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2024-09-2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共11篇)

1.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篇一

遂府发〔2008〕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

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当前,我市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正有序推进。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当前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全市灾后价格稳定,是确保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的重要前提,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稳定价格的极端重要性,要从当前全市抗震救灾的全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为抗震救灾及灾后重

建工作全面、深入、顺利推进营造稳定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进一步做好市场供应。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猪肉、蔬菜、食用油、成品油、药品、化肥、农药、建筑材料等重要商品的运输调配,做到不断档、不脱销,保障市场供应。要加强“绿色通道”收费监管,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对抢运抗震救灾物资车辆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免收通行费。

三、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物价、商务、粮食、卫生、供销等有关部门,要坚持做好粮油等主副食品供销情况的调查分析和价格应急监测。对与抗震救灾密切相关的商品都要纳入监测范围,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要切实做好预警预报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及时报告市物价局。

四、进一步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按照省政府规定,在现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基础上,对与抗震救灾工作密切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日用品、建筑材料、燃料等商品的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我市新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品种、范围由市物价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进一步严肃价格管理工作纪律。要严格控制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抑制新涨价因素。市政府决定,近期内全市各地不得出台任何政府提价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对违反市政府规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六、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检查力量,加强市场价格巡查,严厉打击借灾害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重点加强食品、饮用水、药品、医疗用品、燃料、建材等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一经查实,要坚决从重从严处理并公开曝光。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及时解决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问题。各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物价监管价格稳定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5月21日印

2.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篇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人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

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符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

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3.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4.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依法纳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要推进“网上税务局”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要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要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篇三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

1、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2、五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元/米2•月)浮动幅度

有电梯 无电梯

一级1.751.15±20%

二级1.350.85±20%

三级1.000.55±20%

四级0.600.35+20%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企业名单的公示(截止2008年3月25日)企业名称 注册所在区(市)县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资质取得时间 证书有效期

成都武城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侯区 李向东 一级(建)1030076 2005-3-1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侯区 向国荣 一级(建)1050273 2006-1-12 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武侯区 杨晓初 一级(建)1050275 2006-1-12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侯区 田永云 一级(建)1060281 2006-2-7

成都市向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侯区 干久强 二级 510000W0050 2005-10-21成都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侯区 谢卫东 二级 510000W0062 2006-4-24 2007-4-23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侯区 陈进 二级 510000W0063 2006-6-15 2007-6-14 成都市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华区 冯伟 三级 5101080561 2008-1-17

成都市青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华区 蒋晓英 三级 5101080567 2005-4-20

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篇四

云地税征字〔2011〕30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换版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全部使用新版普通发票。鉴于新版发票通用开具的特殊性,为加强普通发票的开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普通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开具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只能开具涉及缴纳地方税收的经营项目,不得开具非经营性收入项目。各地要加强发票的开具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二、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相关规定,在受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时,要严格审核代开普通发票的相关要件,必备资料必须留档保管。不得用地税普通发票代开非应税项目收入,不得违规代开发票。对违反规定代开发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强化对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用票管理,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或开具非应税项目的要及时进行规范,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篇五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镇计生服务站:

为了切实加强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就各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科室设置

计生服务站房屋要合理布局,合理应用,环境优美,所有房屋最大程度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除值班室外,其他全部作为业务用房。各计生站要对照创“国优”工作指南,首先设置如下科室:

(一)中心站:

1、综合服务大厅:加挂办公室、咨询室、门诊室牌子,设咨询台、休息区、宣传室、药具展示柜等,休息区放置饮水机;

2、悄悄话室:与男性检查治疗室合建,中间用隔断隔开;

4、检验室(化验室);

5、妇检室;

6、治疗室;

7、宣教室:加挂培训室、会议室、人口学校牌子;

8、计算机信息管理室(包括档案室);;

9、药具室;

10、消毒供应室;

11、手术室(包括准备间、缓冲间、洗手间、衣帽间);

12、值班室;

13、康复室。

(二)普通站:

1、综合服务大厅:加挂办公室、咨询室、门诊室牌子,设咨询台、休息区、宣传室、药具展示柜等,休息区放置饮水机;

2、B超室;

3、检验室;

4、女性检查室;

5、女性治疗室;

6、悄悄话室:与男性检查治疗室合建,中间用隔断隔开;

7、计算机信息管理室(包括档案室);

9、消毒供应室;

10、药具室。

科室门牌由各计生服务站自行制作,做到标识明显、色彩温馨、科学规范。医疗器械按创“国优”工作指南要求配备。

二、规范科室制度

科室管理制度由县人口计生局参照《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规范》制订,统一制作,各镇计生服务站在悬挂安装时要整齐、美观,具体要求:

1、在大门外一侧安装意见箱,安装位置要明显,高度合理。

2、综合服务大厅:悬挂服务站简介及工作人员一览表挂牌、服务站职责和任务、值班公示牌、首问负责制、优质服务流程图、母亲健康检查服务流程图、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流程图、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面对面三公开制度、门诊工作制度、随访工作制度、处方制度13块牌子。

工作人员一览表中,所有职工着工作服,照5寸彩色照片,将姓名、职称、责任分工打印在本人照片下边。

3、悄悄话室:悬挂悄悄话室工作制度。

4、B超室:悬挂医学影像学检查室工作制度和禁止B超

鉴定胎儿性别警示牌2块牌子。

5、检验室:悬挂检验室工作制度。

6、妇检室:悬挂妇科检查室工作制度。

7、治疗室:悬挂治疗室工作制度、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4块牌子。

8、宣教室:悬挂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口学校管理制度2块牌子。

9、计算机信息管理室:悬挂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制度2块牌子。

10、药具室:悬挂药具管理与发放制度。

11、手术室:悬挂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12、值班室:悬挂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三、规范档案资料

所有资料按照创“国优“工作指南,按人口学校卷、干部培训卷、三查卷、节育技术卷、药具管理卷、优质服务卷、宣传资料卷、综合资料卷8大类,将2010-2012年资料分装订归档。

四、规范内部管理

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管理体系,增强技术服务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服务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意识,降低手术并发症、手术差错的发生率。

加强人员管理,站内职工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服务站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穿着工作服、佩戴胸牌,男式工作服为蓝色、女式工作服为粉红色,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各镇计生服务站要确定1名专职统计报表人员,确保按时报送母亲健康工程进度表、科技报表、药具报表、财务报表、宣传稿件等。

五、规范服务和宣传环境

计划生育服务站从外墙涂料到室内装饰、从医护人员服装到服务床、从宣传挂图的张贴到导诊咨询台的设置,要充分体现计划生育服务的人性化。要加强服务站宣传阵地建设,在服务站院内建生育文化园,室内悬挂张贴宣传挂图,康复室张贴温馨提示语,在宣传氛围的营造上,要制作活泼的宣传版面、内容丰富的科学知识小折页,充分体现温馨化、趣味化。

各镇计生站要充分认识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在6月底前将科室规范设置、门牌、制度牌安装工作落实到位,档案资料9月底前规范到位,树立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良好形象,提升优质服务水平。

宁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6.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篇六

规范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苏价证„2009‟323号

2009年9月30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局:

近年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和统计一直是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难点,尤其是一些受灾户较多的市场火灾,由于火灾的灭失性,受灾户对火灾赔偿和善后的过高期待,虚报财产数量和等级等,导致火灾损失难以核定。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将原“核定火灾损失”任务改为“统计火灾损失”,并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方面的合法作用。为了加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鉴证行为,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对火灾所涉及的、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损失财产的价格实施鉴定和认证。

二、火灾发生后,凡初步测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可能超过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即50万元的,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并作为办理火灾刑事案件的依据。对初步测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虽达不到50万元,但确认火灾损失难度较大或涉及受灾单位较多的,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及时开展价格鉴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三、价格鉴证机构从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业务,必须具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从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执业。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托书》的要求开展价格鉴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托书》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范围以及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三)价格鉴证基准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后,作为其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之一。

六、涉案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刑事案件财产价格鉴证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七、价格鉴证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价格鉴证服务工作,对非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可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价格鉴证的所需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由委托当事人支付。

八、委托方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

九、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工作。

7.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篇七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物价局鄂价费[2006]183号 2006-8-29 2006-8-29 有效

【颁布机构】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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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

1、普通高等学校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一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专科生按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普通高校艺术类院校及普通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

湖北教育学院(含2006学年招收的艺术类普通本科生)、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05学年及以前已招收的普通本科生仍按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2、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

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专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不另上浮。

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中表演、导演、摄影、美术、音乐五类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5000元;其他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学年15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0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不另上浮,下浮不限。

3、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5500元,其他本科院校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5000元,独立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4000元。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艺术专业学费标准可按本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

4、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或成人高校

全日制脱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或省属一般院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半脱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或省属一般院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70%执行;夜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或省属一般院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65%执行;函授生学费标准按本校或省属一般院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学生的学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广播电视大学

省电大招收的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普通本科计划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般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不再上浮;专科生按一般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艺术类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标准的75%收取,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要情况上下浮动15%。

对中央电大与省电大举办的远程开放教育招收的学生,考虑其培养方式和办学成本等因素,实行按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标准为:本科100元/学分(总学分71);专科理工类55元/学分(总学分114);专科文经类80元/学分(总学分76)。

6、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本科预科生按本校同类专业专科生标准收取学费,升入本科阶段后按照当年本校同类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执行。

7、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当年本校同类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8、辅修、选修、第二学士学位、双专业及双学位课程,实行按学分向学生收取学费的方式,其学费标准计算办法为:入校当年该专业年学费标准×学制规定的学年数÷该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

其中,旁听生学费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9、由国家批准招生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其学费实行按学分核定的方式,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学分最高不超过400元(总学分不高于80学分),工程硕士学位每生每学分最高不超过1000元(总学分不高于40学分)。

10、2005学年及以前军事院校已招收的地方生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1、普通高校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暂按国家和省对本校招收计划内研究生当年的财政拨款标准,并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的原则,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具体标准。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含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硕士(ME)、法律硕士(J.M)、会计硕士(MPACC)、公共卫生硕士(MPH)、农业推广硕士、教育硕士、艺术硕士、体育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军事硕士、兽医专业学位、医学专业学位、建筑学专业学位等)以及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的学费,暂由各高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学生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按本校同类专业年学费标准的50%收取。完成研究生进修课程后,符合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的人员进入硕士、博士学位阶段学习的学费暂由高校按办学成本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12、高校招收的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学生,学校只能收取本科阶段的学费,其学费按学生入校当年本专业本科阶段学费标准收取。本科阶段学习年限按省及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3、在省内以联合办学形式举办的高等教育,其学费标准不得高于主考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外省举办的各类形式的办学活动,其学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14、省及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外(含港、澳、台)高等学校签订办学合同协议合作举办的本科、专科、研究生等高等学历教育,在国内学习的学费,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按办学成本核定,但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2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7000元。

15、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号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高校根据具体办学成本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16、海外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可按正常办学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18、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19、高校学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高校本、专科学生住宿按房间生均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面积)分档收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单人间每生每年2000元,双人间每生每年1500元,住三人间以上的按本、专科生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住宿条件及相对应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高校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可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费用。

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住宿费不予退回。

来华留学生住宿费标准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高校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海外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的学生,按大陆学生相同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考试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公共科目每生每科25元,专业综合科目每生每科50元,参加由主考学校举办的研究生复试(面试及笔试)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

2、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含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80元。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外语水平、学科综合)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0元。

4、普通高校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专升本”报名考试费)。“专升本”考试采取全省统考和培养院校专业课程考试相结合的形式。统考科目为英语(英语专业的学生考综合英语),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专业课程考试(二门)由本科培养院校负责组织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50元。

5、参加报考音乐、美术、体育专业(含艺术及体育特长生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报名考试费为: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考或联考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25元,费用由省教育考试院收取;由主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60元,其费用由主考学校收取。

6、成人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50元。

7、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是指在自学考试学生专业计划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对毕业生进行的实践课程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其收费对象是未向学校交纳学费的学生。其中,实践课程考核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费收费标准为每生400元。

8、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第一级、二级、三级)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80元(含等级证书费)。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四级)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135元(含等级证书费)。

9、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元。

10、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一级B、一级、二级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60元(含口语考试费20元),三级、四级、五级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90元(含口语考试费30元)。

11、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对在校学生按每人每次25元收取费用。

12、来华留学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400元?8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1、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和军训服装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学校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后勤部门组织定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2、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以外为学生提供的网络通讯、课外计算机上机、体育及其他活动场馆(如:游泳馆、网球场、健美馆、娱乐设施)出租、出借,打字、复印,以及学生在课程之外自愿参加的体育、艺术等培训班的收费,由学校按照不营利并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3、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或单位提供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的各类培训服务,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及相关服务费。培训及相关服务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补发、损坏换领每证40元,由需要申领、补发、换发身份证的学生缴纳。

2、户口迁移证工本费每证5元,由需要迁移户口的学生缴纳。

3、健康检查收费。学校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应纳入学生档案。学生在入学时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健康检查[包括内科、外科(含皮肤)、妇科(含宫颈刮片)、五官等科常规检查]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体检费用。

4、预防免疫接种收费。按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434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5]620号、省物价局鄂价农工[2005]101号文件规定,学校和接种单位对学生接种计划免疫(即第一类疫苗,包括①皮内注射用卡介苗,②麻疹减毒活疫苗,③

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④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的药品由政府免费提供,学校和接种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药品、一次性注射器、注射费用等)。

5、学校和接种单位对学生进行的非计划免疫(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由学生按自愿的原则进行,学校不得强制,费用由学生负担。其中:免疫药品费由学校按实际进价据实向学生计收,注射费用(含一次性注射器等)按每人次2.5元的标准执行。

6、学生使用的教材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学校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定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7、保险费按学生自愿的原则,由保险公司收取,高校不得参与或组织收取保险费。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阳光工程

8.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篇八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

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民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清明节期间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殡葬服务是涉及民生的重要服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价格、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清明节期间殡葬服务价格监管,明确政府责任,及时化解殡葬服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价格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执行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153号)规定,严控清明节期间提价行为。各地殡葬基本服务已按照省定最高收费标准重新核准的,严格按照

新标准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仍超过省定标准的,应尽快予以调整。凡未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的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一律取消。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严格实行差率控制管理。对公墓服务中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出租(售)收费年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业的监管。各级价格、民政部门要落实殡葬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督促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供社会各界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并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明期间群众祭扫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管理,依法查处殡葬服务行业违规行为,督促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大力宣传先进殡葬文化。

各级价格、民政部门应密切关注清明节期间殡葬服务市场动态,如有价格异动或市场秩序不稳定情况,应第一时间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

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省物价局联系人:崔岩联系电话:020-83134590传真:020-83134177

省民政厅联系人:蔡佳俊联系电话:020-83321751 传真:

9.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篇九

宿政办发〔2009〕83号

2009年5月31日

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的服务和依法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办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二条 举办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不得租赁土地建校,不得租赁校舍办学。新申办的幼儿园必须符合布局规划的要求,并达到市优质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方可批准设立。

第三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新举办的民办学校建校启动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标准: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1000万元,初中、小学500万元,幼儿园200万元,其他培训机构50万元。

第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实行办校与办厂结合,校区与厂区必须相对分开,学校占地面积计算不包括工厂占地面积,学校建设面积计算不包括工厂建设面积。

第五条 根据农村高中进城的有关要求,在农村不再批准设立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

第六条 根据目前全市中小学教育资源现状,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民办中小学,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从小学至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第七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五独立”要求方可审批。

第八条 申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和高等非学历教育学院,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高中段学历教育学校和其它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由拟办教育机构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其它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受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医疗、体育、艺术等特种专业类的学校,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县(区)教育局审批学校时,应同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

(一)》;

3.《宿迁市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校启动资金验资证明;

5.申请人签字后的《宿迁市民办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

6.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学校,须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核后退还);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8.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为: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须提交的材料清单》、《宿迁市民办学校告知承诺书》和《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

(一)》;

2.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和《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

(一)》,审批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给《宿迁市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退还有关申办材料;

第十三条 经县(区)初审同意后由市审批的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的审批程序为:

1.举办者向县(区)教育局提交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规定的材料,县(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2.县(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提交正式设立学校的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同意正式设立的,发给县(区)教育局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批准书,由县(区)教育局向举办者颁发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正式设立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在办学公共场所放置或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须通过媒体(报刊)进行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有关变更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分立与合并须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申请学校分立(或合并)的报告;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3.分立(或合并)后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校长、会计等情况备案表;

4.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申请变更的报告;

2.变更后学校有关情况备案表;

3.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民办学校类别的变更和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变更,审批机关应按照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要求进行先评估后审批。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申请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经原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的变更方案;

3.新的举办者申请办学的报告;

4.新的举办者情况登记表;

5.原举办者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书;

6.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民办学校同时进行举办者、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校长、会计等有关变更的,应按变更举办者的要求办理,其他的变更由新的举办者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校长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校长的报告;

2.拟任的新校长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拟任的新法定代表人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意见;

5.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会计变更,在对原任会计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2.拟任的新会计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任会计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校址变更须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设立监事会,或者在决策机构内部设立行使监督职责的监事,负责监督决策机构和校长的职责履行、学校依法办学、资产财务管理等。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可由投资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须按照管理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辞,不得误导或欺骗考生,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声誉。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广告(简章)的真实性负责。民办学校应遵守招生纪律,诚信守约,兑现承诺。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支持教师参加学习进修,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

第五章 民办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在校生100人以下的民办学校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民办学校中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结束时,民办学校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资产必须及时登记入帐。民办学校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实行专项管理。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和政府的资助、奖励,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或侵占民办学校资产。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的代办费应按学期收取,并在每学期结束时与学生及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10.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篇十

各区域,加油站:

目前正值秋收生产关键时期,农业用油需求旺盛。由于省内炼厂排产受限,造成黑龙江省油品资源出现严重供不应求的状况。为此客户不满情绪增加,客户投诉不断发生,暴露出加油站在服务方面、加油现场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为全面提高加油站的服务质量,当前加油站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油站作为服务窗口单位,加油站员工要耐心、礼貌的对顾客做好解释工作,寻求客户的理解。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文明礼貌的对待每一位顾客,坚决杜绝语言强硬、态度蛮横的对待顾客的情况发生。

要公平对待每位顾客。销售高峰及资源紧张时期,现场服务更应做到“五个一样”,禁止员工为自家亲戚或朋友走后门、开绿灯,避免激化矛盾。

二、要积极协调沟通,寻求管局及农场的理解和支持。区域经理、加油站经理要及时向管局、农场领导汇报当前的资源情况、公司采取的措施和区域、加油站采取的保供措施,通过与管局、农场的有效沟通,寻求管局及农场对我们的理解与支持。

三、油站经理要坚守岗位,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在此期间,油站经理要坚守岗位,及时处理加油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离开油站。

四、要强化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培训。油站应加强对员工进行客户投诉处理的教育,提高员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加油站经理报告,避免因员工处理不当,造成事件扩大,尽量将事件影响控制在较小范围内。

五、加油站员工要严格自律,严禁任何人借油品供应紧张之机,徇私舞弊,谋取个人利益等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六、严禁利用资源紧张“搭售”润滑油等非油商品。顾客购买润滑油等非油商品一定要本着“自愿购买”的原则,加油站员工应通过细致的商品介绍,正确的润滑油使用指导等方式来推荐非油商品,坚决避免违背客户意愿的强行“搭售”行为发生。

接到通知后,各区域及加油站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自检自查活动,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杜绝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平稳度过销售高峰和资源紧张时期。

11.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篇十一

湘价电〔2011〕94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能湖南分公司、华电湖南分公司、大唐湖南分公司、中电投湖南分公司、华润湖南分公司、国电益阳电厂、各统调水力发电企业及湘煤集团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为缓解我省当前电力供应紧张局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按国家发改委要求,结合湖南实际,为解决电煤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增支等影响,缓解发电企业困难,提高发电积极性,适当提高省电网电价水平。(1)利用国家下调我省三峡输变电工程输电价格等电价空间,从2010年1月抄见电量起,将省电网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9分,由省电力公司组织资金在2011年5月底前与发电企业完成结算,尽快缓解发电企业当前买煤资金周转困难。(2)将省电网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并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相应提高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以外的其它各类用电价格。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自2011年5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他提价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暂停执行发电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从2011年5月抄见电量起全省各电网范围内,除自愿选择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水力发电企业外,其它发电企业暂停执行发电侧(含趸售电价)峰谷分时电价,上网电量统一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平时段上网电价执行。销售侧各时段浮动办法及标准待国家发改委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三、暂停执行丰枯季节电价。从2011年4月抄见电量起全省各电网上网侧(含趸售电价)、销售侧同时暂停执行丰枯季节电价,不分季节统一执行平水期电价。水电比重大的市县(区)电网确需执行丰枯季节电价的,需经我局批准。

四、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有关部门、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2011年电煤合同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的规定,供需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签订中长期协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按照合同规定,保质、保量供应电煤。

1、已签订长期或短期供货合同的电煤,电煤结算价格按2010年底与省电网统调主要火电企业结算价格执行。

2、省政府下达了调煤保电计划的电煤,各电厂与供煤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计划签订合同,原则上依照2010年底湘煤集团供省内骨干电厂的煤炭价格执行。具体价格待下达点对点的电煤供应任务后另行通知。

3、各火电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煤保电。在接收电煤后,须在一个月内结算煤款,不得自行设置中间环节,不得压级压价压量。

4、对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进行电煤交易,未完成调煤保电任务,高于电煤价格销煤,自行设置中间环节等违反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以及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五、清理电煤中间环节和涉煤收费。(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电力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107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煤矿和火电厂直销模式,对调煤保电煤炭企业下达点对点的供应任务,清理、减少煤炭购销中间环节,稳定省内电煤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1〕659号)文件要求,从5月下旬开始,对涉煤收费进行认真检查清理,重点检查在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收费、加价、基金和以各种名义加收费用的,对违法所得依法收缴省财政,并依法处以五倍以内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依法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公开曝光。(2)对电煤要认真落实免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已征收的部分,应当由征收市县在一个月内返还给电煤企业,违者以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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