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约(精选11篇)
1.行政违约 篇一
就业协议书补充条款
甲方(公司): 乙方(学生):
甲乙双方通过“双向选择”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为保证双方忠实履行就业协议书各项约定,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一、甲方保留乙方的录用名额,直到乙方毕业并提交毕业证书;毕业后如乙方未能提交毕业证书,则甲方不再保留乙方的录用名额,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三、如乙方毕业前到甲方实习或见习,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但甲方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给予乙方实习或见习补贴。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双方均不得毁约,否则须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可解除,在向对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加国家及地方志愿服务项目;
2、乙方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
3、甲方被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况。
本补充条款,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行政违约 篇二
关键词:效率违约,合同,效益,资源
在现实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因某种意外风险发生,发现选择履约要比选择违约花费更大,或者由于没有掌握足够信息及自身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如果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将会导致一方实际效用的降低和社会总福利的减少,从经济的角度讲是不符合效率原则的。为此,本文试着从经济学的效率观念出发,来分析什么情况下是我们希望实现的违约赔偿,即效率违约。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一个有效的合同就不可能明确规定出所有的偶然情况。合同中存在的这些缺陷就需要法律提供补救方法。于是,在法律学和经济学上出现“效率违约”的观点(效率违约也就是有效违约),就是承认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比履约更有效。因此,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有效违约提高了社会总的福利,而且受害人的利益也得到了补偿,同时使得社会资源朝着更有利于其价值发挥的地方转移,这样做有利于实现效益最大化。实际上,现实中大部分当事人的违约也都不是故意的,而是他们无法以合理成本履约。但结果可能是其中的一部分当事人选择违约,而另一部分因信守“契约必须履行”的法律观念继续履行合同,后者的结果其实并不经济。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实践中沿袭了“契约必须遵守”的法律观念,对于有效违约的行为显然是不被提倡和鼓励的。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将效率违约理论引入我国的合同法领域,因为,众所周知,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为了能够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要注重资源使用效率。
1 效率违约的定义
效率违约理论最早产生于美国,波斯纳教授很谨慎地提出了效率违约的定义。其内容如下:当履约的成本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时,违约比履约更有效。这一定义成立的条件是当某种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履约要比选择其他办法花费更大时,履约的成本超过了利益。意外事件的发生有两种情况:1)幸运的意外事件或意外收获可能使不履约比履约更有利可图;2)不幸的意外事件或意外事故可能使履约比不履约损失更大。简而言之,只有当意外收获或意外事故使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使用其他办法所需的价值时,违约才是有效的。
2 效率违约理论成立的条件
2.1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等价性
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等价性,也称为“无差异原则”。如果契约法规定损害赔偿或实际履行其中一个作为唯一的救济方式,那么谈论效率违约没有意义。因此,效率违约理论得以成立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契约法对于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没有任何主观偏好或价值倾向,当事人可以用法律上的权利进行合法的选择。无差异原则还意味着非违约方的损失完全能够弥补。违约方只有在弥补非违约方损失后还有剩余时,效率违约才能成立。
2.2 违约的通常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违约的通常救济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充分时,实际履行才能授予。在当事人没有就违约救济方式做出规定时,损害赔偿是仁义的违约救济方式。一般认为,之所以将损害赔偿作为通常的救济方式,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1)实际履行可能限制个人自治。强迫一个人去做某些行为而不考虑当事人的意志,违反当事人自治,而当事人自治是契约法促进的主要价值之一。2)方便考虑。赋予损害赔偿而非实际履行在执行上更为容易一些。因为实际履行可能直接涉及对他人财产的执行和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不容易处理。
2.3 违约方拥有被违约人的充分信息
这种充分信息能够使违约方精确算出违约的成本和收益。这就意味着违约人充分掌握被违约方对契约标的价值的信息,并根据此信息进行评估。对此种评估与违约获得的收益相比,才能得出违约是否有效率的结论。
3 效率违约制度的可行性
1)“效率违约”制度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完善与发展。
即在判断合同效力时,应当对合同进行有效的推定,以充分实现个人的自由意志。意志得到法律的尊重是司法自治的前提,也是合同法存在的前提。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就该条订立的原则,学术理论界中分为3种不同的界定:a.自愿原则;b.自由原则;c.相对自由原则。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这为有效违约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原则上的立足空间。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合同自由,包括了订约等等的自由,却对违约自由忽视了,而违约自由却是合同自由原则真正价值的体现,只要不与强行法相抵触,当事人应该有选择履约或违约的自由,也就是“效率违约”制度存在的前提,同时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完善与补充。
2)诚实信用原则与效率违约。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从现代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来看,诚信原则更侧重于维护一定利益关系的平衡,并且加入了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参与。今天的诚信原则只具有模糊的公平理念,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不仅包括了对合同相对人的诚信,还包括了对自己和对社会的诚信,效率违约就是对三个诚信之间的选择结果——选择了对自己、社会的诚信,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对合同相对人的诚信。因此,并不能一概地认为效率违约是对诚信原则的否定。
3)“效率违约”制度是效益原则的真正体现。
效益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调控者,现代经济的发展根本离不开法律的效益分析和追求。表现在:a.合同本身是利益观的产物,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交换的形式,合同是财产流转的中介和产物,而财产流转却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必要条件,没有财产的自由流动,资源就不会从低效益流向高效益,也就无效益可言;b.合同的成本同效益紧密相关,合同的成本包括契约形成之成本(契约协议之成本、准备及签约之成本)、契约履行之成本(包括履约之成本、违约之成本)。因此,如何设计合理的制度并实现制度的运行,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重要途径。合同效力与效益平等,因此“有效违约”制度实际上是对效率原则的具体运用。
4)“效率违约”不是“有效违法”。
许多人把“效率违约”与所谓的“有效违法”混为一谈。借用所谓的“有效违法”来反对“效率违约”制度。他们认为“效率违约”是指“有违约的权利”,推导出所谓的“有效违法”是指有违法的权利。在这里应该明确的指出,违约不同于违法,更与犯罪有本质上的区别。这里的违约是指违反的是契约内容中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可自由决定的内容,而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或者明令禁止性的规定。
5)“效率违约”与实际履行不矛盾。
履行利益确定的问题可以从当事人是否自愿交易来加以推定。1981年颁布的《合同法》作了明确的改动,规定当事人可以赔偿,只要对方当事人要求实际履行时才实际履行。我国统一合同法修改后,更是持这种倾向。如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作出的这种修改除前述原因外,还因为考虑到实际生活中实际履行往往很难操作等原因。因此在法律领域中诸如财产、合同、侵权等问题上无不打有经济理性的烙印,对其经济分析的研究既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理性因子,也将有助于我们在新经济时代的制度改革与完善。
参考文献
3.行政违约 篇三
2008-10-25 19:51
来源: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王辉
[案例]
王某与沈某于2002年8月签订租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王某同意,沈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否则,王某有权解除合同”等共计6项条款,并在最后约定“双方如有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2005年1月,王某获悉沈某为经营之需,拆除了二间房屋之间的山墙。王某多次要求沈某恢复原状,沈某不置可否。同年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沈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沈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能否同时支持王某解除合同并要求沈某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诉讼请求,存在截然相反的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支付能够并存适用。理由是,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尽管合同因一方的违约而宣告解除,但是合同的解除是由一方违约产生的,对此违约行为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法来加以制裁。所以,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免除有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支付能够同时并存。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支付不能并存适用。违约金具有补偿性,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是合同中的条款之一,不具有独立性,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违约金条款也归于消灭,王某当然不能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解除合同与违约金的支付王某只能择一行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合同法中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因其有损害赔偿之性质或有惩罚之性质,而其效力不同。补偿性违约金在于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无损失即无补偿;而惩罚性违约金在于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戒,不以损失发生为前提。因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补偿性违约金条款无适用余地,唯惩罚性违约金因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而与解除合同并存。我国合同法中虽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根据违约情况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并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而是比照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确定,如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高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所谓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前预定,由于合同法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法律对稍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也予以认可,但总体而言,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第一种意见突出违约金的惩罚性与法律规定不符,假设如下情形,一方违约,未造成损失,因约定金具有惩罚性不以损失为发生前提,约定的违约金全额支付;另一方违约,造成损失,但约定违约金过高,依据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可请求法院予以减少违约金,支付实际损失数,如此一来,未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反倒支付违约金多于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这显然有失公平。当然,在不显失公平的前提下,双方也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但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应认定具有补偿性。结合本案案情,本案中的违约金条款具有概括性,没有明确是补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应认定是补偿性违约金。如认定惩罚性也与当事人意思不符,试想,只要改变房屋结构就要支付违约金,那么承租人改良房屋使房屋升值或基于合同目的改变房屋结构,这些是否也要承担违约金呢,显然不是。
其次,补偿性违约金不能与解除合同并存。补偿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对将来违
约行为造成损失的一种预先确定,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可免去守约就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直接按约定数额要求对方支付。因此,只要约定的违约金不低于或不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将全额予以支付。换句话说,补偿性违约金的约定的数额包括了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即使违约金约定过低,约定时并未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也可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予以增加。无论是预先约定,还是损失发生后的主张也好,补偿性违约金均包括了可得利益损失。解除合同效力在于使合同恢复原状,而可得利益的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能产生,既然守约方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就不能得到合同在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合同解除,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同样,合同解除后不能主张涵盖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违约金。从另一方面来讲,违约金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合同解除后,作为合同条款之一的补偿性违约金条款也不复存在,违约金条款不发生效力。
最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损失是基于合同消失后所产生的,而其范围也只是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
作 者:杨卫宁、栗娟(作者单位:市中院审监庭)
合同解除制度一直是合同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对合同解除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及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上,而对于其与违约金的关系,即合同解除后是否能主张违约金,却少有论述。立法上对此规定亦不明确,《合同法》仅在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本法条中,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独立存在的依据,未予说明,因而导致司法界对此法条理解不一。
一、合同解除的性质与合同解除的标的笔者以为,在探讨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前,需要对两个先决性问题予以澄清:
(一)合同解除的性质。主张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不能并存者所持的理由之一是二者同属违约责任形式,故不能同时适用。此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①“在过错违约时,合同解除是通过结束合同关系的办法使违约方承受其不利,具有强制合同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作用”。{2}合同的解除“体现了对违约方的制裁”。{3}这种主张的依据是“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对违约方不利”。其实,这种“根据”笔者认为有明显的片面性:其一,对拒绝履行一方面而言,合同的解除正是其期望的结果;其二,合同的解除对非违约方也有弊处。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合同的解除更多的体现了权利的性质,其本身不是违约责任形式,而是非违约方在不得己的情况下采取的“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是非违约方的一种能及时、有效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非违约方就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以及何时行使这种权利,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所谓“违约补救”,其概念源于英美法律,和违约责任同属于违约的直接法律后果,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各种主要的补救措施,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同时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正因为二者有许多竞合之处,往往容易为人所混淆,但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违约补救”是法律赋予受害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时的手段,也即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依法实施一定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消除或减少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实现订约的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违反合同,各自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补救。由于补救在性质上是法律赋予的非违约方的权利,所以非违约方在行使补救的权利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从事一定的行为,例如,选择某种补救措施或是否行使补救的权利等。而“违约责任”尽管也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但其在性质上不仅赋予一方享有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而且要求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后果及责任。违约责任不仅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同时也是对国家的责任,因此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行性,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都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合同的解除。从体系安排上,合同解除这一制度本身亦是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中。而从实现的方式上,合同的解除也完全属于非违约方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选择,不必经法院裁决也可以实现,只有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时,才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见,从我国立法来看补救和责任形式还是有区别的,合同的解除是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一项民事权利,而不是法院对违约一方当事人适用的民事责任形式,因此二者并存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二)合同解除的标的。传统民法认为合同解除的标的是有效成立的合同。理由是“从解除的文义理解即是卸去、消除之义,合同解除即消除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所谓解除,即解消其法律约束力之意”。这种观点固然有利于非违方得已从原合同中完全的摆脱,但缺陷也是明显的,导致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陷入了逻辑上的怪圈。此根源在于传统民法上往往对合同与合同内容不加区分,特别是将合同的原始性权利义务等同于合同内容,进而等同于合同,又加上合同解除在文意上易产生理解上之错误,以致认为合同解除的标的是有效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复存在。
近来,有学者将合同与合同内容作了区分,认为合同的内容包括原始性权利义务和救济性权利义务。原始性权利义务,表现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合同完全履行的设定的权利义务,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中对合同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及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的约定履行。原始性权利义务的实现就是合同的完全履行。而救济性权利义务,是在合同未履行,即原始性权利义务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为实现合同目的而采取的违约救济方式。通过原始性权利义务或救济性权利义务均可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合同解除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原始性权利义务,不涉及救济性权利义务。另外,合同一经生效,除有特定原因,将永续存在,成为权利义务变动之法律依据,合同解除后,合同依然有效存在,作为违约救济的依据。依此种观点,《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中所说的“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就是合同中的救济性权利义务。因此,合同解除只发生原始性权利义务不再有约束力的后果,而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作为救济性权利义务仍继续存在,其效力不受影响。此种学说较好地解决了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请求权的依据问题。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
合同解除可以分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及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以下笔者将对不同合同解除的情况进行区分,并讨论其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
(一)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成前,当事人通过订立另一合同的方式,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之行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我国《合同法》将协议解除作为约定解除的一种规定于合同解除体系中,这与大陆法系通行的做法不同。通常协议解除是排除于合同解除制度之外的,理由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合意解除,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而非依一方意思表示之解除,与大陆法系民法所规定之契约解除全异其性质。故不适用或准用大陆法系民法关于契约解除之规定”。协议解除的标的是有效的合同,其实质在于以一个新合同取代原合同,新合同的基本内容就是原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消灭,也有学者将这种新合同称之为反对合同,也就是说当事人协商的目的就是达成一个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因此,在协议解除的特殊情况下,已生效之原合同已不复存在。协议解除不仅要求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终止原合同关系。而且、也是更重要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即各方的权利、义务重新作出安排。因此,合同解除协议中理当包含解除后责任如何承担,损害如何填补的内容,由于新合同己取代了原合同,原合同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将不再执行。事实上,协议解除于性质上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安排、调整与分配,并不局限于对债务不履行时之补救,也就是说协议解除既可以产生于一方违约,也可以在非违约的情形下产生,非违约的情形下本不适用违约金条款,而违约的情况下,双方也完全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合同并附加其它赔偿条款作为解决之道,因此,在协议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并非必然,而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笔者认为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也应当对依据解除协议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值得一提的是,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因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对无过失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请求权并不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因此在逻辑上可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和谐共存。
(二)约定解除。所谓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一般称之为“解约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于订立契约时约定,亦得于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若于契约成立生效后,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之前,发生约定之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即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协议解除相同的是,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当然因为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非违约的情形下显然并无探讨与违约金关系之必要,而在一方违约导致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原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依然有效存在并可以作为非违约方主张的依据。
4.违约告知函 篇四
上海(亚尔丹服饰)沈世杰:
你好:
兹因贵方与我司于2009年12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贵方承租我司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街道永华街65(临)号东四楼一房,租赁期限满2014年12月31日止,因贵方未按合同如约履行部分相关责任且提前搬迁,为我司造成经济损失,今致函贵方协商解决 请予以重视。
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在租赁期间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相应费用超过半个月的,甲方除有权收回房屋外,并且享有对乙方在房屋内所有设施物品留置及处置权:第十四条约定: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如其中任一方违约,则需支付违约金为租期内六个月租金。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综上,我司要求贵方补足1月租金计人民币元,水费1521电费元。另外为恢复由房屋内设施被损坏造成影响后期出租事宜,需赔偿我司经济损失,具体如下:重装中双门(共八扇,其中单门5,双门3)计人民币元电路恢复元,隔板恶意拆除需修补嵌条所花费用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如贵方同意赔偿,我司可不追究金额为租期内六个月租金违约金的,否则我司将依法保留诉讼权利
谨此函电,请贵方在接到本函10日内函复。
顺祝!
5.【必备】违约道歉信 篇五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可能会用到道歉信,道歉信是当无法答应对方的所请所托或因个人失误引起对方不快时,表示陪礼道歉的一种信函。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违约道歉信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违约道歉信 篇1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某某,是来自于某某大学某某专业的学生,已与贵公司签署了就业三方协议,目前由于家庭的一些原因而与贵公司违约,感到非常的惭愧与歉疚,望各位领导谅解!
贵公司是行业的中流砥柱,也是我们大学生所非常渴望加入的公司。在之前的宣讲会以及面试的过程中,我都充满着期待。现在我却因为家庭的安排,不得不放弃这个宝贵的机会,我感到非常的遗憾。作为一名还未踏出校园的大学生,我便失信于贵公司,是我的巨大损失,也是我终身的遗憾,做出这个决定,我也非常的不舍,同时也望贵单位领导谅解。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将会给贵单位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贵单位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
对于这次解约的行为,是我的全部责任,再次向您表示歉意!并希望您通过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道歉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违约道歉信 篇2尊敬的实创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了实创!正是您的信任才使得我们有机会为您家提供整体装修服务。由于公司在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一季度遇到来自内外的各种困难,致使工程未能如期交付,给您的生活带来了种种困扰。对此,我司表示诚挚的歉意。
实创家装作为一家已经专注家装领域 9年的公司,从20xx年率先推出家装套餐,20 年获得资本投资后加快全国扩张,迅速拥有28家直营公司。经过了几年的全国运营,由于布局分散导致的管理问题和市场问题逐渐暴露。有三分之一的直营公司无法自负盈亏。20xx年集团下决心关停部分直营公司,这需要大量资金来解决善后问题。在原本资金就比较吃紧的情况下,20xx年春天又遭遇了严苛的环保督查政策压力。实创位于天津武清工业区的自有木作产业园是环保重点督查区域,更有雾霾期的随时停工令,导致工厂持续不能正常生产。位于顺义大兴区的库房因为区域安全检查导致大量产品不能按时出库送货安装。
由于实创的业务特点不同于其他装饰公司,木门、厨柜、全屋定制家具是三合一木作系统,优点是对整体工期整体效果整体环保负责,缺点是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影响全盘。我们遭受的问题使得各个交付环节和人员都陷入被动局面,并造成大量的客户投诉、不满。
上诉陈述并不是实创推卸责任的理由,只是希望让您可以全面了解情况。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公司已经全面调整资金使用、生产施工、服务流程等各个环节的联动机制,以确保提升自身的交付能力。逾期的业主,实创会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违约赔偿。解除合同的业主,实创会退还相应款项。公司上上下下正在携手努力,决心使您暂时的失望不转化成持续的失信。我们希望用道歉表示诚意、用行动再获信任。
目前,实创家装的直营城市有北京、石家庄、广州、郑州、青岛、南京。改制重组9家,分别是天津、兰州、银川、西宁、合肥、南昌、唐山、邯郸、呼和浩特。团队参股改制3家,分别是:上海、杭州及武汉。继续经营的公司均已逐步恢复正常运转,十家关闭城市的大部分问题已经落实解决。巴赫曼木作工厂除去雾霾短暂停工令外,也已全面恢复生产,产能和人工都能保证我们把前期延期工地和后续客户服务好。
实创家装全体员工将汲取经验教训,把客户满意作为第一使命,将装修做好,将产品做好、将服务做好!
违约道歉信 篇3尊敬的行管一班同学:
您们好!首先,对于这次院运会报名的事件,请允许我表示由衷的`歉意!
由于工作疏忽,在这次院运会过程中做出了一些对您们不尊重的事情,给您们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响,这是我的失职。这次事件中,作为体委,我没有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做事不够认真,以致于自己犯下了通知不到位等低级的错误,因此,在此,我向您们致歉!望见谅!并且我会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吸取教训,往后,我会以身作则,做好以后的工作,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xxx
xx年x月x日
违约道歉信 篇4____有限公司:
您好,我叫___,是___大学___专业的一名学生。首先要感谢贵公司对我的认可,给了我一个工作的机会,让我签订了人生中的地一份就业协议。但是,实在很抱歉,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要与贵公司解除协议。我为我的违约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表示诚挚的道歉。我深知这样做不仅扰乱了公司的计划,还耽误了您宝贵的时间,我深表歉意。感谢您的宽容和大度,一直包容着我的无理取闹。为此,我写了这封道歉信,希望能得到贵公司和您的谅解。
如您所说,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这样做确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我深思自己的做法,对于我自身、对学校的信誉都有很不好的影响,会影响我们学校在贵公司心中的形象,甚至影响我的学弟学妹们的就业。所以我希望通过我诚恳的道歉,弥补自己的过错,挽回贵公司对我们学校的看法。
通过这件事,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做事太冲动,欠考虑。我学的是____专业,但说实话我对____这个行业真的没有什么兴趣,学习成绩也不好,上课听不懂,后来就干脆旷课不去了,还经常挂科,或许我天生就不是从事____行业的料吧。只是看着身边的同学都在忙着找工作自己也着急,没有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职业规划。
您对我说过,不要放弃自己的专业。我认真的考虑过,可是我的专业基础实在太差,即使到了工作岗位,也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基础培训,所以我觉得自己还是不适合这个行业。我的第一志愿报的是计算机专业,因为分数不够被调剂到了___专业。但我没有放弃对计算机网络的爱好,把大部分的学习时间都用在了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上,所以我还是希望毕业之后能够从事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工作。
千言万语都无法表达我心中的歉意,也无法弥补对您和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只希望我的道歉能得到您些许的谅解,原谅我的冲动,我的无知。您的宽容我会铭记在心,伴随着我的一生。谢谢您!
此致
敬礼
道歉人:___
6.什么是违约使用电费 篇六
1 违约使用电费
违约使用电费, 是客户违反合同的用电行为需要进行补偿的电费。违约使用电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罚款。
2 违约使用电费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 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 其他用户:①当年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②跨年度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 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3 违约用电的行为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 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 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 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 擅自接线用电。
(2)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以上所述, 都是违约用电的行为。
4 违约用电的处理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属于违约用电行为。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 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 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应按照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 并且承担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使用时间无法确定的, 实际使用时间按照3个月计算。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 除了应拆除私增容量的设备外, 属两部制电价的用户还需要补交基本电费, 承担3倍私增容量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需要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 (千伏安) 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擅自使用已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已封存的电力设备的, 应停用违约使用设备, 属两部制电价的用户, 除补交基本电费外, 还需承担2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承担擅自使用该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 (千伏安) 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5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指用户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改类手续,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或允许自行改变用电类别的行为, 即违反电价分类属性用电的行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是违反供用电法规的一种行为。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力违法行为,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1) 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
(2) 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
7.个人违约申请 篇七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是一名2012届**学院应届毕业生。由于签约前过于仓促而未考虑周全,现向您提出违约申请。原签约单位为**公司,目前,我新找到的单位为**公司。
首先我要说声对不起,虽然我知道这一声对不起显得分量太轻,尽管我已经向原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作了诚恳的说明,我仍然要对我与原单位的违约而给学校、学弟学妹们造成的影响,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是于2011年10月30号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于当时周围的同学都找到了合适的工作,而我一直特别向往的**和**却因为专业不对口而拒绝了我,后来我也面试过很多次,在一次次的拒绝中,我的压力剧增。万般失落之际,我等到了**的offer,于是我便签了。
签约之后,我跟我女朋友去了原单位,发现现实与理想有很大的差距。我的家庭非常贫困,父母是地地道道的农民,而我是家里的顶梁柱,原单位的月薪是1700元,这其中包括吃饭住宿400元,五险一金400元,实际上我每个月只能拿到900元,这让我感觉到养家很难。在我们去之前,原单位有非常大的意愿想签我女朋友,但是因为专业不对口,原单位没有签我女朋友。大学期间,我跟我女朋友就是异地恋,我们深知异地恋的痛苦与无奈,虽然象牙塔里遥远的距离没有拉开我们,但是
我想工作了,复杂的社会和现实的无奈很容易拉开我们的距离,选择工作在一起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
一直以来我家中的父母都希望我回去,回到他们身边去,人都说养儿防老,看着父母逐渐苍老的面庞和鬓鬓白发,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大同是一个离我的家乡甘肃很远的城市,离家太远的工作让我无法照顾父母,我是个家庭观念很重的人,看着父母一天天的老去,我不能在树欲静而不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的懊悔中度过。
后来,我收到了**公司的offer,**公司是位于家乡的一家钢铁企业,**是甘肃省最大的钢铁企业,在甘肃企业中发展很好,效益和经济也是很强的,又是一个大型的国企,而我所学的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在那里也会得到很大的发展空间。父母很希望我能去那里,我也很希望在工作之余能照顾父母。此外,我女朋友也在兰州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我们终于有机会可以在一起了。
经过再三考虑,希望领导可以允许我与原单位解除协议,选择回到自己的家乡工作,回到父母的身边。
我深知此次违约会给母校就业工作带来不便,所以我诚恳的向学校领导、老师表示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原单位的违约条款,在**我会好好努力,勤奋工作,争取以傲人的成绩报答学院和学校,再次恳请领导原谅我,并恳亲领导允许我与原单位解除协议,回到家乡工作。
申请人:**
8.违约道歉信集合 篇八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道歉信对我们的作用越来越大,通过道歉信,我们可以更好地解释事情发生的原因,消除误会或矛盾。怎么写道歉信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违约道歉信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违约道歉信 篇1尊敬的重庆一中领导:
您好!希望耽搁您一点时间看完这封信。
我是东北师范大学___届毕业生___,我在看到贵校招聘的信息后于11月1日投了简历,之后接到通知在贵校进行了面试,面试过程很愉快,面试我的各位老师很有亲和力。经过几轮面试之后,我通过了老师们的考核。感谢您们给我这个工作机会,是对我的赏识我由衷的感谢。
但是首先我要非常诚恳的向各位老师致歉,对不起!我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我决定放弃到贵校工作的机会,需要和贵校解约。我深知这样会给您们造成一定的不便,我诚恳地向您们致歉。同时也把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写在下面,下面的事实表达了我诚恳的态度和真诚的道歉,希望能得到您们的谅解,盼望得到您们的支持。
我是一名吉林省的免费师范生,能够与贵校签订就业协议签到贵校是我的荣幸。下面是我放弃贵校的几个重要原因,希望得到您们的理解:
第一、我对本专业学习没有深入的研究,面对贵校学习根基和成绩特别好的学生,我的能力会难以胜任。
第二、重庆远离我的家乡,而我的父亲独自在吉林农村种田,我想自己能留在亲人身边照顾他们。
第三、重庆一中的基本工资不是特别高,在主城区生活的压力巨大,家里目前的经济状况不允许我到消费那么高的地方去工作。另外,面对高达八万多的巨额违约金,家里实在承担不起。
我知道就业协议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一定要认真对待。签后一旦违约,无论对学校还是对我自己的声誉,对贵校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我再次因为自己的违约向贵校领导致歉,希望贵校同意和我解除协议,签署解约申请。
再次向贵校致歉,给您们带来这么多麻烦实在很对不起!希望能尽快得到您们的答复。
此致
敬礼
道歉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违约道歉信 篇2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现在我怀着沉重的心情,向贵公司的各位工作人员表达我深深的歉意,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本科生,能够成功签约xx,一直是我的骄傲,可以有机会加入xx这个优秀的集体,也一直是我的愿望。现在我却因为家里的安排与反对,不得不放弃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我非常的遗憾,也对于我给贵公司造成的不便和损失,感到万分的歉疚,也要郑重的说声“对不起”!
xx作为中国的知名企业,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社会为国家也做出了巨大的付出,对于这样一个富有责任感的企业,我深深的佩服。我也愿xx勇攀高峰,再创佳绩!
再次为我的违约行为向各位工作人员及领导表达我的歉意,衷心的祝愿各位在以后的生活中事事顺心,同时也祝愿xx的明天更加灿烂辉煌!
XXX
XXXX年XX月XX日
违约道歉信 篇3**有限公司:
您好,我叫***,是***大学***专业的一名学生。首先要感谢贵公司对我的认可,给了我一个工作的机会,让我签订了人生中的地一份就业协议。但是,实在很抱歉,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要与贵公司解除协议。我为我的违约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表示诚挚的道歉。我深知这样做不仅扰乱了公司的计划,还耽误了您宝贵的时间,我深表歉意。感谢您的宽容和大度,一直包容着我的无理取闹。为此,我写了这封道歉信,希望能得到贵公司和您的谅解。
如您所说,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这样做确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我深思自己的做法,对于我自身、对学校的信誉都有很不好的影响,会影响我们学校在贵公司心中的形象,甚至影响我的学弟学妹们的就业。所以我希望通过我诚恳的道歉,弥补自己的过错,挽回贵公司对我们学校的看法。
通过这件事,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做事太冲动,欠考虑。我学的是****专业,但说实话我对****这个行业真的没有什么兴趣,学习成绩也不好,上课听不懂,后来就干脆旷课不去了,还经常挂科,或许我天生就不是从事****行业的料吧。只是看着身边的同学都在忙着找工作自己也着急,没有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职业规划。
您对我说过,不要放弃自己的专业。我认真的考虑过,可是我的专业基础实在太差,即使到了工作岗位,也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基础培训,所以我觉得自己还是不适合这个行业。我的第一志愿报的是计算机专业,因为分数不够被调剂到了***专业。但我没有放弃对计算机网络的爱好,把大部分的学习时间都用在了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上,所以我还是希望毕业之后能够从事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工作。
千言万语都无法表达我心中的歉意,也无法弥补对您和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只希望我的道歉能得到您些许的谅解,原谅我的冲动,我的无知。您的宽容我会铭记在心,伴随着我的一生。谢谢您!
XXX
XXXX年XX月XX日
违约道歉信 篇4尊敬的行管一班同学:
您们好!首先,对于这次院运会报名的事件,请允许我表示由衷的歉意!
由于工作疏忽,在这次院运会过程中做出了一些对您们不尊重的事情,给您们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响,这是我的失职。这次事件中,作为体委,我没有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做事不够认真,以致于自己犯下了通知不到位等低级的错误,因此,在此,我向您们致歉!望见谅!并且我会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吸取教训,往后,我会以身作则,做好以后的工作,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xxx
xx年x月x日
违约道歉信 篇5尊敬的实创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了实创!正是您的信任才使得我们有机会为您家提供整体装修服务。由于公司在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一季度遇到来自内外的各种困难,致使工程未能如期交付,给您的生活带来了种种困扰。对此,我司表示诚挚的歉意。
实创家装作为一家已经专注家装领域 9年的公司,从20xx年率先推出家装套餐,20 年获得资本投资后加快全国扩张,迅速拥有28家直营公司。经过了几年的全国运营,由于布局分散导致的管理问题和市场问题逐渐暴露。有三分之一的直营公司无法自负盈亏。20xx年集团下决心关停部分直营公司,这需要大量资金来解决善后问题。在原本资金就比较吃紧的情况下,20xx年春天又遭遇了严苛的环保督查政策压力。实创位于天津武清工业区的自有木作产业园是环保重点督查区域,更有雾霾期的随时停工令,导致工厂持续不能正常生产。位于顺义大兴区的库房因为区域安全检查导致大量产品不能按时出库送货安装。
由于实创的业务特点不同于其他装饰公司,木门、厨柜、全屋定制家具是三合一木作系统,优点是对整体工期整体效果整体环保负责,缺点是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影响全盘。我们遭受的问题使得各个交付环节和人员都陷入被动局面,并造成大量的客户投诉、不满。
上诉陈述并不是实创推卸责任的理由,只是希望让您可以全面了解情况。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公司已经全面调整资金使用、生产施工、服务流程等各个环节的联动机制,以确保提升自身的交付能力。逾期的业主,实创会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违约赔偿。解除合同的业主,实创会退还相应款项。公司上上下下正在携手努力,决心使您暂时的失望不转化成持续的失信。我们希望用道歉表示诚意、用行动再获信任。
目前,实创家装的直营城市有北京、石家庄、广州、郑州、青岛、南京。改制重组9家,分别是天津、兰州、银川、西宁、合肥、南昌、唐山、邯郸、呼和浩特。团队参股改制3家,分别是:上海、杭州及武汉。继续经营的公司均已逐步恢复正常运转,十家关闭城市的大部分问题已经落实解决。巴赫曼木作工厂除去雾霾短暂停工令外,也已全面恢复生产,产能和人工都能保证我们把前期延期工地和后续客户服务好。
实创家装全体员工将汲取经验教训,把客户满意作为第一使命,将装修做好,将产品做好、将服务做好!
违约道歉信 篇6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现在我怀着沉重的心情,向贵公司的各位工作人员表达我深深的歉意,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本科生,能够成功签约__,一直是我的骄傲,可以有机会加入__这个优秀的集体,也一直是我的愿望。现在我却因为家里的安排与反对,不得不放弃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我非常的遗憾,也对于我给贵公司造成的不便和损失,感到万分的歉疚,也要郑重的说声“对不起”!
__作为中国的知名企业,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社会为国家也做出了巨大的付出,对于这样一个富有责任感的企业,我深深的佩服。我也愿__勇攀高峰,再创佳绩!
再次为我的违约行为向各位工作人员及领导表达我的歉意,衷心的祝愿各位在以后的生活中事事顺心,同时也祝愿__的明天更加灿烂辉煌!
此致
敬礼
道歉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违约道歉信 篇7xxxx有限公司:
您好!
我叫xxx,是x大学xxx专业的一名学生。首先要感谢贵公司对我的认可,给了我一个工作的机会,让我签订了人生中的地一份就业协议。但是,实在很抱歉,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要与贵公司解除协议。我为我的违约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表示诚挚的道歉。我深知这样做不仅扰乱了公司的计划,还耽误了您宝贵的时间,我深表歉意。感谢您的宽容和大度,一直包容着我的无理取闹。为此,我写了这封道歉信,希望能得到贵公司和您的谅解。
如您所说,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这样做确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我深思自己的做法,对于我自身、对学校的信誉都有很不好的影响,会影响我们学校在贵公司心中的形象,甚至影响我的学弟学妹们的就业。所以我希望通过我诚恳的道歉,弥补自己的过错,挽回贵公司对我们学校的看法。
通过这件事,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做事太冲动,欠考虑。我学的是xxxx专业,但说实话我对xxxx这个行业真的没有什么兴趣,学习成绩也不好,上课听不懂,后来就干脆旷课不去了,还经常挂科,或许我天生就不是从事xxxx行业的料吧。只是看着身边的同学都在忙着找工作自己也着急,没有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职业规划。
您对我说过,不要放弃自己的专业。我认真的考虑过,可是我的专业基础实在太差,即使到了工作岗位,也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基础培训,所以我觉得自己还是不适合这个行业。我的第一志愿报的是计算机专业,因为分数不够被调剂到了xxx专业。但我没有放弃对计算机网络的爱好,把大部分的学习时间都用在了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上,所以我还是希望毕业之后能够从事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工作。
千言万语都无法表达我心中的歉意,也无法弥补对您和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只希望我的道歉能得到您些许的谅解,原谅我的冲动,我的无知。您的宽容我会铭记在心,伴随着我的一生。谢谢您!
XXX
20xx年xx月xx日
违约道歉信 篇8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某某,是来自于某某大学某某专业的学生,已与贵公司签署了就业三方协议,目前由于家庭的一些原因而与贵公司违约,感到非常的惭愧与歉疚,望各位领导谅解!
贵公司是行业的`中流砥柱,也是我们大学生所非常渴望加入的公司。在之前的宣讲会以及面试的过程中,我都充满着期待。现在我却因为家庭的安排,不得不放弃这个宝贵的机会,我感到非常的遗憾。作为一名还未踏出校园的大学生,我便失信于贵公司,是我的巨大损失,也是我终身的遗憾,做出这个决定,我也非常的不舍,同时也望贵单位领导谅解。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将会给贵单位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贵单位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
对于这次解约的行为,是我的全部责任,再次向您表示歉意!并希望您通过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道歉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违约道歉信 篇9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现在我怀着沉重的心情,向贵公司的各位工作人员表达我深深的歉意,作为一名非重点院校的本科生,能够成功签约__,一直是我的骄傲,可以有机会加入__这个优秀的集体,也一直是我的愿望。现在我却因为家里的安排,不得不放弃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我非常的遗憾,也对于我给贵公司造成的不便和损失,感到万分的歉疚,也要郑重的说声对不起。
__作为中国的知名企业,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社会为国家也做出了巨大的回报,对于这样一个富有责任感的企业,我深深的佩服。从宣讲会一直到现在,__面试的场景历历在目,我非常感激__主管给予我机会,让我第一次来到了__这个美丽的城市,有机会亲眼见识到了__。二面时我不出彩的表现,让我一度以为会与__失之交臂。幸运女神眷顾我,让我通过了面试,最终有机会可以加入__。可是现在,我不得不说一句抱歉。因为我的原因,现在只能放弃这个美好的愿望。
__真的是一个很好的地方,我去过庐山,感受到了匡卢奇秀甲天下的壮丽。在__,我感动__人的热心、淳朴。我在__接触到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非常的和蔼友善,这些都让我感到非常的温暖。我希望以后还可以有机会来到__这个美好的城市。再次为我的违约行为向各位工作人员及领导表达我的歉意,衷心的祝愿各位在以后的生活中事事顺心,同时也祝愿__的明天更加灿烂辉煌!
此致
敬礼
道歉人:___
9.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篇九
( 一) 网络购物概念及特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起, 网络购物的形式已经逐渐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之间。虽然网络购物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但是它的法律内涵是什么, 目前法学界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故个人认为, 网络购物指的是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进行对货物和服务的买卖活动。从从以上对网上购物的定义, 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购物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一是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相比于现场交易而言, 网络购物的主体以及网络购物的交易方式等方式存在虚拟性。网络购物的主体双方是看不到, 摸不着的, 网络购物交易的对象以及交易的产品不具有现场性。二是交易成本低。网络购物可以节省买卖双方很多的成本。如场地费用、购物的时间成本等现场交易必要性的支出, 这些成可以节省买卖很多不必要的开支, 从而在网络购物中存在物美价廉的商品。三是网络购物的品种繁多。从品种形态来看, 有实物商品, 而且该类商品种类繁多, 有无形商品, 如提供智力服务, 如提供技术服务等商品。
( 二) 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表现
网络购物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在网络购物中违反先合同义务。从其原因看, 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 对商品的属性以及其使用价值不能够直接的了解, 若经营者一方违背诚信原则, 通过对商品的虚假宣传, 或者虚构商品的适用价值, 夸大其使用功能, 隐瞒商品存在的重大缺陷, 从而导致消费者做出缔约的决定。经营者的此种行为, 明显违背了先合同的义务。第二个方面是在网络购物中违反合同履行义务。网络购物中违反合同履行义务, 主要表现在对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 具体表现在如网络购物合同中, 经营者一方卖方迟延发货的行为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行时间的违约。第三个方面是在网络购物中违反后合同义务。对于该类违约行为, 指的是在网络购物成立而且生效的前提下, 对于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存在违约的行为, 如保密、协助等义务。违反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 其责任形式是继续履行义务或者损害赔偿。这一规定也适用于网络购物后合同义务的形式。
二、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存在的问题
( 一) 网络购物违约责任追究的立法存在瑕疵
网络购物违约责任追究的立法存在瑕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购物立法不够完善。由于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 我国关于网络购物方面的立法, 主要体现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 网络购物在实践中的纷繁复杂以及在实践中不断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 在法律适用和维权的过程中,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适用, 导致对网络购物中违约方的追责比较难的问题。二是网络购物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尽管我国对网络购物的纠纷比较重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与完善, 但是从其法律条文中看, 尚存在诸多问题。如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第二款的规定较为模糊, 只是规定了有关机关, 但是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 以及在网络购物中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下, 消费者在寻求救济的时候, 难以找到相应的行政机关, 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 导致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不强, 存在操作难的问题。
( 二) 网络购物违约责任追究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对于网络购物的买卖行为, 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当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纠纷的时候, 对于举证责任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意识不强。对于普通的消费者,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关键性的证据, 由于自身对证据的保留意识, 以及对证据的重要性等方面认识不足, 导致在维权过程中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从而导致自身的利益受损。如在收到商品时候, 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时候, 应当对商品的质量问题进行证据保存。如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 在网络购物中, 往往双方是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对于该类意思表示的载体是电子数据, 聊天记录等形式。因此, 要对该类证据要妥善保持, 避免出现丢失等情况。三是证据制度有待完善。其具体表现为该类规责原则主要由事实提出方, 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以及网络交易中商品的特殊性, 导致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因此, 有必要对网络交易的商品的规则原则上进行细化以及明确, 严格对不同类别的商品进行规则制度的完善。
( 三) 网络购物违约行为行政救济不到位
网络购物违约行为非诉处理机制不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救济难的问题。尽管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能。从这条可以看出, 明确了合同违约行为的机构, 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违约行为的职权。故对于网络购物的违约行为也可以参照此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网络购物交易双方的虚拟性, 对于卖方所在地的确认存在困难, 卖方对自己所在地存在虚构的情况以及对于有关的行政部门而言, 对于网络违约行为的管理难度较大。因此, 对于网络购物违约行为存在行政救济不到位的情况。二是行政救济不到位的问题。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 我国相继出台了法律法规对网络购物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也明确了对于网络购物违约行为行政救济的途径, 但是存其争议解决条款看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新修订的消法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不能够明确的指引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双方如何寻求行政救济, 对于行政救济没有细化, 导致对于网络购物违约行为的行政救济不到位的问题。
三、完善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对策
( 一) 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的立法完善
网络购物违约责任追究的立法完善, 有利于规范网络购物双方的网络购物行为, 有利于促进网络购物行为的进一步发展,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网络购物违约责任追究的立法完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网络购物立法。对于网络购物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的问题, 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 对具体的网络购物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 通过对网络购物的进一步立法完善, 能够对网络购物中违约方的追责有法可依。二是加强网络购物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对我国网络购物的纠纷, 通过在实践中发现的操作难的问题, 应当制定更加细致的措施, 细化网络购物的立法规范的流程及其适用归则, 避免出现立法模糊的情况, 对网络购物的违约责任救济主体应当明确, 进一步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的秩序性, 保护网络购物中的交易主体。
( 二) 健全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的取证机制
在诉讼程序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是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维护的关键所在, 是诉争案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准则。健全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的取证机制,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证据意识。对于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双方,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对于关键性的证据需要保留。如确定交易内容的依据, 如交易时间、地点以及履行方式, 以及确定交易成立与生效的证据。如确认收货、付款时间等证据, 也需要特别注意, 由于在维权过程中, 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从而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对证据的保留意识, 以及对证据的重要性等方面需要时刻注意。如在收到商品时候, 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时候, 应当对商品的质量问题进行证据保存。因此, 要对该类证据要妥善保持, 避免出现丢失等情况。二是加强证据制度的完善。针对网络交易过程中的特效性以及商品特殊性的原因。由于网络交易过程中, 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往往经营者对商品的属性以及使用价值更为具有优势。在网络交易达成之初, 由于消费者对该商品的知情权由于网络交易的形式而导致对该商品认识不足, 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 有必要针对网络交易的商品因商品得的种类以及属性进行归类划分举证责任。对不同的商品适用不同的举证规则, 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 三) 加强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的行政管理力度
加强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的行政管理力度极为重要, 由于提供网络交易的平台作为商事主体, 不具有行政职能。对于网络交易双方的争议由于其自身职权有限, 不具有处罚权, 以及缺乏相应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故对于网络购物违约责任, 需要行政机关有所作为。加强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的行政管理力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大行政审查力度, 提高网络交易的经营方的门槛。由于当前网络交易中, 很多经营者是三无人员。无固定的地址, 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无固定的职业。因此, 当出现网络购物争议的时候, 即使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出面进行协调解决, 但是由于经营者的不确定性, 导致很难找到经营者进行协商沟通解决纠纷。因此, 对于三无人员的经营者, 应当加大审核力度, 对于该类经营者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予以限制经营或者不允许其进入到网络交易平台中。二是明确行政救济主体。由于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我国修订的消法中明确了该类交易纠纷的行政救济主体, 但是对于行政救济措施没有细化, 应当对具体的行政救济的职能部门加以明确规定。如明确规定由网络交易的一方所在地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予以管辖该类争议。同时, 对该部门如出现行政部作为的行为加以明确相关责任条款, 避免出现行政救济不到位的问题。
四、结论
本文从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理论出发, 结合网络购物纠纷的现实情况进行相关的研究, 认为加大网络购物的违约责任的追究需要从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立法、司法, 行政等方面入手, 从而实现协调网络购物买卖双方利益存在的矛盾, 实现在网购购物纠纷过程中兼顾与取舍的平衡。
摘要:当前我国网络购物的行为极为普遍, 已经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而在网络购物中, 存在大量的网络购物合同争议。这些争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如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的行政管理力度不够、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的立法存在瑕疵、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的取证难的问题。因此, 加大对网络购物合同违约责任的研究, 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网络购物,违约责任,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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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约责任买卖合同 篇十
一、办证的义务分担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证应当由买受人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协助。
买受人的申请,指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持登记申请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实务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收据、契税收据、买受人身份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主要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包括依照规定或约定履行通知、提供必要证明文件等。
依《物权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法建造房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对该所有权进行出售处分时,需要先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一般指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规划许可证)、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一般指住宅工程使用许可证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测绘报告(一般包括房产要素调查测量成果、房产图测绘资料、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其他必要材料(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款收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无义务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义务,应一直持续到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止。
二、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有关疑难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1、“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
办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买受人提供的必要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批复、新建门牌号码审批表、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准住通知单。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应审查出卖人是否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此为法定期间。而现行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此为约定期间。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或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前述文件,则可以认定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向买受人提供前述文件,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如测绘部门迟延测绘、竣工验收部门迟延验收、登记机构迟延办理初始登记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便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也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非“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认定
(1)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首先是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通常是没有如约交付购房款等,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属于依法行使抗辩权的范畴。其次是买受人对房产交易法定义务的违反,突出表现在买受人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契税。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的买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买受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再次,买受人由于特殊的原因没有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证申请。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免责。
3、迟延办证违约责任适用诉讼时效的审查
在司法实务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第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在迟延办证违约责任案件中,买受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点已无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给付违约金。因此当迟延办证违约行为发生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给付违约金的义务,买受人开始享有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若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买受人迟延办证违约金的履行期限的(这种情况极少见),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违约金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应审查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迟延办证违约行为后是否向其主张过违约金给付,如果买受人没有主张过,诉讼时效从买受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
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因买受人没有主张过违约金给付,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同意给付违约金还不确定,因此买受人尚不具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客观条件,也就不存在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买受人已经主张过,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设定的给付违约金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没有给付,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给付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表示不给付违约金之日起计算。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审查
办理完毕房屋初始登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证过程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准确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该义务的情况,对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办证违约责任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初始登记的标志,应是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登记机构作出的关于同意房屋初始登记的批复。有意见主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办理权属登记的收件凭证即可视为完成初始登记。笔者不同意此种意。
第一,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其义务是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意味着证明文件所表征的各项登记、批准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作为买受人办证的前提,初始登记的批复应当包含在“必要的证明文件”中。换而言之,房屋买受人办证的前提是初始登记完成,只有在准予初始登记的批复作出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具备协助办证的法定条件。
11.CISG中根本违约的界定 篇十一
1.1CISG中对根本违约的定义
1.1.1 定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CISG) 第25条对根本违约做出了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见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见会发生这种结果。”由此可见, CISG同样是采用的结果主义的立场。
1.1.2 构成要件
鉴于根本违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重要地位, 英美国家的判例和学者学说已经对它的构成要件有诸多评述。一般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要件有: 违反合同义务的事实;损害的存在;实质上的剥夺;可预见性。下文会针对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及判定进行详细讨论。
1.1.3 举证责任
CISG在提出根本违约概念的同时, 也引发了举证责任的问题。究竟谁有义务证明存在“实际上的”“可预见的”损害?我国在民事纠纷上原则上采用“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英美法系中也有“the burden of prove would be on the innocent party”的说法, 这容易造成根本违约的举证责任也在于债权人这一错觉。然而事实上, 若要债权人证明这一切对其是很不公平的, 因而许多学者也都指出, 债权人只需要证明损害达到的严重程度, 不可预见的证明责任在债务人方。
1.2客观第三人标准
CISG里面对于“可预见性”的规定相较于之前的ULIS等有了较大的发展。上文已经提到, ULIS中的规定试图让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 回答“一个与对方处于相同境地的通情达理的人如果预见到违约行为及其后果是否还会与其订立合同”这一假设性问题。而后来的公约1978年草案第二十三条关于“可预见性”的规定是 “除非违约方未曾预见也没有理由预见”, 在立法过程中, 原有的表述“且违约方预见到或者有理由预见”隐含着应由无辜的受害方来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这一处置, 贸法会认为是不恰当的, 并且通过“除非”一词来对双方的地位加以修正。CISG引入了新的标准, 具体表述为“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可以看出, CISG是将判断标准细化了, 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主观标准, 要求违约方要证明其未曾预见, 但仅仅是这一个标准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因为违约方单方主观证明的随意性太大, 因而引入了客观第三人的标准, 即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虽然说CISG里面对于“可预见性”的这样一个定义相较于之前在可操作性和保障双方利益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仍然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究竟什么是“同等资格”?这样的同等要考虑许多因素, 不仅仅是同等的贸易领域、在贸易中起到的作用等贸易实践中的问题, 还包括整个社会贸易背景, 比如宗教、语言、习惯标准等等。 看上去标准个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另外, 中英文的用语不同也导致了解读的差异性。中文文本中所使的连词时“而且”, 应当说表明了比较明确的递进关系, 客观第三人标准起兜底条款的作用。但英文文本中使用的“and”, 其含义比较不确定, 可能的一种解释便是, 在认定根本违约时违约方的特殊知识和经验等不应被考虑在内, 从而使违约方逃脱可能应当承担的责任。 比如实践中, 违约方具有比一般商人更为专业的知识或是技术, 导致了其实际上具有更强的预见能力时, 是否仍然应当仅仅考虑一般的“reasonable person”, 这就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法律因其本质的要求导致规定难以涉及包含实践的方方面面, 这是非常正常的。而实践则应当结合现实的因素解读条文, 因此应当将违约方的特殊性考虑在内。
1.3预见的时间标准
CISG第25条在提出“可预见性”这么一个标准的同时, 也引发了一个问题:债务人要证明其不能预见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是合同订立时还是违约行为发生时? CISG并未确定预见的时间标准。
从立法史我们可以初步判断, 未说明具体的时间并不是CISG的疏漏, 而是为了给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机会。作为CISG前身的ULIS第十条曾经就“可预见性”的标准确立的时间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理应预见到”。但到了公约1978年草案, 其规定则将时间模糊掉了, 而该草案第二十三条的秘书处评论则指出, “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 必须由法庭作出相关的裁定”。 而CISG第25条的规定看来也沿袭了这样的立法理念。但是鉴于预见时间在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中的重要地位, 不同时间债务人掌握的信息量是大有不同的, 因而预见的能力也会大相径庭, 所以许多学者仍然通过文义分析等方式确定预见的时间标准, 在这个问题上总是争论不休。如CISG谈判代表德国学者Schlechtriem主张, 预见性的判定时间应该限制在合同订立时。 也有学者认为大多数时候, 预见性限定在合同订立时, 但也不排除在例外的案件中预见性成立于合同订立之后。因为一些信息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的履行准备中才能提供, 受害方仍然可以依赖它们主张预见性成立。 而Robert Koch教授还对法语、西班牙语以及俄语文本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他认为就英文文本而言, 公约似乎支持违约行为发生时的观点;而就其他三种语言的文本来看, 公约则似乎支持合同订立时的观点。 总之, 该预见时间标准问题在学界尚无定论。笔者认为, 如果总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债务人能否预见作为判断标准, 对债务人的要求未免过于苛刻。相较之下, 考虑到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和意思, 原则上以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更为妥当。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违约行为发生时债务人的预见能力已经明显超出订立合约时其的预见能力, 再死守订立合同时这一标准会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平, 因而可以结合实践做调整。
1.4实质性损害
CISG第25条关于损害也作出了规定, 便是应当“‘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一般简称为实质损害 (substantial detriment) 。一般认为, “损害”本身有三层意思或说三个要素:对受害方的有关损害;损害之根本性;损害与合同项下的期待成比例。 而相对于“损害”而言, “实质上的剥夺”引起了更多的争议, 也是法院判案的关键。“实质的”本是一个弹性的词语,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在对1978年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中指出:“损害是否严重, 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例如合同金额、违反合同造成的金额损失, 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度。” 该评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约》在这个问题上的空缺, 对于理解根本违约是有帮助的。但它的补充仍然不尽完善, 实际操作性并不强。结合学者的评述与实践中的判例, 笔者认为在考虑是否“实质上”的损害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4.1 可采取的救济性措施
是否具有其它可行的救济性措施也应当考虑在内。如果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而只有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真正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 虽然违约使得受害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但受害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并未被实质性剥夺, 这一利益仍有可能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得以实现, 则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
1.4.2 合同义务的性质
债务人违反的是主义务还是附随义务, 这一般根据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能判断。若违反的是主义务, 则容易构成根本违约。
1.4.3 违约情形的严重性
在这一点上又可以考虑多个因素, 如违约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一般说来, 违约行为持续的时间越长, 违约构成根本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大。又如违约部分的价值与合同总价值的比例。一般说来, 这一比例越高, 违约构成根本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一比例越低, 违约构成根本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小。当然这并不是说必须要量化的比较, 况且许多价值是不可量化的, 但不可否认这应当是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再如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故意所致还是疏忽所致等。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虽然《合同法》相较于之前的法律, 在根本违约的规定上有所发展, 但通过将《合同法》与CISG进行比较, 我们也可以发现《合同法》虽然吸收了CISG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 但仍然存在不足:
2.1没有明确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
《合同法》只是把根本违约的实质精神体现在94条第 (4) 项关于“迟延履行”与“其他违约行为”的规定中, 但是根本违约的概念使用的较为隐蔽, 不利于当事人对其理解。如果能明确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 不仅法律制度将更加明晰化, 也省去了人们对概念的揣测, 可以使根本违约的作用也将得到更大发挥。
2.2根本违约的标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过于原则性
这个标准的确立是借鉴CISG的作法, 将违约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确定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较以前三部合同法来讲, 己是向前大大迈进了一步, 但仍显得太笼统。实践中因现实情况的复杂多样而显得操作性不强, 我国又没有判例法, 在缺乏对什么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清楚解释的情况下, 对于具体情形下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往往会引起很大的争议。就像有学者指出的那样,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是一个由法官解释合同并依其裁量权加以判定的事项”。
2.3未列举“其他违约行为”及其具体形态下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
相比之下, CISG在第49条、第51条、第64条、第72条、第73条分别规定了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预期违约等不同违约形态下根本违约的具体判定标准。因此, 我国《合同法》可规定更加细致的判定标准以使其适用更具确定性。
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里程碑,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中第25条对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 相较于以前的法条有了很大的发展。然而, 该规定考虑到实践等因素, 对很多可能产生争议的的关键点都采用了弹性的词语。鉴于根本违约在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结合根本违约制度发展的历程以及学者学说、判例等资料提出了对第25条规定的较为合理可行的解释。并指出了如何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的规定, 使我国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在法律上也真正同世界接轨。
关键词:根本违约,可预见性,实际损害,合同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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