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宣传学习

2024-07-01

非法集资宣传学习(16篇)

1.非法集资宣传学习 篇一

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中国银行太平支行

在周会中学习了非法集资的种种案例及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打击非法集资紧迫性。非法集资有着很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手段隐蔽,形式复杂,后果严重。因此,对非法集资我行银行业更应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防松。防范非法集资,任重而道远。

非法集资的常见特点: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者为了收回投资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危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面广量大、易引发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为了遏制非法集资,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银行业应该承担起所背负的责任及义务,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危害大,隐蔽性大,要打击非法集资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我们要长期坚持该项工作不放松,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常态化,一起打击非法集资。

2.非法集资宣传学习 篇二

一、非法集资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非法集资不仅使参与者受到经济损失, 而且还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 引发社会不稳定, 影响社会和谐。为此, 必须从深层次揭示其危害性, 以唤醒民众, 引以为戒。

(一) 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国民经济的有序发展

国民经济应有序、健康、周而复始地进行良性运行, 才能保证国计民生所需物资的充足供应, 保证各行各业的投入、产出、销售各环节的顺利进行, 达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这就要使企业生产所需资金不能断裂, 否则企业生产难以为继, 银行贷款也难以收回, 整个社会的资金链就会处于恶性循环之中。在这种种情况下, 如果一些无关国计民生的企业再以高额利润为诱饵搞非法集资就会使银行贷款资金源枯竭, 难以保证事关国计民生企业生产资金所用, 就使国民经济不能步入良性运行轨道, 进一步加剧了银行的恶性竞争。近来发生在专业银行间因资金紧缺而用各种手段争抢存款的事实, 就与社会非法集资有很大的关系, 就会使整个社会的资金运行处于恶性循环之中, 造成市场经济运行的不稳定, 引起投资市场和经济秩序的混乱, 严重干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 非法集资会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浪费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全社会的生产均要纳入国家计划, 进行指令性生产, 资金由银行和财政供给, 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畅通, 不会发生资金中断, 影响生产、销售, 造成人、财、物巨大浪费的问题。而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不管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 均是在对全国市场需求信息、生产规模不知情的状况下, 从各自局部利益出发, 盲目上项目, 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 超过市场所需, 资金缺口过大, 银行不可能满足所有企业的投资需求, 企业只好在市场上以其他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就加大了投资成本。而新兴起的其他成分的企业, 为了抢先占领市场, 不惜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而这些企业力量薄弱, 不等新产品生产出来, 市场早已被设备先进, 资金、技术力量雄厚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所占领, 就会使产品滞销, 难以取得经济效益, 所造成人、财、物的浪费是不言而喻了。群众所投资金不要说高利了, 而是血本无归,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由于非法集资, 巨额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 而已纳入国民经济规划的生产企业的生产也会因资金受阻, 生产不能按质按量完成, 影响相关生产企业产品的使用, 形成半拉工程, 使已投入生产的原材料、资金、设备、人工费遭到巨大浪费, 难以转化成效益, 甚至还会因企业资金缺乏, 相互拖欠贷款, 形成难以解开的多角债的债务链, 相互影响, 生产难以为继, 使国民经济发展步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三)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社会金融秩序, 使民众投资损失惨重

社会非法集资明目繁多, 政府虽然三令五申禁止, 但却收效甚微。由于利益驱动, 使这些非法集资的公司均是采取特邀客户在大型酒店聚餐的形式, 通过虚假宣传本公司的经营业绩, 夸大其预期取得的经济效益, 再加上现场主持人的宣传鼓动, 以抓奖的形式发放小礼品, 打造轰动效用, 使不明真相的群众, 就盲目将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的巨额资金进行投资。为取得巨额资金, 用同样的手段进行反复的集资, 所谓高利润的诱饵是拿后面投资者的款补偿前一拨人的投资本息, 使投资者确信没有风险时, 就会引诱更多的人盲目跟进投资。但天上难掉馅饼, 半年利息高达30%的惊人业绩就是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也不可能取得。当企业集资规模达到一定规模, 社会闲散资金有限的情况下, 企业不可能再集到更多资金, 也不可能再有大规模资金返回给集资者, 其资金链就会彻底断裂, 再也难经营下去。不仅客户的血汗钱血本无归, 企业也面临破产、倒闭的厄运。

二、营造良好的金融投资环境, 铲除非法集资的温床和土壤

非法集资活动日益猖獗, 形式日趋复杂, 手段不断翻新, 受害群众越来越多, 对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造成很大危害。因此, 如何打击非法集资, 治理投融资环境, 就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打击非法集资就要从源头上抓起, 彻底铲除滋生非法集资的土壤和温床。

(一) 政府应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模式

在实行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并没有认真研究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模式, 而是认为企业经营项目, 投资规模, 所需资金均应由企业自行考虑, 政府只管征税。但是, 不管什么体制的企业, 它不可能对全国生产企业的产品, 对市场占有及需求情况有足够的了解, 只能是各自盲目投资、生产, 就会使产品滞销, 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浪费, 甚至发不出工人工资, 这与政府照章纳税, 不为企业提供决策服务有很大关系。不管企业遇到什么困难, 政府一概推托责任, 让找市场, 不要找政府。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靠人们研究发现, 自觉进行调节, 决不会自发为企业决策服务。政府应义不容辞, 自觉运用市场规则为企业决策服务。为此, 发改委应成立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局, 应将不同成分的企业所经营的同类产品在全国分布状况、所占市场分额及市场需求量进行汇总, 从宏观上进行总量调控, 对市场已饱和的同类产品, 要通告各省发改委, 不准重复投资建厂, 不准企业盲目扩大再生产规模。对不听劝告的企业, 应通报各银行, 切断其资金供应。更不准非法集资:对市场仍有需求的同类产品, 应鼓励有生产潜力可挖的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补足市场所需:对市场所需新建投资的生产项目, 应在全国范围内投招标, 支持生产设备先进, 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投资生产, 对未中标者不准重复投资建厂, 浪费资源。为了使全社会的投入、产出和融资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国家有必要对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对于事关国计民生的所需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不管其所有制如何都要纳入国家生产规划在宏观上进行统一管理, 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于一些非公有的中小企业, 要对其生产质量、市场需求进行考察, 对生产质量过关, 又有市场需求的企业, 对其所需生产资金的缺口, 要在全社会进行统筹。要成立融资中心, 根据国家相关利率政策, 统发企业债劵, 不允许随意自行在社会非法集资。这样, 保证了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 所付利息可在企业盈利额之内, 由融资中心监督企业的资金运用, 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群众投资;既可保证企业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 又净化了融资环境。其实, 高利率集资对企业而言是无奈的选择。只要政府能负起责任, 在全社会创造一个良性融资、生产、销售的环境, 就会彻底铲除社会非法集资的土壤和温床, 群众就再不会上当受骗。对于那些生产无销路企业的投资所需, 要切断其资金链, 杜绝人、财、物的巨大浪费。

这样, 既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 企业按指令性计划生产造成的市场不活的状况, 又避免了完全市场自由竞争条件下, 企业盲目投资生产, 低度碰橦所造成的危害。

(二) 创新金融服务, 畅通融资渠道

在市场经济中, 银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后, 将信用贷款改为抵押和担保贷款后, 拥有资产的企业可以从银行取得贷款, 而没有抵押物和没有单位为其担保的企业, 就没有可能取得银行贷款。面对变化了的新形势, 银行没能推出更多适应不同经济成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 就使得致富心切又难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心生歪念, 搞社会非法集资。为此, 金融部门应创新金融服务, 拓宽融资渠道, 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运用, 通过合法渠道流入有发展前景的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实体。要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加大金融领域反权力腐败贷款的斗争, 建立管理完善、渠道畅通、方式多样、有序发展, 健康运营的民间资本运行新格局。一要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健全民间资本融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 有秩序组织群众投资, 促进民间资本融资阳光化;二要健全民间融资使用的监督机构, 既要监督民间融资机构的合法运作, 又要监督贷款企业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确保民间资本使用的安全, 防止给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三要规范股权、债权等融资方式的有效、有序进行, 以防将其变成名目繁多的非法集资, 应在民间融资管理中心的正确引导下依法进行。这样, 既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又使民间融资步入良性运行的轨道, 既规范、又合法。

(三) 严打非法集资, 维护群众权益

导致非法集资的原因甚多, 有的企业是为了搞活经营, 苦于找不到钱而以高息为诱饵搞非法集;有的则是乘机混水摸鱼, 以虚假合同诈骗的办法而骗钱的, 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因此, 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时, 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如果非法集资企业将集资款真正用于发展生产, 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 仍寻求救活企业的办法, 补偿群众损失, 公安机关就应放宽政策, 督促其做好有关事宜, 积极协助其搞活经营, 维护好群众权益, 给予从轻处理, 杜绝其继续搞非法集资, 以观后效, 如仍不悔改者, 进行严惩;对于胡编项目诈骗的非法集资者就应严惩, 能为群众追回多少就追回多少, 使群众损失降到最低;如将所诈骗钱财挥霍一空逃跑者, 要利用一切法律手段, 将其抓捕归案, 从重从速重判。因非法集资是改革开放出现的新问题, 法律方面仍不健全, 为此应健全法制, 统一尺度, 规范惩处力度, 不能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总之, 打击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仍处于高频发阶段。非法集资已从单一行业、领域向多行业、多领域扩散, 从部分地区向全国蔓延, 手段不断翻新, 使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和认定难度日益加大, 各种矛盾相互交织, 处置非法集资既是一项政治任务, 也是一项经济工作。造成非法集资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有的金融市场满足不了经济高速发展中市场主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因此, 政府应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创新经济运行模式, 规范投资行为, 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运行, 保证金融市场的良性循环和运转。这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政府必须痛下决心, 研究新形势下社会集资的新变化, 铲除非法集资的土壤和条件, 才能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高发态势。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银行实行企业化管理, 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为防止信用风险将信用贷款改为担保、低押贷款, 而市场中无抵押物又难找到担保单位的新兴起的不同经济成分的非国有企业就难从银行取得贷款, 就以高利息为诱饵搞非法集资, 严重扰乱了国民经济的有序发展, 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 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 还会使集资者血本无归。为此, 打击非法集资就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应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创新经济运行模式,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满足经济高速发展中市场主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引导民间资本的有序运作, 才能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高发态势。

关键词:非法集资,金融环境,民间资本

参考文献

[1].王一新.打击非法集资, 共建美好山西[N].山西晚报, 2013.05.02

[2].张艳.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保护[N].太原晚报, 2013.05.04

3.湘西非法集资案详情 篇三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荣昌集团董事长金孟贤最为引人注目。三馆、荣昌、福大三家公司曾是那场集资风波的“三驾马车”。

湘西“lO·2”非法集资系列专案共查处20家涉案公司,90多人被移送审查起诉,专案组需要对34万人次的集资进行清理、清偿、清退。此次在郴州开庭审理的荣昌案,是系列非法集资案的第一起。

站在被告席上的董事长金孟贤,拥有着多项政商界光环。他的辩护人,是有着“三湘刑辩第一人”称号的邱兴隆律师。两年前,邱曾为原郴州市纪委书记曾景春做过辩护。金孟贤的财富轨迹

金孟贤出生于湖南邵东贫寒农家,他敢于冒险,18岁高中毕业就开始打工。1982年,金孟贤进入邵东团山建筑公司,从此与建筑行业结缘。当时的金孟贤,只是做着诸如测量等建筑业皮毛的小工。

金孟贤开始了人生的三级跳。在短短的八年里,他从普通职员晋升到经理,并拿到了吉首大学经济管理系毕业证。

1990年春天,金孟贤辞去了湖南邵东团山建筑公司经理职位,只身前往湘西吉首市。据称,金孟贤离开邵东时,身上只有700元。

1993年,金孟贤攫取了人生的第一桶金。他承包了第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吉首大学凤凰楼,这个项目被评为“湖南省优质工程奖”。2000年6月13日,金孟贤出资500万元,与吉首大学合作注册成立了荣昌公司,实际上吉首大学系挂名股东。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承建、房地产开发,金孟贤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至此,金孟贤完成了从一个普通的打工仔到公司老总的蜕变。

湖南警方经侦部门查证,吉首大学并不参与分红及公司经营管理,而是将学校工程交由荣昌公司承包,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先后承建了吉首大学第三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市政大楼等多个项目。

2002年,金孟贤成立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试图以房地产带动建筑产业的发展,将公司往多元化道路上引。除此之外,荣昌还确立了以矿业、生物高科、房地产开发为“纲”,酒店、建安、纸业、物贸、教育、旅游为“目”的新型产业结构。

多种产业的同时启动,导致了资金的紧张,荣昌的发展开始偏离正轨。

作为当地利税大户,荣昌集团一直得到当地政府的庇护。在繁荣的表象下,金孟贤同样获取荣誉无数。他曾获称“湖南省百位诚信人物”、“湖南省青年企业家鲲鹏奖”,并被推选为中国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湘西州和吉首市两级人大代表。私设招商引资部

《瞭望东方周刊》了解到,湘西较大规模的集资从2002年开始出现。随着湘西州首府——吉首市的大规模城市扩建,民间集资也迅速发展,利息不断飙升,从月息5%,再到6%。

从2003年11月起,荣昌公司资金开始紧缺,为了筹措资金,金孟贤未经批准,打着开发吉首大学张家界校区、教师花园、裕隆山庄住宅小区等项目的旗号,开始公开向社会集资。

彼时,荣昌公司承诺:只要签订投资入股协议,月息将为1~2分到1毛不等。为了打消集资户的疑虑,公司一并出具借据凭证,俨然正规化操作。

为加大集资力度,2004年12月,公司成立了招商引资部,专门负责集资工作。之后又成立了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金孟贤亲任组长。在一系列违法操作下,2005年8月1日,公司更名为湖南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4月,荣昌公司的子公司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因开发保靖县建材大市场欠缺资金,在金孟贤的授意下,保靖分公司以“开发保靖建材工艺园区项目”的名义,以3分至5分不等的月息,采取与荣昌公司相同的模式面向社会进行非法集资。

2005年9月,荣昌公司的子公司湘西州影视中心因装修缺少资金,在金孟贤的授意下,该中心负责人邓德衡以“影视大厦一期工程、二期工程”的名义,以1.6分至l角不等的月息,采取与荣昌公司相同的模式面向社会进行非法集资。

2006年8月,湘西荣昌集团投资2000多万元,与吉首市教育局联合创立吉首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吉首国际实验幼稚园。

此外,金孟贤在吉首大学专门设立“荣昌奖学金”,每年出资6万元;在吉首市二中设“乾城奖学金”,每年出资3万,每年捐资15万元给吉首大学艺术学院……

为获取集资户的信任,2006年2月,金孟贤成立了宣传部,由杨苗发担任经理。这之后,金的宣传部开办了“湘西荣昌”网站及《金色荣昌》、《湘西荣昌集团》、《荣昌通讯》等内部刊物。

在这些刊物中,对公司亏损状况只字不提,而是极力粉饰公司的发展前景,通过虚假及夸大宣传,蛊惑那些投资散户。另外,金孟贤还指使其宣传部从网上下载“让民间借贷合法化”等资料,打印出来,张贴在湘西的大街小巷。

检方起诉书称,金孟贤还在当地媒体上虚假夸大项目利润,制作宣传光碟在各部门滚动播出,并用后集资款为前集资款还本付息,极具欺骗性质,蛊惑了众多当地地群众。

金孟贤边集资边找项目,他心里清楚,公司并没有偿还能力,而且项目经营每况愈下,但仍承诺高额月息和现金奖励、给予中介人揽存中介费。

2006年12月,荣昌公司又成立了湘西州荣昌投资协会,金孟贤担任会长。为了增强集资户对公司的信任,协会会员定期组织集资户开展联谊会和座谈会,并邀请部分集资户参观公司项目。

为吸引更多集资散户,从2004年开始,荣昌集团就制订了奖励措施。按存期不同每万元给予200元至i000元奖励。

此时,荣昌的发展步入了巅峰,旗下金源矿业、林丰维生素肥项目顺利投产,荣昌裕隆世纪山庄工程全面开工,荣昌纸业开始占据一席之地。

集资导致楼市火热

为调动公司员工揽资积极性,金孟贤向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下达揽资任务,并按揽资金额给予员工每万元奖励15元至200元,由李迎国负责考核执行。《瞭望东方周刊》了解到:至案发时止,李迎国揽资2887.9万元,领取公司奖励18.8万元。

2008年1月,为吸纳大额集资户,金孟贤与李群力、孔爱萍商定,由二人一次性为荣昌公司揽资100万元以上、存期半年。而此时,荣昌公司已经深陷债务危机,资金短缺,按照当时的经营状况,根本无法归还集资本息。

金孟贤还决定,除招商引资部继续从事集资工作外,财务部也开始以“开发旗下松桃金源矿业”项目名义,以3分至2角不等的月息,采取与集资户签订投资协议、开具收款收据和投资回报卡形式,面向社会进行集资。

庭审中,检方披露:2008年7月,影视中心酒店的经营状况很好,金孟贤决定修建贵宾楼,要求影视中心边集资边贷款,金额总共达1600万元。

在荣昌等公司的快速扩张中,集资户不仅成了房地产的投资者,更是直接的买房者。大笔资金投资房地产,直接导致了当地楼市的火热。

据吉首市房产局统计数据,自2004年来,吉首市商业住宅均价平均每年上涨250元/平方米,到2008年,新建商业住宅均价接近i600元/平方米,为该市城镇居民月均收入的2倍。

吉首市商务局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初,在位于乾州新区的乾州经济开发区内,已经开工建设并部分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地产项目超过50个,提出申购土地的单位有60余家,已出让土地1528亩,土地收益达3亿元。激烈的融资竞争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如果不能保持高昂的房价和持续不断的购买力,企业高利息融资是难以为继的。所以,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一直困扰着金孟贤,房子如果卖不出去了,集资款将化为乌有。

金孟贤最终找到了解决办法,2008年,在吉首市房价趋稳的情形之下,荣昌集团推出“融资款抵购房款”的措施:集资人在购买该公司裕隆世纪山庄房子时,可将融资款部分抵转为购房款。

但不久,吉首市政府便禁止了此种行为。

疯狂的集资依旧没有停止。2008年1月,金孟贤出台新规:一次性为荣昌公司揽资100万元以上、存期半年(不能提前支取),公司给集资户利率可按月息6分、并给揽资人每万元奖励1000元。

检方的起诉书称:在六年内,几位主要揽资人员李迎国、刘蓉、邓德衡、刘洁、杨苗发、李祉慧揽资额度均超过10万元,其中刘蓉揽资7978.6万元,得到公司奖励29.8万元;刘洁揽资8526.9万元,领取公司奖励24.6万元。

2008年8月,吉首市房产局发布了《2008年1-6月份吉首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分析》。

该报告认为,当前吉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生存压力日益增大。国家对房地产市场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后,部分开发企业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在政策调控和市场波动时应对明显乏力,少数企业由于资金过少,项目贷款难度大,加之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只能靠社会融资以解燃眉之急,导致高额融资成本难以支付。

这已经暗示着,流向荣昌的集资款,存在着巨大的偿还风险。

而集资者并没有止步,在吉首市政府的默许下,给集资企业“烧钱”的人逐年增多,更有甚者,将下岗买断工龄的钱、养老金拿来集资,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也参与其中。愈演愈烈的集资行为,甚至吸引了外省的资金。

荣昌等公司的行为很快传染到湘西其他企业,激烈的融资竞争,让月息由最初的3%涨至6%,最高时竟达12%。但融资企业的业绩并不见起色,巨额融资款并未上马新的项目。

倒是另外一个现象让旁观者揪心:吉首大街上的私家车陡然增多,足浴、KTV等娱乐休闲场所一度火爆。

而此时,湘西另一支柱产业——矿业境况急转直下。由于湘西矿业以锌、锰矿为主,而锌的价格已从2006年的33003元/吨降到2008年的14000元/吨,企业利润下滑很大。

经湖南公安机关查证,从2002年11月起至2008年9月,荣昌公司以各种开发项目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集资总额30多亿元,涉及集资群众23378人(62615人次),至案发时止,仍有集资本金约2亿元无法归还。

非法融资企业近百家

湘西自治州地处湖南西部,湘、鄂、黔、渝交界处,属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下辖的8个市县都是国家级贫困市县,总人口280余万,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5%。

这一轮非法集资案牵连广泛。有媒体报道称,吉首市民间融资金额超过70亿元,90%的吉首家庭参与了集资,甚至还吸引了长沙、怀化以及重庆、广东、福建等外省市的个人资金,涉嫌非法融资的企业近百家。

《瞭望东方周刊》了解到,在高额回报诱惑之下,参与非法集资者几乎遍及社会各个阶层,从公务员到下岗职工,从企事业单位员工到个体工商者。

本刊记者调查了解到,由于经济发展滞后,本土企业融资一直艰难,该地历来有民间集资的传统。从这一轮非法集资中可以看出,集资历时长,涉及人员众多,具有持续性和涉众陆等特点。

熟悉内情的金融界人士向本刊记者披露:近十年来,湘西州非法集资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大体可分为起始、发展、膨胀、高危、断裂五个阶段。2008年3月以后进入的资金占未退本金的80%左右,最高月息达到10%甚至更高,非法集资的严重后果—触即发。

2000年,吉首市出台了旧城改造计划,急速扩张的城市建设,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活跃。吉首市大规模的民间集资始于2002年,到2004年形成了全民集资局面。在此期间,政府对于这些民间集资行为,并未采取强制措施。

2008年,湘西开始着力探讨小额信贷转制方式,从那时起,就催生了如火如荼的房地产企业集资。到2009年年初,集资规模已经超过70亿元。当地五家集资公司吸纳了大部分资金。

其中,三馆、荣昌、福大作为当地最大的房地产公司,累计集资超过50亿元,占吉首全市融资金额的70%以上。

检方披露,由于2009年银根紧缩,这些企业融资困难,于是纷纷提高集资利率吸收资金,最低6分,最高已达1毛2。

吉首市民彭惠向本刊记者介绍,集资案发前,这五家公司的门面和银行差不多,门前排起长队,比银行还要热闹许多。到2008年9月9日,包括福大、金浩、伟业等在内的集资公司已不再对外发放利息。即使是一些资产较为优良、尚可承担较低利息的集资公司,也被政府相关部门勒令停止发放利息,以免对其他偿付能力不够的企业形成冲击,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此,原本活跃的湘西民间信贷活动骤然停止,许多集资户血本无归,纷纷涌上街头声讨。

牵连多名官员

从2008年8月底开始,随着福大、三馆、荣昌等吉首市主要融资大户资金链断裂,一系列群体事件随之发生。

从媒体公开披露的报道显示:从2008年9月3日开始,吉首市因非法集资问题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9月4日,2000余名集资人员冲击火车站、阻拦火车,造成枝柳线中断6个小时。

事件随后逐步升级。

2008年9月9日,因担心政府冻结非法集资者账户,大量集资者蜂拥至吉首市内的各家银行,支取以前集资公司向集资者账户中发放的利息,一时之间各家银行人满为患。部分参与集资的政府官员获知信息,提前支取本息,加剧了集资链的紧张。

9月20日、24日、25日,湘西再次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数万群众涌上街头,公安武警遭袭,湘西州政府也遭遇冲击。

虽然事态最终被控制,但当地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舆论包袱。因对湘西非法集资问题处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湘西州州委副书记、州长徐克勤2008年11月4日被宣布免职。

因牵涉非法集资等严重违纪问题,湘西州委常委、统战部长滕万翠于2008年10月24日被湖南省纪委“双规”。

坊间称,滕万翠主要涉嫌参与湘西荣昌集团和吉首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集资,并与两家企业关系密切。

滕万翠自2002年12月起担任湘西州委常委、统战部长,她参与非法集资并提前支取本息,且集资数额巨大。滕的丈夫任职予当地农业银行,同样被纪委调查。

此外,包括前湘西州政协主席向邦礼、原副州长黄秀兰在内的多名官员因参与和组织介绍非法集资落马。

本刊记者了解到,黄秀兰在湘西州三家非法集资企业参与非法集资507万元,获取高额利息250万元。同时她还担任非法集资企业顾问,收取顾问费19万元。此外,黄秀兰还通过组织介绍他人参与集资,从中获取返点费、业务费215万元,并有更改集资户名、参与销毁业务费凭据、隐瞒非法集资事实的行为。媒体披露,因涉嫌“湘西非法集资事件”而遭调查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已达113名。

《瞭望东方周刊》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经过历时一年多的侦查取证及清理清退等扫尾工作,2009年6月1日至12月30日起,这一系列非法集资案进入“移送审查起诉、债权债务清理”后续工作阶段。

湖南官方资料披露:湘西非法集资专案组共计结算清退资金34亿余元,共清退61925人,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退人数比例达55.47%。在对采取监视居住、拘留强制措施的237人中,批准逮捕的75人,移送审查起诉的90人。

吉首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向永国(化名)向本刊记者直言:“企业选择社会集资不过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企业要发展缺少资金怎么办?被逼无奈,所以才有人铤而走险转从民间融资。”

4.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篇四

(一)落实职责,上下联动。根据银监会及省局活动通知安排,我分局结合辖内实际,制定了专门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对辖内活动进行统一部署。辖内各机构均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将相关工作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并结合实际,制定和上报本单位宣传教育活动计划和方案;建立联络员制度,专门负责本单位宣传教育活动的上传下达。

(二)制定方案,充分动员。辖内各机构分别制定方案,确定了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步骤及措施,召开动员大会,要求每一位员工认真对待,层层传达,积极营造宣传氛围。如深圳发展银行温州分行制定了《深圳发展银行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详列了活动时间、活动类型、活动形式、工作事项及任务分工,活动内容较为丰富。

(三)形式多样,分步推进。从整体情况看,辖内各机构组织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覆盖面广、形式丰富多样,做到了深入宣传并分阶段逐步推进。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提高了公众对常见非法集资手段的识别能力。此外,部分机构还具体规划了活动进程,分阶段逐步推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二、活动开展情况

(一)利用网点优势,积极营造宣传氛围。

一是打出宣传标语,做好警示教育。各机构通过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悬挂横幅等方式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警示客户保护自身利益,警告犯罪分子远离非法集资。二是编制宣传材料,落实网点宣传。制作宣传教育展板、张贴各类海报、编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等形式,对非法集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用手段及识别方法等进行宣传。三是发送宣传短信,做好风险提示。向客户发送短信等形式扩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活动期间,辖内各机构共制作展板横幅1700多块(条),编印手册、折页12。5万余份,发送短信160多万条。

(二)利用专业优势,自觉落实宣传责任。

一是提供咨询服务,主动答疑解惑。各机构通过在营业网点设立咨询点、开展讲座及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为客户传授和解答有关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如华夏银行辖内各支行通过在营业网点举办“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讲座、PPT讲解、设立专门窗口为宣传教育服务咨询台等方式,加大了对客户的宣传教育力度。二是走进社区、农村和企业,积极深入群众宣传。各机构利用“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采取现场咨询、金融社区共建、“三农”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发送宣传资料,树立农民群众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风险观念。如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发动600人次深入社区、街道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共4万余份。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与乐清市公安局、乐清市国税局、人民银行乐清市支行等多家机构联合举办主题为“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共建和谐美好生活”的宣传教育活动。活动期间,辖内各机构共接受咨询2。9万余次,进社区活动380余次,下乡活动480余次。

(三)创新宣传手段,扩大宣传覆盖面。

一是利用微博进行扩散性传播。如宁波银行温州分行在新浪官方微博进行专题发布,从7月9日起,定期持续发布相关内容微博,吸引网友关注并展开互动。该分行各员工也对微博进行转发,以达到有效宣传的目的。二是利用报纸、刊物等进行全面性传播。如永嘉合行在《今日永嘉》等报刊上投放与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相关的公益广告。广发银行温州分行在其内部报刊《广发温州》上刊登题名为《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远离非法集资活动》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文章,并将报邗邮寄给客户。

(四)加强内部宣教,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意识。

5.学习非法集资活动自查报告 篇五

按照苏州商务局《关于开展外资租赁企业排查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针对我公司组织、参与、从事融资租赁活动进行了风险排查,并积极组织员工进行自查,立即组织员工进行集体学习,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内容

我公司组织公司业务和风控部共计8人,认真学习自我排查内容,树立高度工作责任心,做好维护正常金融秩序。认清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并教育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融资租赁和金融行业的各项制度,并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同时加强业务和员工行为排查,防范被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所利用,切实防范因员工有意识或无意识参与或引发风险和案件的发生。此次排查,我公司未发现有嫌疑员工涉及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二、排查内容

公司再次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重点排查,每位员工写了自查报告,并上报家庭及配偶电话,便于了解员工8小时以外情况,采取多种排查方式,确保排查到每位员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挡。做到每位员工是否有其他借贷关系或为他人担保借贷情况,以及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办公室营造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通过排查,将管理合规、员工合规、主动合规、合规融资创造价值深入人心。

三、排查结果

经过排查,我公司及13名员工未发现有非法集资、非法委托、非法理财、非法咨询等不正当行为。同时,公司组织“业务检查”“不规范经营行为排查”报告,以报告形式在季度汇报中进行梳理,就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在今后工作中,我公司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我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及员工信用水平稳健运行。

四、排查总结

组织员工对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及案例的学习,提高员工对非法集资的认识,认清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通过对融资租赁相关法规知识及《员工职业操守》的学习,有效强化员工法律和责任意识,使员工能够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五、将来工作重点

我公司将进一步将强员工风险防范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学习非法集资的案例,引导我公司员工认清危害性,吸取教训,确保此类案件不在我公司及员工身上发生。同时,将强职业道德教育,自我约束,树立国资融资租赁公司好形象。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6.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篇六

一、提高认识,认真部署

为确保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有序、有效开展,我行领导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教育、思想发动工作,在工作例会上坚持以案说法、以案示警,重申工作纪律。

要求全行上下要坚持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合规操作、有序经营,不走急功近利的险路,不走剑走偏锋的歪路、不走害人害己的邪路,从内部员工思想把控上进一步加大约束力度。

自活动开展以来共召开由行长亲自召开的防范和打击非法融资案件防控会议4次,坚持常说常新、充分动员,为活动开展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融资从我做起”的良好宣传氛围。同时,明确此次活动牵头部门、宣传对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面向基层社会群众做好全辖宣传教育组织工作,进一步夯实组织基础。

二、加强宣传,重点落实

7.论“非法集资诈骗”的成因与治理 篇七

非法集资诈骗主要形式为:以地下集资、共同开发某项有高额回报的产业, 扰乱金融秩序, 使社会闲置资金流入非法集资, 供集资人“使用”, 然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先以资金链为维系, 让高额回报吸引更多地投入者, 尔后, 高额回报得益者广泛宣传, 吸引更多地投资者, 介绍着以“传销者”的身份再出现, 从中汲取“回扣”, 高额回报和高额回扣诱使更多地投入者参加;最后, 资金链突然断掉, 先期的高额投资回报者后期以“介绍者”身份出现获取高额回报和回扣者突然隐身, 造成社会上众多热情投资者变成非法集资的受害人。大量的资金流入非法集资者手中, 大肆挥霍, 有的甚至流向国外, 直接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造成了众多的群体上访治安事件, 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一、非法集资诈骗的概念

集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诈骗, 本是一个不周延的概念。集资是中性的, 只要集资是为公众事业, 有正当管理、使用并不高于银行利率, 且不违背国家金融政策, 并无过错。而非法集资即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非法活动, 应在打击严惩之列。非法集资诈骗涵盖了非法集资和诈骗两个内涵。前者是形式上的并带有欺骗性的集资, 在集资之前隐藏了集资的真实意图。按一般的投资来测算, 集资者支付给被集资者的利润即回报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几倍甚至数十倍, 打着种植某物、养殖某物有暴利的提示, 使一些金融知识少且自己手中又有一部分闲资正无处投入增值的民众找到了一条“致富路”。实际上, 当他们一入圈套, 往往是血本无归。即非法集资在前, 诈骗在后, 前者与后者互为因果。非法集资诈骗有五种形态:一是隐秘性;二是神秘化;三是一旦东窗事发, 主谋者携款逃匿;四是家族同伙为核心层;五是培训“领头羊”, 用“回报典型”引起注意, 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 维持资金链。有学者认为, 这种非法集资诈骗类型的经济犯罪, 从一开始就以诈骗为目的, 可归于涉众类经济犯罪。这种犯罪比一般性经济犯罪更有危害性, 因为它大面积的引发了集体上访事件, 给国家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损害了成千上万个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二、非法集资诈骗的成因、表现及问题

有学者认为, 非法集资诈骗可划归为涉众型经济犯罪之范畴。因为一般它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非法集资诈骗是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经常出现的案例。此种经济犯罪一般发生在偏远和经济欠发达、信息相对闭塞的地区。因为民众知识偏低、信息不灵、政策不明, 容易偏听偏信, 一有亲友、同学、朋友的鼓动, 很容易“随大流”, 上非法集资诈骗者的当。于是, 此种现象在乡村往往产生“引领”和“带动”效应, 他们的致富“现身说法”极具鼓动性和感召力。

非法集资诈骗者之所以在前期容易成功得手, 大致因为以上所述, 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六点:一是轻信型;二是贪婪型;三是有“领头羊”;四是高回报示范;五是早期“投资人”的确得到高额回报;六是资金链到了一定时期一定断, 且无可挽回, 因为窟窿越来越大。

案例1:安徽省阜阳市的亿源公司。他们是以种植、深加工出口火龙果为诱饵的非法集资诈骗活动。首先是注册公司、宣传、请领导剪彩、让知名人士表述这个产品及其系列在国内外市场上是如何有“钱途”;继而有人当场疯狂入股, 并有意作出控制入股的股金;过一段时期举行分红汇报会, 让获得高额回报者“现身说法”, 同时开新闻发布会, 让媒体炒作。一时形成轰动效应, 将火龙果炒的烫手。然后再出高招, 从集资分红, 到购买红龙果生产基地, 多少万元为一单位订购一亩火龙果, 这一亩火龙果今后的收入全为投入者所有。夸大种植面积、企业高科技含量、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虚构土地使用年限、虚构经营项目、隐瞒产品数量不足等, 造成亿源总公司前景好、效益大、投资有保障等假象。自2003年2月至2007年4月, 阜阳亿源共非法募集资金3.8亿多元, 资金链断了之后, 1.7亿元资金不知去向, 众多受害者血本无归, 欲哭无泪。

案例2:安徽省亳州市“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该案非法集资涉案金额38亿多元, 波及27个省区市的4万多人。兴邦公司引种某品种仙人掌后, 在没有具体产品生产项目的情况下, 以投资仙人掌、房地产开发等为名义, 支付高额业务提成, 组织、鼓动各地专营店及业务员非法集资, 以高利返还为诱饵, 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虚构资金用途、隐瞒亏损真相、编造经营业绩等方式, 进行虚假宣传, 诈骗集资款。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 有以下问题存在并需要界定与解决:一是遇到的问题认定困难, 难以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类案件的定性涉及到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由于现实中经常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有操作性, 故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摸索。

二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往往是一案多种行为交织在一起, 给行为性质的评价带来困难。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诈骗往往容易混淆, 二者都有故意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 但处罚差别较大, 集资诈骗罪大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定性不准, 犯罪嫌疑人很容易逃脱集资诈骗罪的处罚, 或者虽然受到了刑罚处罚, 但犯罪嫌疑人仍能以轻刑换取巨额经济利益。

三是犯罪数额认定取证困难。非法集资诈骗罪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对犯罪数额的准确把握。涉案人员由于涉及人员多、资金项目繁杂, 内部管理混乱。此类案件涉案人有成千上万, 加之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 甚至部分受骗人员不主动报案、甚至不肯承认自己受骗, 幻想犯罪嫌疑人能“出来”还钱, 这些都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是资产追缴和处置困难。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为涉众型经济犯罪, 在此类案件中, 资金款项无法追回的主要情形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 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二是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基本数据资源不共享, 出现大量以虚假身份证和虚假营业执照开立的存款账户, 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三是按照现有的诉讼程序, 对于大宗的库存货物, 及犯罪嫌疑人兴建的厂房、工程项目等资产, 公安、检察机关均无权查封, 不能有效控制。另外, 该类犯罪除造成投资群众巨额经济损失外, 还通常遗留巨额债务, 给赃款追缴带来更大的困难。例如, 在安徽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先后在海南等地大量投资房地产建设, 并拖欠巨额工程项目费用。按照法律规定, 因正常房产销售和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债务, 应当以查扣的资产优先清偿。这样无疑会造成用于投资群众损失清退的资产减少, 引起受害群众的多次上访, 甚至出现辱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过激行为。

三、非法集资诈骗的治理策略

非法集资诈骗涉众广、资金量大, 易引发群体事件, 故管理部门诸如公安等单位处理过程较为复杂,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应采取积极地联动措施, 长期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 教育公民, 宣传金融政策, 学法普法, 告诫人们识别非法集资诈骗者的面目, 对“领头羊”、“诱人羊”进行打击。

第一, 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法规, 解决法律空白, 正确认定罪与非罪。准确把握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民事违约等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罪限。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 其区分往往集中在主观目的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对案件的性质作出符合逻辑的结论。在司法解释出台前,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相关罪名的犯罪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的研究, 确定具体标准, 指导和规范办案。

第二, 建立应急机制, 稳准狠打击非法集资者, 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巨大损失, 容易引发闹访、群访事件, 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此类犯罪案件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 要快速反应, 上报上级单位, 依法妥善处置, 按照“讲究政策、区分性质、教育疏导、依法办事、打击犯罪、积极稳妥”的原则, 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将接待群体上访转化为集中取证, 快速平息事件。

第三, 建立办案协作机制, 发挥整体优势。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共同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监管。金融机构对大额资金的流向及动态应随时掌握、及时监控,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的公安机关反映。工商部门对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严格审查并经常关注其运营情况、资产状况和资金流向等情况。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的公司, 在其尚处于初始阶段时, 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就应及时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建立多警种协同作战的打击经济犯罪组织网络, 与刑侦、治安、技侦、网监等警种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交联机制, 构建大范围多层次的经济安全防范网络。一是要加强区域间的合作, 密切与各地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 按照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 共同追查嫌疑人, 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要主动加强与基层派出所协作, 充分发挥派出所“情况熟、信息灵”的优势, 通过多种手段及时发现控制此类犯罪情况。三是要重视与刑侦、网监等部门的侦查优势, 加强同类型案件的梳理串并和信息碰撞, 形成打击合力。

第四, 宣传国家的金融政策, 提高公民的金融知识水平, 宣传非法集资的害处, 宣传国家、政府组织集资与个人集资的区别与风险, 宣传非法集资的后果与案例, 用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案例, 让集资者看到血淋淋的后果, 从前者教训中清醒。政府除向民众宣传办理金融行业开办的投资业务外, 也要给当地的闲散资金找一些合法的投资渠道, 让民众的资金流向合法的渠道, 让闲置的资金有安全的投资渠道, 让民众从合法的投资中获得利益。

第五, 加强预警宣传, 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作用, 适时宣传打击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 通报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新手段和新特点, 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诈骗的识别能力, 让非法集资诈骗者无立足之地。

四、结论

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必须从宣传政策入手, 深入基层, 教育民众, 尤其是偏远落后的地区及此类案件的高发区, 要经常巡回宣传国家的金融政策, 用典型说法。同时, 政府除向民众宣传办理金融行业开办的投资业务外, 也要给当地的闲散资金找一些合法的投资渠道, 以保障公民的利益, 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Z].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2]阜阳亿源火龙果集资案开审[N].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2010-01-20.

8.非法集资骗术主要有哪些 篇八

没有明确标的虚拟理财

“月收益30℅”“1万元一年变23万元”……凭借高额收益,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2015年以来,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此类虚拟理财多以“互助”“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

打“养老”旗号诱老年人加盟

2015年,一家名为成吉大易的公司在国内多地借“养老项目”为名进行集资,诱使多人参与,最终却“人去楼空”。时下,不少融资中介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有的则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体投入资金。

编造虚假项目骗取投资

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

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

目前,一些非法股权众筹、买卖原始股的集资诈骗手段也不断出现。这类骗术往往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回报,诱骗公众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号称内购VIP,实则房企变相融资

一些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前,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模式还有承诺售后包租或回购和项目融资两种形式。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资料来源:《农民日报》)

9.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篇九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增强宣传活动的实效,避免活动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压实各部门的责任,我局进一步细化了分工,明确部门责任人,构建协同配合和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采取统一部署、整体推进、相互监督、表彰先进、通报落后的工作方式,将宣传工作抓好抓实,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扩大宣传活动社会效果。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作文吧动

为增强宣传效果,我局结合自身职能,多方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利用单位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二是向有关企业派发《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非法集资)》;三是在企业公开栏、移动展板或人流较密集的地方张贴宣传海报;四是开展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工厂活动,与企业面对面交流,进一步扩大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三、20xx年工作计划

10.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情况报告 篇十

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群众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及防范能力,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度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通知》,我行按通知中的要求,认真落实本次宣传工作。现将本次宣传活动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领导组织,部署工作,明确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我行一向注重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度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行组织了管理层会议,就通知的内容进行探讨。在会议上,认真学习通知中的宣传目的、宣传内容、工作要求、宣传教育中常见的问题等,并各自发表关于本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意见。同时成立了宣传小组,宣传执行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策划宣传月活动工作

1、第一阶段:制定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度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又从我行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本次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方案。利用横幅、展板、电子显示屏、电视动画为载体,通过现场讲解非法集资的特征、手段、社会危害及派发宣传单等形式进行。

2、第二阶段:准备宣传资料

在方案确定后,我行组织风险部相关人员2天内完成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资料的收集,并要求综合部相关人员尽快安排印刷、播放宣传资料。本次活动收集的资料包括:宣传口语、宣传短片、宣传手册、展架、横幅等。

3、第三阶段:部署工作

我行风险部作为执行办公室,统筹整个宣传活动工作,依时按照方案开展各项宣传活动,行内活动由营业部人员协助进行,行外活动由综合部人员协助举行。宣传活动初期,我行在营业厅内摆放海报、展架上摆设非法集资的宣传册子、在电视上播放多个关于非法集资的宣传短片、在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宣传口语,并组织风险部人员、营业部人员不定期在营业厅内向我行客户派发宣传资料。在宣传活动中后期,我行安排风险部及综合部人员在我行附近进行现场讲解、摆摊宣传。

二、宣传活动的落实情况

本次宣传活动重点针对我行的客户进行的,以营业厅为主要的宣传场所,通过一系列的载体不断宣传反非法集资的知识。具体表现如下:

1、利用营业厅内的电视,循环播放多个“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DVD动画宣传片”;

2、在营业厅大堂的显眼处摆设题为“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的展台,内容包括:非法集资的特征、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3、在营业厅宣传栏的展架上摆放“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的小册子,本小册子以形象生动的漫画及简短的文字描述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社会危害、法律处罚等;

4、利用营业厅门口的LED电子显示屏,不断播放本次宣传活动月的口号“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5、为吸引更多群众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在2014年8月12日,我行风险部连同综合部人员银行门口进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这次宣传活动吸引了众多群众前来了解非法集资的知识,共派发近180份的宣传资料,并在现场详细地讲解非法集资的一些案例,让群众更深刻地意识到非法集资的不良影响。

三、开展宣传活动的效果

11.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 篇十一

关键词: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表现形式;法律规制

一、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

如今非法集资行为规避法律对集资活动的管制,对我国法律监管秩序形成严峻挑战。从目前我国司法判例的情况来看,非法集资花样繁多,却不能形成有效规制,非法集资大体上可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类。其中,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的行为,根据现有的有关规定都比较容易定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发展,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为了规避法律监管,往往表现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大多采用商品营销(有实质商品或无实质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形式,以此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这也使得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比较困难,与合法融资的行为缺少明确的界限,这也是非法集资行为广受争议的原因之一。

现阶段下我国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不甚完善,罪名相对单一,一般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多数的非法集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集资适用的罪名大体上有三类: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项罪名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也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罪名,此项罪名的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非法集资的方式多为诈骗,不仅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且还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判断集资活动是否非法的标准,该罪要求必须证明被告非法集资者是否具有占有的故意,这一点构成了能否适用本罪的关键点。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规定,不可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倘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运用中,该罪较为严格的地方是对于犯罪的客体这个方面,必须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形式作为非法集资的工具,方可构成本罪。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制方面,我国法律比较分散,主要分布于《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的相关条文中①。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是大多数的此类案件都以刑法规制,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居多。

1、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58条、《民法通则》106条、108条以及近期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都规定了追缴财物、证据收集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及诉讼程序。

2、刑事责任

《刑法》第176条、179条、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依目前情况来看,刑法并没有对非法集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确切的定论,非法集资的罪名适用的规定也比较分散,除了上述罪名外,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企业、公司债券罪等也同样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学界观点不一。

3、行政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调查、取缔与清退以及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做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三、我国现有制度下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理性思考

(1)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极其单一

实践中,将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混为一谈存在着逻辑性缺陷,越是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遏制不正当集资行为却越扩大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违背了刑法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原因在于盲目地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僵硬地应用于绝大多数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去。

(2)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规制倾向的偏失

非法集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出现在公众生活中的,金融市场的开放与深化与集资类犯罪范围的扩大密不可分。当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时,资金成为了企业的血液,不可避免的成为市场主体激烈争夺的稀缺资源,由于政府政策导向的原因,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凭借其企业性质获得了资金争夺战的胜利,更是凭借着与政府之间的先天利益联系,确定了自己在政府构建的金融体系中合法融资的优势地位,此种情形下非公有制经济就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无法公平地享受到政府主导下体制融通的资金,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继而转向民间融资,却无奈发现头上已然扣上了非法集资的帽子。

(3)法律规制的不规范导致刑法对正常民间融资活动的打击面扩大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之一,建国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被国家当作一项特许经营的行业存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个人和机构,它们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从事公开募集投资资金的活动,或是披着“私募股权基金”外衣从事非法集资行为。针对这类情况,一旦其行为具备了较为严重的情节,依照我国刑法适用刑罚制裁理论上是成立的。②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仅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因此,将一些情节恶劣的民间集资行为纳入非法集资的范畴予以制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法律规制不健全下的次优选择。

四、小结

资金是企业的命脉,合理有效的融资制度是为企业增长流通基金的重要渠道。在经济已经飞速发展的中国,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框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非法集资活动如何给予刑法规制的讨论,虽然只涉及对非法集资罪名范围的调整,却事关民营企业发展与壮大,关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应慎之又慎。

法律要基于过去着眼未来,需要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这些情况,现代社会发展变化速度极快使刑法修改跟不上,因此法律总是有部分粗糙和不足的地方。由此可见,法律制度的规范与健全是完善法制社会的系统工程,我们如果缺少了外围制度的配合和协助将会使法制建设难以为继,更难以想象会存在一部独立于其它法律规范之外的法律。(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彭冰:《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载于《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

② 黄韬:《刑法完不成的任务——治理非法集资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制度困境》,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载于2011年第11期.

参考文献:

[1] 刘宪权:《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载于《公安研究》,2010年第3期。

[2] 彭冰:《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载于《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

12.非法集资宣传学习 篇十二

施某系西安联合学院办事处副主任, 被警方认定为本案五大核心人物之一。根据出境记录显示, 早在去年11月案发之前, 施某便已潜逃至马来西亚。

今年2月, 西安警方将施某列入“猎狐2015”专项行动在逃人员名单, 并积极寻求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支持和当地警方配合。在公安部的统一协调下, 两国警方经过摸排, 在掌握了施某的作息规律之后, 于5月28日趁着施某熟睡之际将其抓获。

13.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篇十三

1、成立营业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活动小组,加强统筹协调

集中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启动后,我营业部积极组织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小组,由营业部总经理任活动小组的总协调人,积极推进各项投资者专题活动,确定了各项主要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计划有序的开展。

2、营业部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内容

1)客服中心按照公司总部投资者保护宣传内容要求,通过短信平台发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概念,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等相关内容的风险提示。

2)客服中心通过跑马屏滚动方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倡导理性投资,相关内容有:《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概念,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等风险提示。让投资者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风险及危害,引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理念,合法理财。

3)客服中心对营业部投资者做市场投资策略以及行业基本投资分析研究方面的讲座,通过以现场讲座交流形式让投资者将“贴近市场、贴近投资者、理性投资、长期投资”这一价值投资理念融入到投资者中,本着让投资者尽快形成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为目的对投资者进行了讲解。

1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11 篇十四

宣传标语

1.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2.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3.打击非法集资,共创和谐社会。

4.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5.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6.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7.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8.抵制非法集资,警惕诈骗陷阱。9.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10.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11.防范非法集资,人人共同参与。12.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13.非法集资,火药桶!别碰!

1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15.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16.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努力营造富民平安环境。17.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18.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19.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20.警惕借所谓的种植、养殖、生态环保投资、高科技项目、矿产开发、炒黄金、炒期货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21.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22.警惕以各类投资基金等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23.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24.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25.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26.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27.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28.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29.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我省金融秩序稳定。30.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31.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32.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33.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15.非法集资类涉众型案件侦办及处置 篇十五

一、近年来南京市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2年以来, 南京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共立案侦查非法集资案件112起,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98起, 集资诈骗案14起;破案108起;刑事拘留148名犯罪嫌疑人, 逮捕81人;受害人群12670余人, 涉案金额达37亿余元。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 发案呈明显上升趋势, 多集中于金融繁华地区

从目前的发案数量看, 与2011年度相比有明显上升的趋势。横向上看, 个案涉案金额、发案总量等方面呈增长趋势, 涉案金额过亿元、受害人数近千人的涉众涉稳案件屡见不鲜。从发案地点来看, 多以商贸中心区域写字楼内为主。涉案人员多租用一定规模的高档写字楼, 营造所谓的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业务庞大的假象, 骗取受害人信任,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 犯罪手法不断翻新, 具有很强的迷惑性

以非法集资犯罪为例, 由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各种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名义, 案发领域呈现多元化。犯罪分子多以合法公司名义假借发行证券、上市融资、投资理财、期货期权交易等形式, 再以“股权”、“原始股”等金融专业术语迷惑受害人, 手段更加隐蔽, 诱骗性极强。

(三) 组织结构严密, 呈现传销式、家族式等多种团伙犯罪形式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 从预谋犯罪到设立公司、招募人员到具体逐步实施, 都是有计划、按步骤进行的。很多案件中, 犯罪人借鉴传销企业的报酬奖励分派模式, 培育发展一些“骨干”成员, 主犯之间或是父子、夫妻、老乡关系。特殊的亲情关系既巩固了犯罪组织结构, 又易形成案发后的“攻守同盟”, 给侦查工作带来障碍。

(四) 侵害目标针对性强, 弱势群体受害面广

从被害人人数和结构看, 被害人既包括了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 也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等高学历人员, 年龄结构涵盖老、中、青年, 弱势群体受害面广。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办难点

(一) 调查取证难度大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嫌疑人往往在资金链断裂前已有谋划, 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 大多数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 涉案财务账册、电子数据等重要证据已被隐匿、销毁、灭失, 许多公司也没有正规的账本和会计制度。实务中仅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进行核查, 使得巨额集资数额的核查工作进展缓慢。

(二) 追赃挽损困难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往往用后期收取的资金支付前期投入本金、高额回报或提成, 涉案资金已消耗在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 加之涉案资产产权不明、权属纠纷、变现手续复杂等原因, 案件中挽回损失的资金数额与犯罪数额相比往往所占比例很少。

(三) 司法实践存在疑难争议

该类犯罪往往披着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 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取证难、定性难的情况。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经成为司法机关对集资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不了时的兜底条款。

(四) 维稳形势严峻

受害群众在心理盲目无助的情况下情绪不稳定, 极易受他人煽动, 引发串联群体上访、聚众冲击党政机关等过激行为, 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清退资金比例若达不到集资群众的心理预期, 集资群众将会采取更加激烈的方式索赔, 维稳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处置与防范对策

(一)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 健全联络协作机制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建立大维稳工作格局, 完善处置涉众型经济案件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和制度。公安机关与工商、税收等相关部门加强经常性联络与协作机制,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公司、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及时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及苗头。

(二) 多警种协作配合, 及时固定调查取证

应当迅速收集、固定证据, 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对于账薄、记账本等能够反应资金流动证据的搜查, 及时会同网监部门、技侦部门对电子证据进行搜集, 防止账册账目的转移、销毁。

(三) 控制犯罪嫌疑人, 全力追赃挽损

把抓捕嫌犯和追赃挽损作为案件侦办的重要环节。坚持控制在先的原则, 防止因嫌疑人离境外逃。迅速查清嫌疑人的资产及资金走向, 发现、控制、追缴、封存非法资产。

(四) 做好社会维稳工作, 加强防范宣传

公安经侦部门要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 注意做好稳定受害人的工作, 注重把及时接待上访群体延伸为集中取证的有利时机, 依法、有理、有节平息事件,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处置过程中要讲究工作方法与技巧, 通过面对面宣传, 及时准确公布有关信息, 消除群众对立情绪。

(五) 健全信息研判机制, 提高主动打击能力

全面深入地搜集苗头性、预警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信息, 对辖区内经济活动异常的公司企业进行分析研判, 挖掘和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 从而做到主动发现、主动出击, 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摘要:近年来,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涉众涉稳型经济犯罪数量大幅上升。笔者根据公安经侦部门打击该类犯罪的工作实践, 对南京市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现状及特点进行了分析, 总结了该类案件的侦办难点, 并粗浅地提出了打击和防范建议, 以期为积极防范和控制该类犯罪提供参考。

16.非法集资犯罪的再思考 篇十六

关键词:非法集资;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18-02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规定

1993年沈太福案、1995年邓斌案之后,1997年刑法设立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基本建构起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框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此之外,还对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相关罪名起到“拾漏补遗”的作用。现行《刑法》中,用来规制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罪名分别规定在第176条、第179条和第199条,在刑法分则结构安排中分属于第3章第4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3章第5节的金融诈骗罪。三个罪名的规制对象和量刑幅度各有不同,共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制裁体系。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存在着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何区分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界定:一是对“社会公众”含义的界定。司法实践中经常以吸收存款对象的多寡作为判断标准,但往往导致该罪入罪门槛太低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应从集资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开放性方面来界定‘社会公众的含义”,而不能仅仅因为集资对象人数众多就认定为“社会公众”,即认为向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民间借贷,向不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强调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或开放性主要是因为往往如果对象特定,如仅针对亲友和单位内部员工集资,信息来源对称,风险也能提前预知,一旦亏本往往不会引发恶性群体事件。这种观点得到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认同。二是对集资用途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集资后,有的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有的则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合法的商业、生产运营。刑法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以经营资本、货币为目的的间接融资行为,而且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只有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时才可能侵犯这一客体。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严惩非法集资观念的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常常将该罪的入罪门槛降低包括了直接融资行为,这是不恰当的。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了界定。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案件不少,那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普遍认同两罪的本质区别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2年轰动一时的吴英案中,重要争议之一便是吴英的集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认为“吴英用所集资金的400万元为自己买服饰,600万元请客吃饭,是肆意挥霍”,“吴英是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进行诈骗”,但是,吴英及其律师却认为吴英的本色集团拥有一系列实体经营店,其所借高利贷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而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被突然抓捕,吴英有能力还贷”。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对“非法占有目的”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除了一些基础证据之外主要是法官的经验和逻辑,这就往往导致将本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但是司法解释一直在试图为“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一个可操作性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为例,它总结了之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规定了八种“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与之前的解释相比有了很大进步,更加具体明确,区分了生产经营与非生产经营。

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的现状是,如果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适用集资诈骗罪,反之则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但是该罪却是刑法上唯一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的罪名,因此该罪应当被扩大适用。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综观我国处理集资案件活动的司法实践,将多数非法集资行为都归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是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但是多数民间非法集资往往是集资者自己使用资金,更类似于直接融资模式。比如之前的“孙大午案”,这是吴英之前民间融资遭遇法律风险的典型。北京大学彭冰教授有观点认为“孙大午案其实是属于直接融资,大家信任他才给他钱,这个逻辑与间接融资的存款不同,后者要求更多的是安全。用间接融资的逻辑来处理直接融资的问题,就取缔了民间直接融资的空间”。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在集资案件类型化分析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的思路。对于间接融资,集资者只有通过成立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这一正常渠道才能使集资行为合法化,虽然金融机构特别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严格,对于民间集资者来说设立难度很大,但是,可以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的法律框架内,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设计更多合适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要。对于直接融资,仅就刑法制裁而言,应将多数非法直接融资适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回归处置非法间接融资的本意。一味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和刑罚目的,而且会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不利于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当然,对于直接融资的规制来说,仅仅依赖于刑法制裁是不行的,一方面要加强法律部门内部的配合,建立起民事、刑事和行政多层面的法律责任体系,另一方面更要积极探索金融制度层面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毕竟法律的调整是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应触及。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1.“社会公众”含义的进一步明确

前文所述,高法解释将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排出公众范围,却并没有对亲友及其单位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只是给出了模糊抽象的概念,这仍会导致司法实践难以对此进行精确的认定。比如亲友这一概念,在中国传统语境下本身就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范畴,覆盖面过大,建议可将其改为“亲属”或者“亲人”,这样既能缩小范围使司法解释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更符合立法者防止本罪适用扩大化的本意。近年来,无论是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还是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对该罪的“社会公众”和“情节严重”有更为客观的量化标准,试图在司法实践中弥补立法层面的缺陷。

2.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扩大适用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结合这类犯罪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更为合适的规制手段应当是适用直接融资的法律制度。而刑法上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只有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此应当扩大该条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该罪适用不应当执着于载体形式,而应当包括所有非法集资安排。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无论如何标准化,其都不可能公开上市交易,只能私下转让。一味拘泥于出资凭证的标准化,限制了该罪的适用,且不适应实践发展。但是非法投资安排却可以涵括各种形式和手段的非法集资活动,扩大“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适用范围,从而以直接融资的模式来处理这类集资活动。其二,该罪适用范围应当仅仅局限于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虽然刑法中关于本罪的规定没有以公开发行为条件,但是本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违反《证券法》为前提。现行《证券法》明确要求公开发行证券,而《证券法》188条规定的表述是“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可见本罪还应当包括变相公开发行的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关涉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需要法律对其予以规范,甚至刑法的规制。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构起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管制框架,但是仍存在不少需要完善之处,既要在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模式的大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规制,又要对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法益。

参考文献:

[1]孙国祥,魏昌东.经济刑法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顾肖荣.经济刑法(第八辑)[M].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09.

[3]彭冰.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J].清华法学,2009,(3).

[4]彭少辉.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与金融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2).

[5]李怀胜.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及其完善[J].法学论坛,2011,(3).

[6]黄韬.刑法完不成的任务-治理非法集资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制度困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1).

[7]刘宪权.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J].法商研究,2012,

(4).

[8]肖世杰.从吴英案看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困局与改革路径[J].法学论坛.2012,(6).

[9]杨兴培,刘慧伟.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J].海峡法学,2012,(3).

[10]汪丽丽.债权类民间融资演化为犯罪的制度动因及其防范[J].法学论坛,2012,(3).

[11]韩轶.对我国刑罚目的之理性审视[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12]韩轶.刑罚目的层次性辩说[J].法商研究,2004,(4).

[13]刑少文.吴英案的制度反思[J],南风窗,2012,(4).

[14]徐凯,张有义.吴英案背后的民间集资乱象[J].经济与法,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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