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版

2024-07-23

房屋租赁合同版(精选12篇)

1.房屋租赁合同版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和用途: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区路号室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

作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甲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年月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

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

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赁证。无合法收租赁证的乙方可

以拒付。

第四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

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电话:电话:

年月日

2.房屋租赁合同版 篇二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3.无效房屋租赁合同问题探究 篇三

关键词:无效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法律效果

一、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一)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确认合同有效与无效,是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前提。笔者认为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如若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租赁房屋从事开赌场,提供卖淫场所,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2)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如若合同标的物是违法的,则该合同无效。如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建造的房屋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造的房屋进行出租;

(3)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若违反,则该合同无效。如建筑物在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验收的不得出租;

(4)当事人是否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如若有此情形,则该合同无效。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5)房屋出租人是否有处分权。如若没有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有该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还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建造房屋,否则建造的房屋即为违法建筑物。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城镇房屋的建造符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防止房屋乱建乱造,影响城镇的长远发展。

2.以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租赁房屋也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后的房屋。这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房屋己完工但未验收之前,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建筑物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齐全等,这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危机当事人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可投入使用。

3.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同样不可投入使用,这也是出于對当事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厦,消防安全显现的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一旦违反此规定,势必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效果,笔者从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阐析,对于其他问题暂且不议。一个涉及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另一个涉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一)房屋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对于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同因素分别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1.以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于此种情形,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承租人明知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消防验收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接受租赁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此时承租人应该参照约定租金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出租人,因为双方都有错误才导致合同无效;由于此使用费对出租人而言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以收缴。

2.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下,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应为房屋在使用期间的损耗与折旧,一般情况下低于约定租金;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为非法建筑物仍愿意租赁,则表明承租人愿意为此非法建筑物的使用支付以约定租金为标准使用费,那么,承租人当然应该支付以约定租金数额为标准的房屋使用费。

3.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引起的无效合同

对于因合同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造成合同无效时,房屋使用费应该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因为此种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只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牵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租赁房屋添附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关于添附制度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还是不尽完善,都没有明确规定附和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添附制度确定物权归属的目的。笔者认为宜在我国构建动产和不动产附合的规则。该规则包含两个内容:第一,动产和不动产构成附合的构成要件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第二,动产和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样的规制有诸多益处:

首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得到清晰地界定。根据物权特定的原则,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一个物只能被一个人拥有。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便利。如果无此规定,则会造成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时其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情况。房屋的一部分上存在另一所有权,这将导致同一物上既有不动产所有权又有动产所有权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屋的所有权能顺利地流转。如果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则房屋的流转也存在障碍。当房屋出租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将房屋进行抵押时,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不能从外观上看出,从而使得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要承受不必要的风险,这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因装饰装修物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笔者认为,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所有;己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因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可将其拆除取走,对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

参考文献:

[1]李荣鑫.房屋租赁合同的诚信原则立法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2]杨博宁.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处理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3.

[3]段然.剖析房屋租赁合同之维修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12.

[4]李晓晓.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归属及民法利益思考[D].天津师范大学,2012.

[5]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3.

4.房屋租赁合同官方版 篇四

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3、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5.房屋租赁合同(律师简易版) 篇五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门市房屋,建筑面

积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给乙方用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出租后如有产权纠纷,由甲方承

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计年。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即将房屋使用权交付乙方。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每年租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租赁期间房租不调整。

第一年租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时笔下一次性交清,甲方不需出具

收据。其余租金由乙方按年一次性支付,在上一年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付清下一年全年租金,甲方出具收据。

乙方中途退租的,已交租金不予返还,同时乙方承担违约金万元(大写:)。因乙方拖欠房租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承担违约金万元(大写:)。

第四条 押金及相关费用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交付保证金元,租赁期满,扣除乙方应付或拖欠的相关费用后,余额甲方如数返还乙方。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发生的水、电、气、供暖、物业、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所有因使用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房屋及室内设施日常维护和修缮由负责并承担费用。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房屋交付时,电表数_______;水表数_______,煤气表数_________,其他。房屋交付日前费用甲方承担,交付日后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

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合同到期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由乙方承担恢复费用或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交回房屋时要求甲方对其装修进行补偿。

第六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乙方须无条件将房屋退还甲方,房屋交还日期为 年 日。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滞纳金。

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超过交款日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6.房屋租赁合同中介通用版 篇六

甲方(出租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甲方同意将_XX_市________(小区/街)________(号/号楼)______单元____室的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房屋用途:乙方所租房屋仅为_____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自201__年__月__日起至201__年__月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将房屋归回甲方。

四、租金:每月_______元人民币,租房保证金______元人民币,相当于___个月租金。

五、付款方式:

1、乙方每__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提前___天将下期房款支付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乙方能正常居住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签定合同时,乙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______元给中介方,甲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______元给中介方。

基本费用:乙方承担下列在租赁时所发生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煤气费□有线电视月租费□物业管理费□其它费用(如有见补充各项)

六、租房保证金:存放于(甲方□中介方处□)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主要用于对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房租、房内物品损坏、短缺等扣除清算后一次性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七、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

2、室内外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算作违约处理。

八、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

4、乙方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中介方无关,后果自负。(乙方搬家临走前必须把卫生搞好,否则扣除卫生清理费______元)。

九、违约处理: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剩余房款,如不足低过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应按照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

3、如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应按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

4、如乙方因非房屋问题中途退房,须按一个月房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保证金,否则,没收剩余房租金及保证金。

5、如乙方租赁期已超过,乙方既不续签本合同也不退房,甲方对该房有权作出处理,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补充条款:(明细清单)水表读数_____度,煤气表读数_____度,电表总读数_____度,峰_____度,谷_____度。防盗门钥匙_____把,电子门钥匙_____把,车库钥匙_____把。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中介方义务:中介方在受双方委托后,有责任积极为双方寻找合适的物业或客户,并促使租赁成功。在甲乙双方成交同时,中介方在收取中介费后,责任自行解除,若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纠纷,中介方可出面协调双方纠纷。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拆迁和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甲、乙、中介方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中介方签名(盖章)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

7.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 篇七

一、农地租赁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地租赁的实质是一个合约缔结和履行过程, 实践中除了一般合约中普遍具有的问题之外, 由于我国相关土地制度的特殊安排, 在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合同的履行和权利救济等环节存在一些突出的法律问题。

1.租赁合同法律要件的缺失

(1) 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效力的不确定性。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故农地租赁的出租方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 不能是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租赁过程中, 承租方为了降低谈判和签约成本, 往往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行政组织签订土地集体租赁合同。由于现阶段农业生产效益低和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 许多农户没有承包土地或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造成在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地或农户没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租赁时, 往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在没有经过正当的议事程序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此类合同由于主体存在无权处分行为, 往往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便是当地村民以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同意便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为理由主张合约无效的典型事例。[1]

(2) 合同目的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 依法确认无效。该规定强调了承租方在利用土地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不当行为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其中, 风险最大的便是改变土地用途和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两项, 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进行鉴别, 一旦农地租赁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方便可以强调承租方的不当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

2.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

(1) 出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农地租赁通常通过集体流转的方式, 出租方众多, 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与承租方产生利益冲突, 干扰甚至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出租方的不适当履行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部分农户由于长期生产、生活习惯养成了对于原有土地的依赖, 虽然土地出租了, 仍然会部分地利用原有土地, 这样就会给承租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实践中存在承租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 原承包户依然在土地上种菜、放养家禽、任意采摘果实等, 增加了承租方的管护成本。另一方面, 承租方往往会被要求雇佣当地农户参与农业生产, 由于生产经营的结果与自身的利益缺乏关联性, 部分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承租方的要求从事生产, 出工不出力。一旦承租方针对性地采取处罚措施, 便聚众闹事, 严重干扰了承租方正常的农业生产。

(2)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能兑现给出租方的收益承诺。部分承租方取得土地后, 便以种种借口拖延或减少土地租金的支付。聘用外地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 违反解决当地农民就业的承诺, 严重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 使得出租方失去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是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部分承租方打着发展现代农业的幌子, 拿到土地后实施的项目却全部“非粮化”、“非农化”。如北京郊区部分小产权别墅便是承租方借口发展林木生产取得土地后, 变相以生态大棚项目改变土地的用途。

3.合同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

合同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适当履行, 其中一项重要的保障便是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责任。土地租赁的目的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而规模化经营通常具有投资大、收益周期长的特征, 一旦合约不能履行, 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相关的投入、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和预期收益等。出租方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个体农户, 在现阶段国家严格限制土地用途和流转形式的前提下, 其拥有的土地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这些损失。同时, 承租方还将面临赔偿主体众多带来的诉讼和执行风险。

出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租金损失和土地复耕费用, 同样面临不能合理赔偿的风险。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后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土地流转后承租方如果从事粮食种植、生态农业的, 承包合约终止或解除后, 土地复耕投入较少, 出租方的风险不大。如果流转后承租方从事养殖、农业观光、商业开发等对土地使用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承包合约终止、解除后, 土地复耕所需资金大, 甚至超过了承租方的投入和盈利。特别是当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时, 承租方通常无力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二、农地租赁控制的社会意义

1.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

对农地租赁的控制除了防止承租方改变土地用途, 维护国家农业产业安全外, 还要防止在土地集体租赁过程中, 部分企业“跑马圈地”, 垄断土地资源问题。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 部分承租方企图趁时下土地租金低廉的时机, 实现“跑马圈地”, 并借助政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政策, 获取资金支持, 通过打压和竞争的方式, 消除竞争者, 形成相对垄断, 然后实现公司包装上市, 并从二级市场上卖掉公司获利。[2]承租方本身不是为了发展现代农业, 而是一种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投机行为, 可能导致土地租赁价格的“虚高”, 一旦失败, 便可能导致土地投入不足或撂荒, 严重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2.保障出租农户的长远经济利益

农地租赁中, 一些地方出现了租金“低位固化”现象。通过租赁合同把每亩收益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有的合约长达20年, 租金基本上是参照出租时的种粮效益确定的。由于缺少公开竞价转让环节, 出租方未能与承租方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出现了“农户得利过小、承租方得利过大”的利益格局。农地租赁后, 未来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很多, 土地租赁期限较长, 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 增加种粮补贴等各种财政补贴, 再加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不断上涨, 使得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加。如果缺乏合理的租金调整等社会控制机制, 无疑会损害农户的长远利益。

部分农业投资人对集约化发展现代农业或生态农业预期过高, 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估计不足, 加之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和农业科学技术, 以致因严重亏损而破产, 给农民的预期收益承诺难以兑现。实践中, 一些承租方貌似财大气粗, 但实际投入农业的资金和给与农民的租金来源, 一是争取国家扶持项目和政策支持, 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退耕还林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流转补贴等;二是银行、信用社贷款;三是社会融资 (甚至非法集资) ;四是少量自有资金。[3]一旦经营困难, 便会出现拖延支付流转费用, 或减少土地投入, 进行掠夺性开发等“机会主义”行为, 导致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只有建立严格的承租方资格审查机制, 选择出合格承租人, 才能保障农户的长远利益。

3.降低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的影响

在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中,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多是对长期以来在流转实践中所惯行的行为方式的法律确认, 这些行为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特定时期执政党及国家农村或农地政策认许或鼓励下的实践产物, 因此, 不可避免的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制度探索痕迹, 这就决定了各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呈现出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4]为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各地政府通过出台各种政策, 甚至出现超越法律规范的措施强力推进土地流转, 意图通过减少“农民”的方式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当“失地”农户在城市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时, 这种保障和发展的阶段性冲突将会导致出租方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租方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债权之间的法律权利冲突。面对农户的生存诉求, 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难以支持承租方“继续履行”租赁合约的主张, 当然承租方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形下, 应当建立长期租赁合约的风险分担机制, 加大农户的社会保障, 降低这种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对社会的影响。

三、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制度的构建

住房的租赁管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租金限制的方式 (rent ceiling) , 即所谓的“第一代租赁控制”;另一种是租赁过程的控制, 这一模式下仍旧对租金进行控制, 但允许出租人在租赁期间适当地提高租金, 涨幅通常与通货膨胀同步, 同时加强了租赁合约的控制, 限制出租人解除租赁合约的权利, 形成了“第二代租赁管制”。[5]租赁管制被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是缺乏效率的一种经济安排, [6]但作为一种社会调节的手段, 如果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仍然能够有效的维护市场弱势方的利益, 从而实现其社会目的。借鉴住房租赁控制机制的经验, 可以在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租金控制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制度。

1.建立租赁合同的审查监管机制

租赁前, 要注意审查承租方的资格条件、农业经营能力水平、投资的资金来源、承担债务的能力等, 防止有的承租方为争取国家的财政资金的投入而实施“假流转”, 导致出租方农户利益受损。

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时,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是原承包户, 杜绝“代签”和“诱签”。一方面, 要明确收益分配机制。已承包农田的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户所有, 未承包农田的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防止利用集体协商的形式损害个别农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对土地租金的约定和合约期满后的土地复耕问题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要求承租方对于土地的恢复提供适当的担保。对于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所导致的利益和风险的归属与承担, 应在合约中予以明确约定。合同中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就业问题应当妥善安排, 政府应当审查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 严格地方政府的职责, 规定地方政府在农地租赁中具有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如备案、登记、鉴证、指导合同签订及纠纷调解等, 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租赁合同的监管力度。

2.建立租后行为的监督机制

流转后要加强对承租方土地使用的动态监管, 完善土地用途和土地投入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大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 确保承租方能够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和农地的保值增值。鼓励农业承租方与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形式, 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加强出租农户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就业扶持。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之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户而言是基本生存的保障。如果国家不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户在出租土地后不能获得基本生存保障, 将不可避免的造成这种土地蕴含的保障性和发展性的冲突。为了防范出租农户回乡与承租方争夺土地使用权, 政府应当围绕农民外出务工就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等, 加强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使得返乡农民工能够在当地实现就业, 防止农地租赁纠纷的产生。

3.建立租金审查和调整机制

租金的管制一直是租赁管制的重要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土地租赁方面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租金调整机制。租金缴纳方式及数量的安排事实上是双方对未来风险的安排。当前的农地租赁过程中通常采取的是固定租金模式, 往往是以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价格作为租金的计算标准。这一模式下, 承租人承担土地产出的风险, 出租人则承担土地市场价值的风险。[7]不同于传统的地租和佃农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 现阶段出租土地的农户在市场经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能力严重缺乏, 再加上部分利益集团的诱导、胁迫, 致使许多情况下租金的安排对于出租农户长远利益不利。

为了减少将来由于不合理租金安排产生的冲突, 政府应当建立租金的审查监督机制。具体应当建立最低租金制度, 用以保护农户的当前利益;高额租金的预警制度, 防止承租人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租金的调整机制, 用于保护出租人的长远利益。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的增加来调整租金, 防止承租人通过合约获得土地自然增值产生的全部价值。租金控制和调整机制应当依据政府定期对土地市场价值的测算而制定, 可以借鉴国外公用土地租赁制度中地租价格和价值的计算方法, 为将来租金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8]

4.建立第三方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分担相关风险。针对现代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高投入而产生的高风险特性, 可以通过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分担市场风险。通过政府补贴方式, 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并逐步扩大保险的范围, 提高保障水平。针对农地租赁蕴含的当事人行为风险, 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经验,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 通过事先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担保, 从而降低租赁双方的经济风险。

四、结束语

农地是一项特殊的商品, 其特殊性为对农户租赁行为进行社会控制提供了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 农地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是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其次, 农地是农户的重要社会保障,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第三, 农地是永久存续的社会资产, 对其进行控制具有可行性。

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的具体制度, 不同于部分国家在住房租赁控制中的严格租金管制模式, 应当采取不直接限制租金数额, 主要着眼于限制和监督双方的履约行为, 同时为出租人提供市场化的租金参照标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很好的尝试, 只是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在加大农业生产投入的同时, 政府应当增加农地租赁的监管投入, 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参考文献

(1) 杨正莲.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J].中国新闻周刊, 2008, (42) .

(2) 岛夫.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伤农倾向值得关注[N].南方日报, 2009-03-13.

(3) 关锐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普遍管理缺位亟待改善[J].农村经营管理, 2009, (03) .

(4) 李军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 2009, (08) .

(5) 许德风.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 2009, (03) .

(6) 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7) 张五常著, 易宪容译.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8.买卖房屋未过户 合同是否有效 篇八

分歧:对于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林某购买房屋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林某已支付购房款,被告李某亦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明交给了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房屋买卖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林某诉请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房屋买卖后,双方当事人不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正确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在一審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屋买卖合同只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以登记为有效要件。换言之,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只是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9.房屋租赁合同标准正规版 篇九

招标方:______________(出租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承租方)

彼此经友善商议,依据《合同法》及我国、当地政府对房产租赁的相关要求,就租用房子一事达成下列协议书。

第一条招标方确保向承包方租赁的房子系(自己,一共有)有着彻底使用权和所有权。

(假如房子是一共有,则还应提升:已经共有些人允许,附书面形式允许申明。如果是授权委托租用,应该有房屋产权证人和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协议书)

第二条 房屋法律慨况

1、房屋产权证书备案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2、房屋产权证毕业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土地使用权证毕业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房屋产权证书上备案的房子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房子的使用的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房子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归房屋产权证人应用的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子出租慨况(包含从落详细地址、名字、主要用途、房间数、总建筑面积、使用的面积、路面、墙面品质、家俱机器设备等)

第四条 租用限期、主要用途

1、该房产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位业主服务承诺,租用该房子仅做为应用。

3、租用到期,招标方有权利取回房子出租,承包方应按期交回。

承包方如规定租约,则需要在租借到期 个月以前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经甲方允许后,再次签署租赁合同。

第五条 房租及付款方式

1、该房子每月房租为 元(英文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房租总金额为 元(英文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房子房租付款方式如下所示:

招标方收付款后应给予给承包方合理的收款收据。

第六条 租用期内有关花费及税费

1、招标方应负责的花费:

(1)租用期内,房子和田地的产权年限税由招标方依规缴纳。假如产生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征缴保证合同中未列举新项目但与该房子相关的花费,应由招标方压力。

2、承包方缴纳下列花费:

(1)承包方应准时缴纳自主压力的花费。

(2)招标方不可随意提升保证合同未确立由承包方缴纳的花费。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应用

1、在租期内,招标方应确保房子出租的运用安全性。该房子及隶属设备的检修义务除彼此在保证合同及补充条款中订立外,均由招标方承担(承包方错误操作以外)。

招标方明确提出开展检修须提早 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乙方应主动帮助相互配合。

乙方位招标方明确提出检修要求后,招标方应立即给予售后维修服务。

对承包方的装饰装修一部分业主不辜负有整修的责任。

2、承包方应合理使用其所租赁的房子以及附加设备。如因处理不当导致房子及设备破坏的,承包方应该马上承担修补或经济发展赔付。

承包方如更改房子的内部构造、室内装修或设定对建筑结构有影响的机器设备,设计方案经营规模、范畴、加工工艺、用材等方案均须事前征求招标方的书面材料允许后才可工程施工。租用到期后或因承包方义务造成退房的,除彼此另有承诺外,招标方有权利选用下列支配权中的一种:

(1)依赖于房子的室内装修归招标方全部。

(2)规定承包方恢复正常。

(3)向承包方扣除修复工程项目具体造成的花费。

第八条 房子的出让与转让

1、租用期内,招标方有权利按照法定条件出让该租赁的房子,出让后,保证合同对新的房子每个人和承包方再次合理。

2、没经招标方允许,承包方不可转让、借于租赁房子。

3、招标方房产出售,须在 个月前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在相同条件下,承包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书的变动、消除与停止

1、彼此可以商议变动或停止保证合同。

2、招标方有下列个人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利终止合同:

(1)不可以给予房子或所给予房子不符承诺标准,严重影响定居。

(2)招标方没有尽到房屋修缮责任,严重影响定居的。

3、房产租赁期内,承包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招标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取回房子出租:

(1)没经业主书面形式允许,转让、借于租赁房子。

(2)没经业主书面形式允许,拆更改动建筑结构。

(3)毁坏租赁房子,在招标方提到的有效期内仍未修补的。

(4)没经业主书面形式允许,更改本合同约定的房产租赁主要用途。

(5)运用租赁房子储放危险品或开展非法活动。

(6)贷款逾期未缴纳按承诺应该由承包方缴纳的各类花费,已经给招标方导致明显影响的。

(7)托欠租金总计 个月以上。

4、租用到期前,承包方要再次租用的,理应在租借到期 个月前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如甲方在租赁期到期后仍要对外开放租赁的,在相同条件下,承包方拥有优先选择承租权。

5、租用到期合同书当然停止。

6、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书没法执行的,终止合同。

第十条 房子交货及取回的工程验收

1、招标方应确保租用房子自身及付属设备、机器设备处在可以正常的运用情况。

2、工程验收时彼此共同努力,如对室内装修、器皿等硬件设施、机器设备有质疑理应场明确提出。现场无法检验分辨的,应于 日内向型另一方认为。

3、承包方应于房产租赁到期后,将租赁住宅及付属设备、机器设备交回招标方。

4、承包方交回招标方房子理应维持房子及设备、机器设备的完好无损情况,不可存留物件或危害房子的常规应用。对没经允许存留的物件,招标方有权利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方合同违约责任解决要求

1、招标方因不可以给予本合同约定的房子而终止合同的,应付款承包方保证合同房屋租金总金额 %的合同违约金。招标方除应按承诺付款合同违约金外,还应该对超过合同违约金之外的损害做好赔付。

2、如承包方规定招标方再次合同履行的,招标方每贷款逾期拿房一日,则每日应向承包方付款日房租 倍的税款滞纳金。招标方还应担负因贷款逾期交付给承包方导致的损害。

3、因为招标方拒不履行执行检修责任或紧急情况,承包方机构检修的,招标方应付款承包方花费或折抵房租,但承包方应给予合理凭据。

4、招标方违背本合同约定,提早取回房子的,应依照合同书总房租的 %向承包方缴纳合同违约金,若付款的加班费不够填补承包方损害的,招标方还应当担负承担责任。

5、招标方因房子所有权缺陷或不法房子出租而造成本无效合同时,招标方应赔付甲方损害。

第十二条 承包方合同违约责任

1、租用期内,承包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招标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取回该房子,承包方应依照合同书总房租的 %向招标方付款合同违约金。若付款的加班费不够填补招标方损害的,承包方还应承担赔付一直到做到填补所有损害才行。

(1)没经业主书面形式允许,将房屋转租、转出借其他人应用的;

(2)没经业主书面形式允许,拆更改动建筑结构或毁坏房子;

(3)更改本合同约定的租用主要用途或运用该房子开展非法活动的;

(4)托欠租金总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期内,承包方贷款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方压力的花费的,每贷款逾期一天,则应按以上花费总金额的 %付款招标方税款滞纳金。

3、在租期内,承包方没经招标方允许,半途私自续租的,承包方应当按合同书总房租 %的信用额度向招标方付款合同违约金。若付款的加班费不够填补招标方损害的,承包方还应担负承担责任。

4、承包方如贷款逾期付款房租,每贷款逾期一日,则承包方须按日房租的 倍付款税款滞纳金。

5、租用到期,承包方应按期交回该房子。承包方贷款逾期偿还,则每贷款逾期一日应向招标方付款原日房租 倍的税款滞纳金。承包方还应担负因贷款逾期归还招标方导致的损害。

第十三条 免责声明标准

1、因不可抗拒缘故导致保证合同不可以再次执行或导致的损害,甲、乙两方互相不负责任。

2、因国家新政策必须拆卸或更新改造已租用的房子,使甲、乙彼此产生损害的,互相不负责任。

3、因以上缘由而解除合同的,房租根据具体应用计算时间,不够整月的按天数统计,多退少补。

4、不可抗拒通常是指 “ 不可以预料、不可以防止并不可以战胜的客观条件 ” 。

第十四条保证合同解释权,经甲、乙彼此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配件均为保证合同构成部分,与合同有着相同法律认可。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

保证合同项下产生的异议,由彼此双方商议或申请协商;商议或协商处理不了的,按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下列这两种方法只有选用一种):

1、报请监察委员会诉讼。

2、依规向有管辖的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别的承诺事宜

第十七条保证合同自彼此签(章)后起效。

第十八条保证合同及配件一式 份,由甲、乙两方各执 份。具备相同法律认可。

招标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 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经纪组织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意味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10.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版) 篇十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出租方(甲方):

居间方(乙方):

承租方(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负责根据乙方确定的入驻企业(丙方)以及租期、租金等内容与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方负责出租房屋的管理、催交租金、协调服务入驻企业(丙方);丙方按租赁合同要求交纳租金以及履行相应义务。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或房屋所有权凭证)。

装修状况:。

甲方承诺出租该房屋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房屋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过房屋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丙方应于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乙方,并在合同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如期交还所租赁房屋,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并按照丙方实际占有时间及该租赁费标准的双倍向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甲方如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三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租金

*(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注: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二)支付期限:。

(三)支付方式:丙方须于每个支付期前[

7]日内将下一期租金以[支票]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账号:),甲方向丙方开据合法票据。

第四条

房屋租赁用途

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办公经营],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丙方承诺使用承租房屋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房屋维护及修缮

(一)甲方负责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房屋的大中维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但因丙方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此维修的由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二)丙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损坏。

甲方允许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费用由丙方负担。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他物,应当事先取得甲、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且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

(三)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丙方房屋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交接时甲丙双方共同核查本公建楼及其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正常损耗外的损坏丙方须照价赔偿,丙方装修部分已附着于房屋的无偿转交甲方,可不再恢复房屋原状;

可移动、可拆除的丙方自行处理并将房屋有关部位恢复原状]。

(四)丙方应当安全使用房屋,遵守消防法规及规定,保证消防安全,在租赁区域内如发生消防事故,应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丙方须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丙方。

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房屋使用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丙方承担的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供暖费、制冷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及除甲方承担的相关税款外的其他费用等。

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丙方直接支付]。

(二)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应承担的相关税款。

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及验收

(一)交付: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按时将房屋交付丙方,丙方予以验收,并于交接时由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

(二)交还: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3]日内,将房屋全部交还甲方,甲方予以验收。

按合同约定丙方可移走的所有物品同时移走,逾期未移走的,视为丙方放弃该部分物品的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处置,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双方于房屋交接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法定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

3、非甲丙双方因素致使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5]日以上;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严重影响丙方正常使用。

(三)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日内腾空并返还房屋,逾期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房屋内物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10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应由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超过10日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4、违反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维修、增设他物或不承担维护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设施损坏;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四)丙方对乙方承诺事项:[丙方入住第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以后每年与上一相比增长率不低于10%。

(注:以入驻为基数,以会计为单位进行核算)]。乙方在内未达到承诺事项,当期支付期期满本合同自动解除,并不再续租,甲方亦可根据乙方的建议提前解除本合同,甲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或维修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三)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租金或其他费用,除应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应付金额每日[0.03]%的滞纳金(提示: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的,丙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时年租金30%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因此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中约定的三方的住所地即为各自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两方,否则,一方向任何一方发出的信函,自交邮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一份,同时按规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甲方(章)

乙方(章)

丙方(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1.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违法建筑; 租赁合同效力 ;立法完善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条件上,有诸多值得质疑的地方。

(一)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认定无效合同的其中一个情形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以标的是否合法为标准对合同效力所做出的判断。标的是针对合同“内容”而言,即法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在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应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而不是依据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来直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以收取租金。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租赁行为,至于出租的是合法建筑房屋还是违法建筑房屋,均不影响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违法建筑物。司法解释中以租赁标的物违法为依据,把出租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显然是把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二)与已有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的处理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这里规定,认定抵押无效,要求违法建筑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这一具体限定有利于减少无效合同。但是,《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里把未取得两证进行施工的建筑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没有要求以“法定程序”确认,而直接由审判机关进行司法确认。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法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恪守自己的职责范围,无权僭越。两个司法解释,对待同一类问题却是不同态度和不同要求,这不仅不利司法统一,也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述对于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效力判定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提出如下的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违法建筑的存在并不妨碍出租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如前所述,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只要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这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但同时,私法自治所赋予的自由也是相对的,它受到公法一定的限制。因此,违法建筑合同要获得有效性,必须具备“取得法律认可”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或者在因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并没有受到行政机关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增加对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租赁合同效力的判定情形

司法解释对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房屋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规定了事后可以通过补办相关许可证而承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但对因实体违法而导致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却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实体性违法的建筑并不一定存在现实的危害性,所以对于因实体违法的建筑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对于该违法建筑的处分而对租赁合同作出效力的认定。如果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建筑行为,在处罚时做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才能认定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设计,此时,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条件而无效。如果行政处罚做出了其他处罚,但没有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建筑物与规划设计并不冲突,无需拆除,此时应当承认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明确审查房屋建筑合法性的法定程序

对建筑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民事审判权不应介入,否则就是对行政权力的僭越。根据上述观点,为了维护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的体制,同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司法统一,我建议在判断房屋建筑的合法性时,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題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

[2]朱宝.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3]应仕海.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判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

[4]杨文杰.违法建筑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J].载于社科纵横.2011年9月

12.我国融资租赁实务合同问题分析 篇十二

关键词:融资租赁,代理,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一、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以及融资租赁合同问题

融资租赁是在充分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才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理论已被学术界广泛接受。但是在实践当中,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从我国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 无论信贷规模紧缩, 还是信贷宽松, 中小企业贷款的推动力都没有增强, 据数据显示, 90%以上的银行信贷规模仍然是放给了2%大型国企、央企。这就形成了某些大型设备、机器等购买者的地位相对与销售者偏低, 买卖双方的地位出现了倾斜。如此一来, 购买方在购买过程中, 信息必然会不充分, 购买者在对所需机器、设备进行购买选定, 为了简单方便, 会将其的购买事宜交由销售方进行代理。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 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 但是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在实务当中, 销售方作为购买方的代理人, 与融资租赁公司, 当然一般以银行为主要的买受人, 在形式上, 会出现承租方, 销售方, 出租方也即买受人, 我们在此先姑且将其称做“形式三方融资租赁合同”。另外一种情况是承租方和销售方签订了代理协议后, 然后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订以融资租赁合同命名的但是只存在承租方与出租方两方的合同, 在这一合同之后附带了一个出租方与销售方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我们将其称作“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二、对实务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分析

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在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种是合同书中存在三方当事人, 形式上存在三方当事人, 实质中只存在着销售方代理承租人的行为。另外一种就是直接在其签订的以融资租赁命名的合同中只存在两方当事人, 承租方与租赁方, 仅仅在合同后附加了一个买卖合同。

对于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类“形式三方的融资租赁合同”, 因为从实质来讲, 在这样的合同中, 存在的实质利益直接行使当事人只是销售方和出租方, 在其中销售方作为承租方的代理人, 行使本人授予其的代理权力, 一方主体担当两方主体利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制度约束, 企业缺乏信用观念法律意识淡薄, 这样的代理行为在实践当中普遍的存在。恰恰在融资租赁实务中, 出租人在见到承租人出具的收到货物通知书时, 即对销售者所要求的价款进行履行。而此时的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的出具权力由于代理权的授予而归销售方形式, 也即销售者自己出具证明来为自己收取价款进行提供实现条件。在实践中, 承租人还没有收到货物时, 销售者为了提前获得价款, 可以提前出具收到货物通知书, 来提前取得价款。如果后期的货物实际交付出现问题后, 这样出租人利益就会出现无预期的风险, 在融资租赁中由其承担最不利的后果。

第二类在实务中出现的“形式两方融资租赁合同”, 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 但是在合同中存在的签订方为出租人与承租人, 销售方没有在合同当中出现, 这样的合同本质上来讲, 是一个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 其法律效力不对销售方进行约束。这样在无形当中就把销售者的一些责任免去。虽然实务中, 在这一合同之前承租人会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代理协议, 出租人与销售方签订一个买卖合同, 但是这样来看的话只是存在着单纯的买卖和租赁法律关系, 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却不仅仅是这两类法律效力的相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仅像单纯的买卖与租赁合同分配。

三、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实务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与意见

首先, 国家政策给与帮助, 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偏向性的照顾。由于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融资机会没有得到银行的充分提供, 国家的政策只是“有风无雨”的偏向于大型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在这样的现状之下, 中小企业投融资极其困难, 国家在对经济的发展与引导时, 适当的扩大融资规模中中小企业的份额。这样可以让这样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在交易中不至于处在地位弱势的一方。

其次, 中小企业也即承租人要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把握, 不能由于某些条件不优惠, 简单的依靠代理, 要尽量避免这样的代理。由于现在的市场环境影响, 即使必须通过代理的方式, 来换取融资, 进而得到标的物的迅速使用权来实现自己的盈利性操作, 也要对代理权限进行合理的限定。

结语:毋庸质疑, 融资租赁对经济的发展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融资租赁与代理的结合使用简单的肯定和否定都是错误的, 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他有利机制, 使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 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合同的合理订立以及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1]刘静.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J].经济论丛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2]李志赞.银行结果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 2002 (6)

[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3]李晓琳、文瑞.融资租赁浅析[J].管理

[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4]肖翔、刘天善.企业金融学[OL].百度百科, 2009 (9) http://baike.baidu.com/view/340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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