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助经费分配协议书(5篇)
1.项目资助经费分配协议书 篇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2.“六大人才高峰”项目资助协议书 篇二
归口行业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担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加快实施“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启动六大行业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程,经“六大人才高峰”项目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省政府同意,同志列入“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现就该同志负责的 资助项目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乙方:省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丙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 一、三方责任
甲方负责“六大人才高峰”入选项目资助经费到位,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乙方的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负责协调资助项目匹配经费到位,乙方的各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入选项目的资助管理工作,配合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考核、验收和资助资金使用监督等各项具体工作。丙方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单位匹配经费的落实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项目的中期考核与结题工作,丙方的项目负责人要依照申报的自然状况,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并通过实施资助项目,选拔、培养行业高层次人才,形成人才梯队。
二、资助经费数额及拨付方法
项目资助协议一经签订,资助款即拨付到丙方的项目承担单位。本项目资助类型为 类,资助额度为 万元,行业、产业和项目管理单位匹配经费 万元。
三、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资助经费拨到丙方的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由丙方人事或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须遵守国家财务规定的财经法律。资助经费要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终审计。丙方的项目承担单位每年要向乙方提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
项目资助经费可用于与人才培养相关的研发、实验室研究、考察培训
等方面,不得用于单位行政办公经费、福利和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
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 和颁发的证书。
四、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完成,甲方会同乙方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申报计划开展工作,每年向乙方通报进展情况,并于年末向乙方送交书面报告。
资助项目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最终成果形式。项目完成时限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算,一般为三年,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五、资助项目的验收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乙方提出结项申请,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相应成果和资助资金财务决算表、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甲方会同乙方组织对完成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本协议经三方负责人签章(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两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签章)
日期:
乙方:省行业主管部门(签章)
市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签章)
日期:
日期:
丙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名)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3.项目资助经费分配协议书 篇三
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3年6月27日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印发
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推动和鼓励我校学生赴海外学习,根据《江苏大学关于推进国际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大校〔2010〕359号)规定,学校特设立学生留学交流经费。为了做好经费的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首次投入500万元,用于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留学交流或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以后每年视实际情况追加投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赴海外学习包括赴海外公费或自费留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到境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假期带薪实习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类外语考试包括雅思、托福、GRE、GMAT、德福/DSH、法语TEF/TCF、日语等级考试、韩国语能力考试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第七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积极参加海外学习或出国类外语考试,获得学校资助后乐于为学校开展海外学习和出国类考试项目服务。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江苏省三好学生、校长奖学金、校三好标兵、江苏大学十佳青年学生、江苏大学励志之星等奖项、荣誉者,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章
赴海外学习资助标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资助标准如下:
(一)赴全球排名300名以内的学校,或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的学科,或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的Social Sciences类别排名前200名的学科,攻读上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30000元;攻读同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10000元。
(二)赴全球排名300名以外的学校,或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以外的学科,或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的Social Sciences类别排名前200名以外的学科,攻读上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6000元;攻读同一级学位的,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
(三)学生赴日本留学,如能获得大学OFFER并入学,资助同本条
(一)或
(二);如果仅赴日本就读语言学校,资助同本《办法》第十四条;如获得就读语言学校资助后,当年获得大学OFFER并入学,学校就差额部分另行资助。
(四)以学生申请资助时最新的《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作为留学学校全球排名标准;以学生申请资助时最新一期的ESI国际学科排名作为学科排名标准;以学生申请资助时最新的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的Social Sciences类别排名作为文科类学科排名标准。第十一条 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符合第九条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会议费及国际旅费(以15000元为上限),其他学生学校资助10000元。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国际学术研讨会,资助标准如下:
(一)经选拔的参会学生的国际旅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
(二)自费参加的学生资助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学生到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以及参加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10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5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3000元。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境外实习、实践项目(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等),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5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3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
第十五条 学生到境外参加学校推荐的假期带薪实习,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3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1000元。
第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赴海外学习,以选拔时间的当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其他学生以选拔时间的上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资助,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者可增加1次资助。
第四章 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资助标准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获得相应的出国外语类考试成绩,报销标准如下:
(一)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托福成绩85分及以上、新GRE319分及以上、GMAT 600分及以上、德福4级或DSH二级及以上、法语TEF699分及以上、TCF380分及以上、日语等级考试2级及以上、韩国语能力考试9级及以上的学生,报销全部考试报名费用。
(二)雅思6分、托福79分—84分、新GRE300分—318分、GMAT580分—599分、德福3级或DSH一级、法语TEF300分—698分、TCF300分—379分、日语3级、韩语8级的学生,学校报销一半考试报名费用;报销后再次参加考试,如达到本条
(一)标准,学校就差额部分另行资助。
第十九条 其他语种能力测试报销办法参照上一条款。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只能获得一次全额考试报名费资助。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离校前提供留学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是否获得留学学校奖学金等有关证明;待学生在海外学校报到注册后,提交报到注册证明材料。
(二)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提供邀请函原件和做学术报告证明、在校期间获奖证书原件。
(三)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会议,到境外友好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到境外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游学等)以及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到境外参加暑期带薪实习,提供入选通知原件、有关获奖证书原件。
(四)学生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并取得相应考试成绩,提供成绩单原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银行卡号及资助金额函告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资助款项一次性划入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审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在海外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额资助款项:
(一)学习成绩出现大幅度下降。
(二)违法违纪。
(三)逾期不归。
4.项目资助经费分配协议书 篇四
冀人字[2008]29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留学回国人员
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引进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6]20号)精神,今年继续开展留学回国人员资助经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类别
2008年我省引进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与国家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资助经费合并使用,资助内容主要包括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资助、小额资助和留学人员创业园资助。
(一)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资助包括国家资助和省资助,批准入选省资助的择优推荐申请国家资助。申报类别分为重点、优秀、启动三类,其中,重点类主要用于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等项目;优秀类主要用于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启动类主要用于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
申报科技活动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近期回国工作;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4、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小额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引进留学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特邀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讲学、合作研究、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派遣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三)留学人员创业园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工作业绩突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开展留学人员引进、项目研发、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申报材料
(一)由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提交的编有正式文号的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去年留学工作总结和今年留学工作规划、申请理由、资金用途、联系人、联系电话、划拨经费的开户银行、账号和户名等。
(二)申请小额资助或留学人员创业园资助的单位需提供同级政府财政或部门(单位)财务出具的不低于1:1匹配经费的证明。
(三)申请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资助的需提交:
1、《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表样从河北人事人才网http://。
2、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学历、学位、职称、奖励证书、国外留学单位邀请信、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原件及附复印件1份)。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评估认证证明(原件及附复印件1份)。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经费申报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把申报工作与科技创新、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有机结合 起来,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选拔条件,确保申报质量。并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我厅专家管理处,联系人:陈卫国,电话:87909260。
二○○八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专家
留学
资助经费
通知
抄送:省属重点高校、科研单位、医院、大型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
河北省人事厅办公室
5.项目资助经费分配协议书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本科生综合素质,更好地执行《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本科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适度向人才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学生倾斜。
第三条 基金的组织实施,要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基金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二年级本科生在导师指导下,均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本基金项目资助申请。
1.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
第七条 项目组额定人员一般为3人,最多不超过5人,除项目申请人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是在校其他年级的本科生。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四月上旬下发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通知,申请者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实事求是地填报《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申请书》,交所在学院办公室。第九条 《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简历、申请人对研究项目简要说明(包括立论依据、研究目标、主要内容、研究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研究进度、已有工作基础、经费预算等)、指导教师简况及其对项目指导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六月上旬,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申请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专家组应根据基金评审标准,对项目申请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要充分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第十四条 基金评审标准要力求全面,突出重点,便于操作。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提出资助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5个月,从项目批准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9月。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购买图书资料及实验耗材、测试分析、复印打印等开支。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项目主持人申请,指导教师签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单独立帐登记后,财务处审批报帐。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应于项目批准当年的年底,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报告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核拨下半年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项目总结报告》,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考评合格以上的项目成果,视同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完成当年学年论文。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印制《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论文集》。受资助项目的研究结果发表的论文、专著以及其他形式公开发布的成果,须注明“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按学校岗位考核要求,计入教学工作量。论文发表后,按学校规定享受科研奖励津贴时,指导教师若为第二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科生尽早地得到科研训练,提高本科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升本科生综合素质,加强我校厚基础、宽口径、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富有开拓精神的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根据《内蒙古大学关于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由学校设立用于开展本科生科学研究训练的专项资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教学经费预算拨款,也接受企业或社会赞助。
第三条 设立“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对基金重要事项和基金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审定基金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批准各类项目的资助金额;研究决定基金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实施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制度是本科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各学院要加强对本单位学生申请和实施基金资助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基金直接用于资助本科生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
第二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二年级本科生均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规定如实填写《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申请书》。1.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1.指导申请人选择课题和组成项目研究小组;
2.指导申请人形成项目研究思路,包括立项依据、已有基础和条件、研究目标、主要内容、研究的主要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研究进度和成果形式等,填写《内蒙古大学本科生创新培养基金申请书》;
3.指导课题组如何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包括资料查阅、分析整理、实验调研、论文撰写等,使学生体会科学研究的真正含义,得到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4.指导学生形成良好的科学研究作风和学术道德品质。
第八条 项目资助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初评并签署意见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所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的资助额度,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办公室下达经费额度。
第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5个月,从项目批准当年的7月到次年的9月。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50%。项目执行半年时,项目主持人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拨付剩余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资助。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开支、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 1.项目调研费; 2.图书资料、实验耗材费; 3.测试分析费; 4.复印、打印费。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按“专款专用、按计划开支、项目结束后决算”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基金由财务处单独立帐,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第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项目主持人申请,指导教师签字,办公室审核并单独立帐登记后,财务处审批报帐。
第十六条 办公室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报告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填写《项目总结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接受项目验收。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视同完成当年学年论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项目资助经费分配协议书】推荐阅读:
《“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0-30
大学资助科研项目07-03
国家科技部十一五科技计划资助项目范文11-10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请示07-10
项目经费申请书格式08-23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10-17
关于拨付XX项目工作经费的请示11-23
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