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农村医疗救助的报告(精选11篇)
1.关于申请农村医疗救助的报告 篇一
1 转型时期我国农村医疗救助政策面临的挑战
到2004年,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出台了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办法、意见和方案,943个县开展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建成示范点347个,筹集医疗救助基金8.8亿元。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 900万农村困难居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例约为32%,加上因病致残的约为50%;其中,大病人数比例为3%~5%。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年均医药费不足100元[1]。到2005年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和传统救济人数仍有1 891.8万人,临时救济人数为1 359.9万人,农村人口贫困发生率为2.8%[2]。由于政府投入资金有限、报销医疗费用滞后以及报销比例低,使这部分人群仍然负担不了报销后的医疗费,存在“小病拖、大病挨、急病重病才往医院抬”的现象[3]。
1.1 政府医疗救助政策主体缺位,供给外部支持不足
任何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运行都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支持[4]。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瓦解,国家的工作重点放到了城市工业,成本—效益很高的农村卫生和防保工作面临财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局面。2005年,我国卫生机构总数达298 997个,其中,医院、乡镇卫生院达60 397个,门诊部达207 404个。但全国1 633个县只有综合医院2 009所,县妇幼保健院(所、站)1 526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1 586所[5],由于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降低了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运作效率。
1.2 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农村居民卫生服务可及性差
由于医疗服务市场供方垄断,供方诱导下的过度消费不可避免。2005年农民人均收入大约为3 254.9元,比2001年的2 366.4元上涨了1.4%;而2005年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约为127.8元和4 668.9元,均比2001年上涨了1.4%,医药费用的上涨速度超过了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6]。从2000—2005年的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情况来看,农村居民年均收入水平增长了2.4%,而年医疗卫生支出却增长了11.8%。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化趋势日益明显,到1998年全国有大约50%的村卫生室已变成个体医疗点[7]。
作为需方的贫困农民获医成本较高。第3次全国卫生服务总调查结果表明:2003年农村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3.9%,就诊者占病人总数的54.2%,未就诊者占病人总数的45.8%。对未就诊的主要原因分析表明:经济困难占38.2%,应该住院而未住院患者中,70.0%是由于经济困难。从患者未就诊的比例来看,1993—2003年城乡居民未就诊率、未住院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收入越低未就诊比例越高,未就诊率提高的幅度越高[8]。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即使他们对医疗救助有需求,也可能因此而不去接受医疗服务。同时,农民接受医疗救助还存在另一种机会成本,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复杂,先要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程序办理时间长,浪费劳动时间,而得到的实惠还不能补偿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3 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结构不合理
1.3.1 政策衔接出现断层和错位。
我国目前实施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没有统一的责任主体,划分依据各异。这实质就是医疗救助工作“多头管理”的问题。(1)救助政策的衔接问题。如现行五保政策和五保医疗救助政策之间,就存在五保对象确定不严格、救助起付线规定不科学等矛盾,有些地方还将医疗救助资金当成五保供养资金平均发放,将20世纪60年代精简、辞退职工也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2)国家和地方医疗救助政策衔接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对象界定不严格,各地与中央文件规定有出入,致使应救未救,非贫困人口却享受救助。
1.3.2 医疗救助政策实施基础薄弱。
由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是由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落实的,农村医疗资源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医疗救助的服务质量[9]。2005年年底,全国3.6万个乡镇共设乡镇卫生院4.1万个,人员101.2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87.1万人;61.5万个行政村共设立58.3万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中执业(助理)医师10.4万人、乡村医生86.4万人、卫生员5.3万人。每千农业人口拥有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1人[5]。对比而言,2005年我国各类医疗机构人员达542.7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46万人,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医务人员3.6人[10]。不难看出,农村医疗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所占比例很小,每千人口拥有医务人员比例农村只有全国水平的1/3。由于乡镇合并等原因,乡镇卫生院个数、卫生人员数减少,但床位数及工作量增加。2006年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量为9 379万人次,平均每站提供4 558人次,平均每个医生日均门诊量13.0人次[6]。农村医疗服务机构的业务收入增幅不明显,财政对医疗救助的经费没有落实,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人员太少,缺乏积极性,工作基础薄弱。目前,只有个别地区提出解决工作经费问题,这就是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困难的症结所在。
1.3.3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不稳定,运作不规范。
(1)筹资渠道单一。目前,我国医疗救助基金基本采用的是财政拨款形式: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按比例划分出医疗救助资金,但是各地财政情况不同,划分救助资金的比例也存在较大差异,往往是越穷的地方越需要救助,却越缺少资金。全国医疗救助配套资金不到位,往往是没有省级投入,少部分地区有少量的市、县投入。(2)社会动员不足。在将近9亿元的医疗救助基金中,来自社会捐助的不到1/10;民政部门的彩票公益金盈余使用不到10%;救助基金的运营利息收入更是少之又少。(3)基金来源不稳定。民政、卫生、财政、扶贫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很多是为了提升部门形象和政绩而暂时给予救助资金,这些救助资金来源和数量都不稳定,救助也不及时。(4)监督不力。一方面,医疗救助主管部门将医疗救助资金采取预付制的方式交给医疗救助服务提供的定点机构,但是却无法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因此,救助资金并没有有效地帮助贫困农民;另一方面,对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用途也缺乏监督。
2 东亚各国医疗救助政策比较
医疗救助作为一种支持和帮助贫困人群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的社会政策安排或实体资源输送,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促进了医疗资源分配在机会和结果上的公平,也对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和消费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以下就东亚各国有关的医疗救助社会政策比较分析,希望在他们的经验中找出比较适合目前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构建路径。
2.1 东亚各国的医疗救助政策
2.1.1 日本实行的是“全民皆保险”制度。
对那些运用自己资产和能力等仍不能维持生活的家庭或个人,按照1950年颁布的《生活保障法》实行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的出发点是国家以帮助其自立为目的,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后,政府对其进行“自立调查”,看其是否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潜能来克服目前的贫困状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在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当贫困家庭或个人因支付医疗费用使收人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时,由政府支付现金给予帮助。另外,日本还设立了许多民生委员会(即一些由热心救助的人士形成的自愿组织)来协助实施国家救济,参与生活救助和城乡居民的福利事宜。
2.1.2 新加坡以其“自保”的福利模式响誉世界,在医疗救助上采取的是信托基金办法。
作为一项由政府为贫穷的国民设立的救济信托基金,保健基金(Medifund)获得政府拨款2亿元作为医疗救助的启动基金,并随着经济的增长,每年可获得政府拨款1亿元进行补充,社会各界募捐、投资所得每年分派给公立医院,专门协助他们支付医疗费用,以帮助穷人或因个人承担医疗费太多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人。该基金委员会由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区工作的人士组成,根据援助准则和申请者的经济状况来决定援助的款额[11]。新加坡还建立了贫困病房床位等级制度,不同级别床位的付费标准不同,由病人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自行选择,以此提高贫困人口的费用意识,将过度使用医疗救助资源的可能减到最小。
2.1.3 印度的医疗保障体系闻名于世。
它保证了绝大多数人享受近乎免费的公共医疗卫生保障,一般人群的看病费用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支出,这极大地促进了印度社会的整体发展。在印度看来,医疗卫生体制如果完全实施商业化、市场化运作,不但有违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规律,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平,不利于社会安定。所以,印度医疗保障制度坚持扶持政府医院的稳定运转[12]。20世纪80年代初期,印度政府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了三级医疗保健网络,包括保健站、初级保健中心和社区保健中心等3部分;免费向广大穷人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急诊抢救的一切费用,占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人口享受国家免费医疗待遇。目前,印度政府还在增加公共投入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补贴部分医疗行业以缩小贫富差距,政府医院秉持“先看病,后收费”的原则,照顾经济困难患者。
2.2 各国医疗救助政策的比较分析
2.2.1 不论是强调个人责任、市场导向的新加坡,旨在鼓励贫困者自立的日本还是强调国家、社会责任的印度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都将医疗救助视为政府的职能,由政府提供资金,指定特定的公立医疗机构,解决特定人群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事实上,医疗救助的前提就是贫困人口无力满足自身医疗需求,因此,只要申请就有资格获得救助,其权利义务是极不平等的。由于医疗救助行为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补偿性极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营利性组织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来供给。所以,这种与患者贡献、权利、义务不挂钩的资助行为最终只能由政府实现[13]。其实在东亚之外,其他发达国家尽管都形成了多方位的医疗保险筹资渠道,但是从各国的医疗救助社会政策来看,都十分强调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责任。
2.2.2 医疗救助政策的对象界定清晰。
首先是考虑了救助对象的经济特征,比如新加坡就考虑了救助对象的收入水平,并在救助水平上根据其收入有所划分;其次是医学特征,比如印度会根据贫困的患病对象的伤残或病情严重程度进行医疗救助;再次是考虑了救助对象的社会特征,比如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要对申请人有无职业、何种职业等进行调查,还要看其是否“善用”已有资产克服贫困,这可以视为对“社会人”标准的一种考察。
2.2.3 在主导医疗救助社会政策的制定和资金筹集时,广泛吸纳社会组织参与。
首先是在管理上,比如日本设立了许多社会人事组成民生委员会协助医疗救助实施;其次是在资金上,比如新加坡的保健基金每年都吸引社会募捐资金增加运作基金。
这样的医疗救助社会政策得以在东亚几国实施运行并非偶而为之。由于体制是植基社会文化结构的产物,是自东亚特定的历史脉络,即自东亚的发展性国家中所滋生出来的[14]。虽然这几国政府在整个福利提供中扮演较低的角色,即便是在有限的财政福利支出中,也主要集中使用于某些特定的人群,包括与政权维护有关、受雇于政府部门的军公教人员、与政权合法性有关的劳动者。但是,他们在医疗救助社会政策上却同时以提供者和规范者两个角色介入,起到了绝对的主导作用。此外,他们的医疗救助政策实现了内部制度化,并充分利用了民间组织和其他社会资源,为政策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我国作为东亚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文背景与其他国家具有相似性,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可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
3 我国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发展的选择
根据著名社会政策学家林德布罗姆的观点:现代决策者由于时间的限制、财政的困难及完整政策考量所需的资料难求,因此,无法按时将整个政策的年度计划(包括现有的及初步计划的政策)做整体性的审计与评估,因此,决策者只好退而求其次,以现有的政策方案及支出水准为基础来增减或改进政策。在我国,城乡二元的基本制度矛盾不会在短期内解决,在这个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时期中,需要我们寻求一种制衡力量来推动新形成的社会力量和各种组织关系不断演进。促进城乡一元化和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化才是我国社会政策的根本目标。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我们必须清楚农村医疗救助政策的对象是农业社会里分散经营的贫困农民,救助不仅是社会公德和责任,而且还是对后发者的人力资本投资,是提高农民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有效手段。研究表明,贫困人口与其他人口间除了经济收人的差距、思想观念差距和教育差距以外,更显著的是健康水平的差距,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劳动和创业精神的差距。因此,重视并加大对农村医疗资源的投入,提高贫困人口对卫生服务的可及性,进而改善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我国是农业人口大国,全国各地贫困农民的情况各不相同。无论是资金筹集渠道还是服务内容多样性提供,单凭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的力量来解决贫困农民的基本医疗问题显然是不够的。
借鉴东亚几国经验,本文认为目前在制定我国医疗救助政策的时候,应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考量公立性外部支持定位偏差的纠正与内部结构制度清晰化的问题,减轻短视效应,尤其要充分利用民间组织和其他社会资源,为政策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奠定社会基础。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要提升贫困农民在整个政策框架中作为医疗救助需方的地位,使其对医疗资源的拥有和使用情况有所改善。由此,我国需要构筑一个政府主导的,以“健康卡”为媒介的,医方和社会工作者共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发展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以提高贫困人口对卫生服务利用的可及性,促进其健康水平的提高,进而达到促进贫困人口摆脱因贫致病、因病致贫的目的。其基本架构见图1:
3.1 推行主体是政府:外部规范者的角色定位
在建立制度化的农村医疗救助时,为贫困农民建立免费医疗“健康卡”,除大病住院的费用补偿外,享受的免费医疗服务包括:慢性病检查、围产期检查、小儿预防接种等妇幼保健项目,做到“防患于未然”,管理在前期;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检查设备,主要从事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和小伤小病的治疗,做到资源配置合理,保证救助工作基础;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配比例筹集,中央可为3/4,用于住院补偿;地方可为1/4,用于免费医疗服务,当然也应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捐助;资金由专门委员会管理运行,政府审计部门每年审计资金运行使用情况。
作为医疗救助社会政策的制定者,政府有责任清楚界定其社会政策的事实对象,即从经济特征、社会特征、医学特征以及保险特征上清楚界定需要医疗救助的弱势群体。我们可以认为凡是因为经济因素导致患者无法得到基本医疗的人群都可以称为医疗上的弱势群体,当然,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自然是因为经济因素导致患者无法得到基本医疗的农民了。由此,政府还必须严格申领程序,即农村家庭或农民个人提出免费医疗“健康卡”的申请后,政府应对其进行寻访调查和公示。对于需要进行住院救助的对象,政府应在“健康卡”的卫生服务提供机构设置有等级的床位,让患者有一定的自付比例,以有效控制费用增长和医疗救助资源的过度使用。
3.2 传导者是非营利的社会工作者团体:第三方机制的引入
社会工作是从西方社会对穷人的慈善救济发展起来的一项“助人自助”的社会服务活动,可视之为社会福利与接受人群间的传导输送者和桥梁。宏观层面的救助政策设计和制度建设,为贫困者提供物质经济上的保障,但是这种抽象的、理性的救助并不能适应每一个具体的、生动的人生境遇;不能解决由于贫困和社会排斥造成的精神上的创伤和心理上的无助;更不能从根本上激发贫困者自身的潜能和他们摆脱贫困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解决救助政策和制度造成的“贫困陷阱”问题[15]。因此,由社会工作者从贫困者角度,尊重其主体性,向他们提供专业的、差异化和人性化的社会服务,才能解决个人精神、心理以及社会排斥问题。在我国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往往忽视了社会工作的作用,只是将社会工作当成社会保障的附属品,或者是用行政方法将社会工作的发展扭曲。这种长期的错误定位导致了社会工作的职业缺失,专业社会工作难以开展,其真正的功能无法发挥。这无疑制约和影响了我国福利体系的构建和社会的发展。
鉴于此,在医疗救助制度中,政府筹集的资金可以交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团体,让该团体与贫困农民代表通过竞标方式选择与信誉良好的医药供给方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作为救助对象的贫困农民,宣传“健康卡”的服务内容和使用程序,解决其由于疾病或医疗造成的心理问题,鼓励其自立脱贫的信心,并监督“健康卡”的使用情况,作为激励,工作人员可免费持有“健康卡”,享有一定的医疗优惠或凭证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3 提升贫困农民地位:是接受者也是监督方
持“健康卡”的农村贫困农民可凭证享受免费的医疗服务,住院时可根据等级获得费用补偿。他们可根据医疗资源的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与社会工作者团体代表商讨医药供给者的选择问题,淘汰服务质量较差、在药价和管理上混乱的医疗机构;可与政府部门、社会工作者团体代表成立“健康卡”管理委员会,既提升了贫困农民的地位,又监督了救助资金的使用;可直接向委员会提出帮助要求和增减服务项目建议,真正做到有效需求,也提高了贫困农民对医疗资源的利用率。
2.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二
我叫xxx,是本村xx组的农民。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我向组织提出申请,请求组织给予必须的困难补助。
本来,我一家的生活还过得下去,我一向未想过要给组织添麻烦。但今年我家遇到了特殊状况,家境确实不好:一是我女儿今年考上了外省大学,为了凑足大学所需的昂贵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我家不仅仅用光了所有的积蓄,还借了部分债;二是我八十多岁的老父亲因脑血栓住医院治疗,又用了不少钱。这样一来,我家日子就过得十分困难。因此,我特向组织提出申请,请组织考察,酌情补助。
我决心好好劳动,尽快改变家庭困境,以减轻组织上的压力和感谢组织上的关怀。
附:xx组的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3.关于申请农村医疗救助的报告 篇三
和五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缓解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低保和五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包括一般精减退职人员);
(二)农村五保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门诊: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医药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由区民政局按个人负担医药费60%的比例救助(不含本市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自费项目),最高救助金额为2000元。
(二)住院: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住院治疗的,除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外,医疗救助额度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60%支付,全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就医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他部分,扣除自费药部分,实报实销。
说明:享受医疗救助的医药费单据制单日期是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的单据,2010年的药费单据不予受理。
三、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附件2)共一式二份;
2、《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3、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处方(原件);
4、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的,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必须有农村合作医疗公章,重复打印的无效;医院直接结算的要有收据。)。
(二)受理及审核。
1、村(居)委会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2、镇(街道)民政科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疗救助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
3、填报《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门诊、住院登记表》。
4、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北京市专项救助系统。
(表中相关数据一定要与提交材料一致,镇(街道)民政科必须认真核算!)
(三)审批。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负责本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
审核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签署《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说明原因,与原始材料一并退回镇(街道)民政科。
四、定点医疗机构
享受我区医疗救助待遇的定点医院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定点医院。
五、时间安排
请各镇(街道)于2011年6月28日完成,申请材料、统计表电子版上报及网上录入工作。
附件:
1、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门诊)
2、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住院)
3、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门诊)
4、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住院)
救灾救济科
4.关于申请农村医疗救助的报告 篇四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4]153号
【颁布时间】 2004-08-14
【实施时间】 2004-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2004年7月2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br /br /
一、基本原则br /br /坚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属地化管理,救
助重点对象,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扩大覆盖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br /br /
二、救助对象br /br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持有《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优抚对象。
对以上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享受医疗救助。
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一)省上根据东部、环湖、青南三个地区的不同对象、不同标准,依据享受医疗救助的人数和所筹集到的资金总额,核拨医疗补助资金。
(二)对确定的三类救助对象每人补助10元。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补助的10元钱纳入到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中,统筹使用。
(三)救助资金总额中,除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外,对五保户按西宁、海东每人年50元,海北、海南、海西每人年70元,黄南、果洛、玉树每人年9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补助。剩余资金的40%作为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资金,60%设立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统筹基金。
(四)门诊补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或由县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支出。
(五)大病救助的办法及标准。
1、已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2、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村(牧)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医药费支出凭证、居民身份证、《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等相关材料,由村(牧)委会进行初评,并将评议后确定的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再次张榜公布需救助者名单,无异议的,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民政局审批,批准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并在《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上登记备案。
3、大病医疗救助标准:一次住院发生费用100元起报,100元-500元(含500元)的补助50%;500元-1000元(含1000元)的补助55%;1000元-1500元(含1500元)的补助60%;1500元-2000元(含2000元)的补助65%;2000元以上的按70%补助,但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四、资金来源
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彩票公益金留归本级民政部门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社会捐赠、专项募集,基金利息及其他资金。
五、基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执行情况。
5.关于申请农村医疗救助的报告 篇五
资源的稀缺性是经济学第一原则, 一切经济学理论皆基于该原则, 因为资源的稀缺性, 所以人类的经济及一切活动都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选择问题。从经济学意义上讲, 稀缺、有限的资源应该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去, 才能获得最大的效用。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也具有稀缺性, 至少具有有限性。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有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有限性。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实施后, 各试点纷纷建立了中央、省、市、县 (市、区) 各级财政分担为主, 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其他社会投入为辅的筹资体系,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总量日趋增加。但对于庞大的需要医疗救助的农村患病对象来说, 这些资金的筹集仍然有限。截至2009年底, 全国农村低保对象就有2290.6万户、4759.3万人, 而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只有58.6亿元, 救助人次共688.4万人次, 人均大病救助水平只有676.6元。诚然, 并不是所有的农村低保对象都患病需要救助, 但根据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表明, 如下表所示农村人口中有三分之一是因病致贫, 根据现有的数据保守估计, 4759.3万人中有1586.4万人需要救助, 这就表明有898万救助缺口, 如果算上患病但未纳入低保体系的农村人口, 缺口将更大。而人均救助水平只有676.6元, 这一水平显然也偏低。巨大的制度救助缺口和偏低的医疗救助水平, 直接反映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有限性。
资料来源:2003年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有限性。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各级政府在使用社会保障资金时都倾向于保守, 年底一般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资金结余, 但近几年, 社会保障资金的结余越来越大。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的研究表明, 到2008年年底, 全国范围内社保基金滚存结余已从2000年的1224亿元迅速扩大到1.41万亿元。而2011年人社部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 五项社保基金结余近19000亿, 投资渠道有限。可以推断,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一种, 也存在资金大量结余的现象, 资金使用十分有限。
资料来源:《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农村医疗救助管理资源和管理水平有限性。2003年《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指出, 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 并组织实施, 并未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各地的实践也表明,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部门通常是和新农合的实施部门相重合的, 管理人员有限, 管理水平也有限。
正是由于医疗卫生资源的有限性, 因此, 对于由医疗卫生资源支撑起来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也存在制度的重点选择问题。即这些有限的医疗救助资源应该由谁享有?享有多少?如何享有?
2 救助对象的重点选择——农村贫困人口
从道德意义上讲, 患病的人只有严重程度之分, 而没有贫困与非贫困人口之分。贫困人口与其他非贫困人口是平等的, 他们有权和他人一样得到基于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所需得到的必要的医疗服务。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保障患病公民享有必需的医疗服务。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讲, 有限的资源必须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 创造最大的社会福利。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的重点选择到底是农村贫困人口还是患重病的人口呢?
庇古的福利经济学认为, 在很大程度上, 影响经济福利的是:第一, 国民收入的大小;第二, 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情况。大多数人的福利才能造就更高的社会福利, 在这个过程中, 难免要牺牲小部分人的福利, 但这是不可避免的,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 这也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幸福的。制度不可能十全十美, 也不可能覆盖到全部人群, 因此只能做出最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选择。
通常来讲, 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贫困人口, 二是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 三是上述人员在实施了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后仍不能支付医疗费用。而根据国家相关文件, 农村医疗救助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类对象:农村五保户和享受各类特殊救济对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户家庭成员。截至2009年底, 全国已有2291.7万户、4760.0万人得到了农村低保, 比上年同期增加454.5万人, 增长了10.6%。农村贫困人口一直在增加, 如表2所示。
资料来源:《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从人数多少来看, 显然, 患重病的人数要远远少于贫困人口数。而《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 民政部门资助大病医疗救助730.0万人次, 人均救助水平才676.6元。而大病的医疗费用少则上万元, 多则十几万, 676.6元的救助水平根本是杯水车薪, 起不了实质性作用, 但如果把这人均676.6元的医疗费用分给一定数量的贫困人口, 效用会更大。当然, 重点选择贫困人口作为救助对象并不意味着对患重病对象不管不顾, 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为患重病对象筹集资金, 如慈善、政府临时救助等。
3 救助内容的重点选择——小病和基本防治服务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 医疗保障覆盖率低, 广大困难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仍然突出, 这就决定了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首要的目标在于帮助困难群众看得起病, 享受基本的健康权利。因此在医疗资源有限的条件下, 救助内容重点放在小病上, 而大病的救助则应主要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从救助范围来看, 大病救助项目单一、救助病种较少。很多地区只对大病 (住院) 有救助, 并且在开展大病救助的地区, 一般只限于几种或多则十几种病的救助, 在大病的种类中只占极少部分, 救助范围狭窄, 客观上限制了特困人口对医疗救助的利用, 这也就违背了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的初衷。从救助标准来看, 贫困人口得了大病花费可能是成千上万元甚至高达几十万元, 由于医疗救助资金的有限, 他们只能得到几百或几千元的补助, 这对患大病的贫困者来说几乎是杯水车薪, 常常是治标不治本, 因此医疗救助着眼与小病救助, 重点门诊服务, 可提高低收入者对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致力于改善贫困家庭的能力。
疾病治疗应该以预防为主。因此农村基本防治服务十分重要。农村基本防治服务包括一些传染病的预防和妇幼保健等。传染病和妇幼保健类疾病是威胁农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杀手, 具有很大的破坏性。而且传染病、妇幼保健类疾病可以以很小的投入来预防从而避免巨大损失, 取得很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 基本防治服务应该作为农村医疗救助的重点内容。
4 救助标准的重点选择——分层救助
分层救助是指根据不同家庭规模、不同的疾病种类设定不同的救济标准, 这种方式不仅使低保的覆盖范围更宽泛, 而且更符合应保对象的实际需求。同时, 这种分层分类的救助办法, 有助于低保户结合自身实际, 体现出公平及鼓励低保人员积极就业, 尽快摆脱低保依赖的良好初衷, 更全面、科学、理性地阐释了低保政策的积极意义和社会价值。
(1) 起付线——逐步取消。
起付线也称免赔额, 是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民进行补偿的补偿费计算起点。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农民自己支付。设立起付线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医疗救助受益对象的费用分担意识, 防止“道德损失”, 同时减轻救助资金的压力。但客观上, 起付线也将一部分救助对象排除在外。因此, 各省应根据自身情况, 逐步取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起付线, 使农村医疗救助真正成为贫困农民的无任何附带条件的一项权利。
(2) 封顶线——逐步提高。
全国农村医疗救助封顶线, 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 最高的达上万元, 最低的仅有几十元。从各地实践来看, 农村医疗救助的封顶线一直在提高, 如南昌的从20000元提高至50000元, 哈尔滨城乡医疗救助封顶线2011年3月也提高了20%。各地要主要根据农民的救治需求, 同时考虑各地的财政状况, 逐步提高封顶线。
(3) 补偿比例——逐步提高。
医疗救助的补偿比例主要是指住院服务的报销比例, 因为门诊费用补偿主要通过定格或限额以及医疗机构减免来实现。从我国城乡医疗救助试点的实施情况来看, 目前存在两种补偿形式, 一是固定补偿比例, 即只要在规定病种和报销范围内, 就给予固定比例的报销额度, 平均补偿比为25%;二是分段补偿比, 即根据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的多少或者救助对象的贫困程度, 给予不同的报销比例, 其平均补偿比约为30%。由于历年资金结余量巨大, 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医疗救助的补偿比例, 减少基金结余, 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着重于贫困人口的小病救助和基本防治服务, 同时, 要实施分层救助, 逐步取消起付线, 逐步提高封顶线和救助补偿比例。
参考文献
[1]杨红燕: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难点分析[J].卫生经济研究, 2005, (5) .
[2]李华, 张志元, 郭威.完善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思考[J], 人口学刊, 2009, (1) .
6.关于申请农村医疗救助的报告 篇六
资金的报告
县财政局:
根据X总工发[201X]X号文件精神,市总工会下拨我县201X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为X万元,要求县财政以1:1提供困难职工帮扶救助配套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市总工会才拨付中央专项帮扶资金。
为了保证我县201X年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特申请县财政解决配套资金X万元。
特此报告。
XXXXXXXX 201X年X月X日
7.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七
您好!
我是xxx,是xx镇xx村村民,今年21岁,男,农村低保。本人患有躁狂症,发病时攻击他人,打砸车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申请困难补助。
我家庭条件困难,父亲在今年6月份因肺癌去世,母亲有精神病,无意识行为,有一个哥哥,但是家庭困难,无看护能力。我家中无地,无经济来源,还有外债14000元,无力偿还。由于我发病时攻击性强,扰乱村民生活秩序,所以当地村民怨声载道。7月12日,董书记组织村民为我捐款看病,但医疗费用过高,每天需400元,目前钱已经用完,面临的是被退院的困境。如果我被退院,将会再次给村民带来危害,当地村民心有余悸,极有可能不接受。据医院方面预测,我的病情需要三个疗程能够稳定,每个疗程90天,每天400元,预计共需108000元。
由于考虑到我的病情会影响到村民的生活秩序,我恳请县上级协调相关部门帮助我解决资金问题,同时也希望县领导同志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看一下我家的实际情况。在此我代表我全家感谢各位领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8.医疗救助申请2 篇八
临高县民政局:
我叫符永青,现年55岁,调楼镇东里村委会前南村人,一家六口人,全靠耕种几亩水稻过日子,生活很是艰辛。父母双亲年近古稀,体弱多病,常年打针吃药。尤其是父亲,因患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一年四季卧床不起,倍受病痛折磨与煎熬。今年四月份,因病情加重,转到临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十来天,光医药费就花去1万多元。虽有合作医疗报销,但个人自付部分仍需几仟元。对一个农村贫困家庭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难以支撑。父亲是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为此向贵局申请给予医疗救助,全家人感激不尽。
此致
申请人:符永青2012年5月11日
医疗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县民政局:
我叫钟庭家,1946年出生,家住调楼镇群道村委会美良村,一家6口人。因地处水利灌溉最下游,十几年来农田均已弃荒,靠外出务工或打零工挣钱维持生活。去年我因患上骨恶性肿瘤在海南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共花去近几万元医药费。之后又受次直接受化疗。所花费用每次都在几仟元,虽有医疗报销还有低保补助,但费用巨大,家庭现已一贫如洗,难以负重。因此,特向贵局申请给予医疗救助,以解我目前困境,不胜感激。此致
9.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女,汉族,现年48岁,ⅹⅹⅹⅹⅹⅹ人,无固定居所,现因患卵巢癌在ⅹⅹ肿瘤医院治疗。
2001年我因不堪长期忍受丈夫酗酒后的家庭暴力,向ⅹⅹⅹ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离婚不成后,本人因实在受不了丈夫的虐待,只身一人赴ⅹⅹ打工,靠在ⅹⅹ一家制衣厂每月800元的清洁工工资维持生计。2009年2月份以来,我开始经常小腹疼痛,并伴有不寻常的肿胀、食欲不振、下背部疼痛等症状,经ⅹⅹⅹⅹ医院检查为种植转移、大量腹水、盆腔积液等病症,疑为卵巢癌。几个月以来,我先后到ⅹⅹⅹ区医院和ⅹⅹ肿瘤医院检查、治疗,医生确诊为卵巢癌并建议及早手术,结合化疗和中药辅助治疗,但起码要十多万元的手术、化疗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更何况对我这样一个没有家庭的孤苦人来说,简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目前检查治疗、手术费已花去了5万多元,我早已是负债累累,可以借的亲朋好友逐个借遍了,更甚的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母亲和在家务农的外家亲戚们节衣缩食、东借西凑,然而凑来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是杯水车薪。人最重要的是生命,特别是站在生命边缘的时候,对生命的渴望感最强,我多么渴望能早日凑齐医药费以延续生命。因此,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帮助,本人不胜感激!
申请人:
10.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十
我叫关天禄,男,汉族,现年60岁,阳江市人,本人于19xx年12月应征入伍,19xx年退伍回乡务农;19xx年2月重返部队参加战争,19xx年xx月退伍。现居住阳江市江城区建设路二街16号之二。
自从我20xx年患胃病以来,一直四处求医,花光家中积蓄。20xx年经阳江市人民医院检查出胃部溃疡、幽门阻塞,进行胃部大面积切除手术,由于家庭困难导致术后营养不足。
20xx年8月份以来,经常身上浮肿,腰酸背痛,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肺肿大和肺水肿等综合病症,几年来,到处借钱求医,先后到阳江中医医院、阳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
20xx年5月再次在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一度出现恶化,并进入ICU重症监护室多天的急救治疗,现已用去医疗费捌万多元,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为了减轻家庭背负的债务,因此特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希望民政部门能够考虑到我家的实际情况,能给予一定的民政医疗救助!
申请人:
11.关于申请农田水利修复救助的报告 篇十一
湖南省水利厅:
我村地处耒阳市三都镇上山田村高寒山区地带,村两边是高山竹林,中间一条4.5公里长、曲折不成形的小溪。全村共有1800人口,良田600亩,旱地200余亩,山塘3个。2006年“7.15”特大洪灾,我村位于暴雨中心区,特大暴雨洪水造成山洪暴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横冲直下,以致于小溪冲垮,山塘淤塞,土坝决堤。在受损尚未得到完全恢复之时,2007年8月,强台风“圣帕”再一次袭击,我村的良田山土再遭重创,雪上加霜,致使良田变沙洲,小溪不能排水,干旱不能灌水,大部分耕地不能耕作。由于我村人多地少,人均耕地0.3亩,村民无其它经济来源,负担很重,仅以有限的田地为生。尽管村委会积极采取了措施,召集村民集资维修,也只能是修修补补,无以大计。为确保全村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现急需对我村毁损的小溪、山塘等水利灌溉设施进行修复建设,经村组现场勘测工程预算需维修经费肆佰陆拾万元整,现特请求各级政府予以大力救助为盼。特此报告!
谨
呈
报告单位:耒阳市三都镇上山田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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