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补偿条例(精选3篇)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篇一
伤残赔偿金为: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本人23个月工资,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有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上一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计算,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有社保支付。
2010年河南省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3(元),月平均工资2525.25(元),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一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计算,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有单位支付。
2010年河南省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3(元),月平均工资2525.25(元),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19109(元)×20(倍)=382180(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011年5月11日洛阳晚报A15《我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应达标准(每人每月的标准)(表1): 2011年5月11日洛阳晚报A15《我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应达标准(每人每月的标准)(表1):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伤残津贴:1200元;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10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90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
其他亲属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2010年全国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7147元。2010年国家赔偿金:142.33元/日。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分析 篇二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2、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3、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4、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5、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6、加大了强制力度。
我觉得其中的两大亮点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挑战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旧《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取消了原来授权各省自行决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另外还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规定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群体,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业的特殊性,按照原来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吸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条例》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可见,新法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单位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新《条例》立法的最大亮点。不仅体现在立法内容上,也体现在立法形式上。
关注新《条例》的朋友们都应该有所了解,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规定是在草案中被删掉的。但是广大职工与社会民意都反对废除这一规定,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专门召开过专家意见会,就是否保留这一规定征求专家的意见。现在的这一规定,回应民意期待,堪称立法民主的代表作,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从立法内容来说,新《条例》将原来作出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变化主要体现了“一进一出,公平合理”的立法理念。
第一,解决了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问题,将原来的本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适当减轻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另一方面又将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一进一出,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的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这一修改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随着交通工具种类日益增多,员工上下班途中的风险不仅限于机动车事故,也包括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因此,将后者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也纳入到工伤认定的范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第三,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需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这是对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选择回归,也解决了历时已久的是否应当将“无证驾驶”等诸如此类的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争论,更重要的是体现了鼓励遵守交通法规的道德价值取向。
另外,新《条例》修改后,工伤认定的排除范围缩小,将原来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实际上等于是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职工有过失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也同样可以享有工伤保险权益。
3.贵州省工伤补偿条例 篇三
解密一: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展了主体。
修改后的条例在原先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立法本意来说,当然也包括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是否有城镇户口),简单地说只要是存有劳动关系的即需交纳工伤保险。
解密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将原本简单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补充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随着交通的发展,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也屡见不鲜,比如电动车、燃气助动车撞人等,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更是一度成为工伤事故领域人们关注的焦点。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如地铁等交通工具及轮渡、火车等都纳入了赔偿范围;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此条也解决了旧条例下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的疑问,这个限定意味着上下班受到机动车伤害不一定都算工伤。这样规定也是提醒企业需更重视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加强进行日常上下班安全教育、在日常工作指南或规章制度中注明相关提示语。
解密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新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说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诉至法院。一般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30天加上工伤事故的审核期限10天。这一算下来,要40天的时间才能让工伤职工获得结论。对于那些急需医疗、救助的受伤职工来说,等待时间显得十分漫长;对企业来说,相应所需付出的物力人力成本也因时间的拖延而不断的增加。国家本着保护劳动者的立场,此处的修改为劳动者在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上作了大大地简化,侧面提醒企业应重视员工的工作安全,在员工受到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说,尽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能缩短停工留薪期的计算,减少企业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的支付。
解密四: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减少参保企业的工伤待遇成本。
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采取分担机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而修改后则
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伙食补助费、一些交通食宿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即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原用人单位支付的6项中的3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即可。针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工伤职工,将停发伤残津贴,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样进一步规范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在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的同时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相应提高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最新颖的项目修改是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该项目主要用于企业对员工进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防范等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但不允许用于投资运营等挪作其他用途。现在全国部分地区早在新工伤条例颁布前就有在适用,如广东省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浙江省的具体适用方法仍需等待细则的出台,我们智仁律师事务所在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及研究方面始终都很积极地进行。
解密五:提高了一次性工亡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同时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旧工伤条例按等级增加了1至3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命同价”的标准,由“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了之前因统筹地区限制而造成的“同命异价”的现象,无论经济发展程度、地区、工作岗位等因素,工亡补助金是全国一样的。我们以计算一个发生在2010年的一次工亡事故作为比较,原规定下按2009年某一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我们假设某一经济发展程度中等偏上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乘以60个月为120000元;而按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年为基数乘以20倍则为34万,几乎翻至3倍。但不用企业紧张的是上述两项费用在实际发生工伤或工亡事故后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可见国家在法律中提醒企业家们,缴纳工伤保险是多么的重要。
同时新条例规定,若未参保的,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金额均转由企业自行承担;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无论我们企业是否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均应按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包括在上文有提到“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也转由用人单位支付,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里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项目也往往是较大的。为了有效的防范这一方面的风险,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就应该积极地为新进单位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也特别建议企业重视对需要经常外调或外派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认真签订相关的外调或外派协议或加保其他商业意外保险。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尤其是经营具有危险性行业的企业,一些高危性岗位如建筑工地员工、机械车间操作工更要注意避免此类特殊岗位上隐性自残状况的发生,虽自残或自杀不能被认定工伤,但判定是否是自残或自杀也是较困难的。
解密六:进一步维护工伤职工权益。
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新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更是体现了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1、工伤保险待遇不再因犯罪而停止,即对于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职工不会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直系亲属”的描述全部由“近亲属”取代;
3、破产中的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再优先;
4、明确将工伤认定结论纳入司法审查范畴。
针对上述风险,企业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一定要完善用工制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要因小失大,省小钱、花大钱,谨慎使用不愿意在用工单位缴纳保险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全部承担,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报到却未交社保的,对不满一个月的员工,不参加保险通常是没有大问题的,但需要注意的就是工伤的问题,因为只要实际形成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伤害都有可能被认定工伤,即使还未正式签订合同或办理工伤保险,对刚来工作的员工但至少要向社保部门提交缴保名单,这样,即使被认定工伤,也能享受工伤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为企业分担掉部分风险损失;不然,在新政策下,被认定工伤后企业将承担工伤员工全部的工伤待遇项目费用。同时,提醒用人单位,自2011年起工伤可以进行补缴,但须付相应的滞纳金。
二是企业设立风险基金,尤其是工伤事故频发,风险大的企业设立风险基金增强企业抗风险的能力;社会保险与商业意外险向结合,既提高了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凝聚力,又增加了员工福利,可谓一举两得。
三是建立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该制度就是一种有关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化制度,主要包括:
1、工伤报告程序:当工伤发生时,所在部门应立即施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通知人事部,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小时,有延迟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及直接上司承担责任,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须第一时间报警;行政安全人员负责工伤事故承包、评残、医疗费用报销、离职补助结算等;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提交《工伤事故调查与整改报告》,报告上必须写清楚受伤的时间、受伤原因及经过,受伤部位及伤情程序,改善措施等。
2、工伤的医治规定:例如实行定点治疗,指定工伤医治医院,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配合安排相关工作;规定相关因受伤严重而须转院的审批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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