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48个知识点(共10篇)
1.最新劳动法48个知识点 篇一
48个英语音标(国际音标)
[i:] [i] [e] [æ][ʌ] [ə:] [ə][u:] [u][ɔ:] [ɔ][a:]
[ei] [ai][ɔi][əu][au]
[iə] [εə] [uə]
[p] [t] [k]
[b] [d] [g]
[f][s] [ʃ] [θ] [h]
[v][z] [ʒ] [ð]
[tʃ][tr] [ts]
[dʒ][dr] [dz]
[m] [n] [ŋ]
[l][l] [r]
[w] [j]
2.《48个管理定律精解》读后感 篇二
本学期,我有幸读了这本书——《48个管理定律精解》,读完后感慨颇深。本书分为五个部分:决策篇、管理篇、经营篇、用人篇、合作篇,每一篇章都用定律的形式来展示,然后是用例子来支撑。48个定律,代表的是48个不同的侧面,从48个角度来剖析对人的管理,对人的实践。
本书的开篇,就是提醒关于目标的设定:这一目标的完成,意味着下一目标的开始。也就是说,走向成功,就必须确定目标。相对于原来自我管理时的茫然失措,我开始领悟目标的重要性。管理学的分支即有自我管理,此项技能的掌握是成功的一半。另外还有一些感悟颇深的定律,包括儒佛尔定律:管理者的有效预测,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乔布斯作为苹果的总裁,恰恰是准确预测了“多点触控技术”和电子音乐时代的来临而创造苹果过去的神话的。管理作为一项有用而复杂的技能,必然要求掌握多种不同的能力。预测能力,必是这其中之一。决策要求收集信息,然后在信息时代,有效而准确的信息恰恰是很难得的,而且人们在看到与自己想法相违背的信息时,往往诸多怀疑,从而失去了做出有效预测的最佳时间。管理者自然要学会与自己想法相违背的信息。另外,需要脱离大多数人思维的固有模式,建立自己独到的思维方式,显然,做出正确的预测不是多数人考虑到的。
书上还指出:正确决策,速度是关键。担心考虑地太多,只会导致迅速决策受阻,所有的正确决策,都是要现在做出来的。这对我的启发很大,由于平时我个人都是优柔寡断的,因此失去了很多机会。把握机会,必须要做到快速决策。又根据二八定律可以知道:分析问题的时候,不能平均的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要把精力花在解决关键问题上。因为社会上20%的人拥有80%的财富,只有集中精力才能做好事。关于压力与动力的矛盾,书上指出:压力与动力是共存于一体的,没有压力便没有动力。压力可以转化成动力,但需要有将压力转换为动力的能力。这可以与我的大学学习相联系起来。大学大一的学习要为大二做准备,因此目前自我管理这一块还是有一些压力的,本书的观点较为新颖,启发了我对自己的这种能力进行挖掘。
书中古狄逊定律表述:管理不是管理自己做事,而是指挥别人做事,一个累坏的管理者,是一个差劲的管理者。又有麦克莱兰定律:权利分享,创造价值。这为中国的管理敲响了很大的警钟,中国人凡事都喜欢亲力亲为,像诸葛亮。司马懿很早就断定他不能长寿,原因就是他的亲力亲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为自己的员工贴上一个权利的标签,这能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培养他们的主人翁意识,产生其他激励方式所不及的效果。这使我重新开始探寻管理的本质。管理学作为一门指挥、控制的艺术,离不开对人的管理。诚然,自我管理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课题,但是,管理主要是对他人管理。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时时刻刻提醒权力分配与管理他人的思想。
加之上次课堂上的商业贸易游戏,结合书中的零和游戏定律:一项游戏,总是有输有赢,一方所赢恰好是另一方所输,游戏的成绩之和永远是零。零和游戏定律说的是唯有双赢才能让我们获得更多。书中举出了福特公司的与员工的“利润共享”计划,尽管公司花费了很大一笔奖金费,但是其得到的比花费的要多很多。实践也是证明,唯有双赢,才更符合博弈论的观点,才能做大最大程度上的获利。而这些,书中给了我很大启示。
3.最新劳动法48个知识点 篇三
昨日,随着中科院院士殷鸿福、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猛、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王焰新共同按下启动球,湖北第48个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周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逸夫博物馆启动。
今年4月22日是第48个世界地球日。4月17日至4月23日为我省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周,主题为“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倡导绿色简约生活——讲好我们的地球故事”,旨在提高公众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意识、普及地球科学知识。
4月22日当天,湖北地质博物馆、湖北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中国地大(武汉)逸夫博物馆、黄陂木兰山地质博物馆、郧县青龙山地质博物馆、黄冈大别山地质博物馆等,将全天免费开放,并举行科普讲座、科普展。
4.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 篇四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5、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四、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五、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5.最新劳动法48个知识点 篇五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有人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试用期。这是从试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6、没有永久性劳动合同 只有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还可以有第三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合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7、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8、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9、职工若不服解聘,可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10、“磨洋工”可辞退,但要有考核标准
无论是国企还是国家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换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但要有考核标准,要有明确规定。
11、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试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12、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13、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要通过,明年5月1日实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我们还是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劳动关系不要破裂。实际上,很多企业现在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化解矛盾的机制。如果出现不发工资的事,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部 门解决。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调解不成,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个法定机制、法律渠道解决。投诉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时效是1年。
14、稳定的劳动关系,靠双方付出努力
国家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为劳动者撑腰。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更应该遵纪守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特别要向劳动者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千万注意不要不辞而别,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双方都愿意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须善待工人;劳动者要想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就要敬业,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干好工作。新劳动法解读-
三、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须知
1、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
3、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 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5、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7、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8、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9、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6.最新劳动法48个知识点 篇六
《劳动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
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某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李某、张某、刘某共同出资合伙成立的,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计划招聘一名会计人员。王某毕业于国内某财经大学,从事多年的会计工作,业务能力出色,经过双方协商,王某于2010年1月1日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岗位为从事会计工作。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全部由律师事务所留存。其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若未履行完三年的劳动合同,而提前主动离职的,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律师事务所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0月20日,王某因故向某律师事务所提出辞职,要求律师事务所办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某律师事务所为王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要求王某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5万元违约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2)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王某一份,是否合法?为什么?
(3)对于某律师事务所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某律师事务所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分析2:
某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国外留学咨询服务工作,公司自成立以来,各种咨询业务发展很快,为了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该咨询公司招聘了一批工作人员,张某于2008年10月到该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2600元,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2008年11月和12月,该咨询公司以张某还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为由,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为他发放了工资。2009年1月,张某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工资调整为每月2600元。2009年9月,张某因为该咨询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足拖欠他的2008年11月、12月的每月工资差额600元,共计1200元。但该咨询公司认为,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初次入职的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一律为2000元,因此不存在拖欠张某工资的情况。张某认为,当时与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并没有提及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条款应当包括哪些?
(2)在本案中,张某以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咨询公司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初次入职的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一律为2000元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分析3:
2008年3月,某餐饮有限公司因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招聘部分职工,以扩大公司的经营。在公司的招聘过程中,王女士也参加了应聘,经过公司的考核,认为王女士基本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该餐饮有限公司决定招用王女士。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餐饮有限公司提出: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在试用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的试用员工的月工资为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500元。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只能先签订试用合同,试
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
(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7.劳动合同书 最新 篇七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延安嘉盛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电话: 法人代表::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学历: 家庭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章 声明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体声明如下。(一)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甲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负责完全履行本合同。(二)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户籍证明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证实,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2、乙方承诺其应聘时未患有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3、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也不存在其他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其他法律关系,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证实,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4、甲方已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人事用工管理制度》等规则制度,乙方认真阅读后应自觉接受上述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条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乙方另行订立协议,特别约定服务期。如果该服务期超过本合同的固定期限,则视为对本条款的变更,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至服务期满。(二)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情形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自 年 月 日起至该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第三条 试用期。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二)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情形出现,即视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1、乙方的条件与甲方招聘简章、招聘广告中的职位要求不相符。
2、乙方在试用期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超过 天的。
3、乙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者隐瞒应当告知甲方的重要信息。
4、乙方未通过试用期绩效考核的。
5、在甲方提出要求的15日内,乙方未能在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入职及社会保险交纳手续无法办理。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乙方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第五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临时性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乙方不能通过甲方的绩效考核的,视为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或对乙方重新进行培训。
第八条 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第九条 乙方若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第十条 本合同期内,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任职、兼职其他企业的职务,不得自营或为它们经营与甲方竞争企业、竞争性业务或与甲方相关联的业务。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
(1)乙方每日具体的工作时间为:(2)乙方每周具体的工作日为:
2、不定时工时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以甲方登记的为准。
第五章 劳动报酬(税前)第十三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由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无试用期则为入职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乙方实 2 行工资方式。
工资形式:具体为: 第十六条 乙方当月的劳动报酬由甲方在次月的 号足额支付(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果对劳动报酬有异议,乙方应当自劳动报酬发放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确认甲方己完全结清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第十七条 乙方因私请假期间,甲方不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甲方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甲方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九条 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第六章 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给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交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社会保险无法办理或交纳的,乙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甲方因此被相关机关行政处罚的,有权就经济损失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或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甲方根据法律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防护用品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如果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工作,甲方应依法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甲方己明确告知其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进行的防护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章 劳动纪律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以法律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为准。本合同签订时,对于甲方现行的规章制度,在乙方入职时甲方进行培训考核,若乙方对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异议,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十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保密条款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履行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中的约束甲方或甲方员工的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及制造方法、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经验、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
容等。
(三)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泄露本章节所约定的及与甲方签订专项合同所约定的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或者使他人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从事同行业业务,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章 竞业限制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竞业禁止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视为对本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执行甲方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开发的发明创造、作品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培训教材、技术指导书等作品、技术秘密或者经营秘密,其权利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上述发明创造和作品等。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乙方在退职或离职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在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及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
第十二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四十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违法罢工,连续旷工二天,累计旷工三天等。(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乙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或变更合同的。视为欺诈成立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被查实向甲方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
2、乙方在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对工作有严重影响的疾病,未治愈而在应聘时末声明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达到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甲方应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因防止污染搬迁的。
(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五条 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四)以欺诈、胁迫手段,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5 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乙方因本条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书面告知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符合以下法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办完工作交接手续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法律规定执行。
(一)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十八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本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指定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二)乙方交还自己所使用、保管的甲方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若有遗失应予赔偿。(三)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第五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二)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30日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章 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三条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法律规定赔偿。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其他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6 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
相关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一)甲方的迭达地址为:延安嘉盛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人为: 联系电话为
(二)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收件人为: 联系电话为: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下列“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代为进行和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紧急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将有关通知、处罚、变更等文件寄到对方上述地址视为己迭达。一方的上述地址及收件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即:
甲方:(公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本合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8.最新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八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试用期劳动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试用期劳动合同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一致达成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在 担任 工作。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收到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三、工作时间:每日八小时,甲方因生产需要加班,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元,该收入由 等构成。
五、劳动纪律:试用期间乙方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乙方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6、合同解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在不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辞职,甲方无异议;但乙方辞职必须提前5天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适宜甲方工作等情况的,可以随时终止试用,解除本合同,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试用期劳动合同2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住 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x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
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具体为:____。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二)计件形式。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十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最新试用期劳动合同3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小时)。(_________)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岗位上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五)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日前支付工资。
(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九)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饭店员工劳动合同范本饭店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十三)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十五)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者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十六)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十七)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跟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八)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
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十九)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二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二十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二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_________。
(二十五)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最新试用期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到甲方试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
一、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试用合格者,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聘为正式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报到当日应提供区(县)级医院出示的体检证明。
二、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
三、劳动纪律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四、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
2.在试用期内,乙方工资为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根据乙方岗位另定。
3.在试用期内,乙方不能享受甲方的各类福利待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协议
1.乙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教育不改的。
3.乙方提供虚假资料、证明,以骗取公司信任的。
六、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的资源是公司的宝贵财产,任何人不得将公司的资源占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司的资源无偿或有偿地向他方提供。
乙方在试用期间开发的软件也属于公司财产,若乙方离职,需将软件的有关资料交回公司,包括软件结构、流程图、数据字典及原代码使用说明等。
七、协议解除
在试用期第一个月内,双方应在一天前以书面通知对方,或以一天薪金代替通知。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试用期劳动合同5甲 方:
地 址:
负责人:
乙 方:
性 别: 年龄: 籍贯: 电话: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职务)为:.二、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乙方应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身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六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转正后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二、甲方每月5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七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照国家和太原市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乙方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所扣缴款项在工资单中列出。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病假工资。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在公司局域网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9.最新劳动合同法重点改变 篇九
一、劳动合同主体
(一)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或虽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的分支机构;
(二)劳动者:
1、年龄:男16-60,女16-50/55。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退休之后按劳务关系处理。
2、非中国籍用工:外国人以及涉港、澳、台人员无就业许可证,擅自在国内企业就业的,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受我国《劳动法》调整。
二、用工形式
(一)劳动合同用工
(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7月1日施行版本对劳务派遣用工做了调整: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非全日制用工—可订口头协议,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合同;无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不能按月结算。
三、劳动合同订立(书面)
(一)法律要求:劳动关系建立时订立,未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的需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弹性空间)
(二)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1、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的:
(1)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对劳动者的后果
A、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B、用人单位只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需支付劳动补偿。
2、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
(1)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对用人单位的后果
A、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自用工第二个月起至合同补签前日);
B、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对劳动者的后果
A、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B、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大于等于6个月小于1年按照一年计算,小于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3、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的:
(1)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对用人单位的后果
A、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自用工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B、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若仍未签订的,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劳动合同解除
(一)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
1至3项用人单位不补偿;4到12项用人单位补偿-(用人单位有过错)。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
2到7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补偿--(劳动者有过错),其他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8至10项为无效合同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1、12项可立即解除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补偿原则:
法定解除权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有过错才补偿;法定解除权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有过错才不补偿。
五、关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的规定
(一)补偿金
1、补偿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补偿条件/情形
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文件规定范围的方进行补偿。同上
(二)赔偿金
1、赔偿金标准
按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
2、支付赔偿金条件/情形
(1)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加付赔偿金情形
用人单位应按如下情形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违约金
1、违反服务期约定
(1)服务期约定: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违约金金额: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1)竞业限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竞业限制约定适用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附劳动合同方面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修订版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4-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6-8-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2010-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2013-2-1)
《解释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如下两条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的,可按照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但起诉前补正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及解释 篇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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