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共16篇)(共16篇)
1.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乐清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的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省、温州市统一部署推广应用创新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用于鼓励本市企业或创业者使用愿意接受我市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为本市企业或创业者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科技活动,由市科技局发放、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相关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由办公室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七条
本创新券应用单位暂限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成功注册的省级和温州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温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检测院所、省和温州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并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成功注册的乐清市级创新载体。第八条
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审批程序有:
(一)从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首页http://注册“地方载体申报用户”,进入后填写创新载体简介、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及技术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及有关信息提交到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申请资料初审后,提交给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是否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
(三)列入乐清市级创新券应用单位后,我市的企业或创业者可在创新券服务系统中向其预约使用相应服务。
第九条
创新券仅限于企业或创业者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市本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第四章 申领与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在浙江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注册,并取得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格认定。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后的企业或创业者可以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地图”上查询创新载体,在线预约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等技术服务,并签订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协议),可根据合同(协议)的数额,向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相应数额的创新券。企业或创业者可多次申请领取创新券。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第五章 创新券类别及兑现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券分成果转化创新券和委托服务创新券。
(一)成果转化创新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该服务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并经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成果转化创新券额度最高为40万元。
(二)委托服务创新券用于企业或创业者向省级、温州市级创新载体或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认定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查新和购买的服务等。企业或创业者与创新载体需签订技术合同或技术服务协议。企业或创业者在同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按50%抵扣。每家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10万元。
第十五条
市本级创新券有效期为当年的12月30日。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两次组织创新券审核兑现活动,即每年的七月份和次年的三月份兑现,遇特殊情况报请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服务机构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成果转化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乐清市成果转化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技术合同复印件、创新券凭证各一份,还需提交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一份。委托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乐清市委托服务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技术合同或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创新券凭证、企业或创业者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各一份。
第十七条
创新券兑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兑现文件,服务机构凭文件的审批金额开具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并(寄)送至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结算凭证。市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科技创新券等值资金直接汇入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创新载体,市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在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科技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乐清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乐科字〔2015〕17号)于2015年7月6日发文,并于2016年12月29日对政策进行调整。
2.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一、背景
在考核办法指定之前, 首先编制《学院学生状况调查问卷》, 对学院851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发出问卷851份, 收回有效问卷823份, 有效回收率为97%。 调查结果显示, 党建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试行《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 可以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更能够在学生群体中树立党员的良好形象, 形成一支以党员为核心的学生骨干队伍, 把更多的青年学生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 带动和引导他们奋发向上, 锐意进取, 健康成长[2]。
二、量化考核
1.考核内容。 教育是考核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考核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学生党员进行教育, 建立健全大学生共产党员教育先进性长效机制。 各支部要结合考核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引导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学院学生党员量化考核表》 (以下简称“考核表”) 主要依据学生党员在大学阶段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应该发挥的模范作用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 在具体考核过程中, 既要考察其政治素质、学习成绩, 又要考察其平时表现、群众基础, 更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3]。考核表共设置一级考核指标5项 (思想素质25%、学习成绩25%、作用发挥30%、群众基础20%、加分项目10分) , 二级考核指标18项, 评价对象分为三类:自我评分、支部评分、群众评分, 共设基础分100分, 附加分10分。思想素质主要考核:政治立场、理论学习、思想汇报、支部生活、党建各项活动参与情况、党费缴纳情况等方面。 学习成绩主要考核学生党员专业学习成绩状况。 作用发挥方面主要考核:组织任务完成情况、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帮扶活动参与情况、学科学术活动、课堂表现、寝室表现、班级表现、遵章守纪等情况。 群众基础由群体评定打分。 加分项目主要考核:入校以来各方面获奖情况、本人科研实践情况等。
考核结论:优秀 (90分以上) 、良好 (85-90分) 、合格 (80-85分) 、不合格 (80分以下) 。
2.考核方法和步骤。 (1) 各学生支部对学生党员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由院学生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院学生党建工作小组进行指导。 (2) 考核工作安排在每年三月份、十月份进行。 考核分四个方面进行:学习动员, 即要求在考核前各学生党支部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 将考核目的、意义、内容、步骤等在会上详尽叙述, 使得每位党员都能够深刻理解考核的真正意义所在, 而不是敷衍了事。 分析评议, 即学生党员本人、 所在党支部根据党员的各方面表现, 认真填写《学院学生党员量化考核表》。 群众测评, 即根据每位党员所在学生组织 (包括社团) 、团支部、班级、寝室、进行考核测评, 所在学生组织方面, 由负责老师结合同学日常表现进行评分;团支部方面, 由团支部书记组织支委进行评分;班级方面, 由班委组织班级同学进行评分;寝室方面, 由同寝的其他舍友对其评分。 学院学生党总支工作部的负责人员将每个学生党员的考核打分表进行核对, 整理归档, 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学生党建工作中的优势作用[4], 学院党总支工作部建立微信网络监督平台, 考核期间, 同学们可在学生党总支的微信平台上留言, 表明对某党员同志的评价意见。 总结提高, 即测评结果汇总后, 每位党员需要针对自身情况, 进行反思总结, 书写总结报告。 (3) 学生党支部要将考核结果在院 (系) 、班级范围内公布 (公告栏张贴、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公示) , 同时将考核结果认真分析, 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表扬或批评教育。 (4) 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预备党员, 要适当延长预备期。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学生党员将报送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理。 考核结论为合格者, 必须提交书面改进措施, 并由学院党委安排专人与其谈话。 (5) 每年3月20日、11月10日前, 学生党总支将学生党员考核成绩及各学生党支部考核小结报院学生党建工作小组备案。
三、成效及意义
《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 》的制定与试行, 为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理清了思路, 对学生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确立形成了有力的指导, 充分整合和挖掘了大学生党员的资源和优势, 丰富和拓展了党建创新工作的内容和领域。该考核体系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考核指标全面而系统;二是操作便捷、评估方便;三是评价来源多角度、多层面。学院希望通过试行该考核机制, 及时发现问题, 提高学生党员的自身素质和先进性, 在带动广大同学共同成长的同时, 吸引更多学生自觉向党组织靠拢。 在2014年考核办法试行过程中, 学院本科生热动党支部37名正式党员全部参加评议, 23人考核优秀, 13人考核良好, 1人考核不合格。2015年学院所有本科生党员参与考核, 合格率100%。 通过量化考核, 学生党员提升了思想政治素养, 学习上取得长足进步, 形成了踏实严谨的生活作风。 该考核办法具体成效如下:
1.党员先进性显著提升。 有了具体的考核条例和广泛的群众监督, 学生党员感到身上肩负的责任与压力。在学生遇到困难时, 学生党员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及时地沟通交流, 促使学生之间形成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成长的良性自我教育模式。 学生党支部内开展一对一专业学习帮扶小组, 针对学习难度较大, 挂科率比较高的部分科目, 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促使帮扶对象拥有前进的动力和信心, 激发其自身的学习热情, 成绩取得明显进步, 形成踏实严谨的学风。
2.党支部建设稳步推进。 《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使得各学生党支部对党员的管理“有章可循、有条可依”, 党员自我管理意识加强, 更积极主动地参与支部建设。 量化考核办法重视团学、班级建设, 进一步齐聚党团力量, 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高年级党支部与低年级团支部结对, 开展职业生涯规划主题交流会。 学生党员和团员学生在积极投身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的工作中, 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3.党群联系更紧密。 《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让更多学生参与考核, 群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对学生党员、院党建工作提出意见, 使党组织与群众间的联系更密切, 把更多的青年学生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 带动和引导他们奋发向上, 锐意进取, 健康成长。
《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 》2014年制定实施以来, 学生党总支、各党支部充分贯彻落实各项工作,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学生党员提升思想政治素养, 学习上取得长足进步, 形成踏实严谨的生活作风。
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的制定与试行, 提高了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极大地推进了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但是, 量化考核强调的是硬指标, 注重指标的数字化, 而党员发展是一项复杂的培养人的综合工程, 在党建日常工作中, 不难发现, 有些指标是无法或者难以数字化、量化的, 这是考核办法本身存在的缺陷, 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 在日常工作中, 倡导主观客观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全面多方位地加强学生党员发展的考核, 保证党员发展质量, 提高党员先进性。未来学生党建工作将以此为契机, 不断完善学生党建体系, 强化党建育人的功能, 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增强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打造党建特色品牌项目, 开创学生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推动高校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摘要:《学生党员量化考核办法》依据学生党员在大学阶段应该具备的素质和应该发挥的模范带头作用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该考核体系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考核指标全面而系统;二是操作便捷、评估方便;三是评价来源多角度、多层面。考核办法的实施, 可有效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为推进党组织又好又快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党建工作,学生党员,量化考核
参考文献
[1]张小英.大学生党员发展的量化考核探索[J].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 (10) .
[2]虞晓勤.新时期高校学生党员教育研究[D].武汉大学硕士论文, 2005.
[3]龚光军, 蒋真.独立学院学生党员质量保障机制构建初探[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 2010 (05) .
[4]李诗佳.浅谈新媒体与辅导员学生党建工作[J].赤子, 2015 (12) .
[5]温慧.独立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的探讨和实践以嘉兴学院南湖学院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3 (6) .
[6]严柏炎, 廖志宏.高校党支部量化考核制度建设的探讨[J].党史文苑, 2011 (5) .
3.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关键词]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法律风险
2014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引起界内人士的广泛热议。《办法》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总体而言,《办法》对于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风险明确了立场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但仍暴露出弊端。
一、股权众筹的发展概况
近两年来,股权众筹模式发展涵盖了各个行业,包括餐饮、教育、房地产、科技、医疗等,为投资人提供了广阔的投资领域。众筹网统计,仅在2014年上半年,中国共发生众筹融资项目1423起,其中股权众筹融资项目430起,募集总金额1.56亿。可见,当前股权众筹已呈现迅速发展之势。
二、对《办法》的解读
(一)“非公开发行”偏离股权众筹的内在需求
股权众筹的目的即通过对外发行股份,获取资金支持,因而股权众筹易触犯擅自发行股票以及非法集资的风险。《办法》第9条、第10条以及第12条明确规定了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然而,《办法》第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超过200人的限定”这一规定并不能适应股权众筹的特点。如此一来人数限定过低,极易引发项目融资不足、众筹活跃度偏低的后果。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JOBS》(全称为《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法案。《JOBS》法案要求,合格股東的人数上限是2000人,非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上限是500人。[1]可见,《JOBS》法案充分体现了创业型,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的现实性需要。我国亦可借鉴《JOBS》法案的精神,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人数适当上调,但为了防范风险,还需限制投资的最高金额,以分摊风险。此外,在当前阶段建议采取试点办法,推行300人、400人试点单位或地区,进一步探讨合适的人数限定。
(二)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过高
《办法》专门设立了合格投资人制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此规定提高了投资者的门槛,使得多数有意愿参与股权众筹的人都被拒之门外。首先,股权众筹自2011年进入中国以来,其迅速蓬勃发展起来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大多数的普通“草根”投资者,而这些草根投资者在《办法》中都被认定为非合格投资人,因此这样高的门槛可能对股权众筹的发展产生重大的抑制效果,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2]其次,《办法》规定的高净值人群的投资渠道本来就很多,这样的目标人群并不能够有效活跃股权众筹的未来发展。对此,个人建议应根据不同融资项目的金额、风险程度、流动性来制定差异化的投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按照个人投资者年收入来划分不同的投资区间,每个区间又规定不同的投资额限制。
(三)资金安全性缺乏有力保障
对于资金交易安全性的问题,《办法》仅仅规定应该“专户管理”,具体应如何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整个意见稿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未来是否需要资金托管也没有明确说明,如此一来在未来实际操作中交易资金安全仍存在安全隐患。在此建议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交易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托管。这样,在原来的筹资人—众筹平台—出资人模式基础上,增加第三方支付平台,众筹融资流程转变为:首先筹资人申报发起的项目,众筹平台进行相应的审查,然后经过信息发布等环节,在出资人选定投资项目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完成资金支付,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托管及通知义务。[3]筹资人分次从第三方平台获得资金。待项目完成,第三方将全部款项转至筹资人账户,筹资人才可以获得全部融资资金。股权众筹行业近日也开启了“将第三方资金托管方案引入了股权众筹行业”这一模式,以此来提高股权众筹信息公开度、有效降低风险并保证各方权益。引入第三方支付独立托管解决方案对于股权众筹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笔者认为《办法》应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大力扶植中小微企业创业,落实李克强总理部署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在此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参考各方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
参考文献
[1]刘明:“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
[2]孙永祥:“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思考与建议——从中美比较的角度”,载《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3]董安生:“论股权众筹合法化的前置性规则构建”,载《中国物价》,2015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史欣媛(1991-),女,辽宁沈阳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竞争法.
4.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扬广东高校青年科研工作者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鼓励高校优秀青年人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加强我省高层次后备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的精神,教育厅设立“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简称育苗工程项目)。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育苗工程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分层管理的方针,遵循“限额申报、依靠专家、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育苗工程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两类。
第四条省教育厅指导育苗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学校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育苗工程项目支持范围限于广东普通高等学校在编、在岗青年教师和科研工作者。
第六条 本项目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3、一般应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下职称(含中级),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下职称(含副高);
4、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2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6周岁;
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年龄和职称与项目负责人大致相当;
5、申报课题应围绕学科发展前沿问题、国家和省建设目标、社会发展需要研究;课题至少完成1篇SCI(CSSCI)索引检索论文、或2篇核心期刊论文、或取得政府采纳证明的调研报告等成果;
6、鼓励对跨领域、跨学科的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等前沿问题的探索,优先支持有望成为学科新生长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七条已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不得申报本项目。已获得资助的项目或项目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育苗工程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项目应以学校为依托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学校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
查,并按省教育厅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条申报育苗工程项目需填写《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育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计划资助的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申报项目内容及评审情况负责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育苗工程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故调离学校,或因故出国或其他原因,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期间,需更改实施计划、变更课题参加人、提前结题或延长研究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于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可建议予以延期、终止、撤销立项,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因故终止、撤销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学校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二份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项目所在学校应将项目列入学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的实施、完成,并按规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章研究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育苗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经费统一核定下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指购置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费、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等。单件仪器设备费上限,自然科学项目4000元,人文社科项目2000元;
2、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测试费;
3、科研业务费,指计算、分析、文献检索,图书资料,印刷复印,国内调研,学术交流等费用。
第二十条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收回结余经费,经费已经全部使用的,将减少该校次年项目申报指标。
第六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项目承担学校组织结题(验
收)。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广东省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题(验收)报告》,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所规定的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二十三条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应注明“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Distinguished Young Talents in Higher Education of Guangdong, China)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得列入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凡项目执行期满,未按规定办理结题(验收)的负责人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五条育苗工程培育项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的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于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后,将课题研究相关材料和论证意见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或其他形式予以核实,经核实通过者可准予调整或中止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解释。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2010-09-03
5.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 篇五
近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颁布《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深化女兵征集改革,调整征集对象,量化评价体系,完善遴选机制,全面推行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该办法是征兵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女兵征集质量,从制度上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推进征兵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通知要求,各级要严格执行,对没有落实规定,违反征兵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1、征集对象和范围。女兵征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17至19岁。
2、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组织实施。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女兵。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女兵征集工作在省级统一组织,或在地市级统一组织,或划片集中隔年轮换组织。县级征兵办公室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在高校女性应届毕业生中确定预征对象。按照总参、总政、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的程序和办法,高校女性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确定工作与男性应届毕业生同步进行。年底征集时,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女青年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参加省或地市组织的女兵征集,依据其综合评定分数高低,与其他应征女青年统一衡量。未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高校在校学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冬季征兵时可以根据征集公告直接前去报名应征。
5、发布女兵征集公告。冬季征兵开始前发布女兵征集公告,重点说明女兵征集条件、程序方法,明确报名时限、地点以及有关要求。征集公告要在报名前至少一周时间发布,并在普通高等院校醒目位置张贴。
6、报名组织。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设立应征女青年报名站,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织实施。在征集公告明确的报名时间内,对前来报名应征的女青年,均要予以受理。
7、查验证件。应征女青年报名时,大学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大学在校学生需查验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或高校录取通知书,高校学生证,就读高校开具的正就读于该校的证明。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
8、初审。报名时,公安部门人员负责审验应征女青年的户籍、年龄;教育部门人员负责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审验学历。户籍、年龄和学历符合条件者参加身体初检。
9、身体初检。体检人员负责应征女青年的身体初检,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
10、体检对象确定。身体初检合格者参加体格检查。身体初检合格人数超过征集任务数3倍,可根据身体素质评定分数和学历评定分数加上政治面貌和年龄得分后,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确定体检对象。上站体检人数可以控制在征集任务数的3倍以内。
11、体检组织。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进行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设置封闭式体检站,体检现场切断有线电话,设立无线电话干扰器。体检现场邀请纪检监察和新闻媒体部门参与监督。
12、身体素质评定。兵役机关会同同级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女青年进行身体素质评定。设定身高合格值、视力合格值、体重标准值,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身体素质打分。体检合格人员基础分为7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具体标准:身高合格值为160厘米,每增加1厘米加1分,最多加15分;视力合格值大学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6,高中毕业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7,每眼每增加0.1加1分,最多加15分;体重标准值为身高减去110,每增加或减少1公斤减去1分,最多减15分。
13、学历评定。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对体检合格女青年的学历情况进行评定打分。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50分,高职(专科)生70分,普通高校本科生85分,211工程重点高校本科生100分。大学在校学生在原分值上减15分。
14、面试考查。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面试考查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面试考查。对应征女青年的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才艺专长等进行考查评定,考查组成员在70至100分之间现场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作为最后分数,现场公布。每人面试考查时间应控制在5分钟以内。
15、综合评定。将身体素质评定、学历评定、面试考查三项分数相加,在此基础上根据政治面貌和年龄给予加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加15分,年龄22岁的加10分,21岁的加20分,17至20岁的加30分。最后得分为综合评定分数。按综合评定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把能够纳入预定新兵范围之内的确定为参加政审人员。
16、政审组织。确定政审的应征女青年,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同级公安部门,统一组织政治审查。
17、身体复查。定兵前,组织对预定新兵进行身体重点科目复查,不合格者取消预定新兵资格。
18、审定新兵。由组织征集的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对学历、年龄、体检、政审等全部合格的女青年,按综合评定分数高低,择优确定预定新兵名单。
19、预定新兵名单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及各项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对举报和反映有影响定兵问题经核查属实的,以及政治审查、身体复查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入伍资格,根据后续的综合评定分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预定新兵名单。
20、入伍手续办理。对确定入伍的女青年,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21、优先征集对象。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姐妹,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和其他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征集。非子女等亲属不在优先征集对象范围之内。
22、优先征集审定。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姐妹,由烈士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函。军队干部子女,由干部所在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函。女青年应征报名时提交证明函。组织征集的省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审查核实,对不符合优先征集政策的青年,取消其优先征集资格。
23、优先征集办法。享有优先征集政策的女青年,参加统一组织的报名、初审、初检和体格检查,全部合格者可以不参加面试考查、综合评定打分,直接参加政治审查,政审合格者批准入伍。预定新兵名单公示时,优先征集对象按其优先类别,在得分情况栏中注明“烈士的子女、烈士的同胞姐妹或部队干部的子女”。
24、监督检查。征兵期间,上级兵役机关会同同级纪检监察等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和定点督查等形式,对女兵征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6.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篇六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办法,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一、考评机构及工作职责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督查工作方案;审核被考核单位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三)安排布置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及其他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和中央、自治区、市级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等有关事项,并对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督查和考核,管理制度《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四)对被考核单位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办理市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1、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2、内部督查工作开展的情况;
3、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每年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督查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要加强对自身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制度的建设,要重视发挥自身督查机构的作用,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将年终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日常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抽查、暗访与跟踪督办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在抓好日常督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大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7.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一般反避税在我国尚属较新的领域,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才开始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法律法规提供了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至今尚缺乏一套全面、综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各地税务机关的操作流程和执行标准。
2014年11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第二阶段会议讨论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议题时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这是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国际重大政治场合就税收问题发表重要意见。
为落实习主席“打击国际逃避税”的指示,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实施一般反避税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引,包括了对一般反避税原则的详细解释、调整方法、实施一般反避税的每一个步骤以及相应要求的材料。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日起施行,将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共同配合,为一般反避税的管理提供更为更加透明、统一和公平的法律框架。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了下列两种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跨境的避税安排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而境内交易的调整有可能会造成两地之间重复征税,因此境内交易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现阶段管理办法只针对跨境交易或支付。对于第二种违法行为,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管理办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与此类似,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如果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存在一般反避税规范的避税安排,管理办法也适用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
◆管理办法阐明了一般反避税的重要原则
管理办法阐明的一般反避税的重要原则,包括:
(一)管理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二)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对外公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试行)》的草案相比较,国家税务总局将草案中提及的“主要目的之一”修改为“主要目的”,这意味着大大缩小将被管理办法调整的案件范围。但是,“目的”是个很难量化的指标,因此,判断一个“目的”是否为交易目的中的“主要”目的,是一项很难证明和辩解的因素。纳税人应当构建充分的证据和实质以证明交易目的的重要性。
(三)明确“税收利益”的概念: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四)税务机关评估一般反避税案件时,应同时采用目的测试和经济实质测试。
在评估一项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其中安排的经济实质将是考量的关键因素。管理办法重申了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4.其他合理方法。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也强调,不能仅仅因为一项安排获取了税收利益,就认定其为一般反避税安排,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经济实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属于一般反避税的范畴。
(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等,这些条款分别针对一些特定的避税安排。企业的避税安排如果属于这些反避税条款调整范畴时,应首先适用该反避税条款的相关规定。,即只有当一项避税安排不能够适用任何一项具体反避税条款时,税务机关才会启用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穷尽所有其他的反避税措施后的最后手段。
◆一般反避税的工作程序
管理办法制定了一般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工作程序,并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工作程序各主要阶段的权利义务:
(一)立案
根据管理办法,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承担发现案源的主要职责;但考虑到一般反避税案件的复杂性,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二)调查
一般反避税调查主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根据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在调查中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范围广泛的信息。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1.安排的背景资料;
2.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3.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
4.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5.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6.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
7.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税务机关有权通过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或其他方式要求取得境外有关资料,且可以要求为企业筹划安排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的资料。
(三)结案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自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者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税务总局同意实施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向纳税人先行下发《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纳税人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审核决定。如果纳税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未被采纳,则主管税务机关会下发最终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管理办法明确了被调查企业可以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不同阶段提出异议权利:
1.当被调查企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被要求提供资料时,纳税人可以提供资料说明的商业目的,证明其税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以终止税务机关的调查。
2.在结案之前,纳税人如果对《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存在异议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异议。
3.在上述两个步骤之后,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根据相应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争议处理
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的,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解决。如果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征税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关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未结案处理案件的追溯调整
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日前税务机关尚未结案处理的避税安排适用管理办法。
8.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极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农业部和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9.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篇九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7〕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19号)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促进环保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环境保护部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8号)和《关于印发〈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141号)。为规范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试点申请
第三条 环保服务业试点的申请主体为地级以上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不包括直辖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服务能力的国内骨干环保企业。环保企业试点工作,以作为服务提供者参与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的试点活动为主要形式。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开展试点的工作基础、依托项目和组织实施保障能力。试点依托项目应已经实际开展,已经落实资金来源、实施人员等,组织实施形式明确,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五条 针对当地环境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和环保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省市、园区为主体的试点内容以管理机制和政策创新、优化环保服务业发展外部环境为重点。参与企业以满足市场需求,改进服务方式和内容,提高和保证服务质量为重点。
第六条
(一)试点申请单位提出环保服务业试点申请,并编制《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提纲见附1),由试点申报单位注册地省级环保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推荐。
(二)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服务业试点方案主要评价要求》(附2)对《方案》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方案》在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对已备案的《方案》,环境保护部批复同意开展试点工作。申报单位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环境保护部批复文件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第三章 试点管理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指导、组织和管理试点工作,各地省级环保部门推动本地区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单位具体负责试点实施。
第八条 试点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环保服务业试点进展报告》(编制提纲见附3),书面汇报试点实施情况。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组织实施不力的,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如有必要,终止试点工作。
第十条 试点工作一般不超过三年。试点工作完成后,试点单位编写《环保服务业试点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4),经原推荐部门审查后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根据试点组织实施、试点效果等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和推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
1.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2.环保服务业试点方案主要评价要求 3.环保服务业试点进展报告编制提纲 4.环保服务业试点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附1
《环保服务业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一、背景信息
试点名称、试点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概述
简述试点工作的背景、意义、目标、重点内容、保障措施等。
三、试点背景与必要性
(一)本地区(园区)环保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市场空间预测、环保服务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
(二)开展试点对于促进污染防治,发展环保服务业的必要性与意义。
四、试点目标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明确试点总体目标,提出通过试点工作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五、试点主要内容及预期成果
结合试点目标,提出具体试点内容和量化的预期成果。包括试点参与单位、试点周期或起止时限、试点内容(包括政策内容、商业模式、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等);试点产出成果指标及评价方法(包括通过试点拟产出的配套政策、管理机制、服务模式、服务标准、技术要求等)。试点应落实依托项目。包括依托项目名称、参与单位、主要内容、主要产出等,以签署生效的项目合同类文件为依据(项目合同类文件作为附件材料)。
六、试点组织实施及保障
(一)试点申请单位概况及基础条件。
(二)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主体、负责人员、实施进度、监督管理、配套政策措施、成效总结等。
七、附件
提供用以说明有利于试点工作组织实施的相关材料。试点申请单位关于试点所有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的要求,若发生违法、违规情况试点自动终止的承诺;保证试点数据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自我担责声明(单独一页,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园区作为试点主体需另提供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园区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等。
注:
1、封皮题目《***(申请单位名称)环保服务业试点方案》
2、正文排版要求采用宋体、小四,1.5倍间距。
附2
环保服务业试点方案主要评价要求
环保服务业试点方案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试点思路、目标的符合性
重点评价开展试点的思路和目标是否符合环保部门推动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省市、园区推动环保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主要是:通过政府采购环境服务等方式促进形成环保服务需求,规范环保服务市场环境,制定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管理机制等。
环保企业作为环保服务的提供商主要是:积极开展服务产品与交易方式创新,切实提升环保服务业整体水平。
二、试点内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重点评价试点内容是否针对试点思路、目标设置,是否符合推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主要举措,特色鲜明,具有代表性。
政策机制类环保服务试点主要是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区域环境服务业良性、自主、可持续发展机制为目的,以“释放产业需求、规范发展环境、强化政策引导”为切入点,开展拓宽环保服务潜在市场的政策机制试点,包括政府采购环保服务;制定管理要求;加强环境监管;开展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价格等引导环保服务业快速发展的优惠政策探索等。
其他类环保服务试点主要以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等为重点,建立不同类型环保服务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服务标准、质量控制、投融资机制、合同范本等。同类试点领域中,试点内容较为成熟,案例较多的,原则上不再开展试点。多个试点单位申报的,择优遴选。
三、试点机构(政策类)或项目的可行性与可达性
重点评价试点内容是否落实到具体机构及项目,且试点机构及项目主要内容与试点目的、类型、内容相对应。
四、试点产出与示范意义
重点评价试点预期产出是否明确及量化;试点内容是否具有可推广性,推广后对支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等。产出主要包括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制度、管理机制及管理要求;环保服务模式、服务标准、工作机制等。
五、组织实施保障措施
重点评价试点单位是否具备开展试点工作的能力;试点的保障措施(含区域政策与试点单位自身制度等)是否完备。
附3
《环保服务业试点进展报告》编制提纲
一、基本信息
试点名称、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试点工作总体进展
总体评价试点工作进展,说明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试点内容实施情况
对照试点方案,分别说明试点内容实施进度,未按计划进度实施的说明原因。
四、试点阶段产出
对照试点方案,分别说明与试点内容相对应的阶段成果产出情况。
五、试点总结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结合当地环保服务业市场现状及阻碍环保服务业发展的因素分析,总结试点工作已解决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分析试点中还需要解决的问题。
六、下一步工作重点与计划
说明下一步试点的组织实施计划,包括试点预期完成的时间、实施进度计划、配套资源落实计划等。
附4
《环保服务业试点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基本信息
试点名称、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施效果
说明试点工作过程、组织实施机制、试点项目开展的有效性、组织实施进度等情况。对照试点实施方案中的预期成果,逐条说明各项预期成果的产出情况,以及对应于预期成果的试点内容开展情况、对拟解决问题的有效性等。分析试点工作以及成果产出对本区域环保服务业发展的带动情况等。
三、经验与问题分析 结合对当地环保服务业发展现状、市场空间、及阻碍环保服务业发展因素的分析,总结通过试点解决的问题及试点经验,分析试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等。
四、工作建议
提出试点领域环保服务业发展的工作建议。
五、附件及证明材料
10.关于推行工作日志的试行办法 篇十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各项工作年有目标、月有计划、周有进度、天有日志,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并利于工作监督检查与总结,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二、《工作日志》的填写
(一)本人当天的主要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工作小结等。;
(二)本人责任范围内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填写工作日志应做到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三、《工作日志》的管理
(一)所有人员的《工作日志》实行日报送制度,本日《工作日志》必须在每天下午6:00前交到人力资源部,每周《工作进度表》必须在每周六下午15:00前交到人力资源部,再由人力资源部集中送交公司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后待第二周送交《工作日志》时返回给本人存档。
(二)各部可根据本部工作性质与特点,制订部门工作日志填写规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四、检查与指导
经理级以上员工的工作日志由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审阅检查;主管级员工的工作日志由部门经理负责审阅检查;普通员工的工作日志由部门主管审阅检查。实行每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指导检查主要是看工作日志是否规范认真和到位,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五、通报与惩处
在检查和抽查中如发现问题,当事人须向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人力资源部将实行月通报制度,对执行不力的,将予以当月绩效工资扣1%-5%处罚。
六、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11.阳谷县试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法 篇十一
一、实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取得的成效
1.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由于原来村级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账务处理错误、上报报表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实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后,街道办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账簿及科目的设置,统一村级财务收支票据,统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统一按月结账、年终结旧账建新账,财务处理更加规范化,从而使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得到了有效的提高。
2.推动了制度建设和落实,提高了农村财务管理水平。街道办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在工作中不断修改和完善,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避免了不合理开支和资产资源流失,有效地提高了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
3.财务公开更加详细、真实,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实行了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后,村级财务公开方案按时统一由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审计各村财务收支核算结果、资产资源情况进行编制,克服了过去村级在财务公开上大而化之,避重就轻等现象,财务公开的真实性大大提高,减少了群众的疑虑,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4.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后,使村级财务形成了双向监督,加大了监督力度,提高了村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使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大为减少。财务管理规范了,财务公开更及时、真实了,群众的各种疑虑和误会也消除了,从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5.强化了村级财务档案管理。街道办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了村级财务档案室,对村级财务资料统一装订、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确保了村级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二、实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中存在的问题
1. 思想认识上不到位。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是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但该项工作是由街道办推动执行的,部分村干部及群众对此缺乏正确认识。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村,认为一年中没有几笔账,用不着实行委托代理;一些经济基础比较好的村,认为自己能管好本村财务,没有必要实行委托代理,担心把村里的财权交给了街道办,露出了家底,担心被上级截留、挤占、挪用,担心使用时也“不方便”,从而在内心抵制委托代理。农村群众中有很多人缺乏民主意识,认为事不关己,对委托代理制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更谈不上进行民主监督了。
2. 相关配套制度上的不足。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是保证委托代理服务有效实施的关键。街道办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虽然制定了一些基本的财务制度、操作流程等,但是还应该完善审计监督、处罚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制度的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已经出台的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非生产性开支等制度,尽可能细化,让这些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各村也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
3. 审核监督不力。目前,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审核监督主要是村民民主监督、代理服务中心机构内部监督两种形式。村民民主监督主要依靠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村务公开方式参与。有些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形同虚设,没有履行责任,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印章交村报账员管理,由报账员自报自盖,制约了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作用的发挥。一些村民由于怕得罪村干部、缺乏对财务知识的了解等原因,对财务公开漠不关心。代理服务中心机构内部监督由于人手少、怕麻烦、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存在着只审核凭证、不审核开支合理与否等现象,使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凭条得以入账。
4. 队伍不强。有一支业务精干的会计队伍是做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保证。村会计一般都是就地选用,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和培训。有些村两委换届,村会计也换届,出现了“一朝天子,一朝臣”现象,由此出现对村财务不会管、不敢管、不敢监督的状况。街道办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也存在着人员少,力量单薄,与其承载的工作任务不匹配的状况。
三、推进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建议
1. 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作为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基层政府,要帮助村干部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以及加强农村廉政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运用广播、电视、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的意义,达到家喻户晓,提高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在干部群众中的影响力,为进一步做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奠定群众基础。
2. 制定和完善各项委托代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是推进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关键。为此要加强以下制度的建设。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按村在银行开设账户,对村级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实行“双印鉴”管理,杜绝截留、挪用情况,确保代理资金安全,给村干部及农村群众吃个“定心丸”。村集体各项支出尤其是重大开支按照由村民商定的原则,真正实现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加强审批制度管理,实行村主要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超过限额的支出必须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二是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在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分类登记、建立台账的基础上,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各村签订的合同必须报街道办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村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并以公开竞价、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三是完善岗位责任制、预决算制、财务收入、费用报销、财务公开等相关制度,并使之细化、明了,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财。
3.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有效性的重要保证。按照审计监督、会计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村级财务的监督。一是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抽调业务熟练的农经人员转变成审计人员,专门从事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二是加强会计监督。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对每一笔村级收支原始凭证在入账前进行严格审核监督。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手续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全的票据,坚决退回补办。同时,定期对货币资金、资产、资源实行盘点、清查,从而形成上下贯通、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三是加强村级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监督。它是村级财务监督中最基础的监督,要确保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依法产生。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严格履行程序,加大审核监督,尤其是重点审查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根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适时召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会议,对审核后的单据加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专用章。四是加强群众监督。通过村级财务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实现民主监督。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形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村级财务按季度公开,有条件的村按月公开。要设立举报电话、村务监督信箱,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
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一要稳定和充实会计人员。村里的财务人员要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要正派、具备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并由民主推荐、村两委讨论通过、并报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考核方能认可。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充实会计人员,要保证会计人员专职化,使其尽心尽职做好村级财务处理工作。二要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人员,要适应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通过统一的、多层次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是要明确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评级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阳谷县博济桥街道办事处 )
12.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教委) 、财政厅局、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 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试行) 》 (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3日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 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 (所、站) 。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 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 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 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
(一) 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 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 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 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 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 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 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 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 信息收集上报, 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 (民族医药) 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 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 方便群众就医;
(三) 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 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民族医学科) 。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 (所、站) 。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 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 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 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 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 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 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 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 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 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 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 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 (助理) 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 吸引执业 (助理) 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 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 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 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 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 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 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 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 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 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 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 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 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 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 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 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 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 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 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 报送相关信息报表, 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 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 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 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 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 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 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 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 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 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 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 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 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 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 (区、市) 结合实际制订;
(四) 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 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 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 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 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13.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三
第一条 为推进江西省“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院士工作站”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是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站)、产业园区等为主体,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科研合作项目为载体,由建站单位、院士及其专家团队共同建立的科技创新平台,对于联合开展科技攻关,促进产学研相结合,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坚持以“项目为核心,实效为根本”,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市场运作,建站单位管理”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主要任务如下:
(一)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需求,联合实施科技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三)引进院士及其专家团队的科研成果,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指导和带动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才创新能力与水平。
第五条 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站)和有关产业园区等;
(二)自身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和较先进的科研条件;
(三)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并有一定规模;
(四)有1名以上院士及其5人以上团队成员签约入站工作,并有明确的合作项目;
(五)能为院士及其专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
(六)配备有专(兼)职人员从事“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科协联合组成“江西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指导“院士工作站”建设,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具体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申请和审批“院士工作站”的主要步骤是:
(一)建站单位提交建站申请报告,附《江西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协调小组审批后,统一授牌。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设立后,有关单位主要采取以
下支持和保障措施:
(一)“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由建站单位负责;
(二)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建站单位20万元的启动经费支持;
(三)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将“院士工作站”建设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在有关科研课题、重大项目、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重点支持;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建站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配套支持,并加大对院士工作站政策扶持力度。
第九条 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管理与考核,确保“院士工作站”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建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管理主体,负责制订管理细则并实施管理与服务;
(二)“院士工作站”开展有关技术合作项目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定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考核评估办法由协调小组另行制定;
(四)连续两年没有与院士开展项目合作的院士工作站予以摘牌。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原则上以依托单位的全称(或简称)命名,称为“×××院士工作站”;情况特殊的,由“协调小组”与建站单位商定名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负责
解释。
14.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四
法律援助调解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以调解形式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是法律援助的形式之一。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法律援助调解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援助调解的适用范围
(一)凡涉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今后需继续相处并且有调解可能的均应列为调解案件,即应采用先调解后诉讼的程序办案。此类案件一般包括: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涉及有关社会保障、优抚规定的纠纷。对群体纠纷等特殊案件也应积极采取先调解后诉讼的办案程序。
(二)不适宜法律援助调解的案件:
1、仲裁、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案件。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接案后,应首先注意审查该案的仲裁或诉讼时效,对于相关时效快到期的案件,不适宜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理,以免使受援人因超过仲裁、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对于已经过有关组织及部门多次调解均无成效或者当事人根本不愿接受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应放弃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办案。
3、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等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应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以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长远利益。
4、可能涉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5、其他不适宜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法律援助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开展法律援助调解工作必须以征得受援人的同意为前提,不得为了节省办案时间和办案开支,强行逼迫受援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原则。即法律援助人员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保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原则。法律援助调解必须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受援人在调解时对其合法权益所作的让步和放弃,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履行协议时,应保护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帮助受援人提起诉讼。
三、法律援助调解的程序和方法
(一)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对案情进行分析,对适用于调解的案件,应向办案人员提出先调解后诉讼的要求。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应告知受援人进行调解的相关法律关系及后果,并通过谈话笔录、征询意见书等方式书面征得受援人的同意。
(三)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调解形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下列途径开展调解工作:
1、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与非受援方联系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征求双方意见,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在进行调解时,应向双方介绍相关法规、征询双方对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见,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依据相关法规,向非受援人就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进行交涉,并对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进行沟通协商,在确保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受受援人的委托,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陈述受援人的主张和要求,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指导受援人签订相关的调解协议书。
(四)在调解成功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及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制作规范的相关协议书。
制作协议书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合法性。调解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准确性。调解协议内容要表述清晰,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规范性。对法律援助事项事实和调解结果的文字表述,应当准确、客观、简洁,具有特定
性。应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词语含糊的语言,力求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对于一些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办案人员应在调解成功后,建议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公证等方式进一步确定协议书的效力,并及时帮助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减免相关公证费用。
四、法律援助调解的结案及办案补贴支付
对于法律援助办案人员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卷宗后,对于卷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案件均应及时按照相关标准全额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得擅自降低支付标准;对群体纠纷的调解或经调解不成又诉讼结案的案件可视情增加办案补贴;对于已签署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进行诉讼的事项,应将诉讼阶段的案件另行立案,并按照立案数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
五、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试行。
15.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五
对学校内涵发展进行“全面体检”
“以学生全面发展为中心”是《管理标准》的基本理念, 起草者采用分类、对比、归纳的方法, 总结构建出包括“6项管理职责、22条管理任务、92条管理要求”的框架体系, 成为规范、监测、约束和评价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基本准则。
其中6项管理职责包括: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营造和谐安全环境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几乎涵盖了学校内涵发展的各个方面。每项管理职责由若干条细则化的管理任务组成, 每个管理任务又由若干管理要求组成, 构成了相对完整、逐级细化、可操作、可监测的学校内涵发展指标体系。
从中可以看出, 这次《管理标准》没有空洞的教育理念, 而是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条目式的写作方式, 把国家对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政策及思想要求, 采用关键词分析的方式, 层层分解, 力图做到对每一项“管理职责”都要用若干“管理任务”来体现, 而每一个“管理任务”又要由若干的“管理要求”来实现, 最大限度做到精细化、可操作和可检测。
例如, 第50条中提出“不拔高教学要求, 不加快教学进度”, 其中“教学进度”是可以量化检测的;第60条中提出“减少考试次数, 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 其中“考试次数”、“等级加评语”都是可以用来检测的“关键词”, 以此来检测和评价学校是否“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然, 标准是在以往若干规定或禁令的基础上制订的, 为了不形成“政出多头”, 标准中所涉及的一些具体数字要求都与以前颁布的文件保持一致, 没有另外提出管理要求。比如, 第27条“科学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 家校配合指导好学生课外活动, 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睡眠”等, 都与教育部以前颁布的减负禁令、课程实施计划等文件保持一致。
正是通过这种对“关键词”层层分解的方法, 使得92条管理要求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检测评价体系, 为区域考量和评估学校、学校开展自我诊断和评估提供了具体要求和参照依据。各个区域或学校可以依据这样一个国家级的管理标准, 采用“等级赋值”的方法进行数据分析。例如, 可以将“考试次数”作为一个可检测的关键词, 根据出现的程度进行等级分类, 并采用“赋值”的方式采集数据, 对学校进行判断和评价, 进而对某一个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水平作出判断、评估。
《管理标准》为区域或学校提供了判断评价的依据, 让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92条管理要求可以分底线标准、达标标准和引领标准等三种类型, 每个条目都可以分成若干等级, 用来诊断分析学校达到程度与水平。《管理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 既适用于农村学校, 也适用于城市学校。
走向倚重工具的标准化治理
教育治理是在现代化、国际化、民主化语境下的新型管理范式, 已成为现代教育管理的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但是, 这种新型的教育治理方式需要“工具”, 即教育治理工具体系, 完成从依据等级制的文件管理走向倚重工具的标准化治理。当然, 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制度、规定、章程、要求等本身也是“教育治理工具”, 但教育治理工具体系则更加强调标准化、法制化、规范化、约束性、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 更加要求划清教育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界限, 为教育治理结构的良性运转提供工具体系。
《管理标准》就是这样一个由教育部主导制定的教育治理工具。政府依据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 在加大投入、加强监督、加强约束等方面都有据可依, 从根本上减少管理中的随意性。《管理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的重要工具, 也是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尽管当前对教育管理与教育治理的本质特征, 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但是显而易见, 教育治理是针对问题而言的, 对教育系统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分析认识, 治理就无从下手, 更谈不上建立相对完整的教育治理体系了。作为现代教育治理工具的《管理标准》, 从根本上讲, 就是义务教育问题解决策略体系, 是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给予的政策回应。
比如针对校园安全问题, 《管理标准》提出“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 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救自护能力”“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预防和应对溺水、交通事故、不法分子入侵、校园暴力、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制度措施。针对“择校热”现象, 《管理标准》从“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 不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实行均衡编班, 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等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对于这些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 《管理标准》从“管理职责”、“管理任务”和“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策略, 有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制度和机制。
从严格意义上讲, 《管理标准》不是从教育宏观理念出发, 没有严格地遵从教育管理的逻辑体系, 而是从教育现实问题出发, 从实践经验中分析提炼教育策略和措施, 形成若干教育管理要求, 这种实践逻辑更富有生命活力。
促进学校薄弱领域的持续改进
从根本上讲, 《管理标准》既是一种教育管理的思想方法, 又是一种管理工具体系, 也是一种指向学校持续变革的行动依据。各地可以通过自我诊断和检测评估, 对学校发展现状进行价值判断, 寻找区域或学校发展的优势和劣势领域, 依据《管理标准》确定区域或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领域或方向。
例如, 在培养学生的生活技能方面, 学校是否增加了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的机会, 是否为学生在校园内参加劳动创造了机会, 是否组织学生到基地开展学工、学农等综合实践教育活动等, 这些方面都可以依据《管理标准》进行诊断检验。如果诊断数据显示不理想, 说明这就是学校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学校需要制订该领域的改进计划。
对于学校薄弱领域的持续改进, 需要客观判断学校各个发展阶段的现状, 动态调整学校发展的相关策略。依据《管理标准》, 学校管理者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身发展的现状, 清醒地认识学校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与风险, 预判学校未来发展趋势, 形成一种对学校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管理思路与举措, 进而研究转化成一套可操作、可改进的学校发展计划方案。
例如, 学校在培养学生艺术素养方面存在课程资源方面的劣势, 则可以设立“如何利用当地文化艺术场地资源开展艺术教学和实践活动”的研究项目, 制订具体的研究计划, 采用行动研究的方法, 来改进学校在这一方面的不足。
在改进薄弱领域方面, 学校应该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 渗透民主与科学的办学价值追求。在此基础上, 形成对学校办学价值观的广泛认同, 依据《管理标准》科学制订改进计划或措施, 促进学校内部治理迈上科学化、民主化的轨道。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参照
长期以来, 我国教育系统缺乏标准意识和规则意识, 有要求、有禁令, 无规则、无底线, 办学靠社会自觉, 靠校长的办学风格与人格魅力。在义务教育阶段, 由于受应试教育的功利思想影响, 长期存在着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模式陈旧、行政管理粗犷等问题。因此, 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学校的办学行为。
学校要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学校规章制度, 就必须明确办学的各项管理任务、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 让规章制度成为学校成员之间的共同约定和法则。
《管理标准》是学校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的基础。其中对“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规范学校治理行为, 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确定年度实施方案, 客观评估办学绩效”“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便捷规范的办事程序”等方面, 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制定或完善规章制度应与《管理标准》保持高度一致性。
在《管理标准》中, 对“定期召开校务会议”“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完善家长委员会”等内容, 都作了明确要求, 这些都是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基础保障。如果学校制定规章制度, 不依据《管理标准》的各项要求, 那么学校规章制度的统领性作用就难以发挥。
16.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第三条 根据《规定》明确的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全市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定》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执行《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实施情况;
(四)统计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完成72学时的情况;
(五)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
(六)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情况;
(七)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时的处理情况;
(八)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术成果和科技成果;
(九)开展继续教育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贯彻实施《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北京市人事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全市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用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实地检查和上报自查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进行自查、互查、抽查或定期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北京市人事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初对全市贯彻实施《规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当年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时间进度和方法。
(二)组织检查。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季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北京市人事局每季度组织抽查,每年度10月30日前,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应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将于当年第四季度组织检查。
(三)总结汇报。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对本年度继续教育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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