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复习题

2024-12-06

刑事科学技术复习题(精选8篇)

1.刑事科学技术复习题 篇一

单项选择题

1.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得超过(2)次。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是(应当开庭审理)。

4.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5.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情形是(没有故意犯罪)。

6.在公诉案件中,辩护人开始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审结的时间期限是受理后(20日)。

8.对生效的没收财产判决(包括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有权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9.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程序应当是(第一审程序)。

10.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1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12.下列职权中,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13.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

14.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没有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15.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述)。

16.下列法院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

17.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被害人关于某甲抢劫其钱包的陈述)

18.在刑事诉讼中,无权决定适用拘留措施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19.下列人员中,有权提出上诉的应当是(自诉人)。

20.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享有的权利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1.下列人员中,不能作证人的是(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2.在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需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案件,有核准权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24.上诉人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章某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判处的刑罚不当,一审判决两罪刑罚分别为2年和9年,合并执行10年,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做出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25.下列人中,不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赔偿责任的是(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

26.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越某又告知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此案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不需要进行审查的是(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

27.下列案件中,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的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8.在侦查过程,有权批准进行侦查实验的是(公安局局长)。

2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及释放)。

30.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为(开庭审理)。

31.赵某在路旁发现一具尸体,他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32.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

33.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34.“天翔号”中国客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大连,船行至公海领域时韩国公民金道雄酗酒闹事,将中国公民周晓燕打成重伤。为及时救治,船舶就近停靠威海港将受害人送往医院,然后驶往大连港。下列法院中,哪一个是本案的犯罪管辖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35.张小勇以诽谤罪向法院自诉王小南。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张小勇反悔。在此情况下,张小勇有权采用哪种做法?(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36.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从何时起3个月以内审结?(作出提审,再审决定时)

37.某县几位主要领导干部参与一起走私大案,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该县检察院需经履行的法律程序是什么?(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3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季某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季某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

多项选择题

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A.拘传B.拘留C逮捕

2.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安机关行使的职权有(丸侦查B.决定逮捕D巴预审)。

3.立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丸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C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诉讼代理人是指()。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C、巴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D.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5.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的案件有()。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6.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有()。A.侵占案B.侮辱案C、巴诽谤案n轻伤害案

7.下列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有()B.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C.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8.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的特点有(A.强制性b〃稳定性D〃排它性)

9.罪犯王某,17岁,因犯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出上诉B.如果王某不上诉,王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也可以提出上诉

10.下列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是(ABC)。A.匕首B.指纹 C.脚印

1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A.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B.未成年人犯罪的案C.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1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A.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13.下列证据中,既属于原始证据也属于间接证据的有()。A.赃款B.现场发现的烟头 C.被撬坏的门锁D.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

14.扭送的对象包括(A.通缉在案的B.越狱逃跑C.正在被追捕的15.下列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A市甲区人民法院某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其中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有(B.A市人民检察院

C.A市所在的B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

1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些情形有()。A.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B.违反回避制度的C.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D.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17.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有()。A.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B.属于本法院管辖D.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18.辩护人()。A.可以依法由当事人委托,亦可由人民法院指B.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充任C.可以查阅、摘

抄、复制有关案卷材D.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19.选项所列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有()。A.大港列车机务段段长聂天明挪用公款案 D.新生监狱管教员李文明私放罪犯案

20.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有()。A.侦查人员2人以上C.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D.拘留或逮捕了的被

告,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进行讯问

21.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A.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B.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C.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2.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A.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

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B.对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或拘役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C.告诉才处理的D.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3.判决与裁定的区别是()。A.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B.一个案件只能作出一个判决,但裁定在一个案件中可以作出几个C.上诉的期限不同D.判决书局限于书面式;裁定则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24.无罪判决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B.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C.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

25.被害人()。A.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督促立案B.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C.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D.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6.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有()。A.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B.被告人是聋哑人D.公诉

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27.侦查阶段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A.拘传B.拘留C.逮捕

28.下列判决中,由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的有()。B.罚款D.没收财产

案例分析题

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人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乙认为这是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 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一致。公安机关从张某家中查获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请回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解:(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1分)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1分)张某在被拘留时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分)在张某家中查获的被抢走的现金和金项链属于物证。<1分)

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2分)是传来证据。(2分)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张某抢劫了甲,属于直接证据。(2分)乙向公安机关检举的不是自己看到的事实,而是由甲向他陈述的,所以属于传来证据。(2分)

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发现原一审合议庭成员中,审判员李某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于是裁定发问重审。原审法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某代替李某,与原合议庭成员张某和汤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理由是张某和汤某对此案比较了解,让他们继续审理此案,有利于迅速结案。问题:请找出本案审理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解:(1)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事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规定,某区人民检察院只能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由某区法院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市中级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此案。《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l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院不依法开庭审理是错误的。(3)某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l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本案中,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其做法是错误的。

被告人崔某,1980年12月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在办理了法律手续后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崔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崔某嫌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解:⑴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拉送归案的崔某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 ⑵公安局于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7天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⑶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崔某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⑷公安局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所以不释放崔某的理由也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而崔某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⑸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6)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解: 王某无权就服毒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说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某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1997年11月某日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十日后开庭审理。被告人所在学校为加强校纪教育,征得法院同意后,选派了五名学生干部参加旁听审判,并要他们回校后向各自班级作宣传教育。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审判后,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孙某的父亲不服提出上诉,同时为孙某委托律师参加二审。请回答:该案在审理中存在那些问题?解:(1)没有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 15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该案一审时,人民法院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2)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行为人孙某只有15周岁,属于应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同意学校派代表参加旁听,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2.刑事科学技术复习题 篇二

关键词:刑事技术,现场勘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相,鉴定文书,证据意识

一、引言

我国《刑诉法》的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都是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是证据。”我们基层公安机关在案件的现场勘查、物证检验过程中, 就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 在现场勘查中及在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物证检验检验鉴定过程中, 如何发现、提取、固定证据、检验证据, 如何在制作证据材料中准确记录、固定证据, 诉讼中如何使用证据等, 均将贯穿于整个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 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现场勘查正是这根链条的基础、物证检验鉴定是关键。现场勘查、现场材料、物证检验的证据性是否完整、系统势必决定后期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工作。笔者结合基层实际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刑事技术于诉讼证据环节的应用, 对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及出现的问题进行阐述, 希望与大家共同研究进步。

二、现场照相环节

现场照相是运用拍照方法, 对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始方位、现场地点、中心现场情况和犯罪活动遗留痕迹物证的地点, 按照现场勘验检验规则的规定和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相关要求, 真实、完整的照相记录下来的一种现场勘查工作。案件的现场勘查材料中一套完整的现场照片可以全面客观、真实直观地反映出罪犯在作案后的现场情况, 这种如实记录的直观性是现场笔录等其他材料难以取代的。所以现场照相一直是刑事诉讼中必要的证据之一。刑事现场照相内容主要包括:反映犯罪时间、空间及各自特点的拍摄 (地貌) ;反映犯罪活动的现场情况及完成犯罪事实的客观条件和产生的结果的拍摄 (现场) ;反映形成犯罪现场的主体的各种迹象的拍摄 (物证) 。现场勘查人员在一开始到达案件现场, 就必须具备严格的证据意识, 要带着证据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原则开展现场勘查的拍照工作, 因为照片是第一时间反映案件现场的原始性, 是案件复原中最具证明力价值的, 具有收集快速、简单的优点, 可以防止证据的遗失。

(一) 刑事现场照相的现状

刑事现场照相是刑事侦查和刑事诉讼中真实反映、证实犯罪活动的重要技术手段, 一直以来, 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过程中的第一步便是通过照相固定案发现场, 然后才是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尸体检验、物证检验、现场分析等环节。在痕迹物证发现提取和尸体检验等环节也是要把拍照放在第一步。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某重程度上, 与其他技术手段相比, 刑事现场照相却没有得到最广泛的重视。然而, 在繁忙的日常工作中, 由于案件多, 刑事技术人员短缺, 造成了很多时候是现场勘查工作中的拍照工作是比较低层次, 没有专业拍照人员, 现场照相时很多痕迹检验员来兼顾, 现场拍照中很多是随意性、简单化, 更说不上证据意识。然而真正到了要通过照片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 才发现漏拍、错拍, 有的甚至要补充拍摄或重新拍摄。这样不符合现场照相原始、全面、系统的要求, 造成证据的不完整、不准确、不连续。

(二) 加强现场照相的证据意识途径

1. 提高勘查人员的素质。

现场照片是现场状况的客观性与真实性直接体现, 但现场拍照人员的的主观能动性是完成现场照片的重要保证。不同的现场拍照人员对同一个现场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不会完全相同, 这既取决于拍摄人员的自身专业水平, 也取决于他们的证据意识, 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在加强现场照相专业的学习外, 也要不断提高证据意识。技术人员既要要加强学习和业务培训, 也要注重刑事诉讼法的学习, 重要是提高对证据的理解。业务培训是提高整体勘查水平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技术工作既重视经验的积累也注重知识的更新, 应当组织技术员经常参加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的刑事技术培训班的学习, 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及技术工作新思路, 对于照相机的新科技、新产品也要及时关注、学习。另一方面, 经常性浏览公安网络上一些专业网站、论坛, 从中了解各地的发案新趋势、作案新手法、犯罪新动向, 并发布一些疑难案例及倾向性系列性案件, 与广大刑事技术工作者一起探讨研究,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2. 制作现场照相预案。

证据意识产生于现场, 它的合理性、正确性来源于对现场的了解和认识。对于一名有经验的现场勘查人员在现场照相前必须清楚, 按什么顺序拍为什么, 拍每张照片要体现什么?更进一步在日后的照片编排中如何标注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 胸有成竹。在现场拍照开始前, 在心中制作一个预案, 具体做法为在拍摄现场照片前要了解有关案情, 搞清现场有关基本情况, 通过询问简要案件情况、案发经过, 通过自身的工作经验初判现场, 明白案件中什么是关键, 在拍照中要突出什么, 也要环顾现场四周环境、地势, 天气, 思考如何才能把现场完整记录下来等。在有了初步预案后, 就要严格带着证据意识, 按照现场勘查拍照规则和要求开展工作, 工作中拍照人员要注重在指挥员的指示下与其他勘查人员做好沟通配合。同时在拍摄过程中, 要明确照片之间的互相联系以利于后期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照相可采取多样的表现手法针对不同的现场, 采用不同的整体布局, 最大程度的将现场状况表现出来。

(三) 现场照片编排环节的证据意识新思路

现场照片是由现场的每张照片编排制作而成, 它是一个完整的证据系统, 具有客观真实的证据作用。每一张照片也只能反映案件现场的个别部位情况, 只是整个照片证据体系的一小点组成部分, 它本身如果没有融合在现场照片证据体系, 那它就是孤立的, 无证明力, 几乎无效。所以, 现场照片的编排是要把每一张照片客观的、合理的编排成为一个整体, 让每一张照片都活生生的体现现场情况, 如同一篇漫画故事书, 有章有节, 有启有承, 这样一套现场照相就变成了一个系统完整的证据。

实际工作中, 现场照片的编排仍然是取决也现场拍照人员的拍照思路和顺序。还有很多时候是由于后期照片的冲洗、编排、张贴、描述、装订等费事、费力, 造成技术人员在现场不愿意多拍照片, 这就使得基础照片少, 那编排中只能是有啥贴啥, 合理编排、挑拣照片就变成难事。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数字影像技术和器材在刑事侦察和办案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如果严格按照科学的现场照片编排规则, 把实际工作中的制作经验、技巧, 结合证据要求, 利用数码科技和信息化软件的发展, 我们可以用证据意识换一种新思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了以数码照片为基础, 以Corel DRAW图像制作软件为平台, 以具备长纸连续彩色打印功能的打印机为依托, 将现场照片在长纸上连续制作、打印, 方法简便易行, 应用以来受到检察院、法院机关的好评。现将方法介绍如下:

1. 硬件配置:

使用专用DELLE多媒体图象处理平台, 内存1GB, 256MB专用显卡, 配置高保障处理图象信息量大, 速度快, 打印机:使用支持连续打印的EPSON1290彩色喷墨打印机。

2. 照片编排:

根据制做现场照片材料的需要, 我们分别建立了现场照片模板、尸检照片模板、鉴定书照片模板等, 使用标尺将照片位置固定, 照片说明位置固定, 制做现场材料时, 把模板调出, 将经过PHOTOSHOP等图象处理软件处理过的数码照片直接输入编排即可。以盗窃保险柜案件为例, 首先, 打开图像处理软件, 打开全部现场照片, 首先利用“图像”、调整命令中的色阶、颜色调整、亮度对比度等命令对照片进行色调调整, 使照片的色调保持一致, 保存照片。打开Corel DRAW图象制作软件, 将所有的现场照片导入, 通过鼠标拖拉, 在平台上随意选择编排照片, 顺序固定后, 将照片拖入模板标尺固定的位置中, 按比例调整照片大小后, 填写文字说明, 利用标线功能对照片进行标划。编排后用EPSON-1290喷墨打印机打印即可。该方法的编排制作现场照片, 可以大大减轻工作量, 现场照片编排更加规范、合理。

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的制作环节

现场勘验检查作为诉讼法七大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尤为重要, 然而在基层刑事技术工作中, 往往存在,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格式不规范, 时间冲突、对现场及物证叙述不准确, 与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不吻合,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环节相冲突等弊端, 以致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检察机关要求重新勘查等问题。

(一) 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1. 时间问题。

笔录中较多出现的时间问题, 有案发时间、案件接报时间、勘查起止时间、笔录制作时间, 这些时间有先后顺序, 一定要准确、合理记录, 不能因为笔误等情况造成时间顺序不一致。勘查勘验检查时间与人员冲突, 此种情况多发生于一个时间段出现的现场中, 勘查人员同时对多个现场同时勘查, 导致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失实。

2.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客的问题。

现场勘查中的痕迹物证位置、状态、提取方式、数量等均要准确描写在正文中, 在痕迹物证提取登记表中也要准确、如实填写, 物证的问题往往是与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文书一定要逐一准确对应, 不能出现误差。实际工作中, 由于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编排、物证送检、检验等均不是现场笔录制作人、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准确、客观、统一协调的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在后期的记录、登记以及技术员之间相互沟通方面有欠缺时, 就会体现出很多的关键问题, 如:重要物证与检验鉴定书之间的冲突, 由于缺少部门沟通, 往往笔录上体现出的物证, 没有检验鉴定的支持, 对后期物证认定工作产生难度;现场物证没有体现在现场照片中等不可逆转恢复的问题, 造成证据缺失。

3. 勘验见证人的选择, 在勘验检查过程中, 邀请勘查见

证人工作一直未得到重视, 因此在笔录中体现的现场勘查见证人往往对现场勘查过程没有了解, 对日后见证人出庭作证工作埋下隐患。

四、现场物证的检验鉴定环节

现场物证的检验鉴定是一个物证得到关键证明犯罪的核心环节。物证的检验鉴定环节包括:物证包装、移交、保管;物证委托送检、受理;物证检验过程、样本制作、检验记录、检验结论、检验复核;物证检验文书制作、发放, 程序审批, 检验人员资质等很多环节, 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实际工作中, 我们只是注重了物证的检验鉴定结果, 而往往忽视了检验程序和检验人员合法性。近年来, 随着公安机关刑事及时实验室ISO认可, 在“人、机、料、法、环”规范要求外, 每年公安部均进行全国刑事技术实验室的能力验证测试工作。相信不断的加强规范管理和技术员的法律学习, 在现场物证的检验鉴定环节将会更加是一个完整、客观、紧密的证据体系。

综上所述, 在新的法制形势下, 我们要不断提高刑事技术工作的证据意识, 最大限度准确的增加现场的信息量, 环环相扣, 为刑事诉讼工作提供强大的证据链接。

参考文献

3.刑事科学技术复习题 篇三

关键词:手印痕迹检验;检验方法;应用

对犯罪现场进行勘察过程中,会通过手印痕迹的检验来提供对案件侦破的有力证据。在技术的不断升级优化过程中,手印痕迹的检验方法技术也不断的升级,对案件及时性侦破就有着很大的帮助。通过加强手印痕迹检验的理论研究,对实际的技术发展应用就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一、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内涵和作用的发挥分析

1.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内涵分析

手印痕迹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之一,是通过痕迹检验的一些理论方法的应用,来对多样犯罪痕迹形成变化规律进行研究的方法。在对专门技术方法应用下,对和犯罪相关的人以及物等留下的手印以及工具痕迹等进行实施的检验。而手印痕迹是比较常见也是比较重要的痕迹,包含着手印和掌印[1]。由于人们通过手的触摸比较容易留下印记,这就对案件的侦破有着积极意义。这也是对个人的身份进行验证识别的重要依据,而由此还产生了指纹学,这些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就产生了积极意义。

2.手印痕迹检验技术作用的发挥

对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有着重要作用发挥,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能对现场犯罪嫌疑人身份加以识别作为重要依据。在获得现场的指纹之后就能通过检验技术的应用,对指纹进行检验,然后和指纹信息数据库指纹加以验证等,就能比较准确的对嫌疑人的身份加以判断。经过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就能将手印作为刑事犯罪最为直接性的证据,从而来让犯罪嫌疑人能够收到应有的法律制裁[2]。

二、手印痕迹检验的方法和技术优化

1.手印痕迹检验的方法分析

对手印痕迹检验的方法是多样化的,在进行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犯罪现场的手印先要能够加强保护固定。然后对手印痕迹进行提取,对手印的完整度要能得到有效保障,这样才能有利于手印痕迹的检验效率提高。其中在比较常用的方法中,拍照是较为常用的方法,在案件发生后,可通过高清晰度的数字相机来进行完整的拍摄,将手印能清晰的显现出来,这对案件的侦破才比较有利。通过相机拍摄的方法对手印痕迹来进行提取是最为安全有效的,这就有效的避免了在对手印提取过程中的破坏问题。

对手印痕迹检验方法的应用中,通过胶带粘取指纹也是比较常用的方法。在这一方法使用前,先是通过熏染法的应用,从而让手印能够得以显现,然后再进行利用胶带对指纹进行粘取。通过胶带粘取的方法,也能有助于手印的安全有效的固定,能保证手印的完整度[3]。对胶带的使用过程中,也要能充分注重对手印衬纸的背面进行记录上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时间地点等基础性的信息。

再者,手印痕迹检验的方法应用过程中,采用静电复印的方法也能起到良好的检验效果。对这一方面的应用,主要就是在以上的方法不能得到直接的应用情况下,就可通过静电复印的方式来进行提取检验。具体的方法运用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塑料薄膜将灰尘手印加以覆盖并进行科学有效的保存。

另外,手印痕迹提取检验还可通过制模法加以有效的应用。这一方法的具体应用过程中,主要是在手印四周通过硅橡胶进行筑起两厘米高的圍墙,再向内进行浇筑石膏水溶液,等到干了之后再进行制作成手印的模型。

2.手印痕迹检验的技术优化

对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的优化应用,就要能充分对先进的方法加以应用,通过物理技术和化学技术的综合性运用,就能保证对手印的有效提取。例如在物理方法的应用过程中,就可以通过粉末显现的方法加以应用。在对这一方法的应用过程中,就要能注意对粉末的选择以及刷显的方法选择,对手印承受客体表面形态要能得到充分科学的考虑。在比较常用的粉末应用类型中主要有铝粉以及青铜粉和硫酸钡等[4]。刷显的方法使用方面主要有刷显法以及磁性刷法的应用,这些方法的使用都能够有利于手印痕迹检验的效果良好呈现。

还可通过化学的方法应用,来对手印痕迹检验。其中采用硝酸银溶液显现的方法加以应用就比较重要,手印主要是通过氯化钠沉淀物形式而存在的,通过硝酸银溶液就能对手印加以显现,在这一方法的应用下手印就能呈现出黑色。在具体的应用中要能充分注重硝酸银溶液的配比,硝酸银要保持在1——5g蒸馏水100ml这一标准,在硝酸银酒精溶液方面,就要能保证硝酸银1——3g无水酒精100ml这一标准等。在进行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可通过棉球以及毛笔等将硝酸银溶液涂在承受体的表面。还可通过照相显影剂加以应用,这些方法都能对手印的提取检验比较有利。

对手印痕迹提取检验的技术应用,还可通过真空镀膜的方法加以应用,这也是比较重要的手印显现技术。在这一技术方法的应用过程中,就要在手印物体表面进行镀上金属以及薄膜等,这就能够使得手印得以清晰的显现出来[5]。

三、结语

总而言之,对手印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能有助于案件的有效侦破,在当前的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过程中,也要能充分注重在手印检验方法上的多样化应用,只有注重这些方面的方法科学应用,才能有助于实际案件的推进。

参考文献:

[1]黄丽芬,张如珍.浅析指纹检验在刑侦工作中的应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09)

[2]沈文俊,刘湮鸿.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6(07)

[3]唐戈玲,谢兴武.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35)

[4]赵俊峰,郑标.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5(32)

[5]纪君,王宏志.痕迹检验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工作作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5(25)

作者简介:

4.刑事诉讼法 复习大纲 篇四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一、诉讼概念

诉讼的概念、特点。狭义的诉讼和广义的诉讼。

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有当事人;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做出处理;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狭义的刑事诉讼与广义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性质。

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不告不理;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会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做出判决;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主动追究,不告也理;受害人和被告人实际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客体。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的官吏享有各种权利;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权于一身;同刑讯紧密联系在一起;诉讼是秘密的、不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

混合式诉讼的特点: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和法庭审判两大阶段。法庭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特点体现较充分即不告不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地位对等,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审判采用言词辩论方式,同时一般都公开进行。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即国家追诉为主,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同审判阶段比较明显差别、侦查起诉过程一般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混合式下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混合式下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我国的刑事诉讼形式。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同样有一切法律都具有的本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以宪法为根据;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便利群众;贯穿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广义的与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分别解决诉讼中的不同问题。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也离不开刑法,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应当受到重视。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刑事诉讼法同其它形式的法一样,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外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外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二、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中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事诉讼法。

三、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对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理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

一、刑事诉讼职能的由来

二、诉讼职能及其特征、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客体

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

公安机关的性质: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能。公安机关的组织系统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设置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权与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狭义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的含义。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诉讼主体和非主要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共有的权利、义务。对诉讼参与人概念和范围的不同解释及其根据。

当事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范围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处于起诉一方或者被告一方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者辩论(答辩)职能,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属于诉讼参与的范畴。当事人不包括公诉人。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自诉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定代理人范围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特点。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特点。

证人的概念。证人的特点不可替代性,只能是自然人。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的概念。鉴定人的回避。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翻译人员的概念。辩护人的范围及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诉讼客体的概念及其含义。正确认识和对待刑事诉讼客体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概念及其特点。

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第四节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研究刑事诉讼结构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第三章 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相互关系。正确适用法律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体现。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3.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正确实施。

(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1.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2.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法各项任务间的相互关系:(1)刑事诉讼法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2)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3)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罚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4)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相互关系;(5)正确应用法律的要求及其同准确查明犯罪事实的关系;(6)从程序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体现及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7)教育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3.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或目的的要求及其同各项具体任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

是指由法律规范的,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基本原则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如果违反基本原则,就是违法。

二、基本原则的确定

怎样确定基本原则,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

1、职权原则;

2、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5、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6、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7、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8、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9、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10依法不追究原则;

11、刑事司法主权原则;

12、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13、法律监督原则。

三、基本原则与任务和程序的关系

1、基本原则与任务的关系。诉讼基本原则是根据诉讼任务的需要,是为诉讼任务服务的。诉讼基本原则是由诉讼任务决定的,什么样的刑事诉讼任务,就需要确立实现任务的刑事诉讼原则,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作为自己的职责,在诉讼过程中认真实现。

2、基本与程序的关系。诉讼程序离不开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而诉讼基本原则要依赖具体的诉讼程序去实现。

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和意义

1、确定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相互关系;

2、保障诉讼民主和诉讼监督;

3、突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核心地位;

4、全面反映我国刑事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5、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

五、外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简介

1、程序法制原则;

2、司法独立原则;

3、无罪推定原则;

4、不告不理原则;

5、有效辩护原则;

6、平等对抗原则;

7、诉讼及时原则;

8、适度原则;

9、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二节 职权原则

一、内容

1、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特定范围内也行使侦查权;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3、各机关行使各自的法定职权,不能互相混淆,互相代替。

二、意义

1、有利于各专门机关正确行使国家权力;

2、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及时启动和正常进行;

3、要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第三节 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一、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官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3、审判权、检察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

二、应注意处理的关系是:

1、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2、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3、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监督的关系。第四节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一、内容

1、依靠群众,查明案情。

2、方便群众揭露犯罪。

3、接受群众监督。

二、意义

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协助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诉讼任务。

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内容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事实为基础;

以法律为准绳,包括适用实体法,来区分罪与非罪,确定刑种和刑罚的适用;适用程序法,来作为追诉犯罪的标准。

二、关系

两者互为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第六节 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一、内容

1、分工负责,包括:职能分工;职权分工;受理案件的分工。

2、互相配合,包括:职责关系的配合,前一程序是后一程序的基础和前提,后一程序又是前一程序的必然结果;

3、互相制约 包括:在公、检之间,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和复核;在检、法之间,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二、关系

互相制约是三个互相关系的核心。分工是为了互相制约,如果为了配合,分工就没有意义了。第七节 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一、内容

1、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二、意义

1、有助于反对特权;

2、有助于反对歧视。第八节 法律监督原则

一、内容

包括在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进行监督。

二、意义

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防止滥用司法权;有效保护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第九节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一、内容

1、各民族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司法机关应当使用当地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意义

体现党的民族政策;有利于各民族的诉讼参与人平等地参与诉讼;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5 件;有利于人民法院实现公开审判,接受监督。第十节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一、内容

1、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某人是否有罪和犯有何罪;

2、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

3、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4、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

二、意义

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文明;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第十一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一、内容

1、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尽的义务;

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给予特殊保护;

3、赋予诉讼参与人控告权。

二、意义

可以调动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积极性,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和文明;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第十二节 诉讼终止原则

一、内容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终止处理

1、立案阶段 不予立案;

2、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 不起诉;

4、审判阶段 作无罪判决或终止诉讼裁定。

二、意义

1、保证国家追诉权得到统一正确行使,防止扩大追诉范围;

2、保障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被追究,适时终止诉讼,合理使用司法资源。第十三节 国家司法主权原则

一、内容

1、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追究;

2、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意义

体现国家主权和符合国际惯例。

第十四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一、概念

是指主权国家之间为制裁跨国犯罪,根据两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代为对方进行一定刑事诉讼行为,而相互给予便利和援助活动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内容

1、主体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2、范围

包括: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移交物证书证、引渡等。

3、法律依据

包括:国际公约、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和国内法等。

4、程序

包括:依条约办理、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拒绝协助和司法文书要求等。

三、意义

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和惩治犯罪。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一、概念

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二、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3、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三、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2、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

四、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包括专职和兼职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五、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1、诉讼地位 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职责 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提出无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没有控诉的义务。

六、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自诉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应当或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七、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5、庭审调查和辩论权;

6、代行上诉权;

7、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权;

8、拒绝辩护权。

义务

包括:遵守看守场所规定、法庭规则;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改7 变证言、作伪证等。第二节 刑事代理制度

一、概述

1、概念

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2、代理人范围 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委托代理特点

根据委托人委托的意思表示产生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由委托人决定;参加诉讼时,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二、自诉案件的代理

1、时间 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代理律师的权利 除享有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外,对涉及自诉人实体权利的内容,如调解、和解、撤诉等,必须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才能进行;

3、代理律师的义务 及时到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规则和秩序等。

三、公诉案件代理

1、时间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代理人权利 控告犯罪;阅卷;调查;代理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或提起自诉;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四、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1、时间

A、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移植。代理律师的责任是在授权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节 刑事回避制度

一、概念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

1、目的 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2、意义 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三、适用情形和人员

1、适用情形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2、人员 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审委会和检委会的成员也属于回避对象。

四、处理程序

1、提出 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形式;

2、决定 A、一般对象 如审判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B、特殊对象 法院院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复议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效力 A、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B、对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一经作出提出,诉讼活动一律暂停进行。第六章 刑事案件管辖

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内容 第一节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具体案件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权限范围的划分。

二、意义

1、管辖权是司法机关职权分工的具体化;

2、使公检法各机关各司其职,调动积极性,增强责任感;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便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便于公民依法参加诉讼。

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概念

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1、刑事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

3、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一)一般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案件 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

(二)相对自诉案件

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并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不适用调解。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受贿案件;

2、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

4、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案件。

五、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级别管辖

1、划分依据 A、法院级别之高低; B、案件的性质;

C、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D、社会影响的大小。

2、原则规定 A、基层人民法院 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主要机关;

B、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C、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灵活性规定 上级法院可以有条件地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某些案件。

三、地区管辖

1、概念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原则规定 A、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3、灵活规定 A、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由被告人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在必要的时候,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特殊规定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由该船舶在中国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指定管辖 由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应当服从并尽快受理。A、辖区不清楚或在两个地区交界处有争议的;

B、某一法院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或者不宜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C、因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而产生指定管辖的。

四、专门管辖

1、概念

包括: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 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每种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

2、军事法院

A、管辖 主要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以及现役军人、军队干部编制内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等。

B、司法解释 现役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人、随军家属、退役后犯罪的、入伍前犯罪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等由地方法院管辖。

3、铁路运输法院

主要管辖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经济、法纪、涉外等案件。入与地方法院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暂由地方法院受理。

第九章 期间和送达 内容提要:期间的计算、羁押期限和送达的程序要求。第一节 期间

一、期间概述

1、期间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期间又称为法定期间,有两类:一类是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一类是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

2、其日的概念: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3、期间与其日的区别:(1)规定的来源不同(2)遵守的对象不同

(3)起止日期的规定不同(4)稳定性不同

4、期间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1)从司法机关角度(2)从当事人角度

(3)从维护国家法律角度

二、法定期间。

(一)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 公诉案件的期限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为前提。

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羁押期限应按照公诉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1、拘留期限

2、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3、审查起诉期限

4、一审、二审、再审期限

(二)申诉、上诉和抗诉期限

1、申诉期限: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不起诉人对相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根据最高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后提出申诉的,除三种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三)通知、送达期限

通知、送达期限是指司法机关发送通知或者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遵守的期限。

如: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处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司法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家属或他所在的单位。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当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等规定。

(四)其他诉讼期限

1、委托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2、移送案件材料期限。

3、死刑执行期限。

4、变更执行的监督期限。

5、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限。

三、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标准: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

(二)期间的计算标准:

期间的起算: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路途上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假日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三)特殊情况的有关期间计算: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间的六种情形。

四、期间的恢复:

1、期间恢复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因某种特殊的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特定的诉讼活动,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2、期间恢复的条件:当事人申请;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原因消除后5日内向法院提出;必须经法院裁定允许。第二节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的活动。

2、特征:

(1)主体:制作文书的公、检、法机关,对象可以是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有关单位,包括司法机关;(2)送达的诉讼文件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制作的;(3)送达的程序和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

二、送达回证

是指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件。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也是被送达人接收或者拒收送达的诉讼文件的证明,也是检查司法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认定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三、送达的方式手续和期限

(一)送达的方式和手续

1、直接送达:交给收件人本人。以直接送达为原则。

2、间接送达:与直接送达有相同效力。本人不在由家属或单位代收。还包括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或邮寄送达。

3、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产生同样的法律和诉讼效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二)送达的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是合法送达的要求之一,与按照法定手续送达同等重要。

本章重点与难点: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期间的计算方法,送达的方式。

第十章 立案程序

内容提要:立案程序的根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规定及立案的监督。第一节 立案程序概述

一、立案的概念

1、立案的定义,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只有经过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才有依据。

2、广义和狭义立案的区别。

二、立案的法律特征

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2、立案是独立的诉讼阶段

3、立案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

4、立案是法定的立案机关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三、立案的任务

1、接受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按照案件管辖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2、通过审查,确定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3、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四、立案的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根据和条件

一、立案的根据

根据就是材料来源,立案的材料来源有: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

2、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3、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4、犯罪人的自首

二、立案的条件

(一)事实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不同与“确有”)

(二)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认为有犯罪事实是基本条件。

三、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是立案条件的具体化。立案条件与立案标准的区别。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立案阶段的程序包括: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都应当接受,并进行登记,既不能加以拒绝,也不能故意拖延,更不允许借口管辖不明而相互推诿和扯皮。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作出两种处理决定:立案和不立案 第四节 对立案监督的程序

一、立案监督的概念

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二、立案监督的程序

1、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向公安机关送达。

2、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

本章重点和难点:立案决定与立案程序的区别,立案的条件,立案监督。

第十一章 侦查程序

内容提要:侦查程序的任务,侦查的方法和要求,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第一节 侦查程序概述

一、侦查概念

侦查特点:

1、侦查是一种职权行为,由专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有关部门行使侦查权。

2、侦查活动具有特定的内容: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3、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4、侦查内容的隐蔽性和形式的公开性。区分侦察与侦查的区别。

二、侦查意义

三、侦查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的保卫部门和监狱的有关部门

四、侦查客体和侦查对象

1、客体:是指需要通过侦查解决的事项,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2、对象:是指侦查机关为寻找并确定犯罪者而对其进行专门调查的人或单位。

3、侦查对象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对象,但侦查对象不一定都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区别:范围不同,适用侦查手段不同,感受不同。

五、侦查任务

1、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

2、查明犯罪事实

3、查获犯罪嫌疑人

4、研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预防犯罪

5、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群众同犯罪作斗争

六、侦查原则

1、迅速及时

2、客观全面

3、严格遵守法制

4、严守侦查秘密

七、侦查阶段

1、侦查破案阶段:任务是揭露犯罪,对案件进行专门调查,收集证据,揭露出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实行拘留或逮捕。

2、预审阶段:任务是证实犯罪,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核实侦查阶段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终结侦查程序。

近年来公安体制改革,内部实行“侦审一体化”,预审部门取消了,但预审工作还存在。

八、侦查行为

是侦查机关进行专门调查工作的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行为。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意义

1、特点:

(1)讯问主体和对象的特定性(2)讯问任务的特定性(3)讯问内容的广泛性(4)讯问行为的强制性

(5)讯问方法、策略的多样性

2、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

(1)讯问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讯问地点和时间:对已经被拘留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在羁押14 场所进行讯问,发现拘错或捕错,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对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县、市的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证明文件。适用传唤或拘传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3)讯问次序和内容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在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讯问,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讯问现场。(4)讯问的特殊要求

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为他们翻译;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5)讯问的禁止性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非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6)讯问笔录

笔录最后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允许其补充或纠正。笔录上应有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的签名。

(7)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

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上述规定,并应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方便。告知涉嫌罪名,并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5日内安排会见。

第三节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一、询问证人 概念和意义

询问证人的程序

询问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询问地点: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不能到其他地方询问,否则所获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方式:应当个别进行。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法庭外,都要分别询问。

告知法律责任。侦查人员应首先告知他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是询问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告知这一法律规定,就是违法收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未成年证人的特殊规定。询问未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为证人保密。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证人可以提出修改和补充。侦查人员和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证人的方法

1、询问前,应先了解证人有关情况;

2、选择合适地点,三个地方可供选择:证人工作单位、住所、侦查机关。

3、侦查人员态度要诚恳,要平等待人,不能像对犯罪嫌疑人那样去对待证人。

4、侦查人员向证人清楚地表示所要了解的情况;

5、向证人提问语言要简明扼要,准确明了,切忌提的问题似是而非,后者范围太大、太抽象,使证人感到不知如何回答。

二、询问被害人

由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同属于言词证据,因此,在询问被害人时可以依照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一、概念

二、作用

三、种类及其程序

(一)现场勘验

1、勘验主体: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但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

2、程序要求

(1)接到报案后,迅速赶赴案发现场;

(2)必须持有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文件;(3)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4)首先应向发现人、报案人、现场保护人了解原始情况,然后圈定勘验范围,由外向内、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5)对现场情况仔细观察、认真分析、研究,并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提取和保全证据;

(6)案发现场有受伤的被害人,应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对尸体应进行尸表检查,必要时,可由法医进行解剖和检验;

(7)对犯罪现场进行综合分析,推断案件的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8)制作勘验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3、勘验笔录的种类:现场勘验、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

(二)物证检验

程序上的要求:应有见证人在场,制作笔录,由检验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三)尸体剖验

包括对尸表和对尸体的解剖检验

尸体剖验应当制作笔录。由参见检验的人员、法医或医生,死者的家属等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人身检查

对象;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程序要求:

1、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法医或医师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依法进行。

2、对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可以强制进行。

3、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

4、对妇女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严格确定检查部位,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五)侦查实验:侦查人员为查明案情,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的一种侦查行为。程序要求:

1、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必须在有关事实或行为发生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进行;

3、侦查实验应当在相同情况下反复实验,便于正确判断其结果,防止偶然性;

4、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侦查实验应制作笔录。第五节 搜查

一、概念和意义

1、搜查的概念

2、搜查的意义

二、搜查的法律特征

(一)强制性

(二)公开性

(三)扩展性

(四)合法性

三、搜查的程序要求

(一)主体:侦查人员,应当在二人以上;

(二)必须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三)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

(四)搜查的范围,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

(五)应当当场制作笔录。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一、概念和意义

二、程序要求

(一)主体:侦查人员进行,必须由二人以上,并要有见证人在场;

(二)扣押的物品、文件,只限于与犯罪有关的,而不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三)与案件是否有关一时不易分清,可以先行扣押,经查清与案件无关的,应立即退还;

(四)应当场向持有人、见证人清点清楚,并制作扣押清单,证明所扣押的物品的具体情况。

(五)对扣押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毁坏或丢弃。

三、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根据刑诉法第116条规定,对邮件、电报应检交扣押。扣押物证、书证与扣押邮件、电报的区别:

1、物品的所有人不同

2、扣押的决定着不同

3、方式上的不同

四、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经县以上检察院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涉及归侨、侨眷的存款、汇款,应征求当地侨务统战部门的意见,并要报请地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批准。

不得重复冻结。对已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冻结。第七节 鉴定

一、鉴定概念和意义

二、鉴定的范围和种类

范围:仅限于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和尸体。种类:

(1)法医鉴定(2)司法精神病鉴定(3)司法会计鉴定(4)刑事技术鉴定(5)一般技术鉴定

(6)其它方面的鉴定

三、鉴定人的确定及其条件

鉴定人需要聘请外单位的,应当适时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鉴定人条件:具有专门问题的知识和技能;与案件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和情形;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工作作风细致、严谨。

四、鉴定程序

(一)选择鉴定人

(二)侦查机关向鉴定人送交足够的有关鉴定材料

(三)要求鉴定人在鉴定之后,及时出具明确的而不是模棱两可的鉴定结论,并签名

(四)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五)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必要时,经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五、鉴定结论的告知 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他们提出申请,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第八节 通缉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2、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2)性质的协作性,需要公安机关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作;(3)方式上的单一性,方法的多样性;

(4)行为的强制性;

(5)对象的特定性;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二、通缉的程序

决定通缉,先提请检察院逮捕,批准逮捕,但发现在逃的,如需要通缉,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通缉; 发布通缉令,公安机关向本辖区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和方法,县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本辖区内发布通缉,超出辖区范围的,应层报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或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补发通缉通报,在通缉令发出后,侦查机关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缉通报; 执行通缉令;

撤消通缉令,当被通缉人已被抓获、投案或死亡,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通缉令的范围内,发布撤消通缉令。

三、通缉的诉讼意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一、概念和意义

二、条件:

1、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法律手续完备。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侦查终结的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1、移送起诉,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

2、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消案件的处理决定。

四、侦查羁押期限

(一)一般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二)期限的延长:

1、对一般期限2个月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1=3)

2、经延长1个月不能侦查终结的,符合下列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3+2=5)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以上的延长,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5+2=7)

4、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三)羁押期的重新计算

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送指定医院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九节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一、强制措施的适用

逮捕:由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作出拘留决定,一是遇有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实施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决定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方式:

1、提起公诉,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

2、不起诉,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即酌定不起诉的,侦查部门制作《不起诉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

3、撤消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消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撤消案件意见书》,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撤消案件。第十一节 补充侦查 概念和意义 种类

(一)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通知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阶段

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释放后作补充侦查的决定;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补充侦查决定和不批准逮捕决定可同时作出。

这种补充侦查只能是公安机关进行。

(二)独立适用的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

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自行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

检察院对公安侦查终结的案件,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四)建议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阶段

由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向法庭提出建议,要求退回补充侦查。特点为:

1、公诉人提出建议;

2、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同意补充侦查;

3、由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且在1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

4、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审判期限重新计算。

本章重点与难点:每种侦查方法的程序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不同诉讼阶段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适用的主体和要求不同。第十二章 提起公诉程序

第一节 公诉的基本原理

一、刑事诉讼提起的特征

1、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公诉)、单位和个人(自诉)

2、起诉形式:书面、口头

3、起诉对象:法院

4、起诉内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确认,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起诉的意义

1、启动审判程序

2、限制法院审判范围

3、禁止再次起诉

三、公诉与自诉的不同

1、提起主体不同:公诉由检察机关起诉,自诉由单位和个人起诉;

2、诉讼原因不同:公诉原因是侵害社会秩序,自诉原因是侵害个人和单位的利益;

3、立场不同:检察机关收集有罪和无罪的证据,自诉人收集有罪证据;

4、目标不同:检察机关是为保证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自诉人是要求对被告人出以刑罚,是个人感情的宣泄。

四、公诉制度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审查起诉

一、概念

二、审查起诉地位及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的一个对立阶段,其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和作用。

三、审查起诉的内容

事实审查:包括事实总体审查和事实要素审查

证据审查:包括质的审查和量的审查,质的审查标准是确实,量的审查标准是充分。法律审查:犯罪性质和罪名的审查。

四、审查起诉程序

(一)受理程序

审查起诉部门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形式审查包括:

1、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2、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3、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具备受理条件的,审查起诉部门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程序

1、指定承办人

2、审查(即全面审查),内容为:

(1)证据移送问题;

(2)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3)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采用强制措施是否适当;(4)管辖权问题。

3、审查起诉活动应注意的程序规则: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2)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3)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4)询问证人;(5)鉴定或重新鉴定;(6)重新勘验和检查;

(7)技术性鉴定材料审查;

(8)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的复核;(9)关于中止审查问题;(10)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核;(11)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三)审查后的处理

1、作出提起公诉决定;

2、作出不起诉决定;

3、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

(四)审查起诉期限

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中中止审查后又恢复审查的,审查起诉期间应当累积计算。第三节 不起诉

一、概念

二、种类:目前大多数学者主张三分法。

1、法定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

符合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裁量的余地。

2、酌定不起诉,又称为相对不起诉。

符合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可以自由裁量。

3、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符合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条件为:程序条件经过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均可;实体条件为证据不足,达不到证明标准的量度要求。对证据不足的认定,最高检察院《检察规则》中规定:(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

三、不起诉的程序

(一)决定不起诉

对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对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三)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

(四)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单位,在押的立即释放

(五)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和复查

(六)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1、被害人申诉: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期满后再提出申诉的,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和申诉理由决定;

2、被不起诉人的申诉:一般是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不服,是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根据。被不起诉人在7日内向本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第四节 提起公诉

这里是指提起公诉的决定。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体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程序条件

(一)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二)附有证据目录

(三)附有证人名单

(四)附有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

三、提起公诉程序:

(一)制作起诉书

(二)移送起诉书 第五节 出庭支持公诉

一、出庭公诉的概念

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是公诉中的三个阶段。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基础,出庭支持公诉是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延续和发展。

二、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公诉人具有双重身份,既为控诉方又为监督方。检察官发挥功能的方式表现为出席第一审和第二审法庭。

三、举证和辩论的技术方法

本章重点和难点:审查起诉的内容,提起公诉的条件,不起诉的种类和要求。第十三章 审判程序概述

第一节 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审判概念

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审判,审判是起诉的结果,也因为审判最终解决了刑事责任问题,是刑事诉讼的归宿。

审判包括两部分:审理和裁判。审理是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两者构成一个辨证统一的整体。

刑事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审判任务

第二节 审判的原则和制度

一、不告不理原则

(一)含义

1、公诉案件只有经检察院公诉后,法院才能启动审判程序,并作庭前的准备,然后审理并裁判;

2、自诉案件只有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后,法院才能审查自诉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认定是否需要依法立案;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成立。

不告不理原则,将起诉权同审判权截然分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是检察院和自诉人完成起诉,否则法院将无从审判,也不予受理。

(二)当审判权与起诉权发生冲突时,应严格依不告不理原则处理

(三)不告不理原则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2、审理范围不同

3、归属不同

二、公开审判原则

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公开进行

(一)公开审判原则的内容

1、开庭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允许群众参加旁听,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报导。

2、审理过程公开。

3、审判结论公开,即宣判公开。

(二)对审判公开原则的限制

审判公开的限制表现在:一是法庭的评议过程不公开,二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采取不公开审理或不完全公开审理。我国刑诉法第152条规定:

1、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2、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3、对于审判时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对于审判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三)对公开审判的要求

1、凡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凡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不能搞变相公开审理;

2、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3、公开审理应在开庭前三天先行公告,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 概念和内容

1、不加刑的范围:

(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2)不得改变刑罚执行的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缓改为立即执行;(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

(5)对于数罪并罚的上诉,既不能加重决定实际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执行原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2、上诉的含义,指被告人一方的上诉不加刑,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或自诉人提出的上诉,不适用上诉不加刑。

3、明确不加刑的效力范围

上诉不加刑只适用于第二审改判,而不适用发回重审。意义

四、直接、言词审理原则

(一)含义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言词、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

(二)意义

(三)该原则在我国审判程序中的体现

第151条第4项、第4条、第155条、第156条。

五、不间断审理原则

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而无间断地进行,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地一气呵成,即行判决。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实践中,大多数情况反映了这一原则。

六、陪审制度

(一)含义:是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根据需要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制度。陪审员由选民选举,也可以由法院聘任。我国目前是由法院聘任的。

(二)作用及功能

1、对司法进行监督制约的有效形式

2、对普通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形式

3、促使诉辩双方、律师、检控官讲究事实依据,提高诉辩技巧的有效形式

4、是抗衡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对司法审判压力、干预的有效形式

(三)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和原因

七、两审终审制度

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但并不是所有案件经过两审就一定生效。如死刑复核案件,还要经过死刑核准程序。

适用两种终审符合我国法院的设置,目前我国是四级两审终审。第三节 审判组织

我们有三种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庭的适用

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开庭审理的组织形式。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适用于:

1、罪行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

2、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合议庭的适用

由数名审判人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组成方式: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一审,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 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一审,由审判员3至7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至7人组成; 第二审法院,由审判员3至5人组成;

审判监督程序,如果生效判决是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生效判决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复核、核准死刑、死缓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

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有不同意见可记录在案。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三)审判委员会

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由院长组阁,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任务:

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问题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1)性质不同

(2)存在形式不同

(3)成员获得资格不同 审判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第一,讨论案件的程序不规范

第二,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导致案件讨论工作质量偏低 第三,案件范围不确定性。

4、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第四节 审判笔录

法院开庭要制作笔录。

笔录记载的内容。

笔录由书记员记录。经审判长审阅,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其中有关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应当向他们宣读或交其阅读,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后,让其签名后盖章。第五节 判决、裁决和决定的适用

一、判决:法院就案件的有关定罪量刑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特点: 强制性 稳定性 排他性

二、裁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分为:实体裁定、程序裁定。

三、决定: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按程序分为侦查程序决定,起诉程序决定和审判程序决定。按形式分为口头决定和书面决定。

四、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 所解决的问题不同 数量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对上诉、抗诉的规定不同

采用机关不同。

本章重点和难点:审判的原则和制度,审判组织,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

内容提要: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具体内容及审理后的处理决定,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意义及具体规定。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又称初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意义

(1)既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又是审判程序的基础;

(2)不仅可使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实施,而且还可以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3)一审程序的正确适用可减少上诉、抗诉、申诉和不必要的负担,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一)庭前审查概述

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而在开庭以前进行的审查活动。

(二)庭前审查的性质 属于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性审查

(三)庭前审查的任务和内容

1、任务

确定起诉的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而非从实体上解决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和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2、内容

(1)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2)应随卷移送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随卷移送。

(四)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开庭审理

2、要求补充材料

3、决定不予受理

二、法庭审理的预备程序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2、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3、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5、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法庭审判方式

四、法庭审理程序

(一)开庭

(二)法庭听证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宣判五、一审审理后的处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不予认定;

5、被告人因不満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6、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应当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7、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六、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七、一审办案期限的规定

八、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第三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主要特点

(一)概念

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控诉。包括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特点

(1)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清楚;(2)自诉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平等;(3)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二、自诉案件的受理审查

三、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1、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2、自行和解;

3、撤回自诉;

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第四节 刑事简易程序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概念

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二)适用范围

1、只能在一审程序中适用;

2、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3、只能适用于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审理;

二、确立简易程序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3、有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案件质量;

三、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条件

(二)简易程序的受理

(三)审判组织

(四)法庭审理

(五)审理期限

四、简易程序的变更

五、适用简易程序应限制和注意的问题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内容提要: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及途径、审理的特有原则,审理方式及各方在诉讼中的地位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是上级法院根据有上诉权主体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对下级法院一审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重新审理时所遵循的步骤和方法

(二)意义

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审判权的滥用;有利于法院和法律的权威;

二、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和任务

(一)性质

二种不同的认识,一种复审制;一种认为是事后审查制;

(二)任务

通过全面审查依法维持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监督法院公正审判,保障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

三、第二审程序的特有原则

1、保障上诉权原则

2、全面审查原则

3、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

(一)提起上诉的主体

1、独立的上诉主体

2、非独立的上诉主体

3、被害人的上诉权

(二)提起抗诉的主体 检察机关

二、提起二审程序的期限、理由

(一)期限

(二)理由

三、提起第二审程序的途径和方式

1、上诉、抗诉的途径

上诉有两种途径一是向原审法院提出;一种是直接向法院提出 抗诉的途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2、上诉、抗诉的方式

上诉可以用书状或口头方式、抗诉只能用书面形式

四、上诉、抗诉的效力

1、上诉、抗诉的效力内容

2、上诉、抗诉的效力范围

3、上诉、抗诉的撤回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一、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三种方式:直接审理、书面审理、庭外调查审理 二、二审程序中各方的诉讼地位

1、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 三、二审程序中的审理对象和范围

1、第二审程序中的审理对象

是一审中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2、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范围

全面审理 四、二审程序中的特殊环节和审理期限

1、对上诉、抗诉的审查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3、有关涉案财物和证据的处理

4、二审法院办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的裁判

一、第二审裁判的种类和运用

我国二审程序的裁判主要有三种:

1、维持原审裁判

2、变更原审裁判

3、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中止审理和终结审理的裁判

二、对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自诉案件上诉的处理和裁判

1、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应注意同刑事部分的处理相协调

2、对自诉案件的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三、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内容提要: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区别,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报请复核程序与审查核准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二、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一)提起的主体不同

(二)审理的对象不同

(三)审结的期限不同

(四)发回重审的条件不同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一)性质

1、是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2、是一种审判监督性质的特别审判程序

(二)适用范围

四、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

五、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一)有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二)有助于防止错杀

(三)有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死刑的核准权

二、报请复核程序

三、审查核准程序

(一)审查核准的审判组织

(二)审查核准的方式

(三)审查的内容

(四)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五)复核后的处理

1、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提审

3、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死缓的核准权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报请复核程序

(一)报请复核

(二)对报请复核案件的要求

三、对死缓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用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用判决直接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用判决直接改判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内容提要: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的法定理由,再审的具体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概念 是指司法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二、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二)法院的广泛性

(三)程序的重复性

(四)时效的两重性

三、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一)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法院级别不同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

(二)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审理的依据不同

3、审理的目的不同

4、审理的法院不同

四、国外关于刑事生效裁判的司法救济制度

大体可分为两种,即再审程序和监督程序。再审又有两种类型:一种为法国式的再审制度;另一种为德国式的再审制度。

五、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

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了,使无辜的人免受惩罚,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六、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是贯彻执行刑事审判工作“有错必纠”,“不枉不纵”方针的重要法律保障。

2、是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唯一方式。

3、是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实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4、是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渠道。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三)司法机关自己发现的错案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二、关于提出再审申请或决定再审的效力问题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审判人员有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的

(2)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条件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1)再审抗诉的提起(2)再审抗诉的受理

(3)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

第三节 再审的审判程序

一、重新审判的原则

二、重新审判的法院

三、重新审判的程序

四、重新审判的期限

五、重新审理后的处理

六、有关问题的探讨

第十八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方针,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特有原则,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的具体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方针和原则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方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1、处理程序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2、注重维护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其将来的发展。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一)全面调查原则

(二)分别处理原则

(三)迅速简便原则

(四)保密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一、立案程序

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调查

(一)未成年人的年龄

(二)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三)有无成年的教唆者和其他共犯

(四)为了查明上述情况,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三、立案前的处理

(一)帮助教育

(二)工读学校教育

(三)劳动教养

四、侦查程序

(一)传讯未成年人的程序

(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五、提起公诉程序

值得考虑的问题:

(一)是否可以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

(二)对于已确定教育性强制处分的未成年人是否应当起诉

六、审判程序

(一)审理

(二)判决

七、执行

第十九章 单位犯罪追诉程序研究

内容提要:单位犯罪的管辖,单位犯罪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单位犯罪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单位犯罪中的自诉、上诉、抗诉、简易程序及不起诉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 单位犯罪追诉程序概述

一、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概念

二、单位犯罪的管辖

(一)单位犯罪管辖的原则

1、有利于及时打击单位犯罪的原则

2、充分发挥公检二家职能优势原则

3、有效配置诉讼资源、节约诉讼成本、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二)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受理的单位犯罪案件

2、检察机关受理的单位犯罪案件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单位犯罪案件

(三)审判管辖

1、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单位犯罪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单位犯罪案件

(四)地域管辖

第二节 单位犯罪追诉程序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确立

单位犯罪中的诉讼代表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区别(1)诉讼地位不同;

(2)维护的利益主体不同;(3)权限范围不同;(4)义务的承担不同;

二、诉讼代表人的委派程序

三、诉讼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诉讼代表人的变更

(一)单位情况没有变更

(二)单位分立

(三)单位合并

(四)单位本身系统的变更

五、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不是被告人,也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参加诉讼的,而是代表单位的利益并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的,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第三节 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财产担保

二、查封、扣押和冻结银行存款

三、监视经营管理

四、中止经营活动(又称责令停业)

第四节 单位犯罪中的自诉、上诉、抗诉

一、单位犯罪中的自诉

应赋予单位被害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有权提起自诉。单位自诉案件的范围。

二、单位犯罪中的上诉 应贯彻如下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三、单位犯罪案件的抗诉

第五节 单位犯罪中辩护权的行使

一、单位行使辩护权的方式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三)指定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授权委托的诉讼代表人;(3)律师

(4)由上级主管机关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担任辩护人的其他公民

三、对行使辩护权的保障

第六节单位犯罪中的不起诉和简易程序

一、单位犯罪的不起诉

二、单位犯罪简易程序

第二十章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研究

内容提要: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审判。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成立;

2、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证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4、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的期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应理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为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日前。

二、提起的主体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条件

1、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

3、有权请求赔偿。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原告人主要是被害人;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险人;检察院。

(三)提起的对象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具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四、提起后的中止、终结

诉讼中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诉讼终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原则,应以被告人本人的财产为限。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限定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不同法律中有不同的表述)

对于是否包含精神损失赔偿,法学理论上有不同意见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审判

1、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先行调解

2、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181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有权提出上诉和抗诉。

第五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执行。

本章重点难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内容提要: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以及诉讼程序的进行与国内刑事诉讼程序的异同。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概述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在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理解“涉外因素”的含义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征

1、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具有涉外因素

2、司法机关除依据国内法律外,还应参考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公约

3、考虑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维护主权

4、具有独立性,但总体上受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制约

三、适用的案件范围

1、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实施犯罪的案件;

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实施犯罪的案件;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4、除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以外,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组织和公民实施依照我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

5、中国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虽然犯罪地在国外,但依照刑法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的案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

7、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案件;

8、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有刑事管辖权。

四、适用的法律

各国立法体例大致有三种:

一是制定单行的涉外刑事诉讼法,与国内的刑事诉讼法典相并列(很少有国家采用);

二是将有关涉外案件的特别规定分附于刑事法典及有关的专门法律中(我国和多数国家采用); 三是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列专章规定(我国改革的方向)。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刑事司法豁免原则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包含内容:第一,对我国参加的多边或双边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应当信守,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在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国内法的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四、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这一原则,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推导出这一原则。

五、公开审判原则

国内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涉外刑事诉讼

六、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要内容,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

七、委托或指定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八、与外事部门保持联系原则

第三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和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

涉外刑事诉讼管辖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就级别管辖中,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地区管辖相对复杂,有关特殊规定,在1998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普通强制措施

1、取保候审

2、监视居住

3、拘留

4、逮捕

(二)特殊强制措施

1、限制出境

2、引渡

第四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起诉

一、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立案侦查外国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

二、起诉

根据公、检、法机关案件移送同级对同级的原则,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第五节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一、审判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强化辩护与代理

第二,强化公开审判原则

第三,适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四,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第五,诉讼期间参照国内刑事诉讼程序

第六,审判依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同时注意在审判前的呈报制度。

二、执行

(一)对驱逐处境的执行

(二)对外国籍和无国籍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提前释放

(三)外国籍和无国籍罪犯执行刑罚的地点

(四)诉讼文书的送达

本章重点难点:涉外刑事诉讼“涉外因素”的理解,涉外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

第二十二章 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研究

内容提要: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概念,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具体的运作程序 第一节 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概述

一、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概念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是否对特定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强制医疗措施的诉讼活动的总称。

二、建立我国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一)精神疾病的患病率较高

(二)精神疾病的复发率较高

(三)危害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

三、建立我国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可行性

(一)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精神卫生立法的投入,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建立提供了立法保障

(三)外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建立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第二节 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适用对象 强制医疗诉讼程序适用的对象包括:

1、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时无责任能力,至诉讼时精神仍未恢复正常者

2、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正常,诉讼时患有精神疾病者

3、服刑期间以及服刑届满即将释放者中的精神疾病患者 第三节 强制医疗诉讼的运作程序

一、提起

强制医疗程序以申请开始,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由精神疾病患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理论界有争议),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立案受理

三、调查

四、审理

(一)关于合议庭的组成

可以选择精神疾病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医生作为陪审员审理案件

(二)必要时可以进行缺席审理

(三)必须有精神疾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参加 是否必须有律师参与,有争议

(四)必须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五)案件不应当空开审理

五、执行

执行主要应将精神疾病被告人遣送到精神病管治院或精神病医院进行监管和强制医疗

六、强制医疗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第四节 强制医疗诉讼的其他问题

一、强制医疗诉讼能否附带民事诉讼 理论界观点不一,我们主张不可以附带

二、强制医疗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检察院应当监督强制医疗诉讼,这种监督的方式不是参与诉讼,而是采用诉讼外监督的方式。本章重点难点:强制医疗诉讼的运作程序以及有关争议问题 第二十三章 刑事申诉程序研究

内容提要:刑事申诉的概念,刑事申诉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以及申诉的主体、理由和审查处理。第一节 刑事申诉程序概述

一、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权益的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并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决不服,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处理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包括:

1、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诉

2、公诉案件中在侦查阶段的申诉

3、提起公诉阶段,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二、申诉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不同点表现为:

第一,引起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 第二,涉及的范围不同 第三,程序运作上不同 第四,提起条件不同

三、申诉程序的意义

第一,充分体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第二,是贯彻有错必纠方针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消除矛盾,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节 申诉的主体和理由

一、申诉的主体

世界各国的立法都对申诉的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我国具体为: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

(二)提起公诉阶段:被害人、被不起诉人

(三)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

二、申诉的理由

申诉的理由可以分为一般申诉理由和法定申诉理由

(一)一般申诉理由

侦查阶段和提起公诉阶段的申诉只要求具备一般申诉理由,即只要申诉人对司法行为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

(二)法定申诉理由

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诉必须具备法定申诉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37 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三节 申诉的管辖

申诉的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诉的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依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限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申诉的问题未得到解决,再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法院和检察院各自在受理申诉案件的管辖上,一般采取“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

二、在侦查阶段和提起公诉阶段的申诉的管辖

首先,在侦查阶段,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申诉由检察院管辖,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对公安机关的处理仍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其次,在提起公诉阶段,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向检察院提出。第四节 申诉的审查受理

一、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诉审查受理 首先,对申诉接受、登记和立案 其次,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

第三,作出处理决定

二、在侦查阶段和提起公诉阶段的申诉的处理

本章重点难点:申诉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申诉的理由和管辖受理

第五编 执行

第二十四章 执行

内容提要:执行的概念、依据以及各类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程序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二、执行的依据和机关

(一)依据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以及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法院的授权由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二)执行的机关

1、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无罪或免除处罚的判决,均由法院执行。

2、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其中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3、对于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考验期以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二节 各类判决的执行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下列情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注意对未成年犯的执行

三、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五、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

一、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二、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减刑和假释

(一)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二)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假释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致。

四、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的新罪行。漏罪,是指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决的罪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五、对错判的反映和申诉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三、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39 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本章重点难点:各类判决的执行和人民检察院对各类判决的监督 第二十五章 狱内侦查

内容提要:狱内侦查的性质、任务及其特征 第一节 狱内侦查概述

一、狱内侦查的性质

狱内侦查是监管改造机关采取公开管理和隐蔽斗争相结合的手段,用以防范和打击在押罪犯又犯罪活动的一项专门工作,它是稳定监管改造秩序,确保狱内安全和社会安定,以及保障监管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二、狱内侦查的任务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80条规定,狱内侦查的主要目的是,在监狱、劳改队和行政首长领导下,依靠全体干警,配合公开的管理控制,通过调查研究,侦察破案,有效地防范和及时打击犯人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

三、狱内侦查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

四、狱内侦查的机关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监狱侦查工作不够重视,狱内侦查存在诸多问题。第二节 狱内侦查的特征

一、狱内犯罪的特点

(一)从客观上看

(二)从犯罪的心里看

(三)从狱内犯罪的行为看

(四)从微观上看

二、狱内侦查的特征

(一)侦查对象的特殊性

(二)侦查范围的有限性

(三)侦查的隐蔽性

(四)侦查战略的防御性

(五)侦查任务的双重性

(六)侦查方针的不同

第三节 当前狱内侦查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狱内侦查措施的适用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表明在侦查措施的适用上,监狱与公安机关应该行使同样的职权。

二、狱内侦查的检察监督问题

(一)对监狱的立案进行监督

(二)对监狱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监狱提请逮捕的重新犯罪分子进行审查决定

5.刑事科学技术复习题 篇五

【案例1】

被告人崔某,1995年6月7日出生。2012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用暴力抢走了一下班女工的提包,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依法将崔某拘留,后取保候审。该案于2013年1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崔某嫌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提问:此案中法庭批准崔某自行辩护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案例2】

郑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10月5日对刘洋(女,30岁)、管欣(女,20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洋、管欣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洋、管欣抢劫案于2013年1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洋当庭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管欣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管欣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洋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洋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洋、管欣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洋死刑,缓期2年执 行;判处管欣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洋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管欣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提问:

1.重新开庭后,如果管欣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2.重新开庭后,如果管欣又提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案例3】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11月2日生,大专文化。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受聘于某市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该公司以张某工作作风散漫,经常出现工作失误为由,于2012年11月将其解聘。被告人将自己工作不顺利的原因归结于原公司领导,故而产生报复恶念。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绳索、油漆等作案工具,窜至原公司总经理刘某家中,乘刘某之妻杨某不备,持刀向其颈、胸、背、面部等处连砍数刀,致使杨某颈动脉断裂,大出血休克死亡。然后被告人张某将油漆、花生油等倒入室内,点燃引火绳,妄图毁灭证据。公安机关经过勘查现场,走访证人,确定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乙市将张某抓获,1月11日检察机关批准了对张某的逮捕。张某在被捕之后就聘请双城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为其辩护。

提问:

1.杨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张某提供法律服务吗?

2.杨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张某提供哪些具体的法律服务?

3.杨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张某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哪些权利? 强制措施

【案例1】

刘林,某工厂职工,曾荣获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 在劳动中和同车间职工赵军培养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恋爱订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永为爱侣。但其兄刘林因平时 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当得知其妹和赵军私订终身,十分气愤,便严令其妹不准与赵军交往。同时刘林告诉刘红,说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状况更是非一般人能比,欲将某妹介

绍给王某。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个想选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路过二人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便去告诉刘林。刘林一听,怒气上涌,手执一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

提问: 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措施?如能,该如何去做?如不能,为什么?

【案例2】

犯罪嫌疑人孙某,女,28岁,无业。孙某因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自己衣服撕破,殴打同监室女犯,难以看管。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无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时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带来了障碍,但如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人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提问: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3】

2012年12月24日夜,某市铁西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的酒店、旅馆等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在某酒店的房间里抓获了一对正在嫖宿的青年男女,该男青年一见公安人员进入房间就准备跳窗而逃,被我公安干警及时制服。公安人员对该男女进行了询问,该女青年承认自己是该市某区的无业青年,名字是刘某,并出示了其身份证件。该男青年开始对公安人员声称自己是从广州来的商人,当公安人员问及为何是北方口音时,他又改称是河北人。当公安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时,他又声称其身份证件在火车站被偷了。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搜查,发现他随身带的提包内有一把匕首,并有几份不同的身份证件,还有几份空白介绍信。当被公安人员问及为何要携带匕首时,这男青年声称是为了防身,被问及身份证件及空白介绍信的来源与用途时,他拒绝回答。公安人员遂将其带回公安分局。经领导批示,将该男青年拘留。公安人员在拘留该男青年后,对该男青年进行了讯问。经多次讯问,该男青年承认他是河南某市的无业游民郭某,并承认了其近年来伙同周某、杨某、孙某等十余人在312、107国道上,多次拦路抢劫并多次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详细审查了案情,并经多方查证,认为郭某供认属实,并于2013年1月20日向该市某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于2013年1月25日批准逮捕。

提问:

1.本案中的公安人员对郭某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公安人员对郭某提请批准逮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说明理由。

立案

【案例1】

王某是单身汉,与李某是近邻。一天,李某到公安局报案,控告邻居王某强奸其女李某的罪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接到报案后,询问了被害人李某。被害人李某一口咬定某年某月某日下午3时王某强奸了她。办案人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根本无作案时间。经查:王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早饭后就上山割 草砍柴了,直到晚上7时才回家。王某这一天活动的情况均有人证、物证予以证实。事实说明王某根本没有作案的时间与条件,强奸没有证据。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并认为报案人犯了诬告罪,将此案移交县人民检察院处理。

提问:立案的条件是哪些?

【案例2】

某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被害人的配偶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比较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被害人的配偶找县法院。被害人的配偶到县法院去起诉时,县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不能直接受理;并且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县法院是基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县法院告诉被害人的配偶:你要么去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要么找中级法院。

提问: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3】

某日晚上10时左右,某纺织厂女工刘某下晚班回家,途经一片树林被一蒙面人挟持指林中强奸。案发后,刘某在其姐姐的陪同下,向该市公安局某路派出所报了案。值班民警听完刘某的控告后,认为强奸案件不属于派出所受理范围,让被害人去公安分局再次控告。刘某按照派出所的旨意又到了公安分局,在此原原原本本的将案件说了一遍,分局接待科的干警听了报案后,认为刑事案件应从派出所报上来,便以案件发生在另一派出所管辖范围内,让刘某灾区另一派出所报案。刘某及其姐姐听后十分生气,但出于无奈,只好按值班干警的意思,再去另一派出所第三次报案。

提问:公检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如何处理?

【案例4】

犯罪嫌疑人邓某原系某厂工人。某年4月9日晚9时左右,邓某与被害人王某同在本市一饭馆吃饭。王某吃完饭之后去柜台结帐途径邓某的餐桌时,不慎碰倒了邓某的酒杯,酒洒了一地。为此,两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邓某在混乱中抽出来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王某的手臂猛刺一刀,随后转身向饭店外跑。王某被刺中左臂,又急又怒就追了出去。正当王某抓住邓某的后衣襟时,邓回身一拳打在王某的右眼上,王某被打晕在地。后来王某经治疗,臂伤痊愈,但有眼球破裂被摘除。市公安局以酒后闹事对邓某处3年劳教。被害人年王某对此决定不服,向公安局提出对邓某的伤害行为以刑事案件立案。公安局以已对邓某进行了处理为由拒绝立案。王某随向检察院提出了对此进行立案侦查的要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局以邓某那晚喝多了酒,王某对该事件也有责任为理由解释不立案的原因。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对邓的伤害行为应以刑事案件立案,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于是通知公安局立案。公安局接到立案通知之后对此案予以立案。此案经侦查、起诉,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0年。

提问:人民检察院对立案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意义是什么?

侦查

【案例1】

2013年1月27日,××省××县××乡女青年王××(22岁)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多次对她实施强奸。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掌握了一下线索:(1)王××邻居家的小孩(男,8岁)说,有一天下午他从王××家的门缝中看见李××藏在王××床铺的蚊帐背后,不知在干什么;(2)王××的邻居方××,张××证明说,不久前曾听王××说李××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有小孩了,想吃酸的;(3)群众反映李××经常出入王××的家门,他第一次讯问李××中有这样一段笔录:

问:李××,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干。

问:你知不知道我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么?隐瞒罪行对你是没有好处的。

答:我真的什么也没有干,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代吧,你犯什么罪?

答:我的确没有犯什么罪。

问:你想抵赖是不行的,人证、物证俱在,你隐瞒得了么?你还是老实交代吧,争取我们得宽大处理。

答:我不知道你们要我交代什么?

问:你是否强奸了王××?

答:什么?我强奸了王××?简直是无稽之谈。

问:你听清楚了(宣读被害人王××的控告),你怎么解释呢?

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经常在一起玩,我们还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答:没有,我敢保证自己没有干过什么坏事,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

提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2】

被告人:田××,男,26岁,×县××乡××村村民。

被告人田××平时游手好闲,横行乡里,经常偷盗他人财物并肆意殴打本村村民,民愤极大,但因其兄弟众多,势力较大,故同村村民受害后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2013年1月底,田××因强奸妇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怀疑田××还犯有其他罪行,法定到田××所在村就地办案,调取证据。侦查员赵××、王××、武××到达该村后,通知村民中有关受害人到村委会办公室进行询问,由于受害人较多,而侦查人员仅有3人,三人遂决定每人对一部分受害人进行询问。在汇总询问结果进行案情分析时,发现受害人对田××罪行的描述不一致,有的证言之间有很大矛盾。为了迅速突破案情,将田××绳之以法,三人决定召开被害人集体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各个被害人畅所欲言,互相提醒,最后形成了一致意见,侦查员赵××,王××,武××共同拟订了询问笔录,并让被害人在笔录上签字后,宣布座谈会结束。

提问:在询问证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3】

周××,男,45岁,2011年6月7日因涉嫌受贿被捕,原系××市××区区委书记。

××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28日对周××受贿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2009年12月3日,周××应其朋友李××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批条子将李××从部队退伍转业的儿子安置到该区地税局工作,接受李××的“辛苦费”人民币5000元整。2010年10月6日,周××为停薪留职人员赵××批条子,解决150吨钢锭指标,事后,赵××将其中90吨钢锭转手倒卖,非法获利9.7万元,同年11月中旬,赵××为感谢周××,给予周×ד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整,中华烟两条(价值800元)。综上所述,周××利用在任区委书记职务之便,为请托的人牟取利益,共收受贿赂款物总计人民币15800元。

××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审查认为,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周××在纪检机关调查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退清了全部赃款,并于2011年5月10日到检察机关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伏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周××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6.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篇六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进一步大流动,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同时,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自身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当前的刑侦工作必须实现侦查工作与技术工作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破案效率,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关键词】:刑事 侦查 勘查 科学技术 犯罪

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

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所以,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强警、科技强侦”的战略措施,从而使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实践证明: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是第一破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刑侦工作中的侦查和技术人员来说,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对的。必须清醒认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必须做到各局部的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的效能。在技术和侦查最应密切衔接的“一线”基层责任区刑警队,问题尤其突出。因此,刑事技术部门在思想上要强化与侦查工作衔接的意识,既注重本专业的发展拓宽,又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刑事侦查部门则要紧密依靠刑事技术的科学力量,多联络、多沟通,使我们每一起案件的侦破和办理都存在技术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克里希南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员和实验室意见的交流。首先要会辨认、采集原物确凿证据然后把它们送抵实验室进行检验。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问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犯罪实验室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所起的作用在日益增长,这大概是警察作假想训练时,在某个犯罪的实际侦查过程中,对警察的各种职责有了起码认识的缘故„„同侦查人员磋商,有助于实验室的科学家恰当地安排他们的试验,也有助于他们避免做不必要的工作。”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

(一)行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白景富同志指出:“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的门户,如果连这个门都进不了,其它工作都无从谈起。” 这个论断非常精准。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

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在某些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眼中,现场勘查]_作是例行公事,仅仅起着弥补法律卷宗的程序作用及为已破案件提供一套现场记录的资料及出具鉴定佐证的作用而已,这种状况导致了侦查工作严重脱离犯罪现场。出现这一结果,主要是由于侦技人员的片面认识造成的。因此,如果在现场勘查中侦技人员有机结合、相互交流,技术人员同时加强侦查意识,既讲技术,又讲侦查,科学地重建现场,必能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

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乱想瞎猜。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当前的模式是,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在开始审讯之前,侦查员应该尽可能多地占有现场资料,了解串并案情况。关心技术人员的检验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比如现场痕迹是如何形成的,受害人的致伤、致死原因,在多种伤并存的情况下,哪一种伤是主要致死因素等等。尤其要注意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特征、作案过程的细节特征和反常现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最大限度地深挖罪行。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配合

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但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

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手段特点、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时消化案件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特情耳目,并及时进行阵地控制等,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查对,便于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

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相信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

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

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同时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尤其对一些恶性的大要案件、系列流窜案件及一些含有技术手段的案件,有技术员的参与,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我想,积极参与案件的侦破,将有利于我们技术员开拓思路,有利于现场勘查、案件串并工作,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技术员专业性和实战能力的统一。当然,该建议的提出,必须建立在有足够的技术人员配置的前提下。

7.刑事科学技术复习题 篇七

一、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 手印检验也成称为指纹鉴定, 具体指的是案件侦查员收集作案现场出现的指纹、掌纹等痕迹, 用先进的痕迹检测技术对手印进行固定、提取、分析和对比。因为每个人的指纹都是不同的, 就像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那样, 因此, 当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指纹后, 侦查人员就可以利用指纹上的信息来判断犯罪嫌疑人, 由此说来, 手印痕迹检测技术就成为了刑事侦查案件中的有力帮手。通过手印痕迹检验技术来破案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下面将进行详细讲述。

首先, 手印痕迹检验技术能够对现场的痕迹进行检验, 由此就可得到有关嫌疑人的重要线索。办案人员再得到指纹信息之后, 就可以用检验技术对指纹进行检测, 最后将检测出来的指纹与原有的指纹信息进行对比, 进而就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了。

其次, 用技术检测出的指纹信息可以直接作为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 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被抓住之后不会直接承认自己的罪行, 此时就可以检验嫌疑人的指纹来确定其犯罪的事实, 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平安和和谐。

二、现场手印痕迹的固定和提取方法

在勘察案发现场的时候, 发现手印痕迹或者是手印痕迹显现出来之后, 第一步要固定手印的痕迹, 其次对手印的痕迹进行适当的提取, 只有将手印的痕迹完好无损的保留下来, 才能够发挥起作用, 检测出宝贵的信息, 从而作为破案的直接证据。下文就具体来介绍实际破案过程中常用四种的手印痕迹固定、提取的方法。

(一) 拍照

在侦查案件的时候, 可以将发现或显现出来的手印痕迹用相机拍下来, 这样的话能够保留手印痕迹最初的状态, 一方面能够通过拍照将手印的清晰度呈现出来, 另一方面还可以完整的保留犯罪现场的手印。因此说, 拍照是破案人员在现场检测中固定、提取手印痕迹的首要方法。

(二) 提取印有手印痕迹的原物件

对犯罪现场留下来的手印进行研究, 确定其是犯罪嫌疑人所留下来后, 再勘察现场看有没有手印痕迹显现手段, 与此同时还要将原物件进行良好的保存, 就可以对印有手印痕迹的原物件进行提取。另外, 在提取原物件之前要先得到相关人员的肯定, 办好相应的手续, 才能进行提取。需要注意的是原证物在使用之后要及时的归还。

(三) 用胶带粘取指纹

当利用熏染法使手印显现之后, 就要用胶带粘取指纹, 这是对指纹提取、固定的有效方法。在使用胶带粘取法时要注意在粘取了手印的衬纸的反面写上案件发生的原由、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以及手印遗留的具体位置。

(四) 静电复印方式

有时候会发现在案发现场出现的手印被灰尘覆盖住了, 这样的话就无法直接提取原证物, 也不能用胶带粘取, 此时就要用静电复印方式来提取手印痕迹, 并且在提取之后还要对其拍照来固定, 保存的话就可以用塑料薄膜将灰尘手印覆盖着。

对案发现场的手印进行固定、提取的方法取了上面的四种方法外, 还有荧光试剂法、碘熏法以及硝酸银法。

三、利用“502”熏胶显现手印痕迹反差增强技术

一般来说, 由“502”熏胶显法得到的手印的纹线的颜色都是白色的, 如此一来, 就只能对其进行拍照来提取。但是假如手印痕迹的颜色本身就很淡, 几乎看不见时, 那就得对手印痕迹进行反差增强处理, 处理之后才能对其进行拍照固定。

(一) 通过加碘进行反差增强

通常在用“502”熏胶进行反差增强时, 都会向其中掺入少量的碘, 两者混合着对手印痕迹进行热熏, 在热熏的过程中, 碘会随着熏胶挥发, 如此一来, 得到的手印痕迹肯定是淡黄色 (碘的颜色) , 此时拍照提取就很方便了。

(二) 粉末染色方式

在用熏胶使手印显现后, 可即刻用黑色磁性粉末或者其他颜色的粉末对手印痕迹进行刷显来增强反差效果。

(三) 利用生物染色剂进行手印反差增强

手印被“502”熏显过后, 可将0.3%的龙胆紫或者孔雀绿乙醇溶液滴到手印上面, 待手印干后, 用乙醇将手印的沟里留下来的染色剂冲掉, 这样一来, 手印痕迹就变成了紫色或者绿色的了。

(四) 使用荧光染色剂进行手印反差增强

手印被“502”熏显过后, 可即刻用0.4%的罗丹明6G或者基础黄的乙醇溶液来处理, 处理完之后, 要用乙醇将客体进行冲洗, 少量多次。整个过程完成之后, 再将手印放在紫外灯下照射就可以发现手印痕迹的有一段表现出来的是有荧光显现的。

(五) BBD荧光染色反差增强方式

将BBD (7-苯甲氨基-4-硝基苯-2-氧杂-1, 3二唑) 溶液滴到被熏显之后的手印痕迹上, 使其充分被润湿, 等到BBD溶液都挥发完, 用无水乙醇来冲洗水印纹线, 待其晾干之后放到紫外灯、蓝光灯或者激光下照射就可以看到其有黄色的荧光。这种方法还存在着诸多的优点, 如灵敏度高, 适用范围广;呈现的纹线比较清晰, 有利于观察;操作简单, 所需费用低;

四、“502”熏胶过后的减薄技术

(一) 加热法

优点:减薄过后, 重新熏显仍可使手印显现。

缺点:此方法不适用于不耐热的材料如塑料。

(二) 胶带粘贴法

将胶带剪至合适的大小, 并将其贴在手印熏显过后的部位, 用手指轻轻的按压中间, 注意将边缘留一点, 再小心的将胶带揭下来, 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手印变薄了, 如此反复进行, 直至达到要求。

(三) 化学试剂减薄法

通常所用的化学试剂为百分之十的氢氧化钠或者是百分之十的醋酸水溶液。选择这两种溶剂的原因主要是浓度太低的碱所产生的效果不好, 浓度太高的溶液又会和聚合物发生反应, 从而生成了黄色的化合物, 这会严重的影响手印的好坏。具体的操作方法就是用脱脂棉蘸取少量的液体, 然后将脱脂棉放到手印熏显过的痕迹处, 轻轻按压之后用新的脱脂棉吸去残留的液体, 重复操作之后将手印冲洗几遍, 直至无残留液体为止。

(四) 丙酮, 乙醇混合液减薄法

乙醇和丙酮单独作用时都不可使手印减薄, 相反, 单用丙酮时, 会使手印消失不见, 因此, 使用时一定要注意两者的配比。多次实验后得出结论丙酮与乙醇的体积比为1:2时所呈现出的效果最好。

五、结语

随着近几年科学的发展, 手印检验技术也在进步, 不断的衍生出新的方法, 并且大部分在实践中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果。若要使手印痕迹检验技术能够更快更好的服务于刑事科学工作, 那就得深入仔细的了解其中的相关作用机理, 并且从大量的实践素材中总结经验, 使手印痕迹检验科学技术发挥出更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还能够大大的加快其发展进程。

摘要:在勘察犯罪现场时, 现场留下的手印痕迹是嫌疑人作案的关键线索, 它对于侦破这个案件有着很大的帮助。若想深入研究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的科学技术, 就要认真学习并且掌握手印痕迹检验的核心,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案发现场利用手印痕迹来发现更多有利的线索, 从而加快破案的速度, 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本文主要分析了手印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再讨论了手印痕迹在刑事上的应用, 旨在对今后的刑事侦破案件提供有力的依据。

关键词: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分析

参考文献

[1]杜克忠, 李绘, 高小峰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中针对手印痕迹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 2013 (12) :132, 137.

[2]罗滔滔.现场勘验检查中手印痕迹问题的分析[J].法制博览, 2015 (12) :164-164.

[3]姚树坤.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技术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研究[J].法制博览, 2015 (6) :285-286.

8.刑事科学技术复习题 篇八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中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规定。这是刑事诉讼立法顺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但是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将会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如何质证和采信?对技术侦查对象的侵权救济等。笔者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

关于技术侦查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认为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是以侦查措施的技术含量为标准来划分,认为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技术含量高的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拍照和摄像,否则为非技术侦查措施。第二种理解是将技术侦查措施基本上等同于秘密偵查措施。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技术手段,因而又称“技术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没有规定和列举,我们从具体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端倪。笔者注意到该法第151条规定了“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卧底侦查、乔装侦查等隐瞒身份的侦查措施和控制下交付是列入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范围之内的,但使用前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然而,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为了查明案情,经常需要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比如为了查找行贿人,侦查人员常常隐匿身份,乔装成销售人员;为了查找某一证人,侦查人员也常常需要隐匿身份才能找到证人,否则,一听到检察机关反贪干警来询问,有的人往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避之不及,根本不会给侦查人员面见。那么,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为了方便查找某一证人、犯罪嫌疑人,而隐瞒身份进行的一次侦查行为也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吗?这显然不符合现实司法实际,与我国刑诉法立法精神相违背。

二、技术侦查证据的采信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立的庭审中质证程序,明确所有作为证据的材料都要在庭审时公开出示并经过质证,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肯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搜集的证据的直接证明力。又规定只有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笔者理解,这是指使用线人、卧底等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作为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形式的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经过庭审中的调查、辩论、质证和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中,包括电子侦听、电信监控、电子监控、密搜密取、网络侦查等有相当部分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之一。视听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其证据效力是其他任何证据所不能代替的,但它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赖程度极强,而且在提交审查认证之前,视听资料在其产生、收集、保管过程中极易受到人的主观因素影响。所以,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应该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证据采信原则。

(一)建立专家顾问制度和对技术侦查证据鉴定制度

由于技术侦查证据科技因素较多,一般人对其原理、来源不甚明了,在庭审中,可能会提出一些疑问,需要专家从技术以及原理上进行说明。如果当事人对用于技术侦查的仪器设备等提出疑义,需要做相关科学鉴定的,应当予以鉴定。

(二)建立技术侦查证据补强法则

技术侦查不是万无一失的,如果仅凭个别科技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法,难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难以让被告人认罪伏法,特别是对于其可靠性有争议的技术侦查证据,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三)建立技术侦查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至第152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采用时限、使用中的限制等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将其列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技术侦查的侵权救济

技术侦查属于秘密侦查措施,它是在被侵权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实施的,在技术侦查行为实施之前和实施过程中,被侵权者缺乏司法救济途径,而且实施过程

也缺乏有力的监督。

1.为了侦查工作需要,技术侦查措施在实施之前和实施过程中对嫌疑人保密,那么在实施以后,是否应该告知嫌疑人?何时告知妥当?有学者认为,应该赋予侦查对象知悉、异议权。被侦查者有权获知秘密侦查结果的内容,以保证秘密侦查行为的真实性。如果被侦查者认为秘密侦查措施不当,有权提出异议,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要求复议。笔者认为,既然技术侦查措施是由于检察机关办理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侦查工作需要而采取的技术性侦查措施,而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获取、使用、资料的销毁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侵犯的情况都做了规定,进行了充分的限制。侦查人员事后不必向被侦查者进行告知,因为一切侦查行为均依法进行,而且,被侦查者通过律师阅卷和法庭审理还是能够知晓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的内容,如果对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有异议,可以进行辩护。

2.新《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50条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使用期限、使用中的限制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一旦技术侦查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法治社会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只是由于国家的刑事追诉活动的需要,出于公共利益优先性的权衡,对公民的隐私权可以限制。执法人员一旦违反刑诉法的限制规定而执行技术侦查行为,应该把违法收集的技术侦查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且由于是违法办案,对该侦查人员应当处以纪律处分;而且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是一种侵权行为,该侦查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3.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嫌疑人使用了技术侦查措施,但是经过法庭审理,被判决无罪的情形,应该实行国家赔偿。

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则。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划分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并对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具体归哪一级检察机关审批?)、适用范围(何为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的“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在审判环节,对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证据采信原则。三是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了严格的限制,这是从执法者角度出发为保证技术侦查措施正确有效实施进行的规定;还有必要从被侦查者角度出发,规定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如何救济。比如,加强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监督,明确侦查人员违法使用技术侦查的法律责任等。通过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立法,使技术侦查措施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充分发挥打击犯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茆巍.论清代命案检验中的鉴定文书.证据科学,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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