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乐凯胶片公司

2024-06-11

案例中国乐凯胶片公司(共8篇)(共8篇)

1.案例中国乐凯胶片公司 篇一

案例分析 乐凯胶片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是中国影像信息记录产业中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强、产品品种最多、市场覆盖面 最广、跨地区的现代化企业,是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的166家大型国有企业之一。

乐凯前身是化工部第一胶片厂,创建于1958 年7月1日,总部在河北省保定市,是国家‚156‛项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经过了近半个世纪的风雨洗礼,乐凯人肩负着民族的理想和希望,经过三次艰苦卓绝的创业历程,在挑战中寻求机遇,在发展中努力探求适合企业发展的新途径,走出了一条成功之路,塑造了乐凯独特的企业形象。先后创造了中国历史上100多个‚第一‛,填补了中国一个又一个‚空白‛,为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国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2000年3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视察乐凯时,亲切地勉励乐凯人:‚乐凯原来是第一胶片厂,作为中国的‘第一’,乐凯就要牢固树立‘第一’的形象,发扬‘第一’的精神,为民族争光。‛

乐凯第一次创业是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建厂初期,前苏联突然撤走了技术专家,又恰逢三年自然灾害。在这极度困难的情况下,第一代乐凯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克服重重困难完成了工厂建设,并在第二年就生产出我国第一代照相软片、黑白电影正片、135民用胶卷,并将自己的航空航天胶片送上了人造卫星。逐步使企业发展成为我国电影胶片生产基地。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中期是乐凯第二次创业阶段。改革开放使中国大地上发生着神奇的变化,人们的观念、生活方式都快速地变化着,电视迅速进入了寻常百姓之家,致使电影业急剧滑坡,这给以生产电影胶片为主的乐凯带来了严重危机。与此同时,‚彩照热‛在我国悄然兴起。需求就是市场,需求就是机遇。在这紧要关头,乐凯抓住机遇,快速研制出了我国第一代彩色胶卷、彩色相纸,并快速推向市场,打破了洋货一统天下的局面。公司也实现了产品结构从电影胶片向民用照相材料的快速调整。乐凯形成了自己的品牌。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至二十一世纪初,乐凯处于第三次创业阶段。此间,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胶卷为主的感光材料市场需求日益高涨。国际著名感光材料企业纷纷将其发展的战略重心转向中国,利用各种手段纷纷在我国境内投资建厂,传统银盐产品的竞争更加激烈;数码技术快速发展也对传统银盐市场造成了冲击;走私产品长期充斥市场,搅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乐凯在面临外部市场环境快速变化的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推进,乐凯企业内部的改革也犹为迫切。在全新的形势下,乐凯紧紧围绕市场,大力推进企业改革,强化市场营销、技术创新和基础管理,建立并完善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内外营销网络,积极介入数码等新技术领域,依靠制度和管理的不断完善,依靠科学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确保了乐凯产品的不断创新,与世界同步,保持了乐凯长时期的较好发展势头,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特别是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乐凯通过资源整合、国际合作、强强联合,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2003年10月,乐凯和柯达正式确立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05年10月,新的TAC生产线在保定开工建设。目前,乐凯是全球能够生产TAC膜的5家企业之一;2006年3月,‚合肥乐凯工业园‛在合肥奠基。‚合肥乐凯工业园‛项目共分四期,整体占地面积约1200亩。一期为LCD的聚脂薄膜生产线;二期为2条精密涂布生产线;三期为2条用于平板显示器材的薄膜生产线;四期为用于平板显示器材的其他功能薄膜生产线。总投资13亿元人民币。‚合肥乐凯工业园‛将成为中国平板显示器产业链配套所需要的中高档聚脂薄膜和薄膜深加工产品的生产基地。它标志着乐凯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战略转型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乐凯的发展从此掀开了新的篇章。

产品涉及影像记录材料、印刷材料、膜材料及涂层材料、精细化工等四大产品系列100多个品种,不仅畅销全国,而且出口欧、美、亚、非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乐凯彩色胶卷和彩色相纸双双荣获国家银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2005年9月又双双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在国内分别占有20%和30%的市场份额;华光牌印刷胶片、PS版的市场份额都达到50%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反映印刷版材最高水平的CTP系列版材填补国内空白,巩固了‚华光‛品牌国内印刷材料第一品牌的地位。‚乐凯‛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华光‛商标在国内印刷业享有盛誉,产品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稳居全国首位。2005年,乐凯荣获国家首批‚中国出口名牌‛称号;2006年6月,华光获首届中国印刷机械器材品牌(用户)满意度调查用户满意品牌奖。公司分别通过了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随着全球经济的加速发展,信息社会迅速崛起,乐凯正在紧跟技术进步,把握市场时机,积极调整发展战略。目前,乐凯正在大力推进战略转型:影像记录、印刷材料向数字化转型,即照相材料向数码耗材、数码相纸等新型图像输出材料过渡,医用材料向新型数字医疗材料过渡,印刷材料向计算机直接制版等数字印刷材料过渡。以耗材为重点,积极创造条件整合资源,通过与软硬件生产商合作,为用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充分集成公司的涂层、成膜、微粒三大核心技术,实现创新,拓展业务范围,重点发展PET、TAC、PVA中高档薄膜及带涂层深加工产品,打造面向平板显示器、新型电子行业等带涂层薄膜深加工基地。2005年10月,新的TAC生产线在保定开工建设。目前,乐凯是全球能够生产TAC膜的5家企业之一;2006年3月,‚合肥乐凯工业园‛在合肥奠基。‚合肥乐凯工业园‛将成为中国平板显示器产业链配套所需要的中高档聚脂薄膜和薄膜深加工产品的生产基地。它标志着乐凯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战略转型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乐凯的发展从此掀开了新的篇章。

思考题:

1.试用SWOT分析方法分析乐凯面临的内外环境。2.根据分析的环境,提出相应的战略。

2.案例中国乐凯胶片公司 篇二

一、案例介绍

*ST水井, 全称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水井坊) , 始建于1958年, 是由四川制药厂独家发起并改组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2月6日,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四川成都水井坊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帝亚吉欧为境外上市的公司, 持有四川成都水井坊集团有限公司100.00%股权。公司主营酒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属“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014年, 白酒行业仍处于深度调整期, 行业景气度依然低迷, 市场整体疲软乏力。随着白酒产品消费降档, 中低端白酒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高端白酒市场拓展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在白酒行业日趋严峻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格局中, 2014年水井坊实现营业收入36487万元, 亏损30745万元,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41847万元, 分别较2013年减少了25%、100%、172%。

二、内控建设

2011年11月23日, 水井坊公布修订后的《水井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2年3月31日, 水井坊公布《水井坊2012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 称全面推进其内部控制建设;2012年4月28日, 水井坊公布《水井坊内部控制制度》、《水井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和《水井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14年, 水井坊提升风控合规意识,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确立了风控合规工作具体目标, 并组建了风控合规委员会。在风控合规委员会的指导下, 水井坊成立了风险内控部, 并由其牵头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内控管理体系。2014年, 水井坊风险内控部配合审计机构完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 协助水井坊各职能部门建立相关缺陷整改行动计划。同时还协调组建了危机管理团队, 开展《企业持续运营计划》制定等工作, 为水井坊创建具有竞争优势企业管理和运营环境奠定了较好基础。

三、冲突产生

水井坊前8年的审计业务都是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 由于其实际控制人聘任毕马威作为其审计事务所, 为避免重复审计, 水井坊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毕马威) 作为其2014年度内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毕马威由于以下两项事件与水井坊产生异议, 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一) 政府拔付的扶持资金的使用

毕马威2014年审计报告披露:水井坊原子公司聚锦酒业公司与郫县财政局签订备忘录, 约定其收到郫县财政局财政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6000.00元, “用于成都聚锦酒业有限公司工业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水井坊曾以临2011-02号公告“决定终止原六届董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在郫县新征工业用地的议案》并终止拟在该地块上进行的酒业发展项目”, 上述被指明拔付的用于郫县的建设项目并未进行。而后, 水井坊子公司成都水井坊酒业有限公司在邛崃市实施了新产品开发基地及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简称“邛崃项目”) 。水井坊将上述郫县财政局财政技术改造扶持资金作为与水井坊邛崃项目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从2013年开始在邛崃项目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2014年度, 水井坊将上述郫县财政局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在邛崃项目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年合并利润表的营业外收入为人民币6267066.72元。由于水井坊能否继续使用郫县财政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毕马威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也无法确定可能需要进行调整的金额。

水井坊解释:根据备忘录, 为鼓励水井坊在郫县扎根发展, 并调动生产和经营积极性, 达到促进郫县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目的, 在厂区从郫县红光镇、郫筒镇搬迁至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重新建设阶段, 郫县财政局将分期对水井坊子公司聚锦酒业予以扶持, 扶持资金用于聚锦酒业“工业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 聚锦酒业共从郫县财政局收到九笔、合计金额为94006000.00元的扶持资金。

(二) 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事宜

2014年12月31日, 水井坊对成都水井坊酒业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人民币108396662.19元, 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水井坊享有成都水井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 存在明显减值迹象, 而水井坊确定该长期投资无须计提减值准备, 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支持性资料, 毕马威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也无法确定可能需要进行调整的金额。

水井坊董事会提供说明:2014年12月31日, 成都水井坊酒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343770698.11元, 负债370095719.95元, 净资产总额-26325021.84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8400000.00元, 净利润-114515282.99元。水井坊根据估计可收回金额确定该长期股权投资于2014年12月31日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针对上述两个事项, 水井坊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书, 同意水井坊董事会意见。

四、缺陷认定

(一) 内部环境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水井坊内部环境方面的重大缺陷主要体现为水井坊公司治理运转失灵。水井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发表申明, 同意水井坊董事会对该事件的处理。在水井坊独立董事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审计方面的专家, 应该理解毕马威出具非标报告的“苦衷”, 但无论是水井坊独立董事还是水井坊监事会都对水井坊董事会的处理无异议, 至少从公开揭露的信息看是这样, 说明水井坊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

在毕马威对水井坊201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报告后, 水井坊董事会在2015年没有继聘毕马威, 而聘请普华永道作为水井坊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 风险评估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备忘录, 为鼓励水井坊在郫县扎根发展, 郫县财政局分期对水井坊子公司聚锦酒业予以扶持, 扶持资金用于聚锦酒业“工业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水井坊取得的9400万扶持资金是以在郫县建立生产基地为条件的, 换句话说, 不在郫县扎根发展, 就没有取得扶持资金的资格。而水井坊在取得扶持资金后没有在郫县而是在邛崃建立生产基地, 且水井坊的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投资方帝亚吉欧, 郫县拔付的9400万扶持资金有退回郫县财政的重大风险。

(三) 控制活动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根据水井坊董事会提供的说明, 2014年12月31日水井坊对酒业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人民币108396662.19元, 而酒业公司净资产为-26325021.84元。也就是, 账面价值1亿元的投资对应受资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按照中国会计准则, 该项资产应减记为零, 而水井坊根据估计可收回金额确定该长期股权投资于2014年12月31日无须计提减值准备, 但其又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估计可收回金额”的支持性证据, 说明水井坊在财务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四) 信息与沟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企业不仅要有一个好的内部沟通, 更要积极主动与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水井坊取得郫县财政9400万元扶持款, 应当与财政部门有良好的沟通, 确定该款项可用于邛崃项目, 但从上市公司揭露的信息中未见到上市公司做此项工作, 说明水井坊在信息与沟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 监督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按照合理的设计有效运行, 监督是内部控制自我调整的机制。水井坊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在收到注册会计师对水井坊内部控制出具的否定意见报告后, 仍坚持其内部控制有效, 在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中未提到内部控制缺陷, 说明水井坊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是失效的, 存在重大缺陷。

五、对策建议

(一) 统一内部控制评估报告格式与内容

当前, 我国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时间不长, 上市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内部控制建设存在许多问题, 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改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格式能有效传递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的相关信息。建议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范式, 再按行业建立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范本, 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信息的传递。

(二) 提高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思想意识

从水井坊的案例中可以看出, 上市公司对内控存在应付了事的思想态度, 对监管层倡导的内控流于形式。水井坊正是由于不重视内控, 没有提早识别出经营中所存在的风险, 当世界发生金融危机, 中国政府政策发生变化, 酒类消费下降, 水井坊连续三年发生亏损, 面临退市的压力, 不得不做出各种应对措施。2014年, 水井坊转变企业战略, 转换经营思路, 加强风险管理, 成立了风控合规委员会和风险内控部,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所以才有2015年上半年的扭亏为盈, 但前期经营亏损已成事实, 为了“保壳”, 才有种种违规操作。

(三) 开展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专项检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定期组成专班, 对各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状况进行检查, 抽查其工作底稿, 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 不断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的执业水准。

摘要: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中最基础的问题,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许许多多实际情况, 使得现行内部控制法规体系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均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细化规则, 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执行走形式、走过场, 导致个别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ST水井就是其中的经典案例, 其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生冲突。本文以*ST水井201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例, 分析其内部控制执行和缺陷认定存在的问题, 并从监管层、企业和中介机构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案例研究

参考文献

[1]杨敏, 贾文勤, 欧阳宗书, 李筱强, 胡兴国, 邱昱芳, 夏文贤, 米传军, 李静, 徐振, 谢安, 顾玲, 崔志娟, 胡为民, 阳尧.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J].财务与会计, 2013 (11) .

3.中国索还走私文物案例 篇三

1998年3月13日下午5时,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的“聪河”号巨轮悄然驶离英国伦敦港——一批被英国文物贩子非法走私到英国,被英警方查扣并在国际知名的克里斯蒂拍卖行的库房中封存了3年多的数百箱3,000余件珍贵的中国文物,终于踏上了归国之路。4月11日,船到上海,装载文物的集装箱被换到“滦河”号上并继续北上,4月17日抵达天津新港,5月8日夜,文物从天津新港被运达位于天安门广场的中国历史博物馆(现为国家博物馆)。6月2日,该批文物中另一部分需要特殊保护的未脱水和易损坏者——主要是简牍和漆木器,搭乘中国民航CA938号航班抵京。至此,这批流亡国外达数年的宝贵文化遗产,经过艰苦的法律与外交斗争,终于回归故国,并于1998年8月5日,在中国历史博物馆的一个不同寻常的展览——“打击文物走私成果展览”上与公众见面。

1994年夏季,英国警方苏格兰场(即伦敦警察局)破获一盗窃、走私埃及文物的团伙,在调查中发现其中数人涉嫌走私中国文物(其中一人是警官)。1994年底到1995年初,中国驻英使馆和英国警方同时接到若干封匿名信,举报有关非法走私中国文物的嫌疑人及走私文物路线、进货批量及市场交易等情况。英国警方据此确认,参与走私中国文物的是一个有组织的走私犯罪集团并已形成国际性网络。1995年2月,英警方向中国使馆通报了有关情况,希望联手破获该走私文物团伙的国际网络,并表示一旦英警方采取查封走私文物的行动之后,希望中方派专家帮助鉴定,提供证据,使馆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内。

1995年3月10日,英苏格兰场警方采取了代号为“水烛行动”的突袭,分别在英国两个港口截获了两批各国走私文物,满载七辆卡车,约计6,000余件,同时拘捕了三名走私嫌疑人并查抄了他们的住宅、店铺和库房。警方将查获的大量文物封存在克里斯蒂拍卖行的库房内,嫌疑人则按英国法律程序得到保释。3月31日,苏格兰场警方正式向中国驻英使馆提出派遣文物专家前往鉴定的请求。

1995年4月,中国国家文物局指派两名专家赴伦敦,对这批文物进行初步鉴定,确认英警方查扣文物中有大量被走私的中国文物。1996年12月,国家文物局再次派遣专家组赴伦敦,对文物进行全面的清点、鉴定、登记和统计,确定涉案的中国文物总数达3,494件,其中大部分应是近年从中国境内遗址盗掘出土的,可以涵盖中国历史的各个时期:

属于远古的,有恐龙蛋化石,有的是单枚的,也有一窝数个黏连在一起的,其中一些还带有围岩和基土。

属于史前的,有各种各样的石器、陶器。大量的出土于中国甘肃、青海一带的马家窑文化彩陶罐,纹饰与器型十分优美。

有周代的青铜车马饰件。

有汉代墓葬中陪葬的玉衣片、玉璧、铜镜、铜带钩、铜釜;一枚铜印章上铭刻着“张武信印”字样。有漆鞘铁剑、漆木双角兽。有成组随葬的陶俑、陶狗、陶屋、陶鸡圈、陶仓井灶等模型。有一批十分珍贵的竹简,约120枚左右,墨笔写有隶书文字。

晋墓出土的青瓷虎子、瓷砚。

唐墓出土的陶武士俑、陶仕女俑、陶马、陶驼,铜镜;数方带盖石墓志;一件青黄釉执壶上,墨书“一去行千里,来时未有期。中月三十日,无月不相思”。

宋元墓葬出土的青釉魂瓶;一柄青铜镜上铭刻着“湖州薛怀泉自造”;一个白瓷枕上铭刻有“洞中仙不老,云外客长乐”。

明清墓葬出土的陶俑、琉璃楼屋模型明器组合、青花瓷板墓志、绣衣、铠甲等;居然还有沉重、高大的石羊等墓葬封土前的石象生;有块碉龙石碑首,赫然额篆“圣旨”二字。还有一些盗窃自中国境内寺庙的明清时代文物,如漆木和石质的佛教、道教造像、藏经文书、铁香炉等。

而空间范围上,从西北到东南几乎涉及大半个中国,中国传统文化比较发达的中原一带如山西、陕西、河南等省的文物,更是重中之重。

上述的大部分文物应是近年从中国境内遗址盗掘、倒卖然后盗运走私出境的。在鉴定过程中,中方专家也发现了一些表明走私文物来源的证据:

(一)墓志,特别是5方唐代墓志,志文中记载着明确的下葬地名和时间,堪称铁证。

墓志1,唐《裴公墓志》。墓主人名裴怦,字如琨,河东闻喜人,开元三十一年终于官舍;夫人刘氏,至德二年终于曲沃县私第,“明年与公会葬于绛山之阳”。

墓志2,《大唐故裴府君墓志铭》。墓主人是朝议大夫、泉州刺史裴湮,字长源,河东闻喜人。贞元十七年终于长安光福里。

墓志3,《唐故泉州刺史裴公夫人荥阳县君郑氏合附墓志铭》。墓主人名郑娩,字从仪,大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终于东都归仁里,“至开成四年闰正月二日归附于绛州闻喜县清通乡爱里村”。

墓志4,唐《许君墓志》。墓主人是朝议大夫、越州都督府长史许澄,字思泰,高阳人。开元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终于私第。与夫人于开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合葬与先茔新田之东原”。

墓志5,《周故高邑侯妻河东郡夫人韦氏墓志铭》。韦广妃,京兆长安人,是大唐秦王府参军裴怀杰的祖母。武德八年“葬于绛州闻喜县高阳乡相乡里”。

据墓志内容,以上墓志均出土于中国山西省今闻喜县和绛县的唐代古墓葬群。而据中方掌握的线索,这一带在1993、1994年前后正是盗墓团伙疯狂作案的重灾区,包括唐代裴氏家族墓地在内的古代墓葬均惨遭浩劫。

(二)大部分走私文物的包装同目前中国北方非法贩运文物者惯用手法一样,采用当地土造粉红色卫生纸。一些包装箱用的是河南、广东等省份的旧商品纸箱。包装纸中还有《羊城晚报》,暗示着走私的路线是从北到南,并很可能同中国目前绝大部分的文物走私一样,经香港转口而去。

(三)部分出土陶瓷器带有墓中老土。漆木器仍保持古墓葬中的饱和水状态,尚未脱水。

根据中方专家建议并获得苏格兰场警方和大英博物馆的同意,少量易损文物,诸如未脱水漆器、镇墓兽、铁剑和汉代竹简等,被暂存到大英博物馆实施专业保存。

英警方立即着手刑事立案,并采取了代号为“芦苇行动”的侦破计划。苏格兰场的警官于1995年7、8月份专程来华,在当地警方和文物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到北京、山西、河南、广东进行实地查证。他们亲眼目睹了闻喜、绛县一带盗坑累累的盗墓现场,亲

自观察比较了警方查获的大批出土文物,惊叹许多文物与在伦敦查扣的几乎毫无二致。这次调查不仅完全证实了中方专家在伦敦的鉴定意见,还提供了大量确凿的补充证据。据英国警方的调查报告透露,在搜查该案主要嫌疑人在英国的住宅时,除了发现大量的中国文物外,还发现嫌疑人在中国大陆可能是古墓葬现场拍摄的若干张照片,一些刊载有关中国文物盗掘、走私情况报道的剪报。有张中国地图挂在室内墙上,一些重要的考古发现地点被标画出来——这恐怕并非是出自对学术研究的兴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切地下、水下文物均为国家所有,盗掘、贩卖及走私文物都是犯罪行为。《UNESCO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巴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之返还国际公约》(1995年,罗马),都明确规定了归还非法出境文物的国际义务。英国虽然至今未加入这两个国际公约,但公约的精神是国际社会都应当尊重和遵循的。中国政府对这批文物享有无可争议的物主权益。

1996年3月1日,中国国家文物局致函英国内务部,表明了这批文物的中国所有权主张和要求归还的中国政府立场。

虽然因为有警察涉嫌参与此案,英警方积极主张刑事立案,但是英皇家检察院以英国法律对发生在其他国家的犯罪进行起诉有限制范围为由,决定不起诉走私嫌疑人,认定该案只能由对被盗物品接收地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来审理,而文物进入英国,应属合法的进出口行为。

由于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查扣文物的英警方也考虑退出此案,并提出如中方不介入民事诉讼,警方只能将查扣物品退还嫌疑人。如果中方投入民事诉讼,将由英国法庭判决文物的最终归属。

闻此消息,走私嫌疑人变得非常嚣张。1996年9月6日和13日,走私嫌疑人两次公开致函我驻英使馆,要求中国或者承认不对查扣文物提出所有权主张,或者与其投入民事诉讼,同时还根据英国警察财产法,起诉警方非法查扣其财产。英国伦敦地方法庭也不断应嫌疑人要求,在中方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逐次将一些文物判归走私嫌疑人。追索这批走私文物的工作开始陷入困境。

为推动案事进展,1996年9月间,国家文物局局长张文彬借率团参加伦敦大英博物馆举办的中国文物展开幕式之机,专程拜会了英国警方的有关负责人,了解案情,并郑重地向英警方表示了中国政府的态度。他指出,英国虽未参加有关返还走私文物的国际公约,但作为国际刑警组织的一员,英警方有责任、有义务协助破获这一非法走私文物的犯罪案件,希望双方共同合作,打击文物走私犯罪活动,尽快解决此案。

张文彬局长回国后分别向国务院和文化部汇报了与英国警方交涉的情况,以及对案事的评估。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10月底和11月初连续两次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对策。会议认为,为了打击文物盗掘走私的嚣张气焰,同时为了捍卫国家主权,无论最后的结果和代价如何,中国都必须打并打赢这场官司。在国务院办公厅的安排下,成立了由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港澳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有关人员和著名法律专家、律师共同组成的“追索英警方查扣走私中国文物工作小组”,并在国家文物局内设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办公室,制定了办事程序和规则,并开设夜间值班电话,加强与我驻英使馆和各有关部门间的联系。我港澳办敦促港英当局和香港警方尽最大努力,接过案子;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致函英皇家检察院,要求尽快将此案移交香港警方查处。

1996年12月1日,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马自树率领一个专家组赴伦敦,广泛接触各有关方面,寻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国家豁免权的可能性及有关安排,向英方提出国家豁免权的要求,并正式聘请国际著名的福而德律师行作为代理律师,处理有关该案的法律事宜。专家组还对英警方查扣的中国文物进行了全面清点和鉴定,确认被查扣中国文物总数达3,494件。

专家组回国后,国家文物局召开追索英走私文物工作组会议,决定在国内加紧查实犯罪证据,立足刑事诉讼,并为在只有通过民事诉讼一条途径索还文物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公安部门在国内加紧查实犯罪证据,同时,国家文物局聘请多名专家学者包括英国著名的中国文物专家罗森女士,从各个角度收集中国对这批文物所有权主张的依据。

但是由于这批文物时间空间范围都太大,因而难以在如此短时间内获得符合英国法律要求的有关盗掘地点、盗掘时间及作案过程等实质性证据。而与此同时英国地方法庭则应走私嫌疑人的要求,限期中国必须在1997年1月17日加入民事诉讼,否则,将把文物判归对方。1997年1月8日,中方代理律师迫不得已以英法庭蔑视中国国家豁免权为由,要求将案事移交英上诉法院审理,迫使英地方法庭决定:无期限冻结全部文物,直到中方决定正式参与民事诉讼为止。

1997年1月15日,迫于中方对文物所有权主张的坚定态度和不惜代价捍卫国家尊严的强大压力,考虑到卷入一场没有希望的漫长官司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两名主要涉案嫌疑人鲍克斯和马丹尼表示了谈判和解的意向,英法庭也提出庭外调解的建议,并要求在2月底前获知调解的进展。国家文物局随即向国务院汇报了上述情况,并提出中方的谈判原则是:坚持对于英国警方查扣的中国文物的所有权主张,索还最具中国文化代表性和文化价值的文物。这些意见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利欲熏心的走私嫌疑犯希望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在发出谈判的试探后,他们不断出尔反尔,一直在观望最佳的方式和时机。因此,谈判接触同样是缓慢和艰难的。而我方则依靠道义的压力及主权国家对嫌疑犯个人的压倒性优势地位,一方面积极推动案事取证工作的进展,一方面耐心等待,从容制定具体的分阶段、有步骤的谈判方案,并反复组织专家进行修订论证。

在我方的坚定态度面前,对方沉不住气了。1997年11月他们再次致函国家文物局的代理律师行,提出在1998年1月份进行谈判。国家文物局审时度势,对谈判方案进行最后的审查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分致中国驻英使馆和代理律师行实施。

1998年1月22日,谈判如期进行。中方专家、中方聘请的英著名文物专家及我方代理律师与两名主要嫌疑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较量。24日,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对方承认全部文物的中国所有权;只对其中混杂的部分外国文物、新仿工艺品及若干他们在市场上购买但被警方在案发时一并抄查的文物提出要求,中方索回其余全部中国文物,共计3,000多件(套)。

这一结果很快得到了国内决策部门的认可。1998年2月10日,归还文物协议书及英警方和地方法院认同的法律文件正式签署。嗣后,该案另外一名涉案人从主嫌犯手中购买的几十件涉案文物以同样方式和程序予以索回。

本案是中国首次以法律武器为主、辅以外交等手段与国际文物走私团伙斗争取得的重大胜利,但是我们也遗憾地看到,虽然国家为之花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力,并取得了最终的成功,然而在经过一场漫长、曲折和昂贵的异国之旅后,这批文物大部分已经丧失了确切的出土地点、时间和相互关系等背景性资料,使其宝贵的科学与艺术价值大为失色,许多与之相关的古墓葬、古遗址,在未被考古学家发现和深入研究之前,就已经永远消失在人类的视野与知识之外了。

追索英人走私中国文物的成功,虽然标志我们将反对文物走私这种新形式的文化侵略的战线推到了国境之外,但是,它的主战场仍然是在国内。保护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绝不仅仅是文物部门和少数专家学者的事情,因为历史的血脉流淌在每一个中华儿女的身心之中,历史的遗产就分布在你我的身边,就是我们生活的自然与人文环境的构成部分,虽然国家制定有关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但它的落实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参与。

4.中国上市公司收购50大案例 篇四

一、1990年至1998年未规范的上市公司收购

1.宝延**——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第一案

1993年9月13日, 深宝安旗下宝安上海、宝安华东保健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悄悄收购延中实业的股票。9月29日, 上述3家公司已经分别持有延中实业4.56%、4.52%和1.657%的股份, 合计持有10.6%。由此, 延中实业的股票价格从9月13日的8.83元涨至12.05元。9月30日, 宝安继续增持延中实业的股票, 持股比例达到15.98%。至此宝安才发布举牌公告宣称持有延中5%以上的股票, 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 向延中实业公开宣战。这是1993年国庆节的前夕。1993年的宝延事件, 深圳宝安集团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延中股票达19.8%, 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由此开辟了中国证券市场收购与兼并的先河, 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例通过二级市场收购达到成功控制一家上市公司的案例。后来, 1998年, 方正入住延中, 延中改名为方正科技, 后来有发生长虹、裕兴争夺控制权的收购事件。

宝延**是中国大陆第一例股权转移事件, 标志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发展迈出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其后万科参股申华、恒通控股棱光、康恩贝吃掉凤凰、辽国发拨弄爱使、恒丰举牌兴业、一汽买金杯等一系列事件,都可说是宝延事件激起的千层波浪,同时也催生了中国股市挖掘不尽的题材板块--资产重组。

涉及要点: 信息披露的程序;公告、反收购

2.申华竞购案

1993年11月10日, 宝延**平息没多久, 深万科(000002)发布公告, 深万科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申华实业5%股份。1994年3月31日, 《中国证券报》在第四版上刊登万科4家A股股东授权万科B股股东之一君安证券所作《改革倡议——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书》, 其中对万科参股申华大加指责。王石虽对此并不认同, 但其实在1993年末万科就已经开始减持申华的股票。1993年底, 申华工贸持股3.74%, 依然是第一大股东, 万科持股比例已经降为2.92%。在后来的两年中, 万科继续减持, 直至1995年从申华前10大股东名单中退出。同年, 申华工贸及瞿建国等与上海太阳海设备有限公司发生股权纠纷, 申华工贸退出但太阳海也没有进入申华实业, 而1995年瞿建国以0.69%的持股比例, 俨然位居第一大股东之列。此时申华实业的股权分散的程度已经到达历史最低点。在1996年底, 金融大厦即将封顶之时, 广州三新公司在二级市场大量买进该公司股票, 接连二次“举牌”公告, 并引发“申华”公司董事会的内部决裂。七名董事要求接纳“三新”公司的四名新董事, 并与董事长反目。在此关键时刻, 作为国内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君安证券”公司登场入驻, 先后持流通股15%, 成为无法抗争的第一大股东 君安入住申华后, 派来年富力强的年轻管理人员, 瞿建国仍是董事长, 但离开管理第一线。1998年7月, 君安高层出事后, 瞿建国在管理层的一致要求下, 重新掌控申华。但瞿建国在收购江西省最大的民营科技集团江西科环集团时与君安产生分歧, 临时股东大会上该项收购提案未被通过, 最后瞿通过分拆收购的方式得以实现。1999年, 君安投资与瞿建国反目, 以瞿建国“侵权和非法投资”为由, 将其告上法庭, 这也创下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大股东状告公司董事长的例子。一时间, 君申之争成了市场竞相关注的焦点。1999年3月17日, 申华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以9.2亿元收购华晨在美国纽约股市上的51%的股权(未能实施)。同时, 为了排除大股东君安的阻力, 包括瞿建国在内的7名董事决定以集体辞职为条件, 同时, 董事会推举9名主要来自华晨的新董事候选人。而华晨通过收购君安投资成为申华实业的控股股东。1999年4月, 仰融当选为申华实业董事长;1999年8月, 申华实业以其持有上海申华商务大酒店90%的股权与珠海华晨持有的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95%的股权进行置换, 其中的差价2655.2万元由本公司以现金向珠海华晨支付;1994年10月, 申华实业更名为华晨集团。2001年, 华晨集团再次更名, 变为申华控股。

涉及要点: 二级市场收购、反收购、公司诉讼、资产置换

3.爱使股份收购: 股权变动最频繁

爱使股份这只盘子最小的全流通股票, 以控制权五易其手的纪录创下之最, 更留下大炒家风云际会的历史写真。上海爱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1985年面向社会公开发起成立, 并于1990年底成为我国首批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之一。由于其全流通的特质, 爱使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股权相当分散, 股权控制最不稳定。仅在上市后的10年内便五易其主, 自然人胡兴平、辽宁国发集团、延中实业(600601)、天津大港油田、明天系相关企业先后入主爱使股份。爱使股份最初以电子产品为单一主业, 随着控股股东数次更迭, 其主业也是频繁变换。由电子产品到客运等第三产业再到石油制品和饮用水, 以至今天的煤炭和计算机软件, 爱使股份早已物非人非。如今, 爱使股份惟一保持不变的恐怕就只有它的证券简称和代码了。

涉及要点: 自然人控股、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反收购

4.恒通入主棱光——开国家股受让之先河1994、1995年, 中国证券市场接连发生两起颇不平常的企业收购交易: 交易之一: 1994年4月29日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通集团或恒通, 下同)斥资5160万元, 以每股4.3 元的价格收购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简称建材集团, 下同)持有的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棱光公司或棱光, 下同)1200 万股国家股, 占总股本的35.5%, 成为棱光公司第一大股东。这次收购首开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先河, 引起新闻界的广泛关注, 被称为恒棱事件。交易之二: 1995年12月22日, 恒通集团将其属下全资于公司恒通电能仪表有限公司(简称恒通电表, 下同), 以16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棱光公司。显然, 两起交易的策划者是恒通集团, 由于交易之二中的卖主——恒通同时又是买主——棱光的控股股东, 使得交易之二构成明显的关联交易, 两起交易合在一起, 又构成买壳上市。所谓买壳上市, 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 然后再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和资产。

涉及要点: 国有股协议转让、买壳上市、反向收购、关联交易

5.北旅事件

1995年7月5日, 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商式会社, 一次性购买北京北旅法人股4002万股, 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5%, 旋即成为轰动一时的“首例外资收购案”。可是, 由于北旅公司长期亏损, 几乎没有股权利润分成, 公司经营管理不力, 重组进展不顺, 伊藤商式会社1995年以每股2元买进股权, 现在只剩下0.7元左右, 此外2000多万元的债权, 只换回200万元的现金。

“北旅事件”发生后, 为防止外资一窝蜂地无序占有上市公司股权, 1995年9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颁布48号文, 规定: “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 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国有股法人股转让

6.中远收购众城实业

1997年我国资本市场资产重组风起云涌之际, 证券市场上发生一起著名的“登陆”案件: 中远置业、上海建行及上国投三方(上海建行与上国投是众城实业四大股东之二)在进行了多次谈判后, 于1997年5月27日签署协议, 中远置业一次性受让众城实业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共4834.4万股, 每股转让价格为3.00元(为净资产的1.5倍), 总共耗资1.45亿元。7月17日, 众城实业召开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 改选、调整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8月18日, 众城实业召开股东大会, 至此中远掌握众城的实质经营权。此举达到了中远在中国大陆地区买壳上市的目的, 在此前中远已在香港有两家大的上市公司, 其一直想在中国沿海地区发展房地产业以支持其日益发展的海上运输事业。这次收购是上海市房地产业第一起“买壳上市”案, 同时也为大中型国有企业利用证券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探索了一条成功道路。

中远入主众城董事会后, 在财务顾问上海亚洲商务投资咨询公司的协助下制订出慎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和众城实业中长期业绩及股本增长规划方案。经过两个多月的运作, 众城的经营状况明显改善, 在这种情况下, 中远置业作出增持众城股份的决定。因为众城基本面好转, 第二次股权收购的成本也相应高于首次收购成本。经过多项谈判, 中远置业、陆家嘴和中房上海公司签署协议, 中远置业一次性受让众城实业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共6681.4万股, 每股转让价格为3.79元, 共耗资2.53亿元。至此, 中远置业以68.37%的众城股份持有量成为其绝对控股方。这两次收购均获得了证监会有关豁免其全面收购义务的批准。

涉及要点: 买壳上市、资产重组

7.福特收购江铃汽车

1995年8月,福特以4000万美元的价格认购江铃汽车发行的约1.39亿股B股,其约占江铃汽车此次发行B股总额的80%,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认购价格略高于江铃汽车每股净资产。同时,福特提名3人进入江铃汽车的9人董事会。1998年10月,江铃汽车增发B股1.7亿股,福特以每股0.454美元认购了1.2亿股。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定向增发B股

8.上房集团整体置换嘉丰股份

1997年10月15日上海房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房集团)与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纺织控股以每股2.6288元一次性向上房集团转让其所持有的上海嘉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股份)国家股6478.1992万股, 占总股本的74.69%。经国家国资局(国资企发〖1997〗328号)、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1997〗54号文批准, 同意豁免上房集团向嘉丰股份其他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义务。1997年12月26日, 股份转让协议正式生效。上房集团成为嘉丰股份的绝对控股股东, 本次股权转让后, 嘉丰股份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不变。转让各方就此于1997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

1998年6月25日, 嘉丰股份与控股股东上房集团签署协议, 对原纺织资产进行整体资产置换。6月29日, 嘉丰股份1997股东大会在上海影城召开。会议以65175063股赞成, 46671股反对, 85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资产置换、变更主营业务的议案》。根据协议, 上房集团将其所属部分优质资产(新型建材与高科技楼宇设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产业)与嘉丰股份全部资产按各自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进行等值置换, 置换金额为14028.16万元。会议还以65163863股赞成, 57871股反对, 85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公司更名为“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议还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通过改组董事会、监事会, 上房集团经营层全面入主嘉丰股份(金丰投资), 从而保证嘉丰股份(金丰投资)顺利实现上房集团的经营发展战略。

嘉丰股份(金丰投资)董事长徐林宝在对原嘉丰股份进行资产置换后表示, 公司将尽快改善经营业绩, 恢复公司配股筹资能力, 并为广大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至此, 历时8月有余的上房集团并购嘉丰股份暂告一段落, 上房集团成功实现了买壳上市。

涉及要点: 资产置换、买壳上市

二、1998年至2005年有监管的上市公司收购

1.中关村替代琼民源

1998年11月20日, 北京市政府批准将民源海南公司持有的琼民源38.92%国有法人股无偿划拨给北京住总集团。这一安排使北京住总集团代替民源海南公司成为琼民源的第一大股东, 既保证了住总集团有权对琼民源的资产进行重组, 又使中关村公司与琼民源的资产、债务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由北京住总为主发起人, 联合市国资经营公司、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实创高科、联想集团、北大方正、四通集团等六家发起人, 于1999年6月8日发起设立“中关村”公司。

1999年6月19-28日, 中关村公司向北京住总集团定向增发18742.347万股, 住总集团以经评估确认后的18742.14万元净资产按1:1的比例认购股票, 不足部分由住总集团以现金支付。通过定向增发, 中关村公司的股本增至48742万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住总集团将自己拥有的中关村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与琼民源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按1:1的比例实施换股, 即琼民源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琼民源股票换成中关村公司的股票, 后者的股票将于1999年7月12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这意味着中关村公司的4.87亿股票中有1.87亿股票是流通股, 这也意味着持有琼民源流通股的投资人有机会在股市中交易并解套。

1999年7月7日, 琼民源公司董事会与深交所同时发布公告, 宣布根据《公司法》第15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1999年7月12日起, 琼民源股票终止上市。

1999年6月, 北京住总以高科技为号召设立中关村公司, 与停牌已久的琼民源换股, 一举实现新公司借壳上市与旧股票恢复交易两大目标, 获得了各方的好评, 亦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

涉及要点: 资产重组、借壳上市

2.阿尔卡特收购上海贝岭

2001年10月,上海贝岭第二大股东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的中方股东与外资股东阿尔卡特公司签署备忘录,将原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阿尔卡特公司占“50%+1股”,中方股东占“50%-1股”。外资阿尔卡特公司通过绝对控股的上海贝尔间接持有上海贝岭25.64%的股份。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间接控股

3.南钢联合要约收购南钢股份(第一例要约收购)

2003年3月12日, 复星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与南钢股份控股股东南钢集团合资设立南钢联合有限公司。南钢集团以其持有的南钢股份(600282)70.95%股权及其他资产作为出资, 复星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现金出资6亿元, 共持有南钢联合60%的股权, 实现了对南钢股份的收购。从而引发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第一例要约收购, 涉及金额达8.5亿多元。

2003年3月12日, 南钢股份控股股东南钢集团公司, 与复星集团、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组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约定: 南钢联合公司注册资本为27.5亿元。其中, 南钢集团以其持有的南钢股份国有股35760万股(占总股本的70.95%)及其它部分资产、负债合计11亿元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40%;复星集团公司以现金8.25亿元出资, 占南钢联合公司注册资本的30%;复星产业投资以现金5.5亿元出资, 占南钢联合公司注册资本的20%;广信科技以现金2.75亿元出资, 占南钢联合公司注册资本的10%。由于南钢集团公司以所持南钢股份的股权出资尚须取得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合资各方在《合资经营合同》中约定对南钢联合采取“先设立, 后增资”的方案: 即先行按前述出资比例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的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其中南钢集团以需取得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的资产以外的其他经营性资产合计净值人民币4亿元出资, 而复星集团等另三方仍以现金出资;待南钢联合成立且有关各方履行完相关审批手续后再行由合营各方对南钢联合进行同比例增资, 南钢集团以其持有的南钢股份国有股权及其他经营性资产(包括负债)出资, 复星集团、复星产业投资、广信科技仍按前述出资比例以现金出资, 以使南钢联合的注册资本达到27.5亿元。后三者的实际控制人是以郭广昌为首的四个自然人。3月27日, 财政部批准了南钢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南钢国有股份出资成立南钢联合。这实质上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行为, 且收购的股份超过南钢股份已发行总股本的30%, 依法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申请条件, 南钢股份此次要约收购不符合此条件, 所以南钢联合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向南钢股份法人股和流通股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意义: 作为首例要约收购, 南钢股份要约收购的案例, 将促进证券市场兼并收购业务的开展。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 要完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明示的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的, 其实很少。有不少企业有意收购证券市场上的好公司, 但存在种种顾虑, 尤其是在操作细则出台以前, 以致于收购几乎成了ST板块的专利。复星-南钢的合作模式如果成功, 将会给市场一个参考, 被许多潜在的收购者所复制, 真正意义上的收购重组行为将更趋活跃, 甚至可能会出现竞争要约收购的情况。

涉及要点: 要约收购、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大宗交易。

4.三联重组郑百文

1996年4月, 郑百文成为郑州市的第一家上市企业和河南省首家商业股票上市公司。郑百文的前身是一个国有百货文化用品批发站。郑百文曾经自称: 1986到1996年的10年间, 它的销售收入增长45倍, 1996年实现年销售收入41亿元人民币(约8亿5400万新元), 1997年它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深圳和上海上市的所有商业公司中都排序第一, 进入了中国国内上市企业100强。郑百文上市后红极一时, 成为当地企业界耀眼的改革新星和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然而, 在被推举为改革典型的第二年, 郑百文就在中国股市创下每股净亏2.54元人民币(约5角2分新元)的最高纪录, 而上一年它还宣称每股盈利0.448元人民币。1999年, 郑百文一年亏掉人民币9.8亿元, 再创上海和深圳股市亏损之最。

郑百文上市后募集的资金数以亿计地被公司领导以投资、合作为名拆借、挪用出去, 总计10多家公司拆借的近人民币2亿元资金不仅至今有去无归, 还使郑百文陷入了一桩又一桩追款讨债的官司中。1998年下半年起, 郑百文设在中国各地的几十家分公司在弹尽粮绝之后相继关门歇业。数以亿计的货款要么直接装进了个人的腰包, 要么成为无法回收的呆坏帐。按中国《公司法》规定, 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就应该破产。但郑百文却至今没有进入破产程序。1999年12月, 在有关方面的斡旋下, 郑百文欠建设银行的人民币20多亿元债务被转移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就在郑百文生死未卜的时候, 作为山东省政府重点培植的8大骨干企业之一的三联集团宣布, 将对郑百文进行战略重组。根据重组方案, 三联集团将以人民币3亿元的价格购买郑百文所欠中国信达公司的部分债务约人民币15亿元, 实现“借壳上市”。

2000年12月1日,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了决定其前途命运的资产重组方案。按照这一方案, 山东三联集团将作为战略投资人进入郑百文。

意义: 山东三联集团成功入主郑百文成为继琼民源、PT红光之后又一家起死回生的上市公司, 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大的一次借壳上市事件。

涉及要点: 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破产、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借壳上市、退市

5.“新桥”控股深发展

2004年10月4日, 新桥投资收购价为每股5元人民币, 超过深发展年报的2.03元及调整后的1.82元, 斥资15亿元购买深发展15%的股份, 从而成为深发展第一大股东, 控股深发展。这是中国首例外资收购国内银行。这是国际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 也产生了第一家被国际收购基金控制的中国商业银行。深发展是上市银行。

意义: 深发展成中国首家外资控股上市银行

首先, 在股权转让比例方面, 刷新了中资银行转让单个境外金融机构股权的新高。根据2003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的入股比例有明确限制: 单个外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的入股比例上限为20%。此次17.89%的被转让股权数量, 刷新了迄今为止中资银行股权对单个境外金融机构转让的新高, 此前新桥投资刚刚入股民生银行的比例为4.82%, 而花旗银行参股浦发银行的比例也仅为4.62%。即使是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和西安市商业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 单个外资持股比例也均未超过15%。尤为突出的是, 此次在四家国有股东转让之后, 新桥投资已经成为深发展的第一大股东, 这是中国首个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案例, 也是中国银行业逐步开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其次, 为国内其他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引入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提供了一个极为成功的案例。此次收购深发展的主角新桥投资, 是一家战略金融投资机构, 公司主要股东是世界银行、通用电气、美国加州退休基金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等机构。在1999年9月, 新桥投资曾收购当时濒临破产的韩国第八大银行韩一银行51%股权, 成为韩国向外国出售大型商业银行的首例。

涉及要点: 银行上市公司收购、外资收购、外资控股

6.香港恒生银行收购福建兴业银行

2004年, 汇丰银行(HSBC)的子公司恒生银行(Hang Seng Bank)出资17亿元人民币收购兴业银行15.98%的股权, 使得汇丰紧随福建省政府之后, 成为福建兴业银行的第二大股东。恒生此次入股兴业已创下外资银行入股内地银行两项历史新高: 收购涉及金额最大以及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在此之前, 以国际金融公司(IFC)所持南京市商业银行15%股权视为最高。月初, 中国银监会宣布将单一外资银行入股内地银行的投资比例, 由原来规定的15%提高至20%。

“恒生是首家突破入股内地银行超过原15%上限的外资银行, 恒生也由此成为兴业银行第二大股东。”高玉桂说。福建省政府是兴业银行最大股东, 持有该行34%股权。

除恒生外, 兴业本次增资扩股还包括另外2个外方投资者: 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有限公司及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之一的国际金融公司。两家机构将分别购入兴业经扩大股本的5%及4%股权。

意义: 收购涉及金额最大以及外资持股比例最高。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金融开放、国有股转让

7.苏格兰皇家银行收购中国银行10%股权

2005年8月18日, 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宣布与中国银行签订战略性投资与合作协议。苏格兰皇家银行牵头的财团决定收购中国银行10%的股权, 此项收购耗资31亿美元, 是目前银行业内单笔并购额最大的一例。

意义: 银行业上市前引进的最大战略投资者, 也是中国银行业开放的标志性事件。

8.英国汇丰银行入股交通银行

2004年8月6日, 汇丰银行宣布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名义与交通银行签署入股协议。汇丰银行以每股1.86元入股, 持有77.75亿股交行股份, 占该行增资扩股后19.9%, 共计人民币144.61亿元, 折合17.47亿美元。入股后汇丰将成为继财政部之后交行第二大股东。

意义: 这笔交易创下当时外资参股中资银行金额最高的纪录。

涉及要点: 金融领域、战略投资、外资收购

9.花旗入股浦发银行(外资首次收购A股股权)

2003年9月18日公司接股东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久事公司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已同意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与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据悉, 这是A股市场首例外资成功受让银行上市公司股权案。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 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同意,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所持的浦发银行29,850万股国家股中的10,845万股转让给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 上海久事公司将其所持的浦发银行22,950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7,230万股转让给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后, 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将持有浦发银行股份18075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62%, 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与此同时,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浦发银行第一大股东将由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其持有浦发银行25,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4%。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金融上市公司。

10.米塔尔钢铁公司控股华菱管线

2005年1月, 作为华菱管线的控股股东, 华菱集团与米塔尔钢铁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前者将其持有的华菱管线74.35%国有法人股中的37.175%转让给米塔尔。转让后, 米塔尔与华菱集团在成为并列第一大股东。此后, 随着国内钢铁行业新政策出台, 明确规定外商不能控股国内钢铁企业的背景下。并购双方重新谈判, 米塔尔钢铁公司同意其购入的股权减少0.5%, 以1%的股权差距屈居第二大股东。

意义: 跨国公司首次收购中国钢铁企业股份。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钢铁行业外资控股、协议转让、收购资源及基础设施行业上市公司。

11.张裕集团股权转让

2005年1月18日, 意大利意利瓦公司以4.81亿元购得张裕集团33%股权;美国国际金融公司以1.46亿元购得张裕集团10%股权。新的股权结构为, 烟台市国资委持有12%的股权, 境外机构共持股43%的股权, 职工和管理层持有的45%的股权, 张裕集团完成了股权多元化国际化的改造后管理层成为第一大股东。

意义: 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和MBO并举

涉及要点: MBO、外资收购、国有股转让

12.燕京入主惠泉

2003年, 宣布燕京啤酒出资现金3.624亿元, 受让福建惠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8.148%的股权, 交易完成后燕京将成为惠泉啤酒的第一大股东。这是国内首家两大上市啤酒公司间的并购活动。业内人士分析, 燕京入主惠泉对福建啤酒业影响是巨大的, 福建啤酒市场将再次洗牌。

涉及要点: 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啤酒行业并购、国有股转让

13.美国AB集团、南非SAB集团争购哈尔滨啤酒

2004年6月, 哈啤原第一大股东, 世界第二大啤酒集团南非SAB Miller PLC(简称SAB)宣布接受世界第一大啤酒集团美国安海斯Anheuser-Busch Limited(简称AB)以每股5.58港元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0249.HK)股票的报价, SAB向AB出售它所持有的29.41%哈啤股权, 总价为50多亿港元, AB成为哈啤第一大股东。到2004年8月, AB公司已持有哈啤全部股份的99.91%, 并依例强制收购余下股份, 哈啤从联交所退市。

意义: 外资收购在境外上市的公司, 引发了中国啤酒行业的并购大战, 中国啤酒行业重新洗牌。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H股收购、要约收购、退市。

14.哈药集团与哈药股份的重组

2004年12月14日, 哈尔滨国资委与中信资本投资、美国华平投资、辰能投资与签署协议, 共同斥资20.35亿对哈药集团以增资方式进行重组。之后在12月20日哈药集团以每股5.08元的价格向所有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哈药股份要约的公告, 预计收购资金总额为41.16亿元左右。一旦要约收购成功, 哈药集团将重新成为第一大股东并至少持有95%股份。按照规定哈药集团要约成功之后还需将持股比例减到75%以下, 否则将面临退市成为国内证券市场第一个私有化案例。

同年12月14日, 哈尔滨市国资委、哈药集团、中信资本、美国华平投资和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五方共同签署了《重组增资协议》。三家投资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哈药集团增资扩股20.35亿元人民币, 分别获得哈药集团22.5%、22.5%和10%的股份, 成为哈药集团的新股东。原股东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45%的股权。

2005年9月20日, 举行了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庆祝仪式。这标志着历时一年之久、创黑龙江省单项引资历史之最的哈药重组增资改制工作圆满完成。重组后哈药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确定的“招商改制内部整合对外购并=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的发展思路进入实施阶段。

涉及要点: 资产重组、要约收购、外资收购

15.华源集团收购北京医药集团、鲁抗集团(医药)

2004年11月中旬, 中国华源集团通过旗下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中国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以现金9.28亿元、2.32亿元增资北药集团, 合计持有改制后北药集团50%的股权;由此, 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将正式成为北京医药集团新的控股股东。几乎同时, 华源通过其控股的上海医药集团重组国内四大抗生素企业之一的鲁抗集团, 预计用不超过10亿元的资金取得鲁抗集团60%的股份。

意义: 华源的医药帝国并购之路, 结合后来的华源危机, 谈并购中的整合问题。

涉及要点: 资产重组、行业整合、医药行业收购

16.百联集团整合上市公司(商业企业)

2004年4月7日, 上海百联集团旗下的上海第一百货公司与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协议, 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后以第一百货为存续公司,华联商厦注销独立法人地位, 原华联商厦股东所持有的华联商厦股票将按照比例折换成第一百货的股票。

本次合并是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在国内尚属首例。

同年8月百联集团将通过股权行政划拨方式, 收购第一百货、华联商厦、华联超市、友谊股份、物贸中心5家上市公司相关股权, 并成为这5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施资产划转后百联集团将拥有总资产284亿元, 7家上市公司, 是一个特大型流通产业集团。

意义: 第一起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案。

涉及要点: 吸收合并、国有股权划转、商业上市公司整合。

17.中信证券、吉富公司争购广发证券

2004年9月初, 中信证券做出了收购广发证券的决议;2004年9月3日, 广发证券员工联名发布《公开信》反对中信证券对广发证券的收购, 并创立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集资2.5亿元与中信争购广发证券的股权。随后, 深圳吉富8888万元人民币收购云大科技所持广发证券3.83%的股权、以总价2.015亿元人民币收购梅雁股份所持有的广发证券8.4%股权, 成功持有广发证券的12.23%股权,成为广发证券的第四大股东。中信随后宣布撤销对广发证券的要约收购。

意义: 第一例证券公司之间的恶意收购失败案例

涉及要点: 证券公司之间收购、恶意收购、反收购

18.荷兰飞利浦集团增持苏飞股份

2002年8月中旬, 荷兰皇家飞利浦中国集团与苏州孔雀电器(集团)公司签署关于飞利浦消费电子有限公司(简称“苏飞”)股份转让的协议, 飞利浦在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从51%增加到80%, 孔雀则从49%减持至20%。涉及转让金额4.3亿人民币。

意义: 转让国有股权严格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定价方法, 并参考了中国的市场指数, 引起业界的关注。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国有股权转让定价

19.雨润收购南京中商

2004年11月29日, 雨润首次举牌南京中商。当日, 江苏地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购得南京中商7347844股流通股, 占南京中商总股本的5.11%。此后, 雨润集团以江苏地华为先锋, 开始了连续举牌, 至2005年2月18日累计持有南京中商流通股33265787股, 占总股本的23.17%, 成为南京中商第一大股东。

2005年12月5日, 南京中商再次发布公告称, 江苏雨润集团旗下江苏地华又通过上交所增持了部分南京中商的流通股, 按此计算雨润集团共购得南京中商流通股3629.6万股, 占南京中商总股本的25.29%。

意义: 这是在原《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台后, 通过增持流通股跨行业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起案例, 14次举牌也创下了16年来沪深股市收购案的最高纪录。

涉及要点: 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跨行业并购

20.金鹰集团收购南京新百

2004年4月, 金鹰集团以1.21亿元买下新百集团4家国企的资产, 并完成了这些企业的改制和产权交割。当年5月, 金鹰集团向新百集团注入3.6亿元资金, 用于受让南京新百的国有股权。不过, 后来南京国资政策有变, 提出了‘有进有退、优进劣退’的指导方针, 南京新百国有股权转让暂时搁置。国有股权转让暂时搁置后, 金鹰集团把目标瞄准二级市场, 希望通过增持流通股, 加强对南京新百的控制。从2004年2月起, 金鹰集团历经10余次举牌、2次大宗交易, 历时一年、耗资近5亿元, 终于获得了南京新百24.55%的股份, 成了南京新百事实上的第一大股东。不过, 后来因为种种原因, 从二级市场拿到南京新百大股东席位的金鹰集团并没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目前金鹰国际旗下的金鹰申集团是南京新百的第三大股东, 持有南京新百6.59%的流通A股。

涉及要点: 举牌收购、大宗交易

21.佳通集团收购桦林轮胎

2003年世界轮胎巨头佳通集团以9789万元竞买购得15107万股桦林轮胎国有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这是第一例外商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案例,紧接着佳通轮胎将福建佳通51%股权与公司整体资产进行置换,使公司基本面产生脱胎换骨的变化。福建佳通是佳通集团在中国的五大轮胎生产基地之一,以生产子午线轮胎尤其是半钢子午线轮胎为主,享有佳通轮胎最先进的轮胎生产工艺和技术,其半钢胎生产能力在佳通轮胎五个工厂中排名第一,同时也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半钢胎生产企业。该公司在外资入主并注入核心资产之后, 基本面已经发生彻底变化。大股东新加坡佳通集团还准备将其下属的安徽佳通、重庆佳通、银川佳通等在华的全部资产都注入佳通轮胎, 把佳通轮胎打造为其在华的轮胎产业平台。

意义: 第一例外商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案例。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资产置换、竞购国有股权

22.格林柯尔收购亚星

亚星客车日前与格林柯尔联合宣布, 控股股东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已与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书。扬州格林柯尔以每股3.625元的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亚星集团持有的公司11527.25万股国家股, 占亚星客车总股本的60.67%, 收购价比亚星客车每股净资产3.32元高出9%, 标的为4.18亿元。此次收购完成后, 扬州格林柯尔成为亚星客车第一大股东。

亚星客车是大型国有控股客车生产企业, 主要产品大型客车的毛利率为14.06%, 中、轻型客车的毛利率6%左右, 今年1-9月亏损1210万元。业内人士分析认为, 汽车业是中国支柱产业, 加之近几年该行业比较火, 资本一定是往赢利好的产业流动;其次, 家电行业不景气, 该行业的“老大”们虽然利润不多, 可账面现金并不少, 拿出部分现金来培养利润增长点, 并分散一定的风险。业内人士同时提醒, 进入汽车业要掌握好度, 负债率不应超过70%, 否则风险会特别大。

意义: 民资首次入主国有汽车上市公司

涉及要点: 汽车行业收购、跨行业收购、民企收购国有上市公司

23.华润收购深万科

2000年8月10日, 华润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一次性受让深万科第一大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持有的5115.5599万股国有法人股, 占万科总股本的8.1%。加上香港华润集团的间接控股公司——北京置地有限公司已经持有2.71%的万科B股。至此, 中国华润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由此组成了中国房地产业的“巨无霸”。

涉及要点: 房地产、国企收购民营上市公司

24.TCL集团整体并购上市

2003年9月30日, TCL集团宣布拟以换股的方式合并旗下的上市子公司——TCL通讯, TCL通讯每股折价21.15元。换股完成后, TCL通讯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 原有业务另成立公司。TCL集团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上市。该并购开创我国上市公司换股收购方式之先河, 确切的说, 是将首次公开发行与换股、吸收合并相结合, 手段十分新颖。

TCL集团换股收购TCL通讯的案例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启示主要有:

(1)使换股收购成为一种新的并购融资手段。

增发、配股对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都有比较硬性的规定, 这就把一些未来发展前景好, 但当前利润水平一般的上市公司挡在了再融资大门之外。因此, 不以盈利水平为硬性条件的换股作为增发、配股之外的选择, 可以通过市场化的决策机制, 成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

此外,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增发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规模分别不能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和33%, 而且连续两次融资要间隔一年以上, 这对于那些渴望通过购并完成超常规发展的中小规模上市公司来讲, 无疑无法满足要求。通过换股并购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2)换股方案充分维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在对并购议案的表决程序设计中, 启用独立董事向中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股东大会催告程序、控股股东回避制度以保证流通股股东充分行使投票权。不对TCL通讯股票实行长时间停牌, 以保证广大流通股股东的交易机会, 异议股东可以行使“用脚投票”权。

(3)换股价格更加接近二级市场价格

过去我国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往往是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基础, 而TCL集团换股收购TCL通讯的预案则综合考虑了并购后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双方股东的利益平衡等因素。折股价格定为2001年1月1日到2003年9月26日间的最高股价21.15元, 与TCL通讯的停牌价格18.24元相比, 该换股价格很有吸引力。相应的, 使得换股比例也更加市场化、科学化。

涉及要点: 整体改制上市、资产置换

25.粤美的MBO

粤美的是从1998年起开始酝酿管理层收购的, 于2000年4月, 正式注册了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实现融资收购计划的平台, 美托公司分别于2000年5月和2001年1月两次协议收购当地镇政府下属公司持有的粤美的法人股, 目前已持有粤美的22.19%的法人股,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现有22名管理层人员按着职位和贡献大小持有美托公司的股份, 为了便于操作, 暂由何享健持有55%和另3位核心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持有15%的比例, 持有美托的全部股份, 使管理层成为粤美的真正意义上的控股股东。通过MBO收购, 政府退出来, 而公司管理层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控制了公司, 这对实现股份公司的公司化运作有非常非常好的体制上的好处。

粤美的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第一个进行MBO, 开了一个股权运作的新模式。当然也给市场对此褒贬不一, 毕竟MBO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具体效果还有待时间来检验。

涉及要点: MBO

26.宇通客车MBO

2004年1月13日, 宇通客车(600066)发布公告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已在2004年1月5日将郑州宇通集团持有的宇通客车2350万股股权性质由国家股变更为社会法人股。喧嚣多时的“宇通MBO”案终于尘埃落定, 尽管质疑之声仍就在耳。

自从两年前宇通客车试图开MBO先河以来, 一直处于媒体的视线之内。2001年6月15日, 上海宇通与郑州市国资局(其职能后划到市财政局)签署了《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约定由上海宇通受让市财政局持有的宇通集团89.8%股权并呈报财政部审批;在报批期间宇通集团该部分股权(含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由上海宇通代为管理。

2001年8月6日和8日, 郑州市财政局收取了上海宇通支付的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共计9687万元。

但是宇通的尝试却被管理层叫停。由于财政部一直对郑州财政局的报告未予批复, 因此郑州财政局既没有向上海宇通合法转让约定股权, 也没有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

因此, 2003年12月3日, 上海宇通以申请支付令方式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财政局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2003年12月20日,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郑州财政局持有宇通集团的100%股权并委托郑州拍卖总行公开拍卖。

2003年12月21日, 郑州拍卖总行在《郑州日报》刊登拍卖公告。2003年12月29日, 郑州拍卖总行对财政局所持宇通集团100%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通过竞价, 上海宇通以人民币14850万元的价格拍得宇通集团90%的股权, 宇通发展以人民币1650万元的价格拍得宇通集团10%的股权。

拍卖完成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 宇通客车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变更为上海宇通。而宇通客车此次转让, 随即被媒体指为“假道司法手段实现MBO”, “逼宫国资委”。

涉及要点: 司法途径拍卖国有股、曲线MBO

27.华润收购华润轻纺

2003年2月, 中国华润总公司与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外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国华润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华润锦华(000810)股权全部转让给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该股权转让分别获得财政部、原经贸委和商务部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约收购豁免, 它成为我国自1995“北旅事件”后的首例外资直接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成功的案例。

意义: 北旅事件后首次外资并购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要约收购豁免

28.一汽集团收购天津汽车

2002年6月14日一汽集团公司总经理竺延风和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世堂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订了联合重组协议书。协议规定天津汽车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中的739294920股, 协议转让给一汽集团, 每股转让价格以200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为准。收购完成后一汽集团持有天津汽车50.98%的股权, 天汽集团继续持有33.99%。与此同时, 天汽集团公司还将其子公司华利公司75%的中方股权全部一次性转让给一汽集团公司。

通过此次重组, 中国最大的汽车生产企业一汽集团将中国最大的经济型轿车生产企业天津汽车(000927)收入囊中, 这是目前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史上最大、最具影响力的重组。自中国加入WTO后, 汽车行业并购、合资一直不断, 此次的重组也因为双方的行业地位和闪现于后的国际巨头身影而倍受瞩目。

涉及要点: 汽车行业、重组并购

29.AB收购青岛啤酒

2002年青岛啤酒向美国AB公司发行1.82亿美元的定向可转换债, 约定在7年内分3次按约定价格强制性转为可流通H股, 从而开创了这一并购方式的先河。AB公司同青岛啤酒订立战略同盟之后, 2003年开始实施可转换债的协议。按照计划, 如双方的协议全部履行(期限为7年), 则AB公司即可持有青岛啤酒27%的股份, 从而成为青岛啤酒仅次于青岛市国资办(其持有青岛啤酒30.56%的股份)的第二大股东。2005年4月, 原本持有青岛啤酒14亿港元可转债,预计七年后全部完成换股的世界第一大啤酒集团美国AB公司(安海斯-布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突然提前三年完成全部换股, 使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由最初5%上升到27%, 与青岛啤酒第一大股东青岛市国资委所持有的股权比例30.56%只差3.56%。

而如果在未来“股改”中第一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以送股方式支付对价, 就算以很低的“10送2.5”方案的话, AB也将顺利夺得青岛啤酒控股权, 完成为夺取中国第一啤酒民族品牌!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A股H股同时上市公司的收购

30.美国柯达收购中国乐凯股权

2003年10月24日,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与影像行业巨头伊士曼柯达就股权转让等相关事宜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乐凯集团分两次将其持有的乐凯胶片20%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并将为使用柯达的某些技术向柯达支付费用、为柯达拥有的股份支付股息。柯达公司将向乐凯胶片投入约1亿美元现金及其它资产, 并提供各项技术的支持。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国有股协议转让、感光行业

31.ST大洋B收购案

在*ST大洋B第一大股东股权变更公告中, 披露了江南信托代为收购的背后实际收购人——佛山市远东投资有限公司, 这是信托公司代为收购上市股权中首次披露实际收购人。这表明, 日益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正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自从《信托法》实施后, 信托公司就成为上市公司并购队伍中一支神秘的力量。因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有为委托人保密义务, 信托代为收购广受欢迎, 特别对像管理层收购等一些不愿公开身份的收购人而言, 信托代为收购解决了诸多难题。据悉, 鉴于越来越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信托公司代为收购, 变相实施MBO, 证券监管层已经开始暂停受理信托公司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收购案。

涉及要点: B股收购、信托公司代为收购、信息披露

32.阿赛洛入股莱钢股份

2006年2月24日晚上, 国内钢铁行业第二例外资大并购项目终于诞生, 全球第二钢铁巨头阿赛洛集团耗资20.86亿元收购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莱钢股份”, 600102.SH)38.41%的股权。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阿赛洛将以每股转让价格5.888元,总价款20.86亿元受让莱芜钢铁集团公司持有的354236546股国有法人股, 收购莱钢股份38.41%的股权。所有支付价款还会将根据交割日前莱钢股份的净资产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莱钢集团持有莱钢股份76.82%的股权, 完成股权转让后, 阿赛洛与莱钢集团的所持股份持平。当然, 此项交易的交割前提条件是获得中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中国监管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各项批复和豁免。

意义: 外资第一次通过整体改制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涉及要点: 整体改制收购、外资收购、钢铁行业、产业之策、反垄断

33.凯雷收购徐州工程机械集团

徐工机械于2002年7月28日成立, 徐工集团以净资产6.43亿元作为出资, 持股51.32%, 余下的股权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持有。次年1月, 徐工机械无偿受让了徐工集团持有的徐工科技(000425)35.53%的股权, 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3年, 在改制中, 徐工集团聘请摩根大通为出让徐工机械股权一事作财务顾问。此后, 为了使股权转让交易顺利进行, 徐工集团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手中回购了徐工机械的剩余股份。2005年5月, 在经历了两轮筛选之后, 凯雷最终胜出。

为完成此次收购, 凯雷亚洲投资公司专门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凯雷徐工, 在股权转让获批后, 将支付2.55亿美元的收购价款, 购买82.11%徐工机械股权。同时, 凯雷徐工将对徐工科技分两次进行总额为1.2亿美元的增资。第一部分的6000万美元将与2.55亿美元同时支付。另外的6000万美元则要求徐工机械2006年的经常性EBITDA(指不包括非经营性损益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达到约定目标方可支付。

“这是一项具有对赌内容的协议收购, 在外资协议并购国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过程中, 以国有资产定价来对赌, 十分罕见。” 国都证券并购分析师吕爱兵表示。

由于徐工机械直接及间接持有徐工科技43.06%的股权, 为其第一大股东, 因此, 凯雷徐工实际上也取得了徐工科技的相对控股权。

2005年10月25日, 美国凯雷集团与徐工集团签署协议, 前者拟出资购买徐工机械85%的股权, 这是迄今国内最大一笔由私人股本公司参与的交易。在经过了地方以及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后, 该收购已报至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审批。

意义: 国内最大一笔由私人股本公司参与的交易;外资并购了中国的机械行业的领头羊, 被称为“斩首行动”, 引发了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讨论;三一进行恶意竞购。

除了控股权的获得, 凯雷徐工收购案的最大突破亦体现在由此触发的要约收购上。

涉及要点: 外资收购、全面要约收购、机械行业

三、2006年股权分置时代的上市公司收购

1.大摩、IFC投资海螺水泥

2005年12月, 海螺水泥公告称, 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海螺集团通知, 海螺集团已与战略投资者MS Asia Investment Limited和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之一, 下称IFC)签署协议, 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3200万股和4800万股国有法人股分别转让给MS和IFC。

海螺集团是国内最大的水泥生产企业,海螺水泥在水泥行业也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力和垄断优势。注资海螺水泥, 是迄今为止大摩在中国最大的一笔投资生意。而这已是大摩第二次出手投资国内水泥业。

涉及要点: 外国投资者对A股战略投资、外资收购资源及基础设施行业上市公司

2.中石化整合旗下A股公司(以退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

2006年2月, 中石化发布公告称, 以现金整合旗下石油大明、扬子石化、中原油气、齐鲁石化4家A股上市公司, 以现金要约的方式收购旗下4家A股上市子公司的全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其中用于流通股部分的现金对价总计约143亿元。

2006年2月15日, 中石化发布公告称, 以现金整合旗下石油大明(000406)、扬子石化(000866)、中原油气(000956)、齐鲁石化(600002)4家A股上市公司, 以现金要约的方式收购旗下4家A股上市子公司的全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其中用于流通股部分的现金对价总计约143亿元。

中国石化收购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流通股的价格分别为10.18元/股、13.95元/股、12.12元/股、10.30元/股, 相对于四公司此前的停牌价, 溢价分别为24.4%、26.2%、13.2%、16.9%。在要约期届满并生效后, 4家A股上市子公司将被终止上市。

意义: 这是继中石油之后, 国内证券市场又一例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收购, 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完成上市时整合的承诺以及顺利推进股改。类似的中央企业还有中国铝业、中国电力投资等。

涉及要点: 要约收购、退市、垄断行业

3.Holchin B.V.吞下G华新

2006年3月, 华新水泥公告称, 将向其第二大股东Holchin B.V.定向增发16000万股A股。此前, 拥有世界水泥市场份额5%的全球最大水泥生产销售商Holcim Ltd.通过全资子公司Holchin B.V.持有华新水泥8576.13万股B股, 占公司总股本26.11%, 是第二大股东, 仅次于由华新集团27.87%的比例。华新水泥股改后, Holchin B.V.将成为其大股东。

5.公司解散 案例 篇五

(2011)赣民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世海,男,…,景德镇市毅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委托代理人徐怀球,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春毅,男,…,景德镇市毅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毅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新村北横路。法定代表人蔡春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袁世海因与蔡春毅、景德镇市毅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景民二初字第10号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景民二初字第10号判决;

二、驳回蔡春毅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合计45600元,由蔡春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办案说明:本案一审时,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司解散,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世海不服,找到我代理本案的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予以改判,判决公司不解散。】

中新网11月8日电 据京华时报报道,公司成立5年后连连亏损,是否继续经营公司?北京

科威傲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傲微公司)的三名股东对此争执不休,最后闹上法庭。近日,认定公司存在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北京海淀法院发出该市首份司法解散判决书,判决该公司解散。据悉,今后,凡是股东内讧导致公司无法经营的,任一股东都可循例提出此类司法解散申请。

公司亏损股东内讧 北京发出首份司法解散判决书

2001年12月,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泰州丰达公司、王先生三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科威傲微公司。科威傲微公司的年检报告、财务报表显示,2002年至2005年,该公司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和另一股东泰州丰达公司都认为,鉴于目前的状况,公司继续存续,只会使其继续蒙受损失,他们要求解散公司。但被告王先生认为,公司经营亏损,主要是其他两家股东干扰经营所导致的,他坚决不同意解散公司。双方争执不下,中科院半导体所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

据悉,这是新《公司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首起因股东内讧要求司法解散公司的官司。近日,海淀法院认定:科威傲微公司股东间对该公司是否应存续发生了严重的利益冲突,股东之间也缺乏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矗这种情况下,公司存续越久,越会使公司资产自我消耗,并将对公司股东权益及社会资源配置造成重大损失。据此,该院依法发出该市首份司法解散判决书,判决科威傲微公司在判

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据审理法官介绍,新修订的《公司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确立了由法院宣告公司法人生命终结的司法解散程序。该程序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协商后将其解散。股东无法达成一致解散意见的,任一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解散申请

虽然,按新《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虽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判决解散公司,但就该公司而言,是否已经没有其他解决途径了呢?我认为,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就为解决这类公司内部纠纷提供了途径。我不明白的是,既然王先生不愿意解散公司,为什么不受让其他两个股东的股权呢?如果无力受让其他两个股东的全部股权的话,只要把注册资本降下来不就解决问题了?为什么非得接受判决解散公司的结局呢?这种结果不仅不是王先生愿意看到的,可能也不是公司职工愿意接受的!另外,法院是如何认定该公司继续存在“将对公司股东权益及社会资源配置造成重大损失”的呢?解散之诉的被告为什么是不愿意解散的股东而不是公司呢?有兴趣者不妨一起来探讨探讨吧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道林)公司两名股东撕破脸皮,公司运行陷入僵局,控股股东起诉解散公司。18日,武汉东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准许武汉祥和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解散。该院称,这是自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首起公司解散

案例。

法院判决书中称,武汉祥和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400余万元,业务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原告张某和被告闻某分别占公司股份的51%和49%。由于两股东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自2005年10月以来,闻某以张某侵占、挪用公司大额资金为由向公安部门报案,致使张某在长达14个月的时间内一直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多次接受调查和传唤。后因证据不实,公安部门作出张某无罪而撤案的决定。

今年1月8日,闻某又一次以张某挪用资金罪报案,公安部门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当月,张某向东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法院审理认为,两大股东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的程度,公司经营陷入瘫痪,事实上已构成了公司解散的条件。法院一审判

决准许武汉祥和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解散。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甘勇认为,中小企业的兴衰常常与企业股东或合伙人的良好协作关系存在密切关系。当股东间发生利益冲突、情绪对抗,并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时,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这起公司解散案例对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无警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商外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复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关根,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双,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宇。

委托代理人:王义,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惠娜,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吉双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振宇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商外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质证。上诉人双龙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关根、彭双,被上诉人王振宇的委托代理人王义、陈惠娜到庭参加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王振宇、陈复英与安吉县递铺镇人民政府协商投资安吉生态村项目事宜,两人并协商成立双龙公司。3月13日,双龙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陈复英、王振宇参加了会议,会议决定注册成立双龙公司,并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同年10月19日,王振宇与陈复英、南俊贤签订《关于合作开发双龙国际生态园项目的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开发双龙国际生态村项目,名义上由双龙集团服装株式会社委托双龙(维尔京群岛)投资管理公司(暂名)投资,实际出资人为陈复英、王振宇。项目公司的股东为南俊贤、陈复英、王振宇,享有对项目的处置权与收益权。王振宇负责向双龙(维尔京群岛)投资管理公司(暂名)注入150万美元第一期资金,并负责在三年内筹集后续境外投资850万美元。并约定双龙国际生态村项目公司总注册资本为与150万美元对应的人民币资金计1239万元,其中王振宇出资1128.8万元,占81%的股份,陈复英出资111.2万元,占9%的股份,南俊贤以技术授权商标入股,占10%的股份。2003年10月13日,双龙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京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3年12月18日,陈复英以维尔京公司名义在湖州市注册成立双龙公司,主要经营安吉双龙国际生态村项目。王振宇按约通过维尔京公司账户汇入150.052119万美元以用作双龙公司的注册资本。后因各种原因,安吉双龙国际生态村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安吉县递铺镇人民政府与维尔京公司、双龙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签订《关于中止安吉双龙国际生态村项目实施的协议》,补偿维尔京公司、双龙公司1750万元。安吉双龙国际生态村项目投资就此正式结束。现王振宇以双龙公司因安吉双龙国际生态村项目投资结束无法实现公司的经营目的、股东无能力继续全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等理由,于2009年8月2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散双龙公司。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1.王振宇的主体是否适格;2.双龙公司是否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第一,根据王振宇提供的证据,《关于合作开发双龙国际生态园项目的协议》中明确载明双龙国际生态村项目的实际出资人为陈复英、王振宇,项目公司的股东为南俊贤、陈复英、王振宇,并约定各自的投资比例。该项目公司即后来注册成立的双龙公司。陈复英在询问笔录中对《关于合作开发双龙国际生态园项目的协议》的真实性也是认可的。且有出资证明、股东大会决议予以佐证王振宇的股东地位和出资情况。虽然之后因各种原因,安吉双龙国际生态村项目中止,但这并不影响王振宇的股东地位,相反王振宇提供的一系列关于项目中止的证据进一步印证了其股东地位及出资比例。虽然双龙公司对王振宇的股东地位以及出资证明提出了异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王振宇的主张,故对双龙公司该节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王振宇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第二,王振宇诉请解散双龙公司,但王振宇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龙公司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即并未出现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故对王振宇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2010年6月25日判决:驳回王振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970元,由王振宇负担。

上诉人双龙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判认定王振宇的主体资格的证据是《关于合作开发双龙国际生态园项目的协议》及出资证明、股东大会决议、授权书。《关于合作开发双龙国际生态园项目的协议》签订于公司成立之前,只是协议双方的一种意向性材料,不能证明王振宇的股东主体资格。股东大会决议、授权书系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不应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出资证明形成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0日,而此时双龙公司公司章、财务章都由案外人浙江千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制和保管,双龙公司不可能出具出资证明。

二、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确认股东地位应具备实质条件,即对公司实际出资,以及形式条件,即有出资证明或公司章程记载或经工商登记等。王振宇并不具备上述二条件。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关于王振宇股东主体资格的确认,依法对其股东主体资格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王振宇答辩称:对原判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我方实际上是不服的,但原判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双龙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双龙公司向本院提交三份证据材料:1.安吉县递铺镇人民政府递政发[2005]7号《关于确定安吉国际狩猎场项目建设业主的通知》,2.《双龙国际狩猎场投资协议书》,该二份证据材料作为补强证据,拟证明维尔京公司另有投资项目;3.维尔京公司于2010年7月出具的声明,拟证明维尔京公司没有代王振宇向双龙公司出资。此外,双龙公司还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王振宇一审提交的《出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司法鉴定。对双龙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王振宇质证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均已超过举证期限,而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被上诉人王振宇无证据提交。

对双龙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司法鉴定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2,均系建设双龙国际狩猎场项目的材料,不能反映与本案双龙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故与本案并无关联性;证据3,因该证据材料来自于境外,但未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形式不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故对其证据资格不予认定。双龙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因申请事项中真实性的对象不明确,而证据的合法性不属于鉴定的内容,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经审理,本院对原判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判确认王振宇的主体资格是否妥当。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而非股权确认之诉、或股东出资纠纷、或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原判已经认定王振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龙公司已经出现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并据此驳回王振宇的诉讼请求。双龙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显示其系外商独资企业,维尔京公司为其唯一股东。王振宇在一审中通过提交其与陈复英、南俊贤共同签署的2003年10月19日《关于合作开发双龙国际生态园项目的协议》、陈复英、王振宇签署的2003年3月13日《安吉双龙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国农业银行信汇凭证以及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北美分行的汇款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向双龙公司的注资义务,故可以认定王振宇为双龙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出资人并不是当然的股东,尚需履行相关认可及审批手续,但王振宇是否系双龙公司的股东对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影响。鉴于双龙公司虽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对原判驳回王振宇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70元,由上诉人双龙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孙 伊 代理审判员

孔 繁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青 涵 鸿

邢晓宁诉姚金泉等公司解散请求权案

(公司解散)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7)港民二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二终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邢晓宁,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邢会均,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姚金泉,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上诉人):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金泉,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审):石卫东,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丁霞、沈波,江苏南通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红;审判员:金锋;人民陪审员:徐成霞。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沈伟;审判员:江龙、张海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2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是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共同投资设立了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悦公司),两股东各占投资额的50%。由于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的争执,公司陷入僵局。2006年,双方围绕公司问题、夫妻感情问题等互相诉讼达四次之多,目前就离婚纠纷又第二次诉至法院。由于金悦公司已停止经营,无存续的必要,继续存续可能会使原告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两股东间矛盾重重,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分歧,故请求法院判决解散金悦公司。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004年3月6日的协议未履行,实际上原告未支付姚金泉人民币150万元。公司也没有停止经营活动,按审计报告的显示也有盈利,强行解散对公司有害无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邢晓宁、姚金泉是夫妻关系,2000年3月两人共同投资设立了金悦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姚金泉出资29万元,邢晓宁出资21万元,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南通红鹿毛毯厂内。2001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到300万元,邢晓宁、姚金泉各占出资额的50%。2003年双方曾协议约定,姚金泉将包括金悦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邢晓宁,但未实际履行。2004年3月6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邢晓宁付给姚金泉人民币150万元,姚金泉同时将金悦公司及上海金宁公司、通州金悦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邢晓宁或邢晓宁指定的人员并更换法定代表人,双方在协议中对金悦公司的资产归属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均作了约定,并言明在双方各自处理金悦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即申请注销金悦公司。3月21日,姚金泉收到邢晓宁交付的150万元并出具了收据一份。4月,邢晓宁将此收条做人金悦公司应收款账目。协议后,金悦公司的资产已按约定分别由两人各自占有、使用、收益。2004年3月1日,邢晓宁与姚金泉签订租赁协议,由邢晓宁租赁使用姚金泉在毛毯厂南厂的设备、机械等,至2005年11月双方终止了租赁关系。租赁期间,邢晓宁个人以金悦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2005年11月后由姚金泉个人以金悦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2006年2月9日,双方约定近期注销金悦公司。3月10日南通市国税局根据金悦公司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同意注销,并发出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至今为止金悦公司一直无税务登记证。

2006年4月,金悦公司起诉邢晓宁,要求其交出金悦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后金悦公司胜诉。同年6月,姚金泉不服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追加邢晓宁等为第三人。

另查:邢晓宁、姚金泉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2006年4月邢晓宁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2007年2月邢晓宁又以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等为由,再次提起离婚之诉,该案正在审理之中。为不再共同经营金悦公司,自2003年以来,双方数度达成协议但均未能履约。2006年8月邢晓宁第一次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诉讼中本院多次组织调解未果,亦曾限期一个月由双方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但也未奏效。后双方寄希望通过审计解决纷争,故双方订立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金悦公司进行清算式审计,待收到审计报告后共同组织人员对金悦公司进行内部清算等。协议达成当天邢晓宁撤回起诉。后因姚金泉对审计结论持有异议,双方未能按约对金悦公司进行清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06)港民二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书、(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210号民事调解书,证明金悦公司与邢晓宁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问题进行诉讼的事实。

2.邢晓宁与姚金泉分别于2004年3月1日、3月6日、4月21日、2005年11月21日、2006年2月9日、8月9日订立的协议,证明姚金泉与邢晓宁为股权转让、公司财产租赁、注销公司及对公司进行审计和清理等事宜曾多次订立协议,印证了两股东问矛盾不断激化,公司无法经营。

3.(2006)港民一初字第025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为离婚进行诉讼的事实。

4.(2006)通行初字第0024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姚金泉不服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

5.姚金泉发给邢晓宁的恐吓信,证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6.金悦公司自2002年至2005年的工商年检报告及2006年3月10日税务机关发出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证明金悦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及被注销税务登记证,公司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况。

(四)一审判案理由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资合性的特征。人合性即指股东问的良好信任关系,资合性是指投资人资金方面的联合。只有股东共同投资到位,互相间具有稳定的协作关系和良好的合作意愿,公司方可正常运转。本案两股东矛盾重重,曾数次协议注销公司而未果,且数度涉讼积怨难消,彼此问的利益冲突和情感对抗使公司的人合性因素彻底丧失。2004年3月协议后,两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即私自分割公司资产,由各自占有、使用和收益,公司的资合性因素也遭到破坏。自2004年3月起,两股东就无法以公司名义共同经营,金悦公司已演变至一度由原告个人经营,一度由被告个人经营的地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2006年2月两股东协议“近期注销公司”后,金悦公司的国税登记证已被注销,一年多来企业无法以金悦公司名义对外正常经营,金悦公司事实上已停止了经营活动,继续存续已毫无意义。原告作为享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50%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本案诉前双方当事人进行过多次协商,审理中法官也数次调解并限双方在一个月期间内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但一直未能获得解决,可视为穷尽了所有救济途径。故原告要求解散公司应予以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解散南通金悦服装有限公司。

6.公司及案例简介 篇六

一、公司简介

成都思通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是一家专注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计划书、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借款申请书等报告的公司。公司现有专业报告编写人员10个,硕士专家团队,编制报告达到国家甲级资质水平,注册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东立国际广场5栋2单元1725-1726。在重庆设有分公司,地址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香港城1栋41-6。

思通达遵照“务实、高效、客观”的执业原则,运用成熟而具体的技术体系、科学的分析方法和专业的咨询建议,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解决企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思通达阐释:

思者,善于思考,谋定而后动 通者,彻底明了,畅通无阻 达者,达到目的

思通达即是我们勤于思考、善于沟通、克服困难,最终达成客户愿景。思通达的使命:

为客户带来价值、帮助客户实现目标; 用专业的方式解决棘手的管理问题; 掌握更有价值的思考方式; 思通达的愿景: 用专业赢得客户的尊重 用道德赢得同行的尊重 用突破赢得自己的尊重 思通达的核心价值观: 锐意进取、突破创新

成都思通达有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部分案例

本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涵盖所有行业(水电除外)。

2.1与汽车4S店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案例

    保时捷汽车4S店项目建议书

峨眉山市九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汽车国际商贸城及保时捷汽车4S店项目 索菲亚五星级酒店综合建设项目 奥迪4S店项目建议书

2.2其他行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陶瓷纤维甩丝毯生产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青稞牛肉方便面生产线加工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四星级酒店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国际音乐城投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核桃种植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楼盘开发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医院迁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场地车生产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幼儿园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饲料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不锈钢制品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幼儿园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游客接待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松茸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冷链物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医疗器材生产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模具加工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耳标生产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酿酒企业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牛奶综合加工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民用天然气投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钢化玻璃投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重油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混凝土搅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公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摸泡沫塑料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纺织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政府B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成都思通达有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物业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职业学校建设经营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地产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生物有机肥生产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外化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建材城投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养老地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中药提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化工厂投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综合农贸市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鞋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旅游景区投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旅游地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现代物流业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艺术馆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市政道路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BT)某LNG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CNG加气站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农业生态园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污水处理厂并购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自来水厂建设经营可行性研究包括(BT)某麻鸭生产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生猪养殖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角钢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二级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电影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城市垃圾处理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种钢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五星级汽车主题酒店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三级医院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红木加工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大学分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艺术学院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铝合金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广告牌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地下停车场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废旧化工包装桶回收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新型建材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国际汽车座椅系统生产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铝合金门窗加工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冷链物流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驾考一体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建材城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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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红枣种植可行性研究报告  某生物有机肥可行性研究报告  某商品混凝土可行性研究报告  某地产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  某屠宰场可行性研究报告

 某发动机活塞销建设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 某屠宰场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攀枝花某地产立项可研及贷款可研  柬埔寨水稻种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某抗震节能砖生产设备可行性研究报告

 螺髻山旅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融资商业计划书  自贡某养殖孵化园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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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写作目录

一、项目总论 1.1 项目基本情况 1.2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 1.4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5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1.6 总投资及来源 1.7 经济及社会效益 1.8 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1 项目建设背景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3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2.3.1 政策环境可行性 2.3.2 模式可行性 2.3.3 技术可行性 2.3.4 经济可行性

2.3.5 组织协调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三、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四、项目行业分析 4.1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4.2 行业集中度“贝恩模型”分析 4.3 行业竞争“五力模型”分析 4.4 行业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4.4.1行业盈利能力分析 4.4.2行业发展能力分析 4.5 行业产销分析及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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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市场格局分析 5.1 项目市场容量分析及预测 5.2 项目产品区域市场格局分析

5.3 项目产品市场价格分析及变动趋势预测 5.4 项目市场主要竞争者竞争地位分析

六、项目产品

6.1 项目业务及产品产能 6.2 项目产品用户分析 6.3 项目产品营销策略

七、项目技术工艺方案

八、项目总体规划与土建工程 8.1 项目建设地址

8.2 项目总平面布置与厂内外运输 8.2.1总平面布置 8.2.2厂内外运输 8.3 主要车间设备布置 8.4 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8.5 项目土建工程造价 8.6 其他辅助工程 8.6.1 供水工程 8.6.2 供电工程 8.6.3 其他动力工程

九、项目的招标方案

十、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10.1 环境保护

10.2 资源利用与能耗分析 10.3 节能分析 10.4 消防措施 10.5 劳动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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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 11.1 企业领导组织机构 11.2 建设机构及监理单位 11.3 运营维护机构

11.4 项目组织结构及劳动定员 11.5 人员培训

十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2.1 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12.2 项目实施进度表

十三、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3.1 项目总投资估算 13.1.1 固定资产建设投资估算 13.1.2 流动资金估算 13.1.3 项目总投资 13.2 资金筹措

13.2.1 资金来源与出资方式 13.2.2 项目筹资方案 13.3 投资使用计划 13.3.1 投资使用计划 13.3.2 借款偿还计划

十四、项目财务评价 14.1 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14.1.1 项目测算参考依据 14.1.2 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14.2 总成本费用估算 14.2.1 直接成本 14.2.2 工资及福利费用 14.2.3 折旧及摊销 14.2.4 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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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 财务费用 14.2.6 其它费用 14.2.7 总成本费用

14.3 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14.3.1 销售收入

14.3.2 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用 14.4 损益及利润及分配 14.5 盈利能力分析

14.5.1 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

14.5.2 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 14.5.3 项目财务现金流量表 14.5.4 项目资本金财务现金流量表 14.6 盈亏平衡分析 14.7 敏感性分析

十五、效益分析 15.1 经济效益 15.2 社会效益

十六、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16.1 项目风险提示 16.2 项目风险防控措施

十七、研究结论及建议

十八、附件

7.华为公司财务分析案例 篇七

(一) 现金流分析

1. 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是企业运作最直观的表现。华为公司2010年到2015年间,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高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华为公司经营活动能产生现金净流入, 说明企业经营良好。14年, 华为提高对外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整个报表表现现金流量为负数, 但从2015年的报表中,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度提升, 因此有时现金流量为负也实属正常, 但需要企业把握得当。

2. 融资历程。

第一, 从1990年起, 华为公司实行全员持股, 既是激励制度, 又是融资手段, 违反“三个办法一个指引”。1991年, 华为公司通过借高利贷渡过初创困难时期。1992年, 华为成立具有融资性质的合资公司。1996年, 华为通信设备买方信贷产生表外负债。1999年, 华为公司采用“收缩核心, 放开周边”战略, 华为电气等周边产品被出售。2001年, 内部发行虚拟股, 让员工成为企业的主人, 这是华为的一次创新。通过近八年的探索, 华为公司成功实行内部员工配股, 这也有效的应对了全球金融风暴对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在14年左右, 华为公司使用最频繁、融资最多的渠道主要融资渠道是海外融资。从14年至今, 华为目前主要的融资方式为集团内担保借款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且融资来源以海外为主。

第二, 融资预测。华为公司现在最主要的融资手段是集团内担保借款, 使用最频繁且融资最多的渠道是海外融资, 辅助融资手段是内部融资, 通过分析华为将来常用的融资手段会是发行债券。发行债券是现在许多公司为了降低成本, 快速得到运营资金经常使用的方法, 对于投资者来说, 其风险较低, 收益有保障。债券还具有杠杆作用, 收益可用于股利分配和扩大公司投资,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二) 投资

1. 华为的投资逻辑———专注主业。

不做多元化跨界投资。其中投资有三个方向包括自主研发、外购技术资本、合资并购。华为投资主要有三个业务。在运营商业务中主要包括无线网络、固定网络、全球服务、电信软件、核心网、IT;企业业务包括生产存储、LTE、企业路由器;消费者业务主要包括手机、物联网、车联网。

2. 投资预测。

根据宏观和微观分析以及华为公司的前期投资业务, 我们可以发现华为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较好, 我预测企业将来可能会投资风险小的短期投资和回报周期长的长期投资。

(三) 现金及等价物

2013至2015年, 华为的现金及等价物总额逐年递增, 华为的现金等价物主要由高流动性短期投资和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组成。华为的现金及等价物总额高于同行业的思科和爱立信, 体现其对现金流的重视, 但是由于现金及等价物盈利能力较差, 所以华为应适当增加一些收益高的投资。

二、报表分析

(一) 资产结构分析

资产是资产负债表中最重要的项目之一。流动资产过多或者非流动资产过多都会阻碍企业运行, 管理层应当学会调整相应的比例, 且与它相关的指标通常会用来衡量企业的各种能力。因此, 它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对象之一。根据数据, 华为公司存货占流动资产的15%左右, 10年到11年华为应收账款比例较高, 影响其现金流, 但是得益于应收账款管理能力的增强, 该比例在逐年下降。非流动资产中物业、厂房及设备高达非流动资产的60%, 但由于采用设备租赁的方式, 华为的物业厂房设备比例逐年下降。华为的固定资产有明显的增长, 然而考虑到华为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其业务还处于拓展状态, 所以出现较大增长是正常现象, 并且由于采用租赁的方式, 华为的固定资产占非流动资产比例处于下降趋势。流动资产结构逐步达到平衡。

(二) 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1. 短期偿债能力。

在短期偿债能力的分析中, 流动比率一般要大于200%才能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优秀。华为公司的流动比率折线图波动不大, 流动比率小于2且低于同行业的爱立信和思科, 这说明华为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略弱, 若在短期借款到期后未能偿债, 企业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究其原因, 华为公司的存货积压, 导致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过少, 在这方面企业需要加强管理, 提高流动比率。

2. 长期偿债能力。

从图中可以看出华为公司的长期负债偿还率成波浪式趋势发展, 在10年达到最高, 11年到13年有所下降, 总体来看均高于1, 且大于同行业的爱立信和思科。这说明华为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企业在考虑借款时, 因首选长期借款, 企业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利于自身发展。

(三) 企业营运能力

华为的总资产周转天数在349天左右, 少于1年, 而思科和爱立信的总资产周转天数分别是747天和452天, 都要大于1年, 思科甚至是2年。可见华为在总资产周转的效益上是优于同行业的。总资产周转得越快, 说明华为企业的资源利用率比较高, 获得利润的周期越短, 获得的利润越大。

华为公司的应收账款比例在同行业中相比同行业中略高, 华为应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以改善现金流, 近两年华为的应收账款状况明显改善, 体现其应收账款管理加强, 也体现了华为的行业地位逐渐增强。据数据比较, 思科的存货周转天数是最短的, 在所有企业中做的比较好, 华为的存货周转天数与爱立信相差无几。在2009年到2013年, 华为的存货周转天数是逐步降低, 说明企业加强了存货管理。但从2013年至今, 存货周转天数又上升, 华为还应当加强管理, 提高变现能力。

(四) 企业盈利能力

自2008年以来, 华为的销售收入大幅增长, 利润增长也与销售收入增长相匹配, 体现华为自2008年以来抓住机遇, 高速发展, 不断拓展业务, 盈利能力不断加强。去除销售成本之后, 净利润也大幅度上升。

华为的存货总体呈上升趋势, 尤其在2014和2015年大幅上涨, 2015相较于2013年涨了将近一倍, 其营业利润增长趋势与存货增长趋势基本相同, 说明华为的营业状况发展较好, 实现了盈利的持续增长。

期间费用与成本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何降低费用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一大难题。成本控制得当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数据中可以看出三家企业销售和管理费用率都保持在40%左右, 经营管理状况基本相近, 都处于中级水平, 应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销售和管理费用。

华为的研发费用比率有明显的增加趋势, 体现其对技术的日益重视, 但是研发费用占毛利率的比重过大, 这也会导致华为的盈利能力下降, 适当控制研发成本,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从资本负债率上看, 华为远高于思科和爱立信, 但这主要是由于华为的所有者权益增长缓慢, 并且华为有相当一部分负债是较低甚至没有利率的, 这其中包括了政府补助。在高分红的情况下还能保持流动比率在1以上, 更加体现华为的盈利能力强劲。

(五) 杜邦分析

以净资产收益率为起点, 层层分解, 比较近三年里的数据, 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都在增加, 从13年的26%增加到15年的31%, 虽然总资产净收益率在减少, 但每年的权益乘数在增大。华为公司的权益乘数波浪式前进且都大于2, 高于同行业的思科和爱立信。公司营运状况刚好处于向上趋势中。

三、华为财务状况

(一) 存在的问题

1. 应收账款比率较高。

电信行业存在着巨大的竞争压力, 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以各种方式扩大销售, 因而产生许多应收账款, 如果企业客户未能及时付款且企业为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将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华为公司虽然已经采取了一些补救办法, 也有所收益, 但是相较于同行业的思科, 华为公司的应收账款比率还是过高, 华为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降低应收账款的比率。

2. 存货周转能力较差。

存货多是企业的未来发展保障, 又是风险的来源, 从华为目前的状况来看, 建议进一步优化存货结构, 控制存货数量。

3. 研发和管理费用较高。

虽然对于电信企业而言, 产品研发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但是企业要从学会有效控制成本, 适当地投入研发资金, 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华为公司在研发和管理费用上投入太多的资金, 是的费用率高达40%左右, 企业应从最新的研发管理办法出发, 注重研发和利润之间的平衡。

(二) 企业的发展展望

1. 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国人生活的一部分, 预示着我们将迎来一

个新的信息时代, 这也为电信行业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市场, 而且4G移动网络商用化的进一步发展, 以及未来5G网络的使用将继续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华为公司的现金流量充足, 提高流量用效率, 进一步拓展业务抓住这难得一遇的机会。根据分析, 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华为公司可以适当借入长期债务进一步拓宽自己的业务。

2. 华为的手机在经过早期的运营商贴牌机阶段后渐渐通过自身

8.中国法院2012年度经典案例 篇八

59岁的李学民是山东省菏泽市的退休工人。2008年12月,他投资85万元,和儿子李彪在该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附近租下几间厂房,开了一家“中意面粉厂”。

因为面粉厂的位置好,李学民父子又颇具经营头脑,生意越来越红火。到2012年5月,他们每天卖出的面粉都在1万斤以上,进一卡车小麦,十天半月就“消化”一空。

2012年5月25日,李彪对父亲说:“厂里小麦最多还够明天一天生产,今天必须再进一车小麦。”

李学民清楚自己手里只有3万元,进一车小麦至少需要4万元,不够一车人家不给免费送货,如果自己去拉,运费需自己掏。前几天,他花55万元刚给儿子买了—套房,现在手头很紧。

“说不定上午会来个大客户呢!”儿子见父亲发起了呆,逗了他一句。“是啊,希望能有个大客户,这样我们就不用借钱了。”李学民也这么想。

上午9时左右,厂里走进一位30多岁的年轻人,他问:“谁是老板!”“我是,请问您有什么事?”李学民客气地应承着。“我是咱菏泽国花面条厂的业务经理高俊,来购买面粉,我们厂子不小,每天需要不少面粉,如果你们能送货上门,价格好说。这是我的名片……”

李学民想:“来得真是时候。”他接过名片,上面写着:“菏泽国花面条厂业务经理高俊”,李学民马上招呼客人坐下。

国花面条厂是市区一家不小的面条厂,李学民原来也曾向该厂推销过面粉,只是他们给做价格低就没有做成。

高经理“开门见山”:“我们厂原来用的面粉虽然便宜,但质量不是很好,听说贵厂的面粉质量过硬,老板专门派我来洽谈,价格好说,我们今天准备先购进1万斤,货到付款,我们绝不赊欠贵厂1分钱!”

李学民心想:面条厂是用面粉大户,今后若同他们建立起供货渠道,自己的生意岂不“更上一层楼”。更何况人家张口就要1万斤,货款就是1万多元,正好解了自己的燃眉之急。

李学民因为急等用钱,还想拉住大客户,价格喊得比较适中,高经理也是爽快人,两人很快口头商定:面条厂购面粉厂50斤装面粉200袋,合计1万斤,每袋单价58元,共计11600元,面粉厂负责送货,高俊亲自跟随送货车到面条厂,卸完货由面条厂经理当场付款。

然后,李学民打电话叫来送货的本家亲戚李怀映,李怀映有一个5吨农用车,平时帮助李学民送货,从未出过差错。

一会儿,李学民和李怀映就将200袋面粉装上了车,李学民吩咐李怀映跟高经理一块走,并一再叮嘱:“卸完货不要忘了将11600元货款捎回来。”

双方闹上法庭

中午11时许,李学民的手机突然响起,是李怀映打来的:“不好了,面粉卸给了面条厂他们却不给钱……”“找高经理啊!”“高经理不见了。他们说没有高经理这个人,还说货款让咱厂的吴经理拿走了……”“咱厂哪有吴经理,你等着,我马上就到!”李学民说完立即赶到国花面条厂,很快弄清楚了事情的经过。

国花面条厂的经理叫任中权。他说,今天上午8点,一个自称“吴军”的男子到他们厂推销面粉,还给了他一张名片:“中意粉业业务经理”。他同意要货,并下了200袋50斤装共1万斤面粉的订单,商定每袋面粉58元。

上午10时30分,“吴军”带车前来送货,任中权先验了货,说正是自己要的面粉,“吴军”向李怀映介绍任中权就是面条厂经理,李怀映就按照他指定的地点将面粉卸下来。卸货至一大半时,“吴军”把任中权叫进屋索要货款,任中权看货已经快卸完了,就向“吴军”支付了11600元,因为货和款当场“两清”,也没让对方写“收款条”。“吴军”装好货款说要“方便”就匆忙出去了。

面粉卸完后,李怀映找任中权索要货款。任中权说:“面粉钱刚交给你们厂的‘吴经理’。”“啥吴经理?他明明叫‘高俊’,是你们厂的业务经理,啥时成我们面粉厂的人了?”李怀映一听,头“嗡”地大了。

“我们厂从没有业务经理,也从没有‘高俊’这个人!”任中权同样感到疑惑,两人赶紧去卫生间找“高俊(吴军)”,但哪里还有他的影子,两人都傻了眼,马上拨打了“110”,李怀映还给李学民打了电话。

李怀映继续向任中权索要货款,任中权以已付过为由坚决拒绝,李怀映又说不行就将面粉重新装车拉回,任中权说面粉已经付过款,坚决不同意。一会儿,民警赶到现场,李学民也来了。

听了双方的陈述,民警意识到这个叫“高俊(吴军)”的男子可能是骗子。民警让双方冷静,但由于双方都表示自己是受骗一方,最终调解未果。

李学民和李怀映垂头丧气回到面粉厂,李彪一听就“炸”了:“是不是面条厂和那个姓高的故意设局害我们……”

一语惊醒梦中人。李学民再次找到出警民警,说出心中的疑虑。民警随后展开调查,没有发现相关线索,遂对李学民说:“这牵涉到刑事犯罪,怀疑要有证据。”

李学民想想也是,自己现在啥证据没有,硬说面条厂“设局”诈骗,当心人家反告自己“诬告或诽谤”,但又不甘心200袋面粉“打了水漂”。2012年7月,李学民将面条厂经理任中权起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了该案。

2012年9月12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学民和任中权双方都聘请了律师。

“天底下哪有买东西不给钱的道理?面条厂买我1万斤面粉分文未付,我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如数支付货款。”一开庭,作为原告的李学民就迫不及待说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他底气很足,认为“理儿”完全在他这儿,打赢这场官司应该没有任何悬念。

“我从来没有在原告处购买过面粉,之前也根本不认识他。并且我也是受害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任中权也对胜诉信心十足。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斗”了一上午,双方律师也不时加入“战阵”。主审法官当场验看了原告李学民提供的出库单以及被告任中权提供的“吴军”名片等佐证,并让证人李怀映等人出庭作证,很快就查清了本案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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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细说判决缘由

庭审结束后,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遂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原告李学民要求被告任中权给付1万斤面粉款116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也由原告承担。

“怎么会是这种结果,买东西不给钱反而有理了……”李学民接到判决书想不通,他想质询法官,该案审判长傅军热情接待了他:“判决书中的前半部分已经就该案的主要判决理由做出了说明,估计你没有细看……”

“我现在心里一团糟,哪有心思细细分析……”

“好吧,我再给你详细解释一下。”傅军说:“就本案看,你败诉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与被告建立直接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你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洽谈及履行,均是通过案外人‘高俊’(吴军)进行的,原被告之间未直接洽谈业务或签订合同,尽管你的货物送到了被告处,被告也向其想象中的供货商‘吴军’(高俊)支付了货款,但从双方的主观认识看,你认为自己是在与被告发生业务,被告认为自己在与‘吴军’发生业务,所以原被告从认识方面出现了与事实不符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案外人‘高俊’(吴军)实施的诈骗行为。该诈骗行为成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的阻断,故原被告之间,未能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你不能将被告作为起诉对象。”

“那我应该起诉谁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你的起诉对象应该是‘高俊’(吴军)。”“任中权说已经将货款支付给了‘高俊’(吴军),却连个收条都没有……”

“是啊,被告是没有提供已经支付货款的凭证,但你也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明。在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本庭主要采取了诉讼分析证据中的经验原则来分析被告支付货款的真实性:按照日常经验,原被告之间发生这种数额不大的现货交易,一般是货款两清,且在本案中,你们是第一次交易,你的送货司机在卸货后找被告要货款,也是这一基本交易原则的体现,故本庭认为被告已支付了货款。”

“再退一步说,这些面粉应该属于盗赃物,任中权得到面粉也不属于善意取得,他应该无偿返还给我。”李学民说。

“我们认为这些面粉不属于盗赃物。在交易中,李怀映作为你送货兼收款代理人的司机,一直在装卸面粉,即该批面粉一直未脱离你方的控制范围,按照刑法的相关理论,该批面粉不属于盗赃物。

李学民心里虽有火气,但审判长的一番解读,让他明白了:“审判长,我不再上诉了,不然,二审掏诉讼费的还是我。不过,心里还是不大好受,我真是比窦娥还冤枉啊!”

“我们虽然也为你的财物损失感到惋惜,但是你找不到‘高俊’(吴军),我们也毫无办法。提醒你一下,今后在商业事务中,一定要谨慎操作,不要轻信中间人,同时在交易时不要让具体操作人离开现场,避免类似的损失再次发生。”(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文中人名、厂名除法官博军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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