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政策

2024-07-24

个税政策(15篇)

1.个税政策 篇一

关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思考

社会养老保险难以满足人们的养老需求、需要其他养老模式进行补充的环境下,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显然成为补充型养老保险的重要选择。国务院办公厅在月8日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正是肯定和确认了补充型养老保险在国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上海保监局虽已将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列为20首要工作内容,但税务机关已表示,可能尚不具备相关征管能力。

“税收抵扣”更为合理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所缴纳的保险金在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目前国内的专家学者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侧重于“延迟纳税”:现阶段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保费,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补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我们将“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表述简单地理解为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可以通过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就会出现如下的运行过程:为了鼓励投保人投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给予投保人实行延迟缴纳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从而保证投保人具有支付相应保险费的能力,并且还要明确在未来特定的时间段内投保人必须补缴因领取养老保险金而延迟缴纳的税款。

通过认真分析长期期缴型养老保险业务的流程,就会发现这种在缴费期满之后要求投保人补缴高达20年甚至更多年份的税款,不仅投保人很难承受,而且税务部门实施补缴环节的过程将非常困难。

采用“延迟纳税”的做法在两个方面很难操作。一方面,目前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养老金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项“个人养老保险延迟纳税政策”旨在加大公民的基本保障程度,所以如果对此项养老保险金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不合理,也就不应当对于劳动者退休后的政策性养老收入征税。另一方面,退休职工每月通过延税养老保险领取的保险金能否达到个税起征点,将直接影响补缴个税的缴纳。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支付保险费和领取保险金处于两个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面临不断提高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退休后将承担很少或者免缴个人所得税,延迟纳税政策就会落空。因此,全面分析“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的内涵,可以发现采取“税收抵扣”政策更加合理,因为只有这种政策才可以使养老保险投保人真正获得税收优惠,“延迟纳税”只不过是相关政策设计过程中的表达方式。

但是,相关部门之所以采用“延迟纳税”的形式是考虑到国家税收收入的平衡。那么,如果换成“税收抵扣”,国家的税收收入会不会大幅度地减少?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思考分析]

2.个税政策 篇二

在2013年“两会”开幕前, 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了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其中最引人瞩目的一条细则, 莫过于“出售自有住房将按转让所得的20%征收个税”。此细则是国家利用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经济市场进行调节的体现, 但其作用仍有待市场验证。

1 个税提高对二手房市场短期影响的经济学分析

按照目前新“国五条”细则中的20%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在不考虑转移机制作用的情况下, 二手房的售房者需要缴纳的税额为房款差价的20%。而根据经济学中税负转嫁的机理与效应, 这部分新增成本却可以转嫁给购房者。下文将讨论增加的税负将如何以转嫁的方式在购房者和售房者之间进行分配及其经济效果。

1.1 税负转嫁原理分析

新“国五条”所要求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可视为一种从价税, 即是对某一种商品征收特定销售价格比例税。其简单经济分析如图一所示。

D和S分别是初始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在E0处均衡 (不考虑边际变化) 。T为按照比例计征之后产生的税额, 因此S曲线将向上平移至S+T。价格由P0提高到P1, 购买量由Q0减少到Q1。而P1到P2的距离正是税负T。易知购买者需承担价格的差额P1P0部分, 而售房者承担差额P0P2部分。此外, “税收楔子”E0E1B是征税导致的净税负成本, 是社会总收益的减少, 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政策成本。而P0的位置则决定了购买者和纳税者 (售房者) 对税负的分担比例, 且决定P0位置的因素是供给和需求的价格弹性, 即图中的曲线斜率。根据赋税转嫁的一般性结论, 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中, 弹性小的一方将要承担更多的税负。[1]

1.2 个税提高对普通购房者和投资型购房者影响的区别分析

笔者将参与房地产市场最终交易的群体按照购买意图分为两类:一类是寻求保值或升值的投机投资型购房者, 另一类是购房自用的普通购房者, 即刚性需求者和改善性需求者群体。这两类人群, 乃至普通购房者内部两类群体, 都对价格的需求弹性有差异, 其在经济分析中的表现也存在差异。

投机投资型购房者的理性人属性更强, 会在计算投资风险与收益比的情况下做出购买与否的决策, 相对普通购房者对房屋的强烈需求, 投机投资型购房者的需求弹性要更高。而普通购买者由于客观需要, 所能接受的价格较投资者更高, 因此价格的需求弹性更低。

图二把原先总体均衡中的需求曲线, 拆分为两个不同价格弹性的需求曲线, 然后假设两者能各自形成新的市场均衡 (事实上只存在一个由它们合成的市场均衡) 。从整体市场上来看, 价格最终是由所有参与者决定, 而不同类型的参与者对市场变化反应却各异。因此, 对于需求弹性有差异的不同群体, 改变销售价格带来的影响是有强有弱的。[2]

(1) 普通购房者。此类购房者对房屋的需求比投机投资型购房者更刚性, 因此这类群体愿意承担更高的价格, 其需求曲线也更加陡峭。在图二中, 将原需求曲线D以原均衡点E0为中心顺时针转动使之更加陡峭形成另一个需求曲线Da, 此时需求曲线Da与供给曲线 (S+T) 相交于新的均衡点Ea, 易知, Ea高于征税后均衡点E1, 此时对应的需求量Qa要高于征税后的均衡需求Q1, 有Q1

(2) 投机投资型购房者。此类购房者对房屋的需求较为不迫切, 因此这类群体面对升高的投资成本可能会削减甚至停止投资行为, 故这类群体的需求曲线更为平缓。在图二中, 将原需求曲线D以原均衡点E0为中心逆时针转动使之更加平缓, 形成另一个需求曲线Db, 此时需求曲线Db与供给曲线 (S+T) 交与新的均衡点Eb。显然, Eb低于征税后均衡点E1, 此时对应的需求量Qb要低于征税后的均衡需求Q1, 有Qb

1.3 两种不同需求的对比分析

(1) 税收楔子分析:对比三角形E0EaA的面积和三角形E0EbB可以得出, 普通购房者的税收楔子面积要小于投机投资型需求者, 显示出同样的税收政策对普通购房者的影响更大, 但个税提高会更多地减少投机投资购房者的交易量, 而这种削减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2) 税收矩形和总交易额矩形分析:对比投资购房者的总交易额矩形Pa1EaQaO面积和投机投资购房者的总交易额矩形Pb1EbQbO面积, 可以看出税收的提升对两种不同弹性的群体产生的影响不同。普通购房者产生比一般均衡条件下 (E1) 更多的需求, 随之有支付更高的价格的意愿;而投机投资购房者者减少了自己的需求, 愿意支付的价格也更低, 因此成交的数量要更少。两个矩形长度OQa和OQb的差别, 显示了该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削减投机投资购房者的需求, 减少该群体交易量, 最终使更多的投机投资购房者退出市场。

(3) 税收转嫁分析。税收的转嫁是税收对买卖双方产生不同效果的关键因素。对于购房者而言, 弹性的不同决定了税收在买卖双方转嫁的差异。以直线P0E0为基准, 对比Pa1Pa2和Pb1Pb2和均衡价格P0的位置关系可知, 普通购房者的需求矩形Pa1EaAPa2在P0E0以上的部分大于投机投资需求者的需求矩形Pb1EbBPb2中的该部分, 即税收更容易转移给普通购房者, 由购买者负担。而对投机投资购房者, 税收更多地将转移向供给的那一方, 而这种结果提升了交易成本, 最终将减少交易量, 压缩这类交易的规模, 这可能导致二手房售房者在投机投资型购房者提出低条件交易时拒绝出售。

2 个税提高对住房市场供需双方的博弈分析 (图三)

二手房个税的提高增加了二手房售房者的交易成本, 二手房售房者为了维持收益, 必然希望将此成本转嫁到购房者手中, 普通购房者将被迫选择接受增加的成本。由此, 在推高房价的同时, 也加重了交易双方的经济负担。而除二手房市场外, 住房市场还有新房市场和租房市场可以满足大众的住房需求。

2.1 二手房售房者策略选择对房价的影响

面对二手房交易个税的提高, 二手房售房者有三种策略可供选择, 即:提高房价、转售为租及空置惜售。[3]当二手房售房者将房产转租或空置时, 二手房交易市场上可供出售的房产减少, 与提高房价的策略一道, 将导致二手房交易市场房价上升。特别是当二手房售房者将房产空置, 以期将来房价上升时出售获利的策略, 与开发商捂盘惜售并无区别, 二手房价格受此影响将不断走高。

2.2 购房者策略选择对房价的影响

当购房者预期到二手房价格将上涨时, 由于在国家政策颁布与地方出台细则之间存在着时间差, 因此, 出于避税的目的, 这段时期内会出现成交量“井喷”的现象。在此期间, 为了迅速完成交易, 二手房售房者和购房者都将向对方做出一定让步, 使房价呈现一定程度的下跌。但地方细则出台后, 购房者的需求必然将向租房和购买新房分流。因此购房者也存在三种策略可供选择:接受更高的价格, 继续购买二手房;转向新房市场;转向租房市场。由于租房对房屋交易的影响有限, 本文在此不予讨论。但随着购房者——特别是普通者对新房的需求增加, 将刺激新建商品房价格升高。

2.3 新房销售者策略选择对房价的影响

个税提高的政策出台后, 新房销售者出于对二手房交易市场的预期, 将采取最有利于自身的策略。假定新房销售者有转售为租、降价销售、维持不变和提价销售四种策略。可以预期到二手房交易市场上房价将经历微跌、回暖、上升等阶段, 新房销售者的最佳策略是先维持房价不变, 待二手房交易市场回暖后, 再提价销售, 从而获取利润的最大化。由此, 房价将进一步上涨。

二手房交易个税提高后, 二手房售房者和购房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 将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措施。就短期而言, 在地方细则出台前, 交易双方为节约成本, 必然采取降价成交的措施。而地方细则出台后, 买卖双方都将选择租房, 这样在满足二手房投资者资本回流的同时, 也将暂时满足购房者的住房需要。但长期来说, 由于受到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 刚性住房需求将逐步显现, 此时, 对于二手房售房者和新房销售者而言, 显然提价对自己更为有利。投机投资型购房者将在此时再次进入市场, 进一步抬高房价。但对于广大购房者而言,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 将产生“囚徒困境”, 此时的个体购买行为反而将使自身蒙受损失。

3 个税提高的影响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预见, 房价将经历一个先下跌后上涨的过程, 在地方细则出台前, 房价成交量暴涨而价格下跌, 但就长期而言, 房价将会继续上涨。

3.1 个税提高的有利影响

(1) 将有效抑制房产商相互购房以推高房价。通过调节个税提高成本的一个显著影响是交易量的削减。二手房市场的交易量将会受到一定甚至严重的冲击, 可以预见的是二手房交易将经历暴增之后暴跌的“过山车”过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通过对个税的调节, 使得房产商之间相互炒房的行为变得不可能, 从而达到调控房价的目的。

(2) 清理投资者, 提高市场效率。个税提高还可以很明显的削减投资型购房者的购买需求。由于投机投资型购房者将因为利润空间的压缩以及不确定的政策风险而选择退出房地产市场, 转而寻求其他投资渠道, 因此部分投资者将会被清除出市场, 从而使市场可以更好的进行资源配置。

(3) 增添新房市场活力, 稳定经济运行。由于二手房市场交易受到削减, 新房市场可以更加有活力的持续增长。购房者在税收的调控下将更加偏好于购买新房, 从而刺激新房销售, 使新城镇建设继续稳步推进, 保持经济建设良好势头。而受到压力的二手交易市场可以回归到较为理性的交易行情, 炒房行为将得到有效的遏制, 房价变动的扰动因素减弱, 市场规律调节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且整个房地产交易市场不会因交易量大跌而萎靡, 可以保证整个市场保持平稳发展, 不会对经济造成太大冲击。

3.2 个税提高的不利影响

(1) 对股市的冲击迅猛, 影响金融安全。房地产市场对新政策的反应迅速在金融市场上得到体现。3月1日国务院发布“新国五条”后, 3月4日沪深两市房地产及相关板块遭受重挫, 收盘暴跌近8%, 上证指数下跌3.65%, 创下2010年11月12日以来最大跌幅。[4]本次恐慌性下跌导致A股153只地产股市值蒸发近千亿元, 其中48只地产股跌停。地产股的急剧下跌还对建材、金融板块的股价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 避税手段层出不穷, 增加社会成本。从近期的报道看, 国务院“新国五条”出台后, 市面上各种避税手段层出不穷, 例如通过假离婚来进行房产转移, 或者订立“阴阳合同”, 使合同价格和实际成交价格存在巨大差距, 又或者通过将房产作为债务抵押而故意不予偿还, 经法院判决使得房产进行转移。目前, 针对二手房交易产生的逃税手段不断增多, 且呈现隐蔽化的特点。这种行为无疑增加了社会成本, 占用了行政和司法资源, 对诸如此类的采用政策漏洞来规避税收的行为, 应当引起广泛的重视。

(3) 误伤居民住房改善积极性。当前, 不少家庭对住房存在着改善型需求。具体的说, 存在着以下三类:第一类是青年夫妇在婚后由于家庭成员的增多, 原有的住房面积不足, 需要购买较大的住宅;第二类是对于中年夫妇, 可能为了能让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 或者由于工作的调动, 需要购买同城学区房或者异地购房;第三类是老年人为了为子女的婚房筹集首付款而出让自有住宅。在这三种情形下, 由于购房者在售出原有房产后短期内就将购入新房, 因此对供需的影响极小, 对房价并没有明显的推高作用。而对这三类改善型需求征收个税, 不仅会挫伤人民改善住房环境的积极性, 而且由于成本将被转嫁到购房者手中, 降低了普通购房者的购买能力, 不利于市场正常发展。

(4) 政府声誉受损。在本次政策出台前, 舆论爆出京沪等地官员集中抛售房产的消息。对此, 各方说法不一。但政策出台后, 舆论很快认为是由于各地官员事先得到消息, 进而为维护既得利益, 大规模集中抛售。这对政府的声誉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此外, 由于本次政策出台突然, 事先并未经过听证咨询等环节, 使得民众对其反应过激, 对政策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满。可以说, 政府的本意是好的,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以致对政府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整体来说, 本次个税提高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能够承担最终价格的普通购房者将被留下, 投机投资型购房者将被挤出, 但不能承担更高房价的普通购房者也会被“误伤”。而更深远的影响, 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

4 政策建议

解决我国的住房问题, 关键在于增加住房的有效供给。[5]政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逐步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使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可以长期居住在公益住房中, 从而达到抑制住房需求, 缓解房价压力。就本次个税提高, 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4.1 区别对待购房需求

在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时, 应该注意区分不同对象。以本次调控来说, 一方面, 对二手房交易征收20%的个税, 而对新建住房却并未如此要求, 说明国家已经注意到了投机投资型需求对房价的推高作用, 但另一方面, 却对改善型需求造成了误伤。因此, 在对房地产进行调控时, 政府应对各类需求区别对待, 避免伤及无辜。

参考北京地区出台的细则, 笔者认为个税的征收应遵循新房转手交易从重, 长期持有房交易从轻的原则, 对个人出售自有唯一普通住房的行为, 可以免征个税;对于个人出售持有五年以上且非唯一住房的, 可以先对其征收个税, 若五年内售房者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购房行为, 则将税款返还, 从而避免伤害改善型需求。此外, 还可以依据具体情况, 通过验证入学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子女结婚证书等, 对各类购房者进行区分, 进一步细化政策, 保护改善型需求购房者的合理权益。

4.2 加强对二手房交易审查

对于二手房交易, 应当加强审查, 避免二手房投资者恶意逃税。首先, 应当确定二手房交易双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避免任何一方受到损失。其次, 应当对交易双方身份进行确认, 判断其是否存在通过虚假离婚、伪造欠款等方式进行逃税。最后, 应当对交易双方的账户资金进行审核, 避免交易双方采取阴阳合同的形式逃避税款。此外, 对于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 应当按房产原值或核定方式确定交易差价, 向二手房售房者收取个人所得税。

然而, 在各地的地方细则中, 并未体现出该点。而在北京、上海等地的细则中仅提到“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 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 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为二手房售房者逃避税款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4.3 以房产税代替土地出让金

一般来说, 流转税易于转嫁, 但所得税和财产税不易转嫁。对二手房投资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虽然是一种所得税, 但由于其征收额取决于购房成本与售房收益之间的差额, 致使其体现出流转税的特征。针对二手房交易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其流转的特征, 较易转嫁到消费者手中。但如果向二手房投资者征收房产税的话, 由于财产税不易转嫁, 将会导致持有成本大部分由投机投资购房者承担, 从而提高其持有成本, 降低其投资欲望。另一方面, 由于地方财政严重依赖地产出让金和房地产交易税费, 在开征房产税后, 可适当下调土地出让金, 让利于民。

目前, 房产税的开征已是箭在弦上, 相信不久的将来即将看到雏形。就此, 希望政府在决定开征房产税后, 可以适当的削减土地出让金和交易中的个税, 真正地让人民享受福祉。

4.4 控制信贷水平

对房市的调控, 还应当注重对信贷水平的控制。二手房的投资型需求者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运作, 因此必然存在着对贷款的依赖。从银行入手, 控制住房贷款, 不仅有利于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稳定, 也是对银行贷款良好发展的保护。[6]

在本轮地方细则中, 上海出台了“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 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等条款。与此类似, 北京也提到要进一步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可以预见, 资本市场对购房贷款的控制将会趋严趋紧。

近来, 有人称加征20%个税由于税收转嫁的原因将成为“空调”。对此, 笔者认为虽然有些言过其实, 但也不无道理。个税本属不易转嫁的税种, 但在房产流转过程中, 却极易被滥用。因此, 合理考量房产交易各方行为, 审慎出台调控政策, 才能真正为人民谋福祉, 圆百姓中国梦。

摘要:2013年3月1日, 国务院颁布了最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简称新“国五条”。其中, 对二手房交易从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的条款是否可以有效控制楼市的投机炒作, 进而抑制房价, 大家莫衷一是。本文通过税收转嫁分析和博弈考量, 分析个税提高可能造成的影响, 认为此项政策有其施行的合理性, 但也存在与政策制定初衷不符的影响。结合最近出台的地方细则, 提出一些政策修改建议。

关键词:新“国五条”,住房市场,房价,供求弹性,博弈分析

参考文献

[1]彭迪云, 朱为英, 李俭峰, 等.企业税负转嫁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兼论新税制下税负转嫁的调节作用[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03, (06) :43-47.

[2]况伟大, 马一鸣.物业税、供求弹性与房价[J].中国软科学, 2010, (12) :27-35.

[3]图解二手房重税[DB/OL].http://house.qq.com/zt2011/xiangou/esfzs.htm, 2011-03-07.

[4]王炳根“.国五条”洗劫地产股——调控效用再引争议[J].股市动态分析, 2013, (10) :52-53.

[5]丁任重.中国房地产业的调控效应与走势分析[J].经济学家, 2010, (05) :21-29.

3.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政策破冰 篇三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相关决定,对于个人纳税人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扣除。由于我国劳动者的薪酬多按月发放,购买特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将年均2400元平摊到每个月,即对于投保相应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纳税人的个税扣除标准可以从3500元/月提高到3700元/月。超出个税扣除标准的200元免征额就是政府鼓励个人纳税人用于购买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由于个人纳税人收入水平不同,我国对于个税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从而使缴纳个税越多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新增的免征额形成的可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越多。

下表按照我国个税的七个级数对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在尚未实行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之前的原月缴税额和实行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之后的现月缴税额之差,通过月少缴税额所形成的年少缴税额的计算,反映适用不同累进税率的个人纳税人每年可以用于支付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保费的数额(年少缴税额)。

通过此表,可以看出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较高的中高收入纳税人可以利用税前扣除所形成的减免税额投保保额和保障内容相对较宽的商业健康保险,体现了国家对于缴税额较高的纳税人的税负贡献的一种鼓励。

目前,我国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超过350万人,这些中高收入群体将成为实施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享受税前扣除的最大受益者,同时也是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薄弱,通过税优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中高收入群体更多地通过商业健康保险获得医疗保障服务,使具有普惠作用的社会基本医疗服务资源更多地满足中低收入者的医疗健康需求,以实现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合力托举民生。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政策破冰,有助于为实现商业养老保险的部分保费支出额度的税前扣除探索经验,真正实现利用税收调解机制为劳动者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规划,利用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市场高效运作,建立完善的商业补充养老与健康保险制度,为社会和谐及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4.个税自查报告 篇四

纳税单位:东莞市xxxxx公司

纳税识别号:

地税号码:

地址:

我企业在 2010(税款所属期为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2010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② 因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实,xxx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

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以上情况请予核实!

致礼!

东莞市xxxxxxxxxxxxx公司

5.个人劳务收入个税 篇五

得劳务所得-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基数为20%,即:应纳个税=每次取得劳务所得*(1-20%)*20%

你这个工资是公司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支付一笔钱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发放?

如果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支付给劳务公司,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发放时扣缴。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6.个税12万——简报 篇六

(或)地税局精心组织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工作

截至3月31日止,我市共有642人办理了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申报年应纳税所得额21564万元,年应纳税额5225万元,已缴(扣)个人所得税额5206万元,应补税额32.37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自行申报人数增加92人,增长16.73%。其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为申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均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职能科(股)室及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内容、目标,将省局下达的应申报人数的指导性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目标,建立了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市局和各县(市、区)局领导亲自带队到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单位进行动员宣传,取得了扣缴单位和高收入行业的理解和支持。

二、广泛宣传,营造自行申报浓厚氛围。通过短信平台向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发送温馨短信,提示告知自行纳税申报时间和法律责任等;在征收期中,利用互联网和办税服务厅显示屏集中对申报范围、申报表的填写和政策进行引导,及时更新宣传内容,设立了申报倒计时提示语和政策咨询申报窗口;通过电视台、报纸、地税网站等媒体刊播了《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 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和倒计时提醒;召开专题培训会,对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深入重点企业和代扣代缴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上门辅导,促使其主动申报。

三、比对分析,牢牢把握监控重点。认真比对分析2007年度和2008年度“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情况,从中锁定高收入行业和人群,实施重点监控。尤其是对金融、保险、电信、电力、供电和采矿业等高收入行业加强了重点监控,采矿业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达到177人,占总申报人数的28.00%,同比增加16人。

四、优化服务,切实提高申报工作质量。全市各基层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受理申报窗口,开通“绿色通道”,提供申报预约服务,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和各种宣传辅导资料,方便纳税人随时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确定专人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将申报信息即时录入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BIMS系统);严格执照《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加强考核,确保申报工作顺利完成。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不仅做到了早安排、早落实,而且实行了跟踪管理,常抓不懈。加强检查和督导,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始后,对各地自行纳税申报进展情况进行阶段督查通报,形成了全市各基层单位领导靠前指挥、全员齐抓共管的可喜局面,确保了申报工作的顺利完成。

地税分局全力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鄂城区地税分局积极按照上级关于12万元个税申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统筹谋划,力举硬措,扎实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该局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34人,缴纳个税税款840万元。

一是加强个税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为自行申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该局成立了以局长、副局长为正、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个税申报领导小组;各税收管理科也相应成立以科长为组长的个税申报小组,形成了局长全面管、分管局长亲自抓、有关科室具体做、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该局还积极争取区、乡镇党政领导支持,通过区、乡镇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财金乡镇副职出面协调区、乡镇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个税工作,确保了各级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进了个税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注重前后期宣传,策划系列报道,形成正面新闻舆论效应。在自行申报的前期宣传中,该局通过在湖北卫视综合频道《成就湖北》栏目制作播放涉及而鄂城地税分局个税申报的专题节目、鄂州日报等媒体宣传报道、编发简报和专报等形式,宣传指导做好个税申报工作,并将局编印的个税自行申报宣传小册子和宣传单等送到纳税人手中,使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在区内引起广泛关注,增强了纳税人的申报的自觉性。在自行申报工作开始后,通过典型示范,合理引导,突出抓好 建筑总包商的个税申报,并通过他们的自觉申报,影响其属下的分包商自行申报,促进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制定保密规定,加强督导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应急预案。该局针对纳税人“怕漏富、怕多交税”等心理,及时出台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帮助纳税人保守经济秘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消除顾虑。同时编写多期工作指导,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对自行纳税的申报方式、申报流程以及征(补)退(抵)税和申报资料管理等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为纳税人正确申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并将急预案做深做细做实。

四是依托通信网络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为个税自行申报提供强劲助推力。该局通过联通公司专讯系统,通过固定电话及个人手机的使用,全面启动提醒申报服务,并由税收管理员在2月底前,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所有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通知书》和纳税辅导资料。

五是充分利用“四员”队伍,创新服务申报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服务。借助最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乡镇协管人员、税收管理员、大厅受理办事人员和税收志愿员等队伍,重点针对纳税人对自行申报存在的种种困惑进行正面引导,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申报自觉性。同时,联合区团委、学校等单位研究制定了全区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方案,通过了解学生家庭信息情况,锁定申报对象,送表上门、辅导到家以及在乡镇建立纳税申报辅导点等多种服务方式,进一步促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六是科室合力,积极主动,采取办税厅接待受理和管理科上门组织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行申报。七是落实责任制,坚持通报制度,有力促进各地开展个税申报工作。该局坚持各科每周两次(星期

7.企业年金纳入工薪征个税 篇七

为调节收入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 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和企业缴费部分均需要缴纳个税。通知指出,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税, 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8.“海归”感受个税 篇八

“国内的纳税依据太不人性化了。”小熊无奈地摇摇头,似乎对自己草率地选择回国有些后悔。今年2月,小熊从德国回国,现在一证券公司任职。

五年前,小熊从德国某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德国。由于对国内税率不了解,回国初期找工作的时候,小熊吃了不小亏。“经朋友介绍,我回国后直接到现在工作的公司应聘。我在德国也是做金融行业,国内的公司工作很对口,每月3.5万元的工资我是可以接受的。”应聘很顺利,工资谈妥后,小熊很快走马上任。但第二个月发工资时,小熊发现只拿到2万多元,小熊很是不解。她找到公司的会计询问,才知道她和公司约定的工资是税前工资。仅“前”“后”一字之差,小熊的工资一下损失了近7000元钱,再扣除社保等费用,近1万元钱就这样蒸发了。

即便如此,小熊也属于中产一族了。

事实上,对“海归”,国家在税收方面是有一些优惠政策的。比如,“海归”买国产车,可以享受全免购置税的优惠;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等。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什么优待。“我现在怀孕了,正在考虑是否在家待产。因为,即便我继续工作,在个税方面,也没有什么特殊照顾。在德国,针对职业妇女,特别是‘妈妈级’的职业妇女,有很多纳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德国,个人工资税的征收同样以员工个人所得作为基本标准,但是,征收数额会考虑员工家庭成员等因素。是否单身,是否有配偶,是否有老人孩子,根据具体情况,分不同级别。“在德国,年轻人结婚的话,双方的个人所得税会从他们结婚登记那天起,根据工资基数的不同,直接免交—部分税。如果员工有了孩子,会得到—部分退税。如果孩子的妈妈是职业妇女,有—些项目就可以免税。如果妈妈没有工作,孩子上幼儿园可以免一些托儿费。孩子大了,教育费用也可以退不少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家庭成员情况区别计征,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征税方式。毕竟,对一个家庭而言,抚不抚养小孩,赡不赡养老人,家庭支出是有很大差别的。这种征税方式已经被很多国家采用。比如在瑞典,新生婴儿的母亲可以领全薪在家看孩子,病人所享受的病假补助,相当于工资的75%~100%;在日本,有个专门针对职业妇女的“育儿减税”方案,如果职业妇女在家照顾幼儿,可享受“留职有薪”方案,妇女可领工作时40%的薪水在家专心育儿;而在法国,如果妈妈专职在家带小孩,在留职休假的基础上,政府每个月还有高达上万欧元的补助,时间可达三年之久,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随着孩子数量的增加而减少。

9.个税缴纳标准2022 篇九

1、2022个人所得税暂时没有出台新的标准。

2、最新标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3500元提升到了5000元,这意味着月工资在5000元及以下的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个人所得税税率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个税没交有什么影响

一般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单位统一缴纳的,也就是单位统一从员工工资里扣除个人所得后,到税务部门统一缴纳的。但有时候税务系统出问题亦或是单位财务出了差错,个人所得税需要员工本人去缴纳的情形。如果个人不去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后果是比较不利的,因为税务系统会把你拉入黑名单的。被税务系统拉入黑名单,个人的征信系数也受连带影响,以后去银行贷款,办理跟信用有关的业务时处处受限。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缴纳所得税,个人找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只认系统,会不讲情面的拉入黑名单的。

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税未申报罚款多少

10.年终奖个税算法 篇十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个人工薪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多少?

答案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12(一年12个月)后得出的商数,再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即可确定。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上述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实行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企事业单位,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域比较

各大网站流传着一份2011各城市年终奖排行榜,该榜对国内26个城市的企业员工人均年终奖进行了排名,排名前五的地区是北京 5008元;上海 4874元;深圳 4611元;广州 4486元;杭州 4270元。在这份榜单上,一线城市包揽了年终奖排行的前四位。

多发1元少拿千元的临界点:

根据我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发给个人的年终奖多出1元,真的会导致税后实际奖金收入少千元甚至万元的情况。年终奖的临界点:发 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个税1154.1元发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个税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个税 4950.25元 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个税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个税30250.35元 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个税88000.45元。

11.个税避税的秘密 篇十一

企业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激励”。

去年个税法的修改,沸沸扬扬的公众讨论大多指向个税免征额,甚至有人认为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偏高。殊不知,个人不容易,企业更不容易。举例来说,在现行3500元个税免征额情况下,以北京为例,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的员工,其应缴纳个税322.70元,应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合计2223元,税后月收入约为7454元;而另一方面,企业配套总支出为14410元——约为个人实际收入的2倍!这无疑反映了我国企业用工成本高企的尴尬现状。我们不妨用北京万禾公司的现实案例加以探讨。

万禾公司是一家节能行业的准上市公司。根据北京市对“五险一金”的缴费规定,万禾公司每个月为员工缴纳的费用具体为: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0.3%+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12%。税费高达44%!怎么办?万禾公司优化薪酬设计的第一步就是拿年终奖“开刀”。

按照新个税的规定,年终奖的计算中,一共有7个税率,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也就划定出了6个区间,正是由于这6个区间的临界点,才导致了年终奖“多发少得”的情况。这些临界点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而企业的应对之策,就是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按整数发,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这1元钱就是年终奖发放传说中的临界点。

万禾公司正是充分运用了这个临界点技巧,使公司少支付了约48万元的用工成本。

一般来说,企业员工薪酬一般都分为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后者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主要方式。然而,月工资和年终奖支付比例不同,会造成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差异。对企业来说,也就是要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最终发给员工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进行权衡确定。

比如万禾公司项目部邹总监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项目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每月收入为12500元,每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则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500--3500)×25%-1005=1245元。邹先生每月税后工资为1125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45×12=14940元。

这里面就存在筹划空间。如可以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按最大限度适用低档税率,即10%税率推算,假定每个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给邹总监发放7000元工资,年终奖金最多可发放66000元,则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3500)×20%-555=145元,表明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740元,而年终奖应纳税额为66000×20%-6660=6540元,则邹总监全年薪酬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740+6540=8280元。也就是说,税收筹划可为邹总监节税6660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笔6660元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节省下来的。

事实上,节约的这笔6660元钱只是总节约额的冰山一角。也就是说企业不单单通过调整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的方法,少支出了6660元的现金,而且通过降低邹总监的实发工资,相应的,其“五险一金”的工资基数就下降了,企业相应配套支出就少了。

除此之外,奖金和分红之间也存在一个纳税均衡点。这个纳税均衡点是:发多少奖金(X)交纳的税(Z)与发多少分红(Y)交纳的税(Z)是一样的。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如果纳税额小于Z,我们就发奖金,因为此时奖金的适用税率低于20%,若是分红就要按20%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额大于Z,我们就分红,因为分得再多,税率都是按20%计算,若是发奖金就要按大于20%的税率计算纳税。

万禾公司就充分运用了这个纳税均衡点原理,经过精算,一年为股东节约了80余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支出。所以,在对待奖金和分红的问题上,要让财务人员算一算,如何发放更合算,做到一举两得,减轻了税负又没有税收风险。

一个好的企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精通税法的CFO,通过对员工薪酬激励的筹划,既可以增加员工和企业的税后收益,又能有效地达到节税和激励的双重效果。这样,企业成本降低了,也避免了税收风险。

12.个税制度改革之我见 篇十二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以下简称个税) 制度是在1980年首次制定的, 最初的目的是调节公民收入, 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抑制通货膨胀, 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此后, 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多次修正;起征点也从1980年的800元, 增长到2005年的1 600元, 一直到2007年的2 000元;个税的扣除范围也增加了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内容。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广大职工缴纳个税的压力。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个税实施之后的这些年来, 个税已成为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 在全部税种中的比重逐步加大, 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社会经济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现行个税存在的问题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 在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的今天, 个人收入的差距也在逐渐拉大, 个税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根据中科院2009年的统计数据, 工薪阶层已成为个税的主力, 60%的个税是由中低收入的人承担, 而欧美国家80%的个税来自高收入人群。一方面加重了工薪阶层的负担, 另一方面在高收入人群中又存在大量的税款流失。现行个税的征收和缴纳逐渐背离了个税设立的初衷, 与当前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 较之世界各国税制也相对落后, 亟须修正完善,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申报方式不科学。

在申报时间上, 目前采取每月申报缴纳, 在月度收入有大幅变动时, 同时也造成适用税率的大幅变动, 对纳税人存在不公平性。比如, 某人上月收入1 000元, 不缴税, 下月收入3 000元, 在不考虑扣减因素的情况下要按10%的个税税率缴纳税款, 但事实上这个人两个月平均收入2 000元, 是不应该达到缴税标准的。

在申报主体上, 目前以个人为主体申报, 并没有考虑单身与有家庭的职工的区别, 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住房、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 这样有违税收的公平负担原则。

2. 起征点过低、过死。

在1980年开征个税的时候, 起征点是800元, 是当时职工的平均月工资60元的13倍, 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 229元, 月平均工资为2 436元。不要说13倍, 即使按照不到2倍测算, 也应该是4 800元。近年来, 中国工薪家庭因衣、食、住、行费用不断增加, 但起征点长期不变, 已经让广大职工感到经济拮据。

3. 扣除范围太窄, 扣除标准太低。

扣除范围及扣除标准的设定是保证基本的生活需求, 但是现在, 职工基本生活开支的范围和金额越来越大, 而很多却未被列入扣除范围, 比如, 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孩子的教育费用等负担沉重的费用。列入扣除范围的扣除范围过于简单, 扣除标准太低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 这大幅削减了个税的调节功能, 不能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 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4. 税收的导向性不明显。

一个矿工下矿井挣一万元和一个老板放贷挣一万元, 谁都知道两者在付出的劳动上的区别, 一个有生命危险, 一个要轻松很多, 但是在个税的征收上, 并没有明显的行业或在需要调配的人群上的区别, 这大大削减了税收的导向性功能, 不能体现国家对发展战略重点的支持和对弱势人群的关怀。

5. 高收入人群的监管不利。

由于中国纳税人的纳税观念的淡薄, 以及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税收的排斥, 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种种漏洞, 在首先富裕起来的人群中, 不少人不仅没有成为纳税的大户, 反而成为逃税、偷税的典型。在中国的存款总量中, 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 但他们交纳的个税却不及总量的10%。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个税将会成为中国税收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 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 遏止个税的流失, 这将会对中国税收、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三、个税改革的对策

在进行个税制度改革的时候, 我们要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出发点,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考虑中国的现实国情的同时, 大力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 充分发挥个税的调配功能, 体现量能征税的精神。据此, 提出以下几点个税改革的对策:

1. 改良个税申报方式。

在申报时间上, 可参考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 实行月度预缴, 可按照当月实际收入, 或本人上年平均月收入, 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比如单位的人均工资总额等) 当月申报缴纳, 年初一经确认申报方式, 年度内不再调整。年度终了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这样可以实现个税的相对公平。

在申报主体上, 可考虑以家庭为申报对象, 同时将家庭的生活必需费用纳入扣减范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 在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后, 根据纯所得的大小量能课征, 实现税收结果公平。

从国外看, 美国联邦政府1913年建立了以家庭户为纳税单位、按年度纳税的个税制度, 1998年以来, 美国个税制度一开始就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 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征收, 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各种课税扣除, 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及共享社会财富的税制理念。1998年前没有互联网, 没有计算机, 那时的美国能做到按家庭征税, 现在的中国已可以实现全国联网, 更没有理由做不到这一点。

2. 起征点与物价指数、家庭成员人数挂钩。

个税改革不能单纯提高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应该指数化, 与物价水平挂钩。这样既可以防止出现二十年几年才调整一次的停滞现象, 也可以避免连年都要调整的过于频繁的情况发生。中国的经济发展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各地物价水平不一。可以分地区制定免征标准, 实行浮动的扣除标准。经济发达地区物价高, 消费范围广, 免征额就应该定高一点;反之, 就应该低一些。

日本个税的起征点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不同。如果有子女的家庭, 起征点为283.0万日元;如果是没孩子的丁克家庭, 起征点为220万日元。如果是独身者, 那么起征点为114.4万日元。这一点很人性化, 我们也可以借鉴。

3. 增加扣除范围, 加大扣除标准。

个税征缴在确定“扣除范围”时, 不但要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被征税, 更要考虑普通民众对更长远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安排和计划有财力上的支持和保证。欧美发达国家采用的个税立法原则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 公民是在确保其基本生活所需之外承担纳税义务。在制度设计上, 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纳税人在赡养老人、子女抚养、教育负担、医疗保健、住房购置等方面的不同负担。目前条件下可行、有效的办法就是扩大费用的扣除范围, 增加费用的扣除标准。从国外的情况看也是这样, 法国对收入的定义是除去可免税优惠部分之后的家庭净收入, 日本的税前扣除项目则包括基本免税额、配偶免税额等多达20多项。

4. 强化个税的导向性。

可以借鉴西部大开发实施的经验, 在支持国家战略上重点发展的行业的同时, 可以考虑职业的风险性和工作的艰苦性, 对一些特别艰险的行业给予减免个税的支持, 比如长期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地下矿产开采、远洋运输等特殊行业的人员。如果在个税优惠上有明显的针对性, 将体现国家对这些行业的扶持, 对从事这些急难险重工种员工的关怀, 也有利于吸引人才投身这些艰苦行业, 强化个税的导向性, 落实国家的发展战略。在国外的个税管理也体现了这一点, 比如在法国等发达国家, 海员的工资收入是完全免税的。

5. 加强高收入人群监管。

必须要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公开纳税信息, 建立诚信纳税的法制理念;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立法, 改善纳税法制环境;全面实施个税申报纳税制度, 通过存款实名制、银税联网等手段提高现代个税征管水平, 建立真实高效的个人收入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以刑法作后盾, 提高违法成本, 强化税法威慑力。美国尤其重视对民众纳税道德的教育, 使民众形成了良好的纳税习惯, 使民众认识到纳税是种爱国的行为。在美国, 纳税人是自主申报个税, 政府也给予纳税人充分的信任。但是, 美国税务部门可以利用完善的网络体系, 根据纳税人的社会保险号码对纳税人的各种信息进行稽核、监控, 如果发现异常, 可以马上从系统中调出来进行重点审核, 对有瞒报和欺骗行为的人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 甚至投入监狱。所以, 纳税人偷税行为的代价太大, 一般不会轻易冒险。这样, 税务部门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从征收环节解放出来, 用于加强监管的力度。

综上, 在这些措施配套实施之后, 结合目前财富日益集中的社会现实, 个税缴纳的总量可能不降反增, 只是在缴纳人群构成上有所变化。工薪阶层在个税缴纳的比重有望降到20%以下, 从而可以大幅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加大生活支出, 达到刺激消费, 发展经济的目的;而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税将能更切实体现“能力越大, 责任越大”的社会责任感;人力资源在行业选择上也能得到更好的调节和分配, 让更多的人去从事国家急需发展的事业。这样就更能体现个税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突出了对经济和社会的调节功能。

四、个税改革的紧迫性

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今天, 个税的改革势在必行, 这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也是倡导社会和谐的需要。我们在认识改革紧迫性的同时, 也要认识到它的艰巨性。个税的改革对于完善中国税制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积极意义, 但这并不仅仅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 需要决策者细致研究中国的现实情况, 大力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认真制定各项完善的改革措施, 尽量减轻对社会的冲击, 同时还要号召全民的大力支持和参与, 以大局为重, 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郭红蓉, 黄海珍.完善中国所得税制度的思考[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3) .

[2]周国良.中国个人所得税缺陷分析与改革对策[J].财会研究, 2009, (12) .

13.工资、社保、个税的账务处理 篇十三

XX部门XX人XX月,应发工资3000,公司代扣社保个人部分150,代扣个税60,实发2790,公司承担保险300,缴纳至社保局共450。

⑴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3000辅助核算:部门核算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000辅助核算:个人核算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000辅助核算:个人核算贷:银行存款2790

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60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XX人150辅助核算:个人核算 ⑵缴纳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300(本例不细分)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医疗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失业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工伤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生育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

其他应收款-XX人150辅助核算:个人核算 贷:银行存款450

⑶结转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300辅助核算:部门核算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 300(本例不细分)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医疗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失业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工伤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生育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 ⑷缴纳个税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60辅助核算:个人核算贷:银行存款60

例二:员工在外地缴纳社保情况:

⑴第一次凭外地个人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数据同上,至财务报销公司该承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300(本例不细分)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医疗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失业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工伤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生育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

贷:现金300

(2)当年以后月份,人力资源部以同样数据核算(后有变动可凭证明材料调整)

XX部门XX人XX月,应发工资3000,公司承担社保300,代扣个税依然为60,实发3240。①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3000辅助核算:部门核算管理费用-社保300辅助核算:部门核算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000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300(本例不细分)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医疗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失业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工伤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生育保险辅助核算:个人核算

②发放工资及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0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贷:银行存款

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

14.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 篇十四

个人所得税=((应发工资-四金)-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excel计算公式:

个税=ROUND(MAX((A6-3500)*{0.03,0.1,0.2,0.25,0.3,0.35,0.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0),2)

A6是工资减去应扣减的五金之后的余额。

二、税后算税前公式(倒算税前)

税前=IF(3500<(ROUND(MAX((A5-3500-{0,105,555,1005,2755,5505,13505})/(1-{0.03,0.1,0.2,0.25,0.3,0.35,0.4}))+3500,2)),(ROUND(MAX((A5-3500-{0,105,555,1005,2755,5505,13505})/(1-{0.03,0.1,0.2,0.25,0.3,0.35,0.4}))+3500,2)),A5)

A5等于税后工资,不含应扣的社保费用等。

三、根据缴纳个税算应税工资

应税工资=ROUND(MAX(A5/({0.03,0.1,0.2,0.25,0.3,0.35,0.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3500,2)

A5等于缴纳的个税

注意:年终奖时不适用

四、年终奖个税计算公式(两步)

年终奖个税=ROUND(IF(A13/12>1500,IF(A13/12>4500,IF(A13/12>9000,IF(A13/12>35000,IF(A13/12>55000,IF(A13/12>80000,IF(A13/12>80000.0001,(A13*0.45-13505)),(A13*0.35-5505)),(A13*0.3-2755)),(A13*0.25-1055)),(A13*0.2-555)),(A13*0.1-105)),(A13*0.03)),2)

注意:

(1)如果当月工资不小于3500元时,则设A13为年终金;

(2)如果当月工资小于3500元时,则设A13为年终金+当月工资减去五金等可扣除项后的余额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税前工资-3500

a:若>0,则直接用年终奖金额/12 = 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 * 年终奖金额 = 应扣个税

b:若<0,[用年终奖金额 - (3500-税前工资)]/12 = 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 * (年终奖金额+税前工资-3500)= 应扣个税

五、年终奖个税计算公式(EXCEL)(一步)

假设C4表示发放年终奖当月除年终奖外全部应纳税金额(即全部应纳税收入扣除保险、公积金等税前扣减额之后的金额,不含年终奖),D4表示年终奖金额,则年终奖计算公式为:

=IF(C4<3500,MAX((((D4+MAX(C4,0)-3500)/12>{0,1500,4500,9000,35000,55000,80000})*{3,10,20,25,30,35,45}%)*(D4+MAX(C4,0)-3500)-{0,105,555,1005,2755,5505,13505}),MAX(((D4/12>{0,1500,4500,9000,35000,55000,80000})*{3,10,20,25,30,35,45}%)*D4-{0,105,555,1005,2755,5505,13505}))

六、无效年终奖区间(年终奖的6个“避税区”)

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

一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

二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

如年终奖为18001元时,相应的个税为1695.1元,税后收入为16305.9元;而年终奖为18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可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减少1154.1元。

由此可见,在年终奖18000到19283.33元之间,实际到手的反而还不到17460元,这样的区域叫“避税区”,一共有六个,临界点为:(18001-19283.33元);(54001-60187.50元);(108001-114600元);(41-447500元);(660001-706538.46元);(960001-1120000元)。

前两个避税区域广大工薪阶层很容易遇到。税务专家提醒,合理避税可以把避税区的钱捐了,或采取其他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计算是基于员工当月收入超过3500元个税免征额的情况,如果低于该数额,需要先弥补与免征额的差距。

年终奖计缴个税的三种方法举例

方法一: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例:小王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0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000-3500)×10%-105=45(元),小王当月共计应纳个税=2295+45=2340(元)。

方法二: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例:小王的年终奖金为10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0000+3000)-3500=9500,以9500除以12,其商数791.66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9500×3%=285(元)。当月工资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税。小王当月共计应纳个税285元。

方法三:年终奖金与双薪同一个月内发放时,将所发的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双薪+年终奖)/12×税率-速算扣除数。

15.从澳门职业税看中国个税改革 篇十五

(一) “轻税”成因

澳门是典型的“轻税”地区, 职业税的税负很低。这是由其独特的地理、历史环境决定的。

1. 澳门地少, 全境没有第一产业, 所有食品依靠大陆供应。

同时, 近邻香港是发达的金融中心和优良港口, 是亚太地区金融业、港口贸易, 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制造业、保险业、转口物流等中心。澳门在这些领域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其第二产业发展较弱。加之60年代葡萄牙当局制定的发展澳门旅游业、赌业政策, 导致澳门的最大经济支柱为博彩业。这种产业格局, 导致澳门经济对外依赖高, 自我调节经济的能力弱。因此, 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土第二产业, 澳门长期使用低税政策。从职业税上看, 扣除之多、豁免额之高、税率之低、税率档次之狭窄, 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独此一家的。

2. 澳门地区的财政收入有六大来源。

分别是专利税, 直接税和间接税, 土地资产收益, 罚款, 资产收入和服务性收入, 以及转账和其他经常性收入。财政收入的46%来源于专利税中的博彩税。其他税所占比重很小, 职业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更小。可见, 澳门财政来源充足, 政府不必要像香港那样依靠职业税来支持财政收入。因此, 澳门当局有条件并且有能力执行和保持较低的职业税宏观税负, 以藏富于民。

3. 长期殖民统治使得澳门的政治经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葡萄牙的影响, 并遗留至今。

葡国“轻税富民”思想深深植入澳门的经济生活中。因此, 1976年澳门获得行政、经济、财政的立法自主权后, 管理当局着手制定各项税收政策时, 无不例外的制定较低的税率。职业税自1978年制定之始, 税率即定为10%~15%六级累进税率。近年来, 又继续下调至7%~12%, 充分体现了政府“轻税富民”的思想理念。

(二) 澳门现行职业税税制

职业税现行法律为2006年第2/78/M号法律。该法规范了职业税的征税对象、税率、豁免、纳税人、登记、结算、征收、稽查、罚则以及申驳和上诉等各个事项。

1. 纳税人及征税对象。澳门将纳税人分为两组, 一类是雇员和散工;另一类是从事自由及专门职业者。

澳门职业税以工作收益为课征对象, 不论其收益系金钱和实物, 有约定或无约定的, 固定或不固定的, 又不论其来源或地点或计算与支付所定的方法和货币。其中, 工作收益包括固定或偶然, 定期或额外的报酬, 不论属日薪、薪俸、工资、酬劳费或服务费, 抑或属聘请金、出席费、酬劳、赏金、百分率、佣金、经纪佣、分享金、津贴、奖金或其他报酬, 以及交际费、交通费、日津贴及启程津贴给付款项。可见, 澳门职业税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有一定区别。

(1) 由于受到香港薪俸税和利得税制度的影响, 澳门也没有形成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 职业税以工作收益为征税对象, 其他收益则由所得补充税规范。这大致相当于大陆个人所得税中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的一部分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的课征部分。

(2) 将实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 更能准确得反映个人实际收入, 从而按能缴纳税款。将日薪年薪、工资劳务所得一律采取同样的方法课征, 较之大陆的分类分项按不同方法计算, 纳税筹划空间小, 征管便捷, 更为合理。

(3) 法律条文规定不论收入来源或地点, 一律为职业税征税对象。由于澳门没有跟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饶让协定, 在实际执法中, 澳门仅就来源于澳门地区的收益征税。

2. 税率、豁免及不课税收益。

现行税率为7%~12%六级累进税率, 豁免额为95000澳元。不课税受益包括十四项, 在法条里详细列举, 内容涵盖医疗、住房等各项福利津贴。高豁免额、极低的税率以及丰富的不课税收益, 使得30%以上的澳门人不用缴纳职业税。例如, 一个年收入23万澳元的雕刻匠, 扣除房租金10000澳元、购买雕刻用具20000澳元, 以及不课税收入30000澳元后, 按澳门6级累进税率表最后计算出应缴职业税1800澳元。同样收入的一个雕刻匠, 在大陆按个体工商户所得5级累进税率计算应缴纳税款54850元, 是前者的30倍。由此看出澳门的税负之轻。

二、对澳门职业税的评价

(一) 优点

1. 相对大陆税制, 澳门对劳务报酬、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

户收入按统一标准征收, 避免了税收筹划空间, 税制设计更为合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得, 从本质上看, 均为按个人劳动收入分配, 只是获得收入的形式不同, 理应按照同样的税率、同样的计算方法征收。澳门的做法, 遵循事物的本质规律, 使得职业税更加公平合理, 征管更加便捷。

2. 将实物纳入征税对象, 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收入和实际税负承担能力, 更能体现职业税的量能原则。

同时极低的税率、内容丰富的不课税收益以及较大的豁免额, 使得人均职业税税负很低, 有利于刺激私人储蓄和消费。

3. 职业税按纳税人不同, 分别使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雇员散工由雇主在支付和给予时就源代扣, 并于一、四、七、十月上缴上一季税款。自由或专业职业者收益自行申报, 由公共审计暨税务稽查讼务厅厅长和评审委员会核定其可课税事宜。按季缴纳减少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减少了由按月缴纳导致得分散收入进而避税的可能。同时, 对于第二类纳税人采取报税———评税———纳税的形式, 权责明确、简明易行, 有效保证税款征收, 同时在各个环节的主动参与中, 有助于培养和形成澳门较高的纳税人意识。

(二) 缺点

1. 税制体现殖民色彩。

例如, 澳门回归之前, 公务人员免征职业税。这体现了澳门浓重的殖民遗留。在长期殖民统治下, 澳门政府中的高层官员均为葡萄牙人, 享受很高的薪俸和福利待遇, 澳门总督的年薪比葡萄牙总统的年薪还高。让殖民者在殖民地制定税制对自己征税显然不可能, 因此长期以来, 公务人员排除在职业税纳税人之外。纳税人向不纳税的公务人员缴税, 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不公平感, 因此在回归后的税制改革中, 特区政府取消了该豁免条款。但不可否认的是, 目前澳门职业税依然受到长期殖民地历史的影响。

2. 各国开征的直接税, 特别是针对个人收入征收的个人

所得税, 其主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 抑制收入差距扩大、提供财政收入。澳门的职业税却并不承担这些职能。较高的豁免额使得30%的居民不用缴税的同时, 较低的税率以及级差也使得富人的税负很低。这种税制设计固然能够减少社会上太贫困的人, 但对太富裕的人限制较少, 使得贫富差距拉大。另外, 现行职业税税制也使得澳门政府不能通过财政税收政策有效得调节本地经济。一言以蔽之, 澳门职业税的象征意义大于其实际意义。

3. 澳门没有与任何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饶让协定。

澳门没有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其职业税第二条规定不论来源和地点, 其工作收益均须缴税。若照此执行, 则存在着重复征税。因此, 在实际操作中, 澳门采用属地原则, 仅就来自本土的收益征税。这形成了法律和实际脱节的现象, 有碍于税法的权威性。

三、借鉴

澳门的长期殖民历史, 使其具有中西政治、经济、文化交融的特色。其税制既有西方大陆法体系的影子, 又深受采用英美法体系的香港的影响。因此研究澳门税制, 特别是职业税, 分析其优缺点, 对于当前我国政府酝酿的大规模个税改革计划, 意义重大。

(一) 对按劳分配的收入采取同样的征税方法

大陆现行的税法是由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法由《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修改合并而成。立法之初, 将工资、薪金收入, 承包、转包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四项应税收入汇总计算, 按月征收;其他应税收入分别计算按次征收。即规定纳税人每月自行申报综合所得, 按率纳税。但是, 这种规定在当时缺乏实际操作性, 导致个税流失严重。究其原因, 一是90年代初纳税人意识尚在起步阶段, 极其薄弱, 个税初征就实行综合收入自行申报无法执行;二是当时起征点很高, 需要纳税的仅限于演员、作家等少数名人, 征税难度大, 征管成本高。因此, 1993年将综合计征改为按收入来源分类计征, 并采取源泉扣缴的形式, 以保障个税的征收。这次由合到分的改革, 是适应当时个税征收环境的无奈之举。

16年后的今天, 个税的征纳环境已明显不同。借鉴澳门的制度, 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得合并征收, 有其可行性。当前, 个税按类征收的弊端已逐渐显露。分类征收导致收入相对稳定、较易执行源泉扣缴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大户, 而收入多样化的富人阶层更易利用分类制度分化隐藏收入, 以避税和减税。以此导致个税的收入调节职能不能很好的发挥。我们应当抓住拉动内需的契机, 实施个税改革, 取消不同来源收入按9级、5级以及20%税率计算的方法, 仅将收入分为按劳分配所得和按其他要素分配两种。前者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 参考澳门职业税制度, 对这些所得实行统一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后者由纳税人按季自行综合纳税申报。

(二) 完善个人申报制度, 建立评税体系

在居民收入上升和物价上涨等多个因素作用下, 个税纳税人已从社会的少数, 扩展为大多数。加之十几年不遗余力的税法宣传, 以及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掀起的针对调高起征点的大讨论, 个税已经家喻户晓, 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人民对个税了解度、认知度、接受度大大提高, 在当前推行混合所得自行申报, 其阻力较20年前小得多。目前, 年收入12万以上的个人已经开始实行自行申报, 在适当时机将之推广应是个税未来的方向。

在重新恢复个人申报制度的同时, 可参考澳门建立评税体系以辅助。澳门的报税———评税———纳税制度, 制定完善、权责分明、流程清晰, 是职业税征收的有力保障。大陆要全面推广个人申报, 不仅需要不断提高纳税人意识, 更要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建议可在各局设专人对自行申报进行抽样评估, 以提高申报的准确度, 保证税收全面征收。

(三) 提高起征点, 增加豁免额

众所周知, 给一个税种赋予太多的职能往往会适得其反。个税开征之初的主要目的是调节收入分配, 避免贫富差距过大。因此, 起征点和税率定的很高。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 人们期望个税承担更多的职能, 诸如筹集财政收入, 调节经济等。导致个税的发展历程显得较为曲折, 即没有有效调节收入, 又不能很好的承担其他职能。

大陆现行经济结构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 我国将保持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筹集财政收入职能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税承担。与澳门职业税相同, 大陆个人所得税只需履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实现收入多者多缴税, 收入少者不缴税。鉴于此, 个税有能力将起征点继续调高, 并适时增加一定数额的豁免额, 使广大工薪阶层及中产阶级免于缴纳个税, 以增加居民收入, 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而对于高收入者则应加强征管, 提高其实际税负, 以缓解贫富差距。

摘要:我国大规模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正在酝酿。制定一个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征管能力的税制, 更好地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 是当前工作的重点。通过对澳门职业税的了解, 对大陆个税改革有一定启发。

关键词:职业税,个人所得税,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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