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消防员劳务合同(精选8篇)
1.合同制消防员劳务合同 篇一
昆山消防大队合同制消防员工资、福利待遇
1、合同制消防员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考评奖+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四部分
组成。
2、福利:五险一金,节日补助+年终奖。
3、工资、福利标准:
1)第一年消防员基本工资1400元,月考评奖550元。试用期为1200元/月、试用期时间视队员表现而定1-3个月。
职务工资:
班长300元/月;副班长200元/月;
驾驶员按照入伍1年300元/月、2年400元/月、三年500元/、最高3年封顶。实际驾龄满3年以上(含3年)入队后试用期满可以直接按照3年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其他职务补助。
普通队员100元/月。
2)福利标准;
队员过节费:春节1000元、元旦600元、劳动节600元、端午节400元、建军节400元、中秋节400元、国庆节600元。
高温补助:300、冷饮补助;200、年终奖;3000元
3)住宿,服装与伙食
伙食享受与现役士兵同等的供应标准,被服按照省消防总队合同制消防员被服标准实施,提供住宿(四人空调标准房间)。
第一年消防员每月工资:1400+550+100+100=2150-415=1735元,年可支配收入28320元左右,月均2360元左右。
备注:扣除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生育、失业计415元
2.合同制消防员劳务合同 篇二
关键词:消防,灭火救援,专职消防队
消防力量的发展是我国消防事业发展的根基, 研究推进合同制消防队伍可持续发展问题, 具有重大意义。针对目前全国690个县无公安消防队, 3.7万多个乡镇95%以上没有政府专职消防队, 60%以上的火灾发生在农村地区, 小火酿大灾事故屡有发生,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与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已成为长期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公安部及部消防局党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为指导, 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将发展消防力量尤其是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予以谋划, 先后多次召开了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座谈总结会, 以国务院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号) , 出台了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为全国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特别是合同制消防队伍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1 合同制消防队伍
2006年公安部在山东召开“全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 作出推动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的决策, 并将山东省率先发展的经验推向全国。这一创新之举在缓解全国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 加强地方消防力量建设, 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保障城镇及农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1 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到目前为止, 全国各地人民政府已批准合同制消防员编制62 381人 (其中, 消防员52 626人、文职人员9 755人) , 已经招收合同制消防员41 498人 (其中, 消防员30 993人、文职人员10 505人) , 总量已达到了现役消防力量的三分之一, 短短几年发展就实现了跨跃式的历史性突破。这一成功之举实现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消防力量增长以现役力量为主体、合同制队伍为重要补充的发展模式。目前, 县级以上区域共组建了872个合同制消防队, 其中有486个县改写了无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空白”历史, 初步建立了以合同制队伍和公安现役队伍发展一体化的战略格局。
据调研了解, 河北省共征召合同制消防员4 314名, 占现役消防力量91%。其中, 邯郸市近两年建立了15个县级合同制消防队, 普遍设立了特勤班, 组建了消防搜救、地震救援、防暴处突和水下救生等4支队伍, 现有合同制消防员534人、执勤车52部, 比全市现役制消防中队数量多7个、人数多15人、车辆数量持平, 目前已承担了所有城镇的灭火救援任务, 成为当地灭火救援的重要力量。
山西省共征召合同制消防员2 518名, 占现役消防力量70%。其中, 长治市2005年以来针对无任何形式消防力量的10个县 (市) 建立了合同制专职消防队, 实现了“县县都有消防队”的目标;晋城沁水县用三年时间, 从无营房、无人员、无装备的“三无”消防到占地面积4 000 m2、建筑面积2 000 m2的营房设施, 编配有15名合同制消防员、5辆消防车和各类防护及灭火救援装备, 为全县的消防安全保卫实现了零的突破。
全国各地均为合同制消防员办理了比普通职工高的保险。全国有21个省区市积极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在合同制消防队建立党、团组织, 广大合同制消防员在新形势的感召下, 不辱使命、认真履职, 为保卫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做出了重大贡献。
1.2 合同制消防队建设极大改善区域消防安全环境
各地在进行合同制消防队站建设的同时, 按二级站以上标准购置了水罐车、泡沫车、指挥车等车辆及抢险救援器材、装备, 极大地拉动了当地消防装备的建设投入。江苏省2005年以来新建合同制专职消防队58个, 52个县 (市) 中有35个达到一县多队。2006年以来, 河北省136个县新建和改建了合同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 其中除普通站外, 还建成了4个合同制消防员为主体的特勤站, 并按特勤站的要求配备了车辆装备。邯郸涉县投资900万元完成了特勤消防站的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565万元购置了举高车、水罐车、多功能细水雾消防车等执勤车辆。邯郸定县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 2007年政府投资206万元按二级消防站标准新建了消防站, 县城消火栓增建到55个。山西省目前共组建合同制消防队59个, 购置执勤车383辆, 平均每队均达到或超过了“15人两台车”的要求。长治市2005年以来组建8个县级合同制消防队, 并投入1 200万元购置了车辆装备。据初步统计, 全国合同制消防队伍个人防护装备已投入52 239万元。多年来, 合同制消防队伍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圆满完成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消防保卫任务中极大地提高了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 改善了消防安全环境的条件。
1.3 合同制消防队伍已成为维护公共安全重要力量
合同制消防队员在承担抢险救援任务中, 赴汤蹈火、英勇善战, 体现了“人民消防为人民”的奉献精神。据统计, 2005年以来, 全国合同制消防队共参加灭火救援12.7万次、出动人员100万余人次、抢救人员1.85万人、保护财产价值273亿元, 有3 610人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合同制消防队伍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戴和高度赞誉。
实践证明, 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已成为突破消防警力不足这一长期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瓶颈”的有效途径, 其创新之路, 为开辟具有中国特色消防力量体系建设赢得了发展机遇。
2 合同制消防队伍发展进程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目前, 合同制消防队伍已基本完成了发展初期阶段的历史任务。用实践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思维剖析合同制消防队伍在新时期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条件。
2.1 合同制消防队伍的社会地位和性质
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是一项崇高的公益事业, 是一项对个人素质要求高并随时可能为从事的事业献身的职业。尤其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 合同制消防员不仅仅从事扑救火灾、抢险救援, 还担负着当地党委政府赋予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职责。调研中了解到, 一些合同制消防员只将从事的职业作为下一就业的跳板, 有的把当消防员作为一个暂时谋生的手段, 普遍存在“打工挣钱”的思想。在详细询问合同制消防员稳定性不强的主要因素时, 普遍反映:从向往到失望、管理严、24小时值班失去自由、工资低不合算、从事的职业危险和辛苦等。据了解, 河北省两年内共离队503人, 其中因待遇低离队295人, 占58.6%。邯郸武安市合同制消防队一次招收30人, 一年内离队6人;山西省长治市共有合同制消防员196人, 入营半年后离队10人, 一年后离队12人, 两年后离队14人, 队员最短服务时间一个月, 最长服务36个月;黎城县合同制消防队一次征召22人, 一周后只剩下6人;晋城市陵川县2006年征召的15人现已全部离队, 没有人愿留下续签合同。
2.2 合同制消防员经济利益定位
合同制消防员实行24小时执勤战备制度, 是一支纪律观念强、训练强度大、危险性高的特殊职业队伍。在笔者所调研的山西和河北两省, 均确定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为当地最低保障工资略高一些的标准。由于合同制消防员从事的职业与享有的工资定位反差较大, 68%的合同制消防员认为, 所从事的消防职业比较危险、工资待遇低、生活费不足, 希望提高工资待遇。据统计, 河北省招收的合同制消防员中, 军队、武警和消防复转退役人员占18%, 社会人员占82%;全国招收的合同制消防员中, 军队、武警和消防复转退役人员占28.7%, 其他主要为农村青年, 占71.3%, 形成了教育管理和业务训练直至战斗力提升成本较高的现状。
2.3 合同制消防员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中的褒奖
合同制消防员与现役消防官兵同在一个中队工作、学习、训练, 执行同样的任务, 一场大火战斗, 现役士兵可根据在灭火救援中的表现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英勇行为进行评功, 而合同制消防员的英勇行为与相应的褒奖没有联系, 久而久之挫伤了这些消防员灭火救援的积极性, 挫伤了其忠诚履职的使命感。关于合同制消防员评选先进问题, 河北省保定市工会的同志认为:现在企业基本实行合同工制度, 每年都参加先进评比, 合同制消防员作为合同制工人身份, 可对等参加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评选活动;关于评定烈士问题, 市民政局认为, 革命烈士的评定涵盖全国人民, 合同制消防员属人民群众, 一旦消防员因公牺牲, 可由本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进行评定, 如评为烈士, 其烈属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应待遇。目前, 该项工作多数省市已解决。
2.4 合同制消防队党团组织建设
在合同制消防队建立党、团支部, 对于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的组织建设, 规范合同制消防队伍党员、团员发展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提高合同制消防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据山西省长治和晋城两市的调研, 两市合同制队伍中均有党员, 其中长治市196名合同制队员中就有14名党员, 合同制消防队均未建立党团组织。据统计, 全国还有湖北、陕西等省未建立党团组织, 山西、黑龙江、甘肃等省只有部分建立了党团组织。
3 构建具有时代特征的消防力量增长模式
如何确定合同制消防队伍性质、作用和职能定位, 如何提高合同制消防队员应享受的政治、经济利益等待遇, 这些实质性问题的解决, 必将为合同制消防队伍从结构、稳定发展带来质的突破, 注入新的动力, 也必将极大地推动其战斗力的提升。
3.1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策性指导意见
(1) 确定合同制消防队的社会地位。应明确合同制消防队是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重要补充, 实行现役消防部队的军事化管理制度, 共同承担所在地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 是当地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2) 将合同制消防员最低保障工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所在地平均工资标准。由消防部门与当地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解决。
(3) 将“合同制消防员”纳入《国家职业工种目录》。由当地消防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解决, 使合同制消防员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教育培训、福利、社会保险、医疗、抚恤、奖惩等权益。
(4) 明确合同制消防员享有企业职工同等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荣誉称号的权益。 由当地消防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5) 明确合同制消防员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而牺牲的抚恤事项。 由当地消防部门协调民政部门研究解决, 大力褒奖合同制消防员赴汤蹈火的英雄壮举。
(6) 在合同制消防队建立党团组织。 由当地消防部门与组织部门协调在合同制消防队建立党、团支部。
3.2 不断创新人才资源招收机制
政策性指导意见落实后, 将为合同制消防队伍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社会供选择的人才资源空间将被放大, 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 必将为推动具有中国特色消防力量建设发展彰显旺盛的生命力。
(1) 复转退役士兵是合同制队伍独特优势的人才资源。
目前, 全国每年复转退役的消防士兵近万人, 加上解放军、武警复转退役士兵达10余万人。这些人员年龄大多在20岁左右, 经过部队两年甚至多年的锻炼, 政治思想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身体素质好、适应能力强、业务培训成本低、战斗力生成快, 其独特优势使之成为招收合同制消防员的后备力量。在调研中了解到,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县合同制消防队是一支由25名复转退役军人组成的战斗队, 当地政府的最大感受是这支合同制队伍队员素质高、好管理、战斗力强, 建设这样的队伍, 花多少钱、投多少资都值得。
(2) 优先征召复转退役人员。
在同样申请参加合同制消防员的人员中, 优先招收部队复转退役的人员;对持有消防业务技能资格证书的复转退役消防员可实行异地招收。为保证合同制消防队年龄成份结构合理, 可实行梯次招收、逐年补充, 建立供需储备关系。
(3) 建立合同期满离队进企的供需平台。
复转退役士兵经过两年或更长时间的部队工作环境的锻炼和灭火救援的实战锻炼, 不仅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而且也掌握了消防技能, 通过政府、消防部门的宏观调控, 让这些人员再充实到企事业单位中发挥消防技能型人才骨干作用, 对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将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可依托省消防协会成立消防安保公司, 对服务期满的合同制消防员进行消防专业技能培训, 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 充实到人员密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在消防控制室、消防巡查和消防水泵房等特殊岗位继续发挥作用。
(4) 建立合同制消防员骨干人员保留机制。
保留的业务技术骨干主要指从事登高车驾驶、特种车辆装备器材维修保养等特殊岗位的业务技术骨干。每个中队宜确定2~3名骨干保留名额, 并按照《劳动法》缴纳15 a养老保险金后, 即可从55岁起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保留的业务骨干可将合同期限签至15 a。
3.3 《消防法》为合同制消防队建设带来发展机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已于2009年5月1日颁布施行。《消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 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并确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性质。目前, 县镇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大多数为合同制形式。这支队伍怎么建, 建成什么样, 要充分利用新《消防法》颁布施行的契机, 抓住大好的发展机遇, 在制订出台的《消防法实施条例》和七部委 (加上民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中, 明确合同制消防队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及合同制队员工资标准、社会保障、就业途径等事项使之健康发展, 成为一支能够完全胜任灭火救援、抢险救灾、社会救助等任务的职业化队伍。
参考文献
3.如何选择签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 篇三
案例:
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花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分析: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提供劳务者不能享受劳保待遇。
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
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的招聘广告应聘进入办事处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工,这些员工的月薪只有两千多元。为了减少开支,公司解聘了刘小姐。刘小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
分析:
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企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企服务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
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李师傅不服,起诉到法院,但一审二审都被驳回。
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2003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分析: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
案例:
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3年的劳动关系,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元,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03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单位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
4.浅析合同制消防员现状与对策 篇四
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是消防部队战斗力的新型组成部分,是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补充,是一支铿锵有力的新生力军。思想稳定、业务素质强的合同制消防员充实到基层一线,和现役官兵一起合作完成艰巨的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缓解了现行公安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但这种新力量的出现,给基层消防大、中队的管理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怎样合理调配他们,充分调动两者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两者之间的有效配合,共同提高部队整体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已成为基层干部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某一中队人员基本情况
中队是正连级混编合同制中队,现有官兵25人,主要以合同制队员为主,现有干部2人、现役士官2人(一名四级警士长,一名下士)、合同制队员17人。现役兵源地:江苏1人,云南1人;合同制来源地:浙江籍10人,占合同制队员总数的58.8%;福建籍4人,占合同制队员总数的23.5%;江西、云南、贵州籍共3人,占合同制队员总数的17.6%。
二、当前合同制消防员队伍的情况
(一)“兵源”情况复杂。从征招的合同制队员的来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统一从中专、职业技术学校招聘学生,经过培训变成合同制队员(有14人);
2、部分部队退伍的战士主动应聘到消防部队当合同制队员;
3、有在家待业或正从事的工作不理想的,经熟人介绍来到部队(有3人)。这些同志来自不同的行业,起点不一样,社会阅历不一样,对待工作、生活的态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也不一样。
(二)能力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来部队前接受教育的程度、身体素质、个人品质都有很大的差别。有的队员有一技之长,比如驾驶、修理等,甚至有消防员退伍的,对消防业务很熟悉,身体素质也很好,但有的同志是刚出校门的或从事过其它岗位有工作经验的,对消防业务不熟练,年龄较轻且文化程度一般,因此要缩减队员之间能力、素质的差异,很好地凝聚他们的向心力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三)文化水平一般。在征招合同制消防员时,由于征召对象和条件所限,合同制队员文化程度基本处在中专文化,只有2名合同制队员文化程度是大专文化,这些队员中只有个别同志会简单操作计算机,其他均无特长。
(四)年龄低、入队时间短。合同制队员都为“90”后战士,其中又以“95后”为主(13名合同制队员为“95后”),其中最大的为92年1月出生,最小的为98年10月出生。签约时间最早的为10年12月,只有1人,最迟的为14年5月,有7人。
三、合同制队员的工作心态
合同制消防员对待自身工作的态度有很大的差异,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就业型。就目前而言,合同制消防员大多数热爱本职工作,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下队以后,许多合同制队员能够安心本职工作,积极学习业务,兢兢业业地工作,希望在本职岗位上能有所发展。因此,在平时能够认真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为部队的建设出谋划策,服从意识强,自我要求严,刻苦训练,努力学习。这一类的合同制消防员在队伍中能够安心部队,工作积极性也很高,能够带好头,做好榜样,促进部队的管理与发展,不需要管理者操心,即使偶尔犯点错误,略加说服教育就达到管理的目的,他们也会虚心接受,积极改正。
(二)梦想型。部分合同制消防员来部队前对部队充满了好奇感,也充满了努力干工作的激情,但由于对消防部队缺乏正确的认识,到消防部队后又发现现实与想象有很大的差距,自身各方面的素质也不及其他同志,这种激情逐渐消退,加之自身的意志力不强,对工作前景缺乏信心,时间一长就会失去耐心,就会表现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工作状态。但这类合同制消防员有可塑性,在平时的工作中加以积极地引导,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帮助他们树立信心,他们都能很快地表现出工作热情。
(三)打工型。有个别合同制消防员把现有的工作作为过渡和跳板,他们大都是由于在社会上还没有找到工作或以前从事的工作不理想,部分同志存在吃苦性较差,奉献意识不强,工作中纪律观念淡薄、作风消极懒散,也不能安心在部队工作,他们“打工挣钱”的思想非常牢固,“拜金主义”比较严重,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一旦听说在外地打工的同学、朋友的工资比自己高时,就动摇决心,提前解除合同或者偷偷跑掉。因而,这些人的动机很简单,目的就是报酬,对部队的管理、生活、工作秩序等兴趣不大,平时不思进取,工作图于应付,一旦外面有好的发展机会就会立即辞去现在的工作。
(四)“逼迫”型。个别合同制队员年纪较轻,家庭条件也相对宽裕,这些合同制队员的家长因为平时忙于工作,疏于对孩子的管教,这些家长为了让孩子接受教育,磨练意志通过关系,将其送到部队,这些同志虽然对报酬不过分计较,但是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低,吃苦耐劳精神不够,一旦遇到挫折或者困难就会产生自暴自弃、心烦气躁,就会有一走了之的思想。
四、加强对合同制队员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教育引导,确保思想稳定。合同制消防员队伍的性质和制度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像现役官兵那样安心部队的生活。大部分合同制队员把自己区分于现役官兵,认为自己只是一个“打工者”、“临时工”。管理者在管理当中更多的是采用现役的管理模式,管理的方法相对简单,甚至采用“一刀切”的办法,把合同制与现役官兵简单的一起管理,不能很好的区别对待,管理他们的制度相对“死板”。这种想法就导致他们在受到消防部队严格管理的同时,就产生了逆反心理,从而不能安心部队的生活。这时,作为管理者就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把合同消防队员“打工挣钱”的思想引导到部队“锻炼人生”的思想认识上来,坚定“成长进步不靠投机取巧而靠脚踏实地”的信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激励他们的斗志,其次,阐明他们的工作价值和他们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使他们认识到自己虽然同现役官兵有所不同,但从事着同样光荣的工作,同样得到人们的肯定,同样实现着人生价值,从而安心部队的生活,与现役官兵打成一片。
(二)抓好点滴管理,规范日常养成。对于合同制的管理,首先应坚持“硬件”不动摇,始终坚持部队条令条例、合同制队员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正规化建设标准,更要坚持“便于执勤,便于管理,便于生活,便于统一”的原则,注重实效,狠抓官兵日常养成,高标准推进“四个秩序”正规化,将从严治警、精细管理与以人为本、和谐警营有机结合;其次对照部队下发的各类管理细则,结合中队实际科学推进落实,区分对待,不搞“一刀切”。在手机使用、探亲休假、驻地交友、恋爱结婚等较为敏感的问题上,管理者要结合实际、坚持原则、把握主动、区别对待,坚持“以人为本”;三是抓好合同制队员的言行举止,不但是树立消防部队的形象,而且也是帮助他们树立信心,自觉遵守部队的管理,积极投身工作。同时要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合同制消防员管理的制度,为合同制消防员力量的成长提供方向性意见,并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三)掌握思想动态,解决实际困难。大部分合同制队员离家都比较远,家庭生活条件相对落后,个别同志的收入是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受家庭、社会、个人事务的影响,他们常会出现思想波动,影响工作热情,比如:家庭琐事、亲人患病、个人婚恋等等。因此,我们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切身问题。一要深入了解,分析原因。平时要主动与他们加强沟通,了解他们的实际想法,知道他们在想什么、需要什么、遇到了什么困难,并分析导致这些困难的原因,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二要以兄长的身份,以真诚的态度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帮助他们从困难中走出来,这样也是我们管理者树立威信的好途径,从而得到他们的信任和支持。
(四)完善培训与训练机制。合同制消防员职业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从制度上确保消防员队伍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而加强对合同制消防员的职业培训,则是提升合同制消防员职业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内容。在现有合同制消防员学历水平和专业知识尚不尽人意、社会成分复杂的情况下,加强对当前合同制消防员的培训尤为重要。因此,应针对合同制消防员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培训机制,例如在当前消防部队中战士岗位有中队长助理、班长、装备技师、驾驶员、战斗员、通讯员、文书七个岗位和“一、二、三级消防员(战斗员)”定级定档标准,部队可以选择表现好、业务精,愿意为部队做贡献的合同制队员担任相应的职务。同时,建立健全岗前培训、晋级培训、特殊专业培训、合成训练等职业培训制度,提高消防员的职业素质,并根据职业标准等级进行定期考核,在此基础上及时调整合同制消防员的等级和待遇,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竞争激励机制。
(五)拓展渠道,解决出路问题。大部分合同制队员都有一种“危机感”,认为自己不可能一辈子在消防部队工作,在部队又受各种条件限制,部队中所学技术有限,即使在部队有学到的也未必能用于社会当中,因此大部分合同制队员有未雨绸缪的心态,想趁着自己现在还年轻,离开部队,到地方上去学一门技术,为自己以后的生活找好出路。由此,我们部队也可以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开展合同制消防员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培养警地两用人才,依托社会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资源广泛开展计算机、烹饪等警地通用技术培训,帮助队员在消防队工作期间储备技术和本领,为今后二次就业拓宽渠道等等。
五、总结
消防部队经过几十年的壮大发展,能有今天的成就,离不开全体现役官兵血与汗的付出,更离不开无数合同制队员的默默奉献。他们没有条令条例的严格束缚,没有中国军人的铮铮誓言,他们不是军人,却胜似军人,他们虽然只有一纸劳动契约,但他们却无怨无悔地将自己的青春、热血,自己的生活,挥洒在中国消防这方热土上。
5.合同制消防员劳务合同 篇五
一、单位简介
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又称武警南宁市消防支队)是一支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受公安部领导的公安现役部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担负着南宁市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的神圣使命。消防部队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制度。由于消防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为有效缓解当前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增强地方消防力量,提高南宁市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我支队决定在南宁市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简章。
二、招聘岗位、数量: 合同制消防员50人。
三、招聘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政治面貌:拥护党的基本方针、政策、路线,忠于祖国,有志为消防事业做贡献。
2、学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18至30周岁。
4、体格条件:男,五官端正,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征入伍体格检查标准》,身高不低于168厘米,体重不少于50千克。
5、本人自愿,保证签订合同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工作,发挥专长。
(二)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招聘:
1、中共党员;
2、获得招聘岗位相应资格证书或职称的;
3、从部队退役尤其是从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服役期满且表现优秀的退役战士;
4、消防员拥有消防、化学、物理、电工、体育、文艺专业大(中)专以上学历的;
四、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标准由我支队根据岗位和实际情况确定。在培训期间不发放工资。
(二)伙食、住宿和服装。伙食和住宿方面,消防员由部队统一安排,标准与现役义务兵相同。消防员着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由我支队按广西消防总队统一标准供给。
(三)合同制消防员实行24小时执勤战备制度,每星期可申请外出一定时间(与义务兵相同),每月有6天的休息时间(也可分为两次休息),可申请外出。
(四)聘用后按照规定培训、休假、治病期间,工资照发。
(五)我支队将按南宁市相关规定负责购买相应的保险。
(六)其他未尽待遇按照《劳动法》执行,受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格保障。具体详细的待遇和要求将在正式劳动合同上进行确认。
五、招聘方式和程序:
(一)报名面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同时投递个人资料,其中包括本人身 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个人简历、各类资格、职称证书及获奖证书、个人档案托管证明、工作经验证明(如系部队退役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等材料复印件,一寸正面免冠彩照1张。报名时现场测量身高、体重及视力。
报名时间为2010年6月10日至6月11日,上午8︰30-11︰40,下午15︰00-17︰20。
报名地点为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机关大楼一楼(青秀区佛子岭2号,快速环道天赐良园小区旁)
联系电话:0771-2025025(正常上班时间有人接听,如需详细咨询相关情况,请在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现场咨询,联系人:何文彪(主任)、黄荣(副主任)。
(二)政审:报名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我支队将组织政审。
(三)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合格后,按我支队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包括笔试和口试及现场操作。面试时须出示证件、材料原件。通过面试的人员,我支队将以电话通知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为徒步3000米跑,要求自带跑鞋。
(四)签约:经面试、体检、培训合格后,实行2个月试用期,试用考核合格即可签订劳动合同。
(五)报到:被录用对象按我支队通知时间地点报到。凡未按时报到的,按违约处理。
六、培训:
对录用的人员,由我支队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军事、政治教育、消防业务技能、消防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灭火及抢险救援专业知识等内容。
七、分配去向:
培训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南宁市各县、区消防中队工作。
八、管理:
对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实行军事化管理,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和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条令》。第一次合同期为两年,合同期满,必须经我支队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合同。消防员每年进行业务理论、专业知识考试及综合考评。在灭火和抢险救援岗位的消防员续签合同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工作表现特别优秀者,续签年龄可放宽两岁。
6.合同制消防员劳务合同 篇六
关键词 合同制消防员 混编模式 管
理
当前,随着**州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消防服务与灭火救援的需求日趋增多,全州各级公安消防部门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与消防部门警力、编制严重不足与承担的繁重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现役消防力量已无法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合同制消防员作为公安消防部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实到公安消防部门,有效地缓解了消防部队一线执法、执勤压力,并已经成为防火监督、灭火救灾、抢险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合同制消防员走进警营,因为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如何建设好这支新生力量,如何在与现役士兵混编情况下融洽相处,给新时期部队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及个人工作经验,浅谈基层部队汇编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看法,供大家参考。制约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
1.1外部因素
由于征招合同制消防员相关工作在全州还处于探索阶段,无论是政府、消防机构,还是社会和队员自身,在如何给这支队伍定位,如何看待与建设这支队伍上都存在诸多困惑,造成观念上的偏差。
1.1.1体制观念的偏差
现行《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但该规定只是从法律层面上提出要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没有具体涉及到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身份定位等问题。目前,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的征招工作仅仅依据《劳动法》和《合同法》出台了一些文件,且大多没有明确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的用工性质。同时,没有针对消防职业的特殊性,从立法和政策措施等方面,明确职业消防员的招收、使用、职责、福利待遇和退役保障,缺乏关于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素质建设的长远规划。
不良影响:
(1)社会认同度不高,工作性质不确定,就业前景不明朗,政治、经济待遇相对偏低,打上了“临时工”流动性、临时性的烙印。使得合同制消防员在消防大、中队工作期间,只是把从事消防职业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当成权宜之计,缺乏长期思想,缺乏从业光荣感和使命感,影响本职工作。
(2)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制队伍的招收、使用、管理、激励、奖惩和保障制度及长效机制,造成合同制队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思想起伏不定,工作态度不一,给管理造成困难,影响合同制队员的思想稳定及工作劲头,易造成合同制队员的流失。
1.1.2 管理观念的偏差
对于合同制消防员的管理教育处于探索阶段,是按照现有模式即现役官兵进行混编管理,还是实行“一队两制”(即组建合同制专职消防队,派现役制干部和骨干进行管理),尚未定论;各级管理者都是现役干部,他们的管理理念来源于条令条例,尤其是决策层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制定《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还是日常检查指导,都片面强调合同制消防员必须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做“不是军人而胜似军人”的消防员;部分管理者片面认为合同制消防员都是思想成熟的人,忽视他们情感的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缺乏交流沟通,未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思想情绪和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执勤中队尤为突出。
不良影响:
由于将合同制消防员和部队现役官兵混编,同工不同酬、地位不对等的问题日益显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同制消防员的管理难度。主要表现为:
(1)现役士兵表现优秀的可以立功受奖、入党、学技术等,而关于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奖励问题并不明确,或一些奖励目标遥不可及或得不到上级的重视;
(2)一些管理者认为现役士兵是“正规军”,管理极其严格,合同制是匆匆过客,相对“人性化”,但是现役士兵(这里指义务兵)每个月只有200多元的津贴,合同制队员则可以领取1000多元的工资,部分现役士兵的积极性容易受挫。而合同制相对较好的休假,让现役人员心理感到不平衡。
(3)各大、中队合同制队员都来自所属区县,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县。他们语言一致、习俗相近,相比于现役战士来自五湖四海有着特殊亲近感,有利于他们相互之间交流沟通,但他们相处在一起容易形成“小团体”,易与现役制官兵、管理干部产生距离,甚至局部对立,不能融入部队这个大家庭,甚至于存在与现役消防员团结气氛不和谐的现象。
1.2 自身因素
1.2.1 应聘动机不纯
合同制消防员是
消防队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战斗队伍,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守护神。要求应聘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高尚的道德品质,热爱消防工作,把消防作为自己人生的一个事业来追求。而从当前应聘入队的合同制消防员的目的、动机来看:有的家庭条件较优越,为了来消防队锻炼一下,过渡一下;有的家庭条件不好,又
一时找不到好工作就到消防部队打工;有的向往军营,参军又没有被招收,就来消防部队圆一下从军梦,更有的是看到认识的人穿着军装觉得潇洒,一时冲动加入进来等等。
不良影响:
(1)在应聘前对消防工作的目的、消防队的性质、任务、消防队的管理要求根本不了解,应聘之后,发现消防工作与其个人的追求相差较大,不愿意接受军事化管理,造成人员流动性大,队伍管理比困难。
(2)消防部队相对于其他工作的人员,在平常的正常工作时间,他们必须得全天候值勤备战,24小时处于战备状态,经常还会在节假日值班、加强战备等,到了过年、过节或重大活动等重大保卫的时候,任务更加繁重。队员的工作时间比较长,工作比较艰苦也比较繁忙。他们大多刚刚高中毕业,年轻气盛,抱负远大,但现实与理想有差距,使一些合同制消防员感到茫然和消沉,加之从事消防工作的稳定性不够,收入与其超负荷的工作强度不成比例,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心理失衡。
1.2.2责任心、事业心不强
就本人了解,约70%的合同制消防员更多地把消防事业看作是一份工作,到期拿工资,对个人利益看得比较重。20%左右的合同制消防员抱着对部队的向往和来队锻炼的思想来到消防部队。剩余10%左右的合同制消防员把部队当跳板、持有观望的思想,一旦有更好的工作岗位就提出不干,自动离职。
不良影响:
合同制消防员功利思想重,强调个人利益多,在奉献和利益两者的选择下容易出现偏差,从而导致履职过程中顾虑多。有的工作作风拖拉懒散;有的当管理严或部队要求高时,就觉得自身潜力不能自由发挥,觉得像在“坐牢”而精神忧郁。他们没有把部队完全当作自己的家,部队只是他们工作的地方或是一种找其他工作的阅历、资本,不会更多去关心所在大、中队的建设和发展,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不够。“一队两制”混编模式下合同制消防员的管理
从任务上讲,合同制消防员队伍与现役消防力量一样,担负着扑救火灾、抢险救援任务,发挥着同等重要的消防保卫作用。但是在本质上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为“合同制消防员”后者为“现役消防员”,后者是部队的主要力量,前者是消防部队的补充力量,他们在义务与权利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我们要对同制消防队伍给予新的审视,结合**州基层消防大、中队一体化管理模式特点和实际,建立更加合理完善合同制消防队伍机制。
2.1制订法规政策,明确社会地位,使消防部队在管理上有章可循。现行《消防法》(修订草案)中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的规定,但未直接明确合同制消防员的法律地位。这需要公安、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对合同制消防员建设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合同制消防员的法律地位,明确合同制消防员的职业定义、等级、标准、职业功能、职业要求以及职业保障条件,将其纳入消防正规化建设体系。然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对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队伍的建立、管理、使用、经费保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2.2 社会舆论引导,揭去合同制消防员“神秘面纱”,为合同制消防员招收铺建一条理性之路。合同制消防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社会上鲜有人知。因为不了解所以不认同,更不能在应聘目的上有正确价值取向。这就需要州、县各级消防机构、部门借助当今信息快速、有效、全面传播的特点,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从合同制消防队伍组建目的、任务特点、工作性质和取得成绩进行全方位报道,利用社会舆论强大价值取向引导影响力,使招收工作更科学、理性。
2.3 人性化管理,积极营造现役官兵和合同制消防员亲如一家的和谐氛围。既然合同制消防队员被招收进了消防部队,他们就成为了消防部队的一员,他们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灭火和执勤战备等各项工作,为消防部队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的年龄大小不一,入队目的各不相同,入队后“军人”意识淡薄,把自己定位到一个“临时工”,工作主动性差,争先创优意识不强。因此,我们在管理中还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坚持用制度管理人、用纪律约束人,更要用环境造就人、用真情感化人。不责骂、不体罚,要坚决杜绝采取与《条令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不相符的政策,要本着“人性化”的出发点,采取循循善诱的态度,与他们促膝谈心,听取他们对部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要多鼓励、少批评,要以实际行动做到“以情带兵”,要通过组织开展多种文体活动,让合同制队员和现役战士经常进行思想交流,也有利于让他们在具体的活动中,使合同制队员主动消除心理隔阂,致力营造 “和睦、和谐、合作”的气氛,真正使现役官兵和合同制队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了人人参与管理,人人服从管理,积极营造干部、战士、合同制亲如一家的和谐氛围。
2.4 一视同仁,客观公平地对待合同制消防员和现役兵的摩擦和争执。合同制和现役战士混编,时间长了,争执和摩擦肯定少不了。一旦遇到合同制和现役战士的摩擦和争执,要客观地、不偏不倚地进行处理,但不能搞纯粹的“人性化”,要认真仔细地听取出现矛盾和争执的症结所在,严格依照《条令条例》中所规定的,对错误的一方要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切忌滥施奖惩,因为那样会导致合同制和现役战士隔阂的加深,使合同制消防员对干部的管理产生怀疑,丧失对消防部队的信任,从而直接对工作产生影响。要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对受处分者尤其是合同制消防员讲清道理,分析原因,帮助他们消除心理压力、解开心中的疙瘩。切记千万不能以罚代教,认为军令如山倒,顺之者赏,逆之者罚,没有过多的道理好讲等等。有的合同制消防员在犯了错误后害怕被辞职,会编造借口,掩盖事实,作为管理干部,不要苛刻地针对错误事实妄加评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对他们讲明道理、说清后果后,让他们从其他方面进行弥补,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只有把这些矛盾、摩擦成功地化解在摇篮中,才能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才能有利于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才能让合同制消防队员扎心消防、献身消防,为消防部队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2.5 发挥特长优势,激励鼓足干劲。每个人都喜欢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而且在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的时候往往能激发更大的热情,并能有所创新和突破。有的队员有一技之长,比如驾驶、修理等,甚至有消防员退伍的,对消防业务很熟悉,身体素质也很好;有的擅长歌舞表演,能在节日或是一些场合活跃气氛,带动大家情绪;有的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训练刻苦,业务素质可以和一些优秀现役士兵比一比;有的貌不惊人,但思维敏捷,文采飞扬。在**州消防基层部队实行一体化管理模式下,尤其是漾濞、南涧2个二类大队,可充分利用合同制队员这些优点:有写作特长的安排信息写作、宣传岗位;有歌舞表演特长的可以在节日、接待中活跃气氛,参加在各级部门组织文艺比赛;灭火业务技能掌握较好的担任执勤、出警重任。合同制消防员大多有自己的特长,我们要重视合同制队员的特长和自身的优势,他们有多少才干,我们就要给他们提供多大的施展空间,让他们看到自身的闪光点,这样可以促进部队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能激励他们更大的工作干劲,为消防部队的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令合同制消防员备受鼓舞的是,支队党委始终关心合同制队伍的建设:评选“优秀合同制消防员”予以奖励;出台《**州公安消防支队合同制消防员管理规定》完善管理机制;协调**州劳动市场与队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合法权益。结束语
7.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篇七
一、行政合同区分的标准
(一)行政合同区分的主体标准
行政合同的公方当事人必须为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合同的形式要件,“无权即无行政”,非有行政权的机关所签订的合同不是行政合同。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即使包含有执行行政公务的内容也是民事合同。当然,行政主体也可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缔结民事合同。例如:政府机关将办公楼建设工程承包给建设公司,将清洁、安保事项承包给专门的物业公司等。行政机关从事上述类似行为时是纯粹的民事主体,行为受私法规范调整。判断行政主体以何种身份参与到法律关系中,要结合“行政优先权因素”、“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物”、“合同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行政合同区分的目的标准
行政合同的缔结是行政机关为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以合同的形式执行行政公务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而民事合同的缔结是民事主体为了追求自身民事权益也就是个体私益。正因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一定的法定职能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区别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以公共利益为首要考量。相较于传统的高权行政,行政合同既满足了行政需要又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度,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更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要求。当然,用“目的标准”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并不要求这种目标和效果是否会实际成就,这涉及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判断问题。
(三)行政合同区分的内容标准
“内容标准”区分说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行政合同区分理论的通说。“内容标准”以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抓住了不同类型合同的区别实质。当然,用“合同标的理论”来区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也并不是仅以行政合同固定的事实内容为限,在考察行政合同内容时通常不可避免的会对合同的目的进行考察。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优先权是区分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最本质特征之一。[2]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3]在行政合同领域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1.合同单方变更、解除权;2.合同的制裁权;3.缔约对象选择权;4.合同监督指挥权等。
二、行政合同区分应采取递进式的混合标准说
(一)行政合同区分的初步判断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主体标准最容易操作,但是仅靠主体标准远远不够,因为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成立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有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并非全是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缔结民事合同。而“目的标准”是区分行政合同的关键,但是有时候由于“行政管理”、“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目的标准”具体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
(二)行政合同区分的综合评判
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的“行政因素”永远是占主导地位的。民事、行政合同的区分需要深入到合同的条款中去,跳出合同形式本身,判断合同所反映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反映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则该合同是行政合同。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代表的主体身份“对合同单方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特权”[4],其中行政主体享有的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和对合同私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权和制裁权是行政合同的显著特征。区分民事、行政合同时,可以通过考察合同有没有体现行政优先权以及行政优先权是不是很明显、很关键,并结合其他的区分标准综合考量。
行政主体享有的单方变更,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行政主体单方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成就。民事合同中没有单方变更权,只存在法定的单方解除权,民事法律中的法定单方解除权需以相对方的预期违约或者根本违约为前提。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并不一定以相对方的预期违约或者根本违约为前提,行政主体只要是基于公共利益之必须就可以单方行使此项权力。行政合同的制裁和强制执行权是指,当行政合同私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行政主体享有的强制执行或者制裁的权力。例如,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可根据情况给与警告、罚款,严重者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5]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强制执行和制裁的权力,需要强制执行的应该向人民法院寻求公力救济,自然也没有警告、罚款等行政性权力。另外,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6],民事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基本上都是填补性的,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功能,而像上述土地出让合同中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就体现了严厉的行政制裁。
行政法律关系特性与行政优先权因素是行政合同的最基本特征。行政管理领域的合同法律关系类型经常难以正确把握,需要通过考察合同的行政特权并结合其他合同区分标准判断该合同的“行政性”相对于“契约性”是否占据了主导地位,如果“行政性”占据了主导地位该合同就是行政合同。总之,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应该采取以“合同内容标准”为主兼采“合同主体标准”、“合同目的标准”的递进式混合标准区分说,先用“主体标准”和“目的标准”进行初步区分,然后结合“内容标准”综合评判。
摘要: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性与行政优先权因素是行政合同基本特征。“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导致行政合同外延的模糊性,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不能采取单一的标准,应该采取以“合同内容标准”为主兼采“合同主体标准”、“合同目的标准”的递进式混合标准区分说。
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性,契约性,合同内容,合同主体,合同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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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第17条.
8.恢复合同制 篇八
然而,也听说一些怪现象。如某编辑部向某翻译家约稿,旦夕临门,急如星火,言词恳切,出版,么?“不成问题”。译者于是乎穷业余之精力,搔首捋须于灯下,成若干万言,欣然交卷。却不料手稿从此音信全无,春去秋来,又到了柳絮槐香的季节,仍是石沉大海。译者开始沉不住气,打听一下,回答是:尊稿拜读,极好极妙,可惜因为虽然不过所以,只好转到××编辑部去了。译者循此线索追踪下去,愈追愈渺茫……
而这情况却居然绝非个别。似此看来,“老爷”之竟良有以也。
文字工作,又称笔耕,要绞脑汁,斑双鬓,滴汗水的,是种生产精神食粮的劳动。目前这类“劳动力”还远非足够,应加爱惜。当其始也,头脑发热,四面出击,及其终也,若无其事,弃如敝屣,此种作风,何以取信于人?不加改变,对于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能无碍吗?
话说回来,王熙凤讲得也对,各有各的难处。编辑工作辛苦,人所共知。再好的计划,也有个改变调整。还有稿件的质量如果存在着问题,也是不大好办的。但是,无论如何,后果全由“劳动力”承担,总是不大公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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