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2024-08-07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12篇)

1.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篇一

关于与XXXX同志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

丙方: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鉴于乙、丙双方自 XXX年XX月XX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丙方为派遣单位,甲方为用工单位。现叁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劳动关系协商解除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经乙方与甲方、丙方协商一致,乙方与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XXX年XX4月XX日解除。甲、乙、丙叁方共同确认,乙方的一次性补偿金XXXXXX元,此款在乙方退还属于甲方与丙方的物品、资料和证件等,并及时办理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后由甲方支付。

2、乙方确认,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充分了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异议。三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后,叁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也无其他未决事项。各方均承诺放弃再以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等任何事由主张权利、提起劳动监察、仲裁及诉讼。乙方承诺仍按在职期间的约定,履行保守甲方商业保密的义务。

3、本协议各方同意:除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仲裁、诉讼以外,未经协议另两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他方透露本协议内容。如甲、丙两方不按本协议履行,乙方有权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如乙方不按本协议履行,甲丙两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甲方依本协议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的违约金。

4、本协议一式叁份,叁方各执一份,经叁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2014年XX月XX日

2.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篇二

Agent技术已经被广泛用于人工智能和Internet领域的研究活动中。多Agent系统是分布式人工智能的研究热点, 其研究重点在于如何保证Agent间能够有效、有序地进行协作, 这是多Agent系统成功运转的关键, 也是增强整个系统可靠性、降低系统通信开销以及提高系统效率的关键。其主要问题可描述为, 在MAS中, 当某一个Agent接收到某一项任务时, 如何在系统中利用最小的通信代价高效地选出一组符合条件的Agent来共同协作完成任务。

在目前对MAS的研究中提出了许多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在所有协作方法中, 基于协商机制的合同网协议 (Contract net protocol, CNP) 是最著名且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协作方法, 是用于分布式问题求解环境下各节点进行通信和控制的一种协作协议。

1 合同网协议

合同网协议是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于20世纪70年代末共同出资研究, 用于分布式问题求解的高级通讯和控制协议, 是MAS中采用最为广泛的控制结构。目前, 合同网已经应用于通讯网络管理系统、敏捷制造系统、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分布式感知系统等多Agent系统。

合同网协议是用于解决分布式问题求解环境下各节点之间的任务分配而进行的一种合约协作过程。合同网的节点构成包括:本地数据库节点、通讯处理器、合同处理器和任务处理器, 如图1所示。

本地数据库包括与节点有关的知识库、协调当前状态和问题求解过程的信息。通信处理器与其它节点进行通信, 节点仅通过该部分直接与网络1相接, 通信处理器的主要功能是理解消息的发送、接收及实现。合同处理器主要负责合同网协议的执行过程, 在任务分配过程中, 合同网协议模拟人类商业活动中的招标-投标-中标过程, 合同处理器判断招标所提供的任务, 发送投标和完成合同。同时分析和解释到达的消息, 执行全部节点的协作。任务处理器的任务是实际处理赋予它的任务的求解, 从合同处理器接受所要求解的任务, 利用本地数据库进行求解, 并将结果送到合同处理器。

1.1 基本合同网协议

基本合同网协议的基本思想是将任务的委派通过节点之间的招投标过程实现, 将协作引入到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双向选择过程中, 节点之间通过招标—投标—中标机制进行任务分配, 使系统以较低的代价、较高的质量完成分布式任务。

在合同网协议中, 所有Agent可以归纳为两种角色:管理者和承包商。其中, 管理者的职责包括:对每一个待求解任务建立任务通知书, 将任务通知书发送给有关的承包商Agent;接收并评估来自承包商的投标;从投标中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 与之建立合同;监督任务的完成, 并综合结果。承包商的职责包括:接收相关任务通知书;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接受任务, 不接受发送拒标通知, 否则发送投标通知;如果投标被接受, 按合同执行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向管理者发送求解结果。

在合同网协作方法中, 不需要预先规定Agent的角色, 任何Agent通过发布任务通知而成为管理者;任何Agent通过应答任务通知而成为承包商。系统中的每一待求解任务, 由承担该任务的Agent负责完成。当该Agent无法独立完成该任务时, 它就将履行管理者职责, 为该任务发送任务通知书;然后从返回的投标中选择“最合适”的Agent, 将任务分配给此Agent, 建立相应的合同。

1.2 基本合同网协议的优缺点

在经典的合同网中, 任务的产生、分配、管理者以及承包商的产生均是动态的, 系统的灵活性好。但传统的合同网协议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 影响了实际协商过程以及任务的分配的效率。这些不足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 标书的公布时存在的问题。在经典合同网协议中,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现问题求解者并从中选择合适的最终问题求解者, 管理者Agent需要将招标信息以广播方式发送给系统中所有的承包商Agent, 所有的承包商Agent均可以参加投标。这不但容易造成系统中通信频繁, 管理者还必须对大量的投标申请作出评价, 耗费了系统中的大量资源。可见, 这种不加选择的标书公布方式不仅会造成管理者负载过重, 还可能导致网络阻塞。

其次, 管理者Agent分解任务时存在的问题。任务固有的分解方式可能会不适应开放的分布式环境。管理者Agent为每个子任务选择一个承包商Agent, 并将子任务分配给该承包商Agent, 没有一个承包商Agent通过自己的规划来获得一个子任务, 就算采取子合同方式, 将一个子任务分配给一个Agent的固定任务分配策略也会导致低效率。

2 改进的合同网协议

针对以上的问题, 本文提出一种基于改进动态合同网协议的Multi-Agent协作模型 (a Multi-Agent Cooperation Model based on Improved Dynamic Contract Net Protocol简称MACMIDCNP) 。MACMIDCNP中, 以联盟为基本单位进行任务的投标, 根据混合遗传蚁群算-法求得能完成任务的最优联盟, 根据可信度以一定概率直接选中该联盟作为承包商, 将通信范围缩小至该联盟内部, 从而大大降低了系统的通信代价, 节省了系统的运行时间, 提高了系统的整体性能。

2.1 基本概念1) 可信度

定义1管理者m相信承包商Ci能够顺利完成任务的程度称为可信度, 记为

可信度是进行任务委托的主要指标之一, 对某个承包商的可信度越高, 则将任务委托给它的可能性就越大。

2) 中标概率

管理者m修改承包商Cj对任务Tj的效用为u' (Ci, Tj) = (1-m) u (Ci, Tj) +m#Trmi (Ci) #u (Ci, Tj) , 其中u (C, T) 为承包商Cj完成任务Tj的效用, m![0, 1]代表可信度在投标决策过程中占的权值, 使用修改后的效用进行中标者的筛选。中标概率用如下公式表示:Z

管理者分配任务时, 根据相应策略探测承包商是否空闲, 若空闲, 则将任务直接以概率Pij发送给指定承包商Cj。

2.2 MACMIDCNP算法

利用联盟机制、相关参数更新规则以及中标概率公式, 以联盟为基本的投标单元, 构造MACMIDCNP算法如下:

算法:MACMIDCNP算法

输入:联盟集C, 任务集T

输出:任务完成记录3

步骤:

1) 管理者利用任务分解推理机及知识库, 将任务T分解为若干个独立的子任务, 即T= (T1, T2, g, Tn) ;

2) 管理者从T中随机选择任务Tj;if (T为空) , 输出任务完成记录, 程序结束;

3) 根据混和遗传蚁群算法求得完成任务Tj的最优联盟Ci及其效用u (C i, T j) ;

4) 对于任务Tj, 以概率Pij选择特定的联盟Ci作为指定承包商, 向其发送标书, 并设定响应时间为deadline;

5) 若承包商Ci同意执行任务, 向管理者发送确认通知;否则, 不发送确认消息;

6) 若在时间deadline内管理者没有收到该承包商的确认消息, 转9) 并减少承包商Ci的可信度;否则管理者直接向承包商Ci发送中标通知, 发送任务Tj, 并监督执行, 同时通知其他投标者投标失败;

7) 承包商Ci收到任务Tj后, 调用任务分解模块, 将任务分解为Tj= (tj1, tj2, …, tjn) , 在联盟内分配、求解。然后返回任务的执行结果给当前系统管理者, 同时根据相应的规则更新相关的状态参数;

8) 若承包商Ci没有完全完成任务, 则根据公式减少该联盟的可信度, 并设剩余任务为Tji, 令Tj=Tji, 将其加入任务集T中, 同时承包商Ci成为新的管理者, 转9) ;否则转11) ;

9) 一轮协作结束;

10) 若管理者决定进行新一轮招标, 转2) ;

11) 任务Tj成功完成, 把Tj从T中删除, 转2) 处理下一个任务。

2.3 仿真实验结果及分析

实验环境:

1) 硬件环境:CPU Intel P4 3.0GHz内存1.00GB;

2) 软件环境:Windows XP;

3) 软件平台:Repast (Recursive Porous Agent Simulation Toolkit) 是芝加哥大学社会科学计算研究中心研制的Multi-Agent建模工具, 设定有20个执行Agent, 任务数由50增至1 500个, 通信代价测试结果如图2所示, 运算代价测试结果如图3所示。

3 结论3

由以上结果可以看出, 随着任务数的不断增加, MACMIDCNP算法的通信代价大大低于DCNP算法, 这是因为在MACMIDCNP算法中, 管理者根据可信度与承包商的效用进行决策, 而不是单一的以信任度作为决策标准, 以联盟为基本投标单元而不是以单一Agent为基本单位进行投标, 而联盟的任务求解能力要远远大于单一Agent, 很多单一Agent无法求解的任务可以在联盟内部成功完成, 最终使得系统的通信代价大大降低。另外, MACMIDCNP算法使得管理者能够优先选择能力更强的承包商, 从而节省了运行时间, 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在MACMIDCNP算法中, 管理者根据可信度与承包商的效用进行决策, 而不是单一的以信任度作为决策标准, 以联盟为基本投标单元而不是以单一Agent为基本单位进行投标, 不仅有效地提高了任务完成的效率, 而且大大减少了通讯量, 使得系统整体性能得到提高。实验表明在任务数不断增大的大规模系统中, 该算法比DCNP算法具有明显的优势。

参考文献

[1]万武南, 王晓京, 宋春雨, 等.基于范例推理的合同网模型[J].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 2005, 26 (9) :1578-1581.

3.三方就促进自由贸易达成协议 篇三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 王天凯

从明年起中国进入新的“十三五”规划。情况依然错综复杂,但我们仍将坚定不移地推进模式转变和产业升级。

韩国、日本是中国一衣带水的邻国,纺织产业的友好联系和加强与日韩的合作也是中国纺织业界的心愿。

近年来,中日韩之间的经贸合作关系日益深化,中韩自贸协定今年6月正式签署,两国共同扩大市场与投资开放,将为纺织行业带来更为充沛的发展活力。中韩自贸协定谈判期间,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多次向中国政府部门表达了全面开放市场、与韩国纺织业共同发展的愿望。

今年以来,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进度也有所加快,三国政府间的经济往来合作更趋紧密,将为纺织行业创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与合作契机,三方纺织业也应当抓住这一机遇,进一步深化交流,力求合作,共同发展。

对于三方纺织业未来合作,建议重点关注三个问题。

首先是深化产业创新与生态发展合作,集思广益,构建更多元化、多样化的业界平台。推进技术应用、生态标准、时尚创意、创新人才等方面交流,增加生产方面和实际事务方面的合作。

其次是加强贸易经济合作,推进企业之间紧密的产业链、价值链的合作,共同挖掘中国内需潜力。加强投资信息的交换,使海外投资和资源相配合,建立更具有协作发展空间的跨国产业布局体系。

三是建立更加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三方协会在现有专题小组及联络人机制基础上,适当增加沟通频率,定期交换重要信息,适时就自贸区、技术标准等重要事项开展专项沟通。

引领世界纺织产业

日本纤维产业连盟会长 下村彬一

现在日本参与的广域经济合作谈判中,TPP(环太平洋经济合作协议)经过长年的交涉于上个月初达成了基本协议,期待能对其他谈判带来好的影响。

我认为这不仅是扩大出口,还是促进进口,促进贸易与投资,进一步扩大面向世界市场的潮流、创造需求的良机。

对于我们纺织业界来说,从现在的贸易情况及今后扩大市场战略方面来看,正在参与的谈判里中日韩FTA是最为重要的经济合作谈判,在本次会议中也将谈论,希望能积极推动这一课题的进展。

中日韩纤维产业合作会议迎来了第五届。我们三国的纺织产业在消费者需求高水平化、市场高度成长的情况中,不论是量还是质都处于引领世界的阶段,要以此责任与气概开展活动。

期待今天也能从此意义上开展坦率、高水准的意见交换。下面就目前的事业环境、本会议的意义和今天的议事内容阐述我的想法。

世界各地快速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世界无边化也在快速推进。

中日韩三国是世界纺织先进国家,也是世界最大的纺织产业集群,希望充分意识这一点,由我们纺织业界自己验证FTA/EPA的意义和效果并积极推动。

为了使中日韩FTA尽早成为联系彼此纺织产业的贸易自由化结构,需要认识到纺织产业是所有产业的领跑者,要实现高水平的合作内容。

另外,以中日韩领导的形式,对包括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在内的广域经济合作协议RCEP带来好的影响,实现更高水准的合作。

今天,为了加快今后政府间的谈判,希望能开展视野更为广阔的讨论。我相信中日韩纺织业界是以共同发展、双赢关系为共同目标的合作伙伴。

为实现共同成长和发展,希望能携手合作,引领世界纺织行业,加强相互的信赖关系。

期待加快FTA谈判

韩国纤维产业联合会会长 成耆鹤

本次会议在11月1日于首尔举行的中日韩首脑会议后举行,我认为在时机上有很重要的意义。中日韩纤维产业合作会议作为三国之间产业会议是唯一定期举行的会议,可以认为中日韩的产业合作中纺织产业是先驱者。

今年,三国的经贸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日本参与的TPP谈判于10月5日达成了基本协议、韩中两国于6月1日正式签署自贸协定,预计今年底或明年初生效。不仅如此,包括韩中日三国在内的16个国家共同参与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也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在如此的贸易环境转型过程中,三国的纺织产业将发挥至关紧要的作用。

期待中日韩FTA也能以上次的三国首脑会议为契机加快谈判速度。因此,本次会议就区域内贸易自由化以及原产地规则等交换意见,希望能达成更和谐合理的方案。

今后中日韩FTA、TPP、RCEP等将创造出多样化的地区合作,并使全球供应链发生变化。在这样的贸易环境变化中,中日韩的纺织产业也会在全球化价值链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

中日韩三国的合作对半岛的和平与国际关系发展甚为重要。期望三国在推动自贸协定的过程中,超越经济利益,将开城工业园区视为整合三国产业链的有效资源。

还想进一步强调的是,围绕中日韩三国的世界贸易环境的变化实际上将对各国纺织企业带来怎样的机遇,对此努力研究对策也非常重要。

通过本次会议,期待中日韩的纺织服装业,将全球经济疲软、贸易环境变化视为新的机会而不是瓶颈,应作为探索新成长动力的踏脚石。

从这些观点出发,中日韩三国的纺织业界要把中日韩纤维产业合作会议作为产业及贸易合作的渠道而积极加以应用,并使之能进一步发展。

4.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 篇四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与乙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的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正在履行中,现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合同主体变更及保证条款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主体变更

1、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一致同意,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在原合同与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丙方概括承受。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将取代乙方继续履行原合同项下乙方拥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承担原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丙方确认其开票信息为: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2、乙、丙双方保证丙方具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相关资质和条件,如因其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丙双方就赔偿事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原合同已履行的部分,丙方予以认可,对于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由甲方和丙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4、乙、丙双方必须做好资料、手续等的交接工作,因合同主体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丙双方之间的债务或纠纷与甲方无关,丙方不得以债务或纠纷未解决,而拒绝履行原合同。

二、财务条款

甲、乙、丙三方针对原合同下的保证金、租金等相关财务条款达成以下约定:

1、针对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依据原合同已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元(大写:【】):

(1)乙方根据原合同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本协议签订后自动转为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甲方已经开具以乙方为抬头的保证金收据(以下简称“原收据”),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乙方将原收据退还甲方当日,甲方重新开具以丙方为抬头的保证金收据。

(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按照原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丙方。

2、针对乙方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前依据原合同已经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等相关费用共计¥【】元(大写:【】),甲方均已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如乙方缴纳的租金及物业费等其他费用超过实际租赁期的,则超过部分转为丙方预付的费用,由乙、丙双方自行结算。剩余尚未支付的租金及物业费由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期限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丙方的租金后向丙方开具以丙方为抬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除原合同约定的租金外,如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甲方应当开具发票的情形,甲方均应按照丙方要求直接向丙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方同意协调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就租赁物业的水费、电费等能源费向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保证条款

为保证丙方按照约定履行原合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对丙方基于本协议及原合同对甲方所负的一切义务及责任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原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丙方履行完毕原合同全部债权债务之日止。

四、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原合同其他内容和条款不变,如需对原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由甲方和丙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自然人即为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5.三方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篇五

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丙方:联系电话:

为积极响应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贯彻落实______市政府关于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要求,经过深入调研、积极探索,为尽快实现甲方所拥有物业项目的投资收益,缩短项目空置时间,减少投资风险,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合作共建______市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产业园,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共建目的和意义风险提示: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深入应用,电子商务产业链呈现快速发展态势。鉴于市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高度重视,甲、乙、丙三方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打造基础设施、建立专业产业服务平台以及整合各行业优质商务资源,合作共建______市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产业园,为解决甲方厂房长期闲置难题、为区域经济转型升级、为培育新兴电商产业集聚区再作新贡献。

二、共建和运营形式2.

1、产业园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建设,甲方提供场地,乙、丙方作为设立产业园运营实体,具体负责产业园的实际运营、招商和管理。2.

2、为缓解甲方资金压力,乙、丙方按照0.3元米天的标准付给甲方作为共建费用,以上资金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预付下________年度共建资金,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双方约定付款银行账号为,连续支付________年。2.

3、为帮助乙、丙方培育市场,甲方于合作期开始的第________年内(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免除乙、丙方共建资金______万元。2.

4、乙、丙方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第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建资金______万元。2.

5、乙、丙方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预交第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建资金______万元。风险提示: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2.

6、乙、丙方产业园运营管理期限为________年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2.

7、乙、丙方拥有该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的永久知识产权。2.

8、乙、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招商工作,并向甲方支付共建费用元。2.

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为乙、丙方招商阶段,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出租出售甲方在______路的工业厂房及相关活动,乙、丙方需向甲方支付______万元作为招商保证金,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冲抵共建费用。

三、建设规划和目标

3.

1、产业园占地面积______亩,已竣工建筑面积______万平方米,并在周边建设相关配套场地和设施。

3.

2、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建成______省内最具规模的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产业园。

3.

3、集聚数百家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企业、大规模的大学生个体创业者,实习产业园年销售收入______亿元。

四、甲方在共建中的职责和义务

4.

1、甲方应及时提供一切有关该物业之资料,包括准确无误的楼面面积及户型图册、产权证明、工程验收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4.

2、甲方负责产业园楼宇的改建,包括空调设施、电力设施、消防设施、外挂电梯建设等工作,其费用可由乙、丙方支付的共建费用列支,改建期为______个月,如甲方在乙、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不成,甲方均构成违约。

五、乙、丙方在共建中的职责与义务

5.

1、乙、丙方负责产业园企业招商及运营管理,企业入园协议签订及确认。

5.

2、乙、丙方负责相关产业园服务平台的软件设施建设。

5.

3、乙、丙方成立产业园运营管理团队,负责产业园的招商和运营管理。

5.

4、乙、丙方负责产业园运营实体相关资质、荣誉的争取工作。

5.

5、乙、丙方负责对产业园内企业提供项目申报、投融资、企业培训、创业指导、财税指导、组织专家对入驻企业经营疑难问题诊断等服务工作。

5.

6、乙、丙方负责装修产业园前台接待服务场地,并提供硬件配套设施(包括服务台、接待区桌櫈、会客室、小型会议室及投影设备、饮水机等)。

六、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合同中,许多当事人常约定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确忽略对具体违约金的确定,而在后续纠纷争议中,守约方又对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切举证,而造成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多费些心思。

6.

1、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无法履行的,甲方需退还乙、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并承担______罚款。

6.

2、由于乙、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无法履行的,对乙、丙方已支付的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七、免责条款

7.

1、如因地震、台风、战争、瘟疫、洪水及其他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均不负违约赔偿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书面报告所发生的不可抗力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

7.

2、如果项目因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该方不负违约赔偿责任。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协商____月还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7.

3、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延续。

八、协议的修改及补充本协议条款是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未经双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条款做出修改或补充。

九、语言及文本本协议采用中文,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十、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十

一、争议解决10.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10.

2、如果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该争议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辖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

6.三方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篇六

三方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简介:本协议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权利义务转移时,即在不变更原合同又不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将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时使用。

三 方 协 议

合同编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如为个人时,将此改为身份证号)

地 址:

公司电话:

联系人:

邮政编码: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如为个人时,将此改为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丙 方:

法定代表人:(如为个人时,将此改为身份证号)

地 址:

公司电话: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经三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 的《 XXXXX合同》中甲(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甲、乙、丙三方确认,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乙)方将《XXXXXX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丙方完全了解上述合同的内容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同意上述权利义务转移。

2、甲、乙、丙三方确认,本补充协议为甲(乙)方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承受,甲(乙)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丙方概括承受甲(乙)方在原合同中的地位。

3、乙(甲)方同意在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方退出《XXXXX合同》关系,由丙方承受甲方在《XXXXXX合同》中的地位,并由丙方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4、乙(甲)、丙双方之间不再另行签订新合同,双方仍须按照原甲、乙双方签订的《XXXXXXX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5、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原甲、乙之间签订的《XXXXXX合同》中的内容执行。

6、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x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 职务: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签三方协议要留心五个细节。

1.大学生签三方协议首先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2.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3.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4.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5.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7.浅谈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篇七

关键词: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存在的问题,对策

1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现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关系三方主体是指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 (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 。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 三方机制是指政府 (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 、雇主和工人之间, 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 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三方协商机制, 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 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 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三方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争议的机制或者说手段, 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是"舶来品"。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 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新形势下, 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 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变化不相适应。协调劳动关系已不仅仅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情, 通过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已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保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安定的必然选择。

2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存在问题分析

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由于我国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当中, 从形式上看, 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 但从思想观念上, 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影响仍然广泛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相比于发达的经济体,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比较晚, 而与之相配套的很多项制度也都处在探索尝试的阶段, 制度建设很不完善。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还不完善, 与之配套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些地方政府对市场化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观念陈旧, 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的功能作用认识不清, 仍存在政府可以主导一切的片面观点, 致使在三方协商机制建立过程中推进不力。

(二) 中国特色的工会组织职能转变不到位, 体制没有根本性转变, 官办色彩浓厚, 有些甚至成为企业附属物, 缺少相对独立性。协调劳资关系的第一道防线企业调解组织已经丧失殆尽, 在迅速崛起的民营经济中, 工会组织建设几乎是空白, 已建立的工会在操作上还没形成规范且相对固定的组织制度和结构。

(三) 代表雇主的企业协会或雇主联合会在机构改革中其职能越来越弱化, 不少地方没有这类组织, 即使已建立的也没有赋予他自律管理的职能, 这给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体制方面造成严重缺失。

(四) 随着私有资本存量的急剧增长, 资本的强势地位愈来愈强, 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愈来愈弱。"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愈加明显, 在劳资关系中普遍存在雇主单方面支配工资和劳动条件的"垄断因素", 雇主利用交易中的买方主导地位, 行使价格支配能力, 再通过压低劳动者的价格和降低劳动条件取得超额利润。而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也难于维护, 可以说劳动者的地位明显下降, 形成了一个相当规模的困难群体。

3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问题解决思路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 可以尝试从以下几点思路入手解决问题。

(一) 建立健全三方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由政府一位领导牵头, 由劳动、工会、国资委、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研究协调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二) 企业要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使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得以实现。

(三) 依据《工会法》积极提高基层工会的组建率, 突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 让工会真正成为工人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注意加快行业工会和区域性工会的建设, 积极探索农民工工会的组建, 切实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不断转变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 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切实发挥其团结工人、保护劳动者权益、制衡资本侵权的有效作用。

4 总结

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不仅不会取代和削弱企业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的主体地位, 更不会破坏企业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 反之, 当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的时候, 它会积极引导双方更好地实现其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协议, 会指导帮助企业双方更好地通过协调机制来达到双方的目标。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 要使三方机制在缓解劳资矛盾,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 要做的工作也很多。

参考文献

[1]李雪平.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劳工的权益保护:国际法视角[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5 (03) .

8.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篇八

一、国外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产生的历史背景

三方机制,也称社会伙伴关系,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工人运动的结果,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是国际劳动立法运动的兴起。到19世纪40年代,工人开始建立工会组织和政党组织,实行统一行动维权。1901年,在瑞士成立了一个非官方的具有三方协商色彩、关于劳动事务的国际机构——国际劳动立法协会。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在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上采取三方性体制,明确规定了会员国的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在组织中的权力和义务,是劳资关系领域三方机制正式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标志。国际劳工组织不仅在机构组成上具有三方性的鲜明特点,由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工人代表三方共同组成,而且活动宗旨也充分体现了其促进政府、雇主、劳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状况,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权益的精神。二战后,国际劳工组织积极倡导通过三方协商来解决劳资问题,制订了诸多公约和建议书来推动、规范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二是政治民主制度发展的结果。在19世纪80年代前后,政府开始接受工人和工会进入议会参与立法。利用三方协商机制来影响和干预劳动立法的做法是资产阶级及其政府进行政治改良的结果。企业个人或集团单向操纵劳动关系已为民主制度所不容,而以社会参与、三方或多方协商解决劳资冲突的做法开始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三是劳资矛盾突出,工会力量逐渐壮大。国际工人运动的发展,力量的不断加强,同时也为了保持国家竞争力,政府和雇主也在一定程度上希望和工会稳定劳资关系,这也促进了三方协商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从本质上讲,三方协商机制也是市场经济、政治民主和社会需求等充分发展的产物。

(一)工业革命推动集体协商劳动和社会问题

西方工业革命以及随之产生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实现三方协商机制的经济条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双方在企业产权制度上泾渭分明,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其要求就是重组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管理和劳动力等,从而使这些生产要素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力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国际劳工立法和工会立法由限制逐步走向被承认,以保障劳工权益为基础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开始兴起并发挥作用。自1904年至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止,已有新西兰、奥地利、德国、法国、荷兰等国相继颁布实施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有关法规、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业革命和工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其存在的基础是制定有关劳动和社会政策、法律制度的新形式,亦即通过三方协商机制制定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是三方机制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二)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结果

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促成了三方协商机制的社会政治条件。社会民主体现在经济政治社会中存在不同取向和各自利益的利益集团,能互相承认并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能按照法律和规则来协调相互关系和处理矛盾。应该说,20世纪初,随着工人运动的不断高涨和要求社会变革的呼声日益强烈,特别是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使西方列强开始意识到资本主义掠夺和剥削的后果,开始寻找政治战略的转变和让步,从残酷压制到扩大民主和政治权利,实行改良的资本主义制度,从而奠定了集体协商制度的政治基础。

(三)工人运动和工会力量的壮大奠定集体协商机制的社会基础

工人运动的不断发展和工会力量的不断壮大直接影响到建立三方机制的社会基础。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劳资矛盾日益突出,而随着工会与政党的结合使得劳方的力量逐渐壮大。但由于资产阶级政府代表的仍然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劳、资、政三方在普遍的摩擦和冲突中归于妥协和让步,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并通过劳动立法进行某种干预,而不直接介入劳动关系调整。由此,劳资关系的私法自治上升到与法律规范相同的高度,以满足资本主义的最大效益。与此同时,通过谈判和参与,劳方的利益也以法律和合同的形式得以实现和保障。如德国1895年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矿井事故,引起德国各主要采矿区大规模罢工。雇主和国家为了对付游行示威的工人出动了军队却使矛盾更加尖锐。最后政府派出官员,极力劝说煤矿主同意让每个矿山的工人选出自己的代表,同雇主就劳动条件等问题进行协商,最终平息了争端,并由此找到了一种避免以后发生劳资间激烈冲突的有效方式。经过长期斗争与磨合,德国逐步通过协调劳资矛盾的规则和行为方的对话催生了相关的法律,它允许矛盾产生却能够缓解矛盾,国家也开始承担起为雇佣劳动制订框架性条件的角色。

综上所述,三方机制有其自然和必然的缓慢产生发展过程,更是政治、经济、社会共同和相互作用的结果。

图1 三方机制形成图示

[工业革命

民主政治

工会运动][集体协商

(三方机制)]

二、国外有关三方机制的基本情况

西方理论认为,三方机制的推行需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并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高新技术和高素质的劳动力成为生产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社会福利能达到一定水平,为协调劳资利益创造了一定物质基础;社会中间阶层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及推行这项制度的社会基础;大多数公民都加入了相应的社会组织,使他们在三方协商活动中具有各自的代表主体;具备了推行三方机制的法制保障。

(一)法制建设

集体协议是三方机制中最基础和最核心的组成,构筑和蕴涵了三方机制中对话和协商的基本含义和价值取向。国外有关三方机制的立法也主要涉及集体谈判和集体权利以及争议处理。集体权利主要包括: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参与权等。有关集体权利的立法主要是对工人组建工会和参加集体行动的权利及对集体谈判的一些规定。这些法律在保护工人参加集体行动权利的同时也约束了工人的另外一些集体行动。各国政府在三方机制和集体劳资关系立法方面的比较如表1所示。

表1 部分国家有关集体谈判的立法情况

[&法律&通过年代&主要内容&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1935&集体谈判、结社自由&澳大利亚&劳资关系法

产业关系法&1988

1996&企业集体谈判

解决劳资纠纷&英国&劳资纠纷法

劳动关系法案&1906

1998&劳资自愿协商纠纷

集体谈判&俄罗斯&集体劳动合同和协议法&1992&三方协商、集体协议&德国&集体合同法&1969&集体谈判&日本&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集体谈判、争议调解&]

除了上述国家有专门的集体谈判方面的法律外,很多国家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此就不一一列述。下面对部分主要国家有关集体谈判方面的法律作一下概述:

1.美国

美国是普通法系的国家 , 有着十分健全的劳动法律法规 , 有以判例法为传统的、主要的立法形式 , 也有一系列的成文法 , 对于不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不同的立法规范 , 且法律条文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美国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得益于其相对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涉及就业与职业培训、公平劳动标准、职业安全和卫生及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内容。

同时,美国大部分的劳动保障法律只规定了处理劳资关系的程序,而把工作的实质性规则(如工资数量、员工福利、裁员保护等)留给劳资双方协商决定。从19世纪80年代到本世纪20年代,资本主义发展迅速,资方势力范围越来越大,劳方处于极其困难的境地,劳动条件、工资报酬及职业稳定都得不到基本保证。本世纪初,由于战争中政府得到各财团的支持,资方力量强大,劳方处于不利地位。1935年,在罗斯福新政及其“宪法革命”的推动下,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劳资关系法》(或称瓦格纳法),这一立法最终确立了立法主导的国家劳资关系管理体制,确保工会在政治体制中的合法地位。法案要求雇主同代表多数雇员的工会进行谈判,并宣布雇主干涉工人的结社权是非法的,根据这一法案建立的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负责调查雇主拒绝与工会谈判的申诉,一旦确认雇主有不当行为,该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2.英国

英国作为最早颁布有关劳动保障法律的国家 , 有着门类齐全、可操作性强的劳动法律体系,在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方面有专门的立法。

英国处理劳资关系的主要特点是自愿协商原则,即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反对任何外界的介入。这种做法源于20世纪初并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如1906年英国议会颁布了《劳资纠纷法》,确认了工会的豁免权,即工会不会因为采取罢工或其他工业行动受到法律起诉。工会活动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在劳资纠纷中不会因卷入集体争议受到特殊处罚。议会和政府对集体谈判的过程、内容、结果等不作任何法律限制。劳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集体谈判获得法律的承认。

英国是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执政,受其影响,英国执政党对工会的态度直接决定劳方与政府间的关系,从而影响三方之间的力量对比。1979年以撒切尔夫人为首的保守党上台后,认为工会权利太大阻碍了经济发展,于是采取强硬措施削弱工会力量。政府于上世纪80年代通过了《就业法》和《工会法》,限制工会的权利,废除工会享有的普遍法律豁免权。放弃了过去政府对工会采取的协商、谈判与妥协方针,政府与工会不再是“伙伴关系”,工会几乎无法介入政府的决策。1993年通过了《工会改革和就业权利法》,该法确立了劳资关系的各种标准,进一步减少了集体谈判的空间。

经济全球化与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发生重大改变,工党的布莱尔政府强调实现雇主与员工之间的伙伴关系。1999年出台了《劳动关系法案》,通过强化劳动者个人法律权利而不是加强工会权利的形式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法案》通过法定的程序使雇主认可工会,工会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并进行注册。工会拥有了被认可的主动权,有利于获得与雇主相抗衡的力量,从而实现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并对参加罢工的员工提供保护,不能解雇参加合法罢工的员工,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

3.俄罗斯

俄罗斯历史上也实行过集体合同和集体谈判,即在上世纪20年代苏联社会主义建立不久后在列宁的主导下实行的新经济政策时期,而在30年代后开始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制度后,实际意义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就取消了。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为了加强对劳资双方的约束,界定政府、工会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俄罗斯于1992年通过了《集体劳动合同和协议法》。为了推行这项制度,独立工联首先提出了建立三方机制的主张,并在工人群众中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他们通过谈判调解劳动争议,与政府和雇主建立“建设性合作伙伴关系”。同时,推动议会和政府接受建立三方机制的主张并开展有关的法制建设。

在工会等组织的参与和推动下,俄罗斯于1991年11月和1992年7月先后颁布施行了“关于社会伙伴关系和解决劳动争议(冲突)问题”和“关于建立调节社会和劳动关系俄罗斯三方委员会”的总统令等,并于1992年3月颁布实行了《集体合同和集体协议法》等法律。独立工联专门通过了《关于社会伙伴关系的决议》,借以推动议会制定国家《社会伙伴关系法》。同时,工联还加强了对三方机制活动人才的培养。

4.北欧国家

北欧实行高福利政策国家的劳资关系相对稳定,其实行三方机制(社会伙伴关系)的历史比较悠久,有关的法律和三方机制的活动较完善,工会在其中的作用也比较突出。一些社会政策和劳资关系问题都是通过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来调节的。北欧各国在全国各级都建立了劳动委员会并作为政府的协调机构,指导各级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协议的活动。国家对调节社会与劳动冲突发挥仲裁作用。凡是关系到社会和劳动问题没有工会的参与均不能作出决定。这种模式更多关注如何防范劳动关系的激化和通过三方委员会的谈判达到各方的相互协调。

瑞典和挪威在20世纪30年代就确立了劳资合作的机制。挪威总工会与雇主协会于1935年签订了“基本协议”,被称为“工作与生活宪法”,后经不断修订和完善,至今仍在发挥作用。该协议是规范劳资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劳资关系的程序等内容。政府在规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而不是直接参与。依据该协议,挪威实行了国家级的三方谈判和产业及与企业级的集体谈判。三方通过协商,分别就全国、产业部门与企业的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社会福利等问题达成有关协议。1938年瑞典工会与雇主协会签订了著名的《萨尔茨耶巴登协议》。强调劳资双方都赞成通过警告、谈判和调解来避免发生冲突,并同意建立由工会和雇主及政府代表组成的劳动市场委员会,来解释和执行有关协议。

5.日本

日本的法律更注重调解劳资争议,并尽可能在企业层面解决矛盾和冲突,其颁布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对协商调解制度有全面规定。按照该法律规定,由各级劳动委员会负责调解劳资争议和开展三方协商。其中,第18条规定,劳动委员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进行调停:一是有关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向劳动委员会申请调停;二是有关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向劳动委员会申请调停;三是有关当事人一方就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事件向劳动委员会申请调停;四是关于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事件,劳动委员会决定根据职权进行调停;五是关于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事件和因规模大或与性质特殊的事业有关而给公共利益带来严重障碍的事件,由劳动大臣或部、道、府、县知事请求劳动委员会予以调停。第19条规定,劳动委员会设立有代表雇主的调停委员、代表职工的调停委员和代表公益的调停委员组成的调停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劳资纠纷进行调解。第22条规定,调停委员会设委员长。委员长在调停委员会上从代表公益的调停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劳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除调解外,还包括对不当劳动行为进行审查、仲裁和紧急调整。第26条规定,调停委员会可制定调停方案交付有关当事人,劝其接受,同时该调停方案可注明理由公布之。此项规定不妨碍劳资纠纷当事人经双方同意或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按其他调停方法解决事件。

(二)三方的主体定位

根据各国实行三方协调机制的情况来看,无论体制和政治制度如何,基本上都是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确定的三方,即工会、雇主组织和政府构成三方机制的主体。三方的主体地位也基本上大同小异。

1.工会在三方机制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工会是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三方机制中的主要任务,一是反映工人对劳动立法和社会与经济政策的意见,提出立法和政策性建议并代表工人参与协商谈判并签订有关协议;二是推动建立调解劳动关系的专门机构,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法庭等;三是依法反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四是与雇主组织协调立场并共同影响和纠正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五是对议会和政府拟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提出建议等。虽然近年来工会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但是工会在三方机制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取代的,否则三方机制无法形成和运转。

2.雇主组织在三方机制中的作用。雇主组织是各个雇主(企业)为了共同利益而组织在一起的雇主联合会,虽然有时政治主张和党派所属不同,但是为了各自的利益也需要联合起来参加三方机制的活动,以此来处理劳资关系和与工会打交道,并对国家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施加影响。他们在三方机制中的主要任务是:依法代表其会员的利益和反映会员的意愿,维护雇主的合法权益;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立法和社会经济政策问题提出建议;参与三方协商谈判并签订有关协议;推动各级会员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等。

3.政府在三方机制中的作用。在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劳动关系政策的制定者和宏观调控者,是职工和企业两个群体利益矛盾的调节者。其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制、宏观调控和仲裁等手段调节各方的权利和利益,把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与维护个人及其组织的利益结合起来;推动有关立法建设,为三方合作创造法制条件;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和规划等提出主张和建议;派代表(一般来自政府劳动部门)主持三方委员会的工作等。政府的目标是:通过推动劳资协商与合作,稳定劳动和社会关系,改善居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条件,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表2 三方的主体定位和作用

[工会&雇主组织&政府&反映工人的意见&维护雇主的合法权益&立法&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对政策提出建议&监督、检查&反对侵犯劳动者权益&参与三方协商&主持三方协商会议&与雇主组织协调立场&推动会员依法履行义务&协调三方立场&参与三方协商&&调解仲裁&]

虽然,各国对三方的主体定位根据本国国情和政府及工会和雇主组织的实际情况而各异,但基本原则未脱离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内容,其主体定位也基本按照此原则加以确定。

(三)三方机制的作用领域和形式

各国普遍建立的三方机构是三方委员会及其专门工作机构。但名称不同,组成各异。多数欧洲国家建立的是经济社会委员会(或理事会)。例如法国的经社委员会由200人组成,雇主和工会代表各45人,另有政府、其他社团代表和有关专家;日本的三方机构称为“产业劳动恳谈会”;一些东欧国家建立了“全国利益调解(或协调)委员会”;俄罗斯的三方机构是“调节社会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上述委员会一般是由政府或中立方人士主持活动,并设有工资、就业、物价等专门委员会。在行业和地方也设有相应的三方机构。但国家级(包括国家行业级)三方委员会占有重要地位。

三方机制的主要活动和作用领域是协商谈判和签订有关协议。国家级三方谈判和签订的协议一般包括的内容有:对批准或履行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提出建议;推动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和国内劳动立法;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和就业、工资、工时、社保等劳动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规定各方实施三方协议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条件等。有时还可针对临时性重要问题提出对策和签订有关协议。国家级三方谈判和协议发挥基础性和指导性作用,产业和地方级谈判及其协议要体现各自特点,并对国家级协议加以补充和具体化。其规定的内容不得低于国家级协议规定的标准。由此实现各级集体谈判和协议的相互联系与补充,达到协调和维护各方利益的目的。

表3 部分国家三方机制的作用领域和形式

[&作用领域&形式&机构&美国&协商劳动和社会问题、

解决劳资争议&三方会议&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加拿大&集体谈判工资、工时、

劳动条件等;调解争议&三方会议&各级劳动关系委员会&澳大利亚&讨论公共服务、就业、

报酬、社保等政策&三方对话&产业关系委员会&英国&协商工资、工作条件;

调解、仲裁劳资争议&集体谈判&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德国&协商经济、社会福利和

劳动政策&三方会议&劳工教育和竞争力联盟&俄罗斯&协商国家、行业和地区的

经济和社会政策&三方会议&社会伙伴关系三方委员会&日本&讨论价格、就业、工资等

问题;调解劳资争议&圆桌会议&劳动委员会&]

从目前世界各国开展三方协商的实践来看,其作用领域因国情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在那些开展三方协商制度较早的国家,其制度和机构比较健全,协商的领域也较宽,除传统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外,还涉及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的其他经济和社会政策领域,如欧洲一些国家。在那些建立三方协商制度较晚的国家,其三方协商的领域只限于劳动关系领域,如转轨经济国家和亚非一些发展中国家。

三方协商机制的负责机构设置在不同国家也有所差异,但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为正式的、常设机构;二为就某个问题或重大事件而成立的临时、非正式机构。大多数国家的三方协商(会议)机构或委员会都常设有的秘书处,而且秘书处大多数都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也有将秘书处设在总统办公室或经济部门的。

(四)三方机制活动及会议经费来源

在多数国家,三方协商会议和三方委员会秘书处的经费开支都由国家预算和部门预算负担,会议代表的旅费在有些国家由代表承担。

表4 三方委员会秘书处、会议经费来源

[&秘书处&人员编制

(人)&秘书处经费来源&会议经费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预算拨款&预算拨款&俄罗斯&卫生与社会发展部&&预算拨款&预算拨款&加拿大&劳动部&&预算拨款&预算拨款&波兰&劳动部&10&预算拨款&预算拨款&匈牙利&劳动部&7&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罗马尼亚&自主机构&13&国家预算&机构预算&]

(五)协商过程劳资争议的处理

应该说,三方协商机制就是在劳资矛盾和冲突中应运而生的,因此,其能否正常运作并发挥效能,关键取决于对劳资争议问题的解决和处理。从世界发展史看,这个问题解决得好,社会经济发展顺利,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反之,则社会动荡,经济滑坡。

对于三方协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特别是劳资争议的处理,各国一般都采取三种办法:一是协商,二是仲裁,三是罢工。关于协商和仲裁,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和规定,也有专门的部门和组织负责,能在这个过程解决争议是最好的结果,也是大多数争议解决的方式。关于罢工,虽说这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标榜的人权,各国为了自身政权和社会的稳定都在法律上作了相应的规定。下面对一些国家有关罢工的规定作一重点论述。

(作者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中心副主任)

9.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篇九

方协议书

XX转字XX年第()号

合同鉴证编号:()鉴字第号

甲方:XX股份合作经济社

乙方:XXX(原承租方)

丙方:XXX(第二承租方)

一、乙方现将(合同标的物)编号()号转租给丙方,转租协议

由乙丙双方自行另订。

二、甲方同意上述乙方和丙方的转租行为,从XX年X月X日起甲

方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原合同规定条件直接向丙方收取租金。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且由丙方在其上加盖印章(签字,打手指模)予以确认。

三、若丙方逾期(按甲乙双方原合同规定)不向甲方缴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追收租金,乙方在甲方规定交租期限内不缴交的或发出催收款通知30天内不缴交的,甲方有权按原合同约定或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原合同。原合同解除的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四、乙方原来向甲方缴交的押金XX元,乙方同意让渡给丙方,让

渡协议由乙丙双方另订,原合同到期,押金由甲方支付给丙方,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

五、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并经鉴(见)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合同(见)鉴证机关各执一份,会计入帐一份。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见)证机关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见)证机关(盖章)经办人(签名):

10.就业协议与三方协议 篇十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2、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11.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篇十一

杨某于2006年4月2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该公司因淘汰落后产能停产歇业,自2010年8月起不再安排杨某工作。2010年11月4日,公司与杨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即日解除劳动合同;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公司给予杨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57.9元;公司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拖欠与纠纷。公司于当日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57.9元。2010年11月25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038元和2010年9月、10月的工资2038元。某公司则主张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公司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兑现,杨某的仲裁请求不成立。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杨某与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达成协议。杨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在违背真实意思,受欺诈、受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杨某与某公司已根据协议约定解除了劳动合同,且公司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兑现,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经结清,杨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和2010年9月、10月工资的仲裁请求均不成立,故仲裁委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应该是多元化的,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是重要途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作出规定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事人通过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具有快速、及时和履行迅速的特点,能有效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客观上也能避免因过分依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导致司法资源的紧张。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收集、留存好协议等相关证据。

12.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篇十二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法律责任

第三方物流( Third Party Logistics,简称TPL)兴起于20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它是运输、仓储等基础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发展。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又称外包物流、契约物流或合同物流,是指独立于第一方(物流需求企业)、第二方(供应商、分销商、客户)之外的专业中间商,以合同的形式向物流需求企业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的一种物流运作模式。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划分

“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有名合同系指法律赋予一定内容的合同,附有特别的名称并设有特别的规定。”[1]而那些不能完全纳入任何有名合同的,则被称为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笔者认为,中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基本是按照以行为类型化的思路进行划分的,如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承揽等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经济合同更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如旅游合同、物业合同、物流合同等等。对这类合同,为了节省其交易成本,指导交易,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应该逐渐地将以行业为划分标准的合同纳入有名合同的范畴。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似乎包含了《合同法》中的多种有名合同的内容,主要有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仓储合同法律关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行纪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但是,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否就是合同法分则里面的某一有名合同呢?因此,有必要对其与合同法中的某些类似合同进行比较[2],下面本文将主要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不同之处。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委托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整体上表现为客户企业的委托行为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受托行为,而且这类合同的标的都是为他人提供服务,这是第三方物流合同与一般委托合同的相似之处。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已超出了一般委托的内容,单纯的一般委托已很难完全涵盖其全部内容。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合作的深度层次不同。双方之间远远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而是紧密地结合为一体,形成了一种共生共栖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委托合同中的受托方是站在自己业务经营的角度,接受委托,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指的是服务的买卖)。

第二,合同追求的目标不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追求的不是短期的经济效益,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仅为处理委托事务,不存在所谓的利益一体化。

第三,合同的费用和报酬的来源不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利润不是客户的成本性支出为代价的,从本质上讲其利润来源于现代物流管理科学的运用所产生的新价值,即“第三利润源泉”,即第三方物流创造新价值。而这种新价值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共同分享的,双方由此达到利益一体化,实现双赢。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酬是由委托人支付的,是委托人的成本性支出。

第四,名义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始终以本人的名义出现,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即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构成合同法上的间接代理,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仍应归结于委托人,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才最终归结到受托人。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和行纪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物流运营商和行纪合同中的受托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这是两者的相似之处。但第三方物流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第一,合同主体的资质不同。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或和核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经营行纪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主体资历并没有限制。

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一般来说,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业务的活动,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标的是第三方物流运营商提供的综合物流服务活动,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涉及甚广,涉及运输、储存、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3]。

第三,归责原则不同。行纪合同一般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则较为复杂,笔者将在后面的章节中细致阐述。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应规定为有名合同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笔者认为,应将第三方物流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物流的总体效果是森林的效果,即使是和森林一样多的树木,如果各个孤立存在,那也不是物流的总体效果,这可以归纳成一句话即“物流是一片森林而非一棵棵树木”[4]。所以不能对第三方物流进行人为的肢解为运输、仓储、搬运、代理等单独的有名合同。第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有名合同的规定可降低各种条款细节的约定成本。第三,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更加公平合理。因为现在的物流市场是买方市场,很多物流合同中都约定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严格责任,这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说十分不利,也阻碍了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探讨

随着信息技术和服务理念的不断发展,第三方物流的运营模式日趋多样,物流服务供需各方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探讨变得十分复杂。

学术界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性质认定存在多种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代理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是行纪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是委托合同[5],对此,笔者在本章第三节中已作比较论述。当然,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可能部分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但是,如果我们在对一个事物进行定义时都用它的属概念或种概念,那么其意义基本是微乎其微的。

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新生事物,涵盖了多种的服务模式,期盼用一种统一的模式加以规范,是不现实的。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不同运营模式,第三方物流服务可能是运输、仓储、包装、加工、设计服务、委托代理等中的一种或者是多种服务模式的结合,所以从形式上说第三方物流合同是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行纪合同等一种或者是多种形式的组合。但至于综合类的合同可否突破以前传统合同的束缚,由于水平有限在此不作研究,但是,正如前面所引苏永钦教授所作的合同有名化意义的论述[6],虽然综合类合同与传统合同存在很大差异,但是这并不妨碍该类合同的有名化。

五、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是指第三方物流运营商按照法律规定或运输合同的约定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所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具体笔者将从归责任原则、责任期间、责任形式、责任承担及责任豁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是不同的,其主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在一个完整的物流操作实践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一般最少要通过两个合同来完成整个物流服务活动。首先,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签订物流合同,约定物流服务的内容及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和货主企业的权利义务。然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由于其自身不具有某一物流环节所要求的条件,因此其常常将物流作业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物流企业来运作,这一般是通过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以自己的名义与物流实际履行方订立物流合同,并且自己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来实现的,这是物流实践中最常见的经营方式。

而对于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现在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经济环境下,在物流实践中大多数物流服务主合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即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从掌管货物开始到物流服务履行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否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也不论是否是因其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过错产生了货物的灭失损害,第三方物流运营商都要对货主企业承担责任,然后再依照分包合同对直接负有责任的分包方追偿。这无疑给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带来了很大的经营风险,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使得整个物流服务市场呈无序状态,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那么实行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才是合适的呢?

笔者认为,归责原则的确立其实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即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因其为混合合同,其价值是多元化的,所以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按其提供的不同服务模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而不应当一概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具体如何确立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参考前面四种不同运作模式下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和物流需求企业的关系来确定如何适用归责原则,并且这种责任分配方式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

(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

有学者认为,目前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货物主要是大宗的集装箱或类似包装的货物,根据集装箱运输中货物在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集装箱货运站(内陆或码头)、堆场(内陆或码头)进行交接的特点,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原则上可以参照执行。即可以选择实行“门到门”、“场到场”、“港到港”、“仓到仓”、“船至船”等方式[7]。

笔者认为,将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套用目前以上几种固定统一的责任期间模式惟恐不妥。因为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混合合同,其包括众多内容,诸如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不仅可以提供物流仓储运输,物流配送,港口提货搬运等方面的服务,而且还可以提供货物分拣、包装、场内加工,在后一类物流服务中货物往往是处于双方共同控制之下的。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根据不同的物流业务模式类型来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允许当事人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做具体的约定。

(三)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承担

1.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承担模式

由于中国立法对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形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一般而言,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可以有三种,责任分担制、统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在物流实践中,第三方物流合同虽然实行的都是严格责任,但其责任承担模式却不完全相同。

笔者认为,采修正的网状责任制更加科学,即对传统的网状责任制进行修正,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对全程负责,且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二级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质,对其产生的损失向已确定的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追究责任,但是,如果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不能赔偿损失且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又难以确定,此时所有的二级分包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2.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分担

由于前文已经提及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在第三方物流运作中与发货方、分包方、债务履行辅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文在此处将进一步分析在这几种法律关系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发货方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如果存在买卖合同的应当基于买卖合同(居间买卖)约定,如果出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双方都不向对方负责,损失由物流需求企业承担,但是,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他们内部的合同向造成损失的另一方追偿。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二级物流分包方之间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是因为二级分包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物流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以侵权为由向二级分包商索赔外,根据笔者在前面所作的论述,采修正的网状责任制,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对全程负责,且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二级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质,对其产生的损失向已确定的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追究责任,但是,如果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不能赔偿损失且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又难以确定,此时所有的二级分包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但是,如果由于物流需求企业的原因造成二级物流分包商损失的,二级物流分包商只能向第三方物流运营商要求其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可以根据第三方物流合同向物流需求企业追偿。

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债务履行辅助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第73 条规定:“货运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和疏忽是他自己的一样。”因此,我们认为在物流运作中,如果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物流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以侵权为由向履行辅助人或物流经营人索赔外,大部分情况下收货人应该以违反物流合同为由要求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由经营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履行人要求赔偿。

(四)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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