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2024-08-07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共14篇)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篇一

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确定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八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参加活动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6、境外展览会和企业培训两类市场开拓活动可以申请团体项目支持。

第十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根据市场开拓资金预算额度、各市出口情况、中小企业数量、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各市(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资金申请限额。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

第十四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符合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条件的省级以下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的相关市场开拓活动实施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资金管理网站(),向市级财政、商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符合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条件的省级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的相关市场开拓活动实施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资金管理网站(),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的企业(项目组织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市场开拓活动的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是否有拖欠财政性资金的行为等;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3、申请企业(单位)的法人执照;

4、海关进出口证明或海关编码;

5、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复印件);

6、申请团体项目支持的项目组织单位,还应提供具有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经贸展览会资格,或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商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核定的资金申请限额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汇总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申请项目由其所在市统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申请项目应单独列表)及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根据各市的资金申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核确定资金补助意见,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七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规范的资金审核拨付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资金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财政和商务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4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重大项目(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二十三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处罚原则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8、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商务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表

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汇总表

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 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 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 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 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 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 经济效益良好;

(四) 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 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 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复印件) ;

(二) 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复印件) 。

(四)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 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 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 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 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 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 审定资金使用计划, 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 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 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 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进行处罚, 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3.企业资金紧张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篇三

关键词:资金紧张;应收账款;资金管理;筹资渠道

一、 企业资金紧张的原因分析

1.资金结构不合理,自有资金与流动资金的比重偏低

企业从不同渠道取得的资金形成了企业资金来源。现在,大多数企业的资金来源为:

(1)自有资金。它是指企业通过向投资者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企业内部留存收益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它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入、法人单位投入、个人和社会投入及外资投入。

(2)非自有资金。它主要包括银行借入、企业债务融资、债务等。由以上这两种资金,可知道大多数企业自有资金占流动资金比重大约为5%—6%,非自有资金占流动资金比重为94%—95%,这就说明了企业资金中的流动资金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形成的。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是企业经营中的缺陷。由于企业生产的发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而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下降,造成企业资金不足,使大量资金需从银行借入。

2.产品滞销,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差

长期以来,由于企业领导只注重产品产量,不注重对产品的技术改造和更新,并且对竞争日益强烈的多重的市场缺乏调查了解,盲目地生产产品,致使大量产品销售不出,不适应市场的需求。此外,一些企业忽视产品质量,生产经营缺乏科学性,且生产设备陈旧,生产成本高,致使产品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所有这些,都使企业资金周转缓慢,从而使资金的使用效率差。

3.应收账款占用资金不断增加

目前一些企业应收账款不断增加,而且应收账款的质量低,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目前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滥用赊销手段,以致使一些信用差,财务状况不佳的企业也能够赊销货物,从而导致企业应收账款收不回,甚至出现坏账和死帐。此外,由于企业催款员责任心不强,素质差,吹款不力,使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期,从而使应收账款受到损失。

(2)应收账款管理混乱,原始记录不全。由于企业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及其他原因,使企业应收账款明细帐登记错误,甚至出现原始收据凭据丢失,从而使货款很难收回。

4.存货资金占用比重大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一些企业由于存货多,使存货资金占相当大的比重,有的甚至达到企业全部资金的60%,这样就造成了企业资金周转不畅,降低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三角债”使企业资金循环受阻,加重了企业资金紧张

首先,由于“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使企业资金占用相当大。由于“三角债”的存在,在企业间互相拖欠,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从而制约了企业的生产发展。此外,由于企业实行了破产制,一些企业由于破产而致使拖欠款变成了坏账或死帐,占用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这就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企业的发展。

其次,“三角债”占用了企业营运资金的一部分,这不仅不能产生任何经济效益,而且使企业承担因此而损失的利息费用。对“三角债”如果通过合理安排调配,能使企业获得较好的效益。

最后,“三角债”在债务方面也未能有效运用。“三角债”虽然是一种长期债务资金,但是属不合理的资金来源,不能纳入企业的使用计划,不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更不能将其用于投资项目。

6.企业管理差,浪费严重

一些企业对资金缺乏严格的管理,把从银行借来的借款看成不须偿还的公款,有的铺张浪费,把大量的资金用在吃喝和请客送礼方面。此外,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缺乏监督管理机制,财务工作制度不健全,财会专业人员素质差,以致使企业账款不符,使企业缺乏生产经营资金,无资金进行生产经营。

7.资金控制不严,盲目投资较多

今年来,由于对资金管理不严,而企业投资项目多,投资额也不断增加,但是投资收益却很小。如某公司的长期投资请款如下表:从以上数字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将资金投放到市场上时,由于投资心态太重,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缺乏风险意识,并对投资决策产生的失误未采取任何的措施和方法,从而加剧了企业资金紧张,甚至出现许多类似的不可取的投资难以收回。

二、企业资金紧张的解决分析

(一)拓宽筹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目前,企业资金的来源渠道狭窄,大多数靠银行贷款,对银行的依赖性增大,这就使企业缺少活力。如果银行拒绝贷款,那么一些企业就处于走投无路的境地,这就给企业带来不少的消极因素,因此拓宽筹资渠道势在必行,并且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

企业要摆脱依赖银行,靠上级拨款的观念,应该面向市场,主动寻找合作伙伴,大胆地实行招商引资,利用企业自身的产品、设备、资源作为引资的优势和条件,吸引更广泛的实业家来投资。

2.加大筹资力度

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自有资金,并充分发挥财务工杆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入了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从而拓宽了企业资金来源的渠道。

3.加大合作力度

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是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另一渠道,企业可以通过相互间的合作解决资金、技术、销售、原材料的问题,这样就可以弥补企业自己不足的缺陷。

(二)解决产品销售不畅的方法

1.进行产前市场调查,了解市场需求,以销定产

企业要坚持“以销定产,供需平衡”的原则,加强市场预测和决策。企业产品要随着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制定正确的市场经营决策,组织适销对路、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生产。要建立反馈系统,严格以销定产,实现产品的价值。

2.更新设备,加大技术含量,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

企业应在经营规模和技术结构上转变传统观念,调整产品结构,同时增强适销产品的产量,减少销售不畅产品的产量,树立“用户至上,以优取胜”的观念,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更新设备,改进生产技术,降低产品成本,扩大市场占有率,开发市场潜力,生产出经济效益好的产品。

(三)解决存货积压

1.加强存货管理,及时清理库存,减少存货占用量

企业一方面功过加强定额管理,把储备资金降低到最低额,并且合理安排生产和物资采购,减少物资的大量积压。另一方面要定期做好库存物资的清查工作,对长期积压的物资,要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对一些长期积压,质量差的物资,应及时作报废处理,从而减少存货量。

2.转变观念,盘活库存资产

盘活库存资产,加速资金周转,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一项有效措施。因此,企业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积压的产品,使成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及时归还银行借款和弥补企业的流动资金。另外,企业可通过对闲置材料的调整使用,对积压产品的变卖,及时收回销售款等,这些都是盘活库存的有效途径。库存的盘活,等于用活了企业的自有来自金,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有效地盘活库存,能缓解企业的资金紧张。

(四)强化资金统一管理

充分挖掘资金使用潜力,扩大资金管理范围,坚持“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原则。企业在主体上应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但同时应给下级各部门一定的资金自主权,集中资金办大事,把资金用在重点建设上。同时,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先由各部门自行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再由财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

(五)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1)设立客户信用档案,设计好的信用政策。这样能核定赊销额度,从中选择自信良好的客户,使赊销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应收账款的质量。(2)建立健全企业从销售到收回账款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企业量应该明确合同的签订,以及货运、交货、验收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及责任。此外,企业应及时向客户发送对账单。(3)建立企业内部的应收账款的清收制度。企业应对业务员明确有谁可以赊销,有谁收回账款,使每笔应收账款落实到人,使销售任务制表及考核办法与清收欠款指标及考核办法相联系,从而推动销售人员积极推销产品,为企业及时收回货款。

(六)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减少浪费资金

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必须按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各项业务活动,反对弄需作假,减少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资金,同时建立内部银行管理办法,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另外,企业应加强对资金各使用环节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在企业内部明确责任中心,树立资金的有偿使用,制定合理的内部转让价格,进行内部结算,从而减少资金的浪费。

参考文献:

[1]汤谷良、王化成 . 企业财务管理[J]. 经济科学出版社 .

[2]刘娥平 .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J]. 中山大学出版社 . 

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篇四

关于申报2012陕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

金项目的报告

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了响应《中共陕西省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开放型经济突破发展意见》精神的落实,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吴起县社会福利总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企业申报2012陕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目前我县及周边地区在马铃薯淀粉加工方面还存在一个很大的空白,吴起蔬菜加工配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引进先进的生产与种植技术、先进管理经验,改变传统产业发展模式,延伸地方特色产品的产业链,增加马铃薯的品种及种植面积,多样化发展。带动广大农户种植高附加值的马铃薯作物,引进先进的深加工设备,并开办中小型马铃薯淀粉加工基地,对马铃薯淀粉做精深加工,做大做强特色产品品

牌,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生态产品产业链。地处陕北地区,土壤、气候条件适宜马铃薯生长,是全国马铃薯集中产区之一。据统计,陕北马铃薯年种植面积30万吨左右,占陕西省种植面积的80%以上,马铃薯种植面积占该区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20%,是陕北第一大宗农作物,马铃薯收人占农民人均纯收人的20%左右

水等气候资源。主产区周湾、长城、吴仓堡、五谷城、薛岔、王洼子、铁边城、新寨,相对海拔较高,是生产马铃薯的一片净土,而且在马铃薯生产过程中使用农业投入品少,生产的马铃薯是自然态的绿色食品。

将拟建年产1000吨的马铃薯淀粉加工系列产品生产线一条,产品含粉条、粉丝等产品。项目将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种植生产,加工采用国内先进的精加工生产线,配备检测设施及保证产品质量,力争产品取得绿色食品标志。

一期投资150万,建设厂房、办公楼、购买设备、以及一些办公用具。后期投资自筹资金100万元,内容包括引进土豆新品种,对所带动的农户进行种植转型的产前培训,组织订单农业生产及原料的回收和加工。二年可收回成本,第三年即可盈利,预计年收益30%-50%。

此项目共需资金150万元申请支持资金120万元,恳请贵局予以扶持解决。

吴起蔬菜加工配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5.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篇五

各设区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有关外经贸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企〔2010〕96号)要求,现就我省外经贸企业申报201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支持项目类别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企业培训。其中电子商务类项目仅支持创建中小企业网站、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两类子项目,企业网络营销活动项目在其他资金中申报。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3、境外展览会。

二、各设区市(区)负责本级资金管理,要按照分配额度进行项目计划审批,保证项目执行后资金可足额拨付,省级管理部门一般不再直接进行具体的项目计划审批。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额度分配计划,下达各市专项资金(资金额度分配计划另行通知)。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为smeimdf.mofcom.gov.cn)统一进行。

项目计划申报期截至2012年6月30日,今年不再设调整期,企业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申报,每户企业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6个。各市(区)请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项目计划审批情况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公示。

经批准同意后的项目,执行完成后即可向本级资金管理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拨付,项目资金拨付申报截止2013年1月31日。请各市(区)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本市201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和效益评价分析总结报告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联系人:吴杰(省商务厅)029—87291764

王卫华(省商务厅)029—87291329

6.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和《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309—2005),加快推进全市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是指在居民居住区内以摊位、专间形式零售主副食品的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社区菜市场),主要经营蔬菜、水果、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干货食品、调味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按照政府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政府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城市规划且列入改造计划,并按照《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按时完成升级改造的社区菜市场项目,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市场营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完善。

第四章 资金支持的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所需资金,采取企业自筹为主,市财政一次性补助为辅的原则,根据社区菜市场的建筑面积(以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厅、棚的面积为计算单位)具体分为三种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300-6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20万元。

(二)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600-10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40万元。

(三)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5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资金的申请、审批

申请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的项目,由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责任单位于每年10月份前就下一的改造计划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九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

(二)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

(三)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预算;

(四)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施工图纸;

(五)社区菜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社区菜市场房产证复印件或与产权单位签定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附产权单位房产证复印件);

(七)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意见。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向区(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由区(县)商务局、工商局和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按照《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验收标准》进行初验,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初验合格项目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商务局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

第十二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局、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篇七

1. 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成绩。

在实施中部崛起计划之后,安徽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小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安徽省经济未来发展的上限,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是中小企业发展对于GDP有很大的贡献力。例如2012年,安徽省的中小企业有200907个,其中,新增规模以上中小企业6216个,增长了近80%,资产总值增加7106亿元,增加了近3倍,主营业务收入也从2008年的7868亿元增加至2013年的28905亿元。

再次是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上具有重要作用。就业问题一直是安徽省的一大民生问题。中小企业可以创造大量的工作岗位,帮助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最后是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得不依靠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安徽省三次产业所占经济总量比例从2008年的16.02∶47.43∶36.52,调整为2012年的12.66∶54.64∶32.70。中小企业具有灵活多变的特性,在很多领域显示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在第二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是这种变化的主导因素,因此,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化了产业结构,提升了安徽省的区域竞争力。

二、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分析

1. 较低的中小企业管理水平。

由于安徽省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家族形式的财产和权利结构代表着不科学与滞后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家族权利过于庞大,信息沟通的不顺畅,使很多企业存在缺乏企业文化与认同的问题,在企业的未来与决策方面存在着盲目性,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

2. 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不完善,难以获得担保贷款。

安徽省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不完善,能够提供担保的机构往往数量少、能力水平低、办事效率低,这样企业就会难以办理担保业务。

3. 中小企业缺少融资渠道,难以保障资金到位。

由于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了解,难以正确以及准确地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正确的评估,再加上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存在种种的信用问题,许多银行都不愿意开放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贷款难以从银行获得。同时,由于中国并没有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的中小企业融资的体系,再加上中国中小企业有限的实力水平,对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来说,想通过上市来融资难于上青天。

4. 人才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缺乏人才储备,人员流动性大,缺乏合格的人员,从而降低了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由于中小企业没有完备的人才培训和激励措施,造成了即使有才能的人来了之后也难以发挥水平,从而无法形成一个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企业氛围,这样工作上的低效率也就不奇怪了。

5. 中小企业实施信息化困难。

企业信息化是企业拓展业务的前提条件,拥有了信息就拥有了发展的先机,是发展的唯一途径。然而,由于缺乏财政支持、技术和管理,中小企业在信息处理中的成本高,使信息技术滞后于企业的发展。

6. 缺乏技术应用与创新水平,产品竞争力不强。

安徽中小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落后,科学和技术人员力量薄弱,投资水平较低,导致初级产品所占比例最大。安徽省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普遍存在一个附加值低、产品质量不高的缺陷。

7.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缺少政策法规的有力支持。

国家于2002年6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和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一系列中部崛起战略,然而中部崛起的政策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的发展政策一比,明显感觉缺乏系统性。

三、安徽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机遇分析

1. 安徽的资源优势。

(1)矿产资源优势。安徽省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安徽已探明储量的矿产有能源矿产6种,金属矿产22个,96种非金属矿和两种水气矿产。安徽省近一半市县是依矿而建,淮南、准北的煤炭储量在华东地区处于首位,在全国也名列前茅,不得不说这两座城市最大的资产就是煤炭资源。

(2)区位优势。安徽省是中国的中部地区,位于长江三角洲的辐射地带,是横跨长江南北的省份之一。北接河南、山东,南靠湖南、江西,西邻大西部,东部就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带。全省总面积近14万平方公里,南北距离600公里,是中部最大省份之一。人口有6000多万,是中国人口和面积相对比较大的省份之一。

(3)旅游资源。安徽省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黄山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同时,安徽有10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5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29个,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6个。

2. 外部环境优势。

(1)中部崛起战略的有利影响。国家采取了一个中部崛起战略,随着政策的逐步实施,安徽省将继续利用政策优势,力争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安徽省在2004年结合本省实际颁布的用来促进本土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这个意见也补充了中央发布的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

四、关于安徽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建议

1. 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问题的对策(内部)。

(1)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家族企业,通常采用“以人治企”的管理方式,这种模式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企业只有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留住人才,财务透明、公开、审计,科学生产,建立自己的有凝聚力的企业文化,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2)建立人才培养体系,完善人才保障体系。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专业的人员,全省有深厚的文化和技术优势,而在中小企业建立人才培养机制要以人才为基础,大力培养与引进人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企业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需要相关法律条例的出台,建立并完善了中小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使人才能心甘情愿地来,脚踏实地地干活,开开心心地留在企业,与企业融为一体。

(3)与大企业的相互学习,获得长久的生命力。无论开拓国际市场还是企业的自身发展的需要,都离不开与其他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的合作。中小企业要通过定期拜访大型企业,深入了解大型企业关于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经验,这样才能更加深入地知道自身的缺陷与不足,才能中西合璧,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2. 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处理问题的对策(外部)。

安徽省想让中小企业真正面向世界,有关机构应该给“走出去”以及“想走出去”的中小企业更多帮助,同时政府应完善出口退税、外汇管理、金融服务等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国际化的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健全。中小企业迫切需求一个公平的外部竞争环境。放宽中小企业外贸自主权,从法的角度做好与国际市场的对接,这是中国入世以来中小企业对外发展的迫切要求。在这一方面,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从财政支持、业务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发展和社会五个方面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中小企业国际化研究力度需加强。鉴于安徽省乃至中国的国际化经验和知识十分缺乏,以及国际经济环境的动态变化不断提出的国际化新课题,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提高全省的研究力度,帮助中小企业科学规划它们的国际化道路,研究中小企业发展模式和阶段。

(3)加大中小企业国际化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在市场推广、资金周转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资金短缺现象,这已经成为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化难以逾越的难关,如何渡过,将决定企业以后的发展上限。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措施来学习如何进行资金支持。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提高国际和国内中小企业的市场环境,放宽限制。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无论对于经济的发展,还是对于国计民生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安徽省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在发展过程中,安徽省要不断重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推行与当地相结合的政策法规,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安徽省实现和谐发展与绿色发展,不再走过去的发展老路。

参考文献

[l]孟银桃.安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08).

[2]赵璐.浅谈安徽省中小企业的发展[J].经济视角(下),2010(06).

8.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篇八

从换手率的情况来看,价升量大的情况相对较明显。在周换手率超过60%以上的13家中小板公司中,有6家的周涨幅都超过了10%以上;而在5家周换手率超过100%的公司当中,更有兄弟科技(170%)、濮耐股份(164%)、宝鼎重工(109%)3家的周涨幅超过了10%,濮耐股份甚至大幅上涨32%以上;而在259家周换手率低于10%的中小板公司中,只有荣盛发展一家的周涨幅超过了10%。可见,资金推动在中小板市场中,仍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从近期各成份指数的表现来看,大盘股指数明显强于中小板指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市场在经济预期不明朗下,大盘股比中小盘股更受资金青睐。这就要需要对近期的宏观环境与市场环境进行分析,以找到当中影响市场的主要因素,从而判断大盘股和小盘股的机会。

近日,央行副行长易纲表示,国内通胀水平下半年会回落。据他判断,今年上半年CPI涨幅可能达到5%,但因为基数和信贷下降等原因,预计下半年会回落,且有信心全年CPI涨幅保持在4%。这个关于通胀的讲话,和我们前期对今年通胀“前高后低”的预测较为符合。我们认为,今年CPI在食品价格、大宗商品价格及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多重因素影响下,上半年通胀自去年底至今一直保持高位,未来3月或4月的通胀有望创出新高,而全年通胀的峰值或在6月-7月,此后通胀将有望逐步回落。

由于通胀因素是今年影响经济的重点,更是管理层据此判断政策调控松紧的关键,因此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也相当大。在通胀上半年保持高位的影响下,经济受此影响已经出现下行迹象,而国家调控政策仍相对收紧,预计不会在上半年放松。随着下半年通胀有望逐步回落,未来政策紧缩力度将可能逐步减弱。结合目前对冲流动性和相关调控的措施,预计今年上半年准备金率或还有一次上调可能,而二季度更存在加息的较大可能性,然后下半年紧缩政策将逐步淡化。

从3月份的情况来看,商务部刚公布了食用农产品价格指数,三月份的前3周数据仍然超预期上涨,预计通胀高点将可能会延迟出现。虽然,目前的调控政策已经体现在货币政策上的收紧,但仍可能会存在一些较难把握的影响因素。例如,随着日本大地震的出现,以及国际油价的飚升,输入型通胀将可能成为今年影响我国通胀水平的又一重要因素。由于日本在地震后已累计投放了约40万亿日元,海外宽松的流动性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助涨日本出现通胀。另外,国际油价上涨将主要通过影响我国水电燃料价格、推高居民的居住价格和非食品价格。综合两者判断,因为所占权重比例较小,预计总体影响暂时有限,但我们仍需谨慎其未来可能产生的超预期影响。

实际上,在现阶段“高通胀、低利率”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的状况下,使得原来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资金及部分居民储蓄存在向股市配置的预期与可能。这在某种程度下,有利于增加流入A股市场的资金。如果考虑今年下半年通胀水平将回落,及现正处加息周期,预计实际利率继续向下的空间应该不会太大,全年银行储蓄资金流入股市的迹象应该不会太明显。但是,如果在二季度通胀压力较大而实际利率持续负利率的情况下,如果市场仍能保持强势并有赚钱效应,将有可能会形成短期资金流入效应,从而出现推动股市上涨的正循环。这部分资金大都只追求短期回报和一定程度安全性,所以流入低估值的二三线绩优蓝筹为主,大幅流入大盘权重股的可能性暂时不大。从而导致市场有可能短期出现“涨股票,不涨指数”的震荡局面,这或许就是近期A股热点不断,而指数表现平稳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认为,随着二季度以后经济增长回升、通胀回落的拐点信号或将出现,大盘股的表现可能才会整体转好。在此经济预期下,投资者未来或将追随市场预期进行投资,低估值金融股和周期股在此阶段跑赢市场的概率有望增大。

9.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发展循环经济、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内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

(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二)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发展循环经济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市“6611”工程、省“861”计划及市以上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担保贷款或者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可以通过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采取贷款担保或贷款贴息方式运作。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前款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中主要用于充实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按照市担保中心运作方式,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贷款担保的规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40万元。

第八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较高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报送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

(二)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王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环保及其他方面评价意见;(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担保方式支持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应提供结息单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各县市中小企业申请市专项资金支持,县市财政须配套不少于市财政支持资金30%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申请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于每年5月30日前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一)申请报送

1.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申请,并报送《申请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及项目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2.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应当将申请书、《申请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定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3.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二)审核评审

1.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全市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技术、财政、市场、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三)资金拨付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并在项目计划下达后30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对条件较好的企业和项目,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争取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贷款贴息资金可以冲减“财务费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部门、市经济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资金用途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市经济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核准。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因故中止,市财政部门应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在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时,应将上一的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市经济王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10.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篇十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信誉,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借新还旧”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市财政为有发展前景的部分中小企业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时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临时性资金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根据济政发„2009‟26号文件规定,为解决我市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发生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由财政提供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第三条过桥资金要专款专用,并遵循“总额控制、部门审核、领导批准、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要求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借用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税收信息,资产负债率低于80%;

(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五条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过桥资金只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二)过桥资金不能跨使用;

(三)企业使用过桥资金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四)过桥资金免息使用时间是指财政付款日至银行出具的承诺给予新贷款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期限使用过桥资金,第一个月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收取资

金占用费;自第2个月开始,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5倍收取资金占用费;至当年11月末仍然没有归还的,由市财政局从市经委相关专项资金中扣回。

第六条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借用过桥资金的文件,并填制《企业借用过桥资金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借用过桥资金的保证材料;

(五)贷款银行续贷承诺函(含贷款时间及贷款额)。

第七条过桥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经委。

(二)市经委在接到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后,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该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择优推荐给济南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以下称担保中心)。

(三)由担保中心对市经委推荐的“借新还旧”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考察,对确定提供过桥资金的企业,提出考察报告,经市经委、市财政同意后,报分管市长批示。

(四)经分管市长同意后,由担保中心与用款企业签署借款协议并一次性收取不超过用款额度5‰的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时,由担保中心作为借款主体,到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

(五)担保中心要在银行设立专户,该银行专户实行财政被书管理,对过桥资金的全部业务(含借款本金的收支业务及服务费、资金占用费的收支等)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中小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由市经委负责全过程监督管理,担保中心具体运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审核辖区内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及“借新还旧”资金额度,做到填报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 担保中心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坚持续贷为前提。对“借新还旧”贷款业务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按时收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由于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过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过桥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经市政府同意,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市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同时,财政部门将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四章附 则

1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新区范围内企业上市、挂牌的资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的各类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的企业,一次性补助4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新区内上市公司的本地重组企业,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新区的本地重组企业,完成重组后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地重组企业指通过借壳上市方式实现上市目标的本地企业。

(七)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或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上述三个市场转板挂牌的,不再予以支持。

(八)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后续发展,原则上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第五条 上述补贴资金由区本级与相应功能区、街镇各分担50%,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在办理与功能区、街镇年终结算时专项上解。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 企业通过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备案,并纳入滨海新区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后,方有资质申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已完成备案的企业还应按照上市或挂牌实际进度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七条 企业须按规定日期内向相关部门报备,方有资格申请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

(一)注册地在新区功能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在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须通过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区科委报备。注册地在新区各街镇范围内的科技企业直接向区科委报备。

(二)注册地在新区各功能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不含科技型企业),在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须通过功能区财政局向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报备。注册地在新区各街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不含科技型企业),直接向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报备

第八条 企业完成改制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备案部门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企业完成挂牌、报会、上市、重组等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材料。

注册地在新区各功能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含科技型企业),须通过功能区财政局向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报送材料。注册地在新区各街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含科技型企业),直接向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报送材料。第十条 各功能区财政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将初审结果报送区财政(金融服务)局,由区财政(金融服务)局进行复审。

区科委于每月20日前将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认定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函告区财政(金融服务)局。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根据复审结果及区科委认定结果,于每月月底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区财政(金融服务)局和区科委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区财政(金融服务)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区财政(金融服务)局会同区科委在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每批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企业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认定结果及补助金额。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四)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金融服务)局商区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

其他区县已出政策:

津南企业股改挂牌最高可获补贴170万元

《津南区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显示“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享受市政策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下列补助。

(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二)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以上。”加上市里奖励的股改20万,在天津OTC挂牌100万,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津南企业最高可获得补贴170万元。

北辰企业到天津OTC挂牌最高获补贴180万

据北辰区《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北辰区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天津OTC”)实现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加上市里奖励的股改20万,在天津OTC挂牌100万,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北辰区企业股改挂牌天津OTC最高可获得180万元的补助。

西青企业到天津OTC挂牌最高获补贴200万

据《西青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部分政策汇编》,西青区对区内企业股改的奖励20万,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天津OTC)挂牌的奖励60万,加上市里奖励的股改20万,在天津OTC挂牌100万,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西青区内企业共计可享受200万的政策红包。

宝坻企业股改挂牌天津OTC最高获补贴340万

宝坻区出台《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宝坻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即天津OTC)挂牌交易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基础上,宝坻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宝坻区内企业股改挂牌天津OTC最高获补贴340万。

河西企业股改挂牌天津OTC最高获补贴190万

河西区委出台《河西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河西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即天津OTC)挂牌交易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基础上,河西区财政再一次性补助50万元。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河西区内企业股改挂牌天津OTC最高获补助190万。

武清企业股改挂牌天津OTC最高获补贴240万

12月2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出台,推进区内企业上市工作步伐,文件表明,武清企业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简称天津OTC)成长板股改挂牌最高可获政府补贴240万元。通知显示:1.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市财政补助20万元,区财政补助2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市财政补助100万元,区财政补助10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篇十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基金投入、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公共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基金投入、股权投资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供公益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企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基地仪器设备设施购置和软件开发、购置,提升服务能力。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配合“135”工程优化园区经营环境,支持园区的信息查询、公共检验检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教育培训、工业物流仓储、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对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加国家和省主办的重点展会的展位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业务补助。专项资金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与支出等情况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单个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专业化发展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特色化发展项目。支持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行业或企业特色产品的技改项目。

(三)提升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现代管理技术手段在财务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开拓市场、营销管理等方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四)提升创新能力项目。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其他促进创新创业的小型微型企业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支持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申报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单户企业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开展担保和再担保服务,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收费、规范经营行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下列业务不纳入支持范围:

(一)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二)对大型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对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

(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开展的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以会计为计算周期,采取业务补助、资本金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一)业务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企业单户1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及以下,分别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担保总额的0.2%、0.5%、1%给予补助。

业务补助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全省分三类地区确定不同补贴系数:一类地区(长株潭及其所辖县市)补贴系数为0.8,二类地区(衡阳、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娄底及其所辖县市)补贴系数为1,三类地区(湘西、张家界、怀化、邵阳、永州及其所辖县市,以及一、二类地区中的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补贴系数为1.2。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的0.05%给予补助;企业单户1500万元(含)-500万元和5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比例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的0.1%和0.2%给予补助。

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业务补助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在各地设立办事处的省级担保公司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业务补助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二)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当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进行代偿分担时,代偿补偿资金账户按代偿额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同样的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第五章 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三农”贷款担保业务以及相关再担保业务给予奖励,重点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三农”贷款担保业务、为贫困地区担保以及低担保收费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单笔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三农”贷款担保业务是指面向“三农”的贷款担保业务,即为农村、农业、农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十六条 贫困地区是指国家连片特困地区(37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8个)、比照省扶贫开发重点县(3个)。

第十七条 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奖励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占全部担保业务的比重、为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占全部担保业务的比重、担保放大倍数、低担保收费、担保业务和担保企业户数净增额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第十八条 对“三农”贷款担保业务的奖励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规模占全部“三农”贷款担保业务的比例进行测算。用于“三农”贷款担保业务奖励的资金占全部奖励资金的40%。

第十九条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三农”贷款以及再担保业务的奖励不超过再担保机构年日均再担保总额的0.05%。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在湖南投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或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好;

(三)财务状况好,具备项目投资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四)近3年来没有因财政、财务、会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申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类项目、小微企业融资及“三农”贷款担保奖励项目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注册地在县市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经营1年(含1年)以上。

(二)担保业务、再担保机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运作规范。

(三)担保业务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再担保机构当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达到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年平均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担保机构当年日平均担保总额达到平均净资产1.8倍以上(三类地区1.5倍),申请小微企业融资及“三农”贷款担保奖励项目的担保机构累计担保总额达到平均净资产1.5倍以上(三类地区1.2倍)。

第二十二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服务补贴、改善融资环境、小微企业融资及“三农”贷款担保奖励项目除外)。项目单位不能在同一就同一项目分别申请不同类别的专项资金。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审核拨付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每年7月底前发出下一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 融资担保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全省中小微等企业发展情况,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每年9月底前发出下一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的申报程序: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市本级项目由市州经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项目由县市经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经信委、财政局。

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及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二)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 融资担保奖励项目的申报程序:

省级担保公司的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市本级项目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市州经信部门组织申报,并经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直管县项目由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县市经信部门组织申报,并经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同时抄送市州财政局、市州经信委。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项目单位应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强化对专家评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两家共同制定评审方案并抽取专家。

第二十七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小组出具评审意见书。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小组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拟支持项目通过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在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每年11月底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预计数相应下达市县并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经费补助、充实担保机构风险资本金等方面,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经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申请单位,取消其今后2年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委员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8〕4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0〕57号)同时废止。

1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 篇十三

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但是国际资金项目网小编发现,现在中小企 业融资难现在已经成了企业的一大难题。为什么企业融资会这么难呢,现在国际资金项目网小编为您解析。

一.抵押物不全

很多企业已将厂房,房产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另外,很多企业家认为没有厂房,门面,房产都不动产就不能申请到贷款。其实,抵押物除去不动产,还包括有购货凭证的应收账款、股权、仓库存货单等。企业产品又可以作为抵押物帮助成功企业申请到贷款。

二.个人信誉较差

一个企业的信用记录是十分重要的。无论是担保机构,还是银行;任何融资机构在进行企业贷款操作时,首先会考虑企业法人的人品,逾期还款记录等信用问题都会影响企业获得贷款的成功率。因为企业法人的信誉有问题而被否单的案例还不少,占失败案例的20%左右。

三.信息不对称

各个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调查、审查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规定,在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等众多的环节中,信用评估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信息不对称主要是 指企业家对融资市场不了解,有的企业家对于银行的贷款政策、利率等都不清晰,甚至不知道分期付款偿还形式。此外还存在企业是否了解银行,银行是否了解企业 等核心问题。

四.会计账本混乱

14.企业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篇十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集团化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现金流量控制为重点的集团内资金统一调控管理体系,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团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决策机构及职能

1、公司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总裁

副主任委员:公司财务副总裁

委员:公司营销副总裁、生产副总裁、投资发展副总裁

成员: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负责人、销售分公司负责人、物资分公司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计划发展部负责人、财务经理

2、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审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审定资金预算、月度资金计划;审定筹融资方案;统一调度资金;检查、考核资金预算、计划执行结果;动态监控公司现金流量,控制财务风险。

3、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为月度例会。

第四条 执行机构及职能

1、财务中心资金部:

履行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主要负责执行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拟订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统筹规划公司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组织资金管 理委员会月度会议;向各公司下达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审批各公司资金周报表,负责各公司资金调拨;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各公司资金管理工 作;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公司月度、季度、资金执行情况表及资金管理工作报告;对各公司资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见与建议。

2、财务经理:

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各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初审上报各公司资金预算、季度资金预测、月度资金计划、资金周报表、资金日报表等相关资料;参与 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组织实施各公司经批准的筹资方案;督促落实各公司收入计划;具体落实财务中心资金部资金调度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权限设定审签各公 司支付业务;提交所辖区域月度、季度、资金运行报告。

第三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公司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调控。各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资金预算,经财务经理初审,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复审并汇总呈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审批程序如下图:

1、资金预算

各公司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资金预算,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资金预算草案,待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正式资金预算。

2、季度资金预测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资金预算,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季度资金预测。

3、月度资金计划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资金预算,结合季度资金预测,编制月度资金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对于单笔支付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计划,须列明详细支付单位名称和金额。应付材料款、代垫运杂费、工程尾款支付计划明细表随同月度资金计划一同报资金部。

销售公司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及各直管公司提报下月货款回笼计划。工程部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以及相关的各分子公司提报下月工程款支付计划。

4、资金周报表各公司应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编制资金周报表,于每周六上午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5、资金日报表各公司应按时编制资金日报表,于每日上午9点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月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情况表,于次月3号前随同次月月度资金计划一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四章 筹资管理

第七条 各公司需新增借款,必须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各公司无权自行向外借款。

第八条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1、各公司经批准的新建项目,须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时,应纳入资金预算,并专项申请报批。

2、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负责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合同的洽谈。所辖公司的财务经理亦参与合同洽谈。

3、申请贷款的各公司应配合财务中心资金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贷款所需相关资料。

4、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 流动资金借款

1、流动资金借款计划纳入资金预算。

2、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只能向财务中心资金部申请借款。

3、财务中心资金部收到申请后,将优先考虑在公司内进行资金调剂。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向申请借款的公司调拨资金。严禁各公司自行拆借资金。

4、公司内资金不足时,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财务中心资金部将组织向金融机构借款。

5、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条 担保与抵押担保与抵押必须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1、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以资产抵押方式为主。

2、各公司经批准的银行借款资产抵押方案,必须经财务经理初审,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定后方可实施。

3、各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1、各公司资金收入均应纳入资金预算。

2、各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新开账户的公司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3、销售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销售公司及所属各市场部不得开设账户留存货款。

4、经批准的各公司月度资金计划,涉及各公司间调拨资金的,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签发“资金调拨单”,经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各公司必须确保资金2日内到账。

5、各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入账。收款单录入时间与账务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公司及各公司所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合同办理结算,并及时挂账。无论是公司总部还是各分子公司的款项支付,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信守合同的原则,必须坚持按均衡支付率办理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支付不存在法律纠纷。

1、总部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核后,2、各公司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各公司计财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各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各公司执行经理审核后,报各公司计财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3、支付建议计划必须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应付、本年已付、期末余额、支付率、财务支付建议计划、主管部门调整计划、调整原

因说明”项目。

4、对于批准计划未执行的,需在月度资金运行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在次月计划中滚动安排。

5、各项税款、利息费用等支付必须按规定填制付款凭单,由财务经理签批后方可支付。税款缴纳原则上不得超出应交税金期末余额,确需预交税款或支付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营业外支出,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支付。

6、其他未尽的支付事项,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7、各公司日常资金支付,应依据明细资金计划办理。审批权限设定如下: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业务,必须报经财务经理签字后方可安排支付。财务经理不在现场时,可序时电传审签支付,然后补签原件。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内,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业务,经财务经理授权后,可按规定程序支付。

8、原则上不得计划外付款。但因各公司生产经营临时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计划外支付时,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①单笔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全月不超过3笔。

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全月不超过2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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