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9篇)
1.农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 篇一
法务部
内部章程
第一章主要职能与作用
第二章法务部工作流程
第三章办公室制度与注意事项
第一章主要职能与作用
1、构建和完善公司运营法律支持体系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为公司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法务支持;
2、处理公司对外事务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为业务对象提供法律支持;
3、代表公司参与涉诉事务的协商、调解、诉讼及仲裁活动,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利益;
4、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制定、修订,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对各类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5、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6、负责公司的法律宣传、教育及培训;
7、处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法务部工作流程
一、合同审查流程:
①合同审查登记(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联系方式等); ②法务部人员及时与领导汇报,并复印一份送到领导办公室;
③凡涉外合同须发送给外聘律师一同审查(发送电子版或扫描件); ④当日合同需当日审查完毕,与外聘律师意见汇总后,出具审查意见,向领导汇报。如遇特殊情况,需汇报领导后抉择;
⑤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来审合同单位,如其不能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由来审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由部门领导签字后,签署审批单(两份)。如其能够按照审查意见修改,直接签署审批单(两份)。然后由法务部人员陪同盖章,并负责发放到各部门;
⑥将盖好的合同留存一份备查。
二、合同拟定流程:
①报请领导是否重新拟定新合同;
②经领导同意后,联系相应部门了解新合同中所涉及的相应技术性规定和相关质量标准;
③多方面考虑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合同草拟完成后,与相关专业人员
讨论与完善,报请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如无异议,该合同最终定稿,将拟定的合同留存一份备查。
三、诉讼前准备材料及手续:①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明;②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③阅卷笔录、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④诉讼保全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等;⑤承办律师代理意见;⑥集体讨论记录;⑦代理词、出庭通知书;⑧庭审笔录;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⑩办案小结。
四、非诉案件处理流程:①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②参与纠纷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前将问题更快、更好的解决;④参与制作调解协议书。⑤、将调解结果及时汇报给相关领导。
五、法务部每周一次对案情、合同等法务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总结经验,制定方案以解决未来可能遇到的情形。
第三章办公制度与注意事项
一、办公制度。
1、提倡努力、认真、高效、负责的工作制度;
2、私人电话:工作时间内,员工除了紧急和重要的私人电话外,一
般不要接、打私人电话,且打私人电话时应尽量缩短通话时间;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严禁吃东西、打闹、大声喧哗等,亦不得有其他与工作时间、工作环境不相符的行为;
4、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对外交往中,必须主义和讲究着装、化妆、举止、谈吐等,做到大方、得体、礼貌、热情,反对着装、化妆怪异,反对粗鲁行为;
5、下班时,必须在确认已将门、窗、电灯、空调、计算机、复印机和打印机关闭后再离开;
6、电话用语:拨打电话必须必须注意文明用语,不是自己的电话也要认真接听并做好电话笔录,不得表现和使用冷淡不耐烦的预期和语言,要主动提出是否可以帮助对方,并在对方许可的情况下,记录姓名、单位及需转达内容;
7、禁止访问与工作内容无关的网站;
8、工作期间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QQ聊天;
9、不得在办公场所吸烟;
10、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和各类耗材。
二、考勤制度
1、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外出办事必须依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上班期间禁止外出办私事,员工请假须经本部门经理批准。
2、特殊情况下,无法正常请假时,可以向相关批准人及时电话请假,事后在本部门备案并补办请假手续。
三、卫生制度。
1、办公区域必须保持文明、整齐、清洁、安静、严肃的工作环境,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和责任做好清洁和维护工作;
2、办公室人员轮流值日,工作日内提前到达办公室打扫卫生,确保工作环境干净整洁。
法务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该章程
法务办公室
2014年月日
2.农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 篇二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它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评价, 提高组织的效率, 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二、银行内部审计现状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该指引的颁布对于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 有效识别、揭示和管理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金融体制的逐渐完善, 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得到不断加强, 但是银行内部审计在具体实践过程中, 仍存在以下不足:
(一) 内审理念滞后, 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落后于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传统的内部审计重点关注遵循性等较基础的审计目标, 审计方法经常采用“业务检查”的模式, 即采用查阅财务资料、信贷档案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通过比照现行规章制度来发现问题。简单地用是否符合现行制度作为判断标准, 并要求被审计对象对照整改的模式, 无法提供有建设意义的审计信息及实质性的咨询服务信息。内审检查只停留于表面的“查错纠弊”, 有宽度无深度, 大部分精力用于“捡芝麻”, 从而忽视“西瓜”的存在, 内审理念与现代银行业发展步伐不一致。
(二) 内审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不健全, 阶段性培训重点与不断变化的银行业务品种未保持同步
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对内审人员未建立正规的培训规划和培训体系, 更新银行业务品种及电子化操作流程的同时, 内审人员的培训未同步跟进, 出现滞后甚至培训缺失, 无严格和完善的考核机制, 无健全的鼓励机制。
(三) 银行内部审计技术和计量方法缺乏专业性, 缺少实施先进风险计量方法的必要支撑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银行内部审计数据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 受技术力量所限, 计算机审计软件的开发明显滞后于审计工作的发展需要。目前多数金融机构仍采用详细审计或依赖审计者个人经验判断的抽样审计方式, 审计过程中缺少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所有这一切都将使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难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工作需要。
三、提高内审职能的几点建议
(一) 更新内审理念, 加强内审理念的宣传
内部审计除了要关注传统的内部控制之外, 更要关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是分析、确认、揭示和防范关键性的经营风险。内部审计的目标应从传统的“查错纠弊”提升为“帮助组织增加价值”。
加强审计理念的宣传有助于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积极宣传新的理念是基础, 并将内部审计归纳为“重监督也重服务;重结果也重过程;重事后更重事中、事前;重财务也重业务和管理;重合规更重3E (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重审查也重建议;重当前也重战略性和长远性;重静态更重动态;重内部控制也重风险管理;重独立行为也重互动”, 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逐渐推行绩效审计和电子化审计的理念和方法等等, 这些理念值得我们内部审计人员认真掌握, 并将它进行有效运用。
(二) 注重以人为本, 不断提升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懂得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还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素质和技能。内部审计人员除了要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外, 更应丰富专业风险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精通风险管理技术、现代管理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 通过娴熟的专业胜任能力来协助组织预防和减少风险, 改进管理和提高效率。
银行应加大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设定有计划的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机制, 为审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 不断提升他们的审计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 为满足金融体系国际化的需要, 银行应采用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
内部审计对现代内部控制的焦点不仅在于识别和评估风险的充分性, 而且在于强调风险分析和计量, 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采用更为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 如允许银行通过内部评级确定风险函数计量加权风险资产;运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和风险模型计量操作风险等。内部审计可以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方法, 对风险进行计量和解析。在风险难以量化、定量评价所需的数据难以获取时, 应采取定性评价。定性评价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主观判断不同结果的可能性, 不同背景、不同经验、不同性格和不同职位的人对风险判断都可能不同。
银行应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网络化进程, 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手段, 研发和引入合适的审计软件, 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高效结合, 降低审计成本的同时, 提高审计效率, 并将审计关口有效前移。
目前, 我国的金融业经历着体制的深化和金融业务的创新, 银行内部审计作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也面临着适应环境变化的挑战。只有加强银行内部审计力量的建设, 通过健全而相对独立的银行内部审计机制来加强银行内部审计监督, 才能实现银行的良性发展。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渐建立和审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内部审计的发展, 使内部审计成为企业进行内部有效控制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货币经营企业, 风险聚集性较其他行业更强, 内部审计的作用也显得相对突出, 但是通过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践的观察研究, 发现其在工作重点及审计深度及广度等方面, 并未发挥出应有作用, 因此如何提高银行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充分发挥银行内审的作用, 是当前银行业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内部审计,内涵,银行内审现状,建议
参考文献
3.农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 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一)被决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的证据或依据。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受理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请求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应当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反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四章开庭
第三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应当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决定变更的,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通知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公开开庭的,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请旁听的公民,经仲裁庭审查后可以旁听。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请求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开庭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的机会,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第四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当准许,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交换证据,相互质证。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询问,证人应当据实回答。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辩论权,并对争议焦点组织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书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请,请求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
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仲裁庭组成前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组成后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中止仲裁。决定仲裁程序中止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终结: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继承人及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权利的:
(二)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
终结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发现终结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裁决和送达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第五十二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三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补正。补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期限的.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和补正裁决的时间。
第五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项:
(一)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独任仲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制定。
第五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条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十条仲裁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
第六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鉴定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4.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篇四
中国农业大学肇始于19成立的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1949年9月,北京大学农学院、清华大学农学院和华北大学农学院合并成立北京农业大学。1952年10月,北京农业大学农业机械系与华北农业机械专科学校、中央农业部机耕学校合并成立北京机械化农业学院,同年11月,平原农学院并入北京机械化农业学院,1953年7月更名为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1985年10月更名为北京农业工程大学。1995年9月,北京农业大学和北京农业工程大学合并组建中国农业大学。
长期以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北京农业大学于1954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6所重点院校之一,于1984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建设的10所高等院校之一。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于1960年被列为全国64所重点大学之一。学校于1995年进入首批“211工程”建设行列,于被确定为“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以“解民生之多艰,育天下之英才”为校训,以“团结、朴实、求是、创新”为校风,以建设具有农业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中国农业大学,简称中国农大,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CAU。
第三条 学校登记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学校设有东、西两个校区及涿州教学实验场等教学实验基地。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涿州教学实验场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农业部、水利部等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农立校,特色兴校,围绕人类的营养与健康,以国家农业科技重大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为导向,以培养高质量农业科技创新与管理人才为主要目标,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六条 学校以农业科学、生命科学和农业工程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包括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哲学等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八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能力强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的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推荐、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学校党的委员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有2/3以上的常委到会,会议方可召开。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校长职权包括: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推荐副校长人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并任免其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校长负责的事项。
校长每年向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育教学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六)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教师的学术成就;
(九)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学位评定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及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学校可以设立二级法人单位,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各单位根据学校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校内咨议机构,对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建议。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参加公务活动。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学院下属的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各学院学术组织在校级学术组织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5.红枣农业合作社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刘晓宏等七人发起,于2011年8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永和县丰硕红枣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刘晓宏
本社住所:永和县阁底乡曹家山村,邮政编码:0414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红枣的销售、加工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二)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红枣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第九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刘晓宏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四)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个月月末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九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 5 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三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四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五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六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八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4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4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方式发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6.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篇六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牡丹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
牡丹信用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牡丹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 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牡丹信用卡的商务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商务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牡丹信用卡的个人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牡丹信用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
第六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牡丹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追索费用等)。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七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个人卡账户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时,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金卡每卡每年80元,普通卡每卡每年20元。彩照卡另加工本费50元。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领卡城市以
外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元;在领卡城市以外非特约单位转账结算时按转账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500元。
挂失手续费为每卡40元,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卡10元。
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金卡账户透支额度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透支款项和利息须在银行记账日后60日(含)内归还。透支利息自透支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单利。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的顺序为透支利息、透支本金。
牡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牡丹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牡丹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及时清偿牡丹信用卡项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和费用,不按规定清偿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对不符的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妥善保管牡丹信用卡和密码;不出租和转借牡丹信用卡;不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
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九条 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应受理牡丹信用卡,并履行受理牡丹卡合约。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或牡丹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7.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研究 篇七
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的发展状况, 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是非常必要的, 作用也是比较明显的。第一, 内部审计可以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在日常的审计工作中, 通过专业的审计方法可以发现一些内控系统存在的问题, 然后对其提出改进意见, 完善系统。第二, 可以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内部审计对银行的各方面工作进行审计, 有效减少了经济纠纷的发生。第三, 利于商业银行道德文化建设。领导以身作则提高道德修养, 可以提高客户口碑, 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现状
(一) 认识片面, 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作用的认识是比较片面的。他们依然把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差错和防止舞弊上边, 其实不然, 随着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内部审计工作已不再是简单的监督经营管理活动, 应该是一个以服务为主的经济控制体系。片面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 使得商业银行在面临风险时, 管理难度加大, 风险加大。除此之外, 银行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如果商业银行的领导层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比较重视, 放宽职权, 使内部审计工作能得到有效的开展, 那么银行的发展也会越来越健康, 越来越科学合理。反之, 领导层不重视内部审计工作, 那么内部审计工作就会流于形式, 内部审计的作用也会很难发挥。
(二) 机构设置简单, 审计效能发挥有限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构虽然初步建立了单一垂直管理体系,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商业银行总行设置的内部审计部门, 作为一个职能部门, 拥有一定的经济处罚权, 但是权力有限。因此, 在监督全行进行管理活动时, 存在很多的制约和不便, 给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三) 内部审计工作受到环境的制约
独立的环境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来说是比较重要的, 他关乎到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高低。内部审计部门需要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审计环境, 不用受机构隶属关系、职权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没有这个相对独立的审计环境, 那么内部审计工作在进行过程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也会随之下降, 使得内部审计工作对于风险的预警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其实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组织机构中, 除了内审部门独立性很难保证外, 内审人员的独立性也是很难保证的, 例如有些分支银行的行长除了是委托人外, 还是代理人。正是这些原因导致了内部审计独立性被消弱。
(四)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缺乏高级人才
从我国目前人力资源市场状况来看, 从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比较少, 素质比较低, 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审计工作质量没有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内部审计工作属于一个相对高难度的工作岗位, 对于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相对较高, 需要掌握的东西也比较多。例如, 从业人员要有基本的财会知识和审计知识,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等。而当前我国大部分的审计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这些从业素质, 缺乏专业的技能培训。另外, 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健全审计人员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 审计队伍参差不齐。
(五) 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
随着内部审计的快速发展, 计算机技术也被运用到内部审计工作中来, 审计工作也被无形中的分为了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工作。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的审计工作都是靠非现场审计来完成。从我国商业银行审计信息化建设的状况来看, 信息化建设虽然在很多方面都有了积极的发展, 但是还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 与国际先进的内审体系相差较远。例如:系统不完善, 数据数量资源比较匮乏, 功能优势不明显, 推广应用较困难。各种资源缺乏整合, 行内各系统的数据和功能难以共享。系统设计缺乏合理性, 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完善
(一) 更新内部审计观念, 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商业银行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发展所需要的是推陈出新的内部审计观念, 而我国的内部审计观念比较落后, 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了。对于这种情况, 国人应该重新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转变自己落后的内部审计观念。其次, 商业银行的领导人员更应该认识到内审的重要性, 加强管理, 放宽内审部门的权利, 确保内审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 商业银行的领导班子还应该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的内审文化, 更新我国的内审观念。
(二) 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首先, 确定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借鉴西方先进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创造出适合我国使用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其次, 商业银行可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制定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规定制度, 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例如, 内部审计委员会制定相关的审计规则, 增强其权威性。也可以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 保障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基本需求, 切实保证审计人员工作时的公平公正, 提高审计结果的质量。
(三) 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目前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匮乏, 各大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需求, 适当提高审计人员从业比例, 满足市场的需求。其次, 各大商业银行应该切实做好审计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充分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外, 我国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商业银行应该定期开展技能培训, 提高内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除此之外, 还应该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教育, 切实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品德素质。
(四) 创新开发高效合理的审计系统
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系统存在的问题, 首先, 我们要开发建设合理高效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满足内部审计的需要。其次, 选择合适的非现场审计工作模式, 通过一定的自定义平台来开展数据分析, 确保数据分析的质量。最后, 可以采取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结合的审计模式, 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王稳, 王旭阳.《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现状与对策》.《审计研究》, 2004年第3期.
8.中国工商银行VIP章程 篇八
办理条件:工行官网“工行学苑”介绍:“凡年满18周岁本人各项存款及贷款(不含住房贷款)累计余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其中存款余额不低于2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即可。如他人代理,需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但是工行官网上《理财金帐户章程》第二条规定:“上3个月日均资产(资产包括存款、国债、基金、稳得利理财产品、珠联币合理财产品,下同)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申请开立理财金账户。”
理财金账户优惠标准
业务项目普通客户理财金账户客户服务年费-暂免收汇款直通车汇款额的1%,最高每笔50元,最低每笔1元同普通客户储蓄异地通汇款额的1%,最高每笔50元,最低每笔1元异地存款免收理财协议20元/笔免收理财建议书200元/笔100元/份存款证明20元/笔免收挂失10元/笔免收异地托收托收额0.8%免收对账单-免收
理财金账户章程
第一条 理财金账户是中国工商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的贵宾理财服务,其介质为理财金账户卡,理财金账户卡具有存取现金、刷卡消
费、转账结算、投资理财等功能。
第二条 在中国工商银行上3个月日均资产(资产包括存款、国债、基金、稳得利理财产品、珠联币合理财产品,下同)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客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申请开立理财金账户。申请人在《理财金账户申请书》上签字,即视为同意本章程。
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理财金账户服务的分支机构和理财金账户客户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为理财金账户客户提供如下贵宾理财服务:在全国主要营业网点提供优先服务;提供指定范围的业务费用优惠或减免;优先配备个人客户经理,提供理财策划与理财资讯服务。客户在营业网点享受优先优惠服务时需主动出示理财金账户,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业务。
第五条 理财金账户设基本账户和子账户。客户持理财金账户刷卡消费、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均使用基本账户,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取及转账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可以使用理财金账户基本账户或子账户。
第六条 客户可将本人名下的其他账户下挂到理财金账户中。客户需携带理财金账户及本人存折(单)或牡丹信用卡到营业网点办理账户下挂手续。存折(单)挂入理财金账户后,将不能继续使用,客户统一使用理财金账户密码办理业务。牡丹信用卡挂入理财金账户后,仍可凭原密码继续使用,客户也可使用理财金账户办理牡丹信用卡账务查询。客户也可通过办理新的银行卡或存折(单)将子账户从
理财金账户中脱离,脱离理财金账户的账户凭新密码正常使用。
第七条 理财金账户可在中国工商银行境内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的境内外受理点使用。
第八条 理财金账户客户可凭卡及个人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或者可凭卡号、密码及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95588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注册和使用电子银行提供的服务。客户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电子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协议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理财金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中国工商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第十条 客户持理财金账户在异地支取现金,需支付异地取款手续费。使用同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自动柜员机取款,需支付跨行ATM取现手续费。使用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自动柜员机取款,需支付人民币卡在境外ATM取现手续费。在境内异地其他金融机构自动柜员机取款,需同时支付跨行ATM取现手续费与异地取款手续费。客户持理财金账户在指定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香港、澳门等地区提取外币的,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000元。
第十一条 理财金账户需缴纳年费。首年年费在开卡时直接收取,以后每年年费以首年年费收取日为基础,从理财金账户基本账户自动扣收。若基本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年费,中国工商银行将从日后该账户存款中自动扣收。
第十二条 理财金账户客户如在我行日均资产低于20万元人民币,须按年缴纳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于每年11月30日从理财金账户基本账户收取。开户日离首次账户管理费扣收日不满一年的,首次账户管理费计算标准为“年账户管理费×开户日至首次账户管理费扣收日天数/365”。若基本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账户管理费,中国工商银行将从日后该账户存款中自动扣收。
第十三条 理财金账户客户如滞纳年费或账户管理费超过3个月,中国工商银行将停止提供业务优惠和各种贵宾理财服务,并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其他服务,直至客户缴纳年费或账户管理费。
第十四条 理财金账户使用密码办理的业务,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理财金账户仅限客户本人使用,客户不得将卡片出租或转借他人。因密码泄露、卡片使用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六条 客户可通过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核对理财金账户内相关账务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提供理财金账户对账簿和月度对账单。对客户关于交易或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客户如因理财金账户卡片损坏或遗失等原因补换新
卡,需缴纳补换卡手续费。
第十八条 客户若需终止使用理财金账户,须在缴清相关费用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理财金账户到中国工商银行当地营业网点办理销卡手续。
第十九条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理财金账户服务优惠与相关收费标准。优惠与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理财金账户和密码。
客户若遗失理财金账户,应及时办理正式或口头挂失。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户网点办理。口头挂失为临时挂失,客户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同城口头挂失5天或异地口头挂失15天内,客户需到原开户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正式挂失7天后方可办理补发新卡或销户手续。客户若委托他人代办挂失手续,代理人应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和持卡人身份证件。
客户如遗忘理财金账户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理财金账户,向本行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密码挂失7天后方可办理密码重置。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客户不再承担理财金账户内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裁决和裁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理财金账户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解除挂失,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理财金账户、挂
失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向原挂失网点申请办理理财金账户解除挂失手续。
理财金账户挂失后,下挂的牡丹信用卡仍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客户持理财金账户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从吞卡次日算起)的营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客户的资信资料保密,对客户资金的冻结与扣划均严格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客户通讯地址、电话等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本行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若修改本章程或调整理财金账户收费及服务标准,将通过主要营业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等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标准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理财金账户;因对章程或收费标准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可向本行提出销卡申请,本行将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服务标准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和解释,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
9.农业银行内部审计章程 篇九
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资金互助行为,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收入,促进合作社发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以本社成员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原则成立内部互助组织。第三条 为促进成员经济联合与合作,促进资金余缺互助,吸引本社成员资金,解决合作社成员在生产中发展资金短缺问题,为建立与农民合作社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做前期准备。
第四条 本社按照“资金自聚,责任自担”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 本社依法开展资金互助活动,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主要任务:一是通过创立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部,调节成员间的资金余缺,缓解成员生产资金紧张矛盾;二是通过吸收成员股金,增加合作社资本积累为产业化发展提供服务;三是促进合作社成员通过资金互助实行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以合作社为主体的生产合作、购销合作和资金互助结合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体制和机制。
第七条 资金互助合作的原则:一是入资有收益,用款有费用; 二是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三是资金约束,比例控制,融资总额不超过合作社固定资产的70%。
第八条 资金互助办法:
(一)l、凡承认本章程的成员可参加本社资金互助;
2、成员需求资金在其入资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超过入资金额的借款需有合作社社员担保;
3、借款总额不能超过担保总额及存款总额的5倍;
4、担保成员资金总额要高于借款人借款额;
(二)资金互助范围:在成员之间进行互助。股息按年红率计算。借款采取多户联保方式,担保人承担借款偿还连带责任,互助金借款在成员内部进行,严禁非成员借贷。
(三)社员互助资金不承担风险,风险由合作社承担。
(四)未尽事项有理事会提出办法,成员大会通过。第二章
第九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参加资金互助活动,核发资金互助证,即可成为互助资金组织成员
第十条 成员的权利:
(一)听取理事会关于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工作报告;
(二)享受资金互助的借款服务;
(三)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四)在退出资金互助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清退本人缴纳的互助资金及相应的利息份额;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成员的义务: 遵守本章程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按规定缴纳互助资金本金;
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维护本组织利益,保护共有财产;
(五)积极参加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六)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资金互助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有借款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能退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手续:
(一)不遵守本章程;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 成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社资金互助工作由理事会负责,设立专门小组负责具体事宜。第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负责监督资金互助工作。
第十七条 资金互助小组应每半年向理事会,监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资金互助工作。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组织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理入股、借款业务时做到手续齐全、数字准确、账目清楚。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社按存、借款利率差价提取10%公积金,5%公益金。第二十四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入资:(最低入资额1000元,多存不限)
(二)产品销售款、盈余返还款;
(三)接受的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提取的10%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提取的5%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返利,留足积累,按实际情况分配返利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有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社需列支的聘用职工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办公费用,计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次亏损的,可用以后的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有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互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本社和成员发展资金紧缺的困难,在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为规范互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社只对本社成员开展内部资金互助,缓解本社成员生产资金紧缺困难,资金互助遵循自愿原则。
第三条 合作社内部互助资金,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合作社要将内部互助资金纳入财务管理,单独设立明细账,单独核算。第五条 对于内部互助资金,合作社要加强管理,制定专人负责。第六条 经 合作社同合作社成员协商,合作社成员可将全部或者部分销售款,加入互助资金。
第七条 合作社成员以现金入资最低 元。
第八条 互助资金期限由合作社和参与成员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成员入资最短不得少于 个月,每年1 2月3 1日为结算日期,入资成员可一次性退股或转存,也可以单独领取股息。
第九条 合作社成员借用互助资金占用费应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互助资金合作社可以作为流动资金周转,视同借款,并通过理事会批准。也要支付成员借款等同量利息,成员借款和合作社使用互助资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条 没有入资的成员因生产急需借用互助资金的也可申请借款,借款时必须有入资成员提供担保,所借资金合作社也可以在销售产品应付款中扣除,借款必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参加资金互助的合作社成员借款,入资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应同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超过入资金额的借款要有两名以上本社参与资金互助的成员提供担保,担保人的入资应超过担保的数额,并自愿履行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程序:借款人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履行担保手续;财务人员发放借款。
第十三条 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理事长同意,以相同利息计算可以延长30天。延长期满后无正当理由办理偿还手续的,互助合作社财务人员有权直接从担保人存款单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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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竞聘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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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实习小结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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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合规计划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