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适用房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论文(精选13篇)
1.福州市经济适用房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论文 篇一
2013年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2014年发展趋势2013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考验,江都区区紧紧围绕“融合发展、崛起苏中”战略目标,坚持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经济呈现“总体平稳、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
一、2013年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
2013年,全区经济运行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趋势。初步测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13.06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2%,增幅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高于省均2.4个百分点,与市均水平持平。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50.9亿元,增长5%;第二产业增加值369.06亿元,增长11.4%;第三产业增加值293.1亿元,增长14%。
1、从产业结构看,农业提质增效,工业稳中有升,服务业较快增长农业现代化建设纵深推进。粮食生产实现“十连增”,全年实现粮食总产量66.32万吨,创成省“亩产吨粮县”,被确定为国家科技富民强县示范区,50%以上村实现整建制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高效农业面积占耕地比重分别达86%、20.4%,新建高标准农田5万亩,农机化综合水平达85%。
工业生产增速稳中有升,行业发展分化。全年全区完成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035.2亿元,增长17.0%,增幅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427.26亿元,增长12.9%。从全年走势看,工业生产同比增幅由低转高,二季度开始进入上升通道,并保持稳定增长。分行业看,全区六大重点行业发展形势好于一般行业,全年六大重点发展行业实现产值2127.33亿元,增长18%,增幅高于全区工业1个百分点。其中节能环保、特钢生产加工、机械电子行业产值实现较快增长,增幅均在20%以上。车船制造及配套件受国际形势影响,仅增长5.3%。
服务业质态持续优化。全年服务业占增加值比重达41.1%,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高于市均0.1个百分点。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3.2%,拉动GDP增长5.2个百分点。服务业税收占比提高。全年国、地税完成服务业税收25.66亿元,增长16.3%,增速高于全部税收增速6.9个百分点。服务业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41.7%,比去年同期提高2.4个百分点。
2、从国内需求看,消费市场运行平稳,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提高
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提高,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全年实现固定资产投资444.29亿元,增长20.8%,分别高于省均、市均1.2、0.5个百分点。分产业看,第三产业仍是投资的主要方向,全年三次产业投资分别为7.39亿元、284.12亿
元、152.78亿元,分别增长57.8%、10.4%、33.6%。第三产业投资中,房地产业投资52.40亿元,增长30.1%。
消费品市场运行平稳,批发零售业势头强劲。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4.43亿元,增长14.3%,增幅分别高于省均、市均0.9、0.7个百分点。全年批发和零售业实现零售额206.96亿元,占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2.2%,增长17.3%,增幅比上年提高3.8个百分点。从全年走势来看,呈现缓中趋升的良好态势。一季度以12.6%的增幅低开,二季度稳定在12.9%,三季度回升至14.8%,四季度达到16.7%。从区域看,城镇消费市场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全年城镇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06.15亿元,占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1.9%,增长14.5%;乡村实现零售额18.28亿元,增长12.5%。
3、从对外经济看,外贸进出口逆势上扬,引进外资平稳增长
对外贸易逆势上扬。全区实现外贸进出口13.04亿美元,增长7%,其中自营出口11.06亿美元,增长4%,增幅分别高于省均、市均3.9、11.6个百分点,总额居扬州6个县(市、区)第3位。其中,外贸公司实现出口1500万美元。实现外经营业额2.59亿美元,增长27%。
利用外资平稳增长。全年共批准外资项目40个,实现到账外资2.5亿美元,同比增长25.1%,分别高于省均、市均24.1、22.9个百分点。
4、从财政金融运行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货币信贷平稳运行
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全年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1.60亿元,增长20.4%,分别高于省均、市均8.3、5.2个百分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34.14亿元,增长15.5%,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为82.1%,非税收入7.46亿元,增长49.3%。
货币信贷平稳运行。12月末,全区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752.78亿元,增长17.5%,其中居民储蓄存款467.25亿元,增长12.9%。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412.67亿元,增长20.9%。存贷比为55.42%,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
5、从收入就业看,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趋缓,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趋缓。全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774元,增长9.5%,增幅比上年回落3.1个百分点。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5206元,增长12.1%,增幅回落1.1个百分点。
就业形势基本平稳。全年采集就业岗位2.23万个,推荐就业1.25万人,培训城乡劳动者7403人,创业带动就业3153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15%。
二、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经济转型升级任重道远
从国内经济错综复杂的发展环境看,全区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还不够强,产业转型的过程还比较艰巨,经济社会仍然面临着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繁重任务。
1、经济结构性矛盾凸现。一是全区工业呈重化特点明显。2013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轻重工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分别为:18.4%、81.6%,重工业占工业比重高于全市4.5个百分点。轻重工业用电量占全区工业用电量比重分别达11.6%、88.4%。二是传统产业产能过剩。特钢、车船制造企业面临产能过剩、竞争激烈的局面短期内无法改变,全年规模以上特钢、车船制造企业开票销售过半下降。
2、缺乏新的增长点。2013年底新增33家规模企业实现开票销售收入17.5亿元,户均开票销售收入仅为5303万元,对全区规模工业增速拉动力还不够明显。同时,新能源等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优势不突出,尚处于培育阶段,对工业增长的支撑作用有限,全年51家“新兴产业”企业实现开票销售同比增长0.6%,增幅比上年回落15.5个百分点。“三新产业”企业、“智能电网”企业开票销售增幅均出现不同程度回落,工业生产扩张相对乏力。
3、制造业投资不足。近几年来,工业投资持续疲软。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下滑,2013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10.4%,较上年下降8.5个百分点,工业投资低迷制约了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步伐。
4、消费需求稳中趋缓。受公款消费抑制以及禽流感等因素影响,加之传统消费进入平稳期,新的消费热点尚未形成,消费需求总体不旺。2013年住宿餐饮业零售额增长一直低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住宿餐饮业实现零售额17.47亿元,同比下降12.3%。
三、2014年展望
展望2014年,世界经济将延续缓慢复苏态势,但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新的增长动力源尚不明朗;国内经济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结构调整压力不容忽视。总体看,2014年全区经济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既有跨江融合、接轨主城带来新契机,也面临着增长速度换挡、结构调整阵痛的挑战。全区将坚持以转型升级为主攻方向,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加快打造全面深化改革的示
范区、跨江融合发展的先行区。初步预计全区经济将延续调整并实现经济增长量质并举。
2.福州市经济适用房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论文 篇二
但是当这种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进入市场体系,而且国家体制对这一市场体系缺乏有力的调控手段的时候,便出现了部分高收入群体更多地享有了国家优惠政策而浪费了国家资源的现象,这大大侵害了低收入群体应享受的权利。国家也针对此出台了许多政策,如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建设管理、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监管机制都有严格要求。然而,最近在房地产界引起舆论哗然的两起涉嫌腐败案都与经济适用房有关。一起是郑州规划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须水镇西岗村项目建起联排别墅和两幢楼中楼。另一起是武汉经济适用房摇号作假。经济适用房的核心目标是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要让这一政策落实,必须对经济适用房的消费建立一整套规范的管理机制。但实际上,由于管理不规范和寻租模式的存在,使得一些开发商利用经济适用房建设监管的缺失,以经济适用房政策拿地,以纯粹商品房性质开发出售,扰乱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市场秩序,导致经济适用房政策背离了初衷。另外,由于监管缺位,高收入者购买多套经济适用房用于投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仅是二次分配的不公正,更是政府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转化成某一特殊群体的保障。对此,我们不得不对我国经济适用房体系的完善进行思考和探讨。
1 经济适用房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经济适用房除了有供给不足、空间失配、设计规划不到位和对申购者的信贷支持力度不够等“硬伤”外,主要问题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和目标存在偏差
经济适用房是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对申请购房的家庭实际收入难以准确判定。而且在个人诚信系统及税收信息系统尚未健全和缺乏专门机构对申请购房者的家庭收入进行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购房者个人提供的信息及短期公示难以对申购对象信息真实性达到审查的预期效果,导致经济适用房保障的范围出现极大偏差。其次,界定低收入家庭有无房产又是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中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低收入家庭不一定是无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服务对象只是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或住房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家庭,而目前过宽的准入标准,使目标失稳,违背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目的和初衷。
1.2 监管缺位导致“寻租”行为泛滥,政策成本增高
在现代经济社会,追逐利润是企业的动力。尽管政府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限定在3%以内,但是,当这种限定与企业的利润预期不相符时,企业会采取各种方式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由于行政划拨的透明度低,又缺乏专门的机构对整体流程进行监督,致使许多开发商为牟取自身的经济利益拉拢腐蚀政府决策者,致使各种“寻租”活动泛滥;房地产开发商的企业主身份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自利性倾向导致了“经济适用房土地搞商品房开发”现象的出现。企业追逐利润与政府政策目标的差距,政府自身管理不善,凡此种种,都会增加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的成本。
1.3 退出机制不完善无法保障住房资源累积
尽管规定经济适用房在一定年限后上市转让时,政府要收回一定比例的差价收益,但收回多少和怎么收回因缺乏房屋产权依据难以操作。同时,由于政府放弃了经济适用房应有的产权,受助家庭缺乏依法退出的机制,使经济适用房丧失了多次循环用于住房保障的功能,随着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发展,政府用于住房保障的财力无法保障应具有累计倍增的效应。因此,无论从货币形态还是实物形态看,现行经济适用房制度都不具备应有的循环累积效应,这导致政府投入相当可观的财力物力建设却但始终满足不了社会住房保障的需要,使得住房保障体系难以发展。
2 完善我国经济适用房发展的对策
2.1 加强对政府行为和购买对象的监督
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可以从政府内部和非政府组织的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建立政府内部监督体系,使经济适用房制度透明化、民主化。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法规,对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建设方法、购买条件、建筑标准、政策优惠做出明确的规定。从项目的立项、报批、设计、施工、销售、物业管理都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公开招标、严格审查,引入竞争机制;另一方面要成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将市建委、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中与住房保障有关的管理事务均交给该机构,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定,保证经济适用房到达低收入者手中,防止高收入者的混入。其次,要发挥非盈利性组织的舆论监督来约束政府的行为,避免发生政府的寻租行为。非盈利性组织可以作为政府和低收入群体的中间人的角色,监督政府的行为,代表低收入群体意愿,从而起到解决政府和市场失效的双重作用。
2.2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运行管理和准入审核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审核失效、供应对象失控的现象,以及包括购买对象提供虚假证明、突击迁移户口的问题可以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运行管理和准入审核制度来制止,但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从建立和完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帐户制度以及逐步建立和完善收入申报制度等入手,做好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2)落实购房实名制必须要和购房者个人资产的详细信息以及银行、税务机关的信息处理系统以及户籍制度融合在一起,构建完善的信息系统。(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所谓的个人信用制度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各种信用记录的客观收集与分析,为客户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交易服务。
2.3 加强后期管理绩效评价,健全“内循环”机制
评价政府经济适用房供给的后期管理绩效关键体现在政府一直以来努力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能否真正落实到有资格受用经济适用房的群体上,从而健全“内循环”机制,这可以从考量每年经济适用房自我内循环量、建立经济适用房转化为商品房的评价标准以及“以租代购”实现的可能性来入手。对购房者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核查的情况确定购房者是否已达到退出的条件。对于核查情况己经符合退出条件的住户,采用政府回购的形式,政府购买后作为福利资源,提供给其他需要保障的居民使用,可以出售或者出租,从而达到资源累积的效应。
3 典型国家保障性住房的启示
从世界范围看,典型国家和地区采取多种方式为本国或本地区居民提供了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较好地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我国在发展经济适用房体系提供很好的借鉴。如像英美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来保证政策的落实;法国政府始终对保障性房源的控制;新加坡通过坚持市场化运作来实施住房保障政策;香港、瑞典等国家注重发挥住房租赁的保障作用等等。同时,我们还可以采取综合保障手段,通过补贴和金融政策优惠的方式为我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保障,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适用房体系,提高我国居民住房水平。
参考文献
[1]姚伟.经济适用房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2]韩锁昌,崔亮.经济适用住房运行模式研究[J].中国物价,2006,(2).
3.宝鸡市经济适用房发展问题探析 篇三
摘 要: 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为满足城镇居民住房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全国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投资额还是严重欠缺的,根本无法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需求。文章以陕西省宝鸡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为例,分析宝鸡市经济适用房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等角度进行深层次原因分析,提出土地供应、住宅产业化建设、加强和完善政策体系建设等解决对策,以期对政府部门在经济适用房政策发展方面有所推动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对策;宝鸡市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1-0065-05
经济适用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1]
经济适用房的产生,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以住宅为主导产品群的房地产业对上游及下游产业50多个物质生产部门具有极强的关联度,可带动国家经济增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为许多中低收入者圆了多年的住房梦想,改善了其住房条件,促进了房地产产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拉动了内需,为国内GDP的增长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虽然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和建设近十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同时刺激了国内房地产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其在出售对象定位、供应量、申请者资格审查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以宝鸡市为例重点围绕现阶段我国经济适用房发展中的几个共性问题试作分析和探讨。
一、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1.住房现状。陕西省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始于1998年,由市、区两级房改部门与有资质的开发商共同承建。近几年,宝鸡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关注市民的居住问题,通过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搞活二级市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北坡地质灾害防治搬迁工程、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等方式,改善了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到2007年底,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6平方米,处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但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现状不容乐观,有大量低收入家庭居住在空间狭小、基础设施不配套、危旧房屋居多的片区内,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课题,需要在社会再分配中研究制定保证社会公平、合理的政策,满足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2.政策现状。2006年8月宝鸡市出台《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宝政发[2006]29号)及《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宝市房发[2006]90号),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与全国其它地区的政策在准入条件、价格确定和申请程序方面差异不大,但在优惠政策和面积标准还是有所差异,面积标准明显高于全国其它大中城市建设标准,优惠政策相对同等城市标准稍低,这因各地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等因素而异。
3价格现状。从1999年以来,宝鸡市经济适用房价格逐年上升。如图1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宝鸡市各年经济适用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均低于西安市及全国的价格,但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说明经济适用房价格与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政策等各方面是密切相关的。
(二)存在问题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偏高。宝鸡市现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中,虽然土地是政府行政划拨,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已达222元/平方米,约占房价构成的17.94%;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土地价格仅降低了契税等60元/平方米左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中的其它费用与普通商品房基本相同,因而形成了现行较高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群众期待的低房价的矛盾。
2.“不适用”问题。目前,宝鸡市很多经济适用房项目容积率过高、采光差、人多电梯少,交通、生活、教育和医疗设施未能及时跟上,住起来既不经济也不适用。一般来说,要住得舒适,居住小区须具备基本生活设施如超市、菜市场、餐饮、银行、药房、洗衣店等;另外后期发展还要有更高层次的设施,如运动场馆、健身中心、书店、美容美发店等。而这些,在宝鸡市很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都没有达到,住户非常不方便。
3.政策体系不完善。目前,宝鸡市住房保障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虽然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应细则,但是这些单项的管理办法和文件不仅在法律体系中的规格较低,而且不足以支撑住房保障工作的延伸,尤其是后期管理政策明显滞后。
4.供应量严重不足。截止2007年6月底宝鸡市共有城镇低保家庭35 544户,享受低保人口72 474人,仅宝鸡市区就有城镇低保家庭19 355户,享受低保人口42 411人,而2007年宝鸡市仅开工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80万平方米,共12 000余套,廉租房共4.2万平方米,624套;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共12 624余套,只占低保家庭35 544户的36%,供求差距较大。
5.申请对象的信息真实性审查难。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对申请对象家庭实际收入难以准确判定。据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人员介绍,在进行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时,有40%的申购者不符合条件。由此可见,信息的不对称、不透明必然造成分配的不公平,部分中高收入者混水摸鱼也就在所难免,困扰经济适用房的“寻租”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也难以解决。
6.政府监管难以到位。按照规定,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监管成本存在于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开发建设、定价、公示、交易和售后管理等各个环节。这不但偏离了政府的正常职能,而且过高的监管成本直接导致了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监管的缺位,但又找不到低成本的有效监管途径。从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来看,开发项目的乱收费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像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站、所等单位,从部门利益出发,将建设项目当成“唐僧肉”,有的要钱,有的要物,有的甚至要房子,开发商有苦难言,不敢投诉,只能在消费者身上打主意,转嫁负担。
二、原因分析
(一)政府的“经济人”特征导致的政策偏颇
在研究微观主体活动时,经济学上常赋予其“经济人”假设,即一个理性的人必定是一个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个人理性的“经济人”行为决定了政府的行为,这并不是说政治家或者政府官员从不把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努力的目标,而是因为真正鼓励诚实动机的制度性约束条件很少,即使它们起作用,改善社会的热情从边际价值来说也会迅速下降,以致仅能维持非常短的时间。
(二)政府行为能力有限所导致的政策偏差
经济适用房的微利商品房性质决定政府既想进行住房保障又想靠房地产推动经济发展的矛盾心理;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基于对市场运行状况的准确判断,制定调控政策,采取必要手段,这在实践中是有相当难度的。[5]
(三)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测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失控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测机制。目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只要由购买者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即可,而我国现阶段个人资金管理、信用管理等宏观条件还不完备,政府很难准确核实一个家庭的真实收入,从而使“中低收入家庭”变成一个宽泛而模糊的概念,导致在配给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操作中,一些不符合购买条件的高收入家庭鱼目混珠,通过所谓“合法途径”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而一些真正需要房子的中低收入者却“望房兴叹”。
(四)缺乏有效的退出循环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以售为主,没有一个有效的“退出循环机制”。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限价产品,具有福利性质的,针对的是特定的社会群体,因此从实质上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的经济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大多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者并不都会一直处于这一收入状态,所以,当购买者收入改善后还不退出,一直占用担负社会保障责任的社会福利住房对其他中低收入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掠夺”。
(五)政府规划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为建立健全宝鸡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宝鸡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宝鸡市民政部门,于2007年4-7月形成了《宝鸡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0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出实现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8平方米,占到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上,基本拥有或租住一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住宅,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008-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新开工面积和土地供应面积如表3和表4所示。
从以上数据资料可以看出,未来3年内宝鸡市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发展规划,其中2008年需求量最大,2009年、2010年的需求量逐年降低。但是距解决全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数量还有一定的差距,政府仍需通过扩大建设用地划拨和增加住房建设等因素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给量。
三、对策建议
(一)严格土地供给政策
目前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依靠以行政无偿划拨用地的政策,以达到取消房价中的地价、降低房价的目的。因而建议宝鸡市严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房土地供给政策,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供地。在现有项目建设用地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用地规划,并在现有政府收储土地中选择适当位置的土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尽可能扩大并保证未来三年27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二)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
简单地说,住宅产业化就是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方式生产住宅,以提高住宅生产的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6]通过住宅产业化,可以有效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通过组建规模大、集成度高的住宅产业集团产生规模经济效益,进行技术创新和多元化经营;通过树立住宅品牌培育带动整个住宅产业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形成强势品牌和住宅产业的规模效应,推动住宅产业规范化、集约化、市场化、有序化发展。
(三)与廉租房政策相结合
对经济适用房政策改革的另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将经济适用房政策与廉租房政策结合起来。具体的改革方案可以是:由财政拨款,向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特困户按月或按季度提供一定数额的住房补助,并由其自行在二手房市场中寻找合适的住房租住;针对在低保线以上又确实有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按其家庭收入在其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给予一定数额的购房补助。
(四)发挥非政府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作用
“非政府组织”是不以利润追求为目的的组织,他们作为个人、利益团体和利益组织与市场、公司、银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中间人行事。其共同特点是作为低收入阶层与国家机构和市场之间的中间人发挥作用,使那些在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和政治影响力较低的城市低收入阶层,得以与强大的国家机构建立较为平等的关系。他们所采用的方式是设法传播富有创新性的办法,利用他们所取得的经验教训来影响政府政策框架,对决策者施加压力,并代表城市低收入者的权益。
(五)加强和完善政策体系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
要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体系更完善,就要先完善和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的建设。建议下一步宝鸡市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出台实施土地、财政、税收、金融、退出循环机制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等支持住房保障的规章、政策[7],使保障制度更加规范、系统。同时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准入、退出机制,不断完善动态管理机制,这是确保住房保障制度良性运转的关键。
(六)降低住宅成本,减免不合理收费
住宅成本大致分四类:(1)与住宅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例如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其他土地开发费、住宅建设安装工程费、管理费和利润等。(2)与住宅的服务功能具有相关性的一些设施,例如附属工程费和室外工程费等等。从理论上说,这些设施的有无虽然关系到住宅服务功能的好坏,但并不是住宅所必须,因而这些设施应采取“谁收益谁付费”的原则,使投资通过正规的收费系统回收。(3)各种公共设施,例如“环卫绿化工程费”以及“公共配套工程”中的幼儿园、文化站、中小学以及含义不甚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等。从理论上说,这些具有“外部经济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由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支出。(4)商业性设施,例如“公共配套工程”中的副食店、书店、小饭店等。这些设施的建设虽可能有利于提高住宅小区生活质量,但从经济原则上看,将它们的建设费用加入住宅价格则是不合理的。因为作为商业性设施,它们应当由这些商业活动的投资者出资建立,并通过出售其产品或提供服务来收回投资。
上述(2)、(3)、(4)类项目基本上不应计入住宅价格。从世界性趋势来看,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设施和设备的投资,一般也是通过收费形式逐步回收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成本中不应该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费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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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寒冰,李世平.经济适用房去留两难[J].中国国情国力,2005(12):55-57.
[3] 宝鸡市统计局.宝鸡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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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福州市经济适用房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论文 篇四
申报资料——初审——复审——审批——发文——新建楼盘
一、申报资料(除图纸外均用A4纸复印件)1. 2. 3.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申请表
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年检章)开发企业资质证 书复印件(加盖年检章)
4.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申报的 “XX幢”房屋设有土地抵押,需用红色签字笔在该幢房屋“窗
口表”右下方标注“土地已设抵押权”字样)6. 7. 立项批准文件
市房改办同意销售批准文件复印件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0.规划核准图(红线、总平面、各层平面、立面、剖面图1:1复印件)(207室)11.预售房款监管合同
12.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备案证明及物管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 13.房屋户(室)面积对照表或面积预测报告 1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窗口表 15.共有共用部位审核表(207室)
16. 地名办批复及公安门牌编号复印件(非必收件)
17. 南京市房屋建设工程白蚁预防证明(虎踞南路88号申办)18. 价格批复复印件
19.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各区物业办申领)20.物业用房留置情况说明
21.其它有关证件、证明(若房屋下面有商业,需提交房改办批示《营业用房申报表》)
二、说明:
1.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同时携带原件核验
5.福州市经济适用房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论文 篇五
最大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按照规定,能够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市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建筑面积60%的家庭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公布,目前,中低收入线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9800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户型限定方面,单身家庭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为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买房者信息需公示10天
据悉,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首先在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西大街234号)一层办公大厅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审核签字并盖章。《审核表》填写完毕并盖章之后,由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归属证明等)、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审
核手续。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过西安房地产信息网(http://)、西安市房产资讯网(http://)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算
6.经济适用房申请 篇六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准入、轮候、电脑公开摇号制度。在市区和中心镇同时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和中心镇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区域划分范围向具有本区域户籍的家庭销售。在仅有市区一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全市销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不含离异(或丧偶)单身]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户;
(三)已婚家庭户(2人及以上)无房或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单身户无房;
(四)属中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户内人口数的三倍以下者)。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士官离休干部、杭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所在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核定。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已购买的房改房;
(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四)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
(五)自有私房(含联建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七)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享受供应标准
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享受供应标准为:一般职工、居民7O平方米;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8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两户以上的直系亲属,各自符合单独申请条件,合并为一户家庭申购的,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其所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应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富阳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应与市场价接轨,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周边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购买,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1、申请受理公告。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富阳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地段、户型、价格、建设开发单位、申请受理的时间、准购对象范围等。
2、申请家庭填写《富阳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3、市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以登报和上网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市监察局、房改办会同申请人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市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示后符合申购条件的优先出售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富阳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监察局、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6、申请人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含盖有富阳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另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住房、现住房和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产权证明或公房承租证明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且无房的,由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4)有职务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书(或证明)。
(5)优先出售对象还需提供市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销售
1、入围。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购房申请条件的一般购房申请对象,为入围人员;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优先出售对象,为优先准购对象。
2、摇号。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实行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销售。市房改办将全部入围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以随机抽取方式分别产生一般准购对象、预备对象。其中,一般准购对象与房源数(减去优先准购对象数后的剩余房源数,下同)的比例为1:1,预备对象与房源数的比例为1:0.25。然后,再将选出的一般准购对象和优先准购对象一起通过电脑选号产生选房顺序号。预备顺序号同样通过电脑选号形式产生。
3、由准购对象、预备对象家庭成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对准购对象、后备对象进行复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
4、对经复核符合准购条件的准购对象和后备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市监察局、房改办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6、公开选房。市房改办组织经公示查实符合准购条件的准购对象公开选房。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准购条件的,市房改办按选房顺序号发放准购证,开具选房联系单,购房者凭市房改办出具的《准购证》、《富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办理购房手续。
7、领取《准购证》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准购证》作废,需重新办理申请购房手续。由此造成的准购对象空缺,预备对象按预备顺序号的先后顺序替补为准购对象。
8、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个月内入住,否则由建设单位收回所购住房,重新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须在购房户正式入住后才予办理(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9、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及时收回住房(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土地登记部门在土地使用证“附证”栏中说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九、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出租经营。凡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使用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处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处核准,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时,房屋权属和土地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和土地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
十一、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形式建设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7.福州市经济适用房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论文 篇七
面对150~200平方米的超大户型,高比例的机动车位,以及北京天通苑、回龙观等经济适用房的一个房号炒到1000元不止的事实,我们看到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受惠者并不全是中低收入家庭,反而成为了高收入者用来炒房投资的一种手段,这与国家最初制定这一政策的初衷相去甚远,同时也是我们所不希望得到的结果。正是由于对中低收入者的界定不明确,才使得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失控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错位问题日益凸现。我认为要解决购买者错位这一问题,首先要对我国居民高、中、低收入线进行明确的划分,然后使高收入者和商品房、中等收入者和经济适用房、低收入者和二手房以及廉租房对号入座,实行住房分类供应,问题才能得以解决。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下美国的做法。美国的居民收入线由政府划分,每年公布,不同城市的居民收入线各不相同。近几年,美国几个大城市的居民收入线是:户年收入在12万美元以上者为高收入者;户年收入在2.4万~12万美元之间为中等收入者;户年收入在2.4万美元以下为低收入者。按年计算出高、中、低收入者占总户数的比例为20:62:18。从而决定,以后均以次比例,结合户收入统计进行计算,免去其他复杂计算。
根据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统计出我国高、中、低收入家庭的比例,并划分收入的界线,以确定中等收入家庭的标准。由于各地收入标准不同,可以按照“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例如在北京,规定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常住居民。
2. 高收入者争相购买经济适用房问题的解决对策
据北京市开发办提供的信息,北京自1998年推出经济适用房以来,购房者中有84%属于中低收入家庭,16%则属于高收入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2.1 超大面积户型使得一些高收入者争相购买
国家出台经济适用房政策本来是要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关税费来降低房价,从而使中等收入家庭能够买得起房子。然而面积的扩大,使总房价达到中等收入家庭无法承受的程度。例如,在北京一套160多平方米的房子总价在50万元左右,就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工薪家庭的支付能力。业内认为,经济适用房的总价应该控制在30万以内是比较合理的。相反对于富人来说,则变成了物美价廉的香饽饽。这么大的房子,既可以用来自己居住,也可以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以后拿到市场上转让,因为大户型相对容易脱手。因此,经济适用房的放号认购使得房号变得值钱起来,这种一个房号炒到1000元不止,甚至有花钱雇人去排队拿号的怪现象也就屡见不鲜了。最终使得穷人依旧无房住,富人们却成为了第N套住宅的投资者。
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城市规划入手,在土地出让时就对用地条件进行一定的限制,要求中小面积住宅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以此来提供适合中等收入家庭的房源。对此,南京的一家大型开发商提出倡议,凡是在南京开发楼盘的社区里面,都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性住房,政府给予某种形式的补贴。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开发商有利可图(通过商品房的高额利润来弥补于3%的经济房利润),另一方面也能使社区里配套公共设施的完善。
据一位规划师介绍,政府部门对开发经济适用房小区的审核,在开工前非常严格:政府出具设计要点,开发商请专业机构设计规划图,向市规划委申报、申请施工证等等,环环相扣。但一旦施工证发放后,开发商的操作空间就非常宽松。因为“施工方有权中途更改设计图纸,而且很少交送市规划委审批。”这位工程师说。
2.2 与商品房存在“价格双轨制”使得高收入者争相购买
从原理上说,经济适用房是这样建造的:政府给开发商减免税费,开发商把房子建造出来,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中低收入者。由于现行的优惠政策是政府通过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21项税费等来降低开发商的建设成本,这就使经济适用房比同地段同档次的商品房价格低,但这种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却被拿到市场上直接与商品房竞争,从而形成住房价格的“双轨”制度。这种价格差使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手段竞相购买,于是有权的人直接利用权力把房号拿走,无权有钱的人可以雇佣民工排队拿号。这种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将补贴完全给了开发商,从而间接补给了中低收入者。
要解决这种“价格双轨制”所带来的不公平竞争,就应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补贴方式,将对开发商的补贴转变为直接对中低收入者的补贴。我们来看一下山东日照市的做法,在不改变国家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前提下,将政府补贴在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的优惠变为货币补贴,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真正把经济适用房政策实实在在地落实到住房困难户身上。日照市的做法的确值得借鉴,政府把原本建设经济适用房减免的税费、免收的土地出让金这些钱,直接发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让他们自己去市场上购房。这中间既减少了其他许多中间环节,减少了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的机会,也节省了政府的监督成本,在增加公平、透明的同时,还获得了效率。至于补贴的资金来源,一是可以将原来用于减免的税费作为补贴的基础;二是可以通过对高标准征收来获得税收收入。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制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依然缺少有效手段,现行的依靠个人填报、单位审核的方式效果不够理想,仍存在着部分高收入或住房已达标家庭虚假申报,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问题。因此,建立公开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显得很有必要,只有尽快建立个人信用资料库,征集完备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真正使中低收入者收益,将政府补贴到需要的人手中。由于我国的人口收入结构还不是橄榄形的而是典型的金字塔形的,中低收入家庭占了总数的70%~80%。如此大面积的补贴将给国家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如果只把补贴发放给低收入者,而对中等收入者在购房时给以减免税费的优惠,就可以适度的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了。
2.3 炒经济适用房问题的解决对策
允许经济适用房转让使-些投资者的炒房梦得以实现。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因为只是象征性地补交综合地价款即可将经济适用房转让出去,而房价在一定年限后的增长幅度远高于那一点补交的税费,也就是说投资者依然可以通过炒房获得相当的利润。
要从根本上解决炒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必须做好再交易的管理,即禁止它在市场上转让,而只能由政府收回供应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用来出租。另外,在有了个人信用档案后,对购房者的住房情况就变得透明化了,政府可以通过对拥有多套住房的房主征收附加的税费,来限制那些想借倒卖房产来赚钱的投机者。对此,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重点推行“一户一宅,多宅重税”制。一户一宅,简单的说是指一个家庭只允许购买一套住房。实施这项制度的关键在于韩国政府仔细严格的审查措施,即在住房方面实施严格的档案制度,对每个购房者的“家庭”都了解得清清楚楚:谁家有房,房主何人,面积多大,是否多住宅户等均有案可查。因此,韩国极少出现富人假冒低收入者享受优惠的事件。在税收上,“一户一宅”的房主,政府收取的资产增值税为9%,而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宅者则收取高达36%的资产增值税。同时,韩国的汉城等8个地区被定为投机过热地区,53个地区被定为投机地区。并且,对在投机地区拥有3套或3套以上住房的房主征收60%的资产增值税,再加上居民税等,政府收税的税率高达75%。这样一来,房主想借倒卖房产“炒一把”的梦想就几乎完全破灭。
3. 低收入者买不起经济适用房问题的解决对策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家家有房住
政府推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日的是让“居者有其屋”。但是,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保障家家有房产并不现实,保障家家有房住才应该是最终目的。事实上,在美国这样高收入的国家,购买私有住房的也只有68%,其他30%多的人也都是租房子居住。而在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不够重视,廉租住房制度不够完善,即使廉租房建设最为成功的上海,其住廉租房的家庭比例也仅为0.37%。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急需加快建立建全廉租住房制度,以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一是扩大廉租房建设规模,降低住房标准,以满足居民的最基本要求;二是降低租赁者的准入门槛,使更多低收入家庭受惠;三是定期对租赁对象进行检查,加强廉租房对象的审查和监督。
摘要:经济适用房政策作为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体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远没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就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购买者错位问题,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关政策建议。
8.经济适用房贷款程序 篇八
贷款程序
第一步:申请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在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在售房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表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确定贷款金额;
2、建造、大修自住房的,凭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3、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即二手房)的,到长房置换担保有限公司办理申请。
第二步:审核
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将借款人资料连同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等材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步:签订贷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保险等相关手续。第四步:担保
1、购买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开发商所建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在房屋未正式办理抵押手续前由开发商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2、购买有产权证、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抵押科办理抵押登记,带相关手续到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3、购买有产权证、无土地证的二手住房的,需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步:银行放款
借款人以上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中心向委托银行发出《准予放款决定书》,通知银行放款。
第六步:还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中月还款额的约定,按月向银行还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单位出具的未婚或离婚未再婚证明等);
2、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等);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4、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自建住房的需要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批件);
5、本人及配偶共同填写好的借款申请审批表;
6、要有不低于总房价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购买私产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需出具不低于总房款30%的自筹资金证明);
9.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篇九
其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中购房资格、销售购买、预售许可、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以及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对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销售购买和原发放的购房证明做出了规定。《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在进一步明确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条件、核定标准、申办程序的基础上,对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的具体操作给予了界定,便于市民申办廉租住房。
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 要买经济房先看许可证
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为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要首先查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据了解,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销售许可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开发建设达到规定条件后,才能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办《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只有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才可以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进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许可制度,是政府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属违规行为。市民明知开发单位不具备销售条件而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面会纵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如果发现开发建设单位违规销售行为可以拨打市住宅发展中心监督电话2681116进行举报。
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
购房资格明确核定办法购房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购房资格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销售和购买程序
一、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请
期限内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购手续,申请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有关职能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二、按困难程度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序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将按照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按照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申请名单,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将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等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五、核发购房证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必须于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
六、轮候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持选房顺序号和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
一、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65平方米与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进行核定,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
二、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应当包含土地收益、减免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费用需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批复文件上予以载明。
三、根据我市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应控制在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下水平,并与之保持不低于10%的合理差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土地出让前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政策链接: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申购普通商品住房。
■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上应当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起计算。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该按照届时上市成交价格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向政府补缴收益。
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集资建房项目的预售批准文件,作为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的要件。
五、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住宅发展中心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地产权证;集资建房项目根据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办理房地产权证,建设单位违规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
政策链接: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普通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新旧政策的衔接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新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销售价格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等按新规定执行。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申请购买,需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承租廉租住房———
申请条件程序更明确保障方式实施更具体
■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是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三是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含6平方米)。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全部条件外,还应是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符合前两个条件,并且现住房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二、户、人口、无房户和面积的核定
1、户、人口的核定:依据家庭户口簿,并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人口情况为准。
2、无房户的核定:核定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的将被认定为无房户。
3、面积的核定:一是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按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使用面积。第二,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含已转让的自有住房及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第三,住父母产权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以该处住房使用面积扣减在该处住房有户籍且实际居住的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之和,剩余的面积为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这当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本市公布的上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三、申请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提出申请。一是申请人个人填写,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二是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是户口所在地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还须提供市房屋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四是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五是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受理:对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将予以受理,并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3、审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查,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也将积极予以配合。
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准予登记。有异议的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通知书。
■保障方式
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照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与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间的不足部分计发。实际租赁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标准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额给予租赁住房补贴。
2、办理程序
1)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2)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后,持相关材料到市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明。
3)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和房屋出租人共同持补贴协议、出租人在市住宅发展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出租人身份证明、市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给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将当月租赁住房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当月15日(含15日)以前办理领取手续的,全额计发当月租赁住房补贴;在15日后办理的,半额计发当月租赁住房补贴。
4)租赁住房补贴每6个月核发一次。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应当在准予登记的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补贴协议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将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不按时办理领取手续的,租赁住房补贴从实际办理手续之日起计发。
二、实物配租
1、配租标准
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
实物配租住房的面积与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之和超出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其租金按照实物配租住房所在类区的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2、办理程序
1)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实物配租住房的房源情况与准予登记的实物配租申请人的登记顺序,轮候实物配租。
2)准予登记的实物配租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3)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缴纳租金。
三、租金核减
1、核减标准
租金核减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内的房租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外的房租按原标准执行。
2、办理程序
1)准予登记的租金核减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到市住宅发展中心领取《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认定书》,认定书自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0.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 篇十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可放宽至3倍以下);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
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是如何产生的?
■领申请表前提:基本符合试点政策准入标准
据了解,去年从5月24日试点启动之日开始,截至8月3日,宣武区陶然亭街道住房保障试点工作共发放保障性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900余份。而记者了解到,宣武区陶然亭街道办事处有2万多户人口。
对此,宣武区房管局局长肖建第一句话便是:“这次陶然亭街道办事处率先进行的是‘住房基本保障政策的试点,不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权下放’。”也正是如此,试点工作“低起点,严准入”的特点决定“居民只有到街道、社区进行现场咨询,符合住房保障试点政策基本条件后,我们才给他发放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
而据了解,“低起点,严准入”是相对过去经济适用住房的界定标准而言,按照试点政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的准入标准有了调整,分别按照1人户至5人(及以上)户,制定了相应的收入、住房、资产标准,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保障住房。
“必须是基本符合条件的,才能发放给他保障性住房核定表。”肖建强调,“目前,除了已经发放的900份审核表外,随着第一批申请名单的媒体公示等工作的进展,每天新申请的人不断在增加。” ■入户调查:邀请各界代表参与
“申请家庭拿回表后,填写并找单位或者相关的部门进行住房、收入认定盖章后,将表交送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街道住保办受理后,资料齐全的,便开始着手进行入户调查等工作。在走访社区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入住调查的队伍组织非常严密,有驻街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居委会代表,有社区居民代表,有街道办事处的代表等。入户调查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被调查家庭的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等;房子的权属———无论是产权房还是租赁的房子,都需要出示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家庭资产,被调查家庭的收入、资产等等。入户调查人员带着数码相机或者数码摄像机去,对每个申请家庭的住房甚至存折都需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街道初次公示:申请家庭必须“晒”家庭收入 “入户调查后,经初步核查,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符合政策规定标准,下一步便进入社区初次公示。”肖建解释。而这一步对申请家庭而言,是必须履行的一个程序———为做到公平、透明,宣武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要求各社区公示申请家庭名单的时候,要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年收入、人均使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做成展板式的公示栏在社区“晒”上15天,接受街坊邻居的监督。
只有经过这一关,才能算完成了街道办事处这一级的初审。记者走访了龙泉、米市、果子巷等几个社区,就如肖建介绍的,包括首批180户在媒体率先公示的申请家庭名单以及目前宣武区住房保障办正在审核的陆续将进行媒体公示的后几批申请家庭名单,截至目前,在一次公示过程中,有11户申请家庭被举报。“被举报的11户家庭,大多因为家庭收入或者住房被举报,且进行了一一核实。截至昨天,11户被举报的家庭中,有2户已经被核实‘举报属实’而退出了此次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有8户经过核实后,仍然符合政策规定继续申请保障住房,还有1户目前还在核定调查中”。
在这一环节,肖建强调:“我们鼓励广大居民对申请家庭进行监督、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同时我们也会对举报情况进行慎重调查、认定。”
■过二次审核后进行15天媒体公示 “15天社区公示后并经过街道住保办初审后没有异议的,街道住保办将申请人资料录入计算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复审,由此进入第二次公示———媒体公示,让社会舆论来监督申请家庭。”肖建介绍,通过了15天的媒体公示期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将申购家庭名单上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备案,才能进入申购轮候期。
11.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篇十一
乙方(买方):
根据我市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相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经济适用房房屋销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房屋属社会保障性质的政府政策性住房。
本房屋由 开发公司 代建,并代表甲方承担建筑质量及房屋保修责任。
第二条 房屋坐落与面积
(一)乙方购买位于 社会保障性住房高林居住区 小区第 组团第 栋 室的 房型住宅,建筑面积 ㎡。
(二)上述建筑面积为暂测面积,暂测面积与房地产权籍登记部门实测面积的误差在±1%以内含(±1%)时,双方互不退补差价;超出±1%以上时,按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差退补差价。
第三条 房屋配售价格
本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总房款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
(三)需办理购房贷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相关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全部余款。
(四)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合同签订时缴交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并应在 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所提取的公积金计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转入甲方指定帐户,上述款项合计不得少于总房款3%,尔后按第(二)项或第(三)项付款方式办理余款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缴交手续。
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乙方除首付款外,其他应缴房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付清。
所缴房款转入:
帐号:
开户行:
第五条 乙方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或贷款银行已放款到账,甲方即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
第六条 逾期处理
乙方在缴交首付款及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在 日内缴清购房余款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缴部份金额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超过规定期限后 日未缴清购房余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交房的,甲方收回房屋。
采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未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首付款不足总房款3%的,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付
清全额购房款前放弃购房的,所提取的公积金由甲方办理退回公积金帐户手续。
第七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但以下情形可以据实顺延:
(一)发生影响交房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调整;
(三)工程建设中遇有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交付期限可以顺延。
第八条 房屋的使用与管理
(一)甲方的责任
1.应按期提供质量合格并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房屋;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承担保修责任;
3.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通知,办理缴款和交房手续。
2.乙方使用房屋应遵守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物业管理相关制度。乙方不得擅自装修及变更住房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3. 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担小区等公共部分的管理、维修、保养等分摊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应对其所提交的经济适用房申购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乙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本房屋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收回本房屋。
(二)本房屋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及用于经营活动,不得变相转让。
(三)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为购房价格并计算折旧,年折旧率为1.43% 。回购时应恢复住房原状,乙方自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回购时不予结算。
(四)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5年后转让的,应按购买价格与届时社会保障性住房转让指导价的差价的9%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
(五)本房屋除为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
(六)贷款银行实现抵押权需处置本房屋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回购或由贷款银行与市建设与管理局协商处理。
第十条 土地房屋登记与土地房屋权证的办理
(一)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负责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本合同正本及购房发票作为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凭证。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应遵守政府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代建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如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订立时间:
我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按国家有关房屋保修规定对该房屋承担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代建单位:
12.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篇十二
总的来说,购买经济适用房大致可分为六步骤。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这些表格可以找开发商索取,也可自己到北京建设网便民下载栏下载。填表领表
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万元/年以下),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目前大部分人都填此表。
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大多为公务员或教师),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填表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网上公示
市开发办将购房申请人资料挂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再到窗口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持证购房
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需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13.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篇十三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1
编号: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经办人: 电话:
乙方: 经办人: 电话:
丙方: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样本三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________个单元,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第________座________楼________单元,合计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___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原楼价为________币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本合同一经签署,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证书到________________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________项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经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________页,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2
买方(受让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转让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体情况:___
1、位置:___________区
2、房屋套型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结构________楼层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__。
3、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_币,总计房价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
二、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___
三、房屋四界:___
房屋四界
东:___________________
西:___________________
南:___________________
北: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由甲方第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部份购房定金计人_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第二次在产地产交易中心将此房产权证交房地产交易中心处受理同时(或者办理产权公证时)甲方再付给乙方(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第三次余款等办完过户手续后,甲方拿到新产权证的同时付清,计人_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此合同圆满结束。
五、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此房的过户换证手续或办理公证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________方支付。
六、本合同甲、乙、中介方签章,买卖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
七、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及各执存一份,从签字盖手印之日起生效。
九、交房时乙方保证该房屋的水、电、气、光纤、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结清。原有室内设施齐全完好无损。
十、其他决定事项: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手印: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手印: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3
立合同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买卖房屋及其阁楼,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包含阁楼)卖给乙方所有,该房屋为18加19楼的形式,其中19楼为单独阁楼(以下一同简称“该房屋”)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
3、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房款售价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
三、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___年__月___日前分__次付清,付款方式:_______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
1、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甲方房款________(定金);
2、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甲方房款____________
3、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该房贷款后,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甲方房款________
4、鉴于甲方一家人已调离临汾不便协助乙方办理房产及相关手续的过户,乙方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留有房款___(人民币)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成的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交与甲方。
四、物业及相关事宜
1、物业交接的`期限:甲方应于___前向乙方移交该房屋。甲方将户口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从该房屋迁出。
2、甲方在移交该房屋时,应保持房屋结构及水电、卫生、有线电视、通讯等配套设施完整,保持原有的装修状况,并结清在移交之前所发生的水电、卫生、有线电视、通讯、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3、甲方应在移交该房屋之日向乙方移交该房屋的水电、卫生、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过户所需的各项物料
4、乙方在提出在未交清房款前提前入住的要求时,甲方鉴于已调离临汾的情况,可以具体与乙方协商入住该房的相关事宜。
五、责任与权利
1、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及附属设施(顶层阁楼、阳台等)所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未征得乙方同意下,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应明确告知购买该房时贷款的具体偿还时间,甲方在取得乙方________%的房款时应在___内自行结清与甲方购买该房时的剩余未还贷款。
3、甲方将该房产交付乙方时,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4、乙方有权对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与明晰性进行核实。
5、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交易的过户手续。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中途违约,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5日内双倍返还已付金额给乙方。
2、乙方如中途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之前所付的购房款项。
3、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其它条款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2、修改本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定补充合约,补充合约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能解决,约定由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定。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房产管理部门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手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4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条文: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丘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条文: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注解:本条规定了甲方的权利保证责任和其他保证责任。
第三条
条文:乙方在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大写)元,(小写)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在时由甲方退还乙方。
条文:该房屋房价款为(币种)(大写)元,(小写)元。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五条
条文: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条文: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
条文: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契约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5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我市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相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经济适用房房屋销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房屋属社会保障性质的政府政策性住房。
本房屋由开发公司 代建,并代表甲方承担建筑质量及房屋保修责任。
第二条房屋坐落与面积
(一)乙方购买位于社会保障性住房高林居住区 小区第 组团第 栋 室的 房型住宅,建筑面积 ㎡。
(二)上述建筑面积为暂测面积,暂测面积与房地产权籍登记部门实测面积的误差在±1%以内含(±1%)时,双方互不退补差价;超出±1%以上时,按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差退补差价。
第三条房屋配售价格
本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总房款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三)需办理购房贷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应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相关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全部余款。
(四)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合同签订时缴交人民币(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并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所提取的公积金计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转入甲方指定帐户,上述款项合计不得少于总房款3%,尔后按第(二)项或第(三)项付款方式办理余款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小写)元缴交手续。
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乙方除首付款外,其他应缴房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所缴房款转入:
帐号:
开户行:
第五条乙方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或贷款银行已放款到账,甲方即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
第六条逾期处理
乙方在缴交首付款及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在日内缴清购房余款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缴部份金额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超过规定期限后 日未缴清购房余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交房的,甲方收回房屋。
采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未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首付款不足总房款3%的,合同无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在付
清全额购房款前放弃购房的,所提取的公积金由甲方办理退回公积金帐户手续。
第七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 年月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但以下情形可以据实顺延:
(一)发生影响交房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调整;
(三)工程建设中遇有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交付期限可以顺延。
第八条房屋的使用与管理
(一)甲方的责任
1、应按期提供质量合格并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的房屋;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承担保修责任;
3、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通知,办理缴款和交房手续。
2、乙方使用房屋应遵守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物业管理相关制度。乙方不得擅自装修及变更住房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3、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担小区等公共部分的管理、维修、保养等分摊费用。
第九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应对其所提交的经济适用房申购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乙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本房屋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收回本房屋。
(二)本房屋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及用于经营活动,不得变相转让。
(三)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为购房价格并计算折旧,年折旧率为1、43%。回购时应恢复住房原状,乙方自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回购时不予结算。
(四)本房屋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5年后转让的,应按购买价格与届时社会保障性住房转让指导价的差价的9%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
(五)本房屋除为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
(六)贷款银行实现抵押权需处置本房屋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回购或由贷款银行与市建设与管理局协商处理。
第十条土地房屋登记与土地房屋权证的办理
(一)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负责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本合同正本及购房发票作为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凭证。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应遵守政府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代建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如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订立时间:
我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按国家有关房屋保修规定对该房屋承担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代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6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___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第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3. 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4. 余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5. 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房屋过户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四条、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 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
5. 乙方贷款数额不足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五条、合同变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
甲 方:___________ 乙 方:___ 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电 话:___ ________ 电 话:___ 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
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7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黄冈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______市______镇______路______幢______层______号,为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字第______号”。房屋所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用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字第______号”。房屋包括附属设施等。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及其权益全部卖给乙方。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买卖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___1、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万元2、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万元3、在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之日,付人民币______万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交付给乙方,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由甲方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如甲方有设定抵押、按揭、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乙方买受后,交易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时,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给甲方,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担房屋转移过户中甲、乙双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甲方出面的,甲方应予协助。如因一方延误,影响房地产权过户登记,遭致另一方有损失的,由延误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甲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甲方原来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利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乙方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所有未缴纳的税费一律由甲方负责缴纳。本合同所发生的转移登记费、土地出让金、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费由双方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分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乙方买受后应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对房屋承重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按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并承诺遵守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违约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种方式解决:___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二份交房产和土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立合同人: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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