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精选10篇)
1.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篇一
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甲方)承包单位:(乙方)
甲方将本建设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江苏省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镇江新区植物园、核心湖水下长廊项目
2、工程地址:镇江新区银山南路植物园
承包范围:见协议书(不包括有其他单位安装的项目)
3、承包方式:见协议书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2013 年月日起开工至 2014 年月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江苏省镇江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
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
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乙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甲方有要求乙方整改的权利,乙方应该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有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有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入江苏省镇江市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的、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并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双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同则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3、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
168弄6号F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64950065电话:021-62337100
传真:64957531传真:021-62336050
邮政编码:200233邮政编码:200050
2.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篇二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方将发包给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三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三方在签定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二、工程项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
三、协议内容:
1、甲乙丙三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丙三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丙三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项目由丙方按甲乙方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设计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要求
施工。
4、甲乙丙三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乙方应对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的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丙三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
指派同志、乙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监督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丙三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乙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乙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乙方有协助丙方安全工作、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乙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乙方应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丙三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
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工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丙方自备。如甲乙丙方必须
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1、甲乙丙三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
告牌,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
和甲乙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2、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的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3、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暴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
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名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丙指派专人值班。
14、丙方需要甲乙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乙方提出,甲乙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5、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乙方不得指派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6、甲乙丙三方在施工中,应注意低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
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7、乙方在签定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办理上海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8、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甲乙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9开出整改通知单,如整改不力,均按违约处理,处违约金500元/次,二次以上
(含二次),追究违约人责任或终止本工程合同。
20、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议单位三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
规不符合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1、本协议经立协议三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22、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时生效,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
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3.天津市建设工程发包廉政协议书 篇三
发包人(甲方): 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承包人(乙方):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政府和国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由国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加起对建设工程活动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订立廉政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乙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得收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劵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各人支付的费用;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以及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指定建筑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推销建材产品;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劵;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以洽谈业务、签定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高消费娱乐;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不得未经招投标而使用甲方指定的分包队伍和建筑材料。
四、甲乙双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向乙方单位领导或上级单位举报,也可直接向市监察局派驻建交中心监察组举报。
六、本廉政协议作为 海洋高新区道路及排水维修 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七、本协议由市监察局留驻建交中心监察组负责监督检查,对违约行为,由监察组直接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之一。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月**日
4.三方协议书(甲方指定发包) 篇四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方):
丙方(分包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总包合同》(工程名称为:
范围为:,金额为:
元)(以下简称总包合同)。
2、乙方与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
范围为:,金额为:
元(以下简称分包合同)。
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无误解的情况下,就分包合同有关问题约定如下:
一、分包合同分包的范围和工程内容不在乙方的总承包合同范围内,是甲方直接发包给丙方。
二、分包合同对乙方不实际履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作为备案使用。就分包工程的有关事宜,由甲方与丙方私下另行协商签订,与乙方无关。
三、因上述分包合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工期、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政府部门的检查与处罚等全部责任均由甲方与丙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因签订上述分包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和丙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
法院管辖。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5.锚杆工程承发包合同 篇五
发(总)包单位:
(甲方)承(分)包单位:
(乙方)
根据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紫竹林东区地下室抗浮锚杆工程
建设地点:六安市紫竹林
第二条 建设规模、面积(工程量)和承发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包括:
1.地下室抗浮锚杆约3500条,长度约8米,具体按设计要求。
2.锚杆施工依据设计方案和相应施工规范,工作内容包括:锚杆孔位测放—跟管钻进成孔至设计深度—清孔提钻—置入锚杆抗拉杆件钢筋—填入砾石——灌浆。
第三条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为
个日历天,工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是:年
月
日开工,年 月
日竣工。上述工期以施工方案工期为准。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甲、乙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竣工日期,乙方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
(一)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设计要求。
(二)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有关标准执行,工程保修至地下室底板施工完为止。
第五条 承包方式:
实行小包干。即包工、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锚杆按
元/根计价。
具体工期要求为:在 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锚杆的钻孔、灌浆,并且张拉完毕(张拉力见设计不小于30KN)。
第六条 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计(概算)为人民币:
元(¥
元),工程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单价不变。
第七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在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接通水、电源和临时场地。同时向乙方提交施工图纸一份;地质勘探资料 一 份;
第八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 三 天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并送交甲方审查,然后再报送工程监理部,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2.全面负责锚杆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3.完工后,提供有效的竣工资料两份。
第九条 乙方承包的任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分包给第三方。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在主要形象上拖进度______天时,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经质监部门确认后,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______天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与说明书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的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三天内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并办理技术签证。否则,乙方有权停工,除工期顺延外,因此所造成的窝工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甲方 委托
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试件、材料试验和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其消耗含量和价差处理,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乙方负责进
台
型设备;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合同签订后且机械人员进场报送施工方案后,按总造价(当的百分之
支付生活费,进度款按工程完工一半时支付百分之
付款,工程完工且质量合格时支付总价的百分之
支付,留下尾款百分之
待审定结算后
天付清。
第十三条 甲方因生产或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造价按工程增减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
第十四条 工程交工验收
1.工程交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______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检查,甲方不按时到现场检查的,乙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不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 天(单项工程七天)内进行,并应按期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逾期组织验收的,除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如果验收合格的,按本款规定的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翻修的,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工期。
4.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乙方另绘竣工图。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供应材料、设备或逾期履行第七条各项规定之一者,从逾期______天次日起,除应负担乙方的实际损失外,并按拖延天数顺延工期。
2.甲方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从超过______天次日起,按拖欠数额,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结清之日,停工期间的窝工和其它损失按实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3.乙方逾期竣工,从逾期______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该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组织验收交工工程(包括单项工程),乙方逾期提交竣工结算的,从逾期______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该单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______向对方偿付违约。
5.一方逾期结清或退回工程尾款者,从逾期______天次日起,按应结清或退回数额,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对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六条 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按本条第(二)项处理:
(一)报上级有关部门裁定。
(二)工期顺延。
第十七条 其它事项及补充条款
1.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乙方应加强防火、防盗、治安、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遵守和执行安全、文明和深夜施工等的规定。否则,导致造成的损失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或追究赔偿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3.甲方无偿提供乙方施工人员生活用水、用电。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双方各执 一 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2010 年
月
6.基建、修缮等零星工程发包的管理 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十万元以下基建、修缮等零星工程发包的管理,依据医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成立院长、分管后勤副院长、纪委、审计、财务、后勤和各部门组成的基建工作领导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医院零星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后勤科是负责具体实施的部门。
第三条
十万元以上的基建、整体工程按照《医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零星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预算价在十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配套项目以及道路、房屋、水、电、绿化、设计、勘察、监理、维修、装饰等项目。
第五条
经基建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工程,由后勤科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选择院外单位承建、承包。
第六条
承担基建、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并具有与之相当的合法的从业资质。
第七条
预算合同价不足一万元的,可以由后勤科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直接发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必须经过医院内部招标。具体按照《医院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水电抢修等工程项目,经分管后勤副院长批准,可直接发包完成。
第九条
具有行业垄断特征的水、电、通讯、有线等应急零星工程,经报分管后勤副院长批准可直接委托社会上相关单位完成。工程价格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市场情况适当下浮。
第十条
所草拟的合同须经基建领导小组审核后,才能签定;工程结算以完工后的审计价为准。
第十一条
7.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篇七
一、设立依据:《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事程序: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备案
三、申报材料:
(一)新建项目网上登记:
1.项目建设单位持CA登录昆山市住建局网上办事系统,进入项目登记模块。2.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3.添加单项工程信息并选择发包方式。
(二)新建直接发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1.施工单位持CA登录昆山市住建局网上办事系统,进入合同备案模块——施工合同备案。2.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备案:
(1)录入总承包项目分包专业信息;
(2)选取直接发包项目信息,录入相关合同条款,在网上完成合同制作;(3)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合同,下载授权委托书;(4)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
(5)登录昆山市住建网上办事系统合同备案模块回传已经盖章的合同第一、第三部分,并同时上传授权委托书;
(6)持授权委托书和合同原件到昆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合同备案。3.分包单位合同备案:
(1)选取分包专业信息,录入相关合同条款,在网上完成合同制作;(2)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合同,下载授权委托书;(3)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
(4)登录昆山市住建网上办事系统合同备案模块回传已经盖章的合同第一、第三部分,并同时上传授权委托书;(5)持授权委托书和合同原件到昆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合同备案,取得合同备案表。
(三)新建招标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1.建设单位持CA登录昆山市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系统,选取中标备案项目,录入相关合同条款,在网上完成合同制作,并加盖电子签章;
2.施工单位持CA登录昆山市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系统,选取中标备案项目,获取建设单位已经制作的合同,确认后加盖电子签章;
3.招标办登录昆山市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系统,在已完成的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登录昆山市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系统,打印带二维码的合同和合同备案表。
(四)在建项目补合同备案
1.新建项目登记信息、单项工程信息;
2.将单项工程信息与直接发包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关联; 3.按新建合同备案流程完成合同备案,直接发包项目在昆山市住建网上办事系统合同备案模块办理,招标项目在昆山市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系统办理。
(五)竣工项目补合同备案
1.施工单位在昆山市住建网上办事系统合同备案补录部分录入所有附件材料; 2.持原件到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合同备案,取得合同备案表。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行政收费
六、办理窗口:
住建局窗口,电话:0512-57379039
8.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篇八
发包人(甲方):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同安街办丽阳社区一期A地块
工程地点:同安街办同福社区9组、10组
工程内容:地下室底板、外墙侧壁2厚PVC高分子防水卷材施工,包含细部处理、底部基层处理剂的施工、附加层的施工、施工缝和后浇带的防水处理等。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地下室底板、地下室外墙侧壁防水施工包工,包料,包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
三、合同工期:
地下室底板防水层施工共30天,计划自月 日至月 地下室外墙防水层施工共10天,计划自年 月 日至月
计划开始的时间可能有所变更,但施工天数不能超期,若超期,每超一天承包人自愿被处需要夜间加班施工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服从发包人的安排。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质量标准。
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图集和设计图纸的规定,并符合发包人的要求。若因防水质量问题结发包人造成损 1
失,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追加其它责任。需要特别明示的规范:《PVC高分子防水卷材》;《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20208-2002标准);防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见证取样,送法定检测部门检验合格;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且达到质量标准的工程量,每平方米铺贴面积 31.5元(提供税票价格),该铺贴面积仅指铺贴完成的外表面积和附加层面积,其它如细部处理、底部基层处理剂的施工、施工缝和后浇带的处理等均不再计算工程量,不再另计任何费用。
在承包人承包的防水工程范围内的一切检测费(材料等)均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计任何费用。
达不到质量标准时,由承包人返工,因返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拒绝返工的、或工期严重滞后时,由发包人另外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人已经施工的工程量,发包人可拒付任何费用,承包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六、工程款支付办法:
1、当地下室底板及外墙板外侧防水层全部施工完毕,经质监站、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共同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在主体施工单位施工完回填土方后,一月内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50%;土方回填施工时,承包人应派专人在现场跟班作业,以防回填施工时破坏防水层;
2、在土方回填主体封顶后,在地下室底板和外墙后浇带等主体结构施工前后,承包人应及时配合,完成后浇带部位的防水层施工;在后浇带等部位的防水层施工完毕后90日内的适当时间,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不少于两次的地下室防水效果初验;在此期间,承包人整理施工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初验中没有发现问题,资料提交齐全有效,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所施工的底板防水和外墙防水已完工程量的30%;若在初验中发现渗漏或超过规范规定的湿渍等质量问题、或资
料有缺陷时,顺延本次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直至承包人解决好所发现的问题;
3、在整个竣工验收审计完成二个月之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所施工的全部已完工程量的15%;
4、承包人剩余5%的工程款转作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的14日内,由发包人无息退还给承包人。保修期间出现保修事件时,保修金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交付。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工序的施工,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其费用;施工开始前,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施工人员若非自身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者,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理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责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赔付。实际费用与理赔金额的差额由承包人承担。一旦发生重伤事故或伤亡事故者,发包人最终一次性赔付当事人的最高赔偿金以保险公司理赔的数额为最高封顶数额,其余由承包人承担。
十、工程转包和分包
本工程严禁分包和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可立即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工程款不予支付,若结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还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
本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从整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时);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其委托他人保修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双倍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质保期满和工程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9.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篇九
工程建设中的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是实务中一个非常普遍的工程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对这几个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正确处理工程实务的基础。但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实务操作中的形式各异,这几者的关系不好把握,容易引起混淆,特别是关于分包、转包、内包、挂靠这“三包一靠”的法律问题更是观点不一。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工程实务中的“三包一靠”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总结。
一、“三包一靠”的法律含义
1、分包
根据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性规定,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合法的分包不为法律所禁止。分包从内容上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从法律效力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这两种分类情况在工程实务中尤其重要,需要重点把握。1.1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根据这一规定,分包的内容分为专业工程的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劳务分包”)。两种分包形式都需要具有相应资质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法律区别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掌握二者的区别有利于认识分包的法律效力。1.2 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
根据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合法分包是法律允许的、有效的;违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无效的。合法分包是指除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因此,理解、把握了违法分包也就理解、把握了合法分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以上是法律对违法分包的界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违法分包的法律特征是: 1)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2)未经约定或认可的分包; 3)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 4)二次分包。
因此,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体符合资质要求、专业工程经约定或认可条件下的分包、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的施工外的部分内容,只允许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内容合法。
工程实务中,针对劳务分包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种是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有合同关于劳务分包的约定或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而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情况是否属于违法分包?这要区别情况来看,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另外,劳务分包是否违法,不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为条件。即认定劳务分包是否属于违法分包不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3项:“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为条件。
因为该项法律规定规范的是专业工程的分包,而劳务作业不属于专业工程范畴,不需要经过约定或认可才能分包。对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第2项作了细化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这条规定根据分包的内容不同而确立了是否属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同理,也不能把劳务分包看作“二次分包”而认定为违法分包。
还有一种情况是以劳务分包为名、工程分包为实的分包形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由此可见,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具备劳务作业的资质,而不可能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资质,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接受劳务作业的分包,而不能接受工程分包。
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最大的法律区别就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劳务分包的指向对象是专业工程中剥离出来的简单劳务作业、计取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劳务报酬”;工程分包的指向对象是分部分项工程、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工程款”。
工程实务中经常遇到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的分包行为,本人曾代理过的一个分包纠纷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法院也认定此行为无效。因为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专业承包的资质,虽然以劳务分包为名实施分包行为,但这种行为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2、转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的法律含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实务中的“视同转包”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
工程实务中长期争论的劳务分包行为是否属于转包而应否无效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以后的工程实务中不能再把劳务分包看作转包而认定无效。
3、内包
工程实务中所说的“内包”又叫“内部承包”。他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内设项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工程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内包属于转包的一种形式和变种,是无效的。但本人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工程行业的惯例,内包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内包的主体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完成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
因此,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18条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从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中,也可以得出内包合法有效的结论。这一点,在地方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几次征求意见中,均在该司法指导文件中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符合内包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以转包或挂靠而认定无效。
4、挂靠
挂靠在现行法律意义上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即工程实务中常说的“借名合同”、“戴帽子合同”。通常表现为个人或企业不具备资质而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行为,挂靠人一般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或“点子费”),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帐户、印章等工程建设中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当然,由于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挂靠人的操作手段愈益高端,在工程实务中,挂靠的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远远超过了法律所界定的行为,因此,在处理挂靠经营的案件时,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判定。
二、“三包一靠”的法律区别
1、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则没有合法与否的分别。因此,分包不合法称为“违法分包”,而转包则没有“违法转包”一说,只能是“非法转包”。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转包的内容是全部工程。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二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则名为分包实为转包。
2、转包与内包的区别
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3、转包与挂靠的区别
在对外关系的表象上,转包在对外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关系,即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挂靠关系中,因为是属于借名行为,一般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转包关系下,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
三、“三包一靠”的法律处理 合法分包和内包属于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因此,对于合法分包和内包应认定为有效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对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三种行为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10.工程直接发包需要材料 篇十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备案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材料
1、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备案申请表及审批表
2、初步发包方案
3、立项批准文件(发改委或经贸局)原件及电子版
4、资金来源证明(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原件及电子版
5、施工图纸审查合格证及电子版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
7、验资报告
8、资质证书
9、施工合同 原件
10、工程量预算书(可不要)
审批说明:
1、上述材料均需审核原件
2、上述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红章)
二、施工企业需提供资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项目经理部任职文件、身份证,证书、劳动合同,社保
6、项目经理部审批表
7、建筑师证书及B类证
8、企业信用承诺书(内容:1对企业自身、法人及法人代表、拟派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2、无市场不良行为
3、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证书
审批说明:
1、上述材料均需审核原件
2、上述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红章)
三、监理企业需提供资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监理部任职文件、身份证,证书、劳动合同,社保
6、监理部审批表
7、监理工程师证书
8、企业信用承诺书(内容:1对企业自身、法人及法人代表、拟派总监无行贿犯罪行为;
2、无市场不良行为
3、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审批说明:
1、上述材料均需审核原件
2、上述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红章)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备案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材料
1、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备案申请表及审批表
2、初步发包方案
3、立项批准文件
4、资金来源证明
5、施工图纸审查合格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验资报告
8、资质证书
9、施工合同
二、施工企业需提供资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项目经理部任职文件、身份证,证书、劳动合同,社保
6、项目经理部审批表
7、建造师证书及B类证
8、企业信用承诺书(内容:1对企业自身、法人及法人代表、拟派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2、无市场不良行为
3、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三、监理方同二
四、审批说明:
1、上述材料均需审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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