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共14篇)(共14篇)
1.《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 篇一
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西藏大学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按照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爱祖国,一专多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的高素质人才。充分发挥纽带作用,畅通学生与学校之间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渠道,全心全意为同学的成才服务。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1)维护广大同学的政党权益,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2)简直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方针,开展有益、丰富多彩的开外娱乐、志愿者行动、科技学术交流、社会时间等活动,走理论与时间相结合的道路,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3)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思想教育,分裂与反分裂教育,专业知识及技能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同学们树立起热爱藏大,建设藏大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当代大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4)促进同学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团结友爱,协助学校搞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5)指导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西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西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西藏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在本会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的一切工作和决议有咨询、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力。(3)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力。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2)在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中,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1)本会的各级组织均应民主选举产生,各分会人事活动和变动应争得系党团组织同意,并报校学生会备案;(2)本会的各级组织一律实行集中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原则;
(3)各分会定期将工作情况上报校学生会;
(4)各级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各级学生到表大会或全体同学报告工作;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两年举办一次,特殊情况下,延期或提前进行。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以下职能:
(1)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讨论和修改本会章程;
(4)讨论和通过提案报告;
(5)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6)讨论学校与学生有关的各项工作,向校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系学生会、班委会构成本会的三级组织机构。
2.《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 篇二
一、《耶鲁大学章程》内容概述
耶鲁章程规定其治理团体在法律上是董事会, 是耶鲁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章程由序言和14章构成, 全文共61条。序言部分较为简单, 主要阐述了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人数、资格及职务。正文部分内容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行政领导者:由10章16条构成, 行政领导者分别是校长、教务长、副校长兼秘书、财务副校长、发展副校长、副校长兼总顾问、学校与纽黑文及康州关系事务副校长。前八章分别阐述了各领导者的产生办法、职权划分及工作内容。由于耶鲁大学的重大事务都需要通过各类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因此章程中对于行政领导者的职责并未做十分详尽的说明。
委员会:委员会在耶鲁大学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共设10个委员会分管重大事务、财务、审计、投资、教育政策、机构政策、学位、建筑与土地、校友事务、托管人责任几方面事务。章程分别介绍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产生办法及主要职责。
大学组织:共9节16条, 分别介绍了学院、系、教师的选聘及学位报考等方面内容。耶鲁大学共设置12个学院, 各学院的行政执行官是院长, 在院长的监督管理下, 系主任负责学院的学术项目工作。所有本科生院的院长组成“院长理事会”, 就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向校长提出建议。
另外章程还介绍了图书馆、卫生机构、大学理事会、校友联合会等公共机构以及学位的设置, 最后一部分内容明确了议事程序修改、废止或新增的情况。
二、《耶鲁大学章程》的特点
首先, 治校管理学术化。耶鲁章程明确表示终身教授是本学院永久性行政人员, 与校长、教务长、院长一同组成“永久性工作人员委员会”, 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 该委员会成为学院行政组织, 管理学院并负责与教育政策相关的事项。教授参与管理可谓是对教授治校 (教授集体全权管理大学学术性和事务性事务) 传统理念的发展。
其次, 决策程序专业化。凡重大事务, 耶鲁都会由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投票决策, 再将决策报告董事会审议。这些委员会涵盖了10个专业领域, 涉及学校从内部教学、管理及发展到外部社会关系等方方面面的事务, 有如此强大的专业决策智囊团为学校出谋划策, 是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的有力保障。
最后, 岗位设置适用化。岗位设置主要是指行政人员的岗位、职务设置。耶鲁大学的行政人员设有教务长一职, 并且教务长在整个学校中的行政管理权限大、地位高, 是位列校长后的教育和行政长官, 管理学校所有教育政策和教育活动, 除校长外, 所有学院院长、委员会主席和其它教育负责人都要向教务长报告工作, 由教务长负责拟定教育经费预算。除此之外, 章程中还规定副校长在某些委员会中同时要兼任秘书之职, 这些人事方面的设置都与我国大学章程截然不同。另外, 美国大学不设财务科, 而只由财务主管及其助理人员负责财务工作。这样的岗位设置方式将工作具体到某个人, 避免了多头管理、机构重设的问题。
三、《耶鲁大学章程》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耶鲁大学章程内容及特点的分析,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作为我国大学制定章程的借鉴:
1. 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
执行权是决策的一种后继方式, 行政执行要求依据决策所规定的目标、方向和步骤来进行, 整个执行过程中都存在着目标导向, 一切行政措施或行为都是为了保质保量地实现决策目标。因此, 大学章程必须明确领导决策体制和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决策目标。美国大学由校董事会制定学校的大政方针, 校行政领导负责实施, 校董事会监督结果和最后核准。耶鲁大学由诸多专业委员会代表或协助董事会行使决策功能, 行政领导负责实施, 行政人员办事需经相应委员会批准或授权, 事后接受监督, 决策执行两权分离, 相互牵制。目前, 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系最高权力机构, 但党委委员与行政领导存在交叉任职, 党委成员一般要兼任校长或副校长。大学的决策、执行、监督权集中于若干领导, 权力缺乏制约。此外, 耶鲁大学的专业委员会决策显然不同于我国高校的党委决策, 前者更有利于防范决策失误风险。
2.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决策结果是否科学, 决策过程是否民主, 决定了决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广泛的专业人士参与的群体决策, 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集中更多、更全面的知识、技能和信息。在重大事务上, 美国大学除由专业委员会决策外, 还设置了大学理事会和院长理事会, 由于其职责是认真研究学校特殊领域的需求和目标, 或就重大问题的决策, 向董事会和校长提出建议, 因此从性质上说, 这类理事会属于咨询机构。我国高校领导仍习惯于传统决策方式, 缺乏群策群划意识, 对设置咨询机构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 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还相去甚远。
3.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平衡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政治与学术的关系在大学内部的表现, 其实质是学术自由问题。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的基本理念, 而学术自由离不开学术权力的保障。大学应当合理规范学术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 形成有机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均衡状态。美国大学中, 各层级的教授会是学术权力机构, 掌握着学术管理决策的绝大部分权力。教授会几乎包揽了包括制订整个大学的学术方针、政策、规划及评聘、任命教师在内的所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 充分体现了教授治校的办学理念。我国高校是行政权力膨胀, 学术权力弱化, 学术权力为行政权力所取代, 学术人员缺乏参与决策机会;行政人员垄断学术资源, 引发“官本位”, 造成大学发展的致命伤。
4. 领导职权与机构设置
在领导职权和机构设置问题上, 美国大学更倾向于对前者的明确, 耶鲁章程对校长、教务长及分管副校长的职责权限规定非常具体、详细, 便于问责, 但却无相应科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表述。章程表示, 必要时可以给领导者配备若干助理人员, 但却并未提及设置科室及配备科长、科员等。美国大学副校长, 根据章程必须是事必躬亲, 兼任其所管辖的专业委员会秘书、顾问或出纳等, 这在我国高校是不可想象的。我国高校管理机构政府化, 机构多、领导多、副职多、专职多。行政人员严重超编, 但却难以解决, 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5. 人事管理与财务制度关联
人事管理与财务的密不可分体现了人事管理的基础在于经费的基础;而财务管理的根本是为人员聘用服务, 为学校的运行服务。美国大学的财政权力由学校自行掌握, 而资金来源的绝大部分也通常是由大学自己解决。这样的资金链导致美国大学不论是从行政领导还是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人员数量都要做到精简而实用。这一点在耶鲁大学体现十分明显。耶鲁章程中规定教师岗位必须根据项目而设, 教师如果长期没有申请到科研项目, 即使已荣任为终身教授, 也得不到相应的“发言权”。一个青年教师若能申请到科研项目, 就可以根据规定拥有相应面积的实验室或办公室, 独立地开展学术研究。而正是由于大学的运作经费、收入, 如学生学费、科研项目经费等, 要依靠老师的工作, “经费来源决定组织行为”的规律发挥了重要作用, 耶鲁大学的行政性人员自觉地为教师提供全方位的后勤服务。
6. 发展大学与外部的良好关系
美国大学章程中都会明确指出大学与社区关系事务由一名专职的副校长负责, 足以见得大学对其与所处外在环境的关系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从大学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 所处社区的环境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大学的内部环境, 甚至会关系到大学的前途发展。因此, 我国大学一定要以长远的战略眼光规划校园周边环境建设, 并将这一理念列入章程, 使其得到体制的保障。与外部联系更紧密的一种方式就是校友会。对耶鲁来说, 其强大的财力, 部分来源于校友会近乎无私的支持。校友可以“参政议政”, 耶鲁大学专门成立了由企业家、社会名流组成的大学参议会, 学校会定期地将战略规划告诉大学参议会的各位成员, 让他们以各自的专业眼光来判断学校决策的可行性。
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继承我国古代大学章程的发展渊源, 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 在政府、社会和学校各方面的支持下, 在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的实践与探索中, 使大学章程得以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The Yale Corporation By-laws (As Approved by the Corporation, September28, 2006)
[2]米俊魁.大学章程价值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8.
[3]姚云.美国高等教育法制研究[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7.
[4]周鲁卫.大学宪章, 凝固的教育理念[J].复旦教育论坛, 2005 (1) .
3.《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 篇三
一是由学校自己制订的大学章程难以界定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的关系。人事权和财权是影响高校自主权的两大基本权利,这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而要明确人事权和财权,显然就不是学校一家所能完成的任务,甚至也不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所能决定的。不仅如此,大学章程由高校自身制订,这就让学校很难规定举办者的具体权力和责任,也无法对举办者越权干涉学校办学的行为纠责。
二是由行政系统主导的大学章程难以实现校内行政权和学术权、教育权的分离。按照《暂行办法》制订出来的大学章程,可能成为学校现有制度规范的集合和汇编,或者现有体制的重复描述,即便是制订得较好,也只是内部行政规章,很难真正管用,更无法成为高等学校改革的一部分,无法成为改革的切入点和系统载体。
在国外,大多数大学章程的制订,是要提交学校举办者所在地区的立法机构进行讨论、审议的,经过立法程序制订的大学章程,就是一部法律,是社会各界必须遵守的。鉴于此,建议将大学章程的制订提交给立法机关。比如,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进而颁布;省属高校的章程,则应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或者通过人大授权各级政府制订,让其真正成为法律。
通过科学的立法程序,各方利益充分博弈,最后规定大学的理念、办学宗旨、办学目的或培养目标、大学的名称与校址、内部管理体制、大学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举办者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校长的权利与义务等重大事项,促使教育行政部门把相关权力下放给高校,使之真正成为规范大学运作的纲领和法则。同时,一旦相关方违反了大学章程,也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由此制订出来的大学章程,才有可能成为具有真正实际意义的大学宪章。
4.大学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篇四
为了配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加强纪检部自身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构,维护其内部正常秩序,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石河子大学商学院院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石河子大学商学院纪检部隶属于院学生会,在院团委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目标是打造服务师生第一团体,关注学院学生的日常生活,解决广大师生最切身的问题,以立足同学生活、提高生活品质为主。
纪检部在团委学生会的号召下,求真务实、积极创新,做好基础工作、创办精品活动,主要围绕学生的切身利益展开,及时汇集同学们的意见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积极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本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干事若干名。
二、部门职责
1.纪检部部长职责
(1)须严格遵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2)全面统筹处理部门常规事务,及时处理干事提出的各类意见,有义务对本部干事或其他同学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并提出解决方案;
(3)定期召集并主持部门例会
(4)受理并审批纪检部成员离职事项;
(5)部长直接对院团委学生会负责,在工作中应与副部长共同起带头作用,与副部长共同负责制定纪检部工作计划、任务,并完成纪检部工作总结,监督和督促副部长及干事的工作;
(6)提出并执行有关学生生活的工作,配合学校及学院为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7)收集同学们的各项建议、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便问题得到良好解决;
(8)代表纪检部配合院学生会的其他部门开展各类大型活动,做好后勤工作;
(9)密切联系同学、深入同学当中,帮助同学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向院领导反映同学意见。
2.纪检部副部长职责
(1)须严格遵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2)副部长直接对部长负责,负责传达上级的工作要求,指导干事并且参与到完成分配的工作中,并主动提出新思路、新想法;(3)协助部长处理部门常规事务,认真完成部长分配的任务;
(4)密切联系同学、深入同学当中,帮助同学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学生意见;(5)协助部长制定纪检部工作计划、任务,并定期总结例会工作;
(6)服务同学,密切关注校园生活动向,了解同学生活的难题,给力所能及的帮助。纪检部干事职责
(1)须严格遵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2)认真完成部长,副部长分配的工作;
(3)及时将意见或想法反映给部长或副部长,以保证纪检部的先进性;
(4)部内须团结一致,当其他部门需要协调或帮助时,应当积极配合,忌借口托辞,推三阻四;
(5)工作中遇到新问题应与集体协商解决,忌单独行动,擅自作主;
(6)须按时参加纪检部会议;
(7)密切联系同学、深入同学当中,帮助同学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同学意见。
第三章 制度汇编
一、例会制度
1.定期会议
纪检部每周由部长召集并召开一次部内例会,全体成员须出席,若有特殊情况,经部长允许方可请假;
2.临时会议
如有突发、紧急情况,部长召集部内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召开临时会议,并在讨论协商后对事务进行妥善处理。
3.其他
由部门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考勤及会议记录,并注意资料的保管和存档。
二、工作制度
1.负责对学生生活环境及同学们的到寝情况进行检查。2.通过对学院食堂、水房、澡堂、宿舍等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方面进行一系列监督工作,不断改善学院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开辟多样化收集意见的方式,权益信箱、收发权益反映表,并整理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定期出简报发布消息。
4.负责将所收集的相关意见、建议、要求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方法。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得到有效答复的,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到同学所提出的问题得到合理答复。
5.本部门将以电子邮件、网站、展板、海报、上门答复等方式对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及时回复。
6.定期评出热点话题和典型案例进行网上和简报公布。
7.各职能小组定期向院学生会主席、纪检部部长汇报工作,接受检查监督。各小组严格分工,协调一致,互相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某些一时难以解决或需逐步解决的问题,本部门将有专人负责,跟踪了解情况,传递相关信息。
三、值班制度 1.学生会实行干部值班制。由部门秘书进行值班安排。
2.值班人员不得无故出现不值、迟到或早退现象,有事应向部长请假。3.该项记录算入部门干部考核。
四、考核制度
1.为了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干事的素质,真正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考核办法:
本考核制度主要是考证于每次例会的到勤率,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平时的表现进行考评。
考核对象:院纪检部所有干事
五、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调动广大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使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特制定此项制度。
1.奖励:每月评出一名明星干事,每学期评选一名优秀干事。2.惩罚
(1)例会未准假迟到两次以上者给与警告。
(2)内部搞分裂,搞帮派,不团结他人,影响工作开展者将其开除。(3)违反纪律或作弊者,一经查实,自动退出本部。3.学生会评优制度
(1)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优活动,各部由部长及副部长确定两名优秀干事人选。(2)优秀干事人选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会议缺勤不得超过两次
②积极配合各部长及副部长进行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能提出对所开展工作有建设性的建议,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
③不得有违纪行为,尊重各部部长,副部长及学生会其他成员。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纪检部保留其修改权。
二、本章程在试行过程中欢迎广大同学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最终释权归纪检部
5.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研究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广大研究生服务;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团结和引导广大研究生,为把我校建设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性大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行使权力。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广大研究生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学校各部门与研究生的联系,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民主管理,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切实关心广大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三)组织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活动,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学术科技和文化艺术活动的繁荣发展,努力实现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加强研究生之间、各学院(系、部、所)研究生分会之间以及研究生会校际之间的交流,促进研究生与社会各界的相互了解和合作,树立研究生会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和******大学规章制度范围内,依靠学校全体研究生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取得******大学学籍的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有权通过正当渠道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 守校纪和校规;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科研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的声誉;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者,本会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或向有关部门建议表彰奖励;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应接受本会批评或劝阻,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本会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其会员资格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自行取消。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院研究生选出的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研代会代表
(一)研代会的代表按比例由各院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应充分依托各研究生班级。代表的选举由各院研究生分会主持。研代会代表的资格须经研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 认可后方可有效。
(二)在研代会换届之前,根据需要,研究生会委员会可以提名在任的各院研究生分会主席、在任的本会主席团成员、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下届研代会代表。
(三)研代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可以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并在各院研究生分会的主持下重新选举。
(四)研代会代表任期内如遇会员资格自行取消的情况,其代表资格也随之取消,各院研究生分会应及时组织补选,并报研究生会委员会备案。
(五)研究生代表对全体研究生负责,受全体研究生监督。第十四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研究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五条 研代会议事内容
(一)听取上级党委、学联的有关指示;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计划;
(四)在需要时,修改本会章程;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研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研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研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章 研究生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研究生会委员 会对研代会负责,接受研代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
(一)研究生会委员会任期两年,委员侯选人主要由各院研究生分会推荐,经研代会资格审查小组核准产生;
(二)研究生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也可由主席团召集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研究生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三)经三分之一以上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提议,三分之二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以上通过,研究生会委员会有权罢免研究生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四)研究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研究生会章程;
2.选举产生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
3.审议研究生会工作计划,听取研究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4.筹备并召集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5.行使研究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
研究生会主席团是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研究生会负责。主席团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各院(系、部、所)研究生分会主席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研究生会主席团应定期召开会议,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指定一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二)校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作为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聘任,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大学全体研究生; 2.任免本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3.根据本章程制定研究生会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细则,讨论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情况,布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检查各职能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4.领导和协调各院研究生分会的工作。
第五章 研究生分会
第二十条 各院研究生分会,是本会的下属机构,服务于广大研究生。研究生分会接受所在院党组织和本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同级团组织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院研究生分会职责
1.负责本院研究生分会的日常工作; 2.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和任务;
3.通过民主程序,推选本单位的研代会代表;
4.行使院研究生大会或代表大会和学校研究生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分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1.对外代表所在院全体研究生;
2.领导研究生分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各项活动; 3.召集和主持研究生分会的主要研究生干部例会; 4.召集和主持本院研究生大会或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分会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研究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应参加本会主席团召集的有关会议。第二十四条 全校各研究生分会主席组成全校研究生分会主席联席会议。研究生分会主席联席会议由本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六章 研究生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班是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班设立班委会,一般任期一年。班委会由研究生班全体学生选举产生,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研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研究生代表大会,研代会闭会期间归属研究生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6.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是广大学生先进思想方向的引路人,是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代言人。
第二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充分发挥 “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职能,始终贯彻 “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
(二)为广大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与素质提高,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搭建了广阔的舞台。
(三)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先导,以提高全体同学的综合素质为己任;不断加强、改进自身建设,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模式;扎实工作、积极进取。
(四)增进全院同学之间的团结,加强同学们与教职工之间的联系,促进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五)发展与各院学生及学生组织的友谊和合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学生会的部门职责:
办公室:学生会中枢机构,负责学生会日常事务、财务管理、规章制定及执行监督等,协助校学生会其它部门举办一系列大型活动。
社团管理部: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各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完善各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加强各学生社团之间以及社团与同学之间的沟通,促进社团人全面素质的不断拓展,塑造青春健康、昂扬向上的学生社团文化。
信息管理与新闻宣传部:承担学生会的外宣内传工作和新闻报道任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汇总与管理;具体做好宣传栏的定期更新,活动场地的布置,舞台、海报的设计,横幅的制作,以及学生会网站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体育部:负责学校各类体育性活动的开展,举办体育赛事。向每一位同学传播体育文化,从点滴处做起,为每一位理工学子都能拥有健康的身体而做出贡献。
生活权益部:构建广大学生与学校各级职能部门、后勤部门的沟通桥梁,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帮助同学们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从而真正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学习部:坚持以学风建设为主线,负责校内大型学术类活动的组织协调。及时了解校园学习风气及学生学习心态,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建设“求真务实、严谨治学、开拓创新”的优良学风。
女生部:学生会女生部以关爱女生、服务女生为宗旨,以各种活动与服务为契机,给我校的女生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由女生部牵头举办的“女生节”已成为品牌活动深入广大师生。
对外合作部:负责与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进行沟通联系,同其它高校、校外各公司企业进行交流合作。充分发挥自身的桥梁纽带
作用,积极扩大我校社会影响力、提高我校社会声誉。
“英语角”项目部:负责武汉理工大学英语角各项相关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开展。致力于提高广大理工学子的英语语言运用能力,为同学们提供英语学习的平台,营造良好的英语学习氛围。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影响,吸引其他各界英语学习爱好者前来交流学习。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四条例会制度
例会是学生会工作组织和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通过每周定时会议及时制定工作安排和总结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学校各学院传达工作安排和传递有关通知精神。例会参加人员,包括部门部长、副部长、干事全体。例会参加者必须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前十五分钟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
(二)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向部门相关负责人递交有效请假条并得到批准,不得由他人代请或者补请;
(三)按会议通知内容的要求,积极准备,会上踊跃发言,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四)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按《部门例会会议记录》要求进行签到并核对应到与实到人数;
(五)会议进行时,指定人员按《部门例会会议记录》要求上进行会议记录。其他参会人员自带笔记本和笔,个人做好会议记录;
(六)各部门召开本部会议时必须有主席团成员在场,会议要在办
公室备案。
第五条工作制度
(一)各部门在每学期初第一次例会时,拟一份本学期总体工作计划交办公室;
(二)各部门在每学期末,拟一式两份本学期工作总结交办公室存档;
(三)各部门组织活动前两周向主席团递交活动策划,活动结束后两天之内向办公室递交活动总结;
(四)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章程制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五)各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活动主要负责部门开展活动,对主席团分配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的完成,不得拖延;
(六)办公室负责完善电子档案制度,把一切书面文件进行电子存档,以便日后保存和调动。
第四章学生会干部
第六条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反映同学们的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不断改进工作。
(三)自觉接受同学们的监督,大胆工作,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同学,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习刻苦,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做用,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七条对不胜任工作的学生会干部应给予批评和帮助,必要时可以罢免及开除。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如要辞职,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学生会干部若有触犯国家法律和受校纪处分,一律免去其职务,并不得继续在学生会工作.
附则
(一)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二)本章程解释权归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7.大学章程的效力探析 篇七
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2010—2020年) 》提出建立大学章程之后, “以大学章程为支点,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从而撬动整个中国高等教育改革, 已经成为教育主管部门从纷纭复杂的头绪中理出的改革新思路。”[1]转变政府职能, 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实现大学自治, 赋予大学生机与活力, 进而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是大学章程建设的归宿和落脚点。而大学自治关键在于“治”, 也就是在于大学章程能否被广泛地接受、认可并能够切实有效地实施。所以, 大学章程的效力问题至关重要。
二、影响大学章程效力发挥的因素
1. 法律地位不明确, 法律效力无法保证
影响大学章程效力发挥的因素有很多种, 但最重要的是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周光礼、熊丙奇等人提出要建立大学章程必须首先解决其法律效力问题。否则必将会出现建立与执行的脱节, 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 使得大学章程最终沦为摆设。
我们认为, 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共同构成了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章程作为承上启下连接内外制度的纽带具有重要作用, 理应作为大学治理的基本法而存在。作为大学治理的基本法, 一经生效, 任何相关单位和团体、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章程的规定。同时, 作为大学治理的基本法, 大学章程应该具有法的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现实性和可诉性等特征[2]。可是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中, 关于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在大学管理中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从已成文的章程看也都缺少明确的法律渊源。大学章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地位在高等教育管理中也没有确立。我国大学章程的合法性因其法律渊源的不明确而受到质疑, 进而导致法律效力受到削弱, 在章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引起法律纠纷的隐患。
2. 大学章程文本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不足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建设现在仍处于起步阶段, 在探索中前行。所以很多人对大学章程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 在执行上更是力不从心。为了响应国家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 很多学校启动了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 但是从已经制定并公布的大学章程来看, 应付检查的多于扎实研究建设的, 而且章程的文本建设整体质量不高, 规范性、科学性不足。甚至于有些章程没有运用法律语言而出现口语化表述, 不仅格式不规范, 而且整体语义表达不准确、不清晰, 语序混乱容易引起歧义, 导致理解操作困难。另外, 有些大学章程内容空泛, 对核心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还有些章程存在形式统一刻板、个性特色缺失等问题, 所有这些因素都将阻碍大学章程的顺利有效实施。
3. 大学章程制定、修改程序不完善, 程序性规定较少
国内学者陈立鹏、湛中乐、李听欣等相继指出, 我国现有的大学章程, 制定和修改程序都或多或少存在遗漏和不足, 有些章程更是缺乏程序性规定。目前的章程大部分条款是围绕学校管理的实体规则展开, 有关权力的行使程序触及较少, 有些章程也只是在结束部分或者附则条款中简略涉及修改程序, 其中也多存在法治层面的瑕疵, 或者有些干脆没有程序性规定。如果大学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执行不具有合理、合法的程序规则, 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4. 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大学章程建设起步较晚, 对章程实施还没有形成一套专门的监督保障体系, 使大学章程的运行经常出现处理过程透明度差、随意性强等问题, 并导致章程的执行效果与章程的设计初衷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 甚至于背道而驰。第一, 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目前我国高校主要的监督机构是纪检监察机构, 而该机构与自身所在的高等院校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机构和人员都由学校设立和任命, 况且其主要职能在于防控腐败, 规范学校教育管理, 其职能与大学章程的作用或有重叠或存在职能盲区, 不能发挥监督大学章程有效实施的职能。第二, 较为单一的监督途径。在我国, 政府几乎垄断了高等教育的办学权, 高等教育对政府过度依赖, 政府对高校有绝对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民间团体和机构很难涉足高等教育领域, 更谈不上对高校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
三、发挥大学章程效力的对策
1. 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是大学章程建设的首要条件
世界上很多国家大学章程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颁布, 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所以我国大学章程也应该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 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赋予大学章程以法律属性, 落实办学自主权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只有在法制化轨道内运行的大学章程才具备强制性, 才能够排除诸多干扰, 有力解决政府行政命令和学校依章办学的冲突, 协调学校内外部关系等, 进而保证大学章程独立、安稳运行。客观来看, 大学章程提请地方人大表决并通过应该是目前最合适、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但是我国高校数量繁多, 各高校章程建设的进度和力度不一, 全国统一比较困难也不科学。针对每个高校所处地方的区域特点, 使大学章程快速启动并高效推行的最大可能性就是由地方权力机关进行审议通过。如果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来获得法律效力, 其权威性较之权力机关审议逊色不少。但即使如此也比目前大部分学校采用的学校自主制定, 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模式更具有法律性。作为对应的政府部门, 也应该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对应机构, 配合各学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 推动大学章程建设持续深入推进, 保证大学征程的法制化进程。
2. 提高文本建设水平
大学章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 不仅仅是对制度的表述, 更是对高校治理结构的重新梳理, 并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长久地贯彻执行, 而且必须严肃慎重地对待。开展必要的法律学习和讲座, 提高参与大学章程起草人员相应的法律认知水平尤为重要。同时, 起草委员会应该聘请法律专家、学者对起草工作进行协助。章程起草过程也需要广泛征求意见, 充分论证, 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保证章程内容的科学性。另外, 参考较为成熟的国外一些大学的章程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总之, 大学章程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 必然需要一个反复斟酌、千锤百炼的过程, 只有提高了大学章程文本的建设水平, 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执行力, 达到应有的效果。
3. 规范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
程序是实体权利的保护屏障。我国著名法学专家季卫东教授认为: “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 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3]合法的程序是合法的大学章程的有力保障。“民主的可贵之处尤其表现在程序的正义上。”[4]作为一所大学内具有最高效力的治理文件, 大学章程的制定应当参照法的制定程序。“制定程序体现了各利益主体在审议和表决大学章程过程中, 对各种利益诉求的协调和公开博弈的复杂过程, 制定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大学章程的合法性和实施效度。”[5]
参考法学理论、立法法的规定, 立足我国的实践, 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应该包括: 起草、审议、表决和通过、审核和公布。不仅大学的章程的制定要遵照此程序, 其修改也要严格参照法的制定修改程序进行, 并将程序性内容作为章程的重要内容写入并执行。具体而言, 首先应成立由一线教师、学生、校友、校外知名人士、法律专家等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在章程制定工作启动伊始, 高校就应该通过设立专题网页、专用电子邮箱、校园意见回收箱等方式, 全面接收师生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在起草过程中, 要采用听证会、研讨会、向全校公布章程草案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章程草案完成后, 交由主管部门 ( 教育部、教育厅等) 的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就可以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然后考虑提交人大会议批准 ( 教育部直属高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属高校、民办院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则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4. 完善独立的监督机制, 保障章程的有效实施
实现大学自治, 规范高等教育管理是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终极目标, 但是大学章程的建立只是为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证, 最终还是需要大学章程的有效实施。大学章程用以保障的公平、正义、各种权利义务的实现, 依赖于独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首先, 必须具备独立的监督主体。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需要有制度规范的相关利益主体充分参与, 尤其是广大教师和学生。《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特别提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 就是为逐步建立的民主监督机制提供的制度保障。各高校应该站在学校持续发展的角度, 充分重视并扩大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使制度在阳光下运行。另外, 旁听制度、校友会、家委会等制度也可以考虑, 因为现代高等教育已经越来越多地融入社会并与社会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关系, 相关的利益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建立多种渠道拓宽监督主体的范围, 也是完善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最后, 建立问责制度并确保问责制度的执行力。问责制度对权力拥有者、行使者具有警示和约束的作用, 要切实保证问责制度的执行力, 使权力拥有者不敢轻易越位和随意出轨, 让一切都在大学章程的有效管辖内运行。
摘要:大学章程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被广泛研究, 各高校也相继制定了一些大学章程, 但是大学章程效力的真正发挥还在于实施。分析影响大学章程效力的要素,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是大学章程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大学章程,法律效力,现代大学制度
参考文献
[1]柳园.大学章程—权力的边界[J].教育与职业, 2011, (10) :28-35.
[2]朱家德.大学章程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3, (1) :97-100.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4]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8.论大学章程建设的现状研究 篇八
关键词:依法治校;大学章程建设
大学章程是实现大学自治的“根本大法”。在我国高度重视大学教育的今天,大学章程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学者米俊魁则认为:“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遵照相关法律依据及法律程序的规定,制定出章程的文本,而且必须是大学设立之初就存在的,对涉及高等学校重大的、基本的事项做出全面规定规范性文件。”作为学校的“基本法”,大学章程是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统领大学内部的全部管理制度,是构成完备的系统的学校内部管理规章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纲领性制度。大学章程的地位也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播文明等方面使大学充分发挥出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二,能更有效地促进法制建设的进程,大学必须依法治校,依法治校也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促使整个社会和谐、有效、有秩序的发展。
我国在1995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在此两法中明确规定:大学章程是大学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随后教育部又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也要求各类高校尽快制定、完善章程。2010年,教育部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加强章程建设,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这些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令大学章程的制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但是,目前在我国高校中大学章程建设并未全面进行,现状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首先,现今制定章程的学校很少,大学章程只存在于我国少数几所高校中,而多数高校仍未制定章程,据调查,只有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几所高校制定了大学章程,有数据显示,具备章程的高校仍不足全国2600余所高校的50%,可见大学章程的建设还仍需大力推进。其次,少数高校虽然制定了章程,但是所制定的章程形同虚设,对于高校的运行并没有起到重要的影响。同时,有些章程内容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内容并没有结合各高校自身的办学特色,照搬其他高校的大学章程;有些内容规定过于简洁或者没有明确界定权利义务等,导致高校在执行中出现困难。第三,从大学章程的决策主体来看,不难发现在制定大学章程过程中存在3种决策主体:第一种是章程起草委员会。学校会首先建立一个章程起草委员会,由章程起草委员会制定一份草案,比如兰大、合肥工大等在制定主体方面是如此规定的。第二种也是先成立一个章程起草委员会,然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起草委员会提交的草案章程进行讨论、修改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拥有最终决定权,所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真正的决策主体。比如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工业大学的章程等。第三种真正的决策主体是校长办公室,比如《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吉林师范大学章程》等。我们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制定大学章程的主体各有不同,没有明确统一章程的制定主体,但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章程都是由大学办学者内部起草、讨论、通过,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来参与制定决策上,特别忽视了政府和社会成员的参与,所以说,大学内部的各个管理机构是决策主体,忽视了对大学建设同样有重要作用的政府和外部相关教育部门。并且,从分析一些大学章程的内容来看,决策主体对章程制定的认识也不一致,这也就反映了制定主体亟待进一步规范。
大学究竟应该采用何种领导体制、教职工与学生的权利及义务等重大问题都对学校的发展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也再次证明了制定大学章程势在必行。究竟应该如何科学制定大学章程,如何保障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令大学章程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等,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大学章程建设应重视评议会或教授会制的规定。借鉴国外一些大学的章程内容,我们发现国外大学治理学术的体系是評议会制。中世纪巴黎大学就已经有了教授会,当时教师按照所教学科组成行会性质的教授会,而教授会负责管理大学,表现出学术组织特有的自治特征。在我国大学的发展历史上评议会制度也曾得到一定程度的推进。从现有大学实行评议会制度的做法来看,党总支担负思想政治上的保证监督责任,同时也参与院(系)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机构是教授会或者是评议会,院长(系主任)负责行使行政管理权。教授会或评议会在我国大部分高校里发挥了应有的权力。我国评议会或者教授会制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还没有健全的组织制度,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在大学章程中设立学术管理机构的规程及组织制度,重视评议会或者教授会制。
其次,大学章程建设应当重视“三力”平衡。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是受到大学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市场力量的三方面的共同制约,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力量围绕着大学组织在互相作用,因此也就形成了“三力制衡”的现状。我国大学现行组织结构是这三种力量之间不断协调和制衡的结果。所以,我们在制定和实施大学章程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到这三种力量之间的平衡,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不能失去制衡。我们应当探索出最佳平衡点,在最理想的状态下,建设好大学章程。
总之,在“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的时代潮流下,“依法治校”的理念愈来愈得到重视。大学章程的建设也是“依法治校”的基石,我们应该汇集各方智慧和力量,努力寻求到解决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基本思路和方法,积极建设好大学的“母法”—大学章程,大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现代高职院校体系!(作者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赵磊. 大学章程的软法性思考[D].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3(4).
[2] 徐先凤. 大学章程建设研究[D].鲁东大学硕士论文,2013(4).
[3] 曾妍.大学章程与高校管理效能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8).
[4] 方文晖.论大学章程的现实意义——基于法律和文化的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1(8).
9.大学生棋社社团章程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1,宗旨:弘扬棋类文化,展示棋类风采。
2,性质:翰轩棋社是内化院团委会下属学生社团机构,由我校棋艺爱好者自发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旨在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同学们素质的提高,促进校园文化交流及与其他高校的交流。
3,口号:精湛的棋艺,仁者的精神,平和的心态,执着的下棋!
4,目的:1.棋类活动是当前各大高校的基本社团活动,我们希望通过开设这一传统社团项目,丰富大家的校园生活。
2.宣传棋文化,让参与者更加热爱中国传统文化。
3.通过社团活动促进交流,以棋会友,我们希望能通过棋牌活动提供不同系别学生之间认识的机会,使校园气氛更加融洽。
4.在棋社举行的各项活动中,提高棋牌竞技水平。
5,指导思想:结合当代大学生的实际,本着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我们的行动指南。
6,社标:……..第二章 组织机构
本社团下设四个部门: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棋艺部。
(一)组织部
1,负责协会活动的组织、安排。
2,负责保管各类记录文件、档案及会旗、服饰等。
3,负责会议记录及日常考勤。
(二)宣传部
1,负责协会活动的宣传及各类通知工作。
2,负责策划会刊、会报及其发放。
3,负责海报、通知的张贴工作。
(三)外事部
1,负责协会对外各活动的策划、联络及洽谈。
2,负责协会活动所需赞助的拉取。
3,加强协会与其他社团及社会各界的联系。
(四)棋艺部
1,负责社团棋理课程的教学任务。
2,代表社团参加各种比赛。
第三章 成员制度
本社团设社长一名,每部设部长两名。
(一)会长(正副)
职责:
1、统筹会内日常事务,协调各项工作安排;
2、负责与协会与上级、外界的沟通与交流,处理主要外联事宜;
3、对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承担责任,确保协会正常运作。
竞选范围:为各部长
竞选流程:个人报名→提交申请→竞选演讲→大会投票→审核担任
(二)部长
职责:
1、辅助会长管理会内日常事务,协调各项工作安排;
2、沟通会长与部员之间的联系,对部内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监督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3、协调各部员之间的关系,保证部内关系的和谐稳定。
竞选范围:部委及优秀会员。
竞选流程:个人报名→提交申请→竞选演讲→大会投票→审核担任
(四)会员
义务:
1、有缴纳应缴会费的义务。
2、参与社团活动的义务。
3、维护社团荣誉,保持社团正常秩序的义务。
4、按时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会员每次活动签到,不得随意去留。
5、社团活动中遵守棋牌规则、言语文明,履行社团规章制度的义务。
6、帮助其他会员,协助负责人工作的义务。
竞选条件:1,本院在校大学生。
3,五子棋或中国象棋爱好者。
2,愿意接受本社团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竞选流程:个人报名→提交申请→面试→复试→录用
四、奖罚制度
(一)奖励制度
1,凡为协会拉到赞助者,一个人奖励赞助金额的20%,两人或两人以上30%。
1,凡制定活动策划并被采用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若此活动被评为魅力活动奖励奖金额的20%
(二)处罚制度
1,凡旷会三次者提出警告,四次者开除协会。两次迟到等于一次旷会。三次请假等于一次旷会。
2,凡一学年参加活动少于四次者综合测评不予加分。
2,凡有事不能参加会议者,必须有书面请假,如无按旷会处理。
3,凡被开除协会或自动退会者,综合测评不予加分。
五、会议制度
1,要随时留意黑板报上和广播里的通知,按照要求准时参加
2,每次开会必须提前5——10分钟赶到会场,并主动签到。凡超过规定的时间才到者,一律作迟到处理。
3,开会时,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禁止在会场随意走动和说话,禁止带任何小吃进入会场。
4,每位会员必须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不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其他工作。
六、财务制度
资金来源:1,会员所交纳的会费。
2,所拉赞助金。
3,学院奖励
4,参加比赛所得奖金。
管理:会费由会长管理。每次所花费用必须详细记录并有书面证明。及时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报告。
七、活动及工作制度
(一)活动要求
活动构思→口头汇报→书写计划→具体实施→活动总结
1.活动构思:全盘考虑活动的目的、面向的对象、采取的宣传以及具体步骤等诸多方面因素,在考虑解决财务的前提下充分估计活动可能遇到的困难及采取的相应策略。
2.口头汇报:一旦构思成功,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作口头汇报,得到允许后开始着手制定计划,组织活动,并及时向会长汇报。
3.书写计划:填写活动登记表,包括集体内容,活动形式,经济预算,解决困难措施,需要的帮助等内容,经会长签字后,于正式活动一周前上交会长处。
4.具体实施:经负责人协调落实后,开始具体实施。在具体实施中,注意前期宣传,发动学生,依靠学生,共同努力,搞好活动过程中及时发现的缺点,总结经验。
5.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填写活动报表,及时就其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做出理性及感性的总结,为后任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与活动结束一周内由项目负责人整理完备后上交备案。
(二)常规纪律及工作要求
1,坚持分工合作原理,个人不离集体,集体不离个人,立足本职,明确目标,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2,认真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对工作(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会长,团委及相关人员反应;
3,如确因时间冲突或情况特殊。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学会自我调整和自我缓解,决不能影响本协会的工作开展,若时间紧急,须迟到或须请假者也须向会长说明情况; ;
4,禁止在工作中讨价还价,拈轻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满原因而闹情绪,更不允许会员与会员之间发生口角和争执,有意见或不满,应当立即向会长提出;
5,各会员之间要相互帮助,团结合作与其他各部门之间保持友好关系,相互学习、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共同提高;
八、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翰轩棋社。
2,在实行过程中,本社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10.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篇十
(2005年5月29日第十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武汉大学全体研究生的群众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学校的建设发展,服务广大研究生的成长成才,倡导和组织广大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不断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广大研究生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爱校教育,协助党团组织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广大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研究生与党、政府和学校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合理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三)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种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
(四)加强与校内外广大学生及学生组织的合作,积极发展同各国、各地区研究生和研究生组织的联系,扩大交流。
第四条 本会在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第五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武汉大学在籍的中国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实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在本会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武汉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的名额按会员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名额的分配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根据组织设置、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研究生会章程;
(四)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研究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从大会代表中选派,每届任期二年。任期中间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认为必要时,经常任代表委员会同意后可以更换自己的代表。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常任代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任代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常任代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兼任。
常任代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调整并监督研究生会主席团工作;
(三)审议和批准研究生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根据主席团建议决定研究生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第十二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委员会负责。
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二年。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主席团成员人数由常任代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主席团成员的分工经民主协商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具体执行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委员会的决议;
(二)研究制定研究生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修改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建议和任免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领导校研究生会各部门工作和活动,指导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工作;
(五)其它属主席团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更换或指派研究生会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一人担任秘书长,秘书长代表学校团委对研究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职能机构处理相应事务。下设的职能机构一般在主席团领导下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设博士生分会。博士生分会应遵照本会章程和 3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博士生分会章程》、执行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委员会、研究生会主席团的决议、决定,配合研究生会在博士研究生中的活动和工作,并可结合博士生实际开展分会活动。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在各培养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报本会备案,一般一至二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由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应在本会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有向本会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产生办法、职权设置等,可参照本会章程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以下的研究生组织的设置,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11.法治视角下的大学章程建设 篇十一
[关键词]法治视角;大学章程建设
大学章程是大学联系政府、社会,以及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和履行大学职能的基本准则,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大学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也明确提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当下启动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既是国家的统一意志,也是大学的内在需要,做好大学章程建设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1、中国大学章程建设现状
大学章程是大学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构成了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但其具体的法律地位有待大学章程的进一步明确。只是现阶段我国的大学章程建设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表现最突出的有如下几点:
1.1法律地位未确定
无“章”运行是我国高校的普遍状态,已有的章程也不同程度存在内容不科学、制定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宪章。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建议“将大学章程的制定提交立法机关,明确举办者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校长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聘任与管理、经费来源等重大事项,使之真正成为规范大学运作的纲领和法则。”通过对多数大学章程或者草案的调查发现,大学章程或者草案在整个高校所处的地位十分模糊,没有进行系统阐释,高校管理规则也出现了错位和越位等情况,有很多校规本身就违反了学校章程,甚至与国家有关法规相背离。这不仅影响了高校依法治校的建设,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尽快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
1.2多重法律关系未进行有效界定
大学章程中应该对多重法律关系进行界定,但是我国的大学章程却少有做到,主要体现在:第一,我国多数大学对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因此当高校与政府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时,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出现,还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难以界定,有很多活动就无法正常参加。这种多重法律关系在章程细节中没有做出合理的规定,章程主体也没有进行细化,使高校、社会与政府之间所享受的权利及需要承担的义务都不够清楚;第二,大学章程中对师生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使高校在处理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纠纷时,无法律可循,在解决学生之间的纠纷时,也是按照校规来进行处理,效果不佳。
1.3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未明确
在多数高校章程中未明确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界限,管理与服务范围,经营与服务职责,办理权与监督权划分等诸多问题,使内部治理体制运行缺乏活力,工作人员缺乏动力,各级部门执行力不强、工作效率低下。
2、法治构建:大学章程完善路径
2.1大学章程之“良法之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更需要有良法可依。大学章程要遵守“上位法”,统领“下位法”,章程的各项规定都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地方性法规相冲突,还不能抵触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教育行政规范。另一方面,它对办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是制定校内各项规章制度的直接依据,对各项规章制度起统领作用。大学章程之于校内规章制度的“根本法”属性,应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大学章程除了遵循合法性原则,还要遵循合理性原则。既要反映大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实际,体现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体意志,又要具有可操作性,既不是“严刑峻法”,也不是“苛规繁法”。
2.2大学章程之“自治之治”
2.2.1厘清大学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大学章程建设,应体现政府与大学在办学过程中的权限划分,政府不能过多干预高校的自主办学,应大胆放权。但是放权并不意味着“失权”,政府应转变管理模式,从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同时,政府作为高校的举办者、投资人,也理应享有对高校办学进行监督的权力。对于高校来说,在自主办学的同时,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合理、合法办学,自主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以达成政府与高校的双向协调互动。
2.2.2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一是章程应进一步明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党委与校长的权限划分,区分党委的领导职权、校长的职责以及领导学校各类事务的权限。二是章程应明确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职权范围,做到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学院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方面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三是章程应明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改善现阶段二者失衡的局面。
2.2.3建立社会参与监督机制
高校章程中应遵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的相关要求明确理事会制度,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能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具有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职能的机构,作为“高等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明确理事会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主体,是社会参与高校办学、扩大高校与社会联系合作的制度平台。
3、结语
综上所述,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法”,大学各项活动都应以章程为依据,没有章程大学活动、大学发展就“无以为据”。章程建设和大学自主发展是相互促进的,要充分利用制定和完善章程的契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形成科学决策、权力制衡、学术治校、民主参与、有效监督的大学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江赛蓉,刘新民.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完善——大学“去行政化”的法制保障[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08)
[2]方文晖.论大学章程的现实意义——基于法律和文化的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1(08)
[3]丁琼.大学章程研究综述[J].高校教育管理,2011(05)
[4]熊元林.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章程的法律探析[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06)
12.论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主体 篇十二
一、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的主要观点及评价
(一) 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的主要观点
一是大学自身制定说。大学自身制定说即由大学自身制定章程, 这种观点在学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同时也契合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的现实状况。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说。提出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是基于民法原理和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根据民法原理, 法人须制定章程, 而法人章程的制定者为法人的投资人、发起人或举办者。大学为法人, 其也应当制定章程, 其章程的制定者也应当为其投资者, 政府是我国公立大学的举办者, 所以, 政府为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者。另外, 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规定, 政府制定公立大学章程主要通过审核来进行, 如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了学校设立必备条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包括章程在内的必备条件进行审核。由此, 支持该学说的学者们得出政府为大学章程的制定者。三是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说。提出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大学章程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可以提高大学章程的效力和权威性, 提升大学地位。如:王春业学者认为大学章程之所以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 重要根源之一是大学章程没有被法律化, 其效力没有得到各级政府、社会机构甚至高校师生的认可。为此, 必须把大学章程法律化, 以法律渊源形式来体现其内容。大学章程由高校起草, 高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副省级地方权力机关审议通过, 转换成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1]
(二) 对诸学说的评价
1. 大学自身制定说
这一学说存在以下缺陷:第一, 大学自身制定大学章程缺乏法定性。根据《教育法》第26条、第28条, 《高等教育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 章程是高校设立的必备条件, 其应然的逻辑顺序应当是先有章程再有大学。大学是法人, 法人章程制定遵循的是谁举办谁制定的原则, 公立大学由政府举办, 那么其章程应当由政府制定, 而不应当由大学自身制定。第二, 大学自身创制的章程对大学以外的主体不能产生约束力。大学章程既要约束大学自身还应当约束与大学发生法律关系的其他社会组织。大学自己内部创制的章程只能约束其自身无权约束大学以外的社会组织。
2.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说
该学说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大学自身制定说存在的上述两个弊端, 提高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但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制定大学章程实施起来将会遇到以下困境:一是我国公立大学约1600多所, 由教育行政部门为每所公立大学量身定做具有各高校特色的章程现实层面是无法做到的。另外, 退一万步, 假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为各高校制定章程, 这样的章程我们完全有理由质疑其难以有效规范作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方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身。
3. 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说
鉴于上述两种观点存在的弊端, 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说应运而生。大学章程由地方权力机关来制定能够避免行政干预, 但操作起来同样不具有现实性。行政机关干预虽可能排除, 立法机关干预又如何解决呢?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大学章程遇到的问题由地方权力机关来制定同样会遭遇到。
二、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的现状
现实中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目前都是由大学自身制定的, 在章程创制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审议权和通过权, 从《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华北电力大学章程》等高校章程来看, 章程审议和通过机构主要为高校内部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党委会。教代会和党委会都属于大学内部的机构, 大学内部机构制定的章程会导致这么一个问题出现:大学自己制定的章程效力仅能及于大学本身, 无权约束大学以外的主体。如此, 章程对政府、对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成员没有拘束力, 那么通过大学章程来实现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路径将被堵塞。
三、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确立的构想
通过对大学章程制定主体诸学说的评价和对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现状的简要分析, 笔者认为我国公立大学可借鉴美国的做法构建“校董会”作为高校的决策机构, 由“校董会”来制定大学章程。下面笔者简要介绍美国校董会的特点及中国公立大学在构建校董会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 美国公立大学董事会的特点
1. 美国公立大学校董会法律地位明确
美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是董事会, 董事会在美国高校中具有最高决策权。董事会根据批准建校的公法或特许状, 制定自己的章程或管理条例。[2]创制大学章程的董事会是通过立法程序设立的以此保证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也使董事会制定的大学章程获得相应的法律效力。
2. 美国高校董会成员构成多元化
美国高校董事会成员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均由校外人士组成的, 其成员主要来自企业、政府部门或所在社区。[3]公立高校董事主要由政府任命, 成员多来自本州或本学区的公民, 高校内部的教师和学生一般不能参与董事会, 政府官员担任当然董事席位的比例一般会受到严格控制。
这样一种董事会成员的构成至少有以下优点:第一, 董事会由校外人士构成能有效避免高校内部利益群体对高校事务的控制。由于校外人士掌握着高校的最高决策权, 高校内部利益群体———包括教师、学生、行政人员等都不可能把学校当成自己的势力范围, 这有助于他们将高校事业的发展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3]第二, 董事会由校外人士组成使董事会成为沟通高校这所“象牙塔”与社会的桥梁, 有利于高校对社会需求做出能动反应。第三,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公立大学为非营利性机构, 牵涉诸多利益主体, 由多方人士担任董事会成员避免利益集中于一方, 满足各方利益诉求。
(二) 我国公立大学董事会的构建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国大陆地区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面对这一国情, 在我国如何构建公立大学的“校董会”?校董会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由哪些成员组成?党委的意志如何体现?等等。下面笔者将论及到这些问题。
1. 我国高校董事会人员的组成
由于大学章程调整的不单单是大学自身的社会关系, 而是涉及多方利益主体, 为平衡各方利益, 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的构成不应当是单一, 应当多元化。借鉴美国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构成并结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中国大陆地区公立大学校董会人员的构成应当包括:大学校党委书记、大学校长、政府官员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校外人士代表等等, 总之, 这个人员构成应当包含有大学章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利益主体代表。之所以应当包括以上人员, 理由主要有:第一, 我国大陆地区公立大学治理的客观现实是党委的领导在章程制定中应当得以体现, 以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落实。因此校党委书记应当纳入校董会中。第二, 由于我国公立大学是由政府举办的, 政府是公立大学最大的投资人, 因此政府的利益在大学章程制定中也应当得以体现, 政府官员代表应进入校董会领导层。第三, 大学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 教师与学生的诉求应当在章程中得到体现, 因此, 章程的制定教师与学生应当参与。另外, 与大学有密切联系的校外人士比如有影响的教育家、企业家等等应当参与大学章程的制定。
2. 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在解决了公立大学董事会人员组成个后, 我们不能不回答的另一个问题是校董会的法律地位, 这个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由校董会制定的章程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笔者建议可通过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校董会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高校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任期等, 使高校董事会的成立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使具有合法地位的校董会制定的章程具有法律效力, 使制定出来的高校章程不至于成为行政命令下的应景之作。
摘要:大学章程制定主体关乎大学章程的制定以及大学章程的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此规定的较为模糊导致学界对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观点不一。建议借鉴美国校董会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公立大学董事会, 由校董会创制大学章程。
关键词:公立大学,大学章程,制定主体
参考文献
[1]王春业.论高校章程法律化及其实现路径[J].中国高教研究, 2011 (06) :37.
[2]潘燕.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及其启示[J].教育科学, 2004 (2) :41-43.
[3]王绽蕊.美国董事会的作用重大[EB/OL].http://www.ebiotrade.com/newsf/2007-6/2007622174634.htm, 2007.
[4]苗雨.论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J].法学论坛, 2011 (09) .
[5]湛中乐, 谢珂珺.大学章程制定主体及其相关问题探讨[J].高等教育管理, 2011 (11) .
[6]杨晓波.中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研究[J].高教探索, 2007 (04) .
[7]湛中乐, 徐靖.通过章程的现代大学治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0 (03) .
[8]陈鹏.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关系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9]陈立鹏, 陶智.国外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J].2007 (10) .
[10]马陆亭, 范文曜.大学章程要素的国际比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10.
13.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篇十三
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艺术团的性质: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院党委领导下,由院团委直接指导管理的学生艺术团体。
第二条:艺术团的宗旨:致力于为学生创造专业实践的平台,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水平;繁荣校园文化艺术生活,引领校园文化潮流;帮助普通专业学生提高文化艺术素质,展现大学生的精神面貌。
第三条:艺术团的任务:训练、提高艺术团成员的业务水平;排练出丰富多彩的艺术节目,定期组织汇报演出,在学校营造艺术氛围,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积极参与策划学院的重大文艺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认真组织、完成校内外重大演出任务,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文艺汇演和文艺比赛;邀请或聘请校内外文艺界知名人士来艺术团授课,并与各种社会艺术团体进行艺术交流,促进艺术团整体水平的提高;完成校院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艺术团设团长一名(由教师担任)、副团长若干名(由学生担任)。
第五条:艺术团下设声乐队、舞蹈队、器乐队、时装表演队。各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名。
第六条:艺术团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主管艺术团的宣传、外联和演出后勤、考勤汇总、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艺术团团长、副团长、办公室主任和各队队长组成艺术团常委会,全面负责艺术团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安排等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组织安排日常训练和演出;审查通过每学年招聘的艺术团新成员;修改艺术团章程;听取并认真处理成员的意见。
第八条:艺术团常委会成员由院团委提交建议人选,院党委发文任命。各队队员的任免由艺术团常委会负责并报院团委批准。
第九条:艺术团聘请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较高专业技能水平的教师担任各队指导老师。
第十条:艺术团聘请校院相关领导担任顾问、名誉团长。
第三章团 员
第十一条:团员条件
1、全院在籍研究生、本科生;
2、思想品质优良,自愿遵守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
3、专业基础较好,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第十二条:团员录用
1、团员录用的原则是:自愿报名、面试考核、择优录用;
2、每学年新生进校后招聘新团员,经考核合格后,填写团员登记表,并发给艺术团团员聘书;
3、每学年结束前对毕业班团员进行调整;
4、结合日常训练、演出的表现不定期地进行团员调整。
第十三条:团员权利
1、有参加训练和接受培训的权利;
2、有提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有自己编排节目并将其选送到艺术团晚会中演出的权利;
4、有参加评优的权利;
5、有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多种团体的权利。
第十四条:团员义务
1、有遵守艺术团管理规定的义务;
2、有保管爱护艺术团财产的义务;
3、有按时参加艺术团训练,不随意缺勤的义务;
4、有代表学院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的义务;
5、有积极提高自身的艺术修养,维护艺术团的荣誉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考勤
1、按照要求准时参加训练和演出,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2、各队训练和演出由队长负责进行考勤,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并把统计结果汇总到办公室;
3、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参加训练必须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4、迟到两次折算一次旷课,旷课累计达三次者,进行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五次者勒令退团;
5、团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训练和演出必须事先向艺术团团长请假,平时训练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六条:正常参加训练和演出可以获得艺术实践课2学分/年。
第十七条:艺术团团员实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其中优秀不超过30%。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发给荣誉证书并在综合测评中视同学生干部中的优秀等次加1.5分,合格加1分。
第十八条:艺术团节目参加专业竞赛获奖的视级别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根据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演出和服务场次,在综合测评社会工作能力附加分中予以0.2分/场的加分。
第六章 退 团
第二十条:退出艺术团,需向艺术团常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生效。未经批准,擅自离团者不得参加该各类评奖评优。
第七章 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艺术团的指导教师从本院专业教师中聘任,如确有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教师担任。
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负责队员选拔、制定训练计划、组织训练、选择节目参加演出等工作。第二十三条:根据训练、演出等次数核定指导教师工作量并按25元/课时发给补贴。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团委。
附:
1、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声乐队管理制度》
2、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舞蹈队管理制度》
3、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器乐队管理制度》
4、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时装表演队管理制度》
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艺术团
一、声乐队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声乐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名,其主要职能如下:
1、队长:总体负责声乐队工作。
(1)协助指导教师制定训练计划;
(2)负责日常训练和演出的考勤工作;
(3)负责与指导老师、团长联络、协调工作;
(4)处理演出、比赛等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2、副队长:负责声乐队日常训练等业务工作。
(1)协助队长制定训练计划,做好考勤工作;
(2)作为指导老师和队员间的纽带,对工作的开展起到促进作用;
(3)辅导队员训练,了解并及时向队长反映队员的训练情况。
(二)队员条件
1、热爱声乐艺术,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2、对音乐有较深认识,乐感好;
3、具有较好的形象和气质;
4、训练认真刻苦。
(三)日常训练安排
1、日常训练时间由指导教师和队员商量确定并将训练计划报办公室备案;
2、如有演出、比赛需增加训练或因特殊情况变动训练日期另行通知。
(四)服装管理制度
1、演出服装为艺术团公有,平时由院办公室老师专人保管,演出期间由队员保管;
2、除声乐队正常演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租借服装;
3、队员应爱护服装,演出前由老师发给演员,演出结束后,应及时上交老师,如有破损,酌情赔偿,个人不得私用演出服装。
(五)考核指标
每学期排练完成不同类型的声乐节目不少于10个(不含独唱)。
二、舞蹈队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舞蹈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名,其主要职能如下:
1、队长:总体负责舞蹈队工作。
(1)协助指导教师制定训练计划;
(2)负责日常训练和演出的考勤工作;
(3)负责与指导老师、团长联络、协调工作;
(4)处理演出、比赛等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2、副队长:负责舞蹈队日常训练等业务工作。
(1)协助队长制定训练计划,做好考勤工作;
(2)作为指导老师和队员间的纽带,对工作的开展起到促进作用;
(3)辅导队员训练,了解并及时向队长反映队员的训练情况。
(二)队员条件
1、热爱舞蹈艺术,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2、对音乐有较深认识,乐感好;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4、训练认真刻苦。
(三)日常训练安排
1、日常训练时间由指导教师和队员商量确定并将训练计划报办公室备案;
2、如有演出、比赛需增加训练或因特殊情况变动训练日期另行通知。
(四)服装管理制度
1、演出服装为艺术团公有,平时由院办公室老师专人保管,演出期间由队员保管;
2、除正常演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租借服装;
3、队员应爱护服装,演出前由老师发给演员,演出结束后,应及时上交老师,如有破损,酌情赔偿,个人不得私用演出服装。
(五)考核指标
每学期排练完成不同类型的舞蹈节目不少于8个(其中群舞不少于3个)。
三、器乐队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器乐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名,其主要职能如下:
1、队长:总体负责器乐队工作。
(1)协助指导教师制定训练计划;
(2)负责日常训练和演出的考勤工作;
(3)负责与指导老师、团长联络、协调工作;
(4)处理演出、比赛等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2、副队长:负责器乐队日常训练等业务工作。
(1)协助队长制定训练计划,做好考勤工作;
(2)作为指导老师和队员间的纽带,对工作的开展起到促进作用;
(3)辅导队员训练,了解并及时向队长反映队员的训练情况。
(二)队员条件
1、有一定的专业基础,乐感好;
2、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3、训练认真刻苦。
(三)日常训练安排
1、日常训练时间由指导教师和队员商量确定并将训练计划报办公室备案;
2、如有演出、比赛需增加训练或因特殊情况变动训练日期另行通知。
(四)服装管理制度
1、演出服装为艺术团公有,平时由院办公室老师专人保管,演出期间由队员保管;
2、除正常演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租借服装;
(五)考核指标
每学期排练完成不同类型的器乐类节目(不含独唱)不少于10个(其中器乐合奏不少于3个)。
四、时装表演队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时装表演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名,其主要职能如下:
1、队长:总体负责时装表演队队工作。
(1)协助指导教师制定训练计划;
(2)负责日常训练和演出的考勤工作;
(3)负责与指导老师、团长联络、协调工作;
(4)处理演出、比赛等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2、副队长:负责时装表演队日常训练等业务工作。
(1)协助队长制定训练计划,做好考勤工作;
(2)作为指导老师和队员间的纽带,对工作的开展起到促进作用;
(3)辅导队员训练,了解并及时向队长反映队员的训练情况。
(二)主要职能
1、展示服装专业教育教学和学生学习成果;
2、负责学院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中的礼仪服务工作以及参加院内外各类文艺演出活动;
3、规范大学生行为、仪表,提高广大同学的文化修养和综合素质,树立新世纪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三)队员条件
1、时装表演队由自愿参加活动的同学组成,每学年新生入学后经统一报名、面试合格,吸收为成员;
2、成员在思想上要求积极上进,学习上刻苦努力,行动上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习、生活中要规范自己的礼仪、形象。
(四)日常训练安排
1、日常训练时间由指导教师和队员商量确定并将训练计划报办公室备案;
2、如有演出、比赛需增加训练或因特殊情况变动训练日期另行通知。
(五)考核指标
14.大学生记者团章程 篇十四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南洋学院报》记者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学生记者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使学生记者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同时更好地发扬大学生记者的精神风貌,不断开拓创新,推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为办好《南洋学院报》,为更好地促进学院的发展与教学服务,特制定如下三十一条管理条例。
团队组建:《南洋学院报》记者团组建于2004年11月8日。
团队性质:本团全称是《南洋学院报》记者团(以下简称《院报》记者团),《院报》记者团是在中国共产党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由院报编辑部指导的学生新闻团体。主要负责校园内外文化活动的摄影、采访、报道及院报发行等工作。
团队精神:团结、热情、主动、负责
团 训:毋忘团结奋斗 致力南洋新闻
团队宗旨:关注校园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的优秀大学生记者队伍。
本制度是《院报》记者团管理的最高准则,所有成员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予以补充,本条例的制定和修改权归《院报》编辑部和记者团所有。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一条 《院报》记者团人员组成。由在籍大
一、大二的学生参与学生记者的竞聘和《院报》编辑部的考核,成绩及表现优秀者被聘为学生记者。《院报》记者团坚持以培养现有学生记者为主,及时吸纳对新闻工作有浓厚兴趣的优秀学生相结合,不断巩固完善学生记者队伍。
第二条 记者团现设职能部门。记者团现设文字记者、摄影记者、编辑记者等职位;随着记者团的逐步完善,将设采访部、摄影部、美编部、《院报》发行部等。
第三条 记者团设团长及团长助理各一名,负责记者团日常各项管理、协调工作。团长由记者团全体成员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团长助理由全体学生记者推荐,《院报》编辑部综合评定选出。
第四条 《院报》记者团聘请若干顾问,由校内外文学功底深厚、新闻经验丰富的老师、记者等担任,为学生记者的采访、摄影、创作、编辑等提供指导。
第三章 招聘原则
第五条 《院报》记者团新成员的招聘原则
1.招收新成员应遵循自愿的原则,招聘对新闻工作有浓厚兴趣,有良好的表达、交际、写作和摄影能力的在校生。
2.集中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定在迎新开始日起正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招聘;平时也可通过引荐和自荐的办法招聘新成员。
3.招聘的前期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发现并吸引新人才。
4.记者团成员须经严格的考试和面试,合格者录为见习记者,试用期结束,并表现出色者,方可正式录用。
5.被录用者,由学院颁发记者证,编入《院报》记者团档案,建立学生记者个人档案等。
第四章 录用方式
第六条 学生记者录用考核方式。学生记者录用考核方式分为笔试、面试及见习期三部分组成。
1、笔试。笔试一方面通过应聘学生所写文章或发表过的作品初步筛选,通过之后再参加院报编辑部组织对应聘者的文字功底及新闻业务素质的现场考核;
2、面试。笔试合格后,参加由院报编辑部组织的面试,面试是对应聘者的语言表达、交际、协调等综合素质的考查;
3、见习期。面试合格的学生将被聘为见习记者,见习期为两个月,见习期满并表现出色者,由院报编辑部聘为学生记者,统一颁发记者证等。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记者的权利
1.学生记者有通过正当渠道,对校内各项活动的采访、报道及受邀参加校外各项活动宣传报道工作的权利。
2.学生记者有获得稿酬的权利。
3.学生记者有参加由编辑部和记者团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及户外活动的权利。
4.学生记者有参加评“优秀学生记者”、“工作积极份子” 等荣誉称号的权
利。
5、学生记者有获得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和工作鉴定的权利。
6、学生记者享有《院报》编辑部为个人建立档案并为其存档的权利。
7、学生记者有申请退团的权利等。
第八条 学生记者的义务
1.学生记者须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院报》记者团章程的义务。
2.学生记者应承担接受组织指导及完成记者团内各项工作的义务。
3.学生记者应承担爱护所持记者证件及维护《院报》记者团形象和声誉的义务。
4.学生记者应承担积极了解学院动态,关注校园热点问题,挖掘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并主动加强与各系部联系的义务。
5.学生记者应有关心《院报》在学生中发行情况的义务。
6.学生记者须承担保守有关新闻秘密的义务等。
第六章 团长及团长助理职责
第九条 《院报》记者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具体如下:
1.团长负责记者团各项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并辅助编辑部完成各项相关工作等。
2.团长要根据学院的各项活动,合理地做好分配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学生记者如果没按时完成任务,出现本该避免的错误,由团长按章程处理,严重的报《院报》编辑部处理。
3.团长负责《院报》记者团各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安排工作,负责活动策划及开展过程的监督及指导工作。
4.组织重大活动,须写书面请示,并附加详细说明,先征求《院报》编辑部意见,经《院报》编辑部老师同意,方可实施,严禁未经编辑部老师同意擅自组织记者团成员开展活动。
5.团长须不定期向编辑部老师做记者团各项日常工作汇报。
6.团长负责对学生记者进行各项考核,考核情况及处理办法必须及时向《院报》编辑部老师提交书面报告。
7.团长须严格遵守新学生记者入团与老学生记者退团的相关准则。严格执行《院报》记者团章程的各项奖罚制度,对一切违纪、违规现象按章程严格处理。
8.团长负责主持每月例会,总结本月内记者团的工作情况,大会上各成员分别作本月工作总结,共同讨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共同为所存在的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如若出现特殊情况,须及时召开特殊会议。
9.团长每学期末向院报编辑部领导、老师及全体学生记者做工作报告,每学年末向学院领导、编辑部老师及全体学生记者做工作汇报。
10.团长对全体学生记者负责,代表《院报》记者团对外进行联系等。
第十条 《院报》记者团团长助理职责
1.《院报》记者团团长助理须协助团长做好日常工作。如参与各项采写活动的人员安排,协助团长做好活动开展过程的各项登记工作,分担代理记者团部分日常工作等。
2.团长助理要做好各项会议的记录工作,做好会议记录的存档工作。
3.团长外出或因事请假,未能及时处理记者团日常工作时,由《院报》编辑部老师批准后可代行团长职责。
第十一条 团长,团长助理必须认真完成编辑部交给的任务,发挥好纽带与桥梁的作用,如遇到重要活动、重要决定,必须先向《院报》编辑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院报》记者团会议种类。会议种类分为《院报》记者团例会、总结会、交流会、讨论会、编前会、颁奖会、特殊会议、见习记者培训、新闻采写及摄影培训等。
第十三条 《院报》记者团总结会议每月一次,其余会议及培训将不定期进行。会议由团长主持,全体学生记者参加,必要时应邀请《院报》编辑部领导老师出席。
第十四条 例会、总结会等相关会议主要议题:总结各项工作,安排好待开展活动的工作职责,完善交流活动,传达编辑部相关信息,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评报活动,加强对热点问题关注及热点活动的追踪报道,如何加强学习改进自我等。
第十五条 针对会议主题,对工作过程中的收获与心得进行互相交流与学习,从提出、交流、学习这一过程中不断地改进、提高、完善我们记者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第十六条 会议纪律
会议实行签到制度,成员必须准时参加,确有特殊事宜不能到会者,必须提前以电话的形式向团长请假,待批准后方可。请人代假或事后请假无效,如有代签情况发生,则双方均视为旷会。迟到十分钟视为旷会一次处理,会议迟到两次视为旷会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处理,非特殊情况请假两次视为旷会一次处理,会议过程中不得私下开小会,如有此情况,经批评无效视为旷会一次处理,累计两次旷会或缺席相应的活动者,取消其学生记者资格,并收回记者证,撤销学生记者档案。
第十七条 遵守例会守则:
(1)会前5分钟到场,(2)会前做好自身总结,(3)发表意见及建议要明确,(4)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席,(5)应做好笔记,提高会议效率。
第八章 采访与稿件制度
第十八条 采访制度。学生记者应根据《院报》编辑部及《院报》记者团团长安排,对学院的各项活动和人物进行采访报道。
1.专题采访的采访选题主要由《院报》编辑部策划,由《院报》记者团团长负责分工实施。也望学生记者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供编辑部和《院报》记者团参考。
2.重要采访活动必须向《院报》编辑部申请,采访院领导,需事先向团长或编辑部老师说明采访目的、内容、时间等,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3.学生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需要使用摄影设备须及时向编辑部申请,并妥善使用和保管,按时归还。
4.采访之前必须整理好个人采访思路。
5.在采访中注意个人的言行举止、做到文明礼貌,衣着整齐,遵守宣传工作纪律等。
6.对在采访中遇到的突发事件采访记者应及时向团长报告情况,理智处理
不可意气用事。
7.鼓励学生记者主动去发现去挖掘新闻热点和新闻线索。
第十九条 交稿制度。学生记者采写完的稿件应及时交至《院报》编辑部。
1.时效性强的新闻稿必须在次日12点之前交稿,特殊稿件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交稿。
注:稿件下端写好学生记者姓名、活动时间、交稿时间,邮件还需在主题处注明活动名称、学生记者姓名等。
2.时效性要求不强的稿件,学生记者须及时向团长通报写作进展情况。
3.学生记者应积极根据自身能力接受任务,学生记者在接受采访任务时应
明确交稿日期,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团长汇报,对接了任务而无故不按时完成稿
件任务者,对其作出严重警告一次。
4.学生记者应保证文章的基本质量:标题醒目、内容简明扼要、段落清晰,没有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常识性错误,努力培养自己写作特色。
5.每月每位学生记者至少上交4篇稿件,连续两个月稿件不足者,表现不积极的,《院报》编辑部、《院报》记者团取消其学生记者资格,并收回其学生记者证及聘书,撤销其学生记者档案。
第九章 学习与培训制度
第二十条 《院报》记者团对成员的培训主要是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现场实践培训,以及《院报》编辑部组织理论培训等。
1.新成员入团前,要组织新成员了解《院报》及记者团的建团情况,工作
职责,工作范围等,要组织新成员学习《南洋学院报》记者团章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2.安排老记者责任制带新。即实行组长责任制,由老记者对见习记者进行
指导、培训、讨论;
3.每年举办新闻写作培训班,由《院报》编辑老师或外请新闻界从业人员
进行相关的新闻采访、写作技巧与摄影编辑技术的培训。
4.《院报》记者团团长应适时组织好学习与交流相关活动的开展。
5.编辑部订阅有关新闻写作的报刊,鼓励学生记者主动学习有关知识等。
第十章 积分制度
每人每月底分60分,每月月底进行统计并更新,每学期末,每末期分别总计分数达到要求者将获得相应的奖励,并作为评优的主要参考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加分制度
一、稿件积分
《院报》记者团成员每月须向《院报》编辑部提交4篇稿件以上,每篇稿件加2分;超出应交稿件一倍者,每篇加3分;两倍者,每篇加4分;三倍或三倍以上者,每篇加5分。如在同期报纸中登报一篇加2分,两篇加3分,三篇以上加4分。
二、活动积分
参加记者团内部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或集体活动者,每项活动加2分,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团长及团长助理除外)每项活动加4分。
三、其他积分
1、为院报、记者团的发展出谋献策者经采纳加5分;
2、发现院报不足并及时提出疑问和改进方案者加3分;
3、主动挖掘新闻线索者加3分(注:如稿件登报根据规定另外加分);
第二十二条 扣分制度
一、稿件扣分
1.活动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中途离场者扣5分,无特殊原因请假者扣3分;
2.安排活动忘记或者故意不参加者扣30分;
3.活动前无特殊原因请假者扣5分
4.未达到每月最低稿件数者,少一篇扣8分,例会公开批评;两个月稿件不达标者,作勒令退团处理。
5.编辑部评定,内容不符合要求(如:不真实等)扣4分;
6.未按交稿时间交稿件者扣4分(特殊情况例外);
7.稿件提交,推迟一天扣6分(特殊情况例外),按每推迟一天加扣2分以此类推;
8.参加活动忘记或故意不写稿者扣20分,并作口头警告处理;达到两次不写搞者将取消其学生记者资格,并收回其学生记者证及聘书,撤销其学生记者档案。
9.未按时交月份总结者扣5分、期末总结扣8分、总结扣15分,发现应付式(如:网上复制,复制同事等现象)提交月份总结扣18分、期末总结扣25分,总结扣35分,如出现以上现象者,经批评教育无改过之心者,取消其学生记者资格,并收回其学生记者证及聘书,撤销其学生记者档案。
二、例会扣分
参加例会、特殊会议及各项培训不设加分项。例会迟到或早退扣3分,无故(除重要院级以上重要活动、上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请假扣4分,身体不适(指小病小痛、感冒、咳嗽等)扣2分,无故不参加者扣20分。
特殊会议及各项培训迟到或早退一次扣8分,无故(除重要院级以上重要活动、上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请假扣10分,身体不适(指小病小痛、感冒、咳嗽等)扣4分,无故不参加者扣30分。
三、其他扣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纪律等,按情节严重程度由团部评定,给予10分以上扣分处理,严重者勒令退团,并收回其学生记者证及聘书,在其学生记者档案上添加此违纪书面报告情况,交至院方档案室留档。
2、对安排的任务未完成,由编辑部和记者团负责人评定,作出4分以上扣分。
3、安排值班请假扣1分,迟到扣2分,早退扣3分,未到扣5分,找人代签各扣10分。
4、受到警告处分者如果认错态度不好,取消其学生记者资格,并收回其学生记者证及聘书,撤销其学生记者档案。
第二十三条 积分要求
《院报》记者团成员每月总分不能低于45分,如果低于45分者则提出严重警告,例会公开批评,连续两个月积分低于45分,提出整改措施,并收回其学生记者证及聘书,留团察看一个月,如若不悔改,取消其学生记者资格,收回记者证及聘书,撤销其学生记者档案,如一个月出现扣40分以上者(包括40分)勒令退团,并收回记者证及聘书,撤销其学生记者档案。
第二十四条 警告的处理
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两种,犯轻度错误者签口头警告书,犯严重错误者签书面警告书,并要求作书面检讨,口头警告达3次者勒令退团,书面警告
有2次犯错者勒令退团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积分适用人员
为提高成员的工作素养,本积分仅适用于《院报》记者团成员。对综合表现突出者,作为评“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学生记者”的主要依据。
附:此评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由团长向《院报》编辑部提交修改申请进行修改。
第十一章 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院报》记者团内部建设,加强民主氛围,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促进《院报》记者团的发展,完善记者队伍的建设,特建立本制度。
具体条例如下:
1.《院报》记者团所有成员都有权利有义务向《院报》记者团负责人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2.学生记者可以直接向团长或《院报》编辑部递交意见书或建议书。
3.学生记者提出关于记者团的意见和建议,团长要及时给予答复,对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较严重的问题,要及时向编辑部老师反映,共同处理。
4.《院报》记者团成员,在发现工作分配不合理等情况,应及时向团长或团长助理提出个人意见和个人分配建议等。
5.对学生记者所提出的建设性建议经采纳后,将给予奖励,并作为评优的依据。
6.学生记者对自身的意见或建议,有要求指定人员反馈的权利,并有要求指定人员作答的权利。
第十二章 评优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作积极分子制度
为鼓励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及新闻采访和写作能力,具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的同学,记者团于2009年3月开始,每月总结会根据积分制度及个人表现,评选出本月的“工作积极分子”,并记入学生记者档案中。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记者制度
记者团将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末评选出本学年优秀学生记者,评选标准如下:
1、热爱学生记者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自己的新闻采访、写作能力,具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关注学校的各种发展变化、新闻事件等,积极投稿,稿件录用率高。
2、积极参加记者团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记者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出席例会,无故不得缺席,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关心其他学生记者,并能积极协助团长做好记者团的各项工作。
3、尊重师长,尊重采访对象;在采访过程中言行得体,受到被访者的好评。
4、行为举止规范,树立学生记者良好形象。
5、学习成绩良好。
被评为优秀学生记者的同学可获得荣誉证书及相应物质奖励,优秀学生记者名单将在同期《院报》上刊登。
第十三章 退团事宜
第二十九条 主动退团
学生记者因实习、毕业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主动要求退团者,可向《院报》编辑部提交书面退团申请,并在大会上说明原因。担任学生记者工作不满一年者,自愿退团后收回其记者证、团章,撤消备案,不颁发资历证书。工作一年以上者,退团后保留其备案登记,不收回记者证,颁发资历证书。
第三十条 勒令退团
学生记者有下列情况者,由《院报》记者团勒令退团;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记者团章程,对记者团的工作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3、平时表现差,期末考试如有科目不合格者;
4、其他需要勒令退团的行为。
5、勒令退团后,将取消其备案登记,收回记者证、团章团服及聘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院报编辑部及《院报》记者团。
所有学生记者在记者团内平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遵守纪律。所有团员应相互关爱,增进友谊,若发生矛盾必须及时向团长反映,在坦诚、理解、宽容的原则下妥善处理,不得采取与记者团精神相悖的行动。
《南洋学院报》编辑部
《南洋学院报》记者团
二0一0年六月一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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