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宣传(精选13篇)
1.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篇一
用电安全、电力设施保护暨2016年
安全月宣传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围绕“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2016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活动,集中攻坚,大力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障碍,健全树障清理长效工作机制;加大电力专项行动工作力度,打击电力设施保护区周围野蛮施工、违法施工行为,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管控措施;以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营造守法用电、安全用电的舆论氛围,进一步改善电力运行外部环境,促进电力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公共安全专项宣传、治理行动领导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XXX为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三、时间安排
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30日。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竹木障碍。电力设施附近的树竹障碍是影响供电可靠性的最大因素,在全县电力专项行动中,我司虽清除了一定数量的竹木障碍,但工作开展不平衡,遗留竹木障碍仍较多,高、低压输、配电线路附近竹木障碍仍然大量存在。各供电所要把全面清除竹木障碍,保护电网安全运行列入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迅速行动,分级负责,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集中精力清除电力设施附近竹木障碍,并满足树木倒伏后不得触及电力设施的标准,消除电力安全隐患。所有清理工作必须于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
(二)切实加强城镇、乡村居民用电安全。各供电所营业所在中心村、新农村和集镇开发建设规划中,电力规划建设要充分与之积极衔接,科学规划设计、安全合理配套电力设施。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用电查处打击力度,履行相关安全用电告知义务,促使群众建房时科学施工,安全架接电力线路,避免新增电力安全运行的违章建筑隐患。加大临时用电管理与检查力度,严禁私拉乱接行为,采取各种措施,切实保障广大用电客户用电安全、安全用电。
(三)大力宣传安全供、用电常识。要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提高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生产安全用电和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利用电视、广播、公众微信等宣传媒体进行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知识。二是开展电力公共安全宣传进万家活动。采取上门服务、农村赶集设点宣传等形式,印制并散发电力安全知识宣传单、宣传用品,免费送生产安全用电和电力法规政策到户。三是开展电力安全知识进乡镇、进社区、进村组活动。组织乡镇、社区、村组开展农村安全用电村村通广播宣传,播放相关录音,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相关用电安全知识。四是利用墙体、岩体张贴标语、警示标志、标识等加强用电安全知识宣传。
(四)严防电力外破事故。加强《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落实力度,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建设工程穿越输、配电线路走廊、地下电缆通道等电力设施,工程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向产权所属的电力企业或者单位(个人)咨询了解周边电力设施情况,提前编制完备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待批准后方可施工。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但违章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五、工作安排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在6月组织开展2-3次进校园进行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并制作相应安全宣传资料。安监部负责对本次活动所有参与部门、供电所进行全过程严格监督、考核,并纳入二季度安全绩效考核。
(二)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全司供电辖区范围内竹木障碍、违章建筑展开督查,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市场营销部负责对全司供电辖区用电客户的责、权、利进行进一步厘清确认,并签署相关协议和签订供用电合同。
(四)各供电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电力通道进一步清理、整治;进街道、社区、校园、进用电户进行安全用电宣传。
(五)规划建设部负责对在建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督查工作。
(六)各领导对分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七)各部门在6月25日前将本次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汇总报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在6月30日前完成安全月活动总结,并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2.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篇二
关键词:线路走廊,电力设施,杆塔,违章
电力设施安全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近几年来,在用电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电力设施却屡遭侵害,吊车碰线、违章种植超高树木、建筑房屋、挖掘取土、挖掘机挖断电缆、汽车碰断电杆、盗窃电力设施等违章、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了严重威胁。据统计,80%的输电设备故障是由于外力破坏引起的。
1 当前电力设施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偷盗电力设施案件问题仍较突出
近年来,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的发案率比较高。特别是偷盗35 k V电杆拉线,或在通道范围内取土违章建房的发案率最高。虽然我们不定时和三电办的同志一起对重点部位进行蹲守,结果还是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5年内全市共发生外力破坏事故66起,其中因交通、施工等外力过失引起破坏事故33起,偷盗43起,其中抓获盗窃电力设施犯罪分子9人,判刑7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
1.2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形势严峻
由于诸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电网安全,给全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被盗电力设施小到用户电表、大到线路铁塔,主要包括电缆、导线、变压器、铁塔、拉线、接地线、线夹和其他金属配件。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呈现团伙化的犯罪特点,一些犯罪分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盗窃、销赃网络或犯罪团伙,在盗窃电力设施时都是不择手段,对电力设施的损坏严重,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重大损失,更会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民心、综治安全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1.3 保护区内野蛮施工和违章作业屡禁不止
近年来,我市各乡镇政府都在下大力气招商引资,各类工业园区大规模地开发建设,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继破土动工,但因施工过程中的种种疏漏或任意蛮干,造成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不断发生。如挖掘机挖断电缆,推土机撞倒电杆,吊臂碰触高压线等,这些外力破坏事故对电力设施的危害极大,给当地工农业生产造成较大的损失。还有一些施工单位则是没有充分考虑对电力设施的影响,擅自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放炮、取土、堆物、打桩、开挖活动,给电力线路带来安全隐患。有的在杆塔附近挖土,造成基础埋深不够,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杆塔倾斜,甚至倒杆断线;有的因填土抬高基面,造成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对过往行人车辆形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1.4 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压力较大
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困难,新建变电站、线路工程在用地、拆迁和砍伐线路通道上的树木障碍等方面的协调工作难度很大,阻挠施工等情况经常出现。几年来,在电力线路下建房的常有发现,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在进行房屋规划时,没有将电力线路通道一并考虑,导致管理上的缺位。
2 应对措施
2.1 关于电力线路下建房的问题
目前,在电力线路下建房的情况时有发现。主要原因是规划部门在进行房屋规划时,没有将电力线路通道一并考虑,导致管理上的缺位。我们建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申请旧建筑或建筑物改(翻)建、扩建的,必须确保电力设施所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在施工前与电力管理部门(现市经信局)签订安全协议书,办理建房用地有关手续时,申请方应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否则不予审批。凡违反规定,越权划拨宅基地和批准改(扩)建原有建筑物而造成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责赔偿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市级职能部门将电力线路通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加强巡视、检查,对违章建筑、构筑物做到早发现、早劝阻,并及时制止和处理,对不听劝阻、限期不改的,电力管理部门、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及供电部门要联合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承担。
2.2 关于电力线路走廊问题
我们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在制定“十二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等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预留、落实变电站用地、线路走廊等建设用地,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和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请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协调和推进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选线和相关配合工作,处理好电力建设与线路沿线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矛盾,保证电网建设的顺利开展。
2.3 关于盗窃电力设施问题
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侦破工作,对于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惩;政府相关部门要从源头上控制废品收购渠道,对现有的民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实行集中管理,便于工商、公安、消防等统一管理,杜绝偷盗电力设施由废品收购渠道流转的现象。
2.4 关于外力破坏输电线路的问题
针对因工程车辆等外力破坏输电线路的现状,建议由市综治办牵头,定期组织公安、城管、经信局、规划、林业、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对外力破坏输电线路进行综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对违法违规破坏电力设施的责任人、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5 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管理。若树木对架空电力线路造成妨碍时,必须对树木进行及时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须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按要求负责修剪。
2.6 加大技防、安防的投入
3.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对策及建议 篇三
古语: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现状来看,情况实是如此。但在电力企业与偷电力设施的愚昧分子这对看似对立的关系中,偷盗者把服务于民、为民牟利的电力企业看作是阻碍他们发财的“道”。其实不然,只有电力企业才能真正让他们走上富裕的道路。但对于一些执迷不悟、屡教不改的不法分子来说,就要真正实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对策了。
电力设施是电力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网建设步伐也日渐加快,可是电力设施与城镇建设、民用建筑、城市改造、小区绿化等矛盾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日益突出。因施工作业导致的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逐年递增,不法分子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屡禁不止,给电力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重大危害,严重干扰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新形势下如何保护电力设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对此,笔者结合现实情形,浅谈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棘手现状
(一)高压输配电设施被盗现象严重。当前,高压输配电线路设施被盗情况时有发生,被盗电力设施的等级和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升级。从停运的不带电设施到运行的带电设施;从低压设施到高压设施;从一次盗割几十米线路发展到一次盗割几百米甚至上千米,盗窃方式也由单独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由偶然作案发展到专业作案。特别是边远地区,由于供用电点多、线长、面广,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范围也较广,加之沿线乡、村管理责任不明确,设施被盗现象频繁发生,丢失后责任难以划分,盗窃者不易查处,给正常供电带来较大困难。如一些边远山区,但当线路受损不能正常供电时,若不及时修复,沿线群众就很容易受利益驱动发生设施盗窃情况,并且涉及群众较多,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农电设施被盗情况日益突出。农网改造完成后,由于农网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乡村不再愿意投入过多人力、物力参与管理。一些不法分子就把电力设施看作国家赐给的一块“大肥肉”,肆意盗窃,甚至前边线路设施施工刚刚结束,后边即被盗走。他们盗窃城区街线、巷线和农村变压器,造成居民住宅楼和村庄停电,甚至造成多个村庄同时停电。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三)输配电线路下各类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高压线下常常见到一些不符合电网安全运行规定的超高树木,线路在树梢间穿隙而过,有的樹木高度甚至已经超越了导线,如遇雨雪天气,势必危及线路和人身安全。部分县、乡职能部门和村委会擅自批准在线路下建房、植树,建沙厂、石料厂、修道路等,在配变设施下设经商摊位。再者,通讯线、广播电视线与电力线缠绕现象也随处可见,如不及时有效地遏制将后患无穷。
(四)工程施工环境令人担忧。在一些工程施工地,周边群众受不良风气影响,容易产生“靠山吃山,靠站吃站”心理,致使一些人以企业占用其土地等为理由,要求电力企业给予各种“补偿”,达不到目的就寻衅滋事。另外,电力建设施工受阻情况也时有发生,当地有的群众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提出各种离奇苛刻的条件和要求,若达不到其要求就阻止施工,工期因此也往往得不到保证。
二、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现状的分析
一直以来,电力企业在对上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问题上不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广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清理和整治,力争依法预防和解决,但收效甚微,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分农牧民群众小农意识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政府和电力企业也长期投入大量的资源进行广泛地宣传和教育,但仍有部分群众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认识不足,更不顾及危害电力设施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部分群众实施不法行为时只顾个人利益和自家利益,而忽略了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视电力设施为自己的“露天银行”,非法从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不法活动,有法不依,使得此类案件不断发生。
(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破案率不高。电力设施点多、面广、线长,保护起来难度较大,且人防、技防等防范措施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盗窃分子属沿线群众,涉及面广,给查处工作造成一定难度。当前盗窃分子的作案工具、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越来越先进,造成调查取证难,破案难。另外,电力设备被盗窃破坏案件多属流窜人员作案,销赃点相对分散,犯罪分子盗窃、冶炼、运输、销赃形成“一条龙”。加之地方公安机关警力有限,这些都使得案件破案率较低,一些犯罪分子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三)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财现象仍得不到有效禁止。虽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但有些单位或个人仍然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使得犯罪分子有“销路”,盗窃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四)电力执法职能不明晰。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政企职能分开后,原电力部门行政职能移交有关政府部门,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但电力企业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工作仍需要电力企业来做,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增大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度。
(五)技术防范措施不足。目前,各供电企业采用防盗螺丝在防止塔材被盗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导线特别是低压电线被盗仍然防不胜防,变压器的技防措施也不够先进。
三、新形势下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报刊、墙报、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针对当前供电形势日益紧张的形势,做好对安全可靠供电重要性的宣传,为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隐患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也为供电企业更好地开展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努力协调好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关系,加大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力度。实行多部门联动,群策群力。通过公安、发改、经贸、建设、安监、国土等各部门的联合执法,采取强制措施,共同清理、依法取缔各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实际性地、不定期地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座谈会、分析会等,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同时,在土地使用、房屋报建等方面严把审核关,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和防范。
(三)突出重要部位,积极做好对破坏电力设施防范工作。通过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办法,狠抓措施落实,努力提高防范能力。在人防方面,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网络,成立护线队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定领导、定范围、定设备,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影响电力设施的超高树木坚决要砍,房屋能拆一定要拆,不能拆的要签订安全协议,并采取临时必要的措施,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要坚决拆除,派发隐患通知书一定要用户签收,不签收的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
(四)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积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违章行为,制定电力设施保护专项基金项目和标准。保证有偿护线、技防投资、宣传教育、破案举报奖励、电力设施保护等资金的开支。严格规范废品收购站的经营,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五金加工。从源头上加以控制,保证电网的安全可靠持续运行。
4.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篇四
关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公安厅、周口供电公司《关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三电”专项活动开展情况,为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和宣传力度,定于10月10-11月10日在全县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现将实施方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街道、群众密集居住区、主要村镇和电力设施易发生被盗的区域和场所。特别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吊车、挖掘机用户要进行大力广泛地宣传,并对其签订安全保证协议书。
二、宣传中要出动车辆、悬挂横幅、挂图、张贴标语、公告。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专栏等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三、宣传中警电联手互相配合,不走过场真正使宣传工作达到目的,收到效果。
四、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实施,保障人力、物力和经费。期间局安全监察部将印制“联合通告”和宣传用品下发各单位。
沈丘县电业局
5.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篇五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
电力设施,担负着输送、分配电能的任务,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裸露野外的特点。供电企业是无围墙工厂,电力线路是工农业生产的生命线,电力设施被盗,受害的不只是供电企业。为认真落实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电力设施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针对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缺少灵活多样、长期渗透的缺点,根据公司电力设施覆盖区域,选择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进乡村播放教育电影,给中小学生发放教育书籍、利用小区张贴栏张贴典型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电力设施保护活动进工厂、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保电氛围。
二、加强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离不开政府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一方面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有关违法情况,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要经常开展一些活动,联合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活动,联合当地政府开展违章建筑清障活动,联合林业防火部门开展防山火活动等。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防范处理措施
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断创新防范方式,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强调“以人为本”,加强线路运行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提高巡线的到位率、准确率和处置率。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强化电力设施的治安保卫工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电站、变电站、调度中心等重点要害部位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生产保卫人员。要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事故发生。
(二)完善长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和供电企业是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主力军和攻坚力量。建立并不断完善和巩固警企结合的长效协作机制,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依法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电力设施盗窃行为一方面要堵住销赃渠道,联合公安机关对废品收购站收购盗窃电力设施给予打击,并定期实行暗访了解情况。另一方面采取防盗技术防盗措施(提高防盗螺栓的安装范围),对重点区段线路及时改装、加装防盗设施,提高线路本身的技防水平。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电力建设和企业发展预算,长期打算、统筹规划、确保重点、稳步推进,为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技防、人防、物防措施的落实提供可靠的财力、物力保障。针对山火、焚烧农作物秸秆、垂钩、鸟害等电力设施破坏行为,在特殊季节,实行穿梭巡查,专人守候工作方法,对特殊地段,实现定点定人,建立完善在线监控手段,随时监控异常情况。落实防鸟害事故的措施,采取安装防鸟刺、驱鸟器、涂刷防鸟生物涂料等措施,防止鸟害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科技防范网络。对重要发电厂房、重要输电线路、重要变电站所、电力调度中心,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五)成立专业巡线队伍,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建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做好统计,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封堵门窗、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施工作业单位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对一些重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施工情况,采取建立危险点监测档案跟踪处理办法,及时掌控第一手资料,对危险情况及时与施工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并上报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突出的地方,实施看护管理和蹲点守候,力争抓获现行作案分子,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
(六)组织实施群防群治。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群防群治工作和宣传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村(社)建立群防群治组织,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三级联防”、“四级联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线杆上搭建的弱电线路,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依法责令违章搭建者予以拆除,以法律、条例为准绳,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前提下或协商解决或提请强制拆除。对部分重要线路或易发案地段,要探索推行有偿护线承包责任制。充分依靠群众,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七)全面设立保护标志。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的保养维护。对重要发电设备、输电线路、配电装置、变电站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全面设立电力设施警界、警示、标牌等保护性标志。
(八)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自然因素发生电网安全故障后,能够尽快修复损毁设施,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篇六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用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接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电力主管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条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农村电力设施保护现状及对策 篇七
近年来, 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不但呈上升趋势, 而且电力设施遭破坏的程度也越来越严重。虽然电力企业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仍然面临许多问题。
(1)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猖獗, 由此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且社会后果严重。
(2)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已严重影响线路运行安全。一是野蛮施工、汽车撞杆、异物挂线、攀登铁塔等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频发, 由此引起的电网故障和停电事故大幅度上升, 严重影响到安全供电和社会稳定。二是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的超高树木和违章建筑隐患突出, 由此引起的电网跳闸和人身伤亡事故屡有发生, 给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3) 无理围堵、冲击重点输变电工程的群体治安事件时有发生, 导致电力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生产。
(4) 弱电线路搭建电力线路问题。电信电缆线、广播电视闭路线、居民电话线等弱电线路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自己方便, 擅自将自己的线路搭建在电力线杆上, 这种严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做法, 给电力企业和搭建者以及社会人群的设备、财产、人身埋下了不安全隐患和日后纠纷的种子。
2 电力设施保护难的原因
电力设施保护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机制问题, 也有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 电力设施点多、面广, 管理困难。
(2) 打击处理不力。电力企业受到职权和条件所限, 面对大量的涉电违法案件和事件, 无权处理, 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显得力不从心。由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土地、城建等部门之间协调不够, 以及对涉电犯罪案件的认识程度不同, 未能形成全员防护意识, 造成监管不力, 处罚薄弱。地方公安机关受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 很难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一般电力设施案件处理都不能形成专案, 有的案件侦破后, 法院判决力度也较小, 大部分按盗窃处理, 使犯罪分子得不到严厉的惩处。
(3) 国家法律法规有缺陷。国家虽然颁布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但在工作实践中, 明显暴露出与相关法在衔接上不够紧密。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 条款不够详尽, 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在比照《刑法》相关条款时, 对间接损失、危害、影响没有明确规定。在立案、量刑和证据采信、犯罪界定等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 操作性不强, 使许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因法律依据不足而进不了司法程序, 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起不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4) 工作机制不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还没有完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共识, 工作长效机制有待健全。电力设施因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裸露在外等特点, 决定了它与社会各方面都有产生矛盾和纠纷的可能性。由于各利益主体只从各自的利益出发, 不考虑其他设施的安全, 相关的法律法规又相对滞后, 导致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
(5) 销赃渠道整治不力。清理整顿非法收购站点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职责, 电力企业没有能力单独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电力设施主要是铜、铝、铁金属构成的, 容易变卖或再利用, 而畅通的销赃渠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犯罪分子与非法收购站点、非法小冶炼厂相互勾结, 盗、运、销一条龙。由于一些地区废品收购、冶炼、加工摊点管理不严, 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盗窃破坏收购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 也增加了破案难度。
(6) 内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首先是技术防范措施不完善, 特别是对于高压线路、杆塔、农村配电设施, 较少采取行之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其次是管理措施乏力, 注重形式, 轻视效果, 没有把可采取防范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7) 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缺少灵活多样、长期渗透的效果, 部分群众对保护电力设施的认识淡薄, 认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从全国来看, 近年来已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 相当一部分盗窃者竟然是中小学生, 还有的盗窃分子为了盖房、焊门等一点蝇头小利, 把罪恶之手伸向电力设施。
3 当前电力设施保护的对策
(1) 充分发挥政府管理作用。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是地方政府的非常设机构, 但其办事机构设在电力企业。因此电力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争取地方政府的工作支持, 并发挥其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在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基础上, 建立由市、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公安、工商、林业、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与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线下隐患整治治理机制。将重大线下隐患整治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范畴, 使各种重大线下隐患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整治, 保障电力通道畅通和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建立整治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站 (点) 的合作机制。供电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定期地对各种废旧金属流通环节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净化电力设施周边治安环境, 堵塞收赃、销赃渠道。建立突发治安案 (事) 件应急处置机制。企业要强化与各级公安机关的合作互动关系, 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种阻拦电网建设施工和干扰、破坏电力生产秩序的群体治安案 (事) 件, 确保电力生产、建设、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涉电案件破案机制。依照工作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建立密切、稳定、长期的合作破案关系。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加大对各级政府的考核, 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负责, 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 企业依法保护, 群众参与监督, 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2) 不断完善警企联合办案机制。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 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 请他们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一些不法分子偷盗城网、农网配电变压器和架空导线及塔材案件, 电力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争取尽早尽快破案。尤其是通过打团伙、破大案, 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将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起到有效的作用。同时, 要继续发扬和完善各属地公安机关对电力企业派驻民警机制, 发挥公安民警的重要作用。
(3) 确保人防、技防、物防相互协调。从提高员工的责任心着手, 加强巡线措施, 增加巡线次数, 提高巡线质量, 避免因巡视不到位, 不能及时发现一些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现象, 导致线路接地跳闸。要加强基础管理, 备用线路最好采取热备用方式, 废弃线路一定要及时拆除。积极引用防盗新技术, 如在杆塔、拉线上安装防盗螺帽, 在变电站安装红外线防盗报警器监控器等, 使盗窃分子无机可乘。
(4) 加强护线员队伍的管理。首先, 要充分调动企业保卫人员、专业护线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形成护线队伍的核心力量。其次, 建立完善的群众护线员队伍, 明确义务和职责, 进行必要的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培训, 采取付酬和有功奖励等激励措施, 让他们真正发挥必要的作用。再次, 将农电员工纳入电力设施保护队伍。农电员工遍布各个乡村, 身处电网的较近区域, 地域环境比较熟悉, 电力知识相对丰富, 也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电力企业可采取考核和激励手段, 提高农电员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识和责任。
(5) 积极推动地方电力立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目前, 全国不少省市都出台了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对保护地方电力设施维护一方平安起到了积极作用。《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早已不适应时代的需求, 且效力等级较低, 天津市已出台《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奠定立法基础。很多省市如上海、江苏、陕西等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已经建立并运行, 相对于电力企业来说, 这种机制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更强劲更有利。
(6) 不断深化宣传效果。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 要不断探究宣传形式, 丰富宣传内容, 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出来。部分企业采取的宣传式势还是比较单一, 不外乎是张贴通告、刷写标语、散发传单等, 很难收到效果。其实, 宣传形式完全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 如制作电力设施保护宣传片、典型案例专题片, 利用电视台广泛宣传;制作电力设施保护手册, 向在校学生发放;还可制作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年历通过营业窗口向电力客户发放, 或通过群发手机短信方式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知识。
4 结束语
8.“三电”设施保护宣传走进街头 篇八
“三电”设施保护宣传走进街头
本网讯:“暑期到了,请一定看管好家中的小孩,不要在变压器附近玩耍,不要在电线下放风筝”、“如遇到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情况,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10”〃〃〃〃〃〃这是夹江公司“三电”设施保护宣传人员正在进行现场宣传、咨询。
5月17日上午9点,由夹江县政法委综治办牵头,“三电” 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宣传活动在县街心花园举行。夹江公司积极相应活动,组织了安全、营销、生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到现场释疑答惑,此次宣传共接受咨询百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近几年,公司不断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提示通告、在各乡镇设立集中宣传点、安全教育进学校等形式对涉及安全用电及保护“三电”设施相关法律法规、打击整治“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案例、方法和举报奖励办法有关条款等进行宣传,进一步增强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宣传工作的广泛性、灵活性。通过宣传活动,有效提升了社会各界参与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热情,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保护“三电”设施的积极性、主动性。据悉,经过一系列的宣传和排查力度,各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公司近两年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案件为零,创夹电奇迹。(胡叶)
9.电力设施保护倡议书 篇九
由于建设工程违章施工导致的电力设施损毁、电力供应中断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在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如火如荼开展之际,我们特发出以下倡议:
1、大力宣传违法施工对电力设施安全的危害,普及电力设施保护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杜绝违法施工对电力设施的危害,自觉遵守《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供电和施工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自我约束,从我做起。广大职工是电力设施保护的“哨兵”,在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好电力设施,如果造成倒杆断线,不仅会影响用户的正常用电,甚至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所以要做到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提高认识,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当成重中之重。完善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科技含量,以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把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重心放在施工现场,积极配合电力部门认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着重检查施工现场穿越输配电线路走廊、杆塔、拉线、地下电缆通道或变电设施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在隐患未得到及时排除时,不在此处进行施工。做到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施工,自觉遵守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服务地方经济,为“蓝光壹号”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10.公共地役权与电力设施保护 篇十
1 电力线路走廊因权属不明引发纠纷
电力网络特别是农村电网, 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 管理起来难免繁复, 与“围墙之内”的变电、配电设施不同, 输电走廊的保护问题不可能凭借“一把锁”“一堵墙”来解决。虽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确定了电力线路保护区制度, 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重用土地的, 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但由于债权的相对性和时效性使得补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十分有限, 当侵权事件发生时, 电力企业维权总会因为权利性质不明产生困惑, 纠纷解决效率低、成本高。现在电网线路建设出于简化程序的考虑, 大多不采用土地征用的方式, 而是通过给予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获得土地建设权。在这种情况下, 电力企业实际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 也没有与相关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地役权协议, 只通过补偿协议这种债的方式要在他人土地上建设相对永久性的电力设施, 这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是存在隐患的。总的来说,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线路走廊权属不明, 线路保护区制度没有牢固的法理支撑, 使得条法保护流于形式。囿于此, 在物权法中设立“公共地役权”制度, 有利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解决问题, 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避免因权责不清而引发的纠纷。
2 公共地役权在中国的立法现状
2007年新《物权法》颁布实施,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特定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特定土地的权利。法律上与之相类似的一个概念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也称相邻权,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的目的是调节行使相邻不动产物权时的冲突, 让权利人互为便利, 当相邻权不能满足人们行使不动产权能的需要时, 可以通过约定方式设定地役权。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最低程度的限制, 而地役权对不动产的限制依约而定, 且一般为有偿。虽然“地役权”在新《物权法》中有所规定, 但这里的“地役权”实际只包含了“私人地役权”的内容。所谓“公共地役权”是相对于“私人”而言, 指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容忍某种非利益或负担, 使国家、公众或公共事业部门取得一种要求属地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担某种负担的权利, 实际上是介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之间的一种权利, 有些国家将这种情况视为相邻关系的特例, 称之为“公共地役权”。电力企业铺设电力线缆或架设输电线路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通过普通地役权协议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之便利, 谈判成本过高, 虽然当前《物权法》对公共地役权没有明确规定, 但实际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的规定体现的就是公共地役权的内容。
3 对公共地役权制度的分析和立法建议
在市场主体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土地价值愈来愈举足轻重的情况下, 设立公共地役权能够有效化解电力、石油、天然气、通信等行业工程建设中的土地使用矛盾。特别在电力企业中, 土地建设所引发的问题已十分明显, 除了会增加线路巡维成本, 还可能进一步影响变电、输电设施的工程进度。在学界和实务界集体发声的情况下, 新《物权法》中仍没有看到公共地役权的相关规定, 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囿于此, 当下要解决线路走廊与地表权利人的关系首先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地役权概念的外延, 在立法时机成熟后通过修改《物权法》将公共地役权制度正式纳入法律范畴, 为电力企业解决土地使用问题创设新的权源。
(1) 公共地役权是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权利, 为区别于“私人地役权”, 在公共地役权中把握好“公共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共利益”是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中都很重要的一个概念, 但囿于利益内容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公共利益”也成为一个很难具象的哲学范畴。从实践角度来看, 公共地役权立法建议主要针对的是电力这样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 这种企业的特征是除了追求经济效益外, 还必须考虑社会效益, 因其所处的产业和地位对国计民生具有保障作用。鉴于此, 立法时不妨在地役权项下, 采用概括罗列的方式对公共地役权加以规定, 如“对电力、石油、天然气、通信等公共工程建设用地, 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通行便利的义务, 具体要求参照相关部门规定”。
(2) 公共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采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对土地价值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别是为公共建设而设立的地役权, 土地服役时间长、服役要求严格, 因此, 如果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负担了该项义务, 不仅会给受让人带来重大损失, 还会给企业今后利用土地带来隐患。当前的《物权法》之所以对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主要是考虑到在地区差异下我国的登记制度尚不完善, 尤其在中国农村这样典型的熟人社会, 实际上有80%~90%的地役权都未进行登记。而公共地役权一般是与大型企业签署, 流程相对规范、文书详细, 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 由于公共地役权是站在公利的角度要求土地权利人负担地役义务, 谈判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相对强势的一方, 通过登记生效主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也降低了企业在日后工程建设和维护中的法律风险。
11.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篇十一
关于印发《金果坪乡2011电力设施
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金果坪乡201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下发,请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五号
金果坪乡201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州、县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坚决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行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动员全社会力量对全县电力设施进行积极保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改革发展为要务,以安全稳定为目标,以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事前防控为重点,统筹兼顾,突出政府领导,强化部门配合,落实群众参与,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健全责任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全力做好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金果坪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葛三清 乡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谭文刚 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成 员:郑建俊 供电所所长
郑真俊 财政所所长 谭学锋 派出所所长 刘玉耀 土管所所长 董 斌 司法所所长 陈祥楚 安监办主任
张发裕 林业站站长
黄发玉 交通城建环保站主任 向大吨 综治办副主任 各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供电所办公,郑建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主要措施
(一)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是:重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包括:不发生因盗窃破坏引起的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倒杆倒塔案件和人为外力损害引起的线路跳闸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冲击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和电力要害部位的案(事)件;不发生哄抢电力物资和因非法阻碍重点工程施工造成停工一周以上的案(事)件;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同比减少;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违章作业活动危及、损坏电力设施的案(事)件同比减少。35千伏及以上、1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各类障碍清除率分别达到100%、90%以上;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一般案件发案率继续保持并控制在每年一千公里3起以内;1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一般案件发案率继续保持并控制在每年一千公里5起以内;特大刑事案件发一起破一起,重大和一般刑事案件破案率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
(二)具体措施
1、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四落实”。一是及时调整充实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
管理,做到组织落实。二是按照县政府办《关于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职到位,做到责任落实。三是制定切实有效的经济防范管理措施,推进“平安电网”创建工作,做到措施落实。四是继续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工作力度,做到考核落实。
2、深化“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完善“三包”管理责任制和“三级综合治理网络和三方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群众护线队伍,建立群众护线运转机制,实行义务护线和有奖护线相结合。着眼长远,坚持不懈抓宣传教育,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及时发现隐患,主动举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破案,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真正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群防群治、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和良好氛围,打造一道保护电力设施的坚强屏障。与此同时,继续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十佳”乡镇创建活动,推广创建“十佳社区”,实现城市社区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规范化、措施制度化、认识水平化。提炼、推广过去一年未发生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成功经验以及划定保护区的有效作法,最大限度地转换为现实的生产力。
3、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度。一是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许可纳入各级政府几部门行政审批范畴,对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活动的,相关部门要履行行政审批办事流程,必须确保电力设施所规定的安全距离,作业施工前要与电力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书, 规定安全事项,拟定施工日期,制定预防意外事故的措施等,否则不予审批;对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翻)建、扩建建筑物,要将责任落实到村委会,监督建筑所有者按程序申办相关手续, 申请方应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审批单位应遵守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严把审批关。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行政许可制度,变被动处理为主动申报。三是坚决禁止未经许可的施工作业。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不予报装供电或立即中止供电,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做到早制止、早处理,避免破坏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对造成电力设施破坏、中断供电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同时,还要加大对此类事件的媒体曝光力度,让违章施工作业者受到教育,在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4、强化各类施工作业区段巡视监控。及时收集掌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的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区建设、大型施工现场的信息,列出重点监控区域,加大电力设施安全巡查和施工现场的监控力度,密切关注可能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加大发、变电站、输供电线路等场合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全面清理、制作并涂写、悬挂,设置醒目标志的投入,未雨绸缪,做到防范于未然,事前有人预防、事中有人监管、事后有人处理。
5、继续开展“三防一清”专项行动,清除一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鸟窝、房障、树障、路障,制止线下违章建筑、焚烧、堆放杂物、开挖鱼塘等危害行为,防止机具碰线、基础被挖等外力破坏事件。
6、强化消除重大隐患的督办考核。做到专业巡线与业余看护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特殊巡查相结合,落实重大隐患的跟踪督导制度,对重大线下障碍和“钉子户”实行挂牌督办。制定清障计划,强化工作督导,严格目标问责制,未完成整改计划或造成事故障碍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7、深入开展“三电”专项斗争。公安机关及电力警务室及时调整归口执法部门,可将原刑侦大队调整为治安大队,以起到处理涉电治安和刑事案件和矛盾纠纷查处的优势作用,并且在制度上墙、坐班上岗值守、联系沟通、及时查案、记录完善等方面迅速到位,以提升警企联手、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办事水平和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维护内部稳定和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正常;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努力实现“四个一批”:坚决破获一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大案件;坚决打掉一批违法犯罪团伙;坚决依法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坚决清理取缔一批非法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对废旧金属冶炼点、收购点,要组织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检查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流程是否合法,对非法收购“三电”设施的站(点),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对那些为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犯罪分子提供销赃渠道的,要依法打击处理,堵塞销赃渠道。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领导要提高做好电
力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工作。
2、落实责任,依法治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密切配合,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反弹,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各项工作。
3、落实措施,加强督查。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努力做好我乡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主题词:电力设施 保护工作 方案 通知
1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篇十二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应在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发给护线证。
第三条 跨省电网的电力主管部门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对所辖电网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 1.0米
1 ̄10 千 伏 1.5米
35 千 伏 3.0米
66 ̄110 千 伏 4.0米
154 ̄220 千 伏 5.0米
330 千 伏 6.0米
500 千 伏 8.5米
第五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
标志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的人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按国务院《广播电视保护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穿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林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后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必须与电力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按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
| 电压等级 | 最大风偏距离 | 最大垂直距离 |
|------------------|----------------|------------------|
| 1—10千伏 | | |
|------------------|----------------|------------------|
|35—110千伏 | 3.5米 | 4.0米 |
|------------------|----------------|------------------|
|154—220千伏| 4.0米 | 4.5米 |
|------------------|----------------|------------------|
| 330千伏 | 5.0米 | 5.5米 |
|------------------|----------------|------------------|
| 500千伏 | 7.0米 | 7.0米 |
------------------------------------------------------------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三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十元至一千元的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一千元以上的奖励,但对个人奖励一般不超过一千元;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赔偿、处以罚款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以电厂、电力建设单位经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授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发电、供电及电力设施建设,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赔偿费的百分之五十。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赔偿和罚款外,还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强行伐、剪树木、竹子,所需费用由树、竹所有者负担。
第十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应持有能源部颁发的证件和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拒绝、阻碍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的;
(三)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小的;
(四)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距电力设施和水电厂水工建筑物三百米的保护区内进行爆破,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处于运行、检修、备用状态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信等设施,实施拆卸、盗窃、毁坏、放火、放置异物制造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电力生产运行的;
(二)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大的;
(三)煽动或组织聚众冲击发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进行打砸抢的.;
(四)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电力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
(五)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损害或对社会用电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上接用电器设备,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电的强行措施。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限期不改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的规定造成任何单位或公民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或造成单位、公民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应由县级及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填发《隐患通知书》,赔偿应当填发《赔偿通知书》,罚款应当填发《处罚通知书》,收到赔偿费和罚款应开具凭证。《隐患通知书》、《赔偿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行责令赔偿和罚款的处理,均应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一千元以上应报省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处理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电力主管部门关于赔偿和罚款的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交清赔偿费和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指各级电力主管部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跨省电网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工业局、地(市)电业局(电力局、供电局)、县供电局(电力局)。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3.乡镇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篇十三
如同人类生存需要阳光、空气和水, 如今人们生活也越来越依赖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人们对电力的需求越来越高, 电必须通过相关供电设施才能送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而许多人并不清楚, 每年供电设施遭到破坏的数量绝非小数, 由此所引发的供电事故也是困扰供电企业的一大顽疾, 已成为阻碍电力生产、经营的严重“路障”。
首先是野蛮施工损坏电力设施案件激增。据不完全统计, 2010年1月至12月底, 在河南省濮阳市区供电范围内, 因野蛮施工造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遭受损坏, 引发输电线路跳闸停电事故10起, 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 事故还造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突然停电, 间接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这些事故原因主要是施工吊车、泵车碰上高压电线, 挖掘机挖断电缆等。其次是违章建房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危害。2010年1月至12月, 濮阳供电公司安全监察部、输电部、配电管理中心的输电线路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发现,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多达102处, 输电线路管理部门的巡线员当场签发《隐患通知单》98份。三是树线矛盾成为电力设施新杀手。为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 种植树以绿化、美化城市固然重要, 但在种树过程中, 应当考虑树木与电力线路之间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确保电力线路安全可靠运行。四是农电设施偷盗成灾。2010年1月至12月底, 濮阳市城乡发生盗割电力线路和偷盗农村配电变压器案件共计90起,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多万元。电力设施保护任重道远。
无处不在的安全隐患, 层出不穷的外力破坏, 成为供电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如何更有效地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濮阳供电公司通过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宣传及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等活动, 着力构筑起电力设施保护可控在控长效机制。
1.1 注重联防群防, 构建涉电犯罪防范责任格局
(1) 职能部门协同。作为电网运行管理主体的濮阳供电公司, 注重通过沟通获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注重与公安机关联防协同, 注重公司内部职能部门间的通力配合, 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保电宣传活动、打击阶段性涉电犯罪专项行动, 有效防范了各种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2) 界定各级责任。由于电网输变电设施点多、线长、面广, 组织和依靠市、县 (区) 、乡 (镇) 、村开展各级护线联防, 特别是重点发挥和利用县级供电企业的优势作用, 是防范和遏制各种外力破坏事故发生、维护濮阳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的有效措施。自2005年11月起, 濮阳供电系统《联合保护35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以濮阳供电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和各县 (区) 局长为成员的联合保护35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力量得到充分加强。与此同时, 该公司还明确了相关职能部室, 如线路工区、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农电发展部、新闻中心、工程技术部等的职责。对各县区的职责权限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公司统管, 县 (区) 局管面, 乡 (镇) 供电所管片, 联防护线小组管点、线的联合护线管理体系迅速形成。为确保全市统管农电工护线工作落到实处, 在管理形式上, 濮阳供电公司推行逐级签订护线责任书, 在责任书中明确规定护线工作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考核标准。
(3) 稳固护线制度。濮阳供电公司联合护线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案情报告制度。各乡 (镇) 供电所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 要及时将案发情况、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和补救措施报各县 (区) 局组织办公室并及时上报; (2) 调研汇报制度。濮阳公司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各县 (区) 局工作情况汇报, 并不定期到各县 (区) 局、乡 (镇) 所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专题调研, 协调解决护线工作中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 (3) 经验交流制度。公司定期组织召开统管农电工护线工作交流会, 总结经验, 取长补短。发现有利于群防群治护线的新经验、新做法, 及时编发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动态信息, 方便各乡 (镇) 供电所联合护线组织或护线人员相互学习借鉴, 扎实推动各项基础工作开展。
(4) 加大技防投入。濮阳供电公司针对区域电网特殊地段实际情况, 把研制高压输电线路铁塔塔材防盗、防锯、防割设施作为突破口, 收到了很好的技防效果。通过新技术应用, 采用“二涂一包”工艺, 凸显防腐尤其是防盗、锯、割的特点。其主要性能指标是, 里层采用渗透型带锈防腐胶黏剂, 使胶黏剂在铁塔塔材和拉线表面充分渗透、有机结合, 使防腐层牢固附着在铁塔塔材和拉线的表面。包裹层采用增强型胶黏剂, 该剂能与石英砂、环氧树脂、高强度黏合剂等高强度填料充分黏合, 形成硬度高、韧性好、抗冲击的保护层, 达到防碰撞、防锯割的目的。外层采用耐腐蚀、耐氧化、抗光照、抗老化性能强的涂料, 使其表面光滑、坚硬。到目前为止, 凡是经如此防护后的铁塔塔材还未发生被盗、锯、割现象。
(5) 纳入考核控制。通过构筑群防群治的防御体系, 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县局领导班子业绩目标考核中, 督促各县局做到电力设施保护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和同奖惩。促使电力设施保护预警机制做到防范工作关口前移, 提高防范工作的预见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段, 责任落实到具体护线人员, 做到输电线路“谁过境、谁管理、谁负责”, 逐步形成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制度标准、工作规程和监督检查机制, 努力做到电力设施安全威胁因素的可控、在控、能控。
1.2 注重奖惩分明, 构建履职尽责激励机制
濮阳供电公司十分重视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护线人员报酬与奖惩相关制度和规定, 从正向激励方面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1) 给付护线报酬。由县 (区) 局负责支付各乡 (镇) 统管农电工 (兼职护线员) 的基本工资。担负市公司所辖高压输电线路看护任务的护线员, 其酬劳由市公司负担。凡被市公司聘为兼职护线员的, 每人每月给予30元劳务费作为报酬。
(2) 年终评先表彰。按照规定, 每年评选两个县 (区) 局先进单位, 每县 (区) 评选一至二个乡镇先进集体, 每县区评选5个优秀护线员进行奖励。
(3) 划清处罚范围。将35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的联合保护纳入县供电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中, 对在辖区范围内连续发生电力设施破坏案件、因塔材被盗造成倒杆事件或发生“三违”危及线路安全稳定运行重大事件的单位, 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 扣减单位班子成员年薪。充分发挥农电工点多面广的优势, 把防止所管地域内发生重大外力破坏事件作为对县局的重要考核指标, 形成共保电网安全的大环境。统管农电工由于维护工作不到位引起线路事故者, 建议所在县级供电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 设立专项基金。从2008年起, 濮阳公司设立了护电、保电专项基金30万元, 用于落实人防、联防巡逻, 同公安部门联合打击涉电犯罪。采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有奖等措施, 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依据公安机关和供电企业联合制定的《濮阳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犯罪专项行动奖励办法》, 实行案件举报和侦破案件奖励制度。对在打击涉电专项行动中能够积极提供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人员, 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抓获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分子, 对有功人员给予3000~5000元奖励, 这些举措极大地调动了各级人员打击涉电犯罪的工作热情。
2 保持高压态势, 形成重拳出击亮剑护电格局
(1) 坚持露头就打。对重点涉电案件, 公安部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抽调精干力量, 成立专案组, 主要领导担任破案责任人, 破获了一大批涉电犯罪案件。从2007年开展打击涉电犯罪活动以来, 全市共破获涉电违法犯罪案件 (含积案) 133起, 查处团伙8个, 抓获团伙成员23人。
(2) 查堵销赃渠道。在调查摸底、案件梳理中, 公安部门排查出一批违法收购被盗电力设备的废旧物品收购站和电力设施破坏问题突出的区域, 大力开展清理取缔和整顿治理工作, 堵塞销赃渠道。2008年, 濮阳供电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有效开展“三电”专项行动, 共取缔非法收购站点11个;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以及收购赃物的依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 坚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共对62家有问题的站点予以行政处罚, 有效切断了涉电犯罪销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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