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2024-09-29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精选10篇)

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篇一

关于临时借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库存资金 用于计划生育奖扶、特扶的兑现工作的请示

县财政局: 今年,我县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纳入特别扶助对象

人;应兑现奖扶、特扶资金为

万元,按中央、省市有关资金分配比例计算,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下拨资金

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万元(此项经费已纳入年初预算)。目前,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拨经费尚差

万元(情况不明)。现快到年底,又近春节,县邮政银行还要分户到账、打卡直发,许多办理事项需要时间,因此,为了及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让老百姓尽快领取计划生育奖励,特请示贵局临时借用县财政库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暂时用于今年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对象的对现工作。

本请示若无不妥,望批准执行。

2016年11月17日

2.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篇二

关键词:“全面两孩”;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中图分类号: C924.2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24.082

我国生育政策为完整体系,其核心内容是生育数量的调节,而奖励扶助是对生育数量调节这一目标予以实现的重要措施。在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这是生育数量调节政策做出的重要调整,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符,且顺应民心。“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也导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面临新的形势,在这一背景下其走向势必会出现一定变化。

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近四十年来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基点一直是“提倡一孩”,对于部分特殊情况家庭允许生育二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之后,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新法普遍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孩,这必然需要奖励扶助政策相应调整。具体而言,在“全面两孩”政策后调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十分必要的,体现如下:

1.1对法规政策体系加以完善的必要措施

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包括不同政策、法规与法律,这些法规政策间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内在协调,当其中一个政策修改之后则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做出相应调整。过去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所奖励的对象仅限于双女户或一孩的家庭。生育政策调整为“提倡两孩”,则原来的奖励对象必然会被“提倡两孩”政策后新的扶助对象取代。

1.2“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取消差异性生育政策的重要举措

原有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为二元生育这一城乡有别的政策服务的,在奖励扶助方面,农村与城市依据的标准不同,不同地区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现阶段生育政策转变为全国统一的形式,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奖励扶助标准及对象做出相应调整,朝着全国统一、不分城乡的方向发展,这不仅是对“全面两孩”政策无差异落实的保证,同时也是人口计划生育领域消除群体差异、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措施。

1.3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相应奖励规定予以落实的需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十三条提出:“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国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这体现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中国家占据的主导地位及主体地位。因此,在“全面两孩”之后,应为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提供保证,调整奖励扶助政策,建立全国统一、层次更高的奖励扶助政策,将奖励扶助政策中不该有的各种差异消除,使得计划生育家庭可公平、公正的享受自身权益。

2 “全面两孩”之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走向

2.1“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双轨制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新人”就算生育一个孩子也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所有依法生育的“新人”(新法实施后依法生育者)均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版)中相应标准享受奖励扶助。对于“老人”(新法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而言,还可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享受优待政策。简而言之,就是尊重历史原因造成的客观事实,对于“新人”与“老人”实施“双轨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虽然目前国家还没出台“新人”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具体方案,但也只是具体奖励方式不明。目前部分年轻人因为生活、工作及经济压力等方面的原因,并不想生育二孩,为鼓励群众根据政策生育,帮助年轻人减轻生育与抚养的负担,让新人可以生的起、养得起,就需国家发挥自身在计划生育中的责任,建立有我国特色的“育儿津贴”制度,为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育儿津贴”可采取多种形式发放,如购物卡、专项购物券、代金券或现金等,而为了确保专款专用,也可采用儿童服饰购物券、乳制品及牛奶购物券、婴幼儿用品购物券等样式发放。总体来说,我们应善待历史并着眼未来,实施“双轨制”,施行对于“老人”而言有效的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及服务于“全面两孩”政策之后新人的“育儿津贴”制度。

2.2包到底

对于历史原因造就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对于伤残失独家庭等,国家需承担自身职责,履行承诺,针对他们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将帮扶力度加大,对帮扶方式创新,对帮扶内容拓展,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精神慰藉、大病医疗、养老照顾及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奖励帮扶制度动态调整机制并对其不断完善,根据物价变化、经济水平将帮扶标准适当提高,确保这些家庭可以维持中等以上的生活水平。总的来说,就是不可以让率先遵守计划生育号召的群众失望。

2.3增重点

现阶段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包括伤病残独家庭及失独家庭,尤其是后者是社会舆论与政府工作的重点。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也应加强对伤病残独家庭的扶助,因为其面临的经济苦难更多。另外,“全面两孩”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还应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审批制度予以简化,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可尽早享受到奖励补贴,从而鼓励群众依法生育。另外还需将妇女产假进一步延长,为丈夫增设生育护理假,产假之后还需为妇女提供低薪育儿假、从而改善产妇健康,提高夫妇的生育意愿,真正落实“全面两孩”政策。

3结语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面临新的形式,也发展出新的走向。国家应主动承担起相应职能,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事实,做好“老人”的独生子女奖励帮扶政策与“新人”的二孩奖励,真正将“全面两孩”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吕红平,崔红威,杨鑫.“全面两孩”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走向[J].人口研究,2016,(03).

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篇三

(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以前是600元,从2009开始增加为720元)。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

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

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

2、户口农转非;

3、迁出(迁到省外);

4、死亡;

5、审批错误等。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 周岁;

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三)特别扶助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救助金(现在为每月120元,每年1440元),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救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救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一)含义: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经济上和生活上的照顾。

(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条件:

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三)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农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节育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节育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节育后,夫妻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农村二女节育户3000元奖励

(一)2004年10月1日以来,农村生育了两个女孩后节育的育龄夫妻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奖励对象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及绝育措施证明和生育保健服务证。

(二)申报程序:对当年落实了二女户节育措施的奖励对象按照宣传发动--个人申请--村级审议公示--乡镇初审公示--县级审查审批--上报市人口委审核,抄送县财政局,乡镇签发《农村二女节育户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

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其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到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

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篇四

确认条件的解释及认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包括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过相关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本人及本配偶曾经生育过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之间(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双方不予奖励。

2、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的轮换工(即子女顶替父母参加工作,其父母户口返迁回农村的)户口反迁为逐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3、户口在农村但其领取退休金的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户口未确定),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4、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分别由所在村登记申报。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1、1979年1月1日以前共存子女不超过2个,子女出生间隔无年限要求。

2、1979年1月1日至1980年8月31日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委[1979]14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但子女出生需间隔3年。

3、1980年9月1日至1987年7月4日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的规定,提倡生育1个子女、生育2孩的需持有准生证(第1个孩子为病残的;离异后再婚的;抱养后怀孕又生育的;归国华侨)。

4、1987年7月5日至今,按地区类别执行,照顾生育2孩的需间隔4年。

5、夫妻第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一下生育的合法性时,应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第二个孩子之前死亡,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三)关于“现在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死亡子女计为该夫妻现存子女数。

3、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

(四)享受奖励扶助的两女户夫妻的条件

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章第(九)项、(十)项照顾生育政策地域内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其中未生育现存两个收养女孩的夫妇、有生育行为现存两个收养女孩的夫妇不属于奖励对象)。

(五)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1、1992年3月31日前事实收养且要求户口在2003年12月31日前登记视为合法收养。

2、1992年4月1日—1999年3月31日,收养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收送双方订立协议,且户口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入户登记方可认定为合法收养。

3、1994年4月1日收养需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已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入户,方可认定为合法收养。

4、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通知,无生育收养的夫妻不列入本次奖励扶助对象。

5、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收养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属于奖励扶助对

象。

(六)年龄认定

年龄以夫或妻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人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

(七)婚姻合法性1、1986年3月15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86年3月15日以后,需持有结婚证,方可认定为合法夫妻关系。

3、合法夫妻关系,现证已遗失或未办证的,由村上开出证明民政办补证明。

三、是否符合奖扶条件的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12月31日前到村填写申报表,本人签字盖右手大姆字印,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免冠1寸相片5张。

2、资格确认

(1)村级评议,张榜公示上报镇。评议会每社至少2人(年龄50周岁以上的)参加,会上分别对每个人对象进行介绍,参会人员逐个发言、签字、填写评议表、盖手印,评议之后进行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无异议后上报镇。

(2)镇级调查、审核。调查内容:申报对象的出生年月、婚育史、生育时间、地点。与申报对象见面填写目标调查表,走访知情群众,(每名对象不低于3个)填写知情群众调查表,调查对象签字盖手印。对往年已享受人员,填写年审表即可,然后镇组织计生、公安、民政、纪检集体复核,填写复核表,参会人员签字盖手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再次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无异议后镇领导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县。

(3)县级复核、确认、公布、镇接通知后再次公示。

5.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篇五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xx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xxxx”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范围 从~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5年以来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4)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3、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目前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实际开始执行时间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4、奖励扶助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三)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代理机构,采取“直通车”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由县计生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县的工作协调指导。“河东县奖励扶助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按照统一要求,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选定统一的委托代理机构承担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按照“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县计生部门负责建立个人申报、邻里证明、村民评议、入户调查、逐级申报、三榜公示、群众举报、确认回访的资格确认程序,及时了解掌握委托代理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四、检查与监督

(一)县协调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发放、管理、使用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二)对照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协调小组每半年对相关数据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对象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并将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完善张榜公布、举报、投诉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监督。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二)把奖励辅助制度工作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建立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各种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对委托代理机构不履行委托服务协议,不及时足额地发放奖励

扶助金,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篇六

江西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

对象资格条件解释

根据江西省人口计生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赣人口字[2008]1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解释如下:

一、对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农村家庭。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的家庭;

(二)符合生育二胎政策。指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生育二胎的政策;

(三)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指该夫妇现存一个女孩且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而放弃再生育,且在独女十八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离异、丧偶、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生育的除外。

(四)女方年满45周岁。指对象申报上一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

二、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实行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扶助

(一)农村一女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现存一个女孩,且在独女十八周岁前申请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农村二女家庭夫妇双方已有一方实行了绝育措施的。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现存两个女孩,夫妻双方有一方实行了绝育措施的家庭。

(三)享受新农合的家庭成员指该一女、二女家庭的夫妻及18周岁以内的女儿。夫妻双方应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阳光助学

农村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二女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

(一)农村户口。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指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女孩,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二女不再生育家庭。指一个家庭现存两个女孩,夫妻双方有一方实行了绝育措施;

(四)在读高中。指一女、二女在公办高中在读学生,中专、职高等除外。

四、农村独女、二女家庭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农村二女户家庭,2008年1月以后夫妇双方中落实了绝育手术的一方。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2008年1月以后夫妇双方中落实了绝育手术的一方;

(二)以往生育一女一男,后男孩死亡成为一女户家庭夫妇双方中落实了绝育手术的一方。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2008年后男孩死亡,现存一个女孩,夫妻双方有一方实施了绝育手术的。

(三)享受该项政策的对象应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一)0-6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指城镇家庭现存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

(二)0-6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现存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三)0-6周岁的农村二女户家庭。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现存两个女孩,夫妻双方有一方实行了绝育措施的家庭;

(四)7-14周岁独生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和农村二女户的家庭,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纳入爱心保险的覆盖范围。

六、计划生育绿色养老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生育两个女儿(含合法收养)或生育一个女儿。

(三)夫妻双方其中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

7.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篇七

我县根据※号《关于做好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的文件要求,自市人口计生委元月11日召开的“做好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会议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县政府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认真学习政策,成立组织,广泛宣传、明确职责、严格统一标准,保证质量,实行责任追究,确保了 试点准备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近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此项工作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此,我县成立了由计生委主任※同志为组长,副主任※同志为副组长,相关股(室)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20元月12日,县人口计生委抽调※名精干人员组成调查组并召开了全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培训会,认真学习了省、市有关文件及方案精神,要求各乡(镇)计生办负责培训到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把市、县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个行政村,另外,各(镇)派一名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调查工作的流程实施,督促各类调查表格的收发、整理和及时上报。

二、掌握标准、广泛宣传

各乡(镇)严格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登记方案》的要求,认真领会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掌握有关奖励扶助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做好准备工作。

(1)我们在县电视台制作了专题节目,对奖励扶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专题宣传。

(2)全县共刷标语※多条,制作横幅※幅,印发传单※余份。散发到全县集镇、乡村,就对农村部分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的意义,奖励扶助的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情况作了宣传。

(3)按照要求张贴了公告,按时间进行了张榜公布,全县初报对象涉及到了※个行政村。

三、认真登记、确保质量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是我们的工作重点。我县经过了乡级初查、乡与乡之间互查、县乡联合调查、市、县、乡复查核实等4个阶段,由乡级初次申报※名奖励扶助对象、逐人筛选,现确定有※名对象合格。调查登记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1)对申报对象条件的确认,我们采取了调查申报对象的.同龄人群、邻居进一步核实。(2)结合同龄人群、邻居访问的情况,与对象本人的婚姻状况、生育史、户口性质、年龄等情况和政策要求相对照。(3)根据对象本人的婚姻生育史、户口性质、年龄等情况结合公安派出所对照户口、身份证、年龄进行复核,做到了“不多登、不漏登、不错登”。

四、完善机制、树立典型

为保证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县计生委向社会公开了三部电话:一是 奖励扶助咨询、信访电话设在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负责有关政策询问和信访;二是奖励扶助调查登记咨询电话设在统计股,由统计股负责调查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三是奖励扶助举报电话设在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奖励扶助的有关问题。另外各乡(镇)计生办都设立了相应的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到了政策咨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调查登记过程中,由于宣传到位,条件、程序公开,涌现出了很多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的计划生育模范典型。如:※该夫妇属再婚,1962年结婚时女方带一女孩,封双元为初婚。当时,※为村委会干部,中共党员,为了响应党的计划生育号召※给妻子做工作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做为共产党的干部我们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妻子依然采取上环节育手术。

调查中,调查队员严格按方案要求操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做到了对每一名被查对象负责,他们不怕严寒,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任务。涌现了象※乡的※、※镇的※等一部分先进典型。

五、兑现奖惩、责任追究

市人口计生委将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信息准确达到100%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本项工作中敷衍了事的,发现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的,对当事人按有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直接对本单位或派出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另外,我们明确了责任,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县人口计生委与各乡(镇)计生办主任和各乡(镇)派出的市级调查员签定责任书。要求把本次调查登记作为一次政治任务对待,对初步确认的对象要逐人见面,谁出现了差错追究谁的责任,从而达到县、乡、村的责任人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情况能准确把握。

六、存在问题

1、已确认的不合格对象虽然多方查询,耐心做工作,但由于时代久远,对他们的婚育史了解不详,以致于信访量增加。

2、宣传工作尚存在死角,个别群众还不完全了解此项工作的意义。

3、上报合格对象中很有可能存在不合格对象,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落实。

4、对申报对象的条件,不能追却定义的需要进一步耐心解释、调查核实。

8.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篇八

我县根据※号《关于做好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的文件要求,自市人口计生委2005年元月11日召开的“做好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会议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县政府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认真学习政策,成立组织,广泛宣传、明确职

责、严格统一标准,保证质量,实行责任追究,确保了试点准备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近段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此项工作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此,我县成立了由计生委主任※同志为组长,副主任※同志为副组长,相关股(室)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元月12日,县人口计生委抽调※名精干人员组成调查组并召开了全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培训会,认真学习了省、市有关文件及方案精神,要求各乡(镇)计生办负责培训到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把市、县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个行政村,另外,各(镇)派一名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调查工作的流程实施,督促各类调查表格的收发、整理和及时上报。

二、掌握标准、广泛宣传

各乡(镇)严格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登记方案》的要求,认真领会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掌握有关奖励扶助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做好准备工作。

(1)我们在县电视台制作了专题节目,对奖励扶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专题宣传。

(2)全县共刷标语※多条,制作横幅※幅,印发传单※余份。散发到全县集镇、乡村,就对农村部分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的意义,奖励扶助的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情况作了宣传。

(3)按照要求张贴了公告,按时间进行了张榜公布,全县初报对象涉及到了※个行政村。

三、认真登记、确保质量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是我们的工作重点。我县经过了乡级初查、乡与乡之间互查、县乡联合调查、市、县、乡复查核实等4个阶段,由乡级初次申报※名奖励扶助对象、逐人筛选,现确定有※名对象合格。调查登记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1)对申报对象条件的确认,我们采取了调查申报对象的同龄人群、邻居进一步核实。(2)结合同龄人群、邻居访问的情况,与对象本人的婚姻状况、生育史、户口性质、年龄等情况和政策要求相对照。(3)根据对象本人的婚姻生育史、户口性质、年龄等情况结合公安派出所对照户口、身份证、年龄进行复核,做到了“不多登、不漏登、不错登”。

四、完善机制、树立典型

为保证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县计生委向社会公开了三部电话:一是奖励扶助咨询、信访电话设在政策法规股,由政策法规股负责有关政策询问和信访;二是奖励扶助调查登记咨询电话设在统计股,由统计股负责调查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三是奖励扶助举报电话设在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奖励扶助的有关问题。另外各乡(镇)计生办都设立了相应的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到了政策咨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调查登记过程中,由于宣传到位,条件、程序公开,涌现出了很多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的计划生育模范典型。如:※该夫妇属再婚,1962年结婚时女方带一女孩,封双元为初婚。当时,※为村委会干部,中共党员,为了响应党的计划生育号召※给妻子做工作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做为共产党的干部我们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妻子依然采取上环节育手术。

调查中,调查队员严格按方案要求操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做到了对每一名被查对象负责,他们不怕严寒,不怕苦,不怕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任务。涌现了象※乡的※、※镇的※等一部分先进典型。

五、兑现奖惩、责任追究

市人口计生委将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信息准确达到100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本项工作中敷衍了事的,发现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的,对当事人按有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直接对本单位或派出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另外,我们明确了责任,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县人口计生委与各乡(镇)计生办主任和各乡(镇)派出的市级调查员签定责任书。要求把本次调查登记作为一次政治任务对待,对初步确认的对象要逐人见面,谁出现了差错追究谁的责任,从而达到县、乡、村的责任人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情况能准确把握。

六、存在问题

1、已确认的不合格对象虽然多方查询,耐心做工作,但由于时代久远,对

他们的婚育史了解不详,以致于信访量增加。

2、宣传工作尚存在死角,个别群众还不完全了解此项工作的意义。

3、上报合格对象中很有可能存在不合格对象,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落实。

4、对申报对象的条件,不能追却定义的需要进一步耐心解释、调查核实。

总之,我们是对这项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存在问题不能掉

9.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篇九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06-10 【生效日期】2005-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陕西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5〕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树立政府务实爱民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群众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50元奖励扶助金,直至本人亡故。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

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试点工作的责任感,把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省政府拟成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当地的试点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让广大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试点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协议,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到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制订全省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相关的配套政策,规范运行标准和程序。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新闻机构进行舆论监督。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兑奖励扶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程序和有关配套措施。同时,要注意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经济社会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日

10.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篇十

XX镇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总结

在我省开展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群众中得到了认同,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此,为了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奖励制度主要内容的知晓率,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决定在全省范围广泛地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我镇现就开展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我镇在收到上级文件后,迅速就文件内容召开了会议,传达了有关的文件精神,并定于7月9日利用镇市场墟日之机开展以“支持计生,给予奖励”为主题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宣传活动。

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和群众影响力和达到更好的宣传目的,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中,我镇编制了10000册有关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资料,在全镇范围内利用宣传车进行巡回流动宣传、在显眼地方张挂横幅、利用有线电视等宣传媒体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7月9日当天,适逢墟日,我镇采取现场咨询的形式,开展大型咨询活动,直接面对群众,为群众提供最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方面的常识以及现场派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资料、《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炭步镇流动人口宣传资料》,通过活动给我镇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在这次活动中,服务群众达到1000多人,派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例》、法规等资料2000多册,避孕套187盒,免费发放药品23人;充分体现了活动的经常性和群众性。

通过这次宣传活动,我镇群众的婚育观念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和知晓程度逐渐提高,稳定了我镇低生育水平,宣传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为我镇计划生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上一篇:小学一班主任工作总结下一篇:2011至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初中物理教学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