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2024-09-18

汉中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精选11篇)

1.汉中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篇一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军队及个人等,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时,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城镇国有土地,都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征地手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和界限等条件依法审批土地。

第二十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及条件是: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上级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定址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依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合界限,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合要求,重大项目报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下达批准文件(附用地位置及界限图等附件)。同时抄送(报)有关部门,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实际的依据。

(三)审核报建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出让、转让国有土地地块的范围、性质及规划设计控制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如确实可以改变的,申请用地单位应报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执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调整用地或撤消原批准的用地规划文件:

(一)未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改变用地位置;

(二)未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界限,扩大用地范围。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从取得用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既不开工建设,又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延期使用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征用土地时,土地征用的范围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交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使用城市国有土地,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负责道路红线内的拆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时,都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说明使用性质、年限和用地范围等,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出。确属实际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应重新办理延期手续。如城市建设需要提前使用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无偿拆除一切设施,无条件退场。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可对已批出或使用的地块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政府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论军用、民用、院内、院外、地上、地下及水面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建筑小品和其他工程设施及构筑物,都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要重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城市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建筑设计要新颖大方,讲究城市空间艺术和与环境的协调。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工程建设时,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定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址批复,其主要内容包括:

(1) 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性质;

(2) 建设项目拟建区应拆迁范围界限;

(3) 提出采用的坐标(4) 、高程系统及测图比例尺要求;

(5) 提出建筑高度、间距、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要求;

(6) 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

(7) 建筑造型、标(8) 准、风格、色彩等规划要求;

(9) 必须代建的公共服(10) 务和公用设施,(11) 城市人防工程及停车泊位等配备(12) 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确定以上条件时,应踏勘现场,了解拟建建筑的环境、四邻关系和拆迁范围情况,对于涉及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给水排水、电力电讯、人防、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及城市防灾等问题时,应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定址批复》后,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下达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明确设计方案修改意见。建设单位以次作为委托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设计方案一般不得少于两个,且要符合规划定址批复的要求,设计方案的主要图件有:建筑位置图、建筑环境关系及总平面图,交通组织示意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和主要剖面图、透视图、技术经济指标及方案设计说明书。对于城市的重要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决定制作建筑设计方案模型。

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管理部门主持进行,城市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采用方案竞赛或招标的方法,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具备以下资料和文件 :

(1) 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

(2) 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3) 开工通知;

(4) 招投标(5) 审批意见书;

(6) 《施工许可证》;

(7) 建设项目涉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

(8) 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交费证明;

(9) 用地条件图和建筑施工图纸及资料。

第三十三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工程施工前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指派城市测量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定位放线。建设工程达±0.00时,由城市规划监察部门负责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通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并在6个月内将有关竣工图纸和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七章 市政建设及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永久性及临时性道路,各类管道和各种线路,以及城市防洪堤等工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五条 城市工程管线建设,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布局,依照各专业规划各行其道,不得相互干扰,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利用道路有序设置管线,架空线路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在城市重要位置设置管线必须地下敷设。并要逐步实施管线综合隧道建设。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由承建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建,并依照规划管理部门下达的施工图设计任务书中确定的道路走向,红线宽度,板块形式,控制标高及坐标等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施工图应报规划、城建管理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道路)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承建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提交全套竣工图纸和资料存楼。

第三十七条 随城市道路工程一次设计和施工的管线工程及单位设计施工的管一工程均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申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管线工程类别,从断面、线型、坐标、高程、水平距离、空间高度、埋置深度、立体交叉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作为管线工程的设计依据,施工图经审核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提交竣工图纸和资料存档。

第三十八条 城市防洪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沿江(河)的河堤及城市排涝工程。防洪工程规划设计河床宽度、堤顶高程、治导线和设防标准都应符合江河流域规划要求。防洪工程建设由城市防洪管理部门申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防洪工程规划要求,确定堤线走向,控制坐标及高程,以及城市景观设计对防洪堤设计的要求,下达建设工程规划定址批复,作为防洪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施工图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防洪)规划许可证》。防洪工程的正常维护及抢险、加固工程不实行报建审批制度。

第八章城市综合开发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综合开发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城市一定范围或区段(小区)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 城市综合开发包括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主要是结合城市建设的综合治理,对城市旧区成片搬迁、成片改造等所进行的城市土地的再开发利用。新区开发是按城市规划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小区)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土地一级开发或二级开发的综合配套建设。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综合开发企业要接受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人防、房产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和管理和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实施城市综合开发要建立以开发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机制。政府将逐步推行开发项目的招标承包制开发项目的规模要与开发企业的资格等级相一致。开发任务较大或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开发项目,也可由政府组织多个开发企业分片(段)进行开发建设。开发企业在取得开发经营权后,一年内必须实施开发。否则,批准开发的文件自行失效。确有特殊情况,需另行申报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综合开发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由开发企业委托相应资料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综合开发项目的用地,属新区开发的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开发持批准计划任务书,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按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旧区改造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后,方可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综合开发项目的单项建设工程,都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章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开挖等活动。城市内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活动,严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程序申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建设。并限期自动拆除。

第四十七条 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应在限期内使用,使用期一般一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重新申报在使用手续。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无偿自行拆除。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必须搭设的临时用房、临时围墙、临时占用的施工场地,应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后,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全部拆除,交恢复原貌。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持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开挖道路许可证》,方可施工,完工后应按标准及时修复。

第十章 城市居民修建规划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市居民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私人用房。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作为个人产权产籍登记的依据。

城市居民个人修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个人建房管理机构实施实施管理,提倡城市居民集资联建住宅。

第五十条 城市居民修建必须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籍及户主身份证和拟建的房屋设计图,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填报《城市居发建设申请表》,经四邻签署意见,辖区居委会、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个人建设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 城市个人建设管理机构,要依据城市规划和个人建房规定核定用地界限、平面布置、建筑面积、立面设计要求和有关条件,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施工图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斑点》,并指定城市测量管理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十二条 城市居民个人建房严禁占用城市规划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城市防灾公共用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人防、消防、市容及环境卫生,不得妨碍毗邻住户和单位利益。要在原有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内修建,不得随意扩大范围。确需扩大范围的,超过部分按城市土地有偿出让规定办理,按城市规划要求需要收回的城市用地严禁个人转让使用,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一章 规划区内村镇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及城市郊区村民房屋建设、乡镇工业建设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都应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和建制镇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编制的村镇规划组织实施和建设。村民建房应按设计图纸或选用农村住宅通用图进行施工。未编制村镇规划或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审批。村镇建设按以下权限审批;

(1) 位于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铺镇、河东店(褒城)、褒河火车站、圣水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2) 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管理。

(3)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建制镇的建设项目由市辖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对重要各街区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应征得市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的同(4) 意。

(5)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集镇建设项目,(6) 由市辖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进行各类工业项目的建设,由市辖区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重要建设项目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章 城市市容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市市容的规划管理,主要包括城市用地布局和空间组织,城市景观和环境质量等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凡在城市街区、广场等地修建或设立报亭、小百货亭、食品亭、电话亭、冷饮亭、鲜花亭、修理亭等设计从事商业服务活动,都必须服从城市市容环境统一规划,实行项目报建制度。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容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布点,设计方案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如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时,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无偿拆除。

第五十八条 沿城市街道和广场周围,单位或个人需要新建、改建和整修出入口道路、大门、门面、围墙、临街阳台、栏杆和花坛等设施,以及单位修建烟囱、水塔、水池、架设天线等机筑长的,要符合城市景观设计要求,并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广场、街区、公园及河滨等地建设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等,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城市的重要雕塑,方案设计和制作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上报审批,一般的雕塑及建筑小品,由建设单位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 沿城市街区和广场设置各种广告牌、路标、站牌、站棚及其他标志或设施,以及附着于建筑物的各种电子屏及大型霓虹灯等,都必须按城市规划管理统一布局。建设单位应先征得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同意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设置位置,设计方案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设置。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江河岸线、城市交通出入口通道及人防工程出入口,压占地下管线及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等位置。确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建设单位应经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后限期施工并恢复原貌。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天台山——哑姑山、南湖——红寺坝、石门、梁山和道子岭风景名胜区)的山体,要加强森林植被保护,严禁开山采石、掘土和垦荒破坏植被,江河水域禁止填挖水面,堆弃垃圾、乱采砂石,以保持城市良好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确因建设需要进行开发和利用的,由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需要安排建设项目时,按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与违法处罚

第六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规划监察机构执行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相关法规,对城市规划建设,市容规划管理,乱占乱挖、乱搭乱建及乱置广告标牌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四条 在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用地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斑点》而(2) 占用集体或国有土地的,(3) 责令退回土地。

(4)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斑点》而(5)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6) 批准文件无效,(7) 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8) 并处以罚款。

(9) 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 但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性质、位置和面积,(11) 以及随意扩寺用地范围的,(12)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13) 限期改正。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违法建设处理。

(14) 凡发生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斑点》蔌(15)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6) 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土地,(17) 但未依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8)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均属违法转让土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收回证书,(19) 并处以罚款。已经占用了土地的,(20) 要责令退回,(21) 交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2) 确因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23)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4) 作出的城市建设用地调整决定,(25) 建设单位或个人既无正当理由,(26) 又拒不(27) 执行而(28) 影响城市建设的,(29) 按违法占用土地论处。其建筑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建设的,(2) 责令停止建设,(3) 并视违法情节给予查封、限期拆除、直至没收处罚,(4) 并给予罚款。

(5) 虽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 但在实施建设中不(7) 按确定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8) 或擅自改变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9) 改变建设工程放线坐标(10) 和高程,(11) 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12) 责令停止建设,(13) 限期拆除或改正,(14) 并处以罚款。

(15) 凡使用倒卖、转让和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16) 按第一款处罚。

(17) 办理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18) 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工程或其他设施的,(19) 以及临时建筑未经批准或逾期未拆除的,(20)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21) 并处以罚云消雾散。

(22) 市政工程、管线工程,(23) 以及不(24) 按市容规划管理规定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25) 擅自开发建设或占用的,(26) 要责令停止其活动,(27) 限期改正或补办审批手续。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视违法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或后果以及改正的态度状况区别情况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人民政府。没收的财产及各项罚款统一上缴财政。

罚款标准。属第六十四条的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无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第六十五条的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10%罚款。

第六十七条 凡有违法用地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未改正或处罚执行前,其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受理审批。对已由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发出停止建设通知后,而继续施工的,可按承包工程造价的3%—5%同时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处以在接到处以在一定时限内限制参加投标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属于城市抢险、救灾、救援,以及由人民政府直接决定举行的各类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土地、道路、广场及水面等,搭设临时建设和采取工程措施的,以政府确定的范围和要求为准,但在任务完成后,应由承办单位或部门限期全部拆除,做好恢复工作。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要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按本规定制定规划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及程序。

第七十四条 集镇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笤同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2.汉中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篇二

关键词:经济作物,汉中绿化,应用

1 经济作物作为绿化品种的优点与可行性

1.1 优点

茶树、柑桔树、梨树、桃树和樱桃树为汉中几种很有特色的经济作物代表, 在汉中均有大规模种植, 茶树栽培面积最为广泛。这类经济作物不仅是农业生产对象, 也是园林绿化的良好素材, 它们和其他非经济作物类绿化植物一样, 能绿化、美化城镇环境。以其在汉中极强的适应性, 使得在绿化养护中不必过于关心, 粗放养护即可, 从而降低绿化养护费用。

1.2 可行性

汉中地处秦巴山区, 为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护地, 也是丹江口库区上游水源保护地,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发展绿色产业, 为汉中的绿化、美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作物科学合理地走进园林、绿地, 是城市创新、文明、人性化的崭新事物。近年来, 在汉中“双创”、“农村清洁工程”和大力发展绿色产业的背景下, 以经济作物为主体的景区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

2 树种介绍及在园林绿化应用中的要点

2.1 茶树

茶树系山茶科山茶属灌木或小乔木, 在汉中以灌木为主。叶革质, 长圆形或椭圆形, 四季常绿, 花期9~12月, 盛花期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 花白色, 单生, 果实翌年9~12月成熟。汉中本地栽培的茶树品种有平阳特早、龙井长叶和乌牛早等, 喜光、耐寒、怕涝, 抗寒, 适宜于p H值4.5~6.5的酸性砂质土壤种植, 一般要求土层厚达1m以上, 不含石灰石。茶树在城镇绿化中, 可以应用于道路绿化、庭院造景、绿地绿化和盆栽盆景等方面。主要应用形式有孤植、丛植、绿篱、色块种植、基础种植和盆栽等。

2.2 柑桔树

柑桔树系芸香科柑桔属小乔木, 叶革质, 叶长卵状披针形, 四季常绿, 花期3~4月, 花黄白色, 单生或簇生, 果实9~10月成熟。汉中栽培的品种有大浦、兴津和宫本等, 喜光、喜肥水、怕涝, 具有一定的抗寒性, 适宜于p H值5.5~6.5的酸性壤土种植。柑桔树在城镇绿化中, 可以应用于道路绿化、庭院造景、绿地绿化和盆栽盆景等方面。基本配置方式有孤植、对植、列植、丛植、群植等, 可观花, 亦可观果。

2.3 梨树

梨树系蔷薇科梨属落叶乔木, 叶卵圆形, 先端渐尖, 叶缘刺芒微向内拢, 花期3~4月, 花黄白色, 单生, 果实7~10月成熟。汉中栽培的品种有黄金梨、丰水梨和早酥梨等, 喜光、喜肥水、耐瘠薄、抗旱抗性强, 适宜于土层深厚, 土质疏松, 透水和保水性能好, 地下水位低的壤土。梨树可以应用于道路绿化、庭院造景和盆栽盆景等方面。基本配置方式有对置、列植、孤植等, 可观花, 亦可观果。

2.4 桃树

桃树系蔷薇科桃属落叶小乔木。先花后叶, 叶卵状披针形或圆状披针形, 花期3~4月, 花有红、白、粉红、紫红等色, 果实成熟期6~11月。汉中栽培的品种有秦王桃、沙红桃和重阳红等, 喜光、喜肥水、抗寒耐旱、怕涝, 对土质要求不太严格。桃花是春天的象征, 绚丽烂漫, 朝气蓬勃, 桃树因此成为重要的绿化材料。适合于庭院、山石间等多种场合配置, 配置方式有对置、列植、孤植等。

2.5 樱桃树

樱桃树系蔷薇科梅属落叶小乔木。叶卵形至卵状椭圆形, 花期3~4月, 花白色, 簇生, 果实成熟期5~6月。汉中栽培的品种有红灯、先锋和拉宾斯等, 喜光、喜肥水、抗寒耐旱、怕涝。土壤适应性强, 最适宜在沙壤土或砾质壤土生长。樱桃树可以应用于道路绿化、庭院造景等方面。基本配置方式有对置、列植、孤植等。

3 园艺技巧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作物的绿化美化功能, 必须关注园艺技巧。扦插苗选择根系发达、生长旺盛的植株, 如茶树;嫁接苗选择砧木抗逆性强、根系发达, 且接穗生物学性状符合造景要求的植株, 如桃树、樱桃树。植物配置应尽量做到适地适树, 如柑桔树最适宜在城固桔园景区周边绿化配置、梨树最适宜在洋县朱鹮梨园观光景区周边绿化配置。布局应注意周边环境以及天际线的变化, 造型应配合主景区的整体风格及绿化需求, 可形成自然式、几何式、形象式和抽象式等多种造型以及其他各种特殊形式。病虫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为辅”的策略, 做到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有机结合。

4 结语

经济作物在园林绿化中的应用历史悠久, 价值多元化, 前景非常广阔。以茶树、柑桔树、梨树、桃树和樱桃树为代表的经济作物在汉中分布很广, 广为人民群众所熟悉, 在大小园林绿化中都可进行广泛的应用。

参考文献

[1]许玉娟, 安沛超, 经济作物在城市园林绿化中的应用[J].现代农业科技, 2011 (9)

3.汉中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篇三

作者:黎 亮 王聿成

单位:汉中市财政局下属汉中市国库支付局

所在城市: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邮政编码:723000

摘要: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支出问题。汉中市财政局积极探索,从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着手,深入开展调研分析,找准了现金管理切入点,并通过建立现金用款计划审核制度、实行月度现金限额管理、规范现金结算方式以及建立现金动态监控及检查机制,实现了对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的事前控制、事中及事后监督,有效规范了现金支出。使预算单位违规使用现金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促进了财政直接支付比例的进一步提高,带动了公务卡改革的全面推进。

关键词:加强现金管理;现金用款计划;现金月度限额;规范结算方式;强化日常监管。

正文:

我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形成一套较成熟的工作流程与操作体系,较好地发挥了财政监管职能。但对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的现金支出管理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在财政授权支付中,预算单位普遍存在频繁提 1 取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现金库存过大等问题。大量的现金交易形成了支出管理中的一个“黑洞”,掩盖了财政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影响到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为加强预算单位现金管理,汉中市财政局自2014年开始,通过建立现金用款计划审核制度,分类实行现金限额管理,加强现金支出日常监管等措施,有效规范了预算单位现金支出。2014年现金结算8,740万元,较上年2.07亿元减少1.2亿元,降幅达58%。通过规范现金支出,对消除财政资金监管盲点,预防浪费、腐败现象发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主要做法

(一)深入开展调研分析,认真查找现金管理切入点。2013年汉中市市本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共193个,全年现金支出总量达2.07亿元,现金支出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有63个,现金结算占财政授权支付比例达90%以上的单位有99个,其中有32个单位将财政授权支出额度全部提取现金。为深入查找单位现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我们通过实地检查走访调研近百家预算单位,先后撰写了3份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单位现金管理的调查分析报告,认真查找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管理不到位的症结所在,经过调查分析,现金支出较大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现金管理意识淡化,图方便,甚至个别单位有意采用现金结算违规支出以逃避财政监督,而财政对单位现金支出缺乏监督手段与方法,无法形成硬性约束。对此我们出台了具体办法与措施,把加强现金管理工作列为2014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现金用款计划审核制度,实现对现金支出的 事前监督。为加强现金管理,我们从细化用款计划审核工作入手,改变以往单位申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未区分现金与转账,财政部门无法事前监督的状况。通过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申报环节进行修改,从2014年1月1日起,预算单位申报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时将现金用款计划和转帐用款计划分开申报,并注明现金支出用途。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及单位实际业务需要,认真审核各月现金用款计划,并对预算单位分月现金用款计划申报情况建立分析统计表,随时掌握预算单位现金计划申报情况,实现了对现金支出的事前管控。

(三)实行现金限额管理,遏制单位频繁提现、大额提现问题。根据单位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和工作性质确定单位每月提现控制额度,共分五个级次。年公用经费在120万元以上的单位,月累计提取现金控制在10万元内;年公用经费在80-120万元的单位,月累计提取现金控制在8万元内;年公用经费在40-80万元的单位,月累计提取现金控制在5万元内;年公用经费在10-40万元的单位,月累计提取现金控制在3万元内;年公用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单位,月累计提取现金控制在1万元内。各单位每月提取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因特殊情况确需超额提现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属工作需要的予以满足,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确保单位合理的现金需求不受影响。

(四)规范单位现金结算方式和范围。依照《汉中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单位现金支出方式和范围。预算单位在使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时,首先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其次是公务卡结算,单位对职工 及临聘人员发放工资、津补贴、奖金等一律通过卡发形式进行,只有在无法实现银行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现金结算。

(五)强化现金支出日常监管。一是加强现金支出动态监控工作。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设定现金支出提示性及禁止性预警规则,实时对超出现金支出控制比例或控制额度的单位进行提示或阻止,实现对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的事中监督。二是加强现金支出检查工作。根据支付系统和动态监控系统反映的现金支付数据,经分析、甄别,对大额现金支出及时电话讯问单位,查明具体原因;对累计提现较大的单位实地检查现金使用情况,督促单位加强现金管理,规范支付行为,实现对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的事后监督。

二、主要成效

一年多来,汉中市财政局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破解了现金支出管理难题,从而消除了财政资金监管盲点,推动了公务卡普及应用,规范了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效果较为显著。

一是预算单位现金支出规模大幅度下降。2014年市级预算单位现金结算8,740万元,较上年2.07亿元减少1.2亿元,下降58%;较2012年减少1.35亿元,下降61%。现金支出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有22个,较上年减少41个,现金结算占财政授权支付比例达90%以上的单位有23个,较上年减少76个。2014年现金支付量最大的5个单位分别支出现金341万元、175万元、149万元、111万元、75万元,较2013年的1104万元、675万元、557万元、692万元、571万元分别下降69%、74%、73%、84%、87%。二是消除了财政资金监管盲点。过去一些单位为逃避监督,将未按规定执行集中采购和定点印刷、定点保险的支出用现金支付。加强现金管理后,使单位的支出一般都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进行,每笔支付业务都处于财政部门的监督之下,有据可查,有迹可寻,有效地堵住了单位用现金支付违规支出的路子,消除了财政资金的监管盲点。

三是促进财政直接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随着现金结算的大幅度减少,财政直接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2014年市本级共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20.87亿元,其中财政直接支付18.69亿元,占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总量的90%,较上年增加5个百分点。

四是倒逼预算单位加快推行公务卡结算。以前预算单位受传统结算方式影响,加之现金管理较松懈,总觉得现金支出方便,不习惯也不愿意使用公务卡。实施现金管理各项措施后,迫使单位重视公务卡使用。2013年市本级公务卡支付仅5千多笔,消费金额961万元,2014年公务卡支付达2万8千多笔,消费金额4,379万元,增幅达355%。

五是降低了单位现金管理的风险。加强现金管理后,预算单位现金使用和现金库存都大幅减少,不仅减少了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也规避了现金短款、挪用、被盗等风险,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

三、几点启示

(一)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预算单位现金管理。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原商业银行承担的现金监管职能实际上已消失,有关现金管理的通行性法律规范对预算单位控制力度不大,而预算单位在备用金管理、现金报销、公务卡结算 等方面普遍存在措施欠缺,控制乏力。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应该且必须重视预算单位现金管理,通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现金支出实行强有力的控制与约束,不断规范预算单位现金管理,确保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全方位监管。

(二)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为依托,多措并举加强现金支出监管。

1.前端管控,实行现金支出报告制度。预算单位有现金支出需求时,应提前向财政部门报告情况,财政部门依据现金支出用途等情况予以审核。汉中市财政局建立的现金用款计划审核制度就是现金支出报告审核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其有效提高了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的透明度,实现了对现金管理的事前监管。

2.因地制宜,实行现金支出比例和规模双重控制。各地情况不一,各类单位情况不一,对现金支出只按占公用经费或授权支付比例控制,或只通过额度控制,都存在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监督困难等问题。因此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现金支出比例与支出规模,分别划定不同的现金支出控制标准,既严格控制,又能保证单位合理现金支出需求。

3.强化约束,实行现金支出动态监控。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超过现金支出控制标准的单位实时进行提示或阻止,强化对现金支出的约束。同时财政部门应对大额支出及累计提现较大的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对查明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督促单位提高现金管理的规范性和主动性。

(三)全面推进公务卡结算。一是强化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制度约束,凡纳入强制结算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二是努力营造良好的持卡用卡环境,提高持卡消费比例;三是全面推行对补贴类支出采取上卡发放方式。作者简介:

1、黎亮,男,出生于1976年4月,汉族,籍贯为北京市延庆市,现任汉中市国库支付局副局长,会计师职称,会计专业本科学历。

4.晋中市干部在线学习考核管理 篇四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战略任务,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有效发挥网络培训在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加强干部在线学习的考核和管理,提高在线学习的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山西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和《晋中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参加“山西干部在线学院”和“晋中市干部培训网络学院” 在线学习干部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 培训范围

第三条 晋中市干部的在线学习,主要依托“山西干部在线学院”与“晋中市干部培训网络学院”平台分别实施。除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干部外,涵盖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企业及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和大学生村干部等基层干部,以在线培训为重要方式,实现基层干部培训全覆盖目标。

第四条 全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及大学生村干部参加“山西干部在线学院”的在线学习;全市事业干部、企业及新社会组织

.党组织负责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参加“晋中市干部培训网络学院”的在线学习。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山西干部在线学院”和“晋中市干部培训网络学院”实行干部在线学习的分层管理和分级授权。在省委组织部指导下,在市委组织部直接领导下,各县(区、市)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本地、本部门所属干部(或指定协管的干部)进行在线学习的管理。

第六条 按照“山西干部在线学院”和“晋中市干部培训网络学院”的管理规定,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学员在线学习的统筹管理工作,重点抓好市管干部在线学习的促学、考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区、市)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干部在线学习资料的审核录入、登记注册、管理服务和督学考核工作。

第七条

建立干部在线学习联络员制度。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市)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分别设立在线学习联络员,具体负责干部在线学习的上下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学习要求

第八条 网络学院学习采取实名制,每名学员一个账户(学员账户为个人身份证号),学员账户是干部参加在线学习及各类培训、建立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和进行学习考核管理的统一账号,在市网络学院系统后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除培训账户外,需申请注册在线学习用户名和密码,开通学习身份后,分别登陆 “山西干部在线学

.院”(网址:)进行在线学习。

第十条 用户名及密码一般由各地、各单位联络员按照“山西干部在线学院”和“晋中市干部培训网络学院”的规定格式统一拟定后分派。注册开通用户名时,各地、各单位联络员要及时报市网络学院系统管理员,将所属学员用户名与系统备案的学员账户建立连接。干部跨地域或跨单位调动后,要及时通过所属地方、单位联络员申请变更用户名并与学员个人账户连接,干部原有培训资料及档案可以延续管理。

第十一条 在线学习以干部自主选学为主,学员可根据自身学习需求和计划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妥善安排学习时间。一个学习周期开始后,学员要在两周内登录系统,作为学习注册的依据。

第十二条 干部在线学习学分根据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数折算,每45分钟为1个学时,必修课1个学时记1个学分,选修课1个学时记0.5学分。县处级干部每年在线学习不得少于60学分,每月不得少于5个学分;其他干部每年在线学习一般不得少于50学分,每月不得少于4个学分。

第五章 学习内容

第十三条 网络学院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首要任务,根据培训对象不同特点和需求,结合我市实现转型跨越和 “四化”率先发展的实际,结合干部岗位“知责、履责、问责”“三责”教育的需要,结合社会网格化管理创新等现实要求,搞好课程设置,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选学培训,努力构建具有时代特征、网络特色、符合学员实际需求的课程体系。

第十四条 网络学院学习采取分类选课制,按照必修课、选

.修课进行课程分类,必修课为必须完成学分的课程,选修课为学员可自主选择完成学分的课程。两类课程规划和设定按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在一个学习周期内,学员要按照岗位培训需求,选择网络培训平台中相应岗位类型的“必修课”进行学习,也可结合工作需要和自身兴趣,在网络培训平台“选修课”中自行选择其它课程进行学习。每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累计要达到规定学分要求,“必修课”学习比例要占到所选课程的40%以上。

第十六条

学员在学习结束后,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要求认真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每名参加网络学习的干部每年至少要在线提交一篇学习心得。市网络学院适时进行编印、存档。

第六章 学习考核

第十七条 干部在线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考核。学员按时完成规定学时任务,可获得相应学分,重复学习一门课程的,只计一次学分。完成规定学时数的情况下,每在线提交一篇学习心得加5个学分,多提交学习心得可累加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第十八条 在线学习培训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在线学习学分达到60学分为合格,达到120学分为优秀,低于60学分为不合格;县处级以下干部达到50学分为合格,达到100学分为优秀,低于50学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建立干部学习培训电子档案,干部在线学习情况,自动记入个人培训档案,实现组织部门、所在单位和个人即时查询。学员在线学习培训情况及等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

.部门定期考核、通报。

第七章 考核运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培训管理部门做好学员的督学、促学工作。严格学习纪律,每年对优秀学员进行通报表彰;对学习不合格,或请他人代学代考等弄虚作假违纪学员,取消其代学代考所获得的学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按学年管理学员学籍,通过后台系统查阅、了解学员学习动态信息,定期进行统计,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适时将相关考核资料存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干部参加在线学习的学分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干部考核挂钩,其结果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截止当年年底学习周期结束,未能完成规定在线学时任务的,原则上不能考核为优秀。

第八章 附 则

5.晋中市阳光农廉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阳光农廉网硬件设备管理,保证软件及网络运行正常,充分发挥村级阳光农廉查询室的作用,促进全市阳光农廉网工作健康、有序地运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硬件设备管理

第一条县级农廉办、农经办负责对全县阳光农廉网硬件设备管理的领导。乡(镇)长、村委主任是乡、村两级阳光农廉网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硬件设备的维护管理,做到硬件设施的完整和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设备不丢失、不损坏。

第二条乡(镇)农经站具体负责乡(镇)配置的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村级设备要置于有人看管的场所,确定专人操作管理。乡(镇)、村委要将阳光农廉网硬件设备记入固定资产,做到财产清楚,责任明确。

第三条阳光农廉网配置电脑必须专用。乡(镇)设系统管理员,由农经站熟悉电脑、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村级设电脑查询操作员,由熟悉电脑操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硬件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相关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在通电情况下拔插、移动、擦拭电脑及相关设备,严禁带电插拔电缆线。

第五条县、乡(镇)、村系统管理员、电脑查询操作员,要做好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乡(镇)村工作人员如发现硬件设备存在隐患或故障时,要及时报告乡(镇)系统管理员,不得擅自进行处理,由乡镇系统管理员与设备厂商或专业维修人员联系维修。

第七条要加强对火种、电源的管理,硬件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人员离开后应切断电源。要做好防雷等应急工作。

第八条外来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硬件设备。

6.汉中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篇六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是国家和省、市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人才资源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城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校长教师交流要遵循“政策引导、以县统筹、因地制宜、合理流动”的原则,与学校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相结合,与教师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教师的录用补充和培训提高相结合,促进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

第二章 交流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教师原则上应予交流。

市直学校教师纳入驻地所在区、县教师交流范围。

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教学点任教满3年,具有培养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可交流到优质学校培养提高。交流期满后返回原学校任教。

已在市、县城区学校(含高中)签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首次任教满6年,应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2年。

参与国家援疆支教、山西省“两区支教”期满的教师,视同为农村学校交流经历。

教龄在10年以上,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可不进行交流。

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或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或在怀孕、产假、哺乳期及长期患病(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交流。暂缓交流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6年后,原则上应予交流,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9年。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学校校长任职满6年,在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后,可保留其行政级别参与交流。

校长交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临时管理职务,交流期满后即行免除。

城区学校中层领导交流到农村学校,可在农村学校挂职副校长;农村学校中层领导交流到城区学校或另一所农村学校,可按原职务任命临时管理职务,交流期满后即行免除。

第五条 超过交流年龄范围的干部、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交流的,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可纳入交流范围。

第三章 交流办法

第六条 建立以盟区制、集团化为主的校长、教师交流长效机制。各县(区、市)可结合实际,通过采取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教育集团、名校办分校、手拉手、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组织多种形式的校长、教师交流。

第七条 每年暑期以盟区(学区、集团)为单位制定交流工作计划,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为均衡师资配备,需要跨盟区(学区、集团)交流的,由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统筹交流。

单独交流的教师,由本人提交申请,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盟区(学区、集团)范围进行交流。

第四章 交流期限及比例

第八条 每学年参与交流的教师人数不得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参与交流的教师中,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具有县级及以上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下同)数量不得低于交流人数的30%。

第九条 校长、教师必须在完成1轮教学任务后方可交流。第十条 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交流到艰苦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的,交流期限不低于2年。

第十一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交流情况,向市教育局上报交流工作总结和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

第五章 交流任务

第十二条 县域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配备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且骨干教师数量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城区学校干部交流到农村学校任职,主要分管或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师培训;协调组织校际间教学研究与交流活动;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分析学校教学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确保派入学校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

农村学校干部交流到城区学校任职,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学习城区学校先进的教学与管理经验,提出提高派出学校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措施;积极配合做好城区学校的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回原学校开设讲座或公开教学活动,提出对派出

学校管理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建议,促进派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四条 教师交流后,不再承担派出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要自觉接受派入学校的管理,完成派入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城区派入农村学校的教师,要担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定期指导青年教师;定期为派入学校教师做教学研究报告或讲座;每学期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向派入学校提出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

农村派入城区学校的教师,要承担一门学科教学工作;坚持经常听课,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及时与同科教师交流,不断改进和优化教学方法;积极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章 交流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县级统筹、盟区(学区、集团)选派、学校管理的管理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市)域内交流工作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盟区(学区、集团)负责交流人员的选派、接收、调配、指导和监督;学校具体负责交流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县、盟区(学区、集团)、学校各自成立领导小组和交流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交流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交流人员实行派出学校和派入学校双重管理,以派入学校管理为主。派入学校负责交流人员日常管理,为交流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县、盟区(学区、集团)、学校按照统一要求,各自建立交流工作档案(包括交流实施方案、计划、检查、通报、总结、管理考核办法、经验材料等)和交流人员档案(包括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考核登记表册、交流人员奖惩登记表、有关情况记录等)。

第十八条 交流人员要严格遵守派入学校的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审批由派入学校按程序办理,三天以内由派入学校批准,一周以内由盟区(学区、集团)审批,一周以上由县交流办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盟区(学区、集团)、学校每季度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交流工作和交流人员情况,县、盟区(学区、集团)交流办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学期期末进行总结评比。

第二十条 在城乡学校之间、农村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变,交流人员的工资(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学校根据派入学校提供的考核情况发放;交流工作结束后,交流人员返回原学校。在城区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原则上同时调整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第七章 交流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是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责任机制。

第二十二条 坚持平时考核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派入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平时考核由派入学校按照本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派入学校要制定相应的交流人员管理办法,根据交流人员的工作实绩

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重点考核交流人员在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课堂教学、班级管理、传帮带等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病事假情况;派入学校领导、教职工、学生满意度等。派入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将交流教师的考核结果和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派出学校,作为派出学校职务晋升、岗位竞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考核由派入学校根据交流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进行学考核,考核等次初步确定为“称职”或“不称职”,并提出优秀等次人选意见;派出学校依据考核结果和派入学校意见,将交流人员纳入本校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并将结果反馈给派入学校,派入学校根据反馈结果最终确定交流人员考核结果。派出学校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交流人员优秀等次评选。

第二十五条 交流人员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盟区(学区、集团)、学校目标责任考核、创先争优、督导评估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县(区、市)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县(区、市)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项目。

第八章 待遇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在交流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校长,在提拔任用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业绩突出的教师,在发展党员、评优评模、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等方面优先考虑。

根据交流工作需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教师,鼓励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交流教师服务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教育工作3年以上方可再次交流。

在职称评审中,农村学校中小学一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

城镇学校。把干部教师交流经历作为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交流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拨到交流学校,由交流学校与本校教职工一并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对于承担工作量较大,业绩突出的交流人员,派入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八条 城乡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每月由派出学校报销4次两校间往返公共交通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干部教师,享受农村教师补贴。

第二十九条 交流期间因特殊原因不宜继续交流的,经本人申请,由派入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中止交流。

第三十条 对拒不服从交流安排者,不得参加当年教师职称评审,现岗位聘任到该职级的最低层级,两年内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模活动。未完成交流任务者,不承认其交流经历,不享受有关交流人员的待遇。在交流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当考核记为“不合格”等次,由原学校降低一个职级聘任,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凡交流期间不遵守派入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成绩差,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外,责令其在派入学校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有违法行为的,交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在交流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工作不力、对交流人员管理不善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7.汉中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篇七

政法综治工作如何以创新的理念、务实的态度,适应新形势,拿出硬措施,做好社会管理创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目前,政法综治工作要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目标,加快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着力解决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围绕这个问题,市综治办于近期对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座谈讨论、问卷调查、实地了解,对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晋中市位于山西省中部,北邻省会太原,交通便利,经济发达,产业众多,商贾云集,旅游资源丰富,是全国十大煤炭基地之一。辖1区9县1县级市,118个乡镇,14个街道办事处,总面积1.6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25万。2010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763.8亿元,比上年增长14%,财政总收入完成147.1亿元,同比增长17.2%。2011年1——5月实现财政收入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 亿,吸引外资 亿。“十二五”开局之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积极转型跨越发展,建设全省“四化”率先发展区。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

全市出租房屋的 %。

二、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创建“平安晋中”的总体目标,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党政重视,机构健全,实行五级体制,进一步实行以业管人。市、县(区、市)两级建立了党政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乡镇、街道建立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站,配备充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员 名,实行派出所长、包片民警、协管员分片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体制。村、社区成立了三级网格管理。第一网格负责人是村、社区主任和用工单位领导;第二网格管理负责人为村委治安联防员和用工单位保安员;第三网格负责人是各施工队长和工区长。各单位、企业都配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单位、企业、村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上报。最后由乡镇、街道、派出所长审核发放流动证,进一步实行以业管人。

其次,划片分格,信息采集,实行五个机制,进一步实行以证管人。以村、社区划片,以片定格,乡镇、街道,派出

进行监督,如有可疑情况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增强了房主法律意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流动人口良好局面。计生部门上门为流动育龄人口负责办理、查验婚育证明,负责提供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服务。工商部门主动提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工会部门致力于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帮助指导签订合同,提供职业技术技能培训服务。交通、客运部门做好春节期间运送返还工作。二是建立完善服务管理制度。灵石县是全省重点产煤县之一,该县以统一住宿、统一往返、统一发放工资劳保福利、统一建档办证、统一缴纳工伤保险、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岗前技能法制培训、统一劳动用工备案,即实行“八统一”的服务办法,极大地规范了流动人口管理,提高了流动人口素质,保障了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了对旅馆业、娱乐中心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排查整治制度。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认真强化管控,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旅馆,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娱乐中心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和部位的排查巡防力度,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全市正常秩序。

三、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来,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取得一定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离上级期望还有很多差距。一是流

偏远贫困的农村地区,文化水平较低,又没有经过专门的劳动技能培训,而针对流动人口开展的法规教育、文化补习、技能培训等还比较缺乏;第四,服务不到位。从总体上说,流动人口属社会的弱势群体,根据他们的生存状况提供心理疏导、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劳务中介、技能培训、房屋租赁、婚育指导、入托入学等方面还没有达到真正的落实,目前还不能适应外来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的趋势。

四、对策及建议

通过调查,既看到了我市近年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发现了不少问题。针对目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应该急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加快新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我们必须看到,流动人口已成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来,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出发,要以建设全省“四化”率先发展区高度为立足点,切

面切实解决他们的衣食住行,解决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同市民一样对待;另一方面更要为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创造条件。同时,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吸纳人力资源的同时,注重智力资源的引进,广泛吸引知识层次高、具有专长的优秀人才,使我市的人口素质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我市有限的人口增长空间。

四是创新工作举措,强化措施,走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新路子。信息化是人口管理的有效平台。针对目前各部门流动人口信息交流不畅通的现状,建议全市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电子信息网络。目前可依托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准确、全面登记,逐步形成各部门联网的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进而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制建设,加快推进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的行政法规,强化对流动人口进行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的法律约束力。对用工单位负责人及时签定治安保证书,真正把监督外来人口的责任落实到用工单位和雇主头上,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8.汉中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篇八

一直在追寻古代诗人的美丽,然而,看到这句“细雨湿衣看不见,闲花落地听无声”,霎时有如“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顿悟。透过这句诗,我看到了一幅超然物外的恬淡画卷。

喜欢苏轼的《定**》: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有谁可以学苏子对雨声的闻而不慌,何以众人皆狼狈,而苏轼不觉,能淡然处之?正是这恬淡的心境成就了苏东坡万世的文采。

仰慕李白的人和诗已经很久。他是贺知章所称赞的谪仙,是不畏权贵,力士脱靴,贵妃捧砚,天子调羹的狂生。或许有人说太白不是恬淡的,但能够写出“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这样的诗句,足以见得李白超脱于权力功名荣华富贵之外了。在我心中,李白永远为那一朵青莲,有着出淤泥而不染的恬淡之美。

恬淡不仅仅表现为超脱物外,同时也为享受生活情趣。生活也许只是一杯白开水,很淡。享受生活也许只是看天上的鸟,观水里的鱼,采山上的花罢了。

恬淡的美丽是陶渊明东篱下那开得灿烂的秋菊。只是静静地看它悄然盛开,悄然而谢,落地无声。看着淡淡的暮霭溢满林间,鸟儿缓缓地飞行。恬淡也可以这样美丽,看别人所看不到的美景也可以这样简单,静下心来,毫无杂念地生活而已。

记得范仲淹的“看庭前花开花落,观天上云卷云舒”所描绘的意境——纯洁无瑕,不曾沾染人间半点尘埃。

恬淡只是李清照的“却把青梅嗅”,是李商隐的“芳心向春尽,所得是沾衣”,是王昌龄的“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无论哪种,都充溢着一种不可言喻的美丽。

只是低声问世人,哪里有人淡于处世?哪里有人真正地欣赏生活的本身?何时可以再见“细雨湿衣看不见,闲花落地听无声”的画面?

9.汉中市建筑企业调查报告 篇九

2010年1月寒假,在我的家乡汉中市我进行了建筑企业的调查及其实践活动,初步了解了建筑企业的概况及发展前景。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汉中市建筑学会,在那里我初步学习了建筑的简单设计和施工的基本程序。

汉中市建筑学会成立于1980年4月29日,现有会员700人,学会下属园林学会、城固、勉县、略阳、洋县四个分会,设规划、建筑、结构、施工、建筑经济、村镇建设、建材、环保、设备、勘测十个专业学术委员会《汉中建筑》编委会和科技资讯中心,并有学术、咨询、组织、普及教育四个工作委员会和学会办公室。现任理事会有理事23人,理事长刘长禄,副理事长陈海波。学会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繁荣建设科学事业,为振兴汉中经济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贡献力量。

学会成立里来,在地委行署领导的关怀和地区科协的领导下,在省建筑学会的指导和地区建设局的支持下,经过全体干部和广大委员的共同努力,在机构建设、学术活动、科普教育、技术咨询、修建“建筑之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各方好评。

通过这次对几家建筑公司的调查,对建筑企业的基本经验、问题、呼声和要求有了更直观的了解。

一,建筑企业发展的基本经验

(一)深化改革、积极创新,不断提高企业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深化改革是建筑企业得以发展的强大动力。在深化改革中,关键是抓好体制、机制和管理三个方面的改革。体制改革的基本点是解决产权问题,机制改革的重点是企业的决策机制、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管理改革的核心是管理科学、切实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通过配套改革使企业综合实力得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得到增强。

1、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这是我们汉中市建筑企业改革成败的根本所在。汉中市建筑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经过省市两级政府和良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体改部门的推动,已有近90%的企业实施了改革。

汉中市建筑学会紧紧围绕智力密集型、经营管理型这一定位,经过两次改革,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走出了由行政总公司向智力密集型、经营管理型公司转变的成功之路。公司通过强化市场开拓,加强经营管理机构,组织控股实体法人,大

力引进人才,启动资本经营,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品牌战略等一系列措施,取得骄人成绩。

2、更新管理理念,强化科学管理,这是许多建筑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企业素质的重要途径。汉中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科学管理上下了功夫,以信息化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进行科学创新,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水平。在公共互联网设立网站,在内部建设了企业区域网,使企业从集团公司到基层公司直至项目部,文件资料全部实行为计划管理,集团各单位和各部门之间业务往来均在区域网上进行。公司领导在网上就可以了解全公司的生产运行状况,适时进行网上生产经营指挥,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企业形象,推动了企业的经营发展。

3、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在企业内部积极推行干部人事、劳动用工、工资分配三项制度改革,这是推动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点。城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三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财务资金和成本核算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创新,改变实行多年的两级财务管理模式。将下属单位的财务主管改由公司委派,工程款改由公司统一收取,实行分公司资产经营风险抵押和工程项目承包风险抵押,从而彻底扭转了企业资金紧缺的困难局面,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

(二)大力拓展经营领域。具有超前意识的建筑企业抓住了市场先机,向房地产进军,建筑与房地产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些企业分别相继开发知名楼盘,树立了房地产的知名品牌。同时,也使企业得到较多的资本积累,增强了企业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很多企业还成立了工程监理公司、塑钢门窗公司、商品混凝土公司等建筑相关专业企业。有的公司还跳出建筑业利用企业内外可以用的资源开办了旅游服务企业、园林绿化企业等,为企业开拓了新的经营增长点,同时为企业增强了市场抗风险能力。

(三)找准市场定位,整合企业资源和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把企业做强大。清醒地进行市场分析,从分认识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扬长避短,谋求发展,这是建筑企业走向成功的有一条基本经验。汉中天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是二级资质企业,从实力上显然无法和大企业抗衡。他们从市场发展上选准定位,找出了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从2004年起与汉中高等院校搞捆绑式合作投资,建设高校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社会化服务项目。现已和陕西理工学院、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成合作,现正在与汉中中学、洋县中学、城固一中合作经营。经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推准成立了汉中市高校后勤管理公司,又经省财政厅批准了行政收费许可证。这种合作虽然投资回收期较长,但是投资回收可靠,投资回收率较高。天宇建筑有限公司独辟蹊径,成为汉中市唯一投资涉足高校后勤项目的建筑企业。

二,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建议

建筑业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大主导产业之一。所以,大力支持建筑企业的发展,对于推动全市建筑建筑业至关重要。

(一)出台政策文件,为建筑企业发展创造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更加优化的市场环境。

借助贯彻国务院文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大好时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壮大是大主导产业的总体部署,制定推进全省建筑企业改革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在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工作方面,着力解决法规规章不完善、不健全,全市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整治、规范和创新市场交易规则,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得到保护。当前,应加强依法招标项目、招投标法程序、招投标重点环节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几方面的监管,完善“由市场监管机构审核拦标价,及时提供工程要素价格信息”的管理运行体系,解决合理低价中标配套服务问题。

(二)继续坚定不移的深化建筑企业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通过政府政策性支持对原有企业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同时逐步调整企业股权结构,加大经营者和经营层群的股权比重,吸纳社会资本参股,使股权配置进一步优化。二是分别针对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管理层次,管理机制僵化,绝邪恶效率低下,个体私营发展起来的企业乡镇管理模式,家族管理模式等不同特点,进行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的深化改革,实行扁平化管理体制,减少管理层次,缩短链条提高效益,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三)加强宏观指导,进一步使建筑企业明确行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和基本思路。面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现实,认真进行研究,加强宏观指导,从行业和企业两个层面明确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战略方向,使建筑企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1、市级主管部门牵头,企业积极参与,针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和行业现实,编制一部体现行业和企业发展方向的十一五规划,为指导行业和建筑企业实现做大做强的奋斗目标大侠牢固的基础。

10.汉中市勉县镇巴乡镇党委换届工作 篇十

——镇巴县对乡镇党委换届考察对象进行公开面试

镇巴县把乡镇党委换届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对缺额的乡镇领导职位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并对考察对象公开面试,择优选用,着力提高选任用人公信度。该县在认真做好现任班子民主测评、全额定向推荐新一届班子成员的同时,对乡镇空缺的20个领导岗位,通过差额推荐,确定了28名考察对象,并于6月12日举行公开面试,现场考察其能力素质。

11.阆中市二龙中学校天然气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为加强办公用气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学校教学、教研等工作服务,并力求做到管理规范、责任明确、使用安全合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以下同志负责对应处室的办公用气管理工作:李军、苟新文、侯开发、李亨、杨跃、彭镖、安德平、曹文勇、谢鑫、尹才全、安海波、赵清平、杨启龙。

二、高建国同志负责按时开关气和简单的维护、维修、用气监督等工作。

三、为了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学校实行限时、限温开关天然气。

1、每天开关气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晚上6:30——9:00。

2、室内温度超过10摄氏度不开气。

四、各处室取暖设备应自觉爱护和妥善保管,人为损坏加倍赔偿。

五、各处室取暖设备均系学校统一、限量安装,严禁私自增添或更换。一经发现处当事人罚金50元/次。

六、严禁利用办公用气烧水、煮饭,一经发现处当事人罚金20元/次。

七、严禁各处室无人办公时生火为室内升温,严格做到人走关气。否则一经发现由相关负责人追查当事人,并按20元/次处罚当事人,若查不出当事人则按5元/次追究负责人管理责任。

八、各处室所安装的漏气报警装置应时刻处于通电状态,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或处室负责人负责。

九、高建国同志若不按时关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高建国同志负责。

十、在取暖过程中若遇停气则应将烤火炉关置于关闭状态,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十一、各处室负责同志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学校管好、用好办公用气。

十二、本管理制度中相关责任追究由学校行政和财会室负责落实。

十三、本管理制度从2012年11月26日开始执行。

阆中市二龙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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