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管理办法

2024-06-10

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8篇)

1.代建制管理办法 篇一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日期:2013-08-30 来源:省发改委稽察办 浏览次数:183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一)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至初步设计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包括以上

(一)、(二)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合同签订与规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

《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由省统一编制。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方式】代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代建制职责与分工

第一节 政府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牵头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资人”行使委托单位的职能,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委托,牵头协调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确定项目代建以及代建方式;

(二)组织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三)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设计变更;

(四)下达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

(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八)开展后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代建制工作;

(九)组织代建制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

(十)加强对代建市场和代建行为的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行使资金管理职能,负责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审批;

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相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管理部门一般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不应人为影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二节 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基本职责】 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建设受托人,必须严格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对代建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理职责】前期工作代理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定期向项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职责】建设实施代建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五)代编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按照政府下达的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经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七)按月向委托单位、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代办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全过程代建职责】全过程代建主要职责:

包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工程采购规定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招标投标法律规章,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

第十八条【关联服务许可范围】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以直接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三节 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九条【基本职责】使用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使用受托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全过程监督代建项目实施,并协助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建成后规定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

使用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有意妨碍代建单位依据本办法和《代建合同》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代建前职责】项目代建前,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代建期职责】项目代建期间主要职责:

(一)根据授权组织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内容、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审查,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项招标活动;

(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

(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提出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代建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代建单位基本要求】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代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执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代建单位实行资格评审制度,通过申报、评审取得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与有效期内承担代建任务。

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与资格评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认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市场准入】列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可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代建项目投标活动,不受地域限制。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其他市场准入限制,阻碍代建单位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资格条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咨询服务资质;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行为限制】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欺骗、伪造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

(二)采用贿赂、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三)不严格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理要求】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对代建单位的执业监督检查,对列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建立代建单位企业信用记录、实行信用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处罚措施】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严重的应当予以处罚,直到撤销代建资格。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场建设】为适应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需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代建市场主体建设,积极培育专业化代建单位,引导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三十条【代建项目申报】使用单位依据相关规划,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确定】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书批复时,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确定具体代建方式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同时将批复抄送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代建单位招标】代建单位的招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授权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与住处发布】代建单位的具体招标工作,一般应按有关规定,由招标人通过比选(或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的编制、办理实施招标的相关手续。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审核同意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四条【评标决标】为确保代建单位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应成立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表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人负责召集。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审查评标报告,签发决标意见。项目中标代建单位在指定媒体公示。

第三十五条【合同签订要求】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依据相关批文,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内容,以及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抄送财政、建设、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履约担保的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金制度,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委托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三十七条 【投资控制考核依据】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

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变更】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同意,并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技术调整的。使用单位确因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功能性调整而变更设计的,需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代建单位方可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

严禁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三十九条【项目采购招标】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规章,组织代建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的招标。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贯彻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评标办法,突出资信、技术占比,防止低价恶性竞争。

第四十条【竣工结算与审定】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行政监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一条【工程验收与交付】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要求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项目资产移交】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档案资料移交】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在交接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十四条【工程保修责任】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建设实施代建的项目,工程保修期内,项目维护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资金管理分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政府拨款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投资计划可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资金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代建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经使用单位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四十七条【资金财务管理】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由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拨付给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四十八条【代建管理费计费原则】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项目组织实施管理费用和单位正常经营费用。不包括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定要交纳的规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代理费,以及本办法允许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计费原则应根据代建内容、代建责任和市场化代建特点,确定合理的取费基数和费率标准。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代建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

第四十九条【代建管理费确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可以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特殊情况或特别复杂的代建项目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增加的费用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中列支。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和费用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条【代建管理费支付】代建管理费应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代理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支付至90%,余额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六章奖惩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资金节余奖励】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委托单位、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二条【违约赔偿】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除不可抗力外,因管理不善工作疏忽、过失,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到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由代建单位承担的责任,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按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五十三条【违约连带责任】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应按超概算的相应比例从履约保证金中按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五十四条【管理部门违约责任】投资综合管理、财政、建设、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使用单位违约责任】使用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的约定,擅自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因擅自干预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项目审计责任】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监察责任】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五十八条【代建单位违法违规责任】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办法适用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或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办法实施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代建制管理办法 篇二

中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改革, 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特色的管理体制, 这对提高国内的工程建设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总体上仍以临时性管理机构和专业性管理机构为主, “投、建、管、用”不分, 制约管理机制不力, 存在投资主体缺位、责任虚化、管理薄弱、严重超概算投资等问题, 造成投资效益极为低下。2004年国务院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文件中提出了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 代建制是对中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其出现是基于目前的管理模式不能有效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特殊问题。 本文主要以系统分析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从理论上对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在中国建设工程领域的推广应用研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1 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可行性

1.1 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实质

代建制就是代理建设制度, 有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 它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委托方是谁 (即“给谁代理”) , 二是代理方是谁 (即“谁来代理”)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及工程项目管理的根本区别表现为: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 (也即项目业主、甲方) , 拥有法人的权利 (包含在政府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 , 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含投资保值责任) , 这是代建制的核心所在。

1.2 中国推广代建制的可行性

1.2.1 已有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从法律环境来看, 中国的合同法、招标法等已为实施代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

1.2.2 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推广代建制的推动力

中国加入WTO后, 海外投资将很快介入国内的建筑工程市场, 他们将凭借技术、管理、设备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 千方百计地在中国建筑市场抢占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 中国建筑工程将迅速成为国际工程市场的一部分。

1.2.3 工程咨询的转型发展

工程咨询的转型发展为代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专业人才。

2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需解决的问题

2.1 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交迭

中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变化的, 加上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上的条条分割情况, 便产生了一些具有条条分割特征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形式, 如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咨询管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等。现在, 又要在政府投资领域建设项目上再实行一个代建环节, 是否会因增加一个中间环节而影响工程建设效能, 也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

2.2 代建制的法律环境有待完善

2.2.1 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

从法律环境上看, 中国的合同法、招投标法等已为实施代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实践过程中, 代建人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 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 即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

2.2.2 项目法人责任制尚未落实

代建制与CM制、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制的最大区别在于: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 拥有法人权利, 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工作中, 投资者一方面需要代建方服务, 一方面又不愿赋予代建方真正的权力, 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代建方的方案、管理指手画脚, 甚至亲自指定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 这样使得代建单位丧失其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职能。

2.3 代建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2.3.1 资质认定问题

目前, 中国还没有对项目管理进行资质管理, 按照中国建设管理现状,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分为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承包、房屋开发等不同资质, 划分过细, 同时管理上没有严格要求, 造成许多单位实际能力与资质不符。并且资质多针对乙方设立, 而对甲方或代理甲方没有相应的资质管理办法。

2.3.2 中国代建制企业存在的问题

(1) 中国具有代建制资质的企业, 大都隶属于政府部门,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具有垄断性, 项目管理公司市场化水平低, 这种垄断性使得代建制管理模式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激励和约束两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造成效率损失。

(2) 代建制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中国项目管理起步较晚, 行业不规范, 法制不健全等诸多客观原因, 使得中国项目管理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其项目管理人才的素质也普遍偏低。

3 完善中国代建制管理模式的措施

3.1 代建制项目的治理

3.1.1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内部治理

为了防止代建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①激励机制。所谓激励, 是指委托人诱使具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的目标。②监督机制。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 所以政府投资人作为产权主体必须对代建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3.1.2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外部治理

项目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监督机制和市场机制两部分。

政府监督机制包括:①计划监督机制, 计划部门通过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进行计划监管;②资金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集中支付和评审制度进行资金监管;③审计监督机制, 审计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的审计建立审计监管制度。

市场机制包括:①市场竞争机制, 项目外部治理的市场机制主要依赖于接管机制、代理权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挥。然而有效运用外部治理市场竞争机制, 关键就是要完善代建商市场和工程咨询市场;②法律机制, 法律是一种正式制度安排, 以法制化为目标, 加快制定和出台有关法规性文件, 是维护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市场有效运行的基本机制。③信誉机制, 信誉机制是保障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机制。

3.1.3 政府治理

政府部门的作用是无人能够代替的, 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中, 政府部门作为委托方, 可以通过加强相关法规或制度的建设, 为代建单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从而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减少政府的寻租行为。

3.2 加强对代建单位的培育和管理

3.2.1 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

目前, 中国还没有对代建制项目管理进行资质管理, 各地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表述可谓大同小异, 总结如下: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

(3) 一定的资金实力, 能够承担起一定的经济责任。

3.2.2 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

(1) 以法制化为目标, 加快制定和出台有关法规性文件。

(2) 加强合同管理。

(3) 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 研究完善针对政府工程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激励措施, 完善项目法人制, 强化对项目法人的监督和激励措施, 尤其是必须提供足够的激励。

(4) 加强资质管理。

4 结 论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涉及面较广, 涉及到经济体制中较深层次的问题, 本文只针对目前国内正在推广应用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得出下列主要结论:

(1) 目前中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亟需进行改革。中国管理模式应按照“建管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 确立责任主体, 改变长期以来中国各级政府对直接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实行“财政投资, 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

(2)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 改变了计划经济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弊端, 实现工程项目的专业化管理, 形成了有效的投资控制体系, 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减少政府寻租行为。

(3) 代建制在全国各地试点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有: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交迭;代建制的法律环境有待完善;代建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存在委托代理风险。

(4) 完善中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代建制项目的治理;二是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

摘要:剖析了中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特点和历史沿革、现状及存在的弊端, 提出了完善措施。提出在中国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代建制,管理模式,改革

参考文献

[1]李世蓉.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J].建筑经济, 2005, (1) :12—15.

[2]杨书剑.中国投资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3]徐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研究[J].建筑经济, 2004, (6) :15—18.

3.代建制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高校;建设项目;代建制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33-0044-02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在国家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和高校扩招以后,高校出现了基本建设投资热潮,基建投入不断加大,但高校建设项目管理一直都是沿用业主自主管理的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在取得一定成功的同时,也存在着项目管理机构过于庞大、管理成本偏高、工作效率偏低、投资风险偏大以及腐败现象难以彻底根治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资效益的提高,只有提高管理效能,才能有效地实现基建投资成本与效率的和谐统一。而代建制管理模式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它通过专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可以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目的,从已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工程项目来看,凡采用代建制的工程项目,均取得了较为令人满意的效果。

1实施代建制的必要性

1.1专业化的需求

对高校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实现了项目管理队伍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是由项目管理与工程技术各方专家组成的,有效地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一方面为有效控制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将原来由高校管理部门亲历亲为的项目管理方式转变为由专业化项目管理企业实施,大大降低了由专门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自己投资的项目实施管理所付出的人员及资金的成本,也为精简机构、人员和提高投资质量提供了治本之策。

1.2代理机制的需求

将内部委托代理关系转化为外部委托代理关系,从机制上确保防止发生“三超”行为,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之下,高校(业主)将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委托给承担代建任务的项目管理公司,并通过代建合同建立起市场化的外部委托代理关系,业主与代建单位的职责明确。代建单位的实质是把过去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职责在建设期间划分出来,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建设期的项目管理职责,拥有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全权负责投资管理和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并承担责任。

1.3市场的需求

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实行,打破了部门垄断,压缩了高校职能管理部门权力寻租的空间,有助于加快实现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机制代建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是管理部门从直接的工程建设管理向依照市场规划进行宏观的、间接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转变的一种制度形式,项目业主部门采用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有能力的可以由代建单位自己)进行招标,选定设计单位、建筑公司、设备供应商,它的引入必将打破政企部分、部门垄断的格局,压缩管理部门权力寻租空间,进一步推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并在竞争中不断增强代建制公司的综合能力,鼓励其降低代理费用、加强投资控制,从而提高工程建设效率。

2实施代建制的可行性

代建制在国外发达国家应用较早,目前应用已较为普遍,其成功的管理模式主要有PMC(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PMT(项目管理组织Project Management Team)、CM(施工管理Costruction Management)等。在我国,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应用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从1993年开始,厦门市在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就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专业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并在改革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逐步发展成为了现在的代建制。2001年7月,厦门市开始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全面实施项目代建制。2002年3月,开始在土建投资总额1 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中实施项目代建制。1999年初,上海浦东咨询公司受原上海市计委委托,全过程代理建设上海市收教收治综合基地项目,开始了上海市财政投资项目以“代建制”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的试点。北京市从2002年10月开始,对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进行“代建制”试点。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开始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项目管理试点受到人们的推崇。

由于代建制自身固有的优越性,从已实施代建制管理的工程项目来看,均取得了较为令人满意的效果。如由北京高校房地产公司代建制的,投资2 600万元的北京回龙观医院1号病房楼工程,由于代建方严格按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不但取得了速度快、质量好的良好效果,而且更明显的是体现在项目的投资控制上,由于代建单位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一次消化掉由于工程地质原因和使用方的原因而导致的超概算投资400万元,这在自建制管理模式下,是很难做到的;青岛市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的太原路垃圾场排水暗渠改造项目,批准投资1 900万元,代建单位提报财务决算值1 689万元,经项目预算节约211万元,节支11.1 %;北京某合作建房,采用代建制,使房价降低20 %。由中铁十八局代建管理承建的津滨轻轨工程,只用了1000天的时间就建成通车。工程验收分项合格率达到100 %,优良率达到95 %,项目概算为73亿,实际投资58亿,平均造价每公里1.268亿元,远远低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同类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这些实例,都充分显示采用代建制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巨大优越性。

试点项目的建设实践说明“代建制”与过去的“自建制”相比,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能够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优势十分明显,这说明这种管理方法具有较大的优越性,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政府投资项目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目前,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已经出现了很多具有承担代建业务的专业单位,这些单位的人员,都经过了专业学习和业务锻炼,具备了承担代建业务的水平和能力,同时也积累了不少比较成熟的实际代建经验。在代建形式上也出现了上海模式、深圳模式等适应各自实际情况的代建类型。在政策方面,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北京市、宁波市等全国多个地方政府都颁布了实行代建制的条例。

这些都有力说明,在我国实行代建制的条件基本具备,实行代建制已是势在必行。尽管高校做为一个特殊的投资项目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着诸多的类似和差异,但汲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模式的优点,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新型的工程管理模式,是非常必要与合适的。实行“代建制”后,项目建设单位无需再抽调人员成立基建班子,减轻了工作压力;同时建立了投资方(政府或高校)、代建方及使用方(高校)三者之间的相互约束的监督机制,在施工單位、监理单位、主要设备、材料的选择上均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监理等制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方说了算的现象,是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治理高校基建领域腐败问题的有力措施和手段。

3高校實施代建制的优越性

(1)代建单位是通过招标产生的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能够有效地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综合控制,通过招投标确定代建单位,能够节约许多费用,有效地降低高校建设项目特别是新校区的总成本。

(2)代建单位能够更好地配合高校进行宏观调控实行“代建制”,可以使高校从某些微观管理(具体项目)上转到宏观(决策)调控,让代建单位组织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务,解决了分散管理、重复设置机构等一系列的问题,充分发挥代建单位的专业化优势。

(3)减少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代建单位在自己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要求,按照自身管理制度和经验独立完成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本着经济、使用、节约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管理,并对实施方进行监督,消除了施工方、材料供应商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最大利益的现象。

(4)代建制的成功试点有利于提高整个高校建设水平有利于节约资源,符合中央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要求。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更好地完善代建制体制。

参考文献

1 郝建新、尹贻林.美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研究.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

2 张华平.代建制: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城市管理.2004(1):48

The University’s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of

the Project and Manages Feasibility Research

Ling Min

Abstract: Since and the university expand and employ after the socialized reform of university’s logistics, most universities are seeking to develop, Xu Many universities have all taken over a large amount of land for use to build the new school area, this has provided the chance for implementation of university’s project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because the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itself has incomparable superiority, has provided the precondition for popularization of the agent construction system.

4.代建制管理办法 篇四

作者:昆山市人民政府 点击次数:391

【颁布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昆政办发〔2008〕93号 【颁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6日

为了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制工程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根据项目类型委托具备项目建设管理条件的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间代甲方,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代建合同,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功能要求、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管理模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主要是指本市范围内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项目建设条件的,并且使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概算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及附属项目、构筑物和投资概算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装饰项目。其他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道路和园林绿化等项目仍由目前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上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及附属项目、构筑物和装饰项目,可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实施,也可申请实施代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源是指:

1.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3.使用国有资产抵押的金融贷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4.其他利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昆 山市政府工程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订代建制管理的重大政策,审查确定实行代建 制的具体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确定代建单位,协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相关部门职能,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和研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体制改革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拟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落实执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包括代建合同的签订和鉴证,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初审,参与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建设的各项规范程序实施建设,不得简化程序、违反程序实施建设。

2.逐步推进原则,目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领导小组指定国有公司负责代建,待代建市场成熟后,可扩大代建范围,择优引进市场专业代建公司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

3. 职权明晰原则,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要求;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规范性实施监督;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 建设的行业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局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拥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代建合同予以鉴证。

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编制项目建议书,阐明项目的建设性质、用途、功能配置和建设内容,列出项目建设分项估算,初步确定项目投资总估算,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初审,着重对项目建设的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项目代建方式。项目建议书一经审定,项目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自行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申请。

2.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论证,通过论证的可行性报告须按照规范建设程序报批。

3.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负责办理报建、环保、消防、动迁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委托经市拆迁办资质审核通过的社会中介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5.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和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负责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手续。6.根据确定的施工图监督项目建设。7.初审代建单位提出的涉及项目功能的变更意见,确需变更的按规定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8.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接交使用手续和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严格控制项目概算不超估算,并将有关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概算超过估算10%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论证。

2.根据立项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细化设计,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编制全面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开展预算评审工作,确保预算金额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预算金额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5%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论证,并报领导小组审批。3.组织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

4.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工期按计划完成。

5.申请开立专门的基建账户,设立项目基建账,合理核算项目建设成本。

6.负责编制项目进度支付凭证,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并合理分配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市政府市场化运作的要求,积极筹措金融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保证项目建设进度。

7.项目建设过程中,只有当发生以下事项时,代建单位可提出项目变更意见,并对重大变更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后,提请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1)重大政策调整;

(2)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9.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汇总决算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开展项目决算审计。10.在项目资金结算完毕后,负责基建帐号的销户和基建账的结账工作。

11.协助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移交使用手续,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维护保养期内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12.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的审计,指导代建单位基建账务的会计核算,参与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按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代建拼盘项目的拼盘资金须按工程进度同步纳入市财政局扎口管理;有金融贷款资金的项目应实行信用额度、提贷审批的方式实施拨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在提贷单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提贷拨款。

第十二条 项目代建费用是项目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基准费用和奖惩费用组成,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核定代建单位代建基准费用。国有公司代建项目的基准费用核定标准为:项目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3%计算;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2%计算;投资预算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1%计算;投资预算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5%计算;投资预算超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3%计算。以后市场专业代建公司的代建费用待签代建合同时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费用在市财政批准的项目代建基准费用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奖惩制度: 1.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投资预算与经审批的变更成本之和即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应将实际造价控制在投资控制目标内。如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则节余部分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80%部分上缴财政;如项目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则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代建基准费用。

2.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或功能建设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扣减标准。对于获得苏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对代建单位分别按节余部分的5%、10%、15%给予奖励;对于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3.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如有先变更、后审批的事项发生,该笔变更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控制目标范围内。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由代建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中止代建合同的执行。在此处理过程中,市财政局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款。

第十五条 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凡发现政府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和各镇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选择代建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5.代建制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五条 符合《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代建工作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结束。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对投资规模较小,直接审批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建设方案批准后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办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建设项目法人责任。

第八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合同》由代建单位同监理单位签订。

第九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代建办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函。银行履约担保函由代建办管理,代建工作结束后退回。

第三章 代建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编制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和初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依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委托相应机构编报建设方案;

(二)负责项目投资的筹措,办理项目选址、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手续;

(三)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四)参与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申请项目投资计划;配合代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六)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督促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第四章 代建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严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出,联合代建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在《代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代建办和使用单位报送代建项目实施方案、代建项目操作规程、代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安全及廉政责任。每月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代建单位自身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经代建办批准,可以承担本代建项目工程设计工作。

代建单位要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工期控制等因素,合理划分招标标段。原则上应一次划分标段,减少招标次数。对钢结构、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内外装修等专项工程,确需单独招标的,可以代建单位为招标人,会同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分包方。

第十八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确认并报请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二十一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检查、审计和行政监督。

代建办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代建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审查工作。

第五章 代建资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实行评审认定制度。各市县(区)不再重新认定代建资格。

未通过评审认定的单位不得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二)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工程设计乙级、工程监理乙级、施工总承包二级、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单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财务管理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代建资格:

(一)被依法责令停业的;

(二)近三年内,曾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违约、违规行为的;或者近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的;

(三)近三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四)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申报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五)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六)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及聘用合同;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八)申报单位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 代建资格实行两年一审的动态管理。已获得代建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代建办撤销代建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代建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申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对代建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出借《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证》的;

(五)两年内没有代建业绩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乙级工程咨询或其他乙级(二级)资质的代建单位,可以承担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工作;具有甲级工程咨询或其他甲级(一级)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代建任务不受投资限制。第二十九条 获得代建资格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自治区代建办备案。第三十条 已获得承担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代建资格的单位,其企业原始资质升级后可在年审时申报代建资格升级。第六章 代建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代建服务费为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代建服务费计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和初步设计概算,并在初步设计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代建服务费的取费基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不含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城市配套费。

第三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中不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实际发生的费用,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据实列项。

第三十三条 代建服务费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标准。代建服务费不得竞争,不因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导致的投资概算调整而增减。

第七章 考核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代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一)出让、租借代建资格证书的;

(二)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的;

(四)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五)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资质及变更、签证不实或不及时等违法违规问题;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建设项目资料,或者资料缺失,阻碍、拖延审计或不能审计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服务费;扣减代建项目服务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

第八章 附则

6.代建制管理办法 篇六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发布人: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09-08-11 08:15:06 点击:1320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

第十一条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六)筹措自筹资金;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

第十七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

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第二十条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基于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管理探讨 篇七

关键词:代建制,项目管理,管理模式

1 概述

目前在土木工程建设中多种管理方式并存, 我国各大中型建设工程正逐步借鉴、引入国际工程建设中先进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方式, 以期能够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代建制主要是针对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存在的各种弊端而提出, 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2 代建制与传统管理模式比较

传统体制下的建设管理模式, 由建设单位组织基建班子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其特点就是投资主体和建设单位分离、建设单位和建成后的使用单位合一、建设单位缺乏专业管理经验。这直接导致项目投资难以控制, “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现象严重;项目管理水平低下, 损失浪费难以避免;管理不规范, 腐败现象滋生。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 政府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很好的过程控制, 项目使用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项目参与方都成了超投资、超标准的受益者, 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这说明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于发展中的土木工程建设。

代建制的产生是我国政府对投资体制进行改革的产物。所谓代建制是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 选择社会专业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 , 代理建设单位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或提供咨询服务)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是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

3 代建制的优点

代建单位的加人, 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了政府部门与多数利益单位的利益联系, 具体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向代建单位负责, 使政府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重点进行审计监督和行业管理。与项目业主自己管理 (自建制) 相比较, 代建具有下述优点:

3.1 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

自制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往往由于领导的指示而深度不够, 从而导致决策依据不充分。实行代建制, 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 而非自己决策, 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而且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同时, 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 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 因此, 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 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 循序渐进, 量力而为。

3.2 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通过竞争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选中具有高资质的施工、设计或监理咨询单位。他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 对项目进行管理, 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 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工作, 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3.3 竞争机制发挥充分作用。

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 竞争充分, 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 必然会尽其所能, 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 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 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3.4 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通过职责分工, 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 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 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

4 代建制建设项目管理

代建制项目管理组织的建立, 包括项目组织的规划设计、组织结构模式、项目管理班子及项目经理的要求选择等。可以采取全过程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 也可以采取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组织形式实施。我国推行项目代建制度, 是政府投资项目优化管理、逐步与世界接轨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管理体制, 代建单位基本都不具备实施建设全过程合同总承包的代建代管条件, 仅是采取“施工阶段合同总承包代建”模式, 再进行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分包的代建管理模式, 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国际上发达国家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 其先进和成熟做法通常采取“从项目规划、勘探设计、施工建设、竣工试运行到项目使用移交”全过程代建代管的合同总承包模式, 充分体现项目建设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全过程代建的组织形式对控制代建项目的投资是十分有益的。这是因为, 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而且对项目投资影响最大的是约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因此, 由一家专业单位采取全过程代建的方式, 既有利于代建单位对整个项目全过程的统筹规划和安排, 充分发挥代建专业管理的作用, 也有利于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5 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制推行建议

大力培育代建市场。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制定明确的规定, 同时, 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制定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使得代建市场尽快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迫使代建单位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善管理、积极创新, 从而达到提高效率, 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的结果加强“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深层次研究。“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工程的一种管理模式的提出, 有必要加以重视并进行深层次研究。建立和健全工程保险制度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代建资质管理, 统一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和资源条件。

完善法制建设, 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加强政投资项目建设代建制的立法工作, 实际操作上可以让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先进行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代建制的立法工作再逐步进行全国性的代建制立法工作。

6 结论

代建制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 提高行政效能, 优化行政管理的改革并行的。研究代建制不能脱离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廉洁高效政府这一大环境。因此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与控制是一个涉及制度、委托代理与专业化分工的系统工程, 还需要从政府经济学的视角, 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 建立有效的制度约束, 形成高效的委托代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徐星明“.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创新一制度安排中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J].浙江经济2006.

[2]张华平.代建制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J].城市管理, 2004.

[3]张华平, 马燕等.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方式的代建制改革研究[J].建筑经济, 2004.

[4]顾炎, 王利军.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应用探讨[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6.

8.代建制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历史沿革。

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就是指,是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其特点是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专业化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工程项目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这样代建制才在我国逐步推行。

从代建制这几年推行的实际效果来看,政府推行代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解决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的弊端,解决长期困扰管理层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真正从源头上防治和减少腐败滋生,从制度上保证政府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此,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作为代建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保证代建项目控制投资功能的实现。

二、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财务管理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1.会计核算管理

项目的会计核算管理是项目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任务是以项目实际发生的财政支付为依据,通过归集项目财政资金在审批支付过程中的审批依据、发票、单据等原始凭证,编制项目的基建会计报表,实现准确核算项目建设成本、费用等要素,如实反映和监督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结果。

2.工程款项的划拨

由于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较多,包括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委托单位(将来项目使用的单位)、政府的代建管理单位、财政部门等多个审批部门,因此,设计好项目的请款审批流程,使涉及付款的审批及流程畅顺、依据充分,并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进行调整,使项目工程款项的支付审批流程能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3.对合同支付的控制

财务审核作为代建项目付款流程控制审核的重要一环,在支付材料的审核上主要要把握。

(1)对于工程服务类的合同,付款条件是否达到,包括合同要求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服务工作进度等;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是否已按合同要求提交;是否提供了与请款金额相同的合法发票;收款人、收款账号等要素是否与服务合同约定的一致等。

(2)对于工程施工、机电安装类的合同,主要审核请款金额是否与监理单位审核认可的工作量一致;工程节点是否按工期的要求达到,该扣回的预付款或保质金是否已在请款中抵扣;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是否已按合同要求提交;是否提供了与请款金额相同的合法发票;收款人、收款账号等要素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等。

4.对设计变更、合同变更的管理

在大型的基建项目中,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对这类变更的控制,除了技术部门要对其变更的原因与功能变化的必要性作审核之外,作为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1)单项工程的变更或累计发生的变更是否达到或超过单项工程合同金额的10%,对于超过单项合同10%的变更,需要谨慎处理。因为按照财政支付的相关规定,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超过10%的,需要经过财政评审后确认具体金额后才能拨付,因此,即使技术部门确认了该类变更,在财政资金支付上也不能立即支付,需协调相关单位组织送审材料,先对单项工程进行财政评审,避免出现不能支付而在工程进度上产生矛盾;

(2)项目累计的工程合同变更如果接近工程概算的金额,则要提醒工程造价部门,对整个项目的总体投资要重新进行调整,避免因个别单项工程的设计变更或合同变更造成总投资的超支。根据相关代建法规的规定,如果代建项目超投资,在没得到发改委确认的前提下,项目代建单位要对超支的金额负担赔偿责任。

5.对保函、保证金的管理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文)的精神,代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向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银行履约保函。这就表明,代建单位要承担很大的履约风险,而为防范这种履约风险,对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项目的财务管理需把项目保函和保证金纳入到规范管理的范围。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需要提交保函和保证金的合同、保函的规范格式、保函的有效性和时效性、保函和保证金的具体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并定期清理等工作。

6.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

代建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项目工程决算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正确核定代建项目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的依据。对这方面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编制财务决算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三、对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实现代建制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一些经验

第一,代建项目的基建设账是根据《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但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以“待摊投资”科目为例,二级科目在制度上已经相应作了较明细的设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未能满足投资控制的需求,因此,在设置二级科目上,从投资控制的角度出发,最好是以项目概算和签订的合同为起点,以概算和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进行设定。

通过合理地设置明细科目,一方面可配合其他工程与预算部门,在项目实施的前期提前将相关投资控制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将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另一方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方便明晰地根据进度与项目的概算进行对比,以确定项目的实际用款进度有否超概或接近超概,实现项目投资的动态控制。

第二,对设计变更与合同变更要给予高度关注,防止工程单位通过变更加大工作量,也防止引起工程支付纠纷。

可根据变更金额设置设计变更与合同变更的三级审批制度,即变更不超过签订合同金额1%的变更申请由项目现场项目经理审批;超过1%不足3%的变更由代建单位审批;超过金额3%的变更由政府代建管理部门、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审批确认,以确保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不构成对项目概算的影响。

第三,对项目前期费用及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要制订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前期费用及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建设单位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而发生的专项费用,由于该笔资金一般由财政先行划拨给代建单位,以便于其在项目前期开展工作。作为代建单位应就该项费用制订好资金使用计划,一方面可以防止该项费用被挪用或挤占,另一方面可以根据计划用款,确保该项费用不会发生超支。

第四,与财政部门、委托单位的定期核对相关资金台账非常重要。由于项目进度支付审批的时间较长,财政资金拨付后,相关的银行单据根据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还要转给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再送回代建单位,整个流程由支付的提出到相关票据凭证的最终归集,需要近两个月的时间,而如果在流程中发生退票、资料退回、批准拨付的金额少于申请金额等情况时,财务管理的工作到位会相应滞后。因此,每月初抓紧与财政部门与委托部门的账目核对非常关键,可以及时发现在支付流程和财政资金拨付流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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