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精选10篇)
1.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申请人
第一条 乙方申请各类服务时,应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向银行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实名办理各项业务,代理他人开户的,还需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条 乙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乙方须及时到甲方办理更改手续。对于乙方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或更改、通知不及时造成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等风险和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条 乙方办理通存通兑或结算功能的账户,必须设置交易密码。乙方收到预留密码的账户时应当面确认资金凭证(存折/存单/借记卡/债券托管账户卡)完整无损,并及时更改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资金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以乙方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意愿)亲自办理。
第四条 存款凭证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乙方应尽快向甲方申请挂失,若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由乙方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密码挂失不允许代办。
第五条 大额现金的存取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储蓄存单、存折未经签发银行核押,不得出质。
第七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账户:并向甲方申请办理资金账户相关的结算、综合服务业务,乙方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一)甲方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等监管规定及业务规章提供账户服务:
1、甲方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为乙方服务。
2、甲方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乙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3、储蓄账户只具有现金存取款和本人账户之间的转账功能,结算账户具有转账、汇兑、代发工资、代扣款、投资支付等结算功能。开立借记卡(含关联活期账户)账户、信用卡账户和个人支票账户视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4、申请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约定转存服务后,表示乙方已阅读并同意委托甲方按《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约定转存服务客户须知》中的条款办理业务。
(二)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中国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零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提供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服务:
1、甲方以买卖双边报价、自营方式与乙方进行债券买卖;甲方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公布债券买卖价格,风险由乙方自己承担。办理柜台债券申购、买卖交易时,乙方应认真审核《买入申请书》或《卖出申请书》打印的记录,同意成交须签名确认,签名后该交易即不可撤消。
2、甲方为乙方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债券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通过营业网点发售债券和代理兑付债券本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暂未开办);办理债券托管账户挂失业务;办理更改客户资料业务。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中央结算公司的复核系统初始查询密码应及时进行修改。遗忘密码时,应及时到开办柜台债券交易的网点办理申请恢复初始查询密码手续,办理时乙方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借记卡和托管账号。
4、甲方为乙方办理转托管业务时,所涉及的两个托管账户持有人必须同为乙方,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5、甲方为乙方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乙方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赠予公证书或合法继承证明等,甲方依法办理。
6、甲方在规定的柜台债券交易营业时间内为乙方办理债券交易业务。办理债券的申购、上市流通、转托管等各种业务类型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公告执行。
7、甲方如出现某种债券临时不足,可暂停该债券卖出交易,但补充债券额度后,应尽快恢复卖出交易,无正当理由不得暂停交易。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等部门依法冻结乙方托管账户、资金账户,乙方须待禁令解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甲方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交易服务
1、甲方为乙方开立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提供债券托管账户卡,并办理债券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乙方应指定一个本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包括借记卡、凭密码支取的普通活期存折或活期一本通存折)作为资金账户。
2、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资金账户为乙方办理与储蓄国债相关的资金清算;
3、甲方代理销售储蓄国债;为乙方办理储蓄国债提前兑付;办理固定利率变动期限储蓄国债终止投资;办理储蓄国债的付息和还本付息。
4、甲方提供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详细记录乙方办理的各项储蓄国债业务,并提供该托管账户本的挂失、补登服务;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及存取款凭证,仅供乙方查询、核对储蓄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账务时使用。
5、甲方为乙方办理非交易过户(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更改客户资料、开立财产证明、打印国债业务对账单、查询各类国债信息等服务时,须持转出方资金账户及密码到甲方办理。此外,乙方办理非交易过户时,还应提交非交易过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托管账户号,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赠予公证书或合法继承证明等材料。
(四)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相关业务规则及通行的金融惯例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1、“电子银行”服务: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网络或电子终端渠道所享受到的中国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客户安全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动态口令”:又称动态密码,是在客户登录时依据客户私人身份信息并引入不确定因素产生随机变化的口令,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乙方以注册卡号、用户名、客户安全证书或动态口令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中国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投资、理财和支付结算等请求。
2、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电子银行,完全接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并遵守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乙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注销手续。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银行的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乙方的注册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同意后,乙方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甲方相关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等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为乙方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投资、理财、支付结算等服务项目,具体内容以甲方电子银行所提供的功能选项为准。甲方提供的服务受乙方开立电子银行服务的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乙方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甲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4、乙方应通过甲方所提供的合法途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为:95566、网上银行为http://,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应直接登录甲方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有权对本行提供的电子银行登录途径进行变更,甲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乙方使用甲方电子银行时,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各类相关密码、银行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及客户安全证书等信息,并对通过上述信息完成的电子银行交易负责,以乙方上述信息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意愿)亲自办理。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操作的必要咨询,受理相关建议或意见,但对于乙方关于电子设备使用基础知识和技巧的咨询可不做回答。咨询和投诉渠道为拨打甲方客服电话“ 95566”、登录甲方网站或到甲方各营业网点。
6、甲方应当保障电子银行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乙方已完全了解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是甲方应用网络和电子终端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在甲方履行上述合理义务的前提下,一切在甲方控制以外有关系统、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讯息未能适时传达,或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以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电子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乙方应自行采取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7、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交易指令一经确认,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甲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乙方的交易情况,均以甲方电脑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甲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8、甲方有权规定、更改电子银行日常服务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在每日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交易指令,甲方将视为下一营业日收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户并申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每日截止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服务时间内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甲方有权规定并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及每日累计交易金额。上述服务时间、截止时间及交易限额的调整,甲方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9、甲方有权基于预防电子银行欺诈目的或外部有权机构的要求监控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以及交易。
10、属甲方工作差错并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赔偿。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提交的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乙方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发出的交易指令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况;
5)乙方未能正确依据甲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各类业务规则、提示、服务说明进行操作; 6)指令的执行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当局的要求;
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原因。
11、乙方利用甲方网上银行进行外汇、黄金、国债、基金、证券等投资理财交易应同意与甲方在网上签署网上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乙方应充分认识到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投资类业务的风险,并对其电子银行投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12、为方便乙方的电子银行交易,甲方从第三方获取一些金融信息,并通过甲方网站和网上银行系统等提供给乙方,但对从第三方获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根据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提供代缴费服务:
1、乙方授权甲方通过个人结算账户自动转账支付各类申请的缴费项目。
2、甲方在取得乙方授权书后,在相关单位认可的缴费期限内,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付费金额在乙方账户内扣缴相关费用。
3、同一账户如授权支付多项费用时,由甲方按收到收费单位扣款通知和内部工作流程的先后秩序决定扣款顺序。
4、乙方应在账户内保持足够的可用余额(可用余额=存款金额-未达账金额)以备支付,当账户余额不足,甲方不予扣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5、凡处于冻结、止付、挂失、销卡等非正常状态的账户,甲方中止其自动扣款缴费业务。
6、乙方因个人情况变化,如地址变更、账户挂失、缴费信息变更、账号变更等,又未能及时终止或变更授权,造成自动扣款差错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7、乙方对自动扣账存在疑问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收费单位或甲方查询。
第八条 收费标准
(一)甲方收费标准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有权按收费标准收取或自动扣划相关费用。对符合甲方小额账户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乙方填写申请表格并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后,即表示接受该标准和收费方式,如乙方未按时支付或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二)甲方有权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进行调整或修改,并按规定,将上述调整和修改以适宜方式(网点公告、网站公告、媒体公告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告,不再逐一通知乙方。公告期满后,乙方办理各项业务须按调整或修改后的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和周期支付费用。
(三)如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服务,则本协议第七条中相应服务的条款自申请生效之日起同时终止执行,甲方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对账及错误处理
(一)乙方应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乙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甲方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或交易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涉及信用卡交易的则需于交易次月收妥信用卡对账单以做核对。
(二)发生未登折业务时,账户实际金额及交易情况以甲方记账为准。甲方有权定期对未登折交易记录的打印信息做并笔处理,实际发生的未登折明细记录可至甲方柜台办理查询。
(三)乙方的债券托管账户是用于记载乙方所拥有的债券数额的账户,所载余额以中央结算公司复核后的账户余额为准,但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甲方账务有误的除外。
(四)乙方在确信本人电子银行交易指令错误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明确说明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和交易金额等情况。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如甲方认为错误并未发生,应在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并做出解释。如甲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甲方原因,应在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如遇复杂情况,甲方应在上述期限内进行首次告知,并争取尽早完成相关处理工作。
第十条 销户或业务终止
(一)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个人结算账户如为国债托管账户、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第三方存管交易账户的资金账户,不得在服务账户销户前关闭资金账户。如因注销资金账户造成红利资金、赎回资金、到期返还资金无法入账,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对于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个人银行账户,不需另行通知,甲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销户。甲方向乙方付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等不属于该条所述“收付活动”。储蓄国债账户连续5年余额为零,甲方有权予以注销。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恶意攻击甲方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或者乙方涉嫌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风险控制等相关因素,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所发生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四)乙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的,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信息保密
(一)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乙方的申请信息和账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在本合约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甲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乙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甲方除以下情况,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
1、为履行本合约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
2、经客户同意或授权的。
3、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或根据司法、行政机构等有权机构要求的。
4、出于公共利益的。
5、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更好服务之目的,与承担保密义务之第三方开展服务合作的。
6、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
第十二条 业务变更
甲方具有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甲方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和其他甲方相关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甲方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一般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电子渠道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乙方,若乙方拒绝此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注销甲方相关银行服务,若乙方在公告的业务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即视为乙方接纳该变更或修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前述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发布并不时更新的相关业务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所填具的书面申请资料及使用甲方服务所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的行为确认,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网上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自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系统中完成注册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已就本协议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甲方已向乙方就本协议内容进行了全面、准确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协议内容并自愿遵照执行上述约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行风险提示
近期,有不法分子通过短信、电话、邮件、广告和即时聊天工具等渠道发布诈骗信息,冒充公安、司法、银行和亲友等要求您签约网上银行。如您开通网上银行的原因与以下原因相同或类似,意味着您可能被骗,请仔细阅读以下条目:
1、告知您的银行卡或账户信息被盗或泄露,且被人冒用后产生大量费用,需要签约我行网上银行,以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或进行网上资金监控。
2、告知您购买彩票、赌球或参与各种抽奖活动中奖了,需签约网上银行,以获取奖金或下注。
3、告知您电话欠费且数额巨大,已经涉嫌洗钱,需开通网上银行以进行反洗钱监控。
4、参与各种利润丰厚的投资项目,目前正在筹资阶段,可为您办理银行无抵押或无担保贷款,需开通网上银行以进行验资。
5、为您办理透支额度较高的信用卡,或为修复您的个人信用,需办理网上银行以进行个人信用评估。
6、以提供来料加工、代为养殖、代为看管等在家上班工作为由,需签约我行网上银行以便发放工资或预存各种保证金。
7、卖方组织团购各种非法走私商品、海关罚没商品和出口次等品等低价商品,为获得团购资格,需您开通网上银行以缴纳保证金。
8、卖方组织网上拍卖各种名画、珠宝、古董、数码产品等低价、紧俏商品,为获得拍卖资格,需要你开通网上银行以缴付保证金。
9、为使用电子避税系统进行个人避税,需要您签约我行网上银行。
10、自称国内外各种医保、低保、意外保险等社会救助机构,需要您办理我行网上银行,以发放救助金。
11、进行网上传销活动,需办理我行网上银行以获得传销收益或监控传销成果等。
请您仔细阅读以上欺诈类型,确认本人签约网上银行均不因为以上相同或类似原因,并注意以下安全操作提醒:
1、您签约我行网上银行后,将可以进行转账、汇款、支付等资金转移类交易。
2、在任何情况下,我行及公安、司法、人行、银监会等单位都不会向您索要网银用户名、网银登录密码及动态口令,请不要轻信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要求您办理网银或通过网银划转资金的来电或短信。
3、切勿在网上银行签约时留下非本人的电话,确保本人提供的个人及联系方式确为本人真实信息。
4、为更好保障您的资金安全,建议您使用我行网银“中银E信”服务,设置短信通知服务,以便及时掌握您的网银账户资金动向。
5、当收到包含账号、户名等信息的短信或来电号码来源不明时,请提高警惕,并与收款人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银行转账,防止将资金误转入不法分子账户。
6、不要轻信任何与我行客户服务电话95566相似的来电或短信提供的信息。如对信息内容存有疑问,请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6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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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二
一、银行账户管理现状
2009年北京市实有单位银行账户数量98.67万户, 新开20.31万户, 比2008年下降0.92%, 注销账户10.72万户, 增长10.76万户。账户流动2万户, 有三成是国有银行流向小商业银行, 有五成是流向国有商业银行, 最大的迁入行分别是工行、交通、招商、浦东、光大。对于以前以利润为主的考核体系来说, 账户数量并不是重要指标, 但随着业务的发展, 重点大客户毕竟数量有限, 发展中、小企业客户越来越成为各家银行工作的重点了。
二、原因分析:以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例。
1、新开账户情况分析:阻碍账户数量新增的主要原因可以从客户和银行内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客户方面:
(1) 灵活性较差:作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各项制度管理较为严格, 不如小商业银行灵活, 例如开立账户、取现金等方面。
(2) 办理业务时间较长:该行无论对公、对私业务受理量都非常大, 而某些业务处理时间较长 (例如外汇、零余额等特殊业务) , 造成客户等候时间增加。
其次是银行内部原因方面:
(1) 由于考核指标的压力, 主要是对账率的要求, 使各行在开户时不得不进行把关; (2) 开户手续繁琐, 造成办理速度减慢; (3) 支行开户积极性不高。由于开户情况与考核指标不挂钩, 考虑到账户开立越多可能越难管理, 又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 会计人员积极性不高。
2、账户撤销原因分析:
(1) 服务不够:对于中小型客户无客户经理维护, 尤其是中型客户, 未得到预期的超值服务, 有受冷落的感觉。这与该行一向实行的服务策略有关, 对于中小客户全部靠会计柜台的普通服务, 而此类客户在中小银行可能会按大客户对待。
(2) 由于北京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 经济活跃度非常高, 单位注册和撤销频率相对较高, 因此单位撤销或内部调整原因销户的也占一定比例。
(3) 北京地区跨度大, 客户的流动性非常大, 距离远近也成为客户选择银行的重要因素, 因此单位搬迁, 路途变远也成为占比较大的因素。
(4) 由于多头开户, 单位的选择性增加, 在服务上达不到客户要求时, 会造成部分账户使用频率不高或长期不使用, 睡眠户增多。
3、睡眠户产生的原因:
(1) 无法联系:转睡眠的大部分账户主要是联系不到的单位, 多为小企业。
(2) 重视程度不够:在转睡眠的账户中也不乏有知名企业的身影, 或是他们的下属子公司, 这种情况多为支行重视程度不够或客户经理调整后无人管理, 就造成大客户、甚至余额有百万元以上的账户转入睡眠。
(3) 睡眠后缺乏管理:在账户睡眠后, 基本没有银行人员主动与客户联系要求其恢复使用, 因此都是处在被动的状态。
三、加强账户管理的几点建议
作为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本身就在市场竞争中占有天然优势, 网点分布广、社会影响大、市场效应好等, 这些特点吸引了很多企业, 但是也对银行的账户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 在开户、账户维护以及睡眠户管理等方面的传统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竞争环境。为了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深度挖掘客户潜力,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做好中小客户的管理。
1、转变观念——扭转员工意识:
转变会计人员观念, 让他们懂得要从每一户上挣效益, 效益要直接与员工挂钩。
2、抓源头——开户:
只有开立了账户才有营销的机会, 因此首先要抓住开户环节。若能出台相应政策提高网点的开户积极性, 就会很快得到改善。
3、重管理——账户日常维护:
只有充分挖掘每个账户的潜在资源, 赚取最大收益, 才能达到占领市场份额的终极目标。可以从人人管账户、建立账户监测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 达到有效地管理账户的目的。
4、堵漏洞——减少销户:
(1) 提供行内再开户优惠条件。
(2) 推荐产品, 服务客户。比如通存通兑业务对于距离较远的客户就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即能留住客户, 又能方便客户就近办理业务。
5、追踪到底——睡眠户跟踪管理,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1) 确认环节。除了外勤确认外, 会计也应二次筛选和确认。
(2) 建立考核机制。可以给予一定的转睡眠户比率, 超过该比率的就要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反之对于活跃度高、账户管理有效的要给予奖励。
(3) 细化管理。目前银行对睡眠户管理很少,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管理:
1) 按余额进行分类, 比如1万元以上的, 由客户经理上门查找, 争取联系到客户。
2) 客户联系方式中, 固定电话是最容易变更的, 建议增加手机、网络邮箱等联系方式, 系统可以对转睡眠户集体发邮件或短信进行提示。
3) 在系统中增加标识, 凡是在同一家银行有睡眠户的单位客户信息内就会有提示 (与客户编号挂钩) , 这样当单位在其他行内网点开户时就能发现其在该行还有睡眠账户, 提示其可激活或销户。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各类商业银行纷纷涌出瓜分市场的形势下, 如何稳住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已经成为现在银行管理的当务之急, 本人只是在有限范围内对银行的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粗浅分析和建议, 希望能更多地利用银行的网点优势和规模优势, 从全局考虑不让客户从银行流失出去, 避免在你争我夺中失去客户。
摘要:银行账户是银行运行的根本, 是银行服务的对象和主体。对于银行来说, 账户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位银行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 本文主要针对单位银行账户的有效管理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商业银行,账户管理
参考文献
[1]、谢刚;新系统运行后如何做好账户管理工作[J].金融会计2006年05期
3.银行是否乱收账户管理费 篇三
36岁的上海人李维迎(化名)前段时间手头正好宽裕了,就想给自己两年前办理的无担保贷款提前还贷,然而与妻子一合计,却发现银行给出的账户管理费比自己计算出来的数值多了一千多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提前还款发现两本账轧不拢
2008年7月,做服装生意的李维迎正好有批货款没有按时到账,造成手头上比较紧,然而不巧的是,几个月前他已经付了定金的新车此时却恰好到货了,由于一时半会凑不齐购车款,于是他就想去找银行“通融”一下。考虑到贷款金额不大,于是他就选择了办理程序简便速度较快的花旗银行“幸福时贷”个人无担保贷款。
在《贷款申请表》中双方约定,李维迎向花旗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33000元整,实际贷款金额以银行审核金额为准(后银行实际审核金额为275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利息按年利率7.7%计算,同时约定“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银行没有把我申请的金额全部批下来,后来我又临时问我朋友借了几千块钱,买车的钱就凑齐了。”李维迎对记者说到。
2009年6月,李维迎手头资金宽裕了,一时又找不出太好的投资渠道,便想到了提前还贷。“我生意上事情多,就让我妻子去处理提前还贷的事,她就打电话给银行的人,想知道具体要还多少钱,我们一次性全还清。谁知道银行给出的数字比我们自己算出来的多了1600多元,当时就纳闷了。然后我妻子就问你们这是怎么算的,希望能给我们看看还款金额的构成和计算方法,但打了几次电话去问,可一直都没回音。”李维迎无奈地表示。
计算方法不同结果大相径庭
为了搞清真相,一个月后,李维迎就和妻子一同到花旗银行柜台咨询。这才搞明白,原来银行的账本和李维迎心中的账本一直“轧不拢”的原因是双方对本金的认定标准不同——银行方面始终按照贷款总额27500元的基数来计算管理费,而李维迎则是按照“每期剩余本金”计算管理费的,于是才会“多”出1000多元的贷款。
可在李维迎看来,既然自己之前每月已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那管理费就应该按照还没有偿还的剩余本金来计算。既然叫账户管理费,那收取的当然是账户里实际金额来计算的,存款账户管理费就应该按照账户里的实际存款金额来算,贷款账户管理费就应该按照账户里的实际贷款金额来算。李维迎说:“要是始终按照当初签协议时的全部贷款本金来算的话,那我们已经还的钱算什么?这不是很不公平吗?”1000多元管理费虽然不多,但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李维迎还是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按他的计算方式退还多收的费用和利息。
银行有利证据证明客户“明知”
面对李维迎的“喊冤”,银行表示合同在账户管理费收取的表述上不存在“歧义”,贷款本金就是指“全部本金”,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对此是明知的,合同上“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这一重点部分,已通过划线并要求李先生签名署期的方式作了特别提示。同时,银行也指出,李先生已实际履行合同一年之久,始终没有对贷款本金的含义有任何不理解或者异议,由此可知李先生是知道上述计算方式的。
银行还指出,即便在签订合同时“误解”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但之后银行寄送给李先生的《放款通知书》中却明确写明“每月分期还款金额(含账户管理费)CNY1374.91”,一并寄送的《“幸福时贷”使用指南》也对贷款本金的含义予以了特别说明。
管理费不同于利息
法院认为,账户管理费是银行用于提供相关的账户管理服务,该服务内容不会因为贷款余额减少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商业银行收取贷款账户管理费是根据各自不同具体经济成本,通过特定的计算方式得出,只要借款人全部贷款尚未还清,该服务仍然持续。因此,账户管理费不同于利息,并非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进行计算,双方约定账户管理费不随贷款金额减少而减少,也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而根据《放款通知书》反映的内容来看,在银行发放贷款时,李先生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时是按照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来进行计算的。
因此法院驳回了李维迎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贷款前务必算清实际成本
陆剑平
目前我国不少老百姓可能已经知道有小额存款账户管理费的说法,却不知道贷款时银行还可能要收取贷款账户管理费。许多消费者会感到纳闷:我贷款不是已经交利息了吗?怎么还要收账户管理费呢?你到底“管”了什么呢?
其实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在国外非常普遍,像本案中李先生申请的贷款产品属于无担保短期消费贷款,收取账户管理费亦无不可。但这类收取账户管理费的金融产品在国内还比较新颖,因此普通百姓在选择购买、享用该类金融产品时,不仅要看到此类产品无需担保、方便快捷等积极方面,也要全面仔细了解产品所需要收取的各类费用以及详细的计算方式,
尤其是不能只关注利率是否优惠,还要注意有没有以账户管理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收取的其他费用。例如本案中李先生所获得的7.7%的贷款利率在无担保短期消费贷款中虽不算高,但这只是名义贷款成本,如果算上每年5.88%的账户管理费的话,实际贷款成本高达13.58%,显然不见得有多划算。
类似的情况还经常发生在车贷中,有些汽车贷款虽然号称零利率,却还需要你支付一定金额的手续费,因此消费者贷款前务必要算清不同贷款方式的实际贷款成本,便于自己进行全面衡量,从而选择最适合自身特点的消费贷款产品。
理财金手指:不可小觑管理费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收取消费贷款账户管理费的主要是外资银行。如花旗中国和渣打中国收取的“账户管理费”标准为每月贷款总额的0.49%,东亚中国则没有收取“账户管理费”一说,但收取“手续费”,标准为每月贷款总额的0.4%。名义不同,实质内容一样。
据了解,这笔费用客户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比如购买该行产品、开通该行账户等来抵消。除非碰上促销期,银行会对促销期间申请的客户免掉这项收费。所以切不能小看了这项收费,如果客户贷款10万元,3年还清,算下来等于每月要交400多元的费用。假设客户提前还款,银行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4.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核验身份信息。银行可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银行数据库、商业化数据库、其他银行账户信息等,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全方位构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验机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时,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信息。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银行在确保分支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将分支机构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数据库。银行应建立健全以存款人为中心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按照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等实现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统一查询和管理。对于存款人为非中国居民的,银行应按照存款人国籍(地区)进行标识并实现对非中国居民银行账户的分类查询和管理。
(五)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银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一)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二)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三)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1.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Ⅱ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银行不得通过绑定Ⅱ类户、Ⅲ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beps.394.001.01,见附件1)发起查询,被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见附件2)进行回复,回复期限不超过7天。当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时,被查询行应反馈“已开户为Ⅰ类户”、“已开户为Ⅱ类户”或“已开户为Ⅲ类户”。人民银行将对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中“账户状态”类型进行调整,删除“AS01已开户”,新增“AS07已开户为Ⅰ类户”、“AS08已开户为Ⅱ类户”、“AS09已开户为Ⅲ类户”、“AS10无此户”。相关调整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的,银行应据此完成行内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的更新工作。2.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应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并确认开户申请人是同名Ⅰ类户的所有人。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可在Ⅰ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Ⅲ类账户功能。3.银行应于2016年4月1日在系统中实现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同时,将银行账户区分方法和标识方法向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账户功能升级。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对于已在本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同一种类银行账户申请的,银行在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简易开户流程。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验。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二)代理开户业务管理。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四、强化银行内部管理
(一)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处理流程;加强对临柜人员、自助机具客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客服人员通过询问开户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等方式,严格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保障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假名银行账户。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1.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的限额。2.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其他要素验证支付指令的,银行应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限额。3.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日常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因素,在存款人设定的交易限额内确定交易风险提示额度,并对交易风险提示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三)本通知发布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Ⅰ类户管理;试点开立的其他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Ⅱ类户管理。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对通过自助机具、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核实。
(四)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开户,不得单纯以开户数量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投诉评估机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户投诉率而放松业务审核,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五、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
(一)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账户服务,满足存款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二)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可自行确定或调整免费转账限额,并向社会公告。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实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费的银行须将具体方案报送人民银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于未报告的银行和未实行免收费的业务,人民银行将不再对其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相应业务免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鼓励银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计提支付风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doc
2.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doc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2月25日
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答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银行账户实名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是金融账户实名制和经济活动的基础,是建设惩防体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2000年,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度。十五年来,为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银监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和部署,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专项治理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银行账户实名制体系基本建立,对于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惩治及预防腐败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实施情况仍不容乐观,实施环境有待改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等情况仍时有发生,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尚未完全形成,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明确银行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强化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个人经济活动的丰富多样,对银行账户服务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依托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银行账户,免除柜台排队的困扰;通过各类银行账户办理消费、公用事业缴费等小额支付,便利日常支付;部分特殊群体无法自行前往银行办理业务,希望银行提供安全、便捷的账户服务;支付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个性化,需要银行不断创新服务产品,更新服务理念,拓展银行账户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新型网络银行出现以及部分银行拟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引入银行账户开立环节等。这些不仅要求银行提升银行账户服务质量和效率,也需要中央银行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因此,《通知》以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和满足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结合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和银行账户服务创新需求,按照支持创新与加强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思路,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进银行账户服务五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请问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是什么?实名制,顾名思义,就是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银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二是银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三、为什么要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长期以来,银行主要通过网点柜台提供银行账户开户服务,监管部门的相关制度也围绕柜台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规范。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柜台开户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存款人多样化的需求,一些银行也陆续尝试依托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为存款人开立和使用账户提供了便利。由于不同渠道的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手段各异、开立的银行账户风险程度也不尽相同,《通知》要求银行在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一是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需要。与柜台开户相比,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等非柜面渠道开立银行账户,一方面,由于不亲见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手段相对较弱;另一方面,由于处于业务发展初期,身份信息核验方法有待检验,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有待评估。对非柜面渠道开户的管理依然要坚持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底线原则,不能因开户申请受理渠道的变化而弱化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审核,动摇银行账户实名制基础。因此,有必要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身份信息核验手段和方法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对各类账户进行差异化管理,通过管理手段不断督促银行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二是防范资金风险的需要。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等非柜面渠道开立银行账户,由于无法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开户意愿的核验难度较大,风险相对较高。近期,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渠道获取的他人身份证件,通过自助机具开立假名账户的事件。特别是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个人身份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如对非柜面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过多的功能,将加大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渠道假冒他人名义开户的可能性,对存款人资金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有必要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身份信息核验手段的强弱赋予相应的账户功能,切实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三是满足存款人差异化支付服务需求的需要。目前,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逐步呈现个性化、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对银行账户也提出了差异化的管理要求。例如,通过线上办理消费、公用事业费缴费等支付业务时,由于交易类型较单
一、交易金额相对较低,存款人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希望对该类银行账户进行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存款人也设定了线上交易的银行账户功能范围和交易限额。通过线下办理日常支付时,由于涉及范围比较广,交易类型相对复杂,存款人对此类银行账户的功能和交易金额要求较高。如不对银行账户进行有效区分,不仅无法满足存款人差异化的支付服务需求,还将增加存款人的银行账户管理成本。因此,有必要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有效满足存款人支付服务需求。综上,《通知》在坚守银行账户实名制底线的前提下,本着“改进账户服务、防范资金风险”的原则,要求银行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通过现场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全面的账户功能;对于通过非现场方式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有限的账户功能。
四、为什么允许代理开户?哪些情况下可以代理开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明确了存款人可以采取代理方式开立银行账户。实践中,存款人也存在代理开户、代办业务的现实需求:一是对于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银行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存款人所在单位代理开立;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存款人从事金融活动时,无法自行开立银行账户,需要以代理方式办理;三是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特殊群体,希望银行在提供银行账户服务时给予便利。这些均要求银行提供代理开户服务,提高账户服务的可获得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未形成明确、统一、全面的代理开户制度规定,导致银行在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时无所适从,有必要明确代理开户的相关要求。因此,为顺应存款人代理开户、代办业务的现实需求,有效指导银行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通知》明确了代理开户的主要情形: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银行账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存款人,可以代理开户。同时,对于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特殊群体,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代理办理。实际操作中,银行应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在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根据存款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代理开户的具体情形。
五、为什么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不能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银行利用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能否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确保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开立银行账户的关键。目前,我国尚无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基础标准,也没有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是,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原则,为探索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可行性,为未来制定相关标准积累经验,人民银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将其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六、存款人可以开立哪几类银行账户,具体功能是什么?各类银行账户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存款人可通过柜台、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存款人可通过Ⅱ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存款人可通过Ⅲ类户办理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Ⅱ类户与Ⅰ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Ⅲ类户与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对于通过柜面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存款人可开立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对于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的,存款人可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的,存款人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存款人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七、为什么要增设Ⅱ类户?近年来,银行纷纷加快创新步伐、变革开户方式,有的银行推出了直销银行业务,支持客户依托互联网开立具有特定功能的银行账户办理相关业务,账户资金均只能在绑定的同户名银行账户间封闭运行,功能仅限于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有的尝试探索依托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银行账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功能的服务。为有效满足银行创新需求,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在现有的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通知》允许银行为存款人开立Ⅱ类户,并对Ⅱ类户进行了规定:一是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户主要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他行同名的Ⅰ类户进行身份认证,支持该类户与其绑定的同名Ⅰ类户进行资金划转,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二是进一步拓展直销银行现有功能,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办理单日10000元以内的消费和公用事业缴费支付。
八、为什么要增设Ⅲ类户?在现有的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设Ⅲ类户,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随着移动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客户支付需求日益多样化,对支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银行推出了方便、快捷的小额免密支付服务,以便利其日常消费支付。二是由于Ⅰ类户和Ⅱ类户功能多、资金相对较大,如允许存款人通过上述账户办理免密支付等业务时,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存款人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不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因此,为有效满足社会公众方便、快捷的小额支付需求,促进银行支付服务进一步便捷化,提升账户风险隔离的有效性,《通知》从便利存款人开立及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允许银行为存款人开立Ⅲ类户,并对Ⅲ类户设置1000元账户资金限额,账户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业务,剩余资金原路返回同名Ⅰ类户。
九、为什么要对Ⅱ类户设置10000元单日支付限额、Ⅲ类户设置1000元账户余额?兼顾便捷性与安全性是中央银行制定政策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关注的重要因素。为有效满足存款人个性化、多元化的日常小额支付服务需求,便利存款人日常支付,《通知》进一步丰富了现有直销银行账户功能,除存放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功能外,还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及缴费支付。Ⅱ类户和Ⅲ类户满足了客户个性化需求和电子商务交易需要,具有适当灵活性和较强便利性。对Ⅱ类户设置10000元的单日支付限额、Ⅲ类户设置1000元的账户余额,主要考虑兼顾效率与安全,在满足客户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客户资金风险。由于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核实手段相对单一,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核验难度较大,不法分子利用此渠道假冒他人名义开户的风险相对较高。如不设置单日支付限额或限额过高,一旦发生不法分子冒名开户的风险事件,有可能给其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尤其是Ⅲ类户只需从客户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激活账户,验证与Ⅰ类户是同一开户申请人即可开立,风险相对较大,更应对其存款额度做出严格限制。因此,有必要设置限额,将资金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视银行服务及风险管理情况,对Ⅱ类户和Ⅲ类户的账户功能及限额进行优化和调整。
十、为什么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是中央银行为银行提供的一项服务便利。银行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是否向查询行反馈客户账户信息,与银行的切身利益、与他行的合作关系密切相关,属于各行的商业行为和市场化选择。因此,《通知》规定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
十一、为什么要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与柜台办理业务相比,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办理业务时,风险相对较大,不法分子也容易利用非柜面渠道骗取客户资金。因此,为维护存款人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通知》要求银行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通过非柜面渠道办理的业务进行限额管理,并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同时,为充分尊重客户的资金自主支配权,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
5.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五
2016年11月29日07:55 新京报
个人银行账户被分成I类、Ⅱ类和Ⅲ类,分析称新规对用户影响偏正面
12月1日起,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办法就将正式实施。
根据此前下发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个人银行账户被分成I类、Ⅱ类和Ⅲ类、同一个人同一银行仅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分类依据是什么?这项规定对老百姓(49.810, 0.18, 0.36%)有什么影响?新京报记者采访了银行、业内人士,对这项规定进行解读。
综合银行业人士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既有的存量账户暂时未受到使用限制,不过,有银行业人士表示,近期可能将提醒用户对不再需要的账户办理相关手续。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认为,央行即将实施的新政背景在于遏制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同时,限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次数,意在引导第三方支付回归到小额支付的性质上。银行账户
每人每银行限开一个Ⅰ类账户
存量账户暂不强制降级销户,将引导消费者梳理名下账户
新规要求,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再开户时,则只能是Ⅱ、Ⅲ类账户,不同类别的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
实际上,去年央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已经将个人开设银行账户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并已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有关政策,Ⅰ类户为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能够存款、投资理财、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Ⅱ、Ⅲ类户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其中Ⅱ类主要针对直销银行开户,Ⅲ类账户主要针对小额、免密、便捷的移动支付方式(诸如银联的闪付功能)。
工商银行(4.530, 0.01, 0.22%)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刘楠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新增账户而言:“12月1日起,客户已经在工行有Ⅰ类借记卡或者活期账户存折的话,他就不能新开一个Ⅰ类账户了。”
“实际上,对老百姓而言具体的影响不会特别大。”刘楠说,“比如消费者到银行来新开一个I类账户,系统可能就会提醒你已经有一个存量账户了,那相关的操作就可以用存量账户去操作,节省了相关的资源。”
“同时,这个《通知》也是引导客户对名下账户进行一个梳理,保障相关的资金安全。”刘楠说。
多位银行人士表示,对于存量账户,现在还没有强制的要求降级或者销户,但近期可能会分批分期提醒客户,抽时间到柜台对不需要的账户办理相关手续。异地取现
同一银行异地存取现、转账免费
多银行客服称尚未对手续费政策作出调整
由于规定每个人每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账户,新规同时取消了同一银行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的手续费用,并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对于上述免费的问题,新京报记者拨打了包括中国银行(3.500,-0.01,-0.28%)、工商银行、建设银行(5.640,-0.01,-0.18%)等在内的多家银行客服。
在同行异地转账上,中国银行一位客服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该行仍然执行原有规定,不清楚下月会否调整。同时他对记者指出,实际上今年以来该行就已经实行了比较优惠的费率,比如用中行北京的卡转账到浙江,两万元的金额,手续费在10元左右。
工行一位客服则明确表示,2016年12月31日0点起,将免收境内异地工行间人民币各渠道汇款手续费,但在取现方面未收到进一步通知。
在同行存取现手续费上,建设银行的客服对记者表示还没有收到相关通知,仍然保有原先的手续费政策。对于现有的政策,该行目前异地跨行自助设备(ATM机)取款每笔按2元+取款金额的1%收取,最低为4元(以网点公示价为准)。
此外,有多家银行从业人士对新京报记者指出,为了推广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实际上用户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费率要比在柜台优惠。其中,工商银行有关人士称,该行手机银行转账免费、没有金额限制。第三方支付
每人每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限开一个Ⅲ类账户
存量账户11月30日前完成清理,其余账户降低类别或撤并
新规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Ⅲ类账户主要针对小额、免密、便捷的移动支付方式,包括非接触支付方式,如银联的闪付等。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邹亚生认为,“很多用户都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张卡”,即将实施的新政对于普通用户而言不是不便,而是帮助。他表示,对于银行而言,新规将降低银行对账户的管理成本,同时,还将便于监管个人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限制开户数量将有效确保一人一账户,此举能够遏制洗钱、盗刷等违法行为,提高个人账户安全性。
根据要求,在新规实施前已开立多个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在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的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转账限额
新开账户须约定转账额度与笔数
存量账户转账暂不受影响,微信、支付宝单日转账限100笔
新规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用户在支付机构的转账笔数和限额将由用户和支付机构通过协议约定。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与对银行的要求类似,自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邹亚生认为,新规对账户间转账额度和笔数的限制,可能会对微商等经常使用网络转账的用户带来不便。
对此,腾讯集团有关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12月1日起,微信支付账户单日转账笔数上限调整为100次,同时也将根据用户交易风险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微信支付账户单日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要求执行,储蓄卡、信用卡限额每笔在3000元-5万元之间,各家银行有所不同。
支付宝有关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从12月起,支付宝账户单日转账笔数的上限为100笔。此外,支付宝账户单日的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要求执行。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篇六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资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款;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中国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7.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七
本实例实现一个简化了的银行储蓄账户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在银行的柜台上对客户办理活期储蓄业务。系统的需求陈述如下:
一个客户可以在多个银行中开设账户,一个客户也可在同一银行中开设多个不同的账户。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职员进行开户、存款、取款、转账、注销账户等活动。其中转账指客户将自己的某个账户上的钱款转入同一银行的不同账户(称为银行内转账)或转入不同银行的账户(称为银行间转账)。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账户管理及业务报表的生成。
1、结构化方法(传统建模方法)
结构化开发方法是现有的软件开发方法中最成熟,应用最广泛的方法,主要特点是快速、自然和方便。它强调开发方法的结构合理性以及所开发软件的结构合理性的软件开发方法。结构化开发方法提出了一组提高软件结构合理性的准则,如分解与抽象、模块独立性、信息隐蔽等。针对软件生存周期各个不同的阶段,它有结构化分析(SA)、结构化设计(SD)和结构化程序设计(SP)等方法。结构化设计方法是结构化开发方法的核心,与S A法,S D法密切联系,主要完成软件系统的总体结构设计。
结构化分析方法[2]给出一组帮助系统分析人员产生功能规约的原理与技术。它一般利用图形表达用户需求,使用的手段主要有数据流图、数据字典、结构化语言、判定表以及判定树等。结构化分析的步骤如下:(1)分析当前的情况,做出反映当前物理模型的DFD;(2)推导出等价的逻辑模型的DFD;(3)设计新的逻辑系统,生成数据字典和基元描述;(4)建立人机接口,提出可供选择的目标系统物理模型的DFD;(5)确定各种方案的成本和风险等级,据此对各种方案进行分析;(6)选择一种方案;(7)建立完整的需求规约。
结构化设计方法给出一组帮助设计人员在模块层次上区分设计质量的原理与技术。它通常与结构化分析方法衔接起来使用,以数据流图为基础得到软件的模块结构。S D方法尤其适用于变换型结构和事务型结构的目标系统。在设计过程中,它从整个程序的结构出发,利用模块结构图表述程序模块之间的关系。结构化设计的步骤如下:(1)评审和细化数据流图;(2)确定数据流图的类型;(3)把数据流图映射到软件模块结构,设计出模块结构的上层;(4)基于数据流图逐步分解高层模块,设计中下层模块;(5)对模块结构进行优化,得到更为合理的软件结构;(6)描述模块接口。
以下为银行储蓄账户管理系统的分层D F D图及系统S C图,见图1~4。
图5为银行储蓄账户管理系统SC图,图6为转账系统SC图。
2、面向对象方法(U M L建模方法)
面向对象的建模技术就是采用面向对象的概念对系统进行分析与建模,其设计的核心是对象的分析与设计。面向对象技术从组织结构上模拟客观世界,通过对构成客观世界的对象的抽象,给不同的对象赋予不同的属性和操作,把对象在系统中的活动特点描述出来,并将其映射到计算机系统中,通过抽象出来的对象之间的消息传递描述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使模拟系统与被模拟系统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运动规律,以完成对客观世界的模拟。
面向对象的建模技术将系统的属性映射为一组数据结构,将系统与外界的交互映射为一组操作,系统外部对系统的访问只能通过操作进行,这种描述更接近客观实际,有利于系统的集成。面向对象中的继承、聚集等机制可方便地对系统进行简化、分解和解耦,继承用于对系统进行纵向功能的划分,聚集则用于同层或横向功能的分解。因此,面向对象建模技术非常适用于大规模复杂系统的描述。
统一建模语言(UML)是用来对软件密集系统进行可视化建模的一种语言。U M L为面向对象开发系统的产品进行说明、可视化和编制文档的一种标准语言。U M L[3]是在开发阶段,说明,可视化,构建和书写一个面向对象软件密集系统的制品的开放方法。UML展现了一系列最佳工程实践,这些最佳实践在对大规模,复杂系统进行建模方面,特别是在软件架构层次已经被验证有效。
UML可以贯穿软件开发周期中的每一个阶段。U M L最适于数据建模,业务建模,对象建模,组件建模。U M L作为一种模型语言,它使开发人员专注于建立产品的模型和结构,而不是选用什么程序语言和算法实现。
图7~图8为银行储蓄账户管理系统的用况分析、用况图及活动图。
2.1识别执行者
客户: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人,负责输入密码
银行职员(客户代理):银行工作人员,代表客户进行储蓄业务的操作
银行职员(管理人员):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客户的储蓄业务更新账户
管理员:银行计算机的管理人员,负责账户的管理和业务报表的生成
2.2识别用况
从系统的需求陈述可知,银行职员(客户代理)需要系统提供开户、存款、取款、转账、注销账户等功能,这些功能都包含了校验密码的功能。系统管理员需要系统提供账户管理和报表生成功能。银行职员(管理人员)则参与了账户管理中的更新账户的功能。此外,转账功能可分为银行内转账和银行间转账,我们可将它们设计成三个用况,其中银行内转账用况和银行间转账用况都继承了基本转账用况。据此分析,得到该系统的用况图如图7所示。
2.3取款用况描述
用况名称:取款
参与的执行者:银行职员(客户代理)
前置条件:一个合法的银行职员(客户代理)已登录到该系统
事件流:基本路径:
1).当选择取款功能时用况开始;
2).当输入客户信息(姓名、账号等)后
a)如果客户信息与账户不一致,显示错误信息,可以重新输入或结束用况;
b)如果该账户被冻结(如因挂失而冻结),显示冻结信息并结束用况。
3).输入并校验密码
4).输入取款金额,如果该账户的余款小于取款金额,显示错误信息,要求重新输入;
5).打印取款单,交客户签字;
6).建立取款事件记录,更新账户信息;
7).打印存折,用况结束。
可选路径:
1).在第5步客户签字之前的任何时刻,客户可以取消本次取款,用况结束;
2).第3步校验密码时,如发现密码不一致,则重新输入密码,或用况结束。
后置条件:如果取款成功,客户账户中的余额被更新(减少),否则余额不变。
3、Petri网建模方法研究
Petri网[4]是一种系统的数学和图形的描述与分析工具。对于具有并发、异步、分布、不确定性和/或随机性的信息处理系统都可以利用这种工具构造出要开发的Petri网模型,然后对其进行分析,即可得到有关系统结构和动态行为方面的信息。
作为图形工具:可使用标记来模拟系统的状态行为和并发活动。
作为数学工具:可建立状态方程、代数方程以及系统行为的其他数学模型。
Petri网是由节点和有向弧组成的一种有向图。它有两类节点,一类称为库所(Place),另一类称为变迁(Transition),两类元素之间的连接用有向弧表示。Petri网中另一重要元素是令牌(token),代表系统的条件、资源、状态等。令牌在库所中的分布称为标识,用来描述网系统的状态,其中网的初始标识记为M0。
图9给出了客户开户业务处理过程Petri网模型,其中
P 1 1:表示客户准备填写资料;
P 1 2:表示填写好的资料;
P 1 3:表示资料提交后等待系统响应;
P 1 4:表示等待客户输入密码;
P 1 5:表示等待客户再次输入密码;
P16:表示准备判断两次输入密码的一致性;
P17:表示准备向账户库添加新账户;P18:表示准备打印存折;
P 1 9:表示完成存折打印,业务完成;
M P 1 1:表示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账图7系统的用况图号信息;
M P 1 2:表示向账户库发送的新账户信息;
T 1 1:表示客户填写资料;
T 1 2:表示客户提交资料;
T13:表示从账户管理系统获取新的账号;
T 1 4:表示客户输入密码;
T 1 5:表示客户再次输入密码;
T 1 6:表示判断密码为一致;
T 1 7:表示判断密码为不一致;
T 1 8:表示向账户库发送新账号;
T 1 9:表示打印存折;
初始标识M0(P11)=1,M0(MP11)=1;
仿真软件Petri Lab[5]:以Petri网基本理论为基础,用面向对象的思想,将库所、变迁和连接弧对象的“对象模型”和软件系统模型有机结合在一起,使用软件工程的方法,在W i n d o w s平台上实现了一个有着MDI图形操作界面的软件原型。该原型系统整合了模型输入和动态演示功能,使用它,用户可以很方便的输入一个P N模型,并可以对它进行编辑、修改、存盘;借助它的动态演示(仿真)功能,用户可以很容易地、直观地分析一个P N模型。本软件原型能够将一个P N模型的实际运行情况正确并且高效的演示出来,效果非常好。
借助于Petri Lab工具可以对Petri网模型进行很好的分析,还可以对模型进行仿真,在研究模型的过程中仿真是有效的检测方式,可以看到数据的流动过程(图10~图11)。
通过以上仿真试验,不管是单步运行还是整体运行,都可得出如下结论:
(1)从初始标志M0开始,总能达到终止标志Mn,模型具有可达性;
(2)可达图的任何节点中都没有大于1的数出现,从而得出该模型是有界的和安全的;
(3)可达图中不存在死锁,所以该模型具有活性。
4、三种方法的总结与比较
4.1结构化方法:
基本思想:在系统建立之前信息就能被充分理解。它要求严格划分开发阶段,用规范的方法与图表工具有步骤地来完成各阶段的工作,每个阶段都以规范的文档资料作为其成果,最终得到满足用户需要的系统。
优点:(1)逻辑设计与物理设计分开。(2)开发过程中形成一套规范化的文档,便于后期的修改和维护。
缺点:(1)开发周期长。(2)系统难以适应环境的变化。(3)开发过程复杂繁琐。
适用范围:该方法适用于一些组织相对稳定、业务处理过程规范、需求明确且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的大型复杂系统的开发。当软件项目较小、系统分析员能力足够高的时候,结构化方法能快速的找到最简洁、高效率的逻辑模型。结构化方法对复杂问题的帮助有限。但结构化方法有助于使用面向分析方法的系统分析员确认系统最初的高阶模型。
4.2面向对象方法:
面向对象围绕现实世界的概念来组织模块,采用对象描述问题空间的实体。面向对象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分解成多个能够完成独立功能的对象(类),然后把这些对象组合起来去完成这个复杂的问题。采用面向对象模式就像在流水线上工作,我们最终只需将多个零部件(已设计好的对象)按照一定关系组合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这样使得软件开发更有效率。它提供了一种方便的、可持续观测和扩展系统的机制。面向对象抽象出的对象是健壮的、可控制和容易维护的。
面向对象建模技术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对建模后的系统缺乏有效的分析和验证手段。由于面向对象模型是一种非形式化的建模方法,其模型是基于图形表示的,因此对模型的分析和正确性验证缺乏有力的数学工具。
(2)许多基本概念的定义不精确。面向对象模型中的许多概念贴近自然、易于理解,因此其抽象性和准确性不够。
4.3Petri网方法:
Petri网是一种可用图形表示的组合模型,具有直观、易懂和易用的优点,对描述和分析并发现象有独到的优越之处。同时,Petri网又是严格定义的数学对象,借助于数学开发的Petri网分析方法和技术即可用于静态的结构分析,又可用于动态的行为分析。基于Petri网的建模技术可用于模拟带有并发性、异步性、分布式、非确定性、并行性等特性的系统,已成为目前最有前途的建模工具。
Petri网建模技术同样有其不足之处[6],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无输入与输出的封闭系统。Petri网对外没有明确的输入与输出,它的动态行为是由其内部状态各种可能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间的关系刻画的。实际上,一个实际问题的各个系统都是相互联系的,不会是一个没有输入和输出的封闭系统。
(2)状态空间的“爆炸”问题。一个含有m个状态元素的Petri网模型的状态空间有2 m个状态,即状态空间随着状态元素的增加呈指数增长。实际中有20个状态元素的系统也许不算太复杂,但对于220这样庞大的状态空间来说,试图通过分析其可达树来研究其性质几乎是不可能的。
结论:三种方法不是对立的,没有谁先进谁过时之说,很难进行优劣比较,可在项目中结合使用。恰当的运用方法解决问题才是关键。在运用时应关注运用方法的成本和价值。
5、结束语
本文完成了一些工作,证明了同一系统建模方法的多样性,但由于学识水平有限、经验不足,论文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分析方法的多样化。本文主要应用了三种主流的建模方法,如何将更多的分析方法应用到系统建模中是我们进一步要做的工作。
(2)建模方法的局限性。每种建模方法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及局限性,如何针对具体情形选择适合的建模方法以及各种不同的建模方法如何互补,扬长避短等方面未作更深的研究。
(3)Petri网模型缺陷。Petri网[7]具有严格而准确的数学描述,可以借助数学工具得到Petri网的分析方法和技术,可以对Petri网进行静态的结构分析和动态的行为分析。本文只是针对银行储蓄账户管理系统的开户子系统进行建模并仿真,在建模的过程中未引入时间的因素,使得模型不够精确,以至未进行模型的性能分析,这都是今后需要改进的地方。
参考文献
[1]江裕钊,辛培清.数学模型与计算机模拟[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89.
[2]钱乐秋,赵文耘.软件工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3]邵维忠,杨芙清.面向对象的系统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4]袁崇义.Petri网原理与应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5]蔡志林.Petri网建模工具软件的研究与实现.硕士论文.2005年4月.
[6]乐晓波,汪琳.面向对象的Petri网建模技术的研究[J].计算机工程.2002年5月.
8.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八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款人频繁开销户现象杜绝难
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撤销较为频繁。譬如有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不久就到开户银行以“转户”为原因销户。二是随意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导致出现较多长期不动户,进而演变成久悬账户,既增加了开户银行的账户维护费用,又浪费了社会资源。三是受利益驱使和竞争影响,开户银行存在不规范办理业务的情况。譬如有些预算单位在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因条件不合规未获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批准,于是利用“其他结算原因”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予以规避,并把一般存款账户当作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难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账户管理的一部分,在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中所占比重非常大。由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统一提取数据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基层人民银行对个人账户的监管和处罚对象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而不是实施个人账户导入行为的行为主体,加上多年来形成的监管重心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导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成了账户监管的“空白区”。
(三)基本存款账户现金管理作用控制难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5万元以下的不需要提供支付证明,只有每笔超过5万元的,才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这一条款的实施,令基本存款账户的现金控制作用难度加大,削弱了基本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中应起的作用。
(四)日常查询工作开展难
2009年1月,人民银行屏蔽了账户管理系统的查询功能。功能调整后,给基层央行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一是《办法》明确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查询功能屏蔽后,无法查询到同一存款人在各金融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销情况,导致无法控制同一存款人利用同一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二是查询功能屏蔽后,高级业务主管无法将存款人提供的开户申请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储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复核,导致高级业务主管的审核职责无法履行。三是因查询功能被屏蔽和系统提示功能不健全,在存款人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如果存款人类别与原记录不一致,系统不会提示原存款人类别,操作人员只能按类别逐个尝试,极大地影响了工作效率;在核准账户时,系统对存款人的久悬账户信息只提示1个,如果存款人存在多个久悬账户,无法做到一次性提示。
(五)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务实”难
《办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但由于《办法》对存款人及银行不按规定落实年检制度未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致使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对于不来办理账户年检的存款人难以处罚,开户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六)账户管理系统资源浪费现象解决难
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一方面,银行对一年未发生业务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与此同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银行为该账户设置久悬标识,待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后,才能在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销户。但事实上,此类账户的存款人很少主动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导致这些账户只能长期处于久悬状态,加大了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压力。另一方面,核准类账户销户前,必须收回原开户许可证,才能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办理销户手续。而据金融机构反映,大部分久悬的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营业执照早已被工商部门注销,其开户资格早已丧失,金融机构在其行内系统中也已作销户处理,由于联系不到存款人,原开户许可证难以收回,所以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无法办理销户手续,只能使其长年占用账户管理系统资源。
(七)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监控难
一是不按规定进行开户资格的审查。二是随意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三是实行先开户后报备,导致超期限报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类账户超期备案。四是超范围使用账户,致使专用账户不“专一”,一般账户不“一般”。五是随意将“久悬账户”转为“正常户”办理结算业务。六是重点存款人的账户对账率远低于100%,部分银行网点虽签发了对账单,但回执回收率不高,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极易发生风险隐患甚至犯罪案件。
二、对策及建议
(一)严格约束存款人开销户行为,实行账户核准收费制度
一是提高存款人开销户条件标准,规定各类账户的最短使用期限。各类账户一经开立,必须有最短的使用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得销户;在销户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相同类型的账户,以此来严格规范存款人的开销户行为。二是为维护账户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遏制开户行为的随意性,人民银行应对账户核准实行统一收费制。
(二)修订完善存款人开销户相关规定
一是修订备案类和核准类久悬账户销户规定。对于存款人营业执照已注销、开户资格早已丧失、久悬标识已设置两年以上的备案类和核准类账户,且开户银行在其行内系统中也已作销户处理的,若存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销户手续,或多次联系仍联系不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依据开户银行的久悬账户销户申请、催促久悬账户存款人销户的公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失效的证据等材料,直接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对这些账户进行销户处理,并通知所有开户银行,无需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和经过此类账户存款人的许可,以彻底改变这些账户长期处于久悬状态的情况,缓解账户管理系统运行的压力。二是修订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用途范围,明确“其他结算原因”的具体内容,避免存款人随意利用它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以防范预算管理单位存款人把一般存款账户当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三是补充完善《办法》罚则内容。将银行不按规定开展账户年检工作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纳入罚则内容。同时,明确存款人过期不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年检应承担的责任及应受到的处罚,以保障账户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强化基层人民银行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四是修改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内容。建议明确规定只有通过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才能将属于个人的款项转到个人结算账户,而且无论转出的金额大小,应一律提供支付证明。五是建立久悬账户正常退出机制。针对“久悬账户”久悬不解的状况,人民银行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采取相关的经济惩戒措施,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对较高的收费标准。这样既可以促进存款人合理安排和使用银行账户资源,增加保有“久悬账户”存款人的账户持有成本,减少存款人开户的随意性,促使存款人根据经济往来的实际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防范“久悬账户”带来的风险隐患,解决资源浪费现象。
(三)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
一是建议开发系统自动监测“备案类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不合规情况”功能。当银行为企业开立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专户时,账户管理系统对“存款人类别”与“资金性质”进行自动比对。这样,人民银行可随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监测结果,有利于人民银行更好地实施监管。二是建议为账户管理系统增加一个自动比对校验功能。当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户或临时存款户时,将录入的证明文件编号与已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编号进行比对,并把比对结果较为接近的账户信息通过对话框显示出来,供核对校验。三是增加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的复核功能,实现业务的双人审核和签章,加强对存款人提供证明文件的审核,保证各类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四是新增或部分恢复人民银行各级账户管理系统部分操作员的查询功能,并严格限定查询信息的使用范围,满足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工作的需要,规范行政许可的日常操作,提高账户管理工作的效率。五是增加采集内部、外部信息的接口功能,充分实现内外部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利用。存款人一旦开立了基本账户,各家商业银行都能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相关信息,避免重复开立。与现行的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现金管理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核算系统对接,实现对支付结算管理、现金管理、特别是大额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现金流信息和社会信用情况,为反洗钱、征信采集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与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对接和整合,使账户管理系统能够涵盖多方位的信息。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授权查询和使用这个账户管理系统,对存款人基本信息、信用信息、财务情况等进行全面把握。通过对账户管理系统功能的完善,逐步实现账户管理的操作风险控制,从“人工为主”转向“系统为主”,有效提高账户管理水平,防范账户管理风险。
9.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 篇九
温馨提示:
1、各银行的支付限额,
2、若到了网银支付页面,出现“没有可进行网上支付的账户”之类的提示,请联系银行客服核实处理。
操作流程如下:
10.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五条 基本存款账户。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 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第九条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户申请,并准备足以证明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二)审批账户。财务部负责人对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
(三)开立账户。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由出纳代为办理。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账户开立信息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银行账户变更程序。银行账户使用期间如因公司情况需要变更,出纳人员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进行备案;如因银行系统升级等外在原因变更公司银行账号的,出纳应与银行沟通协商要求银行出具情况说明,汇报主管领导并提醒相关会计人员在账务系统中及时进行更新。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撤销。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同时应办理备案手续。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应作撤销处理。公司撤销银行账户,需由总会计师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按照集团公司管理需要如需向集团公司备案的,应由总账会计及时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应掌握银行账户运行情况,及时清理闲置、到期、睡眠等账户,做到银行账户的优化高效使用。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五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除发放工资外,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必要的合同、证明。
第十六条 出纳每月定期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交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对未达账项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密码和空白的结算凭证应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分别掌控,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漏。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由财务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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