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

2024-06-27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精选13篇)

1.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 篇一

市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指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并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像、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记录着参保单位和个人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和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反映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经办管理运行过程,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最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 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别保存的原则。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全市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指导、统计和考核;县级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所形成业务档案的保存、使用。

第六条 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和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经办机构内设机构要至少配备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和销毁,维护档案和数据的完整与安全。

第七条 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经办过程中填报、打印的业务报表和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文件,需留存的重要审核凭证,统计报表,稽核监督文件,以及省级经办机构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第八条 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一业务环节”的方法对养老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接收的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

第九条 按照国家对民生档案的管理要求,根据利用价值,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100年、50年、30年、10年。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业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执行如下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

(一)文件材料收集

1、文件材料形成岗位经办人员对办理完毕的业务文件,根据企业养老保险档案归档范围的业务文件进行整理分类、组卷,按照主表在前、附件在后,审核结果在前、审核依据在后,重要凭证在前,次要凭证在后的原则排序,文件材料的字迹、印章、日期应齐全、完整、清晰,案卷内的件数、页数编制准确,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有序。

2、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兼职档案人员,定期将分散在本部门经办人员手中办结完毕的文件资料及时收集齐全,做好预立卷。

3、经兼职档案人员检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员编制《档案资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办人员、兼职档案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移交给本机构专职档案员进行整理立卷;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退回经办人员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移交。

(二)文件材料整理

1、业务文件材料一般按年、月组卷。不同类别、不同保管期限、不同的业务文件材料不得混合组卷。

2、养老保险稽核类按项目的稽核周期组卷,依结论性、证明性、立项性和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次序排列。

(1)结论性文件材料,指各类工作报告、会议纪要、报告征求意见书、意见书、回访报告等审计稽核结束期间形成的材料,按逆审计稽核程序结合重要程度排列。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指各类工作底稿、证据(含回访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审计稽核实施期间形成的材料,按审计稽核工作方案所列事项排列。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指各类方案、通知书(含回访方案、通知书)等立项期间形成的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重要程度排列。

(4)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指其他应归档文件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重要程度排列。

3、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剔除金属物,确保纸型规格一致。破损的予以修复、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进行复制;装订时文件材料应折叠整齐,确保案卷的美观。

4、编制页码,用打码机按顺序在每页归档文件右上角2cm*2cm处,背面有内容时在左上角相同位臵打印页码,不得出现重号、空号、错号。

(三)建立索引目录

编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索引等手工检索工具,同时建立计算机索引目录。

(四)案卷装订

1、案卷包括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和备考表。备考表应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或盖章,并标明立卷时间。

2、案卷装订时按照卷皮、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备考表的顺序排列,采取三孔一线的左侧边距为 0.9cm位臵装订。

3、卷合脊背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和等项目应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和中文数字印章,红色印油加盖。

第十一条 短期保管的业务档案采取简易方式组卷,案卷内的文件材料不再打印页码,金属物可不剔除。通过档案管理系统著录打印封皮、目录、备考表、排列文件材料顺序后放入档案袋内。档案袋侧面用黑色记号笔标明案卷号。

档案袋竖立按由左向右顺序内外两排装入档案箱,按统一格式打印箱体标识,项角粘贴于箱体正面右上角位臵,顶端、右侧与箱体边缘对齐。

第十二条 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部门要定期接收本单位形成的业务档案。经办人员要填写《养老保险档案交接单》一式两份,档案部门按交接单逐卷审核案卷质量和目录数据,确保档案真实、完整、账物相符。经档案部门验收合格的,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双方负责人复核监交,签字或盖单后,档案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养老保险档案交接单》由档案管理部门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存,业务部门作为工作资料保存满一年后销毁。

第十三条 集中管理的业务档案,按保管期限、档案类别和归档日期排序,按照由左向右、自上而下的顺序排架保存。柜架上标明案卷所属保管期限、档案类别、归档、案卷起止号等。

第十四条 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逐级上报《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统计月(年)报表》。县级经办机构于每月5-10日、每年1月5-10日分别将月报表和年报表上表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于每月10-15日、每年1月10-15日分别将汇总后的月报表和年报表上报省社保局。

第十五条 借阅档案由借阅部门或人员向档案部门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利用登记单。归还时双方清点、核对档案内容和页数,确保档案齐全、完好,并做好利用效果统计。借阅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档案借出时,须经档案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借出时间不超过两星期。借阅档案部门或人员应爱护档案资料,严禁在档案上打点、划线、折角、做记号以及涂改、撕、拆档案。未经档案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对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第十七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向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提交鉴定申请,工作小组鉴定后提出存毁意见。确实推动查考价值的,编制《商丘市企业养老保险档案销毁清册》,报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定销毁人、监销人负责销毁,销毁清册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管。严禁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擅自转让、出卖和销毁档案。

第十八条 通过网络传输的养老保险数据应保存电子文件。按照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档案类别、案卷名称、归档日期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管理应严格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健全必要的防护设备和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霉变、防尘、防高温工作。

第二十条 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人员应重视档案数据安全,定期做好档案数据的异机和脱机备份。

第二十一条 当经办业务发生变化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新的要求时,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类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9、实现了处机关业务、文书、会计、声像、荣誉、电子档案等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档案集中存放库房、统一管理

各类档案集中存放的目录

会 计 档 案

文书档案

声像档案 科技档案

10、组织本处工作人员和兼职档案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省档案管理条例》。

2.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 篇二

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当然是偏向做这份货运保险,因为保险的意义与功用就是防范风险、转嫁风险、降低并减少损失,有人爱把保险比喻成晴天的雨伞,汽车的备胎,其实这些都是很通俗、很恰当的例子。

当然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很有可能是白交的,因为如果一切顺利的话,货物就会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百密尚有一疏。万一不幸货物出险了,保险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物流企业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明智的选择,也是国际物流业通行的规则。保险作为物流公司安全措施的举措之一,可以大大地提高在客户心目中的信誉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企业,应该对保险权利与义务的体现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所谓权利是在出险后,应该享受到的方便、快捷、顺畅的理赔服务,得到合理、满意的赔付金额,但是前提是投保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说如实准确的投保、合理的与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方案、及时的缴纳保险费等等,这样才能帮助企业降低并减少损失。最后想给各企业简单的提个醒,由于保险公司的条款比较丰富,并且您签订的是富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清楚的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与含义,并且选择一个值得信任的长期合作的保险公司更有助于出险后的理赔,并且可以在投保的过程中得到更多实惠与方便。

3.如何加强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篇三

关键词: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一、企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私营企业主参保意识淡薄。对于小型企业或者是私营企业的管理者来说,并没有具备为员工参保的意识。他们仅仅关注短期的利弊,并没有从长远考虑。某种业主狭隘地认为为员工参保会导致企业内部的资金流失,实际上,企业为员工参保是利大于弊的。一切事物都是动态变化发展的,所以考虑问题应该本着长远目标考虑,企业可能单纯地考虑到为员工参保导致部分资金流出,但是假如从另一个层面上讲,为员工参保不仅能够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更大地为员工提供了一种社会福利,更加鼓励员工为企业尽职尽责。企业为员工参保,能够大大吸引优秀的人才,最终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

(二)退休年龄的规定,造成了不同的退休待遇差距。根据我国发展国情,政策规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即可退休,女性干部职工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从事重体力和毒害工种的劳动者,退休的年龄则相应缩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年龄的不一样,导致了具体工种、具体性别的职工享受到不同的养老待遇。退休以后的养老待遇不同往往与退休的年龄有一定的关系。

(三)职工收入上的差异,形成缴纳养老保险上的差异,从而导致退休待遇的差距。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对职工参保缴费标准作了规定,参保依据主要通过上年度的平均收入来确定。目前企业基本是采用效益工资,即使从事同样工作的职工,具体收入也不一样。收入的不同,导致缴费的金额也不一样。养老保险政策是鼓励职工多缴费,这样退休以后能够获得更多的收入。由于当年职工收入不同,所缴纳的保险基数不等,也致使离退休后所拿到的退休保障金额不等,这样直接加大了离退休金的差距。

二、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良好的养老保障社会督管机制。以人为本是每一家企业都应该坚持的理念,员工是企业当中最为重要的,企业需要切实为员工的利益考虑,从而让员工积极工作。根据相关调查,大多数的企业都没有明白这一点,导致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变得更为困难。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机制是必须建立的,然后对企业进行一定的思想引导,让企业的管理者了解劳动保证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针对某种不尊重劳动者权益的企业,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督和管理,让企业更为规范。只有企业变得规范,劳动者才能维持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企业和员工之间相互促进,才能够最终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实现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不仅能够维系社会安稳,更重要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晚年幸福。我们国家已经在很多地区开始试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社会化,从而为全面推行养老保险社会化提供良好的借鉴。国家在发展经济建设,提升人民收入的同时,需要关注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形成多部门的配合,最终全面推行养老保险社会化。

(三)调整离退休年龄。离退休人员具体的养老待遇不同,与离退休年龄的不同有关系。离退休年龄的不合理,导致企业面临极大的压力。调整离退休年龄,能够让离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拉长,缴费更多,从而在退休以后获得更多的退休金。将离退休人员的年龄合理调整,能够让企业减少负担,提高生产效率。我国目前的离退休年龄与国际社会相对,还是偏低的,具体与我国的国情有一定的关系。当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这样的情况越来越无法适应我们的国情。很多员工由于企业破产而失业,应该领取国家的最低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而不应该被认为某些特殊的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在目前看來是不现实的,目前的劳动者能够自由进行选择。统一规定劳动者的离退休年龄,从根本上来说是公平的,能够保证整个社会的安定。目前人体的寿命不断延长,将离退休年龄相应延长,也是正常的。

(四)加大执法和监督的力度。为了保证养老保险的制度能够快速得到推广,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来有效规范养老保险制度。从法律层面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能够看出国家对人民切身利益的关注,人民自然也会更加信任政府,整个社会保持安定。出台《保险法》能够让企业和社会都明确具体的职责,避免出现可能发生的冲突,也避免出现部门推诿的问题。目前阶段已经有一些法律条文在实施当中,能够大大促进《保险法》的出台。将养老保险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养老保险制度,为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保险法》属于全国性的法律,能够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更好、更快地推行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达到统一。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将是利国利民的,更能加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杨雪芹; 唐薇《关于强化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思考》《今日中国论坛》2012/12

[2] 向丽娟; 王首杰《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建议》

《经营管理者》2013/26

4.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 篇四

关于印发《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劳社发„2006‟11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劳社发[2006]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办法‣时一并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自府发

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我市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我市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月平均工资的60%。

(十)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缴费基数档次为60%、70%、80%、90%、100%,具体办法按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

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臵: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2005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区县属企业经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市属企业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十)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

账月份,且1≤n≤12)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或死亡,终止缴费前的当年未做实个人账户本金,按本年记账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利息。

(二十四)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死亡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除按第(二十三)项规定办理外,对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死亡时不足一年的利息计算办法为:

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当年不足一年的利息=死亡时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死亡时当年缴费月数÷12。

计算利息时,如本年记账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二十五)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收益率每年计算一次收益。具体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在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增加养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额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办法为:

计算法: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月积数法: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

1、转移资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以及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8%建立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2、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一并计息。

(三十一)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的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比例为11%,2006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比例为8%),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转移的个人账户基础上进行补建。补建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和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十二)企业中的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或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2、回农村且自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以后重新就业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回农村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

1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退给本人。

(三十六)职工或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法院判决没收全部财产的除外,下同)。

个体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还应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四、关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十七)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十五年。

(三十八)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

3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以上。

2、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本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

(四十三)职工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职工退休前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指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1992年4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在记载个人账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十四)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以后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且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或满15年(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

(四十五)符合申报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国有破产企业,如

5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4、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5、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到企业工作,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军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到企业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分流安臵自谋职业,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军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臵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臵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8、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718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5、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5%、10%、15%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其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计算增发比例;不同项目获奖的,增发比例可以累加计算,但最高不超过0.3%。

6、符合以上规定增发养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累加计算。上述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增发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

7、终身无子女(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职人员,终身无子女的孤寡(指终身无子女人员退休、退职时为孤身一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其增发标准,以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五十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以及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符合可增发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五十二)参保人员在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在按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均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五十三)退休人员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增发养老金,均为统筹项目的组成部分。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计发增发养老金。

(五十四)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上述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十五)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1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五十九)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缴费月数不满12个月的,按当年实际足额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实施办法‣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公式中的N本人缴费年限为本人缴费年份数。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六十)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含调动、分配到企业,下同)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本人退休前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从下列时间开始计算,一直计算到本人退休时的当年: 1、1990年1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从1990年开始计算。2、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到企业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3、1990年以后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转业、退役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

4、原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1990年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199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0年开始计算;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

3本养老金,待正式发布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或扣减。

(六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含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参保人员,下同),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居住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出国定居的,每年提供一次我国使领馆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居住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十六)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或在社区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普查、认证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普查、认证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或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六十七)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

5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正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退休人员,以及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退休人员除外),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七十)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对象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按规定办法从原渠道解决。

七、关于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七十一)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不发给死亡待遇。

(七十二)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七十三)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5.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 篇五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4、单位于结算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6、《决定》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以及本缴费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 =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的地区从2007年起调整。

8、有条件的地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可委托公共职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代办,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自《决定》实施起两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按国务院国发?z2000?{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

(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3)补缴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

(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利息按计息法计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按上述规定办理参保的人员,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记入比例与单位划入比例按原规

定执行。

10、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缴可参照第9条规定办理。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管理

11、已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异地就业的,凭有效证明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12、用人单位招用与原单位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缴费基数与原协议确定的缴费基数相加后作为本人当期缴费基数,但不超过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协保人员异地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原协保单位所在地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也可参照上述办法缴费。

13、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原来的个人缴费应予转移,所转金额作为期初额记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4、参保人员省内流动时,按现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转移职工历年缴费基数。跨省流动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转移个人账户档案。

15、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要按月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积数法计息。

16、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息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遇利率调整时,记息率随之同步调整。

17、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第三季度公布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与结算一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

18、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19、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人员,按《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计发原待遇时,不再与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计发的待遇进行对比。

20、电力、电信、银行、民航、铁道等5个行业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人员,按《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5〕66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

21、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时,按以下办法分段取指数:1991年—1995年为各本人月标准工资(含岗位技能工资)、在皖各行业平均津、补贴之和,与各相应在皖本行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平均津、补贴之和的比值。1996年、1997年不取值。1998年至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前一年,为本人各月平均缴费基数与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职工所在行业各相应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比值。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当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为本人各月平均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22、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转制改企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

23、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出台前,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暂按本地区规定执行。

24、自《决定》实施起,参保企业中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

25、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保留1位小数。

26、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自然取值。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时,分子按结算取值,分母按自然取值。在计算本人退休上年缴费工资指数时,1月份至6月份退休人员,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12月份平均缴费基数;7月份至12月份退休人员,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平均缴费基数。

27、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时,结算内缴费不满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累计额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累计额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28、平均缴费基数指数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如职工在1个结算内没有缴费的,不取指数。

29、《决定》实施后,参保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

30、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无单位人员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的,按照相关协议,由代理机构申报;以个体名义参保或接续参保的,由本人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对自法定退休年龄至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延误的由单位补发,属于职工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退还给职工,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按本意见第24条规定在55周岁前退休的女职工,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31、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

六、基本养老金支付管理

32、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新增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33、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认证。不提供认证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时停发其待遇,待其提供认证资料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其待遇发放。

34、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不得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抚恤金。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其待遇以原始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由其继续发放。在其它参保地重复领取的金额,依次从其重复建立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扣除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并入待遇发放地统筹基金,重复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撤消。如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多于个人账户余额的,多出部分予以追回。重复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一经查实,重复领取金额予以追回,对拒不退还多领金额以及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追回。

6.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 篇六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我部召开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和文件精神,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部里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部里将加强监督检查,了解和交流各地情况,并于7月召开座谈会进行交流和讲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部,工作总结请于12月底前报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决定》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B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要求,制定以下工作安排意见:

一、关于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成果。继续坚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点地区监控制度和资金应急调度制度,重点抓好对农垦企业和19个直报城市的监控和督导。密切关注信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商财政部在年初预拨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全年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三)指导有关省、自治区落实补发历史拖欠基本养老金工作,总结推厂经验,推动补发工作。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

二、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四)指导各地统一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进管理服务方式,提供便捷服务。

(五)1月向各地下达扩面侄务,对各地完成任务情况按季送行通报,督促扩面工作的讨展。

(六)总结交流个体工商户和荧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经验,通过典型指导、推动扩面工作。

(责任单垃: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

三、关于步做实个人账户

(七)在国务院确定扩大试点省份后。通知有关试点省份在2月上报实施方案,包括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地万财政配套补助列人预算、基金支撑能力测算、基金归集、管理和投资运营等内容,均财政部共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复实肺,2月举办试点省份劳动保障厅(局)主管厅(局)长及养老保险处长、经办机构负责人研讨班,进行培训和研讨;3月举办试点省份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的业务骨于培训班。

(八)了解和指导地万做好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工作,相应调整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一季度修改下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明确个人账户做实资金的归集、记录、转移、支付等问题,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规范个人帐户对帐单。

(九)对尚未实行做实个人账户的省份,指导开展养老保险基金中长期支撑能力测算和制定逐步做实的规划,为今后启动这项工作做好准备。同时,鼓励有基金承受能力的地区,依靠自身力量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十)对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个人账户记录、基金归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掌握基金分布和存放形态,分析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和效果等,总结经验,规范管理。

(十一)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监管办法进行研究,明确投资运营的基本框架、决策机制、组织程序、品种设计、监督管理等政策,并研究制定投资运营监管报告、信息披露规则等配套办法,指导做实个人账户省份规范投资运营。同时,配合财政部研究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基金监督司、试点办)

四、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十二)1月将征缴任务分解到各地,指导地方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全年全国征缴收入增收820亿元。

(十三)加强对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稽核工作,l月向各地下达清欠计划,力争全年清欠130亿。拟定社保机构内部监督办法,下半年下发各地执行。

(十四)指导各地做好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工作,切实加强管理。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基金监督司)

五、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十五)研究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制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

(十六)建立非现场监督指标体系。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安排,研究提出基金监督指标体系,推动非现场监督工作。

(十七)对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组织开展基金征缴和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建立案件查处和基金回收汇总制度,改进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责任单位:基金监督司、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

六、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十八)组成工作小组,指导各地做好新若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十九)指导各地抓紧进行测算分析和制定过渡办法。各地应将今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作为样本进行新老办法对比测算分析,于4月底前上报测算分析结果,部里将逐省研究测算分析结果,并提出指导意见。各地应于5月底前提出过渡办法的方案送部初审,6月底前将过渡办法正式报部和财政部备案。各地年底前全部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十)2月举办省市劳动保障厅(局)主管厅(局)长及养老保险处长、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研讨班,培训和研讨计发办法改革的相关问题。3月对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业务骨千进行培训。

(二十一)指导各地按不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年龄测算制定养老金一览表,7月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试点办)

七、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二十二)研究提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对退休早、待遇偏低等有关群体适当倾斜。同时,指导地方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偏低问题的典型调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

八、关于提高统筹层次

(二十四)总结巳实现省级统筹省份的做法和经验,制定省级统筹标准,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3月下发。

(二十五)分类指导推动,己经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继续规范完善,扩大试点省份原则上实行省级统筹,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应有新的突破。在2006年补助地方养老资金缺口分配方案中,将省级统筹和省级调剂金作为重要因素考虑。三季度,选择工作开展比较好的部分省市,召开省级统筹工作经验交流会。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

九、关于发展企业年金

(二十六)会同财政部、国税总局开展专题调研,就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加强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加大宣传发动工作的力度,指导推动经济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省市,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行业进行推动。

(二十八)规范企业年金监管。做好中央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指导地方规范备案程序。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监管工作,规范运作行为。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基金监督司、社保中心)

十、关干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十九)指导各地继续扎实准迸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纳人社区管理的比例。

(三十)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指导和帮助,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开展检查评估,规范管理服务办法。

(三十一)积极探索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和发展退休人员公寓。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

十一、关于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三十二)制定下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能力建设的目标、主要任务和1作安排。

(三十三)探索建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示范城市和示范工程,引导各地加强社会保险服务设施建设。

(三十四)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期地市以上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协助做好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硕士研究生班和社科院MPA班的有关工作。

(三十五)加快数据清理进度,按季通报各省市数据清理整合工作的进度,指导各地提高数据质量。

(三十六)在全系统深人开展向经办机构先迸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的活动,倡导奉献精神。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能力建设中心)

十二、关于调研和宣传

(三十七)上半年组成若干调研组分批到各地和扩大试点省份进行调研,了解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年底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总结。

7.简析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管理 篇七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社会民众对于养老保险等相关保障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公平, 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力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也从侧面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步, 电力企业实施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加快电力企业发展, 深化电力行业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伴随着我国电力行业的改革深入, 企业养老保险也顺应形势发生了不少变化, 电力企业的养老保险正从原先的行业统筹逐渐向地方统筹过渡, 企业的养老金制度改革对于电力企业职工具有重大的影响。能否合理安排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养老保险机制关系到电力企业未来的发展, 正是基于这一背景, 电力企业需要重视并进一步研究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并就相关不足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二、电力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历程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也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改革发展, 这些不同阶段的变化都是根据当时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 对于当时的企业养老制度完善, 切实维护电力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的来讲, 我国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首先是退休费用统筹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采取国家与企业两方面共同承担, 个人不需要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制度。电力企业在1984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之后进行了部分改革, 电力行业不再参与地方养老保险金统筹管理, 而是在电力行业内部实现退休费用统筹制度。电力行业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收, 稍有剩余的方针, 在企业中提取相应的养老金比重, 以此来满足电力企业的养老金计提需求, 平衡电力企业的退休金标准。其次, 在1993年之后按照电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将养老保险金的缴纳由国家、企业, 以及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将养老保险金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再次, 在1998年之后,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 将原先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进一步延伸, 实现养老保险由省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办法, 将电力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交由当地政府, 逐步实现电力企业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上述三个阶段的电力企业养老保险金制度改革都是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 对于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 维护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 养老保险机制正逐步完善发展, 但是不可否认, 在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的实践中仍旧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这些问题制约着电力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水平的提升, 因此电力企业应当进一步重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相应的制度, 加强养老保险部门建设, 为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首先, 养老保险金会因为退休年龄差异而存在差距。在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中, 电力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与之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存在比例关系, 缴费年限越长所能得到的养老保险金就越多。但是在现实中, 由于国家退休政策的差异, 电力企业的职工可能会由于性别、就业年龄、缴费年限等而出现差别, 这些差别都会使得电力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缴纳年限有所不同, 并进一步影响到电力企业退休职工所能领取到的养老保险金的金额。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男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女性管理岗位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女性工人在岗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在电力行业中, 工种相对比较复杂, 也存在着较多的特殊工种, 这都会使得电力企业职工因为性别或者是工种的差异而造成养老保险金缴纳的差异, 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其次, 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缴纳同其他性质单位存在差距。按照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 我国政府机关部门并没有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 这就使得我国企业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间割裂开来, 进而形成两者在养老保险待遇上的差距。同时, 我国电力企业职工在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 需要企业跟职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金, 按照规定企业需要缴纳13%的金额, 个人需要交纳8%的金额, 而相比之下, 机关事业单位由于没有参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单位与职工个人都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且之前的养老保险金制度改革并没有将改革的范围扩展到机关事业单位, 只是对原先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变动,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保险金一般都会高于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 而且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养老保险金的待遇差异正在逐渐变大。

再次, 企业在执行离退休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上缺少明确的执行标准。依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企业的离休人员、老干部, 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并在企业退休的职工可以不执行企业养老保险金制度, 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但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 难以找到明确的执行标准, 这就使得企业难以统筹时间和标准, 无法及时有效地将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从社会保险中统筹, 甚至于由于找不到相应标准, 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金仍需要企业进行负担, 这无疑进一步加大了电力企业的养老保险金负担, 给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压力。

四、电力企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管理的建议措施

电力企业应当进一步重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相应的制度, 加强养老保险部门建设, 为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我国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发展养老保险机制, 切实解决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消除制约我国电力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的瓶颈, 保障电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金筹资机制。对于我国电力企业来讲, 建立多渠道来有效拓展企业养老保险金具有重要意义, 不少企业会出现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这常常都是因为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存在巨大的支付缺口或者是养老保险金筹资渠道狭窄, 养老保险金不足造成的。电力企业要积极顺应我国养老保险机制改革需要, 多渠道拓展企业养老保险金。同时政府部门也要注意到企业在养老保险管理中存在问题, 进行有效的扶持。

政府部门应当加紧研究, 出台政策加大对养老保险金的支持力度, 并相应地调整政府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 有效保障企业养老保险支出, 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收支模式。也可以将部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或者股权流通, 来进一步弥补我国的养老保险金缺口。

电力企业应当积极探索符合企业特点的养老保险金管理新模式, 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金管理从开始到发展到今, 都是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改革的, 今后应当继续结合单位实际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 从集中管理模式、分散管理模式、相对集中管理模式中科学选择。并逐渐将原先的分散化管理向集约化管理过渡, 将原先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规定的内容积极地与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进行有机整合, 提升企业养老保险金管理水平。

积极建立健全电力企业年金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 电力企业可以有效补充企业养老保险金, 实现企业养老保险金的多层次, 进一步增强企业养老保险体系的稳定性, 建立健全企业养老保险金能够有效满足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发放需求, 对于稳定职工队伍, 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凝聚力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总之, 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和行业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电力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增强电力企业的凝聚力及整体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云芳.试述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 2009, (18) .

8.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 篇八

[关键词]企业养老;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其不仅对于改善人们生活水平,提升生活质量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并且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企业体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其建设水平与企业自身的发展密切相关,成为关系社会稳定与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虽然取消了退休双轨制,实现了养老保险管理的优化与调整,但是其自身仍旧存在诸多不足与缺陷,给企业自身的养老保险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保障体系的完善,因此对于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缺陷与不足的探讨以及应对策略的分析就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1、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1.1企业对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将管理中心过多的放在生产经营之中。我国自1992年开始逐步进行企业养老保险的缴纳,并于1995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与普及。虽然二十多年来,社会养老保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建设成果,企业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构成[1]。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自身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依旧存在不足,企业将自身的注意力过多的放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单纯的追逐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升,没有进行社会养老年保险管理体制的高效建设,例如即便是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较为完善的大型国有企业,企业的员工中也存在着较多的劳务派遣的现象,其比例大大超过了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百分之十,而这部分劳务派遣人员并不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从而造成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低质化,不能与其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同时企业忽视了对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重要性的解读与宣传,使得大多数企业职工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必要的认知,不能从主观上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实现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科学高效管理。

1.2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成本投入过高,给企业自身带来了较为沉重的经济压力。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万蛇,越来越多的企业员工开始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多带来的红利,而这种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所要支出与承担的养老保险成本日益提高。虽然我国建立起国家、个人、企业三层缴费体系,以期分担一部分企业所承受的经济压力[2]。但是从实际来看,这种分配方式并没有有效的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价值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险的缴纳,使得企业社会保障体系的支出方面,面临着较为沉重的经济压力,有些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社保投入成本,人为的降低、克扣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金额,造成我国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困难。

1.3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科学规范。企业作为一个盈利机构,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最大化的利润,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过程中,企业为了降低相关的财务支出,减少不必要的费用,一般不进行社会保障管理岗位的设置,社会保障的管理一般有企业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或者行政人事部门监理。由于他们缺少必要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专业技能与职业素质,使得其在参与构建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使得现阶段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很难真正意义上实现专业化与规范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效率的低下,不能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养老保险发展的要求,同时企业现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不够透明,企业员工对于自身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使用情况缺乏必要的了解,从而使得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必要的监管,造成管理的混乱。

2、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在企业中科学应用的对策

2.1深化企业对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认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不仅需要企业才能够自身历程出发对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重要性的认知,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从宏观的角度上对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必要性进行宣传,进行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的深化。一方面从企业层面上来说,企业的相关领导负责人要树立起正确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理念,对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政策有一个全面的认知[3],明白现阶段养老保险的侧重点,并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进行管理工作的必要调整,同时在调整的过程中自觉将员工的利益放在首位,作为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立足点与出发点,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企业自身的财务负担,但是这种以人为核心的管理理念,给企业所带来收益是难以想象的,最终能够实现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从政府的层面来看,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充分担负起自身的职责,利用新闻媒体,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必要的宣传,帮助企业与个人进行科学全面的解读,有效地提升社会养老保险的认知,使得企业与企业员工充分认识自身应享受到的社会养老保障。

2.2进行企业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了实现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科学管理,就需要企业进行结构调整,进行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建立,从机构上实现管理的专业化与规范化[4],同时对企业社会保险的管理内容进行深化,充分考虑到企业离退休员工的生活状态,根据企业的实际进行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化,并且根据自身情况,不断进行新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的探索,增强企业自身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服务水平,使其能够真正意义上满足社会养老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刘海,谷淑香.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3).

[2]刘云燕.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对策[J].企业研究,2014(12).

[3]柳谦.浅谈企业社保管理工作[J].管理学家,2014(8).

[4]孙小兰.企业养老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J].航天工业管理,2013(5).

作者简介

石斌,(1978年—)、男、河北省泊头市、河北省泊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 篇九

摘要:保险企业存在着特殊的经营方式,它以承担风险来取得经营利润,随着新时期各企业面临风险形式的多样性,保险企业所实现的企业价值也在不断缩减,因而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对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予以分析,才更加具有科学性和预见性。现阶段保险企业风险管理已经突破传统业务、金融等层面的风险,而是争取实现企业价值创造这一终极目标,现阶段的管理已上升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文章从风险管理视角探索保险企业价值创造的最佳途径,以推动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关键字:路径探析;保险企业;价值创造;风险管理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追寻价值最大化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高经营风险的保险企业,其追寻的价值创造不仅指当前实现的经济利益,更涵盖了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及价值创造的能力。对于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我国传统的企业风险管理明显滞后于时代需求,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竞争越发激烈,保险企业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更加全面、综合的风险管理与之相匹配。全面风险管理方式的出现,在保险企业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工作效率和专业能力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实现了投机风险与纯粹风险的结合,更重要的是将风险管理作为价值创造的关键点,通过保险、金融、内控等多种策略,致力于保险企业价值的提升,也更有利于保险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我国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其探索由“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小损失”逐步向“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不断过渡,而就其他企业而言,最初的价值创造则是与风险管理息息相关的,因为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风险成本最小的情况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保险企业借鉴其他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并针对自身的特殊性,制定出既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又实现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兼顾,本质上这两个目标是相互对立的,但是通过全面的风险管理,可以实现两者关系的相互磨合,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存在着均衡发展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应把握好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以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作为风险管理的落脚点及最终目标。

三、风险管理视角下保险企业价值创造的体现

(一)基于风险管理视角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

保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危机主要来自客户资源流失、销售渠道变窄、业务量下降,营销人员及中介机构的缩减、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等多方面,而这些危机事件一旦发生,必定致使保险企业声誉严重下降,对于保险产品的销售变得尤为艰难,这样企业的现金流量难以稳定,企业陷入财务危机,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企业价值创造更是无从谈起。而在风险管理视角下,保险企业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具有预见性,能提前做出危机处理的各项决策并切实执行,很大程度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使得保险企业价值创造得以实现。

(二)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稳定企业的财务状况

保险企业具备风险管理意识的情况下,才能将企业的各项风险控制合理范围内,这样对于企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对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和企业偿付能力较弱等财务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时,要将内外部融资比例予以协调,尽可能为企业新项目的投资争取较为低廉的资金成本。在进行新项目融资时,若能对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科学估计,并提出适当的解决对策,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信任程度和信心会不断增大,才会增大对企业的资金投入,那么内部现金流必然大于外部融资,这样新项目的融资成本则更加稳定,保险企业才能形成稳定的现金流,财务状况也更加良好。

(三)基于风险管理视角降低企业非系统风险

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涉及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个层面,对于非系统风险而言,其主要涵盖承保风险与操作风险两个方面。在风险管理视角下,对于非系统风险能在风险评估、流程控制、组合管理等多种策略的执行下予以防控,只要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非系统风险加以防范控制,定能减少其发生频率,降低保险企业的资金损失,对于企业价值创造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基于风险管理视角抵御企业的系统风险

10.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 篇十

论文摘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不仅能有效地分解用工单位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安全权益,对于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来说更是如此。国家历来也非常重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仍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从多角度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论文关键词: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有效地分解用工单位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安全权益,对于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来说更是如此。国家历来也非常重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仍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从多角度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家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既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不仅能够保障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不仅能有效地分解用工单位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安全权益。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示解决农民工的问题,把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业化过程中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部分,给予明确定位。各地也开始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出台了一些政策,例如2004年北京市针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出台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尝试解决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之后,解决农民工的有关问题更是提上了重要的议程。之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特制定农民工“平安计划”。“平安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企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平安计划”的工作重点。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地区,要同时将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2009年,河南新密市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暴露的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更是引起了社会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广泛关注。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之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全国各地也开始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目前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3亿人,其中外出的农民工是1.59亿人,到2011年底仅仅只有6800多万农民工被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按照这个比例,全国农民工平均参保率只有42.8%。如果考虑东部和西部的差异,考虑高风险行业和一般行业的差异,在西部地区和在高风险行业如非煤矿山开采、蓄电池生产等的企业,参保率还会更低。因此,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值得重视。

二、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高风险企业不愿意为农民工参保

大部分中小企业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付费,为了规避职业病风险,他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采取频繁轮换劳动者方式来躲避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目前,一些高风险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时存在瞒报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现象,有的高风险企业仅仅为部分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特别是没有为农民工以及季节用工和短期用工人员办理,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二)农民工群体普遍文化水平较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薄弱

一是农民工缺乏必要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很多农民工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也不知道自己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也严重损害着自己的健康,维权意识差。二是由于文化水平低,对工伤保险的了解也比较少。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以上占10.4%。较低的文化素质使得他们对于“工伤保险”了解甚少。在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项目调查中发现,近33.7%和41.7%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甚至从未听说工伤保险。

(三)高风险企业中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

农民工与其雇主签订的通常是短期的或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些建筑施工单位甚至每天临时雇佣人员,可能连雇员的基本情况都不了解。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对于某些慢性职业病,因为难以确定发生的时间、地点,更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和相关诊断证明,事因归属不明,责任难以认定,企业间又往往互相推卸责任,导致受害农民工在维权路上四处碰壁,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赔付程序复杂

农民工因工受伤后,不仅工伤的认定和鉴定时间长,而且裁决和诉讼程序复杂。对农民工工伤案件的处理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复杂情况下还要介入到司法部门。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把工伤认定的所有程序走完一遍,需要花费的时间相当之长。如此烦琐的程序会使已受到身体伤害的工伤者心力交瘁,不利于农民工的权利保障。而在实践中,高风险企业中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一般都选择和企业私了来进行赔偿,而不是选择繁琐的工伤保险赔付。

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主要依靠政策措施来推动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进展,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2006年制定了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各地区在地方政策上也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但行政规章缺乏强制性,多数地区的大部分农民工还处于无保障状态。建议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把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明确规定用于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资金投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对劳动法规范进行梳理,使其规定相对具体明确,提高其可操作性,着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规范中的制裁与惩罚措施。加大对那些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企业的处罚力度,使存在侥幸心理的经营者意识到无机可乘,从而真正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预防制度体系

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有效的工伤预防制度安排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有效性的首要机制与重要前提。工伤预防比工伤赔偿和康复更为基本,更能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优化工伤预防的经费投入结构,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监测和监控等方面的投入。通过科学预算确保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工伤预防的科研经费等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经费和对工伤伤残人员职业康复训练经费的及时到位。

(三)制定针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特定工伤保险条款

在制定农民工工伤保险条款方面,首先,要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特征,应将年度投保改为月度投保,在费率制定上,应参考其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其次,针对某些慢性职业病的理赔,保险责任期应遵循“期内发生制”,即只要能认定该职业病是在某工作场所感染的,则无论何时发现,雇主均应进行赔付。再次,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垫付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先由社保基金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然后由社保等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予以追讨。

(四)简化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处理和保险认定程序

在程序上,要改进和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等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得到切实实现。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可设立类似于“支付令”的制度。对于已经确认了工伤的职工,如果用人的一方没有为其上工伤保险,农民工可以向法院提交治疗费用或工资的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及其他预期必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法院核查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五)建立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障长效机制

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制度结构,对“预防-康复-补偿”模式进行深入改革,坚持工伤预防优,健全工伤康复指导,确保经济补偿充分,为农民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伤保障长效机制。在工伤补偿方面,在现有体制下,应强化执行力,创新制度和管理模式使农民工能及时获得充分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工伤保险原则,做好工伤农民工的工伤康复使其尽可能回归社会和生活。

(六)发展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11.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 篇十一

关键词:社会保险管理 服务体系 人力资源 奖惩激励机制

0 引言

要想增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是十分必要的。但目前管理服务体系中人力资源存在一些不足,制约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提高。文章将分析管理服务体系中的人力资源制约因素,探讨其成因,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希望能够为实际工作提供指导。

1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的制约因素

1.1 人员数量不足。调查显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人员存在超负荷现象,实有工作人员与参保人员之比在1:500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1:9000,保险机构经办人员数量严重偏少,但业务量出现迅速增加的趋势。导致工作人员超负荷工作,很多工作人员要加班加点甚至带病工作,大大降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1.2 人员综合素质偏低。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偏低,专业技能不足,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工作人员较多,约占20%,拥有本科学历的人员不多,约占30%,拥有初级技术职称的约占15%。一些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不足,整个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中,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对提升工作效率带来不利影响。

1.3 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奖惩激励机制不完善,关于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目前还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培训不足,影响工作人员综合技能提升,制约工作水平提高。

2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制约因素的成因

2.1 思想认识不足。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将工作重心放在其他工作方面,对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社保机构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不足,导致社保机构办公条件差,管理服务手段落后,职工待遇难以提高,制约社保机构工作效率提升。

2.2 工作量不断增加。随着加入社保人员数量的增多,关于社会保险管理的工作量不断增加,给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带来较大挑战。而一些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不能很好应对实际工作需要,难以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质量。

2.3 其他方面成因。例如,管理机构的增员机制不完善,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模式不健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存在不足,奖惩激励机制不完善,对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3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的应对措施

3.1 实行混合编制并推动人事制度改革。社保机构具有准政府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混合性质,对其中的工作人员可以采用混合编制方式,也就是在公务员编制外,增加事业单位编制,双制并存。对非公务员人员,要完善技术职称评审,做好对他们的聘用工作,以吸引和留住高素质工作人员。优先录用具有社保保险管理服务技能的工作人员,吸收专业技术扎实,工作技能较高的工作人员,让他们为社保机构做出更大贡献。可以给予社保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适当的灵活性,给予一定自主分配权,并加强对这笔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3.2 建立合理的动态增员机制。根据社保机构的业务量和管理工作量的增长情况,及时增加相应的人员编制,为解决人力资源问题提供制度保障。可以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测算社保工作岗位所需工作人员,计算各工作岗位所需人员数量,实现科学定岗、定量和定员,确保社保机构基本的编制人员数量。及时统计新增参加社保工作人员数量,并合理增加工作人员,更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3.3 改进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模式。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好征收职能,并加强征收管理,征管工作完成之后,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可以将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划转给社保部门,相关奖励政策和激励制度不变,并将这部门款项用于人力资源建设,从而激发工作人员热情,促进工作水平提高。

3.4 建立统一的法人制度。加快社保系统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法人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并对内部机构设置做出适当调整,更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另外还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征缴、操作,规范各项工作流程,促进工作水平提高。

3.5 重视网络及先进管理平台应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加快统一、集中、先进的管理平台建设,重视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平台和管理决策平台,为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社保机构工作效率提升创造有利条件。同时,采用这种方式还能更好应对社保保险业务量迅速增加、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工作效率低下等制约因素,有利于提高社保机构各项工作的执行能力、监督水平、管理水平。要认识当前社保工作的形势和实际需要,明确建设管理平台的紧迫性,从而规范各项业务操作,更好应对实际工作需要,推动社保机构工作效率提高。

3.6 健全绩效评价和奖惩激励机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激励机制,健全绩效评估,加大各项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从而激发工作人员热情,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专业化工作队伍,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质量提升。

4 结束语

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明确人力资源对提高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的作用,认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采取改进和完善对策。从而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叶有红.人力資源规划影响因素及实施的保障措施研究[J].现代商业,2014(2):97-98.

[2]王美桃.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历史变迁及启示[J].当代经济,2014(18):20-21.

[3]邢益海,柏萍.广东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瓶颈及其对策[J].珠三角,2008(27):27-34.

12.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 篇十二

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根据国家政策变化, 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退休费用统筹阶段

1984年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 养老保险由企业和国家两方承担, 个人不缴费, 1984年经国务院同意, 电力企业按行业试行离退休费用统筹, 不参加地方统筹。各省电力行业以电力部为总部, 实行全国电力行业退休费用统筹, 分级核算。统筹基金的提取本着“以支定收, 略有节余”的原则, 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单位按不同比例提取, 减轻了企业和单位的负担, 使全国电力系统各单位的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取退休金, 平衡了各单位的退休金的标准, 稳定了电力企业职工队伍。

2、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阶段

1992年能源部根据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 出台了《电力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暂行办法》,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根据文件精神, 能源部成立了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 建立个人缴费台帐记录,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提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 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进行试点, 《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也经劳动部批复开始执行, 直至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后, 我省政府相应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才将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3. 省级统筹阶段

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8]28号) , 电力行业根据国家规定, 各省电力行业的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 我省电力行业的基本养老保险集中统一参加省市劳动社会保险局的养老保险, 至2003年底, 电力系统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电力企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为深化电力企业改革, 加速电力工业发展, 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电力企业的发展。

1、同机关事业单位相比在养老保险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内, 由于制度在设计上的分割, 未把机关、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其中, 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企业退休人员在待遇上的一定差距;从缴费上看, 机关人员、部分事业单位, 没有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和个人都不缴费, 而企业单位五大保险都要参保,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缴费按20%, 个人缴费按8%的比例缴纳保险费用。从养老金待遇上看, 由于仅改革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待遇计发水平与现执行的企业职工调整办法相比,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待遇均高于企业单位, 两者差距较大并在延续。

2、现有退休年龄的规定, 造成了不同退休年龄的职工退休待遇差距

养老保险制度中建立了个人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关的激励机制, 但由于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规定了男女职工、就业、缴费年限上的差别, 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一般劳动者男年满60周岁, 女职工在管理岗位满55周岁, 女职工在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者如: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达到一定年限的, 退休年龄男满55周岁, 女满45周岁。造成了不同性别、不同工种职工间在参保过程中的不公平。电力行业由于也存在这个问题, 并且比较特出。在退休年龄上特别是女职工在退休年龄上的争议较大。据统计分析近几年来退休人员的数据, 不难看出退休年龄造成的待遇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3、离休人员待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企业难以取得标准

根据国家对离休人员的政策, 我省企业中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参照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执行, 不再执行企业养老金待遇。根据省政策规定, 正常的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基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出的, 但近年来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出台了许多地区补贴等各种补贴, 造成一是企业执行标准找不到的困难, 且各地的标准和时间也不统一;二是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负担, 要求由企业承担, 加大了企业负担。电力行业离休、退休人员原来是执行行业的统一标准, 现在按文件要求离休人员执行当地的标准, 也造成了我省电力行业离休人员之间的不平衡。

4、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 不利于基本养老基金的可持续筹集

在目前, 大多数企业还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因此, 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退休职工最主要的生活来源, 其是否能按时足额发放对于退休人员具有重要的意义, 能否保证基本养老基金的可持续筹集便成为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 从现行规定来看, 企业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其缴纳标准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 所以, 企业能否按时足额缴费直接决定着基本养老基金来源的可持续性。虽然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 但企业缴纳20%的养老保险费明显过高, 与基本养老缴费率的国际警戒线持平, 高于目前世界各国企业缴纳费率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显然, 因为离退休人员的大量增加而制定的养老保险费率实际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企业普遍效益不好, 困难企业较多, 再加之养老保险费率过高而导致客观上无力支付。对于象电力行业基本能正常缴费、经营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而言20%的费率也不是小数目, 尤其与那些未正常缴费以及根本就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相比较, 其无疑增加了生产成本, 提供了产品价格, 对其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长此以往, 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缴费的积极性和可能性,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的可持续性将受到严重挑战。

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策和思路

1、建立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机制

养老保险基金不足和存在的支付缺口, 是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在转轨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拖欠养老金问题, 应该看到, 政府或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转轨阶段的责任无可推卸, 如果政府或财政不积极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来补助地方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的缺口, 将会影响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一是进一步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 近几年我国财政支出用于养老保险的基金增加较多, 但总的看来这项基金所占比例还比较小, 今后, 有待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

二是通过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基金是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既可以通过产权市场出上出售, 转让部分国有资产, 也可通过国有股市上市流通出让部分股份的形式来变现。

三是开征新的税种, 专项用于社会保障。通过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 来弥补统筹帐户基金支付的不足, 这样既可以缓解统筹部分养老金支付的压力, 还可以以国家信用来保证个人帐户基金的保值增值。

2、企业改革必须严格控制提前退休

当前, 提前退休有两种情况, 一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另一种是违反政策规定的, 在富余职工安置过程中强迫职工提前退休的, 大量职工“未老先退”。提前退休对养老金的影响是明显的, 一是多支付养老金, 二是减少缴费收入, 这样一增一减, 势必对基金支付造成巨大的压力。

3、适度开征社会保险税

一般来说, 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筹集资金比缴费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 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性, 促进劳动力跨行业跨地区的流动, 同时可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稳定可靠。

4、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成本, 做实做强个人账户

任何新制度的运行都要付出改革成本,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也需要付出改革成本, 它的改革成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应该获得的养老金总量减去将来从社会统筹中可以获得的养老金总量的差额部分, 另一部分是充实“中人”在新制度推行前个人账户所需的金额。经测算:其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改革成本, 然而, 政府要对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 这笔巨大的成本是一个绕不过的“坎儿”。政府必须为这巨大的改革成本“买单”。因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转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的“部分积累制”的时候, 并没有采取专门的方式处理改革成本, 而是期望通过社会统筹的筹集来消化旧制度遗留的巨额亏空。而从现行承担弥补这巨额亏空的有能力的责任主体则非政府莫属, 其他任何机构或组织将无法担此重任。因此, 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采取诸如变现闲置的部分国有资产和发放政府债券以及整合土地资源等多种手段筹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禁止动用个人账户的资金, 否则, 将不仅造成将来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危机, 而且会降低人们对将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的心理预期以至于企业职工个人不缴和少缴养老保险费。因此, 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应分帐管理, 由社会统筹账户承担支付改革成本即“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 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而“个人账户”则完全用来解决将来“新人”的养老金及弥补老龄化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支付不足。从而实现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实帐”运行。

5、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13.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完善措施论文 篇十三

摘要: 思想政治工作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拓宽工作领域、拓展工作视野、创新工作思路是人力资源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保险企业中思想政治工作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问题、措施进行探讨,目的是促使保险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人力资源管理达到更好效果,取得更大的成效。

关键字:保险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思想政治

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时代背景下,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的延伸和拓展,现代思想政治工作在保险企业管理等领域也发挥着越来越明显和重要的作用。人力资源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相融合是现代社会里我国保险企业经营运做的必然趋向。

一、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在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管理中起主导作用

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一定社会的上危建筑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观念上层建筑指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等观点,政治上层建筑是与这些观点相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设施。虽然,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都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对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的意识形态,但由于两个部分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决定了两者在上层建筑内部的地位、作用不同。一般说来,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上层建筑直接地反映经济基础,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国家政权是上层建筑的核心,观念上层建筑既反映经济又反映政治,它反映经济是通过政治这个中间环节完成的。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比观念上危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更为直接。这个原因决定了在上层建筑内部,政治上目建筑居特殊地位、起主导作用。

由于企业思想政治是企业文化同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相联系的一面,企业文化是企业文化同现代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联系的一面,因此,保险企业思想政治与保险企业经济基础是直接的,企业文化与保险企业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间接的,或者说,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和企业文化各自做为企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反映社会主义保险企业经济基础的要求,但是企业思想政治是直接地反映社会主义保险企业经济基础的要求,企业文化则要通过企业思想政治这个中间环节来反映社会主义保险企业经济基础的要求。因此,企业思想政治在企业文化中层特殊地位、起主导作用。企业思想政治决定企业文化的性质,企业文化要由企业思想政治来统帅。

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在企业文化中的主导作用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说明: 第一,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反映了工人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成为企业文化中占支配地位的部分。

我国保险企业思想政治要求实行按劳分配政策等,但它并不是简单的实行按劳动量领取报酬,而是从全体员工是企业所有者的高度来实行这一分配政策的,我国保险企业思想政治要求体现员工的主人翁精神,这与国外资本主义企业文化所指的员工主人翁精神有本质的区别,无论资本主义企业文化怎样标榜要“实现全面发展的自由人”、“为了人而管理”,工人阶级都改变不了被雇用、受剥削的地位,资本家也改变不了追求剩余价值的生产目的,在我国不是一般的注重人的因素,而是作为它固有的民主政治制度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主人翁地位。

第二,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决定企业文化是否能发挥作用。

企业文化作为企业中的意识形态,它本身并不能实现什么东西,它的作用要靠广大员工的实践才能实现。这取决于企业文化能不能代表广大员工的根本利益和要求,能不能正确地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又取决于企业文化中的企业思想政治能不能代表广大员工的根本利益的要求,能不能正确地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拿我国的保险企业思想政治而言,它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实行广大员工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这些内容都代表了广大员工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能被广大员工认可、接受,能使企业文化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对员工在思想上的原则指导,心理感召、情感薰陶作用最大、最有效、最迅速。

各种意识形式对社会存在反作用的方式、大小和性质,取决于各种意识形式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关系的紧密程度。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和企业文化都对保险企业的经济基础有反作用,由于企业思想政治在企业文化中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最直接、最紧密,因而它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也最明显。例如,在我国保险企业文化建设中,党史教育、近代史教育、国情教育等思想政治的内容往往最能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反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员工思想上的原则指导,心理感召,情感薰陶上,所以,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对员工思想上的原则指导,心理感召,情感熏陶作用最大、最有效、最迅速。

二、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经历了经验管理、科学管理的发展阶段后,进入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阶段,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和较为全面的管理职能。

虽然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不可忽视的在其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作用的发挥:

1、在员工招聘与干部选拔中,忽视了其内在道德素质的重要作用。大多数保险企业在人员招聘和干部选拔的过程中更为重视的是KSAO,也就是Knowledge(知识)、Skill(技能)、Ability(能力)和Other(其他特征),而使用KSAO来评价可能会得到极为片面的结论。有的保险企业过分的强调学历或技术,最终却发现如果一个员工没有一个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是不能胜任其工作的;有的保险企业在干部选拔中只是考核干部的工作指标,却没有重视对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加以评价,在干部升迁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其价值观或思想素质与保险企业文化不相匹配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效性的发挥,同时阻碍了保险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2、在绩效评估中,员工思想道德水平评估缺失。在大力提倡绩效考评作为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又一有效方法的同时,对于员工的工作状况、工作结果和对保险企业做出的贡献程度等的考评工作欣欣向荣的开展着,这一工作不仅量化了员工的工作成果还为绩效改进、人员培训和调整等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但是绩效评估中,大多数保险企业都过于强调对员工工作的考察,而忽略了对于员工思想的有效监督,使得员工的效益意识和经济意识不断加强,思想意识却不断退步。出现了保险企业短时间内经营质量的小幅提升,而保险企业员工的整体思想素质情况恶化,不利于保险企业文化的建立、保险企业精神的贯彻和保险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3、物质激励领先,精神激励落后。在日益强调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物质激励被广泛的运用于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之中,物质激励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激励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一段时间后,保险企业管理人员也发现了物质激励的局限性,单纯的依靠物质激励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激励员工而不能起到长久的作用。过于依靠物质激励而忽视了保险企业员工的精神激励、荣誉激励、责任激励等激励手段,使得员工出现了一定的惰性思想,有利就干,无利就懒,物质激励成为了其工作的动力所在,对待工作的思想态度出现严重问题,而保险企业不会一味的增加物质激励导致保险企业成本负担过重,这必将影响到保险企业经营运做的长期发展。

4、在员工培训与开发过程中,知识技能培训比重过大,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被忽略。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制定员工培训与开发方案时,通常以达到员工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为标准,或者针对保险企业某一时期的工作任务为目标组织专门的员工培训工作。这样,员工只是在工作技能或工作绩效上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员工思想状况没有得到及时的跟进和补充。长此以往,员工的思想政治水平低下,常常出现思想矛盾等情况,严重的影响了保险企业的正常运做和保险企业内部文化的形成。

仔细考察我国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难发现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依旧存在着许多问题,过于刚性的管理模式、过于强调量化的管理使得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于追求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忽视了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在缺乏灵活性的管理过程中,员工的思想状况问题频频发生,严重的影响到了保险企业的运做和发展,同时也引起了我们对于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高度重视。

三、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对接的优势

1、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特征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的延伸和扩展,除了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思想政治宣传与导向功能外,现代思想政治工作在经济、管理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法制的、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客观上需要思想政治工作为之疏通、引导,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客观上要求思想政治工作在保险企业内部协调员工与员工、员工与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提高大家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另一方面,思想政治工作可以使人们形成一定的政治观念、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而管理使人们做出规范的政治行为、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保险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就是使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得到一定的整合,使他律与自律、外在的约束与内在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可见,思想政治工作在保险企业中的管理特征正日益显现:

首先,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作用是基于保险企业员工的心理、认知基础上的价值观,它所依靠的是保险企业的共同价值观和心理文化氛围。管理的作用主要源于启发、引导、协调和支持。

其次,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重点是保险企业的员工,特别着眼于员工的价值观念,以激发员工的责任感、增强其积极性为中心,强调人与工作的一体化,主张以人的管理和价值观念的培育来促进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特别适于那些从事开拓性和创造性工作或是工作标准难以量化的工作的员工。在保险企业的经营中,许多工作的标准不易量化,这就需要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作用。

2、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优势

管理科学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技术学,在经过一段纯粹的科学技术化理论创建与实践之后,已日益暴露出纯技术化解释与探究的局限。传统管理把人当成“经济人”,现代管理把人看成“社会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从社会人角度把员工看成是有思想、有信仰、有理想、需要全面发展的人,把人看成“自我实现人”。作为管理理论的新发展,它改变了传统管理理论只重“物”不重“人”、见“物”不见“人”的弊端,把管理的重点与注意力真正凝聚到人的因素上来,以人为中心,实施人性化管理。人类在经营过程中对人的充分关注与尊重将是人类经营力水平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重要原则是重视人的因素,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广大员工的主人翁地位,着眼于教育人、培养人和发挥人的潜能。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也更突显了对保险企业员工的尊重与关注。

有些保险企业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常常用一般性管理手段和措施来代替思想政治工作,忽视发挥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管理上的优势作用。从理论上讲,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首先在于它能够弥补制度化管理的缺陷。一些保险企业在强化制度管理的过程中,形成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上的刻板的公事公办行为,从而降低了保险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也降低了保险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应变能力。同时,由于规章制度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保险企业管理中的责权不可能完全对等,所以在经营的协作过程中,会出现矛盾和冲突。通过有效的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提高员工的凝聚力,树立保险企业的集体主义和相互协作精神。经营活动中出现问题,保险企业的每个员工都会积极主动地予以解决。

其次,过于刚性的管理模式通常会减少如员工从工作中获得乐趣等内在奖酬,限制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能力的发挥,使员工处于被动状态,缺少参与意识,自控自律能力低,从而造成了员工的工作惰性。员工只求完成任务,做完工作即可,因而工作不易达到高标准。通过强化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可以满足员工的高层次需要,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提高员工的工作预期和工作兴趣,增强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员工不仅在各自的岗位上更加努力,提高工作标准,而且愿意挖掘自身潜能,发挥其天赋,做出超常的工作成就。

第三,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对人的体力和智力活动,尤其是创造性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的体力和智力活动,特别是创造性活动,受到员工个体的心理状况、精神状态的制约,也受到他人的行为所表露出来的心理、精神状态以及彼此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组织气候等组织精神氛围的影响。这正是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所以能产生巨大效用的内在机制。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都是带有不同程度创造性的智力活动,这对保险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创造性活动面对的是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其间充满了不确定性,并且智力活动是难以直接计量的,创造性的工作是难以量化的。而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充分调动保险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人的工作潜能。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做好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工作内容的对接

1、在招聘工作中的对接

招聘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招聘指组织为了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和工作分析的数量与质量要求,吸引应聘者并选拔、录用的过程。人力资源招聘的内容主要是由招募、测评与选拔、录用、评估等一系列活动构成。人力资源招聘对保险企业来说意义重大,保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有高质量的人力资源,如何获得人力资源对保险企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员工招聘就是为了确保保险企业发展所必须的高质量的人力资源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人力资源招聘工作不仅对应聘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有一定程度的要求,同时对于应聘人员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政治素质、道德修养等方面的素质也提出了一些要求。这有利于保险企业寻找到与本保险企业具有相同价值观、相同战略发展方向、高度认可保险企业文化的优秀员工,即保证了保险企业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保险企业员工的凝聚力和保险企业员工的稳定性。

而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对于保险企业员工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等方面的要求有更准确的了解,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原则、方法、作用等均在人力资源招聘工作中有了充分的体现。

2、在职业生涯规划中的对接

职业生涯就是一个人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的一生中所有的工作活动与工作经历按编年的顺序串接组成的整个过程。也有研究者把职业生涯定义为:以心理开发、生理开发、智力开发、技能开发、伦理开发等人的潜能开发为基础,以工作内容的确定和文化、工作业绩的评价、工资待遇、职称职务的变动为标志,以满足需求为目标的工作经历和内心体验的经历。

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保险企业既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员工的能力,又要为每一位员工都提供一个不断成长以及挖掘个人最大潜力和建立成功职业的机会。这一观念使得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成为人力资源管理区别于人事管理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不是一项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它跟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各项职能及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都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的思想为保险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提供了思想动力;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协调功能更好的处理了保险企业员工之间以及保险企业员工与保险企业之间的矛盾,调整员工心理状态,使保险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与保险企业的需求相匹配、相协调、相融合,达到满足保险企业及其员工各自的需要,同时实现保险企业目标与员工个人目标;而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功能也使得员工产生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更好的实现自身职业生涯发展。在保险企业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中巧妙的运用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可以使员工的个人职业生涯和保险企业需求在相互作用中实现协调与融合,促进保险企业和员工共同成长。

3、在员工培训与发展中的对接

培训指的是保险企业通过教学、训练或实验等方法创造一个环境,使人员能够在这一环境中获得或学习特定的与工作要求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能力和态度。保险企业获取高质量、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有两个途径,一是从外部招聘;二是对内部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如何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素质,都存在一个学习与培训的过程。员工培训与发展是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职能。

员工培训与思想政治教育在本质上是存在差异的。培训的目的是按具体的工作要求需要对员工的行为方式进行塑造,是使员工可能的行为方式类别减少的过程;而教育的目的是对员工可能的行为方式的拓展,使员工能够适应多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在其中选择员工自己最适合的一种去承担工作。

随着保险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的加剧,保险企业对员工的素质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员工培训的发挥空间越来越大,培训和教育已经呈现出一种融合的趋势。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功能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手段,丰富了员工培训的方法和形式,转化员工的思想,使员工自觉地接受科学理论、保险企业文化、管理机制等培训内容,转变僵化、错误的思维模式,树立开拓进取的新观念,改变保守落后的陈旧意识,开创工作新局面。

4、在绩效考核与绩效管理中的对接

绩效考核是对员工在一个既定时期内对组织的贡献作出评价的过程。绩效考核要从员工工作成绩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对员工在工作中的优缺点进行系统的描述。绩效考核涉及观察判断、反馈、度量、组织介入以及人们的感情因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绩效管理是管理者和员工就目标及如何实现目标达成共识的过程,以及增强员工成功地达到目标的管理方法。通过有效的绩效管理途径既可以实现员工个人价值,又可以提升管理的水平,还可以促进保险企业的效益。绩效管理作为一个有效的管理工具,它提供的绝对不仅仅是一个奖惩的手段,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公司提供了一个信号,一个促进工作改进和业绩提高的信号。

绩效考核和绩效管理是保险企业人力资源日常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核心环节。绩效管理不是简单的对绩效结果评价,它既是一个指标体系,也是一个控制过程,在保险企业战略实施过程中,绩效管理可以运用一系列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作手段,发挥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功能,对保险企业系统运行效率和结果进行控制与掌握,以保证保险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险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将考核中的优秀员工树立为榜样,运用典型教育法提高保险企业员工对绩效考评的重视程度;运用教育法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和教育功能,在保险企业员工中贯彻绩效管理的目的以得到员工的认可;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广泛的参与到绩效考评和绩效管理的工作中来,不断提高绩效水平,在实现员工个人价值的过程中达到保险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钱文秀.试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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