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

2024-09-21

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

1.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 篇一

发电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精神,不断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加快公司的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制度,保障与发挥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的各级领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民主管理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形式,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应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和会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公司民主管理的连续性和正常性。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行政统一指挥和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团结和组织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立足本职,自觉遵章守法,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六条 总经理应支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组织实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处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交付行政落实的事项,主动接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和讨论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关于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同意或否决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讨论通过或否决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

(四)讨论决定公司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和有关职工住宅、文体设施建造方案,以及其他重大福利事项。

(五)评议监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各级管理人员,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六)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如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报告上级工会。

第十条 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为公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公司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有较好的政策、法律、法规水平;有较强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愿望;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立足本职,努力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的知识。

(四)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敢于和善于为公司职工说话、办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的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公司职工总数的10-15%。公司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和分工会主席一般应为职工代表,但需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班组、部(科)或分工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须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应在生产岗位的职工、技术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中产生。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职工代表中各种成份的职工所占的比例一般为:中层及以上干部占代表总数的20%,技术管理人员占代表总数的20-30%,生产岗位的职工一般不少于50%为宜。此外,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四条 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小组,设代表小组组长一名。代表小组组长,一般应由分工会主席或有组织能力的代表担任,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宜担任代表组长。职工代表小组组长的主要任务:

(一)召集代表小组的职工代表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二)组织代表小组的职工代表收集本部门职工的意见和提案。

(三)组织传达贯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对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组织和推进部门的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公司职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合一制,即公司的职工代表是当然的公司工会的会员代表(非工会会员除外)。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与公司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在本选区内调动工作,保留职工代表的资格;调离本选区,职工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需要,可吸收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和各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公司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参予公司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认真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或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公司职工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等代表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数应超过半数。

大会主席团的成员,应由公司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经讨论、推荐后,形成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

第二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二)会议期间,负责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研究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决定的有关事项,并参与讨论、草拟大会的决议。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工作,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推荐、撤换参加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增强公司驾驭市场的能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针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确定大会的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安全生产、生活福利、提案审查、干部评议等四个专门工作小组。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经民主协调,推选正、副组长各1人。

第二十七条 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公司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熟悉相应业务、政策的相关部门的非职工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推荐,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任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相一致。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的情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对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任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时,由工会召集各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参加的联席会议,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凡经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协商通过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或工作需要,邀请公司党政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但不是职工代表的其他有关人员没有表决权。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的工作职责有:

(一)组织公司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并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二)提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指导、安排、协调各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

(四)做好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发动职工积极加入到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活动中去;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民主管理的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提升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公司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职工代表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六章 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三级民主管理制度(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特别要加强班组的民主管理。部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分工会主持。

第三十二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公司职工直接参加,在班组的工会小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班组民主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定期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汇报,讨论班组的生产工作计划。

(二)审议通过班组的奖金考核办法,对职工的晋级和奖励提出建议。

(三)检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收集职工对公司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要注意实际效果,可结合班组管理的其他工作进行。

第七章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小组

(一)负责调查、了解职工对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合理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公司行政或公司工会。

(二)参与公司有关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制订,组织有关的职工代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或方案,以及公司的改革方案进行论证和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临时性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列席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会议;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中存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权对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事故的调查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制订等工作。

(五)安全生产小组应根据公司的生产、工作情况,及时组织活动。

(六)发动公司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决议;检查有关部门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监督、协助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五条 提案审查小组

(一)负责公司职工代表提案的收集,并对征集提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案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后,提交公司的有关部门处理、落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提案,应及时退回原职工代表小组,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定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做好提案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和协调工作。对提案处理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职工代表或公司有关部门的领导。对影响面广,经济效益较大,效果良好,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提案,应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督促公司的有关部门限期作出处理,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对于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的提案,提案审查小组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督促公司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处理,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在每届(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提案审查小组应协同公司领导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写出提案处理情况的材料,并据此起草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在下一届(次)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向职工代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生活福利小组

(一)对公司在改革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做好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有关部门落实这些方案提供依据。

(二)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与公司有关生活福利重大方案的制订,审议公司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临时发生的重要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督促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生活福利方面的决议;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食堂、浴室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参与对生活后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参与作出考核、处理的意见,并责成当事人或所属部门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干部评议小组

(一)协同公司有关部门拟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实施干部民主评议的工作。

(二)经常听取公司职工对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廉洁等方面的意见,定期对公司各级领导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将了解到的意见和检查情况及时向公司党政领导、工会及干部主管部门报告。

(三)做好干部评议材料的整理和核实工作,写出干部民主评议意见。干部评议小组应遵守组织原则,不得擅自传播评议的具体情况。对工作成绩卓越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嘉奖;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干部的政绩进行监督。

(四)对违法、失职或对公司职工打击报复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向公司工会及有关方面领导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专门工作小组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

第三十九条 专门工作小组应根据工作的需要,经常性地开展活动,一般每季度应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行政、公司工会或本小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提议,可临时组织活动,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活动中或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中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四十条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参加属于本组职责分工范围内的,需要通过职工代表组长、分工会主席和公司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的问题的讨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和上级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在未修改前,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公司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工会组织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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