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2024-12-02

未签劳动合同(8篇)

1.未签劳动合同 篇一

我跟老公在开了个小公司,做下来生意挺好的,因为我要经常去银行和税务,还要烧饭接电话业务报表什么的,我老公和弟弟在车间干活,我一个人忙不过来,就再的10月份招聘了一位文员,我是想试用期2个月,她说第二个月看她表现,要是好么就涨点,我们就答应了。

第1月试用期900,第二个月她做的也一般,我们也是给她鼓励,而且人家也提了要求了,我们就给她涨到1000。第三个月开始就是发正式工资了1500。劳动合同想等过年后签的。

现在这几天我正在打印劳动合同,我老公就说不想用她了,其实我也有这种想法。

三个月的时间也让我对她有点了解,工作方面一般般,嘴巴很会说,有点我接受不了,我们一个合作方有点欠款没打给我们,我叫她打电话催下,她电话是打了,但说话让人家听了很不开心,我在旁边都听不下去了,我想这家公司以后可能是不会跟我们合作了我想无论怎样他们毕竟是我们得客户也要客气点,这种情况发生过两次。我都是开玩笑的说你太凶了,我都怕了。

我这个厂里,总共四个人,我,我老公,我弟和她。我们忙不过来,她从来不会来帮我们,就往电脑那一坐,上淘宝,聊天或者做她得建筑工程管理的题目,好像是为了考什么证,她可以分到钱。这点我老公很不满意。说她根本就不尽心给我们工作。

上班基本每天都要迟到几分钟到几十分钟。每个月都会请个几次假,现在年假刚过了几天,她前天又请了一天半的假,早上来办公室里总要擦擦扫扫的,可她都是应付了事,弄个干毛巾桌上蹭蹭就好了,地也不扫,我不想说她,怕她不高兴,我都是自己再拿毛巾洗洗把桌子里里外外电脑传真机什么的都擦了,我想做给她看,她也该知道了吧,可还是没用,都是差不多年纪的,我不想弄的大家不开心。

现在想辞退她,但我们又没签合同,据说要付双倍工资,不知道她会不会拿这个来说事,因为我发现她挺在意这个的,平常没事就把合同法拿来说事,我们当时也没想这么多,第一次做老板招人,什么都不懂,哪想到会碰到这样精明的员工。

工资我们都是每个月按时发的,绝不托一天也不欠她一份钱,都是当月做当月结清,早上一来就给她。吃饭么饭都给她盛好了,她在的时候我们都是鱼啊肉的,她休息我们都是随便吃点什么。弄的好像拍她马屁一样,而且她做的什么令我们不满意,就像那两次跟客户要欠款,说话很不客气,我们还不敢说她,有时候我都有点怕她得,觉得她太会算计了,太精明了,我是属于那种软弱性格,没心机的,也不会做那种老板娘的架子,但时间长了我觉得我都成她得下属了,她得工作很轻松,就接几个电话,做几个报价单就行了,经常是一天都没电话也就不用做报价,一般一天真正忙的时间不会超过2个小时。其他时间她都在玩。礼拜天休息一天。她还嫌1500元的工资低。后来据我了解在我们这个乡下一个厂里的文员只有800最多1000元,而且工作量可多了。更不能上网玩什么的。

现在我们真的不想用她了,她没有给我们的公司带来效益,让我们减少工作量,相反的是给我们带来了烦恼,还要跟在她后面收拾烂摊子,那些客户我老公还得打电话过去道歉,试问我请这样的员工有什么意义?请问我该怎么辞退她,但又要合法呢?

我知道我们没跟她签合同是个漏洞,但这样的员工我留着有什么用呢?才三个月就这样了,以后还不知道怎样呢?

哎,本来想让她接我的手,我能放心把银行和税务方面的事教给她的,让她再招个人接手她得文员工作,她只要管理管理就可以了,我好回家生孩子的,看来又要耽误了。

[未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2.未签劳动合同 篇二

解答:你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费用。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 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未签劳动合同 篇三

同意倒签 等于放弃二倍工资

【案例】罗虹是2013年1月2日入职到一家公司的,虽然彼此就岗位、职责、工资、期限等内容达成了一致并已经按部就班地操作,但一直到2013年10月3日,公司才提出与罗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倒签到了2013年1月2日,罗虹当时并未提出异议。2014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后,罗虹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1月2日至10月2日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遭公司拒绝而成讼。但法院判决驳回了罗虹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倒签劳动合同,如果确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同样具有对应的效力。公司提出倒签劳动合同时,罗虹明知于己不利而没有提出异议,客观上公司也没有采取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及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认可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认可倒签期间劳动合同存在, 认可罗虹已经放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

条款不全 不等于具有二倍要件

【案例】 2013年10月1日,危萍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因公司成立不久还没有签约经验,而危萍也急于得到该工作,故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此后,公司按2300/月向危萍发放了工资。但危萍认为工资太低而于2014年4月2日提出辞职,并以劳动合同未明确工资标准,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应视为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计4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法院并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点评】 危萍的请求不能成立。的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但该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即是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虽属劳动合同所应具备条款,但如果约定不明确,可以通过补充约定等方式补救,并不能因之否定劳动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超期请求 等于“过期作废”

【案例】郭颖是于2012年5月12日到一家公司就职的,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10日,郭颖因另有高就而主动向公司提出将在一个月后离职。一个月后,郭颖办理了离职手续。2014年2月底,郭颖在时隔一年之后要求公司补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由于遭到公司拒绝,郭颖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责令公司担责,被驳回后郭颖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料,法院也于近日判决驳回了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4.未签劳动合同未必赔双倍工资 篇四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 王会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无疑感到压力重重,新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定的非常严格,而且新法实施后,劳动者起诉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加,那么是不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能拿到双倍工资呢?

近日就有劳动者小王与某单位闹起了这双倍工资的纠纷。刚开年,用人单位招工难的现象普遍存在,小王以自己拥有多年转椅厂工作经验的优势前来应聘,该单位自然很高兴,于是与小王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1500,一个月后符合岗位条件的正式录用为该单位员工。谁知,小王不仅不能独立完成工作,还经常迟到早退,于是试用期未满,用人单位就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将工资结算给了小王,哪知小王以未签劳动合同向该单位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其实《劳动合同法》第82条已经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这并不是劳动者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未签合同,就都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了。要拿到双倍工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前提:首先,劳动者本身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像这种情况下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的,那么讨要双倍工资理所当然;其次,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换句话说,法律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只要在建立用工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都视作合法行为。

5.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五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南村室 邮编:xxxxxxx 电话:

工作单位:xxxx 邮编:x 电话:x

被申请人名称:xx 住所地: 邮编: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电话: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的双被工资275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合计2283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xx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基数为1369。

申请人于20xx年8月1日起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9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一个月为1200元。两班倒,一天9个小时,一个月3天休息,双休日正常上班。直至第二个月9月25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8月份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76.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10日;9月1日至9月25日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31.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4日;法定假期中秋节1日;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9月份的双倍工资2750元。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 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 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6.未签劳动合同 篇六

一、案情简介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吴某为本市农业户口,月工资为1100元。2009年11月12日,吴某被检查出患有乳腺癌,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吴某在放疗期间及出院后依据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建议未到公司上班。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9月20日作出裁决,吴某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于9月23日起诉至该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

二、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一节,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吴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吴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吴某主张公司给付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吴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院亦无法支持。

一审判决后,吴某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三、争议焦点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起止时间及期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该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惑,其中主要牵涉对该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下文分层次对该问题予以分析: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满一年后也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是否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此处涉及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认识,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仅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另一种意见是这类情形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可见,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正确解读是验证上述两种意见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前两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不会产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有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况下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以本文案例说明,北京某公司与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即自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暂且不考虑其它制约因素,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吴某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更确切地说,是在工资之外再向吴某支付11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代价,这也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限是劳动者11个月的工资;如果该公司在2009年4月10日与吴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间则为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4月9日,金额为吴某此期间的工资。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样要受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行解决,所以诉讼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也必须予以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以及特殊时效,其中特殊时效仅适用于追索劳动报酬情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金,不是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期间,并适用一般性的中断中止情形。

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在实践中也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以本文案例说明,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起算点是“散点式”的,如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2008年6月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自次日起算,截止至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8日以后主张便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此类推,其2008

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5月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10年5月6日;如果吴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那么其将获得2009年4月1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可见,第一种观点更为“整体式”,产生的是双倍工资支付期间整体过仲裁时效或整体不过的效果;第二种观点是“散点式”的,每月每日之间是独立计算的,前一段期间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但不影响后一段期间的法律效力,且在后一段期间内仍可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更为侧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更易操作;第二种观点在权利义务的考量上更为精细。笔者较为倾向第一种观点,因为法律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采取了诸多限制条件,诸如适用情形有限、对实践中多发的逾期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支付期间设置上限,此外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机会,不敢及时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适当倾斜也未尝不可。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满一年以后期间的双倍工资;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在此期间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最长为十一个月,如果双方在此期间补签了劳动合同,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此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还受时效制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和关于中断中止的一般性规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可见,一、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7.未签劳动合同 篇七

公司8月招了一锅炉工,9月底我开始接手人事工作,接到此人试用期不合格单,但当时由于没有招到合适人选,所以未采取任何措施,将此人留用了,但1月份,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后,此人将薪资泄露给同等职位员工,造成人事工作的困扰,加之此人工作态度不端正,很多同事都对其反感,目前打算将此人工资调整至跟他同等职位的员工工资水平,但跟其协商后,他不同意。我自知公司的一些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但如何圆满地解决此事,非常困惑,请各位高手赐教。

[未签合同,如何辞退过了试用期的员工]

8.未签劳动合同 篇八

二、工伤死亡赔偿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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