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中致病性微生物PCR快速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2024-09-12

饮用水中致病性微生物PCR快速检测技术研究进展(共8篇)

1.饮用水中致病性微生物PCR快速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篇一

PCR-DGGE在制浆造纸废水处理微生物检测中的应用

聚合酶链式反应结合变性梯度凝胶电泳(PCR-DGGE)技术是近年来微生物分子生态学的研究重点,具有简便快速、可靠性强、不需要进行微生物的培养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废水处理系统中微生物的多样性和动态性的分析.本文概述了PCR-DGGE技术的发展、原理、影响因素以及在国内外废水处理的微生物检测中的`应用现状.将该技术应用于制浆造纸废水处理的微生物检测中对理解污染物的降解机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作 者:陈竹 陈元彩 Chen Zhu Chen Yuancai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资源科学与造纸工程学院,广州,510640 刊 名:造纸科学与技术  PKU英文刊名:PAPER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 25(6) 分类号:X793 关键词:PCR-DGGE   制浆造纸废水   微生物多样性  

2.饮用水中致病性微生物PCR快速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篇二

UASB反应器由于具有高的有机负荷、转化效率和操作简单的优点而广泛用于多种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处理.能否成功地培育颗粒污泥,是反应器能否高效和稳定运行的.关键.介绍了国内外几种快速启动厌氧生物反应器的方法及效果,其中包括投加无机絮凝剂或高聚物,投加细微颗粒物及选择压理论,这对废水处理的工程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作 者:石宪奎 倪文 江翰 作者单位:石宪奎(北京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北京,100083;黑龙江科技学院资源与环境系,哈尔滨,150027)

倪文,江翰(北京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北京,100083)

3.饮用水中致病性微生物PCR快速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篇三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应急处理预案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及时控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造成的危害,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的处理,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对全院临床工作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害,保障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管理

成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处理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

组长:李向前

副组长:胡晔党丽云

组员:任新苗张天钰王玉琪王芳许优李亚琴唐安琪周敏高振义隋晓宁石岗吕小惠田芮华张爱琴孙惠平崔晓丽曹久民

技术指导小组:指导事件的信息报告、现场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措施、医疗救治等工作的落实,配合防疫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高致病性病原体泄漏事件的调查。

组长:胡晔

组员:许优田芮华张爱琴孙惠平崔晓丽曹久民

二、部门分工

1.检验科: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生物安全知识培训,一旦发现高致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立即上报医院行政总值班、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及保卫科;承担感染人员及密切接触者的检测工作;负责对发生泄漏的现场及污染物的清洁消毒工作。

2.医务科:组织实施本院医疗救治工作,并监督预防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3.感染科: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泄漏事件的信息报告,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污染现场及污染物的消毒、隔离工作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感染;组织预防措施的培训;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及预防用药。

4.保卫科:对发生泄漏的现场进行封锁,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5.环卫科:负责协助有关科室进行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

6.药剂科:协助提供必备的消毒药品及防护用品。

7、防保科:负责做好感染人员的保健工作。

三、应急处理

1.信息报告:检验科人员应严格按卫生部规定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运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一旦出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传染病菌、毒种丢失事件按要求立即进行报告。

2.控制措施

(1)技术指导小组接到泄漏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泄漏事件进行确认,并对泄漏的病原体的性质及扩散范围进行充分评估。

(2)立即封闭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并封存标本,防止微生物扩散。

(3)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留取本底血清或者相关标本。

(4)对造成污染的工作环境及污染物进行消毒。

4.饮用水中致病性微生物PCR快速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篇四

第50号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及其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审批工作。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审批 第五条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六条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保藏及生物制品生产等活动,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符合《名录》对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要求;

(三)工程质量依法验收合格;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取得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证书;

(四)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

(五)从事实验室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六)应当明确实验室的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种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应当进行危害性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七)应当建立持续有效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

(二)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

(三)实验室认可证书;

(四)工程质量依法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六)实验室职能报告(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拟从事实验活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名单及危害性评估报告、实验内容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生物安全防护方案、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暴露及暴露后监测和处理方案等;

(七)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实验室安全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

(八)实验设施、设备清单;

(九)个体防护设备、用品清单;

(十)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程序: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

(二)卫生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论证,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评估和论证;专家评估和论证所需时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卫生部应当自收到专家评估论证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由卫生部颁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附批准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对不予批准的,由卫生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软件、硬件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按照程序报卫生部进行评价和审批。

第十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实验室需要继续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三章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一条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实验室申请从事《名录》规定在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或者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外的实验活动的,由卫生部审批;申请从事该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内且在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卫生部批准,并在卫生部指定的实验室中进行。

拟从事未列入《名录》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先进行危害性评估,提出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并按照程序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四条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开展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验活动是以依法从事检测检验、诊断、科学研究、教学、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为目的;

(二)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应当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三)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等;

(四)实验室应当根据《名录》,对拟从事实验活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危害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标准操作程序。第十五条国家对从事特定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由国家指定的实验室开展有关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申请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三)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审查意见;

(四)实验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报告;

(五)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需要由卫生部批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

(二)卫生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论证,提出评估论证意见;专家评估和论证所需时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卫生部自收到专家评估论证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实验活动的,由卫生部颁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由卫生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对于批准的实验活动,卫生部应当告知实验室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需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申报和审批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需要向卫生部备案的实验活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卫生部备案;

(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下,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的紧急需要,简化审批程序,临时指定合格的实验室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申报或者接受国家或部委级科研项目前,应当向卫生部申请生物安全审查;申报或者接受省级以下科研项目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物安全审查。第十九条实验室申请对科研项目进行生物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

(二)科研项目申报书及技术资料;

(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或者实验室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拟使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危害性评估报告、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内容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暴露及暴露后监测和处理方案等。

(五)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科研项目立项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或者转运至具备资格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第二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应当获得所在地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应当通知实验室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生物安全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第二十二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生物安全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和实验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臵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第二十六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备的实验记录和档案,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臵预案。

第二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并及时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评价,并报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管理的规定。

5.饮用水中致病性微生物PCR快速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篇五

采用快速渗滤系统处理微污染水,以河砂或风尘砂为滤料,以水库底泥或活性污泥作为接种微生物,进行系统启动阶段生物膜培养试验,对培养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当系统达到稳定状态时,COD去除率可达59.9%~69.3%,其它各项指标均可以达到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

作 者:高艳娇 黄继国 丘丕红 袁静敏 作者单位:高艳娇,丘丕红(中国地质大学环境工程系,北京,100083)

黄继国,袁静敏(吉林大学环境工程系,吉林,长春,130026)

6.饮用水中致病性微生物PCR快速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篇六

摘要:卤乙酸作为已检出的氯化消毒副产物中最具致癌性的一类物质,在饮用水的研究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从卤乙酸的生成机理及其影响因素、检测方法入手,对卤乙酸的研究进行了概述,并着重分析了影响卤乙酸生成的.各种影响因素以及其检测方法的优化.作 者:莫云 杨小丽 陆继来 高海鹰 方华 赵珊珊 MO Yun YANG Xiao-li LU Ji-lai GAO Hai-ying FANG Hua ZHAO Shan-shan 作者单位:莫云,杨小丽,高海鹰,MO Yun,YANG Xiao-li,GAO Hai-ying(东南大学市政工程系,南京,210096)

陆继来,赵珊珊,LU Ji-lai,ZHAO Shan-shan(江苏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210036)

方华,FANG Hua(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南京,210044)

7.饮用水中致病性微生物PCR快速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篇七

离子色谱-质谱联用技术测定饮用水及环境水样中的痕量高氯酸盐

建立了一种测定痕量高氯酸盐的离子色谱-质谱联用方法.选用高容量、强亲水性的阴离子交换柱IonPac AS20(2 mm)进行分离,以淋洗液自动发生器在线产生的KOH为淋洗液,采用等浓度淋洗.在不添加有机溶剂的情况下,淋洗液经过抑制器抑制后直接进入电喷雾-串联质谱(ESI-MS-MS),以负离子模式进行检测.同时采用多元反应监测(MRM)模式对高氯酸盐进行监控,以100.8/84.9、98.8/66.9和100.8/68.9为监控离子对,以98.8/82.9离子对的`峰面积进行定量.高氯酸盐质量浓度在0.05~50 μg/L范围内具有良好的线性(r=0.9985),检出限(S/N=3)为0.01 μg/L.将该方法用于饮用水以及地下水、雪水等环境水样中高氯酸盐的分析,并进行了加标回收实验,回收率在86%~110%之间,将实际自来水样品连续11次进样,所得高氯酸盐的峰面积的相对标准偏差(RSD)为1.6%.

作 者:史亚利 刘肖 张萍 蔡亚岐 牟世芬 SHI Ya-li LIU Xiao ZHANG Ping CAI Ya-qi MU Shi-fen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5刊 名:分析试验室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ANALYSIS LABORATORY年,卷(期):26(4)分类号:O657.63关键词:高氯酸盐 离子色谱-串联质谱 饮用水 环境水

8.饮用水中致病性微生物PCR快速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篇八

目的 利用SYBR GreenI荧光定量PCR方法,建立肠球菌实时荧光PCR检测方法,并初步应用于粪便中肠球菌的检测.方法 根据GenBank发表的肠球菌23S rRNA基因序列的.保守区域设计合成特异性的引物;利用构建的质粒标准品绘制两种标准曲线,构建基因拷贝数、细菌数为分析指标的定量分析模型并初步应用于粪便标本的检测分析.结果 所建立的SYBR GreenI荧光定量PCR方法检测灵敏度可达7个拷贝数/reaction.粪便样本根据实时荧光定量PCR方法所得的理论数值与培养菌值之间差异无显著性(P>0.05).非炎性腹泻标本中菌数与健康成人标本中菌数差异无显著性(P>0.05).灵敏度曲线所得的数值大于菌数标准曲线,可能由于DNA提取过程中存在部分的损失.检测粪便标本结果显示SYBR GreenI荧光定量PCR方法较平板计数法敏感、快捷、简便.结论 本研究建立了一种灵敏、特异、简便易行的肠球菌定量检测方法.

作 者:任月 袁杰利 卢行安 曹涤菲 蔡竹 REN Yue YUAN Jie-li LU Xing-an CAO Di-fei CAI Zu  作者单位:任月,REN Yue(大连医科大学,辽宁,大连,116027)

袁杰利,YUAN Jie-li(大连医科大学,微生态学教研室,辽宁,大连,116027)

卢行安,LU Xing-an(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大连,116001)

曹涤菲,CAO Di-fei(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9)

上一篇:灵丘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总结下一篇:彰显五四精神 唱响青春之歌

本站热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