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单位建户须知(10篇)
1.公积金单位建户须知 篇一
公积金业务须知一:
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须知
一、申请对象
本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员工。
注:自由职业人员将另行规定。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和员工各按上月平均工资的5%—20%比例缴存;
2、1个单位只能确定1个缴存比例,且单位和员工的缴存比例要求一致。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住房公积金开户分为单位开户(简称单位分帐户)和个人开户(简称个人存户)。领取(或到本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缴存比例(额)调整、转移、封存或启封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填好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并提交有关资料。
㈠办理单位分账户开户手续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⒉企业(含私营企业)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验资证明复印件;
⒊因“转制”分立、成立的企业,提供单位转制文件复印件;
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⒌社会团体的提交社会团体证;
⒍外地驻市区的分支单位(非一级法人),提交其上级单位委托或授权证明,或提供在本市银行开设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的资料和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开户后若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需再提供上述资料,除非单位发生变化,如更名、合并、分立等)。
㈡开设了单位分帐户后,办理个人存户开户手续(新开设单位公积金分账户与新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户须同时办理):⒈单位为个人新开户,除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填报《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明细表”(各一式三份),“明细表”单位可自行打印,但纸张必须用A4规格。为方便即报即办、即报即批,有条件的单位同时按“明细表”格式制订Excel电子表格,以便快速录入和核对。
⒉新参加工作的职、员工的个人公积金计算基数以职、员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准。
1⒊市外调入的干部职工,如原单位有出具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的(缴存的起止时间及累计金额,以便将来按政策规定办理贷款、支取使用等工作),根据异地转移的实际情况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㈢已开户的单位如名称发生变更,应先办理好名称变更审核手续后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㈣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核后,持《住房公积开户审核意见》、《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缴存比例(额)调整、转移、封存或启封明细表》各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㈤公积金应缴额变动的办理方法:
⒈职工计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月平均工资)或单位所定的缴存比例出现变化导致应缴额变动时,应在调整当月度填报“明细表”(该表单位可自行打印,但纸张必须用A4规格)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备案,以便及时更改有关缴存资料,避免出现缴存错误。有条件的单位在报送纸张文本的同时,可按“明细表”格式制订Excel电子表格,以便快速录入和核对。
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按照上一(1至12月)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详见网站“服务指南”上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时间”)。
⒉完成上述手续后,单位可到银行按新的缴存额办理缴存手续。
四、办理程序
2.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篇二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帐户内部分存储余额: 金帐户内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自 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 15%以上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 公积金帐户封存 3 年以上的;
(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 1 2 个月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下列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下列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装修、装饰、中修、小修自住住房的。
四、提取时需提供的资料: 提取时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银行存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退休: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在产权处有备案的,
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产权处出具的备案登记证、购房 的前期付款税务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现有商品房、经济 适用房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 印件。
2、职工合伙建房、集资建房的,须提供县级以上职能 部门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方案、集资花名册等证件及复印件。
3、职工购买私产房、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 合同或购房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完 税证明等资料及复印件。
4、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5、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 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 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 件。
7、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出国、出境护照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
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9、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购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职工因购买自住 住房在商业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10、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 供《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凭证及复印件。
1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 户封存 3 年以上的,提供身份证、刑事判决书、买断工龄协 议书、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所在居委会出 具的未重新就业书面证明等证件、资料。
12、职工调动工作的,提供调动工作相关证明和接收单 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账号。职工调离本省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 迁移证明。
五、其它事项: 其它事项:
(一)职工在申请提取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 住住房超过 12 个月以上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托人应提供经委托人签署并经委托人所在单位签章的授 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 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款帐户,由市中心(或管理部)将资金 转入委托人个人帐户。
3.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篇三
一、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工作调离本市的、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所需共性材料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件,专管员签字,加盖缴存单位行政公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住房消费提取所需资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提供一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管局备案)、购房交款票据或一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交费票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一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办证的交费票据(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证明、一年内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在国有土地上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施工合同、购材料票据。
(五)在集体土地上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或办事处)村民建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证明(证明中需显示房屋性质、位置、面积),施工合同、购材料票据。
(六)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需要大修的证明。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1)在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还款对账单(原件)。(2)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的提供抵押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还款对账单(原件)或还贷结清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房屋的房产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租赁合同等。
四、非住房消费提取所需资料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或离休审批表、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委会出具)。
(四)工作调离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工作调令(验原件、留复印件);出境定居的出具出境定居证明。
(五)被高校录取、需要辞职继续深造的: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录取高校学生证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缴费单据、医保报销单。
五、提取程序
(一)职工准备好本人提取公积金所需有关证明材料后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专管员审核盖章后将准备齐全的提取材料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验证、审批、备案;
4.南京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篇四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出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支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购房的,须凭有售房单位盖章的《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或有鉴证章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买二手房的凭《房地产交易登记凭证》和《完税证》;购买公房承租权的,须凭《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合约》;配偶一方在外地购房的,须提供外地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契约;不得用同一契约重复支取;在契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支取有效。
2、建造自住房、翻建和大修私房的,须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支取有效。
3、职工离休、退休的,须持离休、退休证书或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或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
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凭户口迁移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6、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详见宁房基[2001]15号文《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所述。
7、用于支付房租的,须凭《房屋租赁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审批表》(此审批表在单位交公积金的建行网点领取填写,经出租单位、本人及配偶单位盖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审批,一年办理一次)。
8、职工死亡的,须凭死亡人的户口注销证明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本人办理支取:
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规定审核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现金支票》→职工携带身份证、上述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单位交公积金建行网点支取。单位集中办理支取:
各支取人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集中交单位→单位按规定审核→单位经办人将支取人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支取清单》、汇总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送所属建行网点审核后集中办理支取→单位经办人员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发给各支取人。
对于购房、建房、大修私房、住房公积金还贷以及支付房租的支取,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仍能正常缴存,凡拾元以下的尾数仍存在职工帐户内。支取后下月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下列情况目前暂不予以支取:
1、虽有购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或“买卖契约”的买方栏中没有其姓名的(配偶除外);
2、翻建、大修私房的产权不是本人和配偶的;
3、装修、装饰、非大修私房的;
4、逾期不缴存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而被封存帐户的单位(购房、归还购房贷款除外);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须知 篇五
日期: 2013-12-31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一、申请条件
1.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职工原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工作单位转移至新工作单位的;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职工批量并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工作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工作单位批量转移至新工作单位的;
3.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的。
二、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申办条件第1、3项的,职工或单位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
2.符合上述申办条件第2项,职工批量并入新工作单位且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属同行内(指同一银行的不同经办网点之间,以下同)账户转移的,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属跨行(指不同银行之间,以下同)账户转移的,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厅国土房产综合服务厅
(二)(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公积金窗口办理收件手续,取件后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
三、提供的材料
(一)职工申请办理的,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请代办的,提供单位委托代办证明、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根据上述不同申办条件,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符合上述申办条件第1项,提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并)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章)。单位代办两个(含)以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属跨行账户转移的,提供新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属同行内账户转移的,不需提供。
2.符合上述申办条件第2项,属同行的提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并)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章)。单位代办两个(含)以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属跨行账户转移的,提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章)。单位代办两个(含)以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企业改制文件及申请报告。
3.符合上述申办条件第3项的,提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并)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章)。单位代办两个(含)以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清册》,并提供转入银行出具盖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
四、办理时限:除“申办条件”第2项且属跨行账户转移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外,其余均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12329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篇六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半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房屋保险;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担保。
备注:所购住房的开发单位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为多少,贷款期限为多长?
l、贷款额度:当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低额度为1万元,个人实际最高贷款额度为下述三个额度的最小值。
⑴依据首付款比例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⑵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⑶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①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价格×70%(房屋价格为房屋的总价款,不含配套费)。②二手房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中的较小值的60%。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距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决定,贷款期限的有关规定详见下表:
三、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打印公积金查询单;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核批准后申请人前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保险手续,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后三个工作日,负责办理划款手续。
5、划款完毕,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进帐单和还款存折(卡)。
6、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还款。
7、按合同约定还清贷款后,借款人可到受理贷款的辖区管理处领取撤押证明和《房地产他项权证》,然后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备注:
如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到指定工作地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合同签订一周内未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手续,本次贷款申请自动撤销。如申请人继续办理,需重新进行申请。
四、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手续?
l、贷款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报送申请材料。
2、签合同时,借款人需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还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在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的还款存折(卡)上存款,分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
4、组合贷款的其他手续同公积金贷款。
备注:开发单位必须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期限须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五、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怎么办?
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约定收取借款人罚息和违约金。若借款人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可以拍卖、处置抵押物,拍卖、处置所得扣除有关税费后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是否需办理公证手续?
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借款人可按自愿原则办理公证手续。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是否必须办理保险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八、申请人应到何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可根据所购住房的座落位置到以下地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南管理处:山东路2号乙电话: 83899503
李沧管理处:李沧区金水路1059号电话:87060679
崂山管理处:香港东路246号建行内电话:88978601
黄岛管理处:开发区武夷山路443号电话:86894326
城阳管理处:正阳路223号农行城阳区支行办公楼电话: 87757653
即墨管理处:安居小区6号楼甲电话:88576881
胶南管理处:珠海东路163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电话:85173285
胶州管理处:湖州路240号电话:87224097
平度管理处:云峡街11号电话:88338377
莱西管理处:黄海路8号莱西宾馆3号楼电话:88485490
九、借款人应如何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办理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携带《抵押借款合同》、身份证、还款存折(卡)原件(存入应还本金),到受理贷款的管理处提出申请。
借款人每月还款时,已经偿还当月的利息和部分本金,提前还款只需偿还剩余本金。
十、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费用有哪些?收费标准是多少?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费用包括下面几项:
1、保险费(保险公司)=贷款金额(即: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0.6‰×趸交保费系数
2、抵押登记费和印花税(房产交易中心):若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低于50万元,此项费用为235元;若超过50万元,此项费用为385元。
7.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篇七
购集资房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个人写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交房款收据复印件。
4、集资建房审批表复印件或单位出具集资建房证明(负责人签字)。
5、提供收款人、开户行、账号。
6、计委、规划、土地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7、《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上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8、《晋城市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上盖预留印签章。
购商品房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个人写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交房款收据复印件。
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预售房许可证,售房单位出具为交清房款证明(提供收款人、开户行、账号)。
6、《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上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7、《晋城市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上盖预留印签章。
夫妻双方购房支取配偶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个人写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上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5、《晋城市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上盖预留印签章。
退休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个人写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复印件。
4、《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上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5、《晋城市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上盖预留印签章。
死亡配偶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配偶写书面申请。
2、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死亡证明。
5、《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上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8.公积金单位建户须知 篇八
为进一步减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成都公积金中心从2009年5月起开展委托提取协议签约工作。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与职工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形式,在职工每年偿还住房贷款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提取时间,通过计算机系统将核定提取的公积金划入职工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免去职工排队,在单位、中心、银行之间往返办理提取手续等问题。
一、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条件
1、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领取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
2、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3、委托人(委托人是指所有借款人和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共有人)均到场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时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备案表(购二手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住房贷(借)款合同复印件;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复印件;
5、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6、最近月份还款明细(还款存折需提供复印件)。
三、办理委托提取签约的方式
1、职工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的同时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2、职工备齐相关资料直接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四、办理委托提取签约地点
要办理委托提取协议签约的职工请到成都公积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委托提取办理窗口和各区(市)县管理部服务窗口办理。
五、注意事项
1、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名卡号、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更改手续;
2、委托人对划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的资金,如有疑问,应及时告知成都公积金中心查询;
3、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委托人(如只是共同还款人但不是房屋共有人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委托人签订了委托提取协议的,不能再在柜台办理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5、以同一笔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委托人,在选择委托提取或柜台提取方式时,必须统一选择同一种方式。
9.公积金单位建户须知 篇九
一、借款人必须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要求:
1、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自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2、借款人所在单位不得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
二、原个人住房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变更借款人(简称转公积金贷款 A),原贷款应已偿 还一年以上; 2. 原已办理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中请转公积金贷款(简称转公积金贷 B),应征 得原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3、原借款余额超过转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自筹,并 与转公积金贷款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原借款本息。相关注意事项:
1、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2、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手续。转公积金 贷款 A 涉及的房屋应能办理过户手续。
3、原借款余额超过转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自筹,并 与转公积金贷款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原借款本息。
4、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正处于还款过程中的借款人不能申请转公积金贷 款。
5、转公积金贷款由原贷款抵押房屋所在区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受理.
三、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转公积金贷款 A 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转让交易价 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
2、转公积金贷款 B 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 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
3、转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贷款年限加上房龄不超过 40 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 30 年。
4、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 整而调整。
四、办理贷款步骤如下:
1、新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会贷款申请表》 ;
2、中心审核并确认是否同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B 需先由原贷款银 行审核后向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3、新借款人持产权证复印件(加盖中心办事处或贷款银行合同专用章)到中心指 定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4、中心审核确定转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并通知担保公司将保证金存入中 心指定账户;
5、中心、担保公司、新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 同:
6、中心与新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7、
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到新借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偿还原借款:
8、担保公司与原借款人及新借款人一同办理相关国过户及抵押手续:
9、担保公司将新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并办理保证 金退还手续。
五、审核额度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户口不在一起须提供); 相关注意事项:
1、若借款人户口为外地户口或本地农户时,须由本地城市户口且符合贷款条件 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本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印章、户口本原件及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收入证明签订保证函:
2、借款人在开发区或机车厂缴交公积金的,在市内贷款需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由开发区或机车厂公积金中心提供):
3、辅助借款人为现役军官的,需出具军官证及工资收入证明:
4、购买该抵押房屋的商品房结算发票(商品房提供)、完税发票(二手房提供)。
六、审核额度后,提交材料如下:(以下复印件均为 A4 纸,一纸一份)
1、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需借款人本人签字盖印(转公积金贷款 B 需加 盖原贷款银行业务专用章)
2、户口复印件 1 份(首页及本人页,户口不在一起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1 份,其他情况详见贷款指南)
3、身份证复印件(主辅借款人各 l 份)
4、私人印章(新借款人及其配偶各一枚)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2 份(转公积金贷款 B,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原贷 款银行贷款合同专用章)
6、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 2 份)
7、还款存折(到中心指定银行开立还款存折)
七、相关费用
1、担保费:贷款额的 4‰,最低不少于 400 元。
2、评估费:房屋评估价值的 3‰。
3、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等(以贷款 28 万元,20 年估算约为 3000 元左右)(保险费率:5 年(舍)以下 0.48‰,5--1 0 年(含)O.43‰,10--1 5 年(含)0.4‰,l 5--20 年(含)0.37‰,20 年以上 0.34‰)
八、合同签订:须借款人及抵押人携带印章到场签字,若抵押人已婚,则抵押人 夫妻双方均须到场;
九、还 款
1、正常还款:每月 20 日前将当月还款额存入还款存折
10.湖南湘潭办理公积金贷款须知 篇十
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打印收入证明表格,到科大填写盖行政公章,(借款人及配偶栏盖单位行政公章,必须是圆形章)。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示例图:
A、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准备:
一、夫妻双方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需复印五
份)。
二、户口本原件及户主页(公安局盖章的封面页)、夫妻双方页,未
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户口页复印(各5份)。
三、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①、已婚者复印其中一方的结婚证。文字页及照片页,5份②、离婚者复印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5份,并且
到民政局开具离异未再婚证明,原件 2份,复印3份。
③、未婚者到民政局开局未婚证明,原件2份,复印3份。④、丧偶者到民政局出具丧偶未再婚证明。原件2份,复印3份。
如需到民政局开相关证明的,证明可延迟一星期交过来。
四、房款:
1、一次性付款: 享受9.8折优惠。
2、分期付款:需交至总房款的80%,可提取公积金帐户
金额。
3、银行贷款,首套房首付:三成;二套房首付:六成;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三成;二套房首付:五成;
五、契税:
(1)、如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按总房价的2%收取;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按总房价的4%收取。(家庭唯一住房证明以房产局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2)、如不属于家庭首购,均按总房价的4%收取。
六、房产局预抵押手续费1000元(按揭客户缴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物业维修专项基金(总房价的3%)、产权费、国土
手续费、代办费在交房之前收取,由开发商代收代缴。
B、公积金申请需要准备的资料:
1、收入证明。(见上收入证明表格,填写完整并盖章)原件1份
2、无房或已购房证明,如首购同时要出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家庭唯一住房证明以房产局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开发商
统一办理。)
3、公积金银行卡复印1份。
C、公积金审批:
申请额度以公积金审批为准,申请额度未足额批复的,需补
齐首付款差额。
D、公积金面签:
1、身份证、户口、结婚证/离婚证的原件。
2、买受人及共有人需本人到现场签字,如不能到达现场的,需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委托,受托人携带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相关事宜,委托书原件3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
3、《商品房买卖合同》(营销部部提供)。
E、办理抵押登记:
与公积金面签准备的资料一样,双方到现场办理。
注:以上所要求复印的所有资料请各位教职工自行复印好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介绍
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家庭(借款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07月07日公布)五年(含五年)以内:4.450%
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 五年(含五年)以内:4.895% 五年以上:5.39%
贷款最高金额30万元,最长年限30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停止向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最近三个月无欠缴记录;
2、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房资金不足,且时间不超过一年;
3、有良好的信誉和还贷能力;
4、有中心认可的财产抵押或质押(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已办理房产证,无法律纠纷); 抵押物和质物
房产抵押物:①有房产证的住房及门面②新购房产未办证之前,住房抵押房产面积必须80平方米以上③住房抵押房产所有权人必须是借款人夫妇或双方父母、子女(年满十八周岁),门面抵押所有权人可以是第三人。质物:定期存单、国债。贷款资料
1、借款人夫妇双方和抵(质)押物所有人夫妇双方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结婚证和家庭户口簿(含未成年子女)复印件;
2、网上购房合同和已付首期房款收据(30%以上)复印件,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还须提供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及贷款余额单,新购房及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3、借款人夫妇双方月收入证明(固定格式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贷款抵(质)押物权证复印件;
5、工行工资存折(卡)或住房公积金银联卡复印件4份;
6、借款人或抵(质)押物所有人未婚的,提供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未再婚的提供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异未再婚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未再婚的提供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丧偶未再婚证明;
7、家庭成员有未成年子女且户口不能证明关系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借款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8、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有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和住房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夫妇双方同时到中心填写借款申请表、提供所需资料原件、复印件,进行贷前面谈(楼盘按揭贷款请将申请资料交开发商统一办理);
2、中心调查、审批;
3、借款人、中心和受托银行签署《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办理抵(质)押物登记(冻结)手续;
4、中心拨付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转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收款账号。办理周期
从进入调查程序之日起,整个流程中心在1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抵(质)押物登记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规则
中心在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份代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代扣金额为代扣当月还款额+下两个月还款金额,不足部分在借款人所提供的活期存折上扣划。例如:
某借款人一月份借款,月还款额为1000元,公积金帐户余额1500元。还款规则为:
二月份中心将在借款人所提供的活期存折上扣款1000元。
三月份中心代扣住房公积金1500元(三月还款额+四、五月还款额),三月还款后还余500元挂账。
四月份中心在借款人所提供的活期存折上扣款500元,另冲抵挂帐500元,四月还款1000元。
五月份中心将在该借款人所提供的活期存折上扣款1000元。以后月份扣款按此类推。
每次代扣后再存入的公积金将在下次代扣时扣划。友情提示
*贷款拨付之日起次月15日之前必须还贷;
*公积金支取:请在贷款拨付之前办理支取手续,贷款拨付后住房公积金存款只能用于归还贷款;
*因中心已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如还款不及时,将在征信系统中产生不良信用纪录;
*合同签署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对合同条款有疑问请咨询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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