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权力腐败(共8篇)
1.干部权力腐败 篇一
目录
一、行政权力的形式主体与实际主体
二、行政权力的实际主体是受制约的重点
三、对行政权力实际主体制约的方式
1.建立国家公务员目标责任机制
2.固定并公开权利运用的标准,减少权力自由运用的空间
摘要
行政权力的主体从以往的认识来讲,一直被理解为是被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权力的行政组织机构,通常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从理论上讲它并无不妥,因为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或称公共权力,它不属于任何个人,即使这种权力由任职于行政机关中公务人员来实际行使。但他们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行使的法律后果也归属于行政机关。但是,如果研究行政权力的制约问题,在这一层面上认识权力主体是不够的。因为,将权力制约只限于行政机关这样一个权力主体并不能更深入细致地触及问题的关键,行政机关违法或者是滥用行政权力是如何作出来的?毫无例外,他都是行政机关中的人代表行政机关做出来的,任何错误的行政决定最终都能找到“人”这种最后的根源,行政权力的制约,主要是制约行政权力主体的实际主体。即对“人”的制约。国家公务人员作为实际行为的例行者,又是普通公民。作为一个个独立的“经济人”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在各部门内部建立目标责任制,固定并公开权利运用的标准,减少权力自由运用的空间。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按照现代政治原理,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个人权利的让与。政府代表公民行使国家权力,也是惟一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注释1)。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权力中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它是抽象权力的实际载体,决定着权力的具体掌握和运用。行政权力没有具体的掌握和运用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一般认为行政权力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但是权力的实际例行是靠人来实施的。因此,笔者把行政权力的主体从名义上的拥有和实际上的掌握运用划分为形式主体和实际主体。即抽象的政府部门和实际例行的人。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行政权力的形式主体和实际主体。
一、行政权力的形式主体与实际主体
行政权力的主体从以往的认识来讲,一直被理解为是被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权力的行政组织机构,通常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从理论上讲它并无不妥,因为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或称公共权力,它不属于任何个人,即使这种权力由任职于行政机关中公务人员来实际行使。但他们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行使的法律后果也归属于行政机关。但是,如果研究行政权力的制约问题,在这一层面上认识权力主体是不够的。因为,将权力制约只限于行政机关这样一个权力主体并不能更深入细致地触及问题的关键,行政机关违法或者是滥用行政权力是如何作出来的?毫无例外,他都是行政机关中的人代表行政机关做出来的,任何错误的行政决定最终都能找到“人”这种最后的根源,要么它是行政机关首长个人的决策错误,即使是集体讨论的决定也是领导层中每个成员个人的错误行为。如错误地作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决定等等。要么它是下属公务人员个人的共同错误,如下属公务人员在承办案件时未查明事实错误定性,作出错误的汇报并拟定错误的处
理决定,而领导人员因工作疏忽,马虎,随随便便相信并签署批准等。
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个人的不良因素所做出的行使职权的行为,最后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出现。在外部表现上则都成为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如利用职权蓄意打击报复,暴力执法等问题。因此,制约行政权力主体如只谈制约行政机关而不涉及制约行政机关中的人,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为此,在研究对权力主体制约时,我们要对权力主体作形式主体和实际主体的划分,并分别讨论两类主体的制约问题。
笔者认为行政权力的主体从名义上的拥有和实际上的掌握运用来看,可以分为形式主体与实际主体。形式主体即由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权力的行政组织机构,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他们对外以其名义上的依法拥有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但是,任何行政机关实际上都只是一个组织结构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个抽象物,真正填充这个结构形式的实际上是人,即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实质上行政机关的权力无法由一个“抽象物”来行使运用,而只有行政机关中的“人”才是具有行政权力的主体。为此,在行政机关这个权力的形式主体之内,还有具体运用行政权力的实际主体,即任职于行政机关中的各种具体公务人员,他们代表行政机关,实际上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着行政权力。
二、行政权力的实际主体是受制约的重点
从一项行政权力在行政机关中的运行状态来看,行政机关作为权力的形式主体事实上只是静态的,名义上的拥有行政权力,一旦涉及这项权力的实际具体地运用,就必然要落实于该机关中的有关公务人员身上,如行政机关的首长、分管某项业务的那些专门工作人员,作为权力实际主体这一要素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个人,又是一个复杂的要素,行政机关这种权力的名义主体从抽象意义看,可以是千篇一律的组织结构,但行政机关中的每一个人则各不相同,因为他们都是有不同思想、情感、性格、广泛社会关系并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化的具有能动性的主体,行政权力实际行使主体的这种特性使他们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他们可以此时按照法定的要求做,彼时又由于某些原因不按法规来做。因此,对他们权力的制约仅靠抽象论还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行政权力的形式主体作为享有权力的组织结构,主要会在两个方面形成对行政权力的不正确运用:一是机构的规模问题,机构设置如果臃肿重叠,人浮于事,通常要引起职权不清,相互争权,推诿责任,多头执法,重复用权,办事效率低下等弊端。二是对机构的权力配置问题。如果权力配置过大或过小,也自然要带来权利无边,权利滥用或权力运用不足以实现工作目标的问题。为此,对权利形式主体的制约主要是制约机构设置、规模以及权利的配置。这主要包括:
第一,制约形式主体的设置和规模。组织机构的设置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即需要与精干原则。前者解决事务的需要来设立相应的机构,以约束设立不必要的机构;后者解决机构的精简与高效的问题,以防止机构臃肿膨胀。从对机构的制约机制来看,它取决于对机构的恰当设置以及对机构的人员定编、定额的严格规定。
第二,合理的权力配置制约,所谓的合理即一个行政机构不能有超出它管理事务范围的权力,也不应缺乏管理所必要的权力。
而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实际主体加以控制就要复杂的多。因为权力行驶的实际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这使得对行政权力实际主体的制约将大大不同于对权力本身的制约,主要从分配权力的大小,规定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方法等来进行的,这些制约都具有不可确定
性。但是,就是有再合理,恰当的机构设置,权力配置,规定了再严格的权力使用程序和方法,一旦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个人实际运用权力时,也会出现违背规则,超越职权,滥用权力甚至不合理的情况。为此,对行政权力主体制约的重点应当是行政权力的实际主体,对行政权力实际主体的制约不是制约权力,而是制约具体行使权力的个人。个人超越法律来行使权力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两类:
第一,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不知法,不懂法而滥用权力。但通过目前我国已建立的公务人员选拔,培训,考核制度。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把严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大门。以及一大批受过相当程度学历教育的青年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后,不懂法的现象将逐渐减少。因而,就这个层面的原因而言,仍需制约,但并非问题的主要方面。
第二,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自身受某种私利的驱使滥用手中的权力。这是一种较多的现象且不易控制。因此应当是对实际权力主体制约的核心(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作为国家官员本应只代表国家利益行使国家权力,为何会受其私利驱动而滥用手中的权力?这与集中于其身上的不同的法律身份有联系。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是兼具多种法律身份的人。而各种法律身份所代表的利益又是相互冲突的。国家公务员实际上具有三重法律身份,即普通公民、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代表,上述三重法律身份各有其不同的法定权力义务。而且是在分别针对不同的对应主体时才有的。普通公民的该法律身份,一旦出生并具有国籍时便取得。其权力义务同于其他普通公民。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一旦进入公务员队伍便取得。其权力义务是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各种权力义务。行政机关代表的法律身份是在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具有的,任何一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都具有此种法律身份。如一个税务征管员在向纳税人收税时,他就是税务机关代表的法律身份。国家公务员有此种法律身份时行使的全部是行政主体的法定权力,履行的全部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全部法律后果也归于行政主体。这既不是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权力义务,也不是国家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权力义务。公务员的这第三种身份使他们实际上掌握并运用着行政权力。个人作为行政主体代表的身份行使行政权力,而这种身份拥有的行政权力又可以服务于他的其他法律身份,可以说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多种身份使之既能运用行政权力又能运用权力隐形服务于自己的私利。
公务员以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与行政权力相结合,但他们同时又不能完全解脱另外几种具有个人或群体利益的身份。这就可能形成一种危险的结果:利用前一种身份所掌握的行政权力为后几种身份服务。这也就使得加强和严格对公务员其“人„的控制管理,成为极为重要的制约内容。
三、对行政权力实际主体制约的方式
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同时兼具的不同身份各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各种法律身份所体现的利益往往会互相冲突。冲突的结果如果是个人或小集体所代表的利益战胜了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时,权力滥用于谋私就有其基础。经济学理论认为公务人员的这种实际的权力主体实际上是一个个的“经济人”(注释2)即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偏好。这就是促使这些权力实际主体背离法律赋予其权力初衷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曾说过:“人们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公务人员作为普通公民有其利益,包括追求更多的财富,更高的社会地位,作为公务员群体也有其群体利益,部门利益。如充足的经费,更好的办公设施,更多的福利待遇等。为达此目的往往发生争权越权的部门本位主义,为了得到更多的,更好的公务员群体工作待遇和相关福利争经费,滥收费,滥罚款的现象就易于发生。由于公务人员各种法律身份所对应的利益并不一至,这些差别的利益种类又集中于同一个主体————国家行政权力的执法者————公务员,且无论个体的公务员还是群体的公务员都具有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这就不难理解有时行政权力被他们违法使用的现象了。
为了国家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转,国家不能不把行政权力交给公务人员使用,而在社会资源相对短缺,国家公务员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权力有可能被他们用于谋私。如何解决这个悖论,以回归法律赋予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的初衷?按经济学的理论,社会由复数的,独立的行为元件构成的各行为主体为彼此的价值判断对象,行为主体要实现自身利益,唯有与别的主体交易才能实现,然而这种主体间的交易是需要成本的。如机会成本,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实现交易时在等时段内就失去了与第三个主体交易的机会。当行为主体作为经济人面目出现时,其实还包含这一层意思,既行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大于所得到的交易利益,他将放弃此次交易。最能说明该例子的是科斯教授在其名作《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农场主和牧场主之间的交易费用的分析。这就给我们以启示,制约公务员运用权力牟取私利的机制能在成本和交易机会上形成。如果公务员利用代表社会公益的身份为个人或部门群体牟取利益远小于他们所付出的成本,或者能强有力的控制他们利用权力进行交易的机会,则能行成有效地制约。就行政机关公务员自身原因来讲,根本上是利益机制在冲击他们对权利的正确运用。为此,对他们予以较稳定的职业,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工作与福利待遇是满足他们正当的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的前提。同时,对于他们正确运用权力的行为也应当予以奖励,必要时还应当建立类同于其他行业已实施的重奖制度。因为这种收益与他们付出的成本是相当的。当然这只是从正面约束他们手中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方式之一。而这达不到制约的目的,原因是这解决不了贪欲的问题,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是膨胀型的,一旦失控将难以满足。因此有针对性的制约重点是:其一,尽可能设置使他们不敢滥用权力的机制。其二,设置使他们不能(或无法)滥用权力的机制。前者是通过利益与成本的巨大反差比较,使之一般不愿或不敢滥用权力,后者则在于解决不给或尽量控制权力主体滥用权力作交易的空间,使之即使有利益动机也难以运用手中的权力来加以满足。第一种制约机制的基本思想是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机制。核心是使他们对违法行使行政权力所带来的不法利益要付出极高的成本且必须由自身承担,第二中制约机制的基本思想是固定并公开权力运用的方式,尽量减少使他们可以运用权力进行交易的机会。
1.建立国家公务员目标责任机制
该项制定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界定公务员的权力义务,具体确定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责任人。在行政机关内部要形成一种制度,即承办人员须对自己所承办的具体事项直接负责任。行政机关无论将来是否会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在事前都要在内部确定每个直接的责任人,以便检查追究;各行政机关应在内部确定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质量比例,如果某公务员承办的事项其违法超过本部门规定的比例,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在综合比较上应大大超出其通过滥用权利所得到的利益。即他们要付出极高的个人利益成本。这包括公务员个人工资,奖金等物质利益及职务上的任免升降等政治利益在内。这种目标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几点实质内容。
其一,行政机关中各级公务员的职权职责范围及要求。
其二,各级各类公务员对行政行为作出时在过程上的责任事故标准。如医院医护人员出了一件医疗事故,工厂工人生产出了一次废品。导致事故人员的医护人员和工人都是要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问题上也应如此。
其三,各行政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管理的情况确定并限制个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比例,并按时检查考核。
其四,该比例的实现与否与公务员个人的工资、奖金挂钩,增强其责任感。
总之,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套目标责任制形成对公务人员个人利益的控制机制,将可以在较大限度内降低违法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机率。
2.固定并公开权利运用的标准,减少权力自由运用的空间。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法滥用行政权力在自身原因上主要是源于私利,而在可行的条件下则主要是因为个人拥有对权力掌握使用的自由空间或者说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传统的行政理论在制约自由裁量权时多是从主观角度考虑标准问题,如要求行政权力合理使用具备法律规定的目的,必须有正当的动机应当符合情理,考虑机关的因素而不变不相关的影响等等,这些标准当然对约束自由裁量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仅有这些还不够,仍存在一些缺陷。
其一,这种偏重对行政主体主观方面的要求,没有确定客观的可把握标准,因而是不易为社会掌握并评判的。
其二,行政主体在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承担合理行政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却未受社会,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力的约束。
为此,应尽可能固定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标准。同时应当赋予社会和行政相对人以其标准评价行政权力运用是否合理的重大权力,以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空间。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的制约,主要是制约行政权力主体的实际主体。即对“人”的制约。国家公务人员作为实际行为的例行者,又是普通公民。作为一个个独立的“经济人”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在各部门内部建立目标责任制,固定并公开权利运用的标准,减少权力自由运用的空间。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
注 释:
1.参见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一版第26页。
2.参见朱力宇著《论“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问题》杂志名:法理学、法史学1998年期号:第3期第一页。
《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姜明安主编。
论行政权力的要素即制约法商研究方世荣。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想研究法律出版社张文显。
2.干部权力腐败 篇二
1 腐败的经济学基础
资源的稀缺性和理性的经济人是经济学的假设前提。腐败产生的经济学基础恰是此假设的体现:权利作为一种资源, 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因而具有稀缺性;而腐败的当事人具有权衡利失而做出腐败行为的能力, 因而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资源的稀缺性和对稀缺资源的需求决定了稀缺资源的价值, 当面对巨大收益的诱惑时, 掌握权利的人就可能产生强烈的腐败欲望。帕累托认为, 经济人总是在比较其边际效用,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就可能以所掌控的稀缺资源为代价, 利用法律制度、政策的漏洞, 徇私舞弊。官员在做出腐败决定前, 为了得到最大利益, 也必定会衡量收益和成本关系。当其认为腐败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时, 其便会实施腐败行为。
1.1 腐败成本构成分析
腐败的成本主要体现在被揭发接受法律制裁后这一阶段。主要有限制人身自由, 没收腐败所得并罚款, 个人名誉的丧失等。可把这一制裁作为制裁成本K1。当然, 腐败者被发现后, 其的各种正常的工资和政府提供的各种保障也被剔除, 应该作为K2。另外, 腐败被揭露又与社会法制的健全和监督, 社会舆论的导向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而可以把其作为腐败的成本构成因素, 可把这一过程作为腐败被发现的成本, 用概率P表示。那么, 腐败的成本C可表示为:C= (K1+K2) P。
1.2 腐败的收益分析
腐败的收益往往是多方面的。最为显著的是腐败作为寻租现象提供的租金M1。显然租金越大, 腐败者的收益越大。当然, 收益还体现在对腐败者个人的效用上。有些腐败者是因为个人家庭的经济困难、个人为满足某些欲望等一些因素而导致的, 而这一效用的满足过程也可以作为其收益, 这种收益为M2。另外, 倘若腐败行为侥幸逃脱, 其仍然享有其固有的工资和社会保障, 此时也应该作为一种收益M3。这些收益都是建立在腐败未被发现的基础上的, 假设用结果分析, 腐败一经发现, 其收益便不复存在, 那么, 腐败收益Q可表示为:Q= (M1+M2+M3) (1-P) 。
1.3 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是决定可能腐败行为是否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经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为:当成本小于收益, 经济行为发生;当成本大于收益, 则不发生。腐败行为与其相类似。
当Q>C时, 即腐败提供的租金越大, 腐败行为为腐败者预期效用越大, 法制舆论监察越低, 那么腐败行为越容易发生。
当Q≦C时, 即腐败者认为预期收益小于等于其所承受的风险, 那么, 腐败行为便不会发生。
2 成本收益分析的治腐之策
由成本收益分析可知, 治理腐败, 可以提高腐败成本, 降低腐败收益。从成本和收益的构成看, 加大法律的监督和舆论的揭露力度, 加大腐败的惩治力度, 降低腐败者对腐败行为的效用, 加大腐败者劳动报酬的比重等, 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1) 通过提高被揭发的概率P来提高腐败的成本。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 提高法律效率。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纪检部门的反腐能力, 提高有关执法部门腐败案件的侦破率, 通过侦破率给腐败者增加腐败成本, 使腐败者预期效用降低。并完善高效的反腐机构, 赋予其独立侦查权、逮捕权、起诉权, 使其有较强的独立性。这种措施一方面可以使一些欲腐败者因感到随时可能被发现并受到惩罚, “成本”太高, 风险太大而放弃腐败;另一方面, 又能使我国因反腐机构重叠而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降低下来, 从而使同样的付出获得更多更好的反腐效果。同时, 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手段, 鼓励检举和曝光。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广告牌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具有信息传播快、涉及范围广的特点, 曝光腐败案件, 增加可能腐败者的心理负担, 让其在心理上有附加成本的感觉, 从而增加腐败的成本。
(2) 增加对腐败者的惩罚力度来增加腐败的制裁成本K1。加大处罚力度, 对在法律中不利于打击腐败行为的条文要进行修改, 对法律规定明确的, 则要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能使惩罚因人而异。尤其要增加经济处罚力度, 不仅要全额追缴非法所得, 而且要处以沉重的罚金, 对无法支付罚金者则以加重刑罚来补偿, 决不能让腐败者在经济有利可得。对腐败者要公开审判、公开披露, 要努力营造反对腐败的社会氛围。通过这些举措来增加腐败主体的各种代价, 使其因腐败成本太高望而却步。腐败成本是衡量惩治腐败力度的重要尺度, 对腐败行为惩处力度最终表现在腐败成本的高低上。
(3) 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 可以适当提高固有的工资和社会保障作为激励, 由于C= (K1+K2) P, 这样便加大了K2的比重, 即合法收入比重增加, 可以促使欲腐败者对成本更加敏感。薪俸过低容易导致腐败在国际上已经成为共识, 丰厚的薪金收入和完善的保障措施可以促使廉洁。一些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国家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也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的经济还处于发展中状态, 大幅提高薪金还有一些难度, 并且还可能拉大贫富差距, 导致分配不均。但是, 我国可以针对个别人的经济困难进行特别的扶助, 及时发现他们存在的经济困难, 有针对的合理的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使那些因为经济困难而走向腐败的几率降低。
(4) 加强思想教育, 改变对腐败的认知, 降低因满足个人主观效用而附加的收益。对事物的不同认识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行为结果。树立崇高的道德准则、排斥腐败的正确认识观, 对促进廉洁行政和反腐败运动的开展有着积极意义。职业道德准则的强化会减少代理人因自利动机进行腐败行为的几率, 改变民众对腐败的认知。当前, 请吃、行贿、受贿在中国社会交际中盛行, 不转变这一腐朽观念, 减低腐败发生几率便无从谈起。应破除旧有的重视人在社会事务处理过程中的作用, 树立重视制度、程序的新观念。
任何腐败现象的背后都存在经济利益的权衡及腐败者自身对效用的追逐。通过对腐败的从经济学生的成本收益分析, 可以粗略的发现腐败成本与腐败收益与腐败发生的关系, 进而可以运用提高腐败成本和降低腐败收益这一原理, 施以具体的方法, 来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十八届四中全会中, 党中央强调了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 对腐败也逐渐加大了打击力度, 这些都加重了腐败成本, 对腐败现象的减少有了一定的效果。然而, 腐败现象的发生掺杂着许多经济学的理论, 对腐败要从不同理论研究, 逐步建立和完善反腐机制。
摘要:腐败是社会的毒瘤。遏制腐败有利于社会成本的降低。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腐败主要取决于腐败者对腐败成本和腐败收益的权衡。当腐败收益远远大于腐败成本时, 腐败就会滋生蔓延;腐败收益等于或小于腐败成本时, 腐败现象就会得到遏制。通过成本收益分析, 制定出增加腐败成本和降低腐败收益的方法, 让腐败者在腐败上“无利可图”, 进而减少腐败现象。
关键词:腐败成本,腐败收益,成本收益分析,反腐方法
参考文献
[1]陈向.腐败成本分析及其治理[J].理论月刊, 2007, (5) :79-81.
3.惩治权力期权化腐败 篇三
权力期权化腐败,是公共权力缺乏监督所产生的新型腐败手段,就像一些商人看准市场行情做期货交易一样,日后能敛到更多的财富。商人做期货生意是为了赚钱,当权者搞“期权交易”是为了敛财。权力期权化腐败的主要表现为,一些官员在位时,巧妙运用手中的权力,巧立名目,合法或不合法、合理或不合理地为一些人晋级升官、买官提供方便,为一些企业、个人牟取非法利益。一是以企业改制为名,不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将企业资产低价出售给一些投机商。一家国有企业,地处市区,地理位置优越,土地含金量高,投机商与市贸易局一名官员看中这块风水宝地,互相勾结,合伙“购买”了这家企业。在购买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将企业资产吞为己有,等待日后拆迁。几年后城市建设用地,这家关闭多年的厂房需要拆迁。投机商闻风而动,突击装潢,反敲政府竹杠,抬高拆迁费,从中牟利,与市贸易局那个退居二线的官员暗中分成。二是在土地开发、资产置换中帮助开发商牟取非法利益。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国有土地、资产低价出售给开发商,退休、离职后,开发商以酬金报恩,或向他们赠送商品房,或向他们行贿,或高薪聘请。三是一些官员通过银行借贷、减少税费等手段,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退休、离职后,受益者向他们行贿,或以聘用为名,给他们发高薪。四是买官卖官,在职务晋升中,为他人谋官,退休、离职后,买官升官者向他们报恩,给他们好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权者为了保护自己,逃避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放长线钓大鱼,不图眼前的直接回报。巧用手中的权力,为日后退休、离职、辞职下海后牟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基础。在任时,看上去两袖清风,其实他们暗中却做了几大笔期货交易。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一个不懂得土木工程技术的退休、离职官员,还能下岗再就业,被聘任为公司副总,能获得高额年薪;一个不懂得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外行,退居二线后能到房地产一线就职,也能获得高额年薪:一个退休前生活俭朴的官员,退休后却成了富翁,既买小轿车,又购大别墅。显然,他们搞的都是权力期权化腐败。权力期权化腐败,比权力在任腐败更为隐蔽,更为阴险毒辣,其危害性、破坏性更大。
预防遏制权力期权化腐败,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在一些地方规定一定时间的权力冷却期,但还不足以对影子权力的影响形成有效遏制,需要层层级级建立健全反腐败防控体系和反腐倡廉责任制,加大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资产出售、招投标透明度和用人、晋级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和在人大、纪检、监察、公众和舆论监督下运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产生,不让影子权力有可乘之机。需要加强对退休、离职、辞职官员的跟踪监督,建立退休、离职、辞职官员从业限制与职业回避制度,规范退休、离职、辞职官员的监管制度。需要查清官员退休、离职、辞职后在做什么,他们平时与哪些人交往,家庭财产与退休、离职、辞职前有什么变化,查清他们的巨额财产来源,如有腐败,绳之以法,不让他们坐享其成。加大惩治权力期权化腐败力度,加大反腐杀伤力,给当权者以威慑。从重打击贪官污吏,即使他们退休、离职、辞职后也要严惩不贷,即使他们死了,也要查清事实,确定罪名,以教育干部,告诫后人。多挖出一个贪官。国家就少一份损失,人民就多一份快乐。
4.贯彻民主集中制 遏制权力腐败 篇四
重庆市北碚劳教所 唐招余 2007年12月19日(点击:1397)
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其基础和根本点是少数服从多数。新形势下,对于担负着特殊使命的劳教场所来说,贯彻民主集中制对于遏制权力腐败、构建廉洁型劳教场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在一些劳教场所,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得却并不尽人意,导致权力时有滥用、班子不够团结、队伍不够心齐、场所不够和谐,从而严重影响了场所安全稳定。因此,我们要遏制权力腐败、构建廉洁型劳教场所就要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下面,笔者就劳教场所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作粗浅分析与探讨。
一、存在问题
(一)个人说了算——家长制作风较突出。一些场所领导分工负责制坚持不好,少数“一把手”不愿放权,事必躬亲,事无巨细一把抓,大事小事通缆,家长制作风盛行。一切按自己的想法、意志作决策,使民主成为空谈。在研究单位工作或重大事项时,不善于听取大多数同志的意见,在反对意见多或意见还未相对统一时就草率拍板作决定,个人说了算,出现了“多数服从少数”的怪现象,造成决策不科学甚至失误从而影响工作。
(二)临时动议——会议准备不充分的情况较突出。单位召党委或所长办公会议几乎没有什么准备,也没有把会议议题事先告诉班子其他成员。班子其他成员大多缺乏思想准备,对情况不了解,会上很难提出较为自己成熟的意见,往往只好听“一把手”的决定了。
(三)先定调子——违反组织程序现象较突出。按常理,在开会讨论研究问题时,班子成员应先发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在现实中,有的“一把手”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心情急躁,先定调子,致使其他成员无法充分发表意见,特别是发表反对意见。
(四)随意性大——制度执行走样现象较突出。场所在建章立制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而且也比较全面,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大打折扣。个别领导会议决定了的事,会后有人找其说情特别是其身边的人或亲人来说情,他就随便答应了,擅自改变集体意见,且事后也不与其他班子成员通气,使制度或会议决定成了一纸空文,起不应有的作用甚至起反作用。
二、主要原因
劳教场所民主集中制贯彻得不够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概括起来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权力过于集中。现在的基层劳教所,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既是场所的最高行政领导,又是党委书记,集党政大权于一身。
二是监督十分乏力。权力过于集中必然导致权力行使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形成“下级监督太难、同级监督太软、上级监督太远”的无奈现象。
三是权力观严重迷失。由于受封建集权观念的遗毒,封建等级观念、官僚主义、独断专行和“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思想在场所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极个别“一把手”头脑中根深蒂固,他们对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性、时代性理解不深,喜欢沿袭老一套或凭自己的主观臆断来开展工作,严重地干扰着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三、对策思考
(一)坚持集体领导,落实分工负责制,使其“不能滥用权力”
坚持集体领导,落实分工负责制,是劳教场所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形式。坚持集体领导,落实分工负责制,防止个人说了算,才能使领导干部特别是场所“一把手”不能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重申了必须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党委集体领导所遵循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指出“党委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包括互相帮助克服缺点和错误,不断加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所以劳教场所党委一定要走“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权责清晰、运行规范、协调高效”的路子,才能进一步抓班子、带队伍、促和谐、保稳定。
(二)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使其“不敢滥用权力”
一是要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要建立和落实《党委会议事规则》,不临时动议重大问题。会议发言“一把手”不先定调子、让与会其他班子成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作决定时考虑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作民主的科学的决策。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经常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使场所党内民主生活不断走上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会前,“一把手”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全面了解和掌握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的看法,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使民主生活会主题突出,有的放矢。会上,“一把手”要以身作则,在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同时,还要对其他成员进行引导和督促。会后,还要抓好对问题整改情况的的督促检查,使问题得以解决。
二是抓好各种制度的贯彻落实。近年来,各场所党委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制度,有效地规范着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对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发生家长制作风盛行、个人说了算、临时动议、违反组织程序、执行走样等现象,其实就是未按章办事、未抓好制度的落实。所以我们要进一步重视建立健全执行制度的组织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使党内各项民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单位发生党员、民警职工不按制度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对“一把手”、班子成员不做调查研究、不听群众意见、主观臆断、一意孤行,导致在安全稳定、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人事任免等方面决策失误,后果严重、影响巨大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坚决追究其责任。除党纪政纪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三)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正确权力观,使其“不愿滥用权力”
一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如何,直接决定着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水平,而领导干部思想素质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理论学习来实现的。领导干部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深入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还要加强业务学习,成为行家理手,从而在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时头脑清醒、胸有成竹,善聚集体智慧作出科学决策。
二是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习近平要求领导干部要切实过好“五关”,其中之一就是要过好权力关。他强调“要切实过好权力关,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为民用权、有限用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自觉把手中的权力置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组织上要通过典型教育,用身边的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激励领导干部,用典型的反面案例教育警示领导干部,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增强抵御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从而自觉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党的十七大指出:“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因此,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为构建廉洁、和谐的劳教场所,促进劳教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
当前地方党委在决策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剑 来源:理论学刊
本站发布时间:2007-7-8 19:28:59 阅读量:657次
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也是党的领导制度和科学决策原则。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党委决策水平,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对我省部分地、市、县(区)党委在决策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通过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分析典型等方法,了解了当前地方党委在决策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当前地方党委在决策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各级地方党委中多数党委班子对决策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对决策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意识有所增强,对决策中坚持重大问题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进一步重视,对决策实施过程中跟踪修正完善也有了一定的认识,这是应当肯定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在决策目标确立时,不能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违背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决策指导思想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决策要求,党委在提出决策时,首先要深入到群众中去,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人民群众在想些什么,有什么困难,有什么要求,并以解决群众关心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做为决策目标。这样的决策,才能代表和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调查发现,有些党委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不是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而是从个人私利出发,或搞形象工程,或搞人情决策,或在决策中搞权钱交易,造成严重的决策失误。比如,有的领导同志新到一个地方,就迫不及待地“出政绩”,对前任的决策和工作随意否定,使一些正确决策半途而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在自己领导决策时,又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从自己的需要出发武断决策,给后任留下了难题,为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在制定决策方案时,不能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决策要求,在制定决策方案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到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按照实际情况做出科学决策。但调查发现,有许多地方的党委领导同志,不重视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不去了解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设计决策方案不作可行性论证,使决策严重脱离实际。比如,有的地方领导强迫农民大面积种植某种经济作物,由于农民没有掌握种植技术,没有管理经验,或没有销售渠道,结果是劳民伤财,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再如,有些地方盲目建设一些工程,盲目引进一些项目,由于缺乏可行性调查研究,缺少定量分析,忽视专家论证,结果有的工程半途而废,有的项目投产后不久就宣告破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导致一些地方经济若干年都难以翻身。
(三)在决策决断时,不能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决策要求,党委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但调查发现,有不少地方党委尤其主要负责同志决策时不能坚持集体决策原则。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不拿到党委会上集体讨论,而是由个人决定;或是把个人决定了的问题,拿到党委会上走一下形式,要求成员表一下态,举一下手,名义上集体讨论决定,实际上是个人说了算。二是有些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同志遇到班子多数人的意见与自己的意见不一致时,硬是按自己的意见拍板,或者不敢违背多数人的意见,干脆来个议而不决,把问题拖到会后,最后实际上还是按自己的意见决定。三是由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策。有的是书记办公会直接决定重大问题,有的是把书记办公会决定了的事情再拿到常委会上表决一下,实际上是按少数人的意见决策。
(四)在决策实施过程中,不注意信息反馈,执行中遇到问题时,不能及时研究、修正、调整决策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决策要求,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抓好信息反馈,及时修正和完善决策。但调查发现,不少领导同志很少去关心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是让决策的贯彻执行顺其自然,或是不问决策是否正确,硬是要求下级坚决贯彻执行。比如,有些地方在决策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大,下边干部群众有意见,而决策者却不去认真调查了解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而是武断地认为,决策贯彻不好是下级水平低,群众觉悟不高,有些错误的决策也被一推到底,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解决地方党委在决策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存在问题的对策
地方党委在决策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违背民主集中制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民主集中制教育不够,在决策环节上民主集中制抓得不实,决策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根据民主集中制决策理论的要求,归纳调查中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认为要解决地方党委在决策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提高决策水平,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一)深化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不断提高党委班子成员坚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的自觉性
深化民主集中制教育,首先要教育党委班子成员正确认识民主集中制在党委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要认识到把民主集中制运用到决策过程中,是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的具体体现。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而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就是要求党委在决策过程中既要坚持用唯物辩证法处理决策中遇到的各种利益关系,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来进行决策的调查论证,这是党委科学民主决策的理论基础。要认识到把民主集中制运用到决策中,是现代科学决策的客观要求。当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信息快速传输,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党委决策的难度是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在这种情况下,党委要取得驾驭市场经济的主动权,作出果断、准确、科学的决策,只凭个人或少数人的聪明才智和已有的经验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既到群众中去广泛征求意见,又在班子内部集中集体的智慧,才能形成科学正确的决策。
深化民主集中制教育,还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民主集中制理论的教育。一要教育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精典作家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论述,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中央有关民主集中制的条文规定,掌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二要教育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建理论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通过学习,正确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和基本内容,了解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掌握民主集中制的运行程序和决策原则。通过教育,使广大领导干部掌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理论和决策知识,从而在党委决策过程中自觉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
(二)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抓好决策三个重要环节
在决策前,要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决策目标的确立,决策方案的拟定,都离不开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搞好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必须做到: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有什么要求和愿望,并以此作为决策目标,这样才能使决策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决策目标确定后,就要分析和寻找各种条件,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在决策方案拟定过程中,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路线,要注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征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以及参谋智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发挥好专家在决策论证中的作用,使决策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
在决策中,坚持重大问题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从调查情况看,要真正坚持集体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必须开好有关决策性会议。对于涉及整个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它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都要由全委会决策,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常委会决策,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会前要早发“安民告示”,让参与决策者做好充分的准备,会议期间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按一人一票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决策后,要认真抓好决策的实施及修正、完善,为此必须抓好决策实施的信息反馈。决策付诸实施后,要及时采取多种手段,全面收集信息。一方面,要按分工负责制的要求,实行全程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决策实施中的某些缺陷,快速反馈到决策层中,以便对原有决策进行补充完善。另一方面,要广泛收集群众对决策的各种不同看法和意见,包括那些与决策截然相反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决策层,以便对决策方案进行调整、修正。
(三)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
根据调查情况,建立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主要是建立健全决策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并形成一个制度体系,使决策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一是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这一制度应明确:各级党委领导同志应经常下基层调查研究,每人固定一到两个下级单位作为自己的联系点,定期走访调研,领导干部每人每年下基层的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每一项重大决策制定之前,党委主要领导都要亲自深入实际,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各级党委的政策研究部门应根据党委的决策要求,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为党委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建立健全征询意见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应在决策前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征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征询意见可以采取开座谈会的方式,也可以让这些单位写出书面意见,党委应根据他们的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三是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凡重大问题的决策,尤其是有较高的文化科技含量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具体操作方式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议,也可以由有关专家写出论证报告,党委应高度重视并认真采纳专家的意见。四是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决策制度。凡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应召开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对于会议决策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委员,会议上要对议题展开充分讨论,然后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出现重大分歧时,要暂缓表决。五是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这一制度应规定:在决策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及时收集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意见,以便对决策进行修正和完善,具体检查和收集反馈意见应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反馈来的信息应及时上报党委。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作出该项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六是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应规定:对于错误的决策,必须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党委“一把手”应对决策失误负主要责任,党委其他成员应负相应的责任,对确实因为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领导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特别严重的,则属于渎职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党委决策的监督
5.干部权力腐败 篇五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何勇应邀出席会议。
温家宝指出,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监督,是各种腐败现象产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必须把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这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保证。温家宝要求,今年在制度建设方面要重点做好五项工作: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完善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二、规范重要领域权力运行制度。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对“小金库”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推进公共资
源交易制度改革,公共资源都要通过公开透明和竞争方式交易,对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情况要开展专项清理和检查。深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完善资本运营、采购销售、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坚决纠正利用行政执法权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内容,增强行政收费、公务消费、政府重大投资工程预决算等财政管理领域的透明度,推动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继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五、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温家宝强调,惩治腐败要一手抓制度建设,防患于未然;一手抓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决不手软。要始终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以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
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商业贿赂案件。对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失职渎职问题,要坚决追究责任,并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要依法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赃款赃物追缴和缉捕追逃力度,决不让他们逍遥法外。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了深刻阐述。其内函丰富,,针对性、指导性强,是我们党加强对权力监督工作经验的高度总结和概括。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谈一下个人的学习体会。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特别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我们党对执政条件下如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引起了高度重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思想,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建立了一套包括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在内的监督体系和机制。这是我们党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不断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原因和条件。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监督工作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仍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其突出问题是认识存在误区,制度不够配套,监督方式和措施落后,监督力度不大,监督合力不够等。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应牢牢把握的重要环节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从掌权人获得权力的那一刻开始,真正把监督贯穿于对权力的授予、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权力运行的结果和全过程,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链条。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问题比较宽泛。针对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我认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当前应特别注重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提高认识。主要是进行强化监督意识的教育,消除认识上的误区。强化教育应重点把握三点:一是加强权力观的教育。使被监督者充分认识到,权力来自人民,是社会分工的一种体现,根本不存在特珠党员和特殊阶层。权力需要监督,谁掌握权力,谁就要受到监督;权力越大,越要受到监督。二是正确处理好监督与信任的关系。监督和信任是统一的,不言监督的信任是轻信,放弃监督的信任是纵容。监督不是找麻烦、唱反调,更不是不信任,监督恰恰是为了信任的牢靠和持续。三是监督和爱护的关系。监督是拒腐防变的关键,是对干部关心和爱护的最好体现。通过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各级干部主动监督和心甘情愿地接受监督的意识。这是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健全制度。这是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根本保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应重点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抓好建章立制,做到“有规可依”,重点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权力运行容易失控的关键问题,针对重点领域和新兴行业的薄弱环节,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健全制度。另
一方面,着力抓好制度的落实,做到“有规必依”。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运用有关法规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的言行,防止权力滥用。
关口前移。关口前移,应该移至权力生成的源头,并对整个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真正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主要应把握四点:一是要将预防的关口前移。就是要从深化体制改革入手,坚持民主、公开、效能和从严的原则,解决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进行体制创新,在权力的生成和运行中加强防范,真正达到源头治腐的目的。二是在查处案件上要关口前移。我们坚持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的思路是对的,必续坚持下去。但是在查处大案要案的同时,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违纪行为也要进行查处,尤其是要查处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这样,能够使各级领导干部从小事做起,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三是将检查的关口前移。要改变事后监督、事情成了“风”才想抓的状况,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注意抓苗头、抓倾向,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散。四是监督机构的工作要关口前移。现在一些群众对腐败问题有的只知其表,不知其里;有的已经麻木,见怪不怪;有的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在这种情况下,监督部门要变坐等上访为主动下访,变坐等案源为主动出击。
严肃法纪。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纪防线,即惩处。惩处是腐败行为付出的必然代价。惩处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腐败的成本。要通过严肃法纪,使那些搞腐败的人恐惧其名誉、地位的丧失,恐惧其经济利益的丧失,恐惧其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丧失,形成有权者对权力不敢滥用的心理约束。当前应重点把握四点:一是要把措施抓实,反腐倡廉搞了十几年,有些要求不应还停留在“不准”、“禁止”上面。事实上仅靠这些笼统要求是很难奏效的,要有严厉措施。二是要加强诫勉警示,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纪律观念。三是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越是特殊人物,越要严格要求,执纪要越严肃。四是要加大发现的机率。如果搞腐败的人多数得不到查处,查处的只是少数,就会有更多人效仿。要严格依纪依法惩处,如果失之于宽,也不能体现从严治党的要求。
突出重点。主要是突出党内监督这个重点。加强党内监督,突出“一把手”的监督,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要从制度抓起,从“一把手”做起。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民主集中制具体化、制度化,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二是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在目前一些地方党内政治生活不够正常,同级监督很难到位的情况下,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尤为重要。三是要加大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力度。前提是下级要有知情权,要公开,公开群众才能知情。在人事、财务、物资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在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上,要公开透明,让群众知晓。同时,也要赋予群众质询权和参与权,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正确,才能便于群众监督。
落实责任。主要是处理好各负其责与负总责任的关系。落实责任,关键是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搞好责任追究。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十六大通过的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健全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方面,纪检机关同样负有组织协调职责。应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充分发挥各种协调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各级各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注意各个环节的配合,加强薄弱环
节。真正建立起多层次、多途径、立体式的监督网络,确保监督工作落实,增强监督合力和整体效能。
当前亟待抓好的几项监督工作
审计监督。这里主要指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把监督机制引入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之中,从而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从制度上开辟了一条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和党风廉政监督如何更好地结合起来的有效机制,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
舆论监督。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对权力运行所进行的监督,起着其他监督无法取代的作用。因此,在坚持弘扬主旋律的同时,应适当加大公开揭露滥用权力问题的力度,及时反映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便督促有关方面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市场化措施的监督。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租转让招标拍卖、产权交易等市场化措施,注重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收到了一定效果。但由于这方面的措施尚不规范,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有的造成新的部门和行业垄断,有的暗箱操作后,才拿到阳光下运作,很容易滋生新的腐败,群众反响很大。对此,应着重加强研究。
巡视监督。建立巡视制度,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解决监督乏力的重要措施。巡视监督的关键是深入发现问题,不能只停留在听取汇报、一般查看、开会座谈质询等方式上,否则难以对被巡视者产生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巡视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市(州)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上。对省直部门的巡视监督,可由派驻纪检组(纪委)负责。对不设派驻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有重点的组织巡视。
“一把手”监督。“一把手”在班子内处于核心地位,拍板定案起关键作用。这样,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就容易形成“一把手”“一言堂"的问题。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权力分解,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一支笔”审批监督。“一支笔”审批,本无可厚非,这是为加强财务集中管理,采取的一种集体研究、统一审批的监控方式。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和单位把“一支笔”变成了一个人说了算,常常造成失误,也会给某些人以权谋私搞腐败提供条件。对这方面的问题应当着重研究。
申报监督。是指领导干部向上级党委、纪委申报与其领导地位和职务影响有关的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实行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是坚持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的有效措施。
6.干部权力腐败 篇六
当今中国高校困惑于这样一种现实,“高校反腐败的力度在逐年加大,而腐败烈度却逐年升级。”南京工业大学副研究员孙义在对全国高校已发生的腐败案件进行梳理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高校已成为腐败犯罪新的高发区。”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0年中国教育蓝皮书中也作出了类似的判断。
腐败多发生于体制改革启动之际
孙义的调研采用访谈、网络搜索、报刊查阅、调阅起诉书等形式进行,共建立了100份罪犯样本。在100名高校涉及基建领域的犯罪人员中,原任单位或部门“一把手”(起决策作用的分管基建校领导、基建处处长、其他部门正职负责人)的为75人;具有一定基建职权的其他人员为25人。其中,原任正厅级职务的为12人、副厅级职务的为22人、正处级职务的为41人、副处级职务的为13人。
“高校腐败多发生于体制改革启动之际。”孙义在论文中写道。
自1998年起,我国高等教育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连续几年扩招。数据显示,1998年招生108.4万人,2006年这一数字达到540万人,是1998年的5倍,在校学生总规模超过2500万人,对研究生也连续两年扩招30%。
学生人数的扩大,直接要求高校的硬件设施发生变化,一座座大学城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位于河北廊坊的东方大学城占地7.3平方公里,投资达50亿元;南京的仙林、江宁大学城的面积达100平方公里,投资达90亿元;广州大学城占地超过43平方公里,投资高达120亿元„„
“从1998年到2005年4月,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万平方米,大多数学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万至30万平方米之间。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和学生食堂的面积超过了过去50年的总和。”教育部原副部长张保庆在一次研讨会上称。
高校教学经费来源已从过去的单一渠道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资。高校开始频繁参与市场经济,基建规模逐渐扩大,且在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招生录取等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大。
“仿佛一觉醒来,高校成为一个巨大的经济实体,高校的领导们突然发现过手的资金膨胀了。”孙义的访谈中发现,1998年之后的几年内,很多高校的基建项目贷款都在10亿元左右,而之前,一所不错的大学里每年的基建拨款大约只有400万元,只够校内的维修。
然而,与教学资金来源多样化不相适应的是,高校的管理还长期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高校领导干部的权力相对集中,而与之配套的法律规范、权力监督机制却没有及时有效地跟进,在这些领域的职务犯罪也不断增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地处我国高校最为密集的地区,区内共有39所高校、22所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海淀区检察院曾对1998年至2008年间办理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和分析,结果显示: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为46件55人,占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5%。
在震惊全国的武汉大学弊案所在的湖北地区,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2003年立案5起,2004年立案16起,2005年1月至10月立案已达到20起。
权力过大,制约过小
一个不断被人提及的案例是,几年前,湖北省财政厅对一所党政一把手双双“落马”的高校进行调研后发现,该校内部管理制度“要啥有啥”,招标采购程序“样样齐备”。有人感慨,“空有制度,没有监督,也是枉然。”
“权力过大,制约过小。高校内部的财务管理像个自成一体的小社会。”时任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的周洪宇这样概括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
在湖北一些高校里甚至流行一句戏言:“如果你喜欢一个人,让他去管基建;如果你痛恨一个人,也让他去管基建。”背后的“魔咒”就是:管基建能让人以最快速度“富起来”,也能以最快速度“倒下去”。
校外监督也相当乏力。
《人民日报》曾对此撰文分析:武汉的教育部所属高校,在十堰、恩施等武汉外市州的省教育厅所属高校,主管部门“鞭长莫及”,而当地教育、财政部门“既管不了它的帽子,又管不了它的票子”。
即使是对省属高校,湖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处长周学武也曾对媒体坦陈,过去主要只管了高校经费的划拨,报表的审核等,至于怎么“花钱”,主要靠高校自主管理。“因为高校经费来源是多渠道的,不光是财政拨款,所以许多不必经国库集中支付这一关。”
“45岁现象”与带病提拔
长期以来,不少人认为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为“59岁现象”。
孙义在调查中则发现一个新特点:100名职务犯中,初次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仅为45.3岁,犯罪已呈现“45岁现象”。其中,初次犯罪时年龄为39岁以下的17名,占总人数的17%;40岁至45岁的21名,占总人数的21%;46岁至50岁的38名,占总数的38%;三项合计占总人数的76%,而56岁以上的仅有14人,只占总人数的14%。
“由此可见,随着干部队伍的年轻化,职务犯罪正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孙义认为,职务犯犯罪时,基本上都年富力强,其事业和权力正处于上升期或顶峰期,这是应引起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
孙义还发现,高校基建职务犯主体所处的特定地位以及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犯罪持续时间较长。由于他们的犯罪手段隐秘、形式多样,再加上其特定职务的保护,使职务犯罪在较短时间内被查处的概率十分低。
从案犯在犯罪期间原职务职级变动情况看,不少人往往是一边被提拔重用,一边疯狂犯罪。他们在被提拔重用后,随着权力资本不断的加大与扩张,牟利的胃口也逐步扩大。
在100名高校基建腐败案犯中,孙义仅根据目前公开的资料进行统计就发现,从初次犯罪到被查处止,犯罪持续时间最长的在12年以上,平均持续时间为4.56年。从犯罪次数看,人均犯罪次数为11.47次,最少的1次,最多的达74次。
令人忧心的是,职务犯在如此长的犯罪时间内,没有一个人因为实施犯罪行为影响其职务、级别,相反,还有32人因“工作实绩突出”得到提拔重用,占全部职务犯总人数的32%之多。原任职务职级未变动的为56人,占总人数的56%,未发现职务职级下降的。
落马领导曾被评“干部群众的贴心人”
孙义在调查中发现,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在实施这些犯罪时,基于保护权力、地位和利益的需要,更多地使用“智能”去完成犯罪。
比如,他们常常把受贿活动混杂在合法的公务活动之中。在实施受贿行为时,几乎是“一对一”地与行贿人进行,没有证人,不留物证;有的人在受贿过程中,边贪边退,贪大退小,或收小退大,认为就是出事也仅是违纪,以退为挡箭牌;有的人则下收上送,在犯罪的同时,千方百计地寻求保护伞。
另外,他们中的不少人随着职务的不断升迁,权力越来越大,犯罪也是不断升级,隐蔽性和诡秘性也相应升级。随着职务的升迁,他们千方百计地运用所享有的较高的权力和地位,采取各种智能化的手段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护自己,如转移赃物、销毁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南京人口学院原副院长、国际培训中心主任(正厅级)朱某,为掩盖自己的受贿犯罪,她可谓费尽心机:一是贪财有方。她与行贿人单线联系,地点经常变化,不留痕迹,没有收条。二是藏赃有术。她的银行卡多,涉及8个行,有的甚至换成外币存入银行。三是退款有道。她认为不保险的人退,风声紧时退,有第三者知情的退,廉政建设时退。特别是她常边退边收,退了又收,犯罪有很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诡秘性。
事实上,在武汉大学的腐败窝案中,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细节是,10年间,陈昭方一直在收钱与退钱的反复中徘徊。2004年至2009年,陈昭方下属多人因贪污受贿先后被查,他担心受到牵连,在2004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分五次将收受陈恩成的贿赂退还。而每当风声一过,陈昭方又接过了陈恩成的“感谢费”。
孙义研究大量资料发现,有不少腐败分子平时工作勤勤恳恳,生活上艰苦朴素,有公车不坐,有名牌衣不穿,在群众中口碑很好,甚至是廉政典型。
在孙义看来,职务犯罪呈现出的较高智能化特征,甚至成为当前防范和打击职务犯罪的难点之一。
今天宣判的武汉大学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在落马之初被媒体披露,2006年曾获“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其材料称:“龙小乐勤奋敬业,克己奉公,心系群众,廉洁自律,是广大干部职工的贴心人。”由此引来社会上一片惊愕之声。
这样的讽刺性剧目不断上演。
2006年年初,武汉科技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报告会上,当时的书记吴国民、校长刘光临公开承诺:廉洁自律,从我做起;严格要求,接受监督。半年之后,2006年6月20日,因涉嫌重大受贿,刘光临被刑事拘留。两个月后,吴国民也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来源:中国青年报)
7.干部权力腐败 篇七
一、拓宽公民监督权力运行的渠道
首先, 要加快政务公开,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务公开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 能有效得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活、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群众对政务信息的关注, 实际上是对自身利益的关心, 也是对行政权力运行的一种监督。为了防治“公开的不关心, 关心的不公开”等情况的发生, 要把公开透明化落到实处, 能让民众方便快捷查到想要查的资料, 而不是在政务信息网上布置各种“空壳子”。各个领域的权力活动均应努力做到公开透明, 对于政府的政策法规、行政措施等, 应及时通过权威性刊物、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博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 不断扩大公开的信息范围, 对于群众关心的内容 (如“三公”消费) 更应该做到及时的公开;提高公开政务信息的层次和质量, 用“实在、有用”的信息代替“大而空泛”的信息;加强公开信息的审核和监督, 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与公正。
其次, 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 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调整和规范各利益群体的表达方式, 为公众提供合适的表达渠道。对于富有建设性的表达, 相关部门要认真听取意见, 积极接纳, 充分发挥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对于类似农民工、环卫工人等弱势群体继续完善绿色通道, 让他们的话能被相关部门听到、听清, 并对最后的处理结果进行问责。同时, 要健全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充分发挥其表达民意、解释政策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倾听民声民意, 总结形成报告, 及时准确得做到下情上达, 让领导听到社会底层群众的心声, 真正地让民众能够大家做主, 实现对行政权力的一种社会监督。
二、塑造具有独立地位的媒体
首先, 通过立法明确大众传媒的独立地位。我国缺乏专门的关于保障新闻独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使大众媒体无法获得授权性的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部分大众传媒不具有自己的话语权, 上级政府部门说什么就报道什么, 上级部门不让报道什么就不说什么, 这让部门新闻媒体失去了发表批评性评论的权力。因此, 应该出台相关法律填补法律空白, 确保大众媒体在人事组织、新闻报道、资金来源等方面的独立, 从而使其摆脱行政权力的控制, 保证大众传媒可以客观得对权力进行制约。
其次, 要规范大众传媒的行为。在保证大众传媒新闻独立的同时, 必须对其进行约束。近几年来, 大量私人资本进入传媒行业, 虽然促进了传媒业的发展, 但是另一方面却导致了传媒业的良莠不齐。部分媒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 为了博取群众的眼球, 在新闻尚未证实的情况下对某些事件进行报道, 对当事主体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因此, 有关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大众传媒的行为, 建立大众传媒的行为规范体系, 让大众传媒成为真正发展成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监督媒介。
三、加快建设网络监督机制
对于网络监督, 政府应该注重正确的舆论引导, 通过培养主流的网络社交媒体, 对网络文化开展积极向上的引导, 使舆论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 对网络文化采取监督措施, 对于造谣、污染网络环境的信息追究其责任。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网络舆论动态,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公众创造一个健康的、和谐的网络环境。
此外, 政府部门要加强自身信息网络建设, 为民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反馈渠道。现如今, 很多城市都开通了“市长热线”, “市长信箱”等, 然而这些渠道的实际作用却远小于形式作用, 真正将这些渠道用起来才能真正得起到拓宽舆论反映渠道的作用、才能让民众真正参与到行政权力监督中。对于民众反映的问题依据其性质, 落实到相关部门, 并对处理的结果做好反馈工作、对处理结果实施问责。
摘要:近些年来, 党和国家一直持续高举反腐败大旗,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会上更是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 “有腐必反, 有贪必肃”等重要观点, 强调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而另一方面, 行政权力腐败现象却屡禁不止, 无论是腐败的程度, 还是腐败的方式都在不断变化, 使得党和政府在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打击反腐败的过程中难以取得与付出成比例的效果。本文结合当前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对如何通过加强社会制约预防行政权力腐败提出个人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行政权力,权力腐败,社会制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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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义.当代中国行政权力腐败与监督机制研究[D].湖南大学, 2007.
8.秘书腐败:失控的隐性权力 篇八
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08年12月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中共十七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
记者近来调查发现,在一些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的背后,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有的“拔出萝卜带出泥”地牵出秘书不少肮脏的活动。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秘书利用领导干部“身边人”的身份进行腐败,已逐步成为一种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的腐败新形态。由于秘书腐败与领导干部腐败一脉相承,正视和解决秘书腐败问题成为全面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环节。
“身边人”成腐败易发人群
2008年12月7日,安徽省淮南市原市委书记陈世礼,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据了解,在此案开庭前,陈世礼的秘书王传东也因受贿50多万元,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
经法院查明,王传东在2001年7月至2006年5月任陈世礼的秘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特殊地位,安排他人与陈世礼见面,为他人在工程承包、产品推销、企业并购、项目规划、招商引资等方面提供便利,自己从中获得好处,先后7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6.8万元、美元0.2万元、购物卡2.4万元。
在陈世礼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其秘书王传东成为一个重要的幕后“推手”,这是陈世礼腐败案在社会上引起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
何谓秘书? 按《辞书》上解释,秘书就是协助领导干部调查研究,联系接待,办理文书和交办事项的人员。顾名思义,秘书只是领导干部的助手、参谋和事务处理者,是一般的工作人员。
按照中央的严格规定,只有副部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才允许配专职秘书。可实际情况是,现在我国秘书配备过度,一些市县“一把手”大都配有多种名目的“秘书”,而且干部配备秘书过多的势头有增无减。
据记者了解,现实中多数秘书能够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干好分内工作。但近年来也有少数秘书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打着领导的旗号,“拉大旗作虎皮”地做一些普通人难于做到的事情,被百姓戏称为“二领导”。
“由于秘书地位特殊,往往拥有一种领导干部延伸下来的隐性权力,级别越高的领导干部的秘书,活动能量和空间就越大。”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有些秘书会运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插手一些项目、工程、企业及各种活动,有时还充当顾问。”北京市直属机关一位姓张的退休干部向记者透露,“有些秘书还向当事人透露权力机构的内情,为其谋划,打通关节,获取有关方面的支持,提供方便、大开绿灯,以从中获得报酬。”
在不少人眼中,秘书已成为我国公共管理事务中的腐败易发人群。除了王传东腐败案外,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腐败案也令人关注。
2007年12月20日,吉林省高院对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腐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处秦裕无期徒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秦裕,曾被上海一些干部群众称为“上海第一秘”。经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4月至2006年6月,秦裕在担任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682万余元。
另外,在秘书腐败案中,影响较大的还有“河北第一秘”李真收受贿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等共计人民币1051万多元,被判处死刑;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的秘书陈健,受贿人民币40.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北京市原副市长黄超的秘书何世平,受贿人民币24.3万元,被处有期徒刑1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炬的秘书蔡建辉受贿港币109万元,人民币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郑筱萸的两任秘书郝和平、曹文庄,也因巨额受贿分别被判刑5年和“死缓”……
秘书权力的隐性来源
受访的多位专家分析认为,领导干部和秘书之间的职责分界含糊,在道德力量与权力监督力量双重失效的情况下,秘书腐败在所难免。
其一,秘书和领导干部职责发生严重错位。现实中,秘书与领导干部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超乎寻常的“依赖”关系,很多秘书已经成为各级公共权力的实际运作者。
“目前有些领导干部‘拐杖化生存’现象严重,他们的权力行为,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秘书来实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年轻干部指出,“有些领导干部检查工作走的也是秘书和基层领导干部安排好的线路,听汇报都是秘书筛选过的内容,所作报告都在念秘书写好的稿子。如果领导干部决策能力低下、专业知识缺乏的话,工作中对秘书的依赖程度就更高。”
其二,秘书选用时“人治”色彩明显。目前不少秘书的选用,基本由领导干部自己定,组织人事部门就是履行个手续。结果出现不少领导干部自选秘书不报审批,或是手续办理流于形式的情况。
“领导干部自己挑选的秘书上任后,出于感情和被信任等复杂的原因,很容易形成工作关系与个人感情关系难以分开的现象,甚至由工作服务关系变成可怕的人身依附关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龚维斌教授对记者说。
其三,秘书监管缺乏有效机制。由于秘书不像领导干部那样拥有规定的权力,也就不像领导干部那样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制约。
据了解,“河北第一秘”李真落马后,曾与新华社记者有过这样一段对话:“我做秘书时,虽说有人管,但没人监督。”
其四,“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不少受访者认为,有些领导干部个人权力过大,那么与“一把手”有着特殊关系的秘书,在外人看来,权力自然也不小。社会上一些有求于“一把手”的人,也往往总是从秘书那里打开缺口。
“可以说,领导干部权力越大,其秘书‘含金量’就越大。秘书主要是分享和递延了领导干部的权力。”杨钟红副教授分析认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领导干部秘书当成拉拢腐蚀的对象,是因为通过秘书就可以直接找到一条‘通天’的捷径。”
秘书腐败产生“连环效应”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领导干部和秘书之间配合默契,有的秘书越来越“生活化”,照顾领导生活、帮助领导办私事。若某些秘书本身就腐败的话,很容易把领导干部拖下水,为领导干部与行贿人“牵线搭桥”,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策动者”。
2000年9月14日,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成克杰被执行死刑。记者在公诉人的公诉书和证人证言材料中发现,里面反复提到一个“小人物”---成克杰的秘书周宁邦。1993年底,成克杰和李平的奸情被成克杰的爱人发觉后,这位周秘书安排他们在自己驾驶的汽车里密谈,商量各自离婚后再结婚的问题。周宁邦为李平出谋划策道:“现在结婚不现实,没有什么经济基础,不如趁成克杰在位时赚些钱,为将来的生活打好基础。”之后,成克杰和李平几年工夫就捞取了4000多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由于秘书经常参与某一项重大决策的酝酿产生过程,这就使他们有更多可以腐败的权力资本。有些秘书经常暗聚在一起,相互通风报信,相互利用,形成中国特有的‘秘书部落’现象。他们的不正之风有时会直接影响某个部门决策的正确实施,影响领导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影响领导的形象。”
“当秘书是一条从政捷径,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李成言教授认为,“这些秘书大都年纪轻、有文凭、升迁快,不少将会被培养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如果他们自身放松学习,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理想信念丧失,一旦掌握大权后,有恃无恐,作奸犯科起来胆子特别大,胃口特别大,产生的社会危害也很大。”
不少受访者认为,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很多地方对秘书腐败的预防和治理,尚未触及到问题的本质。对领导干部秘书这个权位不高但能量很大的职位,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在秘书的选拔、考核制度和制约机制等方面。
“从某种意义上讲,秘书腐败说到底还是领导干部腐败。”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对记者说,“应把治理秘书腐败寓于相关政策措施之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对秘书的组织考核、民主评议和测评制度,推行秘书交流、岗位轮换、任职回避等制度,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选配领导干部秘书或从秘书岗位调任实职时,应完全按照党的干部标准,这样才有利于把人选准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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