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2024-06-21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共10篇)

1.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篇一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清欠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对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清欠办要进行现场督查。

(四)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特殊情况,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妥善解决办法。

三、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垫付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总承包企业,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经理,依法给予限期停业或吊销项目经理资格的处罚。

(二)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招用农民工。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工伤处理等内容,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在1个月内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日常处理制度。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要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与用工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案件,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合同,督促用工企业履行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用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用工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用工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1个月将农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建筑业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或按照工程造价的1—3%交纳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用工企业必须将所承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11月至次年2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月)的5日前。用工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付清农民工工资前,对省内企业要取消其进行新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对省外企业要清除出省。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被用工企业招用并建立劳动关系后,享有用工企业职工应有的权益。建筑劳务用工企业工会要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工会组织应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各地人民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六)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等问题。

四、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各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立项。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的,不予批准建设。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提供项目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对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本;属于银行贷款的,由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本;属于自有资金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资金证明文本。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代建制,并逐步在各地(州、市)、县(市、区)推行。银行应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大力推行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制度。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程用款专户。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有条件的还可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的开户银行每月底应按规定与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等存款人核对账目。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工程用款专户资金不足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补足,否则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工程用款专户资金情况时,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规定,做好工程用款专户的款项函证工作。

(三)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健全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制度,逐步完善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和施工承包履约(包括施工进度和质量保证及保修履约)信用担保机制,尽快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担保网络。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工程险、雇主责任险或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含不按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其新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通过其资质年检和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手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除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工程外,一律不批准其建设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单位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对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严重丧失商业信用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积极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查处当事人的合同违法行为。

逐步建立和推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的制度。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规范结算和支付行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和竣工阶段,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前一阶段工作应完成并结清(含财务结清和合同结清)工程款。对未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完备的,集中支付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中标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有关凭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工程,预留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必须结清。不得扣留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和收取各类押金。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合同规定索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承包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清欠工作机制。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1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继续扎实开展清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国资委为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办事机构,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清欠目标如期实现。

(二)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清欠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清欠宣传工作。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加强宣传。特别要注重加强清欠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自觉增强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2.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篇二

问题的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自国务院在2003年底提出用3年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来,我市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治本之策。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市已较好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清欠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的清欠工作部署,按照童小平副市长在第八次市清欠协调小组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精神,2006年在继续清理旧欠的同时,实现清欠工作重心向预防新欠转移,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和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规范建设投资行为

(一)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其它需要审批的项目,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听证制度”,杜绝未经科学论证的“拍脑袋”工程。建立政府投资行政责任追究制。同时,加强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的控制。

(二)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明确项目建议书中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批内容和标准,明确审批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在项目立项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

(三)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防范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交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施工。

(四)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的支付审核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承包商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五)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度。

二、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一)凡投资计划已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需要区县(自治县、市)地方政府资金配套的项目,地方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按时到位。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不予为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暂停当地其他项目的审批;属重点工程项目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交业主支付担保,对未提交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后予以备案。且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时,业主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四)国有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大型建筑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

(五)房地产企业在领取房屋预售证书时,必须提供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双方没有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且延期支付协议未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不予办理房屋预售手续。

(六)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依法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对结算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大中型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一般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业主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约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业主已认可。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经承包单位催告业主仍不支付的,除按照合同向承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双倍逾期工程价款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供有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确认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对未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要签订还款计划,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同时保证农民工工资全额发放。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

三、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问题。

(一)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有效措施,克服诉讼费用高、审理时间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简化司法程序、降低法律门槛、规定审理时限、加大执行力度。对当地法院执行有难度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积极偿还债务、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经被拖欠者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冻结业主单位账户,所有资金全部用于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通过拍卖资产予以偿还。

(三)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处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仲裁、公证等处理合同纠纷高效、快捷、公正的优势。建设系统仲裁调解中心要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查把关,积极受理建设领域的各种经济纠纷,并及时予以解决。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培育担保主体。大力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根据《关于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企业解决被拖欠的工程款。

(三)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加快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库,完善不良名单制度。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建筑业企业予以不同的政策对待,给予不同的经济活动空间。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为信用不良名单的施工或劳务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我市的投标资格、清除我市建筑市场等不同的处罚措施。同时对相关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直至取消其从业资质。

对于列入不良名单或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没有解决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银行、土地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予为其办理新建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提供贷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土地竞标、竞买的资格等,贷款银行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将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进一步加大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的力度,按照相关法规,严肃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 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应急预案。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企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妥善处置集体性讨薪事件。

(二)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严格把关,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保障金的催缴工作。对不按时缴纳或及时补缴保障金的承建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建设行为进行限制。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在施工现场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电话、地址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加强农民工用工合同管理,改进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逐步建立“月支付,季结清”支付方式;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均应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筑企业用工行为信用标准,把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农民工法律意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

(一)各级工会组织、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培育农民工权益代言人,帮助农民工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争取农民工在相关经济活动中维护自身权益的话语权。

3.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篇三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近年来,我区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据统计,至2004年1月止,全区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约53.5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21.14亿元,房地产企业拖欠8.97亿元,其它业主拖欠19.94亿元。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5.37亿元。由于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使建筑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同时还引发了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体目标是:2003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兑现;对于历史旧债,要制定还款计划,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从2004年起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二、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认真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政府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没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两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解决不力的市、县,自治区在投资项目和补助资金的安排上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对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不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二)解决好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立即组织由建设、劳动、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依法责令该企业在建项目暂时停工,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暂不予竣工验收,并限期清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各地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建筑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各地要组织建设、劳动等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确保兑现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因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领导责任,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付清工程款。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所拖欠的工资;对企业依法破产的,要依法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清偿计划;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建筑企业,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合格企业,并视情节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应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对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支持被拖欠企业或个人依法进行诉讼,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判决后的执行工作。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

各级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保障后续资金来源;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着重抓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编制审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上限控制价,实行合理低价招标,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自筹配套资金,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对没有资金来源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有当地财政部门书面证明)、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新开工项目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旧项目工程款)的,不得批准新项目立项及办理规划、招标和施工许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用工行为。

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的2%在银行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企业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未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中标价的2%的,须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该中标企业或该工程项目的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可在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没有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在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余额及利息及时退回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

规范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行为,严禁无资质的队伍承接工程任务。各地要在建筑有形市场增加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禁无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接劳务分包作业。施工企业不得招用零散的劳务人员或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施工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合同管理。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可结合投资体制改革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也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建设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拨付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停止施工。建筑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办法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施工单位要按月将农民工工资登记造册,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防止中间克扣或截留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延期支付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于延期支付开始的3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施工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整改、责令及时补发;对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的,或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由于施工单位分包转包不规范,分包转包单位或包工头不支付工资或逃匿的,由总承包方先行支付。

(四)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建筑企业履约担保等制度,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机制,确保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各地要尽快完善业主、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劳动保障、建设、工会三方要相互协调,共同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凡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限期清欠,逾期不解决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四、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总工会、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制订具体措施和计划,列出时间表,抓紧开展检查清理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4.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篇四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2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预防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资保证金收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分别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2%,到市或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工资保证金。中省直及市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企业注册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纳。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交款单位出具《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交款证明书》(以下简称《交款证明书》),各级建设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中标手续、施工许可、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房产主管部门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交款证明书》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为未取得《交款证明书》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办理中标、施工许可、施工质量验收、商品房预售等手续,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审批部门解决。

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或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不能及时补发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从其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施工企业不拖欠工资的在其施工项目竣工后,在施工现场对工资发放情况公示7天,公示期满携带竣工报告、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结算手续。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拖欠的工资。

(二)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施工企业非法分包行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拒不支付的,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年检时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企业分包行为的监管,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企业予以警告,直至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三)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扣除农民工工资,确因农民工个人原因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必须扣除工资时,必须有工程监理出具的《监理通知书》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整改意见单》,扣除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扣除工资须经本人签字认可,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80%。

(四)严肃查处工资拖欠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对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处2000—20000元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拖欠工资问题记入建设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限制其进入我市建设市场,并对拖欠工资的项目经理取消一年以上投标资格。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的拖欠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对用工信誉不良的施工企业除在全市通报外,还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县(区)政府对本地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要制定政策,成立机构,组织人员,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县(区)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县(区)政府协调解决;外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负责对造成工资拖欠的非法分包、工程质量纠纷和进度纠纷的认定,组织或指导建设领域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

各级房产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会同劳动保障、建委等部门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发生的工资拖欠。

各级公安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逸的项目经理或“包工头”依法查处,追缴拖欠的工资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公共事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者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信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共同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群体访和突发事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快捷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拒绝整改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司法部门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服务和援助的重点对象,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各级监察行政部门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和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机构

5.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篇五

人社部发﹝201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现印发《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代章)2017年12月29日

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开展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现制定考核方案如下:

一、考核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启动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考核主体及对象

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考核,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

三、考核内容

各省级政府加强对治欠保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考核指标及分值见“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附件1)。

四、考核步骤

(一)省级自查。各省级政府按照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对本地区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附件2),汇总自查相关材料,形成自查报告,于2018年2月28日前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考核组,在2018年3月15日前赴地方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实地核验各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综合评议。部际联席会议将根据各地区提交的自查报告以及实地核查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对各地区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2018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

考核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部际联席会议将按规定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五、工作要求

国务院决定对各省级政府治欠保支工作进行考核,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

一是要按时完成自查,提交自查报告,主动配合接受实地核查。

二是要真实、准确报告本地区治欠保支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入C级,并在全国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三是要按照国办发﹝2017﹞9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附件:1.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6.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篇六

——浅谈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

导语:“农民工”最初指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后来主要指数以亿计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滞留于农业的农民太多,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的人员太少,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农民进城务工是促进农村和城市双赢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积极现象。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监管不力,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趋增多,而且以欠薪问题最为突出。

每到年终岁末,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的情况下,除以伤害自己身体、自杀等方式相威胁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爬吊车跳楼,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等,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律是,旧的拖欠未理清,新的拖欠又形成。这样循环往复,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一、造成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却极低。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很强的流动性,这给企业直接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带来困难。另一方面是大部分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的随意性流动不能加以制约,还要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农民工本人也不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第三方面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认为签订合同后限制了寻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农民工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出现拖欠工资情况时很难维护自已的权益。

(二)包工头大量存在,坑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从事建筑工程的农民工中,90%以上是跟随包工头干活的,虽然包工头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农民工就业的渠道、降低其寻找工作的成本,但包工头的存在无疑是导致劳动力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严重的危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包工头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差。包工头是没有承包资质的个人,没有多少抗风险能力,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工程亏损,往往是血本无归,根本支付不了农民工的工资。有些时候,包工头连法院的判决也无力执行。2.部分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据为已有,甚至携款逃跑。由于包工头与建筑单位存在直接的分包关系,所以工程结束后,用人单位往往将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包工头个人,部分包工头拿到钱后,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有个别包工头甚至携款逃跑,找不到踪影。3.包工头的存在使农民工维权途径变得更加曲折。农民工本来是应该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包工头的存在,往往是农民工直接跟随包工头干活,而只有包工头与用人单位有分包协议,也就是说农民工没有和用人单位建立直接的联系,也就不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旦包工头逃跑或者不愿作证,农民工很难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拒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农民工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收集证据来证明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发育初期,市场管理也并不健全,包工头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包工头的存在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极大威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队伍采用“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解、承包给若干个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专业包工头,由包工头招募家乡的亲朋好友和老乡进行施工,有的包工头甚至又将承接的劳务又分包给他人,形成了层层转包现象,导致用工管理十分混乱。由于无组织的零散用工无法实行有效管理,企业或项目部对于招用工具体情况基本上不了解,又未对农民工进行用工考勤,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致使少数包工头有机可乘,结算时往往存在相互扯皮,造成拖欠或纠纷,同时也为恶意讨薪创造了条件,给工资追讨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规范运做给拖欠农民工工资埋下隐患

施工企业的不规范运作主要表现在:

1、绝大部分都是个人承包,施工企业只管收管理费,其他一概不过问。

2、项目经理随便挂靠,有相当一部分项目经理是开发商找来的,然后挂靠到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根本控制不了,出现问题后,开发商和施工企业又互相推诿,无人承担责任。

3、由于是个人承包,没有工资表、没有财务帐的情况非常普遍。

4、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时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也非常多。

(四)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善,支付方式不合法 虽然国家明令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但从现实情况看,大部分施工企业通过包工头支付工资,而不是直接将工资款直接发放到民工手里,这样导致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等各项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落实。有的包工头领取工资款后,先用劳务费垫付材料费,剩余部分才发给农民工;有的包工头拿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和探讨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年1号文件,笔者认为要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毫不犹豫的执行中央有关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规范建筑市场

要解决建筑领域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就要从根本上规范建筑行业,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禁止随意挂靠,严格禁止借用项目经理资质,施工不设账,没有工资表,不签劳动合同,不签分包合同的,应取消施工资格。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1、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1、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2、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3、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4、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2、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1、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2、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1、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2、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3、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4、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7.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篇七

2000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各企业应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中的单位资助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七)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本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凡符合《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

住房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原则,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

(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进入住房新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已经取消单位建房的地区,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建房费用,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十三)对合作建房和单位自建住房给予政策扶持。住宅合作社进行的合作建房和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

(十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五、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不断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十五)住房建设、管理社会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企业应积极改革现行的福利型住房维修、管理模式,通过资产分离、或委托管理等方式,把住房管理服务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加快建立起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企业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要改革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逐步走向社会;有条件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

(十六)加强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完善配套设施。合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为公房出售后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条件。

(十七)出售公有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并健全维修基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监督。

六、加强领导,保证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十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各级房改、建设、财政、经贸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进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各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在当地房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十)已实施住房补贴理入工资的国有企业,要在原方案基础上,不断完善政策,加快住房社会化进程。

(二十一)企业原有公有住房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后的资产处理,以及住房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二十二)各地人民政府和石油、铁路系统,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

8.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篇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市场和提升检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检测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改变现有检测委托方式,从原来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任务改为由建设单位委托,且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二、不得“同体检测”,即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仅作为本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

三、委托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若无法就复检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或对复检结果有异议,可由各方共同向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申请协调。

四、加强检测行业信息化管理,所有检测机构应加入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的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局域网以及通过互联网与信息管理系统控制中心连接的管理工作,确保网络正常连接,准确、及时地上传检测信息。对混凝土、水泥、钢筋等主要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全面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工作,做好检测软件的研发、服务和推行工作。

五、建立健全检测机构档案管理制度,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检测委托合同(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格式,检测委托合同(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和工程项目分别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六、加强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检测机构从事检测管理、检测操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管理、检测操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工作。

七、建立工程、建材检测合同登记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检测机构应将委托合同信息、检测结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传输到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控制中心,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信息要在24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质监站报告。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将信息汇总、整理传入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确保管理部门加强对检测活动的过程监控。检测合同未经登记或检测结果未上报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

八、建立检测机构诚信手册管理制度。记录检测机构的良好或不良行为,作为机构资质就位、业务增项和行业评估、评比的重要依据,传入本市联合征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手册记载内容和不良检测机构名单,并为委托方选择检测机构提供信息查询。

九、在工程建设中将全面推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制,逐步实行由保险公司或风险管理单位委托机制,检测费用由风险管理单位统收统付,从投资预算中单列,保险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列入报价中,保证检测费用独立到位。推行检测机构参与抽样和取样制度,逐步将检测机构仅对来样负责转变为对工程现场质量负责,与见证取样相关各方共同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引入保险机制,推动检测机构参加职业责任险以分担检测机构存在的对检测结果判别错误的风险,并承担应有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对检测机构能力和行为评估的结果,设置浮动费率,激励检测单位提高业务水平,减少责任事故。

十、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定、完善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建设工程检测规范》(暂名)的地方标准。积极倡导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遵守“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的原则从事检测活动。

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建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以及检测行为的日常监管,并会同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切实落实上述意见,从而规范和健全本市检测行业各项管理制度,为工程安全和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和保障。

9.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篇九

鲁建发[2000]78号

各市建委: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 定的大局。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 体水平稳步提高,创出了一大批精品工程和名牌工程。但是,应该看到,我省建设工程,特 别是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质量还存在不少问题,工程质量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还有待进一步解 决。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建设工程质量十分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近日,韩寓群副省长 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再次做出重要批示:对工程质量必须抓住不放,对已经检查出来的问题 必须责任到人,彻底纠正,不留隐患;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强制”上下功夫;规划设计要公 开招标,一要防止武大郎开店,二要有办法支持优胜劣汰,三要管好设计市场,防冒牌货或 从中倒手渔利者。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 质量的整体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抓好对有关问题的整改和处罚 全省工程质量检查结束后,大多数市地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根据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 题和质量隐患,认真研究整改意见,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大部分存有隐患的工程已整改完 毕,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也有少数市地,整改工作力度不够,特别是对应依法处罚的工程项目,迟迟不能落实处罚意见,致使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尚未得到 妥善处理,影响了全省整改工作的全面完成。各级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 作力度,继续抓好对有关问题的整改和处罚。一是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该停工的工程坚决停工,该返工的工程坚决返工,该加固或修补的工程要限期落 实加固措施,需要进一步核验算的要尽快组织人员做出结论意见,限期完成整改,确保不留 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二是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找出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和工序要加强预控和管 理;对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研究落实改进措施。三是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 和法律法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逐条逐项进行了研 究和审核,提出了处罚指导意见。各地要按照厅里的要求,坚持标准,该罚 款的罚款,该降低资质的降低资质,该吊销资质的吊销资质,该取消个人从业资格的坚决取 消,该清出建筑市场的坚决清出,触犯刑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省建设 厅。

二、从放开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市场入手,全面提高设计水平规划和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功能质量、环境质量、工程质量,高质量的建设 工程必须有高质量的规划和设计。近几年,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各级规划和设计管理部 门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规划、建筑设计水平还不高,设 计精品为数不多,已成为影响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地必须从放 开规划、建筑设计市场入手,采取措施,规范设计行为,提高规划、建筑设计质量和水平。一是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各地要积极推广设计方案征集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 争机制,吸引高水平的设计单位参与竞争。对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要面向全国征集设 计方案。对居住区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城市广场用地规模2公顷以上、城市出入口、标志 性地段、传统街区和主要景观区的详细规划,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方 案征集和专家评审,择优确定设计方案,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突出城市特色,塑造良 好 的城市形象。同时,要加强规划

设计行业管理,规范设计市场,完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准入 制度,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促进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二是全面放开建筑设计市场。各地要认真贯彻建设部第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勘察设计招 标投标制度,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凡纳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范围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指定勘 察设计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和设计行为的监督,严格单 位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动态管理,对扰乱设计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

三、加强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和监督 严格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自99年以来,各地加强了对强制性 标准的执行力度,建设主体各方对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认识普遍提高,但仍存在执行标准规 范不严、不细、不深入的情况,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仍然是影响工程质量的最集中最突 出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要继续把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作为明年工程质量管 理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在“强制”上下功夫。一是继续加强对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宣传,唤起全社会标准规范意识。明年全省再集中组织开展一次贯彻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宣传活动,进 一步增强工程建设人员执行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组织好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在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上岗培训和 职业岗位技能培训中,要把标准规范做为重要内容,使各类参建人员熟悉理解标准,准确掌 握标准,严格执行标准;三是严格监督标准规范的执行。要认真贯彻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要把执 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做为质量管理重点,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都要严 格把关,确保各项强制性技术标准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得到认真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执行技术标准规范的监督管理,对 于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深入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活动,全面提高住宅小区建设质量 全省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电视会议后,各地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 计划,明确目标,确定重点,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狠抓了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三年创建目标要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我省 工程质量实际,今后一段时期内,创建活动要以住宅小区为重点,各级要进一步研究创建无 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的措施,狠抓落实,全面提高小区整体建设质量和建设水平。一是新建住 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物业管理等环节,要放开市场,实行公 开、公正、公平竞争,优中选优,打破行业垄断,不搞地方保护,防止武大郎开店。二是住 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经专家评议优化后才能报批。住宅设计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和 以人为本的思想,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三是加快推进住宅产业 化,推动住宅科技创新,大力推广使用住宅“四新”产品,提高住宅科技含量,积极推行以 框架结构为主要特征的住宅技术保障体系和建筑节能成套技术,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高住宅 性能和质量。四是加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治理力度,每项工程都要制定治理通病计划和考 核标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要把治理通病工作纳入本单 位的管理目标,把创建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建设的每一过程、每一环节、每道工序,落实到 每个项目班组和每个参建人员身上。五是加强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加 强和改进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收费和服务行为,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级规 划、设计、施工、房产等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共同把关,努力使住宅小区在规 划、设

计、建造和管理上成为住宅建设的典范,实现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设计合理,质量 优良,设施配套,服务高效的建设目标。

五、完善落实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完善落实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建设主体各方行为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各级要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切实把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特别是施工图 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抓紧、抓好。一是认真落实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各级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 职责,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要对审查结论 负责,确保设计图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深度。二是认真落实施工许可制度。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审查工程项目报建、规 划、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情况,严格审查资金到 位情况,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三是认真落实竣工验收备 案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 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不准交付使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各类功能性指标和试验数据以及工程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 法律法规的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把施工图 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关,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认真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治理 目前,全省勘察质量普遍不高、技术水平较差的问题比较突出,是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 结构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这种情况,省建设厅研究确定,明年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 专项治理。第一,完善勘察质量管理的立法体系和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 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勘察质量现状,制定出台《山东省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勘察质量责任,完善勘察环节管理,强化勘察质量 监督,提高勘察技术水平和报告质量。第二,加大对勘察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全 面开展勘察质量监督工作。今后,勘察工作必须经勘察质量监督审查部门进行监督,勘察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采用其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审查机构 不得进行设计审查。二是严格勘察资质管理,形成质量和业绩挂钩、业绩和资质挂钩的资质 动态管理模式。各市地要建立勘察质量管理档案,将勘察质量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把 业绩作为资质年检的主要依据,形成资质动态管理。三是每年进行勘察专项质量检查。严格 对勘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第四,加快勘察单位的质量认证,完善勘察单位内部质量保 证体系。进一步推进勘察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和应用,提高勘察技术水平。

七、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针对目前我省在责任制方 面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重点要把完善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尤其是一把手负责制落到实处。着重抓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认真抓好工程质量责任卡的建立,确保把工程质量责任制落 到一把手身上。今后,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卡,未建立工程质 量责任卡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所有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材料供应单位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责 任卡上签字,并存入工程建设档案。二是所有在建工程必须悬挂和责任卡内容相符的工程质 量责任牌,竣工工程必须在建筑物上镶嵌工程质量责任牌,向社会公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 任人名单,将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三是

严格实行并完善工程质量责任 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明确 各方的质量责任,将质量责任与相应的责任人密切联系在一起,实现终身负责。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都要依法做出处罚;对因工程质量事故,给国 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不管事故的责任人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 相应的责任。

10.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篇十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建设施工单位的各位代表:

这次会议是县政府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也是县政府首次召开的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会议,其主要目的就是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针对我县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清理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刚才,县建设局局长***同志宣读了县清欠办制定的《实施方案》,工作目标、清理范围、方法步骤、责任分工等都已十分明确,希望各有关部门、各施工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认识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逐年增加,而有关部门指导、督查工作不到位,导致建设资金没有及时落实到位,个别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严重,极大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引发了经济和社会的多重矛盾,造成了不稳定因素。2003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此亲自作出批示,要求在劳动和建设部门内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热潮。可见,这不仅是单纯的欠款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全局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其工作也不单纯是建设部门的工作任务,而是各级政府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政干部、各建设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认识到清欠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真正把清欠工作抓实抓好。

(二)认清现状,加快解决现实问题

我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也很严重,仅建设部网络下载的拖欠工程款项目就有16项,涉及欠款总额1318.84万元。经县清欠办和施工单位共同努力,现已完成***县***宾馆、***县电信局综合楼、****厂*****工程、***粮库等四项拖欠工程款的清理任务,清理总额663.3万元,占欠款总额的50.3。其余十二项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拒不签订还款计划,严重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凡是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必须与承包单位于2004年10月30日前签订还款计划,并按计划偿还欠款。但鉴于我县的实际情况,将还款计划签订时间进行了延迟,市清欠办要求今年1月末必须完成还款计划的签订。为此,还款计划的签订已成为完成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明确任务,加大力度,同心协力作好清欠工作

在清欠工作上,没有条件可讲,也没有后路可退。目前,建设领域清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已到了关键时刻,年终岁尾,春节即将来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完成情况,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县政府将此项工作列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政府统一组织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把关口,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要按规定时间签订还款计划,积极配合县清欠领导小组的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清欠目标。

一是建立分工负责制度,协调推进清欠工作。县清欠办要做好牵头工作,积极组织建设、劳动保障、监察、经济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清欠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工作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未按还款约定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未按还款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拒不还款的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不准开发建设新的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国土、建设部门不予审批,规划部门不予放线。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还款的施工企业,不准其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如不能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资质年检、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严肃处理。

二是综合治理,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清理与防范并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严格工程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管理、建立建筑市场诚信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等工作,逐步形成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三是加强领导,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市清欠办已代表市政府与我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清欠工作目标责任状,将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实行定期定量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为此,我们必须加强领导与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互相支持,主动配合,严格执行信息反馈、重大情况通报等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开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法人代表挂帅的工作机构,落实好企业自查和还欠工作,同时积极与县清欠办对接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对因认识不足、工作不利而导致清欠工作迟滞、梗阻甚至违法违规操作的,要坚决追究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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