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复习题(精选4篇)
1.法学概论 复习题 篇一
法学概论复习题
2011.10
一、名词解释
1、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2、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3、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4、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5、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我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6、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7、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8、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9、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0、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1、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中还包括犯罪目的。
12、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1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5、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1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论述题
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的特点:
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2、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说公民享有的权利的范围是广泛的;其次,是说享有权利的人即权利主体也是广泛的。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宪法不仅赋予公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睦权利和自由是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例如宪法中就规定了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国家还制定了选举法,对其作出个体规定,来保证其实现。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简答)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表现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的统一。其次,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3、法律的本质
1、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2、B法律中蕴含的统治阶级意志,是集中了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集团、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3、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4、国家意志的内容如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特殊的行为规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律的性质)。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产生方式)。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实现力量)。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地位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面前平等。
(二)自愿原则。在平等基础上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意志自由,即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涉。
(三)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固有原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是通过商品和货币形式进行的交换关系,因而要受到价值规律的支配,需要贯彻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和公平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道德规范。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要实事求是,恪守信用。
(五)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民法的宗旨。
(六)遵守法律、国家政策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及解决民事纠纷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
6、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判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具有从事具体的民事活动的资格及其行为是否有效的两项标准
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法律所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它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在国家法律赋予权利能力的前提下,通过主体自身的行为进行具体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它一般包括:(1)通过自身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2)通过自身行为控制、处分其财产的能力(3)通过自身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由法律赋予的,后者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的能力依法决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就必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婴幼儿。
三、案例分析题
1、刘老汉早年丧妻,其下有三子:刘老大、刘老
二、刘老三。在刘老汉的精心抚养下,三个儿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刘老汉一直随着刘老二生活,但也经常到刘老大和刘老三家小住。1985年5月12日刘老汉亲笔立下遗嘱,说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刘老三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1988年初,经检查发现刘老汉患有癌症。刘老汉住在刘老大家进行治疗。因老大侍侯周到,刘老汉便亲笔立下遗嘱,由老大继承其祖传的房屋,并有签名,注明的时间时1989年1月10日。1990年刘老汉的病情加重,由刘老二护送至老家,路上老二对刘老汉照顾的很好。刘老汉让老二把他抬到老家的乡政府,口述遗嘱,有乡秘书作记录,并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的内容是将祖传的房屋有老二继承。事情隔了不久,刘老汉不治身亡。兄弟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的房屋。问:刘老汉的祖传房屋有谁继承?说明理由
答:刘老汉的祖传房屋应由刘老三继承。理由如下:(1)本案因为刘老汉立有遗嘱,故适用遗嘱继承。
(2)因为刘老三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或者变更。
(3)由长子刘老大继承的祖传房屋的遗嘱,虽然也为有效的书面遗嘱,但是其前有公证的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
(4)由刘老二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由于立遗嘱时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故不发生法律效力。2、2002年2月26日的一天下午,小孩陈某(6岁)在路边玩耍,一不小心掉入路旁的下水道,造成“下颌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等损害结果,花去医疗费近万元。经过调查发现,甲市为了整顿市容,美化环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由市政公司把全市所有的下水道井盖进行更换。此下水道井盖在更换时有不明显的裂纹,由于新井盖已经用完,上级检查很快到来,施工人员认为此井盖不会影响适用,就没有更换新的。但在小孩掉入下水道的当天上午,该市红星厂的一辆超载汽车将井盖压塌,但工厂既没有告诉市政公司,也没有作任何示警标志。
问:小孩陈某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红星工厂、市政公司和李某对小孩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红星工厂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理由是:
(1)市政公司装置质量不合格的井盖,主观上由过错,其行为市陈某摔伤的原因之(2)陈某8岁是未成年人,应有其监护人看管。陈某摔伤其监护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3)红星工厂超载汽车压塌井盖,但工厂既未告诉市政公司,又没有设置示警标志,是造成陈某摔伤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3、某日,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均为未成年人)在楼房的阳台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三人各自拿了一块砖头,同时从阳台上往下扔。其中一块砖头恰好砸中了在户外散步的姚大民怀抱的三岁儿子姚小民,致使其当场死亡。但该致害砖头为谁所扔不能确定。姚大民遂将王小东等三人告上法庭。
问:(1)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行为人为多数,并且其行为具有共同性,结果具有单一性。
(2)本案应判决三人的父母对姚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三个未成年人是共同侵权,所以对受害人,应当由其各自监护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4、蓝天机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广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厂加工费60000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院。
问:天宇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天宇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义务,由它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因此,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摩托车厂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天宇汽车制造厂享有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务。
5、于某,男,17岁。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7年10月,于某到某烤鸭店打工,与老板黄某(女,40岁)相好后发生了两性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08年4月初。4月电旬,于某开始与刘某谈恋爱,并向黄某提出分手。黄某不同意,要求于某与自己保持关系,否则就要将此事告诉刘某。5月14 E1晚8时许,于某在烤鸭店内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双方发生激烈争执。黄某恼怒无比,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边骂边向于某猛地砍过来,砍伤了于某的胳膊。于某见势不好,顺手操起一把椅子抵挡并将黄某打倒在地。黄某倒地时菜刀脱手但仍然大骂于某,并说要杀死于某。于某便继续用椅子砸打黄某,直至其不再出声才住手。于某发现黄某已死,非常惊慌,遂仓皇逃离现场。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答:(1)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于某在受到黄某暴力侵害时用椅子抵挡并将其打倒在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在黄某倒地侵害已停止的情况下继续用椅子打击黄某以致其死亡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于某明知用椅子打击黄某可能会致其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发生,但纵观全案于某并无希望致黄某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间接故意犯罪论处。
(4)于某犯罪时未满l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5)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前罪所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6、胡某,男,17岁。2005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5年11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答:(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
7、被告人张某,女,21岁,某厂工人。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路。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吴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去楼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吴某追上张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张某见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的语气说:“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衣服扯乱了,我还要去上班呢,我自已脱。”吴某以为张某害怕了,便放开张某。张某站起来将内裤脱下后,便要吴某脱光衣服。当吴某将外裤连同内裤一并褪到小腿肚时,张某突然上前将吴某推了一把,吴某站立不稳,滚下防洪堤,跌入河中。张某随即抓起内裤,顾不得穿上,便跑到附近的治安联防队报案。当联防队员赶至河边,将吴某找到时,吴菜已溺水身亡。试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吴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张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为求脱身,用计将吴某推下河堤,虽造成吴某溺水死亡,但其行为并无不当,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过程中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8、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1000余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2000年2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请回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是错误的。因为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
(2)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3)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4)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缓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5)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区人民检察院无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自学考试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篇二
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中国最受欢迎的考试教育王国】 2009年
4月1日
第七章 商法
1.商法的特征:(1)具有营利性特征(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具有国际相通性特征
2.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3.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5.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资本平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化(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为严格,程序较为复杂
6.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6)有固定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破产的特征:(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以及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5)破产程序具有包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8.票据的特征:(1)文义性(2)要式性(3)无因性(4)流
通性
第八章 经济法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3)市场规制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
原则(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3.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交易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作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7)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8)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9)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10)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11)通谋投标行为
4.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内容:(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2)产品标准化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5)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5.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知权(8)
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6.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5)经营者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8)按照规定或约定实行“三包”的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或者减免自身责任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7.解决争议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刑法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
2.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体现犯罪的本质,不决定犯罪的性质(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每一犯罪都具有(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4.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2)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3)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5.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负刑事责任(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没有参加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4)防卫不能过当
7.紧急避险的条件:(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4)紧
急避险不能过当
8.预备犯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2)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3)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焉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9.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能得逞(3)犯罪没有得逞,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0.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1.刑罚的特征:(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12.我国刑法对死刑的规定:(1)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了严格规定(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3)规定了死刑复核
制度(4)规定了“死缓”制度
13.数罪并罚的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3)刑罚执行过程中
又发现新罪的并罚
14.刑法分则中的十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2.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有:(1)拘传(2)取保候审(3)
监视居住(4)逮捕(5)拘留
4.我国刑事诉讼程序:(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
判(5)执行
5.提起公诉应具备的条件:(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2)辩论原则(3)调解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2.第一审普通程序:(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4)诉讼中止和终结(5)判决和裁定]
3.企业法人破产清偿的顺序:(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4.执行的中止情形有哪些?(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4)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5)人民法院认为应
当中止执行的其它情形
5.人民法院执行的终结有哪些?(1)申请人撤消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
形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5)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2.行政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4.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2)有明确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章 国际法
1.国际法的基本特征:(1)国际法所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故又称为国际公法(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必须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要件:(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
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7)
国际合作原则
5.国家的构成要素:(1)有定居的居民(2)有确定的领土(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
6.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管辖权(4)
自保权
7.国家责任的表现形式:(1)限制主权(2)赔偿(3)道歉(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2)国际条约(3)国际惯
例
2.我国适用外国法律的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关司法协助协定的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考试大收集整理
四、社会主义法创立的规律
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并不需要彻底摧毁旧法,而是把它保留下来,加以修改和补充,赋予它以新的阶级内容,就可以用来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了。
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摧毁旧法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无论就其产生的基础,还是就其反映的阶级意志和担负的任务来说都是同剥削阶级法根本对立的。这就决定了无产阶级不能因沿袭用旧法,而只能彻底废除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需要指出,这里所说的废除旧法,是指废除旧的法律体系和宣布旧法,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并不排斥把旧法作为一种法律文化遗产而加以批判地继承。
1、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政策的关系。(简答、论述)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
A、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
(1)社会主义法律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
(2)对于某些国家事物和案件,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时,要直接根据有关政策办理。
B、社会主义法律是实施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1)由于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政策体现为法律后,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成为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3)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这就使党的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得到党的纪律保证,而且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C、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束缚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要形成为法律,还需要经过将先锋队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党的政策更多地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
(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党不能代替国家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不能强制人民遵守它的政策,而法律对一切公民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使人人遵守。
D、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现象。既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又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以党的政策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必然导致以党代政,这既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也不利于在新时期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建设和改革中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A、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B、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一致性,它们必然互相作用,互相影响并相互补充。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它一般地也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并非所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都违反社会主义法律。
3、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组成部分。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通过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在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也起着重要作用,宪法就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宜做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国家又相继制定了一批发展教育、科学、文化的法律和法规,有力地推动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4、社会主义法制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拥有国家立法权,其他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立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原则(简答、论述)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它是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总的指导思想。
A、从实际出发。制定法律要从实际出发,就要做到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为此需要进行大量的切实的调查研究,重要的在于弄清我国国情。同时,也应该认真研究我国历史上和外国的一切对我国立法工作有用的东西。
B、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群众路线是我们的根本路线,法律的制定固然是特定国家机关专有的职权,不能由群众自发地去进行,但并不是说这项工作可以脱离人民群众。具体地说,就是在制定法律时,要做到准确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实现人民的意志。这就要求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使立法工作真正建立在总结人民群众的实践的基础之上。
C、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原则性,否则立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法律性质就会改变。但法律的制定又要求在原则允许的限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问题作出灵活性规定。原则性是主要的、决定性的。灵活性是原则性的体现。坚持原则性,首先就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同时也要坚持立法的法定程序。
D、社会主义法律的灵活性包括两个要点:
(1)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对某一项原则规定,要考虑到实现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多样性。
3.法学概论 复习题 篇三
名词解释题
1,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由特地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2,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3,委任性规范: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4,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
5,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6,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7,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8,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简答题
一、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二、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论述题
三,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人类社会共始终。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
3,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之中,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无有自己的道德体系。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名词解释题
1,社会主义立法: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2,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3,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5,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7,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简答题
• • • • • • • • • • • • • • • • • 论述题
• • • • • • 一,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1)社会主义法是无产阶级革命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同时,彻底废除旧法律体系,并在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
(3)民主原则(2)维护法制统一;
(4)科学原则 三,如何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2,平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平等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违法的构成要件 1,违法的客体 2,违法的客观要件 3,违法的主体 4,违法的主观要件 此基础上,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 • • • • • • •(2)社会主义国家彻底废除旧法律,绝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3)社会主义法的产生,还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 •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名词解释题
• 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2,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简答题
• • • • • 论述题
• • • • • • •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前提 2,有法必依——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保证 • • • • • • • • • • • 三,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四,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 1)维护法律的权威 2)完善法律体系 3)强化民主制度 4)坚持依法行政 5)保障公正司法 6)搞好法律监督
第四章
宪法
名词解释题
• 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4,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5,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简答题
• • • • • • • • 一,宪法的性质与特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内容方面的特点; 效力方面的特点;
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论述题
• • • 5)依法纳税。
三,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2)为人民服务原则。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4)精简的原则。
四,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 1)选举权的普遍性。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2)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3)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监督宪法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5,其他职权 七,单一制国家特征
1,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中央统一领导
3,地方权力由中央以法律规定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 • • • • •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貎。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 • • • • • 三,论述宪法实施的保障 1,宪法自身对宪法实施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2,普通法律的保障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第五章
行政法
名词解释题
1,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 • • • 3,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4,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5,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6,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7,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 8,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9,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简答题
• • • • 一,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
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 •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 • 三,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1,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在职权范围内
3,只能由具有性质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 4,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案例应用
• •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以申请审查的抽象行为: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 • • • • • • • • • 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申请审查。二,行政复议提出的时间
60日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P211 对县教育局的行为不服 对深圳海关的行为不服 对县政府的行为不服 对教育部的行为不服 对广东省政府的行为不服 四,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判断
处罚机关、处罚程序、听证、人身自由处罚的机关、一事不二罚、罚款的罚缴分离、当事人的权利、第六章
民法
名词解释题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出生至死亡时止。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5,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6,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7,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8,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9,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11,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12,专利权: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13,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14,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15,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6,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17,无因管理: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18,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19,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婚姻自主权。20,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简答题
• • • • • • • • • • • • • • • • •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二,法人成立条件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四,不安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 • • • • •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债消灭的原因 1,因履行消灭 2,抵销 • • • • • • • • • • • • • • • • • • • 3,混同 4,免除 5,当事人死亡 六,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格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方法 七,合同担保的形式
1,保证 2,定金 3,抵押权 4,质权
5,留置 八,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案例应用
• • • • • • • • •
一,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判断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三,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四,要约的条件 五,合同的转让规定
六,无效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七,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八,遗产的继承与分割 九,合同违约行为的救济
第七章
商法
名词解释题
1,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3,破产法: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5,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6,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7,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人体。
8,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
9,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0,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简答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发起方式设立。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三,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货币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文义证券。四,票据行为应符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必须采用特定的书面形式。• • 4)必须以法定方式记载票据事项。5)行为人必须签章。
第八章
经济法
名词解释题
• • 1,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简答题
• • • • • • • • • •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二,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 1,协商和解 2,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 5,诉讼 3,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案例应用
• • 一,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二,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以及经营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第九章
刑法
名词解释题
1,刑法: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3,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4,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5,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6,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7,缓刑: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简答题 • • • • • • • • • •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三,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体现犯罪的本质,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 • •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每一犯罪都具有。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 • 四,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 • • • • • • 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4)防卫不能过当。五,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 • 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 • • •
• • • •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避免本人的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六,缓刑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 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案例应用
• • • • • • • • • • • • • • • • 一,犯罪主体资格判断 1-13 14-16,16—18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判断 特别防卫
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判断与处理 如何判断意志以外原因? 中止犯的2种情况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五,累犯的判断 一般累犯,特别累犯
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夺、抢劫、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的判断 盗窃、抢夺转化抢劫情形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 七,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度
对单位罚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罚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题
1,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刑事诉讼管辖: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4,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简答题 • • 1,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 •
• • • • 2,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种类
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逮捕5)拘留 3,刑事诉讼侦查活动
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7)视听资料 通缉。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题
• 1,民事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称为民事诉讼。• 2,反诉: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3,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共同诉讼。• 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的人。• 5,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6,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简答题
• • • • 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题
• 1,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发生行政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指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简答题
• • • • 一,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5)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 • • • • • • • •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案例应用
• • • •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判断
国防、外交 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终局裁决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确定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 • 四,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
五,具体行为被判决撤销后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第十三章
国际法
名词解释题
1,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形式:1)限制主权2)赔偿:3)道歉: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3,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关系,也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4,引渡:指一国把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5,庇护: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6,“空中劫持”:指的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7,外交特权与豁免: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8,无害通过权:沿岸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一个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只适用商船)
9,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10,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题
1,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2,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3,准据法:被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准据法。4,反致: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5,转致: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6,法律规避: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7,公共秩序保留: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认为,如果按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某一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的判决或裁决,其结果会与本国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发生严重抵触时,即可认为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违背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的判决或裁决的制度。简答题
• • • • • • • • • • 一,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几种情况
1)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2)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民事关系据以确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二,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提供;
4.法学概论 复习题 篇四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 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 答:(1)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客体(3)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关系的变更、产生和消灭 第二章 宪法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哪些?
答: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其他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国家公务员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答;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目的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 刑法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罪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致使犯罪未达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2)相对付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下列8种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存在威胁合法权益的实际危险,这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2)必须是危险正发生,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3)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目的条件(4)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5)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
(6)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7)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 我国刑法规定了那些刑罚的种类? 答:
1、主刑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第五章 民法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民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哪些?
答:(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3)正当防卫(4)紧急避险(5)受害人的同意 人格权包括哪些?
答:(1)身体权(2)生命权(3)健康权(4)自由权(5)隐私权(6)姓名权和名称权(7)肖像权(8)名誉权(9)荣誉权 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答:(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医疗损害责任(4)环境污染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7)物件损害责任(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9)受雇人致人损害责任 特殊诉讼时效的使用情形包括哪些?
答:(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四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第六章 婚姻法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时,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再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实际上也构成重婚。关于结婚条件,我国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
1、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导致婚姻无效行为有哪些?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第七章 继承法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答: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不再分先后次序。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标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4)遗嘱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继承法》规定了那些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第九章 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案例)答: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具备下列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普通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有哪些规定(案例)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符合下列条件:(1)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协议为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物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货,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货事由出现(2)全体合伙人均同意某合伙人退伙
(3)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的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章 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1、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如下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对子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贵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P211 股份有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发行新股? 答: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方形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亏啊及报告无虚假记载 第十一章 企业破产法
破产管理者: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管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形成的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活着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到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对哪些行为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答:《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发生下列3项中的行为时,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行为无效后将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是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3)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无效行为的撤销。(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破产债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破产债权应当具备这样的条件
(1)破产案件受理前有效成立的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但已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破产债权应当是具有金钱价值或者可以用金钱价值估算的债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债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进行了债权申请的债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破产财产应当先拨付破产费和共益债务
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则依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普通破产人欠款的除前向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第十二章 合同法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为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享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以及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什么情况下要约失效?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
3、承诺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的方式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类型 答:(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5、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规定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答:(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示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7、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认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为履行(7)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哪些 答:(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责任 第十三章 担保法
抵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哪些人不能作保证人?
答:(1)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意外,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担保法关于保证人的资格时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答:《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哪些权利可以设立质押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庄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十四章 商标法
商标,俗称牌子,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标志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商标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有(1)注册商标专有权(2)注册商标转让权(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4)请求保护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义务(1)应当标明注册标记(2)应当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3)必须保护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4)应依法缴纳有关费用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4)擅自更换他人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五章 专利法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其保护对象统称为“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
专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专利人的权利有(1)专利实施权(2)专利转让权(3)专利许可权(4)标记权(5)获得收益权(6)请求保护权
专利人的义务有(1)缴纳年费的义务(2)接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和计划许可的义务 《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哪些? 答:《专利法》规定,对于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及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1)不属于发明事项或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2)不属于发明事项或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3)不属于发明事项或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与仲裁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所作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经债权人申请,直接向债务人发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起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依法独立仲裁的原则(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协议管辖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5)公平合理原则 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法学概论 复习题】推荐阅读:
法学概论重点复习二08-12
法学概论复习参考_4案例分析09-13
法学概论题库11-03
民法学概论09-04
法学概论串讲笔记10-13
法学概论自考历年题08-04
法学概论的试题及答案09-16
全国2009年自考法学概论试题10-22
中南经济法学概论作业题及答案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