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2024-11-17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10篇)

1.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篇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 我国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 其中, 行政许可的各项资质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监管手段, 在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促进市场开放和发展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随着国家各种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 “引进来, 走出去”战略的逐步实施, 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越来越强。对于一些规模大、覆盖面广、业务链完善的集团公司, 企业拥有的国内外资质数量可能达到数百种甚至上千种, 申请和维持这样数量庞大的资质是每一个大型企业都要面临的问题。资质管理人员不仅需要了解掌握各项资质的申报要求, 还需要和数量众多的所属企业, 以及国家部委、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第三方认证机构及时保持顺畅的业务沟通和联系, 如此庞杂的工作, 对集团公司负责资质管理的人员提出了考验。经过考察调研, 将资质管理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 为提高资质管理效率指出了一条明路。为此, 集团公司资质管理人员综合考虑资质管理日常工作中的难点、要点, 在总结提炼各类型资质申报管理流程和要求的基础上, 研制开发了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主要分成新资质申请管理、已有资质管理、注册人员管理3个子系统, 每个子系统又分别包括了填报、审核和管理3个基本功能模块。除了资质的日常申报管理功能之外, 系统还提供了提醒功能、统计报表功能、公告功能和规章制度库等一系列实用的功能模块, 极大方便了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的协同工作。每一项工作的发起、审批、执行全部在软件中进行明确的规定, 所有工作透明、可控、可查, 提高了资质管理人员工作管控的能力和水平。

2 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需求分析

通过建设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能够在信息平台上完成日常的所有资质管理工作, 包括资质申请、延续、升级、扩项等工作的受理和记录, 针对集团或所属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图形化、表格化的统计分析功能。除了以上的基本功能需求外, 本系统设计和建设的关键需求还包括:

1) 流程简洁, 节点监控。实现由面向职能的管理向面向流程的管理转变, 梳理资质管理各个业务工作的工作流程, 通过信息系统加以固化和简化, 去掉冗余环节。同时, 明确各系统用户的权限、程序、时限, 强化节点监督职能。

2) 整合信息, 减少重复。将资质管理各个环节涉及的数据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整合, 减少信息的重复和浪费, 充分发挥整合优势, 在信息系统中可以随时掌握资质的准确信息, 在进行资质申报和审核时, 减少了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 所有的过程信息均在信息系统中有记录, 减少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保证了数据的唯一性、有效性。

3) 界面友好, 易于使用。用户界面是信息系统的门面, 资质管理系统覆盖面广, 涉及所有的所属企业, 各企业系统操作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参差不齐, 对于资质数量少的企业, 一年可能只使用几次, 操作频率较低。因此, 用户界面清晰明了, 操作简单, 在信息系统的推广和使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 统计分析, 信息增值。资质管理工作中涉及大量的数据, 由于有了信息系统, 使得获取信息及统计数据成为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经过对系统中的信息进行选择、重组、分析、统计以及其他方式的处理, 可以从中获得更重要的信息, 使原有的信息增值。如本年度即将到期的资质种类、数量, 以及涉及的资质主管单位和所属企业, 根据这一信息就可以及早对资质申请和延续所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准备和策划。

5) 设计规范, 易于扩展。资质管理系统不是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系统, 企业的资质数据可能会被其他的信息系统抽取使用, 资质管理系统也可能需要其他信息系统的数据作支持, 如注册工程师需要调用人力资源系统中的信息。因此, 资质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应当标准化和规范化, 系统设计接口应符合通用的标准, 具有开放性, 便于未来的扩展和集成。

3 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方案设计

3.1 技术方案设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业务范围广, 地域跨度大, 多数所属企业分散在全国各地, 甚至海外。在没有信息化手段支持的条件下, 集团只能定期通过现场调研或摸底问卷等方式掌握所属企业的资质信息, 信息获取滞后, 沟通效率低下, 无法精确掌握集团资质的保有情况。在进行资质管理系统研发之始, 结合集团的现状, 经过对各种主流开发语言和软件架构的比较优选, 最终选择采用java语言开发的B/S架构 (Browser/Server结构即浏览器和服务器架构) 作为本系统的技术方案。采用这种技术方案的主要优势包括:

1) 在B/S架构下, 用户工作界面是通过网络浏览器来访问实现, 能实现不同的人员, 从不同的地点, 以不同的接入方式 (比如LAN, WAN, Internet/Intranet等) 访问和操作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

2) 浏览器界面不仅直观和易于使用, 更主要的是基于浏览器平台的资质管理系统与其他网络应用系统的风格都是一样的, 对系统操作人员的要求不高, 而且系统可操作性强。

3) 所有程序都部署在服务器上, 软件升级和维护容易, 采用共同的数据库, 数据实时性好, 能有效地保护数据平台和管理访问权限, 数据库服务器和软件系统安全性高。

4) Java语言具有“一次编写, 随处运行”的特性, Java系统可以运行在不同的操作系统和硬件上, 此外, Java语言还具有如下特性:简单性、面向对象、分布式、解释型、可靠、安全、与平台无关、可移植、高性能、多线程、动态性等, Java语言适合团队开发, 因此, 用Java跨平台语言开发B/S架构软件更方便、快捷、高效[2]。

资质管理系统的网络分布拓扑结构图如图1所示。

3.2 功能模块设计

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用户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的主管领导、资质管理人员。各角色人员在信息系统中主要应用和关心的功能包括:

1) 集团或所属企业的主管领导。重点关注整个公司层面的资质信息统计结果, 通过信息系统随时了解集团或者所属企业的资质申请情况、资质保有情况, 也可能查看某一个单位或者某一时间段内的具体资质统计信息, 了解工作的进展情况。

2) 集团公司资质管理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上报信息进行审核, 并对下属单位的信息填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由于经常需要依据基础信息编写统计、分析报告, 因此, 对各种组合查询、统计报表功能使用比较多, 包括正在申报的资质, 已经保有的资质, 即将到期的资质, 查看资质的发证机关、等级、应用范围等信息。

3) 所属企业资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资质信息的填报和维护更新, 跟踪本单位资质的申请、延续进展。如果还有下属分公司的企业, 还负责对所属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监督和指导。

通过对以上各角色系统操作人员的需求进行分析, 可以将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模块设计如图2所示。

3.3 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界面设计

资质管理系统的界面风格统一, 主要功能页面包括新增页面、审核页面、管理页面、查询页面、编辑页面、图表页面等典型页面, 本文中仅给出新增资质页面和资质管理页面供参考, 如图3、图4所示。

新增资质页面主要功能包括:

1) 通过组合单选钮框中选择是否是中央部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如果选择否, 需要手工在文本框中录入证书名称和发证机关。如果选择是, 在第一个下拉列表中选择发证机关, 如:发改委、住建部、商务部等, 在第二个下拉列表中选择发证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下拉框中的发证机关和证书名称字典信息, 仅集团公司主管业务人员有权限进行维护。

2) 填写证书的基本信息。如从下拉框选择“资质等级”, 填写“证书编号”和“资质数量”信息。

3) 填写证书发证时间, 确定有效期及年检时间。通过日期选择控件选择具体的发证日期。当选择证书长期有效时, 证书有效期不可见, 否则可以填写具体有效期截止日期;在组合单选钮中选择是否需要年检, 如果选择“是”, 还需要选择年检的月份。

4) 上传证书扫描件附件。上传证书电子版扫描件, 便于集团公司审核填报信息时核对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完整, 也有利于所属企业保存证书原始信息。

5) 暂存或提交上报资质信息。在完成信息填报之后可以直接点击上报按钮, 将信息上报至集团公司进行审核。每一条信息涉及的状态有以下4种:未上报、待审、通过、被驳回;如果点击上报按钮后, 则信息状态为待审, 集团公司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可以看到该信息, 可以对该信息进行审核;如果上报信息需要修改, 则需要拿回之前上报的信息, 信息状态再次显示为未上报;如果审核未通过, 显示状态为被驳回;如果审核通过, 显示状态为通过。

6) 界面提示信息及填写说明。所有必填信息, 在信息后面都有红色三角标识, 并且每一个信息均具有数据有效性检验功能, 如信息格式错误, 系统自动弹出错误提示。为指导企业填报信息, 保证录入信息的准确率, 在企业资质填报页面最下方增加了填报说明信息, 提示的信息包括填写规范和资质证书的范围描述, 说明信息用红色字体。

在资质信息管理页面所列的信息均是通过集团公司审核后的信息, 所属企业填报的信息均在这个页面可以查看到。列表中高亮显示的信息是资质即将到期的告警提示。资质管理人员可以在本页面查看资质的详细信息, 对信息进行查询和编辑, 也可以将信息导出至Excel或者Word文本, 方便对信息进行再加工。

对本单位资质数量信息进行查询输出的曲线图如图5所示。将鼠标移到图形的每一个节点上都能看到进一步的提示信息, 点击图片, 可以转换到列表界面查看统计结果。

4 应用效果与应用推广展望

本单位经过应用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优化了资质管理的工作流程, 提高了资质申报的效率, 减少了资质管理工作的差旅和邮寄费用。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资质管理人员可以即时跟踪、了解本单位的资质情况。信息系统运行中积累的大量资质数据不仅为资质管理工作的统计、分析工作提供支持, 更是为所属企业之间拓展了业务合作机会, 以及为集团领导进行战略决策提供了帮助。资质管理人员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大大减少, 节约了大量人力资源, 可以将更多精力集中到资质政策研究和本单位资质的发展规划中。

经过研讨, 本文提及的技术方案及软件功能模块设计经过适应性更改, 可以有效移植到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奖项管理等其他机关业务工作中, 相信随着该信息系统在其他业务活动中的不断推广, 将使得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信息集成增值效益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葛佳亮.当今中国资质管理体系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华东政法大学, 2010.

2.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 篇二

(2015年6月2日发布的新版本)

适用范围 本保密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审查与资质单位日常保密管理。

定义

2.1 本标准所称涉密人员,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岗位合法接触、知悉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2.2 本标准所称涉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3 本标准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2.4 本标准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保密标准

3.3.2 保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

(2)保密教育培训;

(3)涉密人员管理;

(4)涉密载体管理;

(5)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保密设施设备管理;

(6)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场所等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7)涉密项目实施现场管理;

(8)保密监督检查;

(9)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

(10)泄密事件报告与查处;

(11)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

(12)资质证书使用与管理。

3.4 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

3.4.1 资质单位应当定期对系统集成业务、人员、资产、场所等主要管理活动进行保密风险评估。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业务流程对保密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提出具体防控措施。

3.4.2 资质单位应当将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要求、保密风险防控措施融入到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中,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3.5 涉密人员管理

3.5.1 资质单位应当对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将其 确定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应当通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能上

岗。

3.5.2 涉密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无犯罪记录;

(2)资质单位正式职工,并在其他单位无兼职;

(3)社会关系清楚,本人及其配偶为中国境内公民。

3.5.3 涉密人员根据所在岗位涉密情况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等级,实行分类管理。涉密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3.5.4 资质单位与涉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涉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涉密人员应当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规定;

(3)因履行保密职责导致涉密人员利益受到损害,资质单位给予补偿的规定;

(4)涉密人员因违反保密规定而被无条件调离涉密岗位或给予辞退等处罚的规定;

(5)因认真履行保密职责,资质单位给予涉密人员奖励的规定;

(6)涉密人员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事项。

3.5.5 资质单位应当将涉密人员基本情况和调整变动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5.6 在岗涉密人员每年参加保密教育与保密知识、技能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

3.5.7 资质单位应当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3.5.8 资质单位应当向涉密人员发放保密补贴。

3.5.9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须经资质单位保密审查,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按相关保密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3.5.10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当经资质单位同意,出国(境)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擅自出境或逾期不归的,资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3.5.11 涉密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应当调离涉密岗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3.6 涉密载体管理

3.6.1 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涉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和涉密信息的知悉程度。

3.6.2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台帐,台帐应当包括载体名称、编号、密级、保密期限等信息。

3.6.3 接收、制作、交付、传递、保存、维修、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手续。

3.6.4 复制本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单位相关部门审批;复制其他涉密载体,应当经涉密载体制发机关、单位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密载体复制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

3.6.5 机密、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存放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3.6.6 未经批准,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资料。确因工作需要保存的,应当建立个人台帐,内容包括载体密级、留存原因、审批部门或人员、留存期限等内容。

3.6.7 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并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下。

3.6.8 资质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载体进行清查。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3.7 信息系统与信息设备管理

3.7.1 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制定分级保护方案,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安全防护、信息流转控制等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3.7.2 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标准,有密级、编号、责任人标识,并建立管理台帐。

3.7.3 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应当按照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管理与防护。3.7.4 涉密信息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禁止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禁止涉密信息设备接入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和个人设备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禁止超越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的涉密等级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禁止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共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

3.7.5 涉密信息设备应当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违规外联监控、安全审计、移动存储介质管控等安全保密措施,并及时升级病毒和恶意代码样本库,定期进行病毒和恶意代码查杀。

3.7.6 采购安全保密产品应当选用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机构检测、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产品,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应当选用公安机关批准的国产产品,密码产品应当选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

3.7.7 涉密信息打印、刻录等输出应当相对集中、有效控制,并采取相应审计措施。

3.7.8 涉密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或配备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装置的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

3.7.9 涉密信息设备的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须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涉密存储介质的数据恢复应当到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3.7.10 涉密信息设备改作非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淘汰处理时,应当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淘汰处理涉密存储介质和涉密信息存储部件,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销毁有关规定执行。

3.7.11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外出应履行审批手续,带出前和带回后,均应当进行保密检查。

3.8 涉密办公场所保密管理

3.8.1 资质单位的涉密办公场所应当固定在相对独立的楼层或区域。

3.8.2 涉密办公场所应当安装门禁、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防系统,实行封闭式管理。监控机房应当安排人员值守。3.8.3 建立视频监控的管理检查机制,资质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定期对视频监控信息进行回看检查,保密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3.8.4 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等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系统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3.8.5 涉密办公场所应当明确允许进入的人员范围,其他人员进入,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由接待人员全程陪同。

3.8.6 未经批准,不得将具有录音、录像、拍照、存储、通信功能的设备带入涉密办公场所。

3.9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

3.9.1 资质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类别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不得将资质证书出借或转让。不得将承接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3.9.2 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且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3.9.3 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向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后,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3.9.4 资质单位应当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明确岗位责任,落实各环节安全保密措施,确保管理全程可控可查。

3.9.5 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密级,对用户需求文档、设计方案、图纸、程序编码等技术资料和项目合同书、保密协议、验收报告等业务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进行确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登记编号,明确知悉范围。

3.9.6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保密负总体责任,应当按照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涉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和涉密信息的知悉程度。

3.9.7 资质单位应当对参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对其分工作出详细记录。3.9.8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实施验收后,资质单位应当将涉密技术资料全部移交委托方,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处理。需要保留的业务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3.9.9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设计方案、研发成果及有关建设情况,资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交流或转让。

3.9.10 资质单位在与境外人员或机构进行交流合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交流材料不得涉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相关情况。

3.9.11 资质单位利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申请专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秘密级和机密级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申请保密专利,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密手续;绝密级的项目,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3.10 涉密项目实施现场管理

3.10.1 资质单位进入委托方现场进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等应当严格执行现场工作制度和流程。

3.10.2 从事现场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是资质单位确定的涉密人员。

3.10.3 现场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应当在委托方的监督下进行。未经委托方检查和书面批准,不得将任何电子设备带入涉密项目现场。

3.10.4 资质单位应当对现场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的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3.11 宣传报道管理

3.11.1 资质单位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对外发布信息,应当经资质单位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3.11.2 资质单位涉及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应当经委托方批准。

3.12 保密检查

3.12.1 资质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密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3.12.2 保密检查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事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

3.13 泄密事件处理

3.13.1 资质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发现后24小时内书面向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1)所泄露信息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3)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4)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5)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6)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3.13.2 资质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不得隐瞒情况或包庇当事人。

3.14 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

3.14.1 资质单位应当将员工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保密补贴和评选先进的依据。

3.14.2 资质单位应当对严格执行保密规章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14.3 资质单位应当对违反保密法规制度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15 保密工作经费

3.15.1 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经费和保密专项经费。保密管理经费用于单位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发放保密补贴、奖励保密先进、保密检查等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保密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维护等。

3.15.2 甲级资质单位保密管理经费,标准不少于5万元;乙级资质单位保密管理经费,标准不少于3万元。保密管理经费应当单独列入单位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开支。

3.15.3 保密专项经费应当按实际需要予以保障。

3.16 保密工作档案

3.16.1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工作档案,记录日常保密工作情况。3.16.2保密工作档案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全面反映保密工作情况,并能够与相关工作档案相互印证。

3.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国家保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涉密系统集成,是指涉密系统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工程所需要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人员构成、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保密保障设施等要素。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是指主持建设涉密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密系统的建设单位和集成单位。

第四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并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经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不得承接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第五条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来承建涉密系统。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建设的涉密系统,保密工作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法规,具有健全的保密制度;

(二)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并有网络安全集成的成功范例;

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应为专门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开发,并独立开展网络安全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有成功范例;

(三)具有系统集成能力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工程专业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队伍和组织管理人员,熟悉保密技术标准;

(四)具有先进的信息系统设计、开发设备,具有良好的安全保密环境;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资产状况;

(六)接受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申请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保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资料。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保密局,应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初审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 省级城市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审核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发。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和承接涉密系统集成的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规定集成单位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在承接系统集成过程中,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其合作单位应有《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涉密系统建成后,集成单位应将涉密系统资料全部移交给涉密系统建设单位,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变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保密局对本行政区域的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实施保密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保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国家保密局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表》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4.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篇四

一般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须提交: 1.申请书 2.书面审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单位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7.法人股东的单位章程(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8.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产权材料

9.涉密业务研发及办公场所平面图(须标明位置、尺寸、面积),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场所平面图

10.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1.资质相关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或执业资格、涉密等级),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检测人员名单

12.近3年相关业务合同清单(含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委托方、合同金额、收入金额、签订时间、项目所涉地区、项目所涉行业、涉密等级和服务年限、是否安全集成和党政军项目)

13.近3年完成的项目投资总值证明材料(系统咨询和工程监理类提供)14.验资报告及上2个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5.企业上2个完税证明(须分提交国税、地税证明)16.近5年企业牵头完成的科研项目材料复印件(须附验收报告)17.近5年获得的科技奖励或者知识产权材料复印件 18.近5年企业保密工作获国家级、省部级嘉奖材料复印件 19.近3年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省部级主办的公开出版刊物发表的保密管理或技术有关论文复印件

20.保密设施设备清单(含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加工设备、检测设备清单;数据恢复资质需另提供备件库清单

21.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含人事、财务、生产、资产、保密管理制度)

22.保密管理情况报告 23.保密风险评估报告

24.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注:屏蔽室建设类资质需另提供自主研发的屏蔽产品检测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5.资质(申请)单位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身份情况说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明确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26.资质(申请)单位股东情况说明(包括法人股东单位性质或自然人股东国籍、持股比例等。其中,涉及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本;追溯中如遇上市公司,需列明其持有5%以上全部股东名单,且不披露信息持股股东持股总额不超过5% 27.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最终出资比例说明

28.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母公司最终出资比例说明

5.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篇五

工信计资[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到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换证申报受理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就2013年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13年到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

二、换证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换证评审

1、一级、二级资质换证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4个月前用传真的方式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申请表》,待部资质办回复后确认本次换证的评审机构。

2、申报换证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7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评审机构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评审机构须在此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当次申请换证企业名单。

3、评审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评审工作。

(二)一级、二级资质换证初审和审批

1、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具体受理截止日期见附表1。

2、换证企业通过换证评审后,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40个工作日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换证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

3、换证申报材料完整的,规定的地方主管部门受理截止日期即为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日期,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4、地方主管部门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部资质办提交换证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和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部资质办对换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企业换证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

6、部资质办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做出换证审批结论。

(三)三级、四级资质换证审批和备案

1、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具体受理截止日期见附表2。

2、换证企业通过换证评审后,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40个工作日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换证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

3、换证申报材料完整的,规定的地方主管部门受理截止时间即为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日期,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4、地方主管部门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20个工作日前向部资质办提交换证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和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5、部资质办对换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做出换证备案结论。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向通过换证的企业换发资质证书。

三、换证评审依据

(一)2013年4月30日前到期的获证企业换证评审依据仍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

(二)2013年5月1日后到期的获证企业换证评审依据。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6号)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工信计资[2012]7号)。

3、《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中部分条件的执行设立过渡期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5号)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明确。

1、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评定条件中的“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一级不少于20个,二级不少于10个,三级不少于3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一级不少于10个,二级不少于5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的条款,明确为:

“一级资质,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但等同替代前企业拥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应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

二级资质,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但等同替代前企业拥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应不少于5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

三级资质,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但等同替代前企业拥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应不少于2个。”

2、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评定条件中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覆盖范围应包括与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所有活动和过程”,明确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覆盖范围必须包括软件开发和信息系统的集成(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等关键词”。以上两项明确的评定条件,从2013年7月开始要求一级、二级资质换证企业必须满足,从2014年开始要求三级资质换证的企业必须满足。

四、表格下载

相关表格可登录资质工作网站(或http://sio.miit.gov.cn)下载。2013年4月30日前到期的获证企业须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申报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V3.8)。2013年5月1日后到期的获证企业须填写相应等级的新版资质申报表,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申报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V4.0)。具体要求详见相关申报表的填表须知。

五、工作要求

(一)请换证企业参照附表受理截止日期安排好资质换证申报进度,与地方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做好资质换证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换证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向评审机构、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的,部资质办不予审批或备案。

(二)评审机构须严格按照资质评审规范和评审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对换证企业业绩中的重大项目或认为有必要的项目,须通过网络查询中标通知书、最终用户调查和征求用户意见等方式进行验证。同时应结合企业近三年上报的监督检查数据,进行一致性复核,最终形成评审报告。

(三)资质评审机构应于地方主管部门受理换证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通

过换证评审并已出具换证评审报告的企业名单。

部级评审机构在部资质办受理换证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企业资质换证申报简表》电子版。

地方评审机构须在部资质办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级换证备案汇总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四级换证备案汇总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新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内容表》等电子版。

(四)请地方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的换证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换证初审或审批工作。

(五)申报换证企业如对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持有异议,可向部资质办提出申诉(联系电话:010-68208063),由部资质办进行复议。如对部资质办做出的换证结论持有异议,可向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10-68208201)提出申诉,由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进行复议。附件:

1、2013年到期一级、二级企业换证申报材料提交时间表2、2013年到期三级、四级企业换证申报材料提交时间表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2013年系统集成资质换证通知

抄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标准院、电子一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2012年12月17日印

附件1:

2013年到期一级、二级企业换证申报材料提交时间表

最近一次材料提交评审材料提交地方主材料提交部资

获证日期机构截止日期管部门截止日期质办截止日期

2010年6月11日2013年3月1日2013年4月15日2013年4月27日

2010年7月30日2013年4月18日2013年5月31日2013年6月17日

2010年9月8日2013年5月30日2013年7月12日2013年7月26日

2010年11月11日2013年7月29日2013年9月9日2013年9月24日 2010年11月22日2013年8月9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0月11日

附件2:

2013年到期三级、四级企业换证申报材料提交时间表

最近一次材料提交评审材料提交地方主材料提交部资

获证日期机构截止日期管部门截止日期质办截止日期

2010年1月6日--2012年11月23日2012年12月7日

2010年2月6日--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9日

2010年3月12日年2月6日

2010年4月18日19日

2010年5月20日18日

2010年6月11日14日

2010年8月17日19日

2010年9月8日9日

2010年10月22日17日

2010年11月11日

2010年11月22日 12日

2010年12月28日29日

6.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篇六

评定条件修改意见

致: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处

我们经过对监理资质评定条件认真的学习研究,并结合信息监理实施经验和体会,对本评定条件提出以下建议:

一、甲级资质评定的不合理之处:

1、综合条件第4小项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800万

500

万元。

元,要求太高建议更改为因为信息系统监理本身为信息系统服务行业,主要是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为主,不需要那么大的资金投入量,不是实业型公司。

2、财务状况中企业近三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建议更改为1500万元或监理项目投资总值不少

6亿。

原因:按照监理费率、信息化建设投入比例、采用监理制的信息化建设的数量、信息监理在采用监理制项目中所占比例、从事信息监理单位数量去推算。每个省每年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量至少200亿。全国有几个地方政府能这么大的资金投入量?;

在整个信息化监理工作中又面临着市场秩序不规范的背景:全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监理管理规范、建筑行业中弱电部分的监理采用建筑智能化监理资质,通信行业采用通信监理资质、水利系统采用水利监理资质、电力系统采用电力监理资质,留给信息监理资质的企

业有多大空间?

另外,全国每个省市的建设主体不一样,导致经济结构不一样,信息化建设也存在软件和硬件及功能性和综合性的区别。在制定评定条件上应考虑兼容性。从中央到地方应该均衡发展监理!

3、业绩中第一条监理合同总额不少于2400万元,建议更改为1500万元。如果监理项目投资总额达到6亿的话,平均监理费率要达到4%才行。这么高的费率估计全国也难以达到。按照现有实际情况和近8年信息监理市场开发经验总结,平均监理费率没有超过2.5%。这样的话监理合同总额基本上在1500万元左右。另外,也要照顾地方单一监理业务且比较好的监理企业,因为地方监理企业本身就受地域条件限制。

4、在人员实力要求中对 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太低,甲级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40人,乙级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20人,参与监理的技术人员包括有信息项目管理师、网络工程师、系统分析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等。

申请甲级资质的企业按现在的收入应为每年1000万,按每个项目平均监理费20万计算需50个项目,25个监理工程师够吗?信息监理必要的四个条件:监理人员、参考资料辅助工具、通信和交通工具、充足的资金。没充足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就没有办法保证监理业务开展,更保证不了工程质量了!比如平安城市建设项目,面向是整个城市面大点多,集成公司采用分组实施,监理公司一个监理工程师能满足业主和项目的需要吗?如果是遍及全国或全省的项目需要多少

工程师?我们省的环境监测综合平台项目涉及全省各个市县乡280个点,两个监理公司参与了近60余人。从以上数据分析25人的要求对甲级资质来说太低,应提升为至少40人。

现在信息化项目的特点是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丰富、项目实施复杂,涉及到计算书、软件、网络、数据库等多方面知识,对监理人员简单的具有监理证书的要求太低,监理的知识宽度和深度都达不到要求。应配备具有相应证书的监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这样才能保证监理知识的全面和专业。

三、应加入硬件投入要求

信息监理过程中要依靠一些设备进行质量的控管,而不只是靠经验和眼力。交通工具能够更及时有效的开展监理工作。

四、甲、乙、丙三级资质条件要求落差大,不便于企业资质升级与发展,特别是从乙级到甲级,建议甲级条件要求在乙级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一倍即可。

7.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篇七

业处

联系人:受理地址: 郑州市花园路144号联系电话: 0371—65509865

办理程序:受理及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初审的材料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资质办-第三方认证

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省工信厅出具推荐函—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发证

20个工作日

详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详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申请表详见:

http:///sio/download/download.htm

8.涉密资质有关信息,申请企业必知 篇八

最近手机行业频繁爆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件,造成了很多人的恐慌,很多人都在思考究竟用什么软件才能防止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因此手机信息安全软件应运而生。

既然手机上的个人资料都会被泄露,那么计算机上的资料呢?谁能保证这些资料不会被泄露?个人信息泄露事小,企业信息、国家信息泄露就是大事了。涉密资质即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也因此应运而生。

那么究竟什么是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须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并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的业务种类又包括哪些呢?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业务。

了解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的业务种类再来了解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类有哪些?

就目前来讲,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划分。要做甲级的认证要求会比较高,乙级的会稍微简单一些。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知道了以上这些接下来军地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作用有哪些?

1、增加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的基本条件里有要求保密组织健全、保密制度完善等条件,企业在申请的过程中必然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能力。进而提高企业涉密系统安全能力。

2、增加信任度、提高竞争力

由于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要求比较严格,一般企业很难申请成功,倘若取得,无疑就是公司实力和竞争力的象征。这在与客户谈判合作的时候比起口头述说更具有信服力、竞争力。

3、业务合法化

这个不难理解,因国家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需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才可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因此只有取得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在开展这些业务时,才可收到法律的保护。

4、促进公司业务的拓展

由于现在国内各个行业的市场竞争都非常大,想在取得更大的成功,就必须向国外市场拓展,要想在国际竞争之中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有所持。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企业在国际竞争之中的一定优势。

那么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基本条件又有哪些呢?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3、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 业务的相关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

7、保密组织健全,有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8、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9、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10、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

9.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篇九

中国音响行业协会

2010.6

3.项目经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的管理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5.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8年以上从业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此外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从业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工程业绩要求:

企业近3年内的工程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至少有一项以上工程属于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1.承担过2项合同金额大于等于800万元的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且每项工程项目均有验收报告;

2.承担过4项合同金额小于500万元且大于等于300万元的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且每项工程项目均有验收报告。

(四)企业设备及技术要求:

1.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 2.企业具有对相应工程的深化设计能力。

3.企业必须设有维修维护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的维修站,并有至少三年的维修记录。

4.企业必须具有近年完成工程的技术档案。

(五)企业设备及管理要求:

1.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企业具有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 3.售后服务优良。

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二级资质

(一)企业基本资信:

1.企业注册资金大于等于300万元;

2.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年检,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企业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2.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项目经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从事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的管理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5.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6年以上从业经历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此外具有相关专业

3-3于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工程项目:

1.承担过2项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且每项工程项目均有验收报告;

2.承担过4项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且大于等于20万元的专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且每项工程项目均有验收报告。

(四)企业设备及技术要求:

1.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 2.企业具有对相应工程的深化设计能力。

3.企业必须具有承接相关规模工程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有专职技术支持或售后服务人员1人以上。

(五)企业设备及管理要求:

1.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企业具有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 3.售后服务优良。

第七条 在评审过程中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一)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三)企业未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四)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型号;

(五)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代签合同;

第八条

专项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九条

专项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四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费用为1000元。第十条

申报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企业专项资质的企业需缴纳相应的评定

颁证费。一级4万元、二级3万元、三级2万元。

第十一条 在获得专项资质证书、且持有证书时间两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晋

升等级。

第十二条 所有获得专项资质证书的企业在中国音响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统一发布查询。

第十三条 持有专项资质证书的企业遗失证书的,应当向协会申领新的资质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原资质证书遗失的声明。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由中国音响行业协会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专业委员会负

责解释。

10.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 篇十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 2002]382号)文件精神,为了有效地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工作,特制定《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申报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申报表》(简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申报表》);

2、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并取得“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高级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书;

3、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社保缴费情况、现任职务等证明;

4、申报人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系统集成项目的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每个项目仅限申报一人。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按信部规 2002]382号文件中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满足要求后,报省资质认证办公室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其返回申报单位。

三、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审核

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对材料满足要求的项目经理资质申报人员进行审核。

四、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将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五、颁发《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并颁发。

六、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说明:

1、《计算机信息工程监理工程师申报材料明细表》附后,有关报表资料请登陆http://

上一篇:海珠区教育局教研室下一篇:九年级化学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