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监管

2024-09-27

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共8篇)

1.化工企业安全监管 篇一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发布日期】2013-07-29 【生效日期】2013-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化工过程(chemical process)伴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和产品,涉及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多个专业和复杂的公用工程系统。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是国际先进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是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安全生产信息;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安全运行;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等。

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二)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

(三)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要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通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作工艺卡片、编制培训手册和技术手册、编制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措施,将各项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纳入自身的安全管理中。

(四)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文件。企业要保证生产管理、过程危害分析、事故调查、符合性审核、安全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最新安全生产信息。

三、风险管理

(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企业要制定化工过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和责任人,规定风险分析结果应用和改进措施落实的要求,对生产全过程进行风险辨识分析。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选用安全检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预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HAZOP技术等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可每5年进行一次。企业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企业要组织所有人员参与风险辨识分析,力求风险辨识分析全覆盖。

(六)确定风险辨识分析内容。化工过程风险分析应包括:工艺技术的本质安全性及风险程度;工艺系统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严重事件的安全审查情况;控制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及其失效可能引起的后果;现场设施失控和人为失误可能对安全造成的影响。在役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还要包括发生的变更是否存在风险,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事故及事件教训的措施等。

(七)制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本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对辨识分析发现的不可接受风险,企业要及时制定并落实消除、减小或控制风险的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八)操作规程管理。企业要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操作规程应及时反映安全生产信息、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变化。企业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企业要确保作业现场始终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随时查用;定期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档案;鼓励从业人员分享安全操作经验,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和审核。

(九)异常工况监测预警。企业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要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十)开停车安全管理。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经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要严格执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企业要落实开停车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开停车方案,建立重要作业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开车过程中装置依次进行吹扫、清洗、气密试验时,要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引进蒸汽、氮气、易燃易爆介质前,要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流程确认;引进物料时,要随时监测物料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变化情况,确认流程是否正确。要严格控制进退料顺序和速率,现场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监控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

停车过程中的设备、管线低点的排放要按照顺序缓慢进行,并做好个人防护;设备、管线吹扫处理完毕后,要用盲板切断与其他系统的联系。抽堵盲板作业应在编号、挂牌、登记后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并安排专人逐一进行现场确认。

五、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十一)建立并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要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评估教育培训内容、方式和效果。从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按照国家和企业要求,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本岗位操作要点、操作规程、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掌握异常工况识别判定、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与方法,熟练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对操作人员进行再培训。要重视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使从业人员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化工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和极端重要性,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企业要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措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十三)新装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训。新建企业应规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要求,变招工为招生,加强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养。工厂开工建设后,企业就应招录操作人员,使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先接受规范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培训。装置试生产前,企业要完成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合格后参加全过程的生产准备。

六、试生产安全管理

(十四)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企业要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范围,合理界定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负责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明确试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试生产方案及试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采用专利技术的装置,试生产方案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还要经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书面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负责编制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试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完成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工艺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处理预案、化验分析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联锁整定值等生产技术资料、岗位记录表和技术台账的编制工作。

(十五)试生产前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确认工艺危害分析报告中的改进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已经落实。系统吹扫冲洗安全管理。在系统吹扫冲洗前,要在排放口设置警戒区,拆除易被吹扫冲洗损坏的所有部件,确认吹扫冲洗流程、介质及压力。蒸汽吹扫时,要落实防止人员烫伤的防护措施。

气密试验安全管理。要确保气密试验方案全覆盖、无遗漏,明确各系统气密的最高压力等级。高压系统气密试验前,要分成若干等级压力,逐级进行气密试验。真空系统进行真空试验前,要先完成气密试验。要用盲板将气密试验系统与其他系统隔离,严禁超压。气密试验时,要安排专人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气密检查记录,签字备查。单机试车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单机试车安全管理程序。单机试车前,要编制试车方案、操作规程,并经各专业确认。单机试车过程中,应安排专人操作、监护、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单机试车结束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制造商等方面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试车记录。

联动试车安全管理。联动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操作人员考核合格并已取得上岗资格;公用工程系统已稳定运行;试车方案和相关操作规程、经审查批准的仪表报警和联锁值已整定完毕;各类生产记录、报表已印发到岗位;负责统一指挥的协调人员已经确定。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气体后,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每日安全调度例会制度,统筹协调全部试车的安全管理工作。

投料安全管理。投料前,要全面检查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情况,具备条件后方可进行投料。投料及试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要现场指挥,操作人员要持续进行现场巡查,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人员要加强现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投料试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现场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七、设备完好性(完整性)

(十六)建立并不断完善设备管理制度。

建立设备台账管理制度。企业要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台账、技术档案和备品配件管理制度,编制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培训考核情况要记录存档。

建立装置泄漏监(检)测管理制度。企业要统计和分析可能出现泄漏的部位、物料种类和最大量。定期监(检)测生产装置动静密封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标定各类泄漏检测报警仪器,确保准确有效。要加强防腐蚀管理,确定检查部位,定期检测,建立检测数据库。对重点部位要加大检测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设备壁厚减薄情况;定期评估防腐效果和核算设备剩余使用寿命,及时发现并更新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要制定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要建立健全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

(十七)设备安全运行管理。

开展设备预防性维修。关键设备要装备在线监测系统。要定期监(检)测检查关键设备、连续监(检)测检查仪表,及时消除静设备密封件、动设备易损件的安全隐患。定期检查压力管道阀门、螺栓等附件的安全状态,及早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加强动设备管理。企业要编制动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动设备始终具备规定的工况条件。自动监测大机组和重点动设备的转速、振动、位移、温度、压力、腐蚀性介质含量等运行参数,及时评估设备运行状况。加强动设备润滑管理,确保动设备运行可靠。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八、作业安全管理(十八)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十九)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得到落实。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现场监护人员要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九、承包商管理

(二十)严格承包商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及时淘汰业绩差的承包商。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的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企业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二十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现场安全交底的内容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害信息。承包商要确保作业人员接受了相关的安全培训,掌握与作业相关的所有危害信息和应急预案。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十、变更管理

(二十二)建立变更管理制度。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变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变更的技术基础、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是否修改操作规程,变更审批权限,变更实施后的安全验收等。实施变更前,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变更具备安全条件;明确受变更影响的本企业人员和承包商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变更完成后,企业要及时更新相应的安全生产信息,建立变更管理档案。(二十三)严格变更管理。

工艺技术变更。主要包括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包括助剂、添加剂、催化剂等)和介质(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工艺路线、流程及操作条件,工艺操作规程或操作方法,工艺控制参数,仪表控制系统(包括安全报警和联锁整定值的改变),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方面的改变等。

设备设施变更。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非同类型替换(包括型号、材质、安全设施的变更)、布局改变,备件、材料的改变,监控、测量仪表的变更,计算机及软件的变更,电气设备的变更,增加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管理变更。主要包括人员、供应商和承包商、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和标准发生变化等。

(二十四)变更管理程序。

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负责人审批。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没有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验收。变更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收到变更验收报告后,要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载入变更管理档案。

十一、应急管理

(二十五)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企业要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要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评估预案演练效果并及时完善预案。企业制定的预案要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预案相互衔接,并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备案。企业要与当地应急体系形成联动机制。

(二十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企业要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必要时可吸收企外人员参加),并明确每位成员的职责。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发生紧急情况后,应急处置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各自岗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要授权应急处置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组织装置紧急停车和相关人员撤离。企业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十二、事故和事件管理

(二十七)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的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加强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包括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车、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的管理。要建立未遂事故和事件报告激励机制。要深入调查分析安全事件,找出事件的根本原因,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二十八)吸取事故(事件)教训。企业完成事故(事件)调查后,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内部分析交流,吸取事故(事件)教训。要重视外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事故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十三、持续改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企业要成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企业要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要组成由生产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人力资源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人员参加的考核小组,定期评估本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功效,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核查整改情况,持续改进。要编制功效评估和整改结果评估报告,并建立评估工作记录。

化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化工企业安全监管 篇二

本文以浙江省宁波市某化工园区为例分析, 该区被划定为宁波市专门的化工生产、储存区域, 目前有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11家, 构成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有10家, 其中一、二级重大危险源9家;生产、使用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达50余种, 包括丙烯腈、丙烯、苯乙烯、三氟化硼、液化气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此外还有5家企业涉及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由于生产及销售需要, 区域内还汇集了大量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和集卡车, 且暂时没有专用的危化品停车场。同时, 因历史原因, 区域内还分布着100余家造船、造纸及机械加工企业, 从业人员数量较多, 企业类型复杂, 一直未能实现园区的封闭化管理。总体上, 此化工聚集区化工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交错分布, 区域内管理模式松散, 安全监管工作任务重、责任大。

主要问题

规划不合理, 企业准入机制不健全

在规划确定该地区为化工园区前, 该地已经建成了造船、造纸、机械加工等类型企业, 其后又陆续引进、建成现有大中型化工生产、储存企业, 因此该园区属于相对化工集中区域, 企业类型和规模分布如图1。园区的安全发展规划相对粗糙, 虽然企业引进在区级安全发展规划指导下进行, 但是园区没有进行功能性分区, 另外已入驻的企业已落地生产且不可逆转。目前各企业自然分布,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造船仓储、物流企业相邻布置, 金属制造业单独成片。园区内化工企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存量较大, 而非化工企业通常为劳动密集型企业, 相互间存在较大影响, 造成了巨大的安全管理压力。

园区形成初期主要以招商为导向, 形成了“先来先占”的入园准则, 这导致了园区没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 各企业间不存在上下游关系、产业集中程度不高, 各企业规模、危险性质也千差万别, 如园区内既有产值超百亿的大型石化企业, 也有不足10人的作坊式工厂, 金属铸造企业被重大危险源企业包围, 既是脆弱目标又是明火源, 相互间影响增加了园区的整体安全风险。

运输压力大, 监管困难

园区依托临港优势, 企业发展不断呈现出大型化、规模化发展的特点。目前园区内化工和造纸企业产品量约为每年600万t, 气体产量约为每年2 400万m3, 石化仓储企业的仓储能力约为190万m3。

大宗原料和产品的进出主要依靠管道实现, 园区内的各类危化管道长度约为50 km, 管道运输缓解了园区内的运输压力, 也带来了管道管理的问题。由于企业自然分布, 各企业间不存在上下游关系, 所以部分产品和原料必须依靠公路运输, 且运输量较大。园区内企业自有运输车辆已达300多辆, 另外还有数倍的各相关方运输车辆, 加之园区未能实现封闭管理, 过境车辆较多, 导致园区内交通运输压力较大。现场调研园区内双向四车道危化品运输道路, 平均每分钟双向通过车辆约27辆, 其中大型运输车18辆, 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车5~7辆, 车流量大。

另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都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 如装满甲醇的槽罐车发生喷射火事故时, 100%致死半径可达45.5 m, 一旦发生事故极可能对周边人员造成伤害, 或引起“多米诺效应”。

安全管理水平差距大, 短板效应明显

园区内企业规模、类型各异, 既有大型国有企业也存在小微企业, 各个企业间的企业文化、安全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相差较大。民营企业规模发展的同时, 安全理念和安全投入并未随之提高, 形成了安全生产没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局面。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管人员配置为例, 园区内的大型国有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占企业总人数为5.57%, 合资 (外资) 企业为3.43%, 民营企业为3.05%。

该园区2010年以来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显示, 在引起人员伤亡的事故中, 约70%集中在两家单位, 充分显现安全管理水平存在差别, 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明显缺陷。

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各自为阵, 建设不足

目前园区内企业虽然都按照国家要求编制了应急预案, 但企业预案基本还是基于“一对一”的模式, 着重自身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情况, 但是园区内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 一旦发生意外必然影响到相邻企业, 如丙烯腈泄漏在主导风向下ERPG-3 (人员暴露于有毒气体环境中大约1 h, 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的最大容许浓度) 影响范围可达约1 000 m。而园区内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员工人数众多, 一旦发生泄漏事故, 缺乏应急训练及自救能力将导致事故后果成倍放大。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安监局 (以下简称北仑区安监局) 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了区级的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 但是缺乏针对园区的整体、专项预案, 企业和区级的预案不能形成有效的衔接。

监管力量不足, 缺乏统一管理

企业的不断入驻及企业类型的不断增加致使园区内安全生产监管要求不断提高, 但是园区内并未设置专门的机构统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主要依靠社区负责区域内的社会事务工作, 北仑区安监局监管危化企业并督促街道强化一般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及完善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另外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缺乏统一协调, 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够畅通, 这与国家要求的化工专门区域建立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还尚有差距。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发展和现代化程度的发展, 园区内安全生产状况日益显现出专业化、系统化,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技术背景, 已很难胜任复杂化的安全监管工作, 如何建立有效、专业安全监管队伍也是园区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策探讨

园区整体安全评估, 逐步实现企业的准入退出机制

对于现有的化工聚中区, 整体安全管理的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 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才能逐渐提高化工园区的本质安全水平。

化工园区整体安全评估可以与企业的安全评价互相补充, 为监督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尽量做到本质安全。通过对该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的整体安全评价, 得出了目前在整个化工园区无法实现封闭化管理的情况下, 结合其产业结构、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 对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进行局部封闭化管理, 整个化工园区按照核心控制区、关键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分类管理, 实现局部的封闭化管理, 降低了危险化工企业间的管理难度。另外通过评估, 明确了化工园区的安全余量, 对重点区域内的后续招商引资进行了限定, 利用产业政策和企业周期逐步淘汰落后企业, 实现化工园区本质安全的提升。

创新管理模式, 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

针对安全监管专业化、政府监管力量难以胜任的现状, 通过引进第三方服务外包形式整合中介机构力量协助监督, 工作模式如图2所示。通过专家协助检查, 更有效地发现企业存在的隐患, 避免了走过场式的检查, 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对于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业, 通过联合专家检查更能有效地发现问题, 督促整改。此外检查中还邀请同类企业的安全工作人员协同参加, 既能有效地发现隐患也能吸取优点, 检查和交流同时进行。

由于园区内企业大部分不存在上下游管理, 企业间的信息交流渠道不顺畅, 对此采取政府主导、企业互动的模式 (互学互补、互查互比、互助互救) , 督促园区内企业加强交流。通过定期组织参观、联合演练等模式促进了解, 使企业有针对性地组织员工学习周边企业事故状态下的应急知识, 减少周边企业间的互相影响。

在化学品运输管理方面, 也制定了针对性的管理方案。通过制定“管道长”制度, 明确了管道的政府、企业双重负责单位和负责人, 政府单位和企业共同负责, 保证管道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力度。对化工园区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辆进行了呼吸阀改造, 并加装了GPS及视频监控;同时联合交通、交警部门规划出专门的危化品运输道路, 避开了人口集中区和重大危险源区域, 有利于运输车辆和化工园区的安全。

整合监管力量, 实现园区整体提升

因历史问题的积累, 非封闭化工园区通常是产业政策、规划、环保及安全等各种问题交织, 安全问题是规划等其他问题的继续, 一个部门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为了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环保和社会稳定等突出问题,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政府针对化工园区情况制定了为期2年的集中整治提升方案, 通过环保、安监、交通、交警、消防、供电、规划、街道等相关部门的配合, 借力拆迁和产业结构调整, 从根本上解决区域环保、安全生产以及社会稳定等问题。

3.对化工企业安全评价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化工企业;安全评价

今年三月以来,全国多地爆出化工企业出现安全事故,如3月11日,上海奉贤天坛助剂公司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导致三人死亡;3月18日,广东东莞和兴塑胶厂发生火灾,造成二死五伤;一个星期后,湖北宜都一化工厂发生爆闪事故,一人死亡……短短一个月,就有数十人因为化工事故直接死亡,保障化工企业生产安全刻不容缓。

1.为什么要保障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

1.1之所以要保障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这是由化工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

化工产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是我国经济命脉的一部分。仅2000年一年其与石油产业年总产合值达到9000亿元,二者的工业增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16%,而销售收入占全国的15%左右,资产总额更是占了我国当年工业系统资产总额的8%,十多年后,我国的化工产业发展更为迅猛,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更大,是当之无愧的经济大头。

另外化工产业为人们的衣食住提供极大的便利,它广泛渗透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其产品被广泛运用于飞机、船舶、汽车制造和建筑业中,还为我国的国防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原材料,是我国发展农业工业和国防建设的坚实后盾。

1.2之所以要保障化工产业的安全生产,是有化工产业本身的生产特点所决定的

化工产业的生产具有如下特点:

(1)生产装置大型化,大型生产装置可以降级投入成本,因为各个国家的化工产业都出现了大型化生产模式,但是大型化生产会加大对装置的检测难度,如果是人工检测,不仅耗时耗力,也可能无法得出真实的检测结果。

(2)生产过程具有高度的连续性。化工企业的生产过程要求十分严格,各个环节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一荣不会皆荣,但是一损必然皆损。

(3)生产过程自动化程度高,自动化生产可以最大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但是自动化生产不如人工生产具备灵活性,对系统要求十分高,确保系统安全是进行自动化生产的必备条件。

(4)生产过程危险性大.由于化工企业的原料大多具有十分活泼的化学属性,再加上很多工作是在高温高压的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很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另一方面,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一般都含有毒素,可能会引发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

1.3之所以要保障化工产业的安全生产,和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所要求的

近年来,有关化工企业泄露或排污导致环境污染的新闻屡见报端。很大程度上,这些问题都是由于企业没有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爆发,所引发的不仅仅是施工人员的重伤或死亡,企业的经济损失。逃逸至大气中的气体,大多含有剧毒,这样就会引发大范围的中毒事件,后果不堪设想。我国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就必须规范化工企业的生产,将一切可能会引发事故的因素扼杀在摇篮中。

2.如何保障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

在保障化工企业生产安全的问题上,除了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外,大多数化工企业都会采用安全评价机制来预测事故发生几率,并找出相应的办法进行有效预防。那么,什么是安全评价呢?它又包含哪些内容呢?接下来笔者将一一为您解答。

2.1安全评价的概念

安全评价,指的是以实现安全生产为目的,安全评价师通过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各种原理和方法,以辨识工程系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或不利因素,从而预测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安全评价可以根据计算出的结果提出与之相对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一般科学可靠而且操作性比较强,由于安全评价适用的对象十分广泛,因此在实践中应用十分广泛。

2.2安全评价的内容

安全评价是一种理论和实践要求都十分高的技术。关于它的分类,我们也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出发。下面笔者将分别列举几个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比较常见的安全评价方法来加强各位对于安全评价的认识。

关于安全评价的理论最典型的是以下两个:

(1)事故频发倾向论。

事故频发倾向指的是单个个体引发事故的倾向,这种倾向不是偶然的外在的,而是一种较为稳定的长期的内在个人倾向。这种理论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归结于个人的长期作用,它将具备引发事故倾向的人员称为事故频发者,认为他们的存在就是企业事故发生的罪魁祸首。我们可以很清晰地认识到这种理论有很强的局限性,但是不可否认,人为因素的确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企业可以运用该理论中合理的部分来进行人事管理。

(2)事故因果连锁论。

这项理论最早由美国的H.W.Heinrich提出,它包含事故的基本原因、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及其后果五部分。这项理论认为以上这些因素是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只要发生初始情况,那么相关因素就很有可能如同多米诺骨牌一样接二连三出现。H.W.Heinrich将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定为引发多米诺效益的初始条件,指出企业安全管理中心所要做的就是消除这种不利的条件,将事故爆发的可能性从源头切断以确保生产的安全性。

这一理论有其合理性,它后来演变成了符合现代安全观的事故致因理论。

安全评价的应用在实践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列举其中最常见的评价方法供您参考。

(1)危险性和可操作性研究。

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主要是通过分析生产过程中工艺状态的参数变动来探测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导致该种危险发生的原因。这种分析方法的最大特点是它由中间的参数开始分别向两头分析,既可以检测前期工作,又可以预测后期的安全系数,使用起来不仅方便,而且分析全面,还可以为操作指导工作提供参考数据,因此十分受欢迎。

(2)指数评价法。

指数评价方法也是应用十分广泛的一种评价法,典型的指数法有美国道化学公司所采用的火灾爆炸指数法、英国帝国化学公司所采用的蒙德评价法和日本的六阶段安全评价法。本文将以蒙德法为例,来揭示指数评价法。 蒙德法,主要用来检测火灾或爆炸等灾难发生的可能性。首先,工作人员会将整个工厂划分为若干个单位,随后确立各种要素的危险系数,将所确定的各项数值带入相关的公式进行计算,这时得出的结果还不能用来分析。将算出的结果和其他相关系数再次带入公式计算,便可以得出系统的危险指数了。

采用蒙德法,一定要将各项指数反复核实,在计算时也要经过多次计算,确保结果的正确性。蒙德法在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的技术上增加了毒性指数,这样分析出来的指数将更全面,也更接近实际情况,因此蒙德法是大多数石化企业进行火灾爆炸及毒性评价时普遍采取的评价法。

了解了安全评价的一些基本信息后,再来看看我国的化工企业应该如何开展安全评价吧。

3.我国化工企业如何开展安全评价

3.1依目的选方法

目前,广泛运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就有近十种,并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适合本企业,也不是所有方法都适用于各种不同系统的安全评价。因此,企业在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所需要的功能。当然,很多时候目的可能是多重的,这种情况下建议采用模糊层次评价方法,因为化工企业本身就是庞大复杂的,很多因素盘根错节相互影响,使用模糊层次评价法,更容易得到更为接近真实情况的结论。

3.2完善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

正如事故频发倾向论所言,很多事故发生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人为因素导致的。严格企业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职工的职业素质和操守,严格遵循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会大大降低。

3.3选用适合国内化工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价方法

当前很多化工企业沿用的仍然是道化学公司的相关标准。实际上,由于近年来国家对相关标准进行了规范,新标准相较于道公司的标准更符合我国化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可以采用新标准。

4.总结

总而言之,化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要保持重视,因为安全无小事。随着我国相关技术的进步,我相信化工企业的安全事故会越来越少,我国化工企业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刘云.化工生产企业如何开展安全评价[J].科技向导,2011.

[2]崔国璋,于美荣,周毅斌.关于企业安全评价的探讨[J].国安全科学-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学报,1991.

4.化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篇四

编制说明 4

第一章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5

1.1企业简介 5

1.2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5

1.3企业周边环境 6

1.4生产装置概况 6

1.5公用辅助设施 9

1.6定员、班次及年运行时间 9

1.7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二章生产工艺说明 11

2.1工艺流程图 11

2.2工艺说明 11

第三章评价方法选择和评价程序 12

3.1评价目的 12

3.2评价范围 12

3.3评价依据 13

3.4评价方法选择 15

3.5评价单元划分 15

3.6评价程序 16

第四章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7

4.1主要危险、有害物质分析 17

4.2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8

4.3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8

4.4其他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9

4.5重大危险源辨识 19

第五章生产装置系统定性、定量分析评价 21

5.1预先危险性分析 21

5.2危险度评价 21

5.3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 22

5.4安全检查表 22

第六章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结果 24

第七章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25

7.1综述 25

7.2建筑场地及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 25

7.3工艺及设备等方面的对策措施 26

7.4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 26

第八章评价结论 29

8.1概述 29

8.2综合结论 30

附件1:评价方法的简介和选择 31

一、评价方法概述 31

二、评价单元 32

三、评价方法的选择 32

四、评价步骤 33

附件2:主要危险、有害物质物化性质及危险特性 34

一、甲苯 34

二、丙酮 35

三、环已酮 37四、二甲苯 39

五、溶剂油 42

六、钛白粉 43

七、环氧树脂 44

八、乙二醇单乙醚乙酸酯 44

附件3:预先危险性分析 47

一、步骤 47

二、危险性等级 47

三、生产装置的预先危险性分析 48

附件4:危险度评价 52

一、危险度评价法概述

52二、危险度评价 53

附件5: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 54

一、评价方法简介 54

二、评价内容及评价结果汇总 55

附件6:现场安全检查表 56

附件7:安全检查整改建议 62

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评估表 63 附件9:单元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分析评价 66

一、道化学公司的 “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 66

二、评价单元的确定 67

5.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分类号】 22570619910

1【标题】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化工部 【颁布日期】 1991041

4【实施日期】 199110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卫生

【文号】(1991年4月14日以(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发布)

【名称】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第7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9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 ~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1.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10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臵。

4.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臵、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12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臵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第13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 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臵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4.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车间安全装臵、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5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第18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19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2.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3.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 大事故的调查。

第20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第21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臵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2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23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臵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臵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在计划和布臵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臵安全措施。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第24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第25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5.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6.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第26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4.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5.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6.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

7.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8.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第27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28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2.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3.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4.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5.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第29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2.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3.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第30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1.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2.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3.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第31条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2.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3.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4.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5.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8.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安 全 教 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32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 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臵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33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34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 常 教 育

第35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36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37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第38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39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特 殊 教 育

第40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41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第42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43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 全 考 核

第44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45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臵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8.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46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臵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47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48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49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50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51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 用 管 理

第52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53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第54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第55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 行

第56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57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58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59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60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61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62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 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63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开 车

第64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65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臵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66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臵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67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臵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68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69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70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 车

第71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臵,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72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73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74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75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 紧 急 处 理

第76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77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78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 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79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80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81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82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83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臵

第84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臵、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85条 在工艺装臵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臵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臵等设施。

第86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87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臵手动控制系统。

第88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臵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臵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第89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臵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90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臵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臵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91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2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93条 各生产装臵、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臵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94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臵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95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96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臵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97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98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 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99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100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臵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臵经清洗、臵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101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第102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臵、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103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 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104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第105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106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2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

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第107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臵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08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109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

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110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111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112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113条 企业内部设臵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114条 消防器材要设臵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115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116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117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8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第119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20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第121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第122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臵,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23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24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25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26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127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128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29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第130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131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危 险 物 品

第一节 通 则

第132条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133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134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135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136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 生 产 和 使 用

第137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138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139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40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141条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142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143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144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第145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146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臵,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147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第148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 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 装卸运输

第149条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150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151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152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 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疆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第153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154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155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156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2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157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 报 废 处 理

第158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2.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159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160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161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 物 资 储 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62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163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164条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165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 仓 库 管 理

第166条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167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第168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169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170条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171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172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173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臵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臵。

第174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175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第176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177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178条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臵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179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180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臵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臵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181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臵,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电 气 安 全

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第182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183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184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第185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186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臵。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187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188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189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190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191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192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臵。

第193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194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195条 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2.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3.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4.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196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所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行动规程。

2.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3.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4.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第197条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2.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臵,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3.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4.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臵,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5.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6.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7.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8.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9.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第198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199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200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201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第202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203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204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205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臵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206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十一章 安全装臵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 围

第207条 配臵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臵(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臵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臵,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208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臵的维护管理

第209条 各种安全装臵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第210条 各种安全装臵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第211条 各类安全装臵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臵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212条 安全装臵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臵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213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214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215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 管 理 分 工

第216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臵(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臵)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217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臵(如各种继电保护装臵和避雷装臵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218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臵和安全联锁装臵,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219条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臵、自动灭火装臵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臵,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220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21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22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臵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223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24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25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26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臵,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27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臵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28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29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30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31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32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臵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233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34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臵。第235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臵必须齐全完好。

第236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臵。4.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节 拆 除 工 程

第237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臵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38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39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第240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41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土 石 方 工 程

第242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2.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臵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拆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3.挖出土方堆放位臵,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 于1.5米,土方堆臵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243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4.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5.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6.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7.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244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45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246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247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48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250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51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52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53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54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 修 准 备

第255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56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第257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58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259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 接 作 业

第260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61条 氧─乙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臵,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臵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第262条 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263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64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65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66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臵换。

第267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68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69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70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71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72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73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274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275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276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277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278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279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280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4.清理现场。

第281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 处 作 业

第282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283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284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

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285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286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287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288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289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第290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291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节 起 重 吊 装

第292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93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294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295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臵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296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297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298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299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要停业整顿。

第300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301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302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抛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303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304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305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306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 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第307条 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308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309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310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311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312条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313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314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315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316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十四章 厂 区 交 通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317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318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319条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

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臵信号标志。

第320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臵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321条 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322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臵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323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324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 通 线 路

第325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326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327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328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329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330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331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332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333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334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臵平交道口,如必须设臵,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 辆

第335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336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检审,每年不应少于二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337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338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339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车 辆 驾 驶

第340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341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342条 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343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344条 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1.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2.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3.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345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2.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未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3.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第346条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 车 辆 装 载

第347条 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3.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4.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5.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第348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349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350条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或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351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穿马路。第352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353条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十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354条 计划编制依据:

1.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

及标准。

2.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3.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4.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355条 计划范围包括: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

2.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3.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

4.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356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357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核。

第358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或经理(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2.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3.设计单位及负责人。4.施工单位及负责人。5.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359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360条 车间每年应按时编制出下一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送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361条 企业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362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先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列入计划,如撤销或调整上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

措施项目,同样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363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364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

第365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366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 检 查 和 报 告

第367条 主管厂长、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第368条 安全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 工 验 收

第369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3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370条 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第371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

第一节 科 研

第372条 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373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

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374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375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376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377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查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378条 扩大试验装臵(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379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380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381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82条 扩大试验装臵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和第十章《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83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第二节 设 计

第384条 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计必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第385条 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设计。

第386条 对厂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第387条 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削减或撤销。

第388条 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第十七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第389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390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2.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臵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臵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391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392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臵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393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394条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第十八章 安 全 检 查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395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396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397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398条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

第399条 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400条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臵、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臵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401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402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403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三节 整 改

第404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405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406条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

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407条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408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十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409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8.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9.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第410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411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412条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13条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414条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415条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16条 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抢险与救护

第417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第418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419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420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421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

第422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423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424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425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

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 责 任 划 分

第426条 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427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428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429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430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431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432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433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

第434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435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436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437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438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

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439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40条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441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第442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443条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444条 本制度由化学工业部解释。

6.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篇六

化工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安全、人民生活利益,以及职工的安康,是化工企业最根本的效益所在。安全生产关系到化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化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在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大好时期,化工生产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化工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物质的种类和数量显著增加。但是,由于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易腐蚀等特点,与其他行业相比,很多化工物料的易燃性、反应性和毒性,决定了化工生产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更多,危险性和危害性更大。这就要求化工企业必须不断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一、安全生产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明

许多企业领导者片面追求生产进度,严重轻视安全工作,将“安全第一”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在政策上、措施上和制度上搞得都是生产第一。特别是实行承包制后,部分企业领导人短期行为极为严重,只求自己任期内不出事故,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更不愿进行长远的安全规划和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少事故看起来是发生在职工身上,但根子还是因企业领导者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致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于一种松懈的状态。当然,不少企业领导者也抓了安全工作,但因认识不到位且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工作常常抓不到点子上,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不能上档次、上水平。而造成如此种种后果的主要原因又是企业未真正建立和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相当企业虽然制定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制度,也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但仍然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只停留在开会讲话,只作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和要求水平上。分管生产的领导忙于事务性工作,没有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很少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没有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一些事故通报内容不详,语言含糊,没有把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的根源及事故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介绍清楚;也有一些单位将上级转发的事故通报一转了之,既不认真分析,也不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专业人员对化工安全生产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没有熟练掌握必要的规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导基层班组的工作。

3、安全宣教培训工作力度不够,流于形式

企业安全宣教培训工作说起来都知道重要,但实际工作与要求差距甚远。首先是力度不够,大多走过场。宣教培训工作许多企业也都搞了,钱也花了,但大多流于形式,根本未按有关法规对学时、内容、考试等严格要求进行,因此,实效性很差。其次是覆盖面窄,安管人员培训多,生产人员培训少,未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其三是秩序十分混乱,任何单位甚至个人发个通知就可搞安全培训,而课时、师资、教学质量根本无法保证,有的甚至课都不上,其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4、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不统一

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安全工作只是安管部门的事,与生产部门无关。负责经营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对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了解,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生产部门只顾片面追求进度和效益,而常常忽视安全,与安管部门不能形成统一认识,因此出现生产与安全“两张皮”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意义,用科学先进的安全理念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作为企业领导者,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站在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站在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安全发展就是要零事故发展。通过编制安全发展规划、制订配套和保障措施,确保“零”理念坚决落到实处。二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全体员工中牢固确立不安全不生产的思想,领导干部坚持靠前指挥,坚持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抓细、抓实、抓好。三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把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作为中心任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解决好影响制约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四要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理念。企业各二级单位都要立足找问题、查弱项,深入分析,扎实改进,深化安全管理规律的研究,实施安全管理创新,探索安全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2、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干部《安全管理行为规范》。要明确各级干部的安全职责,制定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标准,明确各级干部怎样抓安全,怎样抓好安全,使各级干部在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检查落实时,按照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行为规范约束自身的管理行为。同时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严格考核。二是规范工人安全操作行为,建立健全每个员工的《岗位操作标准和行为规范》。让员工从上下班、班前会和施工、操作等方面养成良好的行为和操作习惯,使员工明确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增强员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操作技能。使工作现场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都处于管理的可控状态,并形成规范的激励和惩处机制。三是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分管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同时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细化责任、分解和落实,做到每起事故都能找到与事故责任相对应的责任人。

3、认真落实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管理素质

人生来就有求生的本能和安全的需要,但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不与生俱来,而人的安全意识强弱、技能的高低直接决定安全生产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因此,企业也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来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素质,使人人都懂得安全、会安全,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具体实践中,一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要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用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二是要注重培训的实际、实用和实效性,利用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通过分层次、分对象、分岗位、分工种、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资格和安全技能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员培训和班组长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班组长事故预防、职业危害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对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和实际操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岗位操作技能。三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加大培训投入,拓展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法,健全激励机制,注重效果考核。要对各类安全培训进行效果评价与考核,凡培训不合格或考试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通过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促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整体提高,从而适应化工生产的需要。

4、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形成人人关心生产安全的良好局面

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涉及到企业各个部门和各个生产环节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个或某几个部门的努力是绝对不行的,企业党、政、工、团及女工、等组织和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努力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严格履行安全职责,扎实做好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公司安全工作,积极、主动的开展以安全为主题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全方位筑牢每一条安全防线,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力争实现“零”重伤奋斗目标。

结束语

7.石油化工企业电气安全 篇七

危险因素

根据能量转移论的观点,人受伤害的原因是某种能量向人体的转移,而事故则是一种能量的不正常或不期望的释放。可见,电气危险因素是由电能的非正常状态形成的。电气危险因素分为电气火灾爆炸危险、触电危险、电气系统故障、静电危险、射频电磁辐射和雷电危险等。基于石油化工企业工艺操作条件严苛、化学品易泄漏的特点,本文将重点探讨电气火灾爆炸危险、触电危险、电气系统故障与雷电危险因素。

火灾爆炸危险

在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中,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占很大比例,仅次于明火。由于一般电火花温度很高,而电弧温度更可高达6 000℃,因此,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大都由电火花及电弧引起。电弧的高温不仅能引起可燃物燃烧,而且能使金属熔化、飞溅,构成危险的火源;而电火花能否构成火灾危险,主要取决于火花能量,当该火花能量超过周围空间爆炸性混合物的最小引燃能量时,即有可能引起爆炸。而部分石油化工厂内的环境中会存在易燃介质,其最小引燃能量较低,恰好提供了着火爆炸的条件。

2006年10月28日,某公司27名施工人员在原油储罐浮顶隔舱内进行刷漆作业,在作业接近结束时,隔舱突然发生爆炸,造成13人死亡、6人轻伤,损毁储罐浮顶面积达850 m2。调查显示:施工现场电气线路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使用的行灯和手持照明灯具都没有防爆功能,电气火花引爆了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导致这起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人员触电危险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复杂,电气设备和线路几乎遍布每一个生产岗位,除了固有的生产电气设备风险,如电缆线接头暴露在水中、现场检维修未停电或送电后继续作业、带负荷拉闸等外,现场作业活动还涉及各种电气设备或工具,一旦出现绝缘老化或损坏、接地不良、短路或人员误操作等,都容易导致人员触电事故的发生。

电气系统故障

石油化工企业供电系统比较复杂,用电负荷大,电气设备多,线路分布面广,易导致各种电气系统故障。石化工厂内易存在导电介质、酸碱液等腐蚀介质以及高温等极端操作条件,将电气设备、导线、电缆等安装在这些介质或环境中,其绝缘材料容易老化、损坏,还会在设备外层附着一层带电物质,形成放电通道造成漏电,引发电气系统故障。

2004年4月26日,某石化变电站由于环境污染严重,户外设备腐蚀严重,外绝缘性能下降等原因,导致主变高低压开关跳闸,站用电母线失电,数百台机泵停机,8套主体生产装置停车。

雷电危害

化工企业铁塔林立,塔罐众多的特点决定其极易遭受雷电的侵害。一方面,企业生产过程中所用介质大都为易燃、易爆物质,直接雷击很可能产生电弧,造成电气设备损坏引起火灾爆炸;另一方面,工业过程的相互关联与控制更加紧密,对相应的过程信息与检测管理的依赖加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多种大型自动化控制系统,存在因雷电感应损坏DCS(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分布式控制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可见,雷电对电气系统来说,是不容忽视的危害。

2008年6月3日,某石化公司厂区遭受雷雨天气雷击,引起乙烯厂裂解装置3台裂解炉电路短路起火,随后猛烈燃烧,火头最高时约30 m,经20多辆消防车1个多小时紧张扑救,大火才得到有效控制。

风险控制措施

本质安全设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电气设备,除了要按照正常的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外,还需要根据外部环境条件进行特殊设计处理。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复杂,有毒有害化学品众多,导致其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高风险性,而在此环境下进行电气设备操作,必须加强电气设备的本质安全,从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前期介入,高标准进行风险控制,提出安全角度的建议。

石油化工企业进行电气设计时,设计人员应首先考虑生产的安全性。进行设计时应判断和确定环境性质,并对环境进行危险区域划分,掌握电气设备的选择原则和产品性能,严格细致地进行电气设计,从而有效防止爆炸条件的形成,并减轻爆炸、火灾等的危险程度,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设备隐患排查

在石油化工企业电气设备经过严格设计之后,如果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维护不当,容易造成企业的麻痹大意,比非防爆电气设备更危险。因此,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对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和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可靠工作状态。

企业要进行三级电气设备检查,包括每季度公司级检查并贴红黄蓝绿标签,承包商级月度检查并贴所属公司标签,以及日常级的电气设备工具使用前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电气设备工具的外观、绝缘性、接头松动、电缆线暴露等。除三级电气设备检查外,企业还应每月组织一次电气安全专项检查,以确保现场防爆电气设备正常可靠性与非防爆电气设备使用环境适用性。

安全操作规程

严格的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是确保电气设备稳定运行与电气工具正确使用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加强电气安全规范化操作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力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安规”和“三三二五制”(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图:模拟图、二次接线图、电缆走向图;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五规程:电气安全、调度、运行、检修、试验规程;五记录:电气运行、值班、巡回检查、试验、检修记录)、能量隔离等电气运行与安全操作规程,更严格地规范日常作业行为及倒闸操作标准化的执行程序。

能量隔离

为预防现场检维修作业带电操作引发人员触电与电气设备故障事故的发生,在进行现场检维修作业前,须评估是否涉及电气能量的释放,凡检修涉及电气隔离的,要办理能量隔离许可证,按照许可证隔离电气并挂牌上锁。在完成作业后,解除隔离,实施解锁,确保作业期间电能隔离操作。

人员要求

石化生产工艺技术复杂,运行条件苛刻,若发生人员误操作极易导致人为设备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这就对石化生产设备的制造、维护以及操作人员素质都提出了严格要求,任何一个小的失误都有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

电气维护人员除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操作证外,还需知晓化工企业易燃易爆环境作业的特点及相应的应急处置知识。公司需根据自身电气设备特点组织电气人员参与专项培训,包括装置不同区域电气设备特点、不同物料及应急处置原则等方面培训。操作时须执行双人操作,能量隔离必须挂牌上锁,交接班时需说明电气设备情况,如涉及倒闸操作,不能进行交接班。同时,需对电气操作人员加强监管,杜绝违章作业现象的发生,降低施工作业风险,将电气项目施工作业的责任、计划、措施、监督从事前、事中和事后3个方面加以控制。

气体检测

基于石油化工厂内极易出现大量易燃易爆场所的特点,在这些场所使用非防爆用电设备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并每2个小时进行重复性检测,如涉及电气设备使用变动或使用环境改变,需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工厂内非防爆用电设备主要有手机、照相机和使用过程中易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等。

个人防护用品

为现场每一位员工或承包商提供合适的绝缘防静电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服、安全鞋、绝缘手套、安全帽等。同时,确保现场的电气工具绝缘、防静电,对电气工具要进行静电接地。

雷电防护

企业应统计所处地区的雷暴日数、企业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的几何尺寸(高度等)和电气设备(架空线路、变压器等),设置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和避雷器等。同时,要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防雷装置是否完好、齐全;避雷针、避雷器是否定期检测、记录;防雷接地装置与建筑物的出入口和人行道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按期检查和检测。

结语

8.化工企业安全监管 篇八

关键词:氯碱化工设备安全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的进步使得我国氯碱化工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壮大,许多的氯碱化工企业扩大了生产规模和生产力度。然而在发展的同时,对氯碱化工生产过程中设备安全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氯碱化工企业的迅速发展,仅规划产能超过30万吨准入条件的电石法氯碱企业就达到了16家,2007年的合计规划总产能就达到了1030万吨,从1992年到2006年其产量、产能都呈现高速增长的状态,但产能利用率却有些起伏。氯碱化工企业是十分危险的行业,所以在对设备管理上必须要采取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特别是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上,要提高员工的自我安全意识、设备使用意识,同时还要注重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选拔与培训,以及企业要重视设备的质量。

1 氯碱化工行业的应用

氯碱化工是化工业中最为基础的技术,在化学工业、纺织工业、冶金工业甚至在共用事业中都广泛的应用。氯碱行业是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基础化学工业之一,主要是电解食盐水溶解制取烧碱、氯气以及氢气的工业生产。氯碱化工在我国大部分的氯碱行业的企业中都是采用隔膜法和离子膜交换法两种工艺进行生产,而这些应用氯碱化工的产品主要有玻璃、纤维、塑料等,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

但氯碱化工的使用场所是十分危险的,事故发生率较为频繁,甚至到处都有危险存在的可能。因此每一个微小的细节问题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危险,而最为严重的环节就是设备上出现问题。所以对设备进行安全管理是十分必

要的,每一个氯碱化工企业都必须要认真对待设备安全管理。

2 氯碱化工企业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迄今为止许多氯碱化工企业生产管理工作中,对于设备安全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设备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设备陈旧老化、专职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等。

2.1 设备管理制度 由于化工企业的工作环境复杂的特性,使得问题发生的几率会比较多。有些工作时间较长的老员工,在工作中经常只凭借自己的经验工作,并不重视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于设备的使用上比较随便,工作中的一些安全措施采用率也不高,还会出现将小器具随手乱扔的现象。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潜在的危险,而且还会降低生产效率。

2.2 设备陈旧老化 有些化工企业的管理人员为了节省成本的投入和生产的开支,会将一些质量不太好的设备购入投资使用。而化工企业生产和使用的试剂大多数存在很强的腐蚀性,并且很多都是有剧毒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就容易出现问题,引发意外事故甚至人员伤亡。

2.3 专职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 在氯碱化工企业中时常会出现专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情况,并没有严格的对工作中各个环节进行检查,设备仪器的使用寿命也没有做好登记,有毒性物质的使用上也没有加强管理。因而对小问题的忽视造成企业在工作中出现的大问题。

3 氯碱化工企业强化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3.1 完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氯碱化工企业的设备安全进行管理,必须制定并且完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在企业内部开展一些关于“安全生产”、“珍爱生命”方面的活动与讲座,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在安全生产方面对员工进行教育宣传,使其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同时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与员工的整体综合素质,增强员工责任感以及爱惜设备的意识。尤其是对生产一线的工人,更是需要对其进行安全意识及安全生产

知识的普及与培训,为氯碱化企业设备安全管理做好铺垫。

3.2 重视化工设备的质量 氯碱化工企业工程制造十分复杂,如在我国化学工业生产模式十分复杂,所以对设备质量的要求就非常高。专职人员要加强对设备的巡回检查管理,在设备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将对设备的检查责任落实到个人,特别是对生产的关键设备要实行点检制。易发生危险的配电室、电气设备及线路都需要每天派遣专职人员巡回检查,对专用仪器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隐性问题并消除隐患,确保工作中的安全。

3.3 注重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氯碱化工行业是一个高危险的行业,基本上每一个化工企业都设有对设备行定期安全检查的专职安全负责人,来监督每个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而在化工企业内更应该加大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专业知识过关的同时,强化管理人员对危险等级的认识,能在工作中系统地划分设备的危险等级做好标示,让第一线工作者一目了然。

4 结束语

在根本上强化氯碱化工企业设备的安全管理,首先就要先了解化工行业中常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已经发生过的事故进行分析,进而找到必须要整改的地方对设备安全管理进行完善,最大程度上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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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聂小光.化工设备安全管理创新思路分析[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1(07).

[3]张建忠,罗大眷,马东云.优化设备管理,增加企业效益[J].冶金设备,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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