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精选13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 篇一
海纪发„2010‟24号
关于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
“回头看”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县直各单位,各管委会,区、市驻海原各单位:
根据区、市党委、政府要求,我县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自去年11月开展以来,大多数乡镇、部门(单位)能积极安排部署,认真查找廉政风险领域,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区、市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年3月,自治区纪委对全区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陈建国书记、王正伟主席作了重要批示,对抓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自治区纪委主要领导亲自调研部署,具体指导,督促落实。自治区纪委拟于7月份召开全区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强化措施落实,全面深入推进我县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现就扎实开展“回头看”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落实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去年以来我区突出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和亮点工作。各乡镇、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细化任务分工,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切实形成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全面深入推进工作开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积极宣传动员,营造落实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浓厚氛围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乡镇、部门(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重要讲话和贺国强书记工作报告精神,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广泛宣讲《廉政准则》,对照《廉政准则》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进一步加大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宣传力度,让党员干部了解、知道、学会、运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知识,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抓好预防腐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化解廉 政风险的意识,使他们自觉融入到这项工作中来,人人查找风险、人人公开风险、人人制定措施、人人参与监督,及时排除廉政风险和隐患。同时,要加强工作开展情况信息报送,通过新闻媒体和信息平台等手段,及时报道宣传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严格操作规程,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全面开展
我县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自开展以来,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部门和单位领导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工作敷衍了事,部署安排和落实不到位;二是调查研究不够,没有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紧密结合,实施方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有的部门、单位没有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查找风险点,排查不够细致,领导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的廉政风险点制定的防范措施过于笼统,不够具体、管用。各乡镇、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重新研究审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不折不扣地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排查风险隐患。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从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事项、业务工作流程等方面,逐一排查廉政风险点,按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程度确定风险等级,经组织严格审核把关后,将风险点登记汇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查找岗位风险。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组织党员干部对照以往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的情况,通过自己找、领导提、群众帮、集体定等多种方式,认真分析并查找个人在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报所在科室或党组织审核。
(2)查找科室风险。针对人、财、物管理和行政许可、执法以及司法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岗位,组织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并认真细化和分析风险的内容与表现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审核。
(3)查找单位风险。结合区域和行业特点,各部门、各单位重点查找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报上级纪委(纪检组)审核备案。
承担涉及全局性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查找自身风险点的同时,切实履行牵头职责,按照系统和行业管理规则及流程,积极协调相关单位,主动查找行业系统风险,指导基层工作。
2、制定防控措施。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并推进防控措施,着力形成以岗位为重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1)针对岗位风险,由本人对照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报所在科室或党组织备案。(2)针对单位、科室风险,由党政领导班子围绕决策、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具体防范措施和相关工作程序,统一以流程图或表格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3)针对行业、系统风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共性问题,并结合业务工作和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控风险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防控风险任务要求和工作标准,形成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运行机制。
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权力运行的风险内容和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对廉政风险等级较高的权力,在单位分管领导直接管理的基础上,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廉政风险等级一般的权力,在科室领导直接管理的基础上,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廉政风险较低的权力,由科室领导直接管理和负责。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采取必要措施,调动社会各种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实施有效监管。
4、考核防范效果。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制度,通过信息监测、定期自查、上级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对廉政风险防范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效能考核等结合进行。
5、完善操作规程。以或项目管理为周期,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工作程序。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职能转变和预防腐败的新要求,及 时调整风险内容和防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纠错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突出排查重点,以廉政风险点为突破口促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风险点找的准不准、实不实,是整个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切实结合自身实际,通过自己查、群众帮、领导提、组织审四个环节,广泛开展个人自查、部门评查、交叉互查、评估审查活动,彻查风险点及表现形式。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对廉政风险点查找工作认真细致地开展“回头看”工作,看风险点查找的是否准确,制定的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风险点查找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部门(单位)要经会议研究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把经“回头看”重新查找审定的廉政风险点于5月25日前报县纪委审核备案;对应付差事的,要责令“返工”、“补课”,对无故推诿致使工作滞后的,将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注重边查边改,以建章立制构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防控体系
各乡镇、部门(单位)要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与当前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有机结合起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制度上的缺失和漏洞,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梳理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和工作规程,健全内控机制,发挥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的作用,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科学防控机制,确保权力运行 到哪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就跟进到哪里,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把腐败遏制到最低程度。
六、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健全逐级督查机制,加强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每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各乡镇、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进程适时做好系统内部督促检查,切实抓好任务落实;县纪检监察机关在做好全县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的同时,要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要通过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进一步拓展预防腐败工作领域,创新预防腐败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使各项业务工作责任分工更加明确,工作流程更加简洁,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渗透到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使权力运行和监控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更加公开、更加透明,逐步健全完善防范管理体系,提升整体工作水平,推进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附件:
1、风险点和等级目录汇总表
2、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一览表
中共海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0年5月10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 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 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 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
各省 (区、市) 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对新建和改 (扩) 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 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 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 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 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 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 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
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 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 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 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 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 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 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 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 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 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 防止其暗自收购, 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 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
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 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 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 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 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 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 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 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 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 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 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 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 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
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 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
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 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 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 卫生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 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 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 尽早消除隐患, 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 切实提高检验效率
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 统一调配检验资源, 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 不得事先告知企业, 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 完善检测方法, 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 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 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
质检、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 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 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 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 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 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 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 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 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 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检、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 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 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 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2011年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 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 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
质检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 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 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 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
各市、县级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 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 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三) 强化流通环节监管
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 明确监管责任人, 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质检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 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 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
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市、县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 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 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 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 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 加大案件侦办力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 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 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 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跨省份的案件, 公安部要挂牌督办。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 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 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 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 加大惩处力度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 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 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 防止不实炒作。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 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 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 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 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 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 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 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 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省级财政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 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 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 严肃追究责任。
(三) 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 加快基层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要在保证本级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的同时, 继续加大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 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 篇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基层办,市直工委,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市直各单位驻村工作组:
近年来,全市各级基层办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工作,打造了一大批工作亮点,为我市基层组织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进一步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增进上下了解,加强横向交流,推广成功经验,更好地推进全市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促进“三级联创”活动、固本强基工程、“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和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农村基层任职锻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工作人员队伍建设1
各县(市、区)委基层办、市直工委、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市直各单位驻村工作组要高度重视信息的报送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不断调整充实信息工作人员队伍。各县(市、区)委基层办、市直工委、罗定职院党委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安排专职信息员具体从事基层组织建设信息报送工作,并于3月28日前以传真形式将分管领导和信息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邮箱地址、传真号码报市委基层办。
二、信息报送内容
1、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实施固本强基工程采取的新举措、创造的新经验、取得的新成效、出现的新变化。
2、第三批“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农村基层任职锻炼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特色、工作体会。
3、基层组织建设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典型事迹、成功经验。
4、基层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5、其它需要报送的内容。
三、信息报送数量和方式
各县(市、区)委基层办要在每个季度末上报驻村工作季报(2007年第一季度未报的,请在3月30日前上报);从4月1日起,各县(市、区)、市直工委每周应报送基层组织建设信息稿件不少于3篇,其中农村党建(驻村工作)方面的信息不少于2篇,机关、学校、社区、“两新”组织、国企党建以及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不少于1篇;各驻村工作组应每两个月报送1篇工作
进展情况汇报,每半年上报1篇工作体会文章。信息报送可通过传真或邮件传到市委基层办(传真:8988339;邮箱:yfgbqj@126.com)。市委基层办将以简报的形式,对各地上报的有价值、有特色、有利于相互交流学习的信息予以编发,并在《云浮党建网》、《云浮先锋网》进行广泛宣传。对未按要求定期报送信息的单位和驻村工作组,市委基层办将予以不定期通报,并将信息报送情况纳入考评内容。
四、信息稿件要求
报送信息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原则,既要保证数量,更要注重质量,突出“新”、“实”、“快”、“精”,即信息要有新情况、新内容,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并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反馈信息要及时、快捷,文字要精炼。
中共云浮市委基层办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 篇四
中共侯庄社区服务中心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实 施 方 案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实现我县“煤油化工强县、特色产业富民、文化旅游带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目标,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效能建设,特别是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紧迫感,把行政效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健全机制,狠抓责任落实;按照《黄陵县2012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并结合当前工作,统筹安排,扎实开展行政效能建设,推动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二、贯彻中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加快行政效能建设步伐各乡镇、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迅速行动,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认真学习领会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内涵,加快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步伐,制订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违反效能建设行为的相关处理办法。
三、突出落实三项制度,完善行政效能制度体系
(一)全面实施首问负责制。各单位要不断完善首问登记、首问接待、首问考核和保障监督等有关制度。群众来访时,第一个向机关在岗人员询问时,该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做到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同时要健全来人来访的各种登记包括举报或投诉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处理结果等要素。首问责任人要做到职责明确,业务熟练、程序熟悉,工作有耐心、有热情。
(二)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服务流程图,逐项目确定办理标准、办理时限,并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环节。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诉求事项。一是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二是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要
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资料名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三是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一是要对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二是要对分管范围内管理措施不力、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三是要对工作拖沓、效率低下、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四是要对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贻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几点要求
(一)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在重要时段和重要版面开设“行政效能建设篇”专栏,做好对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集中报道,对部分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专题采访,报道各乡镇各部门对“三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报道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和行政效能监察情况;报道社会各界对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反映;报道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成效、先进典型的经验和做法,曝光工作不力和群众不满意的反面典型。
(二)健全信息报送制度。要建立全县效能建设联络员制度。
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确定效能建设联络科室,明确科室负责人为效能建设工作联系人。要在全县建立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部门要按时向县监察局报送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情况。县监察局要编发《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简报》,交流情况、褒扬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监察局要建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拟订《黄陵县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配套办法。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组成督查小组,深入各乡镇、部门及有关单位,采取明查与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汇报与座谈等方法进行全面督查,公开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效能建设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
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 篇五
决算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08]9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
(一)时限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
以前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报。
(二)组织管理要求
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三)编报内容要求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1):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4)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
(5)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6)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
(7)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招投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4)编表说明。
3.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5.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决(结)算审计或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计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实,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并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见附件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见附件5);
6.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三、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
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内容: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项目建设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投资等问题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的正确性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审核等。
对于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附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财政部按规定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对需先审核后审批的项目,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xls
附件2: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3:待摊投资明细表.xls
附件4: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xls
附件5: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xls
6.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 篇六
近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要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 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 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 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7.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 篇七
为贯彻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后,招标文件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总承包范围内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专业工程,不再进行招标,经发包人同意分包或者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分包的,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中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以下规定给定监理费:
(一)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监理费不得向下浮动。
(二)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六、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该投标人进行扣分或作废标处理。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
(二)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五)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等资料中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所负责项目招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持合格证书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十一、评标专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的评标行为应当遵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守则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依法应当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工程业绩。
十七、全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应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上办理,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并加强对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考核。
十八、《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05]12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九、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8.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 篇八
下半年党建工作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为深入贯彻xx半年总结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公司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全面完成公司半年总结会中提出的各项相关任务,现结合公司实际就贯彻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方面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并创新“三会一课”制度
1、提高认识。“三会一课”制度是我党总结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建立的有效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经常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能够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更好的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不断总结经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的接受批评和监督。在新的形势下,“三会一课”不仅不能淡化,而是应当强化;不仅不能取消,而是应当加强和创新,使“三会一课”内容更加丰富多彩,富有生气,让党员在活动中受到教育,提高素质,感受到温暖,受到激励,发挥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出党组织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2、加强领导。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下发实施方案,明确下半年“三会一课”开展的目标计划,召开支部委员会议、传达有关精神并部署相关工作;二是各级党委要成立“三会一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级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的检查情况纳入“四好班子”、“五好党支部”年度考评中。各基层党组织将制定的实施方案以及各级党委工作小组名单于7月30日前发至党群工作部组织处。
3、明确责任。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对“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负总责,为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克服松懈、麻痹、畏难情绪,保证“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在工作中,既要对“三会一课”制度的内容形式和要求进行全局思考和运筹,又要尊重具体环节,精心抓好每项工作,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组织生活,下半年每位基层党组织书记要以“挖掘亮剑精神,塑职业化团队”为专题,进行一次党课的专题讲座。对在党课专题讲座中表现突出的党组织书记进行积极的宣传和推广。
4、创新形式。在立意、务实、务虚、求活创新上做文章。立意创新,就是活动充分贯彻上级党委的新精神、结合各单位发展的新特点和形势对党员的新要求;务实创新,就是使活动内容贴近党员思想,贴近工作实际,以身边典型人物事迹激励党员;务虚创新,就是结合目前的中心工作创造理论、制定路线、明确方向、确立原则,研讨的是某项工作的政治思想、方针政策、理论等方面的问题,为的是以务实的态度把中心工作落到实处。务实是“决胜千里之外”的实践,务虚是“运筹帷幄之中”的谋划,务实是务虚的出发点和归宿,务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务实;求活创新,就是力求使活动内容丰富多彩,使党员获得信息,补充知识,满足精神需要。具体做法:一是在时间上变长、散、慢为短、平、快,择机把党课和支部大会在同一日完成,找准“三会一课”活动与其他活动的联系与区别。比如支部大会和党课、支委会和班子例会,人员时间可以统一,内容可以分别进行;二是在内容上变纯党务为巧融合,将“三会一课”和具体业务学习和专业培训密切结合起来,除了将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学习等纳入“三会一课”内容外,还将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文明服务礼仪知识、科学管理知识等内容充实进“三会一课”,全方位提高党员素质。在业务学习中注重与线路实际状况相结合,摸清问题,排查安全隐患和服务漏洞。三是把“三会一课”的着力点放在反映党员思想实际上。党员可以充分利用“三会一课”这个平台,反映自己对单位重要的发展规划、重要的工作部署,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对制度执行方面的看法,对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使“三会一课”更加贴近群众,加强党组织同党员的沟通。对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释疑解惑、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对能够办的事尽量办好。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务虚与务实相结合,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增强“三会一课”的效果。四是在形式上变单向灌输为多措并举,党课教育除由领导、学者进行系统的理论教育外,还可由普通党员用身边的典型事例,通过分析提炼,主讲“微型”党课。下半年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微型”党课的方式,请公司经验丰富的老党员、老员工回顾xx历史、讲述xx故事,积极开展“回顾xx历史、讲述xx故事,需找xx血脉”主题文化活动。通过两种教育方式将系统的理论教育与直观的微型教育结合起来,达到在理性和感性认识上的统一,从而增强党员对教育内容的认知度;五是进行电化教育。通过利用现有电脑的视频教育方式,使教育的内容声情并茂、图文共佳,从而增强教育内容的吸引力,通过专题片、互动对话等形式开展活动,通过新颖别致的活动方式提高“三会一课”效率。六是各党支部还可围绕单位各阶段的工作实际,在党组织内部开展各种方式的主题组织生活,诸如岗位练兵、知识竞赛、奉献助困等,引导党员不断提高把伟大的理想信念付诸实践的本领和能力,争当企业中的业务能手、群众的挚友和优秀人才,显现国有企业中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从而增强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各级党组织要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善于总结,形成典型经验材料,及时上报公司党委。
二、大力推进班组建设
1、注重班组文化的思想建设和成员的精神面貌培养。班组精神是班组文化的核心。班组成员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同一环境中,很容易形成一种顺其自然的工作作风和思想观念。其思维方式和工作作风都集中体现在班组成员身上,对班组外部来讲,班组良好的精神面貌,能够充分展示班组的形象,创造班组信誉,促进班组工作。结合“三会一课”不定期的开展班组交流活动,端正态度,纠正不良思想,争创“安全班组、服务班组、学习班组”。
2、培养团队意识,每个人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把班组作为一个整体,每个人都是这个整体的一员,大家互相帮助。班组的荣誉就是每个个人的荣誉。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为班组尽力,为班组赢得荣誉。班组应定期组织集体活动,号召班组人员积极的参加企业文化活动。班组人员长期的从事单一的工作难免会出现对工作的厌烦和冷淡,进而影响正常的工作。因此要多多的鼓励和开展体育文化和愉悦身心的文化活动,让成员尽情的释放工作的压力,进而提高工作的热情和效率。如开展一些运动项目,如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培养大家的团队意识,在相互配合中培养默契,了解每个人的性格特点。
3、培养学习意识,学习是工作的加油站。学习应该是终身的,活到老,学到老,在知识更新速度日新月异的今天,每个人都应努力学习,加快自身的知识更新,以便更好的工作,为人民服务。各单位应订阅一些和工作相关的书刊杂志类。或是一些比较好书籍,供大家在闲暇时学习,知识更新。
4、积极参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活动。班组内部应在竞赛的深度、广度和竞赛的方式上下功夫。班组成员作为劳动竞赛的参赛主体,通过参加竞赛,检阅班组成员的水平,与其它班组成员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结合“三零”劳动竞赛,评比表彰优秀班组长、技术能手和安全标兵。
三、培树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
1、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挖掘、培养和选树先进典型,要密切关注本单位先进典型的成长和发展,通过评选优秀服务窗口、服务标兵、服务带头人,重点培养树立一批立得住、叫得响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
2、在选树典型时要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选树的典型要有代表性。一般来说,典型的意义就在于具有代表性。要能够反映单位整体工作的某一方面,体现时代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二是选树的典型要有普遍性。典型并非高、大、全,而应当来自基层,植根于基层员工之中,与基层员工有着密切交往和浓厚感情。也只有选树这样的典型,才容易被大家接受和认同,产生巨大的穿透力和辐射力。三是选树的典型要有特殊性。每个先进典型都有其自身的优势,都有自己的感人事迹。如果树立的典型没有突出的特点,也就不会引起大家的共鸣,也就失去了树立的必要和意义。
3、大力培养先进典型。培养先进典型就是要挖掘一种精神,提炼出一个主题,以这些特点为依据来确定培养重点。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推出各个岗位、不同层面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典型的培养要突出特色和自身特点,使其既有现实意义又有个性特征。培养先进典型要防止“平淡化”。典型的事迹来自于工作,但不能停留在具体事例的罗列上。要注意挖掘思想深处的东西,体现精神内涵,准确把握先进典型的本质特征和社会价值。
4、宣传推广多举措。公司党群部负责对培树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推广,将培树的先进典型事迹利用公司局域网开辟的专栏、山东航空报、办公楼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向广大员工宣传。通过对先进典型多举措的宣传推广,使广大员工对典型认知、认可、能学、可学。在广大员工中营造“学典型、赶典型、超典型”浓厚氛围。同时,要求各单位结合“三会一课”利用先进典型座谈会、宣讲会、事迹报告会等形式,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和导向作用,推进培树工作全面铺开,提升公司基础管理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1、8月底前各基层党组织要报送1-2名在群众中威信高、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的先进个人(广大党员、团员和干部职工)及先进事迹至党群工作部组织处,经审核通过后在全公司进行推广,带动广大员工争创佳绩。2、9月底前各一线基层党组织要报送1-2个在安全、服务等业务方面过硬的先进班组及先进事迹至党群工作部组织处,经审核通过后在全公司进行推广,促进公司班组建设整体水平提升。
3、各基层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实施方案以及各级党委“三会一课”工作小组名单于7月30日前发至党群工作部组织处。实施方案要明确下半年“三会一课”开展的目标计划和时间表。
4、下半年每位基层党组织书记要以“挖掘亮剑精神,塑职业化团队”为专题,进行一次党课的专题讲座。“三会一课”工作小组要定期不定期的深入到各级党支部,亲自体验各党组织书记专题讲座的效果。
9.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 篇九
按照省委、省政府“抓信息引导和市场服务, 促进产品衔接和市场开拓”的有关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畜牧行业各类生产资料及畜产品网上展示促销工作, 省局门户网站 (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 于“国庆”前全面改版后, 在“畜牧市场”专版, 为全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专合组织, 搭建畜牧生产资料及畜产品的供求、展示、促销平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参与对象和内容
1. 参与对象
畜禽养殖、投入品生产企业 (种畜禽兔场、大中型养殖场户、养殖协会、专合组织和饲料、兽药生产等) 、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经营销售企业。
2. 参与内容
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成幼畜禽及兔子;饲料兽药原料及成品;畜禽圈舍设备;饲料兽药器械;牧草种子及成品;裘皮、蜂产品;家畜 (猪、牛、羊) 、禽兔和肉蛋奶等粗加工和精深加工产品。
2基本要求
1.填报要求
为规范网上生产资料及畜产品展示、促销等信息发布工作, 所有参与网上展示、促销和供求信息的单位, 须填报工商注册登记号 (协会填报民政等其他审批部门的批文号) 、单位简介、联系方式 (地点、邮编、电话、邮箱、联系人、网址) 等。
饲料、兽药 (含消毒药、驱蚊蝇药等) 、药械、牧机、草种等生产 (销售) 企业, 须填报生产 (销售) 许可证、产品批文号等。兽药生产企业还须填报GMP企业资格批文号。
种畜禽生产企业或单位, 须填报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号。
畜产品 (肉、蛋、奶) 获得“三品一标” (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有机畜产品、生产地理标志) 的生产企业, 应填报“三品一标”之一的批文号。
学生饮用奶等乳制品生产企业, 须填报相关批文号。
2. 基本方法
各企业或单位点击进入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畜牧市场”专版后, 首先注册会员, 填报企业或单位的基本信息。待审查并原则通过后, 即可按网上提示的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进行网上自主发布。生产资料和产品, 做到一品一报。
3 启动时间
10月10日起, 即可开始网上发布。力争配合10月底在成都隆重举行的“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以展示和提升我省畜牧行业各类生产资料和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形象, 开拓我省畜牧销售市场, 搭建畜牧市场信息平台。
4其它事项
1.各地畜牧部门、省级有关直属单位和协会, 要高度重视畜牧市场信息平台的搭建工作。接本通知后, 通过文件、会议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 迅速动员和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内畜牧行业各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 (养殖场户、养殖协会、专合组织) , 积极参与网上畜牧生产资料及畜产品的供求发布及产品展示促销。
2.各企业或单位, 务必本着诚实守信、质量第一的原则参与网上发布。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一经发现将取消发布资格并通报。
3.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为各专合组织、生产和加工经营企业, 开设了“专合组织”、“企业之窗”、“企业动态”、“招聘求职”、“畜牧龙头企业查询”等栏目, 欢迎大家赐稿。
网上发布工作有何疑问, 请及时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28-85540720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 篇十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
(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
(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
(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
(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已经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范围包括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的,在办理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时,只需出示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上传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或加盖招标代理机构CA电子印章的扫描件。
4、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等重要文件上未加盖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
5、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招标代理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公告发布
1、国有资金投资且预计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的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房屋建筑工程: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2)市政公用工程: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
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转运站。
2、符合上述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关于拟招项目预计合同额的情况说明(无立项批复时),作为判断是否采用资格后审的依据。
三、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一)资格预审文件设定的所有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按照《通知》规定,以附件形式集中列入评审办法中,并同时注明“资格预审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下列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下列否决性条款为准”或者类似的表述。
(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集中列入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1、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四、招标文件编制
(一)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所有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按照《通知》规定,以附件形式集中列入评标办法中,并同时注明“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下列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下列否决性条款为准”或者类似的表述。施工招标采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应当将《示范文本》评标办法中通用部分与专用部分的废标条件集中单列。
(二)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集中列入废标条件: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拟派项目负责人缺席开标会的;
8、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三)施工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将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集中单独列入工程量清单中;
2、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将以暂估价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集中单独列入暂估价表中。
(四)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应明确: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1、所谓“合格制”就是通过制,即评标办法中不设置技术部分量化评审标准和分值,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评审因素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即为通过。招标人在评
标办法中至少应当设置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五项评审因素,其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三项因素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即通过合格制评审。
2、评标专家在技术标评审中应当独立评审,发现上述三项评审因素中任意一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即为未通过合格制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未通过合格制评审的原因。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评审结论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评审结论。
3、除按照《通知》规定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以外,其他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分包工程和设备、材料,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预计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1、由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实施招标;
2、招标过程中的各类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等)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
3、评标(评审)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对等选派,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主动弃权的除外。
相关文件中应设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栏”,未经建设单位审批盖章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
(六)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涉及到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应当针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单独设加分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技术评标项中,将自主创新产品列出作为评审因素,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
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招标人应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其他相关服务人工费用标准计取。其中: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人工费用按照给定的人工单价和暂定工日数量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响应招标人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监理费报价进行响应性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报价的投标文件应当作废标处理。
(八)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1、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2)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建造师专业类别及资格等级、安全B本)、业绩等条件不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3)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不低于已经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得分。
2、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同意投标人变更通过资格预审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书面意见,以及更新后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资料纳入投标文件中。
3、资格预审采用纸质文件进行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招标人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意见、资格预审文件、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在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4、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向招标人递交加盖投标人CA电子印章的电子申请文件,并保存回执;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化平台向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回复加盖招标人CA电子印章的书面意见,并保存回执。在评标委员会开始进行符合性审查时,电子化交易平台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递交的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及递交回执信息、招标人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意见及回执信息、电子资格预审文件、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投标人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电子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九)实行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作为投标人委托代表且必须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应承诺其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即为该项目投标委托代理人。
使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年版)》的项目,招标人应
当将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的“投标函”中增加“我方承诺:我方拟派该项目负责人:即为投标工作全权委托代理人,负责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签署开标记录等有关工作。”或类似的描述。
五、开标
(一)施工、监理招标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二)材料、设备招标项目,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委托代理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三)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代理人迟到或未持本人CA电子印章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1、采用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2、开标会记录
3、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二)招标人应当将上述1-5项内容作为《中标结果公示登记表》的附件予以公示。
(三)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依法确定中标人。
(四)除经重新评标后,中标候选人的排名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以外,其它情况不再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
七、符合《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办理招标投标集中备案手续:
(一)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可以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办理有关抽取专家手续,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封闭评标区组织评标后,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备案管理事项有关资料一次性提交,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二)招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外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后,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备案管理事项有关资料,及以下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1、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其评标专家库满足《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9号令)第八条规定的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招标人从其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书面证明;
2、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书面证明。
八、施工合同条款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项目在合同文件中以附件形式集中单独列出;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1、承包人为本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
2、承包人为外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机构全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
九、招投标监管部门对部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评标后评估
(一)评标后评估是指由专门组建的专家小组,对有关施工项目专家评标程序、结论的公正客观性和合法性等进行的评估。评标后评估结论不影响中标结果,评估的结论将作为评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依据。
(二)评标后评估主要针对资格预审、评标、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投标过程进行评估。
(三)评标后评估项目的确定:
1、采用直接确定方式选取的后评估项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评标开始前通知招标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工程;
(2)由市招标办委托给区(县)招标办代为监管的招标项目;
(3)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估的。
2、采用随机确定方式选取的后评估项目,市招标办在适当时候通知招标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出现过投诉或者举报的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认为进行后评估有助于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
(2)以一定周期内完成施工招标项目总数为单元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的项目。
十、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并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员制度,组织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为施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熟悉招投标及合同订立过程,掌握合同管理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施工现场,具备良好的责任意识和沟通能力。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施工合同管理培训考核,施工企业应做好本单位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各项组织工作。
(三)施工企业进行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时,必须在合同备案阶段提供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纳入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库的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流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或合同解除的,可视为施工合同管理员的职责已履行完成。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1]12号
颁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1-12-1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六、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投标人进行加分。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九、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十、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一)采用资格预审时的资格预审结果;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实名办理业务,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三、评标专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的评标行为应当遵守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守则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招标项目全部资料的保存工作,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资格预审评审、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工作的依据。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开标、评标等活动和招标投标有关主体进行实时监督。
十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备案合同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十八、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应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上办理,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并加强对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考核。
十九、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05]12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 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 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 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 特色缺失, 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 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 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 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 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 建设美丽中国,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 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 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 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 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二) 总体目标
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 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 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 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 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 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 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创新规划理念, 改进规划方法, 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协调发展理念, 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 划定城市开发边界, 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 引导调控城市规模,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 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 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 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 保证生态用地,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推动城市集约发展。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五) 严格依法执行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 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必须严格执行。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 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从制度上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 不得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 都要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 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 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 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 提高城市设计水平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通过城市设计, 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 协调城市景观风貌, 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 完善相关技术导则。支持高等学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 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七) 加强建筑设计管理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 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 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坚持开放发展理念, 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 规范决策行为, 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 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为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 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 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 提高建筑师的地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 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
(八) 保护历史文化风貌
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 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 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 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 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 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 展现城市风貌。用5年左右时间, 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四、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九)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十) 加强建筑安全监管
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 (高切坡) 、隧道 (地铁) 、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 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 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 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 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 缩短建造工期, 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 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 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 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 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五、推进节能城市建设
(十二) 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 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 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 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十三) 实施城市节能工程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 加大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明确供热采暖系统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 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 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大力推行采暖地区住宅供热分户计量, 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现供热分户计量, 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四) 大力推进棚改安居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 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 到2020年, 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完善土地、财政和金融政策, 落实税收政策。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 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 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十五)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城市经验, 逐步推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 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 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 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各城市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 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 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完善管理制度, 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十六) 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 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 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 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 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 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 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 形成完整路网, 提高道路通达性。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 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 km2, 道路面积率达到15%。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 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 鼓励社会参与, 放宽市场准入, 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十七)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 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 到2020年, 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 大城市达到30%以上, 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 m内全覆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改革公交公司管理体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 增强公共交通运力。
(十八) 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 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 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 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 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 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 (站) 、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全社会开放。推动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 方便居民文体活动, 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 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 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证照办理服务等方面, 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十九) 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 加快实施改造。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 加大建设投入力度, 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 确保饮水安全。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 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 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 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 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七、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 建设海绵城市, 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缓解雨洪内涝压力, 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 推广透水建材铺装, 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 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二十一) 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 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 治理污染土地, 恢复城市自然生态。优化城市绿地布局, 构建绿道系统, 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 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建设森林城市。推行生态绿化方式, 保护古树名木资源, 广植当地树种, 减少人工干预, 让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鼓励发展屋顶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 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
(二十二) 推进污水大气治理强化城市污水治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抓紧治理城区污水横流、河湖水系污染严重的现象。到2020年, 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 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 老旧住房也应当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 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 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城市工业源、面源、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力度, 着力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加快调整城市能源结构, 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深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动员全社会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二十三) 加强垃圾综合治理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 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 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 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强化城市保洁工作,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统筹城乡垃圾处理处置, 大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 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通过限制过度包装, 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 推行净菜入城等措施, 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利用新技术、新设备, 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 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四) 推进依法治理城市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 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 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十五) 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确定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主体, 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 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 完善城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 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 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信息公开, 推进城市治理阳光运行, 开展世界城市日、世界住房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二十七) 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 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 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 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推进城市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到2020年, 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通过智慧城市建设和其他一系列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措施, 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二十八) 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 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 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从青少年抓起, 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将良好校风、优良家风和社会新风有机融合。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 增强市民法治意识。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 加强组织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 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 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定期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定期组织新任市委书记、市长培训, 不断提高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 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中央提出的总目标, 确定本地区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城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 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落实工作经费。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 确定考核指标体系, 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 篇十三
计算机科学系各班级:
学风是高等学校办学思想、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大学精神和大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系的学风建设,确保学生正常的学习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经系学工办研究决定,特制订以下方案。
一、学风建设原则和目标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实际情况,人人参与,全员育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坚持“理想引学风、教风带学风、管理促学风、活动浓学风、环境育学风”,完善“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努力使学生牢记“诚”“勤”二字,构建学生独立、自主、求实、创新的优良学习风气,创建和谐校园,培养“有感恩之心、有博大胸怀、有吃苦精神、有创新意识、有创业能力”的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
二、具体内容和处理措施
1、保持良好的学习风气,严禁上课迟到、早退、旷课;严禁上课干扰他人学习,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2、加强课外学习引导。要引导学生合理分配课外时间,在学生中倡导早锻炼、晨读和晚自习。
3、不乱丢、乱吐、乱画;对肆意破坏教学环境,扰乱课堂秩序,损坏公共财产者,予以严肃纪律处分。
4、狠抓考风建设。加强考风考纪和诚信教育,班级要召开主题班会,认真组织学生学习考试规定和考试纪律,教育学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学术道德,杜绝考试作弊和论文抄袭等现象发生。对于违纪违规学生,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在教学区保持行为举止文明,女生不能穿吊带,男生不能穿背心、拖鞋进教室。
6、大学四六级考试临近,报考同学积极做好最后的复习迎考工作,珍惜四六级培训班的培训机会。
7、培养自主学习能力,高效利用晚自习时间,学生会学习部会不定期检查晚自习出席和纪律情况。
8、各科任教师有责任加强课堂纪律的教育,并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方面来抓,把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来记录。
9、加强班级建设,发挥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骨干作用,创建班级良好氛围。班级要建立学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使学生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课堂上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提高学习效率。通过班级开展优良学风创建,增强班级凝聚力,提高班级整体竞争力,在班级同学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学习氛围,对于学习上有压力的同学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不让一个同学掉队。
10、强化学生宿舍生活区的管理。在宿舍生活区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避免沉迷网络,养成良好作息习惯。
三、工作安排
1、系教研组,系学工办,系团委,系学生会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具体实施方案,部署整治工作安排。辅导员组织学生班级召开主题班会,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和文件,要求班级和学生个人围绕通知内容进行自查并及时整改。辅导员带队深入学生课堂、晚自习和宿舍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对经常违反课堂、晚自习以及宿舍纪律的学生进行教育。
2、办好办精最后几次四六级培训班,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学生前来听课学习。
3、在学校范围内对因纪律需要进行违纪处理的学生进行处分,并通报全校。
四、相关要求
1、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对学生课堂迟到,旷课、早退、带早餐进教室等违纪行为的整治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并建立联动机制。
2、辅导员对违纪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对需要进行纪律处分的学生报至院相应部门,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对违纪学生做出纪律处分,所有处分一律记入个人档案。
3、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及入党积极分子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做好同学的宣传教育工作。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如存在上述违纪行为从重处理,除取消本学年评优评
奖、推优入党资格外,根据相关规定,学生干部解除职务,正式党员给予党内处分,预备党员延期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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