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8篇)
1.天津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篇一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设立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
(二)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6.章程草案(应将本暂行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
8.律师事务所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没有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2.天津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篇二
自2008年12月24日, 天津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天津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宣布成立以来, 小额贷款公司在天津市的发展可谓方兴未艾。截至2012年12月底, 天津市获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154家, 注册资本金150亿元;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127家, 注册资本金131.68亿元, 其中, 注册资本金最高为5亿元的3家, 最低为0.5亿元的54家, 户均规模1.04亿元。已开业机构累计发放各类贷款387亿元, 涉及客户1.45万户, 2.04万笔, 平均单笔额度189万元;贷款余额113亿元, 涉及客户1.4万户, 加权平均利率18.08%。
依照监管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这决定了它“只贷不存”的基本特点。在上述3个部分资金来源中, 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是固定值, 捐赠资金在实际运营中微小的可忽略不计, 自身利润积累和银行业借入资金就成为增加营运资金的突破口。
从自身利润积累的角度看, 开业的127家公司, 2008-2012年开业户数占比分别为1.57%、20.47%、14.96%、19.69%和43.3%, 扣除营运周期、高税负、高风险等因素, 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利润积累能力有限。从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角度看, 截止2012年12月底, 天津市共有19家小额贷款公司在9家银行实现融资, 融资额11.4亿元, 融资额过低。
由此可见, 131.68亿元的注册资金和11.4亿元的银行融资, 加入少量的捐赠资金和自身利润, 再扣除掉注册资金虚假、挪用等减少营运资金的客观事实因素, 113亿元的贷款余额, 已基本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用尽, 接近100%的资金利用率已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后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不足的原因
1.股东缴纳资本金不能有效用于贷款投放
目前投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多是民营企业资本, 截止2012年12月底, 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14家, 注册资本金27.66亿元, 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占比分别为11.02%和21.01%。民营资本的股东或管理层对资金运作的随意性较大。一是注册资金不实, 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情形;二是变相抽逃资本金挪作他用;三是公司发起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民间资本等借贷资金, 加剧了资本金的不稳定性。
2.公司自身融资渠道狭窄
依据监管部门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无法在金融拆借市场上融得资金, 只能采取贷款方式融资;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短, 自身缺乏信用资质和充足的抵质押物, 占公司资产主要部分的小额贷款不能用于担保, 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
3.缺乏持续的后续资金支撑
根据相关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 主要还是依靠资本金发放贷款, 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据了解, 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的2-3个月内就把全部注册资金贷出, 可贷资金告罄, 缺乏后续资金支撑, 造成公司难以可持续发展。
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不足的建议
1.严格准入机制, 加强对资本金的审核与监测
在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成立之初, 对资本金的来源、到位情况和稳定性做好评测。原始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自有资金, 做好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把有毒资本、恶意经营者拒之门外, 同时, 预防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违法活动。
公司开始运营后, 如何对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测是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管理的重中之重。目前, 天津市主要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年审和不定期现场检查, 对资本金的运用和现金流进行监测。虽然从监控手段、维度上已基本实现了覆盖, 监管水平在各省市间名列前茅, 但是笔者认为, 在小贷行业逐年快速增长的时期, 监管部门在人力、物力等监管资源的投入和管理细化上稍有滞后, 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一是完善监管机制, 如对监管系统中反映的情况进行细分, 明确各种问题、预警指标及具体处理措施,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规范上报流程和执行措施;二是出台具体的处罚办法, 对股东变相抽逃资本、股东挪用资本金用于社会“拆借”、国有控股公司闲置资本金“不作为”、擅自变更“住所、高管、股权”等常见问题, 规定相应的“取消经营资格、高管谈话、警告、限期整改”等惩罚措施。
总之, 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设立“高压线”, 在运营之初给予有效的指导、监管, 而不仅仅局限在事后的监督、检查, 才能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的作用, 避免不良风气在行业中蔓延, 提高营运资金的有效利用。
2.完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方向是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 在税收政策上应对其有所倾斜。目前,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普通企业法人, 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 合计税收约占公司利息收入的30%, 税负较重。这减少了股东增资扩股的热情, 也减少了作为潜在可贷资金来源的利润积累。
财政部门可以联合监管部门, 设置一定的评级标准, 给予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于坚持服务“三农”、支持小微企业的公司, 参照信用社、村镇银行标准适当减免营业税;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可奖励给企业, 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发生的呆账损失,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为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创造一个宽松的生存环境。
3.政府部门牵头创造融资渠道
第一,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合作。作为新生事物,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缺少相关的经验和案例, 往往存在有色眼光。因此, 可通过政府部门牵头, 开展宣传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促进双方交流, 实现全方位业务合作;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资金, 或者组织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打包共同向银行贷款。第二, 牵头建立全市性的基金公司, 专门负责批发资金给小额贷款公司, 开辟有效融资新渠道。
4.信贷资产转让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但由于其经营资金业务的特殊性、较强的价格优势和金融创新的需要, 使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最高可为银行利率的4倍, 能够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主体, 例如: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 从市场接受情况上看, 商业银行将会成为最主要的资产接受方。目前,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未能大规模开展的主要问题, 还在于潜在的政策性风险, 虽然地方政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办该类业务, 但几年前银监会曾叫停类似的“银行—信托”资产买断业务, 这让许多银行心有余悸, 因此, 该类业务的发展有待于银行业监管机构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
5.放宽监管政策限制
第一, 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的融资不超过资本净额50%, 最高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3.3%, 融资银行往往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全部资金在融资银行封闭运行, 流动性较强, 对银行来说风险是可控的。如果对一些经营情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 适度放宽融资比例, 允许其融入资金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1.5倍, 增强其可贷资金是可行的。第二, 放宽业务产品。例如, 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批发贷款等, 在严格监管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借贷中介人的身份引入特定民间资本, 针对特定贷款对象发放一对一委托贷款, 引入政府资金、保险基金、城镇医保基金等, 形成对官方和民间资本的有效对接。
6.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2008年银监会陆续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可在一定条件下改造为村镇银行。一旦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 就可以全面开展银行业务, 其经营范围将大大拓宽, 不仅可以吸收存款, 而且可以大力发展包括理财业务甚至票据业务在内的中间业务, 其资金来源问题将得到极大的改善。
综上所述,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存在最大的问题, 也是最大的风险就是“旺盛的资金需求与有限的营运资金来源之间的不匹配”。如果不能解决后续资金的配套,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将转向民间高息融资, 另一些则将走向衰退。由此, “民间资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两条紧密交叉的资金链条可能会出现问题, 甚至引发风险连锁反应。
参考文献
[1].刘亚军.鄂尔多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传染.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2, (1) .
[2].杨俊.贵州小额贷款公司:现状、问题与建议.区域金融研究.2011, (4) .
3.关于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报告 篇三
某某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工作指引》(湘政办发[2009]2号)等文件精神,湖南XX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携手湖南XX有限公司、XXX、XXX等六位自然人向贵区申请设立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0万元,股东共八个。
国内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XX区位于XX的核心地带,相对落后的国内农村金融业将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迎来新的历史发展机遇,而其竞争和混沌状态的市场将为行业带来新的变局,小额贷款公司正是其中之一。在此背景下,综合考虑和分析各种因素,在XX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国家对地方金融改革的客观要求,地方金融行业相对“三农”工作和区域中小企业融资尚未均衡的市场,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发展预留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XX区金融服务体系,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地区经济转型升级。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合情合理、有效利用民间富余资
金,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按照商业性借贷的方式规范运作,在保护利益的同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XX区与省城已基本融为一体,小额贷款公司设在XX很容易吸引、招揽更多高层次金融专才,有利于打造一支高水平的管理团队,降低经营风险;良好的区位优势也便于各级监管机构就近监管。
拟设立的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各位股东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建立了良好的协作信任关系,从事小额贷款的经营与管理已达成共识,公司股东中拥有多位长期从事银行管理的工作经验,具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自控能力,并聘请高素质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为以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平台,为XX区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妥否,请予批复!
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备组
4.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须知 篇四
发布日期:2011-07-15 来源:
一、流程
1.主发起企业牵头召集出资人共同筹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落实资金、公司治理框架、以及设立方案等。并向区(县级市)政府申请。
2.区(县级市)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待完善后,区(县级市)政府出具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函,工作部门出具拟同意公司高管等人员任职的请示,一并报广州市金融办。
3.广州市金融办收到来函以及申报材料并审查后,提出改进意见,经完善,则出具公文将材料报送至广东省金融办。
4.广东省金融办在审查并提出改进意见,材料完善后,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与的评审会,审核通过,则出具正式批文。逐级批示后,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正式营业。
二、资格条件
1.主发起企业应当是注册地在广州市的企业,拟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可选择广州市任一区(县级市),并在该区(县级市)地域范围内经营。
2.主发起人的财务指标:申请前一个会计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的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的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的150万元〕以上。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的财务指标: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当符合的财务指标:最近1个会计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3.为确保经营能力,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至少1.5亿元人民币,最高可至2亿元人民币。
4.为便于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验资及基本账户指定设在广州银行或广州农商行。
5.各股东及高管等人员信用记录良好,企业股东纳税记录良好,均无犯罪记录。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的正文为广州市金融办关于核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一式12份)。请示件内容应包括:主发起人的资格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上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提出复审意见。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工作方案,包括试点地区选定、组织领导、风险防范处置机制等;
2.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核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请示件内容应包括:背景情况介绍;主发起人的资格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上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子附件:1.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试点工作方案;
2.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书;
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
2.区(县级市)政府的风险处置承诺书当页要附日期并盖章,区(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对
拟任人的请示要以拟任人的任职资格申请表作附件,并盖骑缝章。
3.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应由区(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通知广州市金融办进行开业验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当向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银监局等报送财务、统计报表等。
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的格式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材料需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照简化版(一式11份)和完整版(一式5份)报送。其中有关封面、书脊、扉页及骑缝、目录、页码的要求如下:
(一)封面。
封面内容应包括标题、主发起人、拟成立公司名称、拟注册资本、拟设住所、拟任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二)书脊。
书脊内容为XX公司设立申报材料(完整版/简化版)。
(三)扉页及骑缝。
扉页上应注明以下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试点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公章,经办、复核员的名章,日期。同时,装订成册的骑缝上也应加盖试点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公章。
(四)目录。
目录应按照申报清单(完整版、简化版)的要求,逐条逐项列明,并标注页码。
(五)页码。
5.天津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篇五
作指引(试行)
一、为切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指引。
二、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拟设地的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初步申请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天津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篇六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转让”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转出方将信贷资产以卖断方式售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合格转入方。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转让业务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出、转入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
(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可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依法作出不享受优惠政策、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分红、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触犯刑律行为,经查实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下列情形均属《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一)违反营运资金来源有关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辖区外开设银行账户、开展业务。
(三)违反利率管理规定。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
(五)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应经审批方可办理变更事项。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资料。
(七)超过贷款集中度限额管理发放贷款。
(八)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
(九)选聘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拒绝或阻碍检查监督。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性经营原则情形。第二十六条 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并向社会公告。监管记录和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享受扶持政策、试点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年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经营报告。
(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执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三)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选聘评级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执行。
(四)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任职资格证书。
(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决议。第二十八条 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经批准放宽准入条件、试办创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报送银行对账单及资金运用情况报告,按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市金融办可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反映机构总体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反映资产质量和资金流向的《分资金流向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分布表》、《分金额贷款情况统计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统计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贷款集中情况表》和《银行机构融入资金情况表》。
第三十条 市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以专项检查为主,结合年审及分类评级结果,建立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特点的现场检查方式。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应经批准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注册地址。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六)变更股权。
(七)修改章程。
(八)调整经营范围。
(九)其他应经批准方可变更事项。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方可增资扩股: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并依法存续;不良贷款率低于2%;无重大违规记录。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经营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
(二)变更事项申请书。
(三)董事会变更事项的有关决议。
(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的申请及审批工作,参照机构设立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执行。相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向市金融办报备相关材料。市金融办取消其业务经营资格,并反馈区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小额贷款公司,撤销其业务经营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退出应主动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中的“关联方”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题词:小贷公司△ 审批监管△ 细则 通知
(共印300份)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
办公室文件
津金融办〔2011〕51号
────────────────────────────────────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监管暂行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委、局和有关单位,各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70号)规定,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程序,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林艳红;联系电话83817899)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70号,下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和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三)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综合评价等有关监管工作,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四)指导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下称区县主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五)指导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
第四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区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对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监管,开展综合评价。
(三)负责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
区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内控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在动态信息监测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编报监管报告及机构概览。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除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二)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主要出资人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且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及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相关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市场需求、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等。
(三)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出资人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出资人股权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须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本市相关规定,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承诺遵守公司章程,合规经营并严格防范风险,自觉接受监管;承诺出资来源真实合
法,不以借贷资金出资,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出资,不抽逃出资资金等。
(五)出资人基本情况。
(六)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任职申请书;身份证;学力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拟任总经理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法人出资人基本情况是指:
(一)机构简介。
(二)经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
(三)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机构信用报告。
(四)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决议。第十三条 自然人出资人基本情况是指:
(一)个人简历。
(二)身份证。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经法律服务部门见证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能力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区县主管部门在受理筹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审意见。包括材料是否完整合规、出资人是否具备资质、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等。
(二)支持意见函。包括配合监管、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等相关承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准予筹建决定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的各项筹备工作,并向市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交延期开业申请,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3个月。在规定筹建期和延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前,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应通过任前培训考
核。
第十七条 获批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向市金融办提
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及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从业人员,以及各项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准予筹建决定。
(三)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结构图,主要管理制度,贷款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四)从业人员情况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存款银行出具的注册资本进账单据。
(六)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七)业务管理系统安装与调测报告。
(八)注册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经营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
(九)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准予开业文件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事宜,并自取得相关登记证书5个工作日内报备市金融办。第十九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经营年限1年以上,年审合格。
(三)不良贷款率低于2%。
(四)经营运作规范,无重大违规记录。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
材料:
(一)注册地和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
(二)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和拟设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部门设置、人员情况、业务模式等内容。
(三)公司登记证书。
(四)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相关决议。
(五)从业人员情况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遇筹建、开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市金融办自正式受理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按规定进行现场验收,通知申请人并反馈区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
第二十二条 依据《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防控信用风险和
操作风险。
(一)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
效性和科学性。
(二)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重点,完善组织架构,明确部门及岗位职责,建立覆盖全部业务、岗
位和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建立与自身资金规模及管理能力相适应、与“三农”和中小企业特点相匹配的信贷管理模式,健全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机制,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保持在100%以上。
(四)实施严格的授信管理,防控信贷资产行业和客户集中度
风险。
(五)切实加强贷款管理,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持续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资产质量。
(六)对股东和内部关系人的授信应严格履行审贷程序,不得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对股东贷款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额。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异地股东及其
设在注册地的关联企业授信。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权属清晰、适应经营需要、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并依法合规经营。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批准可开办股权投资和期权投资业务。合规经营事项至少包括下列各项:
(一)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货币信贷政策。
(二)主动接受监管。
(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股东不得以所持股权为本企业(本人)或关联方(人)债务设定担保。
(五)公司股权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持有的股权,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六)公司应在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中开展并记录全部业务。
(七)资产分类真实准确,充分计提减值和损失准备。
(八)公司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九)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十)贷款利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十一)其他审慎性经营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转让”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转出方将信贷资产以卖断方式售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合格转入方。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转让业务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出、转入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
(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可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依法作出不享受优惠政策、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分红、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触犯刑律行为,经查实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下列情形均属《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一)违反营运资金来源有关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辖区外开设银行账户、开展业务。
(三)违反利率管理规定。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
(五)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应经审批方可办理变更事项。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资料。
(七)超过贷款集中度限额管理发放贷款。
(八)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
(九)选聘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拒绝或阻碍检查监督。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性经营原则情形。第二十六条 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并向社会公告。监管记
录和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享受扶持政策、试点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年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经营报告。
(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执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三)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选聘评级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执行。
(四)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任职资格证书。
(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决议。
第二十八条 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经批准放宽准入条件、试办创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报送银行对账单及资金运用情况报告,按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市金融办可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反映机构总体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反映资产质量和资金流向的《分资金流向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分布表》、《分金额贷款情况统计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统计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贷款集中情况表》和《银行机构融入资金情况表》。
第三十条 市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以专项检查为主,结合年审及分类评级结果,建立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特点的现场检查方式。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应经批准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注册地址。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六)变更股权。
(七)修改章程。
(八)调整经营范围。
(九)其他应经批准方可变更事项。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方可增资扩股: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并依法存续;不良贷款率低于2%;无重大违规记录。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经营地区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
(二)变更事项申请书。
(三)董事会变更事项的有关决议。
(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的申请及审批工作,参照机构设立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执行。相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向市金融办报备相关材料。市金融办取消其业务经营资格,并反馈区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小额贷款公司,撤销其业务经营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退出应主动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中的“关联方”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题词:小贷公司△ 审批监管△ 细则 通知(共印300份)
────────────────────────────────────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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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版权所有 TEL:+86-22-83813133
天津博和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TEL:+86-22-27058558
7.天津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篇七
四川省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为我省“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战略部署为指导,积极稳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四川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投向。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
(二)控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必须由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参股。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前提是控制风险,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市场运作。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要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之上,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政府主导。要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宣传引导,搞好风险提示,强化特业监管,精心指导到位,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三、严格标准
(一)注册资本要求。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5000万元。对外资投资,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商务、外汇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明确审批程序,规范监管。
(二)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和最低出资额。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备。
(四)建立处罚退出机制。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应适时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应适时解散或关闭。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隐瞒不良资产和做假帐,对违反者从重处罚。
四、明确职责
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指导40、四川省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
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对市(州)政府履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职责的情况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市(州)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州)政府要与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责任分担。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五、试点安排
2008—2009年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试点期间市(州)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确定2—3家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结束后,省政府金融办将按稳妥、审慎的原则扩大小额贷款试点范围,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各地未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人民银行指导设立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收回其营业执照,不得开办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制定试点方案。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辖区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市(州)经济金融和“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点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主管部门、制定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办法、明确市(州)与县(市、区)政府的职责分工、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二步,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试点市(州)与省政府金融办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后,市(州)政府即可着手开展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第三步,提出筹建申请。试点市(州)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进行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申请的书面决定。
第四步,开展筹建工作。筹建申请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筹备组即可正式开展筹建工作。筹建期为45个工作日。
第五步,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和《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
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审查把关,不得一哄而上,严禁擅自批设小额贷款公司。要密切关注试点情况,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股东责任,坚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安全、规范、有序地开展。
8.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风险 篇八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产物,近年来在缓解我区“三农”与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由于现在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欠缺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地位存在的短板使得其在发展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如何化解法律风险,从而使我区小额贷款公司持久、健康的发展是本文探讨的主题所在。
一、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特征及要件分析
《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是:“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有关《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其次,作为特殊的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又要符合对从事金融服务企业的法律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
就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来看,都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主要是便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及公司治理角度进行更为透明的管理,以防控风险。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及其出资能受到政府的监管;同时,公司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为有效地合法经营,达到其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再有,以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在退出市场机制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保障其退出机制的顺利运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制度
《指导意见》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就资金的来源,《指导意见》规定了三种情况:其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其二为捐赠资金,其三为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征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向其客户发放贷款,但在经营过程中却是“只贷不存”,即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吸收存款;其次可以向客户提供关于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为防止贷款风险,《指导意见》中要求,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 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制
从外部监管角度而言,政府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切实担负起监管的职责,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凡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级政府,必须要在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的前提下才可进行。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就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监管体系如何设立及如何运作现有的法律文件中也就原则性问题作出了规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困境
从《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一般公司的性质,但是基于从事金融业务的特点,小额贷款公司又有其特殊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目的是服务三农,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以抵押担保为主,资金的基本用途是发展农村经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不仅拓宽了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弥补了金融业务的不足,符合金融多元化发展的要求,从而扶助三农,更好的发展农村经济,还发挥了草根金融的优势,吸取民间限制资金,弥补金融体系的灰色地带,同时限制了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非法借贷渠道的发展,更好的规范农村资金。然而受法律、政策及金融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也面临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就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缺乏高阶位法律制度依据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非金融机构,不属于《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但由于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公司法》也不能完全监管,这就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虽然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指导意见》,各省政府随之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但由于《指导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各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属于地方规章,法律位阶过低,且相关规定的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形成制约。另外,《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过于宏观,各省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虽然大多数省份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暂行规定等,但全国没有统一可行的法律来制约,容易造成制度规定混乱的局面。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既有银行的特点,又有公司的特点,同时还有民间金融的特点,但又与这两种情况都有不同之处,身份定位不明确。《商业银行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是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它不能像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享受中央财政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不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但与一般的公司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却是金融业务,并且在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上又远远高于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这就使小额贷款公司处在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尴尬境地,也阻碍了自身的发展。与民间金融相比,民间金融都是以个人信用作为基础是没有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法律只是禁止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其利率只要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 倍即可,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却比民间金融的规定要严格的多。如《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的上限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后续资金短缺
《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并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净资产50%范围内的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批发资金这三个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可以防范金融风险,避免非法集资等造成的金融动荡,但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再融资带来阻碍,同时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很难控制
这是我区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所在。从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实践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来看,主要是不能有效的判别贷款客户的资信。很多案例都是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后,小额贷款公司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后,客户有失信甚至躲账的情形,有的客户甚至下落不明,从而导致小贷公司面临很大的商业风险。
1.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进入金融业系统查询客户资信度的权限,不能有效识别客户的多头申贷等不良现象,这就大大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户等弱势群体,他们大都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但是这种种养业对自然条件有很大的依赖性,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很容易形成自然风险。
3.因为对农产品需求和农户生产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严重的市场风险。
4.部分农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对农民的扶助,在这样的公司借钱,按时还钱的责任相对减弱,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五)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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