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精选8篇)
1.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 篇一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鲁安监发[2012]55号)总 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2.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2.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2.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4.2.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4.2.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2.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4.2.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4.2.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4.2.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2.1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4.2.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4.2.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4.2.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2.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兼并重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取得(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除4.2.6、4.2.10、4.2.11、4.2.12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4.3延期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4.2条中除4.2.11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实施机关同意,可提交4.2条中除4.2.2、4.2.7、4.2.8、4.2.10、4.2.11、4.2.12、4.2.13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4.4变更申请
4.4.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4.1.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4.1.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4.1.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制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4.1.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4.4.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4.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4.4.1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4.4.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4.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4.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行为(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者拆分为两个及以上企业,两个及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生产装置重组等),导致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4.2条中除4.2.6、4.2.10、4.2.11、4.2.12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4.5企业(总部)的申请
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总部本身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等企业(总部),包括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可单独或与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一起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均应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4.2条中除4.2.4条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4.2.8、4.2.10、4.2.11、4.2.12、4.2.13、4.2.15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企业(总部)的变更申请按照4.4条的规定执行,其中,涉及4.4.3、4.4.4、4.4.5条变更申请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中,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外,其他可用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代替。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企业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省及市安监局网站上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通过信函、申请人到实施机关递送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式三份)。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A4,填报内容应当符合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实施机关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5.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5.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5.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5.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5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6.1审查
6.1.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至少2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6.1.2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至少2人)、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不存在疑问以及疑问不需要通过现场核查方式解决的,可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6.1.3对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次申请或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的意见。
6.1.4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6.2发证
6.2.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实施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均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6.2.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或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3存档
6.3.1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由省安监局存档。
6.3.2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由市安监局存档。6.3.3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7.1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每一处生产场所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生产能力。
7.3初次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实施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可适当提前或晚于有效期起始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7.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印制等有关事项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和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91号)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7.5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实施机关。
7.6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实施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的证明材料或者毁损件,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7.7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
8.1安全评价依据 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标准规定发布实施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仍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的规定执行,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的规定执行。
8.2安全评价期限
已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该报告即是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但是,报告的签发日期距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并修订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形成补充评价材料与原报告一起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否则,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大变化产生的后果负责。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8.3.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和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所列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评价。
8.3.2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以及安全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所列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以及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相应评价。
8.3.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实施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实施机关可不组织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但有权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安全检查表,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其整改方案,评价结论,评价人员是否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是否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等。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无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是否需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企业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监督管理 9.1属地监管
9.1.1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暂扣、吊销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决定实施,暂停安全评价资质半年、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报省安监局或者国家安监总局决定实施。
9.1.2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实施机关。
9.1.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依照《办法》第四
十六、第四
十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9.1.4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注销工作,并在实施撤销、注销行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被撤销、注销的安全许可证有关情况及其理由书面报告省安监局。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2.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2.2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2.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9.3.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9.3.2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9.3.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9.3.4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9.4公告与通报
9.4.1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各市安监局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9.4.2省安监局至少每半年在全省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一次公告,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9.4.3省、市安监局应当分别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9.4.4各市安监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颁发情况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全省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简称上级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已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由其上级单位负责,经实施机关审查、批准后,安全许可事项归并入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上级单位不一致的,以最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为准,由上级单位统筹安排,为自身或者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提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因市场疲软、原料短缺、装置搬迁、兼并重组等原因,停产时间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仍然准备继续生产的,可办理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按本实施细则4.3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提交4.2条中除4.2.10、4.2.11条规定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停产报告(包括停产理由和期限、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复产承诺书(复产前提交4.2.10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经实施机关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的承诺文件)。实施机关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按规定审查后,可先批准延期换证,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企业复产前,再对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和企业现场进行审查、核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允许复产;不符合的,不允许复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符合规定要求。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共用一套或者多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企业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无论整体租赁还是部分租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装置、设施,承租企业都应按照4.2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出租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的批准文件、双方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出租企业应同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企业申请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及我省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市安监局填写,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填写。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工作人员守则
11.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规规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11.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11.3严格审查把关,不向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1.4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1.5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附 则
12.1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同时伴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12.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2.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安监局2004年和2008年发布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4]90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
第一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厂区内建(构)筑物、装置、设施间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厂区道路设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与工艺报警区分。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等标准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要求,设置电力装置。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等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厂房、库房等建(构)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等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高工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制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维修程序,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变成灾难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保证公用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对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加强生产装置紧急情况的报告、处置和紧急停车以及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有效运行的管理。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的监控机制,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
(十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以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以及储存所用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条例》第二
十四、第二
十五、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的规定,辨识、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等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并确保完好适用。
(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五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注:300人以上,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最低不少于3人配备。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要求,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产经历,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
(四)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务、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岗一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职责,并符合企业实际。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指标和工作计划,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3、安全投入保障;
4、安全生产奖惩;
5、安全培训教育;
6、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8、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9、风险评价;
10、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11、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
12、变更管理;
13、应急管理;
14、开停车管理;
15、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
16、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消防管理;
17、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监视和测量设备、仓库、罐区、建(构)筑物安全管理等;
18、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20、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1、检维修管理;
22、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管理等;
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4、职业健康相关管理;
2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
26、承包商管理;
27、供应商管理;
2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
29、厂区交通安全管理;30、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1、文件、档案管理;
32、自评。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三)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四)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一)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二)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岗位操作人员的行为。
(三)明确评审和修订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四)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九条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管理部门、班组的安全活动、基本功训练,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
(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和进入现场作业,并保存记录;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保存记录。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和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为用户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并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或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向社会提供本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二)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厂级、车间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畅通;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向与本企业有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订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法规标准、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变更,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规定的变更程序加强管理。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四)化工装置的检维修管理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五)生产厂区、操作工、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鲁安监发[2007]115号)的规定。
(六)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法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事件管理,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频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验证、记录等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要求。
(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的拆除和报废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设备设施安装拆卸等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2.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 篇二
苏安监〔2008〕209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正有序进行。但仍有一些企业因不具备换证规定的条件,造成许可证不予颁发。为了进一步规范许可条件,提高换证工作效率,现就前一阶段换证工作中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以及下一步换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申报企业的范围
农药复配企业、蓄电池生产企业已不再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范畴,该类企业不需换证。涉及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回收的企业,如果溶剂没有直接参与化学反应,仅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企业的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有人必有岗、有岗必有责”的原则制定。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原则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能以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代替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特殊情况下,安全管理机构可与环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合并设置,但不得与保卫部门合并设置。与环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合并设置的,必须明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3、安全投入。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的规定,按企业上销售收入,以超额累退方式,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有效使用。
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6]369号)的规定,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少不得低于30万元。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企业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安监部门出具证明,可在三年内分期缴纳。省辖市政府对当地风险抵押金有政策要求的,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执行,但企业应提供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文件。
三、关于安全评价报告
1、申报品种。在评价报告的“编制说明”部分,应明确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品种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企业申请书中的申报品种应与评价报告确定的品种一致。
2、安全距离。企业外部环境评价分析中,应列明企业与外部周边企业、设施等的具体距离,并就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评价,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企业内部总平面布置评价分析中,应就各建(构)筑物、各生产装置、储罐、库房及其他辅助设施之间的距离进行详细的描述,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上准确标注,并就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评价,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3、重大危险源界定。应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要求界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4、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评价。评价报告应按照《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等五类人员的学历、专业、从业经历等基本从业条件分别进行评价,作出明确结论。暂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可提供限期调整到位的书面承诺或有关正在调整实施中的有效证明文件。2009年6月30日后申领许可证的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调整到位。
5、危险生产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描述,明确各项工艺指标的控制情况,并就其现采用的操作方式、控制方式进行分析。凡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11种危险工艺的装置,评价报告应对其主要控制单元采用的自动控制方法的适用性及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专门评价,作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明确结论。
6、安全评价结论。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且不得出具附带任何前置条件,也不得作出“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在各评价单元,都应对所评价的内容作出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明确结论,且各评价单元的结论应与总体评价结论一致。采用安全检查表分析评价时,单个项目应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不得使用“基本符合”。
7、评价报告封面、总体评价结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及隐患整改复查表,均须有相关单位加盖印章。
四、有关工作要求
1、为加快许可证发证进度,避免企业申报材料在各转报环节延误时间,各级安监部门在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后,应按工作程序尽快逐级上报,特别是省辖市安监局工作点办理受理手续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转报的材料,直接报送或邮递至省安监局。
2、各省辖市工作点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时,应认真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受理。所有到期换证企业在受理其申报材料前,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3、各省辖市工作点向省安监局报送企业申报材料时,原则上由工作点工作人员直接报送或邮寄,如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代办的,必须有工作点出具的委托证明。省安监局在许可审核中,执行规定的程序。原则上每周上半周统一接收各地报送的材料,下半周集中时间进行审核。许可审核完成后,通知各工作点统一领取许可证。请各地安排好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材料。
4、所有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4]138号)要求执行。
3.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 篇三
甘建工[2007]37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延期工作,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文),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企业审查分类
(一)重新审查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延期工作时应当重新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市(州)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以上(含2次)处罚、通报批评或记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5、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正常延期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一)项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延期申请材料。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已明确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如此前省建设厅已向其发放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延期将不再予以受理。
二、延期工作程序
(一)申请
本次延期将采用网上申报形式。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并通过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提交相关延期申请资料。
1、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附件1)。
(2)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
(3)《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审核表》(附件2)要求的资料。
2、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正常延期的企业,提交前款第(1)、(2)项申请材料。
3、企业在上传资料前,应报各市(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延期初审,核定延期分类,并在附件1“市(州)建设局(建委)审批意见栏”内加注意见并注明原因。
4、各建筑施工企业上传的申请材料应以Word文档格式编辑,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各类证件的扫描件均应以图片格式插入Word文档中。具体做法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样本执行。
(二)受理
省建设厅在收到企业上传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告知受理结果,企业应在网上申报5个工作日后查询,并在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领取受理回执单,或按原程序补正资料重新申报。
(三)审查
对于需要重新审查的企业,省建设厅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抽查企业1至2项在建工程,经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回执单;对于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和经重新审查合格的企业,将在出具回执单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期手续。
(四)换证
企业持回执单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换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延期工作有关要求
(一)本次延期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将采用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新格式,企业有效期满经审查合格的,在延期核准栏内填写新的有效期。
(二)对于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受理顺延三个月。
(三)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于已办理完毕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仍未领取证书的企业,在延期时重新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五)对于2005年7月14日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尚未申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六)本次延期工作将分批进行,具体办理的时间及批次以及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名单,将通过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及时查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
(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联系人:杨福波
联系电话:0931-8465482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审核表
4.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 篇四
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制定了《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全省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提高危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厂布局、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自动化控制水平、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进行认真整改治理。对于擅自变更生产工艺、改造关键设备设施、超能力组织生产和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行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生产组织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的内容
1、企业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变化情况;
2、在建项目“三同时”执行和建设内容变更情况,特别是工艺、设备变更情况;
3、主要工艺技术来源及安全可靠性;
4、“三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变更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企业管理机构(包括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和安全教育情况,关键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文化程度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情况;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及操作人员持证情况;
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情况;
9、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检测、监控等情况;
10、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设置情况;
11、有毒气体泄漏收集、处置设施设置情况;
12、在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设计情况;
1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4、企业安全许可的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4月1日至5月31日,重点检查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首次发证的企业,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整治动员(4月10前)。
1、省局组织召开专项整治视频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召开由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根据辖区危化企业特点,聘请危化专家(包括同行业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培训。专家名单与专项整治方案于4月15前报省局。
第二阶段,专项检查(4月10日至5月20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危化专家,按照专项整治14项重点检查内容,对照已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安全许可文件和企业设备设施,对企业进行符合性核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1、检查企业产品和原料仓库的储存情况;检查企业供应、销售、财务台帐等,核查其原料、产品是否有变化,若发现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照施工图、平面布置图和设备台帐,核查其工艺、设备改造情况,若发现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照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记录,核查其工艺指标变更和记录的真实性,若发现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变更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未通过设区市或省级安监部门验收通过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对超设计能力组织生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一律按高限实施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生产;
7、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一律按高限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
8、在检查中,企业以保密为由,提供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工艺等虚假信息的,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9、在专项整治中,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拒不实施停产的,一律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阶段,整治总结(5月21日至5月31日)。
1、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对责令停产整顿企业上报的停产方案(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和专项整治存在问题的整改计划)进行审查备案,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对每个企业的检查都要有专项整治检查报告,填写专项治理情况表(见附件),并有审查人员签字。各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项治理报告,于5月31前报省局。
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对第一步整治情况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阶段,省局抽查(6月1日至6月30日)。
省局组织专家抽查各设区市3-5家危化企业,抽查的重点是经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检查合格的企业。在检查中若发现有一家企业存在企业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整治要求应停产整顿而未实施停产的,应视为该设区市安全专项整治不合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步,6月1日至9月30日,检查其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按第一步的要求进行,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于8月31前将专项治理报告报省局。省局将于9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对第二步所检查企业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工作措施,努力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2、加大整治力度,做到公正廉洁,铁面无私,敢于碰硬,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心慈手软,该停产的一定要停产到位,涉及到处罚项的,一律按上限处罚。始终保持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对检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省局将对安全评价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价资质。
3、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报道专项整治情况,对重大违法违规企业,按照“黑名单”制度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对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敢于曝光。《河北安全生产》杂志要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努力形成专项治理的舆论氛围。
4、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在整治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实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体制机制,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印发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方案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列表:
5.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 篇五
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请示的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6〕17号
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液体分装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金安监管〔2005〕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首先其产品应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同时须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化工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岗位操作人员须按作业安全规程操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化学过程或物理过程不能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判别依据。从你局《请示》中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些试剂、油漆等企业的产品分装加工过程,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规定,该类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围。
本解释若与以前文件解释相矛盾的,以本复函为准。
6.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 篇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意见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中“企业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按照申请书中载明内容填写。
二、本表中“审查类别”分为三类:“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其中,“变更申请”的还应当注明变更事项;“延期申请”的还应当注明直接延期或审查延期。
三、本表中“材料复核要点”共列出19项,应当根据审查类别选择相应的要点进行复核:
(一)首次申请的,复核第1、3、4、5、6、7、8、10、11、13、14、15、16、17、18、19项;
(二)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复核第1、6、11、16、17、18、19项;
(三)申请变更隶属关系、变更企业名称的,复核第1、11、16、17、18、19项;
(四)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申请变更的,复核第1、3、4、6、7、8、9、10、11、13、14、15、16、17、18、19项;
(五)申请直接延期的,复核第1、2、3、4、5、6、7、8、10、11、12、13、14、15、16、17、18、19项;
(六)审查延期的,复核第1、3、4、5、6、7、8、10、11、12、13、14、15、16、17、18、19项;
四、本表中“复核情况”栏,符合要求的项目划“√”,无关项划“-”。
7.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 篇七
期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148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监办,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及《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现将延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持有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没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在企业提出延期申请后,将不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延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企业提出延期申请后,将重新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结案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非生产性事故或意外事故的除外)。
2.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因安生生产原因受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的。
4.未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延期申请材料
(一)不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3份(见附件1)。
2.建筑施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以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原件核验后退还)。
3.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在申请单位的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原件核验后退还)。
4.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原件核验后退还)。特种作业人员工种与数量应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及企业资质等相关要求。
5.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的,应提交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资料。
(二)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通知三(一)规定的1-4项材料。
2.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检查报告(见附件2)。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电力监管机构自收到延期申请后,应随机抽查申请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并出具安全检查报告。
(1)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存在本通知二(二)规定的2-5项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抽查申请企业1至2个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2)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抽查申请企业2至3个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3)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抽查申请企业3至5个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4)申请企业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企业资质类别生产特点,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其中,主项资质为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电信工程、电子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特种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可不提交安全检查报告。
(5)无在建项目的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应重点检查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项目施工现场存档资料。其中,抽查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申请企业3至5个完工项目的存档资料;抽查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三级申请企业2至3个完工项目的存档资料;其他申请企业抽查1至2个完工项目的存档资料。
(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贵州省设工程安全监督员合格证证书”,现场检查应有两人及以上,并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和注明安全监督员证书号。现场检查或抽查项目存档资料时时应有两人及以上。
(7)非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项目安全检查报告,审查机关不予认可。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4.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并提供有效期内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安全资金投入的支付证明。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应单独设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配备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企业设置安全部门的文件以及安全部门人员的任命文件、机构职责等。
6.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主要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培训教材、培训考核记录等。
7.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资料。主要包括参加上述两项保险的管理办法,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证明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8.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等施工特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主要包括有效期内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等。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主要包括针对可能导致的各种职业病种类,制定的预防措施以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办法和台帐等。
10.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企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制度等。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名单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采购发票复印件等。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提交事故结案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后退还)。因安生生产原因受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应提交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资料。
(三)申请资料要求
1、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无在建项目的,不需提供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报告,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检查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项目施工现场存档资料。经审查,符合其他要求的准予延期6个月。延期两次仍无在建项目的,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期间,企业承接到新的工程项目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交在建项目安全检查报告。
3.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应满足《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黔建施发〔2005〕28号)有关规定。
4.报送延期申请资料人员应持有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且为申请企业在册职工。
5.延期申请表与所附资料应分开装订。所附资料按附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附录要求,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延期程序
(一)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出延期申请。没有在有效期满前按本通知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自行作废,且不得从事建筑活动,在建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超过有效期半年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再受理其延期申请;若企业需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新申办的相关规定办理。
2.市(州、地)、县(区、市、特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企业注册地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3.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力监管机构直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省级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4.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建筑施工企业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对其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对需要重新审查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出具安全检查报告)。
5.无主管部门企业、非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所属企业或以行业协会为主管部门的申请企业应通过企业注册地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重新审查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力监管机构、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应按本通知规定随机抽查申请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出具安全检查报告。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企业整改时间),完成在建项目安全检查,并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初审意见栏中签署“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的意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省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中签署“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的意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受理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属于延期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初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将不予受理延期申请,并给予警示,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活动,在建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
(三)审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不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决定;对于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延期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决定(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申请企业,不含申请企业整改时间)。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期,书面告之申请企业,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审查合格的,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在整改期间,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活动,在建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
(四)公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延期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五)发证
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持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不变。
五、工作要求
(一)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延期继续进行生产的,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省级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安排部署,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申领到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省级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纪律,提高效率。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
(一)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3年因安全生产原因对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企业)作出处罚、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名单汇总后(见附件4)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建立对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月报制。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2011年4月份开始,应于每月1至5日,将上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并按附件4要求,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理情况包括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通报批评、处罚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
(三)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如实填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瞒报或迟报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我厅将对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四)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力监管机构将直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76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17号)第三十三条同时废止。
8.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实施 篇八
【公布日期:2007年0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29日】 【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 【行业类型:危险化学品】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非中央企业和依法新设立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的单位负责。
六、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一式3份和由经办人签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2)3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再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七、对于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九、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十一、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下同)单位协助审查。
十三、对于需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本着回避和公正的原则,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十四、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十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十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
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中,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内容前,增加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见附件4),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续确认表。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在上述2个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寄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须另发函。
十七、在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仅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九、《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根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表述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等情况评价内容。
二十、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二十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二十二、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则不再按照《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则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则所取得安全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未通过和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要分别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分别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本意见,进行建设项目相应的许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商请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并制定或者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实施细则或者意见。二
十五、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不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同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
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需要的文件和资料清单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 1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生活的情况。3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情况。3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6 建设项目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9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装置、设备、设施运行和管理的情况。10 厂房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情况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检验检测及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情况。预测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附件2(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申请单位:
送出时间: 接收单位:
接收时间: 序号 1 2
申请文件、资料名称 数量 备 注4 5 6 7 8 9 送件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件人签字 联系电话:
说明:
注:需要提供一式3份。附件3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月**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处)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传真电话
安全生产负责人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传真电话
安全生产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4(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资质级别 法定代表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安全设施施工单位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
编码
证书
编号
邮政
编码
资质级别 法定代表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资质级别 法定代表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项目负责人
证书
编号
邮政
编码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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