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数总结

2024-07-12

刑法罪数总结(8篇)

1.刑法罪数总结 篇一

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由于这种行为与犯罪目的、侵害对象、犯罪结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相互结合和交织,使得处断时极为混乱,有必要予以廓清。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形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他罪的情况。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法杀人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的情形。其构成条件:行为人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行为人主观上目的是杀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但对其他多数人的生命持放任态度。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式残害耕畜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耕畜,如耕牛等;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仅危及生产活动,还危及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指行为人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式破坏公私财物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Щ挡莆镒铩J紫仁切形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其次是行为人出于破坏公私财物这一目的;再次是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竞合。这种情形指行为人为盗窃而投放危险物质,但盗窃行为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便被抓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只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实际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实行行为,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其二,投放危险物质罪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

想象竞合犯属于想象的数罪,由于其行为的单数性,实质上是一罪。但由于毕竟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作为一罪处理,就存在着运用哪个罪名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想象竞合犯采用的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不必实行数罪并罚,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论处。所以,当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发生想象竞合时,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是指行为人为实施他罪,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目的行为触犯他罪的情况。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情况

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采用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将畜禽毒死,而后收购出卖。其特征: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三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收买行为和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收买行为、收买行为与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出售行为之间都存在方法和目的的并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收买行为不触犯任何罪名。出售行为触犯销售有毒食品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牵连情况

行为人为了盗窃而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先将盗窃对象毒死再实施盗窃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盗窃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存在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分别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盗窃行为侵害了公私财产权。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和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情况

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手段将畜禽毒死后盗走而后出售的情况。行为人出于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行为人实施三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盗窃行为和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出售行为之间依次存在方法和目的的关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权,触犯盗窃罪。出售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质量管理秩序,触犯销售有毒食品罪。

牵连犯无论是从形式上或实质上都是数罪,但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由“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到从一重处断说、并罚说、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三种观点。笔者以为,牵连犯虽然是数罪,但其并不同于一般的数罪,毕竟其内部存在牵连关系,不能抹杀牵连犯本身的特殊性。牵连犯也不是单纯的一罪,按一罪处断也没有道理。所以,一般情况下,牵连犯按“从一重处断”是合理的,即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在量刑时考虑其他罪情况再酌情从重处罚。当然,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时,应按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牵连的情况,刑法均未明文规定对其处断原则,所以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以牟利为目的毒死耕牛收买牛肉出售行为的定性分析

(一)案情简介

11月至3月间,被告人田某、向某为了牟利,采取白天踩点,晚上潜入农户牛圈,先后27次将剧毒鼠药投入27户村民的牛草食里或直接喂入牛嘴里,每次毒死耕牛一头,总共毒死村民耕牛27头,价值人民币45000余元。13头毒死耕牛被告人以低价收购再出售给牛肉商贩,从中获利2190元,二被告人瓜分。

(二)定性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案件定性问题。二被告人以倒卖死牛牟利为目的,用鼠药毒死耕牛27头,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田某、向某以牟利为目的,毒死耕牛27头,价值45000元,破坏了农民的大型生产工具,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使农户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二被告人将有毒的牛肉投放市场销售,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告人田某、向某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区分被告人田某、向某投放危险物质(剧毒鼠药)行为性质的关键,是分析二被告人投放危险物质(剧毒鼠药)毒杀耕牛的一系列行为,是侵犯的特定个体财产利益、农村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还是不特定的多数村民的财产安全。

1.从二被告人投放危险物质的主观方面来分析,显然是直接故意,而推动这种故意的动机是毒杀耕牛后低价收购出售牟利,而不是因为与特定的人有仇报复投毒或其他动机。那么,主观上追求的毒杀对象是不特定的。也就是说,田某、向某在主观上侵害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的财产,而是附近不特定的养有耕牛的村民的耕牛。

2.在客观方面,田某、向某投放剧毒鼠药毒杀耕牛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首先,二被告人的投放毒害性物质的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和整体性,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因为认定某一行为事实是否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就是说,客观外在的行为表现必须是在主观意

思支配之下的,在同一主观意思支配之下的数个自然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一个法律行为。客观外在的数个自然行为由于属于同一主观意识支配而使其间具有内在联系,就表现为一个整体。被告人田某、向某出于低价收购“死牛”,贩卖牛肉牟利目的,在月至203月这一时间段内,连续27次实施了投放剧毒鼠药杀害耕牛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连续行为。因此,对二被告人的这一系列连续行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判定其性质,其行为当然具有侵犯对象的广泛性、不特定性。

其次,田某、向某的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多数人的财产安全,在本质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侵害量的少数如果是“不特定”的,因其具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而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威胁,从而也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二被告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连续毒死耕牛27头,闹得附近村民人心惶惶,甚至认为是鬼神作怪。显然,田某、向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再次,田某、向某实施了三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收买行为和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想象竞合,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收买行为不触犯任何罪名;出售行为触犯销售有毒食品罪,由于出售行为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之间存在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的牵连,则销售有毒食品罪构成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牵连。这种情况下,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把田某、向某的行为割裂开来,没有抓往公共安全的本质,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即使是数罪并罚,也应该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食品罪的并罚。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2.刑法分则《精心总结》 篇二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间谍罪 明知+参加或接受任务或指示轰击目标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非间谍机构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若对方实为间谍机构,行为人不知的定本罪,否则定前罪。如果是为境内机构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通过网络发给境外特定人的,定本罪。通过网络发布的,定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资助境内外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动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叛逃罪

1、国家权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

2、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要求履行公务的条件,并从重处罚。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况。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安安全的行为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放火罪 达到危险状态为既遂 失火罪 日常生活中的生活过失 投放危险物质罪 达到危险状态为既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向人群开枪、破坏矿井通风设施等 破坏交通工具罪 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复、毁坏危险的程度为既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劫持航空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无盗窃此类物品的故意,但后来加以持有的,定本罪,之后又实施其它犯罪的,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 肇事前单位主管、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定本罪,但不成成功在于执着 立共犯。但肇事后,单位主管、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使司机逃逸致人死的,以共犯论。犯本罪后加速逃逸又撞多人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爆炸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危险驾驶罪 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道路上醉驾,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他罪的,择重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般业务过失,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危险物品肇事罪 特殊业务过失,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结果犯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安全事故发生后,有报告职责的人故意不报或谎报,贻误抢救,严重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本节均可由单位构成

既符合某种特殊罪名,又销售额达5万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一重罪。仅符合一罪构成时,仅定该罪

犯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商标、专利,虚假广告,非法经营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暴力、威胁抗拒检查、拘捕的,数罪并罚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额5万以上。未售的,货值15万以上可定未遂

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生产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猪或用瘦肉精养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生产、销售劣药罪 结果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成功在于执着 武装掩护走私未使用的,从重处罚,不并罚。暴力、威胁抗拒的,并罚

第一节 重点罪名

走私武器、弹药罪管制刀、仿真枪、报废或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定后罪,鉴定为废物的定走私废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税款较大或一年内因走私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才构成本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走私假币罪 跨国的为走私假币,境内的定运输假币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非法进口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 罪具牟利或传播目的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节 普通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妨害清算罪 虚假破产罪 单罚制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经,利用职务便利。前述公司的一般人员或国有控股的董经不成本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该两类人员财务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伪造货币罪伪造并出售或运输的,定伪造一罪从重。同时采用伪造变造手段的制成真伪拼凑的,定伪造。持有、使用假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象是不特定,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七类犯罪+洗

成功在于执着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购买后使用的,以购买从重。出售运输构罪又使用的,并罚 变造货币-罪 高利转贷罪 以牟利为目的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采欺诈方式,无非法占有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不能由单位构成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饵,面向不特定人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使用真假票据诈骗 保险诈骗罪 主体限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不可为保险公司人员,若是则定贪污或职务侵占,以主犯身份定。其他人,定诈骗。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或以假身份骗领的,2、使用作废的,3、冒用他人的(拾得或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在网络通讯终端使用等),4、恶意透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或超期经两次催收超3个月未还)

第二节 普通罪名

金融凭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自已伪造又诈骗的定本罪。冒用他人或使用作废的,对人定诈骗,对机器定盗窃 信用证诈骗罪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逃税罪 可以不追刑责的条件:补缴+缴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五年内未因逃税受过刑罚或被税务两次以上行政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回自已交的是逃税,自已没交过的定本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成功在于执着 抗税罪 限轻伤 逃避追缴欠税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虚开=虚开;非法购买+出售=非法出售;购买伪造+虚开=虚开;购买伪造+出售=出售伪造的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时具备:假冒他人已注册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足以误导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属法定目的犯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专利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合同诈骗罪 属一般罪名,属经济活动中的合同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索财或受贿后提供假文件的,定本罪,升格法定刑

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 杀胎儿不构成本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侮辱是公开败坏他人名誉 非法拘禁罪 未使用暴力致人

成功在于执着 重伤死的,定本重从重 绑架罪 绑架中又当场抢其随身财物的,同时犯两罪,择一重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升格法定刑:奸淫、诱骗或强迫卖淫、卖给他人卖淫;首要分子;拐卖3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取得妇儿或偷盗婴幼儿;造成妇儿或其亲属重伤死等;卖往境外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不追刑责:不阻碍回原籍、无虐待、不阻碍解救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逼取口供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不是亲告罪,要求故意 遗弃罪 拐骗儿童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被害人已满18且其本人同意的定本罪,否则定他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猥亵儿童罪 强迫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未满16的从事超强度或高空井下或危险环境,造成事故并构成其它罪的,并罚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破坏军婚罪 虐待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二十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拒捕或毁证而当场施暴或以暴威胁。10年以上的8种:入户、公共交通工具、银行或金融、多次或数额巨大、致人重伤死、冒充军警、持枪、军用或抢险救灾救济。盗窃罪 入罪条件:数额较大或1年内多次、入户、携事凶器、扒窃、没盗得财物但目标价值大的定未遂 盗用但无占用目的,不构本罪 诈骗罪 若捏造令人恐惧的事实,被害人因害怕被迫交付钱财的,按诈骗和敲诈勒索罪择一重 抢夺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携带国家禁止的器械 携带非管制器械,不准备使用的,定抢劫 抢夺时对凶器有意显示直接定抢劫 飞车抢夺的,从重。但下列定抢劫:驾车逼倒等排除反抗而夺取、不放手而强拉、明知会造成轻伤以上而实际造成轻伤以上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作公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前支付并承担赔偿的,可以减或免罚

3.刑法各种加重罪行情况总结 篇三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又构成一般伪劣产品罪(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

2、既未经许可走私废物,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

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又构成盗窃罪的——想象竞合

5、危险驾驶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

7、利用虚假广告(构成虚假广告罪),推销伪劣商品,进行诈骗的

8、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

9、抢夺最,因用力过重致使被害人摔伤的——仍定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择一重罪10、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

受贿罪,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12、1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罪并罚

1、故意盗窃枪支加以持有的——定盗窃枪支罪;但为盗窃一般财物,盗窃到枪支加以占有的——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规律:再试试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常以所实施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由于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但是,三罪例外: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

B、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升格法定刑

C、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之一,无须并罚,也无须升格

3、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使用假币,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并罚

4、故意制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5、先缴税后骗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

6、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7、侵犯著作权,同时明知是他人侵权复制品而销售

8、绑架妇女过程中强奸的

9、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三淫”妇女的(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仍定此罪 但犯其他罪的,如杀害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数罪并罚

10、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如强奸、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

11、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强迫职工劳动的

12、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罪数罪并罚

13、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

14、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前罪与抢劫罪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知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前罪与盗窃罪15、16、实施抢劫后,趁被害人没有发觉,拿走他人财物的——抢劫与盗窃 为达到抢劫的目的而杀人,属结果加重犯——仍定抢劫罪 若在抢劫完毕后为灭口而杀人——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规律:盗窃罪与抢劫罪:是否数罪并罚——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是否罪名不同17、18、19、20、21、盗窃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故意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 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方法、手段不当致使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剥夺或限制被组织者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只定一罪 但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同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是对检察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22、23、2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稽查的 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的——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

受贿罪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的人员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又渎职的,如受贿而徇私枉法的——择一重罪处罚;中介机构的人员受贿又渎职的,如受贿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赎罪并罚

2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并罚

2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

但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武装掩护走私、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乙走私毒品罪从重论处,不并罚

27、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并罚

28、虐待的过程中有一次故意杀人行为的——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

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定罪:

1、为逃避法律责任,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2、抗税罪、妨害公务罪,都只限于轻伤害,否则按故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处理

3、非法拘禁罪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

4、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造成轻伤的,都不需另定罪名

5、抢劫——抢回自己的财物;为索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抢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都不定抢劫罪,若因采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6、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只限于轻伤害,造成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的,仍定本罪,但将人达成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9、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2、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3、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4、强奸罪: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5、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6、绑架罪: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8、虐待罪: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4.刑法中应当与可以总结[范文] 篇四

1、第17条: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1、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4、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

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7、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8、第276条之一逃避欠薪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0、第383条:个人依法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1、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 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从重处罚

(一)总论部分:

第65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分论部分

2、第109条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3、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5、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购买假币后使

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6、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

7、第247条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8、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9、第236条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0、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11、第238条非法拘禁罪:(1)普通的拘禁行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2、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13、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并且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14、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

16、第307条:司法工作员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从重处罚

17、第349条: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

19、第356条特别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

20、第361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

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那些罪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2、第38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23、第385条: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中的可以与应当,从轻与从减、减轻口诀

可以应当

一:中无损,应当免。

犯罪中止,并且无损害,应当免除刑罚。二:中有损,应当减。

犯罪中止,但有损害,应当减轻处罚。三:未成年,应从减。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仅从犯,应全三

如果仅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后又立大功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六:轻且首、种且铲,可以免。

犯罪比较轻并且自首的,种植毒品(具体记不太清楚了)并且能够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七: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自首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预备犯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九: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

5.南开大学国际刑法期末复习总结 篇五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概念: 主权,就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完全独立,不受他国的侵害、干涉。尊重国家主权,即一国要尊重和承认他国存在和发展的独立,任何国家一律平等,互不干涉。

发展变化:(1)主权弱化,国际性组织出现。例如:国际刑事法院。

(2)主权的共享和让路。例如,欧洲国家主权共享与让与,使欧盟与其他国家形成有力的竞衡。

2、合法性原则: 概念:

内容:(1)实体合法。即罪刑法定原则,在认定国际犯罪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2)程序合法。必须遵守国际司法准则、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双边约定。

3、普遍管辖原则:

概念: 即犯罪所在地法院和罪犯逮捕地法院均有权对罪犯进行审判,而不论犯罪是什么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于何地。

特点:(1)针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即国际公约所明确规定的可予以普遍管辖并在世界上得到公认的危害国际社会的罪行。例如,海盗罪,贩毒罪。

(2)无任何功利目的,主要就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秩序。

(3)要行使普遍管辖权,必须逮捕或控制了犯罪嫌疑人。

(4)适用管辖的非属地因素。犯罪行为不在追诉国的属地范围内发生,而是在其他国家的领域内发生

(5)适用管辖的非属人因素。犯罪人不具有追诉国的国籍。

(6)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进行追诉的犯罪原则上不应受到双重审判。国家承认对某种罪行进行普遍管辖,就意味着其承认其他享有事实上优先权的国家对该罪行进行审判和处罚。

4、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概念及内容:(1)任何人凡是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者,应当对此行为负责并受到处罚。

(2)国内法对构成国际法上犯罪的行为不处以刑罚,也不能免除从事该行为的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3)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犯罪行为的人是作为国家元首够或者政府负责官员而采取行动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4)根据政府或上级命令采取行动的事实,如果此人实际上可能进行道义上的选择,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5)任何人有权受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审判。个人刑事责任可适用的国际法上的罪名:

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侵略罪 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适用:

(1)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

(2)在共同犯罪中,无论共犯的作用和地位如何,只要实施了严重的国际犯罪,都应以共同犯罪的身份承担刑事责任;

(3)个人对各种犯罪形态下的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

5、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原则: 概念:

内容:(1)正当程序原则。即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赋予罪犯相应的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得到保障。例如,出庭的权利,辩诉的权利以及公众审判的权利。

(2)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依法成立的法庭经过符合法定程序的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即未经依法证明有罪之前,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

(3)一罪不二审原则。法院不得对一个案件作两次以上的审判。

6、国际合作原则。

概念:包含两层含义:(1)国际合作,主要是国际间就某一问题达成共识并实施共同的行为;(2)司法协助,是一种司法活动的参与,以及为实现最终目标所作的贡献。国际合作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综合协作。

主要体现方式:

(1)引渡制度;

(2)双向司法互助;

(3)追寻并扣押有关财产;

(4)刑事诉讼程序转移。

二、国际犯罪

1、概念:是指严重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违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惯例),经国际社会公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实质要件:国际犯罪对国际社会有严重危害,冲击了国际社会的根本秩序。(2)形式要件:构成国际犯罪,必须由国际性的违法行为。

A、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成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

B、如果某些行为在国内是犯罪,但在国际上并未禁止,也不能构成国际犯罪。(3)时间要件:不仅可以根据事前订立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犯罪,也可以根据事后国际社会根据国际习惯订立的国际条约来确定。“行为在先,法条在后”,法条对行为有溯及力。

(4)空间要件:国际犯罪的影响具有广泛性。

3、国际犯罪构成要件的三大件:、(1)客观要件(构成国际犯罪所需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A、作为: 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即可成立)

结果犯

危险犯(实施的行为构成了某种危险,即犯罪成立)

煽动和教唆(煽动即行为人公开或者秘密地通过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股东、误导和宣传,意图使他人实施其所煽动的行为。)

预谋

例如,图谋劫持人质罪

B、不作为:有能力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拒绝履行。

(2)主观要件:国际犯罪实施者对其行为与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国际犯罪多是“故意”,仅有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3)主体要件:

A、自然人:单独或伙同他人事实某一犯罪的;命令、唆使、引诱他人实施犯罪的;以任何其他形式进行资助的;为了便利实施这一犯罪,帮助、教唆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的,包括提供犯罪手段;就灭绝种族而言,直接煽动的;已经以实际步骤着手采取行动,意图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发生的。

B、团体或组织:国内政府组织(属于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从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非政府的团体或组织(根据法律确立,不需要国家授权)、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组织

C、国家(存在争议)

三、国际犯罪的具体罪名

(一)灭绝种族罪

1、概念:蓄意地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者宗教团体而实施的迫害行为。

2、行为模式: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3、主观要素行为:(5行为)(1)直接实施种族灭绝(2)预谋实施种族灭绝(3)公然煽动进行种族灭绝(4)意图灭绝种族(5)共谋灭绝种族

4、主观方面:蓄意并具有消灭全部或局部种族或族裔的意图

客观方面:预谋、实施、公然煽动、意图或者共谋实施灭绝种族的行为。

5、犯罪对象:民族、族裔、种族或者宗教团体,即“稳定的”永久构成的团体

6、保护对象,人的基本权利与人的多样性

¥:灭绝种族罪以及相关行为(5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犯罪以防引渡。

(二)酷刑罪

1、概念:公职人员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故意非法实施,使他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

2、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

特定的目的包括:

A、逼取口供;

B、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惩罚;

C、恐吓或者威胁;

D、歧视

¥:纯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者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随的疼痛和痛苦不包含在内。

3、主体:(1)国家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员

(2)在上述人员唆使、同意或默许下的其他人员,与该公职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4、客体:(1)人类社会和平与安全的共同利益;

(2)直接客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其他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和荣誉权等基本人权。

5、客观方面: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人身权利有关的权利,对他人施加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和折磨的行为。

6、不能阻却酷刑罪成立的理由:

(1)任何的意外状况(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或其他事态紧急的状况)都不能成为酷刑罪的理由。

(2)上级官员或者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在另一国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任何国家不得将该人驱逐、推回或引渡至此国。

7、酷刑罪与刑讯逼供罪:

(三)海盗罪

1、概念:海盗罪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管辖区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和其他掠夺行为。

2、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故意,并且是出于私人目的

(2)客观方面: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和其他掠夺行为(3)主体: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

3、《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的两种海盗罪的情况: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或扣留;

(2)在任何国家管辖以外的地方队船舶、飞机、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或扣留。例如:2011.10.5 湄公河惨案。虽然金三角地区在形式上不在任何国家管辖之下,但实质上是在三国共同管辖之下,因此不属于海盗罪。

(3)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4)教唆或者故意便利上述几种情形的任何行为。

¥:军舰或者军用飞机船员或者机组人员叛变,抢占其为私人所有,施行以上行为的,同样视为海盗罪。

4、船舶或飞机的扣留、扣押问题:

在公海上怀疑一条船是海盗船,先追击,鸣枪示警,在登船检查。

若扣押有嫌疑但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其为海盗船的船舶、飞机,扣留国家要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5、劫持航空器罪与海盗罪的区别:

(1)二者目的不同。劫持航空器罪是为了让航空器按照自己的目的出行;海盗罪是为了掠夺财物。

(2)同一船舶、飞机和另一船舶、飞机。

四、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1、实现国际犯罪管辖的方式:

(1)国际法庭的管辖模式:不需要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实施管辖。三种类型:A、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独立的调查权、审判权,不需要其他国家的协助。

B、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及卢旺达国际法庭,前者主要审判1991年来发生在南斯拉夫境内的违反国际法律的行为;后者主要解决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境内的违反人道的行为。

C、国际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为了加强国际合作而成立。

前两种模式的法庭都是审判特定案件特定罪名,而国际刑事法院是常设性的,可以管辖国际社会所关注的严重犯罪。(2)国内法院的管辖模式

国际法庭有审判罪名有限的缺点,因此,大多数罪名还是用国内法院的管辖模式。国际法律规范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国内法的配合,从长远来看,加强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

国内法院管辖模式的缺点:A、不能审判和惩罚以国家为主体实施的国际犯罪。

B、在特定的国内政治环境下,国内司法程序可能受到国内政

治力量和个人的干扰。

五、国际犯罪的刑罚

1、对自然人的刑罚,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判死刑的很少。

2、对团体的刑罚,首先宣布这是一个犯罪组织,然后宣布该团体解散,接着再将其中的人员按照自然人的刑罚来处理。

3、对国家的刑罚,不能采取具体措施,仅是一些象征性的惩罚。

A、限制主权。全部或局部限制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主权的一种刑罚措施。

B、国际制裁。对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施加经济制裁、海空封锁、军事禁令和武力制裁等方面的措施。

C、赔偿。

D、赔礼道歉。

E、终止犯罪行为。

F、剥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政治性惩罚)例如,逐出联合国大会。

六、引渡

1、概念: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境内而被外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被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外国政府。

引渡主体:国家或其它具有刑事管辖权的实体。例如,国际刑事法院,远东国际法庭等。

引渡对象:犯罪人(犯罪嫌疑,被指控犯罪人【被告】,罪犯【已定罪】)

目的:实现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形式:被请求国将被请求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国。

2、种类:

按目的:诉讼引渡(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和审判为目的)

执行引渡(针对罪犯【已被判刑或正在执行刑罚的人】,以对该人执行刑罚为目的)

按主体:国家间的引渡,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引渡

按罪行不同:国际犯罪的引渡,国内犯罪的引渡

3、引渡的基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国家间引渡罪犯时,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须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构成犯罪,被请求国方能同意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双重犯罪是指犯罪性质相同,即只要在双方国家都构成犯罪即可,不需罪名相同)

(2)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凡请求引渡的犯罪在被请求国视为政治犯罪或者与政治有联系的犯罪的,拒绝引渡。

¥: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犯罪,不得视为政治犯罪而不引渡。(3)特定性原则

A、含义:对引渡到请求国的犯罪人只能就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或者就提出引渡请求时,已经做出的判决进行刑罚。

B、设立原因:防止请求国规避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C、内容

a.关于罪的特定:必须是发生在引渡请求之前的犯罪;而且针对的必须是引渡请求中所指控或已判刑的犯罪。

b.关于请求国的特定:被引渡者不得再引渡到第三国,只能有请求引渡的国家进行审判。

D、特定性原则的排除适用:

a.因被请求国同意而排除特定性原则适用:特定性原则的适用可以通过获取被请求国关于补充或再引渡的同意而加以排除;

b.超过保护期的追诉不再受特定性原则的限制:我国《引渡法》规定,“被引渡人在其引渡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4)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当引渡请求针对的是本国公民时,应当拒绝引渡。

原因:对本国公民进行保护的国家职能;对其他国家法制的不信任;维护包含司法独立权的国家主权。

被引渡人身份确定的时间点:施行犯罪的时间;

请求国申请引渡的时间;

被请求国作出引渡决定的时间。

¥:多数国家以被引渡人犯罪的时间是否是本国国民为确定标准。(5)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其签订的有关条约或者共同原则,应该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的,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6)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对同一人的同一行为,司法机关已经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再对其进行追诉和执行刑罚。

¥:必须是针对同一个犯罪事实,如果根据其他罪,一个国家已作出裁判,其也可以引渡给另一国进行另一行为的司法裁判。

“在收到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做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拒绝引渡。”

4、引渡的程序

(1)引渡请求的优先权:当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涉及到多个国家是时,多个国家的请求权就会出现竞合。此时,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处理:犯罪地国、犯罪人的国籍所属国、受害国。

(2)拒绝对方引渡请求的8种情况:

本国人不引渡;

一事不再理;

政治犯不引渡;

非正当追诉目的;

军事犯罪;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已被赦免的);

酷刑不引渡;

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最后两项是可以不引渡的。)

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6.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 篇六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倒卖文物罪的“倒卖”不要求买进加卖出,只要求卖出。所以,盗窃文物后卖出,应定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罚。

总结1:(1)盜窃普通财物,然后出卖,只定盗窃罪,出卖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2)盜窃违禁品(枪支、假币、毒品、淫秽物品、文物),然后出卖,先定盗窃罪,出卖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各自出卖类犯罪(买卖枪支罪、出售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然后并罚。

总结2-结合犯1:前罪+后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法定刑升格条件。(1)绑架+杀人=绑架罪。(2)拐卖+强奸=拐卖。(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毒品罪;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罪。这些结合是因法律规定而导致。若无法律规定,依原则,两个行为犯两个罪应并罚。

总结3-结合犯2:前罪+后罪=后罪。(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2)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7.刑法罪数总结 篇七

司法考试试题体现着“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如总则中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自首、累犯,分则中的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等等,仍然是命题人青睐的考察重点。即使就经济罪的考察内容来看,也多是一些常见罪、多发罪、严重罪和疑难罪。如金融诈骗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洗钱罪等等。由此来看,“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只不过在具体侧重点上略有转移。因此,在复习方法上,考生一定要做到在掌握重点知识的同时,拓宽复习的广度,改变以往对经济犯罪的漠视态度,对分则第三章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深入、细致地掌握,适当注意一些有关审判经验交流总结的司法文件。具体预测如下:

一、刑法论

(1)刑法的解释;(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空间效力;(4)刑法的时间效力,重点掌握最高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2、3、8条的规定及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第1、2、3条的规定。

二、犯罪论

(1)不作为犯,重点掌握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3)自然人主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来讲,本部分主要考察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此,对去年7月份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特别关注,尤其是第5、10条的相关规定;(4)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主要考察其法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重点犯罪(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抗税罪,等等)的主体是否可以由单位构成,考生必须烂熟于胸;(5)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6)事实认识错误。重点关注一下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7)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及其相互间的区分;(8)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重点掌握着手的判断;

(9)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难点在于自动性的判断;(10)共犯的成立条件;(11)共犯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4)共犯的停止形态;(15)共犯的认识错误;(16)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以及法条竞合犯的区别;(17)牵连犯中的数罪并罚。

三、刑事责任论

(1)各种刑罚的日期及其起算点,如死缓考验期满之后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等等;(2)死刑在适用上的限制;(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和期限;(4)罚金与没收财产刑的相关问题;(5)累犯的成立及其与特别再犯制度的关系;(6)自首,要注意掌握特别自首的成立及其法律后果,深入理解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的内涵;(7)数罪并罚制度,要特别注意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后,并罚特别之处;(8)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撤销;(9)假释的适用条件及其撤销;(10)追诉时效。

四、罪刑各论

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应重点掌握以下罪名:(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非法拘禁罪(5)绑架罪(6)拐卖妇女、儿童罪(7)盗窃罪(8)抢劫罪(9)诈骗罪(10)侵占罪(11)敲诈勒索罪(12)贪污罪(13)挪用公款罪(14)受贿罪(15)行贿罪。

第三章、第六章应重点掌握以下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问题(4)公司资本类犯罪(5)伪造货币罪,重点掌握其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之间的罪数问题(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7)金融诈骗犯罪(8)偷税罪(9)增值税发票犯罪(10)假冒注册商标罪(11)侵犯商业秘密罪(12)合同诈骗罪(13)非法经营罪(14)强迫交易罪(15)妨害公务罪(16)招摇撞骗罪(17)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18)聚众斗殴罪(19)赌博罪(20)伪证罪(21)妨害作证罪(2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4)妨害文物管理犯罪,要特别注意,依据最新立法解释,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26)非法行医罪(2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章、第九章应重点掌握以下罪名:(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3)交通肇事罪(4)滥用职权罪(5)玩忽职守罪(6)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8.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篇八

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5.第270条:侵占罪。专题之二 分则自首

1.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 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分则部分

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4.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6.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

1.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专题之四 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

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专题之五 刑法分则的数罪并罚

1.第120条第2款:犯前款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第157条第2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五)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强奸罪】、第三款【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第244条之1第2款:有前款行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第294条第4款:犯前三款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第318条第2款:犯前款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第321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骗取出口退税罪】。

专题之六 刑法分则的择一重罪处断

1.第133条之1第2款:有前款行为【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329条第3款:有前两款行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第399条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专题之七 刑法分则的以共犯论处

1.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第198条第4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第310条第2款:犯前款罪【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第349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5.第350条第2款: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6.第382条第3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7.《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第1条第3款: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8.《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第5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编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

专题之八 刑法分则的确定死刑

(一)绝对确定的死刑 1.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2段: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2.第239条【绑架罪】第2款: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第3段:(拐卖妇女、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5.第383条【贪污罪】第1款第1项:(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二)相对确定的死刑

1.第113条第1款: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可以判处死刑。2.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2款第2段:(战时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专题之九 非法经营罪

(一)刑法有关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1.第225条第1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

2.第225条第2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情节严重的。

3.第225条第3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注意:根据第174条第2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4.第225条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5.《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第1款: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二)司法解释有关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1.《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注意:第一,《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1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3.《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4.《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解释》第1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5.《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解释》第2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6.《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第1条: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条、第3条、第5条:侵犯著作权罪;第4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7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8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9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第10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

7.《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8.《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9.《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10.《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1.《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

12.《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

(三)行政法规有关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题之十 转化型杀伤罪

(一)故意杀伤罪的本条 1.第232条:故意杀人的…… 2.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二)转化型杀伤罪

1.第234条之1(组织他人出卖人身器官罪)第2款: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款第2段: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段: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4.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1款第2段: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5.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6.第289条第1段: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7.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第2款: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司法解释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1.《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段: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5.《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示、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专题之十一 强奸罪与强奸行为

1.第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第3项: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法定刑升格),不另定强奸罪。

4.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5.第259条(破坏军婚罪)第2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6.第300条第3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7.第358条第1款(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4项: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依照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法定刑升格),不另定强奸罪。

8.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题之十二 抢劫罪

1.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第289条第2段:(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题之十三 盗窃罪

1.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2.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10条第1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5.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有关以破坏的方式实施盗窃的规定:

1.《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2.《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第2段: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项第2段: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7.《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8.《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第1段: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9.《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构成盗窃罪,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延伸】

1.《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节选):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历年试题】

1999-2-26.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三个多小时。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6-2-10.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2005-1-5.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对此,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

B.《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 D.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1986-2-1.某农民深夜偷割通讯电缆,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以其破坏通讯设备罪处以刑罚,没有给他定盗窃罪,这是因为他的行为属于()。A.持续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结合犯

1994-2-56.某农民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构成()。A.盗窃罪 B.破坏通讯设备罪 C.破坏交通设备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题之十四 诈骗罪与特别诈骗罪

1.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2.第210条第2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3.第300条第3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诈骗财物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分则还有若干特别诈骗罪 1.第192条:集资诈骗罪。2.第193条:贷款诈骗罪。3.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4.第194条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5.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6.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7.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8.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9.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10.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专题之十五 侵占罪与侵占型犯罪

(一)侵占罪

1.第270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

1.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2.第183条第1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贪污罪

1.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3.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4.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其他侵占型犯罪

1.第167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乙假币换取货币罪。3.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4.第396条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专题之十六 挪用型犯罪

(一)挪用资金罪

1.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2.第185条第1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27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1.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三)挪用公款罪

1.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2.第185条第2款: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专题之十七 连累犯(派生犯)

(一)对人型(以第310条窝藏、包庇罪为首)

1.第310条第1款【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2.第362条【窝藏、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第294条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第305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5.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6.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7.第349条第1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8.第349条第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9.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

10.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11.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12.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二)对物型(以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首)

1.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俗称“窝赃、销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 2.第125条第1款【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3.第191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4.第341条第1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5.第344条【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6.第345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7.第349条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三)连累犯(派生犯)的例外之一:共同犯罪

1.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第310条第2款:犯前款罪【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第349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第350条第2款: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连累犯(派生犯)的例外之二:法律拟制

1.第155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历年试题】

1994-2-60.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青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1500元的铜块交与赵某,二人的行为是:()A.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销赃罪 B.赵、罗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

1996-2-74.曹某系个体商贩,某日曾与其一起服过刑的高某找到他,拿出3万元现金让曹某为其保管。当曹问“是什么钱?”时,高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让其不要多问。半月后,高某取走2万元,数日后交给曹某一个塑料纸包,说是“白面”(毒品),找到买主就取走。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按其交待公安人员从曹某处起获毒品和剩余1万元。曹某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

A.窝藏毒品罪

B.非法持有毒品罪

C.窝赃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997-2-8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窝藏、包庇罪?

A.虚构事实,隐瞒犯罪人的身份

B.毁灭或者隐匿罪证 C.谎报犯罪人逃匿的路线

D.谎报犯罪人的隐匿处所

1997-2-8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A.明知是赃物而帮助转移

B.明知是赃物而收购

C.明知是赃物而帮助寻找买主卖出

D.明知是赃物而买回自用,情节严重

2000-2-61.下列行为中,构成包庇罪的有哪些?

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

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

C.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

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2005-2-12.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窝藏、转移赃物罪

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005-2-9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帐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共犯)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2006-2-63.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2007-2-61.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8-2-7A.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2008-2-19B.甲在经过某偏僻路口时,发现其好友乙抢劫了丙的财物,且由于乙先前的暴力行为,导致丙流血过多,陷入昏迷状态。甲赶忙对乙说:“你惹麻烦了,快找个地方躲躲,走得越远越好。”甲还将自己远房亲戚的姓名、住址提供给乙,并给乙3000元。乙于是坐火车投奔甲的亲戚。甲、乙分别离开现场,3小时后,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故意杀人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窝藏罪

2009-2-6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 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

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C.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恐怖组织所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D.丁系歌舞厅老板,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 专题之十八 受贿罪

1.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第385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4.第163条第3款: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184条第2款: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专题之十九 行贿罪

1.第389条第1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2.第389条第2款: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3.第389条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4.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

5.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2段: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题之二十 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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