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休假制度修改

2024-06-27

强制休假制度修改(共10篇)

1.强制休假制度修改 篇一

个人总结

按照*****强制休假工作的安排,于***年**月**日在****进行强制休假,本次强制休假临时接管工作共计****的时间,本人主要负责接管***的工作并配合稽核检查人员做好检查工作,现就在***强制休假期间本人的工作总结如下:

1、端正思想,迎难而上,时刻保持高效工作状态

我在工作中始终树立客户第一的思想,把客户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来办,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要求自己对待工作必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任劳任怨,积极工作,从不挑三拣四,避重就轻,对待每一项工作都尽心尽力,按时保质的完成,在日常工作中,始终坚持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顾全大局。

2、身体力行,狠抓落实,力求圆满出色完成任务 在工作方法上,我始终做到“三勤”,即勤动腿、勤动手、勤动脑,以赢得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做到以诚相待,把客户的利益视为自己的利益,细致、用心的为客户服务,真正体现了客户第一的观念。

3、努力学习,不断进取,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作为一名接管前台工作的人员,有时自己在服务中还不够耐心细致,需要掌握的知识还很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自觉加强学习,向理论学习,向专业知识学习,向身边的同事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是网银的相关知识,全面提高综合业务知识水平。克服年轻气躁,做到脚踏实地,提高工作的主动性,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在点滴实践中完善提高自己,决不能因为取得一点小成绩而沾沾自喜,骄傲自大,而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与时俱进,创造出更大的辉煌。同时继续提高自身政治修养,强化为客户服务的宗旨意识,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更合格的**人。

通过本次强制休假临时接管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自己业务知识,填补了以前的不足,吸取了丰富经验,为以后更好的完成强制休假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年**月**日

2.强制休假制度修改 篇二

天思„2011‟人字002号签发人:汤开勇关于《考勤请休假管理规定》修改的通知 天思各职能部门:

为了公司制度的规范化,公司管理层对《考勤请休假管理规定》进行一些修改,具体如下:

一、在原《考勤请休假管理规定》第一条考勤管理规定第二节:“员工如漏打卡,一个月内累计未打卡三次以上的,每超出1次罚款20元。修改为:一个月只要有未打卡者,每次扣除20元,并扣除相应的全勤奖。”

二、在原《考勤请休假管理规定》第一条考勤管理规定第四节:“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以内给予口头警告;累计4次,扣发其当月工资的5%。修改为:当月只要有迟到、早退者,每次扣除其当月工资的5%,并扣除相应的全勤奖。

三、此制度从2011年3月16日开始执行,在3月16日之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给予口头警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考勤请休假管理规定抄送:总经办,财务部,采购部,销售部,商务部,行政人事部,通

信产品事业部,技术支持中心,软件研发中心、湖南办

行政人事部2011年3月16日印发

3.休假、请假制度 篇三

一、员工每半月工作14日,可享有每半月休假1天,由经理安排休假,双休日不安排员工休假,有急事应以书面申请,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

二、病假:病假需持医院有效病历单方可请假,扣除当天工资,特殊情况除外。

三、事假:员工有事请假,提前两天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条由经理同意后方可请假。

四、旷工处理:员工旷工一次,扣除三天工资。

五、迟到、早退五分钟以内,算迟到,扣5元,三十分钟后算旷工。不可电话请假或代请。

六、以上请假迟到早退扣除所扣工资外扣除当月全部勤奖50元。

七、法定假日:元旦、国庆、五一,当月可享受三天休假。(含原月两天正休)

八、员工在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员工每月发全勤奖50元。(不包括清洁工、夜班、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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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休假制度 篇四

第一节 假别及请假

第一条 公司假别有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年休假、法定节假。各种假别的计算最小单位为半天,不允许按小时计假。

第二条 除法定节假日等无须专门履行请假手续外,员工休假应事先履行相应的书面请假手续。

因情况特殊无法事先请假或无法书面请假的,应当天与部门负责人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在获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于请假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并报人事管理员处备档。

未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如实填写《休假申请单》,申请婚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的,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员工填写《休假申请单》时必须留下有效的假期联络方式、紧急联系人,以及紧急联系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员工填写《休假申请单》后,应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员工请假一日内(含)由部门经理批准;一日以上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综合办主任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备案。

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人事管理员归档备案。

第六条 员工请假经批准后,应将批准签字后的《休假申请单》报人事管理员存档后方可休假。

第七条 经批准的假期期满而未按时返岗且未办理相关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或请假有欺骗行为的,均作旷工处理。

第八条 如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当时或当地规定执行。第九条 综合办负责考勤管理制度、请假制度的解释、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二节 事假

第十条 员工因个人事务无法上班的,应提前1天请假。因突发原因需要临时请事假的,可当时填写《休假申请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事假均为无薪假。每位员工每年事假连续不得超过7天或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含双休日),超出部分公司不予批假,如仍未上班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三节 病假

第十二条 员工申请病假应于当日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事后1日内补填《休假申请单》,并附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办主任审批后,方可作为病假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持医院开具的门诊病假证明请病假时,一次最多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连续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如仍需请病假的,须同时提供病历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发票,不能提供的,不再批准病假。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病假的员工,一经查证,均按旷工进行处理。

第四节 工伤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而产生的假期。

第十六条 工伤假期的时间及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执行。员工工伤假期满,未能返岗工作且无相关请假手续的,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节 婚假

第十七条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若符合国家晚婚规定的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2天共15天。

第十八条 员工请婚假须提前两周填写《休假申请单》,连同结婚证复印件、原件一起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做好部门工作安排后,交综合办负责人核实签字,经总经理批准同意方可休假。

第十九条 婚假包括婚假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的六个月内一次休完。

第六节 丧假

第二十条 员工直系亲属亡故,给予丧假3天,非直系亲属亡故,给予丧假1天。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丧假包括丧假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七节 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第二十二条 女员工顺产分娩,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3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流产、难产、剖宫产、多胞胎等按照国家规定假期相应予以调整。产假为日历天数,遇节假日不顺延。

第二十三条 除流产等特殊情况外,女员工拟休产假的,应在产假休假前一个月,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共同批准,指定工作代理人做好工作交接后,女员工方可休假。

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休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机构发给的生育补贴。产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岗。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续假的,须提前15日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批准与否。

第二十五条 晚育的公司男员工可享受带薪护理假(含节假日)10天,提前填写《休假申请单》,休假结束后2日内向公司综合办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带薪护理假须在婴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休完,不延期。

第二十六条 女员工从其产假后重新工作之日起至其子女满一周岁之日止,享有每个工作日两次、每次三十分钟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员工可以每天一次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无论何种休假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经与部门经理协商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提交至人事管理员和综合办备档。

第八节 年休假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休年假5天,司龄在5年以上(含),可休年假10天。员工拟休年假时,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同意,报综合办审核,按权限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九条 若公司统一放假或组织旅游活动,年休假与相关天数进行冲抵,法定假期与公休假除外。

第三十条 员工离职前,当年应休年休假未休完的,应在离职前申请休假,否则其未申请的年休假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二条 年假须于当休完,不可跨累积。员工休完当年年休假后,有出现前一条情形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病假、事假在履行过请假手续后,可申请用未休的年休假冲抵。

第九节 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安排出勤工作的员工外,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依法放假,员工无须另行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法定节假日内出勤工作的员工,按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给予加班工资。

5.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篇五

为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综合工时制,上下班时间根据生产进度由主管安排。

二.迟到

2.4 考勤管理:

2.4.1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期间不得脱岗、串岗,员工出勤必须到门卫处签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需签到,但应根据“出差通知单”在人力资源部做好记录并及时销差。

2.4.2 项目经理部的员工的考勤由项目经理部各个部门的负责人指派专人记录,每月1日报到下面经理部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汇总统计后,于每月3日将上月的员工考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4.3 考勤报表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

2.4.4 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每漏报1人次罚款50元,3人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并加倍处罚;每虚报1人次罚款100元,2人次以上者予以全公司通报并调离工作岗位并罚款500元。

2.4.5 任何人员不得刁难考勤人员,否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4.6 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考勤记录,否则给予记过处分。

2.4.7 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每迟到、早退在30分钟以内的一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在30分钟(含)以外4小时以内按半天旷工论处,超过4小时者以旷工一天论处,凡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10%的岗位工资,旷工半天者扣发当月2%的岗位工资

2.4.8 当月累计旷工5天和全年累计旷工15天者予以开除。

2.4.9 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职能检查、专职检查中发现有无故(无其他人证)脱岗、串岗者,每次罚款20元,当月累计三次以旷工一天论处。

2.4.10 公司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者,记嘉奖一次。休假

3.1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产假。

3.1.1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国际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3.1.2 探亲假:

3.1.2.1 享受条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及集中休假期间与之团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

3.1.2.2 假期规定:

(1)已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路途时间另计。

3.1.3 婚假:

3.1.3.1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享受3天婚假;

3.1.3.2 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上条规定外另根据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再给予一定假期。再婚人员不享受晚婚待遇。

3.1.4 丧假:

3.1.4.1 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给予3天丧假;旁系亲属(双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给予丧假1天。

3.1.4.2 路途时间另计。

3.1.5产假:

3.1.5.1 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产假。

3.1.5.2 晚育者可享受105天产假;难产或剖腹产者可享受10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础上,每胎多加15天的产假。

3.1.5.3 男员工享受7天的护理假。

3.1.5.4 有不满18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路途时间另计。

3.1.5.5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

3.1.6 因公司施行综合工时计算制,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视情况由公司决定是否休假,不能休假时应正常上班,累计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由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安排相应的假期进行倒休。请假

4.1 请假分为病假和事假两种。

4.2 病假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住院者以6个月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的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年为限(工伤除外)。

4.3 事假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7天(外地员工的路途时间不计在内),续假不得超过3天。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经核实者除外。

4.4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关键岗位须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离开公司,项目经理部的员工到综合办公室备案。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来不及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4.5 员工请假后,直接上级应提前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总监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4.6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所在部门负责人处存查。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应及时销假。

4.7 员工请假期满如没有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4.8 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情况时,则对所请假期按旷工论处。

4.9 请病假必须出具县(区)级以上或公司指定医院的证明。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4.10 住院或经总经理特别批准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能上班者,应由就医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原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进行三个月的试工考评,试工期间待遇按原工资标准计发。对达到要求者留职。达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对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从者,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11 异地员工请病假,原则上不许回家休养。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报请总监批准。

4.12 请假批准权限:

4.12.1 事假:1天到5天(含)以内,员工须经直接上级同意,由该部门最高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但限10天以内。

4.12.2 病假:1天到5天(含)以内,员工须经直接上级签署意见,由该部门最高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但限30天以内。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的,且有县级医院证明的,总经理有权特批。但时间以一年为限(工伤除外)。

4.12.3 探亲假由其隔级上级批准。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会批准。

4.12.4 部门经理(含)以上管理员工的请假在工程施工期间还须报董事长审批。

4.12.5 假期待遇

5.1法定节假日期间待遇: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津贴照发。

5.2 病假期间待遇:

5.2.1 病假期间(30天以内),凡在公司工龄满三年(含)以上的职工,享受60%的岗位工资,工龄不满三年的职工享受50%的岗位工资。

5.2.2 请病假30天(含)以上直至一年,只发本市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

5.3 事假期间待遇:事假期间的工资不予计发。年累计事假3天(含)以上5天(含)以内者,扣发20%的年终奖金;年累计事假5天以上10天(含)以内,扣发50%的年终奖金;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者,不发年终奖金。

5.4 探亲假期间待遇:工资、福利照发,年终奖金扣发10%。员工探望配偶及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公司按硬座席票价给予补助,超出部分自理。

5.5 婚、丧、产假期间待遇:工资、福利照发,婚、丧假年终奖金照发,产假扣发30%的年终奖金。附则

6.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和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6.2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6.员工休假制度 篇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劳动纪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外籍特聘员工不适用此制度,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条

休假管理原则

(一)‚合理规划,提前申请‛原则

为避免集中休假对工作的不利影响,员工在年初需要对自己的休假时间提前规划,并与直线领导提前沟通统筹安排。

员工在正式休假前,应提前告知直线领导并正式履行休假申请手续,妥善安排休假期间的工作,待请假申请获批后,方可休假。

(二)‚两级审批‛原则

员工休假申请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领导共同审批。第四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指‚本单位司龄‛或‚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

对于在平安系统内不同法人之间有调动记录的员工,根据‚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就高确定休假标准。‚本单位司龄‛和‚系统内累计工作年限‛的核定标准,严格遵照公司《关于明确司龄相关问题的通知》(平保人“2007”92号)的规定。

第二章

假期及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

第五条

周休息日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一般情况下周六、周日属周休息日。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青年节等属法定节假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根据国家规定,以上假日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在国家未明确青年节休假的上限年龄前,上限年龄暂按《共青团团章》规定的离团年龄执行;国家如有明确规定,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妇女节和青年节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不再补假。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第七条

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按当地政府法律规定增加奖励假。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合理的实际路途时间计算,由人事部门核定给予,最高不超过4天。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第八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死亡,需要本人料理,可申请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根据合理的实际路途时间计算,由人事部门核定给予,最高不超过4天。

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第九条

产前检查假

(一)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提供孕检证明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请假期间可视为工作时间。

(二)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公司给予每天30分钟的外出散步时间。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产假及看护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连续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员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

(二)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三)进行节育手术的员工,其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者,按当地政府规定天数可休看护假。

(五)产假及看护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六)产假及看护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七)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 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哺乳时间

凡生育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一日内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哺乳时间内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相关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民族假

少数民族员工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民委确定的法定民族假日。民族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

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累计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累计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本单位 工作时间‛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本单位工作时间‛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病休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救济费。

(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公式

‚累计工作时间‛=非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本单位工作时间‛

1.‚非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的核定

在国家未明确‚累计工作时间‛的有效核定方法前,公司根 据员工出具的有效证明(仅限于该员工在其它企业缴交社会保险累计时间和人事档案记载各段工作年限的累计时间),据实计算。

国家如明确‚累计工作时间‛的有效核定方法,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2.‚本单位工作时间‛的核定

计算起止时间为自员工入司之日起,至员工病假申请之日止,据实计算。

3.在员工未出具有效证明前,‚累计工作时间‛默认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年休假

各员工应在每1月份通过PeopleSoft系统提前规划当的年休假,并及时向直线领导提出休假申请,经与直线领导沟通协商后安排休假。

(一)休假

年休假的休假为自然,即当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当年休假天数确定:

1.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当应休年休假‛天数:(1)享受标准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8天;已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含20年)的,年休假1

天。

(2)‚累计工作时间‛核定方法同第十三条第(三)款。但本条所指的‚本单位工作时间‛以‚‛为单位计算,计算起止时间为员工入司起,至休假当12月31日止。

2.新员工(含外招干部)入司当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第1条第(1)款规定的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当12月31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其中在试用期内可申请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入司之日起至申请当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超过半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按半天计算,不足半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天数对应‚工作日‛,不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可按‚小时‛计算。

(四)假期顺延

直线领导应合理安排员工在当享受年休假。对于直线领导安排员工休假,因员工本人原因且确认不休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工作需要在当无法安排年休假的,直线主管及时与员工沟通并协商一致,可顺延至下一3月31日前继续有效(以下简称‚顺延假期‛):

1.员工应优先使用‚顺延假期‛。

2.员工在申请‚顺延假期‛时,享受天数不可超过其在上一未休完的年休假天数。

3.‚顺延假期‛可与当年休假合并享受。

(五)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六)公司对各层级管理干部(即B类及以上干部)的年休假建立‚强制休假‛管理原则。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公司可随时强制安排当年休假,强制休假的时间不低于各管理干部当年休假天数的50%。

或每年12月1日(如遇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门统计各层级管理干部当的年休假情况,未休足天数的人员可强制安排在下一3月31日前休假。

(七)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补偿 1.‚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标准

‚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标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的规定执行,即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情况的界定 直线领导因工作需要未批准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应与员工协商另行安排休假时间,员工应再次申请。

若员工另行申请一次(含)以上,直线领导仍无法全部满足员工休假需求,使该员工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休足上一‚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休足‘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情况‛。以上休假申请(含未获批准的休假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准。3.在前条规定的前提下,员工应于次4月1日至6月30日间,以签报形式提出补偿申请,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领导审批确认。

4.补偿标准

在员工申请获批的次月,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应休未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时,计算基数为上剔除加班及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规定剔除的其它福利津贴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八)离职员工在离职当的年休假天数核定

离职员工在离职当的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当1月1日至离职日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超过半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按半天计算,不足半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若当已休年休假天数低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应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休完;若当已休年休假天数不低于以上计算结果的,员工不得在正式离职日前申请年休假。

(九)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休假,已休的当年休假天数,在下年休假天数中做相应扣减: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五条

义务献血假

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公司鼓励员工参与各种形式的义务献血活动。对义务献血的员工,献血当天给予休假半日。销假时需提供《无偿献血证》。休假期间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加班调休

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员工加班工作需要调休的可以申请调休。调休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可按‚小时‛计算。调休期间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

申请时间在‚半日‛以上的(含‚半日‛),应优先申请年休假或调休。待当年休假或加班调休享受完后,方可申请事假。

申请时间在‚半日‛以内的,事假时间按‚小时‛计。原则上,员工当事假累计天数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第十八条

异地任职管理干部的假期安排另行规定。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请假手续

员工请假须遵照先请假后休假的原则,应提前通过网上考勤系统申请,特殊紧急情况应事先征求直线领导的同意,事后应及时通过网上考勤系统进行补假。

员工请假应提前安排好本岗位工作,并指定工作交接人。

第二十条

审批程序

7.公司休假制度 篇七

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员工的权益,规范公司休假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经理级别以下的所有在岗员工。第三条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休假制度。

第四条 国家法定假日休假:

1、元旦:一天,或按国家公布的时间。

2、春节:三天,或按国家公布的时间。

3、国际劳动节:三天,或按国家公布的时间。

4、国庆节:三天,或按国家公布的时间。

5、双休日:周六、周日(如遇特殊情况,公司另作安排)。

6、其它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7、以上假期,不论时间长短均给以全薪。

8、对于因工出差员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

第五条 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每人每年享受20天带薪休假。报经直接上级批准后,可于工程结束后利用工闲期进行休假。如果休假与工作安排发生冲突,由公司另行安排休假时间。

第六条 一般连续出差3个月增加2天休假,连续出差6个月增加4天休假,以上按比例递增,在年休假20天上累加。

第七条 员工当年休假未休满20天者,不作跨累计,自动清零。

第八条 工程期间休假:在工地上利用工闲期间,就近走访亲友,视为休假,应通过项目经理报经部门经理批准,回公司后到考勤管理员处登记,期间不计发出差补助。如走访亲友后返回保定,其回保车票视为出差往返予以报销。

第九条 婚假:凭结婚证在考勤管理员处申请休假,按国家规定一般婚假为3 天,晚婚加15天(计时以登记时间为准)。晚婚(周岁标准)男:25岁;女:23岁。

第十条 产假:执准生证明及医院相关证明在考勤管理员处申请。

1、正常产假共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

2、难产增加15天产假。

3、24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增加30天产假。

4、在产假假期内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45天休假日。

5、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15天产假。

6、已婚女员工流产,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第十一条 护理假:属于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第十二条 哺乳假:执婴儿出生证明及医院证明,在考勤管理员处申请。

1、婴儿满1周岁前,每班工作时间给母亲30分钟哺乳时间。

2、多胞胎生育,每增加一个婴儿,加30分钟哺乳时间。第十三条 丧假:

1、直系亲属即:父、母、子、女、配偶。去世给假3天。

2、非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等其它第二代血亲。去

世给假1天。

第十四条 因工伤休假:

1、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报至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工伤申报。

2、经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为工伤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诊断给予一定假期,期限最长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可再延长12个月,并按公司制度给予其它福利待遇。

3、职业病:经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为职业病的按工伤情况给假,并按公司制度给予其它福利待遇。

4、员工休工伤假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5、在公司核准的工伤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

6、长期休假如超出规定时间,停发工资,改为疾病救济。第十五条 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休假:

1、病假:执医院证明在考勤管理员处办理休假手续。

2、非因工负伤:经核实确为非因工负伤情况后,按病假情况处理。

3、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及医生的诊断给予一定假期,期限为最长12个月。

4、在公司核准的病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

5、除公司统一安排外,个人体检不能作为病假,应视为事假处理。

6、长期休假如超出规定时间,停发工资,改为疾病救济。第十六条 个人事假:

1、定义:个人原因确实不得不参加的事情。

2、请假原因由直接领导及考勤管理员负责核实,并酌情给假。

3、事假每天扣发工资20元,事假每月不得超过3天,事假超过3天者,每天扣发工资40元,超过10天者扣发本月工资全额的50%,超过20天者扣发本月全部工资。

第十七条 审批流程:

1、所有员工休假,必需经直接上级批准后,通知考勤管理员记录在案;直接上级休假,由其上级主管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2、以上所有情况休假、请假原因由考勤管理员负责核实,如与事实不符,按旷工处理,并进行一定处罚。

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

1、部门经理有权准予3天之内的假期;10天之内的假期,由主管领导审批;凡超过10天者,须经总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生效。

2、部门经理休假,向总监申请,总监有权批准5天以内的假期,超过5天应由总经理审批。

3、总监、副总经理休假向总经理申请。第十九条 计时原则:

1、员工请假以审核批准的时间为限,超出时间视为旷工。

2、员工请假必需提前申报,不允许事后补假。

3、请假员工假满后正式上班之日,到考勤管理员处销假并正式报到上班,否则视为旷工。

4、休假时间以请假单上起止时间为准,中间跨法定节假日的情况,连续计算,不予减除。

第二十条 上述第五条-第八条休假标准适用于直接生产、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8.请休假制度 篇八

2.范围

酒店所有休假、请假人员。

3.职责

3.1总经理对本制度的执行负领导责任。

3.2财务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统计、核对工作。

3.3各相关负责人负责员工休假、请假的审批工作。

4.具体要求

4.1休假、请假细则(表格附后)

4.2排假

4.2.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员工休假天数作具体休假安排。

4.2.2 酒店主管以上人员,每月25日前将下月休假计划统一上报至总经办,由总经办以店为单位统一安排假期及提休,下月1号前征求完意见,无疑义后按照排假计划执行;因特殊情况调整假期或提休,必须上报总经办审批,未经批准严禁私自调整。

4.2.3 私自调休按旷工计。

4.3请假条的填写、传递要求

4.3.1员工除公休假外其他休假(包括病假、事假、工伤假),都必须填写假条。

4.3.2请假条必须由请假人本人填写,需写明请假天数、起止日期、事由。因特殊情况(病假、异地续假)本人无法填写,待休假完毕后补写假条。

4.3.3员工请假条批准后,上交到本部门主管处,同本月考勤一起报财务部。

4.4提休

4.4.1员工有特殊情况,如突然病倒或酒店的安排且本月假期已休完,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可提休下月假期。除酒店安排外,员工提休一次不可超过两天。

4.4.2若员工休假回家、生病需提前离岗的(两小时以内,包括两小时)经部门经理同意,可不计休假。

4.5春节休假规定

4.5.1由总经理确定春节休假的起始日期。

4.5.2年假按年前、年中、年后三批轮休。

4.5.3外省员工除正常给假外可加请至10天,当月工资按日工资发放。

4.5.4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须提出排假要求。

4.5.5春节休假连休可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排假计划直接审批。

5.检查

5.1各部门经理对各部门请休假情况进行检查。

5.2财务部需将员工考勤表与假条进行核对检查。

9.员工请假 休假制度 篇九

为了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公司特制定此请假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业务部及办公室的所有员工。

(1).员工不得有迟到,早退现象。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00-6:00

(2).因公司工作的不确定性,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视情况由公司决定是否休假。累计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由公司给予经济补偿或安排假期进行轮休。

(3).员工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向公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公司。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确有急事来不及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请假后,公司应提前安排他人替代其工作。较长假期须交接清楚以确保工作的延续。

(5).请假人应按时回岗,若须续假应提前告知公司,请示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续假手续。

(6).异地员工探望父母及配偶的往返路费,公司按票价给予报销,其他费用自理。另外,其他路费(如旅游等)公司不予报销。

10.休假制度 篇十

1、带薪假期

公司在坦华人员工在坦工作满一年者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带薪假期,为期24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副总以上级别可享受每年两次带薪假期,公司负担往返机票。

1)2013年1月1日以前入职员工,第一次休假可休30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第二次及以后休假按照公司正常标准执行。

2)2013年1月1日以后入职员工,可在工作满11个月后,向部门或分公司申请批准在第12个月享受第一次休假;第二次休假可在第一次休假结束7个月后的任意一个月申请,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第三次休假则需在工作满24个月后提出申请批准,以此类推。

3)公司所有员工每两年可享受一次休假提前至春节期间的休假待遇,即按规定第一次休假结束半年以后,可申请第二次休假提前至下一的春节期间,以此类推,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报行政部审批。

4)带薪年假超期,须报部门或分公司B级批准,超期7天以内(含7天)扣除相应天数的4倍工资,超期8-15天以内(含15天)扣除相应天数的3倍工资,超期16-30天以内(含30天)扣除相应天数的2倍工资,超期30天以上,则

自动离职。

5)工作满一年且一年内没有申请过事假者,如申请不休年假,公司可提供一张往返机票用于员工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来坦桑探亲,在此期间,除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照常发放外,并额外给予员工24天全勤工资奖励。如补发奖励之后在有效休假年限之前如需要再请事假或者请年假的,则之前的补偿奖励一并扣除。

各分公司可酌情自行调整,但不可高于此标准上限.2、病假

员工申请3天以内(含3天)短期病假,可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员工申请3天以上病假或须回国治疗,除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外,须报集团行政部审批,并出具由坦桑当地医院提供的相关医疗证明。

重大疾病,除根据保险公司条款予以相应赔付外,公司不予以额外报销。

员工病假期间享受全薪,但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备注:凡新入职员工须提供本人的《旅行健康证明书》。

3、事假

事假和带薪年假必须分开,不得连休。

2周以内(含2周)事假须由部门或分公司C级审批,3周以内(含3周)事假须由部门或分公司B级审批,3周以上事假须由A级审批。

员工需提前3天申请事假,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酌情批准,报送行政部审批。如需回国,申请事假人可使用公司原先提供的往返机票,或公司可协助事假申请人另行购买回国机票,由事假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切回国相关费用。

事假结束后,事假申请人须自行承担再来坦桑的往返机票,如不能返回,公司将扣除事假申请人留存公司的800美元押金。

如果事假需要延期,必须向A级权限提出申请,并报行政部备案。如没有提出申请擅自延期的,7天之内(包含7天)的扣除一个月的工资,超过7天的视自动离职处理。

员工事假期间不享受相应的工资、补助待遇。

4、婚假

申请婚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的带薪假期,报销往返机票,且婚假可与带薪年假连休。

5、产假

1)产假:申请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90天(包括路程往返天

数)的假期,报销往返机票。

产假期间,只发放国内部分工资。

依据个人情况,产假可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准许适当延期,产假延期期间不发放工资。

2)陪产假:申请陪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的假期,陪产假期间,发放60%的工资,报销往返机票。

6、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过世,员工可申请丧假。

2)申请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审批,给予15天(包括路程往返天数)的假期,丧假期间,发放60%的工资,报销往返机票。

7、该规定从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集团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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