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

2024-08-01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共12篇)

1.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 篇一

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法规培训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开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执法部门: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尽快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避免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7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法规培训的通知》(冀法〔2008〕11号)要求,决定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一、培训人员范围

全市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即: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的执法人员)。

二、培训内容

培训主要使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印的《新法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为《物权法》、《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

三、培训考试及其结果的使用

培训采取分期集中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以培训讲授的基础知识为主,侧重行政执法实践和操作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将作为上岗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原任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本无行政执法过错记录的,通过年检,由政府法制机构发放年检标签,为有效证件。

(二)新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和新录入的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政府法制办颁发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在本辖区新闻媒体公告,为有效证件。

(三)参训人员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属现持证人员的由政府法制办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在本级新闻媒体公告注销;属新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和新录入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

(四)未参加培训考试人员,按不及格对待。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全市培训应在2008年12月15日前结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培训时间从2008年11月17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培训地点在邢台宾馆(北招)。本次培训共分12期,每期培训时间为两天,每期最后半天为考试时间。

五、培训组织、费用

此次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即: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各执法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所属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

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培训的费用(含资料费、场地费、授课费、文具费等)每人100元,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到时间为:培训期的前一天下午15:30时之后)。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培训费用自定。

六、相关事宜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对这次培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正确处理好培训与工作的关系,确保参训人数。培训结束后将对培训情况予以通报。

(二)要及时领取培训教材。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要在11月15日前领取,各县(市、区)要在11月16日前领取。教材数量按持证人员和办证人员人手一册领取。

(三)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统计,并打印成花名册(单位、姓名、性别、执法(监督)证编号,新办证人员应在备注栏内说明),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监督科。联系电话:3288901,联系人:李国。

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安排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2.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 篇二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 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 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 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 对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49号) 精神,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产业集群完善科技服务产业链条

依托各类创新型产业集群, 围绕技术创新链条各个环节引进和培育服务机构, 形成科技服务协作网络, 完善科技服务产业生态链条, 实现创新型产业集群与科技服务业产业集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大力推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和行业试点示范, 重点打造一批科技要素相对集聚、功能设置相对合理、产业定位相对清晰, 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

郑州、洛阳及其他有条件的省辖市要通过规划布局、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财政支持等形式, 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二、大力培育研发设计服务新业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 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 (以注册时间为准) 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 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号) 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 可向税务机关申请, 经批准可酌情减税或免税。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审定后, 提供给省地税局按照规定办理。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推动企业所属研发机构法人化、市场化运作。制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绩效考核办法。对达到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 享受同级国有研发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努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为载体, 加快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建设, 打造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转移枢纽。引进境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 承接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熟化。

引导新建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提高技术转移和成果对接水平和成效。对经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 省辖市、县 (市、区) 财政科技资金可根据技术交易额度给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定奖补。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入驻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运行经费补助, 并在办公用房和租金上予以优惠。

各省辖市特别是郑州、洛阳等经济基础较好的市, 要在经费资助、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研发中心在豫设立分支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所在省辖市、县 (市、区) 政府可根据其平台发挥效用及科研设备投入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四、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向多元化发展

加快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高等院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 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设立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楼宇和厂房构建众创空间的, 按其改造费用50%比例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给予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公共技术平台购置费用, 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优化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环境。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 省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经年度考核合格, 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 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投入的孵化资金按不高于20%给予配套支持。

五、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

加快发展风险投资, 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投机构, 在我省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充分发挥省中原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作用, 支持解决孵化载体在孵企业等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等方式,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加快建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着重用于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中小微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和有条件的各类集聚区设立种子基金,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种子基金, 对区域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无偿或有偿股权投资业务。省市联动, 可按照种子基金实际支出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充分运用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交易和融资服务。

推进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和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补助。

六、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以建设郑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为契机, 引进和重点支持发展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 对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补贴。支持郑州高新区、洛阳高新区等国家高新区开展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工作, 发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

七、加快发展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其他科技服务

加快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国家级质检和技术中心, 提升已建省级及以上质检中心及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研究制定《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施方案》, 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 推动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 检验检测机构试点整合, 支持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发展, 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统筹科技咨询服务资源, 大力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业, 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咨询机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 创新服务模式, 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服务。建设科技文献共享与服务平台, 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 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

加强科普能力建设, 促进公共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有条件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免费开放。引导科普服务机构采取市场运作方式, 加强产品研发, 拓展传播渠道, 开展增值服务, 带动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投资建设科普设施。

八、完善科技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体制

推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社会开放共享, 构建全省科技条件共享共用平台。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 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

科技服务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 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九、做大做强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

以科技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实施河南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 重点支持一批集聚省内外创新资源、服务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转制科研院所加强专业技术研发与服务, 成为科技服务行业龙头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科技服务机构、龙头企业中的研发设计部门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或成为市场化运作的行业研究中心、专业设计公司等, 独立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承担研发设计服务。

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工作, 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中的带动作用。

实施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制度, 充分发挥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引领作用。

十、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科技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 研究制订和逐步建立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师、评估师、信息分析师、项目管理师等专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服务人才队伍。

引进一批具有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培育从事研发服务的科技创新团队。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 推荐一批为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服务业人才参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服务企业的, 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 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十一、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从事科技服务业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 篇三

为进一步推动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粮油安全,将油茶产业打造成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富民强省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提高、绿色发展”目标,以资源培育为基础、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大力扶持原料基地,着力打造湖南品牌,切实提升经济效益,做优做强油茶产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 优化产业配置;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种苗管理,推广新技术,实现丰产、优质、高效;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化油茶良种区域配置,实行生态种植,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油茶品牌建设,确保产品安全。

(三)发展目标。高标准建设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科技支撑力强、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标准化油茶产业园。培植3家左右经营机制完善、社会责任感强、市场化程度高、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的油茶龙头加工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省油茶种植总面积达到146.7万公顷,茶油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油茶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进产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农业产业等相关专项资金要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后续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基地建设、油茶垦复、抚育管护、标准制修订、科技攻关及产品深度研发、技术培训等。

(五)建立健全油茶优势产业扶持机制。油茶主产区要将油茶列为优势产业,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退耕还林工程及其成果巩固项目、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农业及山区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移民专项、水土保持等项目资金,加大对油茶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油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鼓励油茶生产全程机械化,对油茶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完善金融支持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银企合作,完善银行贷款林权抵押、林权担保手续。

(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地有序流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油茶基地建设,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植油茶龙头企业,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等经营模式建立油茶林基地,使企业和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复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生产能力。

三、突出科技进步,增强支撑能力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依托国家油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攻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加强优质、高产、高抗油茶新品种的选育,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加强良种繁育,强化良种壮苗,提倡大苗造林。积极研发油茶生产垦复机、采果机、脱壳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扶持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油茶产品精深加工,开发油茶系列产品,有效利用油茶加工附加产品,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和效益。

(八)推进生产标准化。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契机,整合现有油茶基地和资源,高规格谋划、高标准建设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加强油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油茶生产标准化;加强油茶产地环境监测力度,提高监测水平,从源头上确保油茶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油茶新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全面提高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四、规范市场秩序,打造油茶品牌

(九)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出台湖南省茶油质量标准,规范茶油市场准入机制。推行联合执法,打击以次充好,严惩假冒伪劣,进一步净化油茶市场。加强油茶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着力打造优质品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整合油茶品牌,改变油茶品牌散、多、弱的问题,着力打造湖南油茶品牌。规范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成立油茶产业联盟或协会,优化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油茶产业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油茶产业发展系统性研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科技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油茶产业和油茶产品的独特功能、 综合效益、巨大潜力及发展油茶产业的政策、技术、典型,挖掘油茶产业的文化内涵,为油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考核。各地要将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对市州、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油茶产业发展规划、任务、资金、责任、成效“五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 篇四

2002年工作总结及2003年工作要点

2002年工作总结

2002年,我市的政府法制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嘉兴市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围绕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服务,克服在机构、人员等方面存在的困难,认真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为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制保障。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入世,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在做好摸底整理的基础上,对市政府1983年以来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措施,分两批下发到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涉及部门33个,共清理文件268件,废止235件,以政府令形式进行公布。

二、注重质量,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更新知识培训和换证工作。通过调查摸底、资格审定,对全市747名已领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中符合条件的538人进行了换证,换证工作涉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27个,举办更新知识培训班2期,参加培训人数360人,由法制办人员亲自上课。此外还对178名2000年1月1日以后领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直接进行了换证。

三、严格把关,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工作。根 1

据市领导的要求,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货物托运服务业管理办法》和《乌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等,均由法制办直接参与调研和起草工作。与此同时,全年共审核各类规范性文件34件,其中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有9件,自1999年以来,我市共发布政府令29件。

四、履行职责,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事项。一年来,共审理办结行政复议案件3件,其中涉及非法用地、工伤鉴定和土地流转各1件;代理行政诉讼2件,均为农村村民对开发区征地政策处理的集体诉讼,经嘉兴市中院一审判决后村民不服,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2起行政诉讼村民参加人数分别为55人和67人。同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罚1件(濮院毛衫城建设拆迁),并进行了强制执行。

五、加强监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一是抓好市级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化完善工作,督促各部门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更新执法责任制内容,并指导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部门,如经贸局、药监局、人防局等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二是通过报纸、政府网站每月对市政府、市府办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措施进行公示,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三是与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等部门一道对全市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通过听汇报、看台帐资料、抽查案件

办理质量,对各部门工作中的经验认真加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六、组织活动,努力提高法制工作队伍水平。一是建立部门法制科长活动制度,定期组织他们进行业务学习和工作交流,一般每月活动一次;二是下半年组织交通、工商、农经、国土、建设、环保、卫生、计生、烟草、民政、审计、统计、司法等13个部门法制科长赴辽宁省大连市考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七、倾听呼声,积极配合做好人民群众信访接待工作。一是认真参与“12345”市长电话有关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二是每月15日派人参加市领导信访接待日,接受群众咨询,解答法律和政策问题,涉及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方面的信访案件,由法制办直接参与处理。

2003年工作要点

200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一届政府作出全面部署、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的初始之年。今年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责任

制的巩固、深化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继续夯实基础,巩固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做好完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工作。鉴于机构改革中政府工作部门有较大调整,且执法职权、执法范围也有较大变化的新情况,以及一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陆续出台的实际,各行政执法部门原有的执法责任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此,将重点指导好新组建的部门抓紧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已经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部门则督促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二是做好市人民政府自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修改和完善工作。目前,新一届政府领导已上任,工作也作了新的分工,市政府原先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亟待进行修改和调整。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按照市委关于依法治市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与市人大法工委、司法局等部门一道,总结前几年评议考核的经验,学习借鉴先进县市的经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办法,通过评议考核,更好地促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

二、不断强化监督,努力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一是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点推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等制度建立与落实。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

行备案,经督促仍不备案的,建议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从源头上杜绝行政违法问题的发生。二是继续有重点地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部门办案质量的提高。同时,把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结合起来,重点抓好对社会影响大、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三是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监督,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上的职能作用。四是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高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三、切实履行职能,扎实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干群关系中的作用,认真、负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统一规定制作复议文书,做好复议应诉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并按时报送复议、应诉统计材料、复议决定书等复议文书。

四、努力提高质量,努力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严格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要求,对项目申报、起草上报、草案审核、征求意见、论证协调、发布实施等各道环节认真把关。坚持立、改、废相结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结合每年一次的文件清理工作,对与法律、法规不相一致或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审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要从本市市情、社情、民情出发,遵循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原则,从程序上、责任上规范和制约行政职权,突出公民权利保护。同时,加强对市级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

五、加强队伍建设,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把政治理论学习与法制业务学习结合起来,注重学习效果,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完善办公室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办事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部门法制干部业务培训,并认真组织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牢固树立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当好市政府领导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妥善处理好有关法律事务,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桐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5.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 篇五

2015年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招聘2名办案人员公告

为加强工作力量,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钱养事”办案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二、招聘条件(一)、资格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法律(法学)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1985年2月27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2、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发布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确定人员等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及办法如下:

1、发布公告

2015年2月27日至3月18日在黄冈市人民政府网站及黄冈政府法制网公告栏上公布招聘公告。

2、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15年2月27日至3月18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黄冈市黄州区七一路8号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报名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及个人简历等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现场报名。联系人:黄存,联系电话:0713-8618831。

市政府法制办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名初审合格者,填写报名表。

3、笔试

报名初审合格者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1:3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

4、面试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面试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责任感与进取心、应变能力、仪表气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

面试资料:2015年黄冈事业单位考试面试复习资料

根据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的排名,按1:2比例确定参加考察人员。

5、考察

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内容主要了解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考察对象有违法违纪劣迹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有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经查证属实一律取消聘用资格,依次取下一名参加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按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6、体检和公示

体检人员到指定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招录通用标准。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取消聘用资格,同时依次取下一名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自理。

对考察、体检合格的初定人选在黄冈市人民政府网站和黄冈政府法制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7、聘用

对经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同类岗位人员工资标准支付人员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

四、招聘人员性质及待遇

1、招聘人员系市政府批准的“以钱养事”办案人员,不具有行政及事业单位编制。

2、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一年一聘,确实难以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3、工作及休息制度,按法定要求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本招聘公告未尽事宜由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招聘报名登记表

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六

关于转发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

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1〕7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商务厅制定的《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

合作交流洽谈会工作方案

(省商务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省政府定于2011年8月26—28日在郑州举办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为做好洽谈会筹备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的战略目标,以开放、合作、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招商引资为主线,以产业集聚区和优势产业推介为重点,以投资说明、对接洽谈、推介展示、实地考察为主要内容,积极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设计

活动名称: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

举办时间:2011年8月26—28日。

举办地点: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主办单位:河南省政府、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承办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外侨办、郑州海关、省贸促会、科学院、郑州市政府。

协办单位:中国外资企业协会等国(境)内外知名商协会。

活动规模:拟邀请5000名左右的国内外客商参会,其中国(境)外客商约1500人、省外客商约3500人。主要包括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官员、部分外国政要和驻华使节、国(境)外知名商协会代表,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及国(境)外知名企业高管,国内500强企业及知名企业高管,国(境)内外新闻媒体记者等。

三、活动安排

(一)主要活动

1.欢迎晚宴及文艺演出。8月25日晚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2.开幕式。8月26日上午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广场举行。

3.中原经济区投资说明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8月26日上午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轩辕堂举行。

(二)专项活动

1.项目对接会。

2.跨国公司对话会。

3.豫粤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

4.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论坛。

5.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6.电子信息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7.“走出去”国际合作项目恳谈会。

8.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洽谈会。

10.跨国公司中原行系列活动。

11.加工贸易进中原系列活动。

12.河南省技术转移洽谈对接系列活动。

13.第六届豫商大会(8月28日在商丘市举行)。

14.郑州都市区建设暨国际物流产业园推介说明会。

15.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农业厅、文化厅、旅游局、文产办、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充分利用洽谈会平台,各自开展招商活动。

16.各省辖市专题活动。

(三)展览展示

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展览中心举办。一层主要是省、省辖市、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综合展区和技术转移项目展示区;二层是省外、国(境)外展区。整个展览以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为主题,整体策划,统一布局,分块实施,彰显“自信、开放、创新、崛起”意识,以实物为主,辅以模型、大屏幕现场演示和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将我省及各省辖市、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的特色优势产业、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发展前景相互融合,使展览展示有新意、有亮点、有特色,水平明显提高,档次明显提升。

一层分设4个展览展示区和项目对接区,分别为:

1.省情综合展区。突出中原经济区建设,集中展示我省基本概况、综合经济实力、发展成就、发展规划和区位、交通、资源、人力等比较优势,宣传我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贸易促进政策。

2.各省辖市展区。集中展示各省辖市基本概况、综合经济实力、发展规划、比较优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贸易促进政策。

3.开发区、城乡新区和产业集聚区展区。以省辖市为单位,组织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组展布展,集中展示基本概况、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比较优势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技术转移项目展示区。集中发布我省企业的技术难题项目,集中展示推介省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项目。

5.项目对接区。由大会统一组织,以各省辖市为主,集中开展项目对接和政策咨询。

四、组织机构

为做好本次洽谈会的各项筹备工作,成立2011年河南省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合作交流洽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郭庚茂(河南省省长)

副主任: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负责同志

史济春(河南省副省长)

徐济超(河南省副省长)

陈雪枫(河南省副省长)

秘书长:安惠元(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

副秘书长:介新(省政府副秘书长)

寇武江(省政府副秘书长)

万旭(省政府副秘书长)

赖谦进(省委宣传部巡视员)

孟令峰(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李清树(省商务厅厅长)

张维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贾跃(省科技厅厅长)

杨盛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刘洪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钱国玉(省财政厅厅长)

朱清孟(省政府外侨办主任)

栗洪显(郑州海关关长)

袁长祥(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建中(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吴天君(郑州市代市长)

余学友(商丘市代市长)

郭新和(省科学院院长)

宋国卿(省商务厅副厅长)

谢增福(省贸促会会长)

成 员:省委宣传部、统战部、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安全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省政府外侨办、国资委、省旅游局、台办、贸促会、外宣办、文产办、省政府金融办、省科学院、工商联、侨联、河南海外联谊会、省广电局、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办、省接待办、事管局、省委警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通信管理局、豫商联合总会、郑州市政府、商丘市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厅长李清树任主任,省商务厅副厅长宋国卿任常务副主任,省直有关厅局和郑州、商丘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

五、工作分工

(一)省商务厅

1.负责洽谈会的总体策划、筹备和协调组织。

2.负责重大活动的统筹策划和组织实施。

(1)策划和组织实施开幕式、欢迎晚宴等重大活动。

(2)承办项目对接会。

(3)承办跨国公司对话会。

(4)牵头组织相关省辖市共同承办跨国公司中原行系列活动。

(5)承办豫粤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

(6)会同省文化厅组织文艺演出。

(7)牵头承办中原经济区投资说明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

(8)牵头承办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论坛和加工贸易进中原系列活动。

(9)承办“走出去”国际合作项目恳谈会。

(10)会同省政府金融办承办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11)配合商丘市政府举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12)统筹协调各省辖市举办项目对接洽谈活动。

3.负责展览展示的整体策划、组织实施。

4.统筹组织、协调邀商工作。邀请国(境)外和国内沿海地区1000名重要客商(其中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高管200名左右)参会。

5.收集、整理、发布招商项目并做好前期对接工作。

6.安排大会期间省领导出席活动。

7.组织安排国(境)外重要客商团组参加各专项活动并做好接待协调工作。

8.审查、协调和统计大会签约项目。

9.编制大会经费预算。

10.负责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

1.承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2.会同省商务厅承办中原经济区投资说明会暨合作项目签约仪式。

3.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4.提供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招商项目。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承办电子信息产业合作交流洽谈会。

2.邀请4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先进制造业等方面的招商项目。(四)省科技厅

1.承办河南省技术转移洽谈对接系列活动。2.邀请500名以上重要客商和10个团组参会。3.提供高新技术产业招商项目。(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承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洽谈会。2.邀请5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现代城镇体系建设及城市改造招商项目。(六)省工商联

1.负责邀请国内沿海地区20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内500强企业高管50名以上)参会。2.会同商丘市政府承办第六届豫商大会。(七)省侨联

邀请2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八)省贸促会

1.邀请300名以上重要客商和10个国(境)外团组参会。2.配合省政府金融办承办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3.配合省商务厅组织省外、国(境)外企业展览。(九)省委宣传部(省外宣办、文产办)1.负责协调组织大会对外宣传推介和新闻报道工作。2.负责新闻中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组织领导会见外宾、客商及大会主要活动的新闻采访和宣传报道。4.组织安排领导专访、新闻发布会。5.牵头邀请100名以上国(境)内外记者。6.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7.提供文化产业领域招商项目。8.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省委统战部(河南海外联谊会)1.负责邀请港、澳地区知名人士。邀请100名国(境)外重要客商和5个以上知名商协会参会。2.协调大会期间对口联系单位客商接待工作。(十一)省文化厅

1.牵头组织文艺演出。

2.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3.提供文化领域招商项目。4.策划举办专项活动。(十二)省农业厅

1.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2.提供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招商项目。3.组织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会。4.策划举办专项活动。(十三)省教育厅

1.邀请5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2.提供教育领域招商项目。3.策划举办专项活动。(十四)省政府国资委

1.邀请15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内500强企业高管100名以上)参会。2.提供与央企合作及省管企业招商项目。

3.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五)省政府金融办

1.牵头承办企业境外上市对接会。

2.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3.提供金融领域招商项目。

4.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六)省旅游局

1.协调大会期间旅游工作,为客商观光提供服务。

2.协调旅游公司、酒店、宾馆做好参会客商接待工作。

3.邀请100名以上重要客商参会。

4.提供旅游业招商项目。

5.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七)省政府外侨办

1.负责邀请10个以上国外友好省州代表团和50名左右驻华使节参会。

2.统筹安排大会期间省领导外事会见及宴请工作,为开幕式、欢迎晚宴及文艺演出提供翻译。

3.负责受邀外国政要参会报批工作。

4.负责大会期间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接待参会的外国政要、驻华使节。

(十八)省台办

1.负责邀请台湾地区政要和重要客商参会并做好接待工作。

2.策划举办专项活动。

(十九)省财政厅

负责大会经费预算审核、拨付及监督使用。按照筹备工作进度,拨付前期费用,确保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省公安厅、安全厅、省委警卫局、省公安消防总队

由省公安厅牵头组成大会安全保卫部,全面负责大会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开幕式、欢迎晚宴及文艺演出现场和各项专项活动现场等重要场所的安检、保卫和消防工作。

2.负责国家部委领导、国(境)外政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3.疏导交通,保证参会车辆顺利往返各活动场所。

4.做好各项活动现场及周边交通指挥、车辆停放、交通疏导等工作。

5.为国(境)外政要出行提供警车引导。

6.维持大会各项活动秩序,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7.负责大会涉及国家安全的所有工作。

(二十一)省交通运输厅

1.大会期间为大会专用车辆在省内高速公路行驶提供免收费用服务。

2.保证大会期间郑州至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畅通。

3.在郑州市的高速路口和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收费站悬挂欢迎标语,并在郑州至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欢迎标语。

4.提供我省交通运输业招商项目。

(二十二)郑州海关

1.与省商务厅共同承办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论坛和加工贸易进中原系列活动。

2.简化重要外商和贵宾通关手续,做好外商参展物品报关、出关事宜。

(二十三)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做好外商及其参展物品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二十四)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大会期间医疗保健和饮食安全工作。

(二十五)省政府口岸办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机场做好重要客商的迎送工作。

(二十六)省事管局

会同省商务厅协调大会公务用车。

(二十七)郑州铁路局

1.做好大会票务和重要客商迎送工作。

2.在郑州火车站设置大会接待站并悬挂欢迎标语。

(二十八)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1.做好大会票务和重要客商迎送工作。

2.在机场设置大会接待站并悬挂欢迎标语。

(二十九)省气象局

负责会前及大会期间的天气预报工作。

(三十)豫商联合总会

与商丘市政府共同承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三十一)郑州市政府

1.与省商务厅共同承办跨国公司中原行相关活动。

2.承办郑州都市区建设暨国际物流产业园推介说明会。

3.邀请500名以上客商(其中国、境外重要客商150名左右)参会。

4.负责整治市容市貌,负责大会期间客商及来宾考察地和旅游景区的卫生、安全及车辆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做好大会期间市区道路交通保障工作。

6.按照组委会要求在市区主要路段和窗口单位悬挂欢迎标语;负责大会户外宣传标语、海报和公益广告的张贴、投放工作。

7.做好大会期间宾馆、酒店的接待、服务及卫生防疫工作。

8.确保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各种设施完善,并协助做好布撤展工作。

9.做好组委会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十二)商丘市政府

1.与豫商联合总会共同承办第六届豫商大会。

2.邀请30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境外重要客商100名左右)参会。

3.做好组委会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十三)其他省辖市政府

1.与省商务厅共同承办跨国公司中原行系列活动。

2.负责本市展览展示的策划、组织与实施。

3.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洽谈工作。

4.策划举办专项招商活动。

5.各邀请300名以上重要客商(其中国、境外重要客商50名以上)参会。

6.收集、整理、上报本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7.做好客商及来宾考察地和旅游景区的卫生、安全及车辆管理工作,为外商参观考察提供方便。

六、工作要求

7.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 篇七

民政府二-一省·委高杖丄委书坫、教賞斤斤长束签订共同支持周口师范学院转型发長协议。mrnr^-对代表省救I斤、周^市人民政府 (苏光鸿/摄) 本刊讯 (特约记者侯捷) 7月16日上午, 河南省教育厅、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支持周口师范学院转型发展协议签字仪式在周口师范学院举行。省委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朱清孟, 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教育厅副厅长张亚伟, 中共周口市委书记徐光, 周口市市长刘继标, 副市长刘占方, 市政协副主席、发改委主任程新华以及周口师范学院党政领导出席签字仪式。中共周口市委书记徐光在签字仪式上表示, 周口市委、市政府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周口师范学院转型发展, 与省教育厅携手共建, 紧密配合, 认真履行共建责任和义务, 在经费、服务、环境等方面给予周口师范学院更多倾斜, 提供更大的支持, 创造更好的条件, 加快周口师范学院转型发展和应用技术大学建设步伐。省委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朱清孟指出, 省教育厅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推动周口师范学院转型发展协议, 是我省推动高等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融合, 切实提高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后, 省教肓厅将继续支持周口师范学院转型发展, 在政策、项目、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为周口师范学院转型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条件和环境。校党委书记刘湘玉在表态发言中说, 周口师范学院一定会以此为契机, 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的正确领导下, 在周口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抓住机遇、加快转型、乘势而上, 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在热烈的掌声中, 省委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朱清孟和周口市市长刘继标分别代表省教育厅、周口市人民政府签订共同支持周口师范学院转型发展协议。按照协议, 省教育厅将根据我省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有关政策, 在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中给予周口师范学院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在政策、项目、投入等方面加大力度, 安排专项经费, 为周口师范学院转型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条件和环境。周口市人民政府将周口师范学院作为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创新依托, 在未来的5�7年内投入2.5亿元, 支持周口师范学院转型发展。河南省教育厅、周口市人民政府双方将共同推进周口师范学院深化改革, 支持周口师范学院转型发展, 创建以工、商类学科专业为主、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地方性、综合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一一..驗, .巧1 La I, 努力实现学校“全方位、高起点、深层次”转型发展河南省教育厅周口市七#政府共同支持周型发展协议周口师范学院转型发展协议签字仪式举行河南省教育厅、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支持

8.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 篇八

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85号

(2003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85号公布 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根据上述规定,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接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因而无权注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2003年3月5日黑政法发[2003]1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在审查哈尔滨车辆厂不服哈尔滨市政府撤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件中,对于如何适用法律出现较大分歧,恳请贵办给予答复。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1959年3月,哈尔滨犹太教公会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的教会所有房屋交由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托管,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接受托管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该教会颁发了《房产领息证》。1972年,哈尔滨车辆厂开始使用其中的两处房产,并在1990年进行的房屋总登记期间,以具结担保形式取得了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8月,哈尔滨市宗教房产管理办公室对这两处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产权系犹太教公会房产,应由其进行管理,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市房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后,于1999年9月6日作出了《关于道里区通江街58号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注销了哈尔滨车辆厂1990年5月9日由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哈尔滨车辆厂不服该决定,以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哈尔滨市房产管理局对该房产的处理决定。哈尔滨车辆 1

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哈尔滨车辆厂对此判决不服,又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下级部门无权撤销本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其超越法定职权为由,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按照市中院判决要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又于2002年11月18日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关于注销哈房里字第0158号〈房屋产权证书〉的决定》,哈尔滨车辆厂对此决定仍然不服,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以前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应当由谁撤销的问题

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生效前,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房屋所有权证都是以政府名义颁发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发布的规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以前由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发生的争议到底由谁纠正,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生效以前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只能由市政府自行撤销,因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下级政府部门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无权改变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超越职权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往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这项职能已经转移到具体房产管理部门,这是法律赋予具体部门的法定职权,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市政府撤销以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不当的房屋权属决定都应当由具体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行使权力。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二)关于在宗教房产处理上党的政策与行政、民事法律有不一致的,能否优先适用党的政策来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上对涉及不动产主张权利的期限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在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的文件中,却有不同的规定,1980年7月16日《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国发[1980]188号)中明确强调,“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有利于我国天主、基督教独立自主方针的贯彻,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也是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经济生活问题的妥善办法。因此,对这项工作,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1980年10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黑政发[1980]227号)中进一步强调,“犹太教因无此中国组织,其(房屋)产权由地方宗教工作部门管理。”我们所请示的案件中,当时犹太教公会将房屋委托市委员会进行管理,1972年哈尔滨车辆厂接手使用该教会房屋,至今已超过20年,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应当受理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过了诉讼时效。但如果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处理,政府部门应当受理这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办。

9.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 篇九

一、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

(一)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处)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

4.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

5.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批示件;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

7.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

8.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2.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批示件;

3.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

4.副省长批示件;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

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副秘书长的对口处室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处室。秘书处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省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处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督办处室要及时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 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省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正式发文后1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7.有关处室接到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分管副省长或省长阅示。需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处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省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主要领导和省委领导的批示件。秘书处收到批示件当天要及时呈报秘书长、省长阅示,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秘书处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副省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并由业务处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

2.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含群众致省长的重要信访件的批示件)

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秘书处登记后由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副省长批示后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并由业务处将领导批示及办理结果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

对群众致省长的一般信访件,由省长秘书交秘书处转省信访局。省信访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信访件分类、汇总整理报省长阅示,并按照省长批示做好督促落实,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副省长的批示件,由副省长秘书交秘书处登记后转对口业务处室办理。

3.省长、副省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由督查室、对口业务处室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承办单位。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有关处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省政府领导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查办结果。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主要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 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以公文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等问题的发生。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转报省政府。

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处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省领导。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省政府领导。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对省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秘函”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可由督办处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省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一般不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本人),并附国务院领导批示复印件。对国务院办公厅 以“国秘复印件”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省长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处室存档备查,不再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公文上报;属于国家信访局下属司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上报。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的批示件和国家部委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实行“一月一汇总”反馈制度。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督查室负责汇总,每月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省长批示给副省长、由副省长对口处负责承办的批示件,承办处要于每月5日前将办理情况以文字形式送督查室,由督查室负责汇总。副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副省长对口处负责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副省长上月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汇总报分管副省长。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由对口处将上季度副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送督查室,由督查室汇总后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2.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副省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省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省辖市政府和省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办公厅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 负责;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本处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处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

(三)实行督查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以《河南政务督查》、《政府工作快报》或其他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末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国务院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省政府督查室对各省辖市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别进行评比。每年年初对上一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评比,依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评比结果。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评比对象每3年表彰一次,对优秀督查工作单位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对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 彰。

对有关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督查室每年年终进行考核。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有关部门,依据考核评分情况,共同审核评定优、良、中、差单位,每年通报联评结果,对优秀承办单位给予表扬,对差的进行批评。对优秀的承办单位每3年正式表彰一次,其间两次考核为优秀的(其中含末年)将受到表彰。对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定和表彰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五)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10.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 篇十

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保证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立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作出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大了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围绕中央和省委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对中央和省委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制度的有效实施,发挥强农惠农政策投入最大效益。

(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的客观要求。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步伐,关键在锻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政勤政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多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大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辛勤工作、廉洁奉公,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的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组织方式、利益关系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制约我省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农业农村仍然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这与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目标还远远不相适应。只有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才能为实现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三)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少数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部分基层干部作风不正,铺张浪费、简单粗暴、办事不公、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甚至违纪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盘考虑,统筹兼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大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定,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我省党员总数201万,农村党员111万,农村党员占党员总数的

55.2%。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只有大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切实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

(五)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我省的《实施办法》,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工作目标。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作风明显改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逐步健全,执行有效;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形成,运行规范;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逐步建立起与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三、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

(七)突出教育重点。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针对农村实际,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计划,科学制定培训方案,认真组织教育培训工作。以乡(镇)、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主要对象,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促使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群众观、道德观、荣辱观。要注意加强对农村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八)创新教育方式。要结合农村特点,编写农村廉政教育工作手册和简易读本,制作廉政教育课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通过主题教育、集中教育、警示教育、形势报告会、讲党课等形式对农村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大力宣传和表彰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涌现出的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弘扬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良好风尚。

(九)大力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廉政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民群众积极创建富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文化室、图书室、文化大院、文化长廊、文化讲堂、民间剧团等廉政文化设施,鼓励乡村文化工作者创造适应农村特点的廉政文化产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的乡风民俗,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大全省农村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实现村村有电视看,有广播听,有报刊杂志和书籍阅览,有活动场所的基本要求。

(十)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做到“六要六不要”,即: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进一步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狠抓行政问责四项制度的落实,创建便民服务载体、健全联系群众的平台,建立农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等,促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不断提高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不断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

(十一)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一要强化群众监督制度,认真推行村(社区)干部勤政廉政双述制度、村民询问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二要强化民主监督制度,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三要强化组织监督制度,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落实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完善乡(镇)、村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和村民民主理财等制度。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村(社区)

进行集中整治,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乡(镇)、村(社区)对扶贫、救灾、优抚、救济、移民、防疫、禁毒防艾、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等支农惠农政策的款物必须实行公示。加强资产管理,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林地、矿产、建材、湿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

(十三)深化改革,逐步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以深化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总结一些地方公开推选的成功经验,扩大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积极推行村党支部选举的“两推一选”办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依法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拉票贿选等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问题。按照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农村党员、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办法,村、组不准招待国家机关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逐步实行零招待制度。

五、积极推进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四)进一步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乡(镇)政权机关和基层站所要按照公正、便民、勤政、廉政要求,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公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强农惠农的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县(市、区)、乡(镇)要加快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探索推行农民群众办事全程代理制等便民、高效办事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乡(镇)政务公开的督促检查,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定期开展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农民群众反馈。

(十五)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工作。以财务公开为核心,把各级党委、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经营、处置、收益、分配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纳入村务公开的范畴,及时公开。县(市、区)负责编制村务公开目录,对、季度和月公开以及实行公开的事项都要作出明确规定。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实行点题、点名、限期向群众公开。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落实《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现象。

(十六)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村(社区)党组织的工作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都要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党员发展、党费收缴及管理使用、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

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县(市、区)委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务公开制度,制定具体的公开内容、程序、时间和方法。

六、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寓于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之中,推动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农村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十八)围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政策以及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按照透明、规范的要求安排支农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支农项目。积极运用“一卡通、一折通”等简便、直接的形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和受灾群众手中。加强审计和稽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贪污等行为,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发挥强农惠农政策投入最大效益。

(十九)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坚决反对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没有实质内容的升级达标和评比活动,力戒新农村建设中的形式主义,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十)围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规模,防止违法批地、乱占滥用耕地。加大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土地征收征用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切实纠正和查处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贪污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二十一)围绕农村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吃空饷”等问题。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足额到位和规范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的行为。加大对农村社保、医保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督促有关部门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及时发现和解决县(市、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县(市、区)、乡(镇)有限的财力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严格执行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二十二)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市场监管和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深入治理违法排污、乱砍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的问题。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严防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完善农民负担监督体系,认真查处违反政策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

(二十三)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惠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特别是涉及土地、林地、湿地、水面、矿产资源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敛钱财等案件。畅通信访诉求渠道,倾听民声民意,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建立健全矛盾调处化解机制、利益保障协调机制。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对涉农案件做到反

应迅速、有案必查、结果公开,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八、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二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县(市、区)委是关键,乡(镇)是基础,村(社区)是重点。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

(二十五)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做好工作规划,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县(市、区)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实现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做到年初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年终有考核,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县(市、区)、乡(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整合监督资源,健全工作机构,合理配置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县(市、区)、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要把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

定、维护各民族团结和睦和边疆安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工作重点。

(二十六)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涉农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中,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考核,同步推进。要紧密结合农业和农村工作实际,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和职能作用,针对农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省、州(市)垂直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与地方党委、政府共同抓好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十七)严格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县(市、区)、乡(镇)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的职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乡(镇)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延伸,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严格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十八)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针对我省农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条件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的差异,紧贴本地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把握山区、坝区和边疆地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共性和个性,区别对待农业型、资源型、工矿型、城郊型等不同类型的农村,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

11.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 篇十一

体制改革的意见

豫政办 〔2011〕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我省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机构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职能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和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改革目标。建立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实现道路运输管理与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二是坚持管办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依法承担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性职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推进依法治运,强化道路运政执法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为省、省辖市、县(市)三级,为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整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和运政执法机构,实行道路运输管理统一政令、统一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原则上只设一个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区的省辖市,所辖的区确需设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省辖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县(市)政府根据辖区道路运输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在重点乡镇设立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派驻机构。

(三)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明晰工作权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名称、级别和人员

编制要相对统一,名称统一规范为“×××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由省编制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核定。

(四)严格人事管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清退;人员编制核定后,对原有在编在册的运管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竞争上岗中的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组织建设、思想道德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正规化建设,加快建立一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负责有为、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道路运输管理队伍。

(五)明确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全省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经费总额以2010年执行预算规模为基数,经费供给按照当地同类事业单位费用供给标准核定,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弥补。道路运输管理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责做好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妥善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享受当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截至2012年1月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退职)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拖欠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同级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一次性解决。

(四)改革中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2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17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1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1年12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省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每转岗一名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对完成体制改革的县(市、区),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资金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分步实施,确保稳定,保证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督导,妥善处理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抓紧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省编制部门要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出台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指导意见,各级编制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会同本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与其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和改革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把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省、省辖市两级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革任务,各县(市、区)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革任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2.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 篇十二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入汛以来,我省多次出现全省性大范围的强降水天气,滇东、滇西南的部分地区先后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洪涝、滑坡、泥石流、冰雹灾害。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目前已有 n 个州市不同程度受灾,灾害造成 26 人死亡、106 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 3.7 亿元。据气象部门预测,主汛期全省大部地区降水为正常至偏多,局部暴雨将会造成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偏重发生;近期滇东北、滇西北将有一次中到大雨、局部暴雨天气过程。为认真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 2008 〕 32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目前全省各地已进入主汛期,防汛抗洪工作也进入了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对防汛工作高度重视,白恩培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书记、孔垂柱副省长等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减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强化对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的各项防汛制度,一旦发现险情征兆,要及时启动预案,牢牢把握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主动权;防汛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及时组织领导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靠前指挥,提高突发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效率。

二、强化监测,及时预警。各级气象、水文部门要密切监视天气、雨情、水情和汛情发展变化,加密监测次数,及时分析会商。要特别加强局部性、突发性灾害的监测预报,准确分析影响时间、程度和范围,及时预测发展趋势,将预报结果及时通报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为防洪指挥调度和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搞好群防群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无线广播、锣鼓号等各种途径,滚动播报雨情、水情和灾情,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各级防汛部门要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准确掌握汛情、雨情、水情,科学判断灾情发展趋势,重要汛情、灾情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巡查,及时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临江、临河施工项目和病险水库的防汛安全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及已建电站、水库、江河堤防、湖泊、桥梁、矿山以及重要城市、学校等重点防洪部位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险情,及时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抢险应急措施,确保防洪安全。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抢护和预警,迅速转移危险地区人员。要加强军民联防,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抗洪抢险中的突击队和骨干作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要切实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及时疏浚排洪沟渠和下水管道,防止局部地区强降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汛措施,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暴雨期间不得进行井下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四、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各地要把防御山洪灾害作为防灾减灾重点工作来抓,把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村、组、户,不留死角。国土、交通、水利、气象等部门要按照 《 云南省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意见 》 要求,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山洪灾害的预测预警工作,强化对滑坡、泥石流等山地灾害的群防群测力度。对存在隐患的区域,要增派人员实施 24 小时监控,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发现重要情况要确保能迅速发出警报。要制订相应预案,明确“防、抢、撤”的范围、地点和方式,落实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五、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产生活。遭受洪涝、冰雹、大风等灾害的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千方百计安排好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就医、学生有学上。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区的疫病防治工作,防止灾后疫病发生。要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搞好恢复建设。铁道、交通、民航、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和通信安全畅通,确保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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