未成年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2024-10-23

未成年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15篇)

1.未成年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

[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心得体会]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心得体会

今天,学习重温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本法共有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对其中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感受比较多。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作为第一线的教育工作者来说,接触学生的辍学情况太多了,有时真的就急得和家长对峙起来,拿出法律条文讲给家长听,可是作用并不明显,由此感慨,这是什么原因呢?家长本身的素质问题,还是社会问题?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国家对教育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的提高,各地方经济条件也在飞速发展,应该人们对教育的认识出现提高的局面,这些年来,不可否定是大多数家长对学生的学习情重视程度很高,也认识到了当今社会知识的重要性。可是,还是看到不少的家长对孩子的学习态度漠然,任其发展。甚至是学生不到学生上课也漠不关心,上不上不关自己的事。有的家长只顾自己挣眼前的钱,跟本不看以后的路,也有的家长甚至认为自己的责任就是给子女攒下多少多少的钱,这怎么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国家未来的希望又在哪里呀?有时我在给学生上课时老是有这样的担忧:你们肩着祖国的未来,可是,将来你真的长大成人,你拿什么来回报社会,你拿什么来促进这个社会的发展,你又拿什么来爱护自己的祖国?又何况,现在教室里已经有的学生掉了队,他们又拿什么来适应这个社会的发展?虽然的想法不全面,并没有实事求是的分析的学生将来个素质的发展,可是,这也绝对不杞人忧天的想法吧? 第三章每十三条中提到: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岐视,心得体会《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心得体会》。是啊,老人们有句话,孩子是自己的好,这不错吧?如果我们把自己的学生看成是自己的孩子,那么,我们对待学生时,缺少的不仅仅是耐心,应该是没有爱心的狠心人。看看现在的学校教育,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学校,班级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采取的是什么态度啊?我想,我不说,你也可以想像得出吧。那些些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呢?缺爹少娘,短传授,不经人,死不要%,等等难听话,都会从老师的口中说出来,而且大有驱之愈早愈可以大快人心。

这个问题,我觉得既然本法中规定在学校保护的内容中,那么,这肯定是学校的问题。无言涉足!好了,反过来,说说自己对本法的认识吧,规定是全面的,对未成年的保护是我们希望的,是对孩子,对社会有好处的,至于法律条文的内容真的是无械可击的,我不想再多评述,可是,我觉得,执法力度又有什么是可以保障的呢?再这样下去,让人汗颜!

2.未成年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二

【关键词】离婚;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不论是人们的思想还是人们的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据有关的调查结果显示,近些年来,我国离婚案件的数量呈现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趋势的产生,不能盲目的评论是好还是不好,可以说离婚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是人们的思想开放,自主自由意识加强的表现,人们想要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的意志的体现。但是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都会遇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的保护问题,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案件中是一种很尴尬的存在,可以说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案件中是最大的受害者。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中,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类弱势群体都有着一些特殊的保护举措,但是在离婚案件中这些保护却显得没有力度,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笔者认为,应该站在未成年子女的角度,以子女最佳利益为视角来看待这一问题。

1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1.1 离婚案件当事人角度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案件时有发生,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这样一来,未成年子女的角色就十分尴尬,而且往往被双方当事人利用。有些当事人不想离婚,就在不考虑自己抚养和教育条件的情况下,一味的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也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为的就是用未成年子女来牵制对方,迫使对方因为未成年子女的存在而不能离婚;有些时候则恰恰相反,双方都不想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为的就是可以离婚,彻底摆脱对方的束缚;更有甚者,有些当事人甚至会当着未成年子女的面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把未成年子女视作累赘。殊不知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态度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怎样的伤害。这种情感心理的伤害是多少抚养费都无法弥补的,还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走向违反犯罪的道路。

1.2 离婚案件审理人角度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更多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很多问题即使到了法庭审理的阶段,仍然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议。往往在这种时候,法官就会忽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针对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支付的多少等问题只要双方达成了合议,且这种合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也就会认可,并不会主动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以及抚养费用的金额是否合适等问题,这些问题只有在判决离婚的时候才会纳入审查范围,这就无形中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1.3 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離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可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在此行政程序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和双方对于财产的处理要求是一样,仅仅需要达到“适当”的标准。但是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表明怎样的处理方式才能称为“适当”。法律规定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是否做出了适当处理,但是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一条规定几乎成为空话,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无从审查,在此环节上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基本上是空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的方式与时间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这个规定很明显的将子女摆在了客体的位置上,完全没有考虑到子女的意愿。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任何人都无法取代的。在探望权这项权利的规定上,理应考虑到子女的感受,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因为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更多的呵护与关怀。

2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护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联合国1959年在《儿童权利宣言》中提出的保护儿童的原则。此处的“儿童”指的就是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在我国也就是未成年人。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宣言》明确提出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并且应该通过法律或者其他的途径获得各种机会和便利,使得未成年人可以有自由有尊严的活着,使得未成年人可以身心健康,得以全面发展。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可以运用到离婚案件中,在离婚案件中也应该重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且给予未成年子女权益最佳的保护。

3 完善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建议

3.1 加强对于协议离婚的干预

在我国,离婚可以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采用双方协议离婚的形式,离婚双方只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前文对此也有阐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对于协议离婚的干预,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不提倡在协议离婚时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毕竟很有限,一旦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造成了伤害也难以补救。反观诉讼离婚,诉讼的程序较为严格,审查的范围也比较广,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2 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此条规定用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在离婚案件中要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但是笔者认为,仍有两个方面需要改进。首先,对于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只要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可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也应该听取其意见。其次,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不应该限定在父母双方发生争执的时候,即使没有争执,也应该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3 完善抚养费制度

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的计算基数是很低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成本的增加,现有的抚养费制度已经难以满足未成年子女生活的需要。为了更好的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现有的抚养费制度,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以一定的比例增长。而且这种制度应该用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

4 结束语

重视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实现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是现实社会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陈苇,王鹍.澳大利亚儿童权益保护立法评价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以家庭法和子女抚养(评估)法为研究对象[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

[2]李明建.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最佳被监护利益[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作者简介

张政缺(1986-),女,河北省宁晋县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为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作者单位

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篇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

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对待学生要以诚相见,以情换心,不过分攻击弱点。以诚相见,以情换心,真心实意地教育,帮助他们,才能真正扣动学生的心弦。同时,要注意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切忌攻击学生的弱点,甚至把学生的弱点作为镇住他的法宝。当我们在处理有缺点的学生时,有时应躬身自问:使用的方法是否妥当?他们承受得了吗?有时还应根据学生的情绪作必要的说服解释,使之心悦诚服。用“爱”消除师生之间的情感障碍,用“信任”填补师生的心理鸿沟,用“期待”激出学生的智慧和潜力,培养学生自信心,使他们迈好人生中关键的一步。他们心灵深处美的东西是通过曲折的甚至是相反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只有尊重,关心才能慢慢扭正其歪曲的心理,进而使其扬长避短,立志成才。

面对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未成人保护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尚缺乏高效、畅通的反映渠道和及时有效的解决途径。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出现了脱离稳定社会组织、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群体。即使是正常接受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由于休息日、节假日的增多,也有更多的时间脱离学校的管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失去了单位这一传统的依托,必须寻找新的组织形式。社区虽然日益成为代表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场所,但我国社区发展相对滞后,还不能有效承担从政府、企业中剥离

的社会职能。

学校是对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也就是常言的智育教育。但是,学校还必须更注重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既做学问也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棍棒教育与言教身教的关系。“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现在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可以将你告上法庭。棒教行不通,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子女,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身教比言教更显效果。如果做家长的成天围着麻将转,而要求子女安心写作业;夫妻若成天为鸡毛蒜皮吵嘴打仗,能让子女不受干扰吗?家长如虐待父母,对父母不孝,却要子女敬重自己,只能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凡此种种不良的身教,都将影响子女的道德素质培养。教师也是一样,教师若平时口出脏话,或衣衫不整、随意打骂学对学生的一生都影响重大,不但对学生的认知产生了影响,更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要教育好孩子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上,教师对学生爱之深,求之切,要求严格又要循循善诱。要使学生从心理上接受教育,就应尊重他们的自尊心,使

他们保持一种安定平静的。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联系最近发生在身边的是,我的感触很深。我认为的教师的道德素质并不是指规范、准则本身,而是教师把这些规范、准则逐步内化,成为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准则。教师所从事的职业是教育人、塑造人的事业,因此,教师道德素质比教师文化素质更为重要。而教师道德是教师的灵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师魂”。师德是教师人格特征的直接体现。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因为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的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父母的替身。他们都把师德高尚的教师作为学习的榜样,模仿其态度、情趣品行、乃至行为举止、板书笔迹等。而师爱则是师德的灵魂。

教师对学生的爱,简称为“师爱”,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在一定程度上,热爱学生就是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就更困难了。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一种只讲付出不记回报的、无私的、广泛的且没有血缘关系的爱,在原则上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教育实现了其根本的功能。因此,师爱就是师魂。

热爱教师的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天天与学生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同学们的纯真,即使是最顽皮的学生,他们的可塑性仍是非常大的,只要多关心,从爱护他们的角度去教育他们,他们都会变成很有出息的人材。问题是我对他们关心太少了,作为一个教师,要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爱心,的确有些困难,因为我要面对的是两个班级的学生,精力较为分散。而在学生眼里,教师是完美的化身,是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受到学生的关注。教师与学生的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使双方互相了解、互相配合,更好地搞好教学工作,并有利于帮助学生解决一些思想认识问题,使他们健康地成长。也就是说,课堂不仅是教师教书的场所,也是教师育人的场所。

教学过程本身是师生交流的重要途径。教师在接触学生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有不良习惯或行为,应该及时加以制止并正确引导,指出其错误之处和危害;如果学生在生活方面有什么困难,也应该多加以关心和帮助。从我的亲身经历来看,坦诚对待学生,真心面对学生,是教师受学生欢迎的重要法宝之一。通过学习,结合自己教学经历的体会,针对当前教学的现状我认为师德师风教育是极有必要的。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做到: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敬业奉献,甘为人梯,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对工作赋予高度热情;用于探索创新,虚心请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师德的自觉性,是行风建设的关键,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成为一个良好口碑的教师,重温天底下最灿烂的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被成年人控制卖艺、乞讨、叫卖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现象随处可见,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新法有这几个特点: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体罚未成年人,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行政处罚,免费或优惠提供“绿色上网”。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此 文来源于文 秘 家 园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

每一位学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关爱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让师爱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爱去和学生沟通,建立起师生间的真挚情感,才会叩响学生心灵深处的琴弦,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让学生接受你的教诲。因此,我们对学生要真诚相待、真心关爱,用师爱的真情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用师爱去换取学生的尊重与理解;用师爱去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让他们在师爱的氛围中学习知识,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4.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四

“身正为范,学高为师”。在学习之后,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具备的责任意识,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对于后进生,更不能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因材施教。现如今的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另外,作为班主任,更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尽可能的对全体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防患于未然。

5.未成年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五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今天我认真地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从中看到了国家对教师的重视,更看到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一个国家的发展,最关键的在于教育,教育跑在时代的前列,这个国家就是时代发展的风向标,如果教育落后,那么这个国家也是随时随刻地受其他国家的欺负,而没有任何的反抗能力。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主要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大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确保教师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这五方面进行了介绍。在意见中明确了在未来时间内,教师应该具有基本素能,以及教师的待遇和教师行为规范的要求,要求了新世纪的老师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能,特别是要求教师要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正如“德高为师”。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不断地学习,认真地钻研教育教学,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做新一名随时代的发展的与时俱进的教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师德不仅是对教师个人行为的规范要求,而且也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起着“以身立教”的作用。教师要做好学生的灵魂工程师,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以德治教,以德育人,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工作的诸多矛盾中,教和学是主要矛盾。正确处理教和学的关系,建立和谐愉快的师生关系是“快乐教学”的先决条件。教和学的矛盾,主要方面是教师,有了教师“乐教”,才会有学生的“乐学”,尽管其他条件都具备,如果没有教师的“乐教”,没有良好的师生关系,学生也快乐不起来,从而影响教学质量。

6.未成年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六

一是注重办案细节,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该院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案件,从审查阅卷、调查取证到出庭公诉每一个细节,强化责任意识,严查对外文书及宣传稿件,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隐私,防止因办案造成不必要的信息传播而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扩散。

二是注重民事赔偿,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求偿权。该院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落实到办案的每一个细节当中,通过细致地了解被害人的家庭情况、思想状态、诉讼请求以及赔偿要求,把小事做实做细,积极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获得赔偿。对遭受物质损失的未成年被害人,通过追赃、支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使其获得有效的经济赔偿;对身体、精神遭受损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经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督促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协商,尽可能促成犯罪嫌疑人对其予以经济补偿。为使未成年被害人的要求能够得到实现,提起诉讼前对犯罪嫌疑人财产情况及经济能力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督促其主动赔偿;对犯罪嫌疑人本人经济能力有限的,耐心动员其亲属帮助赔偿;对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而未成年被害人又确实有特殊困难的,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注重心理疏导,恢复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健康。该院办理涉及性侵女性未成年人案件时,着重建立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有利环境,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与洛阳市心理协会合作,制定详细的心理疏导计划,商讨关爱帮教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精神救济,争取最大限度降低侵害行为给其带来的生理和心理创伤。该院每年坚持组织联系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交流沟通,帮助其打开心结,早日恢复正常生活。仅今年,该院已组织心理咨询师协会分别对10案15人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长约谈沟通交流,进行心理疏导,并建立定期沟通联络,帮助其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四是注重延伸职能,帮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请司法补偿。该院针对未成年被害人死亡等特殊案件,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家属若无法得到合理赔偿,积极帮其申请国家财政补偿,以用财产弥补其因案件带来的损失,这也是该院坚持延伸职能、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所在。去年该院未检局办理洛阳市洛龙区某村一群未成年人之间打架斗毆致人死亡案件,考虑参与打架斗殴的未成年人有的无家庭赔偿能力,经多次调解沟通,特向洛龙区人民政府为被害人申请到3万元的经济补偿,以弥补该家庭丧子之痛。(文/彭法启)

7.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篇七

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一:

最近,在学习完了《教师法》之后,我又认真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谈谈我的几点体会。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学校是对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但是,学校还必须更注重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既做学问也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棍棒教育与言教身教的关系。“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现在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可以将你告上法庭。棒教行不通,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子女,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身教比言教更显效果。如果做家长的成天围着麻将转,而要求子女安心写作业;夫妻若成天为鸡毛蒜皮吵嘴打仗,能让子女不受干扰吗?家长如虐待父母,对父母不孝,却要子女敬重自己,只能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凡此种种不良的身教,都将影响子女的道德素质培养。教师也是一样,教师若平时口出脏话,或衣衫不整、随意打骂学生,对学生的一生都影响重大,不但对学生的认知产生了影响,更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作为教师每一天都面对的是未成年人,因此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我们教育工作者来说,应该放在首位!对这部法律,我觉得还应该多读、多想才能认识得更深刻,才能更好的指导我的教学和工作。

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二:

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二、培育人格魅力,面向全体学生,基于教师人格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通过学习《未成年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此文来源于家园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爱心沟通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每一位学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关爱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让师爱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爱去和学生沟通,建立起师生间的真挚情感,才会叩响学生心灵深处的琴弦,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让学生接受你的教诲。因此,我们对学生要真诚相待、真心关爱,用师爱的真情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用师爱去换取学生的尊重与理解;用师爱去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让他们在师爱的氛围中学习知识,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 “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三:

我们幼儿园的工作性质面对的是天真无邪的孩子,他们的心灵像白纸一样纯洁无暇,我们教师精心的呵护着他们,尊重理解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保护幼小的心灵,工作中的每一天,作为教师的我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自己的爱献给我的孩子们,我们加强各方面的学习,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升华,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尤其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触动更大,深深的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幼儿园为孩子们创造了学习发展的良好环境,即培养孩子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我们全身心的保护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伤害,如今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更进一步强化我们的责任和保护孩子的意识,我们每位教师时时刻刻严格约束自己,为身边的人做出表率。并引导家长和社会界的各个人士,共同维护孩子们受保护的权利。如今面对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未成人保护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重视,多种渠道加深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意识,保护他们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的。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多方面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教师、家长和社会要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保护他们心灵不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加强各个家庭、幼儿园、学校以及社会保护的同时,还要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十分必要。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理解了,我们对孩子实施良好教育的同时让每个孩子们获得发展,教师就必须把教育建立在爱和理解尊重的基础上。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教师们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我们每位教师们工作,就像一面镜子时时的检验自己的言行,使自己的各个方面做得更好

我都认真学习其中的基本内容,不断增强自己的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引导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

8.未成年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八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我们在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9.《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 篇九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反思

在2014“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专家学者大多认为法律与现实脱节是眼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被称作“没有牙齿的法律”。专家学者指出这两部法律“仅仅是一种导向型的保护法和预防犯罪法,它更多属于软法,是一种政策性的导向,缺乏责任条款。

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性不强

自《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來,其中的大部分条款都没有得到法院和社会适用,有研究表明在过去的25年中,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和保护未成年人时,运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比例极低。在2006年第一次修订以前,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时只有1/3左右的法条。这一研究的结果也正符合一些专家学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可操作性,为政策导向型,“没有牙齿的法律”的评价。

笔者在进行论文创作的过程中,积极的在网上搜索了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发现我国法院适用1991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的案件数为84个,适用2006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件数48个,适用2012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的案件数为16个。在1992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后的23 年时间里,法院适用该法审理的案件数总共为148个。法院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审理的案件数总共为87个,平均一年不到4个案件,这一调查使笔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新的认识。

二、缺乏对未成年法律意识的培养

笔者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深感现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学校中大家斗殴的现象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黄赌毒也是扑不灭浇不息。致使现代的中学生深受其害,上网、逃课、吸烟、早恋等现象越来越多,严重的危害着学生的健康成长。贵州八名少年为了练胆杀人;少年为了索取网费杀害自己的祖母。这些血淋淋案件无不体现了现代未成年法律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这些人间悲剧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学校作为对未成年开展法治教育的主要阵地,担负着对未成年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责任,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将法治教育的课程纳入到日常的教学体系之中。

近年来,很多学校响应国家的号召,在教学中开展法治教育,在课堂教学中对学生科普法律法规,但是教师由于缺乏系统的学习,学校中法治教育的教师很多都是其它学科的任课教师代课,教师缺乏系统全面的法治教育经验,有的教师只是大概的翻看了相关的法律书籍,就去进行法治教育,导致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只能够照本宣科,没有办法将知识点进一步的细化,缺乏具体的案例和新颖的教学方法。也没有很好的理论性的教学内容,在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讲解时,致使教师的教授杂乱无章,学生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使法治教育流于形式。

现阶段的高中教学,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除了在《思想政治》课程中有少量的对法律知识的讲解,长期以往学生在枯燥单板的知识点学习中,很容易产生厌倦心理,致使教师的教学达不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三、与时俱进,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配套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对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出现了新的问题,虐待未成年人、非法雇佣童工、未成年人失学等都严重的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于是国家也积极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

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基本法,还意味着对其他法律的指引或者指导作用,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地方性立法的良法的判断提供依据。首先需要明确法律术语的含义。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 条规定中出现的“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术语的含义应当明确,在这些用语中除了“淫秽”一词可以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对于“淫秽物品”一词的界定,其他词语均需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予以明确。在审理一些未成年的刑事案件时,由于处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院一般不会公布审理的过程和结果,对于其中的一些细节我们也无法考究,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責任界定时,往往会因为没有明文规定,而导致到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参考。因此对与一些关键术语的界定应当给予详细的批注和解释。为接下来的案件审理提供有力的保证和支持。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

据研究表明,未成年上网、吸烟、早恋的主要原因都是因为猎奇和随大流心理,导致很多学生误入歧途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对未成年进行法治教育时,未成年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的监督,经常和未成年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的发现未成年存在的问题,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少年时期养成的习惯,决定着他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习惯的养成。如近期发生的“17岁少年砍死奶奶”,少年为了筹集上网的网费,以一种疯狂的方式,剥夺了最疼爱他的人的生命,最终酿成了悲剧!究其原因是其家长、教师对其教育和管理的疏忽。缺乏和未成年人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年轻的他们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因此未成年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的监督和沟通,对未成年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给予充分的重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对未成年过渡的溺爱和放任自流。

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能够看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唯有将法律、教育、未成年人现状、社会等因素相结合,才能够使未成年人茁壮成长,成为我国的栋梁之材。

参考文献:

[1]徐霄桐:.《未成年人保护法》 是“没有牙齿的法律”.《中国青年报》.

[2]廖盛芳. 让未成年人真正成人——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之际[J]. 中国人大. 2007(01).

10.《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有感 篇十

蛟河市漂河镇九年制学校孙斌国

十一年前我有幸的成为一名农村小学教师,从此走上了三尺讲台,为了自己的理想奋斗着。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园丁,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是啊,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她面对的是一些未成年人,那么怎样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呢?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还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和老师的问题,现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问题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

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24小时看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本身提高了,才能有效的防范来自各个方面的侵害,应该让未成年人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变的尤为重要。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在工作中,应该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在教育教学中注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许多有趣的班队会或者社会实践活动,让孩子在接受教育的同时,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11.幼师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篇十一

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

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

12.未成年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十二

〔中图分类号〕 G40-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07)08(B)—0006—01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同时吸纳了国际人权文件中的一些原则和宗旨,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几个特点:

1.首次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在总则一章设专条加以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法律中这样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在我国还是第一次。这也使得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明确,进一步扩大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适应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

2.确定了国际普遍认同的“儿童优先”原则。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要把“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其他如“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也予以明确。可以说这是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立法宗旨上实现的进一步突破,即反映了我国儿童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也可视为国内立法中吸收和转化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规则的一个体现。因此,关于“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赋权的规定,反映了我国立法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原则相接轨。

3.增加条款阻止青少年沉迷网络。针对目前一些青少年上网成瘾,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外,还明确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4.强调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根据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过去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学生司空见惯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的言行;同时将电子邮件、日记和信件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不得披露、隐匿、毁弃;“父母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规定“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还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重视。

5.重视校园安全。针对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如22条、23条、24条关于建立校园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救护等内容都是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没有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对保护青少年人身安全的重视。

二、学校教育工作的责任

以上特点,实质是当前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的反映。作为教育工作者,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些特点和新变化,不断改进学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转变观念,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要求我们不但要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而且要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时时树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参与意识”,把孩子当作一个真正的人来看待。

2.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净化校园环境。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作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中小学的教育工作者要把校园安全工作当作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树立学生安全无小事的观念,高度重视,常抓不懈;针对网络带给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学校要积极承担教育责任,有所作为,采用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加强管理,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

13.未成年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十三

国旗下讲话稿

(肥光小学:周宗友)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2012年9月10日至16日,是我们肥光小学保护未成年人合肥权益宣传周。你们知道吗?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2006年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上从新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且修订后的新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宪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本法。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七十二条。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都有具体的描述。总的来讲具有三大特点:

第一: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享有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二: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要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 1

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学生的知识产权要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第三:就是要着力保护未成年的人身心不受到伤害,不沉迷于不良事件之中。规定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网吧,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听了我的介绍,你是否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呢?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就是要有效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使我们能够在品德、智力、体能等多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同时新法也是对我们日后学习、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此,我也向全校同学发出倡议,远离网吧,游戏厅,让我们真正渡过一个健康、快乐的绿色童年。

除了以上讲的,那么我们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一)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

(二)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

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同学、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不要怕你报告了他们的不法行为后会遭到报复,你越是胆小害怕,他们就越胆大妄为。同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因为你一旦跟着去,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犯罪,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同学们,今天你们是在校的学生,明天是祖国建设的栋梁,社会也关注着你们,国家为未成年人特别制定了相关法律来维护你们,使你们能健康成长。希望大家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不干违法犯罪的事,做一个守法小公民。

谢谢大家!

14.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篇十四

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15.保护未成年人慎用亲子鉴定 篇十五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婚姻法解释(三)》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以《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北京市首例血亲推定案件为例,我们应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如果当事人拒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时,我们是否应当强制进行或者进行推定?

贾先生和杨女士由于婚后感情不和,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分居了。贾先生认为,婚后育有的两名子女均不是他亲生。男孩已做亲子鉴定,与贾先生无亲子关系。于是,贾先生申请与女儿进行亲子鉴定,但被杨女士和女儿拒绝了。据此,贾先生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女儿无亲子关系。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贾先生提出怀疑杨女士的女儿与其没有亲子关系的理由符合常理。因被告不同意做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应予以承担。最终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判决确认原告贾先生与被告杨女士的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

笔者认为,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不管鉴定申请人抱着怎样的目的,最无辜的都是孩子。在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非婚生孩子往往被当作“私生子”受到社会歧视。绝大多数亲子鉴定都会或多或少地对孩子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对孩子的隐私和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有时这种伤痕甚至一辈子都抹不掉。

由于亲子鉴定存在法律和伦理上的双重风险,即便《婚姻法解释(三)》已实施,但在处理关于亲子鉴定引发的法律纠纷或案件时,仍应考虑多重关系,从严掌握。

首先,家庭破裂和父母离异,会对孩子的精神平衡造成重大伤害,破坏他们的归属感。除此之外,亲子纠纷背后常有潜在的多数当事人及其复杂关系。比如,男方与现任妻子构成的夫妻关系、亲子之外的亲属关系、相关的赡养继承关系等,亲子纠纷处理结果与他们和睦的家庭、正常的生活状态有直接关系。因此立法和司法都应当考虑家庭已有的生活秩序,不应轻易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只有当亲子鉴定为必要和符合正当目的时才予以应用,这样可避免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动辄面临亲子鉴定要求,危害个人尊严与家庭和谐。

其次,在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上,如在请求生父认领诉讼中,应考虑未成年子女是否有知悉出身及接受親情、抚养费等利益要求;婚生否认诉讼中,应考虑如果亲子鉴定是否定的,是否会给未成年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带来障碍等因素。如果亲子鉴定的应用可能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给他们带来不良后果时,法院不宜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如果诉讼涉及子女的抚养费等未成年子女利益而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即使对方不同意配合鉴定,在间接强制制度下,法院也可做出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推定。

最后,如果多年一起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因情感因素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并不期待关系的彻底破裂,亲子关系不管有没有血缘关系均应得以确定。因为家庭、亲属的基础是抚育作用,而不是生育事实所引起的生物关系,家庭、亲属包含着亲密的感情依恋,共属一体。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通过长期的接触和深刻的了解,已经产生了亲密感情,他们之间实际承担着社会抚育和赡养的角色及功能,所以,对其权利义务予以承认和保护,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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