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4-11-22

对于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精选3篇)

1.对于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殡葬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殡葬改革深入推进,殡葬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殡葬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惠民殡葬措施有效落实,殡葬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要看到,在推进殡葬事业发展中还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管理机制不健全、服务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殡葬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差距。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殡葬事业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目标,以提升殡葬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保障,以建设“法治化、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专业化”为手段,逐步革除殡葬陋习,大力倡导移风易俗,使殡葬事业发展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2.因地制宜、稳中求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推进殡葬改革,着力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鼓励先行先试,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殡葬需求。

3.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健全殡葬公共基本服务制度,不断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让人民群众成为殡葬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4.移风易俗,绿色环保。树立绿色殡葬理念,鼓励丧事简办、节地安葬、低碳祭扫。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5.健全机制,依法治理。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健全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 2030 年,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殡葬管理更加规范,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城乡区域间殡葬资源配置更加均衡,节地生态安葬成为共识,低碳文明祭扫蔚然成风,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殡葬改革。

1.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深化农村丧葬习俗改革,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村镇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之中,加大推进力度。根据需要,统筹规划和建设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等集中治丧场所,实行集中管理,提供规范服务,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整治农村散埋乱葬,遏制大操大办、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

2.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推动公墓从资源消耗向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引导群众从注重大碑大墓等物质载体转移到以精神传承纪念为主。要加大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新建项目用地需求。按照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规定,严禁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和散埋乱葬。在火葬区,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及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倡导选择节地型遗体墓位及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墓葬方式。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选择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倡导积极绿色消费理念。

3.大力倡导文明祭祀。各地要抓住清明节、中元节等重大节日的有力时机,利用新闻媒体、报纸、网络、微信等传播手段,大力宣传文明祭祀工作,提高群众对“文明祭扫、节地生态安葬”的认识。通过每年举办的“清明文化周”、印发“文明祭祀”倡议书、组织社区公祭、网络祭祀、短信祭祀、鲜花祭祀、诗歌祭祀、追思卡、追思会等多种文明祭祀方式。引导群众文明祭祀、安全祭扫,营造文明祭祀的舆论氛围。深入挖掘阐释清明节等传统节日蕴含的教育资源,充分依托殡葬服务纪念设施,建设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弘扬尊重生命、孝老敬亲、厚养薄葬、慎终追远、天人合一等思想文化,崇尚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培育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

(二)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4.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基础薄弱或服务饱和地区殡葬资源结构,使各种设施与当地群众的殡葬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要求相适应。围绕补齐短板,建立健全与殡葬改革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发挥市场在提供多元化殡仪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基本设施建设改造。实行火葬地区,要把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全力抓好落实。及时更新改造现有火化设施设备,重点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陈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5.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各地要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项目纳入清单范围,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需求实行动态调整。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动惠民措施从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从阶段性服务向全程性服务延伸,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基本惠民政策对象扩大到辖区所有居民,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三)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

6.推进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殡葬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法规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从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强化殡葬服务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规范内部管理,激发发展活力。

7.加强殡葬重点事项管理。根据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性质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范,分类施策,加强管理。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加强火化证明的管理,严厉查处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风建设,全面推行反腐倡廉和廉洁从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管理,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8.强化殡葬工作法治化建设。深化殡葬行业“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完善殡葬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细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和供给方式多样化,切实加强殡葬事中事后监管。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厘清各部门执法权限和资源,合理分配执法力量,严格执法流程,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特别要针对群众反映最强烈、媒体曝光最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整治和监管。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加强殡葬领域标准研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殡仪馆服务规范、殡仪馆安全管理规范、公墓安全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引导殡葬管理服务向标准化方向发展。

9.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依法投资殡葬服务行业。对于具有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葬设施,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对于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从是否增加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做好评估论证,审慎确定合作模式,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细化和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合作项目,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要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殡葬改革发展作为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宣传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注销户口,及时核实注销。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

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指导支持火化设备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文化部门和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发改、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安葬行为案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三)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按照《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4﹞1 号)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中,严格执纪问责,强化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丧、低碳祭扫、生态安葬,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理念,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在保障民生、减轻群众负担、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殡葬改革,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采取群众易于接受和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广大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

(五)严格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将殡葬改革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明晰、赏罚分明的殡葬管理考核监督体系。完善奖惩制度,强化殡

葬改革工作问责制。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徘徊不前、散埋乱葬现象严重的地区,对党员干部丧葬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殡葬改革工作成效突出、火化率明显上升、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奖励。

2.对于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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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 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近几年来,随着我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行社规模不断 扩大,导游队伍不断壮大。目前,我省已办理 IC 卡的专职 和兼职导游总数已达到 2644 人,导游队伍在我省旅游业的 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积极重要的贡献。但是,在我省导游队伍的成长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 忽视的问题,除少数导游固定在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或 挂靠在各级导游服务中心外,绝大部分导游游离在管理之 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从事旅游业务活动;导游职业的流 动性、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导游身份与旅游市场主体——旅 游企业脱离,再加之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对导 游从业人员管理的机制和制度滞后,使得导游人员的基本生 活待遇得不到保障。从而,导致导游数量虽然在逐年增加,但整体素质不高,导游人员的流动无序混乱,导游人员在从 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深层次的、潜在 的矛盾逐渐凸现,已严重影响到我省良好的旅游形象和旅游 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加强和完善导游队伍的建设和管 理,是保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 设的若干意见》,规范市场的经营秩序,维护导游人员的合

法权益,使导游队伍的建设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树 立起良好的贵州旅游形象,切实有效地处理好导游与旅游企 业、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和完善对导游队 伍的管理,建设培养一支遵纪守法、行为规范、爱岗敬业、业务过硬、素质全面、作风高尚、诚实守信的导游队伍,特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导游是旅游接待的主体,是联系旅行社和游客的重要环 节,是游客在旅游行程中最直接领路人,是地方旅游的第 一道风景,是一方旅游形象的具体体现。导游素质的高低、服务的优劣,不仅决定着游客的满意度和旅游行业服务质 量水平,而且还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国家、地区、部门和企 业的形象。加强导游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把我省建设成 为旅游大省的需要。当前,在我省的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突出 问题,主要表现在:专职导游少,兼职导游多,导游人员 流动无序,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相应的待遇条件;导游 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必备的职业素养和相应的服务意识; 法律观念淡薄,综合知识水平偏低;导游讲解格调低,甚 至还传播低级庸俗的东西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 影响了导游队伍自身的建设,而且还危及到我省旅游形象 的塑造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建立有效的导游保障和激励机制,对导游队伍进行规 范化管理,加强导游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培训 考核,提高导游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 保我省导游队伍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壮大。

二、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学习文花枝精神,树立行业新风尚。行业协会和 旅行社要深入开展向全国优秀导游员文花枝学习活动,激励导游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诚信服 务。要以文花枝事迹为楷模,深入开展 “游客至上、服务到位”的主题创建活动,信守合同和承诺,公 开服务价格,不削减游览项目,不强迫和诱导购物 消费,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通过良好的导游服务,提升贵州旅游接待和服务的档次,在省内外客人的 心目中树立贵州旅游形象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对导游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各级旅游管理部 门和旅游行业协会、导游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建立 健全导游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和措 施,督促导游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和服务规范从事导 游活动,组织专业人士和优秀导游,对初次办理导 游资格证的执业者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 执业; 对已经取得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也要结合导

游年审工作,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 56 小时;对于长期脱岗和不参加培训 的,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暂停从事导游业务活 动,直至取消导游资格,旅行社不得聘用和录用。同时,积极敦促旅行社注重导游人员的培养,尽快 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专职导游队伍,并把这一要求纳 入旅行社年检内容,作为一项主要考核指标。

(三)建立导游薪酬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导游人员的 合法权益。导游员必须进入旅行社或挂靠各级导游 服务中心,建立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帐户,实行规 范集中管理。取得导游资格证者,从事专职导游业 务的导游,在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导游 IC 卡 前,需与旅行社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 中心注册登记,并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帐户;从事兼 职导游业务的社会兼职导游,在向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申领 IC 卡前,需到户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导游服 务中心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供已建立的个人社会保 险帐户证明; 对于没有进入旅行社或导游服务中心 管理的社会兼职导游人员,旅行社不得聘用。旅行社与专职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应 按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 标准的保底工资,并由旅行社办理养老、失业、医

疗、意外伤害等“三金一保” ;对于兼职导游,聘 用旅行社在支付给兼职导游员的劳动报酬中,除每 天不得低于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外,还必 须按比例支付给兼职导游员交纳“三金一保”的费 用; 不管是专职导游还是兼职导游,都必须实行 “一 团一保”制(导游每接一个团,组团社必须为带团 导游上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切实维护和保障导游 人员的人身安全。导 游人员享 有与

所在(或所雇佣)旅行社按国家旅游局“公对公” 佣金制度规定分成所得权益,与旅行社给付工资共 同构成合法收入。

(四)结合旅行社的年检工作,强化导游队伍和保障体 系的建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 旅行社发展的实际和导游人员现状,2007 年起,从 把加强导游人员的保障与旅行社的年检结合起来,在年检中增加反映固定导游量化考核情况。具体规 定为:出境组团国际社常年不得少于 15 名固定导 游;旅行社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 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在旅行社 年检中不予通过。

(五)加强对从事导游活动的规范管理。

1、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受旅行社委派,其个人不得擅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 业务。旅行社之间互借聘导游员时,必须按规定履 行聘用手续。

2、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佩带 IC 卡和携 带加盖委派旅行社公章的团队行程表及出团通知、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10 人以上团队必须打旅行 社社旗。

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应严格执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更改接待行程计划、增减旅游项目、终止 导游活动;不得私自拿各种回扣和索要小费;不得 欺骗、胁迫和诱导旅游者消费。

4、导游员在接团时,要征请旅游团领队或代表 作为临时服务质量监督员,并向旅游者告之投诉的 权利和途径;形成终了前,要请旅游团领队或代表 详细填写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

(六)建立导游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和分等划级制度,鼓 励导游人员积极参加等级考核评定,每两年进行一 次贵州省优秀导游员评选,并通过类似 “导游之星” 评选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培育优秀导游人才辈出 的环境和氛围,促进导游人才的培养和导游队伍的 建设,树立和凸显优秀导游形象。

(七)加强对导游服务中心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健 全和完善对导游服务中心的监管,制订《贵州省加 强导游服务中心制度规范》,使社会兼职导游有去 处、有人管,真正成为导游之家。

(八)建立导游分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各级旅游协会中设立导游分会,充分发挥其协会 联系广泛、开展工作灵活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举 办各类活动,设立自己的阵地;定期和不定期的举 办专业知识讲座、技能比赛,促进交流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举办旅行社与导游供需见面会,加速导游 员的合理有序流动; 积极帮助导游员调节与旅行社 在合作时产生的纠纷; 为会员代办保险等各类服务 工作,与律师事务所联合,积极为导游维权;受理 导游员的情况反映,做好导游员和政府部门间的上 传下达及协调沟通。促进导游队伍的自我规范管理 和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工作要求 导游是旅游发展的中坚力量,是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旅游业发展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全面加强导游 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 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加强对导游队伍的建设和

管理工作,所涉及面广、内容交叉、工作量大、上下联系多,需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协会和相关部门间的相互协调 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才能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在新时期新阶段全面加强导游队伍 建设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旅 游局邵琪伟局长在全国导游大会上所作报告精神,高度的重 视和关心导游队伍建设工作。

(二)切实地按照“全国导游大会”的精神和本“意见” 有针对、有重点、有突破、有条理、有思考的展开工作,积 极地探索和大胆创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认真扎实地抓 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导游工作监管力 度,确保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严格遵 守《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和、《导游服务质量》等相关规定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导游信 誉档案和违法违纪及年审公报制度,切实加强导游监管工 作,规范导游人员行为。

(四)兼职导游员,由导游服务总心负责日常管理、培训 和人事及业务代理。旅行社临时聘用兼职导游员必须以单位 名义到导游服务中心办理聘用手续,并与导游员签订聘用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对达不到固定导游员指标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在对旅行社的年检工作中,将给予暂缓通过年检直 至不予通过年检的处理。

3.对于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三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8 号)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着力统筹救助资源、健全体制机制、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到 2025 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推动实现统筹救助、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 2035 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实施分类救助保障。积极推动以保障绝对贫困对象为基础向相对贫困对象拓展,根据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划分救助群体,提升社会救助针对性,实现困难群众全覆盖。重点保障收入型贫困对象,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 2 倍确定,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适度保障支出型贫困对象,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2 倍(含),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照护等必需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救助。及时保障临时遇困对象,对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给予救助。

2.打造分层救助体系。依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困难,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拓展专项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措施。落实急难救助,对临时遇困家庭或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或受灾人员救助。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既可单项实施,也可综合施救,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助项目和额度。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3.完善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实行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上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例测算确定县(市)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分散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 1.3 倍和 2倍确定,各地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标准。统筹区域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地区差距,2025 年末率先实现各市(州)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体化。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启动足额发放。

4.健全救助对象认定方式。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 16 周岁延长至 18 周岁。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核算标准,统一按照不超过当地 24 个月低保标准确定。推行实事求是的认定程序,对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5.完善低保金发放方式。依据综合量化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金发放标准。对一般救助对象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设定补差额度最低标准,月补差额度低于 50 元的统一按照 50 元发放。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70 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独居等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参照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具体补助额度由各地采取分档方式自行确定。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补助额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按户保障同类对象补助水平。

6.全面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严格落实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确保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机构供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确保达到与供养标准相适应的生活条件。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7.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等其他人员按规定实行定额补贴。严格落实重大疾病救助政策,对贫困群体住院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健全医保基金应急预付机制。在突出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制度合力。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

8.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全面落实我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阶段学生资助政策,采取提供助学金、减免学杂费、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措施,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对未入学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可根据身体状况通过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特教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送教上门等方式,按照“一人一案”要求,给予相应教育救助。

9.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

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好城市生活困难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0.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建立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救助对象,免费提供求职技能指导、职业素质测评等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求职创业补贴;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鼓励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推荐项目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创业补贴等扶持。加大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实行服务承诺制,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享受扶贫政策、自主创业就业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 2 倍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城乡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 18 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 24 个月低保待遇,渐退间低保补助金逐年递减。

11.发展其他救助帮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电价补贴救助、困难职工救助,持续开展“爱心助行”“精准康复服务”和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等关爱服务。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减免费用或提供补贴等方式做好政策范围内的基本殡葬服务,推进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

(四)强化急难社会救助。

12.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急难型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程序,根据急难程度分档设定救助标准,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予以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取消户籍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13.强化受灾人员救助。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省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

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统筹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生活困难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方式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参保居民适当补贴。

14.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开展以“大爱寻亲、温暖回家”为主题的救助寻亲行动,利用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人”平台、人脸识别技术等多种渠道开展寻亲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超过3 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当地政府安置。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15.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机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明确紧急救助应对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统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或人员,可先行给予一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急难临时救助,再履行相关审核确认手续,并确保 30 日内办结;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特殊人员或在特殊时期下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16.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有突出表现的给予以表彰。持续开展“圆梦大学”“慈善助医”等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方面慈善项目,对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发展培育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乡镇(街道)社工站等方式,支持参与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17.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和的 2%。

(六)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

18.促进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救助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重大民生问题解决的协同性。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对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可通过临时救助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底线事件。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根据困难程度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

19.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方式,逐步将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按需核定乡镇(街道)备用金额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全链条监督制约机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的核查项目,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对不能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个人承诺方式确认。建立“申请即授权”机制,申请救助即视同授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机构核查本人及关联人相关信息,并对其赡(扶、抚)养费追索、监护权归属等提起法律诉讼。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网格员、结对帮扶干部、社会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建立诚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20.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现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跨部门共享,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予以配合,并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建设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全面应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及时跟进本地化开发,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功能。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县级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

(七)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21.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网络。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化配置县级社会救助事业中心编制资源,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民政厅根据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研究制定。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22.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积极推进“一厅式服务”“一网式办公”改革,通过线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线下入户调查,形成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结果,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探索“社区救助顾问”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或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服务站(点),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提供政策引导、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23.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省级做好顶层设计、统筹协调,负责目标确定、资金安排、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等工作。地市级做好上下衔接、统筹谋划和督促落实等工作,督导县(市、区)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按期推进。县级是责任主体,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做好进度安排、政策落地、资金筹集、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24.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通过在村(居)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发放

社会救助宣传手册等方式,把政策送到群众身边,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大力宣扬自立自强、劳动光荣等积极向上思想,激发困难群众脱贫解困的内生动力。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生动实践、先进典型,营造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25.强化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保障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同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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