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清斗表范文(精选3篇)
1.中药清斗表范文 篇一
中药学总结
1.圣药
“呕家圣药”: 生姜
“疮家圣药”: 连翘,黄芪
2.通用药
发表散风通用药:荆芥
治风通用药:防风
治痹证通用药:秦艽
3.经典用语
“风病、疮病、血病为要药”:荆芥
“夏月麻黄”:香薷
“斩关夺门之功”:巴豆
“将军”:大黄
“焦三仙”:焦山楂、焦神曲、焦麦芽
“气病之总司,女科之主帅”:香附
“血中之气药”:川芎
“头痛不离川芎”(风寒、风热、风湿、血瘀、血虚)
“能行血中气滞,气中血滞,故专治一身上下诸痛之要药”:延胡索
“一味丹参散,功同四物汤”(活血祛瘀、凉血清心):丹参
“祛瘀生新”:桃仁
“引血、引火下行”:牛膝
“风药中之润剂” 秦艽、荆芥、防风、桑寄生
回乳:芒硝(外用)、麦芽
诸骨鲠喉:威灵仙
吐泻转筋:木瓜、蚕沙
膏淋:萆薢
血淋:蒲黄
虚寒呃逆:丁香
寒疝腹痛:乌药、荔枝核
泌尿系或肝胆结石症:鸡内金、虎杖
肺胃出血:白及
手足皲裂:白及
脱发:侧柏叶(外用)
阴疽流注:白芥子
痨嗽及百日咳:百部
噤口痢:石菖蒲
休息痢:鸦胆子
热毒血痢、阿米巴痢:白头翁
口中甜腻:佩兰
排石:海金沙、金钱草、鸡内金、郁金、核桃仁
喉痹:络石藤、灯心草
口疮:吴茱萸
龋齿疼痛:筚拨
手足皲裂:白芨
脱发:侧柏叶
疟疾:柴胡、青蒿、草果、鸦胆子、槟榔、何首乌、常山
胸痹:薤白
通经下乳:路路通、关木通、通草、漏芦、王不留行、穿山甲、冬葵子
梅毒:土茯苓
脾胃虚寒吐泻:砂仁
血淋涩痛:石韦、蒲黄
乳痈:蒲公英、漏芦、丝瓜络、远志
肺痈:鱼腥草、薏苡仁、栝楼
肠痈:红藤、败酱草、牡丹皮、络石藤、薏苡仁、栝楼、大黄
梅核气证:绿萼梅、紫草、半夏、紫苏
暑湿吐泻:白扁豆
高血脂症:山楂、蒲黄、姜黄、没药
降血压:杜仲、夏枯草、决明子、青葙子、车前子、罗布麻、地龙、青木香、大蓟、小蓟、马兜铃、桑白皮、荠菜、臭梧桐、淫羊藿、山茱萸、稀莶草、山楂
明目退翳:秦皮、青葙子、密蒙花、谷精草、蝉蜕、熊胆、赤芍、石决明、珍珠母、紫贝齿、枸杞子、木贼
扩瞳:青葙子
清心利尿:连翘、关木通、瞿麦、竹叶、淡竹叶
虚火咽痛:玄参
阴虚外感:玉竹
安蛔止痛:乌梅
5.配伍用药
高良姜配香附:寒凝气滞、肝气犯胃之胃脘胀痛
橘皮配半夏:痰湿滞中客肺止咳喘
枳实配白术:脾虚气滞夹积夹湿证
川楝子配延胡索:血瘀气滞诸痛
薤白配瓜蒌:痰浊痹阻、胸阳不振之胸痹证
蒲黄配五灵脂:血瘀胸胁心腹诸痛及血瘀出血
郁金配石菖蒲:痰火或湿热蒙蔽清窍之神昏、癫痫、癫狂
旋复花配代赭石:气逆呕恶、喘息
朱砂配磁石:烦躁不安、心悸失眠
人参配附子:亡阳气脱
人参配蛤蚧:肺肾两虚、动辄气喘
人参配麦冬、五味子:气阴两虚之口渴、多汗及消渴
黄芪配柴胡、升麻:中气下陷诸证
甘草配白芍:脘腹或四肢拘急疼痛
当归配黄芪:血虚或气血双亏
6.中药之最
清热解毒之最———银花 芳香化湿之最———藿香 利水渗湿之最———茯苓 芳香开窍之最———麝香 重镇安神之最———朱砂 清热之最———石膏 泻火之最———黄连 降气之最———沉香 止痛之最———元胡 止血之最———三七 补阳之最———鹿茸
麝香——开窍要药,本品辛温气极香,主入心经,走窜之性甚烈,有极强的开窍通闭醒神之效,最宜闭证神昏,为醒神回苏要药。无论寒闭、热闭,用之皆效。
香附——气病之总司、女科之主帅,本品辛甘微苦,芳香性平。主归肝经。善能散肝气之郁,性平而无寒热之偏,并有良好的止痛作用,故为疏肝理气解郁之要药。凡肝郁气滞之证,无论寒热虚实均可使用。又善疏肝理气,调经止痛。肝为藏血之脏,气为血之帅,肝气调和则血行通畅,故本品又为调经止痛之主药。凡肝气郁滞之妇女月经不调、痛经经闭以及胎产诸病,均持为要药。故李时珍称之为“气病之总司,女科之主帅”。
艾叶——虚寒性科病证,本品苦燥辛散,芳香温热,入肝、脾、肾经,有温经止血之功。善治虚寒性出血证,尤宜于崩漏、胎漏下血。又能暖气血而温经脉,逐寒湿而止冷痛,有温经散寒止痛作用。用治脾胃虚寒之腹痛及妇女宫寒腹痛、经行腹痛。且有散寒调经止痛,止血安胎作用。对下焦虚寒或寒客胞宫所致月经不调、痛经、宫冷不孕及胎漏下血、胎动不安,可配阿胶,用胶艾汤为基本方化裁治疗。
7.特殊供销和适应症的特效药:
麻黄:喘家圣药 生姜:呕家圣药 川芎:一切头痛 杜仲:一切腰痛 茯苓:一切水肿
防风:祛风——风证 佩兰:脾瘅 大黄:便秘
桂枝:风寒表虚、表实证 附子:回阳救逆——亡阳证
人参:大补元气——气虚欲脱证
肉桂:引火归源——真寒假热证(上热下寒)细辛、麻黄、附子:温阳散寒——阳虚外感 玉竹、白薇:阴虚外感 藁本:颠顶头痛
葛根:项背强痛、湿热泄泻、脾虚泄泻 夏枯草:目珠夜痛 卑懈:膏淋 乌梅:蛔厥 蒲公英:乳痈 土茯苓:梅毒 巴豆:冷积便秘
威灵仙:消骨鲠——诸骨鲠咽 木瓜:吐泻转筋 苍术:夜盲 麦芽:回乳
2.中药清斗表范文 篇二
规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原则,保证药品生产所需物料的质量。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品生产所需物料的采购管理。3 责任
物料管理部和质量保证部对实施本规程负责。内容 4.1 采购计划
4.1.1 物料采购员应根据生产计划,制定、季度、月采购计划。制定的采购计划应做到合理贮备、库存余量适宜,不造成积压。
4.1.2 采购计划内应包括:物料名称、规格(验收标准)、数量、供货单位、运输方式、采购时间安排、物料到货进度、资金预算。
4.1.3 采购计划经供应仓储部经理批准后实施,采购应按《合格供应商目录》》或《试用供应商目录》进行选择供应商。
4.2 采购原则:严格管理,廉洁奉公,保质、保量、保供应;货比三家; 4.3 采购依据:各部门填制并履行完审批手续的采购计划。
4.4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下列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公司公章送质量保证部存档:
4.4.1原、辅料供应商:营业执照;国家法定机构合法的有效证书;符合药品管理的原、辅料,需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号,GMP/GSP证书等。
4.4.2外包装材料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等。
4.4.3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材料供应商:营业执照、《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
4.5 采购药品生产用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应符合药用标准或食用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包装标记内容应包含: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和合格证。包装标签等主要物料应从通过供应商质量审计合格的供应商采购。
4.6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具体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每一批次定货供应商均应出具“产品检验报告”。采购合同应存档备查。
4.7按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物料部编制采购汇总计划并按计划采购,采购部门应考虑供应商的生产时间、运输、报关、化验等因素,并制订出提前时间,决定何时采购。
4.8供应商的确定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供应商不宜选择过多,同一原、辅料、包装材料选择两家供应商为宜。
4.9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购进并相对固定,供应商一经选定,应尽可能减少变更,需要变更时,按规定申报。质量保证部应履行审查批准变更程序。
4.10采购人员及质量保证部应经常了解原、辅材料的质量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供应商。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4.11 采购人员采购对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其运输条件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后,再进行采购。
4.12购进中药材的途径有三种 4.12.1 从产地直接购进。
4.12.2 从药材交易市场或药材收购站购进。4.12.3 从饮片生产公司购进。
从产地直接收购,无须提供证件,但收购人员须问明采收季节并记录。从药材交易市场、药材收购站、饮片生产公司购进时应索取其相关证件。
中药材、中药饮片购进时,采购人员应问明所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产地、采收季节或初加工日期,并详细记录,购进后由中药材库保管员负责填写中药材 状态标志牌,标明中药材产地、采收季节或初加工日期。
4.13采购人员采购药品生产所用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采购的进口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具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应符合药品进口手续,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4.14采购人员采购药品生产所用物料需经质量保证部检查,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4.15 采购员及时跟进采购进度,严格按合同督促供应商及时供货。4.16通知收货:物料到厂前,提早通知仓管员做好收货准备。
4.17付款:到厂物料经检验合格后,财务部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按公司管理规定办理审核和批准手续。
4.18文件存档:合同签章生效后其原件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供应商;物料管理部保留一份复印件以备查。
3.中药清斗表范文 篇三
【发布日期】1987-10-12 【生效日期】1987-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药材的经营管理,维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市)设摊经营中药材的医药商贩。
第三条第三条 医药商贩在集市中,不得出售下列药材:
(一)含有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原药材和罂粟原植物(包括罂粟壳、罂粟种子);
(二)麝香、杜仲、厚朴、甘草、人参等国家规定统一收购、分配的药材品种;
(三)必须经加工炮制才能作药用的各种动物骨头和其他原药材。
第四条第四条 禁止医药商贩在集市出售假药、劣药。
第五条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医药商贩可以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所收载的中药材品种。
第六条第六条 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应先填写申请书,并连同样品送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药检所)检验,鉴定质量。
未设药检所的区,由市药检所负责检验。
第七条第七条 药检所应在接到样品以后的三天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做好留样备查。经药检所检验合格的,发给《中药材鉴定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由药检所书面答复医药商贩。
承担检验的药检所可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八条第八条 本市医药商贩在集市经营中药材的,须取得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第九条第九条 外省市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须凭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当地县级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及本市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外省市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无当地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可凭本市药检机构出具的《中药材鉴定证明》,向所在地集市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集市管理办公室核清品名、数量,发给临时设摊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摊经营。
第十条第十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药商贩不得在本市集市以外地点设摊经营中药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药商贩经营的中药材,必须以本市的药检机构检验的样品为准,并应保持原态,按质论价。其销售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议购议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作价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药商贩在本市集市经营中药材的,应按规定照章纳税。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医药商贩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或无证经营哄抬药价、夸大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止营业或没收药材的处罚,并可处以其销售总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没收的中药材,由所在地卫生局监督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凡扰乱市场秩序、行凶打人、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以本办法为准。
【中药清斗表范文】推荐阅读:
[中药鉴别]执业药师考试辅导:中药鉴定11-07
中药鉴定学辅导:中药鉴定的依据和取样06-16
[中药鉴别]常见中药材的水试鉴别法06-30
中药调配须知06-21
中药功效06-23
中药茶(概述)09-01
中药特殊用法总结06-16
中药学讲稿07-18
中药演讲稿08-30
中药保健品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