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知识

2024-11-08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知识(共2篇)(共2篇)

1.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知识 篇一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 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六条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

(一)承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

(二)负责建立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所需的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库和技术资料库并负责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的确认及发布工作;

(三)负责制订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技术文件;

(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交流;

(五)承担鉴别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七条 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区域性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鉴别检验机构),其职责为:

(一)承担辖区内各类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二)负责有关烟草产品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实物对照样品的认定工作;

(三)开展和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以及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 烟草产品生产企业、国外烟草产品销售(代理)商等有义务和责任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用于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实物样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鉴别检验机构对委托的样品不能作出明确判定时,有权向有关专业部门索取技术资料,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也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进行鉴别检验。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鉴别检验的受理范围为: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烟草产品;

(二)经授权的其他鉴别检验机构委托或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的烟草产品;

(三)合法经营单位委托的烟草产品。

第十一条 申请鉴别检验的委托方应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鉴别检验样品来源说明等资料,提供的鉴别检验样品应满足鉴别检验的需要。

第十二条 鉴别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 鉴别检验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一)未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样品不能满足鉴别检验需要的;

(三)无法获得有效实物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的;

(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鉴别检验的;

(五)已经作出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的;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终审判决和决定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四章 鉴别检验

第十四条 鉴别检验的依据为:

(一)烟草产品实物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

(二)与被鉴别检验烟草产品相关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其他足以得出鉴别检验结论的依据。

第十五条 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主要采用比对、分析等方式,得出合乎逻辑的判定结果或结论,同时根据需要也可采用能够准确得出鉴别检验结论的其他检验方法。

第十六条 鉴别检验机构应加强对烟草产品对照样品和相关技术资料的管理,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从事鉴别检验的人员须经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当鉴别检验机构使用签约和额外补充技术人员进行鉴别检验时,该机构必须确保这些人员受到有效监督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与能力,确保他们按照该鉴别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及国家局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第十九条 鉴别检验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鉴别检验机构要成立有委托方参加的抽样小组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抽样方案。

由委托方自行抽(送)样的鉴别检验,其鉴别检验结论仅对送检的样品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检验必须予以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再次鉴别检验与判定的需要,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鉴别检验机构一般应在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或终止委托;因客观因素限制不能按时完成的可适当延长,但应及时通知委托方。

第二十三条 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真品四种情况。各类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判定依据为相关产品的鉴别检验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特殊情况可另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予受理。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鉴别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仲裁。复检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应从留样中抽取。主管部门组织的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鉴别检验机构有义务对消费者提供有关烟草产品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受理鉴别检验委托的鉴别检验机构应按要求作出准确、真实的鉴别检验结论,出具合法的鉴别检验报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别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鉴别检验人员要遵守职业纪律,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对鉴别检验的原始记录、结论和客户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将鉴别检验情况泄露给他人。否则,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鉴别检验费用(包括赴现场抽样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鉴别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2002]436号)同时废止。

2.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知识 篇二

一、种子、苗木

(一)检疫审批

入境植物种子、种苗,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十单第八节)。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二)报检要求

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一)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八节)。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口水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二)报检要求

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三、粮食和饲料

(一)报检范围

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二)检疫审批

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比较低,无需进行入境检疫审批。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国家质检总局对其他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有贸易合同中列明。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三)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其他植物产品

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进口原木带有要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进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在进口上述货物前应当持合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同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合作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包括草料、颗粒状或粉状成品饲料原料和配料以及随动物出入境的饲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上述货物前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验检疫时间。到货后,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准予入境。

五、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是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一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过境的转基因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申请表》;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文件或者已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3.转基因产品的用途说明和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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