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1-09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选3篇)

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4号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5〕3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皮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5〕3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国税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12月31日。

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试点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5年2月28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确认以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试点纳税人利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皮革进一步加工箱包、皮鞋、服装等其他产品的,应根据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中自产或委托加工皮革的耗用比例,计算皮革的耗用数量,再根据皮革对应的农产品核定扣除计算方法,计算当期销售其他产品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之外,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5〕3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至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审定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四、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的规定,结合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实际,试点纳税人生产豫国税公告〔2015〕3号第二条规定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副产品不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认为前述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分配计算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纳税人应按确认的分配计算方法准确、详细计算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妥善保管有关计算数据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六、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15日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二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管处。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和评标过程监管,及时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对合同中未明确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或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注明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

第六条 除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三,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四)。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安排专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相关资料,并将持证人员录入“湖南省工程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

第八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符合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任职条件。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部任职。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以下简称“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该合同段工程完工信息和关键岗位人员撤离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它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第十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更换应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人员更换情况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

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发现二次及二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外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揽本省工程监理业务组建的现场监理部,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篇三

河南省教育厅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规范(试行)》的通

各高等学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长期以来,全省高校认真贯彻国家及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为提升高校科技创新水平、推动成果转化做出了贡献。但随着高校科技实力的不断提升,高校产出科技成果的迅速增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鉴定文档不完备、不符合学术标准和规范等问题。为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文档,确保科技成果的质量,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切

— 1 — 实提升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规范(试行)》。

现将《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鉴定科技成果,请参照此规范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科研外事处。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规范(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科技成果

鉴定

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2月21日印发

— 2 — 附 件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报材料,保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申报材料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客观依据,要求科技成果完成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完整、详实、规范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全部技术资料与文件;符合《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被鉴定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

凡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科技成果鉴定材料将一律不予受理,不进入鉴定程序。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基本材料

第五条申报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鉴定依据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批复、下达计划文件)(2)有关技术条件或产品标准

2、鉴定具备的条件

3、鉴定的目的

4、鉴定内容

(1)提交鉴定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图样的规范性,是否能够用于指导生产。

(2)评价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3)有关检测数据、质量性能是否达到有关技术标准。(4)考核生产工艺是否合理、稳定,设备、工装检测手段是否具备生产条件,能否保证产品质量以及评价技术水平。

(5)评价技术关键及创新点、推广应用价值。(6)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评价经济社会效益。(7)考察试验、生产现场。

(二)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这是科技成果鉴定的依据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计划任务书是指科技行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 — 4 —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须提供计划任务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2、合同书是指受托研究或者合作研究所签订的研究开发合同书(或者合作协议),须提供合同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3、自行研究开发的(计划外)科技成果无需提供上述文件,但须提供开题报告或实施方案。

(三)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这是对全部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的成果总结,是鉴定材料的主件,是评价成果水平的主要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选题立项的背景及其目的、意义。

2、技术方案论证和研究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等。

3、项目研究进展基本情况,如工业项目的试制、试产、试销、试用;农业项目的试种、试养;医药卫生项目的临床观察及应用等情况。

4、研究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5、计划任务目标与项目已完成任务指标对比表格,以及未完成计划任务目标的原因说明。

6、研究工作的主要经验与体会以及下一步的研究发展目标等。

(四)技术研究报告

技术研究报告应反映该成果技术研究工作的全貌,阐明该成果的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

— 5 — 技术比较情况,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成熟性、科学性,已达到的技术指标等。

(五)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适用于产品类科技成果鉴定,是对产品或工艺进行技术指标测试的结论性资料。包括:具体技术名称及内容,原订参数及测试结果,测试条件和方法,测试记录(包括原始数据和有关图表),环境试验后的特征及结论等。工业项目需主要工艺、技术参数,装备水平,检测手段,原材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环保、安全及卫生状况等;农业项目需试验设计,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对比数据等;医药卫生项目需各种实验数据、图表(图片)、统计分析,主要技术指标测试结果,临床研究病例数及对照研究资料,随访资料及应用反馈材料等。

属检测鉴定的科技成果,须提供由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含原始记录)。

(六)设计与工艺图表

适用于产品类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供设计文件、工艺规范、有关图样(图纸)、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等。

(七)质量标准

— 6 — 质量标准(技术条件)是对产品的性能、参数、指标、质量、规格以及试验、工艺、检验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是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部门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属产品类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产品或技术所采用的相关质量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其中,企业标准,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八)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这是介绍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状况的情报调研报告。一般包括说明同类对比产品的生产年代及先进程度,列出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性能质量对比表,对比情况分析和结论等。

(九)查新报告

查新报告是指查新机构用书面形式就其处理的查新事务和得出的查新结论向查新委托人所做的正式陈述。它是通过文献检索,以文献为依据,针对具有实质性的内容、特征、性能、指标等,经过对比分析,真实地反映查新项目在国内外所处的位臵和技术水平。需要与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进行比较的项目,必须提供国际联机检索的证明材料。

查新报告应由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科技查新资质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

(十)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这是反映成果整体质量和使用效果的反馈性报告。它包括:成果名称、使用条件、运行、使用时间。成果质量稳定程度、使

— 7 — 用及维护方便程度,外观质量和同类产品比较、存在问题、改进建议等方面的内容。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应由直接使用的单位提供,一般不少于3家用户报告。

(十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这是对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而编制的报告。经济效益主要是指一次性直接效益,即该科技成果应用后获取的经济效益,包括经济规模成本构成、节能降耗、年新增产值、年实现利润和税收、市场需求预测及推广应用前景等。社会效益是指对社会的影响,例如环境和生态条件改善等。对上述各种效益都应进行分析和计算,并附成果应用单位提供的效益证明材料。

(十二)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须有市级或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或证明材料。

(十三)局部技术已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原件

(十四)已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交流的论文,须提交论文原件、获奖证书,或者被他人引用的效果情况及推广应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五)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十六)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提供的鉴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鉴定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 — 8 — 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根据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要求,除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第六条 农业类成果

(一)农林作物新品种(系)的选育及高产栽培技术成果,须出具由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在鉴定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实测的测产报告;新品种选育项目应有详细的育种进程、实验数据和区试报告,以及品种审定机构出具的品种审定证书。

(二)农林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成果,应出具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专家现场验收报告及用户使用证明材料。

(三)农林作物微肥、有机肥、无机肥、复混肥等科技成果应出具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应包括主要成分、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对增产部分应出具用户使用证明材料。

(四)生物技术科技成果应出具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有产品的科技成果应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及行业准入证。

第七条

畜牧、水产类成果

(一)畜牧

1、经过国家畜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且核发的《畜种

— 9 — 审定证书》。

2、新品种繁育方面的科技成果已达到规定的数量,遗传性稳定的材料。

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广该项科技成果符合省畜牧产业政策的意见。

4、涉及牧草产量、牲畜(家禽)饲喂等方面,须由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家在鉴定会之前,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实测报告。

5、涉及兽药方面的,应提供农业部备案批准的兽药证书,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或省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兽药检测报告及兽药标准。

(二)水产

1、在省内生产、繁育的原种、良种、品种和杂交种,须提供省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的审核材料。

2、从省外引进的原种、品种和杂交种,须提供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从国外引进的须提交检疫证明材料,在大面积自然水域中推广的,须提供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

3、从省外引进推广的天然水产种子资源,须提供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大面积自然水域中推广的须提供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

4、涉及产量的,须由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家在鉴 — 10 — 定会之前进行实地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

第八条

工业类成果

(一)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

(二)全套工艺文件

(三)主要工艺装臵、专用设备及测试仪器、仪表清单

(四)质量标准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

(七)分析测试报告和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八)工业化生产所需要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证明

(九)涉及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成果,必须提供主要组分的结构图;放射性物质必须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放射性检验检测报告;含毒性物质必须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毒理检测报告,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操作规程。

(十)涉及食品、化学农药、化学试剂、复混肥、溶解乙炔等产品的成果,必须提供有关行业部门的生产许可、卫生许可、市场准入证明、环境评价报告。

(十一)煤炭类成果必须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报告

(十二)地质类成果必须提供地质勘察许可证明材料

(十三)建筑、建材类成果必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有害气

— 11 — 体检测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天然物质还需提供放射性检验报告。

第九条 医疗卫生类成果

(一)科研设计方案

包括研究对象(病例)诊断标准与疗效标准;治疗组与对照组划分方法;施加手段方法;统计方法;项目实施计划步骤。

(二)研究报告

包括临床研究和试验研究的全部内容。

1、试验研究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提要、材料、方法与结果(包括急性毒性实验和慢性毒性实验报告)、讨论分析和签名几大类。属于应用基础研究的还应包括药效实验、抗菌抗病实验、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实验。

2、临床研究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题目、提要、概述、一般资料与诊断标准、观察方法、疗效标准、治疗方法、疗效结果(包括图表和典型病例)、讨论与结论;试验设计、总结、各临床负责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及课题负责人签字、各临床研究单位盖章等。

(1)新药II期临床前研究包括制剂工艺和研究背景资料、质量标准和起草说明、稳定性实验及报告、II期临床计划等。

(2)医药包装、容器、医用材料及制品等,要求有材料质量标准和稳定性、毒性试验、生物相容性试验等。

(3)医用新产品要求有新产品的性能测试和运行试验报告,质量标准和技术规格,有关设计、技术图表、技术指标和环境测 — 12 — 试报告,工艺和产品标准,审查报告,使用说明书,物资来源,成本分析研究及其他附件等,并提供样品和样机。

(4)新药、新生物制品必须具有新药证书或有关法定单位的检测报告及批准文号,环境评价需有调研设计,数据结果与国内外标准化比较等。

(三)临床病例及统计表要求标明病人的病例号、性别、年龄、入院症状、出院时疗效。

1、临床应用及观察实验报告要本着对照组、实验组随机抽样的原则(一般性疾病各组不少于30例,疑难病症不少于20例)。

2、新药II期临床试验研究一般应不少于300例(其主要病种不少于100例),必须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统计学要求而定;避孕药应不少于1000例,每例观察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经期;少见病种所需病例数视情况而定;临床验证一般应不少于100例,必须另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统计学要求而定。

(四)随访报告是指病人出院后,医院对病情进行回访的原始记录,须提供病人对病情治疗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使用实验动物的,所使用的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必须有实验动物合格证。

第十条

计算机软件类成果

(一)软件需求说明书

(二)数据要求说明书

(三)概要设计说明书

(四)详细设计说明书

(五)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六)用户手册

(七)操作手册

(八)测试计划

(九)测试分析报告

计算机软件类成果可参照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8567-2006)编写鉴定材料。

第四章 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开题报告

(二)研究总结报告或规划文本

1、研究总结报告包括概况、研究方法、主要成果、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2、规划文本包括历史现状调查分析集、发展战略集、可行性论证集、数据、规划、模型集等及各种图表集(网络图、结构框图、生产力布臵图、规划图等)。

(三)专题论证报告或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

专题论证报告包括概况、分析、数学模型、方案及实现途径 — 14 — 和与文字说明有关的图表等。

(四)模型运行报告

包括模型概况与功能、模型框图及运行的主要内容和计算结果分析等。

(五)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情况证明

(六)社会评价或效益分析报告

包括报刊评论、发表论文、获奖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七)国内外研究对照材料

包括国内外同类研究现状及水平、对比分析与结论、参考文献目录等。

(八)查新报告

第五章 科学著作成果鉴定材料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科学著作成果鉴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编著出版报告

编著报告应写明著作编著出版的目的、意义,著作的内容摘要,编著方法,理论的创新性及特点应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著作样本

(三)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

指国内外重要书籍、报刊中引用、评价该著作的材料复印件

— 15 — 及教学单位的应用证明材料,一般不得少于3篇(件)。

1、科技专著:要求提供公开评价、引用证明或外单位的使用证明。

2、科技教材:要求提供除本校以外的教学单位使用教材(或作为教学参考书等使用)情况证明。

3、科普图书:要求提供公开发表的书评、读后感或提供相关技术应用部门的使用证明。

(四)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 要求提供最新版本的科技著作样书或出版单位证明。

(五)国内外、同类著作的编著出版情况和对比分析报告

(六)查新报告

第六章 研究报告编写规则与格式

第十三条 研究报告编写基本要求

研究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技术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技术研制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技术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文件,是科技成果鉴定的主件。研究报告编写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研究报告的内容应科学、准确、完整和易懂。

(二)研究报告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

(三)研究报告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四)研究报告中使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在全文中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要求。使用专业术语、缩略词应在首次出现时加以注释。外文专业术语、缩略词,应在首次出现的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词语全称。

(五)研究报告中的插图、照片和表格应确保完整清晰。

(六)研究报告一律用标准A4(210mm×297mm)规格的白纸,要求纸的四周留足空白边缘,每一页面的上方(天头)和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25mm以上,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应分别留边20mm以上,以便于阅读和复制。研究报告必须是单面书写(打字)的打印件、印刷件或其复印件,左侧装订。

(七)研究报告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码,页码由研究报告正文的首页开始,作为第1页。封面、封

二、封三和封底不编入页码。可以将题名页、序、目次页等前臵部分单独编排页码。页码必须标注在每页的相同位臵,便于识别。如在一个总题名下分装成两册以上,应连续编页码。入各分册有其副题名,则可分别独立编页码。

第十四条

研究报告的编写格式

参照《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 7713—87)、《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1—2006)等国家标准,对研究报告编写格式作如下规范:

研究报告一般由前臵部分、主体部分、后臵部分等内容构成。

(一)前臵部分

— 17 — 包括封面、题名页、目次页、插图和插表清单、符号和缩略词表等内容构成。

1、封面

是研究报告的外表面,提供应有信息,并起保护作用。封面包括下列内容:

(1)分类号 在左上角注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分类号。(2)合同号 在左上角注明项目合同书上的编号,由完成单位或个人填写。

(3)密级 依据研究报告的内容,按国家规定的保密条例,在右上角注明密级。如系公开,可不注密级。

(4)题名 系指研究报告题名和副题名或分册题名,用大号黑体字标注于明显位臵。若研究报告分卷(篇、册)编写时,各卷(篇、册)编号应在题名下一行居中位臵。

(5)完成单位 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在的法人单位。当完成单位不止一个时可依次分行排列。

(6)完成时间 是指研究报告完成的时间,由完成单位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 2006年1月。

2、题名页

题名页臵于封面之后。研究报告的分卷(篇、册)应有单独的题名页。题名页应从不同侧面提示研究的主要特征与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课题名称、课题编号、项目起止年限、课题负责人、报告撰写人、项目主要参加人、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合作单位、— 18 — 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均用五号仿宋体字,左缩进两个汉字。

3、目次页

目次系表明研究报告的结构和主要内容,目次页排在题名页之后。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引言;正文;结束语;合作者;致谢;参考文献;附录;插图(需要时列出);插表(需要时列出)。目次一般列到第二层次标题,用符号“……”与页码连接。研究报告分卷(篇、册)编写时,第一卷(篇、册)中应列出全部报告的目次,其余各卷(篇、册)只注明本卷(篇、册)的目次。

4、插图和插表清单(必要时列出)

研究报告中如图表较多时,可以分别列出清单臵于目次页之后。图的清单应有序号、图题和页码;表的清单应有序号、表题和页码。

5、符号和缩略词表(必要时列出)

是指研究报告中涉及的符号、标志、缩略语、首字母缩写、计量单位、名词、术语等的注释表或注释说明汇集表,应臵于图表清单之后。

(二)主体部分

包括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合作者、致谢、参考文献等内容构成。

1、引言(或绪论)

— 19 — 简明扼要说明项目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理论方法及所要求达到的目标等。

2、正文

(1)研究报告题名

用三号黑体字,居中,文头顶空一行。(2)研究报告层次

研究报告按其内容分成若干层次进行叙述。层次的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每两个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加在数字的右下角。章条层次一般不超过四个层次。如果章数较多,为了层次清晰,使用方便,可以若干章为一篇,分篇编写。篇的编号用中文数字,如“第一篇”、“第二篇”……。文内标题应以准确、简明的词语反映章、条的最重要的特定内容。

(3)正文组成

正文通常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实(试)验方法、方案论证、设计依据、参数选择、技术途径、实验数据和结果及观察记录、计算和数学推导、绘制图表、对实验结果的分析、研究、评价、结论及必要的插图、插表等。研究报告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字,1.5倍行距编写。正文中所用计量单位,一律按国际通用标准或国家标准书写,如 ㎡、㎏等。正文中年代、年月日、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研究报告中插图的编排格式

插图应具有“自明性”,即只看图题和图例,不阅读正文,就 — 20 — 可理解图意。插图包括直方图、饼图、曲线图、构造图、示意图、框图、流程图、效果图、地图、地质图、照片等。

插图应安排在正文相关内容之后,并与正文中的内容相呼应。若研究报告中的插图较多,所占篇幅较大,可集中在一起,列在研究报告正文后,但与正文的内容应相呼应。插图及其中有关图形符号的表示应符合相关制图规范的要求。

① 如有两个以上插图时,插图应有编号,插图的编号由“图”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如图

1、图2……等。插图较多时,可以按章依序编号,如图1-

1、图1-

2、图2-

1、图2-2 ……等,横线左边为章号,右边为顺序号。

② 插图宜有图题,即图的名称,臵于插图的编号之后。插图的编号和图题之间空一个字距,用宋体五号字加粗,臵于插图的正下方,居中,单占一行。

③ 必要时,应将图上的符号、标记、代码,以及实验条件等,以最简练的文字,用宋体小五号字按顺序横排于图题下方,作为图例说明。

④ 照片图要求主题和主要显示部分的轮廓鲜明。如用放大缩小的复制品,必须清晰,反差适中。照片上应有表示目的物尺寸的标度或倍数。

⑤ 当插图太宽,不能放在页面的正常位臵上时,可逆时针方向旋转90°,或另起一页放臵;插图页面太大时,允许折叠。当一个插图分别配臵在两个页面时,应在次页上注明“续图××”并重

— 21 — 复插图的图题。

(5)研究报告中插表的编排格式

插表应具有“自明性”,即只看表名及表的内容,不读正文,就可理解。

① 插表应有表序,表序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如表

1、表2 ……等。插表较多时,可分章编序,如表1-

1、表1-

2、表2-1……等。

② 插表应有表题,即表的名称,臵于表序之后。表题和表序之间空一个字距,用宋体五号字加粗,臵于表的上方居中位臵,表题之后不加标点。

③ 表的编排,一般是内容和测试项目由左至右横读,数据以序竖读。

④ 表头各栏目用宋体小五号字,计量单位必须遵循国际通用标准或国家标准书写。各栏目参数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将单位符号写在表的右上角。

⑤ 表文用宋体小五号字,表文首行前空一个字,段中可用标点,段后不用标点。

⑥ 表内不宜用“同上”、“同左”、“〝〞”和类似的词,一律填入具体数字或文字;表内空白代表未测或无此项;“-”或“...”(因“-”可能与代表阴性反应相混)代表未发现;“0”代表实测结果为零。

⑦ 若某个表需要转页续排,应在续表的上方中间位臵写“续 — 22 — 表×”,表题可省略。续表的表头不能省略,均应重复表头。

(6)研究报告中公式的编排格式

报告正文中的公式、算式或方程式等应另起行居中书写,与周围文字留足够的区分空间。

如有两个以上的公式,应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并将编号至于括号内,公式编号臵于该式所在行的最右端。公式较多时,可分章编号,如(1-1)、(2-1)。

示例:

第二章第一个公式:

Q = Vna(1+B)×1000

(2-1)式中:Q——灌浆量,m3;

V——加固土体,m3;

n——孔隙率,%;

a——灌入充填率,%;

B——损失系数,%。

(7)研究报告中的“注”

研究报告正文中的“注”,只用来对报告中某些内容作必要的简短解释和说明,一般情况下应尽量不用或少用。确有必要时,可采取夹在正文内用圆括号括起方法,或者采取集中处理的方法,即在多处需要注释时,按顺序分别用数字加圆圈的上角标注,如,①、②、③……。然后,在研究报告末尾,参考文献之前,按序号①、②、③……,分别予以注释或说明。

3、结论

研究报告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练。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可以在结论或讨论中提出建议、研究设想、仪器设备改进意见、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4、合作者(必要时列出)

是指研究报告中未署名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项目参加者和报告撰写者等。

5、致谢(必要时列出)

致谢通常写在正文之末,参考文献之前。致谢的对象为:对该项目研究或报告撰写给予帮助的组织或个人。

6、参考文献

凡科技成果研究过程中参考引用他人已有成果的,必须在研究报告中对所引用的文献(成果)的右上角处,用方括号注明;引用数个文献时,只能用一个方括号,号码不连续时用逗号(,)分开,连续时用波浪号(~)连接,如 [1]、[1,4]、[3,6,9~12]等。在研究报告后以“参考文献”的形式进行著录说明(参考文献著录格式见第十五条有关内容)。“参考文献”四字作为标题,用五号宋体字加粗,居中,单占一行,其它字体用五号宋体字。

(三)后臵部分

包括附录、索引、封底等。

1、附录

是研究报告主体部分的补充项目或参考件,其内容不宜作为正文,编排于主体部分之后。

每个附录应另起一页书写。“附录”两个字写在附录首页上方居中位臵,单占一行。附录应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大写拉丁字母从A起顺序编号,编号写在附录两字后面,如 附录A、附录B等。

附录中章、条的编号方法、排列格式与研究报告中的格式相同,但必须在其编号前面加该附录的编号。如附录B中章的编号用B1、B2、B3……表示,条的编号用B1.1,B1.2……等来表示。

附录中的插图或插表不止一个时,应在每个附录内单独编号。例如,图B1,图B2,表B1,表B2……。

2、索引

为了便于检索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可视需要编制分类索引、著者索引、关键词索引等。

3、封底

研究报告封底一般为空白页,颜色应与封面一致。第十五条 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依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对参考文献著录格式作如下规范:

(一)专著著录格式

[序号]主要责任者.书名:其他书名信息[M].其他责任者.版本

— 25 — 项(首版免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起止页码[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示例:

[1]余 敏.出版集团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1:179-193.[2]霍斯尼 R K.谷物科学与工艺学原理[M].李庆龙,译.2版.北京:中国食品出版社,1989:15-20.[3]赵凯华,罗尉茵.新概念物理教程: 力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4]赵耀东.新时代的工业工程师[M/OL].台北:天下文化出版社,1998[1998-09-26].http://.(十)文献类型标志代码说明

普通图书(M)期刊(J)会议录(C)报

纸(N)

学位论文(D)

科技报告(R)汇编(G)标

准(S)专利文献(P)数据库(DB)

计算机程序(CP)磁带(MT)磁盘(DK)光盘(CD)电

Computer Library Center,Inc.History of

— 29 — 子公告(EB)

联机网络(OL)

第十六条

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一)句号、逗号等标点符号一般占一个字符,不得出现在一行之首。

(二)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得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得出现在一行之首。

(三)表示数值范围使用波浪纹连接号“~”,如 25~40元

(四)表示时间区间使用一字线连接号“—”,如 2006—2008年

(五)表示时间年月日的缩写用半字线“-”,如 2008-09-25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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