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4-06-24

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共8篇)

1.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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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张庆

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07期

安徽凤台县农机、公安加强了联合执法力度,在农机监理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下面,根据本人的工作实际,简单介绍下现在农机监理部门上路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进行浅析。

一、当前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在农业部出台的部令、规范和标准,主要是针对上道路拖拖拉机及驾驶员和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但是这样就使得要同原来实施委托管理时分为上路机和纯农机的两套管理模式接轨,就得将这个框架建设的更加完善。虽然这中间有很多不足和问题,例如,省与省之间管理的职责权限存在差别,现在还缺少全国统一的《农机监理条例》,这些对于整个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来说都是一个挑战。

2.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农机监理定位于公安车管所的角色并且省“农机条例”虽然授权农机监理机构有“对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处理农机事故”的权利,但有很大的局限性,且各省之间也不相统一。这就使得依法行政缺乏过硬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农机安全管理同机动车安全管理在处理工作时,没有明确相同的管理手段使得工作很难达到标准。例如对农机驾驶员的违章作业、黑机非驾、事故隐患不断增加等状况,由于国家至今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检查权、违章处罚权,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显得苍白无力。这就造成了 “责大、权小、手段弱”的局面。这也从侧面说明,安全隐患依然严重存在。因此制定全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当前的重中之重。江苏省在此方面就先行一步,开始了《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条例》的立法程序,想要通过立法,明确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原则、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责、事业经费来源,解决农机监理机构的检查权、违章处罚权等问题,为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开展农机监理工作提供可靠的法规依据。

3.农机监理机在构依

法行政时应具备一定的装备手段。检测装备;查取证专用装备,如数码相机、微型录音机等;执法检查、事故救援、事故调处标志;执法标志服装;夜间检查设施、装备。这些都是依法行政的必备装备手段。但在当时情况下,依法行政的必备装备手段还严重不足。这就需要政府救助补贴并且争取安全稳定的发展好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投入的资金。

二、规范农机监理执法行为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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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要想规范农机监理执法行为,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农机管理部门要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和节庆假日、乡镇赶集日、学生放假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时机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社会舆论作用,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营造一种良好的执法氛围。2.2加大有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并且要有针对性的实行,例如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以及相对比较集中的街头、社区、公园等场所开展交通法制宣传,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法制意识。在当今这个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维信息产波载体的时代要积极合理的运用他们的导向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阻碍、抗拒农机监理部门上路执法活动的不法行为要予以曝光,引导全社会都来支持、理解、配合农机监理部门的上路执法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使得农机监理执法行为得到规范化的管理。

2.法律法规是政府机构执法的准则,因此为了加快农机安全监理法制建设进程,改善监督机制,提高执法行为力度,农业部应尽快制订一部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农机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都有其严密性,因此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就应注意各部门之间的交叉关系,分清部门职责。当然除了国家出台农机法规外,关于农机监理机构依法行政还需制定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规定、农机安全检查规定、农用动力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标志使用规定、农机安全监理专用车配备及管理规定、农业机械上牌目录、农机驾驶员(操作手)考试题库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条例法规也要一一建设,来作为今后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依据,从而加快农机监理执法规范化,标准化进程。同时,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也是阻碍农机安全监理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为 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各部门要共同建立一个具有多种监督手段和方式,全方位,多层次的集合制度,以此来强化执法监督力度。而此监督制度要注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相互协调,使其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使监督体系更加高效、科学。为充分发挥执法监督的整体效能,使得监督部门沟通交流更加方便和集中我们可以建立各类“监督联系会制度”、“联合办公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整合机构。来使得监督机制更加全面,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程序化,从而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发展。

4.在当今时代,任何执法活动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服务观念成为了农机监理机构的发展重点。以此来提高农机监理威望,消除义务本位、管理本位的思想,确立执政为民的法律观念。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农机监理队伍的法律知识培训,只有首先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他们严格执法,不违法乱纪,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为使让广大农机手从执法服务中得到好处,执法管理机构实行了执法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的理念,主张推行政务公开、承诺服务、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办公,这些方法大大加大了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使得广大群众跟家遵纪守法。

参考文献

[1]王晓艳,高云凤.浅谈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J].农机使用与维修.2007(03).

2.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二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意义

(一)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 人民给政府授权, 政府给官员授权, 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 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也受它监督。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最重要的监督主体, 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 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建立行政问责制, 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用均受法治的支配, 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 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 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 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 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三)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

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 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从全国范围来看, 近几年国家特别加大了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 对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 对侵占群众利益的责任人, 对弄虚作假的责任人的严肃查处。通过对这些问责案件的查处, 加大了对官员的约束和监督, 促进了官员真正对权力负责, 减少了工作中的过错和失误, 提高了各级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行政问责制的由来

行政问责制是对国家公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国人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从西方国家看来, 行政问责是一种公共问责、民主问责, 其实质是政治权力控制的一种方法, 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行政问责的对象, 从狭义上理解, 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 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 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 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

(一) 建国以来的问责实例

在中国, 依照现代政治责任理念建立行政问责制, 无疑将对传统的“官本位”观念和体制造成巨大的冲击。一般认为, 我国大范围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我国的“非典”危机。就行政问责制建立的目的来论, 从时代背景上而言, 则主要是出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出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同时也是出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体现法治精神以及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从行政问责功能上说, 则大致可归纳为3个方面:一是事后惩戒;二是事前预防;三是警示教育。

(二) 当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 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我国的行政问责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明显发展。尤其是近几年, 随着“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及“以人为本”治国思想的提出和实践, 行政问责制从中央到地方依次展开, 力度和范围逐级增大。不但中央制定了行政问责制的各种细则, 很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制定了行政问责的具体规则, 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但是, 由于我国的各种制度尚处于完善阶段, 行政问责制也不例外。因此,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具体实践, 都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1. 行政问责执行主体不够丰富

当前, 行政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行政系统的内部问责。主要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上下级之间, 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 难以实现真正的问责。

2. 行政问责监督主体没有真正落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政府的行政问责监督主体包括各级人大, 各民主党派, 各家新闻媒体及人民大众。虽然法律赋予了上述主体行政问责监督的权利, 但是从实际实施来看, 很难真正落实。以人大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为例, 从法律角度而言, 人大代表有宪政权威上的质询权, 但在全国各地的政治实践中, 官员的任命、行政部门的施政很少真正向人大负责。同时, 人大行政官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也很难追究责任。

3. 权责界定不明

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部分职责划分不够清楚, 权限或重叠或空缺, 导致重大问题出现时, 相关部门相互推脱责任, 难以确定到底问谁的责。在部门内部, 上下级之间及现部门和前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也难以界定。而且, 当前出现了“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现象, 难以确定真正的责任承担者。

4. 缺少法律细则支撑

我国的很多法律和制度还在不断完善, 问责制在实践中还没有走上程序性问责的轨道, 目前的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和人治式的问责。

5. 问责事项过于避轻就重

当前的行政问责事项主要集中在安全事故领域和重大经济责任领域的人命关天的大事、造成损失极为严重的明显过失和造成影响极其恶劣的事故, 而对于那些损害政府声誉、破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很少问责。

6. 问责信息不透明

政府信息透明化是一个民主政府的重要举措。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 我国政府也在尝试政务公开, 但是绝大部分的信息是不透明的, 导致搜集相关的问责信息变得非常困难。

四、完善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建议

针对当前行政问责方面出现的问题, 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一) 完善行政问责法律和制度

行政问责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 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对权力进行监督一定要有法可依, 这也顺应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自从2003年发生“非典”以来, 各级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地方问责制度, 而且很多地方执行的效果也令人满意。如天津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13日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 其问责方式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全国的其他地区如重庆市、海口市、大连市、深圳市、昆明市、长沙市等已经实施了地方问责制。在此背景下, 应该组织法学界专家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研讨, 将行政问责制尽快上升为法律, 发挥问责制的相应作用, 为我国建立责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 界定行政问责主体职权范围

政府责任的实现, 必须建立在严格监督的基础上。而“问责制”的首要问题, 就是要弄清主要由谁来发问、谁来监督。目前, 我国行政问责主体的局限主要体现在单一的同体问责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因此, 问责制除了要完善政府自身对自己进行问责 (同体问责) 外, 更应该借助政府外部的力量来进行监督和制约 (异体问责) 。当前, 问责主体虽多, 但由于程序、责任、职权范围不明晰, 造成了行政问责主体的实际缺损。因此, 首先要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 使问责主体各行其责、各安其分。即“党组织问其党员干部的责;政府问其有权处分的官员的责;人大问其任免的官员的责等。行政问责立法必须完善这些问责主体的权力, 以确保问责到位、合法、有效”。其次, 重要问责主体的界定应作为关键问题来加以解决。具体而言,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人民代表机关和权力机关, 是最重要的问责主体, 加强人大的刚性问责功能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设计的一个最为关键的突破口, 更是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在行政问责中, 人大不仅要强化宪法赋予的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 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问责委员会, 对其提出的经政府采纳并纳入政府工作日程的提案进行监督问责。另外, 我们可以发现, 当前在对责任官员的问责中, 往往伴随着党纪处分。在我国, 党委执掌主要公共权力, 各级领导班子中, 党委书记是一把手, 其他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问责, 因此只有党内问责制度的实行, 才能保证行政问责的真正落实。可以采取党的纪检部门在吸收政协成员的基础上组建党的问责专门小组进行问责。公民是行政问责的当然主体, 也是问责的最大主体, 由于程序、权力的严重缺失, 其监督作用基本无法实现, 因此, 我们应加强市民组织的建设, 使其更好地发挥问责作用。

(三) 建立多元问责机制

单一主体问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经无法使行政问责制真正起到作用, 因此构建一个多元问责体制、全方位多角度进行行政问责更有利于提高制度的科学性。一般而言,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主体, 大概有7个方面:一是人大监督, 即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民主党派的监督;三是司法监督;四是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五是内部监督, 即党委纪检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也称自我监督;六是社会和群众监督;七是新闻媒体监督。综合归纳起来大致又可分为4个方面:一是人大问责 (即政治问责) , 从目前我国的现行制度安排来看,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启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官员的问责制是一条比较可靠的途径, 而且也符合国际惯例。由于人大有着独特的政治优势, 因而在多种问责的主体中, 人大的问责是最具权威和最具效力的。二是系统内部问责 (等级问责) 。如对于党委系统的官员问责问题可以通过推行党内民主, 强化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作用来加以解决, 或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行使问责权力;在行政系统则可以通过内部的监察部门以及上级对下级的等级制进行问责。三是司法问责 (即法律问责) 。司法机构依据各种法律法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四是社会问责 (即民主问责) 。社会公众通过公民参与、舆论监督等形式实施对国家公务员违法责任的追究。

(四) 政务信息公开

行政问责制的启动源于政务信息公开。不知情就无法问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目的即在于明确问责内容。而政务信息公开所涉及的问责内容具体包括5个方面:一是涉及实施法律法规及人大议案和意见方面;二是涉及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方面;三是涉及政府决定、规定、行政过错及造成各种损失方面;四是涉及社会诚信及公众影响方面;五是涉及工作状态及工作效果、效率方面等。责任追究制是一种过错追究, 而行政问责制不仅仅是过错追究, 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它不仅要对乱作为或作为不力进行问责, 而且也要对无作为、不作为进行问责, 即要治庸治懒。所以, 政务信息公开可以让问责主体明辨是非, 区别对待。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推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法制化、制度化, 从而有利于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与完善。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创阶段, 必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 但它的实施可以说意义重大, 行政问责制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新亮点, 其成功与否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当前, 在我国建立科学健全的行政问责制, 既需要突破诸多现有制度, 同时, 行政问责制的核心“问责”的落实更有赖于在政府官员和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从近年来中央政府实行行政问责的坚定决心和有力措施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来看, 我们有理由对我国行政问责的成熟与完善充满信心。

参考文献

[1]邹健.问责制概念及特征的探讨[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06 (3) :47-49.

[2]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J].深圳大学学报, 2005 (3) :42-46.

3.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三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30-02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执法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将各个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囊括进来,但是当我们分析各个行政机关的具体活动,除了其基本职能属于行政性质以外,另外也有一部分活动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性质。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各种不与宪法、法律精神相悖而且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就具有立法的性质;行政机关裁决部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的活动就具有司法性质,而这种性质正为行政执法与司法活动的衔接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经突破了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界限,需要启动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的时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已经成为必要。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立法背景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立案监督的责任,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和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反馈规定。2004年3月,国务院整规办和最高检、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执法衔接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各级整规办在执法衔接工作中的协调作用,并提出“建立起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2006年1月,最高检会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督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细化了部分工作规程。

至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在立法层面上已大体确定,但是从立法走向实践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各种现实问题也不断涌现。下文将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为视角浅析如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1.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自身法律素养,准确定性涉嫌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章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了可能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形,如:非法转让土地,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对六种涉及国土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与刑法上的六个罪名大致成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我们最终如何判断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经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制范围,需要适用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刑法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为例,符合下述犯罪构成要件即为犯罪:一是构成此罪主观上须以牟利为目的,即行为人通过转让、倒卖土地从中获利。二是这种获利本身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受法律所保护的。假如行为人通过合理对价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时,再行将该宗地转让,无论该行为人是否获利,此行为都是正当合法的。三是构成此罪还需该转让行为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从刑法第228条的规定可以看到,“情节严重”才会构成此罪,才会被苛以刑罚,但情节严重又该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获利五十万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尽管最高院解释如此详尽,现实中案件表现形式却是更加多种多样,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对工作中碰到的此类案件准确定性,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这是对国土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以及行政能力的一个考验。如何解决国土管理工作中涉嫌犯罪案件难以定性的问题可以从横向与纵向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国土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由检察机关组织定期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涉嫌土地犯罪、矿产资源犯罪等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二是加强上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与下级部门的工作交流。由省一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总结其办理国土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经验,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各市县一级国土部门提供可行的办案方式。

2.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标准,减少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与衔接的阻力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证据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这个规定只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刑事犯罪证据的权力,并不承认行政机关收集刑事证据的效力。那么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该如何对待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对此,有专家学者提出,作为权利最后保障的司法程序,公正应是其基本价值,即使是效力先定的行为,司法机关也应审查质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能免除证据审查责任。依据此理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只能作为其移送案件的依据,司法机关如果认为其中的证据对刑事案件有证明作用,还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收集固定,比如重新询问证人、询问犯罪嫌疑人、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扣押物证和书证等,才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法庭举证和质证。从司法权的独立性和专属性的角度来说,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允许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全部进入到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庭举证和质证环节,无疑是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构成了对侦查机关地位的挑战。虽然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与刑事司法活动收集的证据还是一定差异,但是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否定,又会违反诉讼的效率原则。

如何妥善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证据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依本人浅见,应当统一证据标准,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环节依法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上的证据效力,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不同的证据种类应当进行区别,具体证据具体分析。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些证据一般为直接证据,可能直接对案件定性产生决定性影响,而且这类证据在调取时,难以排除调取人的主观因素,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这些证据最好由司法机关重新调查、收集、证实之后才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来使用,以充分保障人权。此类证据虽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这些证据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收集到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可以视为司法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

3.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

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应当先行移送给司法机关,还是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国务院2001年7月颁布施行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与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依法折抵相应罚金”。由此可见,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并存;二是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可以先行作出行政处罚。然而该规定的合法性却受到诸多专家学者的质疑。如有学者就认为,该规定混淆了两种不同处罚的性质,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且会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膨胀,侵分由刑事司法机关独享的刑事司法权,从而造成行政执法权对抗刑事司法权的局面。

四、结语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必须系统地、全面地加以思考和研究制定。作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的移送标准、证据标准、移送程序等,避免“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现象的发生。只有正确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从而充分发挥两者调控社会关系的法律功能。

参考文献:

[1]唐光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监督机制的立法完善[J].法治论坛,2012,(1).

[2]孙康.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J].学习论坛,2012,(3).

[3]李娟.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J].沧桑,2010,(2).

4.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四

——江安街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反思

新中国成立61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普通老百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街道、社区、邻里之间的问题与冲突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就使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虽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

1、在街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会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由于我们街道地处城乡结合处,人口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从现在的执法过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人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因此对法律规章的掌握也就不过细、一知半解,导致在办案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不就是凭主观好恶、凭想象办案,造成违法违规办案。

3、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各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不断强调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同时、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执法随意性增大,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行政执法问题应对之策探讨

(一)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1、完善准入制度和执法人员辞退办法。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考录制度,从源头上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把严进口关;要制定或严格执行执法岗位调整办法和切实可行的辞退办法,对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畅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有多种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素质和能力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可以根据不同的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研究和制定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针对执法人员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把握的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执法素质。

3、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执法业绩分析。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考核,将之列为执法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条件;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业绩进行科学地认定,综合评估,纳入执法人员评优定级的范畴,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在端正执法思想上,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一是民本意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影响着执法者的立场,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要树立“人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摆正自己位臵,纯洁执法目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心中装着群众,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公仆为人民”,不断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识。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在执法过程中形成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观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动自觉纳入法律规范之下,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务意识。当前,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把握好这个大局,融入这个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发展先进文化的守护神,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

(三)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 许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的各个基本环节或程序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规定。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建设,逐步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二要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制定,而且更应该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执法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部门在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不能超于自身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政策的内容,要认真征求对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增强信息交换意识,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没有必要的浪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5.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五

一、存在问题

(一)办案程序不合法。随着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 各项执法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程序化 , 但在日常执法办案中仍经常出现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案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手段不规范。文化执法人员在“扫黄”“打非”办案过程中经常要采取暂扣、封存、扣留等强制措施,在采取这些强制措施时,往往在程序上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暂扣物品时,不开物品暂扣单或以后补开,对暂扣的物品不进行清点,在填写物品暂扣单时,品名填写不详不全、规格不明确、特征叙述不清甚至不填。例如我们在查处万朋文化市场非法贩卖光盘的案件时,许多商户丢弃非法光盘逃离现场,致使大量暂扣物品无法开具相应手续,存在法律漏洞。

2、办案人员调取证据材料不规范。近年来 ,根据案件评查结果 , 反映办案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取证要求,调取证据时往往主次不分。有用的、没有的、有效的、无效的全部拿来;而且,调取来的证据材料不注明来源和出处 , 不注明出证单位或个人,不加盖公章或签名,原始凭证复印件不注明 “ 与原件无误气导致有些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出现漏洞,经不住复议、诉讼的考验。

3、办案人制做处罚决定书不规范。处罚决定书是交给处罚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文书, 一定要格式规范,用语严谨。而有些办案人员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常常采用艺术语言对事实情节进行渲染 , 而不是用法言法语对事实如实叙述;有的办案人员不给案件定性,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依据两部以上法律进行处罚;有的甚至依据此法定性,而依据彼法处罚。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执法人员依法在一定情况下或一定范围内自行决定怎样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即行政处罚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以内变化。我们有些执法办案人员往往利用这种权力对事实不深入调查,对法律不认真研究,只凭自己所想 ”估量 “, 决定处罚幅度,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擅权弄法,宽怠放纵 ,有的办案人员在进行即时处罚时,凭主观意愿运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改变罚款数额,处罚畸重畸轻,既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法的权威,影响了法的正确实施。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的文化行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 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及建议。

(一)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行为规范。加强执法监督,根本是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并使之发挥最大的效能,为此,应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1、转变观念,正确理解案件审核制度的重要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案件审核 , 作为科学 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定的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 应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要逐步实行法制机构 对各执法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的制度。执法检查要多样化、经常化,要定期检查,适时抽查,专项检查、部门互查,对发现的问题,法制部门要阐明观点并有权纠正,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综合监督作用,保证行政执法质量。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严格执法程序,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适当,把过去一个部门查办到底的做法改变,分解为调查取证、审核定案,执行处理三个阶段,由不同部门把关,避免先入为主,造成执法失误。还要努力解决系统内部存在的多头执法问题,依照法律合理分工,互相配合,减少职责交叉,形成执法合力,严格、全面地贯彻执行规范了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方法,逐步建立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3、加强领导,充实法制机构力量。确定主要领导亲自抓法制,使行政执法工作有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要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承担案件审核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并且在各科、所一线执法单位配备业务素质较高,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作为本单位的法制员,明确职责,监督把关,更好地保证依法行政。

我区自2000年以来一直执行特约监督员监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制度,目前特约监督工作的着眼点有两个,一是监督全区文化市场秩序,促使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强文化委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

特约监督机制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文化行政管理的触角,增大了我们执法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同时为群众提供了更加广泛的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与范围,这也符合当今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社会趋势。

(二)加强自身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执法者的水平、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的效力与权威,办案工作直观地反映文化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当务之急是尽快把队伍调整好,努力建立一支忠诚、积极、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一是要加强学习和集中培训 , 提高现有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加强办案基本功的训练,让每一个办案人员扎扎实实地练好基本功。二是继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勤政、廉政一起抓 , 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三是不断增强各级文化行政管理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并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正确把握自由裁量的度。文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和显失公平,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好自由裁量的度。首先,要求文化行政执法人员要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法制意识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 ,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准确定性,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考虑罚与不罚、罚多少时,基准应是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其次,处罚的结果应是公正的,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出合法并且合理的选择、判断,但具体动用裁量权的人是具有主观色彩的 , 因此在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时,应力避成见、偏见、恶 意 , 要全面考虑 ” 具体情况 ", 而且应在一定程序上保持裁量的连贯和相对的可比性。

本人结合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记住四句话:

1、事实要清楚;

2、证据要充分;

3、依据要正确;

4、程序要合法。

二是五大行政法律要学习:

1、《行政处罚法》:(1)牢牢掌握处罚法定原则;(2)三个程序要掌握,其中一般程序一定要掌握,并记住两句话:先立案后取证,先取证后裁决;

2、《行政诉讼法》: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3、《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

4、《国家赔偿法》:不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要文明执法;

5、《行政监察法》:严格要求自己。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

1、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如何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要见诸实际工作之中。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样也是文明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只有树立了服务意识,才能有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服务意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动力,是文明执法的力量源泉。

2、程序意识。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文明执法的保证。

3、效果意识。效果是衡量执法水平的标尺。要端正执法观念,“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发展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要切忌盲目执法,杜绝执法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做好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要通过查处大量的行政违法案件,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让更多的人接受法律的规范,依法行事,这也是我们文明执法的初衷。

4、效率意识。效率是行政的生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违法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我们反应迅速,出击有力,及时查处,依法多办案办好案,从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这是我们文明执法的目的。

5、质量意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保证案件质量,是我们文明执法的核心。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司法审查,经得起时间检验。

6、形象意识。人民群众对工商执法干部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工商执法人员的信任感,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实施“形象工程”,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

四是把握七大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际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不唯权,不畏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处罚法定。

2、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 “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文明” 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 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实际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

3、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

执法与服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整体,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天职,执法不到位就是失职,就是最大的服务缺位;服务是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执法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因此,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不能因强化服务而削弱执法,也不能因强调执法而放松服务。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达到执法与服务的完美结合。

4、兼顾效率和保护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执法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行为;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者是统一的。

5、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的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6、按程序办事原则

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依法行政的保证。

7、接受监督原则

6.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六

本文简单介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容、依据和程序,在大量查阅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资料和一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总结、论文的基础上,总结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立法滞后、执法主体定位不准职责不清、执法力量不

足素质不高和执法环境不佳等四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充实执法力量提高人员素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优化执法环境和正确理解职责准

确定位等四方面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lains the content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afety,basis and procedures,access to safe production in a large number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afety information and first-line summary of the work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based on the thesis,summarizes safety legislation exists i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lag Subject of allowed law enforcement is unclear,the q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power is not high enough and the four aspects of poor law enforcement issues,and proposed legislation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to strengthen and enrich the q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the power to improve and increase publicity efforts to optimize the rule of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 and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four aspects of accurate location of targeted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Keywords :Work Safety,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 penalty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 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 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 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 人承担。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 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 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 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 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在以不 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 容用于学术活动。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1 第1 章 引 言

2002 年,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达到顶峰,分别是107 万起和

13.97 万人,之后逐年下降,到2009 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到37.9 万

起和8.3 万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9 年,全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共计849 万余起,依法关闭取 缔各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运输等单位和项目2.26 万余个。因非法违法行为

所造成的重特大事故比例由以往的80%以上降至目前的50%左右。① 因此,打击

非法违法生产,治理违规操作,成为扭转当前依然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保护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首要任务。

为此,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执法行动”(三

项行动之一)和“打非治违行动”,意在以加强行政执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规 范安全生产秩序。

随着依法行政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由执法不当、违法执法引起的行政诉讼社

会影响越来越大,依法行政执法的呼声和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也不例外。总结归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有针对

性的解决对策,是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1 参见2002 年—2009 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2 第2 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概述 2.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概念

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概念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直接执行、适用法律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

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搞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基本手段,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事的日常行政行为,是实现安全生产 的重要保障。②

第二种观点认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

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 的具体行政行为。③

还有的一线执法人员认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除安全

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

上述三种观点存在的问题在于:一是执法依据不够全面,没有将安全生产相

关技术标准包含在内。二是对作为执法对象的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范围阐述不够明

确。能够成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象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一定是安全生产相关 的生产经营行为,否则不能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象。如偷税漏税也是违法行

为,但不能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对象。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可以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作如下定义: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是拥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县级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也包括被

合法授权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

准,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个人进行行政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2 杨占科,增强安全执法的严格性和坚定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查研究,2010 年第11 期。姜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 年版,第1 页。3 2.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广义和

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我国为包括劳动者、生产者和保障

生产资料及财产安全的全部法律法规,如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安全工程、工业卫

生工程、生产合同、工伤保险、职业健康、技术培训、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对

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是国家为了保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④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狭义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等。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条例是省级行政区和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

本行政区内施行的法律文件,如浙江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山东省 安全生产条例等。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道路交通、铁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

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 条件规定等。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市人民政府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根据需要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等。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要求必须强

制执行的标准,该类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违

反或变更。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推荐性标准,是国 赵卫东主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年版,第29-30 页。4 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以自愿为原则,不要 求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相关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安全标准,AQ),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各类操作规程,在事故调查中 已成为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的主要依据。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仍然是定

性的,只有标准才能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定量规定,标准比其他法律文件更具操

作性和执行性,大多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是不符合违反标准的行为。强制性的

安全生产相关标准也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

目 前 强 制 执 行 的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标 准 中,国 家 标 准 有 《 安 全 标 志 》

(GB2894-1996)、《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烟花爆竹劳动

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1989)等,行业标准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范》(AQ/T9006-2010)、《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煤

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文件。即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

规,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为了规范某一项行为,便于有效操作而制定的文件。

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炭监察局关

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2.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容 ⑤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容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大体上分为两类: 首先,以行为本身的内容、性质为标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可分为安全生产

行政处理、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制裁。

(1)安全生产行政处理。是指安全生产行政主体依职权或依行政相对人申

请实施某种行为,处理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某种事项,以使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它是一种内容最为广泛、形式最为多样化的

行政执法行为。其具体种类包括安全生产行政命令、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

产行政征收、安全生产行政给付、安全生产行政确认、安全生产行政奖励等。赵卫东主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年版,第83-85 页。5(2)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是指安全生产行政主体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所管辖的地区、部门、领域的执行,实现其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目

标和任务,依法对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行

政执法行为。行政监督主要形式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审查、行政调查、行政统计 等。

(3)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是指安全生产行政主体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再起所管辖的地区、部门、领域的执行,实现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目标

和任务,对不依法自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安全生产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

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4)安全生产行政制裁。是指安全生产行政主体对实施了某种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相对人依法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安全生产制裁

措施。它是保障法律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行政执法行为,其基本形式是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

其次,以行为对安全生活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作用的不同情形,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赋予、暂停或取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行

政执法行为,授予、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加予、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1)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行为通常是采取颁发某种资格证书的

方式进行的,如安监部门赋予通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以特种作业人员资

格。暂停已经取得某种法律资格证书的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该种法律资格的行

为,通常是行政主体认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有关的违法行为或违背了相应职业道

德而对其给予的制裁。取消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某种法律资格的行为,是行政主

体根据有关事实材料,认定相应法律资格享有者严重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已不

具备再享有此法律资格的条件,故吊销其法律资格正式,使之不能再从事与此法

律资格相适用的职业或活动。

(2)授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益的行为有各种不同类别,如颁发非煤矿

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

益可能基于不同的情况:或因法律、政策的变化,或因相对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

违反行政主体授予其相应权益时所附条件等。

(3)加予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法律义务的行为也是各种各样的。比 6 如,依据《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

颁发》,强制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提取,露天开

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2%提取,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企业按年销售收入净额的1%提权;又如强制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义务的行为,是在行政主体在某种法定情形具备 的条件下,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作出的行为。2.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

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典型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为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程序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

骤、时限和顺序。行为方式构成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步骤、时限、顺

序构成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⑥ 即安全生产行政主体及相对人实施和参与行

政处罚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它是安全生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时

应遵守的一定程序,是确保安全生产行政行为合法、正确、公正地运行,提高行

政效率,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增进相对人对政府信赖的一种制度。《行政

处罚法》第五章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都规定了行政处罚 的程序,并将其分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执行程 序两类。其中,决定程序按案件性质、处罚种类、社会影响等又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际上,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决定程 序中的独立程序。

2.4.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当场处罚程序,是

指安全生产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对于行政相对人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秩序 的行为,当场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适应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版,第368 页。7 2.4.2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是指除适

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取申辩、听证、审 查、作出决定、送达等环节。2.4.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安全生产行政主体在作出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的决定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进行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和接纳行政相对人提

供的证据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听证适用于安

监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的行政处罚。

2.4.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履行安全生产行政主体作出的安全生产行

政处罚决定的活动。安监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

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

期限内不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第3 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3.1 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滞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需要 3.1.1 目前安全生产的立法滞后于实际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和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安全生产

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很多制度性、体制性、技术性、工艺性的新事物,如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企业的管理行政手段逐渐让位于市场调节手段;国有

经济主体比例越来越低,民间经济主体和外资经济主体比例越来越大;企业规模

越来越大,其安全生产问题不仅是地区事件,甚至会上升会外交事件,等等。我

国目前的安全生产立法,尚未完全反映这些变化,逐步出现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无法可依”的现象。⑦

3.1.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修订不及时

日本是目前国际上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作为其安全

生产的基本法规《劳动安全与健康法》,自1972 年颁布以来已经历经多达10 余

次的修改,几乎每隔2~3 年就修订一次;美国在近20 年来对其900 多项标准进 行了修改和完善。⑧ 其他工业较发达的国家也都建立了有效、及时、动态的修改、更新和完善机制。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更新存在明显的滞后现

象,70 年代甚至建国初期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虽然当时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

随着我国逐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机制的改变,有些法律法规已不能够适应现代社 会的需要。范文波,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2007-05-29,http:// 12 3.3.4 缺少法律专业人才

由于体制原因,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内设科室少、人员编制少,基本都没有条

件设立政策法规科(股)等专门法制科室,工作人员中基本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

教育的,在工作中接受法律方面的培训大都不系统、不深入,基础法律知识基本

都知道,但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上升到法理层面进行解释或执行,却又没有能力做到,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正确、违反程序执法、执法文书填写不规

范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缺乏专业法律人才,缺乏对执法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监督,限制了执法质量的提高。3.3.5 体制转换背景下,执法意识不强

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下政府长期采用行政管理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管理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且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

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导致部分执法人

员仍未能快速转变观念,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难于严

格实施,表现出“严不起来,执行不下去”的现象。3.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不佳 3.4.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受到各方的干预

目前,“重经济效益、轻生产安全”的观念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部分地方

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制定各类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表现主要有:一是一味追求招商引资的速度和成功率,不按程序办事,怂恿投资商“先上车、后买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使一些达不到安全要

求的项目匆匆上马,造成“先天性”安全隐患;二是担心安全检查多了、要求严

了,影响软环境,怕留不住客商,影响投资热情,所以人为限制各种安全执法检

查;三是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罚;四是

给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施加压力,要求采取各种变通手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等等,13 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到位,甚至有 的企业遇到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就向地方政府领导寻求支持,严重干扰了正常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4.2 企业安全文化薄弱,全社会法制观念不强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成长起来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

型企业,这些企业在参与全世界市场的竞争过程中,通过引进和学习工业发达国

家企业的先进管理和经营理念,已经逐步拥有了自己企业文化,其中就含有安全

文化,安全文化是以提高人的安全意识为目的的文化,他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安全生产方针,在企业建立预防型、科学型和系

统化的安全管理模式,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各种事故应急预案,通过职工培训、企

业宣传等种手段,提高职工的安全认识和安全素质,最终达到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的最终目的。但是,已形成安全文化的企业目前仍然属于少数,有些企业,尤其

是中小型企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有法不依、单纯追求经济利

益的倾向。企业安全文化的推广在我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并且目前中国经济和教

育发展不平衡,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安全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着“不学

法,不懂法,有法不依”的现象。3.4.3 行政执法冲突时有发生

行政执法应当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现实 中却呈现出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多次执法、政出多门、借法争权、借法争利等

执法不协调和执法冲突时有发生,相关部门间各自为政,缺少配合与联系,造成

管理上的错位和缺位。3.4.4 执法监督不完善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执法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过于随意的问题比较突

出。同样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可能 14 有很大差异。部分安全监管部门内部监督体系不完善,审批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

力,内部审核“互相礼让”走形式,唯上利益观念严重,“弹性行政执法”现象 时有发生。12 12 周开文,浅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江苏安全生产》杂志第8 期。15 第4 章 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对策 4.1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4.1.1 尽快完成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维持其适用性,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科学技

术的发展、生产工艺的变革、工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变化乃至经济体制改革及时进

行修订,如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2 年7 月)、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年12 月)、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 月)、煤炭法(1996 年8 月)、矿产资源法(1996 年8 月)、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 年10 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 年12 月)、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1 年4 月)、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10 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3 月)、安全生产法(2002 年6 月)

等一大批法律法规,有的已施行近30 年,最短的也已施行近10 年,其中的许多

规定已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需要尽快予以修订。13 4.1.2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套规定,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差异比较大,法律法规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这些法

律法规需要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出台更具 体的规章、标准,才有可能进行高质量的行政执法,才有可能达到立法目的,实

现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因此,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配

套规定,保障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够执行到位。4.1.3 根据新的形势加快职业健康等方面立法进程

从2002 年以来,我国已连续7 年实现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2008 年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首次下降到10 万人以下,2009 年又下降到9 万人以 石少华,法制进程势不可挡,《劳动保护》杂志2005 年第9 期。16 下14,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正逐步由保障人

身安全向职业健康转移,安全生产立法也应把握这些变化转移立法重心,加快职

业健康等方面的立法,同时要针对经济体制改革、所有制变化等实际,进行有针 对性的立法。

4.1.4 重视规范性文件质量 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是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履行其职

责的主要、重要手段之一,是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大量具

体行政行为是直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在公共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

作用,因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重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4.2 进一步充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量,提高人员素质 4.2.1 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

在编制、人员、执法车辆等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充分支持,不断将以安全工程、法

律、化学、矿山、机械等相关专业的人才吸纳进执法队伍,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快速便捷的交通工具开展执法工作,避免由于人员和物质方

面的原因阻碍执法工作的开展。

4.2.2 完善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制度,提高执法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人 员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以“敢执法、能执法、会执法”为目标,通过安排执法人员到企业实习、进行执法经验交流研讨等形式,采用“走出去学、请进来教”的方式,使广大执法人员能够接受持续的培训教育,及时解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使其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不 参见2002 年—2009 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17 断提高。

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通过弘扬先进、学习英模,以提高广大执法人员推动安全发展的自觉性,提高执

法为民的自觉性;加强作风建设,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好作风,不折不扣

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把工作抓实抓细;加强党风廉政

和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规范自身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做到自警、自醒、自重、自律,杜绝吃拿卡要现象,自决抵制以权谋

私、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15 通过严格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执

法技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规范执法行为,转变安全执法观念,做到不越位、不

缺位、不错位,执法活动做到准确、全面、适当、有效,使其其遵纪守法,依法

执法,秉公执法,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能力强,能够较好地

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执法队伍。4.2.3 改善执法设备,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手段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设

施、设备的投入,配备必需的车辆、电话、摄影、摄像、录音、电脑等办案工作,改变装备缺乏、手段落后的被动状况;另一方面,要增加执法办案、安全监管等

业务经费,确保执法工作有效正常运行。4.2.4 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廉政制度、执法监督制

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切实做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

制与普法有机结合,实现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通过制

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为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证。15 王东照,安监人员需要树立“六种意识”,2008-11-19,http:// 18 4.3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者的法治意识,优化执法环境 4.3.1 加大普法力度,做到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政府和企业都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尤其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

面提高企业依法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的水平,另一方面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进

行有效监督,促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执法部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4.3.2 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减轻执法阻力

目前之所以大部分地方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处在对立的位 置,除了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原因之外,主要还是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

念淡薄,认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捣乱、找麻烦”。如果不能取得执法对象的

认同和配合,及时执法能消除企业一些具体的违法行为,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问题、实现企业本质安全,还是要企业能认同执法行为,只有企业扭转观念,主

动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最终实现安全生产。4.3.3 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领导的表率作用对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至关重要。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加强

领导是进行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

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考核考评制度,行政职权、责任公示制度,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行动机 制,为行政执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才能全面推进行政

执法工作,才能更有效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和进步。19 4.3.4 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寓教于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仅要求执法者学习掌握行政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全

社会都要了解和掌握最基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项工作是行政执法的基础,也

是法律服务精神的根本体现。送法上门,服务群众,让更多的人学法、懂法、知

法、守法,我们才能够更好的执法。在执法工作中,要把宣传和普及法律做为首

要任务去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规宣传,通过编印通俗读本、聘请专兼职

法律顾问、利用新闻舆论宣传等行之有效方式,增强广大城乡居民的法制观念和

安全意识。要争取人大、政协、社会各界以及新闻媒体的支持,为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工作创造的良好的执法环境。

监察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将执法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既能查处企 业违法行为,又能提高企业法律知识水平,既是检查也是服务,可以收到更好的

效果。要做好检查和宣传,需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针对检查的企业性质和

特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准备好检查时的宣传资料,可以把典型安全生

产事故案例制成图片、录像片,到企业检查时请企业业主、安全员和职工观看,以惨痛的事故教训,向其展示违规违章生产经营的严重后果,使其得到生动、形

象、深刻的教育。之后再讲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隐患的防范措施,加强互动,通过反复宣传和交流,使业主深深地懂得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最大效益,忽视安全

生产是企业最大的失败。16 4.4 正确理解职责,准确定位

4.4.1 正确区分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原则,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

主体责任,要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依法对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其职责重心在于检查企业落实其职

责的情况;而企业则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 王东照,淮安市安监局强化执法行动的几点做法,2009-10-12,http:// 20 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生

产经营安全。各级安全监管总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认识两个主体的职责,应

当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而不是代替企业进行隐患排查

治理,既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擅离职守,要行使安全生产执法权,更要正确行 使。

4.4.2 正确处理安全监管机关上下级关系和部门之间的关系

按照目前的工作体制,安全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下级安

全监管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这就要求,在进

行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时,上下级之间要保持一致,有不一致之处要进行完全沟 通,要把分歧解决在内部;在进行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保持相互独立,厘清执法层级,保持相互之间的监督。服从与独立,相互之间要平衡好这种关系。17 安全监管部门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首先要正确理解综合监管的

含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其主管的行业领域内,由其负责对该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并不代替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具体监管,而是

对其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其次双方都要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充分行政,各尽

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工作做好。

要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坚持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相结

合,加强相互配合与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整体效能。要正确处理安全

生产执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由规划建设、国土

资源、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形 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4.5 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4.5.1 建立健全执法管理制度,提高执法的规范性

健全的管理制度是规范执法行为的保障,要着力建立五个方面的制度:一是 詹璞瑜,论安全生产领域的平衡关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查研究,2010 年第2 期。21 办案制度,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等制度;二是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包

括工作守则、责任追究、保密、证件管理、学习培训等制度;三是资料管理制度,包括执法设施管理、文书档案、资料管理等制度;四是监督与廉政制度,包括内

部监督和廉洁自律等制度;五是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等制度。针对当前安全生产

执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些典型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做到制度规范化、工作程序化、管理标准化、信息网络化,并认真抓好这些制度的落实,要以制度

来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逐步提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18 4.5.2 加强执法监督 强化执法监督,规范监督机制。首先是做好内部监督,一是搞好纵向监督,不但上对下有监督权,同样下对上的执法活动也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二是搞好横

向监督,同一业务部门,不同业务部门相互监督。其次要做好外部监督,大力推

行政务公开制,加大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公开执法程序。坚持内外结合的原则,对内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外强化社会监督,内外兼治,形成长 效保障机制。19 建立健全规范性的内部监督制度。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监

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

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方法和措施,调整执法工作的重点,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

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季度和月度执法

工作超前做出决策,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执法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定

期综合性督查和不定期专题督查等方式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定期督

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推行网上审批

和监督、网上执法质量评估等做法,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

量和效率,把执法监督落实到执法过程的每个环节,把事后监督变为即时监督,以缩小执法者自由裁量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减少外来干扰,使执法工作更

加公开透明,执法监督更加扎实有效。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 〔2007〕193 号。周开文,浅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江苏安全生产》杂志2009 年第8 期。22 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只有不断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保障人

民群众的知情权,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拓宽收集意见、建议的渠道,才能更有效 地结合实际情况,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

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推行安全执法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在政

府网站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包括政务公开信息、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公众留言、举报电话等分栏目,公开办事流程、工作规则、服务承诺、举报投诉等事项,对

行政许可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全部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使执法主体、执法

依据、执法流程透明、公开,以便于相对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有利于防止滥用

执法权力情况的发生。20 4.5.3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界定

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将行政执法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

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人员,明确每一个机构和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 的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考核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等。同时充分发挥有关法制、纪检组织的监督作用,对执法人

员进行纪律约束;要建立淘汰机制和竞争机制,对那些以执法谋私、吃拿卡要、损害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形象的违法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清理出安全生产执法队 伍。王东照,淮安市安监局强化执法行动的几点做法,2009-10-12,http:// 23 第5 章 结 论

行政执法是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提高广大企业尤

其是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降低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

途径。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我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断变迁,导致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队伍也在不断流动,客观上破坏了这项工作的连续性,过多的人员流动

也限制了队伍素质的持续提高,并且目前还没有出现这一状况稳定下来的迹象,变化和流动仍在持续。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技术性的问题、由人员素质引起的问题,是正常的,也是开展此类研

究必须注意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就要从

更深层次的体制入手,要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稳定下来、把队伍稳定下来,让工作经验积累、人员素质提高和制度建设都能持续下来,这才是事半功倍之举。

当然,在坚定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改变才是不变的主题,对这一问题技术性的探

讨仍然是有益的,立足现状力图完善,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才是真正的改革者 的精神。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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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总局令第11 号。

[1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25 [20]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令第4 号。

[21]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4 号

[2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 号。26 致 谢

此论文的顺利完成得益于我的指导教师孙利教授,在我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孙

利教授从论文选题到文章结构,都给予了我耐心的指导。在此,对孙利教授给予

我的指导表示深深的谢意。

同时,也要感谢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王玉卿先生给我提供了大

量宝贵的资料信息,使我的论文有了坚实的写作基础。

最后,我还要感谢几年来为我们授课的二十余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老师

们,是他们的努力使我具备了完成此论文的理论能力。在此对各位老师表示真诚 的感谢!年 月 27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个人简历:

宋潇潇,女,1980 年11 月4 日出生

2003 年7 月毕业于山东工商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7.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七

一、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在平时的财务管理中,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注重对有严格的财务开支制度规定的单位公用经费的管理。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不健全,只在会计账面上做出反映,缺少实物登记账;资产领用没有记录,手续不完备,造成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责任的不明确。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只重视固定资产的购置,而忽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缺乏规范的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制度。购置后不能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台账、卡片账,或一些单位根本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卡片账,有的单位缺乏内部控制,无健全的资产的领用、保管台账或记录,无定期盘点制度甚至长期不进行盘点。对长期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报废的固定资产没有进行及时清理,尤其是计算机等更新迅速的设备,不能使用时没有作报废处理,使不能报废的资产堆积一边无人管理,处于闲置状态。类似情况很多,再有部分领导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理过于轻率,造成资产的严重浪费。

(三)一些单位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部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不强,在国有资产售出时不按规定程序处置,未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批准,仅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擅自出售国有资产,擅自定价,随意性较大。一些单位交通工具,房屋不做国有资产价值评估,也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就擅自变卖,有的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转入“小金库”,变为单位小团体利益,致使资产失去监控,存在严重的资产流失隐患,易产生违纪及腐败现象。

(四)会计核算存在滞后现象。

会计核算不及时。无法及时反映资产变化,应入未入,该销未销,导致账物脱节、存量不清,个别单位建造的楼房已使用多年,工程支出仍挂在“在建工程”和往来账户中。会计核算不准确,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峻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只使用,不记账,有的甚至一拖数年,造成严重的账实不符。

二、完善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严格遵守有关的财经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从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现状来看,对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缺乏长期、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因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只有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才能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通过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以及政府收支分类统计手段,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

强化预算管理约束机制,使资产配置通过部门预算逐渐趋于合理。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审批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控制购置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均应纳入预算管理。通过政府采购实行监控审核。监督资产购置需求是否符合履行职能的需要,采购是否按合法的程序进行,通过政府采购控制,将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结合起来,事前加强对固有资产配置计划的管理,从而避免重复和盲目购置固定资产。积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通过政府收支进行分类,更加细致清晰地反映资产类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具体用途,更加便于预算管理和日常核算的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四)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企业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要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首先要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保证其独立于其它职能部门,以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是否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关系到企业内部审计是否有效实施的关健因素。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结构内部审计在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企业领导人要积极带头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自觉服从监督,同时帮助审计人员克服困难,排除监督、干扰和压力,从而达到保护企业财产的完整,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提高经营效益的目标。

三、结束语

8.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八

——结合信阳市档案局执法实践进行探讨

李军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依法治国的“集结号”。依法治档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档成为必然。可是,我们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如法制观念淡薄、执法力度不够、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笔者结合信阳市档案局的执法实践进行初步探讨。

1  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  档案法制观念淡薄。近年来,随着各地党委政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馆舍条件的大幅改善、管理力度的逐步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加快、档案服务的全面开展,档案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逐步提高。但是,有的地方依然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奇怪现象,特别是人们的档案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档案违法违纪现象随处可见。譬如,2013年之前,信阳市绝大多数行政单位10年之久未向档案部门移交过档案,而多数人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严重的违法现象;2014年6月,笔者曾针对社会公众做过一个调查,在“是否知道《档案法》”的问题上,统计结果显示,知道《档案法》的人不足四成,更不要说依法从事了,可见档案法制观念多么淡薄。即使在档案部门内部,同样存在着法制观念、法的意识不够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法制机构不健全、档案行政执法不正规等方面。信阳市共有10个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中4 个没有设立法规科(股),即使有法规科,也大多有名无实,要么人员配备不整,无法正常开展法制工作,要么是其他工作的预备队,哪里需要往哪补。据统计,信阳全市持有“执法证”的45 人(其中信阳市档案局13人),基层持证人员偏少,队伍力量比较薄弱。具体到档案行政执法,不少单位基本没有具体计划、没有硬性指标,似乎档案行政执法执与不执、执多执少都无所谓,思想上对依法治档根本就不重视、不上紧、不到位。

1.2   档案执法缺乏力度。这方面的具体情况,一是频度不够。档案行政执法的最高目标是常态化,而现实工作中,距离这个目标相差甚远。假设一个县档案局每年开展一次档案行政执法,一次检查50个左右的行政单位,一个县(区)有将近200个行政单位,那么,要想对一个县(区)的每个行政单位进行一次档案行政执法,至少要3年时间。如果档案局做不到每年开展一次档案行政执法、每次不少于50个左右的单位的话,那档案行政执法间隔时间会更长。事实上,现实情况可能比这还要差。二是从严不够。目前,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的方式不外乎两种,即联合执法、单独执法。所谓“联合执法”,就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人大、法制办等开展的档案行政执法,严格讲,这种形式不能叫“执法”,只能叫“检查”,因为不管是人大的,还是法制办的,他们都没有“执法证”,而没有“执法证”是不能进行行政执法的。可是,就目前情况看,大多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热衷于这种形式,而且似乎也很有效;所谓“单独执法”,就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己开展档案行政执法,这才真正叫“执法”!可是不管哪种方式,档案行政执法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不实不严。执法常常流于形式,不外乎听听领导汇报、室内走走瞧瞧,这种走马观花式的执法,往往是“雾里看花”,别说是发现不了违法问题,即便发现了也很难给予惩处,顶多是下发个“整改通知书”,根本达不到档案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意义。多年来,整个信阳市没有查处一起档案违法违纪案件,难道真是没有档案违法违纪现象吗?事实肯定不是这样,只是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没有查处而已。

1.3  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从信阳市的情况看,大多数档案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县(区)这一级的行政执法人员,无论是所学专业,还是知识素养,抑或是执法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真正素质高、能力强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屈指可数。由于受到编制、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股室设置偏少、在岗人员缺编的现象比较严重,所以,经常出现一个科室兼顾好几项工作的现象,比如,有的单位档案行政执法的职责因为没有法规科(股),只好归并在业务科或者办公室。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常常拿“业务规范”当做“法律条款”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到底是在进行“业务指导”还是“档案执法”,使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虽然档案执法者必须熟悉业务规范,但“业务规范”≠“法律条款”,“业务指导”≠“档案执法”,二者有着本质区别。更重要的是,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着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不会执法,有的还存在徇私执法的问题。“不敢执法”缘于档案部门弱势,执法人员缺乏自信,不敢碰硬;“不愿执法”则是很多时候即使发现了违法违纪问题,要么是查处不了,要么是《档案法》缺乏刚性,查处了也是不疼不痒,不了了之;“不会执法”的问题,有的是执法程序不正确,有的是执法文书不会写,有的是遇到难题处理不了,不一而足;“徇私执法”就是执法人员不能硬起手腕,做到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人情大于法理,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多时候最多是下发“整改通知书”完事。

2  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

2.1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法制意识。普法宣传是增强档案法制意识的主要手段。而我们现在的普法宣传,明显存在着短板,具体表现为“三多三少”。所谓“三多三少”,一是对内宣传多对外宣传少。档案系统内部对《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较多,效果较好,而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太少,民众的档案法制意识不高,不利于档案工作开展。二是节点宣传多平时宣传少。在对社会民众进行档案普法宣传时,往往集中在“法制纪念日”或“国际档案日”有限的几个时间节点,一过节点就销声匿迹,听不到“音”,也见不到“字”。三是利用内部平台宣传多利用社会媒体宣传少。宣传时大多利用档案系统内部的网络、报刊作为平台,辅以展览、挂图等,而社会媒体——报纸、电视等则少有宣传档案工作的,形不成“花开内外香”的效果。鉴于此,档案宣传工作必须彻底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形成“大宣传”格局,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在范围上,转变成内部抓重点、社会抓普遍;在时间上,转变成节点有特色、平时有活动;在方式上,转变成内部平台主打、社会媒体烘托。当然,理论宣传还要与执法实践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2.2  建立健全机制 切实规范执法。建立健全各种有效机制,是规范执法的关键。一要建立统一的组织管理机制。党委、政府要成立“档案管理工作委员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档案行政执法施行统一领导、严格监督、科学指导。二要建立全面完备的工作机制。档案行政执法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较强的工作,而且涉及面广、牵涉单位多。所以,务必严谨认真,做到有头有尾。实施执法之前一定要有计划、有方案;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形成科学处理意见;执法结束后要进行总结、通报,并注意整理归档。三要建立执法问责机制。要严格落实档案执法责任制,执法人员要保持高度责任意识和职能意识,谁执法谁负责,谁负责谁担责,出了问题板子要打到具体人身上,确保档案执法合理、适当、规范、高效。

2.3  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首先要配齐配强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一个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至少要有1人持有“档案行政监督证”、3人持有“档案行政执法证”,这样才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以这个标准衡量,目前,信阳市多数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需要补充新鲜血液。其次要提高业务水平。可通过组织培训、岗位练兵、参观交流等多种途径,在提高法律法规理论水平的同时,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努力使每个档案执法者都成为一名会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执法能手。最后要加强执法保障。要切实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档案行政执法积极支持,解决必要的办案经费,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以及交通、通讯等工具,使档案执法工作信息灵、行动快、效率高。

2.4  加大执法力度 实现常态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要求档案执法一要严、二要多。“严”主要是指程序严、查处严,通过严格规范执法,发现问题不讲情面、坚决查处。信阳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多年来之所以没有查处档案违法案例,关键就是“严”得不够。“多”主要是指增加频率、扩大覆盖面,档案行政执法最高目标是实现执法常态化,就目前实际情况,实现常态化还不现实,但我们要积极向常态化过渡,在“多”字上下功夫。信阳市近年来的档案执法状况,特别是基层的情况,尤其不容乐观,有的县多年不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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