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政策解读

2024-06-11

北京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政策解读(共5篇)(共5篇)

1.北京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政策解读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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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注释:条款废止,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2.北京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政策解读 篇二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 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公告明确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北京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政策解读 篇三

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1.17 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自2014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土地明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二、申报办法

1.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模块办理明细申报。2.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填写纸质纳税申报表(申报表样式及填写示例附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特此公告。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房产税明细申报表(示例)房产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表

4.北京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政策解读 篇四

浙国税流„2003‟7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本•办法‣是进行“票表稽核”的基础,有利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制度,堵塞税收漏洞,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领导,并妥善安排好力量,在7

月底前对有关税务干部和一般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办法的培训、辅导工作,为在我省顺利实施本•办法‣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自2003年8月份征期起,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应采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的软件。

三、对•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可不报送。本•办法‣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报送的份数、期限由各市(地)国税机关确定,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税务转发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3年3月28日印发

5.北京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政策解读 篇五

2013-11-12 08:2

5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 告

2013年第2 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二、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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