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规定的通知

2024-10-13

财政部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规定的通知(精选2篇)

1.财政部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规定的通知 篇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汇局:

现将《国债兑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到期国债数量大,附息国债品种多,计息方式复杂。为了确保做好全年国债兑付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银行、邮政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各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兑付,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作为国债兑付工作的宗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兑付政策,落实兑付措施。

二、做好国债兑付岗前培训工作,使柜台人员熟练掌握国债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等兑时间。在实物国债兑付中,树立高度反假防假意识,提高鉴别假券能力,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

三、国债兑付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要求各国债兑付经办单位把做好兑付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以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年国债兑付办法

一、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9年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品种包括:

1.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

2.19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

3.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

4.19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

5.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

三、1999年到期国债利息计算及兑付有关规定:

1.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3年,于3月10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期限3年,于8月6日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0.96%。

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财政国债服务部及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兑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当地托管库的券面核验无误并接收后,通过交易场所和中央公司办理,实行场内兑付。

2.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证式国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投资者需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购买网点办理。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对月对日持满二年)时不收取兑付手续费;发行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兑付期开始后,一律不收取兑付手续费。

3.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债,期限2年,于1月22日到期,以面值金额兑付。记账式国债的兑付,通过交易场所和中央公司办理,实行场内兑付。

4.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从4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1999年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及有关规定:

1.1996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五期)国债,期限,年利率11.83%,6月14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2.1996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六期)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8.56%,11月1日支付第三年利息。

3.1997年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记账式(二期)国债,期限10年,年利率9.78%,9月5日支付第二年利息。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专项国债,期限7年,年利率6.8%,5月18日支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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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规定的通知 篇二

(财管字〔1999〕3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1999年9月27日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 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 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第八条 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划入、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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