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铁道施工验收规范(14篇)
1.地下铁道施工验收规范 篇一
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风管水平安装,直径或长边尺寸等于400mm,间距不应大于4m;大于400mm,不应大于3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风别延长至5m和3.75m,对于薄钢板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3m2、风管垂直安装,间距不应大于4m,单根直观至少应该有2个固定点
3、风管支架宜按国际标图集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大于2500mm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4、支吊架不宜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5、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应少于1个
2.地下铁道施工验收规范 篇二
尽管《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以下简称“规范”)第6.1.1条对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基础型钢及可开启式门的接地(PE)或接零(PEN)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历年国优工程现场复查及其他检查中发现做法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的现象仍很普遍。特别可开启式门与框架的连接存在问题尤为突出。下面就其谈一点看法。
1主要问题
对于柜、屏、台、箱、盘不带电器的可开启式箱门要求做接地(PEN)或接零(PE)跨接,不做跨接视为不合格。这种要求显然有悖于《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2《规范》的基本规定
《规范》第6.1.1条规定: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和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制铜线连接,并有标识。
2.1从规范的规定看,柜、屏、台、箱、盘必须做接地(PE)或接零(PEN)保护的主要部分有两个:一是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和基础型钢,二是装有电器的柜、屏、台、箱、盘的可开启门。对于没有装设电器的柜、屏、台、箱、盘的可开启门可以不做接地(PE)或接(PEN),这点也是规范相对隐含的一个意思。在实际施工或检查中,未装设电器的柜、屏、台、箱、盘的可开启门不做接地(PE)或(PEN)不能判定为错误。
2.2原因分析
2.2.1对于装有电器的柜、屏、台、箱、盘的可开启门,则必须通过裸编铜线将带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之间进行可靠连接,否则一旦可开启门上电器发生相线碰壳,开启门上将带有相当于对地标称电压的故障电压,此时操作人员如触及带电的可开启门则可能产生严重的电击危害;同时,不连接也不能形成完整的电气通路回路,产生足够大的故障电流,使保护装置在规定的时间内动作切除故障。因此,《规范》6.1.1条明确要求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必须与框架接地端子间有可靠连接。
2.2.2未装设电器的柜、屏、台、箱的可开启门不做接地(PE)或接零(PEN)的原因。笔者分析,由于金属框体与可开启门是通过金属铰接件连接的。如果金属框体通过金属铰接件与可开启门有良好的电气导通,可开启门相当于有了可靠的接地(PE)或接零(PEN);如果金属框体通过金属铰接件与可开启门没有良好的电气导通,柜、屏、台、箱、盘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故障电压不能传到可开启门上来。因此《规范》第6.1.1条没有明确要求不装设电器的可开启门必须进行接地(PE)或接零(PEN)是可以理解的。
3正确做法
3.1柜、屏、台、箱盘金属框架及其基础型钢必须进行可靠的接地(PE)或者接零(PEN)连接。接地(PE)或接零(PEN)线的规格、种类要符合设计要求,并且连接可靠。当设计无要求时,柜、屏、台、箱、盘内保护导体不应小于表1要求。
注:S指柜、屏、台、箱、盘电源进线相线面积,且两者(S、SP)材质相同.
3.2带有电器的柜、屏、台、箱的可开启门必须通过裸编织铜线与柜、屏、台、箱内接地(PE)或接零(PEN)汇流排可靠连接。不连或使用连接导线种类不正确是不符合《规范》6.1.1条的规定,是必须加以改正的。
3.3未装有电器的柜、屏、台、箱的可开启门不进行接地(PE)或接零(PEN)跨接不违反规范(GB50303-2002)第6.1.1条规定的。
4结束语
正确理解规范条文是搞好建筑电气施工质量的前提。在学习和研究规范时,不但要明白规范条文明确表示的含义,更要最深入理解和掌握条文隐含的意思,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规范要求,才能保证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和检查的正确性,从而保证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徐伟杰.浅论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4).
[2]蒋玉杰,张冰.建筑电气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05).
3.检验批验收,灵活应用规范 篇三
【关键词】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基础
一、检验批验收基本概念
(一)检验批验收的定义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施工安装项目的总称,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验收的基础单位组合在一起,按批验收。
(二)检验批的划分
检验批划分的一般表述: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根据检验批划分原则,现行的验收规范对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都有个一般的要求说明。实际操作时除按分项工程验收规范说明执行外,还应该掌握以下原则:检验批的划分要便于按单位工程进行资料归档并且尽可能地减少资料的工作量。
二、检验批验收的基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强制性条文第3.0.3条第4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这一款说明的问题之一就是分清责任,施工单位应该对检验批按操作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等进行自行检查评定,待检验批符合要求后,再交由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突出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因此,在进行检验批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填好自检表及验收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收到这两份资料后才能进行检验批的验收。其他时候的巡视、检查均属于过程控制,此间表达的任何观点并不代表验收是否合格。
三、检验批验收的依据
在检验批验收前,施工单位自行检查依据的是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指标的企业标准。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下面的内容也说明了这一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强制性条文第3.0.3条第7款规定:“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这里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验收规范的内容不全是验收的内容,除了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外,还有总则、术语及符号、基本规定等,对其施工工艺、过程控制、验收组织、程序、要求等的辅助规定。除了黑体字的强制性条文应作为强制执行的外,其他条文不作为验收内容。二是检验批的验收内容,只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条款来验收,只要这些条款达到规定后,检验批就应通过验收。不能随意扩大内容范围和提高质量标准。否则应该在承包合同中作详细的规定。
四、检验批验收的方法
从检验批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检验批的验收分为资料检查和实物检验。
资料检查主要检查从原材料进场到检验批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质量检查情况及控制质量的各项管理措施、制度等。由于资料是工程质量的记录,所以对资料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检查确认,是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前提。
实物检验就是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检验时应按照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对各检验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规定的指标,逐项检查验收。
(一)主控项目的验收
检验批是否合格,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是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是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是确定该检验批主要性能的,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主控项目的检查结论具有否决权。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指标,降低要求就相当于降低该工程项目的性能指标,就会严重影响工程的安全性能。如果发现主控项目有不合格的点、处、构件,必须修补、返工或更换,最终使其达到合格。主控项目的检验结果很大程度都是通过资料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二)一般项目的验收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其条文也应该满足要求,只不过对少数条文可以适当放宽,也不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有些条文虽然不像主控项目那样重要,但对工程安全、使用功能、重点的美观都是有较大影响的。这些项目验收时,绝大多数抽查处(件),其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要求,其余20%虽然可以超过一定的指标,也是有限的,通常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50%。其中对于钢筋的保护层及钢结构工程验收时不得超过120%。对于那些不能定量检验而采用定性检验的项目,主要是装修工程规范中对于裂缝、光亮、光滑及灵活等。这些项目在验收时就靠监理工程师感性掌握。在进行一般项目验收时,点、件、处的抽查要结合各分项工程验收规范的说明及工程实际情况,使其具有代表性、通用性、及便于检验性。
五、结合实例探讨——厨房、卫生间等小面积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空鼓的验收
在平常的巡视中,或在检验批验收时,在对饰面砖粘贴质量检查验收时,通常检查是否存在空鼓。施工单位常这样说:几万片砖,难免会有一、两块砖出现空鼓。业主也问:“空鼓有规范要求吗?这么多砖,个别砖空鼓应该符合要求吧?”面对以上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强制性条文第8.3.4条规定: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中第6.0.6条第3款规定:“外墙饰面砖工程,应进行粘结强度检验。”由于该方法为破坏性检验,破损饰面砖不容易复查,且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在实际工程中较少采用。一般是在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制作样板件并做粘结强度试验。另外对于外墙饰面砖,在寒冷和严寒地区,规范规定要对吸水率和抗冻性进行复验。武汉地区不属于寒冷地区,也不是严寒地区,因此关于对外墙饰面砖吸水率和抗冻性复验的要求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不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一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饰面砖脱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二是饰面砖大面积脱落,导致全面返工。饰面砖粘贴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主控项目第3、4款为:“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砖一般都是采用满粘法,那么按照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要求的原则,则不允许有空鼓。不出现空鼓,自然不会出现面砖大面积脱落,假设吸水率的影响可以忽略。可是如果出现空鼓呢,一般情况也不会出现大面积脱落,更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这就是说即使空鼓也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现实中,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砖一般不会采用灌浆的方法施工。一般也不会出现整块砖空鼓的现象。小部分空鼓,造成面砖脱落的现象也少见。
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四
基本规定:
1、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砌体结构施工前,应编制砌体施工方案;
3、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的杂物;
4、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墙上留置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
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5、脚手眼补砌时,应清理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
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6、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
再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预设管线;
7、当采用后置方法设置拉结筋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对
拉结钢筋进行实体拉拔强度试验;
8、砌体高度每日砌筑高度控制1.5m;
9、砌筑前应复核各砌筑部位的底面标高,如有高低不平宜采用
M5水泥砂浆找平,高度超过20mm应采用C20细石混凝土填平;
10、采用混凝土砖,蒸压(养)砖产品的养护龄期应小于28d;
11、拉结筋不小于500mm,未段应有90度弯钩;
5.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配套表 篇五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2013)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3)高级建筑装饰、家庭居室装饰工程参考表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T01-27-2003)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
《建筑工程管理文件资料形成及常用表式(吴松勤)》书配表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69-20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表(GB/T 50375-2006)
烟囱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078-200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12)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201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参考表
消防工程资料
消火栓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
防(排)烟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喷淋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6.地下铁道施工验收规范 篇六
1.总则…………………………………………………………………
2.术语…………………………………………………………………
3.施工准备………………………………………………………
3.1施工项目机构组建……………………………………………………
3.2熟悉合同文件及了解现场………………………………………………
3.3熟悉施工图纸及参与设计交底…………………………………………
3.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5施工测量放线…………………………………………………………
3.6工程分包资质审查……………………………………………………
3.7技术交底………………………………………………………………
3.8工程项目开工核查……………………………………………………
4.绿化栽植工程………………………………………………………
4.1栽植前土壤处理……………………………………………………
4.2栽植穴(槽)的挖掘………………………………………………
4.3植物材料……………………………………………………
4.4苗木运输和假植……………………………………………………
4.5苗木修剪………………………………………………………
4.6树木栽植…………………………………………………………
4.7大树移植…………………………………………………………
4.8草坪及草本地被栽植………………………………………………
4.9花卉栽植…………………………………………………………
4.10水湿生植物栽植……………………………………………………
4.11竹类栽植……………………………………………………
4.12城市设施空间绿化………………………………………………
4.13坡面绿化…………………………………………………………
4.14重盐碱地排盐……………………………………………………
4.15施工期的植物养护………………………………………………
5.园林工程……………………………………………………………
5.1基本规定…………………………………………………………
5.2分项工程质量控制…………………………………………………
5.3 园林建构物、给排水、用电……………………………………………
6.工程质量验收…………………………………………………………
6.1工程验收的划分………………………………………………
6.2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6.3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
6.4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7.规范化药房验收有感 篇七
我作为牡丹江市卫生局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了此次联合验收检查,第一阶段是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验收,通过一个多月的亲身体验,让我感到非常震惊,也深感加强“规范化药房”建设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及时性和迫切性。
本次检查中,在城市内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县级市和县里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医疗单位相对比较规范,在较偏远和贫困的医疗机构就存在很多问题:有职称的专业药学人员严重缺乏、现有人员不能得到正规培训、硬件条件差及软件建立执行不好等。因此,无法保证各种规范操作。以至于出现了药剂科采购人员不会看《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药品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中把“***县新特药公司”写成“街里新特药”等不可思议的问题。
当然,在多数医院普遍出现的问题也很多,如未按要求对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健康档案不全、没有按温湿度要求贮存药品、验收记录书写不规范、在零售药店购进药品、个别商没有质量保证协议、法人委托书没有法人签字、个别进口药品没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和检验报告单复印件、没有按要求建立《首营品种档案》、药品没有分品种按批号堆放、处方书写不规范等。
规范化药房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一项新生事物,药剂科人员没有操作经验,对文件理解不充分而出现以上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但也说明过去的药房管理细节无章可循,造成管理者只是根据自己对《药品管理法》的粗略理解自行管理。因此,出现诸多问题在各处普遍存在。规范化药房工作的推广无疑给基层医疗机构下了一场及时雨,这次验收工作也是对医疗机构的一次手把手的指导和培训,真正的让他们感到了规范化为他们带来的好处。通过这次严格规范,还为医院药剂科带来了一次颇为丰厚的“收益”。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一下发,促使各医疗机构的一把手对此极为重视,加大了对药剂科的硬件投入,改善了药库和药局的整体环境,一改以往药剂科“受歧视”的状态。
然而,医疗机构得到一次培训也好,药剂科得到了颇丰的“收益”也好,那是有形的和有限的,而正是这样一次培训和医院投入的那几万元钱,给成千上万的患者带来的利益却是无法估量的。
医院根据业务量、药品出入库的操作流程、药品分类贮存和分类定位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使药库、中药房、门诊药房、急诊药房和病区药房区域划分清楚,标志醒目,工作区域无任何污染物,药品上架分类整齐,所有储藏药品的房间均配备空调和温、湿度计,从而保证药品不因储存条件不适而发生质量问题,在硬件上保证病人使用的药品安全、有效。
做好硬件工作的同时,规范化药房也重视软件工作。建立了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医院还必须建立各种岗位职责并做好各种记录。这一点从软件上确保了药品的正规渠道进入、杜绝了人为因素给药品带来的安全隐患。通过验收的医院药房,其药房从业人员基本上具有药学专业学历,药师除了掌握扎实的药学专业知识外,还能熟悉有关药事法规、临床知识等。通过每年几次的强化培训,确保药师能在不同岗位,根据各自职责保证为病人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和优质的药学服务。
8.地下铁道施工验收规范 篇八
详细介绍: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SL 49-94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SL 49-94 条文说明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 47-94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 47-94
条文说明
小水电水能设计规程 SL 76-94
小水电水能设计规程 SL 76-94 条文说明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168-96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168-96 条文说明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 SL172-96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 SL172-96 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L 174-96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范墙施工技术规范 SL 174-96
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 176-199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 176-1996
条文说明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程 SL 193-97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程 SL 193-97 条文说明
泵站设计规范 GB/T 50265-97
泵站设计规范 GB/T 50265-97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旆工合同条件(1997年版)
堤坊工程施工规范 SL 260-98
堤坊工程施工规范 SL 260-98 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1999 条文说明
泵站施工规范 SL 234-1999
泵站施工规范 SL 234-1999条文说明
9.地下铁道施工验收规范 篇九
2011-X-X发布2011-X-X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河南省地方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DB xx/xxxx-2011 2011 郑州 前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工程环节,我们在调研和优化了省内外各地的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总结编写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和4个附录以及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设置场所、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本规范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河南力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主要审查人: 目录 1总则(5 2规范性引用文件(6 3术语(7 4设置场所(8 5系统设计(9 5.1一般规定(9
5.2监控节点的配置(10 5.3参数配置(10 5.4接地保护(10 6施工安装(11 6.1安装前的准备(11 6.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11 6.3主机的安装(12 6.4布线要求(12 7系统调试(13 7.1运行状态测试(13 7.2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13 7.3建筑内系统的调试(13 8系统验收(14 9系统维护(15 附录A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估算表(16 附录B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18 附录C 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19 附录D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20 条文说明(23
1总则
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除火工类以及对防爆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外与民用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术语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及探测器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主机 main unit for electric fire monitor 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3.3 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 monitor for electric fire 接收电气火灾探测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3.4 漏电探测器 residual curren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数字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5 测温式探测器 hea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数字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3.6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 system bus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与各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3.7 监控节点 monitoring node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4设置场所
4.1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保护对象为特级及一级的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除住宅外,火灾危险性大,造成灾害较为严重的二级的场所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 住宅类建筑应具有漏电报警功能。
4.5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用建筑宜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5.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探测器应为独立的智能化系统部件,不应和断路器、智能电力仪表等非消防类功能产品合二为一。
5.1.3电气火灾监控器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或外部进行,并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其声光报警功能应满足GB14287标准规定的要求。
5.1.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主电源应为220V/50Hz交流电源,并应配备备用电源,在主电源失电的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工作不少于4小时。
5.1.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以图形化的方式,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和报警部位(包括楼层、配电箱编号等,能人工在线和现场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5.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警信号。
5.1.7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10点的系统可不配置主机,但应选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器和电气火灾探测器。
5.2 监控节点的配置
5.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监控节点宜采用两级配置,第一级设置在低压柜或建筑物总配电箱出线回路上,第二级设置在楼层总配电箱进线回路上。
5.2.2对设在同一区域的多个配电箱探测器,宜采用多回路监控器。5.2.3电气火灾监控保护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5.3 参数配置
5.3.1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5.3.2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以实测为准,设计时可参照附录A 中表
一、表
二、表三估算。
5.3.3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正常泄漏电流数值修正漏电流设定值。
5.3.4监控节点处的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根据所监控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基础值设定,监控节点处的漏电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正常泄漏电流值基础值与500mA之和。
5.4 接地保护
5.4.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漏电动作保护(漏电监控应与电力系统接地保护相配合。
5.4.2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应按附录B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5.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做系统接地。6施工安装 6.1 安装前的准备
6.1.1产品上应该清晰标注产品标志,包括:制造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及执行标准号。产品附件、配件、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应齐全。
6.1.2进行产品外观检查,产品外壳应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
6.1.3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6.1.4按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无误。6.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6.2.1电气火灾监控器及各探测器的安装应由电器成套设备单位按专业要求进行安装。
6.2.2安装漏电电流探测器时,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温度探测器应分别采取合适的方式安装在监测点位置。
6.2.3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漏电探测器。
6.2.4配电箱中装有漏电探测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C所示要求连接。6.3 主机的安装
6.3.1监控主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监控中心。6.3.2主机电源应采用单独的供电电源。6.4 布线要求
6.4.1系统布线作业应依据下列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 1监控系统图;2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6.4.2系统总线应采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0.75mm2的屏蔽双绞线,敷设在弱电桥 架内,当敷设在强电环境时应穿金属管保护并做接地要求。所有线缆两头均应做好线标,标明所要联接设备的名称和位置以及线缆的具体型号。
6.4.3系统总线的分支器等配件在井道中的安装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8米,在公 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2.2米以上的侧墙上。7.1 运行状态测试
7.1.1确定系统工作环境状态,记录现场环境温度、湿度等参数;
7.1.2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测试;7.1.3系统中所有监控节点的参数设置;7.1.4系统主机界面显示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设定;7.1.5系统主机和现场监控器的操作密码设定。7.2 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
7.2.1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按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相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自检和试验功能;2消音和复位功能;3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4系统故障报警功能。7.3 建筑内系统的调试
7.3.1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下列功能进行检查: 1被检测参数的实时性;2通信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3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4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8.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8.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8.3 监控系统产品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产品验收申请报告;2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3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4监控系统图;5监控系统调试记录;6系统产品检验合格证;7系统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8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8.4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含以下者,全部抽验;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 抽验。
8.5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8.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1 使用单位应制订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9.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本规范8.3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产品验收报告。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记录表。9.3 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6.1.1的规定。2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漏电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4检查主机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9.4 每年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的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报告。
附录A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估算表 表一 220/380V线路每公里泄漏电流(mA 不同绝缘材质的线缆泄漏电流(mA/km线缆截面(mm2 聚氯乙烯橡皮绝缘交联聚乙烯 4 52 27 17 6 52 32 20 56 39 25 16 62 40 26 25 70 45 29 35 70 49 33 50 79 49 33 70 89 55 33 95 99 55 33 120 109 60 38 150 112 60 38 185 116 60 38 240 127 61 39 表二电动机泄漏电流(mA 电动机功 1.5 2.2 5.5 7.5 11 15 18.5 22 30 37 45 55 75 率(KW 正常运行 的泄漏电
0.15 0.18 0.29 0.38 0.5 0.57 0.65 0.72 0.87 1.0 1.09 1.22 1.48 流(mA 表三荧光灯、家用电器、计算机泄漏电流(mA 设备名称型式泄漏电流(mA
荧光灯
安装在金属构件上0.1 安装在木质或混凝土构件上0.02 家用电器手握式Ⅰ级设备≤0.75 固定式Ⅰ级设备≤3.5 Ⅱ级设备≤0.25 Ⅰ级电热设备≤0.75~5
计算机 移动式 1.0 固定式 3.5 附录B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图 1 TT 系统图 2 TN-S 系统
图 3 TN-C-S 系统
附录C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D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附录
工作环境温度:工作环境湿度: 使用单位
验收项目验收方法验收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
安装布线检查设备安装和布线是否符合本规范5.2、5.3、5.4条要求。系统主机1.检查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断开正常电源3次,观察电源转换情况。
2.检查指示灯和图形界面的监控系统图显示以及监控节点数据是否完整、直观,符合GB 14287.1第4章的通用要求。
3.检查系统是否具有密码授权的安全制度。
4.检查监控参数是否具有远程设定的功能(抽检2个监控节点。
5.按监控点数规模的10%(但不少于5点做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试验,结果应准确可靠。
6.断开任意2处总线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是否准确及时。注: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项,下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续
验收项目验收方法验收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
现场器件按监控点数规模的10%(但不少于5点做如下检查和试验:1.检查监控节点的保护部位、节点代码、各种设定值、是否脱扣等基本参数的完整性。
2.检查监控器各种参数的现场设定功能是否满足独立式应用的需要。3.操作自检键检查声光报警的电气完好性。
4.操作试验键检查漏电报警的功能完好性。
5.用2级漏电流钳形表检查实时漏电流显示误差应不大于±5%。
6.施加可调模拟漏电流,检查漏电预警值应不小于50%设定值,漏电报警值应在80%~100%设定值范围内。
7.多回路监控器应检查各监控回路的常态显示和通过查询功能检查数据的完整性。
总体评价1.产品外观质量;2.系统性能和功能;3.施工安装质量。验 收 意 见
验收单位:(单位盖章 验 收 人 员
验收日期:年月日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河南省地方标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xx/xxxx-2011 条文说明 目录 1总则(25 2规范性引用文件(25 3术语(26
5系统设计(26 5.1一般规定(26 5.2监控节点的配置(27 5.3参数配置(27 6施工安装(28 6.1安装前的准备(28 6.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28 7系统调试(28 8系统验收(28 9系统维护(28 1总则
1.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由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几年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一种新型的系统装置,无论是国标还是建设、设计和产品研发生产,都还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对该系统在工程中的设计应用,提出的较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不多,工程设计人员在执行国标时普遍反映不知道如何合理地配置系统。在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方面则尚是空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大重要环节,客观上是需要制定一个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地方标准。
1.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3 在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设计中结合监控对象的使用功能、电气线路的条件,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早期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作用。因此,该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在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1.5 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验收标准,还有强制性的产品标准GB14287.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设计、施工及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在应用时不可缺少的相关规范。术语 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或监控中心,由电气火灾监控 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探测器(包括漏电探测器、温度探测器)及系 统总线组成,该系统监测电力配电线路的电气火灾相关联的异常电气参数,并具 有显示、报警、操作和记录等功能。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主要是因为它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承担的任务不同。前者是监控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 安全保证措施,是解决火灾发生前的问题;而后者是在发生火灾初期进行报警和 自救灭火的手段,是解决火灾发生后的问题。承担的任务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 也不同,因此不宜合为一个系统。此外,大量监控点并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必 将影响该系统的运行稳定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同属消防系统范畴,为方便消防 统一监管,本规范推荐采用相对独立的子系统设计原则。5.1.2 本条强调电气火灾探测器应为独立的智能化系统部件,而不是依附于配 电回路一次电器的内部,以漏电断路器形式组成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消 防产品,角色比较特殊,不能和断路
器、智能电力仪表等非消防功能产品合二为 一,应是独立的系统。5.1.3 本条依据 GB14287.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 测器》的第 4.3.3 条说明及工程现场的实际,考虑到声光报警应满足国家规范对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要求,不能将电气火灾监控器安装在配电箱柜内部。5.1.5 本条是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的进一步要求。在主机上显示参数数值 会更加直观的了解远端监控点的状态,例如:如果在没有发生报警的情况下,存 在漏电隐患,漏电数值长期为 400mA,但并未超过所设置的报警阀值 500mA,26 如果主机不显示数值,则在消防控制中心无法感知这种潜在的危险;如果发生了 报警,600mA 和 2000mA 的报警危险程度是不同的,如果主机不显示数值,则 无法区分该危险程度,因此,本条要求主机应显示参数数值。同时要求所有电气 火灾监控器的设定参数必须能在安装现场设定和修改。5.1.7 监控点数少的工程,配置一套信号总线和主机设备在经济上不够合理,因此,本条结合常规情况下经济合理性原则,规定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小于 10 点 的系统可以不配置主机。5.2 监控节点的配置 5.2.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045《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款规定。5.2.2 本条对电气火灾监控的适用范围及具体监测部位作了规定,主要是依据 国标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和 GB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 和运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全国智能建筑技术情报网、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研讨会” 形成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稿(二 OO 七年七月 八日)及“上海电气协会、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专题技术研讨会”形成的《漏 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二 OO 六年四月五日)相关内容,并结合 国内大量工程设计实例的应用经验归纳整理确定的。5.2.3 本条规定是因为发生漏电故障时一般不需要立即切断电源,特别是在有 预报警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人工处理,以避免停电故障;至于温度报警则更 无必要去自动切断电源了。5.3 参数配置 5.3.1 本条是对监控点漏电流值设定方法的规定。5.3.2 本条给出了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正常泄露电流的估算方法。5.3.3 本条规定了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 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
10.地下铁道施工验收规范 篇十
螺旋断层放疗是2003年全面进入临床应用的一种全新概念的放疗技术。这种技术使用专用的螺旋断层治疗机TomoTherapy,即将一小型化的6 MV医用直线加速器安装在螺旋CT的滑环机架上,反向利用CT成像原理,运用高能X射线进行放射治疗,原则上可以在人体内实现任何要求的剂量分布[1],从而很容易达到放射治疗的理想目标——给予肿瘤区域足够高的致死剂量而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对周边关键器官和正常组织的照射伤害。螺旋断层放疗系统一经推出,迅速受到国际放疗界的认可和推崇,公认这项技术是放疗史上划时代的进步,其在放射治疗上的意义可比拟于放射诊断史上X光拍片机到CT机的历史意义。已有超过700篇以上的国际临床文献和报道对其技术平台的先进性和临床疗效的优异性予以肯定。
2 螺旋断层治疗系统的验收项目
图1显示了螺旋断层治疗机的机械结构,机架旋转和进床同步进行实现螺旋扫描和治疗。螺旋断层治疗机采用了国际电气标准(IEC)坐标。X轴是横断面方向,Z轴是垂直方向,Y轴是内-外方向或纵轴方向。螺旋断层放疗机的准直系统专门为调强放疗而设计,如图2所示。由二级准直器(铅门)决定的扇形束长度的可调范围为0.5~5 cm,射野宽度最大为40 cm。气动的MLC有64个叶片,每个叶片在SAD 85 cm等中心处的投影宽度为6.25 mm。治疗过程中,气动的MLC对扇形束的强度进行调制形成长条状的子野。机架旋转时叶片不断调制射线,每旋转7°为一个独立的调强射野。
螺旋断层治疗机验收的项目与传统加速器有所不同[2],主要的验收项目有:静态射野剂量学、系统动态特性、系统同步性以及系统机械配准。
2.1 静态射野剂量学
直接影响输出的静态射野因素有:(1)输出(剂量率);(2)输出与射野大小的关系;(3)深度剂量;(4)离轴比;(5)Y轴方向上离轴射野剖面;(6)输出平稳时间。
螺旋断层系统的输出和深度剂量的概念与传统加速器概念很相似,但其输出校准不是基于MU而刻度为1 cGy/MU,而是更类似于60钴治疗机根据参考剂量率校准输出,单位是c Gy/min。
螺旋断层放疗系统未采用射线均整器,所以横向射野剖面表现为向前的锥形[3]。在X-Z平面,未经调制的射线形状如图3(a)所示;Y轴方向上剖面的形状与传统加速器小野很相似,如图3(b)所示。
加速器的射频需要一定的时间达到平稳的脉冲-剂量范围。这对基于跳数计算的直线加速器不是问题,但对螺旋断层治疗机略有影响。MLC叶片在出束的前10 s为关闭状态以保证射线输出稳定,机头上的检测电离室对加速器脉冲信号进行实时监控,如图4所示。
2.2 系统动态特性
系统动态特性作为静态射野剂量学的补充和扩展,动态治疗时靶区中心的剂量与3个因素直接相关:(1)沿Y方向的射野宽度;(2)进床速度;(3)叶片打开的实际时间。考虑到叶片运动效应,MLC叶片实际打开时间与编程的打开时间有所差别。图5为400 ms投影时间内两者的比较,从10%~90%的时间范围内响应都是线性的。图5反映的这种差异建模到计划系统中以确保剂量计算的准确性[4]。
2.3 系统的同步性
除了静态射野剂量学和动态特性外,系统的各个部件还需随机架角度精确地同步运动。系统同步性的检测涉及叶片打开时间、加速器脉冲、床运动的相互关系。
叶片打开时间必须与机架角度同步,否则就会照射到错误的区域。
叶片打开时间对剂量分布的影响如图6所示。为了保证靶区在旋转照射时始终在照射野内,叶片的打开模式需要根据机架角度的变化而改变,否则剂量将投射到错误的区域。叶片打开时间—加速器脉冲—机架角度同步性直接由光学器件检测。在机架旋转时,这个光学器件产生信号控制加速器脉冲的时间以及MLC叶片的开关。加速器脉冲和机架旋转的同步性消除了可能出现的机架转速不匀速导致的剂量误差。不同于安装在机架上的运动部件,床的运动独立于机架运动。床和机架的同步性建立在两者运动速度校准上。螺旋断层治疗机的计划系统可以准确计算螺旋照射引起高剂量区域小的“螺纹效应”[5]。如果没有同步性的保证,在旋转照射中机架速度的小变化可能较明显地影响输出。
2.4 系统机械配准
螺旋断层放疗系统的机械配准特性包括:射野沿Y轴方向的偏离,需保证射线不偏离机架旋转平面;二级准直器扭动—准直器应与机架旋转平面共面;MLC扭动—叶片的运动方向应垂直于机架旋转平面;MLC与射野中心对齐——MLC中心第32和第33个叶片在等中心的投影应对称,以此打开相邻叶片的凸凹槽效应应与射野中心对称。
与传统加速器相似的机械检查还包括:机架旋转时等中心的连续性;机架旋转角度的准确性;二级准直器开野宽度;激光灯对齐。检查激光灯与虚拟等中心以及各个方向的对齐情况;床面是否水平;床移动时沿身体长轴和垂直方向的准确性;床移动方向的准确性,检查Y轴方向的移动是否与机架旋转平面垂直,床侧向移动时是否有Z轴方向上的距离改变。
3 螺旋断层治疗系统的质量保证规范
威斯康星大学综合肿瘤中心针对螺旋断层放疗系统制定了全方位的质量保证规范,总结了目前质量保证日检、月检、季检以及年检的临床应用方案,见表1~4。表中列出了各项检测所允许的偏差范围,如果测量值超出允许范围,则需要物理师作出相应调整。临床单位建立质量保证规范并熟悉后,原来频率为季检的测试项目可以改为年检。
4 总结
本文系统地描述了螺旋断层治疗系统的设计特点和系统特性,分析了螺旋断层系统验收的项目和质量保证规范。螺旋断层放疗系统验收项目与传统治疗系统相比有所不同,已经建立起系统的临床质量保证规范。
摘要:目的:研究螺旋断层放疗系统的验收过程并制定质量保证规范。方法:分析静态射野剂量学、系统动态特性、系统同步性以及系统机械特性等验收项目,描述螺旋断层放疗系统质量保证规范的要求。结果:建立临床质量保证测量的内容和频率要求等规范。结论:螺旋断层放疗系统验收项目以及质量保证规范与传统医用直线加速器相比有所不同。
关键词:螺旋断层放疗,验收,质量保证规范
参考文献
[1]Mackie T R,Holmes T,Swerdloff S,et al.Tomotherapy:A newconcept for the delivery of conformal radiotherapy[J].Med Phys,1993,20:1 709-1 719.
[2]Fenwick J D,Tome W A,Jaradat H A,et al.Quality assurance for ahelical tomotherapy machine[J].Phys Med Biol,2004,49:2 933-2 953.
[3]Balog J,Mackie T R,Pearson D,et al.Benchmarking beam alignmentfor a clinical helical tomotherapy device[J].Med Phys,2003,30:1 118-1 127.
[4]Kapatoes J M,Olivera G H,Ruchala K,et al.On the verification of theincident fluence in tomotherapy IMRT[J].Phys Med Biol,2001,46:2 953-2 963.
11.地下铁道施工验收规范 篇十一
2004年06月18日发布;2004年08月01日实施
1、总则
1.0.4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3.1材料
3.1.6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等)不得受潮。
3.1.7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
有防冻要求的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3.1.8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应预防受湿。
3.2.11湿砌砌体的所有砖缝中,泥浆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干砌和墙时,砖缝内应以干耐火粉填满。
3.2.12不得在砌体上砍凿砖。
砌砖时,应使用木锤或橡胶锤找正,不应使用铁锤。
泥浆干涸后,不得敲击砌体。
3.2.20留设的膨胀缝应均匀平直,缝内应保持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
3.2.37具有拉钩砖或挂砖的炉墙,除砖槽的受拉面应与挂件靠紧外,砖槽的其余各面与挂件间应留有活动余地,不得卡死。
3.2.40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重缝或三环通缝,上下两层重缝与相邻两环的通缝不得在同一地点。
圆形炉墙的合门砖应均匀分布。
3.2.42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材料,应满足拱胎的支撑强度及安全要求。
3.2.46拱脚砖应紧靠拱脚梁砌筑。当拱脚砖后面有砌体时,应在该砌体砌完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不得在拱脚砖后面砌筑隔热耐火砖或硅藻土砖。
3.2.50拱和拱顶必须从两侧拱脚同时向中心对称砌筑。砌筑时,严禁将搭砖的大小头倒置。
3.2.54不得使用砍掉厚度1/3m以上的或砍凿长侧面使大面成楔形的锁砖。
13.2.57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裂纹。
3.2.61在镁质吊挂拱顶的砖环中,砖与砖之间应插入销钉和夹入钢垫片,不得遗漏或多夹。
销钉的直径和长度,钢垫片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得做成正公差。钢垫片的穿销孔不得做成负公差。
钢垫片应平直,没有扭曲和毛刺。
3.2.64拆除顶拱的搭胎,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的螺母最终拧紧之后进行。
3.2.81每砌完一层砖格子后,应停置24h。当温度高于20℃时,可停置16h。在泥浆凝结时期内,砌体不应受到振动。
在砌筑上层砖格子时,应在下层铺设踏板。
4.1不定形耐火材料
4.1.3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合比。不应在搅拌好的不定形耐火材料内任意加水或其他物料。
4.2.2浇注用的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支模尺寸应准确,并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变形。
模板接缝应严密,不漏浆。对模板应采取防粘措施。
与浇注料接触的隔热砌体的表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4.2.10不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坏或变形时,才可拆除;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达到设计强度70%以后,才可拆除。
热硬性浇注料应烘烤到指定温度之后,才可拆模。
4.3.12炉顶“合门”处模板,必须在施工完毕停置24h以后才可以拆除。用热硬性可塑料捣打的孔洞,其拱胎应在烘炉前拆除。
6.2高炉
6.2.6炭砖必须在制造厂内进行预组装。预组装后的装砖应按顺序编号,并记入预组装图中。
6.3.11砌筑砖格子以前,必须检查炉箅子和支柱。炉箅子上表面的平整误差,用拉线法检查时,不应超过5mm。炉箅子格孔中心线与设计位置的误差,不应超过3mm。
7.1焦炉
7.1.2焦炉砌筑必须在工作棚内进行。工作棚尺寸应满足安装作业平台和护炉准备的要求。
7.1.9所有砖缝均应泥浆饱满和严密。无法用挤浆法砌筑的砖,其垂直缝的泥浆饱满度不应低于95%。砌筑过程中必须认真勾缝,隐蔽缝应在砌筑上一层砖以前勾好。蓄热室和炭化室的墙面砖缝应在最终清扫后进行复查,对不饱满的砖缝,应予补勾。
7.1.36炭化室跨顶砖除长度方向的端面外,其他们面均不得加工。跨顶砖的工作面,不得有横向裂纹。
7.1.49同一炭化室的机、焦侧干燥床和封墙,不得同时拆除。
8.1 转炉、电炉、混铁炉,混铁车和炉外精炼炉一般规定
8.1.1转炉、电炉、混铁炉和混铁车,必须在炉壳安装和试运转合格后,才可开始砌筑。砌筑应在炉子的正常位置(非倾斜的)下进行。
砌筑前转动装置应固定,其电源应切断。
8.2炼钢转炉
8.2.9活炉底与炉身的接缝处的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活炉底水平接缝处靠炉壳和工作面应用浓的镁质耐火泥浆,中间应用与炉衬材质相适应的材料铺填平整均匀,并必须试装加压,经检查合格后,才可正式上炉底;
2、安装活炉底时,炉身必须放正,炉底必须放平,并应保证有足够压力能将炉底和炉身顶严。接缝时必须将所有的销钉敲紧,并应将销钉焊接牢固;
3、活炉底垂直接缝时,在炉底时接完后,必须将接缝内的填料仔细地捣实。
4、接缝料未硬化前,炉体不得倾动。
9.2加热炉和热处理炉
9.2.10步进式(或推钢式)连续加热炉砌筑之前,其水冷梁系统必须做水压试验和试通水。步进式和热炉,其步进梁系统应做试运转。
10.3矿热电炉
10.3.5当炉顶采用耐火浇注料现场浇注时,必须对炉墙、炉底采取防水措施。
10.6卧室转炉
10.6.10风眼区填料必须捣实。
10.6.13砌完而未经烘烤的炉体,不应随意转动。
12.3炭互焙烧炉
12.3.7砌完的炉盖,应采用专门的吊架搬动。搬运时,炉盖受力应均匀,砌体不得松动。
13.1玻璃熔窑一般规定
13.1.11砌筑完前墙拱、分隔装置等第一层拱后,必须先将拉杆的螺母拧紧,才能砌筑上层拱。窑拱的支撑拱、前墙拱和分隔装置等上层拱不得比第一层拱砌得紧。
13.3熔化部,澄清部和冷却部
13.3.9熔化部,澄清部和冷却部窑拱砌筑完毕后,应逐渐和均匀地拧紧各对立柱间拉杆的螺母,使拱顶逐渐拱起。用来检查拱顶中间和两肋上升、下沉的标志,应先行设置。
必须在窑拱脱离开拱胎,并经过检查未发现下沉、变形和局部下陷时,才可拆除拱胎。
13.4通路和成型室
13.4.2在拆除桥砖烘胎前,必有拧紧立柱间拉杆的螺母和顶丝。
13.4.7锡槽槽底砖固定前,必须仔细检查锚固件与底部钢板连接是否牢固。15.2人倒焰窑
15.2.4拱脚砖应彼此靠紧。拱脚砖后面的砌体应与金属箍顶紧、砌严。20工程验收与烘炉
20.0.4工业炉在投入生产前,必须烘干烧透。烘炉前,应先烘烟囱和烟道。20.0.10工业炉烘炉必须按烘炉曲线进行。烘炉过程中,应测定和绘制实际烘炉曲线。
12.地下铁道施工验收规范 篇十二
(97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4.1 管道焊缝的内部质量,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射线照相检验和超声波检验的方法和质量分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7.4.2 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应及时进行。当抽样检验时,应对每一焊工所焊焊缝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位置应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质检人员共同确定。
7.4.3 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1 下列管道焊缝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Ⅱ级:
(1)输送剧毒流体的管道;
(2)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或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可燃流体、有毒流体的管道;
(3)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的管道;
(4)设计温度小于-29℃的低温管道。
(5)设计文件要求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的其他管道。
7.4.3.2 输送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非可燃流体管道、无毒流体管道的焊缝,可不进行射线照相检验。
7.4.3.3 其他管道应进行抽样射线照相检验,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其质量不得低于Ⅲ级。抽检比例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4.4 经建设单位同意,管道焊缝的检验可采用超声波检验代替射线照相检验,其检验数量应与射线照相检验相同。
7.4.5 对不要求进行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质检人员应按本章第7.2节的规定全部进行外观检验。
7.4.6 当检验发现焊缝缺陷超出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规定时,必须进行返修,焊缝返修后应按原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7.4.7 当抽样检验未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时,则该次抽样所代表的一批焊缝应认为全部合格;当抽样检验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时,除返修该焊缝外,还应采用原规定方法按下列规定进一步检验:
7.4.7.1 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
7.4.7.2 当这两道焊缝均合格时,应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7.4.7.3 当这两道焊缝又出现不合格时,每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两道该焊工的同一批焊缝。
7.4.7.4 当再次检验的焊缝均合格时,可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7.4.7.5 当再次检验又出现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全部进行检验。
13.地下铁道施工验收规范 篇十三
当前, 电力已经成为中国家家户户必不可少的资源, 从日常生活到精神生活, 电已经覆盖了整个社会生活。但电力同时又是所有人的梦魇, 每年因电力发生的事故不在少数, 夺取了许多人的生命。因此, 用电安全备受关注。电网建设关系着整个国家的电网系统, 维系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运转, 其安全性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而电网建设工程项目规范化验收则是安全的首要保障。规范合理的电网验收对整个电网建设工程至关重要, 对社会的安全和运转起到关键作用。可以说, 规范的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是维护国家电网安全, 维护社会安全的保障,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
1 电网建设工程项目规范化验收重要性
110 k V及以下的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关系整个社会的安全。当前, 社会上的方方面面都不可缺少电力资源。个人需要电力资源方便生活, 例如用电做饭, 用电看电视、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 获取信息资源, 促进自己的发展; 社会需要用电维系社会的繁荣稳定, 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广播电视等都需要依靠电力资源。“牵一发而动全身”, 如果电网出现问题, 则整个社会都会出现无法运转的局面。因此, 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作为第一重保障,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只有做到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规范化, 严格依据标准进行验收, 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个人才能够健康发展, 社会才能够繁荣稳定。同时电力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资源, 对于整个国家的进步必不可少。当前国家的电力资源比较缺乏, 电网建设还未全覆盖偏远山区, 对于国家的稳定和政策的执行不利。
2 110 k V及以下电网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存在的问题
2. 1 责任不明
电网建设工程是多方参与的项目工程, 有建设方、验收方、供电方等多部门的参与。每个参与方的职能不同, 负责的方面也不同, 责任也相应不同。但当前电网建设工程的各方权责并没有明确划分, 关于电网的验收、运行、维护等方面并没有充分有效的协商, 一旦产生事故, 各个部门便相互推卸, 不肯承担责任。一方面造成安全隐患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另一方面造成事故的赔偿问题。究其原因, 在于电网建设的责任不够明确, 遇到事故不好区分责任, 因此造成电网建设工程的验收非常困难[2]。
2. 2标准不明
当前110 k V及以下的国家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虽然是国家制定的, 但还有许多小的方面国家并未作出规定, 这就对验收人员在验收时的标准产生分歧。不同的工程验收标准不同, 同一工程不同人员的验收标准不同, 没有做到统一规定, 造成验收标准的混乱, 验收人员在验收时也没有可供参考的标准。因此, 制定出统一的验收标准, 规范验收标准对于验收工作有重要的帮助。
2. 3验收流程混乱
验收人员在验收时应该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验收, 一方面方便项目的验收, 另一方面也对项目的责任区分有帮助。但当前110 k V及以下的电网建设项目验收流程比较混乱, 由于国家没有制定出统一的验收流程, 验收方也没有可供依据的流程, 在验收时需要验收人员凭借经验自己把握验收流程, 这就造成了新人没有流程可依据, 不知如何下手, 很可能会造成验收失误, 以后产生问题。一是不利于验收工作的合理有序进行; 二是不利于电网建设工程的及时运营。
3 110 k V及以下电网建设工程项目规范化验收措施
3. 1 规范项目验收的内容
110 k V及以下的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包括多个方面, 既有线路的验收, 又有启动供电的验收; 既有质量的验收, 又有后期的维护等[3]。验收人员如果对验收内容不了解, 势必会导致验收的疏忽, 少验收则可能会造成日后的安全问题。因此验收人员必须事先明确要验收的内容, 做好准备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对照项目一一验收, 宁可多验, 不可漏验, 确保在验收过程中电网建设工程达到国家标准。对于没有达标的项目必须做好记录, 要求建设方严格按照标准再次建设, 同时做好下次验收准备, 在二次验收时重点验收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做到验收无遗漏[4]。
3. 2 规范项目验收的流程
验收流程是验收工作规范化必须做好的步骤, 必须规范验收流程。首先要求需要验收的工程提前申请, 提交验收材料, 明确验收时间, 便于验收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按时验收; 其次, 验收方要提前明确验收的范围, 在验收之前对材料严格审查, 确定验收的时间和比例; 最后, 验收方需要建立专门的工作小组, 对验收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做好记录, 完成后开会讨论是否通过验收。只有规范验收的流程, 电网建设工程才能够适时有效的验收[5]。对于不按流程的验收项目, 必须严格监督, 加强管理, 确保电网建设工程的验收流程规范化, 保证电网的正常运转。
3. 3 规范项目质量验收的标准
电网建设工程的验收不仅要求内容和流程的规范, 对于质量验收标准的规范化更是至关重要。没有严格合理的验收标准, 对电网建设工程的验收就会出现问题。因此, 必须严格规范电网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不能私自更改验收标准, 降低或者提高都违反验收纪律。例如, 110 k V氧化锌避雷器按GB 11032 及DL/T 804选型, 其110 k V氧化锌避雷器参数标准如表1 所示。
另一方面, 验收方也需要制定出国家尚未规定的相关项目的验收标准, 保证验收人员有标准可以参考,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执[6]。验收标准的规范不是验收方单独的事, 需要国家相关机关的配合, 及时补充制定出欠缺的项目标准, 为安全规范验收提供依据。
4结语
110 k V及以下的国家电网建设工程的验收关系重大, 不仅是人们生活方便的需要, 更是人们前进发展的需要; 不仅是个人发展的需要, 更是国家前进的需要。做好验收工作, 规范化验收, 是保证电网安全、有效允许的关键。通过规范验收内容、验收流程、验收标准等, 保证电网验收的规范化、安全化, 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未来, 电力必将覆盖到中国的各个角落, 更大地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精神生活的充实。
参考文献
[1]贾烁华.220 kV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探究[J].山西建筑, 2009, 5 (14) :67-68.
[2]徐霞.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24 (6) :115-116.
[3]梁毅.当前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问题的探析[J].科技资讯, 2011, 16 (14) :234-235.
[4]张进.试谈电网工程建设中的造价管理经验和教训[J].山西建筑, 2011, 26 (8) :134-135.
[5]李色刚.有关电网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探讨[J].当代经济, 2010, 2 (21) :46-47.
14.地下铁道施工验收规范 篇十四
1.0.1 本规范适用于能源工业电力系统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6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设备的锅炉、承压管道、压力容器和钢结构的焊接工作.1.0.2 本规范适宜 和于碳素钢(含碳量≤0.35%)、普通低合金钢和耐热钢的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氧一乙炔焊和埋弧自动焊等焊接方法.对其它材料和焊接方法,可参照规范和有关标准制定技术要求.1.0.3 引进国外火力发电机组的施工和验收工作,除建造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部份外,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1.0.4 焊缝质量检验根据部件工况条件和对质量要求分类进行评定.1.0.5 金属材料检验、设备焊口检查、通球试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接头质量检验、焊接人员考核等项工作,应分别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1.0.6 焊接工作(焊接、热处理和金属检验)必须遵守安全、环保、防火等规程的有关规定.焊接人员
2.0.1 焊接人员包括焊接技术人员、焊接质量检查人员、焊接检验人员、焊工及焊接热处理人员.2.0.2 各企业应设置焊接专业技术负责人和专职焊接质量检查人员.2.0.2.1 焊接专业技术负责人员由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或技师)及以上职务的焊接技术人员担任,全面负责工程焊接技术和质量管理以及焊接资格审核等工作.2.0.2.2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对焊接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2.0.3 对焊接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内容.2.0.3.1 焊接技术人员
(1)首次从事焊接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经过一年以上生产实践和系统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担任.(2)掌握工程概况,认真执行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焊接施工组织设计和拟订技术措施,制定焊工培训方案,参与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和焊工技术考核工作及焊接材料管理的检查工作.(3)根据技术措施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深入实际进行指导和监督.(4)组织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5)参与重要管道和部件的质量验收工作.(6)记录、检查和整理焊接资料及工程竣工技术文件的移交和技术总结工作.2.0.3.2 焊接质量检查人员
(1)从事焊接质量检查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上的文化程度,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技术水平,且经过专业考核取得资格证书.(2)焊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焊接质量验收项目的编制,检查文件的签发,焊接工程检查、监督和验收评定工作.(3)参与技术措施的审定工作,经常深入实际监督技术措施的实施,对违章操作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4)注重质量监督资料的积累和总结,配合有关人员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工作.(5)确定受检焊缝,认真记录,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检验工作.(6)检查焊工合格证件,掌握其技术状况,对焊接质量经常不合格者有权停止其焊接工作,并建议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吊销其合格证书.2.0.3.3 焊接检验人员
(1)检验人员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专业资料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的焊接检验工作.(2)焊缝质量无损检验工作应按本规范和有关规程进行,检验结果的评定工作,必须由Ⅱ级及以上人员担任.(3)根据焊接质量检查人员所确定的受检部位进行检验,做到检验及时,结论准确,及时反馈.(4)焊接检验人员应认真填发、整理和保管全部检验记录.(5)对外观不合格的焊口,应拒绝无损探伤检验.2.0.3.4 焊工
(1)必须经过焊接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并按SD263-88《焊工技术考核规程》考核,取得焊工合格证书.(2)凡担任下述各项部件焊接的焊工,必须经相应项目技术考核合格.a.承压钢结构: 锅炉钢架(主立柱、主横梁)、起重设备结构、主厂房屋架.b.锅炉受热面管子.c.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压力容器及管道.d.储存易燃、易爆介质(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输送管道.e.在受监承压部件上焊接非承压件.f.高速转动部件的焊接件.(3)应有良好的工艺作风,严格按照给定的焊接工艺和焊接技术措施进行施焊,严格遵守本规范和企业制定的焊接工艺细则,并认真实行质量自检.(4)焊工在施焊前应认真熟悉作业指导书,凡遇与作业指导书要求不符时,焊工应拒绝施焊.当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报告有关人员,不得自行处理.(5)合格焊工中断受监部件焊接工作六个上者,再次担任受监部件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核.(6)合格焊工不得担任超越其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2.0.3.5 焊接热处理人员
(1)焊接热处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取得资格证书.(2)应遵守本规范及焊接技术措施、焊接作业指导书中有关热处理部分的规定,做到操作无误、记录准确.(3)热处理后必须进行自检,并积累和整理热处理资料.3 钢材及焊接材料
3.0.1 焊接前必须查明所焊材料的钢号,以便正确地选用相应的焊接材料和确定合适的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3.0.2 钢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专业技术条件),进口钢材符合该车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3.0.3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钨棒、氩气、乙炔气(电石)和焊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电厂常用焊条、焊丝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见附录B和附录C.3.0.4 钢材、焊条、焊丝等均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凡无质量合格证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批号抽查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3.0.5 焊条、焊丝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接头的抗裂性、碳扩散、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以及使用条件等综合考虑.3.0.5.1 同程钢材焊接时,焊条(焊丝)的选用,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金属性能和化学成分与母材相当.(2)工艺性能良好.3.0.5.2 异种钢材焊接时,焊条(焊丝)的选用,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两侧钢材均非奥氏体不锈钢时,可选用成份介于二者之间或与合金含量低的一侧相配的焊条(焊丝).(2)两侧之一为奥氏体不锈钢时,可选用含镍量较高的不锈钢焊条(焊丝).焊接异种钢的焊条(焊丝)及焊后热处理温度推荐值见附录E.3.0.6 钨极氩弧焊用的电极,宜采用铈钨棒,所用氩气纯度不低于99.95%.3.0.7 氧--乙炔焊所用氧气纯度应在98.5%以上.乙炔气纯度应符合GB6819-86《溶解乙炔》的规定.如以电石制备乙炔气,电石应有出厂证明书,其质量可采用检查焊缝金属中硫、磷含量(按被焊金属标准)的方法来确定;用于焊接的乙炔气,应进行过滤,未经检查或杂质含量超过标准的电石,不得用于受监部件的焊接.3.0.8 埋弧自动焊用的焊剂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常用埋弧焊焊剂简明表见附录D.焊前准备
4.0.1 焊口的位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且便于施焊及热处理,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1 锅炉受热面管子焊口,其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或汽包、联箱外壁以及支吊架边缘至少70mm,两个对接焊口问距离不得小于150mm.4.0.1.2 管道对接焊口,其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不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00mm(焊接、锻制、铸造成型管件除外),距支吊架边缘至少50 mm,两个对接焊口间距离不得小于管子直径,且不得少于150 mm.4.0.1.3 管接头和仪表插座一般不可设置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内.4.0.1.4 筒体的对接焊口,其中心线距离封头弯曲起点不小于壁厚加15 mm,且不小于25 mm和不大于50 mm.4.0.1.5 带有纵向焊缝的筒体和封头,相邻两纵向焊缝的距离应不大于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 mm.4.0.1.6 焊接管的管孔应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相重合,如必须在焊缝上及附近开孔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管孔两侧大于孔径且不少于60 mm范围内的焊缝应按表8.0.3的要求,经无损探伤检验合格.(2)孔边不在焊缝缺陷上.(3)管接头需经焊后热处理消除应力.4.0.1.7 搭接焊缝的搭接尺寸应不小于5倍母材厚度,且不小于30 mm.4.0.2 管子、管道、压力容器和钢结构的坡口形式应按设计图纸规定加工.如无规定时,坡口的型式和尺寸应按能保证焊接质量、填充金属量少、改善劳动条件、便于操作、减少焊接应力和变形、适应探伤要求等原则选用.焊接接头基本形式及尺寸见表4.0.2.4.0.3 焊件下料与坡口加工按下列要求进行: 4.0.3.1 焊件下料采用机械方法为宜,对淬硬倾向较大的合金钢材,公称直径<100 mm的管子和公称直径>100 mm、工作压力>3.9Mpa的汽水管道,尤应以机械方法加工.4.0.3.2 如用热加工法(如气割)下料,切口部分应留有加工余量,以除去淬硬层及过热金属.对淬硬倾向较大的合金钢材用热加工法下料后,切口部分应先进行退火处理再行加工.4.0.3.3 坡口的制备应以机械加工的方法进行.如使用火焰切割切制坡口,则应将割口表面的氧化物、熔渣及飞溅物按4.0.5条的要求清理干净,并将不平处修理平整.4.0.4 焊件经下料及坡口加工后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对.(1)淬硬性较大的钢材如使用火焰切割下料坡口,加工后要经表面探伤检验合格.(2)坡口处母材无裂纹、重皮、坡口损伤及毛刺等缺陷.(3)坡口加工尺寸符合图样要求.(4)在第4.0.5条规定的清理范围内无裂纹、夹层等缺陷.4.0.5 焊件在组装前应将焊口表面及附近母材内、外壁的油、漆、垢、锈等清理干净,直至发出金属光泽.清理范围规定如下:
(1)手工电弧焊对接焊口:每侧各为10-15 mm.(2)埋弧焊接焊口:每侧各为20 mm.(3)角接接头焊口:焊脚K值+10 mm.4.0.6 对接管口端面与管子中心线垂直.其偏斜度△f不得超过表4.0.6的规定.4.0.7 焊件对口时一般应做到内壁齐平,如有错口,其错口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 对接单面焊的局部错口值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1 mm.4.0.7.2 对接双面焊口的局部错口值不应超过焊件厚度的10%,且不大于3 mm.4.0.8 不同厚度焊件对口时,其厚度差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内壁尺寸不相等而外壁齐平时,可加工成图4.0.8(a)的形式.(2)外壁尺寸不相等面壁齐平时,可加工成图4.0.8(b)的形式.(3)内外壁尺寸均不相等时,可加工成图4.0.8(c)的形式.(4)内壁尺寸不相等,厚度差≤5 mm时,在不影响焊件强度的条件下可加工成图4.0.8(d)的形式.4.0.9 焊口的局部间隙过大时,应设法修整到规定尺寸,严禁在间隙内加填塞物.4.0.10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存放于干燥、退风良好、温度大于5℃,且相对空气湿度小于60%的库房内.焊条、焊剂使用前应按其说明书要求进行烘焙,重复烘焙不得超过两次.焊丝使用前应清除锈垢和油污,至露出金属光泽.焊接重要部件的焊条,使用时应装入温度保持在100-150℃的专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存放一年以上的焊条用于重要部件焊接时,如对其发生怀疑,应重新做出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4.0.11 焊接组装时应将待焊工件垫置牢固,以防止在焊接和热处理过程中产生变形和附加应力.4.0.12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口外,其余焊口应禁止用强力对口,更不允许利用热膨胀法对口,以防引起附加应力.4.0.13 焊接场所过程包括对口装配、防雨、防雪、防寒等措施.4.0.14 焊接施过程包括对口装配、施焊、热处理和检验等四个重要工序.本道工序符合要求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否则禁止下道工序施工.4.0.15 合格焊工在施焊锅炉受热面管子前,应进行与实际条件相适应的模拟练习,并经折断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焊接.焊接工艺
5.0.1 焊接时允许的最低环境温度如下: 碳素钢:-20℃.低合金钢、普通低合金钢:-10℃.中、高合金钢:0℃.5.0.2 各种钢材施焊前的预热温度推荐如表5.0.2,并有下列规定: 5.0.2.1 根据焊接工艺评定提出预热要求.5.0.2.2 壁厚≥6mm的合金钢管子、管件(如弯头、三通等)和大厚度板件在负温下焊接时,预热温度可按表5.0.2的规定值提高20-50℃.5.0.2.3 壁厚<6mm的低合金钢管子及壁厚>15mm的碳素钢管在负温下焊接时亦应适当预热.5.0.2.4 异种钢焊接时,预热温度应按焊接性能较差或合金成分较高的一侧选择.5.0.2.5 接管座与主管焊接时,应以主管规定的预热温度为准.5.0.2.6 非承压件与承压件焊接时,预热温度应按承压件选择.5.0.2.6 非承压件与承压件焊接时,预热温度应按承压件选择.5.0.3 预热宽度从对口中心开始,每侧不少于焊件厚度的三倍.厚度大于35毫米的焊接接头预热时的升温速度应符合第6.0.5条的规定.5.0.4 施焊过程中,层间温度应不低于规定的预热温度的下限,且不高于400℃.5.0.5 承压管道焊接时,为保证管道(或管子)内壁清洁和焊缝根层质量,所用的焊接方法应遵照表5.0.5的规定.5.0.6 中、高合金钢(含铬量≥3%或合金总含量>5%)管子和管道焊口,为防止根层氧化或过烧,焊接时内壁应充氩气或混合气体保护.5.0.7 严禁在被焊工件表面引燃电弧、试验电流或随意焊接临时支撑物,高合金钢材料表面不得焊接对口用卡具.5.0.8 管子焊接时,管内不得有穿堂风.5.0.9 点固焊时,除其焊接材料、焊接工艺、焊工和预热温度等应与正式施焊时相同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5.0.9.1 在对口根部点固焊时,点固焊后应检查各个焊点质量,如有缺陷应立即清除,重新进行点焊.5.0.9.2 厚壁大径管若采用填加物方法点固,当去除临时点固物时,不应损伤母材,并将其残留焊疤清除干净、打磨修整.5.0.10 采用钨极氩弧焊打底的根层焊缝检查后,应及时进行次层焊缝的焊接,以防止产生裂纹.多层多道焊缝焊接时,应逐层进行检查,经自检合格后,方可焊接次层,直至完成.5.0.11 厚壁大径管的焊接应采用多层多道焊,当壁厚大于35mm时,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11.1 氩弧焊打底的焊层厚度不小于3mm.5.0.11.2 其它焊道的单层厚度不大于所用焊条直径加2 mm.5.0.11.3 单焊道摆动宽度不大于所用焊条直径的5倍.厚壁大径管多道排列要求见图5.0.11
5.0.12 为减少焊接变形和接头缺陷,直径大于194 mm的管子和锅炉密集排管(管子间距≤30 mm)的对接焊口宜采取二人对称焊.5.0.13 钢结构的焊接应按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5.0.14 施焊中,应特别注意接头和收弧的质量,收弧时应将熔池填满.多层多道焊的接头应错开.5.0.15 施焊过程除工艺和检验上要求分次焊接外,应连续完成.若被迫中断时,应采取防止裂纹产生的措施(如后热、缓冷、保温等).再焊时,应仔细检查并确认无裂纹后,方可按照工艺要求继续施焊.5.0.16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0 mm的管道或容器的对接焊口,应采取双面焊接,并应采取清根措施,以保证封底焊质量,清根后应按第4.0.5条要求将氧化物清除干净.5.0.17 对需做检验的隐蔽焊缝,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它工序.5.0.18 焊口焊完后应进行清理,经自检合格后在焊缝附近打上焊工本人的代号钢印,或永久性标记.5.0.19 对容易产生延尺裂纹的钢材、焊后应立即进行热处理,否则应作后热处理,其温度以400-350℃为宜,恒温时间不小于2小时,后热处理的加热范围与热处理要求相同.5.0.20 焊接接头有超过标准的缺陷时,可采取挖补方式返修.但同一位置上的挖补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三次,中、高合金钢不得超过二次,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5.0.20.1 彻底清除缺陷.5.0.20.2 补焊时,应制订具体的补焊措施并照工艺要求进行.5.0.20.3 需进行热处理的焊接接头,返修后应重做热处理.5.0.21 安装管道冷拉口所使用的加载工具,需待整个对口焊接和热处理完毕后方可卸载.焊后热处理
6.0.1 热处理是为了降低焊接接头的列余应力,改善焊缝金属的组织与性能.热处理过程应严格按照本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6.0.2 下列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热处理.6.0.2.1 壁厚>30 mm的碳素钢管子与管件.6.0.2.2 壁厚>32 mm的碳素钢容器.6.0.2.3 壁厚>28 mm的普通低合金钢容器.6.0.2.4 耐热钢管子与管件(第6.0.3条规定的内容除外).6.0.2.5 经焊接评定需做热处理的焊件.6.0.3 凡采用氩弧焊或低氢型焊条,焊前预热和焊后适当缓冷的下列部件可免作焊后热处理.6.0.3.1 壁厚小于或等于10 mm,管径小于或等于108 mm的15CrMo、12Cr2Mo管子.6.0.3.2 壁厚小于或等于8 mm,管径小于或等于108 mm的12Cr1MoV钢管子.6.0.3.3 壁厚小于或等于6 mm,管径小于或等于63 mm的12Cr2MoWVB钢管子.6.0.4 焊后热处理一般为高温回火.常用钢材的焊后热处理温度与恒温时间见表6.0.4.6.0.5 热处理过程中,升温、降温速度规定如下: 6.0.5.1 升温、降温速度,一般可按250×25/壁厚℃/h计算,且不大于300℃/h.6.0.5.2 降温过程中,温度在300℃以下可不控制.6.0.6 异种钢焊接接头的焊后热处理,应按两侧钢材及所用焊条(焊丝)综合考虑.热处理温度一般不超过合金钢成分低侧钢材的下临界点AC1,可参见附录E.6.0.7 热处理的加热宽度,从焊缝中心算起,每侧不小于管子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60 mm.6.0.8 热处理时的保温宽度,从焊缝中心算起,每侧不得小于管子壁厚的5倍,以减少温度梯度.6.0.9 热处理的加热方法,应力求内外壁和焊缝两侧温度均匀,恒温时在加热范围内任意两测点间的温差应低于50℃.厚度大于10 mm时应采用感应加热或电阻加热.6.0.10 热处理的测温必须准确可靠,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所用仪表、热电偶及其附件,应根据计量的要求进行标定或校验.6.0.11 进行热处理时,则温点应对称布置在焊缝中心两侧,且不得小于两点.水平管道的测点应上下对称布置.6.0.12 焊接接头热处理后,应做好记录和标记,并打上热处理工的代号钢印或永久性标记.质量检验
7.0.1 应重视焊接质量的检查和检验工作,实行焊接质量三级检查验收制度、贯彻自检与专业检验和结合的方法,做好验证工作.焊接质量检查,包括焊接前、焊接过程中和焊接结束后三个阶段的质量检查,应严格按检验项目和程序进行.7.0.2 焊接接头分类检查的方法、范围及数量,按表7.0.2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 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它项目检查.7.0.2.2 需做热处理的焊接接头,应在热处理后进行无损探伤.7.0.2.3 焊接接头的射线中超声波探伤按下列规定选用:
(1)厚度≤20 mm的汽、水管道采用超声波探伤时,还应另做不小于20%的探伤量的射线透照.(2)厚度>20 mm、且小于70 mm的管子和焊件,射线透照或超声波探伤可任选其中一种.(3)厚度≥70 mm的管子在焊到20 mm左右时做100%的射线探伤,焊接完成后做100%的超声波探伤.(4)对于焊妆头为I类的锅炉受热面管子,除做不少于25%的射线透照外,还应另做25%的超声波探伤.7.0.2.4 合金钢件焊后应对焊缝进行光谱分析检查,规定如下:
(1)锅炉受热面管子不少于10%.(2)其它管子及管道的100%.(3)光谱分析复查应根据每个焊工的当日工作量进行.7.0.3 锅炉受热面管子作割样或代样检查时,试样数量见表7.0.3.试样切取部位及加工规格见附录F.7.0.4 割样或代样的检查结果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做该项目不合格试样数量的双倍复检.7.0.5 无损探伤的结果若有不合格时,除对不合格焊缝进行返修外,尚应从该焊工当日的同一批焊接接头中增做不合格数的加倍检验,加倍检验中仍有不合格接头重新做热处理.7.0.6 对于不合格的焊接接头,应查明原因,采取对策,进行返修.返修后还应重新进行检验.7.0.7 热处理自动记录图异常应做硬度值抽查.被查部件的硬度值超过规定范围时,应按班次做加倍复检并查明原因,对不合格接头重新做热处理.7.0.8 焊接检验后,应按部件和整体分别统计出无损检验一次合格率,以反映焊接质量状况.其计算方法可按下式进行:
无损检验一次合格率=(A-B)/A×100%
式中 A----一次被检焊接接头当量数(不包括复检及重复加倍当量数);B----不合格焊妆头当量数(包括挖补、割口及重复返工当量数).当量数计算规定如下:
7.0.8.1 外径小于或等于76 mm的管接头,每个接头即为当量数1.7.0.8.2 外径大于76 mm的管子、容器接头,同焊口的每300 mm被检焊缝长度计为当量数1.7.0.8.3 使用射线探伤时,相邻底片上的超标缺陷实际问隔小于300 mm时可计为一个当量.质量标准
8.0.1 焊缝外观检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8.0.1.1 焊缝边缘应圆滑过渡到母材,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尺寸见表8.0.1-1.8.0.1.2 焊缝表露缺陷应符合表8.0.1-2要求.8.0.1.3 焊接角变形应符合表8.0.1-3规定
8.0.1.4 管子、管道的外壁错口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锅炉受热面管子:≤20%δ+1 mm
(2)其它管道:≤10%δ且≤4 mm.8.0.2 焊缝的无损探伤检验及结果的评定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8.0.2.1 承压管道:
(1)SD143--8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缝射线检验篇)》.(2)SD67-8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8.0.2.2 容器及钢结构:
(1)GB3323-87《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2)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各类焊缝的质量级别规定见表8.0.2.8.0.3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表8.0.3的规定.8.0.4 焊接接头折断面和金相宏观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0.4的规定.8.0.5 金相微观检验合格标准如下: 8.0.5.1 没有裂纹.8.0.5.2 没有过烧组织.8.0.5.3 在非马氏体钢中,没有淬硬的马氏体组织.8.0.6 热处理后焊缝的硬度,一般不超过母材布氏硬度HB加100,且不超过下列规定:
合金总含量<3% HB≤270 合金总含量3%~10% HB≤300 合金总含量>10% HB≤350 9 技术文件
【地下铁道施工验收规范】推荐阅读:
地下室主体施工方案10-05
地下室施工管涌处理11-01
地下工程施工盖挖法08-13
人防地下室工程施工注意事项10-09
冷库地下室地板防水堵漏施工方案10-10
浅谈地下室防水设计的基本要求及施工措施07-06
《天上水中 地下》08-10
地下空间11-07
地下管线建设标准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