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样本(精选10篇)
1.房地产买卖合同样本 篇一
甲方(买受人):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证件类型:身份证□ 暂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出卖人):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
注:
1、合同编号方法:单位简称+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合同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
2、在本合同中需选择的项目,以打“√”为准。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乙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给甲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排气量:
首选颜色: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1、车辆成交单价: 元,大写。(含乙方所在地的交货价及正式完税发票)。数量: 台。
2、其他费用:,由 方承担。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3、车辆交付后,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办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书(附件二),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乙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②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在乙方把甲方订购的商品车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办理交车手续时,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3)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牌手续,则经双方协商有关合同车价的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在乙方办妥有关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其他约定:。
4、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车辆,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在□中打“√”选择): □ 甲方自提;□ 乙方送车上门;
□其他约定:。
3、交车地点: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或。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在选取栏打“√”):(1)100公里 □,(2)公里 □。
(注: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车辆合格证(国产车)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进口车)。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随车工具、备配件及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经乙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随车物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车辆,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
9、从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甲方未按约支付车款,或不能按时提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未按约交付车辆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金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亦有权将此款项在甲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十日内退还甲方。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约定的车辆,甲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车价款。
第九条 有关维修、保养
1、生产厂家(或乙方)指定以下的特约维修店向甲方所购买的本合同所述的车辆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乙方查询。
维修站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2、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按照生产厂家规定的保养、保修手册进行维修、保养。
(1)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的保修期,为 年或者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如果车辆用于出租或营运则保修期为 年或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或商品车辆交接日期为起算日期,以最后到达者为准。
(2)新车的易损件保修期按生产厂家公布规定执行或参照保养和保修手册。
3、乙方有责任督促车辆维修站按照保养、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的内容对所售车辆进行保养。
4、甲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如属甲方使用不当、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而引起的相关联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凭保修凭证到乙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2次以上(含2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的保修手册。
6、保修期内,如因自身故障致车辆停用时间累计超过 天,则保修期在状态恢复正常时重新起计,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颁布的保修手册。
7、保修期中,甲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并经厂家特约维修站确认的,在 日内(按厂家规定时限内)未能修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向生产厂家主张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
8、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甲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生产厂家主张索赔,乙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乙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甲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第十条 甲方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甲方是乙方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在办理上牌入户前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转售所购车辆。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乙方及该车辆品牌标志形象的活动。
2、甲方不得故意移卸、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来掩盖、替代所购车辆上的商标、徽章等标志。
3、甲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符合当地相关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且已了解甲方入户所在地对入户车辆的一些限制性法规,保证能够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一切相关的牌证手续,否则因此造成对乙方的任何损失、索赔、纠纷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对于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条款和违约金约定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2、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或证件不全导致甲方无法上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退车,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同时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的过错或过失致使其迟延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洪水、地震、**、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它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或在乙方供应商的工厂内发生的罢工或停工。
5、乙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或要求乙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6、滞纳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佛山市及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佛山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佛山或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对车辆质量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如双方不能共同确定检测机构的,则由佛山市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该产品手册的技术质量的,鉴定费由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资料
1、甲方联系资料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日间)(夜间)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资料:经双方协商,确认任一方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进行联系都有效。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日间)(夜间)
传真号码: 工作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3、双方以上的通讯方式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只包括信件、电子邮件、传真)通知对方,否则如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变更方负责。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的短信仅作为普通讯息传递之用,建议不作重要事项的通知。
4、由于甲方改变通讯方式,令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甲方提车的,乙方有权保留甲方订购的车辆7天,超过7天乙方可以不为甲方保留车辆,不退还定金。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如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有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盖印)之日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合同附件:
□ 附件
一、商品车辆交接书(共 2 页)
□ 附件
二、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共 3 页)
□ 附件
三、代办上牌手续车辆交接书(共 2 页)
□ 其他附件:(共 页)
甲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一
商品车辆交接书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甲、乙双方就汽车买卖事宜,曾签订 号买卖合同,现乙方按约把甲方购买的车辆交予甲方,并就有关车辆交接事项作如下确认:
1、乙方交付给甲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 ;
颜色:。甲方经过验收,认为上述车辆符合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同意接受。
2、甲方已付清全部的合同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乙方已开具全部发票给甲方。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有提供的请打“√”,没提供的请打“×”):
(1)发票 □(2)合格证 □(3)报关证明文件 □
(4)商检证 □(5)使用说明书 □(6)保修卡 □
(7)简易操作手册 □(8)拓印纸 □
(9)□ 其他:。
4、经双方确认,在下列完好无损、运转正常的车辆项目右侧打“√”,反之打“×”,未完善的请补充说明。
(1)外观及漆面(9)灯光(17)电动电线(25)随车饰物
(2)内饰(10)反光镜(18)CD(26)
(3)转向(11)轮胎及备胎(19)收放机(27)
(4)制动(12)雨刮器(20)点烟器(28)
(5)手刹(13)发动机(21)钥匙及摇控器(29)
(6)离合器(14)空调(22)千斤顶(30)
(7)排档(15)门窗(23)随车工具(31)
(8)仪表盘(16)电动天窗(24)警示牌(32)
补充说明:
5、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
7、以上车辆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场签定本交接书,签署后则视该车辆已交付完毕。甲方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及风险从卖方(乙方)转移到买方(甲方)。
8、本交接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盖印)后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
经办人:
(单位购车的,请凭委托书派经办人接收车辆。)
乙方名称:(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所属部门:
交接日期:年月日时分
交接地点:
附件二
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甲方向乙方购买了车架号码为:,发动机号码
为: 的车辆,双方已办理交接手续,现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该车辆的上牌及领取证照的相关事项:
一、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要求代理的打“√”,不需要代理的打“×”):
1、代办银行按揭 □
2、代办上牌的相关手续 □
3、代办保险 □
4、代办购置税 □
5、代办车船税 □
6、代办养路费 □
7、代办年票 □
8、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乙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简称代办费),合计:¥元,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银行按揭。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2、代办检测、上牌的费用(已含行驶证等证件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3、代办保险费 元(请注明险种:,保险公司:);保险生效时间自年月日
时 分起生效。
4、养路费: 元。
5、车船税: 元。
6、购置税: 元。
7、注册费: 元。
乙方(出卖人):
甲、乙双方就汽车买卖事宜,双方签定 号买卖合同,乙方已把车架号码
为: ,发动机号码为:,品牌及规格型号为: 的车辆售卖给甲方。双方已按合同的约定办理了商品车交接确认手续。其后,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上述车辆的上牌办证的有关手续,并签定了有关委托书。乙方已办妥甲方委托的上述车辆的牌证手续,现把有关车辆及文件交还甲方,双方确认如下的交接事宜:
一、乙方把如下的甲方的车辆交付甲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
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 ;
颜色:,车牌号码:。
二、乙方把如下的文件、凭证及收据移交甲方(请在有提供的项目打“√”,没提供的项目打“×”):
(1)发票 □(2)合格证 □(3)报关证明文件 □
(4)商检证 □(5)使用说明书 □(6)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
(7)简易操作手册 □(8)拓印纸 □(9)行驶证 □
(10)车船税证及收据 □(11)车辆购置税证及收据 □(12)保险单 □
(13)保险发票□(14)临牌 □(15)身份证 □
(16)暂住证 □(17)户口簿 □(18)营业执照 □
(19)定编手续 □(20)组织机构代码证 □(21)路桥费证及收据 □
(22)年票及收据 □(23)行驶证的代理证 □
(24)其他:
三、乙方把如下的随车附件移交给甲方(有的打“√”,没有的打“×”):
1、车匙 套 □(已含摇控器 □ ;不含摇控器 □)
2、前后车牌号码牌 □
3、随车工具 □(包括:)
4、千斤顶 □
5、点烟器 □
6、警示牌 □
7、内饰 □(包括:)
8、其他:。
四、双方交接时,甲方检查车辆的如下项目或性能,请在完好无损、运转正常的项目打“√”,反之打“×”。
(1)外观及漆面(9)灯光(17)电动电线(25)随车饰物
(2)内饰(10)反光镜(18)CD(26)
(3)转向(11)轮胎及备胎(19)收放机(27)
(4)制动(12)雨刮器(20)点烟器(28)
(5)手刹(13)发动机(21)钥匙及摇控器(29)
(6)离合器(14)空调(22)千斤顶(30)
(7)排档(15)门窗(23)随车工具(31)
(8)仪表盘(16)电动天窗(24)警示牌(32)
补充说明:
五、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六、其他交接事项(有的请直接填写,没有的请打“×”):
·外贸合同样本 ·维修合同样本 ·购房合同样本 ·合资合同样本
七、双方就以上物件交接事宜当场验收无误,双方签定本交接书。签署后视上述车辆交付完毕。
八、本交接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的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
经办人:
(单位购车的,请凭委托书委托经办人接收车辆)
乙方名称:(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交车地点:
2.房地产买卖合同样本 篇二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适用性
一、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合理性分析
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1], 对于惩罚性赔偿在房屋买卖中的合理性, 笔者将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及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2]
首先, 对受害者而言,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的功能, 其赔偿数额虽说超出了实际损害额, 但其仍以实际损害为基础, 首先让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 其次才是对其进行的惩罚, 支付超额的赔偿金。
其次, 对于不法行为人而言,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的功能。从字面就可以看出,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惩罚不法行为者, 这也是与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可以说这是对违法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观恶性的一种惩罚。
再次, 对于潜在不法行为人而言, 惩罚性赔偿措施具有遏制违法犯罪的功能。从经济学角度看, 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所带来的收益时,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违法者宁愿铤而走险。而在传统民法领域, 损害赔偿是以补偿为基本原则的, 即损害赔偿额只是对于受害者权利和利益损失的一种补偿, 此时, 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远远小于违法可以给他带来的利益, 如果不加大其违法成本, 是不足以遏制其违法行为的。
(二) 房屋买卖中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在《解释》中可以看到, 其列明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 等相关法律以及民法审判实践。《民法通则》沿用了大陆法系补偿性民事责任的立法传统, 并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中更是难寻这一责任形态的踪影。[3]而《合同法》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唯一做出明确规定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 因此, 商品房是否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看其是否属于《消法》所保护的范围。
首先, 合同本应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但是在消费者购物活动中, 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因此有了《消法》对其实行倾斜性保护, 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普通居民作为房屋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信息、专业知识、精力等方面远不及与之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商, 因此, 其同样处于劣势地位而应当属于特殊的消费者而受到《消法》的保护。
其次, 居者有其屋是对于基本生存权的基本保障, 而商品房买卖正是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的买卖合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历史表明, 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 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4]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 房地产市场也迅速发展起来, 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了高房价的问题, 房屋价格过高, 致使购房者望而却步, 居民的生存权受到了损害, 购房者的权利自然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 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是以《消法》为蓝本, 因此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 笔者在引言中已经提到, 对于是否可以对房屋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 理论界仍存在一些否定性意见
理由大致如下:其一, 《消法》制定时, 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 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其二, 《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产品不包括建筑物, 故《消法》可作类推适用;其三, 商品房涉及金额巨大, 若是适用《消法》第49条会导致显失公平, 且双倍赔偿造成的影响巨大, 不利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其四, 商品房质量问题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可得到比较妥善的处理。[5]
对于第一个理由, 笔者认为, 虽然在房屋买受者范围的认定上目前与《消法》的消费者没有得到完全的重合, 但是对于买房自用的房屋消费者而言, 其仍处于与《消法》所称的消费者同样的劣势地位, 况且法律本身就有一定的滞后性, 《消法》制定时并没有将商品房明确排除出去, 只能说在当时的立法环境下没有预见到, 因此, 第一个反对理由是不成立的。第二个反对理由认为《消法》可类推适用《产品质量法》, 笔者认为, 由于立法者对每部法律作出规定时, 其立法目的和要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 因此将不同法律拿来类推而对某一制度进行否定是不严肃的。我们在前文提到, 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 房地产商会将其不法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对比, 当成本小于收益时, 法律是无法阻止其不法行为的。在房屋买卖中涉及利益之大是不言自明的, 因此不能片面站在房产商的角度认为惩罚金额过大。通过规定双倍的惩罚性赔偿, 一方面可以加大房产商的违法成本, 防止出现侵害购房者的情形, 另一方面, 对房产市场也起到了净化的作用, 反而有利于房产市场的发展。而对于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购房者的目标房屋已经不存在了, 那么仅仅是瑕疵担保又有何意义呢?
而从个地方的实践来看, 也有将《消法》中的赔偿性措施运用于商品房买卖的例子, 如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认定商品房买卖受《消法》保护, 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 在房屋买卖中运用惩罚性措施有其自身合理性。
二、经济适用房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性
在《解释》中可以看到,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只及于商品房, 那么对于同为保障居民生存权的经济适用房是否也能适用这种规定呢?
(一)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1994年, 我国开始建立经济适用房制度。根据我国《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进行房改过程中, 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 由政府推出的新兴房产种类, 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是适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6]相对于商品房,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7]
其一, 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取得的, 而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
其二, 针对的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是为了满足社会中低收入家庭需要而推出的房型, 因此只有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而商品房属于自由交易的房屋, 因此其购买者并没有这种限制。
其三, 所享有的处分权能不同。经济适用房由于是政府扶持的项目, 且针对有限的购买群体,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趁机牟利的行为, 对购房者的处分权能也做了限制, 如对于转卖、租赁的限制性规定。商品房买卖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因此其购房者的权利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是完全的。
其四, 购买是否受限不同。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 因此严格坚持一房一套的原则。商品房购买者并不受其限制。
由此看出, 经济适用房具有明显的保障性和政策性特点, 因此在相关法律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 但在购房者与房产商的关系上, 经济适用房买卖在很大程度上与商品房买卖相同, 因此, 虽然目前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但笔者认为, 当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 仍可考虑适用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
(二) 关于《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8条规定了在恶意违约的两种情况下房产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是订立合同后转卖, 二是订立合同后恶意抵押。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政策建设而成的, 其买卖也遵循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但是不能排除开发商在售楼时因过失或者故意的一房二卖或者订立合同后又恶意抵押的情形。
首先, 对于开发商的恶意违约, 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且惩罚性幅度应该更大。虽然开发商在建房时享受一系列政府的优惠政策, 购房者也有严格的准入条件, 但在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关系来看, 与普通商品房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多大区别, 这是经济适用房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而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相对于普通商品房买卖中的购房者, 由于财力不足而对“经济性”的要求更高, 因此其对于房屋的选择性有局限性, 况且当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时, 符合条件的购买者只能通过摇号的方式购买房屋, 其能再次排上队的几率很小, 而商品房买卖中的买受者由于是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交易, 因此当购房目的不能达成时, 仍可选择其他建筑房屋。可见如果此时由于开发商的过错导致购房目的不能实现,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将承受更大的风险, 因此有必要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幅度;而另一方面, 开发商开发经济适用房本身享受了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 其成本相对于普通商品房开发商低很多, 因此, 当因开发商原因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时, 让开发商承担更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是有可能的。
其次, 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时恶意违约的, 应分情况讨论。根据有关规定, 对于已经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居住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 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而对于按照不高于购买价卖房的购买者, 如果符合申请条件, 仍可再度申请经济适用房。基于这些规定, 笔者认为, 如果二手经济适用房的卖方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其经济适用房, 说明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已经超出了满足基本生存居住权利的条件, 也从侧面说明了其购买力上的变化, 因此, 对于这类卖房者的恶意违约, 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是因没有与开发商一样的优势, 因此幅度应该低于开发商的恶意违约;如果按照购买时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房, 从主观恶性来说是小于前者的, 况且其再一定条件下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因此对其不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而只适用于一般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 关于《解释》第9条欺诈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9条第 (一) 项规定了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适用房中, 开发商从招投标到销售前定价都与政府存在着密切的信息交流, 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 因此不大可能出现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 第一项是不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的, 而其他两种欺诈情形, 完全可以适用关于恶意违约时的分析。
(四) 关于《解释》第14条关于房屋面积违约时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14条规定, 当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时, 对于超过部分的房价款应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对于“3%”的面积误差规定, 实际上就是对根本违约的界定, 在经济适用房中, 当然可以适用这种根本违约的情形, 因此, 也应当适用关于超出房款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由此可见, 经济适用房虽然因有政府的保障性支持而低于市场价, 但是其仍要符合“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房地产商为了从中谋取利益, 往往背离了这两个特点而损害购买者的利益, 而这部分购买者相对于商品房买卖中的购买者由于在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 处于一个更不利的地位, 其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对于二手经济适用房, 则要根据不同情形, 综合考虑售房者的主观恶性和公平原则进行不同的制度规定, 因此, 立法急需对该部分购买者的利益保护作出明文规定。
三、房屋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 已经很明显的看出惩罚性赔偿措施在房屋买卖中适用的现实必要性, 但是目前的状况是制度规定与现实需要严重脱节, 因此应该找出问题并进行制度的完善。
(一) 法律依据的缺失
首先, 对于买受人的定位。根据上文分析, 目前商品房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消法》, 但是根据《消法》的规定, 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一般是指自然人或者由自然人组成的家庭。但是根据《解释》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只要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并支付价款、转移房产的均可构成买受人, 这个范围远大于《消法》中的消费者的范围。但是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 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此处买受人的范围与《消法》中消费者的含义是相同的。[8]但是该《批复》只是针对《合同法》第286条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性质争论而作的, 如果没有“正式”的概念链接, 说房屋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消法》仍然是底气不足的。因此, 应当对买受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
其次, 在《解释》中列明的法律依据中, 无一例外的都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措施, 而我们推断出来的唯一法律依据, 即《消法》, 却没有列明在法律依据之列, 这说明《解释》不是对《消法》的直接使用, 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创制[9], 纵然我们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种种合理性和适用的必要性, 但法律依据的缺失仍让不少人怀疑其适用的合法性。而在对经济适用房的适用上, 其情况更为严重, 甚至在《解释》中也只有关于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因此, 法律依据的缺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适应范围过于狭窄
《解释》运用列举的方式把几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列举出来, 虽说这种列举方式简单明确, 便于识别和操作, 但是在房屋买卖纠纷中, 违约和欺诈的情形复杂多变, 并不是列举所能涵盖的, 如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主体资格;所销售的商品房屋证件不齐全, 致使商品房的权利出现严重瑕疵;开发商故意隐瞒影响购房者正常使用房屋的重大质量问题, 致使房屋居住目的无法实现等等[10], 而在经济适用房中, 甚至根本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违法者得到不惩治, 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 应该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 惩罚性赔偿数额仍需明确
在《消法》中, 惩罚性赔偿数额是这样计算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说明, 《消法》和合同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双倍赔偿”, 而《解释》则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即采用的是“一倍上限的赔偿”[11]笔者认为, 对于惩罚性赔偿, 由于其惩罚力度较大, 因此不能给法官留下太多的自由裁量权, 以免造成司法中的寻租。无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 其赔偿数额都应得到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 2003 (5) :1.
[2]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 2003 (5) :1.
[3]李胜利.购房者利益保护与惩罚性赔偿责任[J].法商研究, 2006 (5) :58.
[4]翦艳.浅议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J].法制与社会, 2007 (3) :277.
[5]翦艳.浅议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J].法制与社会, 2007 (3) :277.
[6]高娃, 王瑜、魏魏.经济适用房买卖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1.
[7]郑思静.论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08 (6) :189.
[8]陈耀东.再论购房者消费者地位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J].中国房地产, 2003 (8) :61.
[9]李娟.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J].政法学刊, 2007 (1) :26.
[10]王桂春.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 2009 (3) :52.
3.房屋买卖契约合同样本 篇三
房屋买卖契约
立房屋买卖契约人:
买房人:
卖房单位:
双方就下列房屋买卖达成协议,现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如下:
1.房屋地址面积:
详细地址
室号部位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上开房屋面积包括走道、扶梯间等公用部位分摊的面积。
2.本契约全部价款计人民币:_____元
价款计算组成:_____,投调税_____。
3.付款约定:签约_____周内付清
4.上开房屋,在买房人交清价款和履行其他约定后,由卖房单位办理房屋交
付手续。买房人可持本契约和交付房屋手续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区房管部
门办理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所有权移交手续,所需手续费由买房人支付。
5.上开房屋的基地及底层小院子,因土地属于国有,仅供买房人使用。但必
须服从城市建设规划,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6.买房人所购的房屋,应按国家房屋管理的规定使用,接受所在地区街道组
织、房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随意乱拆乱改。走道、扶梯间等公用部位属同幢
住户共同财产,不得随意侵占,严禁乱搭乱建。
7.上开房屋,在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壹年内,凡属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和结
构性的质量问题,由卖房单位负责保修;凡属买房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由买房
人自行负责;保修期满后全部由买房人自行负责维修。
8.其他约定:上述房产权自买方办理完房产变更登记后归买方所有。
本契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买房人:_____
4.合同书样本船舶买卖契约书 篇四
立契约书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买卖总金额为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后记的船舶点交与乙方,并将下列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交付与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点交及办理船舶所有权、渔业权移转登记完毕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时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约标的物的全体股东会议记录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誊本三份。
(6)乙方公司执照,营业登记证影本各三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8)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9)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10)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11)设备目录正本。
(12)航海记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14)船舶检查簿正本。
(15)渔业执照正本。
(16)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17)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18)契约渔船船图。暨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19)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20)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21)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船舶点交与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后记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有关后记船舶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一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或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或补充完整,而船舶仍然无法维持继续作业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根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船舶。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船舶的时间长短支付船价,每半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三分之一的款项。
(2)退还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应付如前(1)的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与乙方。有关使用船舶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点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船舶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船舶,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船舶移动、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有关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动、航行费,以及停泊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点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内点交船舶。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点交,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的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害赔偿。
第十条约定事项:
(1)双方同意以xx港为点处所。渔船内所存燃料油归还甲方。
(2)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保险,其受益人应于点交同时变更指定为乙方,变更后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3)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员(包括船员),于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清楚同时,由甲方负责遣散与乙方负担。
(4)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接前所属的所有费用,包括雇用人员薪资,船员分红,及其他一切所有债务及税捐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
(5)自交接后有关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一切权责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6)甲方保证本契约买卖标的物毫无产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7)所有甲方负担的应付款项,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权益时,在尾款范围的金额内乙方得代甲方径行垫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额则应由甲方负责处理。
(8)如本契约书涉讼时,双方同意由xx法院管辖。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营业证号码:
买方(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营业证号码:
见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5.房地产买卖合同样本 篇五
房产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件号码:
丙方(居间方):
甲乙双方通过居间丙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1房屋位置,用途,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层,其他。
1.2 ○ 产权证号/ ○ 购房备案合同号。该房屋如在本合同签订时未取得产权证,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 ○取得该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因
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3 ○ 已/ ○ 未 出租(租赁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1.4 该房屋 ○ 已/ ○ 未 设定抵押,如设定抵押,○ 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 ○备齐相关手续开始办理该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1.5 房产权属转移时,附带附属设施状况及室内装修情况见合同附件一。
1.6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1.7 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已实地察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产。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上述总价款包括:。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3.1 购房定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购房定金不能超过成交价的20%),该购房定金甲方 ○ 自行收取/ ○委托丙方收取,待
该房屋在相关房管部门查档信息无误时转交给甲方作为房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将该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
交由丙方保管。
3.2 首付款: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乙方 ○ 在年月日前/ ○支付甲方。
3.3 部分款项:即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乙方 ○ 在年月日前/○支付甲方。
○ 乙方以向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即由贷款银行直接划付甲方。甲乙双方应在年月日前备齐办理
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前往相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届时,如果乙方不能申请到贷款或贷款额度不够,则甲乙双方
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
3.4 尾款: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 ○ 在年月日前/ ○支付给丙方,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房屋物业交割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由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物业交割单之日支付甲方。
3.5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开户行账号
第四条 关于税费
4.1 房屋交易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应缴纳的费用有 1)维修基金、2)营业税及附加、3)契税、4)个人所得税、5)
交易手续费、6)土地出让金、7)转移登记费、8)书证费、9)委托公证费、10)提档费、11)印花税、12)其
他:,上述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如甲是以赠与或继承方式取得本合同房屋,则在过户交易时产生的20%个人所得税由 ○ 甲方承担/ ○ 乙方承担。届时,如遇国家、地方政策调整,甲乙双方认可按照新政策执行。
4.2 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手续的,甲乙双方应依据第4.1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各自预付费
用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给丙方,此费用最终金额根据相关机构出具的实际票价为准,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第五条 房屋过户及物业交付
5.1 ○ 丙方协助甲乙双方/○甲乙双方自行 办理该房屋的权证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 ○ 在年月日前
/○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5.2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 ○ 于年月日前/ ○ 甲方收到本合同第3.3款的部分款项之日起/ ○ 甲乙
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腾出该房屋,并由 ○ 丙方协助甲乙双方/ ○ 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该房屋的物业交割手续,签订附件二《物业交割单》,视为交割完成。
5.3 甲方自行承担该房屋物业交割日前所发生的、应由甲方曾单的物业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气费、物管费等。物业交割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前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甲方承诺 ○ 在年月日前/ ○ 乙方取得该房屋新产权证之日起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
出机构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第六条 居间服务费、权证过户代办费、按揭贷款的费用及支付时间
6.1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出售房屋价格的%的比例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即人民币元(大写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
6.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出售房屋价格的%的比例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即人民币元(大写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
6.3 由于丙方已经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合同签订并尽到自己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甲乙双方
不能依本合同之条款成交该房屋,导致丙未能收取居间服务费的,则丙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依据合同成交价的2.5%支付违约金,以弥补丙方居间服务费的损失。
6.4权证过户代办费:甲乙双方如委托丙办理房屋权证过户手续的,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支付丙方权证过户代办费人
民币元,(其中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6.5 按揭贷款的费用:如乙方委托丙方办理房屋按揭事宜的,乙方应自行承担办理按揭事宜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公证费、保险费、评估费、房屋抵押登记费、工本费、丙方代为办理按揭的服务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预付丙方前述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此费用最终金额根据相关收费单位出具的实际票价为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逾期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权证过户、贷款合同签订的各项手续)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任一项手续,每逾期1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房产成交价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7.2 逾期付款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约定方式支付各项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天数超过 七 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乙方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3 逾期交房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产交付或过户乙方,每逾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房产成交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天数超过 七 日,甲方仍未交房,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甲方并依法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7.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
7.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丙方居间服务费的,违约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各方的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无记载联系地址的,则以相关证件登记地址为准),自邮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经协商后签订补充条款,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二、物业交割单;
三、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代理人:
身份证 号 码:
联 系 地址:
联 系 电话:
6.浅谈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规避 篇六
关键词:买卖合同,质量纠纷,质量要求,标的物检验,质量检验期
当今社会经济活跃, 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 交易中产生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为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如何在订立合同时防范合同质量纠纷的发生, 已成为众多公司经营管理者追求的目标。在买卖合同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检验期限等内容涉及的专业性强, 内容复杂, 技术要求高, 风险因素很多。文章通过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确定规范、标的物的检验、质量检验期的约定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纠纷的发生。
1.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确定
由于交易双方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不规范, 许多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的。质量要求, 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同意, 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的原则: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例如强制性标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我国对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低压电器、电线电缆、音视频设备等19类产品实行了强制性认证, 3C认证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准要求, 有CCC认证标志。许多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约定只注重使用性能, 往往忽略了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以将缺陷理解为比瑕疵更严重的一种质量问题, 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险,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特征, 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有的双方当事人对产品标准不熟悉, 质量要求不详, 仅泛泛地表示产品相关标准, 没有明确标准号。这些不规范因素都大大增加了合同的风险。
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
(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可以按照买卖合同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 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 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 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 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 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 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2.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检验及检验期间的约定
许多买卖合同纠纷, 多数没有约定检验期。在买卖合同质量瑕疵纠纷案件中, 首先关注的不是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而是关注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就标的物的质量瑕疵的通知。若审理认为买受人没有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向出卖人通知质量瑕疵, 则应当视为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合格。因此, 约定检验期行使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的重要性。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负担的一项重要义务。
关于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关于验货人。买受人应当检验标的物, 但并不意味着验货人必然就是买受人, 除买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验货以外, 还可以由买卖双方共同验货, 以及由买卖双方指定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货。
(2) 关于检验方法。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方法, 最好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由检验人以通常的方式进行检验。
(3) 关于检验时间。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检验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而检验时间包含着验货开始的时间以及验货延续的时间2个方面, 验货开始的时间一般是在标的物交付之时, 由此, 检验标的物的开始时间一般有: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卸货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关于验货延续的时间, 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 买受人必须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而其中实际情形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惯例决定。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应当及时检验。若约定了检验期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检验, 并将质量瑕疵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 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无瑕疵。若未约定检验期的, 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 若未在合理期间内检验, 则视为标的物质量无瑕疵。若在合理期间内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视为标的物无质量瑕疵。
(4) 买受人向出卖人具体指明瑕疵之所在, 也称之为质量异议。为了便于证明, 最好应用书面形式。对通知的内容, 应当包括以下2个部分的内容:其一, 通知应当具体指明标的物瑕疵之所在, 如不符合标准的哪一条款, 而不能仅仅使用一般性的描述词语, 如“货物质量差”“质量不好”“有瑕疵”等等, 如果买受人未指明标的物存在的具体质量瑕疵, 则可以认定该通知不具备质量异议的效力, 视为没有提出。其二, 买受人表示不承认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 如果质量的瑕疵表现为数种时, 应当分别通知, 或者一一列明后一并通知出卖人, 否则买受人就其未通知的部分瑕疵丧失请求权。
7.房地产买卖合同 篇七
甲方:
乙方:
为了搞活村经济,甲方将闲置的房屋卖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信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甲方将坐落在村采石厂的二层楼房屋(上下共6间,建筑面积约156平方米)及破旧无顶的平房(6间,建筑面积约128平方米)和院落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给乙方。
二、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购买房款叁万肆仟元整。
三、本合同签订和乙方付款后,该房屋和院落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户口迁至甲方,甲方保证乙方与当地村民同样享有相应的权益。
四、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负责以乙方的户名补办建房证,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履行后,如遇政府或有关单位对该房屋和土地征用、拆迁,乙方与当地村民享有同样权益,甲方全力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拆迁补偿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生效后,其他单位(人)因该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与乙方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调解处理,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赔偿。
七、本合同履行后,乙方不得在该场所内从事违法活动和污染环境的活动,否则后果乙方自负。
八、本合同签字盖章后,各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必须按本合同全额款项的25%赔偿另一方,同时对造成的损失另行追加赔偿。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和担保方各执壹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担保方:
8.房地产买卖合同 篇八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甲方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地段占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属_____结构,定名为__________,由甲方出售。
第三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楼宇内的第_____座(幢)楼_____单元,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占地__________平方米,由甲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经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楼宇单元售价为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_____角整。
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付款办法: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以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深圳市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付给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内,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还甲方之款时,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转售盈益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楼宇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当时深圳市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定金__________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
第八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付款现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九条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深圳市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并依照国家和广东省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共_____页,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9.房地产买卖合同样本 篇九
一、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
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合同主体问题。在买卖合同中, 由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二, 合同条款问题。这是决定买卖合同目的实现的最主要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卖标的物执行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条款。如果双方约定不明确, 将会导致严重后果。
第三, 合同履行问题。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必然会带来履行风险。
第四, 合同争议解决问题。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忽视管辖法院的选择, 一旦发生诉讼将会给企业造成维权困难。
第五, 合同管理问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可以为纠纷的处理做好证据收集等基础工作。假若丢失书面合同这—重要证据, 就会导致维权不能。
第六, 诉讼时效保全问题。超过诉讼时效将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
第七, 以物抵债问题。当事人一定要严格控制以物抵债的履行方式。
第八, 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代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对债务转移作出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
1. 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规范管理程度不高
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造成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无“章”可寻。首先, 买卖合同签订的规范性不够。这一方面体现在合同文字不严谨, 容易发生歧义、误解和争议。另一方面是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 有缺陷、有漏洞。其次, 合同审批过程缺乏管理。同时, 缺乏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 导致合同只能在各部门流转审核, 由于缺乏专人自始至终的跟踪和管理, 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审批效率。
2. 合同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
合同管理具有风险控制环节多, 参与人员广泛等特点, 需要建立起一个全面、完善、严谨的合同风险管理体系, 才能对合同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而目前电力企业风险控制体系不够健全, 造成了买卖合同案件此起彼伏。
3. 企业对合同管理关注度不够, 风险意识不强
首先, 企业对合同管理不够关注, 致使承办人员起草的合同文本质量不高且没有被管理层审查发现, 导致合同内容存在漏洞。其次, 企业重视证据的程度不够, 导致在出现买卖合同风险的时候, 案件的败诉率较高。再次, 对买卖合同中的各类风险缺乏合理的评估, 在合同执行中, 缺乏风险预案与对策。最后, 企业对合同风险的岗位培训往往只进行业务培训, 没有进行岗位职责教育, 致使合同承办人员和合同审查人员对合同风险意识不强, 不能对订立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
4.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 对于合同风险的防范是十分重要。首先, 合同签订过程的监控是十分必要的。其次, 合同履行中也需要监控。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实施履行监控, 建立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构建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的管理体系
1. 完善合同风险管理的流程
风险管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包括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处理、风险监控, 这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因此, 电力企业应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风险管理系统, 从而能够及时地对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价, 运用合理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行风险处理, 并进行实时监控已识别和未识别的风险。
(1)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 在整个风险管理中占有重要位置, 只有全面、准确地发现和识别风险, 才能衡量风险和选择管理技术。进行风险识别的方法很多, 常用的有:核对表、问卷调查、德尔菲方法、头脑风暴法等。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风险识别:第一, 合同主体风险要素。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无权代理、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第二, 条款风险要素。主要包括质量和质量标准、标的物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条款、价款的结算、违约责任。第三, 履行风险因素。第四, 争议解决风险因素。第五, 诉讼时效风险因素。
(2)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风险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它的重要性在于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主要是采取科学的方法将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类, 同时根据其权重大小予以排列, 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管理好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3) 风险处理
风险处理是指电力企业在充分认识到所面临风险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 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的过程。风险处理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四种方式。
(4) 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是对风险处理行为的系统化的追踪和评估过程, 跟踪已经识别的风险, 监测剩余风险并不断识别新的风险, 通过对监控信息的反馈, 不断修订风险管理计划, 使其适应合同的发展, 并评估这些计划对降低合同风险的效果。
例如, 某供电公司与某化工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化工企业因经营原因, 长期拖欠供电公司巨额电费, 于是, 供电公司考虑要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 因为该化工企业系当地引进的重点项目, 因此政府一直协调供电公司继续供电, 希望该企业经营能好转, 再偿还电费, 哪知拖欠电费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陷入恶性循环的矛盾之中。
对于这个供用电买卖合同引发的风险及对风险的管理, 见图3-1电力企业买卖合同案例风险管理图所示。通过运用这套风险管理流程体系, 能够使电力企业及时发现、处理已存在的风险, 实时监控、预测潜在的风险, 最大限度地降低买卖合同风险对企业所带来的损失。
2. 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 设立企管法规部, 作为合同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企管法规部的职能有:日常合同及合同风险管理、商务事务咨询、法律事务咨询。在企管法规部设立法律顾问和合同管理岗, 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岗的人员要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这样由专业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 有利于防范合同风险的产生。其次,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合同订立审批制度、合同履行付款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合同档案制度, 以及合同签约率和履行率考核制度等。
3. 建立健全电力企业的合同教育与培训体系
合同教育与培训是合同管理中一项基础的工作, 具体的培训工作应考虑:首先, 培训内容方面。《合同法》是培训的主要内容, 但绝不是照本宣科, 而是结合典型案例, 通过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 对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找出答案。其次, 培训对象方面。培训对象包括合同审批层、合同审查层和合同承办层, 即所有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人员均应接受培训。再次, 教员选择方面。对常规性培训, 可以聘请高等院校的教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及本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进行与《合同法》有关的合同知识培训工作。最后, 培训方式方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培训的效果还取决于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 并且培训要制度化、经常化。
(四) 实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内部控制
有效进行合同管理内部控制, 应做好签约前、签约时、签约后的控制。首先, 签约前详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息应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等。其次, 审查合作方签约资格和代理人代理权限。我国法律对某些特定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 千万不能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合同。再次, 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买卖合同必须确保标的是法律允许的转让物, 或者是对方当事人经营或业务范围内的有权处分物。最后, 合同条款应完备规范。企业应做好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文稿应当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的真实意思。同时, 加强过程管理, 及时化解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第六, 将仲裁作为解决买卖合同争议的首要方法, 明确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进行约定。
摘要:近年来我国电力企业已发生多起买卖合同纠纷, 给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与电力企业在合同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合同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以及企业重视程度不够不无关系, 基于此, 本文提出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体系, 完善合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合同教育与培训体系。从而使电力企业规避、减少合同风险, 保证生产经营的有序、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电力企业,合同风险,管理探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黄贤东, 陆毅.浅谈企业合同管理审计[J].财会通讯·综合 (上) , 2009, (l) .
[3]陈新文.浅谈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法学视野, 2009, (8) .
[4]王舜立, 郑学忠.浅谈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陕西水利, 2008, (6) .
10.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 篇十
填写说明:【 】中内容,打√选择,打×删除;三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位内打×,以示删除。
卖方:身份证【 】其它【 】号码:联系地址:
卖方:身份证【 】其它【 】号码: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其它【 】号码:联系地址:
买方:身份证【 】其它【 】号码:联系地址:
买方:身份证【 】其它【 】号码: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其它【 】号码:联系地址:
买卖双方就该物业所有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如下:
1、物业地址:(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
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已检查并同意以现状购买,该物业现状是指:【 】不附任何家私电器、不附租约,但需保留原有固定装修;【 】附带家私电器(详见家私电器清单或备注);【 】附带租约(买方连租约一同购入,卖方应协助买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租约);
2、该物业总楼价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整)。
3、为本次交易而按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支付一切税费的方式:【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买方承担;【 】卖方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及标准的变化,则由【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买方承担;【 】卖方承担。
4、该物业交付使用的时间为:【 】卖方收齐楼款当天;【 】。买卖双方应在收楼当天一并到场查验房屋。【 】查验后双方签妥《物业交接确认书》;【 】卖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方,即视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5、该物业附着户口状态为:【 】该物业未附着户口;【 】该物业附着户口,卖方保证在交楼后日内迁出户口,否则,卖方须按逾期每日总楼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卖方权利义务:
1、确保合法持有上述物业,确保上述物业产权的合法、有效性,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其它约定的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如因此而导致物业无法办理过户,应赔偿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确保房屋无质量问题,不得隐瞒与买卖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其它足以影响买方正常使用的情况;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依约及时收取所有售房款;
4、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房屋质量标准交付物业及合同约定的附属物、有关设备;交楼后及时迁出户口;
5、在该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前,交清所有该物业名下发生的欠款及应付费用(如银行贷款、欠税款、债务及水电、煤气、电话、网络使用、电视天线、管理费等费用)。卖方保证在交易后买方无须对上述卖方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否则,视为卖方逾期交楼,买方有权拒绝收楼及追偿。
6、及时配合买方办理委托公证、提前还贷、按揭、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
7、及时交纳各项政府、银行及相关部门收取的应付税费、交易手续费等交易相关费用。
(二)买方权利义务:
1、依约按时支付售房款项;
2、依约按时到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一次性付款的除外);
3、及时交纳各项政府、银行及相关部门收取的应付税费、交易手续费等交易相关费用;
4、依约按时验收交接物业;
5、配合卖方及时办理按揭、交易过户等交易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
1、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及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则
(1)逾期未超过十天的,违约方须按逾期每日总楼价的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
(3)若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总楼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
2、买方出资提前还贷后,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易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属于卖方违约,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等额于总楼价20%的违约金。
(五)、合同相关事项
1、本合同与任何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及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买卖双方签订的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双方同意以下列一种途径解决本合同之任何争议纠纷:向上述物业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其他方,否则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
4、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双方未尽事宜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补充约定。
5、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四页,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买方:
代理人:代理人: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备注:
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付款方式)
填写说明:【 】中内容,打√选择,打×删除。每一条款中有数个选项,只能选择一项。不作约定应在空位内打×。
一、定金付款
1、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月日支付给卖方。
2、定金余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须在年月日前支付给卖方。
二、首期楼款及房价余款的具体支付按照以下所述实际约定执行。
一)一次性付款【】(适用于物业无抵押情况)
1、首期房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A、买方应于过户递件受理成功之日支付给卖方【】;B、之日前支付给卖方【】。
买卖双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备齐该物业产权交易所需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申请买卖手续。如因房管局或政策变化等合同双方以外之原因导致交易延迟,则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上述情况解除之日止。
2、房价余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应于A、领取产权证之日前支付给卖方【】;B、之日前支付给卖方【】。
二)按揭付款 【】(适用于物业无抵押情况)
1、首期房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A、买方应于过户递件受理成功之日支付给卖方【】;B、之日前支付给卖方【】。
买方应于年月日前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并签署银行购房贷款抵押合同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卖方必须提供协助。A、买卖双方应在年月日前【】B、银行审批同意贷款或相关意向回复后七个工作日内
【】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申请产权买卖手续。如因房管局或银行等合同双方以外之原因导致交易延迟,则交易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上述情况解除之日止。
2、房价余款:(贷款银行批准贷款的金额)在办妥产权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指定开设的帐户内。若因买方的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度不足的,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房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前支付给卖方。买方不能如期支付的,则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三)注销抵押后付款【】(适用于物业有抵押情况)
1、首期房款:
【】卖方出资提前还贷
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向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并在银行通知还贷扣款之日前还清贷款(若存在逾期供款,卖方应提前偿还)。
买方按揭付款的,买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签署银行购房贷款抵押合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同时卖方必须提供协助。
首期房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A、买方应于过户递件受理成功之日支付给卖方【】;B、之日前支付给卖方【】。
【】买方出资提前还贷
买方出资提前还贷的,卖方必须于本合同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带上相关的供款存折及对应的银行卡、贷款合同
等全部资料与买方一同前往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买方出资提前还贷的款项一旦划至卖方贷款帐户或银行扣款账户内,到帐即视为卖方已收取该部分房款,该款项专用于提前还贷,卖方不得擅自挪用。
买方按揭付款的,买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签署银行购房贷款抵押合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同时卖方必须提供协助。
首期房款:(不含定金)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应于A、银行通知还贷扣款之日前由买方付至卖方贷款帐户或银行扣款账户内,到帐即视为卖方已收取【】;B、之日前支付给卖方【】。
余下首期房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应于过户递件受理成功之日直接支付给卖方【】。
2、房价余款:
(1)【】一次性付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方应于A、领取产权证之日前支付给卖方【】;B、之日前支付给卖方【】。
(2)【】按揭付款:贷款银行批准贷款的金额,该款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在该贷款银行开设的帐户内。若因买方的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度不足的,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房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支付给卖方。买方不能如期支付的,则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3、买卖双方须在完成提前还贷手续后工作日内备齐交易所需之资料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买卖。
4、出资方提前还贷后,因另一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易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则属于违约方,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等额于总房价20%的违约金。
三、交楼保证金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从定金或首期款中预留人民币元整(¥元)作为交楼保证金,以确保卖方在物业正式交付使用前已结清该物业名下的所有欠款、欠费等。该保证金在办理完该物业的交接手续后再进行结算。
卖方:买方:
代理人:代理人:
【房地产买卖合同样本】推荐阅读: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示本04-23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样本(卖方)08-24
房地产买卖交易协议书02-15
论文样本 我国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探究03-13
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合同07-15
房地产抵押合同12-07
2022房地产合同12-20
房地产融资合同12-31
房地产交易合同03-09
【热门】房地产合同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